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专业课

2024-08-04

民商法专业课(通用9篇)

1.民商法专业课 篇一

民商法专业实习总结优秀范文

由于实习生的实习总结过长,因此我们只选择了部分,其中包括实习内容、实习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等,盼望对将来想要从事律师行业的在校高校生有所关心。

汤同学

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高校,民商法专业,司法考试A证,现为西南政法高校民商法法学讨论生。

实习体会:

两个月的实习生活转瞬即逝,不知不觉就已经接近尾声。但不论将来我是如愿以偿成为了一名律师,还是选择了其他岗位,第一次在律所实习的回忆总是美妙而深刻的。我会怀念在实习期间和中渡律所的全部律师及工作人员的欢声笑语;会怀念和律师们一起商量和分析案件、撰写法律文书、审核各种合同、接待法律询问的见仁见智;即便我们仅仅是对法律实务一窍不通的实习生,当我们一起参加案件商量时,中渡的律师们也不会对我们“稚嫩的看法'有所轻视,我会感谢这份包涵和敬重;即便我们仅仅是在律所实习两个月,中渡的律师们对我们的指导也不会有所保留,而是放心地与我们共同处理案件,我会感谢这份慷慨和信任,我们在和谐温馨的团队氛围中完成了抱负中的法律实务学习。

杨同学

本科毕业于西南政法高校,民商法专业,司法考试A证,现为西南政法高校民商法法学讨论生。

实习体会:

在律所实习,能够直观的感受法律的价值。无论是合同审查,还是法律询问,出庭代理,都是在以法律为当事人解决难题。课堂中的法律内容抽象,难免抱负化,在律所面对的都是一个个真真实切的案件,亟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将法律具体化、实在化的过程。中渡律所是一个和谐的团队,这里有一群可爱的人儿先我一步领会了律师行业的酸甜苦辣,现在四平八稳的带我体验,跟我分享他们的珍贵阅历,并提出宝贵的学习和工作建议。感谢他们陪伴我度过这个倒地就会被灼伤的重庆酷暑,实习虽然结束,但我们不告辞,由于总会再遇见。

实习内容

1.分析商量案件

这是在实习期间做得最多的事情,当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后,会把相关材料交给我们实习生分析,然后和我们一起谈论案件的具体状况,并询问我们对案件的看法。即便带着浓重“书生气'的我们在看待实务问题时常常陷入片面、主观的泥淖之中,律师也并未因此排斥我们的参加,而是真诚地为我们指出问题,在这个过程中,我不仅清晰地看到了自己在应对法律实务问题时存在的不足,而且真正达到了“培育思索、分析问题的力量'的目的。

2.法律文书写作

法律文书的书写技能其实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完成一份规范全面、思维清楚、规律严谨的法律文书绝非易事。实习过程中,我也接到律师交代的不少法律文书写作任务,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律师函、法律看法书等等。起初只是简洁地在网上查找模板,再把案件的具体状况添加进去,但慢慢地,我也学会在法律文书的写作中融入更多自己的思索。例如律师曾交代我尝试向法院写一份法律看法书,在这次书写中,没有所谓的模板可供借鉴,只能用自己的论述思路向法院陈述法律看法并最终劝说法官,于是我不得不将整个案件从头到尾分析并讨论好几遍,由于仅仅对案件简洁地浅尝辄止无法令我满足地完成这次写作,之后我费尽心机写出了一份法律看法书为律师最终的版本供应参考,而律师也特别信任地接纳了我的看法,一个月之后得知法院最终支持了我们的法律看法时,我的内心无比欣慰。我始终认为,严谨是法律人最基本的素养,当自己真正尝试撰写法律文书时,我最终体会到在校时一位教授曾告诫我:一份严谨的法律文书的苛刻之处在于,即便是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都不能随任凭便决定。在律所实习时对法律文书写作的尝试无疑熬炼了我的写作技能和以法说理的力量。

3.审核合同以及公司章程

实习期间,曾帮助律师完成数份合同以及公司章程的审核,这需要我们全面了解合同内容、明确合同目的以及弥补合同漏洞,尽可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避合同的潜在风险。而审核公司章程时,要具体将章程条款与公司法及司法说明进行一一核对,找出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进行订正,并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合法且高效。

4.旁听法律询问

实习开头后发觉律所几乎每周都会接待一些来法律询问的客户,我们觉得旁听法律询问也能从中受教,于是在得到应允后也参加了法律询问的接待。通常我们只是做笔记,认真倾听客户的问题并观看律师如何解答,事后有疑问再向律师请教。但有时候接待的律师也会挺直在询问过程中询问我们的看法,让我们主动发言,这对我们而言更是一种难得的熬炼。应对法律询问,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头表达力量和沟通力量、灵敏的反应力量和清楚的思维力量,同时也需要具备较为全面的专业学问,同一个律师可能会遇到不同领域的法律询问问题,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方面,假如欠缺相应的专业学问,往往无法从容应对法律询问。

5.旁听庭审

本科阶段曾经为了完成学校的实习任务在法院实习了几个月,因此旁听了很多庭审,但当时完全是站在法官的立场上看待庭审,在律所实习时也多次作为旁听人员跟随律师去开庭,旁听时多从律师的角度观看庭审,更加清晰律师在庭审中所需要具备的力量。实习中发觉,并非律师只要在庭审中滔滔不绝就能得到法官的支持,事实上充分的证据才是律师在庭审中最有力的支撑,这意味着律师需要在庭前花费巨大的精力调查取证,而在庭审中则需要有条不紊地根据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言简意赅地向法官发表自己的看法,才能尽可能得到法官的支持,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成作为一名律师的使命。

