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

2024-09-09

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精选6篇)

1.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 篇一

**医院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按照****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于去年12月16日正式启动,完成了学习教育、自查自纠、二个阶段工作后,从1月起开始整改和完善相关制度。在治理工作中,我们通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层层动员,使治理医药回扣工作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 到2月底已基本完成整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部署

在12月16日参加区政府组织召开的“全省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后,医院班子高度重视,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成立了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治理医药回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工作岗位职责。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了 “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于12月21日及时召开全院职工动员大会,深入动员,明确要求,部署落实专项治理工作,及时传达相关文件精神,积极主动,深入扎实推进治理工作。工作领导小组先后6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及会议精神及时提出我院治理工作的具体做法。

(二)宣传教育工作形式多样,深入扎实,取得较好效果

宣传教育工作是治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基 础,我院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治理工作宣传活动,大力营造自查自纠工作的良好氛围。医院在召开全院动员大会时,组织全院员工认真观看了《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

(二)》,共230多人观看了《暗访片》。认真学习领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精神,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规文件。认真学习《医生开方吃回扣属受贿罪》《杭州“回扣门”事件》等文章。转发省卫生厅治理工作简报12期。在各诊室及办公室张贴“医药代表,谢绝入内”告示牌。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向各临床科室发放“拒收回扣倡议书”,倡议医务人员拒收回扣,组织学习医德高尚的候凡凡先进个人事迹,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全院医务人员在治理工作学习动员教育中基本做到了人人参加学习,人人思想认识得到提高,宣传教育的覆盖面达到了100%。

(三)明确政策,加强指导,取得阶段性成效

在治理工作中,按照上级要求,认真组织,加强督导检查,严格把握政策,推进自查自纠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并重视加强培训学习,明确政策界限。围绕重点查摆,认真自查自纠。组织科组长以上干部进行分组讨论,表态度,谈认识,并就处方药品回扣的产生根源及防范方法进行分析及提出治理意见,明确了各岗位、各类人员自 查自纠的重点。

(四)突出治理重点,认真自查自纠

1、对照《专题暗访片

(二)》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查自纠,将卫生局专用帐户公布二次,并发放到每个医务人员。

2.对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共谈话8人次。对有条件“统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高风险岗位人员进行重点排查。

3、严格控制药品比例,为有效控制药品费用增长,我们采取多项措施控制药品比例,如限定对单张处方进行限额,划定科室药品比例指标,对每季使用金额排名在前的药品进行分析评价等。

4.坚持临床药学开展与用药监控相结合,最大限度规范医院药品阳光使用,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使用指导原则》,每周对门诊处方和在院病历进行用药分析,从药品用法,用量,配伍,药物联用,选用指症等多方面监控医生用药情况,开展“处方点评”工作。

5.针对药品采购、高值耗材、医用器械购销及处方开药、耗材使用等重点环节,完善相关制度,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完善医院新药购进审批程序,采取药品选用专家遴选制度。药品和医用材料采购实行多层审批。

6、组织签订药品购销经营守法协议书,与药品医疗器 械和医用耗材厂家、医药公司等15家单位签订《药品购销经营守法协议书》,防止在交易过程中不正当交易行为发生。

(五)按照查办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1、加强社会监督,在门诊及住院部大堂设立并公布了举报电话在门诊楼大厅设立了信箱,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2、建立《医院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及《医院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抵制医药企业人员在我院的违法违规活动,防止违法统方。

3.坚持“阳光合同”管理,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4.认真落实集体决策,形成权力制约,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用制度规范各种行为。

5.认真落实《处方管理办法》,制订《医院处方点评及公示制度》及《医院阳光用药制度》,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 常预警等制度,促进合理用药,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违规“统方”,防止不正当交易行为。针对个别科室药品比例超标现象,对医生进行经济处罚。经过整治,药品比例同比去年下降。

6.落实《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修订《医院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经过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等阶段工作,我院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全体医务人员拒收回扣、“红包”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不断增强。医务人员廉洁从医意识得以培养,我院医德医风建设上新的台阶。

2.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 篇二

专项治理工作总结

(2011年3月)

今年以来,我院在县委、县政府、县卫生局的正确领导下,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继续以治理医疗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规范院务公开、医疗收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卫生执法和医疗市场管理、坚持“纠、建、管”并举,切实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取得显著成效。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

