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2024-09-09

委托代理管理制度(共9篇)

1.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一

委托代理人事档案管理

合 同 书

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_(以下简称单位)聘用的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依据甲方与单位签订的《人事代理协议书》为原则,就委托代理人事档案及关系问题订立合同如下:

一、甲方责任:

1、应单位和乙方个人委托,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及关系。乙方原工作身份为 _。户籍所在地为。

2、根据档案记载,经单位许可,为乙方出具相关人事证明。

3、乙方在聘用工作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4、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根据单位委托,按原工作身份介绍乙方到新的就业单位。

5、甲方在未得到单位与乙方解除聘用关系的书面通知前,不得应乙方个人要求调转其人事档案及关系或提供相关人事管理服务。

6、甲方不负责其他管理责任。

二、乙方责任:

1、服从甲方人事管理规定和单位的工作安排。

2、乙方与单位解除聘用关系后,应在离职后的15日内持单位书面证明到甲方办理调档或转个人存档手续(非北京户籍员工档案必须办理档案转出手续,档案拟接收机构仅限新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的北京市级及各区县人才机构、存档人员本人户籍所在地的组织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否则由于迟延调档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开具人事证明或办理有关手续时,须向甲方出具单位介绍信。

4、乙方调离或改变代理方式时,须交回合同书及存档凭证,结清代理费。

5、如乙方属非北京户籍人员,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自户籍所在地或北京市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至双高中心的转移手续,进行异地存档。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执行,自乙方档案转出之日起失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2.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二

1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显现的缺陷

1.1 经济活动的真实性难以监控

会计资料中原始凭证是最基本的资料, 也是反映经济活动真实性的最初书面证明, 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和监督是判断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环节。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通过填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审批 (审核) 单》, 经过理财小组审核程序, 村集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一般来说可以保证, 但不能完全排斥个别情况下的不真实性。同时, 代理中心的业务会计人员并不参与村集体的具体业务活动, 只能从形式上审查村集体报账手续是否完备、报账凭证是否合法有效, 究竟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是否真实, 业务会计无从知晓, 最终只得受理报销。

1.2 会计核算与财产物资管理相脱节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对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 代理中心只核算一级总账科目, 明细账由村报账员登记保管, 财产物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管理, 并且村集体与代理中心记录结果不互相核对, 账账是否相符, 账实是否相符, 无人知道, 不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

1.3 村集体经济组织难以掌握往来经济业务活动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报账员对本村集体的往来经济业务不进行日常账务处理, 不记录往来明细账户, 而代理中心只是提供月报表资料,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集体债权债务状况不能准确及时掌握, 给其结算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1.4 对收入和往来款项的管理职能有所弱化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合同履行, 往来事项处理和各项收入管理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 客观上形成代理中心会计管理职能难以深入, 容易导致个别村集体有空子可钻, 对资产处置收入、资产租赁收入、赞助收入等不及时报账, 或只报一部分, 其余的放在账外随意开支, 形成“小金库”。

1.5 挪用专款现象没有遏制

一是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后, 一个行政村只允许开设一个账户, 村集体取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只能与正常转移支付、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混在一起, 加之没有进行明细核算, 各类专项资金的拨入、支用和结余情况不能直观反映, 不利于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容易形成挤占挪用。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项目时, 代理中心经常将资金按项目进度先预拨一部分, 实施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虚报进度套取预拨资金, 将套取到的专项资金用于非既定项目或者费用性支出, 而为了达到在代理中心顺利审核过关及报账的目的, 项目单位尽可能将一些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想方设法使相关手续合法化, 这些代理中心都无法了解。三是对一些公益性补贴、粮食直补、退耕还林补助、低保补助、土地补偿等补助性资金, 有的村委往往伪造补助对象花名册报账, 然后将这部分资金置换出来弥补村集体费用性支出不足或用于其他建设项目, 甚至由村干部中饱私囊。

1.6 村集体经济活动未完整地纳入会计核算

一是在村集体资金短缺的情况下, 村干部为村集体垫支, 有时候垫支金额较大, 但由于没有及时办理会计手续, 会计核算资料没有反映这部分负债与支出;二是村集体日常费用性支出大都是赊账, 长时间不结算, 甚至在村务公开时仍然属于账外欠款, 但也由于没有纳入会计核算未予公开, 农民群众认为财务公开不真实。

1.7 会计责任界定不够明确

我国《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核算权和会计监督权, 也相应地改变了会计责任主体资格。对于监督检查机关查出会计核算方面的问题, 如何定性、如何处理有一定的难度。

2 完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策略

2.1 加大对业务会计和村报账员的培训力度

坚持不懈采取多种形式对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与村报账员进行业务培训, 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同时加强《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各项财政法规和职业道德的教育, 增强他们遵守财经纪律、规范办理会计核算的自觉性, 以适应村级会计代理制度的要求。

