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2024-09-22

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精选12篇)

1.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一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执行情

况检查报告

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农业函[2011]458号)要求,我们及时开展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定相关政策规定及加强法律宣传等情况

2001年

出台了《中共XX县委 XX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业招商引资促进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意见》(罗委发[2001]33号)、《中共XX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创新机制体制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通知》(罗委办[2010]114号)。

县政府成立了由县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管理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各镇有专门机构和专职岗位承担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工作,成立了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罗府办函[2011]41号文件)。先后印制《农村土地承包法》单行本1518本、《四川省〈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315本,组织镇、村相关人员学习。

二、履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职责的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全县共向农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64654份,签订书面合同耕地流转面积13312亩,发生纠纷16件,全县统一印制和使用了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出台了《XX县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办法》。

三、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情况

认真做好维护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流转纠纷调处工作。近5年来共调处各类土地承包及流转纠纷30余起,建立

了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镇及22个县级部门作为责任单位,对土地承包权益的维护落实了责任单位及工作要求。

四、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

截止2011年6月底,全县土地流转25225亩,占农民承包耕地面积的%;耕地流转规模10亩以上的共13635亩,农户经营耕地规模在10亩以上的851户。

五、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情况

县上成立了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后,镇上已正在筹建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县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正在作聘任和培训仲裁员等相关准备工作。

六、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实施的效果评价

土地流转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对于土地流转纠纷和矛盾,处理起来缺

乏明确的依据,不便于土地流转的规范操作。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执行中效果比较明显,但也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对土地承包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相当费时也难解决,涉及很多相关情况,特别是遇到缠访户更是难处理;按以往习惯个别组每年要进行土地小调整,但又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个别村组人地矛盾相当突出,甚至20余岁了尚无承包土地可划等等,而现行土地承包政策又规定得太死。

2.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存在的问题

1. 从量计征计税办法存在严重弊端。

计税依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价值 (货币) 为计量单位, 称为从价计征;一种是以自然单位 (如面积等) 为计量单位, 称为从量计征。目前, 在我国已开征的税种中, 只有土地税等个别税种因其开征之时不具备从价计征条件而至今沿用了从量计征的形式。笔者认为从量计征计税办法存在严重弊端。

(1) 实际计税过程中适用税额幅度的确定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下称《条例》) 的要求相背离和脱节。“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是《条例》规定的确定土地税纳税人适用税额幅度的基本依据。由于该确认依据过于抽象、可操作性差、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这无疑为部分纳税人利用适用税额幅度上的差别、采用降低税率档次等手段进行“合理避税” (甚至出现讨价还价的税收争议) 等不良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制度性诱导因素, 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2) 缺少税收收入弹性。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而有所增长, 用税收术语来说就叫做税收收入弹性。从土地税的性质和《条例》的根本要求两个方面来考察, 税收收入的增长应与国民经济的增长存在很强的正相关关系。可现行的土地税计税办法根本不体现这种关系———增加土地税收入只能靠提高税率档次。2006年12月31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就证实了这一点。但遗憾的是, 这次修订并未触及最为关键的计税办法问题, 而是在适应“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新变化的基础上作了以下三处修改:一是提高了适用税额幅度;二是扩大了税收适用范围;三是明确了《条例》实施办法的制定权限。

2. 未考虑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因素。

对于文化娱乐、饮食服务、商品流通等行业来说, 其经营成果跟所在地区的“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呈高度正相关关系, 而对于加工制造业来说, 这种关系则十分弱, 或根本不存在关系。如果按照现行的计税办法计征土地税, 就会造成土地占用面积较小的某些服务业靠国家无偿提供的“经营环境”大发其财, 而土地占用面积较大的某些由政策性投资等形成的加工制造业则深受其害。这既不符合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 也违背了区别对待、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3. 不符合税制简化原则。

税率档次多、不规范、可操作性差, 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情况复杂多变的需要, 也不符合税制简化原则。

二、改进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的设想

基于前面的分析, 我们提出:以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 以统一固定比例税率为基本税率计征土地税基本税;以土地税基本税为计税依据, 以经营效果系数为附加 (辅助) 税率计征土地税附加税;充分考虑土地使用者特点, 实行土地税标准扣除额制度;形成基本税、附加税、标准扣除额三者主次分明、相互配合的多层次计税体系。

1. 计税依据统一采用价值 (货币) 计量单位, 实行以实际占用土地价值为计税依据的从价计征。

时至今日, 土地税的纳税环境和计征条件与其开征之时相比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对国内外计征条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 我国实行从价计征的条件已完全成熟, 主要体现在: (1) 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 作为国家拥有所有权、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其管理工作也纳入了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土地的使用、转让和交易日趋规范化; (2) 土地资源的相对稀缺性日益突出, 土地增值速度逐步加快, 土地税税基越来越大, 功能越来越强大; (3) 土地交易市场较为发达和完善, 土地价格日趋市场化; (4) 资产评估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较为发达。

实际占用土地价值的确认应采用市场法, 以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认的价值为依据。之所以采用市场法, 是因为该方法假定被评估的资产是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 其价值完全取决于市场行情, 从而更能真实反映土地资产的增值与使用效益情况, 体现《条例》的根本要求。

2. 统一基本税率, 改分档次定额税率为固定比例税率。

对占用国家土地的具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土地税基本税率———固定比例税率。土地税固定比例税率, 可在保持全国原有税负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参照其他税种固定比例税率的制定方法来确定, 亦可直接利用统计学中的随机抽样调查法或典型调查法, 将取得样本 (某地区或某行业) 的税负进行简单加权平均处理求得。土地税基本税在土地税中占有主体地位。

3. 根据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 计征附加税。

充分考虑纳税人经营环境和行业特点因素, 据以确定不同的经营效果系数作为附加 (辅助) 税率, 以土地税基本税为依据, 计征土地税附加税。附加税作为基本税的重要补充, 其功能除本文已述及的外, 至少还应涉及完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以及部分甚至全部替代土地增值税等方面。

经营效果系数的确定方法有经验法、专家评估法、相关分析法等。为了确保土地税附加税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应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采用一种确定方法。值得注意的是, 经营效果系数的区间范围不应过大, 否则会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相矛盾。笔者认为, 与经营环境相关性弱的加工制造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为零;与经营环境相关性强的文化娱乐、商品流通等行业的经营效果系数可定在0.5~2之间, 但最大不超过2。

