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2024-08-04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共11篇)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一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十二五”发展规划》建设“节约型地铁”的要求,促进和规范合同能源管理在北京地铁节能减排项目中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资金为主并进行全过程服务,在合同期间与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用能公司所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三、设备部(节水节电办公室)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北京市法律法规,了解和掌握政府相关政策,制定并改进公司合同能源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办法措施。

(二)会同相关部室、二级单位组织公司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的推广实施。

(三)协助、指导公司有关业务部室、各二级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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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项目。

(四)负责协助节能服务公司向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咨询、办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备案、申报等工作。

(五)参加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的内部评审。

(六)负责公司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果及节能技术设备使用情况的汇总、统计等基础管理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地铁公司合同能源管理财务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具体包括:

(一)协调落实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效益的经费下达,包括项目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节能收益在单位的留存和使用。

(二)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方案进行经济论证。

(三)配合、监督项目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五、法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六、物资部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资产变更的管理及监督指导,具体实施按《北京地铁实物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运营分公司、设备公司按照管理分工和设备设施维修委托协议,作为具体用能单位,负责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期论证、申报立项、方案确认以及工程实施的监管、配合和验收,并落实合同期满后的实物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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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按照合同能源管理为用能单位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可以是节能技术服务公司、节能产品生产厂商、节能产品销售公司。地铁公司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确定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由国家或北京市审核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二)一般通用设备节能项目,可通过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建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库中择优选取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设备、产品,也可咨询北京节能环保中心、北京节能环保促进会推荐产生。

(三)地铁专用设备及特种设备节能项目,应以设备生产厂家或其授权合作伙伴作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项目的实施。设备生产厂家以外的单位实施节能改造,其节能技术方案须经原设备厂家予以确认。

(四)公司鼓励并优先考虑各专业部室、二级单位结合更新改造、新线开通等运营生产实践,推荐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综合实力强、服务意识高、有相关地铁业绩的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

(五)根据节能项目的技术特性、复杂程度,选择适宜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单一产品、设备的节能改造,应优先选择产品生产厂商。对于复杂系统,应优先选择专业节能技术服务公司。

九、节能方案的确定

(一)为了获得最佳节能方案,宜选择不少于3家节能服务公司进行项目前期论证。按照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的市场情况等不同条件,3 / 8

采用公司内部评选或招投标的方式最终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和节能方案。

(二)节能方案内部评审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由设备部会同财务部、法规部等专业部室和具体用能单位进行。根据项目需要,可邀请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推荐相关专家参加评审或委托其代为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公司主管领导审定。

十、项目管理

(一)合同签订

1、由具体用能单位代表公司作为合同甲方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示范或重大项目由公司指定签署合同单位。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3、对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含)以上,拟申请北京市财政奖励资金的项目,须到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进行项目备案。

(二)节能量确认。节能量和能耗基准的确定应参照《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GB/T 13234-2009)等标准,并得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共同确认。节能量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检测与验证。

(三)偿还方式。在项目合同期内,合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节能服务公司节能分享收益(合同款)。

(四)甲方节能效益

甲方合同期内及合同期满后规定时限内(3年)的节能收益纳入地铁公司节能专项基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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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实施。执行地铁公司现行相关规章、制度、办法。

十一、项目验收

(一)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含)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二)正线范围内年节能量在100吨标煤以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运营分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运营分公司组织、相关设备公司参加验收;设备公司申报立项的,由设备公司组织、运营分公司参加验收。

(三)厂区、车辆段范围内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设备部会同相关部室、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流程

(一)初始与用户接触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进行初步接触,就用户的业务范围、所使用的耗能设备类型、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基本情况进行交流,以确定用户重点关心的能源利用方面等问题;然后向用户介绍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情况、业务运作模式及对用户潜在的利益等,向用户重点指出具有节能潜力的项目,解释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关问题;最后确定节能服务公司可以介入的项目。

(二)初步能源检测与能源审计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用户的安排,对用户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对用户能源消耗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测,对用户的设备台帐进行分析,对用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对设备数量、额定参数、运行状况及操作方式等进行详细记录,同时重点发现可能具有重大节能潜力的用能环节。

(三)估算节能量

根据用户提供的能耗台帐以及用能设备检测结果,对拟建议的节能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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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估算出潜在的节能量。

(四)初步的节能项目建议

节能服务公司起草并向用户提交一份节能项目建议书,描述所建议的节能项目的概况、使用的节能设备产品、节能投资和项目估算的节能量。双方一起审查节能项目建议书,准确认识节能项目的技术条件以及其他各种问题。

(五)签署意向书

节能服务公司确定用户是否愿意继续该节能项目的开发工作,并就拟议中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向用户做出解释,保证用户完全清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如果详尽的能耗调研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估算的节能量,则应要求用户签署一份节能项目意向书,使用户确认该节能项目。

(六)详尽的能耗调研

节能服务公司对用户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详细的调查,对拟议节能项目的节能量进行更为精确的分析计算。节能服务公司与节能设备供应商取得联系,了解项目中拟采用的节能设备的价格。在确定“基准年”的基础上,确定一个度量该项目节能量的“基准线”。

(七)合同准备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协商,就拟议中的节能项目实施准备一份节能服务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额,合同双方的投资比例,规定的项目节能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责任,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以及如何测量节能量,节能效益的分享类型等。同时,节能服务公司要准备包括项目工作进度表在内的项目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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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项目被接受或拒绝

