合作社工作制度

2024-11-01

合作社工作制度(共8篇)

1.合作社工作制度 篇一

党支部工作职责

1、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监督合作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2、协助配合理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日常工作,支持指导监事会按照合作社章程开展监督工作。合作社重要活动期间,参与合作社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合作社活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3、加强合作社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定期汇报工作。

5、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支部活动一般1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活动随时召开。

理事会、监事会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制度

1、理事会、监事会应经常主动向党支部报告工作,在处理合作社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大事应及时向党支部报告。

2、报告通常以报告会的形式进行,也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

3、工作报告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委会全体成员参加,邀请合作社全体党员和社员代表参加。

4、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汇报工作时,接受与会人员的质询,对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监事会负责人应作出解释。

党员“三区三卡”服务社员制度

合作社在覆盖区域设置党员示范区、党员服务区、党员责任区,建立“绩效卡、服务卡、责任卡”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合作社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1、引导有技术特长的党员建立示范基地,进行新模式、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新设施的探索和示范,取得成效后向其它社员推广,并将示范成效记录在绩效卡上。

2、在合作社党员中广泛开展“申领一个先锋岗、联系一块生产基地、传授一项实用技术、解决一个实际困难,帮助一户社员致富”等活动,将党员的服务承诺印制成服务卡片并发放,引导党员争做服务社员表率。

3、实行合作社覆盖区党员责任制,责任区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服务、生产资料调配、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由1-2名党员一包到底,并进行责任牌公示,引导督促社员自律守约、诚信经营,维护合作社声誉。

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1、党员学习日制度。坚持每月1次正常的支部集中学习,注重提高党员的综合素质。在搞好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党性教育的同时,侧重开展生产经营业务知识的学习。

2、党员议事制度。合作社党组织定期把涉及到合作社的人事、财务、物资发放、基础设施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来,由全体党员集体讨论,民主决策。通过党员集中议事,加强对合作社党组织的监督。

3、党员民主测评制度。党组织每年召开1次全体党员社员的民主测评会,对合作社党组织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作为各种评定的重要依据。

4、党员发展“双向”公示制度。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严格执行发展党员标准,着重把合作社中的能人培养成党员。发展党员实行合作社和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双向公示,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对外地社员入党的,要求其参与该专业合作社活动连续2年以上,并书面征求其原籍所在地党组织意见。

5、党员人才建设制度。通过组织压担、后备干部培养、以老带新,把年轻优秀党员培养成合作社生产经营骨干。

党支部与理事会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决策形式,具有广泛的决策职能。联席会由合作社党支部、理事会全体成员参加,到会支部委员数、理事会成员数均须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由支部书记或理事长召集和主持。通常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2、联席会基本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指示、政策的实施办法,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的决议、决定;

(2)讨论决定不必提交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宜。

3、联席会应履行以下程序:

(1)确定议题。由合作社支部和理事会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向支部书记、理事长分别提出需研究解决的问题。然后,由支部书记与理事长沟通,确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

(2)实行“党员首议制”。对合作社重大事务,社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需提交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由党员社员代表先议,形成统一意见后,由联席会讨论提出方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集体研究。

(3)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能生效。如研究多项议题,需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要当场宣布。

4、对联席会形成的决议或决定要严格执行,抓好落实。在执行中如发现与现行政策、法规或现实不符,要及时召开联席会予以纠正。

2.合作社工作制度 篇二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后,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数量上得到迅速的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 截止2010年3月底, 全国的合作社已经达到了27万家。[1]但在这一表面繁荣背后, 很多学者及民间基层工作者发现了“假合作社”泛滥的现象, 并对此进行了研究和分析。2008年12月27日发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指出:“目前已经发现, 有的地方出现了套取国家扶持政策的‘假合作社’”。对此, 有的研究者也指出绝大部分合作社并非是“假”的, 相当一部分应该用“不规范”来定义。总之, 这些“假”或者“不规范”的合作社的的确确是存在的, 占用了国家的政策资源, 并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各界对合作社法律制度的认可与支持, 其危害不容忽视。那么如何进行规范呢?笔者认为, 首先要确定规范的标准。

二、合作社的规范

2009年10月, 农业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 2010年“一号文件”也提出“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深入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在此基础上, 农业部2010年6月11日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 (试行) 》, 希望通过示范社建设规范合作社发展。

但是细细考量示范社标准会发现, 成为示范社必须满足民主管理好、经营规模大、服务能力强、产品质量优、社会反响好等5项要求。除了民主管理方面基本按照法律的强制规定进行要求外, 其它方面均用“大、强、优”等比较级的词语进行要求, 比如在经营规模中, 要求“高于本省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可见示范社建设的初衷是表彰先进, 而且其先进性也更多地体现在效果性指标上, 并非是判断合作社真假或及格的标准。

近年来,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的研究日益增加, 出现了很多对合作社绩效进行评价的文章。研究者普遍认为用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绩效进行评价, 是评价其适宜性、成功性的关键, 可以提高政府扶持资金的导向性和使用效率。[2]那么绩效评价的指标是否可以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规范的标准呢?绩效的评价标准基本上被认为是个综合体, 注重从全方位多侧面去评价合作社, 甚至于将社会绩效和生态绩效都进行考量。例如有的研究界定了组织建设、运营活动、社员收益、组织发展和社会影响5方面指标;[3]有的研究选用了成长能力、赢利能力和社员满意度三个指标来反映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4]有的是三重绩效的综合评判, 强调坚持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三者有机统一。[2]尽管合作社自产生之日起就被人们赋予了很多美好的愿望, 然而从现实合作社的发展, 尤其是我国合作社的发展来看, 将社会影响、生态效应等理想性的指标作为评判合作社是否成功的标准, 似乎有些超越实际了, 如此评价难免会加大合作社负担。同时, 绩效考核也同样注重产出性 (收益或效益性) 绩效的考量。综合性以及效益性考量的特点使得绩效的评价与示范社的评价具有异曲同工的功效, 可以看作是合作社评优的标准, 是选拔具有发展空间和成长潜力合作社的方法, 而不能作为合作社规范的要求。规范要求是要建立一个合格评价的指标或标准。

既然是针对合作社合格的评价标准, 就只能是直指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和基本内核,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的本质要求, 是合作社区别于其它组织体的基本属性。只要是符合这个标准的就是规范的合作社, 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认可与支持。事实上, 在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初创时期, 对规范的要求应该重于对优秀的评价。对符合合作社本质属性要求但规模比较小, 效益不是很好, 尤其是那些由小农自发组建 (一般这种合作社都很难与那些大户组建或政府参与的合作社抗衡而成为示范社) 的合作社更应该进行扶持和鼓励, 以实现更多小农的合作与获益。国家政策的扶持可以锦上添花, 但更应该是雪中送炭。

三、合作社的制度创新

事实上, 西方合作制专家已不太关心合作社的绩效问题, 而是更多地关注合作社的制度创新和调整以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刘滨, 陈池波, 杜辉, 2009) 。我国学者也逐渐认识到,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变化, 尤其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今天, 合作社要保持旺盛的生命力, 必须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外部环境和农民的变化不断调整、完善制度设计, 以开辟合作社发展的新路径。