2.2 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

为了处理好核算、监督、管理的关系, 强化会计职能作用, 应当建立业务会计深入村集体调研制度、经济活动分析制度等。各村委则应支持代理中心业务会计人员到本村集体调查研究, 主动接受会计监督, 认真听取意见。同时代理中心应定期及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相关会计信息。

2.3 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控制约束

一要建立健全会计信息质量保障机制。明确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是会计主体, 规定会计业务处理中村集体报账员、主管领导及代理中心业务会计的职责, 并制定凭证审核及传递程序、支出复核制度, 形成分工明确、层层把关, 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二要完善内外监控制度, 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报账员在村集体负责人领导下, 除做好本村集体的报账工作外, 还要做好村集体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建立并登记好财产物资实物账, 定期组织人员进行财产物资盘点, 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财产物资增减变动和领用手续, 定期和代理中心的总分类账进行核对, 切实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三要建立大额借支、大额支出、超预算用款审批制度。对村集体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都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审计。四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考评制度。对各监督检查部门查出的问题, 查明问题形成的原因, 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 建立定期清理债权债务制度

代理中心对收到的款项应当认真辨别款项性质并区别具体情况适当处理, 以避免将往来款与各项收入串户入账。同时应当定期清理往来账款, 避免长期挂账。对呆死坏账应当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复后调整, 严防利用往来款项调节经营收支。

2.5 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

村委发生赊账办事事项, 应当由村报账员办理相关赊账手续, 当月内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理财小组长签字确认后, 由报账员负责登记。如在村务公开时间仍属赊账的一并进行公开, 并报代理中心会计记入往来, 未办理上述赊账手续的, 村委一律不予认可, 一概由个人承担。在村集体资金短缺情况下, 发生个人给集体垫支行为, 应当由村报账员出具借据, 借据上要有村委主任、村支部书记和理财小组长的签字 (“一肩挑”的村应当经过“两委”委员签字) , 并在本月内记入代理中心个人往来账户, 过期视为无效, 一律不予受理报销, 由垫支人个人承担。将账外欠款与垫支事项纳入会计核算后,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核算内容就完整了, 财务公开内容也真实了。

2.6 合理界定代理中心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责任

3.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三

[关键词] 委托代理问题 逆选择 道德风险

一、供应链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供应链管理从系统观点、合作观点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内耗和浪费,通过整体最优来实现全体节点企业的共赢。虽然它使得各节点企业形成了一个利益共同体,但由于各节点企业都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利益个体,不可避免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委托代理问题。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合作博弈机制的实现,只是减少了委托代理问题发生的可能性,但不可能完全消除委托代理问题。况且,供应链中信任关系的建立与巩固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因此,在供应链构建的过程中及供应链运作的磨合期间,委托代理问题可能并不少见。

在以制造企业为核心企业的供应链中,制造企业处于委托人的地位,供应商、经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处于代理人的地位,由于后者拥有制造企业所难以掌握的私人信息,在制造企业构建供应链的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合作伙伴的逆选择,在供应链构建之后,可能会遭遇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

1.合作伙伴的逆选择

在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的过程中,作为核心企业的制造企业一般都能清楚地掌握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报价,包括供应商中间产品的供应价格、经销商的服务价格、物流服务商的服务价格等,但对各合作伙伴候选人的质量,包括供应商中间产品的质量及供货及时性、送货等相应服务的质量、经销商的销售能力及售后服务质量、物流服务提供商运输、仓储、配送等方面的服务质量等缺乏足够的了解,因此,经常出现“劣品驱逐良品”的情况,将质量水平较高的候选人排除在供应链之外,而将质量水平较低的候选人纳入到供应链之中。

2.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

在完成供应链的构建之后,以制造企业为委托人与以供应商、经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等合作伙伴为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即告确立,信息的非对称可能诱发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尤其是在供应链构建之初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发生的频率会更高一些。

根据信息非对称的内容划分,供应链中的道德风险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引发这种道德风险的前提是:代理人行动的努力程度和一系列不受委托人和代理人控制的外生变量,如自然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技术环境、市场环境等共同决定代理行动的结果。如果在供应链协议签订以后,委托人只能观测到结果,而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变量,代理人就可能实施对委托人不利的行动,一旦委托人追究责任,代理人往往将结果的不理想归咎于外生变量。如供应商将供货的延误归咎于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造成原材料供应紧张,而不是自身生产组织不力。

(2)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引发这种道德风险的前提是:外生变量首先决定代理人的行动选择,代理人不同的行动选择决定不同的行动结果。如果在供应链协议签订之后,委托人不但能够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结果,而且能够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但却不能观测到外生变量的实际发生情况,代理人就可能截留有关外生变量的知识,选择有利于己乃至有损于委托人的行动。

