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2024-07-21

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共6篇)

1.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篇一

美国司法制度的特点

(美国

一、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十分注重和解。

从考察情况来看,在美国各州法院系统,真正进入庭审程序的案件不会超过5%。刑事案件的诉辩交易和民事案件的和解,避免了大量的案件进入严格的司法程序,纠纷因而得以及时调处,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得到大量节约,社会和谐状态得以维持。

(1)刑事案件主要通过诉辩交易解决。案件进入法院以后,原告(控诉检察官)、被告(犯罪被告人)双方总是会先进行“谈判”,力求达成一种“双赢”协议:被告人以认罪来换取获得更轻的判决,控方则以从轻发落已认罪的犯罪被告人,换取办案效率,并使自己承办的案件获得更多的有罪处理。而法官对这种“协议”原则上是予以认可的。这样,大量的刑事案件就不必进入复杂、繁冗、严密、严格、严肃的司法程序了。

(2)民事案件主要通过庭前和解。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往往是原、被告及双方律师进行沟通、谈判、妥协,达成和解,以使双方当事人尽快地从纠纷中摆脱出来。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法官一般予以认可。基于原、被告双方及双方律师对和解价值的认知和共同推进的意愿、积极的努力,95%以上的案件就不必进入繁复的庭审程序了。

二、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彰显司法的严肃性

在美国,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法官必须坚持严格的庭审程序。程序正义和程序的独立价值,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得到极其充分的彰显,无论是初审法院陪审团裁决案件还是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法官判决案件。

证人出庭作证,是美国司法制度中一个最重要的、最关键的制度。无论是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所有为我们授课教授的讲解,还是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庭审、咨询求解得到的答案,无一例外地表明:案件一旦进入庭审,就意味着证人出庭作证的不可避免。否则,原、被告双方如果缺失出庭证人,也意味着这种案件很难进入庭审程序。美国司法坚持的一个理念是:言词证据只是传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只有证人到庭宣誓、接受双方律师的“盘问”,陪审团和法官才能判定某一个案件事实的真伪。在刑事案件中警察出庭是最普遍的事情。民事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当事人提出的诉辩主张,展示的重要文书,都得有证人出庭作证。即使是技术鉴定,鉴定人也得作为证人出庭。在美国,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一项强制义务。倘若某人拒绝出庭作证,伯克利法学院教授和所考察法院法官给我们的答案是:法官可以直接下令拘捕羁押,或以“藐视法庭罪”处理。

三、坚持陪审团制度,彰显司法的公开与公信

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是从英国传承过来的,而且一直予以坚持。美国一些法学教授和法官也认为陪审团制度有程序繁琐、效率低等不少弊端,但目前没有更好的司法制度替代。

在美国,每个公民都有选择陪审团审判自己案件的权利,除非他放弃这个权利。

在联邦和各州的初审法院,刑事案件如果不能达成诉辩交易、民事案件不能达成和解,案件自然进入庭审。进入庭审后,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首先就是选择由陪审团还是由法官审理自己的案件。如果当事人选择了陪审团,法院就启动陪审团的遴选程序。刑事案件陪审团由12人组成,民事案件陪审团由6人或12人组成。刑事案件陪审团决定被告人有罪还是无罪,法官决定有罪被告人的量刑;民事案件中,陪审团不仅要判断是与非,还得对实体权利进行裁决,比如赔偿案件的赔偿数额也由陪审团决定。

在由陪审团参加的庭审中,法官只充当法律适用的解释者和指导者以及庭审程序的主持者、推进者、裁决者,对案件事实的决断、罪与非罪的判定、民事案件实体权利的裁决都由陪审团说了算。

当然,美国联邦和各州司法系统,陪审团一般只适用于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不适用陪审团制度。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开庭审案一般由3名或7名法官出庭,联邦最高法院则是9名大法官出庭审案。

四、“藐视法庭罪”的广泛适用,司法的权威得以维护

美国法律中的藐视法庭罪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迟延提交证据或者拒不提交证据;负有出庭作证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负有协助法庭执行义务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拒不交纳法庭罚款;在法庭上辱骂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对法官进行言语攻击和无理纠缠;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扰乱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藐视法庭罪,其惩罚范围极其宽泛:凡不服从或不尊重法庭或法官、可能影响司法运作之言行,皆可入罪。藐视法庭,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可以被判罚款或监禁。