在我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初创时期, 中国农民在实践中的某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社制度创新和设计还没有被更多地提升到理论研究的层面, 更多的研究集中在对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关注上。事实上, 无论是中国农民的实践创举, 还是“新一代合作社”都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农民的需求而产生的, 具有历史的必然性。但我们仍然要进行研究的是, 这些创新之后的合作社还是不是合作社?如何判断一种制度的改革是创新或是本质的改变?这就涉及到创新的边界问题。任何制度的创新都不应超越一定的边界, 合作社创新的边界就是要看其变革是否保留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合作社的变革与制度创新不能改变合作社的基本内核。

总之,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既需要进行规范, 也需要制度创新。规范是为了健康成长, 制度创新则是为了满足发展需要。但不论规范的标准还是创新的边界, 都离不开对合作社本质属性的认识, 都需要对合作社基本内核的把握。

四、合作社规范的标准与制度创新的边界

选择何种标准进行规范?设定怎样的边界进行限制?涉及如何看待合作社基本特征的标准问题, 即什么样的合作社才是真正的合作社, 这个标准和边界直指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 比较集中地表现为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进而在各国立法中加以体现。

关于合作社的基本原则, 在合作社制度发展的100多年以来不断地发生变化, 在各个国家也都各有不同的表达。从罗虚代尔原则、1966年原则到1995年原则, 再到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北美地区出现的“新一代合作社”, 其基本原则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有很多甚至是根本相反的规定。我国合作社立法也没有固步自封, 借鉴了“新一代合作社”等的创新之处, 对传统的合作社原则进行了修订, 在坚持了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基础上建立了具有我国特色的合作社法律制度。我国有学者对各国合作社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总结性研究指出, 100多年来合作社的原则只有三条基本未变, 即成员民主制、按惠顾返还盈余和资本报酬有限。[5]合作社经历了100多年在各国的发展, 不论基本原则如何描述和重写, 只是为了适应不同时代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一种调整和改革, 且总有些核心的要素没有发生变化, 合作社也就没有发生变质, 依然保持着它的本质属性。合作社的这一本质属性即是“合作制”的规定性要求。合作制是合作社作为民事法律主体存在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特征, 是合作社之所以为合作社而区别于其它经济体的制度规定性, 具体表现为“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完善, 合作机制的存在与否即是考量合作社是否坚持其本质属性的唯一标准。凡是体现了合作制的基本特征, 存在完善的合作机制的组织体即可以被看作是合作社。合作制的基本属性可以归结为:自我服务、民主管理、民主控制。这三点也即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标准。

五、合作机制的评价

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与民主控制毕竟是过于原则的表达, 应该有具体的制度表现, 以对具体合作社进行评价。这些具体制度和评价指标不能以仅具表象意义的派生特征作为判断标准, 依然是要从本质出发来分析和判断。同时也不排除对现行立法具体规定的重新审视与批判。

1.自我服务

合作社制度设立的初衷即是弱势生产经营者为了谋求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互助合作、联合自救, 无论其如何发展与创新, 成员自愿联合、互助合作, 自我服务的理念不应该发生变化。自我服务的本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并进行评价。

(1) 合作社成员具有同质性。

关于合作社的成员资格问题, 我国合作社法强调了从数量上以农民为主体, 但对于成员质的属性作了及其宽泛的规定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2、14、15条) 。在我国, 合作社成员分为三类:农民;非农民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不仅成员本身的属性可以不同, 而且对于合作社的利用方式也可以不同, 只要“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或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即可成为合作社成员。从世界各国合作社法来看, 绝大部分国家规定合作社成员为自然人, 即便允许法人成为社员, 也要求是非营利性法人 (比如台湾合作社法) 。我国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 主要考虑在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初级阶段, 希望能够吸收非农民自然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入社, 有利于发挥它们的规模优势、信息优势以及人才优势, 以提高合作社生产经营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现实中,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多也是由龙头企业、专业大户牵头, 小农自行创办设立的合作社数量较少, 且大多规模较小, 效益不高。然而, 判断合作社成功与否的关键不应该是规模和效益, 我国合作社发展的动机源于大量兼业小农期望联合起来提高生产经营效率, 以整合后的形态参与市场竞争并获得有利的地位。如果以追求规模效益为主要目标的话, 不如大力发展农村的企业公司, 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中千万不能丢弃了其最初的宗旨。合作社的“人合”属性主要指的是“自然人”。

合作社实践中参与主体在资源禀赋、参与目的和主要角色[6]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的成员结构具有高度异质性的现实, 可以说与法律的宽泛规定具有很大的关系。当成员存在不同性质 (主要是指龙头企业等单位成员与农民的不同, 大户在本质上还是农民) , 利用合作社的方式通常也不相同, 甚至于常常是处于合同相对方的地位, 其利益追求不同且常常是相反方向。这种非同质的成员在本质上很难合作, 出现损害多数农户利益的行为也就不难理解。由于“我”不是一个具有相同利益取向的集合概念, 就很难实现自“我”服务的根本宗旨。对此, 我国合作社立法应该有所反思与应对。

(2) 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

合作社向来是实行“按劳分配”的, 不以“按资分配”为原则, 这一公认的原则是合作社区别于公司等组织体的基本制度特征之一。对于这一点更多的表述为“按惠顾额返还”, 其背后隐含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规定性, 我国立法对此也加以认可。但是“按惠顾额返还”原则并不能看作是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它仅仅是自我服务本质规定性的外在表现及派生特征, 仅仅是为了实现自我服务目的而进行的最优化选择, 实际上其更准确地表述应该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原则”。在此判断的基础上, 就存在着变革此项制度的可能性。

一是基于使用进行分配的实践创新。我国实践中有很多合作社实行的通过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或者降低农资供应价格的方式提前预支了合作社收益, 并没有实行返还盈余的分配方法, 如果按照“按惠顾额返还”原则进行判断, 这些合作社肯定算不上是合作社。之所以世界各国合作社法律制度均规定是通过返还的方式来实现惠顾者受益的目的, 主要是考虑到提前预支的方式会使合作社面临危机, 尤其是在我国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 合作社要承担成员仅享受了预支的福利却最终不履行交付产品、不守约的风险。尽管一次的不守约可能导致社员权利的丧失并被强制退出, 并且熟人社会的约束机制也在起着控制的作用, 但毕竟还是会造成合作社的不稳定状态, 按“惠顾额返还”即可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使用“基于使用进行分配”这一原则进行分析, 就会发现预支方式也是符合合作制的基本规定性的, 实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 也将惠顾作为成员承诺而实现自我服务, 只是这种承诺是依靠人情、道德等不太稳定的机制来维护。在这种情况下, 就需要政府等部门进行引导, 而不是一味地认定其不合法或者是“假合作”, 当然合作社立法也需要对此原则进行再次斟酌。

二是关于资本获取报酬。考虑到合作社的经济目的以及合作社壮大的需求, 当今各国合作社立法均不同程度地承认资本获取报酬的权利, 但也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以体现合作社的基本属性。在我国合作社普遍存在资金匮乏的情况下, 必须要警醒夸大合作社资本获取报酬意义的论调, 此论调认为在资本缺乏的情况下, 资本必然要获得高于劳动等资源的利润。如此理念不加限制, 可能会导致合作社“唯利是图”, 为了规模或经济利益而放弃了自我服务的本质要求。资本的趋利属性在资本报酬率高甚至于决策权强大的情况下或许会吸引更多的资金介入合作社经营而使得合作社经济效益增加, 但是增加的利润更多地又被资本获取, 劳动者仅分配到很小的利益, 甚至于被边缘化, 合作社就无法体现为劳动服务的本质。当然资本报酬率到底规定为多少需要掌握一个度, 这个度是交给法律统一规定, 还是按照农民意愿根据自身对资金的需求而自行确定, 可以进一步斟酌。