4. 实行标准扣除额制度。

所谓标准扣除额, 是指对非生产经营用地纳税人计征土地税基本税及附加税的同时, 依据一定的扣除标准作相应抵扣的税款数额。我们建议, 对政府机关、军队、非营利组织及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机构等占地可免征土地税基本税和附加税;对居民住宅、企业“三废”治理及福利设施、环境绿化、非营利性名胜古迹、公园等占地, 可采用土地价值比例法少征土地税基本税, 免征附加税。

三、改进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的优点

1. 符合税收收入弹性原则。

从价计征对从量计征的取代, 符合税收收入随着国民经济增长而增长的税收收入弹性原则, 从根本上克服了在土地占用面积一定的情况下增加土地税收入靠提高税率档次唯一手段的弊端。

2. 能够增加税收收入透明度和收入刚性。

从税收制度上彻底堵塞土地税征管方面存在的“合理避税”漏洞, 减少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3. 符合税制简化原则。

新计税办法简单明了、利管利收, 大大提高了土地税计征过程的客观性, 降低了模糊度。

4. 符合国际惯例。

从价计征是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计征方法。

参考文献

[1].杨孟著.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办法探索.湖北财政研究, 1994;11

[2].杨孟著.土地使用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设想.湖南税务, 1993;11

3.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三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流转,吉林省

1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作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指出要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着力促进农民增收,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加快完善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城乡一体化是我国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城镇化是城乡一体化的前提,吉林省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目前城镇化还处于起步阶段。

国内学者研究对土地流转模式的研究较多,如倪锦丽基于对吉林省农村土地流转的调研发现吉林省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并提出了以业主租赁经营加入股的方式,实现土地集约化经营;张丁等基于2004年对15省(区)的调查,阐述了不同省区土地经营流转的特点,并分析影响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因素。不同地区的经济状况和自然条件各不相同,所以应该因地制宜,依据自身的流转条件建立相应的土地流转制度。本文以新形势下的农村城镇化为主要背景,研究如何加快吉林省土地流转推进城镇化进程。

2 城镇化进程中吉林省土地流转现状分析

2.1 吉林省城镇化及土地流转概况

根据吉林省统计年鉴的数据可知,近年来,吉林省城镇化水平趋缓,年提高0.16个百分点,而同期全国城镇化提高1.35个百分点,吉林省增速明显低于全国,农村城镇化水平偏低。然而影响农村城镇化水平低的因素有很多,如人均收入、城乡收入差距、城镇就业率等,但究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村土地利用效率低、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阻碍了城镇化的进程。

党中央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承包经营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我省积极实行惠农政策,统筹城乡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步伐加快,促进了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价格大幅上涨,提高了农民收入,加速了土地流转进程。

2.2 吉林省土地流转的特点

2.2.1

土地流转面积逐年增加,但总体水平不高

吉林省是我国农业大省,耕地面积有470余万公顷,流转土地面积呈逐年增长的趋势。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据(表1),截止到2008年末,土地流转面积达33万公顷,同去年的流转面积相比增加了1.6%。

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以各种形式流转承包经营权的耕地已占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0%~12%;从表中可知,虽然流转土地的面积和比例都有所增加,但土地流转比例均不超过10%,与国家平均水平还有较大差距。吉林省土地流转发展目前处于初级阶段。

2.2.2 土地流转规模小,且年限短

我省的土地流转发展起步较晚,土地流转规模小,且经营分散,年限以短期化为特征。大部分农户的土地为短期流转,5年以下的流转户数占70%左右。主要原因在于长期流转需要的资金较多,农民支付不起,也怕承担风险。土地流转的短期化加快了土地流转速度,但也不利于土地的长期维护和土地流转长效机制的建立。

2.2.3 土地流转形式趋于多样化

吉林省过去的土地流转形式主要以转包、租赁为主,目前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农村土地的流转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趋势。现阶段出现了新型土地转让形式如入股联营和互换,入股即农户把自己的承包地折成一定的股份,集中经营管理,农户到期按股分红;互换即承包方之间依据便于耕种管理和各自的需求,交换承包地块。如陈家店村将利用流转出的土地进行畜牧养殖、牧草种植等项目建设。土地以单一产粮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以实现全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3 在城镇化背景下吉林省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3.1 土地的非粮化趋势增强

一些农户或组织获得土地承包权后,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把原本用于耕种粮食的土地向非粮化转移,如果放任这种趋势,耕地面积很有可能会直逼18亿亩耕地红线,威胁我国的粮食安全。据调查所知,在陈家店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很大一部分土地被用于花卉业、休闲观光农业等,虽然增加了经济效益,但也大幅度缩减了耕地面积。

3.2 农民的失地再就业及社会保障问题堪忧

长期以来土地是吉林省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土地被征用以后,会大致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一方面,农民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成为农业劳动力转移和农村城镇化的巨大障碍;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户失去土地,进入城市以后,缺乏相关的保障,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

3.3 不规范流转引起的纠纷问题

由于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部分农民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协议不具有法律效益,承包商或中间人违规操作,就引起了流转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在实地调查中,我们了解到,部分基层干部搞形式主义,利用自身权力,强迫农民土地流转,导致农民利益无法保证。

4 解决土地流转中农村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4.1 大力发展专业农场,坚持保护我省耕地

专业农场是指农户或城乡法人等通过承租流转的承包田创办的不同主体的专业农场,它是农业集约化、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有效形式。发展专业农场,要解决制约土地流转的各种障碍,转变农民安土重迁的观念,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注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坚持保护耕地面积,确保粮食产量稳步增长。

4.2 完善农民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后顾之忧

目前我省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土地被征的农民也越来越多,因此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农民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机制,以保证失地农民的正常生活和长远利益,维护失地农民合法权益。

4.3 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健全土地流转制度

4.农村土地问题调研报告 篇四

一、农村土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1)农用地管理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土地承包30年不变,广大农村现存的农用地管理模式,基本上是按照土地下户时农户、人口的分配土地订立承包合同,明确30年不变的。这一做法给以后的工作留下了许多弊病。一是长期的人口增减,即使是原有农产不变,各户耕地的多寡已明显凸现,二是随着移民并村,新增人口入户易,种地难;三是原有的小自然村,人口迁徙已尽,耕地悉数撂荒;四是离迁居地较近的户,一户种着多户的地,粗放经营,广种薄收;五是大村少数农户由于人减地多,或是耕种不了,或是看重眼前利益,进行私下租种,甚至转让建房等。这些问题已经严重威胁了我国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样下去后果将不堪设想。