6.规律思维熬炼

在校学习期间,也会进行案例分析练习,和同学一起商量时下热门法律问题,但由于先入为主的同学气息深厚,所以提出的观点不免片面,甚至偏激。虽然律师总是代表一方当事人,但无论在起诉还是答辩时,都必需考虑自己的见解对方会如何抗辩,因此总需要做两手预备,这就要求律师在思索问题时要全面考虑,而非孤立地站在一方角度看待问题。所以在律所分析案件,极大地激励了自己全面思索问题的力量。

在中渡律所,律师们会常常一起商量案件。起初,当我们了解到案件事实时,一头乱麻,完全不知道该从何入手,更不用谈维护当事人利益了。经过慢慢摸索,发觉任何性质的案件,理清案件事实是首要的,其次不同性质的案件,侧重点不同,民事和行政案件需要找出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查找有利己方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刑事案件需要了解罪名构成要件,从各个要件着手推断是否构成犯罪,刑事案件侧重程序和证据,所以往往涉及非法证据排解。

这于我们而言,是莫大的收获,虽然思维力量的训练并非一日之功可达,在这里进行的案件商量却给了我熬炼思维力量的契机,在以后的学习生活中,我亦会遵循这样的思维方式,尽力解决我所面临的法律难题。

实习挫折

预料之中,我们在实习期间会遇到许多挫折。虽然在中渡所实习时工作并不算繁重,但由于我们住的地方离律所很远,因此每天都必需在重庆的高温之下乘坐公交车往返于律所和住处之间,这个过程一度让我们身心疲乏;

面对律师交代的任务我们时常倍感压力,在预备司法考试时也曾为各种难题头痛不已,但那时题目再难也始终有一份答案可供参考,实务中遇到的难题却没有事先预留的答案,只能自己慢慢摸索,甚至实务案例更加简单,在接触的第一时间往往一头雾水;

理论学问与实务操作之间的巨大落差让我们经常错愕不已,我们在思索问题时习惯性将问题放置于抱负状态中,却忽视了实务中无法避开的一些现实问题,由于实务中的法律案件并不像在校期间老师为我们设计好的案例分析题那么单纯,比如当事人可能没有想象中信任律师、执行中会遇到许多麻烦的难题等等;

从学校这座“象牙塔'的爱护中脱离,在步入___时面临各种不适应,尤其是律师这一职业,涉及到的人际交往广泛,包括当事人、公检法系统等等,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沟通不再纯粹,我们也不得不仔细思索自己的为人处世之态以及如何应对形形色色的人

当然,无论遇到什么挫折,只要对自己的初心足够坚决,就能尽最大努力克服困难,何况我们的实习生活并不漫长,在有限的时间里,挫折在收获面前不值一提。

团队寄语

一入法门,学无止境!在将来,你们会遇到麻烦的案件,性格迥异的当事人,甚至遭受

“纸上谈兵'的尴尬。将来的重重考验,都是你通往胜利之路的见证和成长。盼望你们拥有一颗赤子之心,为自己付出的全部青春、汗水,不留圆满!

2.民商法专业课 篇二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反映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国内商事法的基本内容,其内容相当多且繁杂。比如在同一个问题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以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存在不同的法律规定,甚至在同一法系内,德国法与法国法、英国法与美国法之间又有区别。又由于学生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背景及对国外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缺少认知,导致其教学任务重、教学难度大的现状。因此,必须采取适当的教学方法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一、制约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

教学方法就是教师为实现教学目标、完成教学任务所采用的措施,而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必须在一定的教学时间内完成[1]。教学方法应当根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课时、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进行调整。教学方法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合适的才是最好的教学方法。因此,为了选择合适的教学方法,必须对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方法选择的背景因素进行分析。

(一)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所谓教学目标是指教学活动主体预先确定的,在具体教学活动中所要达到的教学结果。任何教学活动均要围绕着教学目标展开[2]。课程教学目标的设置应与专业培养目标相适应。经管类专业教学目标是培养具有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分析和解决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适应经管类工作需要,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在此专业培养目标下,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是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原理和主要内容,在国际商务活动中能够以国际商法为依据并能灵活运用国际商法相关知识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专业法律人士,与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经管类专业开展国际商法教学,不能照搬法学院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应该根据其培养目标进行灵活调整。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取决于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发展,因此国际商法的体系始终是随着跨国商事活动的发展,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学分支学科,具体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国内学者尚无一致看法。从目前国际商法的发展来看,一般认为国家商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国际商事主体法、国际商事行为法、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每一组成部分在表现形式上都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的有机组成,可见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性、复杂性和多样性[3]。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课时通常为32 课时或者48 课时。因此要想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达到教学目标,教师在开展国际商法课程教学时,必须结合学生专业特点选择教学内容,突出重点。

对经管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要突出实用性和前瞻性。国际商事主体法应重点讲解公司法、合法企业法;国际商事行为法要重点讲解合同法、买卖法、代理法、信托法、票据法、国际货物运输法等内容;国际商事权利救济法重点讲解产品责任法、国际商事仲裁法。如此多的教学内容,必须合理安排、设置恰当,才能达到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不同法系国别法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对比,尽量讲解国际商务中常用的一些规则及理论和实践中关于国际商法的最新发展。注重法律基本原则的内容、弱化细节规定,回避国际商法体系中一些有争议的法律规定的讨论。

(三)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授课对象的知识背景

对经管类专业的学生来说,其学习国际商法之前的法学知识几乎为空白,这种情况对他们学习国际商法很不利,给国际商法的教学带来了很多困难。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及其对法学知识的接受性,尽量用浅显的语言、生动的案例来讲解国际商法的知识,尽可能地减少使用专业的术语。

