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2024-10-09

基层民警执法环境(共8篇)

1.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篇一

随着法律法规对执法工作规定的日益完善和人民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我们公安基层执法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执法和行政管理是公安机关最基本的两大职能。长期以来,也是困扰基层公安机关的难点问题之一,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普遍关注的问题。当前,执法环境趋于严峻,一方面,我县部分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觉醒,法治观念越来越强;另一方面部

分群众法制观念较差、法律素质相对低下。与此同时,基层民警执法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但往往就是因为这些“细小”问题,给执法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不满和猜忌,甚至对办案民警和公安机关产生偏见和不信任,引发信访和投诉。因此,在当前的执法环境下,如何做好行政执法工作,是我们基层民警应当去思考,而且又是我们目前急需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询问笔录制作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民警在办理案件时制作询问笔录不规范、不准确,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是时间填写差错。询问笔录上填写的调查取证起止时间有交叉的问题,也就是在相同的时间内,不同地点,由同一个民警或两名民警对不同的涉案人员进行询问。还有的笔录询问时间与被询问人签署的时间不一致。二是询问人、记录人的填写差错。笔录上的“询问人、记录人”一栏所填写的民警姓名却与真实情况不符,笔录记录的民警姓名填到询问一栏,询问民警的姓名填到记录一栏内,致使民警签名与询问笔录字迹不符。

(二)解决的对策:询问笔录是固定证人证言的一种证据形式,是由执法民警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之一。因此,制作询问笔录作为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容不得半点差错,来不得半点马虎。在制作询问笔录的过程中,除了要达到问准、问透、问到位,表述清楚、字迹工整的基本要求外,特别要注意询问笔录中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等项目的填写,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出现逻辑性错误,导致失去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民警违反程序规定执法办案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办案的不去认真办案。主要是一些老民警对一些案件往往是应付了事,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按办案程序规定去办理每起案件。二是不会办案想办案。这主要是一些从部队转业或从公安院校毕业刚参加公安工作的新警,他们确确实实是想办案,但因为不会办案而办不明白案件。在日常工作中,个别民警不按程序规定开展工作,造成了接警延迟或处警不及时或不当,致使一些可以当场妥善处置的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没有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一些应当立即进行受案调查的案件,迟迟没有进行受案调查,进而引发群众的不满和信访投诉等。

(二)形成的原因。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民警对接报的110警情或直接收到的群众电话和口头报案,从主观上认识不足,怕麻烦。二是办案民警不懂办案业务,不知如何接处警,致使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接处警和受案的程序规定要求开展工作,未能及时进行现场处置,由此引发一些报警群众的不满和因种种原因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或对案件处理不公。

(三)解决的对策:当前的执法现状要求基层执法民警一定要认真学习执法工作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办案程序规定。无论是新老警察,对于日常执法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办案程序规定,都要熟记于心、娴熟运用。在具体执法活动中,要严格按照办案程序规定开展工作,既要注重实体,也要注重办案程序,切忌应付了事或不按办案程序规定要求而忽视执法细节。

三、调查取证不及时

(一)存在的问题。在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特别是农村,办案民警往往忽视对现场目击证人的调查取证和对现场证据的搜集固定工作。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处警民警在接到110指令或电话报案赶到现场后,没有向现场的目击证人了解整体案情,调查取证,而是立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派出所,进行询问,等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做完了,再去找现场目击证人或收集现场证据,早已人去楼空,有的现场也早被收拾妥当。二是有的民警对报案人报案情况只是进行简单情况登记了事,对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证人均没有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忽略了证人证言可变性强的问题,进而导致贻误了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明,使本该能够解决处理的案件变成了疑难案件。一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对该案进行依法处理,势必会引起案件被害人的强烈不满,就会投诉办案民警“不作为”,要求追究办案民警的责任,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使公安机关无奈地站到了“被告席”上。

(二)解决的对策: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突发性和不确定因素较多的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会使相关证据很快流失。因此,民警必须牢固树立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意识,按照调查取证的时限要求,对被侵害人和目

击证人等要在案发后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询问也要在其被查获后的第一时间内进行,并及时收集固定其他相关证据。同时,在收集证据时,应当注意证人证言的随意性和可变性的特点

四、调解案件记录和协议不规范

(一)存在的问题。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行政案件中,办案民警为避免矛盾激

化,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一般采取当场调解的方法,以经济赔偿的形式加以处理解决。但由于个别民警使用法律文书不规范,不知何时使用公安行政案件损害赔偿调解记录,何时使用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有的案件使用文书错误,有的案件两种文书一起使用。此外,在制作调解记录或协议文书不规范,内容不严谨,责任不明晰,操作性不强,致使调解协议难以切实履行,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办案民警产生抵触情绪,严重影响下一步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的对策:在调处治安案件时,一定要严格界定可调解条件,对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内的,要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秉公办理;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范围的,要区别情况,谨慎介入,应当告知其到司法部门解决。对依照管辖权限应当予以调解的,要严格掌握调解的界限规定,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不能盲目进行调解。同时,要按照规范要求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要清晰明确,对双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要具有公正的确定性,操作性要强,以切实达到调解纠纷,消除矛盾,最终使该案件得以处理的效果。

五、案件办理超期

(一)存在的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治安案件一般情况下,要在3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可延长三十日。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一些办案民警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定时间内及时办结案件,而是存在案件办结无时限的问题,少则三两个月,多则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为了所谓的“不超期办案”,在案件审批处罚时,填一张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应付了事,存在严重的不依法办案问题。在治安案件特别是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案件,以及部分伤害案件中,因办案民警工作不到位、相关证据不足等诸多原因,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无法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办结,办案时限被无限拖延,形成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

(二)解决的对策:对未办结的治安案件,办案单位必须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严格遵守办案时限,由基层办案单位负责人亲自抓,将责任落实到办案民警,防止出现无限期拖延的现象。对客观上不具备处理条件的案件,办案民警在继续开展工作的同时,要对当事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疏导工作;对一些确实通过大量工作仍难以处理的案件,办案民警要适时向当事人讲明情况,取得理解,以避免或减少当事人的信访投诉。此外,其他行政案件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办案期限,但也应当参考治安案件的办案要求,在最短的规定时限内办结。

六、接处警语言不规范、服务群众态度不热情

(一)存在的问题。在日常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有的民警说话不讲分寸,态度较为生硬,从主观上就不愿意去做细致的说服解释工作,不能用相关业务术语为群众作解释,甚至在群众面前讲一些与民警身份不符、影响公安机关整体形象的话,很容易引起群众的反感,伤害群众的感情,使群众产生误解和怨恨,并以此为由投诉民警,给正常执法工作的开展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解决的对策:民警在接待群众咨询来访或处置警情、办理案件时,要注意语言的运用和举止的文明,要特别注意场合,不要在群众面前无所顾忌地谈论涉及机密的工作内容,以防止暴露案情,授人以柄。在解决群众矛盾纠纷时,言语要文明,尽量使用规范的业务术语,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申辩,切忌说脏话和侮辱性语言,切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示好,更不要妄下结论、随意承诺。

七、办理案件财物扣押不慎重

(一)存在的问题。在办理诈骗、盗窃等侵财类案件,或解决双方当事人因经济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以及处置涉及财物纠纷等治安案件过程中,经常要遇到扣押财物或不得已代为保管财物的情况。但由于被扣押财物的物权存在争议,一旦处置轻率,将会引起新的矛盾纠纷。目前,在财物扣押发还的实际工作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履行规范的财物扣押或代为保管手续;二是将不该保管的财物代为保管,把没有扣押必要的财物予以扣押;三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双方当事人均在场,但返还财物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在场,引起另一方当事人的异议或不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财物;四是在扣押或代为保管财物时没有做必要的记录或记录不详细,返还时也没有当事人的文字确认证明。

(二)解决的对策:在实际执法办案过程中,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或与职责无关的财物,不要代为保管;不是案件直接指向的标的物、不影响案件侦破工作的财物,尽量不扣押。确需扣押或代为保管的,一定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责任,认真细致地做好相关记录,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扣押或代为保管的财物要妥善保管,严防丢失、损耗、损毁或发生其它意外情况。公安机关对双方当事人要求代为保管的、有物权争议的财物,切忌简单处置,单方面返还。

上述几个问题属于基层执法工作中的细节问题,但如果做不好,忽略了,就会导致一些列问题的产生,影响我们的工作。另外,这些细节问题也处处体现出我们基层执法民警的执法“功底”。只有勤学苦练基本功,扎扎实实地打好执法“功底”,熟练掌握法律法规和办案程序规定,才能使基层民警在当前严峻的执法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驾驭日益复杂而又严峻的治安形势,真正使“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公安工作的实处。

2.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篇二

1 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虽然已有相当基础和规模, 但也存在实际可操作性不强、缺少行政强制权、立法空白等诸多不完善的地方。环境监察的法律依据不完善, 所适用的法条均散见于部委文件中, 没有形成系统, 可操作性不强, 造成查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力度不大, 执法效率不高, 执法难度大。