(2)建设用地管理问题

建设用地问题,主要涉及到农民宅基地问题和乡镇村建设用地问题以及部分国家建设用地问题。农民宅基地问题主要表现是:一户两宅甚至一户多宅,村中旧房空占土地有增无减,村外新宅蚕食农田与日俱增;乡镇村建设占地问题,尤以公盖占地和乡村养殖园区建设本文来自文秘之音,海量精品免费文章请登陆查看占地为主,乡镇自恃政府有权,村委认为集体是主,致使乡镇村建设用地想占就占;部分国家用地更是新建设该批批、该占占,旧用地(如撤乡并镇后的原各乡政府、地税、医院、兽医站等单位)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些问题的存在和继续,一是由于少数地方干部尤其是少数乡村干部对土地法规的不学习不理解,二是由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局限,不敢自把嘴巴。由此形成了乡镇、村、户非法赢利多多,国家土地资源流失严重。

上述问题的存在,在地广人稀山区农村干部乃至极少数县、乡镇干部看来没什么大文章可作,可作为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者,却不能熟视无睹,听之任之。

二、对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几点建议

(一)农用地管理方面

(1)摸清家底,合理利用。以现乡、村为单位,详细核准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实际数据,依法落实承包合同,层层落实承包责 任,解决实际中合同不落实,责任不明确的弄虚作假问题,对边远荒芜土地或还林还草,或栽种经济作物,如建设果园、药材基地等。

(2)责任到户,保证质量。按农产承包合同,逐户核准承包土 地面积,明确土地质量。对少数种地过多、广种薄收粗放经营户给予适当调整,使农户真正明确使用权与所有权的关系,解决少数农户合 同外耕种土地和空有合同,实际无地的问题。

(3)合理规划,严格管理。要以科学合理的态度,按照土地管理要控制总量、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重新对乡村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修订完善。农用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经过确定之后,严格按照各级签订的责任状,层层负责,年年检查,严格监督,严厉查处。

(二)建设用地方面

(1)规范建设用地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做到该批的依法审批,不该批的坚决不批。最好能改现在的村、乡镇和国土资源部门三级审批为用地单位(个人)申请,村、乡出具依法用地证明,国土部门独家批准,使审批权力高度集中。

(2)规范收费标准。集体土地如本集体组织成员农户建房占用非耕地可不交费,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因失去土地造成损失,补偿必不可少,建设用地不交费显失公平。

(3)杜绝搭车收费。在规范本部门收费的基础上,要从根本上 杜绝乡镇村搭车收费。

(4)盘活建设用地资源。一是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妥善解决好农户住新房闲旧屋的问题,盘活空心村闲置土地。二是要处理好国家、集体单位在农村闲置的土地。三是要搞好无人村旧宅基地复垦和荒芜土地复耕、利用。

5.农村土地纠纷问题调研报告 篇五

农村土地纠纷是敏感而又复杂的问题,既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难点,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个热点。近年来,我市农村村民上访案件中,直接或间接涉及到土地纠纷的已经占到相当的比重。因此,做好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件,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强化耕地保护,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农村土地纠纷的实质是权属纠纷。无论是权属争议还是侵权行为,都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争议。土地纠纷产生各有其历史根源和主客观因素,都是由于长期以来土地多头分管、地界不清、土地权属紊乱、政策和体制的变更等原因造成的。总体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集体土地权属纠纷。我市在农村“四固定”以后,特别是在“文革”期间,原公社、大队无偿调用生产队的土地陆续兴办起了乡镇企业或被一些学校、机关占用等,这些土地被占用时由于有关政策不落实或手续不够完备,不同程序地存在如征地对农业税未核减、提留款未扣除、补偿费未兑现、补偿款过低等问题,这些问题当时不存在土地纠纷,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法制意识的提高,以及有些单位的解散和人多地少等矛盾的产生,土地资产不断增值,土地越来越珍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把这些遗留问题重新提了出来,从而引起纠纷。

二、因历史遗留问题所造成的个人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土改时由于人少地多分给个人的有空闲宅基或多余宅基,在“四清”时已经由当时的大队收回集体,并规划安排他人使用。但由于当时的法律不完善,手续不完备,收回时往往是几个主要村干部在场,既没有记录在案,也没有将老宅基证变更或注销。在后来的村庄地籍调查确权换证时,一些当事人要求政府依据其土改时老宅基证的面积进行确权换证,而另一方也持有后来颁发的宅基证并已建房居住多年,由此引起纠纷。

三、宅基地实占与证载不符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农村中原有宅基上的房屋大多是土坯结构瓦房,多年来两家共趁50厘米土坯夥墙共建房屋。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方需要扒掉原有土房重新翻建时,将老土坯墙扒掉,换为24厘米的砖墙,由于新墙是否骑中,或宅基实占与证载不相符,从而发生了双方邻居的宅基地纠纷。

四、农村宅基地继承发生的纠纷。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目前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太明确,对于祖传的老宅基地,大多是继承方式取得的。当事人认为老宅基地是祖上传下来的,人人都有份,即使自己在批划新宅基地时曾同意将老宅基留给自家的兄弟使用,但若出现兄弟不和,便要以继承祖业为由,要求重新对老宅基进行划分,从而因为老宅基的分配问题发生新的纠纷。

五、确权换证所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我市从1992年开始进行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颁发新的宅基地使用证,目前全市已有80%的行政村进行了村庄地籍调查并重新确权换证。但在此过程中,由于程序不够完善、四邻无签名、新老宅基证证载是否一致等种种原因引起宅基地纠纷和群众的上访。

六、农村建设占用农民责任田所引起的纠纷。我市从1982年开始的土地承包,到前几年新的一轮的30年土地延包,明确了承包责任制,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在批划新宅基地或创办乡镇企业时无空闲地可使用。一是确实需要批划宅基地的农民无地可批,出现了村民之间私下调整土地,但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发生纠纷;二是经济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使一些村委会、村民组所办的企业占用村庄边缘一些农民的承包责任田。由于事先没有达成协议或补偿不到位,引起被占用了土地的农民的不满,从而引起了纠纷。这类纠纷往往是一方持有土地承包合同,一方持有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双方到处长时间上访。

七、政府处理决定生效后因不能执行所引起的上访问题。当事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政府或人民政府法院曾依法作出了处理决定,但处理决定生效后,由于种种原因,致使处理决定无法得到正常的执行,而引起群众的上访。

