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2024-09-21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10篇)

1.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一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104号 【发布日期】2005-11-20 【生效日期】2005-11-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5〕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现状,重点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现制定我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北方经济中心和加快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目标,全面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不断完善法规和制度,逐步建立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的矿产资源开发新秩序,为实现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目标提供重要的资源保障。

总体工作目标是,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现状,全面整顿和规范以地热为重点矿种、以蓟县为重点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开采、乱采滥挖、以探代采、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越界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活动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和破坏自然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储量动态监测和核查工作全面启动;基层监管全面到位,建立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无证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要坚决制止,并依法处罚。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私自收购矿产资源进行选矿加工的,要责令其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没收非法所得,并予以取缔;对无证、吊销或注销采矿权的,公安机关要停止炸药等器材供应,电力部门要立即停止供电,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他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收购和加工,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为防止无证采矿活动的反弹,对关闭的矿山(含地热井)要拆除采矿设备和地面建筑物,遣散工作人员,并逐步恢复矿山环境。各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探矿权人进行排查,凡发现越界勘查、以探代采等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或吊销其勘查许可证。

对越界采矿的,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没收违法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在责令停产整改期间仍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司法机关要对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进行全面核查。核查实际探、采经营者与登记证照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情形,核查企业所有制性质是否发生变化。凡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发生转移而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对受让方按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相关发证机关要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

(四)彻底关闭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各区、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在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检查,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措施不达标的矿山,环保、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拒不停产、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注销所有证照。对构成重大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开展对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整治。由各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秩序进行专项整治。整治内容包括:未经审批擅自开凿地热井、盗采地热资源的行为,非国土资源部门越权审批开凿地热井的行为,拒缴、欠缴地热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浪费、破坏地热资源的行为。对于上述重点违法行为,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经市国土资源部门认定后,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开展对开采砖瓦粘土的专项整治。有关区、县和乡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砖瓦厂进行全面的排查整治。对经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认定为非法生产的砖瓦厂、国家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落后的砖瓦厂和对资源保有量少、能耗高、污染环境的砖瓦厂,报当地人民政府限期予以关闭;对现有的砖瓦厂重新换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保要求的,由区、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

(七)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限期自动退出,认识问题后免于处分;对不主动退出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然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严惩。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行为、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的,要进行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与法律法规规定相悖的,一律停止执行;对以往的各种授权进行清理并重新授权。凡是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许可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法规规定坚决纠正。坚决杜绝越权审批现象的发生。通过整改,要形成一套科学、高效、务实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制度,切实做到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严格执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关闭禁采区内的矿山,严格控制限采区内的矿山数量,鼓励在开采区内规模化经营,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不符合开采标准的小矿山,一律不予办理延续手续,引导矿山企业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积极扶持大中型矿山企业,大力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逐步完善矿业权市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保护探矿权、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研究解决探矿权、采矿权无偿和有偿取得“双轨制”问题的有效措施,能够实行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的,一律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的形式出让,推进流体矿产探矿权和采矿权的有偿取得试点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和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序流转的相关制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

(四)加强矿山企业储量管理。启动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推进储量核查检测,加强矿产资源储量、开采量的核查,严格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逐步推行储量管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挂钩,实行“征储结合”。

(五)加强地热资源回灌和综合利用建设。按照天津市地热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的目标,加大地热回灌井的补建工作和落后地热利用系统的技术改造,鼓励和引导地热开发单位走集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六)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制度。市国土资源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天津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尽快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复垦保证金收取、使用办法。引入市场机制,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废弃矿山的整治,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

(七)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机制。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多部门联合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新机制,确定目标及考核指标,将整顿和规范工作作为各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政绩考核内容之一。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积极发挥国家和地方两级矿产督察员和油气督察员的作用,不断强化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职能。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具体方法和工作步骤

根据全市的统一安排,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本着统一部署,分项、分阶段的原则实施,具体操作由各区、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进行专项整治,市级主管部门负责督导检查。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排查阶段(2005年11月至12月底)。主要任务是宣传整顿和规范的意义。各区、县建立领导机构,研究制定本区、县工作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同时对本地区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清查。2005年12月20日前将第一阶段的工作完成情况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集中整顿阶段(2006年1月至12月底)。在全面摸底排查取得成效的基础上,集中力量进行整治,对违法采矿、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权等行为进行坚决处理;关闭不合格的和无证采矿的矿山,关闭无资源、无证的砖瓦厂,全面完成整顿阶段的任务。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整顿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于2006年12月中旬前,将结果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规范阶段(2007年初至2007年9月底)。在集中整顿的基础上,按照规范的内容集中研究和整改,着力解决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逐步淘汰规模小、污染浪费严重的小矿山企业,引导小矿走联合、入股、合资、合作的集约化道路,扶持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生产力优的矿山企业,压缩矿山企业数量,加强资源整合,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理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完善矿业权的市场配置等相关管理制度;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制度,逐步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阶段:全面检查验收阶段(2007年10月至2007年底)。在全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成检查组对本辖区内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有关部门要组成检查组,依照国务院《通知》和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对区、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12月底前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告国务院。

五、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密切配合,集中精力,抓出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广播电视、新闻报纸等形式,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宣传,为整顿和规范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成立机构,各司其职。为加强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了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各区、县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要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各级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部门要设立联络员,及时沟通信息,加强协调,各负其责,推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落实。