即便是基于合作社扩大规模和效益的需求而产生的“新一代合作社”, 在制度规定上仍然没有很大程度地放开资本报酬有限原则。为了获得及扩充资本, “新一代合作社”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是通过会员必须购买惠顾额的方式来增加合作社启动资金。这种资金是与会员资格及惠顾额度相联系的, 本质上还是属于按劳分配的范畴, 社员出资主要是为了社员责任和义务, 而不是取利工具;第二种方式是以优先股方式吸纳资金, 但是报酬率与决策权均有严格限制, 依然强调限制性规定, 防止资本占优, 为会员利益服务, 以实现资本被劳动控制而不是相反。

吸引资本介入, 保护资本积极性的方式有很多。在我国大量小农户资本能力弱的情况下, 除了直接吸引资金的优先股设计外, 国家政府扶持资金的雪中送炭、政策性金融的资助以及税收等减免政策在我国政府主导型的合作社建设初期, 正可以发挥重大的功用, 没有必要为了经济目的屈从于资本而牺牲自我服务本质。

三是退出能力强。传统的合作社理论认为, 符合条件的成员具有完全自由自愿的进入及退出权, 我国合作社法也基本继承了此项原则。研究者普遍认为不加限制地吸纳更多的符合法律条件的成员加入合作社是扩大合作社受益群体的必要条件, 退出权更是被认为是基本权利, 并且普遍被理解为是对于合作社经营能力好坏的直接评判, 较高的社员退出权也可以起到对管理者的威慑作用。

但是随意的加入以及随意的退出真的就可以保证合作社自我服务的本质吗?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相对熟悉并稳定的“合作者”群体更容易构建合作的基础, 而过于频繁自由的人员流动会造成合作效益的低下。不同质的合作社成员的随意加入会引起合作基础薄弱, 合作意识淡漠以及合作成效的降低;合作社成员随意的退出并带走公共积累或未分配利润势必会造成合作社组织在管理及效益上的不稳定, 危害群体利益。因此除了需要考量成员资格的同质性外, 对退出权加以修正保持成员的相对封闭并维护合作社资产稳定就具有必要性。

“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在这方面做出了很有益的创新。在新一代合作社里, 成员加入合作社需要认购交易权 (有的合作社还要对申请者进行挑选) , 一旦认购完成, 合作社就立刻封闭起来, 除非在需要扩大经营规模的情况下, 合作社不轻易接纳新社员。社员如果需要退出, 需要通过交易认购权的方式, 且合作社成员具有优先认购权。这些制度规定看似限制了进退权利, 但是认购权的规定恰恰保证了同质的成员构成, 也恰恰保证了成员对合作社的承诺。且通过合作社外部存在的具有股票市场功能的股权交易市场, 又赋予了农民进退自由的权利。[7]

从以上分析来看, 退出能力强并不必然意味着纵容不加思考的加入和不负责任的退出, 如果再将退社时是否退还社员出资额、是否分享合作社的公共积累以及是否分享合作社的未分配财产作为退出能力强弱的判断标准, 则不排除某些成员利用此规则滥用退出权而侵害合作社群体的利益。类似于“新一代合作社”的加入及退出权规定恰恰能保证社员的进退自由, 也能够保证社员个人及群体的经济利益均受到保护。

2.民主管理

合作社内部治理情况最能反映其合作质量, 影响到社员对其评价的高低。只要合作社能够坚持大多数成员管理, 并保证了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落实, 就不失为民主管理, 对于具体的管理形式大可不必固步自封。

(1) “一人一票”制的反思。

合作社是“人合”的组织, 民主管理与决策是体现其“人合”属性的重要特征。关于这一点现代各国合作社法基本以“一人一票”制为基础, 为了吸引资金赋予了资本以加以限制的附加表决权。只要将附加表决权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定程度的妥协不会影响到民主管理的本质属性。现在的问题是“一人一票”制度真的能够体现民主管理的本质要求吗?我国的合作社实践中“一人一票”制度是否可以切实地落实?如果可以落实, “一人一票”是否因具有效率而具备先进性?如果无法落实, 如何来确保民主管理的实现?

由于搭便车情况的存在, 交易量小的社员缺乏参与决策的积极性, “一人一票”制存在的诸多弊端已被普遍承认, 把民主管理仅仅看作是“一人一票”显得过于狭隘, 承认成员表决权的差异是大势所趋。国内的民主讨论和民主实践已经告诉我们, 民主管理的核心概念是权利的民主表达, 民主不等于投票, 民主应该有多种表达方式。[8]

民主管理权交付与谁与合作社为谁服务有关, 既然合作社成员之间合作的基础是劳动 (表现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关系) , 那么按照惠顾额 (交易额) 来分配管理权就具有必要性。尽管交易量每年都是变化的, 不像出资比例那样相对稳定, 也不如“一人一票”制来得简单, 但毕竟是最符合本质属性的方法, 而且也并不是完全无法操作和实现。可以仿照“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作法事先确定惠顾额, 也可以以当年惠顾额或者几年的惠顾额平均来分配下一年的表决权。具体方式方法可以由合作社根据合作社类型和具体情况来选取和决定。

(2) 民主管理内容。

一是内部治理组织机构。关于合作社的内部管理机构, 合作社法规定了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形式, 希望借用公司法的治理模式来规范合作社的治理。然而在实践中很多合作社即便看起来各种组织结构健全, 但也很可能是为了应对注册或者检查的需要, 这些制度框架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可能更具有形式意义。况且合作社法也仅仅表明是“可以”, 如果以各种组织形式的设立与否来作为规范合作社发展的依据就显得过于机械和教条了。二是民主管理的形式。除了决策权的民主分配外, 民主管理还应该表现为知情权和监督权的行使及落实。可以通过社员大会召开的次数、参加人员 (按交易额分配的表决权计算) 的多寡、合作社财务信息公开的情况、社员查阅合作社会议记录、财务状况等权利的实现、社员对合作社运作的了解程度等进行评价和判断。

3.民主控制

自我服务与民主管理通常需要通过某些制度规定和设计等行为性指标考察, 民主控制则主要从结果上反映了合作社的产出性效益, 这些收益性指标也可以用来验证行为性要素对合作机制完善产生的效果。如果一个合作社能够体现绝大部分成员对合作社的控制, 合作社成员并因此受益, 就可以认为其体现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反映民主控制的指标大致包括以下几项:

(1) 社员对合作社的满意度。通常认为在合作社成员能够较大程度地掌控本身权利的情况下就会具有较强的满足感和满意度。包括社员对合作社自我服务, 民主管理, 归宿感等方面的满意程度, 属于主观性判断。在保证数据科学采集的情况下, 可以从社员的满足感上来判断民主控制是否存在。

(2) 社员受益度。合作社是社员利益的集合, 合作社的利益必须服务于社员的利益, 是社员受益程度而非合作社经济效益才是判断合作机制是否完善的标准。社员受益度通过社员加入合作社后增加收益、社员农户通过合作社获得的年收入与其年总收入的比率、社员人均年纯收入高于当地农户平均纯收入的比率等效益型指标来加以考察, 以更好地体现合作社经营效益对社员农户收入的贡献程度, 从而从结果上体现合作机制健全与否。至于具体比率达到多少就可以认为及格, 可以再斟酌。不可否认的是, 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展, 在排除自然灾害等减产因素的情况下, 一个为社员服务, 实行民主管理且保证民主控制的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必然会产生社员的受益, 反之, 社员受益一定源于民主控制的实现以及合作机制的健全。