二、信号传递机制与供应链合作伙伴的选择

1.信号传递机制的提出

斯宾塞(Spence,1974年)以劳动力市场为例,提出信号传递(Signaling) 机制这一解决逆选择问题的办法。斯宾塞认为,不同能力的雇员受教育程度是不同的,原因在于:一般而言,教育通过提供对工作有用的信息、技能及各种基础性知识能够直接或间接地改进人的工作能力;退一步来讲,即使教育不能改进人的工作能力,但由于工作能力较高的人更容易达到较高的教育水平,因而,受教育程度与工作能力仍存在很强的正相关性。虽然雇主在录用雇员之前并不直接知道雇员的能力,但却可以通过雇员的受教育程度判断其能力的大小。在这里,受教育程度具有强信号的性质,承担了有效信息传递的职能;而其他一些信号,如雇员应聘时的着装,由于与雇员的工作能力关系不大,属于弱信号,无法担当起有效信息传递的职能。

2.供应链合作伙伴选择的信号传递机制

信号传递机制对于优选供应链合作伙伴很有帮助。对于高质量的潜在合作伙伴而言,有必要借助各种信号向制造企业传递自己的质量优势;对于制造企业而言,要善于对接收到的各种信号进行判断和分析,首先区分出哪些信号属于强信号,哪些信号属于弱信号,借助各种强信号判断各潜在合作伙伴的属性,以便择优选择出供应链合作伙伴。在选择供应链合作伙伴时,以下一些有关潜在合作伙伴的变量可以充当质量水平的强信号:

(1)质量承诺。质量承诺是指潜在合作伙伴以今后将承担维修费用或赔偿费用为代价,传递产品与服务的高质量特性。如供应商承诺,如果所加工的零部件不能达到样品的要求,制造企业可以拒绝收货,由此造成的零部件缺货损失由供应商按照所加工零部件货款的一定比例承担。

(2)企业声誉。企业声誉有助于鉴别潜在合作伙伴的质量水平。由于破坏声誉的机会成本巨大,一般企业都倾向于维护自己的声誉。通常而言,声誉较好的企业意味着较高的质量水平,尤其是当良好的企业声誉与明确的质量承诺结合使用时更是如此。

(3)第三方认可。政府有关部门、各种中介组织等的认可可以较为有效地传达企业的质量信息。如果某个潜在合作伙伴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评为先进企业或信得过企业,其产品被评为名优产品;或者通过了相关认证机构,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9000 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的认证,则无疑向制造企业发出了质量水平较高的强信号。

(4)被优秀供应链接纳。如果潜在合作伙伴已经被某一世界知名企业接纳为其供应链成员企业,则意味着它在质量方面有较强的可信度。

三、供应链协议与合作伙伴的激励及信息共享

为了有效防范合作伙伴的道德风险问题,核心企业需要在完善供应链协议上下功夫,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重点突破:第一,对各供应链合作伙伴进行有效激励,以利益弱化这些代理人发生道德风险的动机;第二,建立并强化供应链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弱化信息的非对称基础减少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1.有效激励:弱化道德风险发生的动机

在供应链协议设计的过程中,核心企业必须贯彻激励兼容原则,即核心企业希望各合作伙伴所采取的行动只能通过使各合作伙伴利益最大化的行动来实现,使各合作伙伴有足够的激励按照核心企业的意愿去行动。(1)针对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的激励机制。首先,根据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确定其收益。其次,考虑到外生变量对行动结果的影响确定合作伙伴的收益。由于行动结果还取决于外生变量的影响,因此应对外生变量所引起的风险在核心企业与合作伙伴之间进行分摊。由于外生变量对于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都是不可控因素,因此,在拟订供应链协议时,核心企业应事先预估出自己与合作伙伴各自的风险系数。(2)针对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的激励机制。首先,以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作为其收益确定的主要变量。由于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能够被容易地观察到,则核心企业首先应根据合作伙伴的努力程度确定它们的收益。各合作伙伴努力程度越高,所获得的收益越多。其次,以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作为其收益确定的辅助变量。由于合作伙伴的行动结果同样可以观测到,核心企业就可以对合作伙伴的行动努力程度与行动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行动努力程度与行动结果出现明显的非对称,则要追究其中的原因。

2.信息共享:动摇道德风险发生的基础

弱化道德风险发生的信息非对称基础在供应链管理环境下,可以通过建立和完善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减少供应链节点企业之间的信息非对称现象,动摇道德风险发生的基础。

对于制造企业而言,通过建立ERP (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 系统,在注重对企业内部包括物料、设备、人力、资金、信息在内的所有制造资源进行总体计划和优化管理的同时,通过EDI( 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交换) 或互联网,实现与供应商、经销商、物流服务提供商乃至最终顾客的信息共享。ERP 系统通过定义事务处理相关的会计核算科目与核算方式,使得在事务处理发生的同时自动生成会计核算分录,保证资金流与物流的同步记录和数据的一致性,可以根据财务资金现状追溯资金的来龙去脉,并进一步追溯所发生的相关业务活动,改变资金信息滞后于物料信息的状况,便于实现对合作伙伴的实时控制。尤其是随着供应链管理的深化,ERP 系统将日臻完善,信息非对称的现象将日益减少。