八、因为征地补偿不到位引起的群众上访。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需要征用的土地越来越多,需要占用一些农村村民的责任田和延包地,因为占用的是一部分村民的责任田或延包地,占地的村民既想全部得到土地补偿款,又要求村民组重新分配土地,从而因为补偿款的发放,村民组内部之间引起了大量的上访。

针对以上几种情况所引起的土地上访案件,为了更好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尽可能地减少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我们土地管理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采取提前预防、超前介信,积极调解处理矛盾纠纷、排查不稳定因素,把社会矛盾、不安定因素及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努力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力争把群体性事件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树立**国土资源的良好形象,我们采取了以下各种措施和切实有效的管理办法,以解决大量的土地信访案件。

一是建立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在日常的信访工作中,我们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党委政府责任制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行落实,建立健全信访工作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领导机制,局里专门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办公室主任、法规信访科科长、土地监察大队队长等有关科室长为组员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到对信访工作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完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定期研究信访工作、接待上访群众、包案处理信访案件等制度;二是完善工作机制,实行办案质量责任制、执法质量考评制、案件责任追究制等,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理流程都进行科学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进行评查、通报;三是完善接访工作机制,局领导轮流进行信访值班,充实信访科工作人员,在法规信访科原有的基础上,抽调专业性强、文化素质高、有责任心的同志到法规信访科,负责全市有关的土地问题的信访工作和对各类土地纠纷的调处工作;四是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健全市、乡镇、村三级土地信访机构,每村有一名主管土地的村干部,各乡镇土地所的工作人员有一名专职信访工作人员,明确市、乡镇、三级土地信访机构的职责,实行联合接访、协调例会、备案通报、疑难案件处理等工作制度;五是完善教育惩戒制度,加强对上访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宣传和违规行为的控制等等。

二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要求局机关和局各二级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等相关部门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深刻认识我国的国情和保护耕地的极端重要性,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严格依法管理土地,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走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工业化道路。进一步提高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合理用地。对违反法律法规批地、占地的,必须要求承担其法律责任。同时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

6.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六

说明:调查地点为河南省开封市万隆乡李连村

调查时间为2011年8月15

调查人为张高言(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2010级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2班)

农地利用情况总结分析:由于调查地点地处华北平原,平原面积广阔,但土地质量较差,故而人均承包用地较多,所以每家总的承包用地较多,转包他人土地的情况基本不存在。调查问卷中可以发现被调查对象家庭年收入大致都在5000-20000之间,种植作物较单一(小麦,花生,蔬菜)。农地减少基本全用于村民建设,小部分用于工矿用地。大部分被调查对象是因为缺乏知识、能力,年龄,健康等务工条件而选择在家务农,个别被调查对象出于“习惯农耕生活,不愿离开土地”或“照顾家庭”而选择在家务农,大部分被调查对象选择在耕作过程中使用传统工具,原因较单一,基本上都出于“习惯使用传统工具”。对被调查对象农业生产积极性影响较大的因素有:自然灾害,生产成本升降,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小,农业生产收益高低。在调查过程中,我尝试了让被调查对象在这四方面选择影响最大的一个方面,选择“农产品价格波动大小”和“农业生产收益高低”的人数基本持平。调查中发现“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增加种粮补贴力度”

和“推广良种和先进技术”有助于使被调查对象愿意种植更多粮食作物,在大多数被调查对象看来,气候条件是当前对农业产出影响最大的因素。

分析总结:从对农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分析可知,有90%的被调查对象都是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除粮食作物外,种植物以蔬菜为主,稍显单一。其中原因大约有三方面:1被调查对象承包农地较多,无暇管理、种植多种作物的田地,像蔬菜、水果类的经济作物相比粮食作物要求更多的经历、物力。2被调查对象对经济类作物不能寻找到好的销路,尽管有外地商人收购,然而价格不是很好,使得被调查对象从经济作物上获得的利润微乎其微,这难免降低了农民的积极性,使得他们不愿种植更多的经济作物。3农民缺乏相关的种植技术及获取市场消息的渠道,使得他们仍以传统的种植技术来进行生产,最终事倍功半,同时由于存在市场盲目性,例如,如果今年的大蒜价格较好,那么大部分农民会选择在下一年多种植大蒜,结果由于市场供过于求,造成蒜价普遍下降,农民们一年的投入基本上打了水漂,这就是缺乏获取市场信息能力的表现。还有一个问题再农地利用情况中比较突出----农业生产影响因素。从被调查对象的选择上可以发现气候条件仍是影响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最主要。也就是说新世纪的农民仍在靠天吃饭,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将更多的希望放在市场和政府方面。他们迫切希望市场能够给他们一个好的农产品收购价格,政府能够增加种粮补贴力度,帮助推广良种或先进技术。我所调查地区土地减少情况不是那么严重,减少的土地多适用于村民建设,这种情况也揭示

出了所调查地区的弊端:工厂少。间接反映出了农民们自己动手改变现状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他们仍旧只守着两亩三分地,以最稳定但也最劳累的方式生活着。

水旱灾害情况:大部分被调查对象认为气候异常是造成本村水旱灾害的最主要原因,少部分被调查对象持有不同意见,对被调查对象而言,水旱灾害给他们造成的最主要影响是农作物减产减收,诱发其他自然灾害(例如蝗灾、虫灾),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失很大农民们年年都忍受着水旱灾害给他们造成的损失却无能为力。可令人奇怪的是政府并没有对灾区进行有效的补贴或重建,却选择默默无闻的让时间冲淡一切。照此下去,被调查对象迫切希望获得的“直接经济补助”恐怕也只会变成一声声的呐喊。有时我就想幸亏中国政府遇到的是中国农民(一群能够忍受到底的弱势群体)。说这些风凉话不是为了挖苦政府,而是在提示政府:你们真应该为老百姓做些积极地事情了。政府或许也有自己的难处,不过一些灾后的安抚与重建工作仍是必须的。

农田水利情况:被调查地区主要采用地下水进行机械灌溉,被调查对象对上级政府的水利建设资金和技术投入力度非常不满意,对政府在水旱救灾方面的表现也是相当的不满意。不止他们,相信会有更多的农民不满意如今政府的表现。恐怕不止他们,会有更多的农民不满意如今政府的表现。在农田水利情况调查时,同样有个值得关注的问题:被调查地区及周边地区基本上都是以地下水来进行农业灌溉。我自认为地下水是极其宝贵的不该让农民拿来进行农业生产,况且这种农业