(三)建立制度,强化监督。市和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设立违法案件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向全社会公开,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报告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移交责任部门核查处理;要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四)要标本兼治,建立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做到标本兼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赋予的职能,探索改革矿产资源管理中的新体制、新机制,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日常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矿产资源的依法保护、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二

【发布文号】穗府[1983]65号 【发布日期】1983-07-17 【生效日期】1983-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3年7月17日穗府〔1983〕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房管局,市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穗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房管局《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请贯彻执行。恢复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私房租金水平,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有利于加强对房屋的维修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私房住户的安全,各单位应给予支持。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根据本县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七日

关于落实私房租金政策问题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我市出租私房的租金标准,在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完成后,曾规定可比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高百分之三十,具体可由主客双方协商议定。一九六六年出租私房停止收租,以致私房无人管理。一九六九年经市革委会决定,由我局对全市出租私房实行代收租、代修缮(简称“双代”),接管后一律按我局现行的民用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评定租金(现行民用住宅租金标准比一九五八年标准降低百分之十八)。近几年来,落实私房政策发还“双代”房给业主自行营业,但“双代”时降低了的租金未有恢复“文革”前的标准,致使私房政策未能完全落实。

近年来,由于房屋维修材料和各项费用不断增加,以致私房的维修大多数靠购买高价材料,房租偏低业主无法维持正常的维修费支出,因而,房屋失修失养情况日趋严重,影响了私房业主经营管理房屋的积极性,加剧了住房紧张状况。为更好地落实私房政策,在发还出租私房产权后,也应落实私房租金政策,恢复“文革”(即一九六六年九月)前的出租私房租金水平,以解决部份维修费不足的困难。

现按“文革”前私房租金水平,制定出“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标准”(附后)。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租金将由现行的平均0.25元恢复到原来的0.38元。

恢复“文革”前租金水平的时间,由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过去的不予追补。租用私房的住户所增加的租金按市政府穗府〔1981〕15号文有关房租补贴的办法执行,即住户本人负担租金额的百分之六十,住户的所属单位负责补贴租金额的百分之四十;没有单位的住户或住户的所属单位未实行房租补贴的,全部由住户本人负担;少数救济户可由民政部门负责增加房租差额救济金来解决。

恢复“文革”前租金的具体工作,由市房管局组织各区房管局的私房管理工作人员做好宣传工作,由业主提出申请,按新标准重新评定新租,并签订租赁合约。业主不能以任何借口迫迁和刁难租户。

市属各县私房租金标准问题,可由各县房管部门参照市的标准,按照各县具体情况,提出方案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广州市私有出租住宅用房租金计算标准

(一)计算公式:月租=房屋租金基数×房屋使用面积×(1±居住环境加减率)+地租单价×房屋使用面积(如另有园的再+园地面积×地租单价)