二、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选用

根据以上背景知识的分析,经管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最传统的教学方法,曾经在各门学科的教学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的推广,直接讲授法因以教师为主导而遭到各种诟病。但是在恰当的时候对恰当的对象,用直接讲授法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例如,对初学国际商法的学生而言,很多概念性的内容和基础的国际商法准则,直接讲授法的教学效果就非常好。比如对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渊源和两大法系的主要特点的介绍,用直接讲授法就可以实现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可以使学生尽快理解国际商法的发展历程,建立国际商法基本理念,初步形成国际商法的思维方式,尽快融入课程之中。

(二)问题驱动法

问题驱动法是以问题为中心开展教学活动的教学方法。带着问题学习,能够调动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提高教学效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提出问题的方式引导学生思考其解决方式。比如在讲授代理的法律关系时,在通过直接讲授法讲授代理的概念和产生之后,请学生思考代理人与本人之间是何种关系?如果学生自己作为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的过程中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如果学生自己作为本人,又要承担何种责任和义务,获得何种权利?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讨论和最终解决,使学生对代理人和本人之间的关系有了较深刻的理解。通过问题驱动法,使学生置身于国际商法的环境中去思考一些问题,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也让学生找到了所学知识与工作生活的结合点,加强学以致用。

(三)讨论

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提高学生的课程参与度,教师可安排全班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对一些有争议的议题展开讨论,各抒己见,通过组内合作和组间竞争,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和竞争意识。小组讨论可以安排课下讨论、课上汇报的方式,这种方法能够调动学生课下进行相关内容资料的收集、讨论,形成一致的陈述讲稿。这种教学方式比较适合内容相对比较容易理解,又与现实有一定联系的内容的学习。由于学生没有法律知识基础,过于难理解的法律问题让学生自己收集资料讨论学习容易形成一些误解,与现实没有结合点的纯理论的内容学生会缺乏讨论的兴趣。鉴于教师无法监控讨论的过程,容易造成大部分学生“搭便车”的行为,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这种教学方式的教学效果与教学内容的合适性有着密切的关系。

(四)案例分析法

法律课程的学习,就是为了解决纠纷案例。因此,案例分析方法是法学课程教学中较常用的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可以将抽象理论形象化,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原理,并可以通过对案例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实践能力。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例,启发和引导学生,对案例涉及的问题进行思考。比如在讲授公司的管理和公司治理相关法律内容时,如果采取直接讲授法,其内容均是各国公司法对股东、股东大会、董事、董事会、经理、经理层等的法律规定,非常烦琐而枯燥,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如果引入国美控股权之争的案例,由于学生对国美比较熟悉,对这个案例也就相应比较感兴趣,希望能明白其中的缘由和真相。通过这个案例分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各自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何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以使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通过案例分析使学生找到了公司法理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增强其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动力。但是案例教学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合适案例的可得性。由于目前大部分案例库是针对法学专业的学生编写的,其专业性较强,不适合经管类学生使用。

3.民商法专业课 篇三

关键词:法学 商法 课程教学改革

中国分类号:H319.1

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商法是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及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之一[1]。在教学方面,教育部将《商法》确立为高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各高校除了在法学专业开设《商法》课程以外,在经济类、管理类等专业也开设相应的商法课,如《公司法》等。在理论研究方面,一大批以商法为研究对象的学术论文、教材及专著得以发表与出版。

一、《商法》课的教学现状

(一)《商法》课的教材体系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现状

1.教材体系与教学内容

一般认为,在所有法学课程中,商法学是一门结构极为独特、体系极为庞大、内容极为丰富,同时又存在突出问题的课程。正因为如此,才导致目前国内高校出现《商法》课教材体系异常庞杂、教学内容异常繁多这一客观现实,而这些也正是目前各高校《商法》课教学中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根源之一。

2.教学方法与手段

尽管商法具有较强的应用性与实践性,但目前由于受各种因素的限制(如前述的教材、内容与学时少等),高校老师在进行《商法》课的教学时,大多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即老师们戏称的“五个一工程”,也就是“一个讲台、一本教案、一张嘴、一支粉笔、一块黑板”。虽然各高校法学专业大多开设了模拟法庭实践课,但是,在实际教学活动中,模拟法庭主要还是用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模拟教学,鲜有用于商法教学的。最后,虽然现在多媒体技术在高校教学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法学专业的老师在教学中采用多媒体技术的也很多,但是,有关专业课多媒体课件的制作技术和水平却十分有限,多媒体技术在应用性与实践性较强的《商法》课教学中的巨大作用远未充分发挥。

(二)《商法》课的学习现状

1.学生缺乏学习商法的心理基础,对商法的感性认识几乎为零。

2.由于商法内容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学生学习普遍存在畏难情绪。

3.学生学习被动,通过期末考试是其最高目标。

(三)《商法》课的考核形式

目前,由于《商法》是高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主干课程之一,因此,其考核一般都是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学生不是积极参与教学并勤于思考的主动学习者,而是应付考试的被动学习者,因此,他们的学习兴趣自然不会很大。

二、《商法》课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教学内容改革

1.《商法》总论部分的教学安排。在法学专业《商法》课的教学中不能不讲总论内容。笔者认为,老师在讲授《商法》总论内容时没有必要过于展开,只需提纲挈领地对总论内容进行串讲,不必在总论部分花过多的时间,从而将有限的教学时间尽可能多地花在后续的各商事部门法的教学上。

2.《公司法》应当作为《商法》课的主要教学内容。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公司法》都必须是一个主要的教学内容。如果学生毕业后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如律师或法官等,那么,在当代市场经济社会,学生将来的法律实务工作都有可能与《公司法》有关。即使学生将来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同样,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他们可能去公司应聘,在公司工作或任職;也有可能自己创业办公司,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他们在大学学习和掌握一些专门调整与规范公司的《公司法》知识,对他们将来的工作或就业都大有好处。显然,在应用型本科高校法学专业中,将《公司法》作为《商法》课的主要教学内容,意义尤其重大。

