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2024-06-22

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共3篇)

1.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一

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卫规(医

政)〔2011〕2号)

发布时间:2011-8-23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卫规(医政)〔2011〕2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进一步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我厅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抄送:省院感质控中心、无锡市医管中心。

江苏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依法管理,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确保人民健康与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省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职能部门应当设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医务部门负责监督临床医务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护理部门负责监督护理人员的医疗废物管理。

行政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日常管理。感染管理科负责医疗废物的全程监督管理。

各临床科室及辅助科室行政科主任为科室医疗废物管理直接责任人,护士长具体负责督促所有医务人员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与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物业公司负责物业服务的,应当与物业公司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杜绝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造成危害。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指定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经营者,不得设置障碍干扰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正常活动。第三章

分类与收集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对医疗场所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

(一)以下废物应当放入黄色垃圾袋:

棉球、纱布等接触患者血液、体液、分泌物的物品;

引流袋、各种手套、一次性医疗器械等(不论是否被污染,一律作为医疗废物处理); 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化疗药瓶。

黄色垃圾袋应当有“警示”标识,凡已放入袋的污物不得再取出。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

(二)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利器盒:

各种医用针头、缝合针、各种手术刀、手术锯等。

利器盒存放量达到容器的3/4时,即密闭放入黄色垃圾袋。利器盒不得重复使用。

(三)以下废物应当放入塑料桶: 二甲苯等液体。

病原体培养基、标本、菌种,应当先消毒处理(首选压力蒸汽灭菌)再放入黄色垃圾袋。不具备条件的,可使用1000~2000mg/L含氯消毒剂消毒。

(四)以下废物作为生活废物放入黑色垃圾袋,不必作为医疗废物放入黄色垃圾袋: 输液软袋、塑料瓶、安瓿、小药瓶等;

非传染性疾病病人尿不湿、卫生巾、一次性尿垫等物品。第四章 运送与暂存

第九条 运送人员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穿戴防护用品,做好职业安全防护。第十条 运送人员每天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运送至暂存地。第十一条 运送前应当称重(或记件)并登记。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运送应当密闭,运送车辆需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第十三条 运送结束,应当及时清洁消毒运送工具。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当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防渗漏;易于清洁消毒。第十五条 暂存地专人管理,应当有“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标识。院外闲杂人员不得接触。

第十六条 暂存地医疗废物应当1~2天运送一次。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转出时对暂存地及时清洁、消毒。

第十八条

产生和运送部门对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时间、经办人签名进行登记。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防止医疗废物被盗。第五章 处置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应当交由经环保部门认可的集中处置中心负责处置。第二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应当每天或隔天交由集中处置机构运送,交接时应当填写危险品转移联单,应当注明重量、种类等。

第二十二条 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尽量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等意外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一)对于发现医疗废物流失的,应当首先确定流失范围及严重程度,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生医疗废物泄漏等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泄漏继续发生,同时采用合理的消毒方法对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于出现医疗废物流失等不良事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尽快组织评估,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六章 培训与职业防护

第二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包括职业安全防护知识)。

第二十五条 具体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及时更换,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应当有利器伤处理及报告程序。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规定者,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2.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二

市工商局:

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于2011年5月1日正式施行,省卫生厅根据授权于2011年4月28日公布了我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卫监督秘[2011]220号),为便于贵局开展公共场所经营工商登记前置许可审查工作,特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纳入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7类25种)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园、候诊室、露天体育场不再单独颁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公园、露天体育场区域内的独立公共场所须按规定办理上述相应类别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候诊室的监管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关公共场所概念及涵盖范围

饭馆:指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且安装有空调设施的餐饮服务单位(含集体食堂)的就餐场所。

商场(店)、书店:指营业面积在300m2以上的各类百货大楼、超市、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场(商店),书城、书吧、书店等,不含医药商场(店)、农贸市场。

公共浴室:指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不含婴儿洗浴。

理发店:指根据宾客的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其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和烫染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发、理发、烫染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无固定服务场所的流动摊点。

美容店: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其提供非创伤性和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服务的场所,包括等候、洗净、美容等区域和专间,不包括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场所。

游艺厅(室):指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包括网吧、营业面积在100m2以上的棋牌室。

舞厅: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场所,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

体育场(馆):指观众座位在1000个以上或营业面积在500 m2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100 m2以上的健身场所,不含露天体育场。

游泳场(馆):指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健身、训练、比赛、娱乐等项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包括人工游泳场(馆)、天然游泳场和水上游乐设施等各类游泳场所。

候车(机、船)室:指二等以上的侯船室,机场候机室和二等以上的长途汽车站候车室。

特此函告

3.省卫生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范围的通知 篇三

茌平县卫生局 2011年9月28日

山东省卫生厅 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

鲁卫医字„2011‟112号

关于组织收看全国医疗卫生系统 “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召开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工作会议的通知》(卫发明电[2011]38号)精神,卫生部将于2011年9月29日召开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推进工作会议,届时我省将组织收听收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㈠全国部分地区和单位“三好一满意”活动经验交流;卫生部就进一步推进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进行部署,并对全国卫生系统国庆节期间安全管理和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提出要求。

㈡卫生部会议结束后,我省将接着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卫生部会议精神及做好我省下一步工作进行部署。

二、会议时间

2011年9月29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

三、会议地点

卫生部在北京设主会场,我省在济南设分会场。省分会场设在济南联通公司电视电话会议中心第一会议室(地址:经十路168号,八一立交桥附近)。济南市参会人员在省分会场参加会议,其他各市设分会场。

四、参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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