灌溉还是采用那种最原始的方式:漫灌.看着清澈的地下水在土地上流淌,心里难免有一丝伤心。同时让我们来分析一下被调查地区的灌溉效率有多低:从深井中抽出的大量地下水如果用来漫灌估计有80%的谁会被损失掉;大型的拖拉机没日没夜的带着一个小小的水泵在井边抽水,我们应该明白那种拖拉机是可以同时带动七八个水泵而不会出现任何问题的,如今却这么大材小用,浪费柴油不说,拖拉机的损耗也是相当大的。农民们迫切希望政府能够加大水利建设资金和技术的投入力度,而且这也是所有人都希望看到的,我们都不希望珍贵的地下水变成雨水,降落到四面八方。当然,这也不能把全部责任推给政府,现在的农民没有相应的农业知识,再加上他们存在某些俗念,不能够认清问题的严重性,正应为这样,才需要那些能够认清问题严重性的人来解决问题。

由于近几年中国水旱灾害频繁,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地影响。在处理水旱灾害时农民们普遍表现出了无能为力,这种时候是最需要政府出面来安定民心,使农民怀揣希望的,这种时候也是最能体现政府执行力的时候,这种时候更是政府最能凝聚民心的时候。然而,在这种时候,通过被调查对象的回答可以看出,政府确实还没有拿出相应的积极政策来进行灾后的安抚工作。也许政府正在努力,我们也依旧相信政府能给出积极的应对措施,我们也相信这些困满在不久的将来都会得到相应的解决。

7.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七

1 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 随着农业比较效益的下降, 加之由于我国农村人均耕地普遍偏少, 难以形成规模化生产, 土地的比较劣势就明显显现出来。日益明显的农村劳动力过剩现象, 促使农村部分劳动力为增加收入向非农产业转移, 从而为土地的流转创造了条件。现将目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1 土地流转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 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第2款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但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 从而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 给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

1.2 土地流转条件上的限制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来讲,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法律赋予了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 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起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 所以土地流转主要是通过市场运作, 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 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 这样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 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开放性。但是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 如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 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 土地流转机制有待完善。

1.3 土地价值实现上的限制

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 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 但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 致使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 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 抑制了土地的价值担保功能, 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农业结构调整、规模经营、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农村消费市场的扩展等问题, 都与农民的经济状况密切相关, 农民缺少资金及可靠的融资渠道已成为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

2 解决农地流转问题的对策

2.1 制度创新, 施行“农村土地永包制”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是党在农业问题上的一个重要决策。因为有时限承包, 即使是30、50年承包, 也意味着承包到期要变, 会埋下悬念和疑虑。这不符合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的要求。既不设定承包时间, 又能反映“长久不变”这一要求的做法就是实行永久承包 (简称土地永包制) 。这是贯彻落实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这一决策要求的具体途径和制度保障。现行土地承包制中行之有效的内容保持不变:一是土地集体所有不变, 集体行使土地最终所有权。它的主要权能是农民在进行土地继承、转让时集体作为所有者行使土地处分权, 具体说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依法行使“两个不准”的权利: (1) 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高限额的农民不准再购进土地; (2) 土地已经达到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又没有稳定收入的农民一般不准再出让土地。二是土地家庭经营不变。三是土地承包关系即承包现状不变。四是土地使用权的内容不变, 仍然是农民现在已有的六项权利, 即土地经营权、收益权、转让权、入股权、出租权、继承权。五是土地使用用途不变, 仍然是农地农用, 农业用地转做非农业用地仍须报批。上述内容说明, 土地永包制不是另起炉灶、单搞一套, 而是现行承包制的完善和发展。

2.2 使土地使用权变成一项财产权利

即变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为集体所有、家庭永包经营, 这样就把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完全分开。从法律角度来理解,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产权, 属于一种相对独立的土地他物权, 具有一般物权的独占性与排他性, 即农户依法享有对承包的集体土地的排他性占有、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处置的权利, 在合法的前提下, 他既可以耕种土地, 又可以依法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租、抵押。应当明确这种物权的存在并以法律手段加以保护, 在完善地籍管理的前提下, 以类似于城市不动产产权登记及所有权证颁发的形式予以确权。

2.3 加快农村土地市场的发展及市场秩序的建设

从实际出发, 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地经营权转让市场管理制度;对土地流转中的运行机制、价格、违约责任等问题分别予以严格规定, 避免土地流转中的投机行为。在推行农村土地流转时, 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内容全面、合法的合同、协议等, 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流转的范围、年限等。此外, 政府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明确职责, 逐步强化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督监管, 不断规范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在此基础上, 针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情况, 制定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 要根据农村土地流转的需要, 逐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行为, 促进农村土地积极主动、合理有序的流转。

2.4 健全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机制

农村土地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同时也是农民群众谋生和福利的重要保障。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包括劳动、就业、养老、福利和医疗等在内的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 开展长远、广泛、有效、合理的农村土地流转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根本起不到应有的意义与作用。对此我们必须要建立健全农村失业保险体制机制, 使农民群众在失业期间能够获得国家、社会一定的救济救助, 从而更好地投入到农业生产中去。而且有了失业保险的保障, 还可以促使已经转入非农产业的人口主动放弃、转让其承包的土地, 促进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当前, 医疗问题是农民群众最关心的直接问题之一。在广大农村, 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尤为突出。因此, 为了减轻农民群众年迈或生病时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 必须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体制机制, 尽可能地减少农民群众的后顾之忧。可以比照城市职工失业保险与医疗保险的方式方法, 全面推进农村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工作。对于要多渠道、多形式地筹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 可以通过国家拨款、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中划一部分、农民个人付一部分、社会捐助一部分等形式筹集资金。

2.5 灵活多样选择农村土地流转形式, 确保农村土地合理、合法和有序流转

要结合农村的实际, 区分不同的情况, 满足不同的需求, 灵活多样地选择农村土地流转的形式, 达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当前, 在农村以债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的典型形式有土地转包、土地租赁、土地入股等, 即以土地经营权为对象的土地流转, 这部分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也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及程序加以规范, 以促进其合法有序发展。如果把农村土地资源的承包关系逐步转变为买卖关系, 使土地成了可以永久归自己使用的不动产, 它会使对农用地特别是可耕地及农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倍增, 引发土地投资热, 从而加快土地流转, 向种田能手集中, 形成家庭农场孕育成长的体制机制。凭借这个体制机制会造就出宏大的现代农业的微观载体———家庭农场队伍, 并开辟两个坦途:发展现代农业必须走的土地规模经营之路和靠种植业致富必须走的土地规模效益之路。

参考文献

[1]周小亮.代耕代营:农地经营制度创新探索[J].经济问题, 1994 (12) :12-15.