六、结论

合作社的规范迫在眉睫, 合作社制度创新也势在必行。不论是规范还是创新都需要在合作社本质规定性的基础上确定一个标准和边界, 标准和边界的确定不能依赖传统的合作社原则, 也不能单纯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 需要考察其本质规定性进行分析, 直指体现合作制基本属性的合作机制的完善。合作机制完善与否的判断与评价需要从自我服务、民主管理以及民主控制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个体现了成员同质性、原则上基于使用进行分配、成员退出能力强, 体现了按惠顾额分配管理权限原则的, 建立在知情权与监督权实现的基础上, 而不纠结于一人一票制、不纠结于组织机构的形式性建构的民主管理形式, 体现了多数成员民主控制, 成员具有较大满意度及受益度的合作社就可以被认为是合作机制健全的合作社, 体现了合作制的本质规定性, 就是规范的合作社。同时具备以上特征的合作机制创新就是应该被保护并推广的创新。我国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考虑合作社的本质规定性对合作社进行判断和评价, 并加以扶持。合作社立法应当重新审视合作社的本质属性, 对现行法律加以修正, 保留符合本质规定性的法律规定, 修改不适当的法律规范, 放宽对合作社制度创新的限制, 赋予合作社更多的自主权利, 制定出一部即坚守本质属性, 又留有创新余地的合作社法。

参考文献

(1) 韩乐悟.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三年全国合作社数量已超27万家[N].法制日报, 2010-07-05.

(2) (5) 赵佳荣.农民专业合作社“三重绩效”评价模式研究[J].农业技术经济, 2010, (02) .

(3) 徐旭初.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体系及其验证[J].农业技术经济, 2009, (04) .

(4) 刘滨, 陈池波, 杜辉.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度量的实证分析[J].农业经济问题, 2009, (02) .

(6) 徐旭东.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M].北京:经济出版社, 2006.

(7) 崔宝玉, 陈强.资本控制必然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功能弱化吗[J].农业经济问题, 2011, (02) .

(8) 蒋云龙.北美新一代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及绩效[J].安徽农学通报, 2010, (07) .

3.上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党建工作 篇三

至2012年底,上海共有3177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和辐射农户已达到30多万人。有197个合作社党支部(总支),其中8个党总支,6个联合支部。近年来,各区县、乡镇在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党建方面作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在加大党建覆盖力度,创新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着力发挥党组织作用,以党建引领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等方面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

一、注重因地制宜,探索形成了一些务实管用的组织设置方式

各单位在推进合作社党建工作中,本着符合实际、有助于合作社发展的原则,加强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更加有效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方式。

在优化组织设置上,目前主要有四种模式,即单独组建、社社(社企、社村)联合组建、活动型党组织以及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工作覆盖。支部加合作社是中央提倡的一个基本模式,总的原则是务实、灵活、有效,有利于党员发挥作用,有利于推动合作社发展。

在组织关系隶属上,探索形成了根据“属地、属条、属业”等不同方式进行划分。从奉贤区、浦东新区、嘉定区等的探索看,毫无疑问属地应该是最重要的模式。如何归属,关键是便于日常管理、便于开展工作、便于加强指导,还要充分发挥好村党组织、乡镇党委与农业部门、行业组织的作用。无论行业为主的,还是企业联建的,都要与属地党组织联系,接受所在区域党组织的指导。

在明确职能定位上,各单位在探索中注重理顺合作社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社员大会等组织的关系,探索党组织围绕“组织引领、助推发展、协调关系、维护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对合作社思想上的领导、工作上的指导、运行上的监督和政策上的支持。

在创新党员管理上,根据合作社各产业链的生产经营情况,实行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党组织主管、参加多个党组织活动的方式,通过党员有效管理促进支部有效建设。同时上级党组织要引导区域范围内产业相近或相关的合作社党组织加强沟通,在党组织层面协调党员参与多重党组织活动问题。

二、注重党建引领,探索形成了推动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致富的工作方式

推进合作社党建工作,重要的任务和目标是助推合作社健康发展,带领农民增收致富。各单位在探索中,形成了几种富有特色的方式。

(一)注重发挥合作社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努力在协调各方关系、提高生产技能、提供市场信息、拓宽营销渠道、扩大品牌效应等方面,拓展其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通过帮助合作社解决困难和难题,参与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重大决策,为合作社经营发展出谋划策,提高合作社党组织的威信。

(二)积极探索镇村党组织领导下的“支部+合作社+农户”为主的党建模式。充分发挥镇村党组织在政策引导、发动群众、集聚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需求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发展富民的组织带动新体系,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实现农村“党建”与“富民”的相融互进。如嘉定区马陆镇大裕村探索建立“以村党总支为核心,村委会、合作社等组织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组织架构。又如奉贤区让党员致富能手领办合作社,把合作社骨干培养成党员,培养了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新型农民。

(三)积极推进“抓行业党建促合作社发展”的指导方式。合作社党建组织部门去抓是责无旁贷的,与此同时,合作社也是新经济组织,社会党委也可以去抓。奉贤区依托主管部门农委加强行业指导,通过建立合作社党建工作指导站和行业指导站,把加强党建工作与推动合作社发展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行业或协会业务指导功能,整合政策、技术、人才、信息、市场、品牌等资源优势向合作社延伸,加强产业规划和政策扶持,进一步推动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四)依托农业龙头企业,探索“企业+支部+合作社+农户”的组织联动模式。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密切农业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作、联系,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

三、注重加强自身建设,探索形成了增强合作社党组织内在活力的组织激励方式

加强合作社党组织建设,既要注重组织推动,形成常抓不懈的长效机制,更要注重激发合作社的内在动力。在实践中,各单位逐步探索形成了“四个抓”的工作机制。

(一)抓队伍建设。特别是合作社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注意把社员公认的理事会党员、优秀人才选拔进合作社党组织,探索合作社领导层与村“两委”班子成员之间“双向进入”机制,推进“双培双带”工程,着力培养党员致富能手,缓解合作经济组织人才匮乏的问题。

(二)抓制度管理。例如指导合作社建立健全议事制度,社务、财务公开制度,提高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水平。

(三)抓载体创建。从实践经验来看,全市合作社建设抓示范社建设,合作社党建也要抓党建示范社,广泛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点等创建活动,进一步提升合作社党建工作水平。

(四)抓群众工作。建立健全合作社党组织与党员、社员的联系服务网络,依托合作社密切党群联系,回应解决社员诉求,实施党员与社员群众结对帮扶机制,开展信息帮扶、科技帮教、经营帮带活动。特别是一些地方把合作社中的来沪人员纳入有效服务和管理中,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

四、注重统筹协调,探索形成了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推进格局

在市级层面,目前是由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会同上海市委农办、市农委具体推进,市委农办在前期调研、行业指导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区县层面,目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尤其是各区县委农办、农委的作用发挥情况并不一致。根据奉贤区、浦东新区等起步较早的区的工作经验,区县层面要及早形成一个组织部门、社会工作党委、农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涉农部门要依托行业优势,在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的同时关心指导合作社党建。乡镇、村党组织是本地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要承担起本乡镇、本村范围内农民合作社党建工作具体领导职责,逐步形成“属地领导、行业指导、横向联合、纵向链接”的党建格局。