3.对于《商法》中与其他部门法有关或重复的内容可让学生自习。《商法》课的授课老师一定要注意《商法》课的教学内容与其他部门法内容上的相关性或重复性,随时根据教学需要对有关教学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灵活安排。

(二)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

1.学生分组。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分组是一个十分有效的教学方法,学习小组的课下学习与活动必须贯穿于《商法》课的整个教学过程中;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有利于提高学生学习《商法》的积极性,而且有利于学生加深对所学《商法》知识的理解与掌握;更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意识,这一点对学生毕业后自己创建公司或者在公司这一团队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学中的一个传统方法,“尤其是商法学,它的很多规范来源于各种商事实践以及由此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在各种制度的背后往往都有着真实的案例支撑”。

3.调查研究:如前所述,由于大学生没有商事交易的实践经验,对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种类繁多的各种交易方式缺乏直观的了解,因此,在《商法》课的教学中,让学生去实际的商事营业场所进行调查研究是一个学习和理解商法有关制度与规则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2]。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各种工商登记,在教学中就可以组织学生去工商管理机关进行调研在进行上述调查研究时,同样可以采取前述的学生分组方法;同时还要事先进行准备工作,拟定详细的调研提纲;事后还要组织学生对调研情况进行反馈和交流。

4.多媒体教学:目前很多高校在教学中都使用多媒体教学,商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与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其教学素材十分丰富,因此,如果运用得当,多媒体教学完全可以在《商法》课的教学中大有作为。当然,这种教学手段的充分运用对课件制作人的技术要求会非常高,而且制作的成本也会不小。但是,无论如何,多媒体在《商法》课教学中的作用绝对不能低估。

(三)考核方式改革

《商法》课的考核方式应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课堂闭卷考试模式,而是以闭卷考试与平时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以及各学习小组的课下学习讨论、调查研究、团队合作等方法相结合为主,对学生理解和掌握《商法》课的理论知识以及运用所学《商法》知识解决商事交易实践中有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综合考察。

参考文献:

[1]范健.《商法》(第四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22.

[5]周龙杰.《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39.

4.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毕业论文选题 篇四

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4.土地隐形市场的法律调整 5.试论“四芜”拍卖与土地使用权 6.商品房预售的法律调整

7.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8.房地产权属登记研究 9.我国违约金制度的改革 10.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研究 11.论现代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12.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3.论有限合伙

14.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5.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6.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代理

19.论代理中的连带责任

20.论代理权的取得与行使

21.论无权代理

22.论民事权利体系

23.论人身权体系

24.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责任

25.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6.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7.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28.论占有

29.论善意取得

3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31.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32.论地役权

33.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34.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35.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36.论物权的效力

37.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38.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39.论物上请求权

40.论物权法定原则

41.论一物一权原则 42.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43.论债权的相对性

44.论债权的效力 45.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46.论债的转移制度

47.论合同自由 48.论缔约过失责任

49.论继续履行

50.论情势变更原则

51.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52.论预期违约

5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54.从责任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

55.论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

56.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57.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5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59.论保证期限

60.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关系论。61.论债权人代位权

62.学生伤害事故中侵权责任研究

63.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64.论物权法定原则 65.论物权的排他性原则 66.论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67.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68.论时效取得制度

69.论不动产的异议登记制度 70.论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制度 7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72.论地役权制度 73.论股份田制度

74.论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75.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76.论物权法上的权利质权制度

77.论抵押期间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的效力 78.论企业劳动规章与劳动合同的关系 79.论劳动合同的试用期 80.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81.论劳动合同法中的服务期制度 82.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约款 83.论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84.论用人单位裁员

85.论劳动合同法上的经济补偿金制度 86.论劳务派遣合同 87.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88.论集体合同

89.论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

90.论我国劳动法上的休息休假制度 91.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 92.论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

5.民商法专业课 篇五

专业实习是培养高级法律实务人才的重要教育途径,是我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和《知识产权法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研究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环节。为了切实搞好我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提高研究生法律实务操作能力,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习对象

2009级民商法学院全体硕士研究生,包括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和知识产权法专业硕士专业研究生共计196人,必须根据本方案进行专业实习。

二、实习方式

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本年度的专业实习实行分散实习方式为主、进入实习基地集中实习方式为辅的原则。

进入实习基地实习的学生不得少于60人。集中实习的学生名单,原则上以自愿报名申请的方式确定,必要时可由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指定。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共四个,分别是: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分散实习由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要求接收单位必须是法律实务部门,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大中型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分散实习从事的工作必须是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工作。

三、实习时间

2011年3月15日-6月15日,共计3个月时间。6月20日前必须返校完成中期检查和毕业论文的开题工作。

四、实习管理

学院成立2009级硕士研究生专业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本年度的专业实习工作。

组长:张耕(学院研究生教学主管副院长)

副组长:徐麟(学院党总支学生工作主管副书记)

成员:胡军(实习带队教师)、何滨妤(研究生辅导员)每个实习基地分别设立一个学生实习小组和临时党支部(如果具备设立党支部的条件),协助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其负责人由实习带队老师和辅导员指定。

五、实习任务

(一)熟悉并掌握每个法律实务部门承办法律案件的基本流;

(二)熟悉并掌握法律实务部门承办不同案件的基本技能和技巧;

(三)熟悉并了解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特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方法;

(四)学习和掌握各类法律文书和其他应用公文的写作知识和技巧;

(五)学习和掌握各类法律文件档案的归档程序和方法;

(六)与法律事务部门指导教师共同进行社会调研、课题研究;

(七)收集和阅读案例资料、调研报告、工作报告等第一手实务资料,为毕业论文的选题和写作做好必要准备。

六、实习要求

(一)严格遵守实习纪律

分散实习和集中实习的同学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实习单位、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