如果用户对拟定的节能服务合同条款无异议,同意由节能服务公司来实施该节能项目,双方正式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合同的开发工作到此结束。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计入该项目的总成本中。假如用户无法与节能服务公司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由于其他原因而最终放弃该项目,而详尽的能耗调研工作确实证明了项目建议书中的预期节能量,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在准备详尽的能耗调研过程中的费用支出,应由用户支付。

(九)签订合同

节能服务合同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法人代表签订。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的律师都应该参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的商定和合同文本的准备。

(十)监测

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改造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进行必要的监测工作,以建立节能项目的能耗“基准线”。这一监测工作必须在更换现有用能设备之前进行。

(十一)工程设计

节能服务公司组织进行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工程设计工作。并非所有的节能项目都需要有这一步骤,如照明改造项目。

(十二)项目建设与安装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与用户协商一致的工作进度表,建设项目和安装合同中规定的节能设备,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对所安装的设备运行情况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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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项目验收

节能服务公司要确保所有设备按预期目标运行,培训操作人员对新设备进行操作,向用户提交记载所做设备变更的参考资料,并提供有关新设备的详细资料。

(十四)监测节能量

根据合同中规定的监测类型,完成需要进行的节能量监测工作。监测工作要求可能是间隔的,也可能是一次性的,或者是连续性的。确定节能量是否达到合同规定是极其重要的环节之一。

(十五)项目维护和培训

节能服务公司按照合同条款,在项目合同期内,向用户提供所安装设备的维护服务。对节能服务公司最为重要的是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应与用户保持密切联系,以便对所安装设备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快速诊断和处理,同时继续优化和改进所安装设备的运行性能,以提高项目的节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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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二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实务中, 主要存在以下四种核算模式:

(一) 存货准则核算模式

即认为节能服务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自产的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 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后续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笔者认为:就“实质重于形式”而言, 节能设备购置在本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资产投资业务, 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转化为货币资产。取得的收入是节能服务收入, 而非销售节能设备的收入。所以无论是从业务性质上还是从交易实质上分析, 都不符合存货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 BOT项目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参照B O T项目处理方式进行核算。B O T是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 建造期间, 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 项目公司应当按照收入准则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采用这种核算模式的企业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这一过程, 与《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相符。笔者认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的规定, B O T的 (建设—经营—移交) 项目是为了缓解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增加与投资资金紧张的矛盾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投资模式。政府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非政府部门的投资者签订特许权协议, 授予投资者承担该项目的融资、建设、经营和维护的权利。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 投资者通过向设施使用者收取费用, 来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 并获取合理回报;同时, 政府部门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项目的监督权。特许期届满后, 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部门。可见, B O T项目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两者在运营模式上还是有很大差别的。因此,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也不适用BOT核算方式。

(三) 融资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就是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客户的要求建造的特殊固定资产, 在合同期分期收回投资并获得收益, 合同期满将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客户。且资产多为专用设备, 一般只有用能企业才能使用, 所以与准则中的融资租赁规定相吻合。笔者认为:合同能源管理下的节能设备在合同期内资产所有权仍属于节能服务企业, 用能企业只拥有使用权, 而且未来的节能收益并不能确定, 与节能设备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没有全部转移给用能企业。节能服务企业在合同期内要对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 而用能企业无法视同自有固定资产入账, 支付的租金已列入当期损益, 也不允许再计提该项资产的折旧或摊销。而且该资产在合同期的使用中因运营的需要可能不断的发生投入, 所以事先很难确定资产的价值。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同期通常远短于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与融资租赁规定的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相悖。而且租赁期发生的正常维护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而不是承租方, 与融资租赁的规定不同。能源管理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 通常是确定一个节能额的分成百分比, 而不是一个绝对额。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也是一种未来的不固定的服务收入, 对客户来讲也是一种未来不确定的支出, 具有波动性。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四) 经营租赁核算模式

此种模式认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经营租赁业务, 节能服务企业建造的设备是未来出租的固定资产, 未来从用能企业获取的收益中, 一部分是投资成本的回收, 一部分是租金收益, 合同期内, 节能服务企业将各期取得的收益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收益;而用能企业由于设备在合同期内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按各期的节能收益的一定比例向节能服务企业的支付设备使用费 (即租金) 通常按直线法计入当期支出。与准则中的经营租赁一致, 应按照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进行核算。在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中, 能源管理合同的履行需依赖特定资产, 即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建造的节能设备, 该节能设备虽然形式上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使用管理, 但是这种使用管理是受到用能单位限制的, 在合同期内, 合同条款对节能服务公司在运营设备期间的服务类型、服务对象、服务价格进行了限定, 因此节能设备的实际使用权在用能单位, 即节能设备的使用权发生了转移。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确定一项协议是否属于或包含租赁业务, 应重点考虑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履行该协议是否依赖某特定资产;二是协议是否转移了资产的使用权。所以, 合同能源管理应该属于租赁业务范畴。

综合分析上述四种核算模式, 相比较而言, 合同能源管理更多的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 特别是合同期内的诸多不确定要素, 也使得采用经营租赁核算方式更加简单、直观。在此, 笔者认为, 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业务, 即在租赁结束时双方发生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 这种转移双方基本都是以赠予与受赠的方式完成, 而且现行的税收政策也是这样规定的。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 该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 账面价值几乎为零, 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对用能企业来讲, 不需另行支付资产价款, 只是取得资产所有权, 账务上也只是同时增加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为此, 笔者建议现阶段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参照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制度性考量

(一) 从长远考虑, 应加快制定出台合同能源管理特殊业务的会计核算准则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 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 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 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因此, 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我国长期的战略性产业, 从合同能源管理未来的发展要求出发, 很有必要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单独制定企业会计准则, 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为此, 财政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组织相关专家和实务工作者, 在深入调研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运作模式和会计核算情况的基础上, 抓紧起草《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 (征求意见稿) 》, 在充分、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 尽早制定出台并实施《企业会计准则X号——合同能源管理》, 以满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的现实需要, 促进我国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顺利发展。

