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2024-06-29

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精选10篇)

1.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一

奥吉通嵌入式软件通用解决方案特征

“嵌入式的特征是元件耦合性, 嵌入式软件本身不是单纯的软件, 而是与硬件密切相关, 如底层的操作、各种接口、中断。搭建嵌入式软件运行和测试环境的方式有很多, 如全数字、半物理、全物理, ”郑总表示, “这只是奥吉通的一种分类方法。在嵌入式领域, 没有更多可参照的, 全靠自己定义。由于产品种类很多, 客户可以根据不同的对象、单元、部件、系统以及不同的生命周期 (方案论证、测试、验收、维护等) 选择不同的产品。嵌入式的魅力和困难就在于很难找到一个比较通用的解决方案。”

在兼容性上, 奥吉通为客户做了充分的考虑。郑总说:“我们整个产品系列有内在的延续性和技术上的连贯性。我们提倡的是全生命周期和综合一体化的嵌入式软件解决方案。全生命周期是从一开始的需求分析和概念设计直到生命周期的结束。综合一体化指全数字、半物理、全物理本身在全生命周期的概念上要建立一体化的概念。例如, 客户刚开始设计的时候没有硬件, 使用的是全数字的方式进行设计和验证。当他要使用一个带有硬件特征的半物理方案时, 我们一定要保证他原来在全数字方案里的仿真用例、测试用例和分析数据也可以在半物理方案中使用, 并且可以延用到加了更多的硬件特征的方案中, 直到最后使用在全物理方案中。这样可以保证不同研发团队在不同的研发周期工作时可以重用、共用有关的知识, 形成一个完整的、流畅的整体。这是我们提倡的现代嵌入式软件工程的一种新的理念, 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新的嵌入式理念。”

勇往直前

奥吉通成立10周年, 这10年里, 也走过了许多艰难的历程。成立之初, 是以代理、销售和咨询外国的产品为主。郑总表示:“我们很幸运, 在嵌入式领域里, 国外的产品并不占有统治的地位, 我们在这个领域找到了可以发展的空间, 从而开发出8大类、40多种嵌入式产品。未来, 我们将从嵌入式软件工程向嵌入式系统发展, 将嵌入式系统组合成一个大系统, 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奥吉通的产品就是“自主创新”的成果, 郑总语重心长地提出了自己对我国自主创新的看法:“我国这几年一直在提倡从“中国制造”到“中国智造”。但由于一些原因, 中国在很多高科技, 尤其是在计算机相关的领域, 还处在成长阶段。当然这也是不能一蹴而就的, 需要一个长期积累和成长的过程。奥吉通将尽绵薄之力, 为国家创新, 特别是在嵌入式领域的创新做出贡献。”

郑总也根据自己的经验, 对创业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创业首先需要有一定的工作和资金积累, 一定要找到与别人不同的地方, 达到差异化, 也就是要创新。目前, 一些规模较小的高科技公司生存率和成功率很低, 我建议他们走自己的路, 开发一些目前还不完善的、需要补充的产品和技术, 寻找落脚点。”

争做领头羊

目前, 在嵌入式软件领域, 理论远远落后于实践。因为尖端嵌入式技术的应用主要局限于航空和军事方面, 例如空客380、波音787、F35战斗机, 这些技术在国内外都是保密的, 其理论和方法我们只能看到冰山一角。在民用方面, 郑总表示:“目前在嵌入式领域, 特别是在工具类产品和嵌入式软件方面没有领头羊。但是, 现在很多国际大公司都看到了嵌入式市场的前景。这些大公司通过收购等手段介入到嵌入式领域中, 其业务不再局限于纯粹的硬件或者软件, 而是软硬结合。因此要加快研发过程, 走国际化道路, 这是大势所趋。目前, 我们的产品在技术上已经处于世界前列, 希望能抓住这个机会, 成为嵌入式软件领域的IBM。”

2.科技(软件开发)公司面试邀请函 篇二

先生/女士:

您好!

