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手段论文

2024-10-24

法律手段论文(通用8篇)

1.法律手段论文 篇一

一、用人单位裁员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很大程度决定着裁员决定的合法性,这也是劳动部门及司法机关认定裁员决定是否合法的重要根据。

二、公司裁员应当支付哪些补偿

(一)经济保障:用人单位实施经济性裁员应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法律规定连续计算工龄的,依法律的规定。如,商调人员应连续计算工龄。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能力给与劳动者更高的补偿标准。

(二)失业保险金救助:劳动者失业后,可凭《劳动手册》、本人填写的《失业登记表》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失业登记。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失业登记有效期满后,仍需失业登记的,应在两周内办理续登手续,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顺延6个月。失业登记人员可以享受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等权利。

(三)再就业保障: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用人单位,经营情况发生好转,在六个月内重新开始招用员工的,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本次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已办理过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手续的人员可到区、县职业介绍所失业保险申领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优先招用被裁员工。

2.法律手段论文 篇二

“暗访”一词对于大家来说也许并不陌生,对于媒体从业者,尤其是电视新闻从业者来说更是司空见惯。很多记者在平时的新闻采访中,对暗访这种方式甚是喜爱,因为这种方式可以省去很多的麻烦事,直接获取其他采访手段不能获得的内容,达到预想的效果。

二、电视新闻暗访手段的定义

蓝鸿文教授在其《新闻采访学》中对暗访的定义是:“暗访,又被称为‘隐形采访’,或者‘秘密采访’,是记者为完成某一特定的采访任务,不公开自己的记者身份,或隐藏真正的采访意图而进行的一种新闻采访方式,它是相对于显性采访而言的,有一定的侦查性,是显性采访有力的辅助方式和手段。”[1]而单从电视新闻采访而言,笔者认为,所谓暗访,是指记者为完成一项电视新闻采访任务,不表露自己的记者身份,不显露自己的拍摄设备,用一种极端隐蔽的、不为人知的拍摄工具,以一种不易让采访对象察觉的方式获取采访内容的手段。

三、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风险

(一)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现实风险

由于记者在暗访过程中始终采取一种隐蔽的方式,从而根本得不到对方的认可。加之记者在整个暗访过程中,并没有表露自己的身份,也没有携带任何明显的拍摄器材,因此对方也只当记者是一个普通民众。一旦采访对象在暗访过程中对记者有一些权利侵害的行为,记者也不可能现实地维护自己作为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存在的法律风险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完整的新闻法,而放眼全世界各国的新闻法,几乎没有一个国家将暗访视为新闻机构的合法权利。既然没有新闻法的保护,行业的准则又加以禁止,为什么暗访这种采访手段还能如此风行呢?尤其是电视台的老大——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和每年3·15晚会的节目中,暗访已然成为定向引爆的重磅炸弹,揭开一个个社会黑幕,揭露一个个社会阴暗面,是谁给了他们这种突破的勇气?笔者想,这主要由当前媒体较高的社会地位,记者头上“无冕之王”的光环所决定。

举一个鲜活的电视新闻采访实例为证,一名电视新闻记者到一家医院采访,因为这家医院发生了病人家属持刀在病房楼里疯砍另一名病人家属的事件,而监控也记录了整个行凶的过程。这名记者受指派去采访这一新闻,但如果是行使正常采访手段,则很难获得监控视频。于是,这名记者就采用了暗访的方式,在没有经过受害人家属、目击病人和医生允许的情况下,偷拍了他们对事件的述说。紧接着,又在没有经过医院允许的情况下,隐藏身份潜入医院监控室,支开工作人员,破译了监控密码,将行凶视频拷贝出,最终制成新闻呈现在电视上。或许从新闻的角度讲,这名记者异常聪明,不择手段地完成了领导安排的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新闻采访,应该得到赞许和嘉奖。但笔者认为,他的行为确实触犯了法律,侵犯了被采访对象的知情权、肖像权甚至是隐私权、名誉权等,同时也侵犯了医院相关的合法权益。也许有人会说,这个记者已经遵守了记者应有的职业操守和底线,即新闻事件的价值高于新闻的职业价值,报道该事件的意义比维护新闻自身的声誉更重要,报道该事件可以实现更大范围的公众利益,体现了公众利益高于职业利益的原则。可是笔者认为,上述事件根本就没有达到如此的高度。没有你的报道,嫌疑人就能逍遥法外吗?没有你的报道,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吗?没有你的报道,医院之前就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吗?凡事都有例外,法律还尚且规定了意外事件的免责条款,怎么到了新闻报道的时候,就必须以牺牲对方的合法权益来满足并未实现公众利益的报道呢!