(1) 在法律层面上缺环境监察或环境监理法律名词。环境监察或环境监理只是出现在部委规章中, 且监察执法还要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授权, 同时授权内容有限, 只是授权现场执法检查、调查, 完成后要由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的情况决定是否处罚或整改, 环境监察法律授权不足。

(2) 部分法律空白或操作性不强。《噪声法》颁布后, 未颁布相应的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新修订后, 实施细则并未修订, 给执法带来很大障碍。如对拒报或者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 《噪声法》虽规定可警告或处以罚款, 可未规定处罚金额标准, 《环保法》等也未对此作规定。

(3) 执法手段软弱, 缺少行政强制权。我国环境法律中处罚种类主要有警告、责令改正、罚款, 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没收、关停等行政强制权力少, 对企业的限期治理、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权在当地政府, 导致环保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无法当场强行制止, 对拒不执行环保决定, 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更没有行政强制措施保障违法行为可以被终止, 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继续对环境、群众健康造成危害。

(4) 执法程序复杂。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完成一次环保行政处罚, 一般要经立案、调查、限改、告知、听证等10多道程序, 加上60d的复议期限, 一个行政处罚程序完成至少要3个月。

1.2 基层环境监察能力建设严重滞后

(1) 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方面严重滞后。以我县为例, 全县国土面积2630km2, 人口约36.5万人, 而县环保局 (包括下属的监察大队、监测站) 才23个编制, 人员25人, 超编2人, 人员、编制严重不足。环境监察机构编制10人, 但实际从事环境监察工作的才4人, 其余均借调局其它股站室, 且单位性质还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工资却按全额拨款核发, 未参公, 环境监察机构与所从事的工作职责很不协调、不匹配。

(2) 环境监察执法经费无法保障。排污收费制度改革前, 经费来源主要是“四小块”, 改革后, 排污费全额解缴各级国库, 专款用于污染防治, 实行收支两条线, 环境监察执法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 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但对于经济欠发达的我县来说, 每人每年几百元的“办公费”, 难于保障正常开展的环境执法费用。

(3) 环境监察技术装备不到位。基层环境监察机构达到相应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要求的为数不多, 自身建设投入严重不足, 执法装备落后、少、甚至无, 在现场监察执法、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应急执法能力差, 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 提取的证据不足或没有说服力, 成为顺利开展环境执法活动, 提升监察执法效能的“拦路虎”。

(4) 人员能力不强。环境监察是一项跨专业跨领域、技术含量极高的综合性工作, 但目前基层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专业人员紧缺, 执法不规范。突出表现在有的执法人员文化知识水平低, 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差, 对环保法律法规掌握较浮浅, 个人人格修养不高, 有的执法人员现场记录做不好, 正确的处理意见提不出来, 现场勘验取证技术不过硬, 调查处理报告写不好, 监测报告看不懂, 是否属污染事故判断不准确, 污染事故应急措施提不出来, 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等, 不能适应当前环境监察工作要求。

1.3 基层环境执法体制机制不完善

(1) 部门之间职责不清。《环保法》规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同时规定了海洋、公安、国土、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都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权。由于当前体制问题, 各自职责不清, 相互关系未理顺, 有环境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互相推诿的现象, 连各级政府都认为环境保护就是环保局的事。比如“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噪声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和处罚, 但实际上, 群众向“110”投诉后, 公安机关对此类违法行为往往认为是环保部门的职责, 就让群众向环保部门投诉, 而环保部门无此项执法权, 尽管再三解释, 但还是容易引起一些群众的不满, 认为环保部门不作为, 损害环保部门的执法形象。

(2) 部门联动机制的欠缺。在基层监察执法中, 环保部门“单打独斗”、“唱独角戏”的问题一直没能得到解决, 环保统一监督管理权等未得到有效落实。在现实工作中, 很多环境问题, 在前期的国土、林业、电力、乡镇、村等部门和单位对初期的违法行为发现、报告、制止、查处等不到位, 使的很多环境问题在形成污染问题后才被发现或爆发, 部门联动及信息共享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不利于环境问题尽早及快解决, 减轻对社会环境的影响。

(3) 奖惩机制的欠缺。基层环境执法虽然普遍存在困难的局面, 但也不乏有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企业, 按要求自觉执行“三同时”制度、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然而, 面对这些花高“代价”守法的企业, 环保部门或其他政府权利主体并没有对其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或奖励, 对那些屡查屡犯的企业和个人, 政府、社会没有很好的惩戒措施, 这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 极大挫伤了守法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2 提升基层环境监察执法效能的有效途径

为解决基层环境监察困境,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提升执法效能: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强化行政强制权及执法手段

应该完善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提高环境违法处罚标准, 提高违法成本, 赋予基层环保部门更多的强制执行权。加强立法来解决有法不依、违法不究、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特别应加强拒不改正和执行环保部门查处的, 继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损害环境及群众健康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惩戒和制约方面的立法, 建立环境问题黑名单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行业准入制度。

2.2 加强相关机制建设

(1) 加强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必须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人大监督、环保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分工协作, 污染者治理, 污染者付费, 治理者受益, 群众参与”的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建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在各级人大的监督支持下, 发挥环保统一监管的职能, 加强公安、林业、国土、水利、农业、工商、经贸等部门的环保职责监督, 加强部门联动, 信息共享, 认真履职, 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2) 加强奖惩机制建设。建议黑名单制度及与其相关的行业准入, 曝光典型案例, 让环境违法者没有市场。应通过差别税收、信贷优惠、污染源补助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 对环保工作到位的合法企业给予奖励, 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现象, 使企业继续保持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2.3 改变政绩考核标准, 落实环境保护政府负责制

法律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因此, 要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制度, 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绩考核标准、制度, 加强主要领导干部离任环境保护审计制度, 加强监督和责任追究, 对发生重大环境问题的进行一票否决制, 把建设、保护、改善环境质量的责任交给地方政府, 落实行政首长环境质量负责制。

2.4 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执法体制

(1) 改革基层环境保护机构体制, 打破地方政府“供养”制。作为监督者, 环保部门应划归“条管”, 从当地“块块中”剥离出来, 实行垂直管理。环境保护局长由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任命, 实行环境保护对社会、对环境、对上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工作机制, 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排放污染治理与环境执法分开, 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与改善的任务交给各级政府, 把污染治理交给排污者, 环保部门则履行监督、执法职能, 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2) 理顺部门关系, 加强协作体制建设。强化环保统一监管职能, 明确环保与各环境执法部门间的关系, 建立强有力的协同机制, 学习计划生育、安全的监管机制, 建立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 由当地党政一把手亲自挂帅, 各相关部门为成员, 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研究解决环保重点、难点问题, 实现统一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能。

(3) 发挥司法力量, 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效能困境。司法机关是行政执法效能的强大后盾, 司法强制或司法审判无论对社会还是对违法个人都具有相当的震撼力, 对其他污染责任人有相当强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因此基层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当地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 加强协作, 加大对环境刑事、民事、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和审判。

2.5 加快基层环境监察机构建设

(1) 加强环境监察能力建设。通过多种途径解决基层环境执法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 完善执法经费财政保障体系。按《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配备相应的基层执法机构编制、人员, 解决当前基层环境监察机构编制、人员不足和专业技术人员少的问题, 使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加强和改善装备, 依靠科技的力量, 提升执法监察效能, 做到随时掌握各污染源排放动态情况, 真正做到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

(2) 提高基层环境监察队伍素质。完善环境监察人员在岗继续教育培训制度, 系统性、经常性地举办环境监察业务知识培训, 分析讨论工作案例, “会诊”执法难题, 提高基层环境监察人员的业务水平;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坚持采取轮岗、待岗、末位淘汰制等有效措施, 提高环境监察效能;加强环境监察的监督, 严格执行环境监察“六不准”, 加强作风建设, 塑造一支“精干、高效、廉洁、文明”的环境监察队伍。

总之, 环境监察只有不断增强创新意识, 不断创新环境监察工作机制体制, 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积极探索监察执法新途径, 发挥地方政府、基层环保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四者之间的互动互制关系, 才能不断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效能, 才能适应社会提出的新要求。

参考文献

[1]王灿发, 著.环境法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解振华, 等编.中国环境执法全书.红旗出版社, 1997.