我公司行政部通过电子邮件收到您的简历,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任和选择。经过行政部初步筛选,我们认为您基本具备_________ 岗位的任职资格,因此正式通知您来我公司参加面试。

具体要求详见如下:

一、面试时间:2012年12月22日 上午9点(乌鲁木齐时间)

二、面试地点:xxxx市中山路226号xxxxx大厦26xxx室

三、携带资料

携带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书(UI设计师带几篇成功案例)等相关证书及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行政部,xxxxx

2.联系电话:0991-xxxxxxx,138xxxxxx

3.如有其他不明事宜请与我们联系

乌鲁木齐xxxx有限公司

3.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三

1.QTP中RO与TO的区别?

TO是Test Object的简称,RO是Runtime Object简称,既用来区分仓库对象和实际对象,又用来区分对象的封装接口和自身接口。

从实际作用上来看,应该说TO就是是仓库文件里定义的仓库对象,RO是被测试软件的实际对象。

QTP为用户提供了两种操作对象的接口,一种就是对象的封装接口,另一种是对象的自身接口。对象的自身接口是对象控件本身的接口,对象的封装接口是QTP 为对象封装的另一层接口,它是QTP通过调用对象的自身接口来实现的。两种接口的脚本书写格式的差别在于:自身接口需要在对象名后面加object再加属 性名或方法名,封装接口就不用在对象名后面加object.2.QTP中OBJECT SPY的作用?

查看对象,在查看窗口里有列出这些接口,包括属性和方法。

窗口中间有选择栏让你选择Run-time Object或者Test Object,当你选择Runtime Object时,它显示的就是对象的自身接口(自身的属性和方法)

当你选择Test Object时,它显示的就是对象的封装接口(封装的属性和方法)

3.编写在QTP脚本,实现向记事本中输入 “0123456789ABCDEFG”后,按ENTER? SystemUtil.Run “C:WINDOWSsystem32notepad.exe”

Window(“Notepad”).Activate

4.新公司法下的公司章程自治 篇四

公司法的规定赋予了公司章程更大的自治空间, 使之可以在公司治理领域发挥鼓励创新、提升公司治理整体水平的作用。

一、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自治范围的扩大

扩大公司自治范围, 是新公司法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新公司法大大扩充了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范围, 从片面、过度的控制和管理转向对企业经营自治的尊重、对运营效率的追求和对市场机制的有效运用。

1. 新公司法扩大公司治理制度实体权利方面的自主性。

新公司法扩大公司治理制度方面的自主性表现在以下方面:

人员自主性。新公司法规定了章程对法定代表人的选择权, 可选择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 并且, 新公司法将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交由章程规定。同时, 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章程加以细化规定。

职权自主性。对于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新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的兜底条款。对三者的职权规定兜底条款, 可以使公司在章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和职能需要赋予三者其他职权, 以适应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实际, 实现公司平稳有序的运作。

决策自主性。公司章程决策自主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 新公司法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中“但书”的规定取消了以往“以资论权”的硬性规定, 允许股东通过协商做出其他安排。其二,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除法律外, 由章程补充规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行使权力的具体途径, 此项授权规范使公司可以对其决策的方式和过程通过章程加以固定和随时调整, 实现公司自治。

存续自主性。股东作为出资者, 有权依自己的意志通过章程的形式约定公司解散的原因, 但是公司是否依照章程约定解散, 股东仍有最终的决定权。同时新公司法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公司法给予了公司对自身命运的决定权, 并通过章程这一“公司宪法”予以实现。

2. 新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范围在公司治理制度程序权利方面的自主性。

新公司法扩大公司自治范围在公司治理制度程序权利方面的自主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章程内容自由化。新公司法减少了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自治要求公司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尽量减少, 除了涉及公司有效组织、运作和股东权利保护等应当规定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事项, 其它事项都应为非绝对记载事项, 由股东自由做出对公司最有利的选择。