可以看出,记者尤其是电视记者在进行暗访的时候,由于自身身份的欺骗性、携带拍摄器材的欺骗性,很容易侵犯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同时,记者由于自身法律素养的缺失,也很容易在暗访过程中违反法律,甚至触犯刑法。

四、电视新闻暗访手段应当遵守的法律底线

任何人、任何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底线,电视新闻暗访自然也不例外。一些法律素养不高的新闻从业者单纯地认为,自己的暗访行为即使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即使湿了点鞋,只要是为公众利益考虑,只要得到受众的原谅就可以,其实大错特错也。我国尚无一部完整的新闻法,故而记者采访的方式、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没有明确的划分,但这并不代表记者的暗访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触犯了法律就可以得到豁免。那么,究竟怎样的法律底线才是记者在暗访中应当遵守的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民教授从法律的角度,认为暗访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三点:第一,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禁止以恶制恶;第二,行为不能侵害他人的利益和国家公共利益;第三,不能妨害国家机关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活动或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笔者认为,除了以上限制之外,还应当对暗访再明确几点限制:第一,记者不能以暗访为手段,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第二,记者不能以暗访为手段,对预先设定的个体或群体进行无端加害;第三,暗访必须是不得已而为之;第四,不能以国家机关特殊工作人员身份进行暗访;第五,对暗访的器材也要严格限制。

五、结语

作为一种快速获得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暗访确实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不能因为这种“隐”,这种便利,就大肆滥用,甚至不惜触犯法律底线。最近,习总书记提出党媒必须姓党,必须坚持党性原则。暗访只是一种行为,它究竟是为社会、为人民造福,还是突破法律可容忍的底线,取决于行使暗访行为的记者。因此,一部完整的新闻法相当重要。也只有新闻法的出台,才能更好地规制采访活动和采访手段,才能更好地使暗访行为作为采访手段的一种良好补充!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信息的渴求与日俱增。于是,各媒体之间的信息抢夺战也愈演愈烈。迫于压力,媒体必须不断更新自身的采访手段和采访内容。而为了在这场竞争中占得先机,一批舆论监督类的新闻报道开始出现在各大媒体,其中,电视新闻凭借强大的视听效果,表现得尤为突出。

关键词:电视新闻,暗访,法律底线

参考文献

3.法律手段论文 篇三

实现“十一五”的环保目标,法律手段是必不可少并且需要不断加强的。环境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从国家战略层面进行宏观管理,坚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全面增进重点突破,也需要调动社会力量促进公众的广泛参与。

我国去年实行了两个法律《可再生能源法》、《畜牧法》,分别是2006年1月1日施行和7月1日施行。再就是国务院发布的法规,主要是针对突发事件的。刚才杨东平教授讲到了去年很不幸,开局之年就是松花江水污染,可能是由于这个原因使立法者看到我们生活中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及时的用法律来调解,这种法律的应变速度是很可喜的。这些应急法规既有总体性的法规,就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预案、防病抗旱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等等。我们去年的法规还有一个《黄河水量调度条例》,这是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现在关于水权制度建设问题,无论是学界、司法界、实践界都提到议事日程。这个制度本身虽然还有一定争议,制度本身还不完善,但是我们在努力开拓、实践和进取,在这个过程中,按照邓小平的说法“我们是摸着石头过河”,也希望这部条例的实施能够真正起到一点作用,为保护中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水资源起到一定的作用。

环境保护总局以及其他部委发布了部门规章,共有33条。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条例》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这两个法律,一个是自上而下的,一个是自下而上的。违法违纪处分暂行条例是面对行政机关、行政部门如果有违法违纪的情况,在环保执法过程中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国家应该怎么做。《公众参与影响暂行办法》实际上是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看到,在西方国家他们的环保为什么能够这么进步,更多是来自于民间的力量,来自于一种自下而上的动力。我国施行这部法律实际上从很大方面来讲,对自下而上的环保运动也会起到推进的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两项,对于出台环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说明我们国家已经有这样的决心,即将环境犯罪的刑法处罚提高到比以往更高的程度。很多研究环境法的人在以前曾提出过这个构想,用国家最底线的手段,最强有力的手段——刑法来调整环境犯罪以做到保护我们的环境,这是比较有开拓性的,是在向国外的发达国家看齐。

地方环境立法百花齐放。刚才讲的是国家层面,地方层面也是做得很到位。中国的环境立法有一个特色,很多东西是地方先搞试点,然后国家再吸收它的成功经验,再进行国家立法。各个省市都有,有沿海发达城市的,也有内陆地区的。

中国以前是有一些环境方面法律的,包括《环境基本法》。法律是有了,而且制订的很早,但是缺乏可操作性。环境问题本身是与时俱进的。国家制定法律法规更多情况是不能像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那样几百年不修订,而是要与时俱进,针对现实出现的问题来修订我们的法律,来适应社会发展。

2006年启动并已经进行起草阶段的立法。这些立法很有开创新局面的意味,包括《能源法》、《循环经济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循环经济法》我所在的学校有专门的研究中心,循环经济问题在国外的立法是比较成功的。中国也是跟上了发达国家的做法。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办法,它的草案是由我们环境资源法服务中心承担的,当时中心成立了十人组成的工作小组,2006年4月拿出了办法框架草案,并就此召开了立法研讨会议,征求各方面意见,2006年8月15日~17日对此办法草案召开了研讨会。这个草案已经提交环保总局。

