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业执行细则

2024-08-19

开业执行细则(共9篇)

1.开业执行细则 篇一

趣味抽奖,100%中奖

物料准备:抽奖箱一个,10个白色乒乓球,10个黄色乒乓球 抽奖规则:

抽奖箱放入10个白色乒乓球,10个黄色乒乓球,一共20个球,一次抽10个乒乓球出来,每交4000元定金抽一次,交8000元定金抽二次,以此类推,其中抽中: 10个白色乒乓球或10个黄色乒乓球,即0:10可得1000元现金 1个白球/黄球,9个黄球/白球,即1:9可得800元现金 2个白球/黄球,8个黄球/白球,即2:8可得500元现金 3个白球/黄球,7个黄球/白球,即3:7可得300元现金 4个白球/黄球,6个黄球/白球,即4:6可得200元现金 5个白球/黄球,5个黄球/白球,即5:5可得100元现金

2.浅谈执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思考 篇二

关键词 工程监理 质量管理 质量监督

在执行新版规范后,所编制的监理实施细则在编制的依据、方法、内容。标准和程序方面都应与新版规范要求相适应。

一、不能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过去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关于施工工艺要求的条文写的较多,力求详尽,以方便施工操作,也便于监理检查,认为这是质量把关的关键。这话说来很有道理。因为在TQC管理中有一句话,即质量是做出来的,而不是检验出来的。这些条文都抄录于施工及验收规范。同样施工单位申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条文也来自施工及验收规范,所以监理单位审核时也不会提出多少不同意见,因为大家抄录的都是国家标准。谁都不必创新,谁也不会担风险。但新版规范中删掉了施工工艺的部分,只留下了检查验收的部分。今后国家也不再颁布国家级的施工工艺规范,施工工艺留给施工企业自己去制订,并作为企业工艺标准,参加市场竞争。自然监理单位今后也就不能自己先制订一个操作工艺,要求施工单位去执行。相反实施细则编制前监理单位还应对施工企业的工艺标准,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把握,以便监督其贯彻执行。另外施工单位编制的工艺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还要送给监理单位,因此监理单位今后也不要再把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作为细则的重点抄录在细则中。而应该根据新版规范的要求,把强化检查验收的内容做为主体制订在实施细则中,才适合新版规范的规定。一句话,不要把监理细则编成施工工艺。

二、实施细则编制的指导思想

监理实施细则是为指导监理工作服务的文件,而不是指导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操作的文件。所以在内容和表达形式上都应区别于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工艺文件。笔者认为细则应贯彻预防为主,强化验收,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

质量管理历来是提倡预防在先,不要有“死后验尸”的思想。新版规范又提出强化验收和过程控制的要求,因此在监理细则中就应该贯彻这种精神。具体地说,就是要对施工过程中影响施工质量的人、机、料、工、环各个要素从施工项目开始至结束,设置一些质量控制点,开展定时定点的质量检查验收。比如对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单位配备的人员资格、人数及变更的符合性和适应性;对机要素,是要检查施工所配备的工装机具,检测试验所使用的量具、仪表的符合性和有效性;对料要素,是在原材料使用前检查认证,决定是否可投入使用;对工要素,就是对施工单位各施工阶段进行定点检查或验收,检查是否按工艺施工,施工的结果是否达到质量标准;对环要素,是检查施工环境是否满足安全文明施工和满足施工质量的要求等。这里所说的质量控制点是指两种情况,一种是不需要停止施工就可进行检查的检查点,如混凝土取样、混凝土浇灌时的旁站监理等;另一种是需要施工停下来进行检查验收的停止点、叫停点,如隐蔽验收,检验批检查验收等。通过对各要素中设置的质量控制点检查和控制,来体现“强化验收,过程控制”和预防预控的要求。

三、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图

监理工作流程,也就是监理工作程序,是保证监理工作有条不紊,防止监理工作失控的重要手段。监理流程就是把各个要素所设定的质控点,按照自然流水顺序以框图的形式表示出来,使监理人员按图中的先后顺序对各要素进行定期定点的检查验收活动。

流程图是要以一个要素或一个子分部工程或一个分项工程画一个流程图。不要把整个单位工程的流程图都画在一起,否则流程图就画的太长、太复杂了。怎样设计流程框图,需要进行分析。标准是:简明方便又能反映一个控制单元。比如以要素来控制,如人要素,一般一个分项或一个分部工程,开始至结束人员变化不大,就不要每个分项分部工程重复设计流程图。又如一个子分部工程控制,如一个混凝土子分部工程,从材料进场检验、配比、计量、搅拌、取样、模板、验筋、浇灌、养护、拆模,这些检查点,每个施工单元都是一样的,只画一个流程图即可反复使用。究竟以要素还是以子分部、分项工程画流程图,还是混合式画流程图,示具体情况而定。

四、制订检验标准,做好检验记录

3.开业庆典执行合同 篇三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将______年___月___日上午开业庆典委托乙方执行。为保证此次庆典圆满成功特签订合同如下:

1、乙方保证所提供的庆典项目在指定日期(___月___日以前)全部到位;

2、乙方保证各项庆典活动正常进行。若因乙方原因致使物资、会场布置不到位及庆典仪式议程不流畅时,须在庆典费用中扣除,并由乙方承担相应损失。

3、此次庆典费用为________元,最终成交价为_______元。本项活动定金为_______元,余款___________元在此次庆典活动结束后即______年___月___日全部结清。如甲方违约须每天按3%支付乙方违约金。

4、如庆典当天遇大风(5级以上)下雪等恶劣天气导致庆典项目部分或全部不能正常使用,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与乙方无关,甲方应按双方约定成交的价格支付乙方,不得克扣乙方费用。

5、如双方已签订合同后,乙方在庆典物料未到开业庆典现场时,甲方因其他原因临时取消本次活动,乙方不收取甲方费用;如乙方已按合同约定庆典物料已到达活动现场,甲方因其他原因临时取消本次活动,甲方须支付乙方为此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含在去现场的路上)。

6、甲方如再增加庆典物料,所产生的费用另计。

7、本合同一式两份,附庆典物料详单各一份。

甲方:(盖章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签字)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

4.和平医院开业庆典执行方案 篇四

一、活动时间:6月18日09:30——11:00

二、活动地点:和平医院

三、活动内容:节目表演、领导致辞、启动开业仪式、医生与护士宣誓、现场许愿、专家咨询、优惠券发放

四、活动意义: 通过盛大的开业庆典汇聚人气扩大医院的知名度.通过庆典当天对医院形象的展示获得公众的好评

五、活动亮点:

亮点1—— 大型的特效揭幕仪式吸引众人的眼球

当领导、嘉宾将手放在水晶球启动仪上,水晶球顿时发出道道红光,紧接着门头上的巨幅红色帷幕自动划落,露出“宜昌和平医院”的牌扁,同时,门头上落下瀑布似的银色冷焰火,电动礼炮喷出漫天的七彩丝带。

亮点2—— 邀请政府领导、权威人士及重多媒体参与此次开业典礼

开业典礼的嘉宾以市长,以及与医院相关的领导为主,以体现医院的权威性,从而在居民和老人增加信任感。市内重要的几家媒体例如商报,晚报,电视台,进行现场采访。

亮点3—— 全体医生、护士在蓝天白云下庄重宣誓,为医院树立良好形象

当门头上的银色冷焰火落毕时,在众人的惊叹的目光下,几十名医生、护士穿着整齐的工作服,精神抖擞地从大厅走出,站在迎宾区的红地毯上,同时举起右手,庄重宣誓——

我们宣誓:生命之托,重于泰山;救死扶伤是我本职;挽救生命,勇担风险;严谨务实,刻苦钻研;恪守医德,诚信为民;廉洁行医,维护“圣洁”;不辞艰辛,执著追求为祖国医学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身!

亮点4—— 一条形象展示路,将舞台区与咨询区连为一体

8个2米*3米统一设计的展板将医院侧门与正门连系起来,吸引侧门拐角处的众多人群沿着红地毯的指引参与到开业庆典仪式中来。同时更全面地向公众展示了医院的形象。

亮点5——填写心愿向许愿树许愿,为庆典仪式留下永恒的纪念

从仪式开始前到仪式结束后,社区老人居民等都可以领取许愿卡写下自己的心愿挂于许愿树上。挂满红色许愿卡片的梅花树将成为活动现场的一道亮丽风景线。这既是活动中与大众的一个互动环节,又为医生的开业庆典仪式留下了一份独特的永恒纪念。仪式结束后,医院可将这棵承载有天下人心愿的树摆在大厅内供人观赏。填写许愿卡的人也会记得在医院大厅 里保留有自己的一份小小心愿。

亮点6——安排免费车接送周边地区老人来医院免费体检。

对于市周边猇亭等一些边远地方的老人进行车辆免费接送,在开业典礼中加入公益行为更能让众多人动之以情,产生联合社会新闻效益。

亮点6——派发优惠券、设立咨询台,体检区

开业第一天,在庆典仪式火热宣传的同时,向过往人群派发优惠券,达到广泛宣传的效果。在医院侧门设立6个咨询台,由6名医院的资深专家为前来咨询的群众解疑。将体检区设有医院内部,组织来院老人,社区居民,进入医院免费体检,一方面让居民和老人参观医院的医疗环境,一方面在外场火热的情况下,医院内也要打造人气旺盛的场面,在体检时,仔细收集居民的个人信息以及身体疾病等相关资料,方便以后开展针对性活动。

亮点7——安排老人在医院进行午饭,开业仪式结束后,医院免费为老人提供营养午饭,让老人真正感受到医院的贴心服务,以及医院以人之老为先的宗旨。

亮点8——老人歌舞表演

庆典仪式结束,午饭之后,老人歌舞表演,持续现场气氛,歌舞活动可以多样,乐器,演唱,老年交谊舞等,主要传达老有所乐,老有所用的,更让人觉得和平医院不仅提供优质的医疗环境,对于老年人的业余生活更是多元化发展。