(二)各类房屋租金单价表

单位:――――――

使用面积M2

────┬─┬────────────────┬─────

项 │等│ │每平方公

│ │条 件 及 内 容 │尺租金单

目 │级│ │ 价 ──┬─┼─┼────────────────┼─────

房│结│1│钢筋凝土柱梁楼面或砖墙钢筋混凝土│0.2

2│ │ │ 楼面 │

│ │2│钢筋混凝土柱梁木楼面(混合结构)│0.21

│ │3│砖墙木楼房 │0.18

│ │4│双隅砖墙平房 │0.17

│构│5│单隅砖墙平房或泥墙平房 │0.16

├─┼─┼────────────────┼─────

│地│1│柚木或什木地板 │0.0

5屋│ │2│花阶砖或水磨石地面 │0.0

4│ │3│大红阶砖地面、洋灰地面 │0.0

3│面│4│碎砖地面,杉木板楼面 │0.0

1├─┼─┼────────────────┼─────

租│内│1│砖墙批荡(上等木材玻璃屏门等作此│0.0

5│ │ │ 级计)│

│墙│2│□口砖墙 │0.0

4│ │3│板条批灰或竹织批灰(普通门作此 │0.03

│面│ │ 级)│

金│ │4│杉木板 │0.01

├─┼─┼────────────────┼───── │门│1│木门窗或钢窗(带纱窗百页窗作此 │0.05

│ │ │ 级)│

│ │2│油漆杉木门窗带纱门窗百页窗 │0.04

基│ │3│油漆杉木板门玻璃窗 │0.03

│窗│4│杉木板门木板窗 │0.01

├─┼─┼────────────────┼─────

│设│1│浴室(有浴缸)厕所、自来水、电灯│0.06

│ │2│厕所、自来水、电灯 │0.0

5│ │3│自来水、电灯 │0.0

4│ │4│电 灯 │0.0

3│备│5│自来水 │0.0

1─┼─┴─┴────────────────┼─────

│ 条 件 │增减率

├─┬─┬────────────────┼─────

居│窗│1│东南西北面或东南向均有窗 │+10%

│ │2│单边东或南向窗 │+5%

│ │3│单边西或北向窗 │ 0

住│ │4│无向外窗(有天窗空气通畅的可不 │-5%

│向│5│ 减)│

├─┼─┼────────────────┼─────

环│其│1│地面潮湿、空气不畅通的 │-5%

│ │2│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0%

│ │3│房屋室内高度低于2.5公尺 │-10%

增│ │4│飘(阳)台按其实际面积计租(包括│-50%

│ │ │ 外走廊)│

│ │5│多层房屋从五楼起(指无电梯设备)│-5%

减│ │ │ 每层减 │

│ │6│郊区的芳村、沙河、员村 │-5%

率│ │7│郊区的其他地区和黄埔区 │-10%

│ │8│ │

│ │9│ │ ──┴─┴─┴────────────────┴─────

(三)地租单价表

──┬─────┬──┬─────┬─────┬──────

级│每平方公尺│ 级│每平方公尺│级 别│每平方公尺

别│地租单价 │ 别│地租单价 │ │地租单价 ──┼─────┼──┼─────┼─────┼──────

1│3角 │ 7│1角6分 │ 13 │ 6分

2│2角8分 │ 8│1角4分 │ 14 │ 5分 3│2角5分 │ 9│1角2分 │ 15 │ 4分

4│2角3分 │10│1角 │16~18│ 3分

5│2角1分 │11│ 8分 │19~23│ 2分

6│1角8分 │12│ 7分 │24~30│ 1分 ──┴─────┴──┴─────┴─────┴──────

(四)计算方法的几项规定及说明:

(一)计算方法:

1.房屋租金基数: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的(结构)(地面)(内墙面)(门窗)(设备)等五项条件根据房屋具体情况确定各项等级后,把各级单价加起来就构成每平方公尺的房屋租金基数。

2.房屋使用面积:是指由建筑面积中减去墙壁和楼梯所占面积,计租时量度面积应从内墙量起。不应包括墙身面积。

3.房屋居住环境增减率:是按(房屋租金单价表)中(居住环境增减率)的各项条件,根据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等级后,将应增或应减的增减率相加或相减构成,增减率只限于房屋租金中增减,不得包括地租增减。

增减率最大限度是增率不得超过30%,减率不得超过40%,(地下室可减至50%)。

4.地租单价:凡1―10级地级马路的房屋、楼下作工商业用房,楼上作住宅用房者,楼下照工商业用房地租标准计地租,楼上一律以15级计地租。(包括马路面一向作住宅用房)15级以下街道的房屋。照原地级计地租。房屋如附有园地者,园地部份可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地租。

5.多户租金的分摊计算办法:如系多户共住一层(或一幢)房屋,其各户租金(包括多户共用的过道间、厨房、厕所、浴室)的计算办法两种:一种是整层(或整幢)房屋计租后,根据各户实际使用情况,大家合理协商分摊,另一种分户计算,各户按实际住用面积计算,对公用地方可以按各户实住用面积大小的比例,并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计算。

(二)非住宅用房租金计算办法:

1.工业企业用房,参照一九八一年十月执行的“广州市工商企业用房租金标准”执行。

2.由国家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文教、卫生、福利事业用房可比住宅租金高30%至50%,使用单位自搭阁楼或天台加上盖部份以投资抵扣租金后也应计租。

(三)对有些房屋内部间格设备与本标准不尽相符的,可参照类似项目计算。

(四)此标准从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3.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三

旧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6〕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关于实施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同时,终止执行渝府发〔2001〕41号文件。

二○○六年十一月

关于实施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意见

(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人防办)

2001年以来,主城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1〕4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了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重点解决了城市主干道、窗口地区、危旧住房密集区等危旧住房改造工作。5年来共完成危旧房改造424万余平方米,20余万户居民告别了危旧房住进了新居,居住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解放碑、观音桥、杨家坪、三峡广场、南坪步行街等地区通过实施危旧房改造,城市面貌得到较大的改善,城市功能不断完善,城市形象得到了提升。但是,由于历史欠账太多,我市主城区范围内还有大量的危旧房屋没有得到改造,危旧房屋改造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和繁重。为构建和谐重庆,重点解决老百姓居住困难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危旧房改造工作力度,市建委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组织开展了第二次全市主城九区及经开区、高新区的危旧房调查工作。通过调查摸底,截至2005年底,我市主城区还有590余万平方米的危旧房急需进行改造。按照市政府2006年5月24日研究危旧房改造工作会议精神,市建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和市人防办通过认真研究,特提出2006-2010年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实施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树立以人为本,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居住条件,树立重庆城市形象的民心工程。力争在5年内实现全面改造危房、基本解决改造旧房的目标。

二、突出重点

危旧房改造量多面广,在改造工作中要突出以下重点:

(一)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居住的危房;

(二)危旧房密集区;

(三)交通主干道两侧的危旧房;

(四)窗口地区的危旧房;

(五)主城区退二进三的工业企业的危旧房。

三、改造计划

2006-2010年5年内完成危旧房改造590万余平方米,具体安排如下:

危旧房改造五年计划表

万平方米

┌───────┬──────┬──────┬──────┬──────┬──────┐│时 间│2006年│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

│├───────┼──────┼──────┼──────┼──────┼─

─────┤│改造任务│120│120│120│120│120

│├───────┼──────┼──────┼──────┼──────┼─

─────┤│危房│50│50│50│50│50

│├───────┼──────┼──────┼──────┼──────┼─

─────┤│旧房│70│70│70│70│70

│└───────┴──────┴──────┴──────┴──────┴──────┘

四、危旧房改造的对象

(一)危房:经房屋鉴定机构检测鉴定的危险房屋;

(二)旧房:1969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的干打垒、捆绑式、砖柱夹壁等不配套房屋;

