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实习报告

2024-07-27

法律的实习报告(精选8篇)

1.法律的实习报告 篇一

正文:(不少于2000字)

一、实习目的:(宋体,加粗,四号,左对齐)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协助健全AA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持续改进完善;协助AA知识产权业务中涉及法务方面的内容,提出法律建议,并协调做好申报工作和纠纷处理;负责联络、协调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方,配合处理AA重大法律事务、为AA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维护AA合法权益;收集、整理、公布与AA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信息等等。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将自己所学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高的评价。

二、实习要求:

1、学生实习前要明确实习目的、实习的基本内容,结合实习单位制定出实习计划,以确保实习效果。

2、根据实习要求,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3、服从领导和指挥,服从实习工作的分配,遵守纪律;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保守国家及企业机密,自觉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遵守有关法纪、法规,禁止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注意安全。

4、谦虚谨慎,虚心向实习单位的同志学习,努力完成实习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注意搞好各方面的团结,讲文明礼貌。

5、认真思考问题,客观分析问题,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克服遇到的困难。指导教师应对学生遇到的困难和提出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和答复,及时反馈并做好记录。

6、学生应严格按照实习具体内容范围全面收集实习资料,并进行整理分析,做好实习日记,每周不少于三次,将实习生活中的所见、所闻、所学、所感记录下来,要求真实详细。指导教师要定期检查实习日记,掌握实习进度。

7、所有实习学生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实习活动,否则按情节降低或取消实习成绩;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实习情况进行及时指导,要求学生每周三次将

实习情况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向指导老师汇报。指导老师应对汇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作为实习的平时成绩。指导教师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抽查。

8、总结、汇报期间要整理材料,并上交实习单位资料及分析结果、实习总结。

三、实习内容:

1、实习情况:

1)实习时间: 2011年3月8日至2011年6月30日

2)实习地点:

3)实习单位:AA2、实习单位介绍:AA是一个刚刚创立不久的新公司,但经过努力已经在园林设计业初露锋芒。这里聚集了许多经验丰富,富有创意的设计新秀,相信在公司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公司将会成为园林设计业得佼佼者。

3、实习的岗位及具体工作情况:

我在AA法务部担任法务顾问一职,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审查公司业务合同条款,并于每月统计、分析风险单件及合同管理资料;协助前线同事处理相关的法务问题,为其提供详尽的法律意见、正确的解决纠纷方法及相关示范文本;对涉法纠纷单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部门主管以反映情况等。详细工作如下:

(一)参与、协助了“依法治企”的工作。

积极调动各种资源,深入开展依法治理工作按照AA普法指导意见和上级集团普法规划及依法治理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AA的实际情况,AA深入开展了依法治理工作,充分调动AA内外各种资源,力求使AA在法治范围内做到规范运作,努力达到依法治企的目的。

(二)夯实基础,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

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工作,根据上级集团合同管理办法,AA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了管理办法和制度,加大了合同管理力度。按照目前AA合同是以各部门自行管理为主的实际情况,AA法律部门严格按照上级集团的规定,建立了合同的签约授权、合同专用章、合同招标、合同文档管理等项制度,进一步优化了工作流程和岗位职责,使合同管理更具可操作性。在年初以来,在合同管理工作上所做的改进主要有:

3、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如在知识产权管理、职务管理、人事管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范所引发的纠纷等

四、实习体会:

在AA法务部以后,虽然在学校里面已经系统的学习过与法律有关的各种知识,但是真的到了作业现场,才发现对于这里的一切依旧是那么的陌生。在AA法务部,我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审查公司业务合同条款,并于每月统计、分析风险单件及合同管理资料;协助前线同事处理相关的法务问题,为其提供详尽的法

律意见、正确的解决纠纷方法及相关示范文本;对涉法纠纷单件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部门主管以反映情况等。在每日的实践中,通过自学及请教同事,一步步从生疏学会熟练应对法律事务的处理。在这期间内,我学到了许多在学校学不到的东西,也学会了如何处理与领导和同事之间的关系,明白了一切以公司利益为重的原则,为以后我的工作道路做了很好的指导和铺垫。

通过自学、参与培训及交流等手段,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特别是实际经验方面的能力,取得法律资格证书,这样才能搞好的维护AA的权益。建议上级集团能多组织相关的培训和交流,学习先进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交流推广,以其之长,补己之短。

AA的法律工作在上级集团的指导下,相对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离AA的目标还相差甚远。在上级集团的关心和AA领导的支持下,AA将继续按照上级集团的要求,克服困难,夯实基础,使AA的法律工作进一步加强,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在实习过程中还在公司运营、管理、其它具体操作等方面也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在实习期间里,我基本上掌握了公司法律制度完善、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法律风险源分析预防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合同文书、保密协议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法律知识,和强化了自己的法律意识。

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虽然不是在法院等机构实习,但我也学到了法院里学不到的东西。但是由于实习前签定了实习保密协议,对AA的一些涉及商业机密的法律案例要求完全保密或不能详细阐述,文中个别案例也是AA领导特批后纳入实习报告的。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用语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律师、法律顾问及多个行业的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作为一个BB学院的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BB学院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BB学院,使他们走近BB学院,了解BB学院。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AA的工作人员及我的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2.法律的实习报告 篇二

所以说, 我们应该针对该现象来分析一下原因, 这样才能对症下药。

原因之一: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不高。

这个原因应该来说是一个主要的原因。由于地理、环境的不同, 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所受的教育环境、教育方式、教育水准都有很大的差别。再加上农村人口主要以务农为主, 务农是他们的经济来源, 因此, 他们没有机会、没有时间也没有剩余的财力接受更高级的教育。这些因素的结合导致了农村人口的文化水平不高, 他们只学了一些他们认为很重要的、生活中必须要有、对自己的生活、务农有帮助的知识。而相对的, 就像问卷显示的那样, 他们忽视了对于法律知识的学习, 因为他们认为法律不重要, 或者说是对其正常的生活没有帮助。但城市人口却不一样。除了掌握生活中必须要有的知识, 他们有剩余的财力来补充自己、增加知识量, 有足够的时间供自己学习。因此他们知道法律的重要性, 所以会主动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