在美国,蔑视法庭罪,部分是渊源于判例法,部分依据英国1981年《蔑视法庭法案》。

五、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民的一种基本理念 美国法治化程度很高,公民遵守法律、尊崇司法裁判已成为全社会的基本理念和传统。纠纷一旦经陪审团或法官裁决,就必须予以尊崇。故很多民事案件,经法官裁决后,当事人一般就会自动履行。不是因为这个判决是否完全符合客观事实,而是因为这个案件已经法官裁决了,就得执行而不去争论了。在美国人看来,某人如果法院的裁判都可以不执行,那这人就毫无诚信可言了。其诚信纪录中这个严重的污点足以给他今后的生活带来致命的影响。

伯克利法学院威廉教授(WilliamFernholz)在讲课中谈到布什与戈尔选举案。由于计票问题,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应启动人工计票程序。布什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9名大法官以5:4的比例裁判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违宪,叫停了佛罗里达州的人工计票,戈尔败下阵来,布什继续连任总统。威廉教授说:“当时我很不开心,很不高兴,因为我投了戈尔的票。全美有一半以上的人不开心,不高兴。但是我们遵守了大法官的裁决。虽然我们都认为那5个大法官是错的,但美国人还是遵守了,这样,法律的有效性、司法的公信得到了遵守和保证。”

六、资深法官热爱法学教育,理论与法律实务实现完美结合

美国是一个十分崇尚实用主义的国家。法学教育更是如此。美国著名大法官、法学教育家霍姆斯有过“法律的生命从来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经典名言。故法学院聘请资深法官兼任教授已成为一种传统。美国法官制度实行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规定法官不得兼职。包括不得兼任行政官员、议员和其他营利性职务。但有一个例外,可以兼任教学职务。

我们这次在加州大学伯克利法学院培训,为我们授课的教授大多都是现任法官或曾任法官。著书立说、教书传道是美国法官的看家本领。无论是威廉教授还是罗伯特教授,无论是埃莉诺教授还是布来瑞尔教授,他们都是曾任法官或现任法官。尤其是在结业典礼上为我们24名学员一一签名赠送自己新著《怎样解决民事纠纷》的布来瑞尔教授,他就是美国联邦法院的资深法官。

与此相适应的是,在美国,大学本科都没有法律专业,而把法律专业设立在研究生阶段。隐含的理念是,本科生尚不具备更多的社会知识和经验,难以驾驭法律这门更需要社会经验累积和对社会对人生对纠纷有更多体验与感悟的学科。

七、宽松的公民旁听制度和严格的安检措施

到旁听席坐满为止。但美国坚持极为严格的安保检查制度。尤其是“9.11”事件以后,进入法院和其他机关的安全检查就更为严格了,几乎与机场安检无异,或者更甚。

我们到加州阿拉米达县高级法院旁听陪审团审案,无论是谁进入法院都必须解下皮带、脱鞋赤脚经过安检门,一切行李、手包等都必须通过X光机检查。在加州第一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旁听,安检就更为严格了,要经过2—3道安全检查措施。进入法庭旁听,行李和手包虽然经过了X光机的检查,但也不得带入法庭,只能集中存放。进入法庭只允许随身携带纸和笔。联邦最高法院还不允许旁听者穿外套(西装除外)进入法庭。

美国的政党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同民主共和体相联系,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

一、美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点

1、司法机关的权威性。美国司法机关由各级各种法院组成,在美国社会具有极大权威。这首先是因为美国联邦宪法明确将法律解释权授予美国司法机关,这种法律解释权专属于司法机关,不能为立法和行政机关所分享。这就保证了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三权之一的崇高地位。在我国,司法机关享有的司法解释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解释、立法机关的立法解释权相比相形见绌,而且我们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立法解释在效力上高于司法解释,这就使得立法机关在拥有立法权的同时又拥有一种位阶更高的法律解释权,因此,司法机关从地位上来看,处于从属于立法机关的地位,无法在社会上建立为了履行其职权应有的权威。其次,自马歇尔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建立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以来,司法机关在美国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地位进一步提高。2000年的大选纠纷表明:美国司法机关已经成为美国社会事实上的最终权威。