六、现场布置

舞台区(医院正门左侧):10*6米钢架舞台、红地毯60平米、10*5米背景(气球围边)、发言台、水晶启动仪

迎宾区(医院正门):拱门1个、气柱2个、红地毯75平米、迎宾台(含胸花、签字笔、桌花)1套、明星签到板1个、花篮12个

形象展示区(医院拐角通道):红地毯20平米、10个展板

咨询区(医院侧门):拱门1个、气柱2个、咨询台6个、许愿卡发放台(配许愿卡、优惠券)1个、许愿树1棵

大楼:横幅10条、巨型喷绘一幅、门头红绸包装

七、活动流程

09:30~09:55迎宾区舞狮表演

09:55~10:00主持人致开场辞,介绍来宾

10:00~10:05激情小提琴

10:05~10:25嘉宾发言

10:25~10:35水晶球启动仪式

10:35~10:40护士、医生穿着整齐的工作服排着队从大厅走出面向有嘉宾和观众宣誓

10:40~10:50舞狮/点睛

10:50~11:00主持人致结束辞

11:30~13:30午饭时间

5.沪九条执行细则 篇五

一、建立联席会议

市政府建立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参加,负责指导、协调、推进全市的房地产市场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跟踪、分析和研判,及时提出相关监管完善措施。同时,本市建立统一、规范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发布机制。

各区县政府要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协调各相关管理部门承担和落实本区域房地产市场的监管职责。

二、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加快住房用地出让前期工作,增加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提高商品住房用地的中小套型比例,中心城区不低于70%,郊区不低于60%(供需矛盾突出的郊区,供应比例提高到70%)。

三、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提高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的年限,将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3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2年以上,调整为自购房之日前连续缴纳满5年及以上。

企业购买的商品住房再次上市交易,需满3年及以上,若其交易对象为个人,按照本市限购政策执行。

四、实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非普通自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70%。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购房人首付款的核查,购房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承诺首付款为自有资金,如违反承诺,则作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强化市场监管和开展执法检查

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管理,防止捂盘惜售。进一步加强交易管理,将住房限购审核从房产登记环节前置至交易备案环节。规范房产中介行为,强化房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管理。建立二手房交易资金第三方监管制度。加强房屋抵押管理、房屋租赁管理和房屋产权管理。

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中介机构的监管,重点查处捂盘惜售、炒作房价、虚假广告、诱骗消费者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涉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法暂停其网上销售,降低直至取消其开发资质,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涉案房产中介机构,可依法取消相关门店网上签约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区域网上签约资格,予以公开曝光,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中介机构从事首付贷、过桥贷及自我融资、自我担保、设立资金池等场外配资金融业务。对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为房产交易提供各种形式金融业务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六、推进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

统筹做好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措和运营管理工作,健全分配供应、租后管理、到期退出等各项机制。为扩大符合政策的住房困难群体受益面,支持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通过代理经租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支持区县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市场机构代理经租社会闲置存量住房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对象供应。

七、多渠道筹措人才公寓住房

聚焦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引进人才,加快建设人才公寓。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不少于5%保障性住房政策。其中,外环以内配建房源一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不得上市转让,只租不售;产业类工业用地配套建设租赁房等生活服务设施的,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从7%提高到不超过15%;利用轨道交通场站“上盖”,配建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自建人才公寓(单位租赁房),向职工出租。

八、搞好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供应和供后管理

确保对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量,继续开展新一批次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受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供后管理工作。为方便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生活,加快大型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移交接管和开办运营。

九、加快推进旧区改造和“城中村”改造

加快推进中心城区成片二级以下旧里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积极开展郊区城镇旧区改造。加快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提升旧住房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加快在拆基地收尾平地和出让的进度,继续推进旧区改造征收安置房建设,全力确保房源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所需土地的供应。

沪九条的相关报道

“沪九条”新政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这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事实上,最新消息显示“沪九条”在今天发布的细则解读中发生了两点变化,一是“放松”了外地人在沪购房缴纳社保的要求,二是对市场中的一些尚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的投机行为进行限制。

“连续”改为“累计”

“沪九条”新政细则新解读中主要涉及到两个政策变化。第一个新政是有关外地人在沪购房的社保缴纳问题,细则要求:3月25日以后(含3月25日)签署的买卖合同,外地人社保或税单计算到签合同日期往前推63个月里累计满60个月。

这就意味着先前“沪九条”中规定的“连续缴纳社保满5年”改为了现在的“累计满60个月”,也就是累计满5年,从而保障了一些外地在沪工作的购房者不会因为中途换工作而“误伤”失去购房资格。

目前这一政策已经实施的区域包括闵行、徐汇、长宁、静安、虹口、青浦、杨浦和普陀。尚未实施的区域为浦东、黄埔、宝山、嘉定和松江。

上海中原地产市场分析师卢文曦表示,对于政策一来说,3.25新政后市场成交出现回调,政策起到为楼市降温的作用。但是3.25新政提高限购门槛,社保从累计2年提升到连续5年。由于没有细则,各交易中心严格按照政策要求来,所以现实情况下的确有“误伤”到部分刚需客户。比如目前置换客户比较多,政策变动给处于交易过程中的客户带来诸多不便,影响了交易进程。从出发点来看,执行层面微调目的在于尽量维护刚需合理要求。

