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经》读后感_修订版

2024-06-15

《内经》读后感_修订版(共8篇)

1.《内经》读后感_修订版 篇一

《数字电子技术》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英文名称:Digital Electronic Technology

课程代码:20100836课程性质:专业基础理论课/必修课 适用专业: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总学分数:3.5学分

总学时数: 56学时修订年月:2010年5月 编写年月:2006年5月执笔:潘永雄

课程简介(中文):

课程简介(英文):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本课程是电子类各专业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理论课。它是研究逻辑代数、逻辑门电路与触发器芯片应用的学科。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包括逻辑门电路(包括单管反相器)、传输门电路、各类触发器等半导体器件的内部结构,理解其工作原理并掌握其基本应用;深刻理解逻辑函数概念、表示方法、化简规律等基本知识,理解74HC系列、CD40系列、CD45系列以及7406与7407标准TTL数字IC芯片的内部结构、输入/输出特性,掌握由这些数字IC构成的逻辑电路的分析方法与技能;进一步提高电子线路调试与读图能力,初步具备逻辑电路设计、调试能力。为后续电类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学习,以及毕业后从事与电子技术应用相关的工作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学时分配

第一章数制与码制(2学时)

理解二进制数特征、表示方式,二进制与十进制之间转换规则;理解十六进制数特征、表示方式,以及与二进制、十进制之间转换规则。掌握原码、反码、补码概念,以及在数字系统中引入补码的原因;掌握BCD码、ASCII表示方法。

本章知识点:二进制、十六进制;原码、反码、补码;BCD码、ASCII码。

第二章逻辑代数基础与逻辑门电路概念(8学时)

理解逻辑关系及基本运算(逻辑与、或、非);理解基本逻辑关系表示方法——基本逻辑门电路;理解逻辑函数、逻辑变量概念;掌握逻辑函数表示方法——逻辑代数式、真值表、卡诺图、逻辑图、波形图及其相互间转换;理解逻辑代数化简意义以及化简方法——熟练掌握4变量以内卡诺图化简法;理解逻辑函数常用的表示方法——最小项及其标准式、最大项及其性质、最简“与或”式、最简“与非-与非”式、最简“或非-或非”式、最简“与或非”式;理解反函数概念。

本章知识点:逻辑关系、逻辑函数与变量、逻辑代数式、基本逻辑等式、真值表及其应用、逻辑函数化简、卡诺图及其应用、逻辑图及其绘制规则、波形图及其画法、最小项与标准式、最大项及应用、反函数及其应用、最简“与或”式、最简“与非-与非”式、最简“或非-或非”式、最简“与或非”式。

第三章常见逻辑门电路(8学时)

理解MOS场效应管结构、工作原理、主要参数及特点;掌握CMOS反相器结构、工作原理、输入/输出特性、传输特性以及电源特性;理解CMOS与非门、或非门电路结构;理解OD门、三态门结构及其特征;理解CMOS传输门结构、工作原理及其应用;理解标准TTL电路结构及OC门电路特征;理解常用的74HC系列、CD40系列、CD45系列以及7406与7407标准TTL数字IC芯片的内部结构、输入/输出特性;掌握不同种类逻辑门同一单元未用输入端、未用单元输入端的处理规则。

本章知识点:CMOS反相器、CMOS与非门、或非门、CMOS传输门、OD门、OC门、三态门、逻辑门未用单元处理、多余引脚处理。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74HC00(四2输入与非门)、74HC02(四2输入或非门)、74HC04(六反相器)、74HC05(OD输出六反相器)、7406(OC输出标准TTL反相器)、7407(OC输出标准TTL缓冲器)、CD4011(四2输入与非门)、CD4001(四2输入或非门)、CD4051(八选一模拟开关)、CD4052 CD4051(双四选一模拟开关)等。

(红色说明么还要看,绿色表示看了)

第四章组合逻辑电路分析与设计(6学时)

掌握组合逻辑电路分析方法,理解组合逻辑电路设计规则;理解编码器、2-4译码器、3-8译码器、数字选择、加法器的工作原理及其应用;理解组合逻辑电路竞争冒险概念及其消除方法。

本章知识点:组合逻辑电路分析、组合逻辑电路设计、编码器、2-4译码器、3-8译码器、c数字选择器、加法器。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74HC139(双2-4译码器)、74HC138(3-8译码器)、74HC154(4-16译码器)、74HC151(8选1数字选择器)、74HC153(双4选1数字选择器)

第五章触发器(6学时)

理解电平触发的RS触发器电路构成、工作原理,状态转换表(图);理解电平触发的D型触发器(即D型锁存器)电路结构、工作原理及其应用;理解主从结构的RS触发器(边沿触发)的电路结构及其特性方程、JK触发器电路及其特性方程;理解D型、T型以及T’触发器电路结构及其特性方程;理解JK触发器与D、T、T’、RS触发器之间的关系。

本章知识点:电平触发的RS触发器、D型锁存器、主从RS触发器、JK触发器;D、T、T’触发器。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74HC373与74HC573锁存器;74HC273(带清除端上升沿触发器的8D型触发器)、74HC374(带输出使能上升沿触发器的8D型触发器)