会议程序操作的自由。会议程序操作的自由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新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对召开股东会的通知程序允许章程做出排他性规定, 允许公司章程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做出补充性规定。这体现出新公司法在会议程序方面赋予章程自治的空间, 允许章程自主安排会议程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方法的自由。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权由哪个机构行使, 可以防范公司经理或其他高管自行决定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防范公司财务腐败, 使公司财务秩序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3.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方面扩大公司自治范围。

新公司法的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出了较大的改动, 赋予了公司在资本方面更多的自由权利。

利润分配自由。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 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在新规定下, 公司章程可以基于公司的经营状况, 以最合理的方式约定股利分配方式, 充分体现了公司的契约和自治性质。

股权转让办法的自由。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不再是强制性规定, 而是任意性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的股权转让办法, 可以采用新公司法中的指导性规定, 也可以自行制订符合股东意愿的不同规定。

股权继承自由。新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 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条确立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的原则, 同时也允许公司章程做出其他安排。

二、新公司法规范下公司章程自治应注意的问题

1. 树立公司章程意识, 制订切实可行的公司章程。

长期以来, 人们在公司实践中, 缺乏必要的公司章程意识, 公司章程的制订, 变成了僵化的填空, 内容大多千篇一律, 不能反映公司特性, 不能反映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不利于公司的良性运转。新公司法中大大扩大了公司章程自治的范围, 市场主体在公司实践中应树立强烈的公司章程意识, 制订符合本公司实际的个性化公司章程。

2. 避免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

尽管新公司法大大加强了公司章程的自治程度, 扩大了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 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也是相对的, 公司章程的自治是有边界的, 章程的制定不得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 在制定章程时还应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利, 应为股东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如果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 超越公司自治的边界, 则章程的相关条款则是无效的。

3. 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 完善两会议事制度。

新公司法放大了公司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安排上的自治空间, 允许公司章程对股东会、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做出特殊的设计。关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制度, 新公司法只对一些重大议事规则如临时股东会召集情形、股东会召集权在特殊情形下的安排等做出原则性规定, 而对于其他具体细致的议事制度安排, 则交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总之, 合理划分股东会、董事会职权, 建立完善的两会议事制度, 将有利于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的良好发展和需要。

4. 扩展和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

新公司法在监事会制度整体设计上, 以扩展强化监事会职权和作用为目标, 在监事会职权、监事会人员组成、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及监事会履行职权的物质基础保障等方面都作了详尽规定。我们应当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新公司法对于监事会制度立法上的重大变革, 在公司章程设计中, 要根据新法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建立健全一个强大有效的监事会运行机制。

5. 根据需要扩大、缩小、细化经理职权。

新公司法既规定了部分经理职权, 同时又明确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职权另行规定。换言之, 公司章程既可以扩大经理的职权范围, 也可以缩小甚至剥夺其某些职权。股东在制订公司章程时, 应当充分认识、理解和运用新公司法在确定经理职权上给予的自治空间, 根据实际情况, 清晰划分董事会和经理的权力界限。

6. 建立转投资、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制度。

新公司法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给予了放宽, 关于对外担保、关联交易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 新公司法对于这类事项的规定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规定。法律实质上已把这类事项的处置权交由股东通过公司章程来自行规定。因此, 股东在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时, 应当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 对这类事项的决议制度进行严谨的设计, 最大限度地防控法律风险, 保障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7. 对股权“退出”机制作出特殊安排。

5.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章程 篇五

学校地址:厦门市集美区孙坂南路1199号(邮编36102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主管部门:福建省教育厅

二、学校简介

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面向全国高考统招、具有独立建制的全日制高等院校(院校代码14059)。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月起,由重点本科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入主办学;4月起,学院由民办非企业转制为事业单位。学校位于厦门市集美文教区,校园占地面积800多亩。

三、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具体以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编印的20高等教育考试招生计划本公布为准。

四、招生录取组织机构及录取规则

1.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高职招考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2015年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2.成立以学校党委分管纪检的院领导为组长的.纪检监察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的各项工作和处理各类招生投诉。

3.录取规则:

(1)坚持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2)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2015年高考各类别各专业均实行按“专业清”的录取规则:先将考生按照其第一专业志愿分成不同的队列,然后每个队列内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规则排序后,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依次录取;对于第一专业志愿未能录满的专业,将依次从第2、3、4、5、6专业志愿报考的考生中按上述方法递补录取,直至录满为止,各专业间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均未录取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分数情况可调剂到相关专业。投档分数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一阶段录取后仍有专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则进行第二、第三阶段录取。第二、第三阶段录取时实行同样的录取规则。

(3)报考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身体健康状况良好,体检合格。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考生入校后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报福建省教育厅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4)各专业招生均不设男、女生比例的限制。

(5) 录取期间,请考生及时关注省考试院及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信息网,并保持手机畅通,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尽可能通过考生报考时填写的联系电话与考生加强沟通联系。经省考试院核准,录取工作结束后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将及时在招生信息网上公布录取结果。

五、2015年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招考收费项目、标准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及学校最终确定公布的收费标准执行,退费办法按闽价〔〕费154号文件执行。

六、学历文凭和学生待遇

高职招考录取的学生属国家计划内统招生,学生毕业颁发福建省教育厅统一印制、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专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认证,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在学费、学籍管理、学历文凭、“国家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及学校的奖、贷、助学等方面与普通高考高招录取的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七、咨询、查询、联系方式

凡志愿报考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的考生,可登录站或来电咨询厦门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办学情况和有关招生资讯。招生办网址:zs.xmist.edu.cn,学院网址:www.xmist.edu.cn,招生免费咨询电话:400-808-5022、咨询热线:0592-5591111、5531111,招生咨询QQ:19921412、1365418647,招生办传真:0592-6276719,招生投诉电话:0592-6276779。

6.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章程 篇六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名、举办者及校址

学校名称: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举 办 者:四川芙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大学路59号 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第五条

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

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

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院注重内涵发展,控制适当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10000人左右,其中本科生7000人左右。

第八条

办学层次:由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高职教育。

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以专科教育为辅,本科学制4年,专科学制3年。

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

第十条

学院以工学和管理学学科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院逐步开设本科专业不少于15个,适当保留部分专科专业。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院健全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学院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学校改革发展,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维护学院稳定的工作体系。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第十五条

学院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院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研究等。

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方2人、院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专家1人。其中3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届理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理事会章程选举产生。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出资方担任。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关于理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2/3以上的理事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2.1/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院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

(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四川芙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富明。

第二十二条

学院性质为非营利公益性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院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

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工会组织及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义务。

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学生校内申诉等规定提出申诉或诉讼。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鼓励教师技术创新。

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关心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与综合素质的提高,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八章 学院财务、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经济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费收入;

(三)贷款;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年9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1,141,049,966.10元。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

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

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四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院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学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学院修改章程,须理事会2/3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学院成立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7.公司章程若干法律问题浅析 篇七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 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 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 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作为法律拟制的人, 公司权利能力的获取、行为能力范围的界定及独立人格的成就无不与公司章程密切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 章程之于公司类似于宪法之于国家。

当今公司章程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理论研究层面。由于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引发了理论界对公司法及相关规范的高度关注。但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公司自治、公司治理结构等相关领域, 对具有基础性课题意义的章程的研究却有所不足和遗漏。

第二, 立法层面。首先, 公司法就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如, 我国公司法关于章程记载事项的规定中, 以“应该记载的事项”统领了“绝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及“任意记载的事项”而未进行类型化的区分。这就容易导致公权力介入私人意思自治力度与程度的模糊, 既不利于降低公权力管控的盲目性, 又不利于提高公司自治的自由度。其次, 立法体系中相关规定的协调性不足。如, 我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均未有效涉及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及章程三者效力冲突的问题。再次, 与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契合度有待改善。如, 我国公司法中对公司章程无效的救济以行政和刑事方式为主要手段, 与民商领域提倡的自由自治及市场经济的规律背道而驰。