四、结束语

供应链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是供应链管理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所以如何解决好这个问题就成为供应链管理的关键。通过以上分析,我们给出了不同问题的解决办法,即建立信息传递机制和合作伙伴的激励及信息共享。通过这几个对策使我们能有效的解决供应链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

[2]陈剑冯蔚东:虚拟企业构建与管理[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

4.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四

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档案保管在中心,落户延安西路900号的人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具体办理办法如下:

一、办理各类证明、公证:

1、办理普通证明

普通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个人经历证明、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考研究生证明、存档证明等。可当日办理完成;证明材料如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凭借《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个人提供材料要求:

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若委托单位已经退工,需提供单位退工证明。

2、办理公证证明

可当日办理完成;证明材料如需加盖派出所公章,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凭借《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个人提供材料要求:

 个人到公证处或有关部门领取的专用表格,并如实填写;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若委托单位已经退工,需提供单位退工证明。

3、办理申办企业负责人审查函

当日受理,三个工作日后可以凭借《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领取。个人提供材料要求:  个人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的《申办企业负责人审查函》一式二份,并如实填写;《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若委托单位已经退工,需提供单位退工证明。

4、补办《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遗失可到受理部门申请补办。个人提供材料要求:

委托单位出具的单位介绍信;若委托单位已经退工,需提供单位退工证明。

 若缴费时间超过一年,还需提供付费凭证原件。

二、办理《劳动手册》、录用及退工手续

1、新办《劳动手册》及办理首次招工录用

当日受理,5个工作日后可领取《劳动手册》,所需材料:

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就业报到证》复印件一份;

《上海市单位招用从业人员名册》;

一寸照片二张

 劳动合同原件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办理退工

已办理过招工录用的单位,办理退工需要以下材料: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原单位开具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红色联)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办理招工录用

材料要求如下:

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劳动手册》;

《上海市区(县)职工录用名册》;

原单位退工单(绿色联);

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劳动合同原件

三、办理档案转移

 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办理,党组织关系和户口如挂靠在本中心,须首先办理党组织关系和户口迁出;

 提供委托单位同意转档的证明或介绍信;若已退工,则提供退工单。

 档案接收部门开具的《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若委托单位自身有档案管理权的,可直接开具《催调干部人事档案通知单》或由单位党委开具调档介绍信;

 若档案接收部门来人提取档案,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来人需出示有效的身份证明。

 如未落实工作单位,可凭本人户口簿申请将档案转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

四、办理户籍证明

 落户中心集体户口的毕业生如需户籍证明,可以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前来窗口申请办理“户籍证明”登记手续或直接在.cn网站上申请办理;

 申请办理时需要告知受理人员办理“户籍证明”的用途;

 窗口办理好登记手续后,可以于次日下午带好《户籍档案受理凭证》来中心“领取处”领取户籍证明。

 新办理入户“中心集体户口”的人员,若需要办理户籍证明,须在办理好入户手续的第11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户籍证明登记手续。

五、居民身份证办理

1、普通《居民身份证》办理

个人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专用照片一张,填写《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登记办理。登记办理后受理人员将提供“领取单”,根据“领取单”上的领取时间(一般为三个月时间)前来受理部门领取新的《居民身份证》。身份证遗失的人员需要单位开具遗失证明或提供派出所开具的遗失证明。

个人可通过声讯电话16886023或到受理部门查询身份证办理情况。

2、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

因出差、办理社保卡、出国政审、补办银行卡等事宜都可算权益事项,个人可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两张身份证照片、用人单位的证明及本人的申请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加快《居民身份证》。加快办理《居民身份证》不能他人代办;用人单位的证明及本人的申请必须写明急需使用的原因和时间。从办理当天算起,三日后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到受理部门领取材料后到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办理临时身份证

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两张身份证照片、用人单位的证明及本人的申请到受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审核证明当日不可取,由受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电话通知本人前来领取,并及时到上海市公安局制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办理临时身份证须本人办理;一般情况下只有近期内出差的情况方可提出申请。

4、办理身份证报失

个人身份证遗失,需要单位提供证明申请办理报失,窗口受理后开具《居民身份证报失登记单》。

六、办理户籍迁移

1、毕业生已入户中心集体户口满一年或以上,或者个人购买产权房等情况,可申请将户口迁出,办理户口迁出需本人到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办理。

2、户口迁出前,个人应该首先征得迁往地警署(或派出所)的同意;若落户他人户口内,还应征得户主同意。

3、个人到受理部门办理申请迁户登记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按要求填写《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迁出申请表》(该表可通过中心网站.cn下载或到受理部门领取),并由用人单位盖章,若用人单位已退工或已变更用人单位,则提供退工单。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好户口迁出登记手续的第三个工作日后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到中心 的“领取处”领取户口迁移材料。