4.合作社工作汇报 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大家好,我叫吕积相,是晋城市新南岭蜂业专业合作社社长。我社成立于2006年3月,位于南岭乡境内,全乡蜜粉资源丰富,对于蜂业发展得天独厚。建社以来,我们在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帮助指导下,以建成万箱蜜蜂养殖为目标,以产业为依托,以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支撑,逐步走出了一条适合当地发展的产业化新路子。

截止目前,我社共累计实现投资500万元,实现销售收入600多万元。合作社已从建社初的15户、15人,不足1000箱发展到现在的204户,245人,12500多箱,蜂产品产量80万斤,直接销售收入达到800多万元,社员户均收入3万元,全乡人均增收800元,规模和效益十分明显。

实践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以规范化建设带动规模化发展,合作社发展空间进一步拓展近年来,我社紧密结合实际,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要求,制定了《新南岭蜂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各种有关制度,对合作社宗旨、社员权利义务、组织结构、财务管理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让社员充分明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更好地参与到合作社的各项工作中。其次是严格按照有在规定进行登记,制定了严格的蜂产品生产、管理及加工工艺流程。实行“合作社+基地+农户”的经营方式。制定了“六统一”的促进养蜂业发展措施,即统一购买蜂箱,统一供给标准蜂药、蜂具,统一培训指导,统一产品加工,统一进行包装,统一上市销售等。几年来,合作社为社员购买蜂箱9000套,总价值达到100多万元,有力地增进了养蜂产业的健康发展。三是取得了“QS”质量认证,注册了“玄中”牌商标,实现了上市销售。还投资20多万元购臵了蜂产品净化设备,形成了一条半自动生产流水线,开始向蜂胶、蜂王浆领域进行延伸,还从江苏、浙江、温州等地购回了各种蜂

时时不忘广大弱势群体的增收。鉴于养蜂业相对劳动强度低,且投资小见效快,技术易于掌握的特点,合作社积极引导广大残疾人养蜂实现增收。在实际操作中努力做到了“八优先”,即优先保证向他们供给蜂箱;优先向他们进行新种群推广;优先向他们提供养蜂技术;优先向他们提供技术资料、优先向他们赊购养蜂机具;优先向他们提供蜂药;优先对他们的产品进行包装;优先对他们的产品进行销售等。截止目前,全社残疾人社员达到48户,养蜂2500多箱,平均每位残疾人每年养蜂可实现收入5000多元。

当前,我们合作社发展还存在一些困难,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如何破解极端气候对养蜂造成的影响。近年来,我社养蜂业发展迅速,但由于受极端天气的影响,无论从蜂群数量还是蜂产品产量发展相对不太稳定,严重影响到广大蜂农养殖积极性。如春季长时间受寒潮侵袭,直接影响蜂群的正常春季繁殖;夏季严重干旱,影响蜂产品产量和品质;暖冬或特冷气候,容易对蜂群的安全越冬造成极大损失。因此,如何解决这些难题,成了制约蜜蜂产业发展的一道瓶颈。但是,如何实现攻关,仅靠合作社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鼎力支持,这样才能更好地促进养蜂业迅速发展。二是在扩大养殖规模和开发新产品方面缺乏资金和技术。如根据市场要求,我社还计划在蜂胶、蜂花粉、蜂王浆、蜂蜡等领域拓展,着力提升 蜂产品附加值,努力实现养殖业的转型跨越发展,但由于当前缺乏资金和技术,包括设备、设施等,严重影响到我们养蜂业的发展和壮大,为此我们希望政府及有关部门能够为农民增收提供有力支持,以带动全县养蜂业健康发展。

5.养殖合作社相关制度 篇五

1、场内预防性或治疗性用药,必须由兽医决定,其它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2、兽医使用兽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非法产品。

3、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牲畜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

4、树立合理科学用药观念,不乱用药。

5、不擅自改变给药途径、投药方法及使用时间等。

6、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必要时应付医嘱:用药动物种类、休药期及医嘱等。

7、做好添加剂、药物等材料的采购和保管记录。

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1、本场饲养的羊出售或迁移,提前3天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其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自宰自食时,在屠宰前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或者派出的报检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屠宰、食用。

4、引进种羊,在引进之前,须向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备案并办理审批手续,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引入。引入后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加免,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义务报告人:驻场兽医当怀疑发生传染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畜牧兽医站报告。

2、临时性措施:

(1)将可疑传染病病畜隔离,派人专管和看护。(2)对病畜停留过的地方和污染的环境、用具进行消毒。

(3)病畜死亡时,应将其尸体完整地保存下来。(4)在法定疫病认定人到来之前,不得随意急宰,病畜的皮、肉、内脏未经兽医检查不许食用。

(5)发生可疑需要封锁的传染病时,禁止畜禽进出合作社。

(6)限制人员流动。

3、报告内容:

(1)发病的时间和地点。

(2)发病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

(3)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4)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报告方式:书面报告或电话报告、紧急情况时应电话报告。

消毒制度

1、合作社大门和圈舍门前必须设消毒池,并保证有效的消毒液;场内还应设更衣室、淋浴室、消毒室、病畜隔离舍。

2、合作社定期不定期进行清扫、冲洗、光照和使用化学药品等多种方法相结合进行消毒。

3、选择高效低毒、人畜无害的消毒药品,消毒药应根据消毒目的、对象选择贮备,对环境、生态及动物有危害的药不得选择。

4、圈舍每天清扫1—2次,周围环境每周清扫1次,及时清理污物、粪便、剩余饲料等物品,保持圈舍、场地、用具及圈舍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对清理的污物、粪便、垫草及饲料残留物应通过生物发酵、焚烧、深埋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5、定期进行消毒灭源工作,一般圈舍和用具一周消毒1次,周围环境一月消毒1次。发病期间做到一天1次消毒。疾病发生后进行彻底消毒。

6、场内工作人员进出场要更换衣服和鞋,场外的衣物鞋帽不得穿入场内,场内使用的外套、衣物不得带出场外,同时定期进行消毒。

7、所有人员进入养殖区必须经过消毒池和消毒室,并对手、鞋消毒。消毒池的药液每周至少更换1次。

8、合作社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干粪实行发酵处理利用,尿污进入沼气池沼化处理利用,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无害化处理制度

1、当合作社的牲畜发生疫病死亡时,必须坚持“五不一处理”原则:即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进行彻底的无害化处理。

2、合作社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3、当合作社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除对病死牲畜进行无害化处理外,还应根据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的决定,对同群或染疫的牲畜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当合作社的牲畜发生传染病时,一律不允许交易、贩运,就地进行隔离观察和治疗。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牲畜数量、死因、体重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圈舍、用具、道路等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畜共患病传染给人。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合作社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1、养殖的品种、数量、来源和进出场日期等;

2、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和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

3、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

4、牲畜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5、养殖代码;

二、合作社应当依法向市农委备案,取得畜禽养殖代码,作为养殖档案编号。

三、饲养种畜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种畜调运时应当在个体养殖档案上注明调出和调入地,个体养殖档案应当随同调运。

四、养殖档案和防疫档案保存时间:肉羊2年,种羊长期保存

合作社成员大会制度

每年召开二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发展规划和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理事长、执行监事提交的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或者借贷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长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

3、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并签署相应聘书。

4、执行并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5、制订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6、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本社成员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长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向成员大会提出监察报告。