第六章时序电路分析与设计(10学时)

理解时序逻辑电路种类,正确区分同步时序与异步时序电路;掌握同步时序逻辑电路分析方法、同步时序逻辑电路设计规则与流程;掌握二进制计数器电路分析与设计方法;掌握移位寄存器电路分析与设计方法。

本章知识点:时序逻辑电路种类及分析、时序逻辑电路设计、二进制计数器、寄存器、移位寄存器。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74HC164、74HC165、74HC595。

第七章半导体存储器(4学时)

理解半导体存储器种类,理解常见(PROM、OTP ROM、EEPROM;静态RAM)存储器单元结构、工作原理;存储器芯片接口类型(并行接口、I2C总线接口、SPI总线接口)及访问

方法,控制信号含义以及与CPU连接方法。

本章知识点:只读存储器、随机读写存储器、存储器芯片接口技术、存储器芯片控制信号含义。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62256、27C256、24Cxx、93Cxx。

第八章 脉冲信号产生与整形(6学时)

掌握施密特触发器结构、工作原理;理解单稳态电路结构、种类、特点及应用;掌握RC多谐振荡器电路结构、种类(对称多谐、非对称多谐、由施密特或滞回比较器构成的多谐振荡器)、工作原理、特点及其应用范围;掌握并联型(不是串联型)石英晶体振荡器电路结构、工作原理、输出信号特征。

本章知识点:施密特触发器、单稳态电路、RC振荡器、石英晶体振荡。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74HC14、CD40106、CD4093。

第九章数-模转换电路(6学时)

理解DA转换电路种类、结构、工作原理,掌握倒T型DA转换电路组成与工作原理,理解DA转换误差成因;理解AD转换电路组成(低通滤波、采样、保持、转换、编码等),理解常见AD转换电路结构(包括接口)、工作原理、特征及使用范围,掌握并联比较型、逐次逼近型、双积分型AD转换电路组成、工作原理与典型芯片;理解AD转换误差及构成。

本章知识点:权电阻DA转换器、倒T型DA转换器、开关树DA转换器,并联比较型AD转换器、逐次逼近型AD转换器、双积分型AD转换器。

本章涉及的数字IC芯片:

三、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属于电子类专业电子技术知识的入门课程。它具有自身的体系,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课堂教学中,应尽量引导学生重视本课程自身的特点,注意本课程与先修的数、理、电路等课程的不同之处,帮助学生尽快掌握本课程不同于先修的基础课程的一些工程分析方法,着重提高学生基本逻辑电路设计与分析能力。所选教学内容、涉及器件应充分考虑实际应用状况,并与后续课程,如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等的衔接。

本课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技术基础课程,讨论的许多电子电路都是实用电路,都可以做成实际的装置。课程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加强实践环节和动手能力的培养在本课程中的地位。所以电子实验是单独设课的。目前本课程的实验主要还是验证性实验,应尽量在讲授重要内容之后都安排学生进行实验。让学生通过实验掌握常用电子仪器设备的使用,通过实验验证所学理论、丰富扩展知识,并通过实验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及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学好本课程,做习题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可能情况下可安排一些习题课。课后练习以教材习题为主,平均每学时1-2道题。

本课程考试采用闭卷形式,重点考核本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总评成绩:平时成绩(课外作业、随堂测验)占30%,期末占70%。

四、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电路”、“模拟电子技术”。本课程为学习后续课程(如 “单片机原理与接口技术”、“电子测量与仪器”等)打下必需的基础知识。

五、建议教材与参考书

[1 ] 阎石主编《数字电子技术基础》(第五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2 ] 奈新平主编《数字电子》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年

附:数字电子技术大纲修改的思路

1.删除的内容

单片机普及后,对传统数字电子技术教学内容影响很大,根据我院电子科学与技术、光信息科学与技术两专业培养目标、本科毕业生实际就业状况,几乎没有学生从事数字IC设计者工作,无须掌握传统教学内容中的下列内容:

(1)由译码器、数字选择器实现的逻辑函数。

(2)十进制计数器、n进制计数器、环型计数器,只需掌握二进制同步、异步加/减法计数器即可——因为单片机已内嵌了可编程的多个16位、32位二进制计数器。

(3)数字比较器。

(4)二—十进制译码器、BCD七段译码器(如74HC48、CD4511等)——在单片机中,借助软件译码既简单又灵活。

(5)编码器——也可以借助软件译码。

(6)脉冲序列发生器。

(7)低密度存储器芯片(包括ROM、RAM芯片)。

(8)555时基电路。

2.需要加强的内容

另一方面,需要强化、更新、补充某些教学内容,如需要强化包括OC、OD、三态门电路、数字选择器、CMOS传输门、施密特触发器、RC振荡器、ADC与DAC等方面的教学内容;需要更新包括各类八D触发器、锁存器(如74HC373、74HC273、74HC473)、移位寄存器74HC595、半导体存储器、并联型石英晶体振荡电路等方面的教学内容;需要补充逻辑电平转换电路、DTL逻辑电路设计、数字IC剩余引脚、多余单元处理等方面的教学内容。