3.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篇三

【关键词】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转变

一、传统环境监察执法概述

(一)传统执法理念

在以往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坚持命令控制理念,具体是指借助环境执法机关自身的行政权威,利用行政禁令等不同的行政强制措施,实现环境执法目标。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均较为强调环境违法事后防控监督,排查违法行为是其基本目标。主张执法独立于服务,执法部门只有树立良好的威信,方可赢得监管对象的认可与信服,为实现这一目标,则要求强制执法,忽略服务;经济独立于环境,若想发展经济,不可避免地要牺牲环境,相反,若想保护环境,则将搁置经济发展,二者对立,成为了一组矛盾体。

(二)传统执法职责

环境监理工作规范清晰指出、明确概括了一般执法职责,主要负责征收各项超标排污费用,及时收取排污水费;践行国家方针,遵循地方环境保护规范;监察执法人员还应针对管辖范围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实施监督巡查;认真调查污染事故,掌控纠纷现场;征收、催缴各项费用。

二、理念转变的具体表现

随着社会的前进与技术的提升,企业生产工艺以及污染治理工艺赋予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崇高的使命。为此,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应及时更新执法理念,填补原执法理念的不适应性,从自主接受新事物、应用新技术等层面进行转变。

(一)思想转变

1.确定执法和服务之间的关系。因出现环境损害问题后,一般无法有效扭转结果,这要求环境执法一定要具有超前性,能够在出现环境损害之前进行有效防范。参照预防为主原则,不允许执法人员待出现污染损害后方对工业企业进行罚款,相反,应在出现环境损害前期,利用环境监管,借助积极手段进行监督,将环境事故扼杀在萌芽之中,降低环境破坏。2.队伍整体素质的转变。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可有效提升其执法力度,重视监察执法队伍改造优化建设,增强政治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在新时期,应切实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构建激励体系,培养优秀的执法人员。通过专项资金开展课题研究活动,培养执法骨干,不断增强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进行执法比武,组织执法经验交流,以此来提高执法水平。

(二)手段转变

近些年,政府职能发生较大转变,环境保护工作愈发凸显,单纯依赖强制行政措施约束企业违法行为不再可行,且背离新时期标准。经大量的环境监察总结发现,现阶段,仍有一些企业抵抗环境监管,责任意识严重不足。因此,应提出新的执法手段,全面监管工业企业。

1.实施监督员体制 监督员体制关乎着内部环境管理成效,制度要求企业构建完整的管理组织体系,编制保护规范,坚守总负责人的集中领导,让环保监督员落实污染防治、日常监督、综合检查等工作,并依据国家出台的环保法规改进环保工作计划,严格检查污染生成,有效落实资料收集工作,增强环保意识,提升业务技能,优化监管行为。另外,新环保法中新增了公益诉讼这一概念,对损坏消费者根本权益、污染环境等不良行为,相关部门能够申请诉讼。这一规范无疑会促进检查执法工作的开展。同时,社会监督体系还要求从媒体、制度与公众着手,对企业进行监督;

2.动态监控污染源 污染源动态监控是一个新鲜、先进的监控手段。将围绕环境执法活动、总量减排工作于排污收费引入在线数据,要求所有企业内部的在线设备可稳步运转、有效传输。现阶段,该项技术仍然存在不足,发展尚不成熟,致使数据传输不规范,在线比对存在不合格等问题,制约了排污监管,干扰了减排监测考核,然而,在环境监察层面,污染源动态监控已有所提升;

3.夜查、假日查、飞检等动态抽查制度 采用多样化抽查,合理运用夜查、假日查、飞检等动态抽查制度,及时发现不良现象,全面消除负面影响;4.转变惩处方式 建立企业信用红黑榜,并将这一结果公布于众,同时与检查频次相结合;与证监银监系统联网,禁止违法企业一定期限内贷款融资上市;违法企业的相关负责人记入个人诚信体系等等。

(三)范围转变

传统环境监察执法工作大多强调污染源现场管控、监督,主要面向工业企业,围绕工况现场监察、安全排污隐患监察、规范或不规范定期检查等实施执法检查,其本质为局部监察执法。在新时期,环境监察执法除面向工业企业实施理性监管外,还应面向生态环境社会生活、农村环境等开展例行监察工作。监察执法范围有所拓展,延伸至环境保护的每一个方面,这要求环境监察执法实施全面、系统的监察监管,及时更新执法理念,进而全程监管辖区所属的企业,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四)模式转变

在新时期下,监察执法范围逐步拓展,同时,在执法环节还会遇到其它不同类型的环境问题,在此种情形中,环境监察部门若单纯依赖自身力量,则无法有效解决,这要求环境监察部门应充分利用外力,协同其他部门,一起开展执法工作,构建齐抓共管新气象,也可引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将几个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处罚权统一起来,赋予综合执法机关,让其全权行使。综合来说,只有在践行新模式的基础上,更新执法理念,统一协调,方可实现社会的稳步,规范开展监察执法工作。

结语

环境监察可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稳步、长久发展。在基层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利用最新的执法理念解决新时期环境问题已成为社会发展必然,这要求执法人员切实转变执法理念、创新监察手段、拓展监察范围,为基层环保提供坚实的保障,全面保护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李海波.新时期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理念转变的探讨[J].科教导刊-电子版(中旬),2015,(8):138.

作者简介

4.如何提高民警执法水平 篇四

改革开放以来,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原则的确立,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提出,法治的基本精神逐渐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已经成为中国21世纪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的重要目标,中国已经进入了法治的新世纪。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及文化素养的逐渐提

高,民警在执法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这就要求民警在执法中必须更新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我想应该首先从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入手。

所谓法治观念就是指以人们的法律观、法治观和法感情为基础的一系列法律观念,它是人们在参与有关法律的社会实践过程中自身认识发展的内化与积淀,是主体将自己的经验和片断的法律知识加以组合的结果。法治的核心是制约执法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一、增强法治观念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依法治国的根本条件

法治观念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观念。

1.法律至上观念。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法律至上的核心,是宪法至上,宪法的精髓在于控制权力以保障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至上性又一重要内涵,法律不仅在老百姓之上,也在所有官员之上,在国家最高权力者之上。执政党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在立法上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初步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但实际上,法律还未能真正成为权力产生、运行的源泉。所以要确立和坚定法律信仰,增强法律至上观念,严格公正执法,自觉接受法律制度的约束,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人权保障观念。人权保障是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人权权利范围的大小与保护程度好坏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国家的进步过程,也是人权内容不断丰富、发展的过程。国家由非法治国家向法治国家的转换,也是人权内容与保护的一次飞跃。人权保障状况的良好与否是区别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显著标志。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的区别,不是法治国家中没有侵犯人权的事件发生,而仅是在于:法治国家侵犯人权的事件相对较少;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旦发生,即能获得依法处理――侵权者会受到应有制裁,受害者能获得应有保护。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是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也是国家权力的主体,公安人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源于人民授权。增强人权保障观念,要求公安人员真正树立人民权力至上,人民意志与利益高于一切,人权与公民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以人民满意不满意、高兴不高兴、赞成不赞成、答应不答应为一切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行为准则。

3.依法行政观念。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依照法治原则,凡是在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就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重要行政执法部门之一,除依法承担刑事司法任务外,还承担了大量的治安、交通、消防、户籍、边防、出入境、计算机安全保护等国家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行政管理职权的运用,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联系十分密切。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进程中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点多、面宽、量大,任务繁重,仅行政复议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70%。从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公安机关要完成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保障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艰巨任务,处理解决好社会治安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必须切实提高依法行政对策、加强公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根本上转变已不适应行政执法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增强法治观念,以法律为准绳,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行使管理职能,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上来。

(二)增强法治观念是贯彻“三个代表”的具体实践

5.论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 篇五

杨康

中国的警察机关,称为“公安机关”,意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机关。中国的警察,称为“人民警察”,警察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他应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曾几何时,在传统的执法观念影响下,我们的一些执法部门,往往更多地注重结果,而不太注意过程和细节;往往过于强调法律的刚性和威慑力,而相对忽略法律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这种威严有余、人情味不足的执法手段,既不符合现代文明的要求,也与现代法制的原则和基本法理相悖。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是一个可喜变化,说明我们的公安执法部门正在积极转变执法观念,正在从过去片面地强调法的执政工具功能,逐渐侧重于强调法的服务功能;正在从过去强调法的专政性、无情性,转向更多地张扬和显现法本身应有的人文关怀。本文从人性化执法的涵义,以及目前对人性化执法认识上的一些误区的分析出发,研究了人性的构成与层次结构、人的欲望、需要及其层次性,提出公安民警应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同时,应找准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一、人性化执法的内涵

(一)人性化执法的涵义

所谓公安民警的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把“人”作为执法活动的核心和最重要的资源,把组织内全体成员作为执法的主体,围绕如何充分利用和开发公安部门的人力资源,服务于组织内外的利益相关者,从而实现公安执法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理论和实践活动的总称。人性化执法有以下三层含义:

(1)人性化执法首先是一种执法管理模式,这种执法管理模式是以“人”为根本,以“人的本性”作为基础来设置的,是指从人的情感、需要、发展的角度来理解,把人的要素放在中心的地位,还“人”本来的价值和尊严,创造出一种能够满足人性的、善的需要的社会环境。运用人的心理因素和情感因素来激发其热情,最大限度地调动每一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提高执法效率,这是人性化执法的出发点和最基本要求。(2)作为一种执法模式,首先当然是依法办事,“法”就是一种约束,一种将个体的力量约束到一个集体当中去,并为这个集体服务,以产生更大的能量而提高效率。“人性化”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疏导,通过情感因素营造—种和谐的社会环境,让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都可以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能量。