原因之二:分不清楚什么是违法, 什么又是犯法。

在我的调查中, 75%的人分不清楚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法。其中, 70%的人认为违法与犯法是同一个意思。这样的认知会对他们以后的生活造成影响。违法的范围比犯法要大。犯法是要受到刑事处罚的, 而违法受到的是行政处罚。而且, 两者的惩罚力度也大不相同。如果说这些都分不清楚的话, 那么村民们很容易将犯法的行为当做违法来看, 而忽视了对于这个行为的补救。往往会使人误入歧途。这种误解的危害会使当事人后悔终身。

原因之三: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没有认知。

当我们做某一行为时, 我们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杀人、抢劫等行为是违法的行为, 这个大家都是知道的。但有些常见的行为, 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的行为是否为违法的行为, 村民们却不知道。这在调查中显而易见, 在调查中我问:“已经结婚的李某, 在外与杨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收回来的调查报告显示, 90%的人认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说, 他们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没有认知, 或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而诚惶诚恐 (实质该行为并不违法) ;或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而逍遥自在 (实质该行为是违法的) 。这些都会对当事人造成不良的影响, 从而影响村民的正常生活。

原因之四:村民们不知道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应该履行的义务。

换句话说, 也就是村民们不知道该如何维权。最明显的应该表现在选举方面。《宪法》规定:每个人都有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同时每个人都应该投出自己最神圣的一票。《宪法》还规定:选举要公平, 公正。然而贿选的现象却在农村里普遍发生, 一方面, 有些人违背了选举要公平公正的法律, 为了谋取职位, 对村民们进行金钱的诱惑, 或者答应给他们某些好处, 然后在其位不谋其政, 反而作出有损于百姓的事。另一方面, 村民们却对于这个行为乐此不疲, 他们没能够很好的履行《宪法》中义务, 不是按照自己的意愿投出神圣的一票, 而是受利益的驱使。而且, 村民之间的家族气息浓厚, 他们往往会将选票投给他们的亲属。①其次, 在强拆方面, 村民们也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比如最近出现的村霸强拆现象等。在调查中, 我问“如果遇到强拆现象该怎么办”?很多村民的回答是“死守阵地”, 认为除了这样没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土地。这时就反映出了一个问题, 那就是村民们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土地, 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

原因之五:维权时间长。

有些村民知道面对问题时, 应该向法院起诉。但是面对维权时间时, 就退缩了。主要是诉讼时间长, 村民们没有大把的时间花费在这个上面, 大部分村民都表示耗不起。

虽然我的调查并不全面, 但总的来说也反映了村民法律意识单薄的原因。既然已经分析了原因, 那解决措施必然少不了。

措施之一:村民要加强学习法律知识。

在上述的各种原因中, 我们分析出来:

首先, 现在农村家家都有电视, CCTV-1的今日说法节目就是普法类的节目, 我们每天只要花个45分钟就可以看完, 而且它是在中午播出的, 那时候每个人都有时间看。同时, 关于村里的人没有剩余的财力来了解关于法律方面的书籍这一问题, 那村就可以形成一个整体。由整体的村集体来负责关于法律书籍的购买和管理, 建立一个小型的图书室, 费用由村里的人共同出资。这样既减少了每个家庭费用的支出, 同时有利于村民在剩余时间可以了解关于法律的书籍, 一举两得。除了购买书籍, 村里的人可以邀请本村中学法律的大学生来给村民进行简单的法律问题的讲解和普及, 以激发村民对于法律的兴趣, 加深对于法律的了解, 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且, 如今即使是农村, 网络也都是普遍盛行的。村支部可以建一个法律宣传网站, 为村民提供法律服务与咨询。

措施之二:村民应该分清楚什么是违法行为, 什么是犯法行为。

在上述的原因分析中, 我们了解到有75%的人不知道如何分辨他们。但就如我上述所说, 如何分辨他们很重要。只有搞清楚了什么是违法, 什么是犯法, 才能正确的认定自己的行为, 才能正确的把握该行为的性质, 才能不受到法律的制裁。与此同时, 当分清楚了违法和犯法之后, 我们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当遇到不公平的问题时, 我们才能了解到可能私人暴力的行为会导致违法, 严重的会导致犯法。而运用法律武器, 则会是这件事情事半功倍, 何乐而不为呢。

措施之三:村支部应该向村民宣传宪法所赋予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村支部应该向村民宣传他们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在选举的时候, 我们做不到杜绝贿选的发生, 但应该做到让每个人都知道自己应该对自己、对村民负责, 认真、谨慎的投出自己神圣的一票, 做到无愧于心、无愧于民。同时, 村支部也应该宣传村民们应有的必要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当遇到问题时, 不能运用私人暴力解决, 应该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于此同时, 村干部在选举时应该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 坚决不搞“小动作”。

措施之四:村支部要加强宣传常见犯罪的后果。

在调查报告中, 我问“盗窃要判几年”。很多人不以为意, 认为最多几个月就放了。但事实上却不是如此, 如果情节严重的话, 要判上几年的有期徒刑。这就说明了村民们对于某些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 这样做会造成对于此罪的轻视, 从而进行毫无忌惮的犯罪活动。所以为了防止这些行为, 村支部要加强宣传, 要将某些生活中常见的罪行的后果进行宣传, 防止有些村民误入歧途, 害人害己。所以当村民之间遇到纠纷时, 村支部应该积极为他们提供服务, 告诉他们用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