[2]王克林.深化“四荒”使用制度改革, 加快山区建设步伐[J].农业经济, 1996 (12) :31-32.

[3]郭慧玲.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责任制讨论述要[J].湖北省社会科学院学报, 2009 (12) :26-28

8.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篇八

摘要:“三农”问题是当前我国农村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而解决好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必然要求,本文分析了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关键词:土地流转 规模经济 保障制度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分散经营为主要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呈现出的分散性已越来越无法适应以市场化、规模化、信息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农业的发展要求。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解决土地流转问题,是我们当前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中急需解决的新课题。

一.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大多数地方重视不够,对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认识。一是小农经济思想严重。由于农村养老、医疗等事关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很高,一般不会转让承包地,“种田养家”“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农民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转出土地。二是基层重视程度不够。基层干部对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研究不深、宣传不够、引导不力,造成土地流转无人监管,农民流转土地缺乏辅助。三是农民文化程度不高,过度依赖国家补贴。农业税全面取消,优惠政策不断出台,土地收益逐年上升,按承包面积给予的粮食补助促使部分农民不愿转出土地;城镇扩建或国家重点工程实施,导致部分农民等待承包地被征用而得到补偿费。

2.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一是流转合同不规范。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双方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大多实行口头协议,即使签订书面合同,内容缺乏规范性,双方也没有明确责权利关系,容易产生纠纷。二是部分承包方借合同不规范,借经营不善逃债,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三是土地流转合同主体不明确。一些地方的村组织以村组名义直接与外来承包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未经农民同意,擅自将农户的承包地出租,相关法律手续又不完备。

3.土地规模流转难度大。一是土地利用效率低。农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纷纷外出务工,剩余的劳动力老龄化现象严重,导致农业生产业余化、农村“空心化”、甚至出现土地荒废现象。二是存在规模不经济现象。绝大部分土地没有进行农业综合开发,地块不连片,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较差,不利于机械化操作,制约了农机使用和农业现代化科技推广,导致规模不经济。

4.土地流转保障机制不完善。一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无法为转出土地的农民提供充分的社会保障。农民对土地流转态度更加慎重,不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土地流转缺乏平台。农村土地流转信息渠道不畅,普遍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延缓了土地流转进程。同时,多数地区没有建立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即使建立了相应的市场,由于相关的人财物没有配置到位,土地流转机制尚未真正建立。三是现行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法规不完善。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土地纠纷调处体系有漏洞,目前普遍存在土地纠纷难以调解,农民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保护,容易激化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二.加快土地流转的建议

1.加强思想认识,引导流转。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媒体,深入宣传土地流转政策,逐步消除农民的传统思想观念。要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权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相关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懂法、知法、用法。要通过典型案例,让广大农民看到土地流转可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效益,可以不断增加农民收入,用实实在在的利益,帮助农民转变思想观念,加快土地流转。

2.加强服务管理,规范流转。一是严格执行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管理,积极引导农民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对双方的责权利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加强对流转合同的审查、监督,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规范合同的登记、立卷和归档。三是规范基层组织参与土地流转的行为,不得擅自转让农民的土地。3.加大农业投入,保障流转。加大财政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快土地平整和农业综合开发,改善水利、电力等农业生产条件,为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条件。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村发展相结合,利用土地流转,发展特色农业,留住青壮年劳动力,实现劳动力就地转化,形成农村发展的长效机制。

4.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完善流转。一是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加强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险等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逐步弱化土地的福利性和社会保障功能,减轻农民对土地的过度依赖,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功能。二是抓好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建设,建立流转土地信息库,为土地流转搭建畅通的交易信息平台,及时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三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9.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九

农村小城镇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及对策分析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小城镇的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交通安全问题也变得越来越突出,研究小城镇的交通安全问题特点,改善小城镇的交通安全现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探讨了小城镇道路交通安全的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交通安全影响因素,提出了交通安全管理的对策.

作 者:李志峰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交通运输学院,北京,100044刊 名:黑龙江科技信息英文刊名:HEILONGJIANG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FORMATION年,卷(期):“”(3)分类号:U4关键词:小城镇 道路交通安全 对策

10.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十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家庭承包制度, 而且对于大部分农户来说, 土地仍然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农民惜土如金, 在土地流转工作中, 普遍存在以下矛盾和问题。

1.1农户承包土地条块分割与规模流转的矛盾

由于目前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 土地条块分割, 每个大地块由多个农户承包。而发展规模经营需要流转连片的土地。为实现土地连片流转, 需要一家一户做工作, 难度很大。特别是个别思想守旧的群众不愿意流转土地, 整块土地就无法流转, 从而限制了规模经营的发展。

1.2土地流转自发行为与政府推动的矛盾

根据法律规定, 有权流转土地的是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 除农户自愿, 或书面委托村委会、中介机构流转土地外, 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流转农户土地。而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农户的文化素质、经济条件千差万别, 对土地流转的认识不一, 离开政府的推动, 很难实现土地大面积、整建制流转, 所以, 为能够实现大面积、整建制流转, 投资方往往是直接与村委会甚至乡镇政府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但这种流转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 不受法律保护。

1.3法律规定与现实情况的矛盾

土地流转, 是指农户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受让方。由于二轮承包的承包期限为30a, 超过承包期后, 农民不再享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所以, 按照法律规定, 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的最后期限。目前各地二轮承包的最后期限一般是2028 年, 流转期限只有十几年。但是土地流转后, 投资方要对土地进行整理, 开展必要的农田水利建设, 培肥地力, 购置大型农业机械,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 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为使投入得到回报, 往往签订30 ~ 50a的流转合同, 这同样是违法的, 如果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纠纷, 无法通过法律渠道解决问题, 农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1.4农村土地频繁调整与投资方要求土地承包保持稳定的矛盾

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 不少地方仍然延续着“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传统做法, 频繁违规调整土地。更有个别村庄以“村规民约”为借口, 实行土地“三年一小调, 五年一大调”, 还有个别村干部随意抽取农户土地重新发包, 损害了农户的合法权益, 造成土地承包关系不稳定, 投资方对此顾虑重重, 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进程。

1.5流转双方信息不对等的矛盾

由于各地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尚不完备, 土地流转信息不畅, 供需双方的信息不能及时沟通, 许多农户有意流转土地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 而有意流转土地的投资方又难以找到有流转意向的农户, 造成转入转出两头难。