4、落户中心不满一年的,因本人结婚、购房等原因需要可以将户口迁出者,由本人来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应于办理好户口迁出登记手续的第三个工作日后凭《户籍档案受理凭证》到中心的“领取处”领取户口迁移材料。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时请提供以下材料:

 《户籍档案受理凭证》;

 《中心集体户口人员户籍迁出申请表》(此表可到中心领取或通过中心网站下载,未更换过单位的带好单位同意迁出户籍的证明或由单位在“申请表”上盖章,更换过工作单位或已办退工手续者不需要单位证明);

 户籍迁出人员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因结婚申请将户口迁往配偶方的,请带好结婚证、配偶户口簿;

 因本人购房申请将户口迁出的,请带好房屋产权证;

5.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五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六月七日 河南省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和《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是指在坚持农村集体经济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接受各行政村(含社区、村民组,下同)的委托,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实行统一管理的乡镇财政所、“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农经站等机构。

第三条 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必须保持财务审批权和经济活动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不得侵占、平调、挪用集体资产、资金和资源,不得侵犯村集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法规。

二、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设置出纳、会计和审核岗位,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设置档案管理等岗位。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会计由具备中级会计师资格或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

三、必须以村集体名义由代理机构统一在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分开保管印鉴章,相互牵制,相互监督。

四、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行政村集体“三资”台账,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逐步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五、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额度,由报账会计定期到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并领取备用金。

六、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是否合规、完整,手续是否完备;根据审核通过的原始凭证编制会计分录,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提供财务信息,配合做好财务公开;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工作。

七、对于财务票据入账要做到:没有经手人签字的不入账,未经民主理财小组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的不入账,未经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联签的不入账,应当经过村两委研究而没有研究的不入账,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开支不入账。要对村两委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进行核实把关,并将会议记录等有关资料备份留存,连同支出票据一起 入账。

八、对村级集体投资项目招投标和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情况的动态监管,审查公开竞价、招投标程序是否按规定进行,结果是否经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入账时,应当留存会议记录和相关合同等资料备案。

九、根据当年各村资金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

十、村级资金、代理机构资金以及乡镇财政资金严格分开。

十一、至少每季度汇总一次村“三资”管理使用情况,出具书面材料并加盖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印章后交由各村公开。

十二、对村集体“三资”实行动态监督,每年应至少全面检查一次,防止“三资”变动隐瞒不报等情况发生。

十三、定期对代理会计入账的原始凭证进行全部或抽查审核,重点审核会计分录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生成是否符合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制度规定。

第五条 县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村报账会计的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河南省农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委托代理服务机构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定期开展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检查,及时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被挪用、平调的村级资金必须限期退还,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并进行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移交纪检、检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各市、县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备案。

6.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追债用) 篇六

委托人:肖燕霞(以下简称甲方)受委托人:(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与(以下简称第三人)因 民间借贷 纠纷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追讨第三人所欠甲方债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如下条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担任其追讨债务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甲方委托乙方对第三人拖欠甲方的借款 万元及相应利息,通过调解、和解、调查取证、控告合法进行非诉讼追讨,不包括放弃、变更追讨请求。

甲方对乙方的《授权委托书》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一。

甲方与第三人的《借款担保合同》复印件附后作为本协议附件二。

三、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纠纷资料和基本线索。

2、甲方应为乙方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的背景资料和信息;

3、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了解纠纷解决进度情况。

四、乙方的权利义务

1、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约定向甲方取得代理费;

2、有权依据本协议及法律许可的范围实施委托事项;

3、乙方必须认真合法完成代理协议中的各项工作;

4、乙方随时可以向甲方汇报查证情况;

5、保守甲方的机密,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保密内容,本协议终止后全部交给甲方不留任何材料。

五、代理费和代理经费

(一)代理费

结合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经双方协商,乙方按风险代理方式收取代理费,即甲方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乙方按照收回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价值的25%收取代理费。甲方应自收到现金或接受现金等价物变现后三日内交纳代理费。

未收回欠款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代理费。

(二)代理经费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不另向乙方支付交通、差旅、办公等追讨经费。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支付代理经费。

六、协议的履行与解除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任何一方中途提出正当理由和依据,要求变更或解除协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为:自双方签字生效之日起90个自然日内。超过协议有效期的,本代理协议自动解除。协议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本协议约定的权利。

八、特别约定:

1、乙方不得使用绑架、非法拘禁、伤害、暴力、胁迫等法律禁止的任何行为向第三人及相关人员追讨债务,甲方对乙方所进行的任何非法行为不承担任何后果。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刑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甲方无关。

2、乙方需依合法途径追收所有拖欠款项,如有任何违反现行的法例及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未经本人同意之任何费用,一概与本人无关。

3、乙方追讨收回欠款的,必须直接汇入甲方账户或直接交付甲方,乙 方无代收欠款的权利。

九、双方就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管辖。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年 月