2.实习期间必须坚守实习岗位,因特殊原因请假不能进行正常实习者,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批准同意;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导师和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批准同意;三天以上的请假必须经实习单位、导师、实习带队老师(集中实习学生)或研究生辅导员(分散实习学生)和学院实习工作领导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同意。

3.实习期间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禁止进入与实习无关的治安复杂场所(如夜总会、洗浴场所等);禁止从事与实习工作无关的容易危害人身安全的活动(如进入危险地区旅游等)。

4.尊重实习单位业务指导教师,虚心向业务部门的同志学习。

5.不得在合议庭、审委会等业务部门讨论案件的场合发表攻击现行法律规定的“学术”意见。

(二)每个实习基地应当至少每两周编写一期实习简报,刊登实

习学生实习心得、办案体会、实习动态、案例分析等信息。每个分散实习的同学必须每天(法定节假日除外)坚持书写实习日志(自购笔记本),书写当天实习事务、实习体会等内容。该实习日志在实习结束后统一提交到学院,与实习单位鉴定表一起作为判定分散实习同学实习成绩的依据。

(三)分散实习的同学必须在3月30日以前将实习接收单位的单位名称、指导教师姓名、联系电话通过短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上报到学院研究生办公室。

七、实习补贴

进入基地实习的同学,学院将发给适当的差旅费和伙食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人民币。

八、实习检查

学院对实习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将重点抽查分散实习的同学是否按规定实习。

九、实习成绩

集中实习同学的实习成绩由实习带队老师提出初步意见,报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分散实习同学的实习成绩由研究生辅导员提出初步意见,报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日志、实习简报、实习检查记录等资料是实习成绩的评定依据。

为鼓励进入实习基地实习,学院将优秀实习成绩的指标的95%投向进入实习基地实习的同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

1.实习缺勤时间超过一周以上的;

2.实习业务工作发生重大失误的;

3.不服从实习单位或学院安排,经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4.不按规定提交实习单位鉴定表、实习日志等实习资料,或提交虚假实习资料,情节较重的;

5.有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乱纪行为的。

6.民商法的历史演变 篇六

民商法的出现主要作用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并且阐述不断发展成为社会关系基本内容的深层次原因在于经济理性人, 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终其一生都在不断地追求着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这种利益的追求必然打破一个相互平等的关系。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是要将这种相互之间的不平等地位趋向平等, 在进入社会后的人们中不断角逐竞争, 这是一个很正常的过程, 但这个过程是漫长而逐步演变的, 首先人们会产生相应习惯, 再产生约定俗成的惯例, 并最终在政府干预下形成具有正规明确带有强制力的法律。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 民商法不断完善, 从低级制度形式的基础上不断发展成为高级的制度形式。所以, 它们之间并非是截然分开而界限分明的, “法律从习惯与习俗的形成慢慢演变成同属一个连续体, 其间的互相转化是细微的, 慢慢的, 不轻易被觉察的”。法律发展史表明, 法律是由人类约定俗成的习惯和习俗的基础上慢慢发展起来的。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 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商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 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 后来便成了法律。……在法律的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 法律便发展成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德国学者萨维尼也曾指出:“一切法律均缘于行为方式, 在行为方式中, 用习常使用但却并非十分准确的语言来说, 习惯法渐次形成;就是说, 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 其次乃假手于法学, 职是之故, 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悄无声息的力量, 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决定的。”

二、民商法产生与习惯的关系

民商法的主要作用是“民商法在于明确人的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经济关系的形式和作用”。在约定俗成的习惯基础上产生的法律主要是作为民商法中的私法, 和其他的法律一样它不被任何情感因素左右, 公平公正地审判。商品贸易是普通民众之间财产等价交换的过程, 在社会中属于普遍的现象, 是长期发展出来的习惯和习俗。当我们上街买东西时或同他人发生一般生活商品交易时, 我们只要自然而然地去按习惯规则办事就可以了, 不会感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在受到什么法律的约束。所以, 民商法尽管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但它的法律强制性作用只在涉及违约或侵权时才表现出来。在发生了违约或侵权所的情况时, 通常是按习惯或约定去处理, 如果双方或其中一方不遵守惯例来履行约定时, 法律则是最好的帮手。而当约定俗成的习俗发生变更时, 相应民商法规则也会随后修订。在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 某些习俗在替代着民商法, 应该说这是一种侵蚀, 对约定双方利益是有破坏性的。在世界上少数国家或地区:“人们可以说某一法律规则未被实施或被废弃完全是习惯法所起的作用, 因为无需通过必要的渠道去采取真正的法律程序, 它就可结束某一法律规定, 用另一条来代替。”一些法学专家将其现象解释为:“由习惯法引致的法律之废除。”

三、民商法在英美和大陆法系的不同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着不同的地方, 首先谈谈英美法系, 它必须在丰富的法律实例基础上才能被建立, 他们的民商法是比较有代表意义的, 因为他们的法是由历史演化出来的结晶而形成的。美国法学研究专家家庞德说:“普通法的力量来自它对具体争议的解决, 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 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 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大陆法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 其民商法主要以相应法典和立法为基础。大陆法系的民商法不是以立法者意志而产生, 而是根据本国社会生活习惯、习俗和惯例作为产生根基, 特别是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人们在交易过程中慢慢形成的各种惯例规则。德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渊源是日耳曼法, 而日耳曼法则是存在于各个地区的不成文法律习惯。德国民法典是在古罗马大量民事习惯的基础上产生的。这些民事习惯, 特别是有关商品交易方面的习惯规则, 大大适应和满足了刚刚统一的德国经济发展之需。而法国和德国民商法之间的不同是在于法国法通过比较精确的语言对这些规则作了逻辑上的演绎。