1.6农民传统观念与现代经济发展的矛盾

当前, 一家一户的耕作方式已将土地利用率发挥近极限, 增产增值潜力越来越小, 今后种植业要想获得更高的效益, 势必要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产品产量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工作上做文章。但目前土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最基本的生活资料。而且受传统意识的影响, 农民满足于守土经营, 怕土地流转后失去生活来源, 有的农村劳动力因为文化程度低、素质差, 适应能力不强, 离开土地很难找到就业的门路, 不愿意流转。

1.7规模经营与土地流转风险的矛盾

随着农村土地大面积的流转, 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流转风险。土地流转的风险主要是园区在租赁农民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过程中, 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以及经营不善所造成经济困难, 无法支付农民租金, 给农户造成损失。有的投资方不顾自身实力, 盲目贪大求全, 出现租金支付困难。还有个别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 “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 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2 促进农村土地健康有序发展硬采取的对策

2.1加大政府推动力度, 推动农村土地健康快速流转

土地健康有序流转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 要在坚持市场主导的基础上,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作用, 通过宣传培植典型、项目倾斜、资金扶持、融资增信等措施, 调动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群众工作, 对不愿意流转土地的农户, 可以通过土地互换的方式, 把不愿流转的农户土地从拟流转的地块中置换出来, 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 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 对农田进行合理规划, 加强农田基本设施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对农田林、路、沟、渠进行全面整治, 建设交通便利、旱涝保收的高产农田, 为规模经营创造条件。

2.2扎实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为土地流转提供保障

自2013 年开始, 各地陆续开展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通过确权登记颁证, 能够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 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通过向农户颁发权属证书, 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这一工作的开展, 将进一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维护农民承包权益, 为农村流转土地打下坚实基础。

2.3建立土地流转信息服务平台, 规范土地流转服务

为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各地农业 (经管) 部门应建立县、乡联网的土地流转信息电子服务系统, 各乡镇以经管站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村级配备土地流转信息员, 形成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体系, 为土地流转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指导、合同鉴证、数据汇总等流转服务, 全面提升土地流转管理水平。

2.4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挥土地规模经营效益

近年来, 社会上对未来“谁来种地”问题十分关注。2014 年11 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对解决这个问题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使愿意种地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当前工作重点是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 健全规章制度, 完善运行机制, 加强民主管理, 强化指导扶持服务, 注重示范带动, 不断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济实力、发展活力和带动能力, 使之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等支持政策, 加大扶持力度, 拓宽扶持渠道, 改进扶持方式, 提高扶持效益, 支持开展信息、技术、培训、市场营销、基础设施建设等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 新增农业补贴向园区倾斜,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农业园区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 真正把运行规范、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政策扶持重点, 通过政策扶持,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内部管理, 提高技术水平, 增强服务意识, 提升发展质量, 充分发挥作用。

2.5优先发展粮食生产, 保障粮食安全

粮食是国民经济的命脉, 但是近年来种粮效益逐步降低, 种植大棚蔬菜等经济作物收益一般是种粮收益的5 倍左右, 很多地方的农民发出“种粮, 还是不种粮?”的疑问, 目前各地的土地流转后, 大部分是种植经济作物, 这种现象长期发展下去, 势必会威胁到我国的粮食安全。通过土地流转, 将土地适当集中, 利用大型农机具、采取先进的管理技术, 是降低种粮成本、提高粮食收益的根本途径。近日中央台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见中提到, 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措施, 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政策, 培育、扶持一批规模大、效益好的粮食种植合作社和种粮大户, 通过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生产粮食, 提高粮食产量, 增加农民收入。

2.6防范土地流转风险, 解除农民后顾之忧

对受让方资质进行审核。超过66.7hm2的大宗土地流转, 要及时对受让方的资质、经济实力进行审核, 提前防范风险, 并签订正规的流转合同;在签订流转合同时, 约定土地流转受让方应提前一季支付租金, 当无法支付下一季租金时, 立即自动终止流转合同, 流转的土地由原农户进行耕种, 从根本上防止损害农户利益事件的发生;加强日常监督。由村级对流转合同的履行实时进行监督, 及早发现并防范风险。对受让方私自改变土地农业生产用途的, 要及时上报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处理;加强土地监管。由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 防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对受让方违法使用土地的, 坚决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避免对耕地造成损害。

摘要:近年来, 随着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农村土地流转日趋活跃, 流转面积逐步增加。实践证明, 积极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有利于机械化作业, 降低生产成本, 便于农产品监测, 保障食品安全, 能够解放大量农村劳动力, 促进农村第二、第三产业发展, 增加农民收入。

11.农村土地征用存在问题及对策 篇十一

1、征地是政府行为,即由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直接介入征地活动,这就使得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或开发商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申请政府或职能部门协调裁决时,由于政府或职能部门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双重身份,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解决。

2.农村征地款使用管理问题。据近期对新联村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调研,目前该村征地费的使用方式主要是:村集体所有,按其土地使用面积分配到户。土地属集体所有,征地补偿费由村集体掌握。村集体根据本村土地下放时分田到户的底册,按每户的土地使用面积登记造册,一次性分配到户,由农民自由支配使用,据了解,在1993至1994年间,新联村大夫坣村小组平均每户能分到征地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款3至4万元,这种方式,村民在当时可以建房出租,有的弃农从商,一定程度上解决村民的生活问题。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出租给本村村民,村集体往往收取租金较困难,出租给本村集体以外个人又影响着本村的社会稳定,处于两难抉择的困境,村民也同样面临着养老等生活风险。

3、有关农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规急待完善。目前,土地征用的补偿安置标准普遍偏低,主要是套用国家标准进行征地补偿,补偿费明显较低。按国家新《土地管理法》征地补偿标准,耕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前三年平均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6倍。安置措施不到位,有的地方出台土地征用办法时,更多地考虑政府或开发商的利益,低价征用,高价出售,牺牲农民利益。而对于农民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因为拿不到足够的补偿,得不到妥善的安置,又失去了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出现了困难,甚至重返贫困,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

二、我镇解决被征地农民的情况及主要做法

一直以来,我镇征用土地由地方政府直接介入征地活动,用地单位只需与镇政府签订协议,预收征地补偿费,政府再与村集体和农民协议征用,补偿款由村集体造册登记,政府依据册子发放补偿款。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征地款被拖欠、挪用的现象。但使农民在征地中处于比较被动的位置,当农民和政府就补偿、安置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时,农民要求解决的问题有时得不到有效地解决。