我院成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由潘院长任组长,高永忠,陈镇生任副组长,林映忠.吴耀辉.陈春升.苏炎灵.詹楚玲为成员。同时制定并下发了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使专项治理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结合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我院于12月17日召开纠风和机关效能建设工作会议,院长在会上亲自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要求各科组高度重视专项治理工作,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推动医院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并与各科租负责人签订收受医药回扣承诺书,落实工作责任。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积极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1)加强行风教育。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廉洁行医,切实推进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积极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十七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关于在医疗活动中严禁临床促销费、开单费等回扣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为防范职务犯罪,我院组织各科组在按规定实行重点岗位人员轮岗制度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重点岗位人员教育,提高重点岗位人员严格自律的自觉性。

(2)规范办事公开工作。切实把办事公开工作纳入“一把手”工程,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开程序、创新公开形式、丰富公开内容,扎实推进办事公开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我院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深化院务公开工作,院务公开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经常化的轨道。

(3)规范医疗收费和财务行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了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制度、公示制度、查询制度等,制定治理乱收费措施和奖惩办法,加强医疗收费行为自查,不断规范医疗收费和财务行为。实行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单”和门诊费用清单制度,每日向病人提供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清单,使患者看“放心病”,花“明白钱”。

(4)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一是完善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医院单病种用药总量监控公示制度、临床医生用药情况警示制度、医生合理用药监控通报制度、单病种费用控制制度、价格公示制度等,促进医务人员合理检查、合理用

药,控制医药费用增长。二是大力治理“红包”、回扣等现象。继续实行《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的规定》、《奖励举报“红包”、回扣有功人员暂行办法》等,有效约束医务人员的行医行为。同时通过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向患者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形式,多方监督,治理收受“红包”、回扣等现象。

二、主要成效

1、行业作风明显好转。全体医务人员通过观看《广东省纠风办暗访专题片》和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对各种不正之风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了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的意识,进一步遏制了“红包”、回扣、等现象。

2、办事公开工作不断规范。办事公开内容完善,公开质量进一步提高,医疗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

3、医药费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医生合理检查、合理用药的意识和自觉性得到提高,医疗执业行为不断规范,大部分医生能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4、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结合我院实际情况,针对行风问题,积极整改并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建章立制,形成专项治理工作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3.专项治理违规收受工作总结 篇三

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我单位反腐倡廉工作,根据《杨浦区关于专项治理违规收受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通知》(杨纪【2011】5号)、《关于印发<杨浦区卫生系统开展专项治理违规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杨卫纪信【201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认真全面的自查,已圆满完成了专项治理违规收送 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先将我单位的工作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教育、加强学习、坚持标本兼治

我所接到通知后,分别组织了党员干部和全所员工干部进行了学习,并把惩治违规收受礼金礼券购物卡工作纳入了重要工作日程。为此我所党支部从加强思想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入手,努力提高全所党员干部和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法纪法规意识,不断筑牢思想防线。

二、明确目标、明确责任、党政齐抓共管

我所根据上级纪委关于刹住收受礼金购物卡歪风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所实际和廉政建设状况,已经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到了党支部目标管理重要工作内容,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为了确保目标落实,我所成立了以支部书记、所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责。与此同时,配备了

党风廉政建设暨纪检监察工作兼职纪检员、各科室负责人层层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明确了目标、落实了责任。每半年听取一次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及时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使廉政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三、自查自纠、落实措施、工作齐头并进

1、专门制作了《杨浦区牙病防治所专项治理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工作自查自纠表》,下发至中层以上干部,人、财、物重点岗位等相关人员,要求干部职工本着对个人负责,对单位负责,对行政相对人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存在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的,要求相关人员在第一时间上交单位。经查中层以上干部,人、财、物重点岗位等相关人员,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2、抓住医德医风建设这个关键。在全体医务人员中大张旗鼓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在医疗工作中严把医德关,多次强调医务人员禁止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礼金、礼券购物卡。经查,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3、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严格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业务往来需要的招待费一律实行单列,经过自查有关经手人员没有发现违规收送礼品礼券购物卡行为

4、坚持物资采购审批报告制度,在物资采购中认真执行设备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询价制、货比三家的制度。经查无有关人员在采

购中违反规定程序和收受礼金购物券等现象。

四、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建立长效机制

通过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查找了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制度上的漏洞,有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了符合本单位特点的防范措施和管理制度,重点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防治违规收送礼金等行为的发生。

杨浦区牙病防治所

4.医生收受回扣定性 篇四

2004-9-7 17:10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案情:2001年上半年,某市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外科医生瑞某分别与5名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商事先约定,瑞某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时,尽量使用5名供应商已进入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由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给瑞某。至2003年10月,5名供应商按照瑞某开具处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该医院的实际销售