(三)以上两类房屋均指住宅。

五、危旧房改造政策措施

(一)城市建设配套费

1.拆迁危旧住宅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上的(含70%),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拆迁房屋总面积拆一免一点五执行。

2.拆迁危旧住宅占拆迁房屋总面积70%以下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减免按危旧住宅面积拆一免一点五执行,非危旧住宅按拆一免一执行。

(二)土地出让金

1.项目实行原地还房安置的,还房部分对应的土地予以行政划拨,其余商品房部分对应土地的出让金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50%计算。

2.项目实行异地还房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土地出让金的减免按拆除危旧房面积的1.5倍计算。

(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人防工程提倡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配套建设的,按建筑面积减半征收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危旧房改造项目涉及的规划许可证执照费按新建面积减半征收。

(五)市政府批准本文正式发文之日前,已进行招拍挂供应土地的项目申报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按原工作程序执行;市政府批准本文正式发文之日后进行招拍挂供应土地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本文件规定程序执行。

(六)危旧房改造中,要加强对历史传统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若确需纳入危旧房改造的要进行专题论证和按程序报批。

(七)对个别危旧房改造困难特别大的项目,可专题上报市政府个案解决。

(八)原渝府发〔2001〕41号、渝建发〔2001〕147号、渝建发〔2002〕170号、渝建发〔2005〕19号等文件不再适用于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程。

六、危旧房改造工作程序

(一)市建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主城区危旧房改造计划初步方案,与市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共同研究论证后,提出每年的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并纳入房屋拆迁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目标任务结合每年的供地计划、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将危旧房改造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的项目,并告知有关部门;市财政局划拨前期工作经费,市国土房管局按项目垫支工作经费进行摸底调查和对房屋进行检测鉴定;

(三)根据土地招拍挂程序,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向规划部门提出土地公告申请函,规划部门核发土地规划条件公告函,市规划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对申报的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规划论证,给出项目建设规划条件;

(四)市建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审核和认定;

(五)市国土房管局将会审认定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条件纳入土地出让的条件进行公示,公示后对项目地块进行招拍挂,中标单位向国土房管部门缴纳垫支的调查、鉴定等有关前期工作经费并滚动使用,招拍挂完成后,市国土房管局将中标单位告知有关部门;

(六)项目单位通过招拍挂取得项目用地,在按照基本建设工作程序完善项目备案、规划许可、设计审查和环评等手续后,向项目所在地区建委申报办理相关政策减免手续,所在地区建委在审查相关资料后报请市建委组织市政府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核定危旧房改造的具体数量,由市建委出具享受危旧房改造政策的通知,项目单位凭通知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七)直管公房的危旧房改造,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房管部门编制计划,报市国土房管局按照主城区危旧房改造程序审定后,享受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政策;

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四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武政办〔2005〕10 号

市建委市计委市财政局 关于城市建设计划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

为确保我市城市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强和规范城市建设计划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和计划实施程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市建设计划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计划管理

(一)城市建设计划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是指无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应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主要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公益 性、有收费机制和现金流入,但无法收回成本,尚需政府投入部分资金或给予优惠政策进行扶持的项目;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经营利润,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资源配置,其融资、建设、管理及运营可由投资方负责,所享受的权益也应归投资方所有的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武汉新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家墩商务区等实行独立核算或自身有独立资金渠道和政策扶持、资金能够自求平衡的建设项目实行封闭运行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管理的原则,重点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协调和监督,确保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的顺利实施。各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当在市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建设、管理和运营水平。

二、投融资管理

(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和市城建基金管理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政府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投资计划,负责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隧道、园林绿化、给水、排水、污水处理、环境保护、燃气、环卫、东湖风景区建设、村镇建设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

(二)武汉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王家墩商务区开发建设指挥部负责各自区域内建设项目的投融资管理。

(三)各区负责全部由区级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

(四)市建委负责城市建设应急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以及由其承担的还欠还贷资金的管理,城市建设应急项目主要安排市委、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急需建设和紧急救援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城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其相关工作;还欠还贷资金按照《关于城市建设政府债务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 2004 年第 45 号)的规定执行。

(五)城市建设资金的筹资融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其中:财政性资金由市财政局落实,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落实,各区自筹资金由各区落实,业主筹资由业主落实。

(六)市财政局负责将城市建设计划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土地增值收益、污水处理费以及路桥收费等收入按月调度到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以形成其经常性、规范性的资金流,增强其城市建设筹融资能力。

(七)增强贷款能力,加强与商业性银行的合作。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将所有政府调度拨入的各项收入、开发银行转贷资金和利用外资资金集中,原则上在提供贷款合作的商业性银行设立专户,封闭运行,规范管理。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需在商业性银行开设专户,应当按照规定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举借政府债务,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200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建设管理

(一)由市建委会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我市城市建设项目的策划。城市道路桥梁建设项目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负责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城管、水务、园林、东湖风景区等建设项目由各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完成上述前期工作。

(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凡需省和国家审批的,报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计委审查并报批;其它项目报市建委审批,送市计委备案。国家和省、市有新的规定后按新的规定执行。准经营性、经营性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审批、核准。

(三)新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在 2000 万元及以上(园林项目在 500 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四)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作为我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的责任单位,按有关规定选择项目管理单位,并会同相关使用单位与其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五)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续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除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统一变更为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管理。各原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提出项目的基本情况,经市建委审核后,由原项目管理单位与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办理变更手续。