(二) 从短期看, 应发布租赁准则解释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

在目前财政部尚未出台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相关会计准则的情况下, 可先通过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的方式, 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具体核算方法作出统一规定。现阶段, 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后, 根据现行有关会计准则、解释和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 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的特点和交易实质进行判断,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采取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实务操作。

三、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处理方法的具体建议

根据租赁准则中经营租赁的相关规定, 对现阶段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各阶段经济业务事项的账务处理, 提出如下具体建议:

(一) 项目前期阶段

项目前期阶段主要包括项目拓展阶段、项目方案阶段以及项目合同阶段。项目前期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用来归集相关的前期费用。在项目前期阶段发生的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聘请专家的劳务费、交际应酬费等费用应根据受益原则, 直接为该项目提供劳务 (工程技术部) 的, 应计入“生产成本”或“劳务成本”, 行政管理部门 (综合管理部) 或销售部门 (市场营销部) 发生的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即相关费用发生时, 借记“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二) 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建设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内容包括:采购原材料、设备, 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应按税法规定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节能服务公司应将购建的资产, 以及开发和购置的无形资产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因此, 项目建设阶段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科目, 核算根据项目设计要求采购原材料、设备, 组织项目施工、安装和调试, 以及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所发生的合理支出。

为区别节能服务公司内部自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核算时, 应在“固定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二级科目;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设置“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二级科目。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购建的账务处理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 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购入需要安装的节能设备时, 节能服务公司应将相关的成本费用可先通过“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进行归集;安装完毕, 投入使用后转入“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 项目建设阶段购入设备、材料时, 按实际发生额, 借记“在建工程——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 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2) 发生施工、安装和调试等费用支出时, 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3) 项目完工结转成本时, 借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

3.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 购入设备、材料等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借记“在建工程——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转出) ”科目。

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购置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按购置成本, 借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三)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经济业务包括对项目的运行管理, 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组织安排好项目资产的管理、维护和检修, 与用能企业共同监测和确认节能项目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 分享收益等。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节能服务企业投资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应作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形成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应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折旧或摊销。项目实施阶段经济业务应通过设置“生产成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应收账款”和“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核算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并确认节能效益分享收入。项目实施阶段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计提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折旧时: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

2.按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摊销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3.根据有关规定, 合同能源管理应属于节能公司的主营业务, 相关的收入、成本应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核算。

(1) 发生的管理、维护和检修费用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 应借记“生产成本”等科目,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

(2) 按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收取节能服务费确认收入时, 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科目。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的, 借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收入”科目。

(3) 收取节能服务费资金时,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XX用能单位”科目。

(4) 期末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借记“主营业务成本——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成本”科目, 贷记“生产成本”科目。

4.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应分别核算各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额。对在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发生的期间费用划分不清的, 应合理进行分摊, 期间费用的分摊应按照项目投资额和销售 (营业) 收入额两个因素计算分摊比例, 两个因素的权重各为50%”。

(四) 项目期满移交资产阶段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期满后, 应将节能设备从节能服务公司无偿转移到用能单位。项目期满移交资产时, 应通过设置“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等科目, 核算移交过程中的相关支出。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 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 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按照上述规定, 合同期满后, 节能服务企业移交节能设备等资产时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1.节能服务企业应将合同能源管理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转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即先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X 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固定资产”科目;再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移交无形资产时,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公益性捐赠”科目、借记“累计摊销——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根据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 货记“无形资产——XX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形资产”科目。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是节能服务领域的一项新兴业务, 尚未建立统一的会计标准, 实际工作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目前, 实务中一般采用存货准则核算模式、BOT项目核算模式、租赁准则融资租赁核算模式和适用租赁准则经营租赁核算模式等几种不同的核算模式, 非常混乱和模糊。笔者经过潜心研究, 通过对现状和制度等层面的详细考量, 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业务分阶段的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模式。该模式包括:项目前期阶段、项目建设阶段、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期满移交资产等四个阶段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会计核算,模式

参考文献

[1]张明贤.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及节能效益分配型财务核算方法[J].中国总会计师, 2011 (5) .

[2]杨仁标.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会计处理初探[OL].浙江电力优秀管理论文大赛, 2013-9.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释义.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三

摘 要:本文主要从节能服务公司收入确认的思路出发,在深入研究国家相关政策文件及会计实务经验的基础上,对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两种做法进行了研究,分别阐述了其各自的纳税特点,对比了两种方法的优缺点,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的一般思路。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企业;收入;税收

前言:随着西方发达国家对能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视和企业节能意识的提高,以提供节能升级和改造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SCO)在20世纪70年代迅速崛起,一种新的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首先在美国、加拿大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是指节能服务企业按照合同规定为客户提供节能改造服务和融资服务,并从用能单位改造后的节能效益中取得投资回报和经营利润的一种新型商业运作模式。具体来讲,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就项目节能指标、技术支持和投融资方式达成一致并订立合约,在合同期内,为客户提供用能诊断、项目设计改造、融资等一系列相关服务,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建设改造项目的所有权,对整个项目工程运行的管理和运营负责,通过用能企业的节能效益中获取其投资回收和营业利润;合同期结束后,节能设备整体被无偿移交给客户,此后由用能单位自己继续经营项目。

我国引入合同能源机制较晚,但近年来,在我国政府的大力引导和扶持下,我国的节能服务的新模式也得到了快速发展。

2010年4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文件(下面简称为《通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合同能源管理提供了制度参考。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