4、向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5、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长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情况。

6、理事长因故不能依照本章程规定履行职权时,召集和主持临时成员大会,选举出新的理事长。

7、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议事制度

1、本社按照“成员大会决策、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成员团结合作”的民主管理机制运行;

2、成员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召集和主持召开,其选举、决议、表决必须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其内容,按照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采取举手通过、举手表决或票选票决方式民主进行;

3、理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研究决定事务,制订提请成员审议事项的方案;决定事务需表决的一律采取票决方式进行;

4、执行监事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研究制订对理事长、经营管理人员、合作社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办法和方案,提出质询建议内容、方式和答复要求。并根据质疑问题的大小和质疑对象的不同,通过提请成员大会表决解决;

5、根据全社成员居住分布状况和生产状况,实行分工联系成员制度,进行社情员意上传下达,开展生产经营指导服务,确保信息畅通,运作有序。

成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2、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3、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4、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5、承担本社的亏损和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盈余分配制度

合作社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以丰补歉。

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社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4、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社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

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

1、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2、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3、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4、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5、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2、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3、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4、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6.合作社工作总结 篇六

工作总结

近年来,随着葡萄设施栽培技术的大面积推广,南方地区已发展成为我国葡萄的重要产区,浙江近10多年间葡萄面积从5万多亩发展到15万多亩(“十五”期间葡萄面积增加了92%,是近几年来浙江发展最快、效益最好的水果),总产量达到了22万吨,产值6亿多元。其中,台州地区现有葡萄面积约2.55万亩,玉环、温岭两地现已发展成为我省重要的鲜食葡萄生产基地,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设施葡萄种植的土地利用率不高,一年只有半年使用,葡萄收获后半年地面闲置没有经济价值。利用葡萄园套种草莓的立体栽培,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经济效益。根据玉环县设施葡萄产业发展的要求,开展《大棚葡萄复合经营立体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其目的是为了通过本项目的实施,解决我省及南方地区葡萄生产园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以提升我省葡萄产业立体栽培技术水平,优化种植结构,更加完善技术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我省葡萄产业立体栽培向高效、健康、稳定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经过三年的努力,试验完成了各项技术的示范和推广任务。与浙江大学技术合作(大棚葡萄复合经营立体栽培技术示范与推广)

已总结验收,田间建立样板园示范,外出考察技术交流。

多批次为在家管教的失足青年与大学生村官在实践基地培训讲解栽培技术要点与创业创新的思路。找准定位,发挥优势, 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公众科学素质服务.发挥沿海设施葡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功能,利用专业特长为农户技术服务,利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服务宣传食品安全法,引导农户安全生产,按优质化、标准化栽培技术,指导生产优质果品,提高精品果率,开展葡萄草莓立体栽培模式。提高土地利用率,探索性试验,以试验成功,得到有关专家组总结现场验收,连续创新果园葡萄草莓采摘亲子游,以为农家乐基础迈出新一步,为农民找到一条新的致富门路,整合二个有代表的示范基地,接待周边县市农民600多人次观摩技术交流.为农户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技术培训680多人次,咨询技术服务2000多人次,为广大种植农户提供了更加全面的技术参考资料,生产优质精品果品,取得很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前期做产品宣传工作后期抓产品质量工作, 宣传食品安全法。

2012年2月带队外出市场考察,江苏省昆山台湾农业创业园区学习,2012年8月带队参加全国食品安全植保会,开拓新的思路,结合开拓市场开发安全食品。

已建设了一支高素质营销队伍;大学生营销队伍为龙头,为合作社创建了良好的销售窗口,也为大学生打造创业平台,2012年给果农每吨新增了2000千元效益

二、现以建成的久凤果园已型成科研教育为一体的青少年实践教育基地,休闲农业观光基地已有一定的成效。

完成沿海设施葡萄高效生态农业示范园区项目的后续管理,田间建立样板园示范区。

几点启示

1、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

玉环现有葡萄6000多亩,常年产量9000吨,产值6500万元。玉环的葡萄产业以沿海设施栽培,通过土地流转,大户种植为主,10亩以上大户占种植面积的80%。葡萄产业已成为全县除文旦外的第二水果大产业,并发展成为我省重要的鲜食葡萄生产基地,是全县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大棚葡萄种植的土地利用率不高,一年只有半年使用,葡萄收获后半年地面闲置没有经济价值。创新农作制度,积极推广玉环神农果业合作社利用大棚葡萄复合经营套种草莓的立体栽培模式,按一亩土地增收6220元计算,全县6000亩葡萄园年净增利润达3732万元,全县从事葡萄种植果农约为600户,户均可增收6.22万元。同时,由于葡萄收获后地面种植草莓,通过对葡萄园半年闲置的地面的精心管理,来年葡萄生长好,反而不易感病,要比未套种的更加健壮。因此,葡萄园套种草莓的立体栽培模式具有较好的推广价值。

2、突破了葡萄种植作为传统农业的观念

葡萄种植历来是以单一的传统种植模式耕作,一年一熟一收成。葡萄园套种,在前几年是没人敢想的事,更不用说在种养的基础上,结合开发农家乐旅游。农家乐旅游,这是当前时兴的一种生态旅游项目,也是农业种植业创收的一项主要途径。玉环神农果业合作社充分利用大兴塘葡萄园,把葡萄园套种草莓的立体栽培模式,与发展农家乐旅游有机结合。草莓生长、成熟时期,每逢休息日,大人带着小孩亲自前来采摘、品偿草莓;实践教育基地。此景此情,已完全突破了葡萄种植作为传统农业的观念。

3、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发展现代农业的创新之路

农作制度的创新需要进行多点多项试验、摸索;农作制度的创新也需要符合本地主导产业与优势产业,且优质、高效、节本,达到生态、安全、增效、增收。玉环神农果业合作社干江大兴塘葡萄园套种草莓项目的成功经验,对解决全县葡萄等水果生产园土地利用率低等问题,提升全县葡萄产业立体栽培技术水平,优化种植结构,实现产业增效、农民增收,促进全县大棚葡萄产业立体栽培向高效、健康、稳定方向发展,从而带动我省设施葡萄产业的健康发展,将会起到很好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找到了一条切实可行的创新之路。葡萄园套种草莓项目要予以不断的补充、完善、提高,要做好项目成果的舆论宣传。通过在干江镇大兴塘葡萄园示范点举办现场会,邀请电视台、报社到会采访,现场实况报道,并在草莓成熟的二月进行追踪报道,欢迎各级领导、农技人员和果农到示范点实地参观等多种举措,使更多的果农了解掌握葡萄园套种草莓技术及取得的效益,进一步推广项目的成果。通过项目成果的推广,创新农作制度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这必将会促进我县葡萄产业的发展跃上新的台阶。

7.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制度刍议 篇七

1.1 合作社的财产来源及其分配。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条的规定, 合作社的财产来源有: (1) 成员出资; (2) 公积金; (3) 国家财政直接补助; (4) 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其中成员的出资额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记入合作社为成员设立的帐户 (第三十六条) 。在分配时, 可分配盈余的大部分 (不低于60%) 按交易额返还给成员, 剩余部分按照帐户记载, 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 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三十七条) 。

关于成员出资和公积金, 考虑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的弱势地位, 为鼓励农民入社, 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立法者采取“先促进, 后规范”的立法思路, 对成员出资的数量和形式没有作强制规定, 而是赋予合作社用章程或者决议的方式在这方面的自治权。对公积金的提取也没有法定要求, 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权和自治空间。