第三, 实践层面。章程作为公司独立法人人格的奠基石涵盖公司的设立、运营及解散三大方面, 对内体现并保障了公司自治的实现, 对外披露了公司的实力与资信, 成为国家管控、服务的依据及第三人获取信息的主渠道。然而, 实践中却出现了公司章程大同小异、千篇一律的泛化趋势。上述问题的存在, 导致公司章程无法有效起到与其地位、性质、功能相匹配的作用, 既不利于公权力的适当介入, 也不利于公司独立人格的充分实现。

二、改善上述问题的思路

(一) 准确厘清公司章程性质的定位

关于章程性质的界定存在着契约说、自治法说、宪章说、权力法定说、规章说、秩序说等论点。其中, 以契约说、自治法说和宪章说最具影响力。契约说来源于经济学家提出的公司契约理论, 它强调了公司发起者、股东之间的“契约束”, 突出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性, 但该论点却无法对一人公司章程进行解释, 也无法解释公司章程的要式性、公开性与对外性, 同时也不利于股东权利的保护。宪章说侧重强调公司章程的至高地位, 严格限制章程的修改。该论点带有浓厚的公权力介入色彩, 留给股东的自由空间过于狭窄, 与市场经济规律不兼容。自治法说认为公司章程是一般意思对个别意思进行拘束的表现和依据, 对公司内部具有普遍的效力。该论点类似于“凯尔森的次级秩序理论”, 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契约说和宪章说的缺陷, 但在逻辑关系上却引发了法律确认章程效力与章程自身即产生效力这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就其本质而言, 章程性质之争涉及到了公司法在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分配方面的价值取向问题。公司章程本身具有的混合性属性决定了契约说与自治法说的融合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实践中, 英美法系部分国家的公司法关于章程由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共同组成的规定就有力地作出了佐证。这一趋势为我们启迪了新的思路。

(二) 全面、及时把握章程功能发展的新动向

一般来讲, 在公司设立之前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要件。在公司成立后, 对内章程是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石、股东控制权的依据及经营者的行动指南。对外章程起到公示披露、预测经营、防范风险及处置纠纷的作用。随着公司章程中目的条款的泛化、资产条款的虚化及公司法中强制性规范的缩小与任意性规范的扩张, 公司章程的功能也出现了“内强外弱”的新趋势。全面、及时把握公司章程功能发展的新动向, 相应调整公司法关于名称条款、资本条款、财产责任条款、治理结构条款、权利义务条款的相关规定, 从而赋予公司权力能力、行为能力及独立人格以新的生命力。

(三) 根据市场经济法治精神的要求, 调和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比例, 规范公权力的介入与公司自治的保障

首先, 减少或消灭笼统性规定, 进行类型化的区分。明确公权力干涉私人意思自治的力度与程度, 降低公权力管控的盲目性, 提高公司自治的自由度。其次, 完善立法体系中相关规定的协调性, 强化体系性, 实现一体化。再次, 体现救济或保障方式的市场经济性, 减少或降低行政和刑事手段, 提倡与市场经济规律相契合的自由自治。

摘要:现代经济活动中公司已成为市场上最为活跃的元素, 以至于现代市场经济被称为“公司经济”。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及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石, 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功能。然而当今公司章程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就章程性质、章程功能及其发展趋势等问题展开探讨, 以期为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有益思路。

关键词:公司章程,性质,功能,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周有苏.新公司法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朱慈蕴.公司章程两分法论——公司自治与他治理念的融合[J].当代法学, 2006, (5) .

[3]孙英.论公司章程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公司无效[J].法学杂志, 2010, (3) .