广义的环境立法还应该包括环境标准。去年环境标准的制订和颁布是比较多的,其中主要是环境保护行业的,还有两项是国家的污染物排放和控制标准。具体可以参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历年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名录。在已有的环境问题当中,老百姓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我们还缺少相应的立法来保护老百姓的健康权。这方面的立法应该是我们2007年环境立法的重要工作。

4.法律手段论文 篇四

物业费收费难,一直是一个困扰着物业管理行业的问题,虽然《物业管理条例》对欠费业主做出了“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关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共同颁布实施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也有相应的规定,但物业管理企业一直缺乏有效的催缴手段,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目前阶段也难以发挥条例规定的作用,并且,物业管理企业催缴乏力滋长了一些不负责任业主的错误意识,给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工作造成更大的困难。

欠交物业费,表面上看只是损害了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而实质上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全体业主的权益,并且制约了物业管理行业尤其是住宅物业管理的良性发展。目前,由于各种因素导致了住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偏低,相当部分物业管理企业、项目处于持平甚至亏损运营状态;假如业主再不交费,无疑是雪上加霜,必然导致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行业面临“无米之炊”、“无源之水”的尴尬境地。因此,采取有效手段追缴物业费欠费,不论是为物业管理企业、行业的发展,还是为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都是一个必须迫切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物业管理相关法规制度的完善、居民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通过法律诉讼追缴物业费欠费已成为解决物业收费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对所辖小区部分长期欠费业主进行了法律诉讼,非凡是对那一小部分,基本属于没有正当理由的、比较典型的、又在业主中有一定的所谓“影响力”的业主,通过法律诉讼追缴物业费欠费,一方面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收取回来,更重要的是通过法院这个平台使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坐在一起把各自的想法、意见说出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法院做出公正、公平、令双方信服的裁决,并通过这种方式来教育引导业主转变意识观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创造一个按时、按约交费的良好风气。

笔者所在的公司自2004年初开始对80余户欠费业户进行了起诉,全部胜诉,收回了被拖欠的费用,维护了企业和全体业主的权益。诉讼之初,部分业主对被起诉至法院很不理解,但经过双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的沟通和交流,逐步达成了共识,最终接近90 %的案件都是通过庭外或法庭调节解决的。同时,在审理过程中,也缓和了业主以前在物业服务中所表现的对立情绪,解决了业主不交费的问题,为今后的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奠定了比较好的基础。目前来看,凡是被起诉过的业主,后来都能够按时交费,更重要的是影响、带动了一批欠费业主也能够及时交费,这说明通过法律诉讼追缴物业费欠费还是有一定成效的。通过这些法律诉讼,对于诉讼中以及在日后物业管理工作中,笔者认为应该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要重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业主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提高。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企业取得物业管理权的基础,业主与物业管

理企业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民事法律关系,物业服务合同是解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纠纷的根本依据,是业主维护自身权益的基础,也是物业管理企业保护民事权益的基础。因此,物业管理企业一定要十分重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要通过合同合理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规避不必要的风险。也就是说,要从物业管理的源头上规避风险,这比在提供服务中采取一些防范措施、补救措施来规避风险,应该是更有效、更经济的。

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宜细不宜粗、宜精不宜滥。所谓“细”,就是合同中物业服务的内容与标准一定要细化,比如保安服务不能仅仅笼统地约定“负责辖区治安”、“协助公共秩序维护”等,而应细化到在小区哪几个出入口设几个岗、负责什么、是立岗还是坐岗,设几个巡逻保安、多长时间在辖区巡视一次,设哪几个巡视点、职责是什么 „„ 还包括所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负责什么,也就是免责的部分。比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服务不承担业主人身安全、家庭财产的保险和保管责任等。这样,一旦将来出现治安案件或其他风险问题,假如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务,即可以免责;所谓“精”,即是合同中该有的内容一定要有,不必要的内容就不要上,假如这些内容写多了将来释义合同时就有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歧义,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二、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引入风险意识。

法律诉讼同样是有成本的,这种物业费诉讼的成本,包括诉讼费、代理费、鉴定费等各种直接费用,包括企业人员、时间、精力的投入,还有企业败诉后将面临的声誉风险、群体效应等等。

因此,在物业管理市场目前的情况下,通过法律诉讼来追缴物业费,只能是物业费收费工作的一项辅助手段。从实际经验来看,它的象征意义、引导作用、教育意义大于其追缴欠费的实质意义。从目前来看,更有效、更经济的手段,还是要通过提供业主满足的优质服务、亲情服务,甚至是感化业主,来促使业主能够积极交费。因此,物业管理企业在平时的物业管理服务中,要真正以业主为关注焦点,提高业主满足率,在保证自身权益的前提下,最大化地满足业主提出的合理要求,尽量避免业主以对物业服务不满足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

