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解读

2024-09-30

新消法解读(共8篇)

1.新消法解读 篇一

新消法解读

发布时间:2013-12-05 来源: 阅读次数:21。

新消法解读

(一)个人信息保护方面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要点]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第二十九条(新增)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要点]本条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要点] 第五十条和五十六条规定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要点] 针对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做出相应规制。一是强化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责任。从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消费者请求行政机关查处的权利;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要承担赔偿责任;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二是规定虚假荐言者的责任。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要点]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四)提高行政罚款上限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要点] 诚实守信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公序良俗的核心理念,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柱石。针对消费领域存在的各种问题,新《消法》强调加强社会诚信建设,要求经营者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增加经营者义务、责任的同时,强化有关行政保护力度,具体体现在:一是规定行政部门对于本法规定的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原来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改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由原来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改为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大大提高了行政处罚力度,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二是对照新法有关修改内容,规定了新的违法情形,如:篡改生产日期;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三是规定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上述规定有助于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有助于提升行政处罚的威慑力度,有助于营造诚信消费环境,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网络购物方面

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 “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2、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要点]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3、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者权益的相应情形,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三是针对网络交易等过程中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要求消费者必须同意所列格式条款否则无法交易的情形,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七)有关缺陷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要点]原《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向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新《消法》删除了“严重”这一限制词,明确只要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一要立即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和告知消费者;二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三是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第五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规定了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行政责任;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应刑事责任,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坚强后盾。

(八)有关“三包”规定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要点] 一是明确了消费者的优先退货权。规定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退货、更换、修理;二是扩大了三包规定的适用范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新《消法》规定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并明确了7日之后经营者应承担退货、修理、更换义务的情形;三是规定了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的费用;四是明确三包期限的起始时间从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过去,三包起算时间是按开具发票时计算,但开具发票到货物交验、安装、调试完毕一般都会有将近一周甚至更长的时间,如果将这段时间也纳入三包期限,实际上是间接缩短了三包期限,有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物权法》有关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的规定。

2.新消法解读 篇二

新《消法》拥有众多新意和亮点, 其核心就是“新权益”、“新责任”。新《消法》重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 充分细化消费者权益, 强化经营者的义务, 对新的消费方式特别是网络购物的方式专门作出了规定, 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

新法规定消费者网购具有“后悔权”, 除部分规定外商品, 收货7日内可无理由退货, 确保了消费者的消费自主权;规定了经营者要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 不得擅自推送广告, 确保消费者的信息安全;发布虚假广告须连带责任, 对广告经营者违规操作造成的后果明确了责任;明确消费者协会不能搭车“搞推销”;如果发生商品服务有欺诈行为“退一赔三”, 赔偿内容还包括消费者精神损失费;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篡改生产日期或被吊销执照等。

3.汽车邂逅“新消法” 篇三

经营者举证

新消法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一般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此次举证责任从消费者转移到经营者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过去在汽车类维权案中,由于车主缺乏专业知识和信息不对称,举证技术门槛高、经济成本高、时间损耗长使消费者处于弱势,举证问题往往成为车主维权路上的最大障碍。在维权过程中,大多经营者消极对待,部分经营者拒绝配合车主鉴定,甚至设置障碍阻碍举证,以此增加消费者维权困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这个条文的含义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有了这个规定之后,举证责任转到经营一方,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负担,维权更加便捷。

赔偿!惩罚性赔偿!

由于汽车是大宗消费品,往往价格不菲。新消法关于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的内容更改对于汽车消费来说,意味着较大金额的赔偿。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这是我们国家第一次确定了惩罚性赔偿的确切数额。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原来的消法,有欺诈行为的赔偿是退一赔一,新消法实施后就是退一赔三。如果经销商把一个二手车当新车卖,或者把一个退货的“三包”车当新车卖,就属于欺诈,按照新消法,原价20万的车就要退20万车款再赔偿60万,如果造成生命和健康严重损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40万惩罚性赔偿。

七日无理由退货?