(一)类似工程总承包模式。在《通知》颁布以前,我国没有相应于合同能源管理收入确认和税收的制度,不少人把这种制度看做是类似于工程总承包的的一种机制。不同之处在于,合同能源项目具有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特点,客户在项目建造之初不付费用,在合同期间以节能效益给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相当于分期付款。而从税收的方面来说,节能服务公司会根据项目的总体造价、节能收益、利率等方面的因素与客户商定价款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期数,并根据开具各种发票确定企业所得税。对于建造过程中发生的设备费、工程费,视同客户购买,节能服务公司在成本价的基础上合理上浮后给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以此进行进项税抵扣;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设备、工程费和成本的差额缴纳增值税。对于提供技术服务获得的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按应税劳务的5%缴纳营业税。

(二)EMC模式。EMC模式与BOT模式相似,是一种建设方提供的“建设——经营——移交”的合同。采用这种模式,企业应该按照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确认建造收入,并分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1)若节能服务企业根据合同,有权在项目建设成后的一定期间内,从接受节能建设改造合同另一方无条件地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或其他金融资产作为报酬的;或当经营项目公司期间收取的相关服务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时,由合同授予方根据约定补偿的差价,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将其作为金融资产进行计量。(2)若根据合同规定,节能服务企业在建设完成后,从事相关项目经营活动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节能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数额不能确定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能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而应当在收入确认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

从税务方面来说,节能服务以前不被税务机关认可为一种“服务”,在国务院颁布《通知》之后,它才正式被规属于“服务业”,根据营业收入额征收营业税,并可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优惠。不过随着2012年国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扩展到现代服务业,节能服务产业也开始由征收营业税转变为征收增值税。根据财税 [2011]111 号文件,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包含在研发和技术服务下,相关企业属于“营改增”的试点范畴。根据相关规定,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的增值税缴纳税率,并可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

从税收的角度说,由于把节能服务公司简单地看成是一般销售企业,销售节能设备价款和设备成本间的差额要缴纳增值税不能减免,节能服务收入相应的营业税可以减免,这使得节能企业要多缴纳一部分增值税,实际收入减少。第二种模式的会计处理更多的从这类业务的经济实质出发,更好地体现了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而且,这种模式可以充分利用现行政策对节能服务产业的扶持,为节能企业减免增值税,另外,客户还能获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可能是多种多样的,采用的模式不同,收入的确认方法不同,适用税种和税率可能也不同,这不仅关系到节能服务公司,也可能影响客户利益,所以,节能服务企业在选择会计处理方法时,要综合考虑业务合同的实质,做出合理且最优的决策。

参考文献:

4.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项目的风险控制 篇四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能迅速加快节能技术的推广带来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但是该机制是建立在完全信用的基础上的,所以风险控制是该模式能正常实施的关键。

我们结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特点采用分解法和分析项目流程图后认为对于风险控制应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防范、风险分散等部分。风险回避是对根本性的风险予以回避;无法回避的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手段予以防范,降低该风险的发生概率;对无法回避而且降低程度有限的风险进行分散。

一、以下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控制重要节点进行分析 风险回避-通过客户评价体系选择优质客户: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设备投入风险是由投资方全部承担所以选择能正常履约的诚信客户是降低项目风险重要环节。在实施项目之前应对目标客户的整体 1

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了解包括基本情况评价、财务状况评价、能耗信息、发展趋势、管理流程等,并且必须到生产现场了解第一手的用电数据。

客户基本情况的了解和评价

客户公司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额、资本到位情况、股东名称及实力等,客户经济形式,企业组织结构,企业的综合素质等。

客户财务情况的了解和分析评价

了解客户的主营业务和兼营业务。了解EMCo要投资的项目是与主营业务有关,还是与兼营业务有关。一般来说,企业较重视其主营业务,投资于此风险会小一些。了解经营情况。包括了解:生产能力、销售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数据。

二、风险回避-选择优质产品以降低设备和技术风险

只使用经过考验的技术,EMCo不应在其业务中进行新技术的应用试验;采用有可靠性记录的设备,选择愿为其设备提供担保的、优秀的设备供应商,所提供的担保应包括承担更换设备的人工费用。

因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决定了节能设备的领先性、稳定性、耐用性、适用性、自动化程度都是决定项目能否正常实施的先决条件。领先性:因企业用电设备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节能设备在技术上一定要保持领先性以满足保证原用电设备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化节能。

如节能设备的领先性不够将会造成设备闲置影响项目的正常执行。稳定性: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执行期内投资方是靠节约的电费实现收益的。所以节能设备稳定的节电率是收益的重要保证。

如节能设备的节电率稳定性得不到保证就会造成使用方对每年节能量产生争议,影响项目的正常执行。耐用性: 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执行期内节能设备的产权归投资方,所以设备的耐用性将决定投资方的综合成本以致于影响收益率。适用性: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执行期较长,在这期间用电设备有可能出现更换、搬迁等各种突发状况。节能设备必要能充分适应这些突发事件。自动化程度:由于节能设备的现场具体使用都是使用方的基层生产工作人员相对知识结构比较简单,他们对新增设备的普遍要求都是不能增加其工作量即操作简便、不能改变其原有工作习惯、不能影响他们的工作效率等条件。否则现场工作人员有可能为省事直