三、要遵循人性化服务,物业费催缴工作要循序渐进。

物业服务中的管理对象是物业,服务对象是人,物业服务遵循人性化服务是理所当然的,物业费催缴工作当然也不例外。以目前我国的法制环境及群众的法律意识,被起诉至法庭,绝对大部分业主会认为是一件比较“丢人”的事情。因此,物业费缴费工作一定要循序渐进的进行,不能操之过急。

对于欠费业主,首先通常采取电话催缴,了解欠费原因,并积极解决业主所提出的问题;假如仍不交纳 , 通常派工作人员登门走访沟通 , 并酌情向业主发放物业费催缴通知书;假如业主仍继续拖欠 , 应再进一步向其发放物业催缴律师函,让业主做好将可能被诉讼至法院的心理预备,同时也是给业主时间考虑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最后假如仍然不交费,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个过程中,要有礼有节,充分体现出人性化服务。

四、要抓住案件重点,在法庭上用事实说话。

因为每一个案件的重点都是不同的,所以开庭前对每一个案件都要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研究,充分了解业主的想法、不交费的原因,找出案件的要害点所在,做到“不打无把握之仗”;同时,法律是讲事实的,法庭上是用证据说话的 , 证据收集的成功与否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在开庭之前一定要充分做好有关材料、证据、法律文书等前期预备工作,这样诉讼成功的机会才会比较大,否则诉讼成功的机会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败诉。

这样,就要求我们在日常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中,要始终保持较高的法律意识,注重做好各种文字、图片、实物等有效证据的建立和保存。比如,保留好和提供服务有关的各种合同、协议、通知通告、整改通知书、物业管理费催缴函、业主欠费原因说明书,各种工作记录、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报告单等等,这些在以后的诉讼中都会作为法庭上有力的证据。

5.法律手段论文 篇五

一、食品流通市场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必要性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流通市场问题日益严峻,传统监管手段所表现出的诸如监管混乱、责权不清、信息滞后等弊端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渐渐显出了严重的问题。这种传统的监管手段不能使食品的相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传达到广大公民,造成了民众恐慌和管理手段冗杂;也使得政府不能对全面的食品进行全面、准确、细致、到位的跟踪清查,无法在最恰当的时间将问题最小化解决,酿成了一个又一个严重的食品事故。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都已经率先开始了食品领域的监管手段现代化:监管手段的标准化;监管过程的现代化;监管模式的信息化、网络化、自动化;监管资源的一体化;监管对象的统一集成化。新式的现代化监管手段利用网络等快速便捷的传播渠道,向所有人(政府、商家、消费者)及时公布相关产品的检测结果和处理办法,让问题食品在市场大范围流通前,进行有效的处理„„给我县一个良好的目标发展发现,只有使食品流通市场监管手段现代化,才是食品监管的未来发展方向,一个可以让政府实时对外公布信息、让商家更加自律、让消费者更加放心的食品市场。

一、传统监管手段与现代监管手段的区别

传统市场监管手段与现代化市场监管手段虽然存在直大量的区别,但是本质都是一样的,希望通过监管的一系列手段和流程,增加企业的自律性,共同创造一个良性运作的食品流通市场。但是虽然目的一样,然而现代化的监管手段相对传统的监管手段,在检验方式、信息记录、责权确认、执法透明度、信息反馈等多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

1.1检验方式的变化

在传统的食品流通市场监管中,在检验一种食品时,往往是针对该食品所含成分进行化验分析,然后根据检测员以往的相关经验确定相关成分的允许范围,但是对于不同厂家的食品,由于功效或定位不同可能导致所含物质不尽相同,这样在检测的时候就涉及到众多的主管情节,造成了安全事故的隐患。例如,此次双汇“瘦肉精香肠”事件就是因为长时间的在香肠检测中,对“瘦肉精”成分没有硬性规定对每一批号进行检验,最后酿成了双汇的这次严重事故,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形象,也为所有监管部门的检验方式鸣响了警钟。

但是在现代化监管手段中,所有产品在根据厂家相关成分说明的基础上,检测所有硬性约束的成分含量,每一种食品所含成分、添加物都需要严格检验,并举办专家会对应允许范围进行全面细致的探讨。使传统的经验式检验方法标准化。

1.2信息资源的变化

传统的食品市场监管在信息记录方面仍为老旧的账簿式:执法人员依靠一双手、一支笔、一张纸,靠脑子记、纸上写、台账查,完成登记注册、监管巡查、执法办案、调查取证等任务。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必须对每一种食品在每一个市场的情况都非常清楚,对人员要求较高,同时,工作效率低下,还需要通过死记硬背将大量数据计入工作人员脑记在脑中,并且需要知道详细资料在哪些书籍档案中,而且一旦数据出错,不但不易容易发现,还不容易即时寻找修改错误处。

而现代化的食品市场监管更多的运用到了计算机,将冗余的大量信息分类储存在计算机中,方便审阅和查找,同时在核对和修改时也更加方便的寻找相关数据。极大减少了执法人员的工作强度,可以让执法人员有更多的时间去处理监管事务,增加了执法效率。