乙方: 年 3

7.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七

一、以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解读高校管理体制

经济学中, “委托人—代理人”问题是指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企业中, 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 代理人会利用监督机制不完备来侵占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产生的条件是“两权分开” (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 , 产生的原因来自目标差异 (委托人与代理人具有不同的目标) 和非对称信息 (交易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经济学中, 一般将交易中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代理人”, 而将不拥有私人信息的一方称为“委托人”。作为委托人, 一般无法控制代理人的不可观察行为, 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 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有所花费, 这在经济上是不合算的。所以, 无法依据契约来规范这些行为, 这就是所谓的委托—代理中的道德风险问题。但是当委托人和代理人有着同样的目标函数时, 道德风险不会成为问题。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 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1]。

我国的高等教育改革, 涉及到打破“条块分割”的办学体制、促进地方和社会办学、下放办学权力、改革高校内部管理体制等各个方面。但十几年的改革结果, 除宏观管理体制方面有所进展外, 高校内部体制改革却收效甚微, 高校发展的低效率状况远未改变, 这与当前我国提出的建设世界一流大学, 大学要成为国家和民族创新的主要基地等目标更是相差甚远。笔者认为, 高校发展低效率的根本原因来自高校中存在的类似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在监督不力并伴随激励机制缺陷的条件下, 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校长及教职工等会偏离学校的发展目标, 降低自己的责任心和努力程度, 片面追求控制乃至侵害学校利益, 这是引发高校各种弊端的总根源。上述问题就是经济学中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这一问题常常导致企业发展目标偏离和资源配置效率损失, 也会给高校带来同样的后果。

二、高校管理体制中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通过分析国有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校管理体制的“委托人—代理人”问题, 也会给高校带来类似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2]。

(一) 高校自主办学实现的艰难

作为下游委托人和代理人, 当学校上级主管部门自身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和评价时, 往往会出于自身利益片面加强对学校的控制, 不愿将招生、专业设置、人事安排、机构设立等学校应有的权利下放给学校, 甚至还经常干预学校的内部管理, 如向学校硬性塞人等。在缺乏应有的自主权情况下, 学校不可能按照环境或社会需要变化作出迅速和最佳适应性调整, 各项改革总是仰仗上级的命令进行, 高校自主办学就很难实现, 办学效益难以提高[3]。

(二) 学校管理松懈落后, 发展效率低

主管部门在加强对高校控制的同时, 又可能放松对学校的正常监督, 在缺乏有效监督或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某种私人默契的条件下, 校长会降低自己的责任心和努力程度, 疏于加强和改善高校管理, 而一流大学得益于一流的管理和教学、科研、学术水平, 这都来自基层教职工的兢兢业业以及不断的求知、探索和创造。但在学校管理层失职和监督不力的情况下, 可能会使教职工敷衍工作, 特别是在我国高校, 由于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配合, 教职工的积极性低, 工作效率低下。

(三) 学校管理者选拔机制和评估制度缺乏监督, 造成人才流失

我国高校管理者的选拔包括高校主管部门选择校长以及校长等校内各级管理者选拔下级管理者两个方面。在大学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而非初始委托人来任命时, 由于缺乏有效监督者, 造成这些单位或个人按照自己的目标和利益来行使这项权力以便加强自己的控制能力, 难以保证最优秀人才担任管理者。在委托—代理关系多层次化后, 高校的评估由下游的各级委托人承担, 但层级越多, 监督责任就越分散, 互相推诿最后造成责任缺失。这些下游委托人作为评估主体, 会按照自己的目标和利益, 要么可能对评估敷衍了事, 要么按照自己的标准进行, 难以保证评估的准确到位或公正合理。

(四) 行政权力强化, 学术权力弱化, 高校的教育使命发生偏离

教育主管部门或校长、系级领导总是倾向于加强自己对学校或子单位的控制, 提高自身的效用。他们往往偏离学校的发展目标, 醉心于强化行政领导权力, 扩大自己的控制规模和幅度, 甚至对学术也横加干涉。行政权力的强化必然带来“以政代学”, 行政不正当地干预学术活动, 层级控制严密, 组织僵化以及增加行政经费投入, 恶化资源配置的结果。高校的首要使命是培养高素质的毕业生和负责的公民, 另外是通过研究、创造和传播发展知识, 促进社会文化科学的发展。而高校学术权力的弱化, 使得教授学者热衷于行政权力和社会活动, 难以真正行使大学的真正使命[4]。

三、解决高校管理体制委托—代理关系问题的对策

我国大多数高校是公立高校, 经过改革, 主要有教育部所属和地方所属两种类型。“公立”意味着国家、部门或地方政府是学校的所有者和委托人, 而校长和教职工则是代理人。首先, 高校管理存在“两权分开”。高校的创办者, 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 自己一般并不直接管理学校, 而是聘请有经验的校长和教师来管理学校。其次, 办学者和学校管理者之间存在目标差异。高校创办者的目标可以概括为实现高校最优发展、效益最佳, 而校长和教职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再次, 高校办学者同管理者拥有的信息同样是不对称的, 所有者对校长和教职员工的行为更是难以监督, 高校中的信息分布不对称状况也更为严重, 监督成本高昂。另外, 随着高校“公有”程度的提高, 学校所有者即委托人的数量不断增加, 所要监督的代理人的数量和监督层次也相应增加, 这将大大提高监督成本和降低监督效率[5]。因此,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一) 完善市场中介, 实现高校自主办学, 加强中介评估和监督, 落实高校自治