新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从本条款看,应该很庆幸汽车行业已经出台了“三包”规定,所以可以按照“三包”规定履行退换和维修义务。假设没有相关国家规定,又没有合同约定,只要七天内产品有问题都可以退货,而且问题的举证责任不在消费者。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近年来随着车企和经销商的纷纷触网,网购汽车已经并不新鲜。新消法支持七天无理由退换是基于通过网络消费者对商品信息掌握无法全面、真实,由于网络购车与普通网购的程序有所差异,网购汽车一般是线上预定、线下交易,所以在具体维权过程中如何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有待具体实施结果。

汽车市场

“三包”伊始 纠纷不升反降

众所周知,汽车“三包”规定是从2013年10月1日才开始正式实施的。如今对于汽车行业和消费者来说,“三包”的功效和影响还没有消化透彻。

“三包”新规实施一两个月以来,由于明确了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标准,增强了消费者信心,对各地的市场销量起到一定的拉动作用。最主要也是最让人诧异的是, 退换车纠纷不升反降。

根据北京亚运村汽车交易市场中心的分析,首先,由于汽车“三包”实施时间不长,消费者购车时间短,质量问题出现比较少;另外“三包”明确了退换车条件及标准,一定程度上疏解了部分消费者以往的过度维权要求;第三,厂商在产品质量缺陷召回、制度规范、培训操作、考核标准等方面加大精细化售后服务管理力度,强化一次维修率考核,提高客户满意度,降低消费者利益损失和情感损伤;第四,部分整车厂家自定的质保标准有些高于“三包”规定;第五,消费者对汽车“三包”缺乏学习和维权意识。经销商在履行“三包”规定中存在规避风险职责等不规范操作和不主动告知消费者权利现象。

虽然汽车“三包”在终端消费者层面尚未发生大的波澜事件,但是其对汽车行业尤其是经销层面的影响却是暗波汹涌。为了规避“三包”风险,二级经销商网络正在面临规范和整合,确保销售渠道的可控性和产品资源的可追溯性,降低投诉率,提高客户满意度。授权经销商或将从资源供应入手整合约束二级分销网络,抬高合作门槛,用制度规范二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加大违规分销商的资源供给处罚,切断交易市场之外“三无”不良商家及人员的资源链。

4.新消法解读 篇四

消法实施20年首次全面修改

1993年10月31日以专门法的形式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义务,以及政府和社会方方面面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从此,中国消费者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

2013年,《消法》正式实施20年之际,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7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一次全面的修改,新消法对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以及政府各个相关部门的责任,特别是社会组织的相关责任,都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新消法规定: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消费者在七天内有“后悔权”;由经营者证明产品无瑕疵;精神损害赔偿入法;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等。此次修改更加注重公平,体现了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同等关注,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同时旗帜鲜明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总体来讲,有七个亮点与消费者息息相关。

一、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前不久,有两则新闻让人触目惊心:快递公司公然出售个人信息;酒店开房记录被泄露,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查连续好几个月收到莫名其妙的短信,内容包括房产销售,投资理财,保险业务等。有时我们刚在房产中介登记买房、卖方信息,银行贷款,投资理财的电话就不断。

据某些房地产置业顾问告知,消费者在楼盘提供真实身份资料后,一转身,相关商家就能信息共享。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新增网购内容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今年的双十一,天猫销售额达到570多亿元,但同时消费投诉激增。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99.7%。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消费者协会与部分省市消协2012年3月共同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指出,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九大主要问题,一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三是格式合同有待规范;四是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五是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六是售后服务争议突出;七是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需加强;九是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只能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

如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想退货,但经营者却以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货。

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两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 同时也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及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讲有以下一些规定:不适用7日内无理由退货的:(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外:另外,消法还规定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将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制度。

2、网购中还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本条所讲主要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 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要维权就得通过司法诉讼解决,而法院进行裁决的重要依据又是依靠产品质量鉴定书,但根据民诉基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因此提出产品质量鉴定的举证方(消费者)又得先预交一笔不少的鉴定费用,费心劳神,因此很多维权也就因需要鉴定而却步,导致许多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新消法实施后,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是新消法中新增加的内容,也明确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现举证责任倒置,由商家来举证,减轻了消费者的维权负担,有效的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不过消费者也要注意,该条款仅限于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这些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服务,其他商品还是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要求提供证据,并且有“六个月内出现瑕疵争议”这一时间限制。

四、杜绝霸王条款

格式合同是消费侵权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经营者经常利用定制的合同,使消费者没有选择,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如我们常见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货物出门概不退换”等。新消法对格式合同也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 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从而进一步维护消费者利益。

五、处罚力度大增、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用户购买了一瓶洗发水怀疑是假冒伪劣产品,于是找到商家,商家不予承认,她气愤之余想去消协、工商部门投诉,甚至计划诉诸法律,可一咨询律师,胜诉的话也只是赢得35元的双倍赔偿70元。因为旧的消法规定,“退一赔一”,但如果败诉,还要承担律师费用,考虑再三,该用户最终选择放弃。在现实生活中,大多的生活消费多为小额消费,即使出现消费欺诈,多数消费者都因为觉得可期望的维权收益太小,而付出的成本太高,因此在成本与收益的权衡中止步。这样一来,更加助长了不法商家的气焰。现按照新消法的规定,欺诈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从“退一赔一”提至“退一赔三”。且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把赔偿底线增大,是消费者不以消费标的小而放弃维权。同时如果因为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死伤的,还将获得更高的赔偿。如北京地区消费者最高可获赔210万,上海将达240万。