接把节能设备关闭,因为能否节约电费并不能和他们基层工作人员产生直接关联。

三、风险防范-控制合同风险

要力争将风险控制在合同上,通过合同的约束来保障项目的正常执行,以及EMCo正常地收回应得的收益。合同能源管理的合同目前在国内还没有一个完全标准,普遍都采用国外样本。在合同条款的确立上要针对中国企业的特点进行必要的修改。其中特别要注意必须将验收标准、能源管理费等重要数据指标量化到具体数字,以避免在执行期内产生争议影响项目的顺利完成。

四、风险防范-控制节能量计量风险

对项目的目前状况进行实测,而不能靠假定。为节能量的计算误差留出余地,确定合理的误差幅度。对项目的节能量进行连续地监测,密切注视项目实施后未达到预期节能量的早期迹象,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风险分散-控制投资回报风险

在项目开始前,EMCo应结合客户的具体状况制定详尽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案,确保按计划收回项目投资和应分享的效益。并在EMCo与客户以及相关合同当事人之间进行风险承担与损失的分配以分散风险。

以上几点是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工作中体验的具体经验,相信随着国家对节能的重视、各种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以及企业的认可,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机制的各种风险能得到更好的控制实现多赢的良好趋势。

洛阳卓远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申请承诺书 篇五

(当且仅当满足以下情况时提供此要件:对申报“合同能源管理类项目奖励”且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皆为开发区注册企业时须提供此项要件,该要件由补贴申报单位填写,并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盖章确认。)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办公室:

(节能服务公司名称)与

(用能单位名称)皆为开发区内注册企业,双方于

月—

月(项目建设时间)在开发区内实施了

(项目名称),该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式。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天津开发区节能(水)扶持项目申办指南》的相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确定

(补贴申报单位名称)为此项目的申报主体进行开发区节能(水)扶持项目补贴申请,另一方不再以此项目名义申请开发区节能补贴,双方对此并无异议。特此承诺。

承诺方:

(填写节能服务公司名称并加盖公章)

期:

承诺方:

(填写用能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日

6.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实现本市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在全市的开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使用,根据《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在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并按照《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实施管理。

第三条(支持范围)

1、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前期诊断费用进行专项扶持。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按实际节能量进行奖励。

第四条(支持条件)

1、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合同能源服务公司。

2、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本市地域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项目合同金额高于30万元,且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100吨标准煤。

第五条(支持标准和方式)

1、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其发生的项目前期诊断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对合同金额高于200万元、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的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其他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2万元。

2、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全额投资运行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与项目实施单位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项目实施后年实际节能量和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按照每吨标准煤300元的标准对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进行专项奖励。对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申报和审核程序)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在与项目实施单位签定合同后,应向市经委进行项目备案。

2、项目实施完成且正常运行三个月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向市经委提出节能诊断资助申请。项目改造完成一年后,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可按实际节能量向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提出专项奖励申请。

3、市经委委托有资质的节能审核机构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委托审核和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市经委部门预算中安排)。

4、市经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申请项目的资助、奖励金额。

5、市财政局根据市经委审核报送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报告,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金直接拨付有关项目单位或项目所在的区县财政局。

第七条(申报材料)

1、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法人证书、备案文件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备案文件复印件、申请表和申请报告。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4、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合同。第八条(管理监督)

1、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经委每年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2、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扶持资金以及有挪用、截留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取消其三年内申报该专项扶持资金补助的资格。

第九条(附则)

1、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发改[2009]1171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合同能源管理的开展,充分调动节能服务机构和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发展壮大节能服务产业,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实施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本市安排部分政府资金,采取投资补助和节能量奖励方式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以下简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意见》(京政发[2007]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京发改[2004]2423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8]277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的形式约定节能诊断、设计和改造等节能目标和商业运作模式,通过节省能源费用收回项目投资、取得收益的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政府资金支持的对象主要包括针对本市公共机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畴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予以投资补助。原则上,投资补助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30%。其中,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20%的补助,对实施节能改造后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30%的补助。对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为主(投资比例超过50%)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安排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予以节能量奖励。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

第六条 申请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计算项目节能率,节能率应达到15%以上;

(二)项目应优先采用《北京市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推广计划》中推广的技术;

(三)项目应安装用能计量装置,实现在线监测,公共机构和重点用能单位(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应与市发展改革委监测平台联网;

(四)项目单位应是被改造建筑或者能源系统的所有者,或长期使用者(使用期限应覆盖与节能服务机构签定的合同期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节能服务机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注册和运营的法人机构,具备提供优质高效节能服务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注册资金在5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能够提供持续稳定的节能服务;

(三)主营业务是节能服务,在节能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较强的专职技术队伍。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成节能改造且运行正常后,项目单位可向有关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投资为主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第九条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的书面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第三十一条的内容;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四)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基本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条 向北京市发展改革委报送资金申请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以下文件:

(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双方签订的合同原件;

(二)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申报项目合同的真实性、技术先进性、投资构成、资金到位情况、履约保证措施、节能效果等进行评估审核。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节能率和节能量等内容,并参考中介机构评估审核意见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准的项目,在政府投资计划或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

政府支持资金应建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投资管理的暂行规定》(京发改[2004]2423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7.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七