以上规定, 结合“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开放性原则以及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相关规定, 随着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和资产的运营与维持将不可避免地处于一种变动之中, 且其总量处于较低水平。

1.2 合作社财产的权属及其性质。

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显然, 《宪法》是把合作经济归于“集体所有制经济”的, 但是由于人民公社模式的集体经济组织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农村的实际, 对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人们对“集体所有”心有余悸, 讳莫如深。出于种种考虑,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于上述财产的归属问题没有明确说明。从第四条的规定来看, 合作社作为法人, 对上述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没有收益权, 并不享有所有权的全部权能, 这一规定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合作社法人财产所有权。而从成员帐户内容的规定以及成员退社时合作社应退还其出资和公积金份额的规定来看, 该法事实上承认成员个人财产潜在的独立性, 但是这种潜在的独立性是否可以理解为个人财产所有权呢?还是应当理解为合作社成员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立法上的不明确导致了理解上的差异, 也为学术上的探讨留下了空间。

2 学界关于合作社财产权制度的争论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之前, 不少学者对合作社及其财产权制度进行研究, 各有见解, 意见并不统一;而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合作社财产权制度缺乏明确规定, 又引发了学界对该法有些规定的理解问题。本文把学界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产权制度的争论归结为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 既然合作社为法人, 则法人的相关制度在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 都应适用于合作社。即法人拥有其财产所有权, 合作社也应拥有其财产所有权。还有学者则从法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 认为合作社作为法人应当享有法人财产权。合作社的法人财产权作为权利的组合, 包括所有权、定限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及财产性利益, 因此, 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等在内的所有以合作社的法人面目获得的财产, 在未分配给社员之前, 都应该归合作社法人所有。

第二种观点从分析合作社的财产结构入手, 认为合作社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复合产权, 即股金属于社员个人所有, 公积金属于合作社集体所有且不可分割。合作社的财产权利结构是个人所有权基础上的二元财产权利结构。

第三种观点认为, 社员是合作社的所有者, 合作社的财产按比例属于各个成员所有, 社员所有权的总和应是合作社财产的总和。有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也是做此种解读。可以说这种观点实际上把合作社财产作为共有财产, 全体成员对此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即按份共有。

第四种观点认为, 各种形式的地区性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合作经济组织享有集体所有权, 而集体所有权是一种特殊的共同共有。这一观点得到诸多学者的认同。

法人财产应在多大程度上独立于其出资人是我们讨论和理解合作社法人财产制度的关键, 需要考虑的因素是复杂的, 既要考虑合作社是劳动者的联合, 要淡化资本的作用, 维护大多数农民社员的个人财产权益, 又要考虑合作社法人的市场主体性质, 维护交易对象的安全和交易秩序的稳定。第一种观点虽然关注和强调合作社法人财产的独立性, 但是这种观点的理论基础是我国传统的法人制度, 而我国的法人制度关于法人本质、法人成立条件和法人分类的认识本身就值得商榷, 同时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背景和其本身的争议也削弱了这种观点的说服力。其余三种观点在解释合作社法人财产独立程度上都有突破。第二种观点虽然既注意到了成员个人财产利益的保护和公积金作为合作社集体财产的不可分割性, 很好地协调了个人、合作社与市场三者的关系, 有其可取之处, 但是不能解释股金在投入合作社后如何实现其所有权仍归属于个人, 而且在合作社内部如何实现这种个人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呢。在按份共有说和共同共有说二者之间, 本文同意共同共有说的结论, 并在下文进行论证。

3 经济法视角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权性质及相关财产制度完善

合作社不仅是法人, 还是市场主体。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合作社要受到民法和经济法的调节和规范。从民法角度而言, 赋予合作社法人地位, 侧重于解决农民组织体平等参与市场交易的资格问题;从经济法角度来说, 合作社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要接受市场的检验, 符合市场的要求, 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反映在财产上, 就要要求其财产制度能够满足其经济活动的需要, 能够保证市场交易的安全。3.1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财产的独立性及其财产权性质。从经济法的视角来看, 我们认为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应当是共同共有, 因为从功能论的角度来说, 成员的共同共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成员处分他在帐户上记载的财产, 从而保障了合作社有统一支配的独立的财产, 便于合作社对外经营、交往和承担责任;同时, 共同共有人的潜在份额通过设置成员账户, 又可以保证成员退社时 (即相当于解除与其他成员的合作关系时) 能够取回其财产。从形式上看, 合作社成员对他所拥有的财产数额已经记入了个人帐户, 那么这些财产在产权关系上就应属于成员个人, 但是为了合作社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主体, 对其成员处分他们在合作社中的财产必须给予限制, 所以只有当成员要求退社时, 才可以将其帐户中记载的金额取回。和按份共有在分割财产方面的随意性相比, 共同共有更强调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的维持, 并通过维持成员的合作关系, 使合作社的财产处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中, 有利于提高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 也有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维护交易秩序。

从理论上来说, 把合作社法人财产权的性质理解为共同共有并不违背法人独立财产制度。法谚云:无财产, 无人格。财产对于团体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了法人成立的一般条件, 其中包括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但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法人人格构成要素之一的必要财产, 是否等同于独立财产呢?更进一步说, 所谓的“独立财产”是相对于法人社员的其他财产而言还是等同于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呢?

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 法人财产制度是指法人拥有独立财产的制度, 即法人独立财产制。法人的独立财产是法人拥有的、独立于其创设人或成员的财产。法人独立财产制的核心内容是法人对其财产的财产权性质, 尽管法人财产权以企业法人最具有典型意义, 但在具体解释法人独立财产制的内涵时, 由于法人类型的不同, 法人对其财产的权属性质是不相同的。因此我们理解后认为, 法人独立财产是法人人格的构成要素之一, 而此处所谓的“独立财产”是相对于法人成员的其他财产而言的, 不是法人对其享有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

3.2 合作社法人相关财产制度的完善。

在明确合作社法人财产属成员共同共有的基础上, 从提高合作社作为市场主体的信用以及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考虑, 本文认为合作社的相关财产制度需要完善。

3.2.1 关于合作社公积金提取比例的要求。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该法对合作社公积金提取没有法定要求, 而是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选择权和自治空间。但参加合作社的人一般是经济实力非常薄弱的劳动者, 能够投入到合作社的资金有限, 再加上合作社对入股的限制和“资本分配有限”对资本的抑制, 使合作社的资本构成和发展规模都处于较低水平, 而且“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也对合作社的资金稳定性造成一定的威胁。因此从盈余中提取公积金成为合作社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合作社的发展壮大提供支持。为此有的国家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条文, 构成了合作社公积金提取的比例依据, 如《意大利合作社法》第八条规定:“不管公积金资本数额达到多少, 当年纯盈利的至少五分之一应存入公积金。”而我国的合作社公积金提取不仅没有法定最低要求, 而且公积金可以量化记入成员账户作为分配依据, 成员退社时还可以取走相应份额的公积金, 如此规定很可能会出现一些合作社根本不提取公积金, 而是对盈余“分光吃净”, 成为空壳合作社。因此应考虑对合作社的公积金提取规定一个最低比例 (如5%) , 引导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3.2.2 对于合作社的最低资本金还是要做一定的限制为好, 这

主要是考虑保障交易双方的交易安全, 也是为了促进合作社自身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版。