同时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除了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外,还要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幅度由原来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改为10倍以下,没有非法所得的,由原来的1万元以下改为50万元以下,这对经营者有很大的威慑作用。看来以后某些商家随意编造商品性能、夸大服务效果的行为应该有所收敛了。

此外,这次新消法中,首次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引起了各界关注。

六、违法行为进诚信记录

假冒伪劣产品或不合格的服务,这是在交易中消费者经常遇到的,而在维权时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着告示或者宣传单上一行小字“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货物出门概不退还”等以推卸责任,消费者对此哑口无言。新消法明文规定,“黑店家”将上黑榜公诸于众。这样不仅影响了这些店家在市场上的口碑,还给其在未来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设置了限制,像个人信用记录一样如影随形。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查处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只要有违法记录,公众便可查到,并且该记录将跟随企业终身。这样,相信不光是家居企业,所有企业都会顾忌到违法成本而有所收敛了。

七、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

5.新消法知识竞赛题 篇五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A、2013年10月25日)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B、1993年10月31日C、2009年8月27日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A、安全B、诚信C、合理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C、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B、12C、6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B、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B、7C、15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A、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B、经营者C、运输公司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C、三倍)。

A、一倍B、二倍C、三倍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C、侵权责任)。A、无过错责任B、过错责任C、侵权责任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B、500)元的,为(B、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5000B、500C、1000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A、民事赔偿责任)

A、民事赔偿责任B、违约责任C、刑事责任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B、变更中的企业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一、单选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C、2014年3月15日)。

A、2013年12月4日

B、2013年10月25日

C、2014年3月15日

D、2014年1月1日

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B、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A、3个月

B、6个月

C、一年

D、2年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7日)内退货。

A、3日

B、7日

C、15日

D、30日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除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A、3日

B、7日

C、15日

D、30日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D、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A、经营者

B、经营者和消费者

C、消费者

D、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

6、某大型商场销售A品牌电视机在市场上流通一个月后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故该商场经理发出召回商品的通知,在召回途中下列哪个是正确的(B、该商场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

A、召回商品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B、该商场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的必要费用C、私下召回该电视机

D、该电视机被召回后不作任何处理

8、甲从A商场购买了一台假冒产地的电吹风,价格为100元,甲要求该商场赔偿,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甲依法可以获得增加的赔偿金额为(D、500元)。A、100元

B、200元

C、300元

D、500元

10、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解决方式的是(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A、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B、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C、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

11、下列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是(D、某农户从生产资料商店购得化肥2包产生的纠纷)。A、某服装厂为生产加工服装需要向中国轻纺城市场经营户采购布匹产生的纠纷 B、某甲消费者为了经营需要向A批发市场经营户采购一批窗帘发生的纠纷 C、某淘宝店主与快递公司产生的纠纷

D、某农户从生产资料商店购得化肥2包产生的纠纷

12、甲厂是某品牌啤酒的生产厂家,消费者乙从丙商场购入,乙在开启瓶盖时酒瓶炸裂,致使与乙共同饮酒的丁眼部受伤,经鉴定属于啤酒瓶质量问题。下列答案中正确的是(D)。

A、丁不是消费者,只能向乙赔偿

B、因为是丙商场销售的,所以丁只能向丙商场赔偿

C、因为该啤酒是甲厂生产的,所以丁只能向甲厂赔偿

D、丁可以向甲厂,也可以向丙商场要求赔偿

13、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B、自主选择权)。A、公平交易权

B、自主选择权

C、安全权

D、知情权

15、甲公司借用乙房地产公司的营业执照从事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丙从甲公司雇佣的促销员丁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D)。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17、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D、舆论监督)。

A、社会监督

B、行政监督

C、司法监督

D、舆论监督

18、甲消费者到某4S店购买一辆小轿车,在购车时登记了其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4S店为宣传该款车的销量,在对外广告时擅自使用了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该4S店侵犯了消费者的(D、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

A、公平交易的权利

B、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C、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D、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

21、某商场处理有瑕疵的商品,且已向消费者告知,但以下哪批产品按规定还是不能销售的(D)。A、某批服装只是存在扣子不齐的瑕疵

B、某批蚊帐有些许小洞

C、某批剪刀看上去比较陈旧

D、某批饮料超过保质期1天

25、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A)。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26、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对商品和服务实施的是(D)。A、行政监督