近年来, 中国节能服务产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下取得了迅猛发展, 产业规模、从业人数、节能服务公司 (ESCO) 数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金额都呈现出井喷式的发展趋势[1,2,3]。然而, 国内外节能服务产业在发展过程中, 投资收益和效益分享的问题也困扰着其发展[4,5]。为此, 本文结合当下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与收益现状, 基于通行的国际性能测量和验证协议 (IPMVP, International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Verification Protocol) , 从项目节能效果和运行情况两个方面, 实现节能效益量化, 探讨经济学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 针对ESCO与客户公司是否存在委托代理研究数学模型[6]。当ESCO与客户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时, 运用层次分析法, 形成项目风险相对重要性的判断矩阵[7,8,9], 然后运用专家打分法确定评价指标, 求出风险系数, 最后得出项目各主体的利益分配额;当ESCO与客户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时, 对有关变量和条件作出假设, 构造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来确定项目收益分享率, 通过求纳什均衡解可得出双方的最大化收益, 进而分析ESCO和客户公司收益影响因素[10,11,12], 比对两种投资与收益模型的差异性及适用性;最后结合现实案例, 运用投资与收益博弈模型计算相关参数和EMC项目可达成的节能结算电价, 综合实际市场运作情况, 模拟EMC项目事前预测评估[13,14,15,16]。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经济可行性和项目最优决策的科学参考依据, 降低经营风险。

1 效益评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收益主要从节能效益和经济效益两个方面来评价。节能效益通过节能效益量化来直观表示, 是EMC项目收益评价的核心,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节能量、万元投资节能能力、万元投资减排能力;经济效益通过项目的财务资产状况来反映, 是影响EMC项目投资最直接相关的参考因素, 主要评价指标包括自有资金投入产出比、融资租赁基准收益率、净现值、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经济增加值。

2 基本假设

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完全是市场化运作, 排除政策干扰因素, ESCO和客户属于合同关系, 同时也可以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双方在效益分享型EMC项目合作中均以自身最大化利益为前提, 投资额度相互保密并且不为第三方所知, 分享收益率、分期运营成本、分期收益为被认可的无法调整的固定值。

3 博弈模型建立与分析

3.1 当ESCO与客户公司不存在委托代理时

在项目风险可控的情况下, EMC项目分享收益率可以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经ESCO与客户协商来确定, 从而获得基于相互信任合作双赢的最大化收益。

若EMC项目中, ESCO与客户双方可获得的最大总收益为R, Bi、Ki、Fi、Ii、Ei分别为单位i的效益配额、分享收益率、风险系数、资源投入系数和工作努力程度系数 (i=1, 2, ……, n) 。经简化, 设Ki (Fi, Ii, Ei) =Fi×Ii×Ei, 即双方收益分享比例主要取决于风险、资源投入和工作努力程度三个方面。

对于双方承担的风险, 可细分为技术风险、环境风险、作业风险三个因素, 并通过层次分析法、专家打分法和模糊分析法加以确定系数。基于相对重要性的判断和量化, 把第i个指标对第j个指标的相对重要性的估计值记做bij, 形成判断矩阵B。

(其中B1表示技术风险, B2表示环境风险, B3表示作业风险。)

设特征向量V的分量Vi为风险度量指标的权重, W= (V1, V2, V3) , 评价集为P={无, 低, 较低, 中等, 较高, 高}

根据三种因素处于不同评价程度的关系对各因素的高低进行打分, 然后统计所有专家的评价结果并折合成[0, 1]区间的数值, 将得到各因素的模糊向量合并成一个矩阵, 即得到从B到P的模糊关系矩阵H。在专家给hij项指标打分后, 对得分进行归一化处理, 使评分满足, 再对每项指标的得分分别取平均值得出最终得分, 作为对应的隶属度, 从而得出评价指标向量。

最后计算风险系数

求出风险系数Fi=C×CT

进而计算ESCO与客户各自的收益分享率

进一步计算可以得出ESCO与客户各自的收益

3.2 当ESCO与客户公司存在委托代理时

在ESCO与客户之间没有第三方信用担保机构且存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 通过构造非合作型投资收益模型来确定EMC项目分享收益率, 为双方的资金投入、风险规避以及最大化利益获取提供保障。

设EMC项目平均每期总收益为R, ESCO初期投入成本为C1, 分期固定投入成本为I1, 且I1=I1 (C1) ;客户初期投入成本C2;结合基本假设条件, 可知EMC项目每期收益R=R[C1, I1 (C1) , C2];若ESCO与客户的资金折现率分别为β1和β2, 项目持续期为n, ESCO收益分享率为k, 则可以求出双方的收益函数

设ESCO和客户的贴现因子分别为δ1和δ2以简化, 得到双方各自收益的最大化条件

令上面两个等式相等便可求出此博弈的纳什均衡解

为进一步简化, 设ESCO每期投入成本是初期投入成本的简单线性函数, 即I1 (C1) =αC1, 则可得

在理想情况下δ1=δ2, 由此得出ESCO收益随着α和的增加而增加, 即项目中ESCO所获收益与投资衡量份额成正相关的关系;同理, 客户获得的收益由和α来衡量, 所承担风险越小, 所得收益越高。

通过分析可见, 在EMC项目投资与收益博弈模型中, ESCO和客户主要都是根据所承担风险大小来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以寻求各自最大化利益。在模型的适用性方面, 分别考虑了基于风险防控能力和企业信用程度的两大关键因素。在项目风险较低, ESCO和客户相互信赖程度较高的情况下, 双方根据所承担风险大小分配分享收益率以求双赢最大化利益;在项目风险不可控因素较多, ESCO和客户之间信用无保障的情况下, 双方基于非合作博弈获取综合最大化利益。

4 实例分析

4.1 EMC项目投资与收益实例分析

X钢铁公司与Y节能服务公司合作建设转炉蒸汽余热发电站。Y节能服务公司作为投资主体投入2 981万元, 项目6年运营期内, 将所供电量按照合同商定价格出售给X钢铁公司, 以此获得项目收益。已知X钢铁公司市场电价为0.7元/k W·h, 项目实施后, 年供电量为25 240 000 k W·h。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6年资金贴现值系数δ1=δ2=5.08, 项目最终达成电价为0.45元/k W·h。