(六)为保证项目建设的连续性,2005 年城市建设计划中,已办理完毕变更手续的各续建项目,仍由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委托给原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并与原项目管理单位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

(七)建设工程应当严格实行“四制”管理,即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施工、监理、劳务分包等基本建设各个环节按有关规定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标。

四、资金管理

(一)为加强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在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设立市城市建设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结算中心),由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城市建设计划内财政性资金、银行贷款、国债资金、利用外资资金等资金的收支结算和日常管理(资金结算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承担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建设的各项目管理单位须于每月 5 日前,向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报送所受委托项目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报表内容主要包括累计至本月底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完成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等情况。

(三)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建设项目进度报表》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的初审。资金结算中心根据实际筹融资情况,在 3 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项目月度资金安排计划,经市建委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资金结算中心负责在 3 个工作日内按市财政局审批的资金安排计划将工程资金直接支付到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并按进度向项目管理单位支付建设单位管理费。

(四)市建委负责根据城市建设计划中安排的建设前期费、应急资金及由市建委负责的还欠还贷计划等,提出资金安排计划,报市财政局审核,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由资金结算中心支付。

(五)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应当在每月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城市建设项目

筹融资情况和项目完成投资情况及建设进度情况报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每月应在 10 日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建设项目进度报表》报送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备案。

(六)资金结算中心管理的所有资金必须严格按城市建设计划使用。对增减项目或计划内项目投资额度超过原计划 10% 以上的须经市建委、计委,市财政局 3 家联合发文确认。

(七)市城投公司(市城建基金办)和各封闭运行项目管理单位要规范和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资金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八)资金结算中心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拨款,在工程款支付累计额达到工程合同价款的 90% 时,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待工程竣工后,以审核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为依据进行清算。项目管理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 30 日内,按有关规定向设施管理单位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五、监督检查

(一)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城市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协调。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的资金、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三)市审计局按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竣工决算、投资效益以及对参与投资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按规定监察政府投资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履职情况,依法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批转。

武 汉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武汉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5.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五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5〕052号 【发布日期】2005-06-27 【生效日期】2005-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5〕0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加快实施我市“三步走”发展战略和五大战略举措,结合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水利建设的新形势,现就加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

农村水利是整个水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命脉。加强农村水利建设,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和改善农民生活环境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市农村水利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干旱缺水、工程老化失修、水环境恶化的状况并没有根本改变,制约农村水利发展的深层次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发展农村水利建设的长效投入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服务“三农”的高度,把加强农村水利建设作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摆上议事日程,增强紧迫感,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指导思想,坚持方针原则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完善和强化各项支持农村水利发展的政策,加大农村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深化农村水利改革,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促进我市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三、建立五个体系,实现总体目标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的主要任务是:紧密围绕建设节水型社会、发展大都市水利的治水目标和建设水利四大体系的治水思路,重点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业节水灌溉工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生态环境治理工程和再生水利用等六大工程。

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市农村居民饮水达到饮水安全标准,基本实现管网入户;农业节水灌溉面积440万亩,占全市有效灌溉面积的80%以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基本完成;农田除涝面积达到或恢复到五年一遇标准以上;大中型灌排骨干设施得到更新改造;水土流失得到基本控制;农村水环境得到明显改善;逐步建立农村水价水市场和健全完善水市场高效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郊区居民饮水安全供给体系、农业高效节约用水体系、村镇水生态环境体系、农村抗灾减灾体系、创新和科学的管理体系等农村水利五个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和管理水平,提高解决农村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和水污染三大突出问题的能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节水型大都市作出贡献。

四、建立完善投资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要坚决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的规定,下决心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稳定现有各项水利投入的基础上,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向农村水利建设倾斜,逐步建立稳定的农村水利建设投资增长机制。针对当前农村水利设施薄弱、年久失修、严重老化的状况,从2005年起要在继续搞好大中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小型农村水利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

按我市农村水利总体发展要求和目标,市财政要在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新增加的市级财政收入中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预算内经常性固定资产投资要增加安排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4.5%要重点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

有农业的区县财政要切实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预算内新增财政收入要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建设。对市财政补助的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各区县要区别不同情况按市财政补助资金的30%-50%落实地方匹配。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设施等补偿资金的征缴,严格管理,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再建设。要广开融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村水利建设。要通过“一事一议”等方法,鼓励农民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投工、投劳,各级财政对所需材料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大农村水利科研及技术推广应用资金的支持力度,不断扩大科研成果应用规模,提高农村水利科技含量和成果转化贡献率。

五、加快改革进程,创新管理体制

全面推进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天津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津政发〔2004〕121号),正确区分水管单位性质,进一步理顺工程管理体制,实行管养分离,加快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

按照《关于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意见》(津政发〔2000〕14号)的要求,明确工程性质和产权,切实搞好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承包、股份合作、租赁、拍卖等灵活多样的改革方式,搞活经营,落实管理权,建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水利部令第4号),按照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稳步推进农村水价改革。积极推广集中供水、定额供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供水、末端渠道终端水价等制度。

积极推进农村水务改革进程,建立农村水权、水市场。加快实现农村水资源统一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配置,促进涉水事务统一管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的引导调节作用。要引导农民参与用水管理,推进农民用水者协会建设,制定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建立农民自主管理、民主协商的管水用水机制,促进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和良性运行。