B、司法监督

C、舆论监督

D、社会监督

28、某甲消费者从某乙商场购得丙厂家生产的彩电一台,某甲消费者在观看过程中发生爆炸,致使某甲消费者家中发生火灾,造成损失,经鉴定,此事故系产品缺陷。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C)。A、因为是产品缺陷,某甲只能向丙厂家要求赔偿

B、因为某甲跟某乙商场是买卖合同关系,只能向某乙商场要求赔偿 C、某甲可以向某乙商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丙厂家赔偿

D、某丙商场赔偿后只能向其供货商要求赔偿,而不能向丙厂家赔偿

32、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A)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A、公平交易

B、自主选择

C、相互协商

33、甲厂生产一种易拉罐装碳酸饮料。消费者丙从乙商场购买这种饮料后,在开启时被罐内强烈气流炸伤眼部,下列答案中最正确的是哪项?(D)A、丙只能向乙索赔

B、丙只能向甲索赔

C、丙只能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请其确定向谁索赔

D、丙可向甲、乙中的一个索赔

35、经营者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A、警示)。

A、警示

B、说法

C、原因

36、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下列(A)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A、甲企业未经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纺织品生产加工 B、乙商场违法泄漏消费者个人信息

C、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D、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37、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A、消费者)同意。A、消费者

B、相关部门

38、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机关对经营者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关于是否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D)。A、可以记入信用档案,但不能向社会公布

B、可以记入信用档案,可以向社会公布,但公布前需征求该经营者的意见 C、看违法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记入信用档案和向社会公布 D、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9、对经营者的售后服务义务,国家根据某些商品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规定了“三包”,下列哪一项不属于“三包”()。三包:包修、包换、包退

40、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C)项。A、7项

B、8项

C、9项

6.新消法解读 篇六

1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修改的必要性

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是此次新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其意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1 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信用经济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在西方发达国家,几乎所有企业和个人都有信用记录。企业信用记录在企业的贷款、经营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信用效益日益显现,因而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十分必要。

1.2 它是建立健全信用文化、完善信用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没有信用的市场是难以想象的,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有利于完善信用体系,健全信用文化,使企业诚信经营。

1.3 它是促进行业持续发展,激发企业诚信经营的需要

企业信用档案机制建立之后,就能在客观上对企业有一个激励和威慑作用,激励企业增加自身诚信,创造企业软实力,对于不守诚信、违法经营的经营者起到一个会被记入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威慑作用。

2 新规定在理论上和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完善

所谓徒法不足以,任何一部法律,在它出台后都应该能够顺利的得到贯彻、实施,以达到立法者的立法目的,对于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在理论上和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我们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分析。

2.1 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公布的性质分析

经过对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分析,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公布的性质的界定大致有以下四种观点:

2.1.1它是一种声誉罚。它所针对的处罚对象是企业的名誉、信誉,行政机关通过对在行政过程中收集、整理而获得的信息加以利用,对行政相对人产生精神上的压制,使其迫于压力而不敢再犯。《行政处罚法》第8条行政处罚种类规定中的“警告”就属于作为声誉罚的公布违法事实。

2.1.2它是行政机关应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自己必然要留有记录,一些学者认为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属于行政机关应重点公开的信息,以便公众查询。

2.1.3仅作为一种行政处罚结果予以公布。在这种情况下,有学者认为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即向社会公布的依据或合法性是否需要论证,是否会涉及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同时,也有学者提出,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是否存在对一次行为二次处罚的问题。

2.1.4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的公布违法事实。这种观点来自美国,是指将不遵守法律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通过一定的媒介向社会公开,依靠社会的非难来间接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其实,这种所谓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与声誉罚具有一定的联系,即都是使被公布信息人感到压力,但前者是因压力而使其不敢再犯,后者是因压力而使其履行义务。

2.2 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法律规制分析

记入信用档案并公布违法行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如下两个问题。一是行政机关渎职,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将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义务,即对于应当受到惩罚的经营者没有受到惩罚;二是行政机关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即对不该受到惩罚的经营者进行了惩罚,对该经营者造成损失。因此,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对其进行法律规制。

2.2.1实体法上的规制。首先,从实体法上完善信用档案的相关立法,出台统一的关于信用档案的法律,并由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细化、解释,以配合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建议引入法国的““法定累犯制度”,即对于记入过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的经营者,如果其再次违法,则对其从重处罚。比如,如果不是法定累犯,罚款1万元,但如果是法定累犯,罚款2万元。其次,明确法律责任,这里的法律责任不是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而是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即行政机关越权或者渎职的法律责任。所谓有权必有责,对于行政机关的越权或者渎职行为,法律应当明确规定其应当由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以及承担多大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从实体法上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进行规制。