(3)人性化执法是一种感性的共享型的执法管理模式,需要执法者用心来同被执法者进行交流,做到彼此了解,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就公安执法者所从事的工作达成共识。因为执法者是人,被执法者也是人,人与人之间总有一些本性的东西是相通的,所以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平等地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构建一种认同感使得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识上的误区

目前在人性化执法上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这些错误的认识表现为方法与目的的混淆、人性化与自由化的混淆和人性化与人情化的混淆。

首先,以人为本既不是一种管理方法,也不是一种获利工具,它是社会正义、自由秩序和个人欲望三者之间的平衡发展和相互制约。以人为本在时下的中国已经成为一种流行的口号,人文关怀、人性化管理也随之成为一种时尚用语。有些单位只是把它当作一句树形象的广告词,很少有人深究其意义,使这一本应反复思考的人类问题沦落为众所周知的宣传故事,被一些人利用来做政治秀。其次,人性化不是放任不管,而是一种更具人性的执法与管理,所谓人性化,是说在严格管理前提下的人性化,而不是无原则的自由化的宽松管理或不管理。人性化管理不是丢弃管理原则,而是“软性管理”。强调人性化执法,就是提醒执法者,注意对人的尊重。人性化执法包含人性自由的要素.但这个自由是有度的而不是无规矩的自由。必须用法律、社会公德和具体的规章制度约束自身行为。

最后,人性化执法不等于人情化执法和自由化执法,而是制度化执法的升华,是人性充分觉醒,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执法过程中,如果沾亲带故徇私情,这样不但会失去人性,也失去人性中必须把握的尺度,使人性化执法向人情化执法转化。

二、执法应正确认识人的本性

1、人性的构成与层次结构

人性是指人区别于动物,人所特有的,通过自己的活动所获得的全部属性的综合,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所具有的全部规定性或者说是一切人普遍具有的各种属性的总和。

人具有两面性,或者说人性具有双重性。人们所处的环境因素,决定着两面性中的哪一面表现更突出,只有当两方面的表现处于平衡状态的时候,人类才能实现资源共享,社会才能和谐发展。为此,我们要弄清楚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人性问题,这是因为管理的根本目的,应该是缩小人类永恒的本性与工作环境的要求之间的差距。

人性层次结构的理论主要是指巴特勒关于人性的三个层次的学说。即感觉、嗜欲、情欲和情爱等欲望是人性中的最低层次;自爱和仁爱构成了人性的第二个层次;反省或良心是人性的最高层次。

权力源于拥有或有途径可以获得所需的资源,无论什么样的资源都会导致一个个体或团体对其他个体或团体的依赖。因此,如何组织和管理资源的决策,会直接决定人性的哪个方面得以表现出来。

我们发现在我们的公安民警执法实践中,简单地号召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全身心遵纪守法,并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这是因为良好公民的守法意识需要相应的社会环境条件支持。道德和奉献是一种利他行为,以他人为中心的天性是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产生的,靠动听的口号不会产生预期的效果。究其原因,同情心、理解相信任对于产生高度合作的行为是至关重要的因素,这些因素不可能制造出来,只能在一个精心构建的人性化的执法的环境中才会自发产生出来。

任何组织中最基本的要素就是人,因此公安民警执法问题的核心应该放在人性积极的一面,而不是效率。我们还须明白,靠监督和压迫是得不到良好的执法效果的。

2、牢记党和人民的期望,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

(1)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公安民警担负的任务十分艰巨。公安民警是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他们能否完成好工作任务,构建人性化执法环境的一个重要条件。为此,党和人民始终对公安民警提出了很高的职业道德要求。

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特征。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特殊的意识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备职业道德的一切共性。但是,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内在的规定性,又决定了它具有其他职业道德所不具备的特点。概括地说,公安民警职业道德主要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政治性。一般的社会道德与政治也是密切相关的,表现为政治变革和道德的发展相互促进,政治制度和道德体系相互影响等。二是法规性。一般来讲,职业道德与法律、纪律、各种规章制度有很大的不同,职业道德具有自觉的性质,它主要对职业者起一种倡导的作用,告诉人们在职业活动中,应以何种思想、感情、言行去处理各种关系,完成本职工作。三是示范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示范性,主要是指公安民警遵守职业道德在社会上所起的表率作用,及对其他行业和群众的感染作用。在社会生活中,所有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行为都会对他人产生一定的影响,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四是自觉性。公安民警职业道德的自觉性体现了强烈的自律精神。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具有高度的自觉性特征,因为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充分反映社会发展要求的道德,是警察道德发展的最高阶段,因此也是最具有感召力的道德,最能赢得公安民警内心的认同和接受,也能化为他们的实际行动。

(2)良好的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对公安民警行为有约束力的法律、纪律等规范,属于一种他律性的规范,即不论公安民警对这些规范是否真正愿意遵守,也必须照此去做。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则不然,它属于一种自律性的规范,而公安民警人性化执法只有被广大公安民警真心诚意地接受,并转化为他们的情感和信念时,才能发挥其人性化的作用。因此,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人性化执法的集中体现和具体保障。这种以公安民警内心自觉作为发挥作用基础的道德规范,离不开广大公安民警良心的作用,良心作为人的一种道德内省和自制能力,是道德自律性的最集中和最高的表现。良心形成特定的动机、意图、目的,促使人们去遵守社会规范。公安民警的职业良心是其言行的“检查官”,法律、纪律、政治等规范不管公安民警是否有遵守的动机,只要在行为上没有违反就不能去干涉。而公安民警职业道德必须有公安民警内心的善良愿望,以及自省自律的良心,才能得以遵守,并发挥其作用。从形式上看公安民警职业道德是一种“软件”,作用似乎不大,但实际上,由于它与公安民警的情感、责任心、信念等内在的因素密切相联,因而它一旦被公安民警所接受,就会变成巨大的精神力量,在塑造人格、陶冶情感、净化心灵等方面起到法律、纪律等规范难以起到的作用。

三、执法应重视人的需要

1、人的欲望、需要及其层次

欲望是动物体因感觉缺乏而渴求满足的一种心理现象。人类欲望是人体各种器官官能渴望得到满足而通过相应的生理一心理过程表现出来的一种现象。心理学家早就认识到,当个人的欲望尤其是像生理需要这样的个人最基本的需要未得到满足时,就会对个人产生压力,而这种压力又常常会大于所有其他可能产生的忧虑和需要。所以,尽管自尊也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之一。但如果安全的需要未能满足,它就会屈居其后,与此对应的另一面也同样重要,一旦某种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更高层次的基本需要便会出现.居于个人注意和兴趣的前列,成为第一需要。如此看来,人的需要可能通过一系列不同的阶段表现出来,而你必须先通过一个阶段才能进入下一个阶段。所以,各种人群的基本需要可以按照其对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的大小排列出来。较低层次的需要必须先于较高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正如马斯洛所发现的那样,人的需要是有层次的,所有的需要并不是同时排列在一个平面之上。

2、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1)严格执法的要求。严格执法是指公安民警基于公正无私的要求,按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条件、标准和程序,执行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民警的职责和权限,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公安民警要做到严格执法,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牢固树立对法律负责的观念。强调对法律负责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切实增强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责任心。当前,在执法活动中,要严格禁止用执法权力为地方、部门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的“三乱”现象。

第二,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作为今后公安教育培训的重点内容,而且必须做到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各地公安部门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执法行为规范,防止执法行为的随意性,保障国家权力得到正常而有效地运行。

第三,完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要强化执法活动的内外监督,防止和杜绝权力的滥用,自觉接受各级党委、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并使这种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第四,严禁逼供。公安民警在职务活动中,不得为获取口供而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肉刑、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伤害其身体,侵犯其人身权利,或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施以任何方式的威胁,或采取诱供、指名问供等错误的方法。严禁逼供,要求公安民警在办案中,要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的原则。

(2)热情服务的要求。热情服务是指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要文明礼貌、感情饱满,尽可能耐心、周到、细致地做好自己本职工作,重视人的本性需要。

热情服务的要求如下:

第一,公安民警要认真履行职责,树立做好本职工作,就是真正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爱岗敬业,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严格治安管理,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努力完成法律赋予的各项任务。

第二,公安民警要服务于全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无论任何时候都必须使自己的工作紧密围绕全党工作的大局。当前,公安机关要以强有力的打击职能、管理职能为国家经济建设提供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使经济建设能更快地发展。

第三,加强和改革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改进服务措施,文明执法,开展多方面、高质量的便民、利民活动,为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第四,扩大服务领域。在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处于危难的时候,要积极给予救助和保护,积极参加社会救险和救急活动。

第五,改善服务态度。在工作中与人民群众建立良好的关系,时刻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要用良好的态度、文明的语言、规范的行为,让人民群众有亲切感、信任感。

3、公安民警执法的正确角色定位

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曾经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自从1979年以后,法制建设重新起步,实行了“发展民主,健全法制”的方针,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依法治国”已被载入宪法,正式确立为治国方略,这就如同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一样,必将对中国的未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在实行“依法治国”的情况下,警察必须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警察再不能把自己看成是挥舞着警棍去“管人”的,而应该把自己看作是忠实地执行法律,维护公民权利的人民公仆。就其性质而言,警察机关应定性为维护法律和执行法律的机关。警察既不能自行制定法律,也不能随便更改法律,更不能任意曲解法律,而必须忠实地执行法律。警察的本质就应当是忠诚执法。