市场体制优于计划体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借助竞争机制, 通过公司利润和股票市值等指标低成本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和监督。这个思路同样可以应用于高校的治理中。放权给学校, 发挥高校的自我调节功能, 落实高校自治, 一方面可以避免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直接控制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可以借助市场竞争机制来降低对学校的监督成本。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如果实现高校自主办学, 高校会面临招生、科研项目申请、学术声誉评价、毕业生分配以及众多中介机构的定期实力评估和排名等压力, 这些压力会促进高校努力办学, 高校举办者也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大学的发展, 并通过任免、奖惩和经费限制等措施较好地监督、控制校长等代理人。通过市场监督可以让社会了解高校的实力, 作为他们上学或工作的选择依据, 这将给学校管理层很大的压力, 促使他们辛勤工作, 努力办学。

(二) 实行两级管理, 减少代理层次

实行两级管理是指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高校。与中央管理高校相比, 地方管理的委托代理链要短, 监督对象数量更少, 监督应当更为有效, 各级代理人的工作努力程度能相应提高, 因此, 高校的发展更有效率。我国近年来的高等教育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将大部分教育部、部门所属院校划归地方管理, 以此促进地方办学的积极性, 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三) 改变校长的选拔和监督方式, 建立校长市场, 促进校长职业化

在我国, 大学校长的任命一般由上级 (系下游代理人而非初始委托人) 指派, 由于非对称信息以及代理人之间可能出现的不正常行为 (如根据裙带关系指派) , 校长就有可能得不到有效监督和约束。一是可以建立学校董事会, 由董事会选择和监督校长, 二是可以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和监督校长。同上级部门相比, 学校董事会和教职工能直接见证校长的行为和大学的发展状况, 而且他们中间许多都是社会名流、资深学者和专家, 具有更丰富的信息优势, 也关心学校事业发展, 让他们代替上级部门充当监督校长的委托人更为有效。还可以利用市场机制, 促进大学校长职位的竞争, 给校长更大压力。因校长面临被代替的危险, 故会努力工作, 这将大大降低对校长的监督成本。

(四) 完善激励机制, 促进自我管理

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是解决“委托人—代理人”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 但这得益于建立有效的个人激励机制。个人的基本激励来自个人的投入产出和报酬的一致性, 也就是个人可以排他性地享受自己的成果[6]。目前, 我国高校中的激励机制存在很大的缺陷, 工资的低微和“大锅饭”、职称评审的论资排辈和行政干预、升迁提拔的任人唯亲、评估的不公正、学术地位低下等严重挫伤教职工的积极性, 结果是优秀人才大量流失和学校发展效率的低下。完善激励机制的关键是要改革工资制度, 提高工资水平, 实行差别工资;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性, 打破论资排辈;任人唯贤;提高学术权力和学术地位[7]。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稳定发展, 我国的高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大学已经从传统的社会边缘走到了社会中心。然而我国的大学治理却在长期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下陷入低效率困境, 在构建世界一流大学的道路上仍然不甚乐观。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入手, 研究高校中存在的类似国有企业的“所有者缺位”问题, 并对高校管理体制的创新提出相应的措施。

关键词:委托,代理,高校,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9:78-280.

[2]费方域.企业的产权分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8:134-211.

[3]杨明.政府与市场——高等教育财政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30-500.

[4][美]伯顿.R.克拉克;王承诸译.高等教育系统——学术促进跨国研究[M].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4:50-390.

[5]王寰安.高校“委托人—代理人”问题及管理体制创新[J].江苏高教, 2001, (6) .

[6]张庆媛.我国国企改革过程中委托代理机制问题研究[J].内蒙古统计, 2009, (2) .

8.委托代理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委托代理 股票期权 激励

1 名词解释

1.1 委托代理 该理论是美国经济学家伯勒与米恩斯首次提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由于掌握的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一方通常无法低成本地控制对方,因此会产生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代理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惜牺牲委托人利益,所以该理论核心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最优契约的设计对代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使代理人能从自身利益出发做出对委托人最有利的选择,对代理问题通常使用监督和激励的方法,但是再严厉的监督都离不开代理人的自觉,所以为了更好实行监督,通常剩余控制权的所有者会通过让代理人参与剩余索取权的分配来实现对地实施监督[1]。股票期权激励机制就是利用该原理而设计出来的激励机制,通过让代理人有机会分享收益对引导他的行动与股东利益相吻合。