以上就是我关于农村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调查报告。我认为目前农村人口的法律意识非常的淡薄, 在如今这个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的社会显得有点格格不入。我认为村民们应该学习法律知识, 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要学会做自己的主人。只有整体人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了, 中国才能真正的强大。

摘要:农村与城市的差距很大, 不光体现在经济上面, 还体现在对于法律的认知程度上, 所以我们应该要加强农村法律建设, 将依法治国普遍到每一个人身上。通过对村民法律意识的分析, 能够帮助村民增加法律意识, 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关键词:村民,法律意识,权利义务,宣传

注释

3.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法律解读 篇三

摘 要:参与实习是学生成长成才的一个重要步骤,对于学生本人、高校和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在实习过程中,学生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文着重探讨了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认为学生具有劳动法上的劳动者资格,与用人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并据此提出了维护学生实习权益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实习;合法权益;保护措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4-0097-03

近年来,就业竞争压力逐年加剧,大学生为了增加就业筹码,纷纷选择实习以增长工作经验,获得更多就业机会。而很多企业在招聘的时候,也不光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和工作表现,对学生的实习经历与实践经验也很看重。学生为了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不得不主动寻求实习机会,获得工作经验。

实习是实践性教学环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实习生数量的剧增,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日益突出。如何对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实习概况

笔者抽取了三所高校(财经类、理工类和医学院)的毕业生进行了抽样调查,样本总数为1150,样本有效率为94.3%。调查结果显示,43%的学生认为自己在实习中有上当的经历或感受;57%的学生实习时没有和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迫加班和工资待遇偏低被列为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67.8%的学生在实习之前没有得到学校关于实习方面的任何指导;43%的学生对于自己在实习期间享有哪些权益不了解或了解很少。

在实习权益受损现象非常普遍的情况下,我们的实习生会怎样维护自己权益呢?调查结果表明,发生权益受损和实习纠纷时,66%的实习生采取“一走了之”的方法,21%学生选择“忍受下去”,只有4%的学生会和实习单位“据理力争”,维护自己权益。另外还有9%的学生选择在网络或其他媒体披露实习单位,发泄不满情绪,告诫其他人不要去该单位实习。除非发生了恶性伤害事件,几乎没有人选择“对簿公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那么,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究竟享有哪些权益呢?实习,顾名思义,在实践中学习,是学校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但是,从客观上说,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创造了劳动价值,理应享有等同于劳动者所享有的下述权利。

1.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实习单位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实习大学生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休息、休假的权利。实习单位应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应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应超过40小时。如果实习单位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实习学生协商,并依法进行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接受的主要是基本理论知识,在实践和技能方面存在短板,这也正是大学生去实习的初衷所在。因此实习单位应当为大学生提供技能培训,而不能仅仅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拿来就用。

5.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付出了劳动,依法应当享受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应当为大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保障。

6.拒绝实习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实习大学生有权拒绝实习单位安排的非法或不合规的冒险作业,以保护自己人身安全。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分析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能否和实习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对此问题,学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学生实习期间不是劳动者,其主要身份是学生,以学习为主,和实习单位仅形成劳务关系;另一种观点从保护学生权益出发,认为实习学生具有劳动者的特征,和实习单位形成了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观点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定义: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劳动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做过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具有人身依附性的特点,而学生主要以学习为主,不以实习获取劳动报酬为主要生活来源,不符合劳动的特征,所以大学生实习仅与实习单位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实务界也多以此作为司法依据。但这种观点过于强调劳动的属性,没有关照到大学生实习趋势的改变。相对而言,笔者更倾向于以“劳动关系说”作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认定。

《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表明,只要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公民就享有劳动的权利,具备劳动者的资格。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应当具备四个要素:年龄标准、体力标准、智力标准、行为自由标准。实习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7岁至23岁之间,体力和智力基本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判断标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将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范畴之外,因此实习大学生不存在主体资格法律障碍。

4.法律实习的自我鉴定 篇四

法律实习的自我鉴定

我实习的单位是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主要是办理刑事二审和刑事复核案件,案件范围涉及除了经济犯罪外的其他各类刑事案件。在实习期间,我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指导老师的安排,礼貌待人,不迟到、不早退,工作积极肯干。在工作中严守单位的有关秘密,不出现责任事故。通过三个月的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几年来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收获很大。实习期间,我学习和掌握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工作流程,了解了各类案件的诉讼程序,尤其是刑事二审了刑事复核案件的主要诉讼程序和流程。了解了大量庭审案件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在一些案件我还担任了具体的案卷整理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基本上掌握了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如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阅卷通知书、指定辩护通知书、委托宣判函、送达回证、提押票、传票等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如:刑事案件庭审的二审开庭审理程序、二审复核程序。

作为实习生,我始终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以端正的学习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努力做好各项工作。注意理论联系实际,把在校学到的知识与案件联系起来,不懂就问,虚心请教老师, 丰富了自己的法律知识,学会了为人处事的道理以及法院工作的严谨性。与老师出差办案,调查取证,不怕苦不怕累。以严谨的态度,较好地完成好老师交给的各项任务。其中担任代理书记员一次,合议记录1件,提审被告人记录4件,询问记录2件,宣判记录1件。校对法律文书30多份,退寄案件若干件,以及装订编写卷宗目录,接待律师阅卷等,对其他工作从不分内外。在协助办案人员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记录。

在实习中也发现了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法律基础知识还不够扎实,对于法律程序的理解不够全面,对于办案的某些细节容易忽略,今后必当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不断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更大的成绩。自己深知,作为一个法学专业的学生,必须勤于学习,不断磨练自己的意志品德,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来才能对社会作出贡献。

通过实习,我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专业知识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从他们身上我学到很多为人处世的方法和办案的技巧,这些都是在书上学不到的。

最后,我想借此机会,再一次向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及我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帮助我的朋友、我的同学致以衷心的感谢!