3.需要弱化的教学内容

根据单片机技术特征,需要弱化某些方面的教学内容,如逻辑代数化简、组合及时序电路分析与设计。

2.黄帝内经读后感 篇二

——《 黄帝内经》 读后感 《黄帝内经》一书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上有着不可估量的地位,当然其在中医学领域的经典地位更是家喻户晓的了。它作为一部国学经典不仅仅是医学生应该好好研读的,它在养生方面也给我们很多启示,它指导我们如何才能顺应自然以达到健康和谐的状态。

《黄帝内经》给我印象最深启示最多的就是它的前几篇,如《上古天真论》《四气调神大论》《生气通天论》这几篇论述都在养生的原则和总纲上做了精当的论述,其中一些理念极具现实意义,如“法于阴阳,和于术数”,夫阴阳者,天地之常道,术数者,保生之大伦,故修养必谨先之。这句话虽然只有短短的八个字,但其中蕴含的养生之道确实可以让人受益无穷的。很早就听过“天人合一”的理论,原来觉着很飘渺甚至有些故弄玄虚,在读过《黄帝内经》之后发现,人体就是法效天地生成的,因此,只有真的只有做到“法于阴阳,和于术数”才能“春秋皆度百岁,而动作不衰”。

在读过《黄帝内经》后,我结合自己的身体和生活状况综合分析了一下,发现自己没能做到《黄帝内经》所提及到的理念。首先我觉得自己的作息习惯不仅没有类天地之道,相反,还有悖天地之道,既然要“法于阴阳”那一定得做到日出我起,日落我息,但实际情况是晚上熬夜熬到好久才睡,上午很晚才起床,这样时间久了就会发现气虚无力。我个人身体一向还是很好的,体质不错,因此我一向不注重这些,认为这些离我还很远,老了在养生也不迟,在读完此书后我发现养生要从现在做起,我们的一举一动都与我们的健康息息相关,大到情志,小到作息习惯„„在生活中我以前不注重自己情绪调节的,当然也很少注意自己的作息习惯,现在普遍大家都睡得很晚,殊不知这些都是背离阴阳之道的,而且平时也不注意情绪和精神的调节,在读到“恬淡虚无,真气从之,精神内守,病安从来”时才发现对精神的调节以及对情绪的控制对健康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看来这些谨小慎微的地方如果不注意真的会出现很严重的状况。另外现在正值春季,平时也没注意什么,在看过内经的《四气调神大论》后,知道春天气机是生发,条达,舒畅的,因此内心也应该是这样的。“春三月,此为发陈,天地俱生,万物以荣,夜卧早起,广步于庭,被发缓形,以使志生,生而勿杀,予而勿夺,赏而勿罚,此春气之应,养生之道也。”这些也就提醒我们应该内心恬淡,而且应该到外面出去走走,这才符合养生的大道。

3.《黄帝内经》读后感 篇三

黄帝诞生于四千多年前,是部落联盟的首领,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始祖,华夏文化的初祖。《黄帝内经》记载:“昔在黄帝,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长而敦敏,成而登天。”黄帝一生下来就聪慧灵气,小时候就善于言谈,悟性超强,稍大后就无所不通,敦厚敏捷,成年后便登上天子之位。后来黄帝统一天下,奠定中华文明的基础,被后人尊为中华民族的人文始祖。因他发明了轩冕,故又称之为轩辕黄帝。

书归正传,《黄帝内经》是我们最早的医学典籍,可以说是中医的始祖。至于成书年代,一直很有争议,有人认为是先秦黄帝所作;有人认为是战国时期后人所作;也有人认为是在两汉时期成书,这些问题先不去讨论,咱们还是开始分享末学学习经典的一点心得。

《黄帝内经》采用的一问一答的形式,一般是黄帝问,岐伯答,岐伯是上古时代最著名的医学家,创建了中医学的基本理论,被后人尊为中医始祖。在《黄帝内经》中,被黄帝尊为天师。在《黄帝内经》开篇“素问。上古天真论”中,第一段话就是:“(黄帝)乃问天师曰:余闻上古之人,春秋皆度百岁,而动作不衰;今时之人,年半百而动作皆衰者,时世异耶?人将失之耶?”

这个是黄帝提出的第一个问题,为什么上古时代的人都能够长寿,活到一百多岁,行动还没有衰老现象,而现在的人,到五六十岁,就已经开始衰老了呢?下面就是岐伯精彩的回答了,大家有缘可以看看原文,末学在这里只是简单总结一下岐伯回答的两个要点:

一,要懂得养生之道。上古之人,都比较了解养生的学问,能够效法阴阳之道,并采用各种养生方法来保养自己的身体,饮食有节,作息有常,懂得顺应自然规律去生活,才使身体不容易受到病邪的伤害,活到人类应有的年龄,一百多岁还行动自如,没有衰退的迹象,也就不足为怪了。

而现在的人则不同。贪图享受,纸醉金迷,耗竭精气,元气消散,再加上饮食无度,作息颠倒,工作紧张,压力巨大,生活全无规律,导致现在人五六十岁就开始衰老,甚至有的人,还活不到五六十岁就猝发疾病死亡了。