六、保证农村饮水安全,推进管网入户

在巩固我市农村人畜饮水解困成果的基础上,今后一个时期,要把保证农村饮水安全作为农村饮水解困的重点。

针对我市农村部分地区地下水含氟量超标,严重威胁农村居民身体健康的状况,按照我市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采取多种措施,改善饮水水质。到2010年,使我市农村居民饮用水达到国家规定的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加快农村饮水城市化的进程。大力推进管网入户,对年久失修老化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建设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到2010年,实现管网入户率100%,家家户户用上自来水,实现农村饮水城市化。

继续解决新出现的饮水困难问题。重点是北部山区农村,通过政府扶持和群众自筹,实现每村有机井,每户有水窖,使干旱之年全市农村家家有水喝,不让一户过不去。

七、开拓新水源,为农业生产提供保障

我市农村干旱缺水的状况短时期不会改变,必须树立忧患意识和长期作战思想,加快抗旱水源工程建设。

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抓紧做好新建大黄堡和黄庄两座水库的各项前期工作。区县政府作为农村水利建设的实施主体和组织者,要积极发动群众重点建设小水窖、小水坝、小水塘、小水库等雨水集蓄利用抗旱水源工程,提高雨洪资源利用能力。

要加大对城市再生水利用力度,使其成为发展农村经济的宝贵水源。到2010年,充分利用东郊、北仓、张贵庄、双林、纪庄子等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的达标再生水,农业利用再生水6.84亿立方米。

要按照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合理、适度开发利用地下水,有计划地逐步增加灌溉机井数量。实施浅层微咸水灌溉农田,以弥补农业水源不足。

八、加快节水改造,完善灌区配套

农田灌溉用水是农村用水的大户。加快实施以节水改造为中心的灌区配套建设,是提高灌溉水利用率的关键。重点抓好宝坻、武清、宁河、静海4个节水增效重点区县建设。对里自沽、团泊洼2个30万亩以上的大型灌区和潮南、大钟、宁河、丰台、上马台、蓟州河等6个5万亩以上的重点中型灌区实施节水配套改造。同时规划建设一批1-5万亩的一般中型灌区和若干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到2010年,全市实现节水灌溉面积440万亩,达到有效灌溉面积的80%。

要通过技术培训、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和活动,向广大农民宣传节水知识,传授节水灌溉技术,改变传统的粗放型灌溉方式。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推广防渗明渠、喷灌、滴灌以及激光平地、小畦灌溉、地膜覆盖、秸杆覆盖等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施用保水抗旱剂,使有限的水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利用政策和经济手段,加快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大力扶持节水型产业的发展,积极发展节水旱作农业,扩大抗旱节水作物的种植面积,确保农业增产增收。

九、综合治理河道,实现人水和谐

要以增强抗旱防洪功能为中心,以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加强对农村和城乡河道的综合治理,建立城乡一体化防洪除涝体系,缓解城乡排水矛盾。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抓紧完成河道的分级、确权、划界工作,编制河道综合治理规划和管理规划。市水利部门重点完成蓟运河、潮白河、永定新河、独流减河等一级河道的综合治理;市建设部门完成大沽排污河、北塘排污河等城市主要排水河道的综合治理;有农业的区县重点治理排沥河道;环城四区和中心城镇重点整治周边河道;乡村重点进行末级渠系的清淤。整治中要以加固堤岸和河道清淤为重点,确保河道引得进、蓄得住、排得出、灌得上,使农田除涝能力恢复或达到五年一遇标准以上。

要把整治河道同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同改善城乡人居条件相结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建立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工作机制,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以小城镇建设为服务对象,对中心城镇实施排污治污和中小河流环境整治保护工程,配套实施文明生态村建设工程,改善农村水环境,努力实现农村人水和谐。经过几年的综合治理,使全市19条一级河道、92条二级河道达到堤固、岸绿、水清、流畅,成为环绕城乡、人水和谐的风景线。

十、更新改造基础设施,发挥工程效益

对存在病险情的水库,特别是山区小水库,决不可掉以轻心。有关区县要抓紧设计维修加固方案,落实配套资金,2008年前完成25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彻底消除隐患,增强蓄水能力,使其达到安全、高效、景美。

对不能正常运行和存在严重隐患的124座三类国有排涝泵站,要抓紧编制更新改造方案,加快更新改造步伐,确保汛期能够正常安全运行,恢复和提高农村排沥能力。

对年久失修、损坏严重的桥、闸、涵,要及时维修或更新改造,切实做到开得动,关得上,运转正常,保障通行,提高灌排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治理水土流失,修复生态环境

按照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依法加大对各类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管力度,重点加大对城区周边的开发建设项目的监督,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审批制度,控制人为造成的水土流失。

以支持北京绿色奥运为契机,切实搞好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要坚持防治结合、封育结合、水林结合,山区水土流失基本得到治理,把蓟县建设成为北方绿色之都。