5.法律实习报告 篇五

一:73户居民诉市规划局侵犯其采光权、阳光权、通风权案

1:案件由来

73个原告认为市规划局规划的“亚大数码港”从占地面积到与居民住房间距都严重违反了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违反〈〈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具体技术规定即〈〈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且其通道与防火安全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在多次请求政府协调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行政许可,赔偿用户损失,法律实习报告。

2:案件主要辩论焦点

被告长沙市规划管理认为“亚大数码港”规划许可的审查核发经过了严格的规划谁广泛征求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并严格遵照规定的程序核发的,亚大数码港与其北侧的居民所住建筑的间距符合被告所提的GB50180-93强制性国家标准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对原告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损害。而且,规划管理局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亚大数码港”不适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3:原判结果

合议庭经过多次合议讨论,做出判决:判定规划许可,驳回诉讼请求。

二:几起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岳麓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实习报告《法律实习报告》。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早有结论。

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认为法院在庭审制度方面还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审理的环境还可以改进。

三:一收废品公民诉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本案案件由来:2002年,本案的原告在清理从中南大学收购到的废品时被废品中掺杂的雷管炸掉右手掌,且右腿、右胸均因此雷管受伤,经签定为四级残疾。事发报案后他将余下雷管交给被告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区分局,要求其查出该雷管出处,而被告称无法查出雷管出处。原告遂向法院提出诉讼,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予原告一个关于雷管出处的明确的书面结论。

6.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篇六

(一)我叫xxx,在学校学习的是法律专业,我在区人民法院刑庭进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已经结束了,与之前的既兴奋又有些紧张相比,现在的我,多了一份淡定与自信。由于之前一直听说在法院这种很有等级观念的单位实习,还要端茶倒水,所以一直对在法院实习没有什么好感。而且由于兴趣等原因,并不想在法院工作,去实习最初的想法只是想不要给自己的法学学习留下什么遗憾,去法院感受一下他的威严。但实际证明,如果我真的放弃了这次机会,一定会有遗憾。

我最初到法院的时候,我和法官、书记员都有一个熟悉的过程,有时候相视而笑却不知说什么好,弄的大家都有些尴尬,但很快,工作使我们有了共同的话题。虽然许多书记员和我们同龄,有许多专业知识不如我们,但三人行必有我师,他们的工作经验还是让我了解了许多以前不知道的东西。还有法官,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很认真,对我们提出的问题更是耐心解答。比如,一次和法官去价格鉴定中心,由于是刑事案件,我觉得像价格鉴定这样的事应该由公安局或检察院来做,而法官告诉我法院作价格鉴定是被告要求重新鉴定,而这些是我在课本上没有学到的,或者说,如果不是遇上实际的问题,凭空是很难想到的。

我们从填写各种表格这种最琐碎的事情做起,但在完成这些工作的过程中,彻底改变了我之前认为的“打杂”没用的看法,只要你用心,就会从中学到很多。比如,在整理案卷的过程中,会发现,一个案卷就是一个案件从发生到审结、罪犯被送到监狱的全过程。案件的审判流程表反映了一个案件的基本信息,从收案、分案到结案都被归入了电子信息档案。检察院会将案件的起诉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法院。公安机关关于各种案件的刑事侦查,一个案子并不是简单的几个物证或口供,而是非常详细完整的环环相扣的证据链,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价格鉴定、勘验笔录、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到电话清单、各种物证图片,确可证明一个案件的始末。律师的委托书、辩护词,还有民事材料、调解书,虽不是每个案件都涉及,却也是一个刑事案件的组成部分。立案登记表、收案笔录是法院的工作。开庭公告、庭审笔录、宣判公告、判决书还有送达判决书回证、执行书及回证、提票,我们目睹的这些,其实已经是一个刑事案件从公安局到检察院再到法院的最后的程序。这让我真正把课本上的东西连了起来。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帮助核对起诉书、判决书的正本和副本,了解了起诉书、判决书的格式及写作方式。填写了送达起诉书和判决书的记录,这些本应当事人亲自填写,但在法院约定俗成。帮法官写工作记录,明白了工作记录的作用。订案卷正卷副卷,编编号,填写卷宗目录,卷宗内容,这项工作人见人烦,但没有他,在法院的实习将是不完整的。和法官讨论案情、法条、定罪量刑,学习十七大,气氛很好,让我在实践中运用了学到的知识。填写提押票、换押票、律师的出庭通知、结案报告、执行书还有上诉报告、审委会报告什么的,了解了律师、看守所、审委会各个部门的职能。去检察院、价格鉴定中心、看守所,开阔了眼界,知道了许多从不曾涉及的东西。

在实习的过程中,我们经历最多的,还是听了各种格样的案件,从一个案件送来到结案的全过程。在这些案件中,有卖淫的,有招摇撞骗的,有在女厕所盗窃的,有打架故意伤害的,有运输毒品的,有故意杀亲人的,有卖假发票、盗版光盘的,有故意碰瓷的,有妨害公务的┅┅

以前认为刑事罪犯大逆不道,对他们深恶痛绝,所以第一次见到穿黄马甲的罪犯,吓得不敢和他对视,而是从后面绕到了旁听席。而当我听了许多的案件审理,亲眼见到法官和罪犯、被害人、当事人、家属谈话,了解了案件的全过程,逐渐改变了看法。有的罪犯多次犯罪,装疯卖傻;但也有那种刚高中毕业甚至只念了小学就出来打工,不懂法律再加上一时邪念就犯罪的。有许多甚至比我们还小的人多次被执行强制措施;还有许多人家境很不好,父母离异,没人管,许多罪犯没有工作,很多人请不起或根本不懂请辩护人,听不懂法庭上的问话,不会写自己的名字。让我觉得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其实他们就是一些再普通不过的人,对罪犯,感到从最初的害怕还有像孙继秋老师说的好奇到后来的麻木。每天看着罪犯和一些家属出出入入,每天看着来往法院的人,会觉得本认为不会很多的刑事案件实际很多,会觉得生活的世界原本复杂,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而几百个法条又如何能解决得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的各种问题。