量,先后送给瑞某回扣共8万元,瑞某均予以收受。

分歧意见: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一是瑞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然而临床医生运用其医学专业知识给病人诊断、治疗,行使《执业医师法》赋予的处方权开具处方,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单纯具有处方权的医生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是瑞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职业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此外,医院不是公司、企业,所以瑞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对国有医院的药品销售和民事责任承担有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开处方过程中收受药品回扣,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两种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处方是医生预防、治疗疾病时为病人开写的取药凭证。开具处方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选择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医疗人员一起共同负责病人安全合理用药的整个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具有公务活动的管理性特征,当属“从事公务”,理由如下:

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房(病人)用药。药房仅仅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故决定药品销售情况的是医生的处方。现行医疗体制下,“医”、“药”关系尚未完全分开,病人拿到医生的处方后一般都会在该医院购买药品,有的医院则干脆剥夺病人的知情权,将医生的处方直接通过局域网传送至收费处,病人缴费后才能知悉处方内容。

其次,处方行为虽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根据处方权,他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中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的多少。对此,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和药品采购部门都无权进行干涉。虽然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决定进入药房供医生选择使用的具体药品,但最终使用什么药、用多少药才能“药到病除”,决定权仍然归属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正因如此,实践中部分供应商在药品进入药房后,还根据有关医生开处方的药品实际销售量,送给医生回扣。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处方行为直接影响国有医院对处方内容的责任承担。虽然开具处方本身是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对病人而言,处方不仅是医生意志的体现,也是医院意志的体现。病人服药后发生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生开错处方所致,则向病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所在的国有医院。从这一点来看,医生是代表医院开具处方,不仅是医生的职业要求,也是医生的职务行为。

5.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总结 篇五

**科 *** 5月15日,医院办公室组织全体职工观看了《收受医药回扣暗访片》(以下简称《暗访片》),同时要求大家观看《暗访片》后就本科室所存在问题进行查摆,谈观看后心得体会。5月16日,我科晨会交班后对《暗访片》所反映内容进行了讨论,大家结合自身工作及社会现象各抒己见、畅所欲言,纷纷发表看法,现把我科医护人员座谈讨论情况汇报如下:

一、组织观看《暗访片》起到警钟长鸣作用

从《暗访片》中可清楚地看到,发生在广州市某医院的医生收受医药代表药物回扣的实时记录片,医药代表如入无人之境的坦然及医生收受回扣时的理所当然,让人觉得触目惊心,引人深思。这样的现象虽然是偶然性,但也有其必然性,单位及个人没有重视的话,将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形象,影响医患关系,更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及执政党地位。所以,单位及时组织观看《暗访片》,让医务人员及时了解身边所发生的案例,同时清楚上级部门反商业贿赂的决心,自觉地随时修正自己的行为,起到一个预警作用。

二、行风建设关系到医疗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在当前医患关系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若不能加强内部作风建设,将直接影响到单位的生存与发展。当医药代表明目张胆、堂而皇之地随意出入医疗场所,像《暗访片》中那样塞包,医生放下手中的活对塞过来的包轻松接过,然后唯唯诺诺地应答时,他们的行径等同于挑战群众脆弱的神经。当社会各大媒体都在大张旗鼓地宣扬医生不顾病人死活选用价格高昂的药物,而达到收受回扣中饱私囊的目的,最后使病人雪上加霜。那样的社会环境下,就医者的眼睛也是雪亮的,一脚迈进医院的门,病人及家属的心底都是带着怀疑与谨慎,生怕自己不小心被医护人员给坑了。看多了媒体暴光的不良行为,明眼人一眼便懂得医务人员正在进行的是什么行为,病人及家属与医务人员的心理距离立即拉远,甚至站在对立面,但他仍然要就医,急于解除身上的病痛,于是他隐而不发,幸运的话,在就诊的过程中他得到较好的医治,药到病除,原有的不好的印象得以淡化,最后不了了之;如果相反,他在就医过程中觉得这也不好那也不行,那原有的不良感知便得以累计,最终爆发医疗纠纷。而一例医疗纠纷引发的巨额赔偿,影响到医院生存与发展的案例也早有听闻。所以我们不得不高度重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注重医德医风培养,强化行风建设。

三、加强行风建设,坚持反腐倡廉

在实际工作中,要多想一想,常常换位思考,我们的行为是不是增加了就医难看病贵,我们的行为对病人的权益是不是造成了损害。一个合格的医生,要接受多年的专业教育及临床实践方可成为独挡一面的临床医生,本应在社会上享有救死扶伤的英勇形象,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但诸如此类的困扰,让我们的形象受损,内心很受伤。《暗访片》中的医生,在现实工作、生活中应该也是一个好医生、一个好心人,他也在认真工作,他用收受回扣的钱去资助失学贫困儿童,他以为自己这样做可以减轻内心的不安,获得心灵上的宁静。但是错了,制度多数时侯是是非题,不是对就是错,一旦触犯,就会受到惩罚。所以医务工作者,要提高政治觉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方可明哲保身,在职业生涯中做一个享有清誉的人。在日常工作及生活中,加强个人品德修养,牢记“千里之堤,毁于蚁窝”、“冰霜三尺,非一日之寒”等道理。做人做事,只有从点滴做起,防微杜渐,不断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四、加强作风建设,勤于自省