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国”,警察必须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求每个警察都应该模范地遵守法律。只有警察带头遵守法律,才能给公众树立一个良好的榜样。反之,如果警察自己不遵守法律,甚至越权行事,那就会损害了法制的尊严。其次,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特别注重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警察执法的根本目的,就在于保护人权。在刑事诉讼中,尤其要强调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严禁非法拘禁、超期羁押和刑讯逼供。现在,中国警察自觉保护人权的观念已经逐步树立起来,文明执法已成为主流。再次,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公开,不允许搞“暗箱操作”。有道是“阳光是最好的清腐剂”,中国的各级警察机关,都在大力推行各项公开办事的制度,将有关的办事程序张贴布告,公之于众。这种做法不仅方便了公众,而且对警察执法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最后,警察的执法活动必须接受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中国对警察执法设置了五种制约机制:一是在警察机关内部的设立督察机构;二是刑事侦查要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三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会)有权对警察执法活动进行质询;四是新闻媒体经常对警察机关的阴暗面进行曝光,进行舆论监督;五是当事人对警察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服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证明:加强对警察执法的监督,才能抵制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的蔓延。它既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警察队伍的廉政、勤政建设,本身也是对警察的一种爱护。

四、结语

如果说法律之“刚”,体现在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上的话,那么,“柔”则指司法的各个环节、细节,都应当体现出人性、人权和人文关怀,体现出道义和感召力来。而这种执法者在认真遵循法律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依据正当程序进行的非歧视的、人道的、理性化的执法活动,正是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交口称赞和推崇的人性化执法。

当然,我们还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各种原因,现实生活距离先进的执法理念总是有较长的一段距离。而这就需要执法部门能够更进一步,能够更多地从实质性的内容和细节入手,努力改变执法条件、手段、方式,切实提高执法水平,逐渐把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切实贯穿到每一个执法环节当中去。只有更多地让人性执法从形式走向实质,从抽象理念走向具体细节,执法才能最为真实而充分演绎“法”与“情”,也才能更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和拥护;同样,只有当人文关怀的阳光真正照耀到每一个公民,各种社会歧视和冷漠才可能逐渐乃至全面消除,公民的各种权利才可能得到最为全面的尊重和实现,而社会的每一个个人才可能更有尊严和价值地生活着!

6.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篇六

黄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黄某与赵某合伙实施盗窃行为,黄某在门外望风,但由于赵某弄出响声被发现,二人盗窃未成功,是盗窃的未遂。问题二:

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转化)。

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被发现,为了逃跑用水果刀捅了王某一刀,转化为抢劫。问题三:

黄某和赵某在盗窃罪方面构成共同犯罪,赵某对转化的抢劫罪行为单独承担责任。黄某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出罚。赵某未满18周岁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2、某公安机关对涉嫌盗窃的钱某及其妻子范某执行拘留时搜查了他们的住处。在搜查时,因情况紧急未用搜查证,但钱某夫妇一直在场。由于没有女工作人员在场,所以由男工作人员对钱某、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搜查结束时,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搜查笔录上签名时遭到拒绝,侦查人员就此结束搜查活动。问题该案搜查活动中有哪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8分)正确的做法应是什么?(7分)本案搜查活动违法的有:

由男侦查人员对范某的身体进行了搜查;

侦查人员要求被搜查人在笔录上签名遭到拒绝后就此结束了搜查活动。正确做法: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3、2006年3月17日夜,罗某驾驶东风卡车正常行驶,通过某交叉路口时,发现申某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遂紧急制动,申某驾车撞上东风卡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申某系酒后无证驾驶。3月20日,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某负全部责任。申某的妻子杨某不服,认为罗某将人撞死,应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多次到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严重影响办公秩序。3月22日上午8时,杨某携子申某某(1992年4月1日生)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要求交警大队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经处警民警教育劝阻,仍不同意将尸体抬走,致数十人围观。3月25日,杨某找到罗某,要求其支付部分赔偿金,遭罗某拒绝。4月3日,杨某与申某某再次到罗某家中吵闹,罗某之妻肖某见状,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群众报警后,民警到现场依法处置,查明申某某随身携带了匕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杨某、申某某、肖某应如何定性和适用处罚?(15分)(1)杨某多次在交警大队办公场所吵闹,扰乱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杨某在上班时间与其子一起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且不听劝阻,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秩序,不听劝阻”,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对杨某上述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如决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2)申某某与其母杨某将申某的尸体抬至交警大队门口,造成数十人围观,影响交警大队工作秩序,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当时申某某尚不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不予处罚。申某某随身携带匕首,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鉴于其刚满14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匕首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收缴。

(3)肖某驱使自家的狗将申某某咬成轻微伤,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4、纺纱女工董某在某纺织公司做工期间,因偷盗公司的色纱而被开除。事后不久,公司总经理发现董某被开除后仍滞留公司并住在公司宿舍,于是训斥和驱赶董某,董某便怀恨在心,欲行报复。次日凌晨,董某拿了1盒火柴离开留宿的宿舍,走到四楼仓库的货梯边,乘四周无人点燃了堆放在仓库西南角的纱料。但董某怕被发现,点燃纱料后就跑了。由于纱料受了潮,燃烧慢,被守仓库的职工及时发现并扑灭。问题一:董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分)构成何罪?(3分)问题二:董某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形态?(3分)为什么?(2分)问题三: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是否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2分)为什么?(3分)

问题一:

构成犯罪,构成放火罪。

问题二:

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行为只要致使对象物能够独立燃烧就可以认为足以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一危险状态,从而属于既遂。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关于放火罪的既遂是采取“独立燃烧说”,即行为人只要用引燃物使燃烧物独立燃烧便构成既遂。而不以发生重大损失为必要。本案中董某已引燃了纱料,因而其行为应属于既遂。问题三:

如果该案中董某犯罪时未满14岁,不追究董某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董某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5、刘某因生活琐事与邻居邓某争吵,邓某不堪忍受刘某辱骂,击打刘某面部,致刘某鼻骨受伤(轻伤)。刘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邓某的刑事责任。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邓某以刘某侮辱、诽谤罪提出反诉。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是否可以进行调解?(5分)问题二:刘某能否撤回自诉?(3分)如果撤回,应在什么期限内撤回?(3分)问题三: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是否继续审理邓某提出的反诉?(4分)问题一: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就两个诉讼在刘某与邓某之间进行调解

问题二:

刘某可在判决宣布之前要求撤回自诉。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准许。问题三:

如果刘某撤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邓某的反诉。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6、某日晚6时,妇女刘某因在其帮忙的某宾馆3楼与一熟人打招呼,突然被该镇派出所几名民警带回,以涉嫌卖淫对其进行盘问。到晚上9时,在没有做笔录也没有查出任何事实后,警察用手铐将其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这期间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均遭拒绝。直至次日晚9时警察再未进行任何调查就口头向刘某宣布对其“卖淫”行为处以3000元罚款,并让其找家属来交钱才放人。刘某在绝望下,吞食了重达5.5克的金戒指,想以此证明自身清白,后经医院抢救脱离危险。问题:本案中,公安机关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请予以列明。(15分)(1)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本案中,民警将刘某带回进行询问,可视为传唤行为,既没有出示传唤证,也没有制作询问笔录。

(2)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本案中,公安机关从当晚6时传唤刘某直至次日9时还未放人,询问时间已长达27小时,明显超过了法定询问时间。

(3)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同志被传唤人家属。本案中在刘某多次要求通知其家人的情况下,民警未予通知。

(4)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本案中,公安机关将刘某的双手铐在发烫的暖气片上,致使其双手轻度灼伤,违反了上述规定。(5)公安机关作出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处3000元罚款未对刘某履行法定告知程序。

(6)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调查时,应当全面、及时、合法地收集证据材料,并予以审查核实。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未进行调查的的情况下,就对刘某作出处罚是错误的。

(7)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或者送达被处罚人。本案中,公安机关未制作处罚决定书,只是向刘某口头宣布了处罚决定,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处罚程序的规定。

(8)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民警向刘某宣布罚款3000元不符合上述规定。

(9)本案中,民警提出让其家属交钱放人,严重违法。

7、赵某(男,17岁)游手好闲,讲究享乐,为了让经商的父亲多给一些钱用而费尽心机。某日,赵某让钱某(男,18岁)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谎称自己被警察抓走了。钱某问为什么要撒谎,赵某说:“这不关你的事。”钱某给赵某的父亲打了电话。第二天早晨,赵某沾着鸡血写了一封“血书”求救信让孙某(男,17岁)送到赵家楼下的食杂店,委托店主交给赵的父亲。中午,孙某按赵某的旨意给赵某的父亲打电话:“你的儿子已经被我们绑架了,拿50万元来赎人,否则你儿子便没命了。”赵某的父亲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赵某、钱某、孙某抓获。赵某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另一犯罪事实:赵某于二年前盗窃了李某家5000元现金后,为了毁灭罪证而放火烧李某家(李某家在市中心,附近有大量的平房)的行为。钱某在被拘留期间也主动交待自己曾于三年前参与一起绑架案,分得赎金3000元。孙某在被拘留期间,检举、揭发了周某的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有重大立功表现。问题一:本案中的赵某、钱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请简述理由。问题二:上述犯罪嫌疑人各具有哪些法定的量刑情节? 答: 问题一:

赵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和放火罪。

赵某向自己父亲谎称遭到绑架,索要财物的行为,属于使用威胁的方式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时,赵某已满16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赵某在实施盗窃和放火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依法对盗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盗窃罪;但依法对放火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成立放火罪。

钱某不构成犯罪。钱某按照赵某的指使向赵某父亲谎称赵某被警察抓了,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主观上没有敲诈的故意,客观上声称被警察抓住,本身不是敲诈的威胁行为。钱某交代参与绑架一事,因其行为时不满16周岁,未达到绑架罪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构成绑架罪。

孙某帮助赵某谎称绑架,勒索数额较大的财物,构成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问题二:

赵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特种自首。赵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未掌握的与敲诈勒索不同种的放火罪行,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孙某的法定量刑情节:①从犯。孙某作为赵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②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③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2012年10月20日,某市居民王某向该市某区一派出所报案,称有人抢夺他的钱财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派出所依照法定程序呈请立案后立即展开侦查,10月22日,在犯罪嫌疑人再次作案时,民警当场将其抓获并先行拘留。返回派出所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于当晚22时对此人签发了拘留证,并进行了讯问。经查嫌疑人李某,系该区待业青年,整日游荡街头,已作案两起。办案单位于10月24日10时,将李某与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同送看守所羁押,同时通知了其家属。为查清案情,民警将李某从看守所提审到派出所再次进行讯问。派出所认为李某属于多次作案,于是报区公安分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李某拘留期限至30日。问题一: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问题二:如在侦查期间,李某在看守所癫痫病发作,经医生诊断,有随时犯病的危险。李某家属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可否对李某取保候审?应由谁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如批准,应责令李某提供何种方式的保证?取保候审的期限为何?请说明理由。问题三:请简述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问题四:如李某在侦查期间委托了律师赵某作为辩护人,赵某以派出所所长与受害人王某是同学为由,申请回避,其请求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问题五:如果办理李某案件的公安机关认为赵某伪造证据,涉嫌犯罪,法律程序上应当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问题一:(1)派出所所长无权签发拘留证,拘留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家属。10月24日10时将犯罪嫌疑人送达看守所错误,同时通知家属错误。(3)《刑事诉讼法》84条及116条规定,应该在拘留后24小时内进行讯问;同时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4、《刑事诉讼法》89条规定,对多次作案可以延长至30日。其中多次作案为3次以上。呈请延长需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问题二:

可以取保候审,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如果得到批准,犯罪嫌疑人应当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根据《刑事诉讼法》77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问题三:

《刑事诉讼法》第67条保证人的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收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刑事诉讼法》68条规定保证人的义务:(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69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违反本法69条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问题四: 合法。

《刑事诉讼法》28条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回避。派出所所长的回避应由公安局负责人决定。问题五:

《刑事诉讼法》42条规定,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有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9、钟某窜至某停车场,窃得自行车一辆(价值300元)。钟某骑车准备离开时,被车主王某发现,遂弃车逃跑,王某骑车追赶,在其他群众帮助下,将钟某扭送至派出所。民警刘某、赵某接警进行登记后,立即办理了传唤手续,开始调查案件。刘某、赵某扣押了涉案的自行车,并对钟某进行询问。钟某陈述了违法经过,并交代自己此次因吃摇头丸后感觉恍惚,所以盗窃自行车。钟某还交代了另一起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案件。刘某、赵某即持警官证赶往钟某的住所检查,检查中发现了钟某在家尚未吸食完的摇头丸,但未找到交代的盗窃的自行车,刘某即结束检查。经吸毒检测和调查,证实了刘某吸毒的事实。王某多次索要自己的自行车,赵某称自行车是证据已经扣押,案件办结才能发还。经查,钟某2个月前因嫖娼被拘留10日。派出所对钟某作出15日行政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的处罚决定,扣押的自行车退还王某。钟某表示接受处罚,但提出由一同来此地打工的老乡陈某作为担保人,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同意陈某作为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问题一:钟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何处罚情节?问题二:请指出本案在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正确做法。问题三:请简述哪些盗窃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问题一: 定性:钟某盗窃一辆价值300元自行车的行为,应定性为盗窃;钟某吸食摇头丸的行为,应定性为吸毒;钟某交待盗窃电动自行车的情况未经查实,不能认定。

处罚情节:查实钟某有盗窃和吸毒两种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作出处罚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钟某在六个月内曾因嫖娼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问题二:

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不需办理传唤手续。应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民警不应扣押已在车主控制中的自行车。对善意第三人和被侵害人的合法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民警持警官证检查钟某的住所错误。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民警检查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

民警扣押自行车后未及时返还车主错误。对于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钟某住处的毒品应收缴。

钟某所交代盗窃电动车情形民警应查实。

派出所作出对钟某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决定错误。派出所可以作出的是警告和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不应同意让钟某老乡担任担保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具备当地常住户口的人不符合保证人条件。

钟某不符合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所要求“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不应同意其暂缓执行。问题三:

根据《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10、2008年5月5日晚,施某(男,41岁)以伤害武某(女,24岁)家人相威胁,逼迫武某于次日到其租住房内,强行对其实施了奸淫。并以杀害武某全家相威胁,迫使武某及其家人不敢报警,后施某多次将武某带至其出租屋内实施奸淫。当年5月12日,武某受施某胁迫,介绍柳某(女,23岁)与施某认识。施某当日将柳某带至家中,指使武某帮助脱去柳某的衣服,按住其双手,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同时,指使武某拍摄了柳某的裸体照片,威胁柳某要听话,否则将其裸照上网发布。施某要求武某、柳某分别介绍一个女友,欲控制她们去卖淫,从中牟利。当年7月,武某、柳某在施某的授意下,分别将徐某(女,26岁)和田某(女,13岁)骗至施某家中,并帮助施某强行奸淫二人。同时,施某指使武某、柳某拍摄徐某和田某的裸体照片,要求两人听从安排去卖淫,否则杀害其家人并将其裸照上网发布。当年7月底,施某将徐某带至朋友王某经营的浴室,称徐某可在其浴室卖淫,每卖淫一次的费用为80元。王某为了招揽生意,同意安排徐某在浴室一包厢内卖淫,同时还以金钱为诱饵,唆使其浴室女性工作人员杜某(17岁)卖淫,杜某表示同意。王某安排其表弟张某负责安排徐某、杜某接客并支付一定酬劳,徐某每次收取服务费120元,其中80元交给施某。某日,张某安排徐某接待嫖客李某。徐某将自己被逼迫卖淫的情况告诉李某,请求李某搭救。李某说:“我不敢过问你的事,我是花钱来消费的,你如果不同意卖淫,我也不会到吧台付钱。”徐某因惧怕施某会对其不利,只好同意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李某支付嫖资120元给张某。施某从中获利80元。后张某又安排徐某、杜某多次卖淫。当年8月初,姚某委托蒋某帮找个年轻的卖淫女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找到施某,说明来意,施某称田某13岁,自愿卖淫,蒋某表示同意并告知姚某。施某要田某去卖淫,田某不从,施某即强行将田某押送至姚某暂住处。田某告知姚某自己未满14周岁,是被逼迫卖淫的,拒绝与姚某发生性关系。姚某说:“我是花了钱的”,并不顾田某的哀求、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后付款1000元给施某。同年8月底,姚某到施某家中,付款1000元后,经田某同意与田某发生了性关系。问题:请分析本案涉案人员构成何违法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请分析其罪名和有关量刑情节,并说明理由。

答:

1.施某对武某、柳某的强奸行为构成强奸罪,系多次强奸多人,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施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施某强迫徐某和田某卖淫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强迫幼女卖淫、多次强迫她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她人卖淫,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量刑。追缴违法所得。2.武某帮助施某对柳某实施强奸,构成强奸罪的共犯。武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3.柳某帮助施某对徐某和田某实施强奸后迫使其卖淫,构成强迫卖淫的共犯。

4.武某、柳某均系被施某胁迫参加犯罪的,系从犯,且系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5.王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张某是帮助王某实施容留卖淫。因只容留一次,分别给予治安处罚,追缴违法所得。

6.李某系嫖娼,给予治安处罚。

7.蒋某系介绍卖淫,因介绍的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构成介绍卖淫罪。

8.姚某第一次强行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且强奸幼女,应从重处罚。姚某第二次与田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嫖宿幼女罪,实行数罪并罚。法律依据:《刑法》第236、360、69条。

9.徐某和田某系被他人胁迫后卖淫,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0.杜某构成卖淫违法行为,出于他人诱骗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19条。