就像我遇到的一个案例,有两个老人,没有工作,只有低保金,因道路整改失去了以卖报纸为业的生活来源,在家门口摆摊,被城管制止,双方发生冲突,造成城管手指骨折,被指控妨害公务,取保候审,后被判缓刑。

其实,法庭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体会着社会中的悲欢离合。看着每天写的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刑事判决书,其实就是决定了一个人的命运。以及他的家庭,但这都是他们自己做的,偶然也好、故意也罢。这些都警示我们,尤其是作为一名学法学的学生,不要一时冲动误入歧途,要好好珍惜来之不易的学习和生活。在实习的过程中,让我思考了一些司法工作上的不足。比如,在庭审的过程中,看到了陪审员的审理经过以及他们和法官和议的过程,真正理解陪而不审的现实。在简易程序审理中,看到了法官的权力,看到了独任制的不足。在执行的过程中,看到了司法实践对是否是本地人,是否有人管等不同人的区别对待。在定罪量刑过程中,看到了认罪与赔偿的重要性,不知是否是富人、圆滑的、厉害的会少一些麻烦呢?这罪与非罪、罚的多与少的界限究竟该如何定义呢?

我国的司法实践尚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但那是中国司法亟待解决的事情。而法院人员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仍然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在实习的过程中,感到原本威严的法官,其实是那么平易近人,没有一点架子,细心回答我们提出的问题,认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每当有案子的时候,法官会和我们一起研究案卷,分析证据,针对案情查找法条、案例及相关资料,让我们针对量刑提出自己的看法,这无疑帮助我们将学过的知识加以复习,并最大限度的把知识在实践中得到了应用,也切实感到了作为一名准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与庄严。让我深深感到法官走下神坛,成为我们身边值得崇敬的师长。

另外,在我们接触的检察院人员、律师的身上,也有许多我们值得学习的地方。没有机会到检察院实习,也是一大遗憾,所以建议学校能够对暑期的实习也做一定的组织,也许时间不用很多,但公检法各个工作部门的良好气氛一定对我们的学习有益而无害。

在实习的过程中,虽然问了许多幼稚的问题,有的工作可能做得还不是很到位,但瑕不掩瑜,实习的收获仍将是我们的专业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期三个月的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结束了。感谢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接收我们实习,让我们在那里度过了一段难忘的日子。感谢刑庭的法官们、书记员们,是他们耐心的帮助让我们学到了许多知识,让我们变得成熟、自信的面对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他们认真的工作态度,严谨的作风,将是我们今后工作和学习的榜样。

法律专业实习报告

(二)实习人××× 学号:×××

实习地点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实习时间一个月 20xx年2月19日到3月20日间我在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毕业实习,短短一个月时间,除去周六周日,实际呆在法院里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天,但这二十多天来却感触颇深。

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四快毕业这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学校不做统一安排,要我们自己去找,这对我们可是一件难事,要知道进公检法的门不是件容易事,自己又没有什么熟人,法院会不会接受我们去实习呢?19号一下火车,就跟一班的杨裕武一起到夷陵区法院去联系实习单位,之所以找比较偏远的夷陵区法院是因为担心别的法院去找实习的人太多,能锻炼的机会太少。第一次进法院的门,心里砰砰直跳,该去找哪个领导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应该去找法院的政治部。上了五楼,递上学校开的连抬头的没写的介绍信,没写抬头是防止万一这家法院不要我们的话我们还可以用这张介绍信到别的法院去找,政治部的韩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在了解了我们的来意后对我们来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讲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联系实习地点这件事使我懂得了,出门在外,胆子要放大些,去找实习的地方又不是做什么坏事,别人不要我们就不要,大不了再找别的地方,不过幸好,一次成功。

我被分在了民

一庭,这对我是有点难度,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都差不多忘光了,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平时我的兴趣和爱好都偏重于法学理论,考研考的方向也是宪法,可法院里似乎没有哪个部门需要偏重宪法的,别人都说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看来这法学这一块,行政上诉状。我还是得重新学起了。

在民一庭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我主要做了以下一些事情。

1、整理卷宗,帮助杨届平法官整理卷宗14份,边整理边看,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夷陵区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三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两百多分,民一庭5位审判员(其中有一位因车祸休长假)平均每人有案子40多件,几乎每天都有两个庭要开,这对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法制宣传周活动中我参加的模拟审判是刑事方面的案件,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听了这里的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省略了,法官审案子就像唠家常一样,特别是简易程序时,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但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状态应是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合议庭评议案件的临时记录。一些疑难案件必须采取合议庭的方式审理,在开庭审理休庭后要对案件的疑难点进行合议庭成员合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评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讨论案子时都是用宜昌方言,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在他们开完会后再来整理一遍才能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因为虽然现在庭审笔录全国的法院系统都是用亚伟速录系统电脑记录,但在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在开合议庭评议这样的临时会议的时候还是用的手工记录,并不是每个场合都能用得上电脑,过分的依赖现代化办公设备会使人类退化。

4、写一些法律文书,在实习的一个多月里,曾帮王志法官草拟过4份民事裁定书,帮杨介平法官写过两分公告启示,虽然写的都是一些比较简单的文书,还是照着模板写的,但还是出了不少错误,记得写的第一份裁定书是一方当事人撤诉,基本格式就是先介绍当事人情况,原告,原告代理人,被告,被告代理人,案由,撤诉的理由,然后是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上离婚上诉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准予起撤回起诉,诉讼费用减半由原告承担,就这么简单的一份裁定书我写了四遍才合格!原因就在于措辞不严谨,王志法官让我改了三次才送给庭长签字,真是惭愧!回来后狂看司法文书写作的格式,后悔当初老师讲时自己没好好听,真是应征了那句古话,“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须深行”。