8.太原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篇八

学校全称:太原科技大学

学校代码:10109

办学性质:公办

办学层次:本科

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办学形式:全日制

办学地点:本科

北校区:太原市万柏林区窊流路66号

南校区:太原市晋祠路二段264号

晋城校区:晋城市泽州县金村镇陵沁线666号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太原科技大学

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左良,太原科技大学校长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环境工程专业)颁发证书情况:

中方 太原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

外方 土木工程学士学位证书(赴国外学习2年者)

二、组织机构

1.太原科技大学根据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成立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的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2.太原科技大学招就处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太原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3.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下进行。

三、录取原则

1、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2、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

对 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的规定加分提挡,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对于高 考成绩总分相同,也没有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 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3、江苏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录取办法。录取时,采用高考成绩为基准成绩,按照分数优先原则进行专业分配;高考成绩相同时,参考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排序,择优录取。

4、内蒙古考生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5、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和具体规定确定提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6、中外合作办学的.环境工程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7、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是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和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提出的建议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按照规定预留的招 生计划数不超过总计划数的1%,主要用于各地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8、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类专业只招英语考生。其它专业提供英、日、德的外语教学。

9、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学生入学后,学校要统一进行体检,对在高考报名体检时弄虚作假者将作退学处理。

10、艺术类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该省划定的艺术类本科相应批次录取控制线;根据艺术专业省统考或联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11、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录取原则: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体育类本科相应批次控制分数线后,按体育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若专业成绩并列,则按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12、对符合条件的加分考生或降分投档考生,根据教育部和各省招委统一政策执行。

13、高职(专科)在山西省录取,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进行专业分配,专业间无级差。对于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按单科成绩依次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单科成绩排序的科目顺序为:文史类考生为语文、数学、文科综合;理工类考生为数学、语文、理科综合。

四、收费标准

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其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环境工程专业收费标准前两年30000元/年,后两年赴美国奥本大学学习的学生,按奥本大学规定缴纳学费等费用;未赴国外学习的学生按本专业的本科收费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人数30人。

五、奖、助、贷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奖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六、其它

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9.西南科技大学女生协会章程 篇九

女生:“风中的沙飞入我的眼睛,谁也不知道我的悲伤!” 女生协会:“风中的沙落到我的心里,谁都知道我在等你……”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性质

是服务于西南科技大学女大学生的学生社团,是宣传女生魅力,展示女生风采的完美平台。是学校女生文化的主要载体。

第2条 宗旨与基本任务 宗旨:

倡导当代女大学生自信、自尊、自立、自强,挑战自我,完善自我,实现自我人生价值。帮助女生由内而外,挖掘内在潜能,提高综合素质,全面塑造大学女生“永恒美丽”的新形象。以打造自信、美丽、成功、优质的女大学生。

“关爱女生点滴,给予无限关怀,全心全意为女生服务”

基本任务:

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活动氛围,组织会员相互交流,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目的:

以引领女生健康形象,提高女生文化素养,激发女生创造潜能、交流女生丰富情感为为目的。力图在社交礼仪、就业规划、娱乐交际等方面全心全意为女生服务,开展各种社交礼仪、就业指导讲座;开办各种实用礼仪培训班。

精神:

温柔的坚持

永恒的美丽

口号:

美丽由心开始,魅力由我展现

第二章

会员

第3条:凡本校在校学生,承认本会章程者,均可向协会提出申请,经考核批准后,方可加入本协会。第4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有权参加本协会主办或本协会联合举办的所有活动并利用本协会提供的一切条件提高自身素质。2)有权享受协会提供的一切优惠条件或服务。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实行监督。4)所有会员一律平等。第5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各项决议,服从协会领导。积极向协会提出有益建议,协助本会开展活动,维护本协会名誉。2)珍惜本会提供的一切便利条件,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交流及其他形式活动并完成协会安排的任务,节约资金和材料,爱护公共财产。3)团结友爱,互学互助。

第三章 协会机构组成及其职能

第6条: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由会长、副会长及各部部长统一管理协会事务,受会员监督。第7条:机构组成

策划部:负责策划协会的各类活动,议定各项策划书;