11、赵某在A县抢劫他人财物后杀人灭口潜逃至B县,被B县公安机关侦查人员抓获后立案侦查。侦查人员将其带回B县公安局后,经刑侦大队长批准于10月2日上午10时予以刑事拘留。因担心赵某还有同伙得知情况后逃跑,故于10月5日才通知其家属并送看守所羁押。10月6日下午2时,侦查人员将赵某从看守所提解至该地公安机关的办公地点,对赵某进行第一次讯问。在讯问完基本情况后,有下面一段对话:张(侦查人员):赵某,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赵:我没有罪。张: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赵:那你告诉我有哪些权利。张:别废话,你如实回答就行了。赵:现在我要请律师,让我的律师跟你们说话。张:你的罪行比较严重,现在还不能请律师。赵:我抗议,你拘留我时没有出示拘留证。张: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赵:我真的没有罪,你们凭什么说我有罪。张:你需要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赵:(沉默)张:你要老实地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由于B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讯问室尚未完成规范化改造,本次讯问没有录音录像。问题:请分析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的言行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正确做法。公安机关做法不当之处:

①刑事案件应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应由A县公安机关管辖。B县抓获赵某后应当将赵某移送A县公安机关,由A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①经侦大队长无权批准拘留,应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②拘留后应当立即将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并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第一次讯问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之内,地点应当在看守所。③赵某的讯问过程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二、侦查人员言语不当之处: ①你老实交代你的罪行。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首先应告知其涉嫌的罪名,其次应该询问其有无犯罪。

②我们党的政策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不老实我还揍你。

错。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辩护权。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回答,以及是否如实回答,都不得对其实施强迫,也不得以此作为刑讯逼供的借口,更不能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作为认定其有罪的根据。

③现在你不能请律师。律师不能介入侦查活动。

错。可以请律师了,律师可以介入侦查活动。必须告知其有权聘请律师。侦查阶段律师有会见权,可以与嫌疑人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33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④对你这种在逃犯,可以不出示拘留证。

错。在逃犯是指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出示拘留证。

⑤你必须自己拿出充分的证据,我们才能说你无罪。

错。违反了无罪推定。违反了公认的举证责任在指控方的原则。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不需要犯罪嫌疑人证明自己的清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不得强迫受到指控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负举证和证明的责任。

⑥你要老实交代你的罪行,老实交代了,我们可以放你出去。

错。属于有罪推定,一是公诉案件不应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禁止诱供,侦查人员不能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侦查员没有权利释放犯罪嫌疑人。

12、某日下午14时,张某(男,15岁)骑自行车欲抢夺同学李某(男,15岁)携带的手机(价值400元)时被发现,李某为免受侵害将张某推开,致张某连人带车摔倒,造成张某轻微伤。事后,张某邀约赵某(男,18岁)一起教训一下李某,二人在学校附近一胡同内找到李某,赵某要求李某赔偿医药费,用木棍指着李某,说“不赔就打死你”。李某不同意,张某随即给了李某几拳,二人遂扭打在一起,均未受伤。当地派出所民警巡逻发现后,大喊“警察,不许打架”,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下午15时到达派出所后,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民警未予许可。民警分别询问三人后,发现出入很大,便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继续询问调查。当晚22时,张某的母亲听说儿子在派出所,便赶来要求见儿子一面,派出所民警以张某正在接受调查为由拒绝。次日下午16时,民警结束调查。3日后,派出所对张某作出处以15日行政拘留的处罚并于当日执行,对赵某未作处罚。问题:

(一)对于张某、赵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有哪些量处情节?对多个违法行为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及其办案民警的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答:

(一)张某抢夺李某手机、伙同赵某殴打李某的行为分别构成抢夺和结伙殴打他人。张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5岁,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张某有两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二十日。因张某已满14岁不满16岁,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43、12、16、21条。李某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张某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处罚。

赵某与张某结伙殴打李某的行为构成结伙殴打他人,应当予以处罚,其所持木棍如系赵某所有,应予以收缴。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6条之规定,对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二)1、民警直接要求三人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不符合法律规定。民警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赵某,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至派出所询问。同时应当将传唤的理由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被侵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2、张某、李某要求联系其家长,张某的母亲要求见儿子,民警未予许可违法。民警传唤违法行为人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及时通知其家属,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张某、被侵害人李某,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3、民警将三人叫在一起当面对质违反相关的规定。民警询问同案的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应当分别进行。

4、此案询问查证超时。违法嫌疑人张某、赵某和被侵害人李某于当日15时到达派出所,次日16时,民警结束调查,长达25小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7.基层民警执法环境 篇七

一、公安机关民警遭受不法侵害现状

(一) 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普遍增多

当前, 各地发生非法阻碍执行公务的事件层出不穷, 有的是违章违法被民警查纠后不服处理, 出言不逊, 无理取闹, 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有的是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发泄不满情绪的途径, 故意给公安机关难堪;有的动手撕扯推搡, 阻挠执法;有的集体围攻, 甚至扣留执法民警, 抗拒执法。这些行为都严重亵渎了警察的执法权威, 伤害了民警的身心健康。

(二) 警察执法过程中遭遇的暴力袭警日趋严重

近年来, 暴力袭击已经成为影响警察生命安全的重要因素。据公安部网站通报, 2003年全国公安机关又有6552名民警因公牺牲、受伤, 其中牺牲476人, 有63人被批准为革命烈士;负伤6076人。“天天有牺牲, 时时在流血”成为人民警察奉献精神的真实写照。

(三) 警察因执行公务被诬告、陷害的比例大幅度上升

如2003年江苏省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结的10627件投诉案件中, 失实或无法查证的8948件, 占办结数的84.2%。这些不实投诉中, 有的是因受到公安机关处理后, 发泄私愤、威胁报复;有的是故意编造事实或夸大其词, 通过投诉向公安机关发泄不满;有的是为逃脱违法处罚故意给民警“泼脏水”。这些不实投诉不仅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 也给民警造成了一定的精神压力。

二、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 非警务活动成为袭警多发的尴尬地带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职能部门, 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 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领导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强, 动辄动用警力开路, 让公安机关冲锋陷阵的作法, 很容易让群众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部分群众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 给个别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二) 民警执法水平不高, 业务不精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 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 传统的执法理念、管理方法和执法方式也越来越显示出明显的滞后性。民警自身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思想认识有偏差。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水平和个人素质方面存在不足, 作风粗暴、方法简单, “冷、硬、横”以及“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工作态度直接导致社会公众对公安执法工作的强烈不满。

(三) 民警的防护意识、装备、技能存有缺憾

由于基层民警缺乏一定的实战经验和技能训练, 查缉战术差, 知情观念弱。不少民警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 往往对事态情况估计不足, 警惕心不高, 当面对可能遭受的不法侵害时, 敏感性不强, 临场应对策略不足, 规避风险能力不高, 而在侵害行为发生时, 又不能采取有效措施来避免和降低侵害行为所造成的伤害, 加上一些规章制度的限制, 存在较大思想顾虑, 不能及时果断采取必要的强制手段, 处于被动挨打局面。

(四) 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 道德水准弱化

随着时代的发展, 广大群众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 但其中大部分还是比较模糊的甚至是不正确的认识, 同时法制观念又较为淡薄, 导致部分群众在维护自己个人切身利益时, 对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行为常常采取消极应付甚至恶意阻挠、暴力抗法等不计后果的手段。在发生抗法事件时, 个别群众还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 乘机起哄, 积极参与抗拒民警执法活动, 借此发泄不满情绪。

三、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对策

(一) 建立保障体系, 维护民警权益

公安机关应成立专门的警察权益保障机构。警察权益保护是一项必须长期开展的复杂工作, 因此必须组建一个全国性的自上而下的专门的警察权益保护部门。各级公 (下转第86页) (上接第99页) 安机关要挑选一些精通法律、政策性强的同志专司负责本地区的警察权益保护工作, 要对侵犯警察权益的事情及时介入, 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依据相关法律予以严肃处理。

(二)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设, 对暴力袭警行为严惩重罚

为保障民警执法权威, 应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大对民警执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增强其操作性。对警察的角色定位、编制体制、警务保障以及执法手段、方式、程序等最大可能地法律化、规范化, 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遭遇暴力袭警时, 公安民警要学会正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 加大对警械武器的使用力度和配备力度。对群体性暴力袭警案件, 公安机关应坚持快速反应、整体作战, 迅速调集优势警力, 坚决制服暴徒, 避免事态扩大。

(三) 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民警自身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确保警察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与基础。引导民警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 转变执法观念, 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 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要加强民警技战术训练, 定期组织技战术训练, 增强公安民警自身警惕意识, 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现场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和复杂情况下的应变能力。要完善装备建设, 加大对公安工作的资金投入, 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 为民警特别是一线民警配齐配全枪支警械和防护装备, 注重配齐必要的取证设备, 尽量提高取证率, 尽快配齐配全相关设备, 确实维护好民警的执法权益。