当我们说民商法是社会经济发展慢慢演变的产物时, 主要是从其内容方面来说的。民商法发源自社会的习惯、习俗和惯例。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将全世界的商品经济发展带动起来的时候, 在商品交易规则中, 其主要内容是由商品交换的基本规律决定的。这些商品交换规则是商品 (市场) 经济自然演化的产物, 不是立法机构刻意制造出来的。如果一个国家还有没成文的民法典, 该国国民的商品交易仍是在习惯、习俗和惯例中不断地发展和运行。同样, 一个国家制定了民法典, 该国民的交易过程中除了有法律的制约外, 还是离不开传统习惯、习俗和惯例之间的关系。

四、结语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快速发展, 民商法变得越来越重要。国家立法机关陆续制定并完善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法》已经出台。但是, 立法者在制定民商法律时, 能否完全按照民众利益为主导的方向进行设计相应制度是值得探讨的。民商法也和其他法律法律一样不可轻易替换。

摘要:民商法是一种在历史中逐渐演变而成的秩序规则, 它的形成是以约定俗成的惯例为基础的。民商法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 在经济历史逐步产生的。在民商法的发展历程中, 就整个民商法而言是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逐步演变而来的, 政府立法者扮演了强制将民商法规完善建立的一个角色, 其意志对民商法本身起了一定的作用, 演变意味着它是人们之间一次次交往习俗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所以, 民商法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必须尊重习惯、习俗, 以群体性利益为主要向导。

关键词:民商法,演变,发展

参考文献

[1][5][德]马克斯·韦伯著.李强译.经济、诸社会领域及权力.三联书店, 1998:14, 33.

[2][德]冯.萨维尼著.许章润译.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11.

[3][4][法]亨利·莱维·布律尔著.许钧译.法律社会学.上海人民出版社, 1987:20, 41.

[6][美]罗斯科·庞德著.唐前宏译.普通法的精神.法律出版社, 2001:114-115.

[7]李国强, 聂长建.法律中的逻辑和经验作用探讨.法学杂志, 2008, (1) :130.

7.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分析 篇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问题;措施

随着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展,城市信用越来越受到大众广泛的关注。自古以来,诚信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市场活动中需要以诚信来规范自身的行为,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更需要诚信来塑造一个健康的市场环境。在民商法的构建体系中,诚实信用一直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它既有利于规范市场行为,又能够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對于社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如今,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市场活动中的一些不法、不良行为也在不断地出现,目前的诚信已不仅仅是一项道德的约束,还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如何更好地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社会人士目前应当首先解决的问题。下面主要通过分析了民商法信用体系建立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措施,以改善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

1我国民商法信用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尚没有形成统一的共识,对信用原则的定义仍没有形成一个确定的概念,因此在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无法进一步作出相应的指导。另外由于法律制度缺乏较为完善的管理以及信用调整力度相对薄弱的原因,导致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制约。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虽然在经历着快速的成长,但同时也缺乏熟练的管理经验,复杂的市场环境促使各行各业中普遍存在着信用缺失的现象,如虚假广告、经济诈骗、假冒伪劣、偷税漏税等现象,这些都是存在于社会中的一些不良、不法问题,既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严重的消极作用。

1.1信用原则缺乏统一的概念

虽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但人们对信用体系的原则仍然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对信用原则的理解上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信用原则众多的看法与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则会影响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当前,在社会各界学士的认知中,对于信用原则的说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看法:一种是根据字面上的理解来认识的,该看法认为信用原则就是民事活动当事人遵守承诺,不进行欺骗行为;第二种是根据法律条例来理解,该说法则坚持认为信用原则这一法律条例可以作为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正确指导;第三种是从建立目的来体现的,人们认为信用原则的最终目的是使立法者的意志能够实现,而立法者的意志则是维护人们的利益,维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第四种是根据信用原则的功能来说的,该说法认为信用原则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功能等双重作用,从而使法律法规更具有生命力。对信用原则的多种认识,虽然在不同角度上分析了信用原则的价值内涵,但却使信用原则缺失清晰的认识,导致众多企业、个体无法在明确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正确运用信用体系,进而阻碍了信用体系建立的发展与进步。

1.2信用原则比较滞后

信用原则是我国司法领域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在物权法和债权法中都有相应的体系,但是在现有民商法的建立体系中,信用原则明显滞后于其他基本原则,甚至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导致信用原则的地位更加滞后,有位于最后一位的趋势,这样的情形并不符合信用原则是最高行为准则的地位,表现出的是信用原则的表现与信用原则的地位之间存在着较大落差的现象,致使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得不到很好的体现,导致其在实际生活中更加滞后于其他准则。例如,在我国的一些民事法律制度中,每一项的法律法规都明确地遵循了信用原则处于最末位的地位,这与信用原则展现的重要性形成了一定的矛盾,与实际的法律体现相距甚远,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商法信用体系更加完善构建与发展的脚步。

1.3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制度

虽然当前我国的民商法对信用原则已加以确认,并且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的大多数法律中都是作为指导原则而被纳入的,覆盖的范围相当广泛。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信用原则的地位滞后确实导致信用原则不能很好地发挥其指导、制约的作用,产生的一种现象是信用体系的构建有了前进的方向,却迷失前进的道路。对信用原则缺乏具体保障的制度,致使我国信用体系的建立仍旧不够健全、完善。例如,变更原则是信用原则在一定意义上的合法原则,我国的合同法草案中也明确承认了这一原则,但是在我国的实际合同法正式文本中,并没有提出变更原则,这便是我国信用原则缺乏具体法律制度的体现。另外,我国现在仍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也处于持续发展的状态下,在发展信用市场和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的不足之处,从某种程度上来分析,市场的综合经济仍处于混乱的状况,如三鹿奶粉信用问题的出现,展现了落后的社会体系建设和信用法律缺乏两者之间有着较大的关系。