卢文曦表示,从政策的执行来看,并没有脱离“5年”的大基调,只是给予3个月的“缓冲期”,由“连续5年”变成“累积5年”。限购的年限并未有效降低,预计真正惠及面相当少。由此预判,执行层面上的小幅松动不会改变成交调整趋势。

挤掉“泡沫”需求

最新的细则中,第二个政策细则规定“一手房查询购房资格前移,签合同后60日内去交易中心查询”。

从内容的指向性来看,这项细则明显是为补“沪九条”政策的短板,例如一些不具备买房资格的买家可以只签合同不过户,或者等到有购买资格的时候再办理过户,某种程度上讲让不具备购买资格的买家提前释放。

6.开业执行细则 篇六

关于2014年集体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财务工资科 蔡忠云 二O一五年元月二十三日

各位代表:

2014年,在矿党政的正确领导下,我矿严格按照《新田湾煤矿贯彻落实南桐矿业公司集体合同实施细则》、《新田湾煤矿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新田湾煤矿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约定,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加强工资集体协商,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等各方面都取得了显著成绩,确保了我矿劳动关系的整体和谐稳定,为全年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集体合同实施细则执行情况

(一)严格实施《集体合同》关于“建立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甲方依法与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约定。在矿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下,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得到增强,与22名新招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续签劳动合同328人。同时使全员劳动合同制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实施《集体合同》关于“甲乙双方依法参加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和工伤救治”的约定,分别为员工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生育保险;

(三)严格实施《集体合同》关于“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按规定提取和合理安排使用职工培训费用”的约定,采取多种形式共计培训员工1823人次,其中全员安全培训人员940人/次;岗位技术练兵200人/次;转岗培训47人/次;三级培训614人/次;新招用员工培训22人/次;通过培训使我矿员工安全意识得到加强,从而保证了我矿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工资集体协商合同执行情况

由于受宏观经济影响,矿业公司经营形势异常严峻,为确保职工工资发放成为公司首要工作任务。在矿党政领导和公司部门指导下,用工遵循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公平公开的原则,结合我矿经营实际,制定了2014年劳动用工及工资分配管理办法。2014年工资分配重点向采掘职工倾斜,全矿2014年人均工资比2013年增加2160元/年。

2014年,矿对各基层队实行吨煤、掘进进尺单价工资,完善和提高单项工程承包的工资结算,加大考核力度,提高了职工劳动积极性,并较好的控制了工资总额。

由于遭受“6〃3”事故的影响,砚石台煤矿153名员工分流到我矿工作,在矿领导重视和各部门协调配合下保证了他们的正常工资收入。同时,由于我矿矿实行经济开采,公司给我矿定编610人,除提前退休89人和长伤病未安排工作,其余富余职工正分步骤有序分流安置,以保障大家拥有工作岗位和获得工资收入。

职工的各种给资假、节假日加班,都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业公司有关管理办法规定支付了工资。矿及时、足额支付了

职工工资,没有出现拖欠职工工资和克扣职工工资的现象。

三、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执行情况 2014年,矿根据《专项集体合同》规定,加大了对女职工的政治、业务、文化教育等权益的保护力度,并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女性特殊权益给予特别关注。2014年,为全矿57名女工购买了安康疾病保险;按时发放女工卫生费,全年共计发放卫生费11700元;组织女工观看了《社交礼仪》视频讲座;学习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知识;开展了妇女健康知识专题讲座、“女工读书节”、“缝安全十字绣”、“包平安棕”、“送安全饺”和妇女查环、查孕、查病等活动。全年没有一名女职工因为特殊权益受到侵犯而上访。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种原因,在执行《集体合同实施细则》、《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矛盾和困难,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履行《集体合同》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二是员工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技术水平整体较低,工作效率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管理人员对劳动合同的法律综合素质及知识有待学习提高;四是部分女职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差。这些问题有待于矿和广大员工共同努力,在今年的工作中加以改进和完善。

7.开业执行细则 篇七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实施行为,加强执行实施权的监督与制约,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确保公正高效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执行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执行实施权的行使遵循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加强对执行行为的内部监督,规范执行实施的各个环节。

第二条 执行实施流程管理实行分段集约执行与承办法官负责制相结合,特殊案件特别处理的原则。

第三条 坚持执行公开原则。执行流程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情况和信息,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均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第四条 坚持和解优先原则。执行人员应当将和解理念贯穿于执行各环节,促进和谐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 执行流程实施信息化管理。案件的立案信息、执行各进程信息、执行结果信息等均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予以纪录,并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

第六条 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

二、执行实施权配置

第七条 执行实施权具体分解为:执行启动、财产集中调查与控制、案件处置、异议审查、综合结案审查、恢复执行审查,分别由执行启动组、财产查控组、案件处置组、裁决组、综合结案组负责实施。