二,好的心态是关键。上古的圣人经常教导百姓:要不贪不求,在思想上安闲清净,无忧无惧,体内真气和顺,精神内守,又时常教导人们一些躲避四季病邪入侵的常理。

所以,那时候的人,心态平定,人心朴实,虽然参加体力劳动,但不知疲倦,因为心态特别好,吃什么饭都香,穿什么衣服都很舒服,在什么环境下都能够安然自得,也不会因地位的尊卑而产生嫉妒羡慕心理,更不会因身外之物而干扰内心的清净,这正符合自然无为的养生之道,所以他们的身心都不会受到外界的伤害,才能颐养天年。

再看我们现代的人,正好和养生之道相反,我们每日为物欲所累,人心浮躁,一心只向外求,想着赚钱,吃喝玩乐,喜欢攀比、虚荣,追求名闻利养,追求物质享受,内心很难安定下来,多欲多忧,寝食难安,精神外泄,病邪就会伺机入侵,所以现在的人就很难活到一百岁以上了。

4.黄帝内经读后感 篇四

作为炎黄子孙,我们不仅应该密切关注这些古书中千古流芳的内容,更肩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断去继承古人的优点、弥补他们在社会发展中的不足、赋予他们崭新的生命力,使得他们不断跟上人类社会科学发展的脚步,继续让他们为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不断发挥出应有的源头作用。

有道是:百善孝为先。

古人云:为人子而不读医书,犹为不孝也。

因此,身为一名有知识、有修养的现代人,无论是为了我们父母的身体健康还是为了自己乃至子孙后代,人人都有必要重新去学习并领悟人类先祖著医书的宗旨,正确看待他们学医、重孝之目的,全面了解《黄帝内经》能给世人带来的人生启示。

据网上相关资料介绍:第一、从《黄帝内经》现有的内容看,《黄帝内经》是托名传说中的人文始祖黄帝及其臣子岐伯、雷公、鬼臾区、伯高等人的论医之书,包括《素问》和《灵枢》两大部分,各分九卷、81篇,共80多万字。

1、《灵枢》,亦称《九卷》、《针经》、《九灵》、《九墟》等。汉魏以后,由于长期抄传出现多种不同名称的传本,唐王冰所引用古本《针经》传本佚文与古本《灵枢》传本佚文基本相同,说明为一共同的祖本,但与南宋史崧发现的《灵枢》传本(即现存《灵枢》传本)则不尽相同。史载北宋有高丽献《针经》镂版刊行,今无书可证。至南宋初期,《灵枢》和《针经》各种传本均失传。绍兴二十五年(1155),史崧将其家藏《灵枢》九卷八十一篇重新校正,扩展为二十四卷,附加音释,镂版刊行。至此,《灵枢》传本基本定型,取代各种传本,而一再印行,流传至今。

2、《素问》,在汉魂、六朝、隋唐各代皆有不同传本。为张仲景、王叔和、孙思邈、王焘等在其著作中所引用。主要有:(1)齐梁间(公元6世纪)全元起注本,是最早的注本,但当时其中的第六卷已亡佚,实际只有八卷。这个传本先后被唐王冰、宋林亿等所引用,至南宋以后失传。(2)唐、王冰注本,唐宝应元年(762),王冰以全元起注本为底本注《素问》,将已亡佚的第七卷,以七篇大论补入,到北宋嘉佑治平(1057~1067)年间,设校正医书局,林亿等人在王冰注本的基础上进行校勘,定名为《重广补注黄帝内经素问》,雕版刊行,而定型。

第二、从《黄帝内经》原始的内容看,《黄帝内经》又名《内经》,其中所引述的古代医籍多达五十多种。主要有《禁服》、《脉度》、《本藏》、《外揣》、《五色》、《热论》、《诊经》、《脉经》、《针经》、《上经》、《下经》、《揆度》、《阴阳》、《奇恒》、《经脉》等等。这说明在《内经》成书之时,就已经有很多的更为远古的相关医书流传于世,所以,也可以简单地认为《黄帝内经》是对我国上古医学的第一次逻辑大总结。

第三、从《内经》的创作年代看,其基本定稿年代大概不晚于战国时期。尽管其中有些内容可能出于秦汉及六朝人之手,但是,《内经》得以见诸于世可能在大约前百家争鸣的先秦时期。

第四、从《黄帝内经》涉及的知识领域看,其博大精深的阐述,不仅仅涉及医学,还涉及天文学、地理学、哲学、人类学、社会学、军事学、数学、生态学等很多的学科。

第五、从《内经》的问世及其深远影响看,中国古代著名的大医学家张仲景、华佗、孙思邈、李时珍等,正是深受《内经》成书思想的熏陶,经过自己不断地刻苦研读,深得其内容精要后再不断结合自己切身的体会,重新弥补了其中的不足部分,最终才成为了我国历史上的一代名医。