宣传部:宣传协会宗旨,负责社团形象设计,分发传单以及协会纳新工作,以达到宣传女生协会,树立优质社团形象的目的; 公关部:负责协会与校内外其他组织的联系,承担大型活动和外联工作以及资金筹措; 活动部:组织开展各类讲座、比赛、展览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锻炼会员能力;下辖美丽女生联盟和蓝颜部; 文秘部:负责协会内部联络,收集整理与协会活动有关的一切文字、照片等一切资料; 财务部:管理协会活动经费,做好财务帐目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第四章 经费

第8条:经费来源 1)

校方拨款 2)

团体及个人赞助

第五章 附则

1)协会会员每年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否则取消会员资格;

2)任何个人未经协会允许,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进行任何活动。

第六章

活动

女生协会本着“关爱女生点滴,给予无限关怀,全心全意为女生服务”的宗旨,全力从外表到内心包装每一位女生,丰富女生的内心世界和大学生活。我们通过开展

礼仪修养讲座 美容护肤知识讲座、免费画甲活动 “三八”母亲节征文 放飞演讲

联谊会、化装舞会

相应“反家庭暴力日”关爱女性活动 辅助校女工部开展“女生节”

“我的发型我做主”免费发型设计活动(和发廊合作)“西方励志”,“时尚前沿”,“知心话坊”等沙龙活动 技能交流活动:毛线编织、十字绣、烹调等

等一系列的活动为女生搭建一个展示自我,发展自我的平台。第五章

课程

女生协会针对女生开设的主要课程是:画甲班、瑜伽班、化妆班、礼仪班,手工班等

为了解决女生们心中的困扰,我们还专门设有女生协会的QQ群,让她们可以倾吐她们的心声。QQ群中的成员都互相帮助,以自己的经验帮助别人驱除她们在学习、生活及青春所遇到的烦恼。而女生协会邮箱的大门是向每一个女生敞开的,她们可以把她们的意见或建议e-mail给我们,也可以向我们倾诉他们的困难,我们也会一一回复。

协会邮箱:xkdSupeGirl@163.com 第六章 发展方向

1,协会要明确定位,发挥社团优势,充分发挥社团的广泛性、社会性、专业性,并对协会的性质给予明确的建议,定性为专业群众性组织。

2,2,创新载体,倡导良好风尚,权衡女生优劣势,把握主流,注重多方面发展,为我校女生创造各方面平台。

3,3,注重实效,真正帮助女生成长成才。

女生协会的成立为更好地关心女生生理、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女生生活、学习情况创造了一条捷径。用智慧撑起航帆,用执着恪守追求,相信女生协会的明天一定会更好,成为我校女大学生的,一个充满温馨快乐,生机勃勃的家,来显示女生的丰姿,美丽,才华与智慧!

在西南科技大学这样的理工科院校的女生更要讲究优雅气质,也要学琴棋书画,学待人接物。我校成立女生协会,力争“打造淑女大学堂”。所谓优质女人,关键在于质。气质、品质、慧质、体质,哪样都不该缺,都要齐备。因此,本社团开设的特色活动有:

一、大纲形式篇: 1,社员大会篇 2,护肤美白篇 3,瑜伽篇 4,化妆篇 5,服饰丝巾篇 6,化装舞会篇 7,礼仪礼节篇 8,饮食文化篇 9,社员晚宴篇

Super Girl女生协会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有效使用效益,促进本社工作的发展,根据我校有关财务制度,结合本社自身的特色,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西南科技大学Super Girl女生协会。

第三条

本社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有关财务制度;坚持勤俭节约的方针;正确处理社团发展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四条

本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财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各种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防止公共财物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本社经济行为;如实反映本社财务状况;对本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第二章

财务管理机构

第五条

本社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本社财政工作实行社长负责制。本社设置组织部,在社长的领导下,指派组织部统一管理本社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本社收入包括:

(一)上级补助收入,即从社团部和挂靠单位取得的日常行政经费、活动经费及专项资金。

(二)赞助收入,即通过外联从外界企事业单位取得的赞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八条 收入管理:

(一)上级补助收入由本社办公室统一负责管理。

(二)本社赞助收入用于本社各项活动的开展及日常管理,为本社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理事会有知情权;社团联合会的赞助收入将用于日常管理及为各社团的发展提供条件。