(一)执行启动组负责收案及恢复执行登记、初步审查、当事人信息录入、分案、通知进行财产调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管理等执行启动工作。

(二)财产查控组负责统一查找和控制被执行人的财产。

(三)案件处置组负责对各类实施案件依法进行执行。承办法官是案件的直接责任人。

(四)裁决组负责审查执行异议、案外人异议、不予执行申请等,并作出相应裁定。

(五)综合结案组负责审查各类执行案件是否符合结案标准、监督各类案件执行进程和执行质效等工作。

三、执行启动

第八条 执行启动组收到立案庭移转的执行案件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收案登记、信息录入和初步审查工作。

第九条 案件经初步审查,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退回立案庭处理;

(二)符合立案条件的,立即将案件分至案件处置组具体承办法官。被执行人属于本地的金钱给付案件,应同时移送立案审批表、生效法律文书副本至财产查控组进行财产查控,查控组负责人应当在收案登记簿上签名,签名之日即为查控工作启动时间。

第十条 中止执行案件需恢复执行的,由执行启动组进行恢复执行登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需恢复执行的,送立案庭按照新收案件进行立案登记。

第十一条 委托省内其他法院执行的案件,由执行启动组进行案件序号登记;委托外省法院执行的案件,由处置组承办法官提出,执行启动组负责办理,委托案件应当建立台帐。

四、被执行人财产集中调查和控制

第十二条 财产查控组负责查控被执行人的财产。组长可根据财产线索的地域范围、协助义务人的分布等情况,按照工作总量平衡兼顾效率优先的原则,在全组内统筹分配工作。

第十三条 财产集中查控工作,应当在查控工作启动之日起10日内完成。却因案情复杂,报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由财产查控组内设的合议庭合议制作并实施,裁定由处置组承办法官负责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第十五条 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查控措施并形成材料附卷:

(一)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房产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土地使用权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车辆管理机关查询其所有的车辆,并采取控制措施。有证据表明被执行人拥有农用机械、船舶的,应当到农机监理或船舶管理机关进行查询,并采取控制措施;

(四)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询被执行人注册登记信息,调阅被执行人登记档案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到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到开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资金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六条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执行人员应当采取下列查控措施并形成材料附卷:

(一)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房产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三)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车管部门查询其所有的车辆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四)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人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开户信息,到开户的金融机构查询其资金情况,并采取控制措施;

(五)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司法所或居委会调查其财产状况,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土地、车辆、设备等财产进行调查时,执行人员应当查清其权属状况和有无抵押、出(预)售等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调取有关资料,制作调查笔录,获取相关部门的回执。

第十八条 对不动产的查封,执行人员应当在登记部门办理查封手续,并在查封财产上加贴封条,到财产所在地张帖查封公告,特殊情况不便张贴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机动车辆的查封,执行人员应当在登记部门办理查封手续。扣押车辆应当指定保管人,并在扣押清单中注明车辆行驶公里数、外观等自然状况,由被执行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冻结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执行人员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股权所在公司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禁止股权所在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股利。案件处置组承办法官应通知被执行人查封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冻结被执行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执行人员应当在登记结算机构或托管股票的证券公司办理冻结手续。冻结股票数额不足以清偿的,执行人员可以继续冻结与被执行人股票账户对应的资金帐户。案件处置组承办法官应将冻结情况通知上市公司及被执行人。

冻结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股票所在公司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禁止股票所在公司向被执行人支付股利,并可以扣押被执行人持有的股票凭证。

第二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股票、股权和被执行人享有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进行冻结时,应当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不得转让、质押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被执行人财产系轮候查封,执行人员应当对在先查封情况进行了解,并取证入卷。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财产的价值应当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禁止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财产时应考虑到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二十五条 需异地进行财产查控的案件,可视情况采取委托查控、财产查控组派员协同处置组承办法官前往查控、处置组承办法官自行前往查控。

第二十六条 财产查控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财产查控表》中整理和汇总查控结果,《财产查控表》一式两份,由处置组承办法官审查签收后,一份随同查控材料交处置组承办法官,一份由查控组留存备案,每年装订成册。

第二十七条 处置组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查控内容有遗漏或者手续不完备的,可要求查控组完善。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报请局长协调处理。

五、案件处置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置组负责对各类执行实施案件依法采取适当的方法和措施,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间断的处置,直至结案。具体承办法官是案件的直接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承办法官接收分案后,应当在3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审查案件,制作阅卷笔录;

(二)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同时做好和解工作;

(三)制作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在异地或立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产生不利于案件执行效果的,可在财产查控完毕后,与查控阶段的裁定一并送达。

第三十条 已被控制的银行存款或者其他资金,如无异议或异议已经处理完毕,应当及时采取扣划措施;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扣划的,也可以暂缓扣划。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一条 已被控制的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应当及时送交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委托评估、拍卖事宜;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暂缓评估、拍卖的,也可以暂缓,但暂缓期限不得超过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30日。