根据案例资料, 运用投资与收益模型分析, 可以得出以下参数。

(1) Y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初期投入=C1万元

(2) 为维持节能设备运作, 在项目期内Y节能服务公司每期需要付出的成本=I1=人工工资+水费+设备维护折旧费+财务管理等费用

假设成本费用所占比例一定, 即人工工资占2%、水费占3%、设备维护折旧费占3%、财务管理等费用占4%, 则:I1= (2%+3%+3%+4%) C1=0.12C1万元

(3) X钢铁公司因节能改造而发生的初期投资成本=C2万元

为简化分析过程, 着重介绍模型运用, 在此不考虑税收以及节能设备在项目结束后的残值。项目实施后, 年供电量=Q, 总收益为=R, Q和R由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的总资源投入决定, 故该项目年供电量=Q (C1, C2) , 总收益=R (C1, C2) 。设该项目可达成的供电价格为p元/k W·h, 则

Y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收益=δ1[p·Q (C1, C2) -I1 (C1) ]-C1

X钢铁公司项目收益=δ2 (0.7-p) ·Q (C1, C2) -C2

基于δ1=δ2=5.08的理想情况下, Y节能服务公司与X钢铁公司的收益分享率分别为k1, k2。

根据Y节能服务公司以往项目经验推算, ;若假设, 带入数据计算得k1=0.6, k2=0.4;若简单假设

根据纳什均衡条件可得出项目的供电价格

表示Y节能服务公司每单位资源投入对发电量的贡献, 表示X钢铁公司额外每单位资源投入对发电量的贡献, 故可同理假设。。当假设时, 计算得出预期可达成的供电价格p=0.42元/k W·h;当假设。由此可见, 运用博弈模型分析预测所得出的供电价格p与项目最终达成的0.45元/k W·h十分接近。

5 结论

从案例的计算过程中可以看出, 合同供电价格的合理预测, 最关键的是要明确EMC项目合同双方各自的投入对于节能电量的影响。对ESCO来说, 需要估计自身每单位投资对于节能量的影响, 根据已完成改造项目的大样本资料, 甚至可以模拟出ESCO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具体函数关系。但对于客户公司, ESCO只有同客户公司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或者有过服务于类似企业的经历才能就客户公司对节能发电量大小的影响能力作出合理推断。

8.天壕节能:合同能源管理专家 篇八

1、公司是业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

2、报告期内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

3、已经形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天壕节能(300332)是国内较早在余热发电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连锁投资运营余热发电项目的综合节能服务商之一,是该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市场开拓者。秉承“以技术为先导、以资本为后盾、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共赢的节能环保事业”的理念,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是目前国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余热发电项目较多的公司。

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天壕节能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亦利用公司在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项目建设、余热电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在内的工程建设与技术服务。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通过投资、建设、运营余热电站,将合作方提供的余热资源转化为电能供给合作方使用,以帮助合作方降低实际能源消耗,减少烟气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和实际供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方在零投资的情况下大幅节省了能源成本,从而实现双赢。

作为目前少数具备跨行业余热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能力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天壕节能目前已签约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业,正在开发冶金、钢铁和化工等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运营及在建、拟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29个,是国内余热发电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同时,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期限均为20年,项目经营的可持续性较强。

公司是少数掌握三个以上用能行业余热发电技术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多行业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热发电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938.05万元、9001.96万元和1830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35万元、2971.16万元和5155.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随着已签约在建、拟建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期仍将较快增长。

具备雄厚技术实力

天壕节能基于多年的技术研发实践和跨行业、跨领域技术研发的积累,已掌握了余热发电技术的研发规律,对余热发电技术的跨行业应用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技术研发方法和程序。公司拥有9项余热发电技术专利,另外2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拥有17项专有技术。雄厚的技术实力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公司已经形成了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在投资、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四个环节均具有较强的实力。通过各个环节的有效互动,公司不仅可以充分发挥各环节的协同效应,又能为合作方提供一体化、全方位的节能服务,提升了公司的专业服务水平和合作方的节能体验。

9.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九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确保国家和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税收、金融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支持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四条 对经备案节能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

(一)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委托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省发改委委托黑龙江省节能评审中心对该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三)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服务。

(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省发改委将不受理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省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固定办公场所。

(二)经营范围与节能服务相关,有专门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财务核算制度。

(三)注册资金

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2、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机构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

(四)技术状况

1、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应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稳定运行的能力,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提供的节能技术和产品、节能服务等要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鼓励采用列入《黑龙江省节能减排技术(产品)推广目录》内的技术和产品;

2、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应有5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技术负责人应从事节能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相关资质

1、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应具有工程咨询或工程设计乙级以上资质,连续两年年检合格;

2、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六)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机构从事节能服务工作时间两年以上。

第六条

申请备案程序

(一)按照自愿原则,节能服务机构向所属市(地)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市(地)发改委进行初审、汇总后报省发改委;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可直接报省发改委。

(二)省发改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力量对申请备案的机构及材料进行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机构名单在省发改委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示。

第七条

省发改委对节能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工程质量、项目单位评价、管理服务水平等对机构实行业务年度考核制度,对考核不合格机构,责成限期整改。

对有下列行为的节能服务机构,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与用能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三)出现较严重的管理、信誉、质量、安全等问题;

(四)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者。

节能服务机构可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取消已有备案资格,经省发改委备案后,在有关网站上公示。

第八条 省发改委根据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新提出申请的节能服务机构进行备案,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

第九条 省发改委根据经备案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规模、工作业绩、技术力量、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评价等综合因素,适时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第十条