1.3责任责权的变化

工商机关内部各机构(单位)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实施分工定责,各部门仅仅对针对其管理范畴进行监管执法,又希望将责任安全维稳的转交给下级部门,造成责权混乱,又存在监管漏洞。对于市场中各机构收集和积累的信息数据也因为使用范围和规定不同,使整个信息资源处于分割使用、互不共享的状态。

针对以上这种状况,现代化监管手段中责权的平行划分恰恰弥补了分工定责的劣势。所谓责权的平行划分就是针对相同或者不同的食品,从生产、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进行实时的监控和记录,并在每一个环节设立特定的部门进行监督执法,明确每一个部门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既不重叠也不空缺。

1.4执法力度的变化

在传统食品市场监管中,有些执法人员喜好采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强制性手段,追求快速显著的执法效果,却很少考虑执法的公平性和政相对人的内心感受,缺乏严格执法的精神与热情服务群众的态度,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因为传统监管中执法过程的高度不透明。在现代化的市场监管体制下,每一次执法的执法过程所包括的执法人员、执法条例等相关信息都会以报文的形式及时在网上公开,赋予公众对于执法的监督权力,加大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使政法力度更有效力,更具权威。

1.5信息反馈的变化

以往的市场监管中,政府对于公众的信息反馈一直是处于被动的状态,无法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取最真实的民众反应。在处理一些需要配合公众的监管行动中,经常会由于信息交流不够导致监管阻碍重重,而民众有的时候也会因为缺乏信息渠道,对于政府的执法过程理解不够甚至帮倒忙。而新的市场监管将借用网络、媒体、新闻发言人等多种信息渠道在第一时间将政府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传达到公民。而民众对于各种执法过程的疑问和顾虑,也可以通过网络反馈,加深政府和公民间的联系,全面促进和谐社会。

二、高科技现代化监管手段的原则

一方面,食品流通市场监管是一种监管动态的过程,所以现代化监管手段是一种建立在传统监管手段基础之上,不断变革、创新和完善的动态发展过程,并且在发展过程中不断被赋予新的时代精神和内涵。另一方面,监管手段现代化又是一个具有实际意义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以高科技设备作为基础的物质层面,如逐步采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自动化控制技术,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质量;而且包括以理论知识、法律为基础的制度层面。因此,实施高科技现代化监管手段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2.1科学原则

想要更好更快的实现工商机关针对食品流通市场的现代化监管,就必须积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监管执法实践的要求,通过配备和运用高科技的执法装备,提高市场监管效率,实现对市场秩序的有效控制和快速反应。科学化就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和主要标志。作为监管主体,工商机关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尤其是市场经济规律,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始终坚持科学原则,坚持科学监管。应在这一原则指导下,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克服主观性和盲目性,使监管决策、监管过程、效果评估等更加符合科学原理和客观规律,实现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

2.2民主原则

民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监管手段现代化的内在需求。这里的民主,是指维护市场秩序需要全社会参与,强调的是在工商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外的“第三方参与”,形成全社会关心、全社会参与的良好氛围。由此,工商机关实现监管手段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更加方便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商会、志愿者组织等参与维护市场秩序。如果单纯强调工商机关使用更多的科技手段,而忽视与社会公众的沟通与互动,忽视发挥社会监督的巨大作用,那么就会使监管手段的现代化误入歧途。

2.3法律原则

工商机关依托现代网络技术,将各项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纳入计算机网络平台,集市场准入、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办案、消费维权等于一体,实现各业务条线互联互通、信息数据共享以及各类监管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监管执法工作的水平。

在监管手段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法治原则,其实质是通过建立和完善法律体系,使各项监管活动有法可依,使执法监督更加到位,使行政机关更好地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4效益原则

工商机关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中,充分体现现代法律、现代管理的特点,注意区

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监管对象,坚持刚性执法与柔性引导相结合,注重主动引导,注重事前防范,注重源头治理,尤其是广泛采用提示、示范、告诫等行政指导手段,让监管对象了解法律知识、明白违法原因及可能出现的风险、后果等,引导其主动改正错误,加强自律,守法经营。显然,这样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是从更高的层面维护市场秩序,并且可以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实现科学监管,实现公平正义。

工商机关加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目的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工商机关以最小的行政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行政目标,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这就是效益原则。在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中,同样需要遵循这一原则。

三、现代化监管手段的转变过程及障碍

3.1各部门权利的重新划分

根据上述现代化监管的原则,如果从传统的市场监管过渡到现代化高科技市场监管,将介入新的媒体,而为了增强各政府部门间的合作和工作效率,势必会对许多现有部门的权利进行划分,这样就涉及到了许多部门的利益。例如在转变过程中,因为互联网的介入肯定会变相削弱宣传部等的权利。为了保证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流程的每个细小环节都有唯一负责人,原有众多部门共同负责的某些环节权利也必须移交,这样肯定就会受到他们的抵触。为了保证监管手段的现代化,如此干涉到中多部门间的权利,可以很容易的就想到会形成怎样的阻碍。