第六、从《黄帝内经》的成书过程看,《黄帝内经》撰成之初,在战国时期可能被称为《黄帝脉书》、《扁鹊脉书》等20余种单行本。西汉后期,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最早著录于刘歆《七略》中,始由李柱国等校定为《黄帝内经》十八卷。到东汉初,班固撰《汉书》时,这些医籍的传本仍被完整地保存,载于《汉书艺文志》中,仍为十八卷。东汉末年,医圣张仲景撰用素问、九卷、八十一难为《伤寒杂病论》。魏末晋初皇甫谧撰《针灸甲乙经》时,称今有针经九卷、素问九卷,二九十八卷,即《内经》也,《汉书艺文志》的十八卷本《黄帝内经》传本已不复存在,不仅被分割为《素问》、《九卷》或《针经》两书,而且亦有所亡失。《九卷》在唐代时,王冰称之为《灵枢》。至宋,史崧将其家藏《灵枢经》九卷八十一篇重新校正,扩展为二十四卷,附加音释,镂版刊行。由此可知,《九卷》、《针经》、《灵枢》实则一书而多名。宋之后,《素问》81篇和《灵枢》81篇,各9卷,始成为《黄帝内经》基本固定的两大组成部分,分别从天人相应、阴阳五行、脏腑经络、病因病机、藏象、病症、诊法、治则、针灸等九大方面,并结合当时哲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始对中医学作出了比较系统的理论概括和认识。

从以上的相关资料中,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的总结:《黄帝内经》决非一人一时之作。它的著成,不仅标志着中国医学由经验医学上升为理论医学的新阶段,还标志着远在两千多年前的古人在战胜疾病方面已经不再迷信天命论的封建迷信思想,更标志着优秀的中华儿女所肩负的孝敬父母、造福子孙后代的人生重任!与此同时,《黄帝内经》的问世,不仅为当世的人们在研究人的生理学、病理学、诊断学、治疗原则以及药物学等医学研究上奠定了相对科学的、坚实的理论基础,还对巩固世人朴素的唯物主义思想以及如何战胜疾病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科学引导作用。不仅如此,更为重要的是《黄帝内经》汇集了战国时期前后众多远古的医家乃至道家成功的治病救人经验,为世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敲响了防重于治的治世警钟!

首先,在医学理论上,《黄帝内经》不仅从微观的角度建立了中医学上虽然比较抽象但却相当系统的阴阳五行学说、脉象学说、藏象学说、经络学说、病因学说、病机学说、病症、诊法、论治以及养生学、运气学等中医学基础理论,还从宏观的角度为人们提供了在治病救人方面应该从诊断上努力做到望闻问切、综观全局,从治疗上应该努力做到标本兼治、内外结合等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科学指导。直到现在,在人们大力提倡中外结合、科学发展的现代化年代,《黄帝内经》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等等标本兼治的中医学理论仍然不失为人类社会得以实现走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内径。

其次,在相关理论上,《黄帝内经》的医学理论很多是建立在我国古代道家理论基础之上的。因此,在宏观上,它不仅反映了我国古代道家朴素唯物主义天人合一的思想,还同我国世界闻名的天才级道家创始人老子的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九层之台,起于累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等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经典治世理论有着惊人的一致。因此,如果世人能够站在宏观思维的角度,从心灵出发,重新去看

《黄帝内经》自始至终都是一部可以和《老子》道德经相媲美的治世经典,是作为和谐社会的每一位公民得以实现走向完善自己、战胜自己的外径。

5.黄帝内经读后感1500字 篇五

进入中医药大学两年多了,学习了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基础,之後还读过与专业相关的玉龙赋、标幽赋等,但就是不曾正式拜读过黄帝内经,却又总能在讲学中获知一言半语,且这些引用对所对应的病症总是描述得恰到好处,这就挠的我心痒痒的。不禁想:黄帝内经会是怎样的奇书呢?

怀着这样的心理,我翻开了黄帝内经素问。简单看过注家对黄帝内经的介绍,就开始进入正篇。

素问不愧是经典言论,一开始就道出了“今时之人,年半百而动作皆衰”的问题,并提出了养生的原则和方法:法于阴阳,和于术数,食饮有节,起居又常,不妄作劳……可谓是一针见血,但这不是它最厉害的,最难得的就是找到了生命与自然的联系,并用非常通俗却又变化无穷的阴阳来反映其规律。古人以阴阳论道,可敬可叹。

我认为,黄帝内经的伟大不在于理论,而在于提出理论前长期的观察探究。比如,“男不过尽八八,女不过尽七七”的阐述就是对人体生长发育成熟衰老的概括,还有四季虚邪与脏器的对应,等等,无不体现了黄帝内经非常扎实的观察验证基础。这种发现问题,观察矛盾,寻找规律的探究精神正是每个医者所需要继承的。

很多外行人认为黄帝内经太老了,已经跟不上新时代要求了。但黄帝内经的思想偏偏是超前的,其中提出的养生之道还被到处引用,被奉为圭臬。而且黄帝内经“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的治疗思想不知又比西方预防观念早提出了多少年,而且至今仍具有宝贵的借鉴价值。之所以我们常称其为经典,正是其中的很多话都是不刊之论。