经备案的节能服务机构接受社会监督,省发改委接受对经备案机构在从事节能服务工作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十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2012-4-12 9:06:53

针对客户不同的融资需求,融资租赁公司在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时主要采取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现阶段,采用比较多的是上述两种模式,融资租赁在实践中还可采取杠杆租赁、委托租赁、银租节能等方式开展交易,这取决于实际情况需要与具体交易安排。

直接租赁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工建设前或者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尚未竣工验收之前,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采用的是直接租赁模式。直接租赁模式的操作步骤: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EMCo公司)和租赁物的选择,与供货人签订《购买合同》,实践中一般体现为《总承包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向供货人支付购买价款,在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前,承租人根据约定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前息;

租赁物交付(项目竣工验收)后,承租人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租赁期限届满后,在承租人未违反租赁合同前提下,承租人从租赁公司留购租赁物,融资租赁合同终止。

售后回租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并且由EMCo公司向其客户

(承租人)交付后,如果有融资需求,一般会采用售后回租的模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售后回租模式操作步骤:

由融资租赁公司与EMCo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具体交易事项;

1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计划书 篇十一

摘 要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是一种全新的节能模式。本文主要分析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和合作机制,提出了采用该模式实施节能项目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设备改造 节能

国有电信企业经过上世纪90年代的规模发展,形成了四通八达的通信网络,从纵横千里的管道光电缆网络,到星罗密布的网络设备,规模壮观。经过20多年的蓬勃发展,如今设备不断老化,性能下降,故障率高、在投资收紧、成本降低的情况下,如何保持网络质量优势,满足业务的发展?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难题。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设备的推陈出新,传统的老旧设备利用率不断下降,资源闲置,空转率高,耗能大而产能低,如何节能降耗,降低运营成本?又将是一个难题。运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老旧设备的改造无疑是一个新的出路。

一、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情况简介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act(简称:EMC))方案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节能服务公司”为用户提供能源诊断、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降低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资金和技术风险。这种新型市场化节能机制,“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用能单位”的高耗能设备,从“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中进行分享,合同期内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维护其投资的设备,合同期满所投的设备资产归属“用能单位”。“用能单位”在降低网络投资和运营成本的同时能提升系统的运行可靠性。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

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而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其资金由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就是把“节能”当作投资,项目实施后节省的能源费用成为投资回报,投资方根据双方签署的协议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并分享部分利润,合同期满后,节能设备及长期收益全部归企业所有。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而是推销一种减少能源成本的管理方法。EMC 公司的经营机制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EMC 公司才能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取得双赢的效果。合同能源管理是EMC 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节能量确认和节能保证等一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EMC模式特点:给客户提供更多的利益,EMC才能得到更多。

三、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内涵

1.优化网络主方向

改造旧设备主要的目的是使改造后的设备,或者新投入的设备能够替代原来的设备发挥其使用效能,这必须要有资金的投入。电信企业在新的战略定位和战略转型需求驱动下,为更好的应对市场竞争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构建“集约化”的网络运营发展体系,实现资源的集约、高效配置,投资趋向4G建设和终端营销,原有网络极少投资,老设备只能维持现状,能用就行。在此情形下,借助第三方节能服务公司的雄厚实力,建立合作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资金,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的合作方式,对原来旧网络设备进行改造。

2.节能减排是核心

因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就是用能单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而节能服务公司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因而设备改造主要的目的要实现高效节能。如何测定项目是否节能?节能多少?节能效益是否足以支付改造项目全部成本?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获利?这需要制定精确的节能测量方式与计算方式,如采用历史数据对比法、标杆数据对比法、电功率法分摊法等方式进行测量节能量,并通过试点验证节能的效果,才能立项实施,建立合作关系。

3.建立机制做支撑

合同能源管理是新型的合作方式, 目前在企业中实施非常少,这需要在合同模式、双方分工界面、产权归属、财务处理方式上进行明确,建立合作机制以支撑项目的最终落地实施。

四、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的实施效果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近两年在电信企业管理模式变革上进行的一项探索,通过一年多的全面运行,取得了显著成效。

1.节约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节能降耗效果显著

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旧设备改造是以优化网络为工作出发点,以合同能源管理为工作主线,以节能降耗为最终目的。

用能单位在不增加任何投资的情况下,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改造了十万线程控交换设备。按分成比例计算,用能单位节约了电费,节能服务公司收回成本又获利,双方达到共赢。

2.顺应网络转型,提升运营能力,释放人力资源

随着固定电话网络演进步伐的加快,接入网的盛行,软交换网络技术的成熟,IP多媒体系统的逐渐兴起,电信网络已经进入了巨大的变革时期,老旧设备的改造成了历史的必然。网络改造后,提高网络质量,延长了设备使用的寿命,降低设备的维保费、维修费等运维成本。同时,提高了维护效益,释放人力、物力资源。

五、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网络改造低投入、易用性强,具有推广价值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让用能单位以极小的投入实现网络的更行改造。整个模式中用能单位、设备提供商以及节能服务单位均得到收益,实现共赢。

2010年3月26日国资委下发《中央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文中电信企业被列为了关注性企业。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促进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指导思想以及发展目标。

六、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基于现有的组织架构、投资和网络等资源条件下进行的方式和方法创新,无须额外的资金投入,相反因为模式运行成功而吸引了合作方的投资,具有低投入、高回报、可操作的特点;该模式仅仅是工作模式的改变,并有国家政策指导,因此方便各行业各类设备的改造中推广。

参考文献:

[1]通信世界网.http:// www.cww.net.cn.

[2]魏玉剑,李碧浩,陈晓清,周峰皓.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信息化管理的经验与启示.上海节能.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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