第三十二条 财产查控组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接《财产查控表》的,案件处置组承办法官应当主动联系财产查控组负责人,确有必要,可提请综合结案组督办。

第三十三条 案件执行情况及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的,承办法官应当在5日内采取补充调查措施并及时对财产予以控制、处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三十四条 在案件处置过程中,下列重大事项由案件处置组的合议庭讨论决定并实施:

(一)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

(二)执行担保审查;

(三)暂缓执行;

(四)多名债权人的参与分配方案;

(五)重大执行活动的方案和应急预案;

(六)采取罚款、拘留、搜查、强制迁出等强制执行措施;

(七)裁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拍卖、变卖保留价的确定;

(九)启动执行联动机制;

(十)实施特困救助;

(十一)结案;

(十二)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执行依据确定恢复原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履行特定行为的执行,由案件处置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于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承办法官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委托相关单位或人员代为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迟延履行金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应在5日内通知查控组负责人,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二)对于不可替代履行的行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承办法官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15日内对被执行人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迟延履行金连续计算至行为全部履行完毕止,被执行人应当自行为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10日内支付,拒不支付的,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应在5日内通知查控组负责人,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第三十六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案件处置组应当自执行通知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30内强制交付该特定标的物。

第三十七条 执行依据确定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灭失或已经被合法转让的,案件处置组应当自上述事实确定之日起10日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送交本院司法鉴定处办理对该特定物的估价事宜,按照特定物的估价,转化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承办法官应在5日内通知查控组负责人,启动财产查控程序。

第三十八条 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异地须委托执行的,承办法官应在收到案件后7日内备齐委托相关材料,送交执行启动组办理委托执行手续。启动组应当在3日内报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委托执行后,两个月内受托法院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六个月内仍未执行完毕或者仍未回复执行结果的,应当再次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函,并提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商请受托法院所属高院督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案款到达本院执行款专户后,承办法官应在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转款手续,特殊情况不宜支付的除外。

转款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由局长审批;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层报主管院长审批;300万元以上的层报院长审批。

发放执行款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执行费用。

第四十条 结案应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综合结案组审批。依法应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并报综合结案组审批后,承办法官制作并送达裁定书。

第四十一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确有必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应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延期。

第四十二条 承办法官应当将案件的信息及时、完整地录入案件管理系统。

六、异议审查

第四十三条 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被执行人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由裁决组在收到书面异议或申请15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裁定。

第四十四条 审查期间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工作。是否停止财产的处分,依据法律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七、综合结案

第四十五条 综合结案组负责对各类执行案件进行时限监督、案件督办、不定期通报和结案审批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查控工作超期未能完成或者案件超期未结的,综合结案组应要求承办人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督办和通报。

第四十七条 各类执行案件结案应符合以下结案条件: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的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法院强制执行的有关材料;

3、对于给付金钱义务的,双方认可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4、履行其他义务的,双方认可的迟延履行金;

5、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款项及法院转款的相关材料;

6、申请执行人认可全部执行到位的材料;

7、法院收取规费的票据;

8、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9、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二)自动履行完毕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相关材料;

3、申请执行人认可全部执行到位的材料;

4、法院收取规费的票据;

5、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6、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三)裁定终结执行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有材料证明属于《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1)申请执行人撤销或撤回申请的材料;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材料;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材料;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材料;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材料

(6)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的裁定

(7)申请执行人放弃权利的材料。

3、终结执行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4、终结执行的执行裁定书;

5、送达执行裁定书的材料;

6、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四)裁定不予执行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不予执行的裁定书;

3、送达执行裁定书的材料;

4、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5、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五)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的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或谈话笔录;

3、申请执行人认可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材料;

4、法院收取规费的票据;

5、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6、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通过调查证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相关材料;

3、送达给申请执行人告知书的材料;

4、将案件执行情况详细告知申请执行人的笔录;

5、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6、送达执行裁定书的相关材料;

7、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七)案件被上级法院提级执行或指定其他法院执行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执行通知书及证明送达的相关材料;

2、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裁定书;

3、送达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裁定书的相关材料;

4、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5、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八)、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撤销、退回)案件,卷宗中必须有以下材料:

1、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撤销案件的材料;

2、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成立的,撤销执行案件的材料;

3、受托执行案件,有证据表明委托法院未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妥委托执行手续,且未经受托法院同意;有证据表明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证据表明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以被执行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或者已经宣告其破产;

4、撤销或退回的合议庭笔录;

5、撤销裁定或退回的函;

6、送达裁定书的相关材料;

7、结案的合议庭笔录;

8、执行案件结案审批表

第四十八条 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已达到结案标准,应首先提请合议庭进行结案合议;合议庭评议后应报综合结案组审批,未经审批,不得结案。

第四十九条 综合结案组经审查不符合结案条件的,退回案件处置组,承办法官应立即着手进行补充或完善。

八、恢复执行

第五十条 中止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由案件处置组进行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中止执行案件,送执行启动组进行恢复执行登记并恢复执行;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送立案庭进行立案登记后,按照新收案件执行。