2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措施

基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影响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因素有多种,在已经确立了信用的基本原则之后,怎样进一步强化该原则的地位,充分发挥其重要的作用是当前人们应当重点关注与研究的问题之一。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相关人员应认真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提出可行性的建议以改善信用体系的构建。

2.1加强信用权的构建

在加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过程中,立法部门应当首先构建立法信用权,加强信用权的建立,并将信用权从其他法律中独立出来,将信用权作为一种全新的人格权,这也是保证信用体系立法的核心内容,从而增强所有的法人、自然人等享有信用权的现实可能性,并使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能够充分地展现出这一权利的前提下,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信用权,促使整个社会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进行正确的市场交易,自觉维护与遵守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在现如今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信用权的提出与构建,有利于充分保护相关人士或企业的信用利益,这也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较为重要的一个手段。当然,在民法草案中,也应该加强信用体系、信用权构建等相关问题的涉及,通过原则性的法律条款来维护信用权的建立,旨在更好地构建信用体系,完善信用原则的法律框架,这对于民商法的信用体系构建具有重要的作用。

2.2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

从法律的层面分析,信用是一个最基本的问题,信用体系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正常运行。在当代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公司企业作为经济的一大主体,必须在社会极大构建信用体系的行为中,自觉遵守承诺,履行企业应尽的义务,如果违约,则必须承担法律(下转第142页)(上接第139页)责任并对他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信用极为短缺的今天,想要完善信用体系,则需要法律及相关部门注重市场主体的地位,而公司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优良的信用体系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显得更加重要。同时,企业在建设信用体系过程中,也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改善,如强化利益主体的平衡和协调,保护公司的信用,或者優化公司的资产信用,为企业信用奠定基础,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提高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效率。

2.3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中,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对于经济市场的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民商法在制定信用法律制度时,首先应当加强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在相关法律条例中,应明确规定尊重个人的个体权利,并对个人的信息收集渠道做出明确的规定,力求使相关的信息能够符合宪法的规定。当前,我国极度缺乏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有关隐私权利都被归纳到“名誉权”的问题,所以加强我国信用信息体系的建设极其重要。另外,关于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人们应当充分考虑社会个体权利问题,全面贯彻对个体权的尊重,并且加强对个人信息合法性的认证,调整宪法救济体系,以达到完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例如,法律应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的方式;个人对自身的资料有进行查询和修改的权利;在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或侵害时,个人具有赔偿请求权等。

3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经济的高效发展离不开科学合理的信用体系,社会上的任何经济行为都需要依靠信用体系来建立和维护。因此,在实际生活中,社会各界人士应共同努力,一起研究和分析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采取建设性的措施加以解决,从而建立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体系,正确指导社会经济市场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渊.关于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3:70-71.

[2]赵晶.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30:270-271.

8.莱切斯特大学国际商法专业介绍 篇八

国际商法专业一直受到留学生的追捧,学生毕业一般都从事法律职业律师、大型公司的法律顾问、大学的讲师、伦敦律师事务所等,就业状况良好。下面为大家详细解读莱切斯特大学国际商法专业,希望对想申请的同学有所帮助。

课程名称(英文):LLM i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课程简介:本课程给学生提供了一个国际贸易与公司法律事务、世界贸易相结合的体系进行研究。该课程让学生对复杂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提高学生的`独立法律研究能力,并提高口头和书面的表达能力。

课程特色:

1、本课程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

2、本课程针对那些准备在商法方面进行工作的申请人。

3、本课程的部分模块对学生的专业背景要求较高。

课程设置(基本模块):电子商务法、法律问题、选择对管辖权问题比较国际和欧洲版权、当代法律问题的世界贸易、合同的海上货物运输、欧洲和国际专利和商标法律、金融服务犯罪、国际销售交易的融资*、知识产权和欧洲内部市场*、模拟国际商事仲裁、国际企业破产*、国际法律与发展、国际规管公司、国际销售交易*、国际贸易和知识产权、问题和程序在欧盟竞争法、法和世界贸易体系组织、原则欧盟竞争法。

课程设置(特色模块):基本模块中加*模块只能提供给法律学位的学生。

★ 园艺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 国际商务礼仪知识介绍

★ 园艺简历

★ 国际素食日的介绍

★ 建筑学专业介绍

★ 金融管理专业介绍

★ 国际经济法专业毕业生简历

★ 国际政治专业求职简历

★ 国际商务专业简历表格

9.民商法专业课 篇九

对于复习资料的使用把握一个原则就是“以教材构筑知识体系,以辅助资料完善答题”。

建议考生可以先分析历年真题,初步了解人大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的考试特点(如只考主观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利用上述提供资料,以教材为主把握各个制度和原理的基础框架,然后利用专著和论文深化理解各个制度和原理,最后回到真题,认真做做近几年的真题,锻炼下写作和答题能力,千万不要等到最后考试了才来动笔。阶段性复习方法指导

所谓方法,最适合自己的就是最好的方法,然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参考下别人的方法或多或少有些收获。

对于专业课来说,可以把民法先分成 总论,物权,侵权与合同 商法(商法主要是公司法)四大块,因为人大民商考的书目极多,所以 我把继承,人格,公司法以外的商法部门法(虽然要考,但是相对出题比较少的一些科目)归为“单独一块”,前四大块和最后一块的复习方法是不一样的。前四块为重点,后一块为基本了解点,复习时基本是按顺序依次看五大块,从总则开始到最后的“单独一块”。这样下来既保证了复习的全面性,又体现了复习的侧重性。

对于综合课来说,人大的综合课内容也比较多,有五门,民商专业实际有六门(因为诉讼法有两门,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而且关键在于没有范围,整本书的知识点都有可能成为考察对象,并且有些科目还总会考察书外的内容,因此复习起来也很吃力。