黄帝内经之所以是中医学,甚至是所有医学的必读书,并不是说它囊括了所有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方法,而且它也做不到,真正值得借鉴的就是其中对人体五脏六腑、经络等做出了基础论述,正所谓名不正啧言不顺,要论治,就要辨证,要辨证,就要审症求因。有因才有果,正是黄帝内经给出了因,才会有中华医学这个果。在五脏生成篇、五脏别论篇等篇章里,黄帝内经记述了五脏六腑的基本特点;在三部九候篇、玉机真脏论篇等篇章中,黄帝内经论述了切脉的部位与方法,脉象随季节的变化规律等等;更让我惊喜的是,在黄帝内经的宝命全形篇、八正神明篇等篇章中找到了当初学习刺法灸法学时的原文:凡刺之真,必先治神,五脏已定,九侯已备,後乃存针……这些熟悉的字句让我对黄帝内经更加亲切了。另外,黄帝内经中在脏腑气血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为中心的邪正盛衰理论,合并经络,来阐述热病、咳、痹、痿、厥等疾病的病因病机,治则治法,以减轻百姓遭受病厄之苦。

要说黄帝内经的特点,我第一个想到的词就是“变化”,举个例子,在咳论篇中的一个问题:肺之令人咳何也?而回答是:五脏六腑皆令人咳,非独肺也。()从中,我认识到即使是一个症,也是无穷变化的,更何况治疗方法呢?黄帝内经的思想很博大,能包容,在异法方宜论篇中说到,一病而治各不同,地势使然也。东方之砭石,西方之毒药,北方之灸焫,南方之九针,中央之导引按蹻,雑合以治,各得其所宜也。

而黄帝内经之灵枢,别名针经,大多是针灸经脉腧穴的理论,在经络腧穴学的课程的学习过程中多有背诵,其中的内容让我对人体又有了新的理解,而不仅仅停留在解剖的层面上,也从中更加深刻理解了脏腑之间的联系,启发我产生了很多新的思路:例如,讲手太阴肺经运行时,一句“还循胃口”便提示了治疗肺病时兼顾胃的调理以增强疗效的可行性。

我只是愚笨初学者,尚能有所感悟,对于圣贤前人,当然更不在话下:仲师之伤寒,金元四大家之寒凉攻邪补土滋阴,明清之温病,都或多或少地借鉴了内经。一部经典,竟成就了一部部新的经典,真是蔚为壮观。

事实上,黄帝内经并不是尽善尽美的,它还不够全面,也不够准确,但它有留白,给後人完善的可能。譬如,黄帝内经对五脏六腑具体形状位置的论述并不详尽,但後来就有人在一本叫医林改错的书中进行了纠正。我很佩服医林改错的作者,但更让我敬畏的是这隐藏在历史长河中若隐若现的传承,这是伟大的。

书读百便,其意自见,但黄帝内经的内涵可能是我用一生也探求不完的,但很值得,不是吗?

6.《内经》读后感_修订版 篇六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大家下午好!

我是四年级学生某某。今天能来这里参加这次有重要意义的演讲,我感到非常的荣幸和激动。当我看到这个演讲主题的时候,内心是多么的雀跃、欢腾,因为我看见了希望,我看见了笑脸,更看见了家乡人民的幸福未来。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文明旅游,共创美丽城市》

有一种美,给生命带来激情,给生命带来温馨,这种美就是文明之美。

文明之花已悄然在我们身边绽放,你发现了吗,在不经意间,宽阔马路上崭新的公交车跑起来了;绿茵茵的大树在道路旁并立起来了;环保的垃圾桶在挨家挨户边占了醒目一角;邮政的书报亭也开起来了……很多很多惠及民生的公共事业正在慢慢成长,很多很多关爱百姓的惠民措施正在慢慢普及。这一切,都一一在证明文明之花在这个生机勃勃的春天开的更加的绚丽多姿。

创建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展示美好扬州的旅游形象,是每位市民和旅游从业者共同的责任。

一、旅游从业者要以身作则,积极教育引导游客文明出游。各旅行社和所有领队、导游,要率先践行中央文明办、国家旅游局颁布的《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行为指南》等相关条例,用自身的文明言行带动游客;规范经营,恪守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信守合同;切实履行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的职责,做好说明、提醒和引导工作,及时劝阻游客不文明行为,引导游客文明出游。

二、广大市民要克己守礼,文明出游。出门在外,市民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扬州的城市形象。每位市民都应从自身做起,守公德,讲礼仪,文明游览,安全出行,摒弃不良习惯,注意言谈举止;守秩序、讲卫生、爱护环境和公共设施,尊重旅游目的地的文化习俗,争做文明和友谊的传播者。以文明的言行举止为自己加分,为中卫添彩。

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创文明、共树新风。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不是靠一个人就能建立起来的,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建立起来的。需要社会各方面一起努力,共同经营。要褒扬先进典型,批评不文明恶性。社会各界要对有损扬州城市形象、违背社会公德的不文明行为说“不”,用公众监督的力量推动文明旅游良好风尚的形成。

让我们携起手来,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提升旅游文明素质,展示中卫的文明风采。

7.《内经》读后感_修订版 篇七

第1期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2006年3月23日

中注协修订《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

编者按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中注协对2005年7月17日发布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进行了修订,并于2006年1月28日发布。现将修订内容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规范运作和建立符合“人合”特性的内部治理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确保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章程合法有效,2006年1月28日,中注协印发通知,对《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 本》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系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强制性、授权性规定而作出,主要涉及“有限责任公司”的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和决策机制、股东的权利义务、高管人员的责任、利润分配原则等方面。