九、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在试行期间,如工作衔接中出现分歧或争议,由局长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8.开业执行细则 篇八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五、各单位的招工时间,可以根据生产需要,随时按规定进行,也可以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招工。

六、各招工单位要制定招工简章。招工简章内容应包括:一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二招工人数和工种;三各类工种工人的文化程度、男女工人的比例、身体条件的要求;四工资福利待遇;五工作地点;六其它需要规定或说明的事项。

招工简章须经招工地区的区、县劳动部门批准,由有关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公布。

七、招工单位对招用的人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登报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工。

八、从城镇招用的工人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并在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的待业人员。

其中招用的学徒工人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十六周岁至二十二周岁;招用技术工人或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在已经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地区,招用十八周岁以下的初中没有毕业的退学学生,必须是经过区、县教育局批准退学的,否则一律不准招用。

九、对职业高中毕业生和经市、区劳动局批准的,技术工种学制在一年以上,熟练工种学制在半年以上的职业培训班、校毕业生、结业生,所学工种与招工单位需要对口的,经市劳动局批准,招工单位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被招用人员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未被招用的,由学校或培训班将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本人到劳动科进行就业登记。

十、招工单位在一九八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以前已经使用的一九八二届以前本市城镇户口的初、高中毕业生,在岗位上劳动二年以上,生产、工作上离不开的,经市劳动局批准,可以从中择优招用,并到本人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十一、对所有参加招工的人员,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如下:

一招用学徒工人和文化水平要求高的工人时,应侧重进行文化考核。文化考核的办法,由市劳动局根据每年不同的情况确定,可以组织全市的统一考试,也可以使用市教育局组织的高、初中学生统一的毕业考试成绩,由街道(镇)公布考试成绩,并在公布招工简章以后,按照应招人员的考试分数排列名次,从高分到低分,由本人按志愿填报招工单位和工种。身体条件的考核由招工单位指定医疗单位对应招人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格检查的标准,参照国家对技工学校招生的体格检查标准执行。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工种,由招工单位提出标准,经区、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由招工单位进行考核。

二直接招用技术工人时,由招工单位对应招人员侧重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考核,同时考核其现实表现和身体条件。

三招用繁重体力劳动的工人和普通工,由招工单位侧重进行身体条件的考核。

十二、招工单位经过考核决定录用的人员,应当通知本人和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要将录用的名单张榜公布。录用手续一律由招工单位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被录用的人员要按招工单位规定的时间报到。逾期不报到者,招工单位可以取消录用。

十三、企业对录用的新工人,凡是未经过就业前培训的,都要负责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同时还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着择优分配、量才使用的原则,分配每个人的工作岗位。

十四、新工人被录用后,要有三个用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内如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招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辞退,由本人户口所在地街道(镇)负责接收。

十五、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在解除劳动教养以后,原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可以收回重新安排工作。工人在单位工作期间被劳动教养不保留公职的或者被判刑的,在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以后,要到街道(镇)劳动部门进行就业登记。原单位要十分关心他们的重新就业问题。

十六、招工单位每招用一名工人(含轮换制工人),在办理录用手续时,向区、县劳动部门缴纳招工手续费三元。此项费用用于招工方面的有关支出,不准用于发放奖金。

十七、招工单位和参加招工工作的人员,必须模范地执行国务院的《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以及市劳动局规定的招工中的“五不准”,即不准批条子、递条子、托关系、说人情、不准点名要人、送人,照顾亲友子女;不准在招工工作中弄虚作假;不准为其他单位转招;不准请客送礼和行贿受贿。否则一经发现,即取消参加招工人员的招工资格,已被录用的工人,要退回街道(镇),同时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招工工作的监督检查,不进行监督检查,就是失职。

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招用本市农民和外地人员的单位,区、县劳动部门要进行检查,并限期辞退。对不按期辞退者,要给予经济处罚,逾期一个月不退者,每使用一个人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并追究决定招工的领导人的责任。罚款按市、区、县劳动部门的罚款通知书,由企业开户银行扣缴,上交市、区、县财政。

十九、企业招用临时工、季节工的办法另定。

二十、本实施细则也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和中外合营企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也适用于劳动服务公司和生产服务合作社系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十一、自《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本市各级各类劳动服务公司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和生产服务合作社企业新录用的,在常年性岗位上工作的工人,都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到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由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将他们的档案转到企业。工人不再享受招工权。如调到国营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应当实行劳动合同制。

二十二、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9.开业执行细则 篇九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五个严禁”的规定》,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法院公正、廉洁、为民的良好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关于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行为的认定

第一节 违反“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规定的认定范围

第一条 接受由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健身、美容、旅游等活动。

第二条 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以各种名义所送的款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三条 让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第四条 向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第五条 参加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组织的各类活动领取纪念品或薪酬。第六条 以赌博、有奖竞猜、游戏娱乐等形式收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款物。

第七条 以明显的低于市场价格向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购买物品。

第八条 其他接受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的行为。第二节 违反“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规定的认定范围