三、对加强农村土地征用管理的几点建议

1、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提高对“土地是民生之本”的认识,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以民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逐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征用行为。

2、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严把好征地关,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慎用征地权力,切实控制征地规模,要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3、从我国国情出发,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尤其是要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占补平衡工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以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2.小城镇及农村土地问题的自我检查报告 篇十二

摘要: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过去了,我国大体上已进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高速发展阶段,进入了传统形式农业向现代农业进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时期,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也是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经营权与所有权问题、权利流转受限,流转合同简陋,耕地面积减少等诸多问题。本作者对此浅析提出从法律,社会认知,整体规划等方面提出解决方案。

关键词:土地流转 节约型社会 现代农业 农村土地制度

土地,从古至今都是人类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和生活资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流转制度,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仍处于起步阶段并受到很多桎梏和限制。现如今提倡的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一个充分利用各种资源的复杂社会系统工程,而其中重要的是要解决高效集约利用土地稀缺资源问题。

“土地流转将开启城乡一体化的新路径。”华南农业大学教授罗必良认为,一方面通过适当的土地集中和合理的土地置换,可以减少农村居民点由于住房过度分散所造成的土地浪费,推进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有利于提高农民非农转移劳动力的稳定性,从而有利于城乡二元体制弱化并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此外,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是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而宅基地及其建筑物的流转和抵押,无疑会有力推进农村金融及农村土地的资本化与市场化。由此看来,高效集约地利用有限的土地资源,是现实与未来发展的需要,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经过资料调查显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大致有下4方面的原因:

1、土地承包经营曾属于高成本,低收益。农业税免征之前,农民由于承包经营土地的负担重,收益相对较低,承包经营土地的积极性不高。因此许多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纷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亲友或其他农户,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投股或参股。这是过去几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一个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2、由于二、三产业的发展,劳动力大量转移出去。土地执行二轮承包时依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使得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这导致大量劳动力大都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转移的劳动力中有一部分带动全家劳动力转移,此时便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他人。

3、镇、村非农建设项目等的需要。因招商引资、工业园区等非农建设项目用地需要,镇、村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租赁的方式从农户手中流转出来。

4、村中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农村为培植专业大户、承包大户,一方面鼓励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被培植对象,另一方面将土地从农户手中以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出来再转包给被培植对象。

由此可见,土地流转这种形式只是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土地所有权性质未改变,看似农民依然持有土地,双方矛盾少,可操作性强,也已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民增收的重要模式,但现阶段仍存在一些问题,本作者将从制度,利益,管理,耕地资源等方面阐述。

一是流转行为缺少管理,合同不规范,矛盾纠纷常见。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严重不规范,主要表现为自行流转多,申请变更登记的少;口头协议多,书面协议居少;约定不明的多,约定明确的少;书面协议内容不规范的多,规范的少等。有些农村存在连锁流转现象,接受流转的农户又将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形成锁链式流转造成责任不明。镇、村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普遍缺乏严格规范的管理。

二是部分耕地被非农业化,存在极少量的非法流转行为。有的耕地用于招商引资、工业园区、小城镇等项目建设这些非农用途。这些建设用地绝大多数履行了批准手续,也有一小部分没有被批准。相关乡镇为了完成工业发展等任务,以镇政府或用地单位名义,采取向农户租赁的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流转到自己名下,用于非农建设,导致耕地资源减少。

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和产权关系的模糊不清。某些代表机构的成员在为集体利益进行判断和选择时,难免滥用权力,利用土地谋私。这些造成的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规模小、经营粗放等弊端,也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四是耕地流失严重。我国人多地少,人均耕地只有1.39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却要养活占世界22%的人口,人口与耕地之间的矛盾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突出矛盾。近年来,我国部分耕地质量降级,在农业科技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粮食单产的难度也在持续提高加大。

对此,本作者深入调查浅析提出以下几条解决方案:

第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法律法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有一定的制度基础与操作实践,后两者虽有操作实践,但仍处于法律限制状态。因此,必须首先致力于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明确产权主体,完善产权权能,促进产权流动,保障各方的利益。同时,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奠定制度基础。第二,规范土地流转的管理。一是规范合同主体,完善流转主体资质审查制度;二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备案、登记;三是规范合同条款,探索流转风险保证金制度。以省为单位制定示范文本。土地流转涉及土地所有者、土地经营者、中介等各组织,流转需要按规范的操作进行,签订流转合同,明确流转形式、数量、限制、双方权利与义务、年限等,经过各部门审核登记。

第三,加快推进土地流转配套措施建设,如优惠政策要兼顾双方利益,保证持续性和多样性。增强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培育力度,加大对富余劳动力的技能培训,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为土地流转创造条件。

第四,创造性探索土地流转解决方式。随着新型城镇化的推进,目前先后探索和推广多种土地规模经营模式,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成都模式、龙岗模式等。信托公司由于具有极为灵活的属性,算是正是参与土地流转最为合适的金融机构。此前,北京信托发布《中国土地信托流转实证研究报告》指出,通过对我国现行的土地流转模式的经验和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得出需要改进的目标,建议以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来开展农村土地信托流转工作,有效保障土地信托各方当事人基本利益的实现。以制度创新促进土地流转将在未来经济增长中扮演重要角色,进行土地信托创新,将开创信托公司业务转型与创新的新高地。

第五,加强宣传,削弱“恋土”观念。针对在土地经营权流转中,部分农民思想观念陈旧,认识不足的问题,要切实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放心流转,特别要向农户讲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等于放弃承包经营权,可以不直接经营土地也可获得稳定收益的道理,让农民消除和弱化“恋土”观念。

第六,大力扶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第一次土地合作中途夭折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生产关系超前,分配制度不合理,“皇粮国税”重,农民饿肚子;二是生产力水平低。特别是当时没有“两杂”种子,单位面积产量低;三是二、三产业不发达,农村富余劳动力无处吸纳,以致出现出工不出力。今天,伴随改革开放、科技进步和惠农政策实施,这些不利因素皆一一消除,已经具备“第二次土地合作化”的条件。二次合作带来的土地集中,有利于农民将田土进行改造,歌能更好的适应现代化的机械作业。土地合作后,农民可参加集体作业、承包作业或自由择业,收入扣除劳动、物质等成本后按土地股份分配,其权利可继承、也可转让。

第七,开发区土地资源利用是土地增量的集中区域,土地资源集约利用的重点环节,它不仅涉及当地发展、社会进步和对周边的示范效应,而且是我国调节宏观经济与性必须认真面对解决的基础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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