5、跟随杜支军警官到三斗坪、太平溪、乐天溪、官庄、张王场、宜昌市区等地方调查案件,送达法律文书。原先总以为送达文书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现在才知道不是那么回事,每件事都有它的难处和方法,一份传票送给被告有时要送很多次被告才肯接受,就是签收个送达回证就要给他们解释半天,因为在那些不懂法的人眼里,签字是件很慎重的事情,他们心里在想,这签了字是不是就判了啊,会不会对自己不利,有人甚至把门关起来故意不让我们进去,杜警官给他耐心的解释半天,给他说明送达回证签收只是表明你收到传票和开庭通知了。现在才体会到中国法治进程缓慢的程度了,普法教育任重道远。跟着杜警官出去办案确实学到了不少东西,夷陵区个乡镇都去见识了一下,对那里的乡土风情有了一些了解。

在法院里呆了个把月,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夷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1、离婚纠纷,特别是过完年的头三个月,离婚案件大概占了总案件的一半左右,覃庭长审理过一个77岁的老爷爷和66岁的老太太离婚的事,老爷爷还是躺在担架被抬进法院的,还有一对官庄的刚结婚不到半年的小夫妻也闹离婚,法院对离婚案件,一般情况下第一次离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规定的那几种如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不改,一方有遗弃虐待家庭成员,夫妻分居满两年的等等这些强制规定的,一审都是经调解无效后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离婚的,法院审理时如果调解无效一般都会判决支持离婚,所以现在要离婚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一次不成,再来一次准行。经过平时和法官们的探讨以及一些自己听过案子,看过的案卷,我发现现在离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点:①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②结婚时间比较短,离婚率却比较高,30岁以下的离婚的占多数③女性提起诉讼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10份离婚案件,其中有9份是女方提起的,这反映出当今妇女维权意识增强,妇女地位提高④一方不出庭,诉讼文书采取公告送达的增多⑤因家庭矛盾引起离婚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节后不久提起离婚。

7.法律的实习报告 篇七

当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就业单位发生劳动合同纠纷时, 当事人往往对劳动合同的性质与效力有着不同的理解, 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例如, 2008年兰州市某高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向实习单位“集体讨薪”时, 该单位就以“实习期间的大学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名义阻塞大学生的维权之路。在这些类似案件中, 由于劳动仲裁机构和诉讼法院的不同态度, 使得问题更加扑朔迷离。基于我国每年都有成千上万的大学生提前就业并订立了劳动合同, 遇到类似的法律困惑的不在少数, 探析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之争的经济原因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具有劳动者资格, 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构成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法律地位之争。从表面上看是法律之争, 但实质上是利益之争, 因为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实习大学生与就业单位的重大切身利益。

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享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且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则实习大学生不但有权享受不得低于《劳动法》规定的基准待遇, 而且还有权享受与就业单位职工相同的“同工同酬”待遇。在此情形下, 若实习大学生以劳动者的身份追究单位“超低待遇”或者重大工伤待遇的法律责任, 就会使单位陷入不利的处境之中。相反, 若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具备劳动者的资格, 或者其劳动合同无效, 则大学生所提供的各项服务就可不视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工作行为, 用人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的规定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 其在单位所受到的伤害也不会按工伤处理并享受工伤待遇。有些单位甚至认为, 处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客观上挤占了单位设施及场所等资源, 因缺少工作经验影响了单位效率, 因此不但不给实习大学生劳动者待遇, 反而还要求大学生或学校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说, 二者所承担的法律风险与经济利益是截然相反的。

否定大学生实习劳动就业地位的理由

凡具有劳动能力并能从事劳动获取合法收入作为生活来源的人都是劳动者, 但《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一个特定概念。用人单位主张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是因为大学生不具备成为“劳动者”的特定要素。

一是不符合劳动者的基本特征。劳动者应当具有劳动能力, 并以劳动取得合法收入作为生活的基本来源。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仍处于以学习为主的特殊时期, 换言之, 此时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成熟完善, 达不到专业要求的劳动技能标准。大学生被高校准予毕业时才意味着其具备专业劳动能力, 并可以专业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任何社会阅历, 都是以获取工作经验、增强就业能力为主要目的, 与劳动者付出劳动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的主要目的截然不同。

二是不符合劳动者人身依附的特征。劳动力存在于劳动者的身体且与劳动者不可分离, 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时, 也将其人身在一定程度上交付于用人单位, 即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管理的员工, 并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离开学校的实习大学生, 在身份上仍是在校大学生, 要接受学校的管理包括实习指导, 为了保证实习效果, 学生还要按照高校规定完成并提交专业实习报告等。实习大学生的职工身份与学生身份必然发生冲突, 既不符合劳动者人身依附的特征, 也会导致单位人事管理的困难。

三是不符合劳动对价特征。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提供劳动行为和给付劳动报酬互为对价。在实践中, 除简单劳动技能岗位表现出接受大规模的大学生实习的“浓厚兴趣”之外, 对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 大多数单位都不愿意接受实习大学生。大学生实习属于“工学结合”, 有利于学生提升专业水平、增强劳动就业能力, 实习大学生得到了劳动锻炼, 成为主要受益方, 而提供岗位的单位更多的是付出。因此, 与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必须以劳动为对价是不相符的。

除此之外, 用人单位通常会援引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以支持其主张。《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不视为就业, 未建立劳动关系,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将实习大学生提供的劳动服务视为本条中的“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甚至否定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无独有偶, 在中国的麦当劳、肯德基和必胜客等“洋快餐”企业也存在大量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的情况, 其行为超出了最低工资标准及“同工同酬”原则的限制。毫无疑问, 《意见》的规定成为企业大量廉价使用大学生劳动力“不合理但也不违法”的“护身符”。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就业主体资格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者应当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 具有劳动能力, 能够签订劳动合同, 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笔者认为, 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具备劳动者的基本特征, 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根据《劳动法》, 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 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实习大学生虽然专业知识和技能还不够成熟完善, 但并不能否定其具备一般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同时, 在我国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取得毕业证书是大学生成为劳动者的前提条件。