2.2.2程序法上的规制。在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很注重程序正义。程序正义虽然特别体现在司法过程中,但是绝不是仅仅体现在司法过程中,对于行政执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即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具体到对于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一问题,我们可以援引听证制度、时效制度,以达到更加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经营者对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以做到程序公平,保护经营者(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对于经营者的一个违法行为,经过一段时间行政机关都未发现,就应当援引时效制度,对其不再处罚。

2.2.3救济法上的规制。所谓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也是一样,应该赋予经营者(被处罚人)以救济的权利。在这里,我们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由国务院出台行政法规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规定经营者(被处罚人)对行政机关对其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对失信者的纵容就是对守信者的侵犯,我们在立法、执法、司法时都要考虑法的价值,即秩序、自由、正义,引导人们向善、守信,而非向恶、失信。因此,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对于我们适应、规范新时期的市场经济秩序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关问题予以细化、解释,使新消法第五十六条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我们坚信,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规范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必将发挥巨大的作用。

摘要: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消费者走上了依法维权的道路。2013年,正值《消法》正式实施20年之际,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新的《消法》将于3月15日起施行。本文现对此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的诸多亮点中的一个——违法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作如下简要分析。

7.新消法如何推进图书反盗版 篇七

3月15日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已正式施行,其对网络购物也专门作了规定,并且对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进行了完善和补充,规定:“即使作为销售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即如果商家销售盗版或者假货,除了商家要承担责任进行处罚外,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处罚。

《光明日报》报道:在整个出版行业深受盗版所害的情况下,新消法的实施让出版业看到了希望。京东集团图书音像事业部高级总监杨海峰说,新消法中的“7天无理由退换货”“即使作为销售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等内容,加大了对平台的制约,将对打击盗版起到重要作用。简单说,如果商家销售盗版,消费者可以选择7天内退货,商家将按照退一赔三的比例来进行赔偿,并且最低赔付是500元。而如果商家不同意赔付,消费者可以请消协进行公益诉讼,这样除了商家要承担责任外,平台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受到更多处罚,同时商家还将进入黑名单的信用档案。

尽管新消法带来的利好消息让出版界为之一振,但有专家提出,著作权在我国的公众认知程度和保护力度依然远远不够。有出版人建议,应该提高惩处盗版的力度,“事实上出版业已经沦为一个弱者,盗版人大把赚钱而没有付出应该的代价,这违背公平。”中国出版协会副秘书长刘炜说。另外,从法律层面上,应该增加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比如制定网店准入制度、资格审查等。同时,出版业也应当增强自律,不能以过低折扣,特别是低于成本的价格来处理库存书。

8.学习新消法的几点思考 篇八

射阳县消费者协会沙银昌

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领域的一次重大变革,本人通过认真学习与思考,并结基层合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实际情况浅谈如下:

新消法的精髓

一、新消法扩大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

1、个人信息纳入保护范围。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2、消费者保障权得到了扩展。新消法第十八条,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经营者的宣传得到了全面。新消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 1

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经营者对商品瑕疵必须告知。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经

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

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5、经营者的举证倒置得以明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6经营者对“三包”作了突出性的规定。新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7、消费者有返回权利。新消法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8、经营者增加赔偿的金额和惩罚性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9、经营者对侵害消费者的误工费作了明确规定。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0、增设精神缺失赔偿。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新消法加大了处罚力度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的违法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也列入处罚范畴。

三、新消法强化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建设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并明确了经费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四、新消法增加了消费者协会的权限

新消法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其中第三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中,增加了: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新消法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消法的不足

一、组织建设还需要进一步确定

新消法第三十六条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指人们从事共同活动的所有群体形式,包括氏族、家庭、秘密团体、政府、军队和学校等。消费者协会这个社会组织如何设立,那个一级编委会批准还没有具体规定?

二、经费保障还需要进一步落实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的经费来源,根据新消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如何支持、经费怎么预算、经费收支如何决算,还没有具体制定?

三、职能工作还需要进一步明确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赋予消费者协会履行八项公益性职

责,还缺少消费者协会裁定权,往往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是达不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常会出现终止调解现象,只有赋予消费者协会的裁定权,才能完全彻底地维权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消费者协会的裁

定决定权同司法裁定具有同等效力。尤其是供电、保险等公共企业,对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决定不予以认可,拒绝赔偿(理赔)消费者损失。

四、具体标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 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

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还没有出台?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的标准如何确定,尤其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更需要细化。

基层消协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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