2、司法机关的独立性。美国司法机关的独立表现在法院的独立与法官的独立两个方面。美国法院的独立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他也受到来自立法和行政两方面的制约,但这种制约并未影响美国法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按照美国宪法,法院在人事和财政上均受制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为什么美国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对司法机关的这种制约不会导致立法和行政对司法机关的粗暴干涉呢?我想这与美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约司法机关的方式有关。无论是美国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都无法单独制约美国司法机关。美国立法机关掌握法院的经费来源,但预算方案的制定及经费的使用却基本上是由行政和司法机关决定。美国法官虽然由行政机关提名,但必须经参议院同意才能通过。这种复杂的权力制衡保证了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的自主性。美国法官的独立性主要通过法官职业的高额报酬和终身制得以实现。美国法官一旦当选,除非受到弹劾,任职都有保证,而且收入很高,这就使得美国法官拥有很好的抵御腐败和来自于各种势力干涉的能力。与之相比,中国法官的独立性非常脆弱,法官们不得不为自己的饭碗和生活考虑,接受来自各种势力的不正当干预。当然,美国的法官终身制也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法官老态龙钟,眼不能看,耳不能听却身居高位,手握生杀大权,实在是有点荒唐。我看这点上倒是中国的法官退休制度值得美国人借鉴。不过,现行退休制度的退休年限早了点。毕竟,法律知识需要经验与时间的积累,一般年纪越大,经验越丰富,处理复杂案件能力越强。所以,只要健康允许,还是应该让老年法官继续干下去。

3、司法体制的双重性。美国是个联邦制国家,其法院系统由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平行的法院系统组成。两个法院系统之间不存在严格的上下级关系,虽然理论上所有州法院的案件都可以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此外,在各级综合法院之外,美国还有各种专门法院,比较有特色的是家庭法院和青少年法院、国际贸易法院。从电影《刮痧》我们可以看到,青少年法院在解决家庭和青少年问题时并不非常适当,受到了人们的质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运作是比较成功的,值得我们学习。近年来,为了因应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中国法院在内部设立了各种专门法庭,比如知识产权法庭,反倾销法庭等,这不失为一个折中办法,但由于司法独立问题没有解决,中国法院的声誉并不乐观。外国商人往往不愿意选择中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美国联邦宪法的特点

-----其首创精神和妥协精神 ① 首创成文宪法。

② 首创总统共和制政体。

③ 首创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④ 首创三权分立制度。⑤ 保留了奴隶制。美国选举制度的特点

① 选举时间长,程序繁琐。

② 美国选举成为两党垄断的游戏。

③ 金权政治,合法贿赂

美国是总统制国家,美国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竞选获胜的政党为执政党,失败者为反对党。美国国会议员虽然也是有选举产生,但两大政党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地位无关。在美国,一个政党只要在总统竞选中获胜,即使它在国会选举中失败,也不会影响它的执政地位。(2)政党组织松散,没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3)两党制比较稳定。在美国历史上,常常出现第三党运动,但从未获得成功。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一直比较稳定。的政党制度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同民主共和体相联系,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美国是总统制国家,美国政党的主要活动是进行总统竞选。竞选获胜的政党为执政党,失败者为反对党。美国国会议员虽然也是有选举产生,但两大政党在议会中席位的多少与执政地位无关。在美国,一个政党只要在总统竞选中获胜,即使它在国会选举中失败,也不会影响它的执政地位。(2)政党组织松散,没有严密的组织和纪律。(3)两党制比较稳定。在美国历史上,常常出现第三党运动,但从未获得成功。两大政党轮流执政的格局一直比较稳定。

2.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篇二

关键词:司法精英化民主制度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由于对司法民主话的错误理解, 把群众路线大力贯彻到了司法实践。在上述司法服务, 我们的国家一直奉行的“重政治业务, 轻法律业务”的标准, 更重要的是什么教学没有任何一个法官的法律背景的普通百姓的选择。司法实践和走上道路平民。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 我们开始在司法活动中要注意的重点, 应采取相结合的职业, 正规化的道路。然而, 在西方国家一直十分重视法律界和职业道德的专业素质, 其司法人员被塑造成一个高度专业和精英集群结合体。就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而言, 这种发展态势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活动是专业化与职业化相结合的活动, 法官是少数派的精英, 法官一般是成功的律师并且享有良好的社会威望。在社会大众的眼中, 法官是“有修养的伟人, 甚至具有慈父般的威严”, 其社会地位相当的高。这种现象的形成, 与西方重视司法精英化是密不可分的。这主要以下几点原因:

一、法律是专业性很强的艺术

法律在宏观上来讲是关于正义与非正义的艺术。在1612年时, 英国国王詹姆斯企图干预最高法院的司法判决,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爱德华·柯克坚决斗争和抵制。柯克说:“微臣认为陛下对英王国的法律并了解, 而这些法律的适用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权、财产等的案件并不是由天赋的理性来提供判决的, 而是通过人的理性得以实施”。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描述的专业法律:“法律是许多大厅, 房间, 凹角, 建筑物的角落, 在同一时间, 要使用探照灯照亮每个房间, 凹角和角落里, 它是极其困难的, 尤其是当技术知识和经验是受认知局限, 照明系统, 不适当的, 或者至少不全, 情况更是复杂”。

二、司法审判权本身就是专业性很高的活动

司法权是一个中立的力量来解决争端。审理此案的法官、控方和辩方或控方和辩方开始陈述的基础上, 根据法官的知识和经验来判断。如果没有渊博的学识和对法律的理解、丰富的司法经验、认真细致的逻辑推理能力和冷静的判断是不可能的。

三、法律是捍卫社会正义的最后一行

在社会主义的民主社会, 公民有选择自己前途与命运的权利和救济自己的权利处置公共权力。英国哲学家培根司法裁判这样的描述:“一个不公正的判决肆虐比多次不公正的举动还要可怕, 因为这些不满的举动如同脏水, 不公正的法官把水的环境破坏了”。可以看出, 上述司法腐败, 即使是当地的腐败, 司法服务具有不可估量的污染来源。如果不能及时和有效的纠正司法过程中的腐败, 就足以动摇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毫不夸张说:没有一种什么行为比法官的偏袒, 更严重的。根据法治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人们自然有理由要问法官都必须高度精英和专业, 也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渊博的人, 在社会中享有崇高声誉的人。

以上三点只不过是司法精英化道路的几个必要的理由, 其中难免会忽略一些其他因素, 我们不难得出一个结论:司法精英化是我国司法活动发展的大的方向。我们可以大胆的预测或者做一些勾勒: (1) 司法精英化是一个不可阻挡的趋势。新中国成立初期, 这也导致了司法队伍的成立奠定了平民的情况, 这在很长一段时间的状态, 被视为是理所当然的接受现状。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 人们开始扩大反映这一情况, 司法事业的专业建设, 使各级司法系统得到的肯定和重视。应基于对司法活动的运作原则, 司法职业和试图建立一个高层次精英群体的司法事业的理论基础, 深刻把握。不能被忽略, 但也为司法运行的特殊规律, 建立司法人员一套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和相关的其他相关系统, 并最终促进司法人员参加精英道路。 (2) 司法人员的专业精英的基本目标可以实现, 我国应建立类似英美流行的陪审团制度。现阶段我国司法事业的程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太多的理性, 不应该被保留。理由是:第一陪审团模型更符合由陪审团审判的法律运作。之间的陪审团成员和专业法官的陪审团在这种模式下, 有一个明确的责任分工, 法官集中在法律程序问题, 重点对陪审团的事实, 争议的陪审团把重点放在他们可以做的更好的东西, 尽可能地避免参数陪审员在审判制度“陪而不审判”现象。其次, 陪审团模式和对抗式审判有着密切的联系。最后, 在司法方面的改革过程中, 我国的审判已逐步转向从传统的纠问式的对抗性现在。最后, 陪审团模式, 以更好地体现司法民主。陪审团的民主功能, 英国著名法学家丹宁勋爵曾经称赞:“每一个陪审团是一个小议会, 陪审团的意见是议会的意见, 陪审团审判只是一种工具, 是宪法的车轮, 它是像光照耀着自由的存在”。

参考文献

[1]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译.知识出版社, 1985版37页.

[2]《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 廖湘文, 高雪原译.法律出版社, 2005版52页.

[3]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198页.

[4]培根.《论司法》.水天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3版193页.

[5]贺卫方.《司法的制度与理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版9页.

[6]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 2001版303页.

[7]陈端洪.《司法与民主:中国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 载中外法学, 1998第四期41页.

[8]许德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 载人民日报, 1951年9月5日.