二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 要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并完成相关实习报告, 并非必然导致用人单位人事管理的困难。认为实习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劳动者身份会引发身份管理上的冲突, 纯属社会误解。因为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在校学业, 处于就业准备阶段。在具体实践中, 大学生需要完成的实习报告和毕业手续多是在8小时工作以外的业余时间和节假日完成的, 如同职工下班后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一样, 在严格的企业业绩考核和纪律管理下, 没有证据表明实习大学生完成实习报告等事项对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会产生直接影响。

三是在与实习期间的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具有判断的机会和完全的识别能力。在实践中, 无论简单劳动技能岗位或专业技能要求较高的工作岗位, 实习大学生在成为用人单位员工之前, 都要经过用人单位的面试关和笔试关。凡通过而签约的人, 不但具备用人单位所要求的基本劳动技能, 而且往往是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人。关于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提供的劳动行为与劳动报酬不构成对价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四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应聘求职的行为符合国家的劳动就业政策。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 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处于实习期的大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 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并无禁止其就业的要求,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理应不受限制。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颁发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 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完全符合国家大学生劳动就业的政策。

五是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成为劳动者没有相应的禁止性法律规定。即使《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 也没有表明禁止实习大学生就业, 即否定实习大学生的劳动者主体资格, 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但为吸收优秀人才用人单位自愿与实习大学生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在校学生勤工助学也可以视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 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只要实习大学生提供的勤工俭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就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除非双方另订有实习合同。

因此, 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只要达到《劳动法》规定的年龄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就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 任何人不能以实习大学生的主体资格问题直接否定其所订立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实习大学生所订立劳动合同无效的只有两种情况:一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只要实习大学生以在校生名义订立的劳动合同没有违背对方的真实意愿, 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理所当然地应承担劳动者的义务并享受劳动者的权利。

关于大学生实习与劳动就业保护的立法建议

在现实社会中, 否定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者地位, 以超低价格使用大学生劳动力的“不合理但合法”的现象, 表明《意见》的第十二条已经失去了法律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正在逐渐演变为某些用人单位聘用实习大学生时逃避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的法律依据。《意见》的第十二条使大学生实习就业的维权之路变得艰辛, 合法权益频遭损害。同时, 也使每年成千上万实习大学生的劳动就业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 2008年出现了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向有关部门进言“删除《意见》的第十二条”的义举。

实习生活是大学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社会现象。为了平衡各方利益, 不留《劳动法》调整的真空地带, 同时也与《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将《意见》的第十二条修改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 接受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规定提供劳动待遇, 实习期间学生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享受劳动者待遇, 但双方签订的实习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文献

[1]李彬.最新劳动者维权应对攻略[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9.

[2]李欣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精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7.

8.法律的实习报告 篇八

关键词:顶岗实习;意外伤害;法律救济

2005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确定了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培养模式为中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方向。2006年教育部1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要求:“高等职业院校要保证在校生至少有半年时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各职业院校也与时俱进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与此同时,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各种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率亦逐年上升。但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相关立法的倒退或是“避而嫌之”,使得此类伤害事故的法律救济困难而艰辛,给各方当事人均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和损失,严重影响了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的深入落实和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深化。

一、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概念和性质

按照上述有关文件精神,顶岗实习就是高职院校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一、二个学期进入专业相应对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参加生产实践,由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和具体工作岗位,指派专人指导或辅助等形式对实习生进行帮助,实习生则通过实习过程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并根据实习岗位的职责要求相对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的活动过程。由此可见,顶岗实习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它使学生相对独立地履行其实习岗位的所有职责,打破了岗位属于原工作人员的界限,实习学生基本属于独立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换句话说,顶岗实习学生在其所在岗位上独立完成的工作任务、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岗位职责、作息要求等与原工作人员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在具体操作中,能来某单位进行顶岗实习的学生不会是不掌握所顶岗位必要技能的人,都会有基本适应所顶岗位的基础技术和操作能力。由于在顶岗过程中,原在岗职工退出这个岗位的具体操作,由新来之顶岗实习人员完全负责,原岗位人员只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而不再进行实际操作。因此学校派往实习单位的学生一般并不是随机抽取或者是随意确定的。派驻某实习单位的学生基本是已经和实习单位签订三方就业协议的学生,顶岗实习工作结束后绝大部分学生会继续留在顶岗单位进行就业而不是流失。这也是接收单位愿意让部分学生来顶岗实习提前进入工作角色,以便将来快速适应工作环境的初衷。

面对大学生求职时“没有工作经验难就业,而不能就业也就没有工作经验”的尴尬局面,是否具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成为衡量大学生综合素养的重要尺度,尤其是用人单位把大学生是否具有丰富的实习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选的重要条件。因此,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以及大学生本人都极其重视大学生的实习实践环节。顶岗实习作为一种新的实习方式已经获得高等职业院校和用人单位的普遍认可。

但是,在现有教育及法律制度下,学生实习(包括顶岗实习)仍然是学校教学工作安排的一项具体内容,是学生在校课堂学习内容的延伸,实习生身份严格意义上依然是学生。在校生顶岗实习虽然是相对独立地按要求完成所在工作岗位既定的工作内容和任务,但也不是以实习劳动作为自己谋生的基本手段,在工资及生活待遇上不可能与实习单位正式员工一样。顶岗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虽然得服从实习单位的实习管理,但是对实习单位并不具有完全的依附性,供其完成学业的学校仍然对其具有一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职责与义务。这也是顶岗实习期间需要学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三方签订实习合同,约定三方主体在学生到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原因。实习单位并没有单独与实习生签定劳动合同,因此,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就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当然,如果在顶岗实习生已经基本完成学业、取得就业资格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与其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则问题另当别论。)