所以为了更加的解决在权力重新划分过程中各部门的抵触行为,政府必须在必要的时候起带头作用,保障顺利的过渡。

3.2人员结构的调整分配

现在假设的现代化市场监管中,将会使用再少的人通过计算机或者其他高科技手段,减少现有人员数,却能够最大化每个人的工作效率。不过,这种假设就要求有些人员冗杂的部门大规模的裁员或者转业,也可能将现有某些部门的职员调向其他岗位部门,这样大规模的人员结构调整对于现代化的过渡也势必将成为一大障碍。

3.3商企自律性的强制要求

近几年来物价上涨和各种食品行业的负面报道已经渐渐让食品市场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为了建立一个和谐自立的市场,为了构建一个现代化高科技食品监管市场。我们就必须打破现有的这种顾客和常家的矛盾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市场中每一个商企都对自身有着严格的要求,有较强的自律性。只有如此,我们才能监理处一个高度诚信的食品市场。但是现有市场中,各商家的自律性却差强人意,不论是外地所曝光的诸如漂白馒头,还是本地的各类食品污染事件,一次次突发事件背后就是商家过低的自律性,将所有责任都寄托给政府和各管理部门,如果政府不能有效的查处食品危险,商家恨不得把石头都拿出去当食品卖。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高自律性的商企简直就是难上加难,所以必须依靠各相关部门对于商企的有效引导,建立严格的法律惩罚制度,逐步将商企自律性引入到健康水平,同

时加大对各个商铺的宣传指导,只有在长期这样的引导下,才可能建立高度自律的商企环境。

3.4高透明度的监管手段

现有的市场监管手段或多或少会在监管手段中有太多的空白,让一些执法者和商家钻法律的空子,这样既不宜于现有市场的监管合理和公平,也不宜与未来食品市场现代化监管的公正。所以,想要建立一个以人为本,以管理为指导的食品流通市场,就必须先要建立一个高度透明度监管的食品市场,只有在这种高度透明的市场中,将监管权交予所有公民才能建立人人参与的现代化市场监管。

四、我县的监管手段现代化步骤

第一,强化监测手段,划分各部门责权,有效推进市场监管科技化。在实现现代化的监管手段前,我们有必要先实行现代化的监管思路:现代化的检测手段以及现代化的管理方案。检测手段主要通过对传统检测手段进行改善,寻找最佳监测点和最效率检测流程,建立各食品企业电子档案,实时提供便利、准确的监管依据,提高了工商部门打假识假能力。对待各部门的责权重新划分,主要是对主要食品的各个生产销售环节实施定向定责监管,让每一个部门都有用处,都有责任,促进监管职能到位。

第二,建立现代化监管的硬件设施。如果想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监管,就必须对现有的各种硬件设备进行更新升级,包括对传统的办公设备、取证设备进行维护更新。置办包括微机及打印机,彩电及DVD机,照相机,U盘等各种现代化设备。依托无线网络技术,实行“移动合作办公”。

第三,以12315为主,推进消费维权网络化。我县应该对现有 “12315”网络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系统与区局网络系统对接。同时,将逐级申诉举报的C/S模式,改造为所有申诉举报电话直接接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然后再由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将申诉者的申诉举报信息实时分派到申诉举报对象所在地的B/S系统模式,形成一个反应迅速、处理及时的工作机制。并对12315的投诉网络与网络资源相整合,做到更全更直接更有效的维权覆盖。

6.web营销手段 篇六

web营销手段

1、搜索引擎优化(SEO)搜索引擎优化是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网络营销手段之一,也是带来效果最好的手段之一,通过搜索引擎优化,能使网站的目标关键词以及重要的长尾词排名搜索引擎的前列,给网站带来可观的效益。现在的效果相比以前要低一点,因为竞争者很多。

2、病毒式营销病毒式营销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邮件营销,这种营销方式能将信息快速传递到数万个潜在用户的邮箱中,当然,现在的邮箱都有垃圾过滤机制,方法不当,效果会很差。但是,好的内容,仍然会被用户接受和喜爱,从而给网站带来不错的效益。企业网站推广比较经典的成功案例当属微软的hotmail推广。

3、微博营销微博营销是近期比较新颖的一种营销手段,通过微博营销带来的良好口碑是不容小觑的。一般的微博营销方式有转播抽奖、转播赠送礼物等形式。近期比较经典的例子就是蔡文胜的微博转发送礼活动和360与金山的微博大战。

4、信息发布信息网站目前仍然是网民获取信息的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因此信息发布的营销手法广泛应用于各种行业。信息发布能给网站带来足够大的曝光率,只要发布的信息覆盖面够大,所带来的品牌效益是非常大的。

5、网络会员制营销网络会员制营销的最大特色在于抓住了用户的好奇心,通过会员制邀请宣传推广,能够带来质量比较高的用户。会员制营销一般适用于社区论坛,近期最为经典的例子则是富营销论坛,所采用的会员制营销手段,在短短数月之内就将论坛的会员从到增加到上万。