1.2 股票期权 “期权”原本为经济学的一个名词,指给予当事人权利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售出有价证券的契约[2],如果到期约定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则可以通过行权赚取差价获得利益,如果低于市场价格最多损失为权利金,所以将受益无限损失有限的期权引入公司的管理,作为公司的激励制度,其具体做法是公司股东或者董事会通过授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骨干,在给定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让其持有公司的股权。采用股票期权激励机制能够让管理者享受股票升值的收益,从而提高管理者的责任感和约束力,也可以形成对管理者的长期激励,该报酬能否实现取决于管理者能否通过努力来实现公司的激励目标。

2 实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的必要性

2.1 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会给企业带来代理成本。代理成本是指企业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所产生的所有费用[3]。因为存在信息不对称,所有者难以得知管理者是否有为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而努力,而股票期权将管理者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从而使管理者做决策时能更加考虑股权权益。此外企业对于管理者的薪酬激励中的工资、福利、津贴都是企业为激励所支付的成本,对于企业而言无疑是一笔较大的支出,尤其对于刚刚设立的,处于起步阶段的企业而言,难以支付给管理者较大的现金流,但是如果薪酬水平不合理又难以吸引优秀人才,股票期权激励则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股权激励对于管理者而言是不确定的预期收入,这种收入是在公司经过多年发展增长在股票市场上得以实现,既不用让企业为激励管理者而支付大量的现金,同时也将管理者的经营绩效与其薪酬结合起来,将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长期绩效集合起来,达到开源节流的效果。

2.2 有利于吸引和留任优秀人才 一个企业经营的成败很大程度是来自企业管理者的判断和决策,股票期权的激励制度在吸引选择优秀人才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建立股票期权机制,需要企业有一套合理有效的绩效评价体系,只有给予管理者充分的股权激励,才能够吸引优秀的人才前来就职,在企业的绩效考评那些能够提高企业绩效、为企业带来利润的管理者则通过股权获得更多的利润,既为企业选拔出优秀的管理人员,也可以不断提高企业的绩效。由于股票期权激励是一种长期激励,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管理者转换工作的机会成本,有利于留住人才,并且利用股票激励也可以促使管理者站在长期发展的角度,有利于人才的稳定和企业经营的稳定。

2.3 有利于纠正管理者的短视心理和行为 由委托代理理论我们可以看到,股东追求的是企业的帕累托最优,考虑的是长期绩效,但是管理者作为一名经济理性人考虑的如何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管理人员更多的以自己任期内的经营绩效作为评价和考察自身能力的指标,因此相较而言那些需要长期才能凸显成果和回报的项目,管理人员并不愿意进行投资,因为这些项目发挥作用获得收益的时候管理者可能已经离职或退休,无法享受到其利润,所以管理者更多是追求短期利润,但管理者的做法对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长期发展而言是不利的,所以股票期权可以解决委托代理中代理人短期行为,通过让管理者持有公司股票而享受公司长期发展带来的收益,避免其短期行为。

3 结语

虽然股票期权激励制度在国外已经发展相当成熟,但是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经历股权分置改革,现又处于大力推进现代企业的制度建立,期权激励制度发展仍较为缓慢,但是实施股票期权对企业,股东管理者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所以目前在国内大力推广股票期权仍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参考文献:

[1]张锦.现代公司管理[M].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P101.

[2]汪伟农.期股(权)激励方案策划与设计[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3]熊敏鹏,余顺坤,哀家海.公司薪酬设计与管理[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P328.

[4]杨蓉.证券市场与公司治理研究[M].上海财经出版社,2007.P 183.

[5]陈维杰.我国上市公司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研究[J].山东财经大学,2012.

作者简介:

9.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诉讼代理 篇九

甲方:

乙方:

甲方因与纠纷一案,委托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为甲方保守秘密,按照规定时间参加诉讼或进行非诉讼法律事务。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坚持违法要求时,有权终止代理。依法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四、如乙方非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故终止履行合同,收取的费用退还甲方;如合同签订后甲方要求解除委托,终止本合同,乙方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与对方当事人和解或撤回诉讼、仲裁、非诉讼活动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

六、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为下列第____项:(1)特别授权:代为提出、变更、放弃、承认诉讼请求,参与诉讼、调解、和解,提出反诉、上诉等;(2)一般代理:参加诉讼、调解等程序性工作,对甲方实体权利不做处置。

七、经双方合理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元,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乙方办理案件发生的办案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八、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或提供相关资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代理。

九、甲方向乙方或乙方指派的承办律师提交证据原件的,应当向乙方索要凭证。

十、乙方在签定本合同之前已向甲方解释收费规定及标准。本合同为乙方已准备好标准文本,在本合同签署前已提交甲方进行详细研究,乙方愿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下采纳甲方的合理意见。甲方对本合同的所有异议均在签署之前与乙方协商。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本审终结止(包括判决、调解、案外和解、撤诉、甲方自行解除委托、非诉讼解决等)。

甲方:乙方:

上一篇:酒店整改方案下一篇:开心笑话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