对于桥水库周围7个乡镇、237个自然村、45个小流域进行全面生态修复建设。建成68公里的湖滨绿化带,改善库区周围424.73平方公里的水土生态环境。

要加强对七里海、团泊洼、北大港、塘汉大沿海滩涂等湿地的保护和修复,使其发挥蓄洪抗旱、涵养水源、保护生态、美化环境的作用。

十二、深化改革,提高队伍素质

要进一步深化改革,以提高素质、优化结构、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水利队伍建设。要完善市、区县和乡镇三级水利服务网络,充实和加强基层工作,将基层水管单位管养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同级财政预算。要加强对水利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建立一支有“献身、负责、求实”精神,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依法行政的水务管理队伍。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任务

各级政府要把农村水利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领导责任制。要把农村水利建设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今后一个时期的农村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指导本地区的农村水利建设。根据本地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搞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治理和配置,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有关部门要加大推动力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跨县、跨乡的较大水利工程和集体受益的重点工程。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形成统一、权威、协调、高效的指挥机制,共同完成农村水利建设任务。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农村水利建设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办好农村水利的积极性。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基层,检查指导,认真总结经验,推动全市农村水利建设健康发展。

天津市水利局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6.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六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9号 【发布日期】1997-07-18 【生效日期】1997-07-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

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报告的通知

(渝府发〔1997〕9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八日)

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的报告》(重国税发〔1997〕240号)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加强税收征管大力组织收入全面完成税收任务的报告市政府:

今年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干部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团结全市经济工作会议的要求,突出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全面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坚持依法治税,强化税收征管。全市1-6月国税、地税共组织各项收入458486万元,为全年计划的47.96%,显上年同期的112.85%;市地税系统截止6月底止组织各项收入167576万元,为全年计划的51%,为上年同期的124.64$(不含国代地部分)。1-6月我市税收收入的增长,基本上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但也存在一些影响税收入库的问题。为确保今年税收任务的完成,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全年税收任务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法规。任何机关和单位不得超越税收管理权限,擅自出台减、免税政策。属政策规定的减、免税,应严格按税收管理体制审批。凡政规定减、免税到期的,应立即恢复征税。

(二)认真清理欠税入库。对以各种借口拖欠的税款,要催收入库,并按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当年内发生的新欠税,在年内催缴入为。对以前年度的欠税,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采取措施催缴入库,税务机关要督促欠税企业定出清欠计划,积极组织资金,分期分批缴纳入库。

(三)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要按照出口退税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出口退税的审核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得退税,对骗取退税的要依法严厉打击。

(四)外商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应及时恢复征税,做到庆收尽收。对外商投资企业,有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堵塞一些外商投资企业以高进低出、谎报产品设备价格等手段转移利润偷逃税的漏洞。

(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批转的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探索税收源泉控管办法,完善代征代扣代缴制度,扩大和健全协税护税网络,强化对零散税收的征管,堵塞税收跑、冒、滴、漏。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积极推选法人支付与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

(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对部分商业企业进行增值税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对象为:大中型商业企业、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承包或租赁企业。

(七)结合各项税收检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管理,严惩利用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全面推进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尽可能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纳税质量,对纳税人申报不实,瞒报收入、利润进行偷、逃、骗税者,要严肃查处。

二、二、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

每个纳税人都要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及时足额交纳税款。在深化企业改革中,要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强自觉纳税意识,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新风尚。

三、三、税务机关要同有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搞好税收工作

各金融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税务机关开出的《扣缴税款通知书》和各类税款缴款书,并按照税、贷、货、利顺序及时足额将税款划解入库,不得占压税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纳税的,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璀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依法移送的税务违法案件和围攻税务机关、殴打税务干部的案件,要依法查处,维护国家税法尊严。税务机关要同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单位的监督,依法履行职责。

四、四、加强税务机关的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税务机关要加强廉政、勤政建设,抓好干部的职业德道教育和政策业务培训,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对坚持原则、依法征税的税务干部,要给予支持和表彰;对循私舞弊、以权谋私、执法违法和故意刁难纳税人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税收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税务部门的工作汇报,认真研究和及进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协调好政府各部门支持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依法征税,创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税收任务。

7.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七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6〕108号 【发布日期】2006-12-13 【生效日期】2006-12-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天津市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检

查方案的通知

(津政发〔2006〕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关于对国务院和市政府加强环境保护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津政发〔2006〕86号,以下简称两个《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检查方案。

一、检查内容

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及有关委办局贯彻落实两个《决定》及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市2006年至2008年巩固提高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成果三年工作指标的通知》(津政发〔2006〕61号)的情况。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每年11至12月对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方式

市环保局和市监察局组成联合检查组,采取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三、要求

(一)各单位认真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检查内容和《〈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任务分解表》中的责任分工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对发生违法违纪问题的,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0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各单位在自查和整改的基础上,写出自查报告并盖章,于每年11月15日前(2006年12月30日前)送市环保局。

附件:《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的决定》任务分解表

天津市环保局

天津市监察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8.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八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1]66号 【发布日期】2001-09-04 【生效日期】2001-09-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编办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四日

天津市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确保机构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00〕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市级行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津党办发〔2000〕15号)、《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成建制改组为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党发〔1995〕24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标准周期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1〕51号),和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国有资金、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财事〔2000〕15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经费供给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津党发〔2000〕5号)中涉及到的机构改革单位。

第三条 第三条 机构改革单位经费预算核定的原则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综合考虑各单位实际情况,分类制定经费预算核定办法,确保机构改革平稳推进;加强财政、编制和人事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保证各项机构改革政策协调一致。