一、第八条规定,“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此次修改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做法,并考虑了我国公司运作的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是本条范本修订的法律依据。

二、第十五条增加了对“出资时间”的规定。

“出资时间”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新增加的规定内容,包括股东首次出资的时间以及公司成立以后分期缴足自己认缴出资的时间。据此,范本相应地也予以增加规定。

三、第十九条规定,事务所“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二十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原《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九十日后依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将其修改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即可。因此,范本相应地进行 了修改。

四、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在事务所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二十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此期间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条修订的依据是修订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愿转让其股权的规定和第七十三条关于人民法院依法转让股东程序的规定。原《公司法》对此规定的很简略,或者缺少规定。修订后《公司法》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解决了转让僵局、转让比例确定、转让决议程序等问题,特别是增加了法院介入和法定转让时限的规定,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股权转让具有了可操作性,范本据此予以修改。

五、第二十八条规定,“在章程约定的事务所存续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股东可以退股,退股协议签署时间为退股时间:

(一)全体股东同意退股;

(二)发生股东难于继续参加事务所的特定事由”,等等。其中删去了“其他股东不接受其拟转让的股权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情形。

因为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因此其他股东不接受其拟转让的股权也不同意其对外转让的的情形是不存在的,所以应予删除。

六、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事务所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事务所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事务所该五年连续赢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二)事务所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事务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事务所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事务所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关于股东退出公司的规定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增加规定的内容而作出的。上述规定列示了分配利润的情形、决议程序和时限,另外,对不能达成协议的,还提供了救济程序。

七、第三十六条规定,“事务所发生股东变更时,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相应修改事务所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事务所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事务所应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 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并依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股东变更的办法,由各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本条修订引入了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使事务所在发生股东变更时,具有可操作性和便利性,以减少股东之间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又明确了“股东变更的办法,由各事务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赋予事务所股东对该条规定内容的选择权。

八、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本条是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有关规定而增加的。

九、第三十九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一般于每年[时间] 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股东会应当召开”。

修订后《公司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大大放宽了股东会临时会议召开的条件和程序,以减少公司运作中的僵局问题。为此,章程作出相应修改。

十、第四十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事务所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本条关于股东会召集和主持的规定是依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而作出修改和增加的。此处修改是针对“董事会”召集程序、决议等作出的强制性规定。

十一、第四十二条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表决方式作出灵活安排,如按一人一票方式、按出资比例和人数相结合方式等。)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但对修改事务所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事务所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其他对事务所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情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对本章程第三十八条

(十二)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本条修改是关于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原则和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内容,系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而作出的。也就是说,这一条打破了原《公司法》股东会“股份决”的情况,授权章程“人数决”的约定,有利于公司结合自身情况决定决议程序,也适应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合”的决策要求。

十二、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事务所章程,对事务所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侵占事务所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事务所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事务所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事务所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事务所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事务所同类的业务;

(六)受他人与事务所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违反对事务所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对于公司高管人员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是《公司法》的一大成果,原章程也充分考虑了这些要求,本条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百四十九条作出进一步完善。

十三、第四十七条规定,“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本章关于事务所董事资格条件、义务的规定,适用于事务所监事、主任会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针对修订后《公司法》对高管人员规定的变化,对应于范本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本条作出技术性修改。

十四、第五十条规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删除了关于董事长行使签署文件、代表诉讼等法定代表人职权的规定。

修订后《公司法》对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了更宽松的授权性规定,不一定由董事长担任。本条修改是与范本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考虑到行业特点,这些职权相应地赋予主任会计师来行使。

十五、第五十二条在董事会行使职权中增加了,“(十九)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监事,以及侵犯事务所合法权益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他人提起诉讼”。

本条的增加内容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而作出的,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特有的法律制度,它不仅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保护了公司的利益,同时有利于加强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这一制度对完善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加强保护股东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是《公司法》修订中引入的一项重要制度。

十六、第五十三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应于董事会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等书面通知全体董 事。主任会计师列席董事会会议”。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而修改的。关于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董事会会议的效率和保障董事会正常行使职权,避免因董事长怠于履行职责而导致董事会和公司运转困难。

十七、第五十七条增加了主任会计师的下列职权:“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事务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九)代表本事务所提起、应对仲裁或诉讼;

(十)行使法定代表人的其他职权”。

本条修改是与范本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的规定是相一致的,这些职权相应地变更规定由主任会计师来行使,强化主任会计师的职权,体现专业管理要求。

十八、第五十八条规定,“事务所设监事[ ]名。其中员工代表出任的[ ]名,由事务所员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 ]名,由股东会会议选举或更换。(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事务所可不设监事会,设一至二名监事,代行监事会职权。)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而修改的,是关于监事会的组成、监事的设立和议事程序更为具体、明确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

十九、第五十九条规定,“董事、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而增加规定的。

二十、第六十一条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事务所财务,审查内审报告;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务所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事务所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应股东的请求,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事务所章程而给事务所造成损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本条将修订后《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结合起来,修改或者增加规定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检查权、监督权、告诫权、提议权、提案权起诉权等职权,大大强化了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