6、个性化营销个性化营销也是一种比较新兴的营销手段,简单的说个性化营销就是指企业根据不同的客户需求制定不同的营销和服务。个性化营销的优势在于它能够精确营销,大大提高了其人力效率。

7、QQ群营销QQ群营销是一种很经典的营销方式,但又是一种最有效的方式之一,通常这样的营销方式需要用户的认同性强才容易持久。通过QQ群营销,能够给网站带来大量的流量,同时它的好处也在于能够实时与网站关注用户互动交流。QQ群营销的例子很多,相信很多社区或者论坛都有相应的QQ群列表,甚至很多个人博客的博主也建了很多个QQ群以方便与用户实时互动交流。

8、网络广告网络广告在互联网最为初始的时候就已经很流行,到现在仍然是各大网站的首选营销手段之一,它的优势在于目标群体受众广,能有效提升品牌知名度。

参考文献

[1]彭纯宪主编,网络营销-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7.法律手段论文 篇七

2008年发生的三鹿牌毒奶粉事件,使那些无辜的儿童躺在病床上痛苦地呻吟,令无数的家长心急如焚,寝食不安。对此,上至中央领导、下至普通百姓,无不对毒奶粉深恶痛绝。在党和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周密部署下,采取果断措施,捣毁了一批制售毒奶粉的窝点,惩治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生鲜奶制品质量有了明显提高。当人们惊魂未定的时候,香港又查出来自大陆的鸡蛋中含有三聚氰胺,紧接着国内市场又发现部分省市也有含三聚氰胺的鸡蛋。甚至在网络媒体、纸质媒体上相继出现有关猪肉、水产品同样受到三聚氰胺或其他有毒害物质污染的报道。使尚未平息的奶粉事件,立刻上升到全部动物性食品不安全、不卫生、危害人类的高度。市场上出现了谈三聚氰胺色变,说肉、蛋、奶畏惧的恐慌局面,很多民众无奈地发出了“什么是安全的食品?我们到底该吃什么?”的呼声。有的人甚至尖锐地指出,“到底是动物源性不卫生,还是人为作怪不卫生;到底是食品不安全,还是人心不安全?”

与食品安全信任危机伴随而至的是奶价下跌,紧接着鸡蛋价格从6元/kg以上的批发价跌倒3元/kg都卖不出去;猪肉价格由16元/kg至20元/kg降到12元/kg,畜禽养殖场户千辛万苦喂成的牛、养大的猪、捧出的蛋成了烫手的山芋,心疼的废品。他们赖以生存、供孩子学费的物质基础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不得已出现了含泪倒奶、咬牙杀鸡、饥饿养猪的现象。尽管各级政府采取了保护养殖场户的措施,但奶牛和蛋鸡特定的生产性能是不可逆的,由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微不足道的补助款可以弥补的,养殖场户受伤的心灵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愈合,消费者的消费信心也很难在短时间内恢复。其深层次的影响更在于食品安全事故不仅给人们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还给社会稳定和国家形象带来负面影响,使我国近600亿元产值的奶业陷入严重的困境,广大畜禽养殖场户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沉重的打击,民族品牌信誉受损,导致一些国家(地区)禁止进口我国的乳及其他畜禽制品。

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发生的疯牛病、二英事件,我国2003年发生的瘦肉精、苏丹红、多宝鱼等事件,以及诸如禽流感等动物疫病,至今还未完全绝迹,给人民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均带来巨大威胁,给养殖业和饲料业带来沉重打击,这些社会热点事件一次又一次给有良知的人们敲响了警示的钟声,注入了一针又一针的强心剂,但不该发生的事却一桩接一桩发生。这些沉痛而尖锐的事实不断拷问着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拷问着畜牧兽医工作人员,面对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怎么办。

2. 食品安全事件引发的思考

(1)健全的法制是食品安全的保障现阶段除了抚慰那些受伤的心灵,严厉惩治那些人为制造毒奶粉、毒鸡蛋、毒猪肉和在饲料中人为添加激素、色素、抗生素、瘦肉精、蛋白精等有害有毒物质的少数害群之马外,重要的是要解决标准体系不完善,监测和管理制度不健全,行业发展重数量、轻质量,企业发展重盲目投资,无序竞争及企业家缺乏社会责任感等问题。关键是解决体制建设滞后,行业指导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问题。核心是解决法律法规滞后或法律条文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和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等问题,以及遇到突发事件只能当“救火队员”而无其他对策的不作为或乱作为问题。