个人工作的好坏,除了工作能力外,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为民服务的思想和行动。在思想认识上要到位,每个同志都要做到遵规守矩、完成本职工作,团结互助等,要树立起良好的人生价值体系,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外科由于专科特点,长期以来重病人多,急诊入院多,但又因医疗设备跟不上,无法开展更多的诊疗项目,一直以来工作人员在人力上投入不少但绩效却无法体现,所以引发了上次的******事件。经院领导批评教育,科室人员都已认识到以这样的方式去争取科室的利益是不对的,对病人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在医务人员中也造成不良的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恪守本职,讲政治、讲奉献、顾大局,以良好的精神状态,饱满的热情,积极完成本职工作。

尽管《暗访片》中所反映的人和事不是发生在本科室,也不是在我们单位,但活生生的事例,教育我们对照自己的工作,吸取教训。总而言之,《暗访片》是对我们一次很好的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我们一定要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查找不足,更好地干好本职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6.医生收受回扣案案例简介 篇六

别 : 专业(班级):

生物与食品工程系 2012级制药工程

者: 谷仁超(51206032002)指导教师:

徐世晶

完成日期:

2015年11月27日

案例简介:

2001年上半年,某市人民医院(系国有事业单位)外科医生瑞某分别与5名药品和医疗器械商事先约定,瑞某在诊疗过程中开具处方时,尽量使用5名供应商已进入医院药房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事后由供应商按实际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回扣给瑞某。至2003年10月,5名供应商按瑞某开具处方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在该医院的实际销售量,先后送给瑞某回扣8万元,瑞某均予以收受。

案例分析:

关于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有;一是瑞某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公务员。根据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而刑法意义上的公务员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和履行经济职能等具有社会管理性质的活动。公务活动的性质是一种管理活动,然而临床医生运用其医学专业知识给病人诊断,治疗,行驶《执业医师法》赋予的处方权开具处方,是一种技术性的劳务活动,并不具有管理性质,因此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单纯具有处方权的医师也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二是瑞某收受回扣利用的是职业上的便利,而非职务上的便利。此外,医院不是公司,企业,所以瑞某的行为亦不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瑞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处方权是医院管理权的延伸,医生的处方行为也对国有医院的药品销售和民事责承担由直接的影响,属于“从事公务”。拥有处方权的医生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其在开处方过程中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受贿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本案两种分歧意见的焦点在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是否属于“从事公务”。处方是医生预防、治疗疾病时为病人开写的取药凭证。开具处方是医生根据病人病情选择药物治疗方案,与其他医疗人员一起共同负责病人安全合理用药的整个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行为具有公务活动的管理性特征,当属“从事公务”,理由如下: 首先,处方权是医院药品管理权的一部分。国有医院对药品的管理包括采购、保管、销售等环节,其中销售环节包括处方开药、药房配药、病房(病人)用药。药房仅仅是根据处方销售药品,故决定药品销售情况的是医生的处方。现行医疗体制下,“医”、“药”关系尚未完全分开,病人拿到医生的处方后一般都会在该医院购买药品,有的医院则干脆剥夺病人的知情权,将医生的处方直接通过局域网传送至收费处,病人缴费后才能知悉处方内容。

其次,处方行为虽是技术性活动,但同时也具有管理性。医生诊断某一病情后,根据处方权,他有权在不同类型的药品、同一类型药品中的不同厂家中进行自由选择,并决定用药量的多少。对此,医院行政领导、业务科室和药品采购部门都无权进行干涉。虽然医院的药事委员会决定进入药房供医生选择使用的具体药品,但最终使用什么药、用多少药才能“药到病除”,决定权仍然归属于医生的处方行为。正因如此,实践中部分供应商在药品进入药房后,还根据有关医生开处方的药品实际销售量,送给医生回扣。

最后,在法律后果上,处方行为直接影响国有医院对处方内容的责任承担。虽然开具处方本身是执业医师的专业技术活动,但对病人而言,处方不仅是医生意志的体现,也是医院意志的体现。病人服药后发生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生开错处方所致,则向病人承担责任的主体是医生所在的国有医院。从这一点来看,医生是代表医院开具处方,不仅是医生的职业要求,也是医生的职务行为。

综上,国有医院医生的处方权在行使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该医院的财产利益和责任承担,从属于管理国有资产的行为,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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