宪法学、法理学、民诉我都是以人大本科生教材即21世纪那套教材为主,没有看其他的书。刑诉除了21世纪教材外还补充一本陈卫东的绿皮《刑事诉讼法》,也是人大出版社的。至于法制史,从以前的试题来看,经常考察课外的,因此我以人大教材为主参考了我所能找到的所有的笔记。也就是说,我不建议综合课看太多书,毕竟不是专业课,出的偏题也是少数,看好教材就可以拿下大部分的分数。核心导师介绍与近期发表论文王利明,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副书记兼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九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委员,十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六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学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公安部特邀监督员,建设部法律顾问,北京市政府专家

顾问团成员,北京市公安局专家咨询员,福建省政府顾问,北京市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与司法改革等

近期论文:

王利明:《论债权请求权的若干问题》,《法律适用》,2008年第9期;

王利明:《地震中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民事责任探讨》,《社会科学战线》2008年第9期;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回顾与展望》,《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若干问题》,《当代法学》,2008年第5期; 王利明:《隐私权的新发展》(下)”,《判解研究》,2008年第3期;

王利明:《制定侵权法是检验民法典体系科学性的标尺》,《检察日报》,2008.10.9.王利明:《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探讨》,《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6期;

王利明:《<物权法>的解释方法》,《南都学坛》,2008年第6期;

王利明:《与改革开放同步发展和繁荣的民法学》,《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

王利明:《试论《物权法》中海域使用权的性质和特点》,《民商法学》,2008年第10期;

王利明:《征收制度中的公共利益概念》,《政法论坛,》2008年第6期; 王利明:《从学科分立到知识融合——我国法学学科30年之回顾与展望》,《法学》,2008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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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立新,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债与合同法、人格权法、亲属法

近期发表论文:

《制定侵权责任法应着力解决的五个问题》载《河北学刊》2008年第3期

《制定我国人格权法应当着重解决的三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艳照门”事件的人格权法和侵权法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4期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

《论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客体中统一物的概念》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我国死亡赔偿制度应当进行改革》载《光明日报》2008年5月6日

《地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分析(上)》载《检察日报》2008年5月26日 《地震引发的民事法律后果分析(下)》载《检察日报》2008年5月27日

《妥善解决地震引发的物权法律问题》载《中国国土资源报》2008年5月29日 《侵害地震幸存者隐私权要承担法律责任》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6月8

《修正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进展及审判对策》载《复印资料•民商法学》 2008年第6期

《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标准不足迈出的关键一步》载《判解研究》2008年第2期 《驳“司法不宜过早介入地震民事纠纷”论》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6月15日

《完善我国亲属法律制度涉及的六个基本问题》载《重庆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

《论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适当限制规则》载《法学论坛》2008年第6期 《抓住地震孤老救助契机 建立成年监护制度》载《法制日报周末》2008年6月22日

《地震中学校房屋垮塌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6月24日

《地震作为民法不可抗力事由的一般影响》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8期 《中国侵权责任法应当如何规定侵权责任形态》载《法律适用》2008年第8期 《常态与应急: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背景下的民法思考》载《东方法学》2008年第4期

《“人肉搜索”与人格权法律保护》载《中国青年报》2008年9月5日 《汶川大地震应急民法思考》载《新华文摘》2008年第19期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载《法学》2008年第10期姚辉,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

近期发表论文:

《民商法学的突破与坚持》,载《法学家》2008年第1期。

《单双号限行中的所有权限制》,载《法学家》2008年第5期。

《情事变更重述》,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5期。

《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1期。

《信用法律制度的若干前提性判断》,载《政法论丛》2008年第2期。

《震后重建中的若干民法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7月8日,第五版。《中国民法的近代化及其当代课题》,载《甘肃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动情,以法的名义》,载《判解研究》2008年第1辑。

《论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属性》,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王轶,民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则、合同法、物权法、民法原理与民法学方法近期论文:

“论国家利益”(合著,第一作者),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3期

“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物权法的任意性规范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5期

“论倡导性规范”,载《清华法学》2007年第1期、“论合同法上的任意性规范”,载《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物权保护制度的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1期、“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制度的适用”,《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龙翼飞,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副院长。

主要研究领域: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社会保障法

此外,其他主要导师有:林嘉 ·叶林 ·张新宝 ·贾林青 ·黎建飞 ·赵中孚 ·杨大文 ·董安生·邢海宝 ·孙若军 ·郑爱青 ·朱岩 ·姚欢庆自己在考研中的一些经验

历年都有拉分的拓展型题目,大家可以多看专著,当然前提是——教材看得要好,基础要过硬,可以在看完教材一遍以后,第二遍时一边看教材、一边看专著,拿专著补充教材中薄弱甚至没有提到的内容。

切忌在教材都没看好的情况下,好大喜功,执着于专著。

何谓教材没看好?检验标准有两条:

第一,将教材合上,默想教材的体系,首先你要能清晰的想出目录上所列的体系,最重要的,你要能想出书中哪部分哪段提到了什么,不求一字不差,起码意思要领会,术语要专业(恐怕到考试时不少考生在紧张时所写的东西已经接近于口头用语了吧)。

第二,翻看教材的课后题或者用历年试题,拿一个题看一遍之后,合上教材,看你能否将体系建立起来,能否将该答的且书中有的点都答上。

在答题技巧上分为三个标准:会不会:要求考生每个涉及到的知识点都要了解且理解,做到“会”。2 准不准:要求考生在答题的时候做到全面而深刻,做到“准”。美不美:要求考生在答题的时候在前面的基础上做到逻辑通顺,语言规范(法言法语),视野开拓,文字简洁,做到“美”。

只有达到上述三个标准才能得高分,才能脱颖而出,当然一定要注意顺序,先做好第一标准,再做好第二个标准,最后争取做到第三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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