(四) 弘扬主旋律, 营造浓厚的舆论宣传氛围

我们的公安宣传工作较之民警所做出的牺牲, 显得有些弱化, 与媒体负面报道相比, 声音显得过于“微弱”。因此, 要争取党委政府对公安工作的支持, 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调、沟通、交流、合作, 为公安宣传工作服务。增加公安工作的透明度, 积极推行警务公开, 减少和消除社会公众的误解和偏见, 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和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正确引导新闻媒体把握宣传主旋律, 广泛宣传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先进事迹, 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 弘扬社会正气。

8.浅析公安基层民警体能现状 篇八

关键词:基层民警;体能现状;职业培养

在高强度的基层工作条件下,本已处于高负荷工作状态中的民警,由于体能不足,夜班坚持不住,案件处理不当,工作完成不佳的现象已屡见不鲜。笔者通过对A省B市C区D派出所基层民警的调查,得到民警体能的基本情况、自身认识、单位情况、社会效应等信息。从中进行筛选、分析,厘清公安基层民警对警察体能重要性的认识,剖析警察体能下降的原因,并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促使公安基層民警提升对警察体能的重视程度,改善当前基层民警整体体能不足的现状。

一、公安基层民警警察体能的含义

根据德国理论物理学家哈肯“协同学”的相关理论,警察体能属于“公安”协同系统的子系统,完善“警察体能”这个子系统,将更加有利于协同系统以自组织的方式,由粗糙向细致方向发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复杂度与精细度,形成宏观的有序结构。提升警察体能,有利于保障公安民警身心健康,提高公安民警综合素质,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促使公安工作平稳运行,保证公安队伍永葆活力,护卫党和国家繁荣昌盛、维护人民百姓安居乐业。

我们认为,警察体能指的是警察身体素质水平的总称,是指公安民警在对环境适应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综合能力,包括健康体能和竞技运动体能两个方面,包含六个要素——心血管耐力、肌肉强力与耐力、柔韧性、敏捷性、力量和平衡性,既包含了身体素质又包含了心理素质。

二、公安基层民警警察体能现状及问题

(一)进行体能训练的民警多但持之以恒的民警少

大多数民警平时都会进行体能训练。但是在进行体能训练的民警中,只有极少部分能够坚持每日锻炼。锻炼的方式多种多样,以跑步居多。大多数民警的锻炼时间在半小时至一小时之间。且大部分民警都是由于缺乏时间而放弃锻炼。

(二)明显感到体能大不如前,但认可体能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性

大多数民警曾经遇到过因为体能不足而没能很好的完成任务的情况。基层民警的体能下降更成趋势,左光敏、吴松的《影响警察体能训练工作开展的因素及对策分析》表明,除特警外,各警种体能均明显下降,不能达到《警标》要求。所有民警都肯定即便是在当今科技发达、交通便利的新形势下,警察体能对于公安工作是极其重要的。但大多数民警进行锻炼主要是出于兴趣爱好和身体健康考虑,只有极少部分是出于工作需要。

(三)单位领导重视程度不够且民警诉求未满

大多数民警都反映单位领导不会强调警察体能的重要性。单位很少组织警察体能方面的锻炼和统一的警察体能考核。单位领导的不重视以及缺少了强制手段的压力,导致民警对体能锻炼的懈怠。不少基层民警希望在未来的工作中既树立警察和蔼可亲与高大威武并重的形象,又获得高工资、高福利待遇。

(四)基层民警对警校生培养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从当前警务现状和自身情况出发,基层民警对警校生提出如下建议:①加强实战技能培训;②注重身心素质训练、到的训练、学习法律知识;③亲民爱民、吃苦耐劳思想的培养;④学习科学技术、理论知识;⑤加强社会适应性;⑥加强警察职业荣誉感教育;⑦加强公共关系知识培训。

三、公安基层民警警察体能问题的分析和建议

(一)缩短民警工作时间

通过调查,我们不难发现许多民警体能下降的直接原因是缺乏足够时间进行体能锻炼。正常人每天的工作时长是八小时,但是对于警察,尤其是基层民警来说,工作时间远远不止八小时。因为按照规定,基层派出所要保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警力,而普遍现状是派出所警力不足,难以周转,导致值班周期过短。并且由于组织结构不合理,值班规定24小时在岗,基层任务重、压力大,往往双休日甚至平日里还要加班备勤。根据左光敏、吴松的《影响警察体能训练工作开展的因素及对策分析》的调查结果,基层民警每周平均加班时间更是达到20小时之多。基层民警根本无暇休息,更不用说是锻炼体能。

想要根本解决这个问题,一是要进行体制改革,精简机构,警力下沉,充实基层,不要高高在上的“官”,而要勤勤恳恳的“兵”,打破权力壁垒,打通上升渠道;二是要规范公务员招录,明确招录信息,避免游手好闲人员通过不正当途径进入机关单位,尸位素餐,增加负担;三是要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徒劳返工,采用灵活有益的绩效考核,激励民警的工作动力,将基层民警从繁重的工作中解放出来。

(二)制定科学训练计划

要想取得体能锻炼的良好效果,光是有意愿远远不够。不仅是缺乏专业指导容易在锻炼中意外受伤而导致组织内耗、效果不佳,而且不同的体质、不同的性别、不同的年龄所能承受的运动强度截然不同,一味蛮干很有可能发生意外。还有,如果不深入了解当前公安工作现状、工作难点,不知道当前公安工作缺乏什么、急需什么,不能使训练设计与现在的公安工作环境大气候一致、与现今公安勤务工作需要一致,就无法赋予体能训练以现实意义,体能训练就成了毫无裨益的花拳绣腿。

针对这一情况,首先邀请体能训练专业人士向基层民警讲解体能知识和锻炼要点,减少时间,科学锻炼,减少受伤,遵循人体机能的训练适应规律,科学地给予适宜量度负荷;其次,学练一体化,定期邀约体能训练专业人士给民警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锻炼计划,男女有别,长幼有别,体质有别,综合考虑警种、性别、年龄、身体状况、地域以及经济场地等个体和环境的差异,针对不同的现实意义对症下药,逐步更正民警在锻炼过程中出现的误区;最后,根据客观变化酌情增减训练量,保持发展的动态的眼光,制定弹性的体能标准。

(三)提高领导重视程度

在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并不是基层民警不愿意锻炼,而是基层派出所领导对基层民警体能状况缺乏重视,秉持着“破案率”第一的观念,既不时常强调,也不组织统一的警察体能训练和考核。领导的重视程度,严重影响了民警对体能锻炼的投入程度。

想要根治这一问题,首先在思想层面,各单位领导应该提高对民警体能的重视,改变以往的“破案率”“发案率”“治安状况”第一的思想观念,通过开设讲座培训等形式,引导基层民警重视身心健康;其次在行动层面,各单位领导应该定期带头组织统一训练,深化体能意识;最后在评估层面,各单位领导应该适时组织民警体能考核,及时反馈成绩,建立良好的体能训练反馈机制,练考结合,逐渐培养基层民警整体的体能锻炼意识。同时,在单位领导的考核方面也应当适量权变,改变以刻板的硬性标准为考核指标的测评标准,赋予基层领导更多的科学管理的自主空间。

(四)提高民警福利待遇

据我们的了解,基层民警工作辛苦,薪水微薄,上升空间狭小,导致基层工作浮于表面,工作内容流于形式,工作進度停滞不前,既耽误了自身的休息时间,又滋生了日常的工作倦怠,不利于民警的身心健康,阻滞了锻炼计划的实施。

在政治上关心,在人格上尊重,在装备上保证,在待遇上改善,在舆论上支持,在医保上完善;既通过公平竞争拓宽上升渠道,又通过适当激励提高工作效率;既通过组织相应的活动放松身心,又通过相应机制完善保障,开辟锻炼时间,提高基层民警队伍整体的体能水平。

(五)加大硬件建设力度

不仅观念要转变,硬件条件也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基层民警缺乏锻炼是由于所内运动器材的匮乏、硬件设施的落后。所以体能训练除了以转变观念为重点之外,还要以建设专门的体能训练场馆为物质基础,采购相应的体能训练设备,布置特殊的体能训练环境,更能模拟实战环境,更能锤炼实际能力,更能提升民警自身素质。

即使是在科技高端、经济发达的今天,面对高强度的公安基层工作,民警自身的体能依然是极其重要的。而民警体能的提升,更多的仰赖于体能锻炼方式的科学和体能考核制度的完善,不能仅仅将体能锻炼和体能考核停留在入警考试阶段,更要将它贯穿于警察职业的全过程。

参考文献:

[1]张秀芬,王鲁娜.《关注社会热点 共建生态文明——首都大学生暑期社会调研报告集》[C].河北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戴建兵.《大学生社会调查指导手册》[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1年版

作者简介:

夷冰倩(1994~),女,汉族,江苏省扬州人,现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12级本科公安管理学专业二区队;

刘健楠(1992~),男,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人,现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12级本科公安管理学专业二区队;

庞迪(1994~),女,汉族,河北省沧州人,现就读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安管理学院,13级本科公安管理学专业二区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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