然而,在顶岗实习过程中,尽管学校和企业为了做到安全实习,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但由于岗位性质、工作经验、注意程度等因素,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还是屡有发生。如果不在认识上尤其是制度上打破顶岗实习的学生不是劳动者的桎梏,那么工伤认定就不可能造福广大职业院校的莘莘学子,有关部门制定的顶岗实习促进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就不可能广泛深入地开展下去。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学生顶岗实习中人身意外伤害的救济渠道及其不足

我们知道,法律责任性质的界定是以相关法律关系的存在为逻辑条件的,而法律关系的建立又是以相应立法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立法,也就无所谓法律责任。根据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之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所受伤害的处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也就是说,根据这一规定,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多数情况下可纳入工伤保险进行处理。但可惜的是,2003年4月27日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61条第1款关于实习生受到伤害参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处理的规定,且对此没有作出任何相应的替代处理规则。2010年12月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未就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这种情况直接导致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都排除在校大学生作为适用对象,因此直接造成顶岗实习大学生在实习单位发生意外事故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

按照现行法律制度设计,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人身意外伤害事故的责任追究和赔付,只能依据有关刑事法律、行政法律和民事法律来展开,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律。然而,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的重心在于惩处而非实体救济,民事责任则主要按照侵权行为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其具体责任的承担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劳动法所公然表明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场和宗旨。这就是说,现行法律框架下最能保障顶岗实习学生实体利益的民事法律在救济实习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生时,首要考虑的是伤害事故发生时学校、学生、实习单位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与否及其程度,这显然不利于保护承受直接伤害后果的实习学生的利益。

首先,在顶岗实习学生的伤害事故中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不符合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学生顶岗实习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是由实习学生、实习单位和高职院校的混合过错甚至是学生的单独过错造成,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实习学生只能得到部分赔偿,甚至得不到赔偿,这显然有违法律的公平。顶岗实习学生虽已步入工作岗位,但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仍然属于需要社会各方予以特别保护的对象。

其次,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的规定,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人身损坏赔偿。在顶岗实习工作中发生了实习学生人身损害后果,受害学生要想获得相应赔偿,就必须自身要有确切证据证明相关当事方存在相应过错和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这对于实习受害学生而言,简直就是雪上加霜,极其不利于保护受害学生的相应权益。

再次,高职院校、实习单位等责任主体客观上责任能力有限,即便是其主观过错得到证实也往往无法为实习学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实体利益救济。

现在,很多人提出在当前法律背景下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分担顶岗实习中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个别地方也颁行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如2010年1月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第19条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应该说,针对顶岗实习的性质和需要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在目前情形下不失为上策,但这仅仅是权宜之计,其不足亦十分明显:一是商业保险的赔付限额往往不足以补偿受害学生的全部损失;二是商业理赔过程复杂,要求严格;三是国家没有统一规定,难以全面推广。即便是上述广东省的规定也只是强调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使这一规则也只是具有选择性而不是强制性。

三、解放思想,顺应潮流,明确界定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者地位

目前世界上许多职业教育较为发达的国家,如德国、法国、卢森堡、挪威、俄罗斯、匈牙利、罗马尼亚等,都通过立法将学生伤害事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来加以保护。从我国目前工伤保险立法发展的趋势看,却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迹象。除上述相关规则的调整外,200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第5条还准备将上下班途中的伤害事故排除出工伤保险的保护范围,好在最后的定稿只是将该条进行了修改而不是删除。

随着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化,高职学生下企业实习越来越普遍,形式也越来越多样,但顶岗实习和一般实习有着重大差别。顶岗实习学生从事的岗位工作特点突出在一个“顶”字上。顶岗就是顶替了原有工作人员而进入独立的工作状态,在岗位设置不变的情况下,经过必要指导而让学生脱离在校状态全身心投入岗位工作,这在形式上就和原工作人员无异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顶岗实习和普通实习的区别在于:普通实习只是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践中去应用和检验,并锻炼工作能力的活动,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是岗位的主要占有者,岗位上主要的工作仍然由以前的工作人员完成,对于接受实习的单位来说实习学生此时的身份是编外的,因而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实质上仍是全日制在校学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

然而,顶岗实习生虽然仍然具有学生身份,其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协议往往也有所在学校参与,是一份三方主体协议,但从顶岗实习的本质特点来看,将顶岗实习学生与其实习单位的关系界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从理论上讲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一般而言,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劳动法上的“劳动”指基于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从事的有偿劳动。在我国“劳动者”泛指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都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显然属于劳动者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特定、兼具平等性和隶属性、财产性和人身性,而顶岗学生与其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也基本符合这些属性:顶岗学生与其实习的经济组织双方主体特定;在顶岗实习关系的确立过程中,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均有选择的自由,一旦达成协议,两者之间又具有指挥与服从的隶属性;在顶岗工作过程中,顶岗学生向实习企业让渡自己劳动力的使用权,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并从创造的财富中获得一部分报酬,具有财产性特征。这就是说,顶岗实习学生在身份关系上一方面仍然需要接受所读学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还需与实习企业的其他员工一样,严格遵守企业的规章,服从企业的安排和管理,从而使其在身份上具有了双重属性。所以,即便我们认可顶岗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没有形成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理论上将其视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加以立法保护亦未尝不妥。

总之,顶岗实习是职业教育快速发展下的一个新生事物。顶岗实习增强了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为用人单位快速培养了既懂得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操作技能的产业人才,锻炼了学生的职业技能,扩大了学生的职业见识。解放思想,顺应潮流,认定顶岗实习过程是学生在特定阶段作为劳动者的一种特殊工作形式而加以专门立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包括顶岗实习学生在内的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可持续发展和产业人才资源选择与储备,切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法治的人性化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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