第九条 私自会见由案件当事人委托进行代理、辩护活动的律师。

第十条 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向律师提供涉及起诉、立案、辩护、调解等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违反规定擅自帮助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第十三条 与律师串通,强迫当事人违背意愿撤诉、接受调解或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第十四条 将案件标的物交由未经当事人授权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代领代收。

第十五条 外出办案由律师支付食、宿、行、游玩等费用。

第十六条 借用由律师、律师事务所提供报酬的劳务用工。第十七条 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或者通过律师、律师事务所借用资金,或者借用房屋、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财物。

第十八条 利用职权,通过所承办案件的律师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通过所承办案件的律师为本人或者他人购买、租赁、借用以及其他方式处置案件标的物。

第二十条 与律师合作投资、委托律师进行各类投资理财,或者接受律师提供的金融担保。

第二十一条 其他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行为。第三节 违反“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规定的认定范围

第二十二条 对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的案件发表不当评论。

第二十三条 向案件承办单位(部门)的领导、合议庭成员、独任审判人员或者其他辅助办案人员打招呼、说情。

第二十四条 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托,向本院或上下级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

第二十五条 为他人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出谋划策、通风报信。

第二十六条 对他人办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或要求。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为当事人转递材料。

第二十八条 各级法院领导、审判执行部门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部门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时,违反程序或超越职权对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其他插手、过问他人办理案件的行为。第四节 违返“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规定的认定范围

第三十条 具有各类专业资格证书的法院工作人员挂靠中介机构领取薪酬。

第三十一条 不经法院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私自对外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案件和指定破产管理人。

第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采用公开随机的方式确定中介机构,随意对外委托拍卖、审计、评估、鉴定案件和指定破产管理人。

第三十三条 违反规定在法院名册核准的资质范围以外对外委托中介机构。

第三十四条 向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规收取费用或者乱拉赞助。

第三十五条 法院院长、分管院长、技术室负责人就具体案件作出具体委托意见,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

第三十六条 为中介机构人员打听案情、推荐案源或为案件当事人指定、介绍或推荐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第三十七条 为相关中介机构和人员恶意串通、违规操作,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干扰被委托机构的正常工作,向被委托机构提出个人倾向性意见。

第三十九条 在对外委托中违反回避规定。

第四十条 法院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姊妹在本院审判、执行的案件中从事审计、评估、拍卖、鉴定等中介活动以及参与本院对外委托拍卖或者变卖涉案财产的处置和竞买。

第四十一条 其他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节 违反“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规定的认定范围

第四十二条 审判委员会委员及有关人员泄露审委会意见、审委会讨论情况及审委会委员的个人意见。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泄露合议庭或庭里讨论评议的意见及有关人员的个人意见。

第四十四条 审判员、书记员及有关人员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案件审理情况。

第四十五条 执行人员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执行合议意见以及财产查控、集中执行、强制执行等方案、措施。第四十六条 泄露不应当公开的有关案件处理的请示、报告、批示(复)、答复等内部意见。

第四十七条 违反规定,擅自在媒体、网络等载体上发表涉及案件的具体内容及不不当言论。

第四十八条 其他泄露审判工作秘密的行为。

第二章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应当调离审判、执行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造成不良后果,有关领导负有管理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及内设部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其负责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 对于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或对上级交办的违反“五个严禁”案件故意拖延、拒不办理的,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一条到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四条 事前不知情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知情后主动退出或事后主动向组织报告并承担个人费用的,不认定为违纪。

未能当场拒绝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送礼,事后及时上交组织的,不认为为违纪。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给予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违反规定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同时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托,向承办法官请客送礼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规定,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一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应当依据《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的,当年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

第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聘用制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一律解除聘用合同。第六十五条 人民陪审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任免机关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三章 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处理程序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线索,由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人民法院其他部门接到投诉举报或者自行发现违反“五个严禁”线索的,应当及进移送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内设部门廉政监察员按照监察部门的部署,按规定对反映法院工作人员违纪的线索进行核查,并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监察部门。

第六十八条 监察部门对于受理“五个严禁”的举报线索,或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线索,应进行初步核实。

第六十九条 经初核,对于投诉举报失实的,应当及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对恶意诬告的实名举报人进行批评教育或向有关部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七十条 经初核,对违反“五个严禁”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应当给予诫免谈话、责令检查或者通报批评。

第七十一条 经初核,认为构成违纪并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案件,由承办人写出立案报告,并附举报材料和初步核查的情况,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立案。第七十二条 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监察部门要组织专人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违纪事实不存在的,应当按照批准立案的程序予以销案。

第七十三条 案件事实查清以后,对于可能给予纪律处分的,监察部门应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七十四条 经审理,对于情节较轻,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免予纪律处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有关程序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反“五个严禁”规定,需要办理有关组织处理手续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处理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案件当事人委托的辩护人、代理人、请托人,以及其他受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破产管理等单位人员。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其他法律工作者进行不正当交往的,按照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的规定认定。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是指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拍卖、变卖、鉴定或者指定破产管理人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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