二十一、第六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发现事务所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事务所承担”。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的规定而作出的。此次《公司法》修订明确了监事会在必要时,可以借助公司以外的专业力量协助调查,这有利于监事会正确、及时地行使监督职权,达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平衡。因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本身即可能成为被调查的对象,所以范本又着重强调聘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以符合公司法设定此制度的立法意图。

二十二、第六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召集人应于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十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注:事务所可根据自身情况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其他具体规定。)”

本条修改系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而作出。二

十三、第六十六条规定,“董事、主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事务所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事务所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款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事务所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事务所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事务所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增加的内容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而作出的,是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与前几条相比,这条规定是对事务所股东代表诉讼的归纳和综合。

二十四、第六十八条规定,事务所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十一)本章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解散请求权;

(十二)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事务所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事务所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十三)本章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提请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起诉讼的请求权及自身提起诉讼的权利;

(十四)本章程第三十五条之一规定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七十五条、一百五十二条、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经归纳、综合后对事务所股东权利作出的统一规范,股东对公司“解散请求权”的特别规定,是对股东权益的又一保护性措施。

二十五、第六十九条增加规定事务所股东的义务:“

(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事务所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事务所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事务所债权人的利益;

(十一)事务所的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事务所的利益”。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二十条关于公司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和第二十一条关于禁止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规定而予 以增加的内容,这两项内容都是《公司法》修订中新增加的重要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依法坚持公司独立的法人制度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原则,但是,如果事务所的股东利用公司的形式,滥用法人的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从事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活动,就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特别规则,让事务所的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而事务所的控股股东在关联交易中,存在着与事务所之间的利益冲突,有可能会利用其在事务所中的地位,牺牲事务所利益来谋求自己的利益。因此,从法律上对事务所控股股东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规范是非常必要的。

二十六、第九十一条删除了“提取利润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福利”的规定。

本条的修改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在公司利润分配顺序中删去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规定而作出的。

二十七、第九十三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事务所股东会决定”。也删去了提取公益金规定。理由同上。

二十八、第九十五条增加“全体股东可以约定出资比例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这突破了原《公司法》只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的规定,极大地适应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分配方式需要,即可不以资本多寡决定分配,而以人的智力投入为分配方式。对此,范本相应地作了修改。

二十九、第九十七条增加事务所解散的原因:“

(五)被依法吊销 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

(六)被依法撤销或撤回设立许可;

(七)因事务所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八)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事务所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事务所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事务所。事务所因有第一款第(一)、(二)、(四)、(五)、(六)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

本条是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一百八十三条、一百八十四条的增加内容而作出修改的。该条使事务所解散的原因更加完整、全面,解散、清算的程序规定更为明确。

十、第一百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组负责对事务所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本条修改的依据是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原《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报纸上公告的次数是至少三次,但未规定间隔的时间。实践中,有的清算组为了尽快完成公告工作,就在同一天出版的同一报纸上刊登了三次公告,达不到多次公告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作用。范本对此的修订,可以减少事务所的负担,并且简化公告程序。

十一、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条系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而作出修改的。原《公司法》没有报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但如果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而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则会出现确认机构不明的局面。所以,相关的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制定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十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事务所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事务所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事务所债务;

(五)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本条修改的依据是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是增加规定的内容。

十三、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连同清算期间的收支报表和财务账册,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本条修改的依据是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原《公司法》没有报人民法院确认的规定,但如果清算组是由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而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的,则会出现确认机构不明的局面。所以,相关的清算组应当对人民法院负责,制作的清算报告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十四、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将确认后的清算报告依法报送原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公告终止,并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向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终止备案手续,将事务所原有档 案移交股东负责保存”。

本条修改系根据修订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而作出,对向事务所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具体时间不再要求,依有关规定办理即可。

(执笔人:孙健波)

8.《黄帝内经》初中读后感 篇八

正如赵坤教授说的那样:“虽然我们对生命探索了几千年,但我们并不了解生命的本质,也不了解情绪对生命的影响,我们不了解命运安排的真相,我们不清楚灵魂是否存在,我们不知道意念对思想的左右,我们不知道梦境为什么有神奇的预见。我们体内有太多看不见的生命现象。”生命,是自然的生命,我们未能全面的了解生命,但是所有我们生命活动中的每一步又都是在体现生命本身。《黄帝内经》是一本书写人类生命自然的书,包罗万象,但又整体统一,密不可分,去阅读《黄帝内经》,去思考它,去应用它,我们才能更加接近自己本身,才能更加明白自然,也才能进入学习真正中医的第一步。

关于《黄帝内经》,我们常常谈论的有:治病求本、中医的养生、治未病思想、脉学和经络等等,除此之外,本次会议让人耳目一新的还有“卫出三焦理论”的思索和应用,更让人受益匪浅的还有关于“饮食物的消化和吸收过程”的思维拓展。古希腊科学家阿基米德说过:“给我一个点,我将撬动整个地球”,通过本次学习,也让我认识到,学习《黄帝内经》我们不仅要阅读它,掌握它,要从中提炼精华,还要抓住一点,分析、联系它,从而达到以点知面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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