[2]王保树主编《中国商法年刊——合伙与合作社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版。

[3]沈净、王丽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殊财产制度》, 载《河北学刊》2007年第3期。

[4]陈彦晶:《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 载《云南大学学报》 (法学版) 2007年第3期。

[5]应瑞瑶、何军:《中国农业合作社立法若干理论问题研究》, 载《农业经济问题》2002年第7期。

8.合作社工作制度 篇八

关键词:BSC;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1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现状

1.1 会计部门和财务工作人员

1.1.1 会计部门

会计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一个重要的财务部门。我国的合作社里的会计部门的要求是根据会计业务需求来设置会计账簿以及必要的会计人员。而那些没有这些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通过委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或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从而达到合作社的财务会计制度。但现实合作社中,大多数合作社选择的是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代理记账,拥有自己独立的会计核算部门,却寥寥无几,更有些合作社甚至没有独立会计核算部门,也没有委托代理记账。

1.1.2 财务工作人员

对于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具有综合会计素养的人员。对其最基础的规定是及时登记会计账簿来保证日常的会计核算。把两个或多个不相容岗位进行分离,即合作社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不能由一人担任,从而达到出纳不管账目工作,而合作社的会计不插手现金的目的。然而,大多数合作社的财务人员并不具有综合会计素养,财务人员学历大都处于大专以下的学历,有些财务会计人员是无证上岗,对于定期会计培训的财务人员更是寥寥无几,这些合作社财务工作人员是不符合制度规定的。

1.2 会计账薄设置与会计核算情况

1.2.1 会计账簿设置

会计账簿,对于日常生活来说是记录经济业务的簿籍;对于会计报表而言是编制其最根本的依据。一个比较完善的会计部门,其会计账簿应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各种必要的明细分类账。而大多数的合作社只有现金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分类账和明细账,很少合作社建立备查账。对于会计账簿设置还是很不齐全的。

1.2.2 会计核算情况

对于合作社中的会计核算,制度规定了五大类的项目,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和损益。这五大类又具体分了37个会计科目,这些科目能够满足较小规模农民专业合作社里简单的业务,能够为会计人员操作提供便利。但随着时代进步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在会计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是这些科目不可以核算和解决的。

1.3 内控制度与盈余分配情况

1.3.1 内控制度

农民合作社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保证其资产安全完整以及合作社社员的利益。对于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要求合作社对借贷业务控制、对销售业务控制、对采购业务控制、对货币资金控制及存贷业务控制。然而,大多数合作社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甚至有些合作社还出现一些内控问题。这些问题说明合作社对内控问题还是不够重视。

1.3.2 盈余分配

合作社通过盈余分配激励每一位社员,也通过这个方式吸引更多的人员加入其中,它是合作社分配制度的核心手段。对盈余分配顺序也做了详细的规定,他要求合作社中有可分配盈余时,应该先弥补上年度亏损,其次提取一定比例的盈余公积,再把计算应付盈余返还,这一计算额度是由社员和本社之间交易额决定的,且这种返还比例至少在 60%以上。最后才能把剩余的盈余并且进行返还,这个是在扣除前两项分配之后的盈余部分。再把这剩下真正的盈余按照每个社员在整个合作社所占的份额进行分配到位。在合作社里,绝大多数的合作社采用按交易量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采用股金分配的合作社少之又少,很多合作社按交易额分配远远低于60%。

2 BSC与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可行性及意义

2.1 BSC理论简介

平衡计分卡的英文是“The Balanced Score Card”,简写为BSC。它作为企业战略执行的工具首先强调应当建立一个以平衡计分卡为基础的战略管理体系,在战略的指导下形成企业绩效评价总目标,根据总目标来细分企业战略目标,然后平衡记分卡把绩效评价总目标转化为四个方面来考核的绩效指标,分别为财务维度、顾客维度、核心内部流程维度和学习与成长维度。利用这个绩效评价体系来考核和奖惩企业内部各部门、个人目标,从而充分调动企业所有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最终达成企业的战略目标。

2.2 BSC运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合理性分析

2.2.1 平衡计分卡的价值取向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相一致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不断完善的目的为了保护各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利益。这个过程中引入平衡计分卡是因为他们二者有相同的价值取向,这也是他们能够相依相存的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的价值取向是与 BSC 理论基础的利益相关者理论相同的。这理论认为企业要为股东、债权人、企业内部人员、顾客、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谋求福祉,而不仅仅为所有者谋利益。

2.2.2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为平衡计分卡提高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价值取向相同表明平衡计分卡能应用于农民合作社的重要前提,但这种价值还需要通过外在的制度形态相协调。我国为了合作社能够健康的发展对其进行许多政策指引,如2006年10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 年12月制定并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及各省也推出一系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办法。这些制度实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应用平衡计分卡有了制度层面的保障。

2.3 BSC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结合意义

基于BSC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而言,能够在原有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上进一步把合作社战略目标考虑进去,将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会计人员根据这一战略目标运用到财务会计制度中,提升财务人员创新能力分解他们到学习和成长维度中。平衡计分卡把战略放在中心位子,从战略高度将战略目标分解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目标,使得整个合作社每个成员都为这个目标努力,从而有利于战略目标实现。

3 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建议

3.1 加强BSC理论的宣传教育力度

平衡计分卡对于大多数合作社而言,它是一种先进的战略工具。这种工具能否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有赖于对它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通过大力宣传来减少运行中的阻碍,使得合作社的社员更加了解这个工具所带来的好处,以获得大家的认同。

这一工具的实施还需要强有力的政府层支持,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对平衡计分卡的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基本特点以及它与之前工具的区别的介绍来提升社员对这个新概念的认识。

3.2 完善农民合作社自身人才开发管理机制

人才是农民合作社能够更好发展的源泉。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改进基于BSC理论需要有一批素质高的人才做保证。基于BSC 理论要求合作社的每个岗位都有与之相匹配的人才,从而提高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效率。相对于大城市,农民合作社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国家出台一些政策鼓励他们能够进入农村,帮助农民合作社发展。农民合作社自身也要营造出一种尊重人才、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环境来吸引人才。合作社要对财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要求财会人员定期接受会计知识培训,以保证他们与社会接轨,增强他们的管理水平,提高他们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制度操作。

3.3 健全农民合作社内控制度和分配机制

合作社根据自己的情况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从而降低组织成本,避免合作社经营的风险,提高合作社财务的效率。合作社应当建立合理的会计核算,把责权具体分配到人,防止投机行为发生,也避免合作社共有财产被私人占有,确保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其次,对收支都实行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最后,合作社的会计和出纳必须有两人分别担任,从而把会计账务和库存现金分开进行管理,及时记录发生经济业务。

合作社分配制度建立首先应当为每个成员都设立社员账户,其中包括成员入社时的出资额以及各方赠与和政府财政的补助,让社员的公积金和交易额都能清晰细化给每个社员。其次,合作社可以提取少部分的公积金来降低合作社经营风险,从而扩大合作社发展资本。最后,合作社应当先按照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然后按其返还总额必须大于可分配盈余的60%分配,从而把成员与合作社利益联系起来。

参考文献:

[1]陈共荣,沈玉萍,刘颖.基于BSC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会计研究,2014,02:64-70+95.

[2]国鲁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度创新[J].农村经济,2011,05:3-6.

[3]李尚勇.农民合作社的制度逻辑——兼谈其发展存在的问题[J].

农业经济问题,2011,07:73-81+112.

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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