(2)分工明确,责任明确是确保食品安全的核心据了解,目前欧美各国根据各自地方特点,都已建立了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体系。大致有3种模式:第一种是以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代表国家是美国;第二种是由中央政府某一职能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代表国家是加拿大;第三种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其全权负责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代表国家是英国。就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情况来看,与美国的模式比较接近,都属于多部门分工监管。不过美国主要是按照食物种类来划分部门职能,我国则是按生产、消费、流通等环节来划分的。多环节监管有其多重保障的优势,但多部门执法容易出现职责交叉和权力真空地带,既不能相互配合,也不能相互制约,互相推诿,扯皮倒蛋是很容易的事情。毒奶粉事件的责任难究就是典型的例证,平时农业部、卫生部、质检总局似乎都有管理职能,但问题发生后,似乎哪家也没有主要责任,于是向上游追溯,找到了饲料行业,该行业虽然有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应该说有法可依。但我省却没有健全的相关管理机构,既无人员编制,又无工作经费,基本处于“三无”状态。有关质量的问题、标准的问题、包装的问题甚至企业资质的问题也有很多部门参与管理,到底是谁的责任,并非简单的几句话能理得清楚。这种现状很可能就是食品和饲料安全的重要漏洞和部门之间的灰色地带。因此,笔者认为,从精简、高效和进一步缩减执法机构数量的角度考虑,可以采用加拿大或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这样有利于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全过程管理。

8.法律手段论文 篇八

一、完善法规标准

目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方面的唯一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1992年发布的,由于年限较长,与当前形势已不相适应。表现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责任规定不够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缺少具体的处罚措施、执法力度不强等问题[1]。因此,《通知》提出要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后,各地关于环境卫生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也要作相应的修订。同时要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立法的主要方向和立法重点是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通过立法逐渐构建和完善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法规体系,这个体系应是综合性基本法、各主要方面单行法、针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规章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形成的一个协调统一的体系[2]。

二、统筹规划

《通知》提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通过行政规划,强化引导。因此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区、市)“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三、加强行政执法

加强行政执法需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行政检查。一方面要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另一方面地方政府行政部门要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涉及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二是行政许可。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三是行政处罚。对违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法律法规的行政相对人要及时予以行政处罚,尤其是造成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要严管重罚。四是行政强制执行。对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要依法强制执行。对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地方性法规规定可以代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代履行。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稿)的相关程序方面的规定,如履行催告程序,经催告当事人还不履行义务的,才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五是行政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各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指导。行政指导可以采用建议、示范、引导、辅导、提供信息以及其他有助于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非强制方式。

四、加强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奖励权限的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以此来表彰先进、激励后进, 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具体行政行为[3]。在我国实践中多表述为 “表彰奖励”或者 “奖励”。目前有不少城市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作了规定,如《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奖励办法》规定,设立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优秀奖。《广州市生活垃圾处理终端阶梯式终端计量收费及奖惩办法》规定,对减量的区进行奖励。《湖南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则规定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进行奖励。《通知》提出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减量激励政策。从理论上说,要在规范授奖主体、明确奖励范围、确定奖励种类、规范奖励条件、规制奖励程序 、确保奖励资金等方面作出操作性强的规定,并不断建立健全行政奖励的监督机制,对行政奖励的设定、实施和救济进行监督。

五、完善行政应急

《通知》提出,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中发生的突发事件涉及面广,造成影响大,仅仅由运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不足以对付。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目前有不少地方政府都出台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如浙江省宁波市出台了《宁波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嘉兴市出台了《嘉兴市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没有制定应急预案的政府应尽快出台应急预案,已制定应急预案的政府要完善应急预案,要在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分级、组织机构和职责、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等方面做出科学的规定,尤其是要建立和完善政府应急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建立良好的应急管理信息交流机制。通过完善行政应急,提高应对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市区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将可能发生的生活垃圾处理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六、加强行政征收

《通知》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但对于垃圾处理费的性质未作规定。目前各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基本将之视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依据来自于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种定性为由环卫企业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居然要委托行政和垄断部门征收”的怪现象,有的地方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环卫企业收取,用的却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4]。如果生活垃圾处理费是经营服务性收费,也难以理解《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垃圾处理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垃圾处理收费行为的强制性,因此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定性为行政征收行为更为妥当。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之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进行无偿的征收[5],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实行社会公共管理需要而开征的一种收费。应从法律的层面确定垃圾处理费地位。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宜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加以管理,改变目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比例偏低的状况。此外,要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目前在已经实行收费制度的地方存在着委托税务、财政、社保、工商、自来水、煤气等行政部门或垄断行业代征的情况。

七、加强行政协作

在行政机关各职能部门分工日益细化的今天,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已经不是单个职能部门所能独自完成的了,需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以及商务部门等各部门在分工基础上的通力协作,发挥行政的整体优势。加强行政协作的主要方式有:一是部门联合。部门联合是指相关部门共同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统一进行管理,通过联合办公、联合执法,并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分别作出决定的协作方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是行政协助。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法定原因独自行使职权难以达到行政目的、因事实原因尤其是因缺少必需的人力和设备而不能完成公务的,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三是通报、告知。在工作中行政机关加强相互协商,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情况,交换意见,确定问题,协调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环保等专业部门的监管信息及时告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参考文献

[1] 张益.我国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体系亟待完善[N].中国建设报,2010-09-20.

[2] 何文初.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污染防治的立法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03.

[3] 王莹.我国行政奖励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07 (3).

[4] 熊洪斌.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的几点思考[J].当代经济,2009 (15) .

[5] 李清.浅谈我国行政征收制度[J].科教导刊,201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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