第四条 第四条 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单位,在职人员经费的核定,以单位2000年预算数为包干基数,财政定额供给至2002年,到期后,不再列入财政供给范围,期间若国家及我市出台增资等增支政策,所需资金由单位自筹解决。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照转制前在册的离退休人员及转制期间根据有关政策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为基数,由财政据实全额供给经费。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退休人员,按照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第五条 成建制转为事业的单位,转制为全额预算单位的,经费核定标准由原行政标准就近并靠为事业标准;转制为补助经费单位的,其经费按规定的补助标准和财政供给比例核定预算。以上两种转制单位,改制后国家出台增资等增支政策,所需资金由财政根据确定的经费供给比例予以安排,其离退休人员经费由财政据实全额供给。转制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比照第四条办理。

第六条 第六条 机构合并的单位,暂将合并前各单位2000年预算相加,作为新单位2001年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相应调整有关预算。2002年及以后按新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标准重新核定预算。

第七条 第七条 从原单位中拆分出的单位,暂将原单位2001年预算按各新单位人员所占份额进行拆分,作为新单位2001年预算,在实际执行中根据机构改革方案相应调整有关预算。2002年及以后按新单位人数和适用标准重新核定预算。

第八条 第八条 机构改革后新组建的单位,与原预算单位有经费缴拨关系的,按第六条、第七条办理;与原预算单位无任何经费缴拨关系的,从2001年开始根据新单位人数和适用标准核定预算。

第九条 第九条 机构改革后增加编制的单位,按编制内实有人数和适用的经费标准核定预算。

第十条 第十条 机构改革后撤销的单位,相应取消其经费预算,人员调整至其他单位的,参照以上各条规定,并入其他单位核定预算。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精简机构、部分人员实行分流政策的单位,根据新编制内实有人数,按原标准重新核定单位预算。对分流到全额预算事业单位的人员,按所到单位的标准供给经费,分流到财政补助经费事业单位的人员,按该单位定额或定项补助标准供给经费;分流到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或自谋职业的人员,财政自分流的下月起停止供给经费。上述分流人员的社会保障、一次性退职金、上岗培训问题,参加学历教育人员的学费和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财政部门和各单位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机构改革单位中2002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机关编制的人员,财政据实供给人员经费,并相应取消上述人员的公用经费。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对于适用本办法的预算单位,凡2001年机构改革到位的,财政都将依据本办法对单位的2001年预算据实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事局

天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00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9.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九

【发布日期】1994-10-25 【生效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住房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0月25日大政发〔1994〕7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认真贯彻《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市政府:

为贯彻执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1993〕41号)文件精神,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加速我市房改进程,加强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凡属大连市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的机关团体、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都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时足额交存住房公积金。

二、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长期储金,通过资金的定项集聚和积累,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建立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合理负担住房的新机制。各单位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现代企业制度、劳动工资制度和社会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应积极协助抓好这项工作。

三、三、市经委应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做为厂长、经理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督促企业认真做好公积金的交存工作。

四、四、各级工会组织在考核基层工会工作时,要把单位公积金建立、交存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检查。要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来协助抓好住房公积金的建立和交存工作。

五、五、各级财税部门要及时核定单位由成本、经费中列支的公积金额度,明确列支渠道和资金来源,协助督促单位按规定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并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六、六、市内四区各银行(包括信用社)及所属办事处,在各单位每月审批发放工资时,要根据工资手册上应交公积金数额核实上月公积金交存情况(审查公积金汇交书),风是发现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督促其按时交存。

七、七、劳动行政部门,每年核发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时,应同时审查公积金汇交书。凡没有为职工如数交存的单位,应责令单位尽快办理后,再为其办理《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八、八、各行业主管局、总公司、单位领导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职工办实事。公积金交存好的部门、行业可存贷挂钩,贷款优先,促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渠道畅通。

九、九、各单位交存公积金日期以单位工资发放日期为准,七日内到建设银行公积金交存窗口办理汇交,从第八日起,每迟交一日,按应交额的5‰交滞纳金。对连续亏损、职工发工资困难的企业,经职代会讨论,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后,由市房改办批准后可暂缓交存公积金,但职工个人工资已提留的5%部分应及时交存,不得占用。未经批准,一个季度不交公积金的单位,按应交额1%至5%罚款。

十、十、对无故欠交和停交的单位采用特种委托凭证收款(或者使用托收承付结算)的方式收缴公积金。十一、十一、凡是不建立和交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享受房改、住房方面的优惠政策;不得出售公有住房;不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不予批准住房建设计划。十二、十二、住房公积金由大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其金融配套业务暂委托大连市建设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大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五日

10.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市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关于建设 篇十

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和市监察局等部门制订的《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补充规定

(市国土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建委、市监察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七日)

为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进一步贯彻落实《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现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等部门关于停止经营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有关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33号,以下简称《规定》)在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9日起,对《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下列经营性用地,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绿化隔离地区建设项目用地;

(二)小城镇建设项目用地;

(三)开发带危改项目用地;

(四)国家级开发区和科技园区外非生产加工型一般性高科技项目用地。

对在2004年1月9日以前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受理的上述四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提出需要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下列情况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均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在土地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一)除房改带危改项目外,利用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二)改变用地使用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

(三)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

(四)项目主体发生变化的。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实行公示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市、区(县)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不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受理建设单位提出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申请。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营性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审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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