第九条

本社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社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本社支出包括:

(一)本社理事会及各部日常行政经费、办公用品费用等。

(二)本社活动经费,包括宣传经费、场地设备费用、交通费用等。

(三)其他费用等。

第十一条

支出管理

(一)活动经费申请:严格按照有关活动申请的条款进行。

(二)活动资金的报销:本社干事必须在办公室统一办理报销业务。注销凭证有活动财务申请表、商用发票等。

(三)日常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的申请与报销:[100元以下的管理费用由办公室批准即可;100—1000元以上的由社长批准;1000元以上(包括1000元)上报理事会,经会议讨论后方可通过。

(四)一般商用收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原因使用了商用收据,由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

本社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代替。第五章

财务监督

第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本社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本社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本社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十五条

本社组织部定期去社团部汇报工作,接受校团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社制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报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对本条例的修改必须由理事长(即社长)或1∕3以上的理事联名提出修改议案,通过理事大会2∕3以上表决认同,报请社团联合会最终通过修改。

第十八条

10.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篇十

一、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

根据我国《公司法》, 制定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 还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 都必须制定公司章程。章程被视为公司以及相关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的基本法律文件。关于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和运行中的基础性地位, 各国法律都予以确认。公司章程体现了鲜明的自治色彩, 是股东表达个人意志、主张个体权利的基本依据。公司章程为股东提供了自治空间, 为《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奠定了基石。

章程的制定主体是股东, 体现了股东的自由意志。章程从广义上说属于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 但是这种契约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 (狭义上的契约关系) 。虽然两者都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但是狭义上的契约是当事人意思表示错综的合致, 所形成的是一种彼此相对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双务合同中, 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对应的是对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公司章程中各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平行的, 各方的利益是一致的和共同的。简言之, 一般的契约旨在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通过股东的共同行为设立一个新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 公司章程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对所有股东是同样适用的, 只要是公司的股东, 都一体享有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并无差别地承担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义务。

二、公司章程的自治性与《公司法》的法定性之间的关系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 是股东自由意志的载体。正是由于公司章程的自治性, 我们才将《公司法》定义为私法。但是, 在公司法中已对股东权利做出了明文规定的情况下, 公司章程对股东权利的规定又会处于何种境地?或者说, 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的规定之间存在何种关系?公司法中存在两种性质不同的规范: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强制性规范大多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 (如债权人) 而设, 对于这种规范, 公司、股东、公司的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主体必须无条件地遵守, 换言之, 强制性规范的适用不得通过公司章程予以排除, 这就为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作出了限定, 即只有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 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股东才可以通过章程对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可见,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规定, 等于是为公司章程条款效力提供了一个判别的标准。依法制定的章程, 《公司法》承认其效力, 章程中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也因此有了法律保障, 《公司法》对公司章程效力的认可, 就成为股东权利的间接法律依据。如此一来,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就成为股东权利的两个来源, 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都会得到认可, 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权利内容不一致的, 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适用。公司章程在保护股东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还体现在, 《公司法》明确规定违反章程的行为足以影响到公司行为的效力, 以及公司董事违反章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者如《公司法》第22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60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后者如《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三、公司章程自治与小股东权利保护

相对于大股东, 小股东属于公司中的“弱势群体”。虽然拥有数量上的优势, 但是在表决权、信息渠道等方面, 其弱势地位不言而喻。因此, 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 小股东的利益容易受到损害。为小股东提供权利救济, 实现公司内部的利益均衡成为现代公司法的重要价值诉求。现实生活中, 由于社会主体强弱地位之不同, 他们之间的维权能力也存在很大差别, 且不说大股东的权利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大小, 即便是权利受到侵害, 大股东也可以通过自立救济免受或减少损害, 而小股东在权利受到侵害时, 却很难凭一己之力获得救济, 此时就需要对小股东提供倾斜性保护, 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建立一种制衡机制, 以防止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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