3.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篇三

匡梓精、旷聪云

引言:2011年6月,海峡两岸警方与柬埔寨、印尼等国警方开展统一收网行动,成功摧毁了一个特大跨境、跨国电信诈骗犯罪集团,一举抓获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598名(其中大陆居民186名、台湾居民410名、柬埔寨居民1名、越南居民1名),捣毁诈骗窝点106处,缴获银行卡、电脑、手机等一大批作案工具1。该案的告破警示了我们目前的高科技诈骗犯罪处于猖獗状态,严重的干扰了社会的经济秩序。笔者注意到,该诈骗犯罪集团在作案中虽然使用了众多的欺诈手段,但是其犯罪的最终实现都是通过使用信用卡。因为犯罪分子与被害人之间是没有直接接触的,犯罪分子往往是通过各种方法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进而使用高科技手段取走被害人的钱或者欺骗被害人自己将钱汇往其指定的信用卡账号。因此,这种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的行为应该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

需要指出的是,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并不等于就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而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相比其他犯罪差别较大,比如,在湖南省,盗窃10万元依法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信用卡诈骗10万元,只能在10年以下量刑,一般而言只能判到5至6年。事实上,司法实践中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经常和其他犯罪纠结在一起,很难去区分,因此,正确区分信用卡诈骗犯罪和其他犯罪对于实践和理 1 参见网易,《公安部成功破获跨境电信诈骗集团抓捕598人》,网址http://news.163.com/11/0611/23/76A9RLBL00014JB5.html,于2011年7月11日访问。

论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2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既损害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也损害银行以及信用卡的有关关系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但是从我国刑法将该罪划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这一章来看,该罪侵犯的主要客体还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该条并且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颁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冒用他人信用卡及恶意透支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该解释规定: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2 张军,《刑法分则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版,第610页。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两院的解释还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其中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8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由故意构成,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却无诈骗故意,即使违反有关信用卡管理规定获取了财物,也不能以犯罪论处。如不知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善意透支,误用他人信用卡等,均不能作犯罪论处。需要注意的是,此罪的主观故意是一种诈骗,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的犯罪故意而使用信用卡来最终实现其犯罪目的,在实践中是不能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笔者将在后面进行论述。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困惑

案例一:2010年8月26日,被告人朱某应被害人曾某的要求,以其朋友王某的身份证为曾某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开设了一张银

联储蓄卡,在办理手续时,朱某偷偷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开通了该卡的手机银行业务。同年9月8日晚,朱某与被告人何某、胡某在一起玩时,朱某查看到曾某的储蓄卡内有10余万元钱,遂向胡某和何某提出,此款系他朋友的,一起从卡上转点钱用,何某、胡某表示同意。次日凌晨,朱某通过手机银行从曾某卡上转出106000元至胡某的卡内,当日,三人从胡某卡内取出二万元,朱某、何某各拿一万元,次日,胡某独自从卡内取出了一万五千元,并刷卡消费了一千元。同月11日,公安机关将朱某、何某抓获,胡某则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以盗窃罪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犯罪进行判处。

对于该案的处理有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犯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犯罪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该定盗窃犯罪,理由是该案的犯罪分子主观上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故意,其只是使用了信用卡进行实现其犯罪目的,因此,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案例

二、2000年一月某一晚九时许,日光大厦保安人员胡某正在值班,是时某业主拣拾到工商银行银联卡一枚,并将其交付给胡某。胡某得卡后,遂生歹意,于次日私自前往银行,猜套出密码,并取走

并款项两万九千余元人民币。后案发,后公安局以盗窃罪将其逮捕,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起诉,辩护人以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为其辩护,法院最后以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判处。

关于该案的处理出现了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盗窃罪,理由是胡某采取猜套密码的方式秘密窃取被害人的钱财,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该以盗窃罪进行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定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胡某在作案过程中利用其当保安的职务便利,获取了非法利益,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理由是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案例

三、2006年3月,被告人王某在崇义县刘某的电站工作期间,先后收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中心邮寄给该电站负责人刘某的两封信,私自将信件拆开,发现并获取了信件中的信用卡和相关资料及密码,之后将信件和信用卡等物藏于家中。而后,被告人王某冒用刘某之名与中国银行银行卡中心电话联系了解信用卡的使用情况,并将信用卡激活。随后,王某冒用刘某信用卡支取现金。自2006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先后冒用刘某信用卡支取现金、刷卡消费,共支取和花费信用卡资金计人民币38634.20元。

