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2024-08-28

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共2篇)

1.建筑企业工资保证金退保细则 篇一

澳头、霞涌、西区街道办,区属各单位:

《大亚湾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暂行办法》业经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发生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问题,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亚湾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的工程都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保证施工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可以申请免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占地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的个人住宅工程,业主保证施工企业或个人施工队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可以申请免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第三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在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预付工资支付保证金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作为按时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的保障制度。

预付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数额为工程建设项目月平均工资支出预算的二倍。

工程建设项目月平均工资支出预算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预算款总额、工期、人工费占工程预算款总额的比例等因素进行测算。人工费占工程预算款总额的比例统一按15%计算。

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测算公式为:

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预算款总额×15%÷工期(月)×2。

第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工资支付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要协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人工资支付实施监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拨付进行督促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案件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查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条 工会组织对建筑施工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侵害工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有权要求改正,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工人投诉建筑施工企业侵害其劳动保障权益有困难的,工会组织应当予以支持和法律援助。

第六条 建设单位对直接发包的建筑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承担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负有督促责任。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大亚湾建筑协会制定的《建筑工地预防劳资纠纷工作指南》的要求实施劳资管理,预防发生劳资纠纷;企业应为所招用的工人设立工资支付台帐,将工人工资直接支付给工人本人,工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但必须出具委托书。

承担工程分包的施工企业发放工资情况应送施工总承包企业备案。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与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对工人进行培训,明确工人的权益,在施工现场公布工人维权须知、工资发放有关责任人、投诉电话及工人工资发放情况。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后,在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由建筑施工企业一次性划拨工资支付保证金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保证金入帐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出具收款证明。

第十条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将保证金存储责任转嫁给工人。

第十一条 在存入保证金时,建筑施工企业应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明确各自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将 《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使用责任书》各复印一份存放在工地的项目经理部备查。

第十二条 工资支付保证金账户的资金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专用账户资金;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核销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款证明。对未缴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或保证金缴交不足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缴交。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中止施工或竣工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中止施工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和已支付完毕工人工资的工资签领表等资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款的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支付保证金

退款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明显的位置,张贴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内未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举报、投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公示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把工资支付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中止施工后工资支付保证金退回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恢复施工前重新缴交工资支付保证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复工或核验施工许可证时应核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款证明。对未重新缴交工资支付保证金或保证金缴交不足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缴交。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核查被拖欠工资的具体人员、人数和金额等事实,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建筑施工企业限期支付工资。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支付拖欠工人工资有争议的,可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发现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现专业承包企业存在工资支付违法行为的,应要求改正,并及时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因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委派的负责人未在24小时内到现场协助处理事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建设单位也应及时到场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后不配合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处理的,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向社会公布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应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不予通过当年劳动保障年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公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向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通报三年,并向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议招标文件载明建筑施工企业被通报期间不具备投标资格。

外地驻大亚湾的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发布公文、在互联网发布信息等形式向辖区内的建设工程招标人长期通报,并向建设工程招标人建议招标文件载明被通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具备投标资格。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时将通报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缴交或补足工资支付保证金,有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拒缴社保费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有非法转包、分包工程等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为套取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或追索工程款,故意制造拖欠工人工资假象,欺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依法从重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欠薪逃匿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予以治安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大亚湾区内建设的其他专业工程项目应参照本办法实行,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5月14日日颁布实施的 《大亚湾区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试行办法》(惠湾办〔2008〕92号)同时废止。

2.保证金转税、退保说明 篇二

致:连云港海关

我司于2013年11月进口一批铁矿砂,报关单号:2301201310130****。一次报关以全额保证金担保形式向贵关申请给予该批货物先行通关,现我司已和外商做完结算,现将资料备齐递交给贵关,申请对该单货物的二次报关及保证金转税、退保工作.该批货物临时申报的CFR货值为9132930.25美金,我司对外付汇的金额是9164724.01美金(其中货款9132930.25美金,利息31793.76美金),最终需要申报的CFR货值为9042587.89美金及利息31793.76美金。目前,该票货物客户仍需给我司退款:付汇金额9164724.01美金-最终CFR货值9042587.89美金-利息31793.76美金=退款金额90342.36美金,现结汇已结束,恳请贵海关予以接受我司转税申请并将多交给贵关的保证金退回。

以上所述即为该票货物结算的情况,请贵关审核并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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