对被告人王某构成何罪,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代刘某签收后取得信件的行为并不构成对信封内的信用卡和密码的完全占有,因为信件作为封缄物,其内容物的占有应视为原所有者,被告人王某对信件中 的信用卡和密码只能构成辅助占有,因此,被告人王某私自开拆信件秘密取得信用卡及密码的行为违反了财物占有人的意志,侵犯了刘某对信用卡等的占有,应认定为盗窃行为,其后被告人王某冒用刘某的名义,通过支取现金和刷卡消费的形式使用信用卡,非法取得较大数额的财物,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因此被告人王某构成盗窃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认为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代刘某签收后已经合法取得信件的占有,因而其取得信用卡和密码的行为为非法侵占,被告人王某在非法侵占取得刘某的信用卡以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刘某的名义,以支取现金和刷卡消费的形式,骗取了较大数额的财物,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从上述的几个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认定是比较复杂的。虽然说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规定是比较系统和全面的,但是由于信用卡诈骗犯罪容易与盗窃等相关犯罪纠结在一起,造成了在实践中不好把握。

三、司法实践中如何准确把握信用卡诈骗犯罪

笔者认为,在一个案件中,要定信用卡诈骗犯罪还是其他犯罪,最根本的是把握两点:

1、行为人主观上是什么犯罪故意?也就是说,要注意区分行为人究竟是基于单纯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故意还是基于其他的犯罪故意,信用卡诈骗行为是否只是实现其其他犯罪故意的手段。如果信用卡诈骗行为只是实现其他犯罪的一种手段,就要视具体

情况来定罪。从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可以印证笔者的观点。如刑法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为盗窃罪,司法解释规定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为信用卡诈骗罪。为什么会这样规定?因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因为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是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因此,应该定盗窃罪。而拾得信用卡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行为人却拿着信用卡去冒用,冒用的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该定信用卡诈骗罪。

2、注意按照刑法理论中有关牵连犯、吸收犯等理论来进行处理。笔者在此通过对前述案例的分析来说明如何准确认定信用卡诈骗犯罪。

关于案例一的处理似乎第一种意见很有道理,因为三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两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该案的被告人朱某在替被害人曾某办理信用卡时就偷偷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开通了该卡的手机银行业务,说明朱某在此时就已经具有了窃取他人钱财的故意,朱某后面伙同他人转走被害人钱财是这个犯罪故意的延续,因此,朱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走被害人钱财只是实现其最初犯意的手段。而两院司法解释规定的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情形并不属于该案例的情形。现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所谓的钓鱼网站,一旦有人上钩,该网站经营者即可窃取到被害人的信用卡资料,然后迅速通过网络将被害人的钱转走;还有现在较为猖獗的电话诈骗,犯罪分子一般是多人,一些人冒充银行职员,一些人冒充警察之类的,谎称有人在拿被害人的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为了确保被害人 的钱财安全,要求被害人在电话中输入信用卡账号、密码等相关信息,从而获取被害人的信用卡资料并转移走被害人钱财。这些情形就是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比较典型的情形。

关于案例二,笔者认为被告人胡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理由是:第一,被告人胡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胡某取得信用卡的行为并不是秘密窃取,而是基于他人的委托,胡某后来获得钱财在主观上并不是秘密窃取的故意,而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故意。因此,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二,被告人胡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胡某侵吞的并非是其所在单位的钱财,虽然说胡某的行为跟他的职务有一定的关系,但是他并不是利用职务侵吞单位财产。因此,胡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第三,被告人胡某趁保管他人信用卡之便,冒用他人信用卡,符合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三中的被告人王某实际上构成了两罪,即侵犯通信自由罪和信用卡诈骗犯罪。王某的行为并不能按照盗窃罪处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案中,王某并没有从信件中直接窃取到财物,而是在随后另外的犯罪行为中获取了财物,因此,王某的行为不符合该批复第二条的规定,不能按照盗窃罪处理。而根据该批复第三条规定,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

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在该案中,王某的行为虽然跟第三条规定极为类似,但是我国刑法是禁止类推的,笔者认为对于王某只能是按照牵连犯的规定从一重罪处理,以信用卡诈骗犯罪判处是合适的。

四、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防控措施

信用卡诈骗犯罪是一种较为新型的犯罪,该类犯罪的犯罪分子一般属于高智商,并且团伙作案多,涉案金额比较大,因此,社会危害性较大。因此,对该类犯罪进行重点防治是极为必要的。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的措施:

1、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从我国目前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并不是太重,笔者在前面也提过,相比于盗窃等犯罪,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量刑幅度算轻的,但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危害性并不小,希望这个能引起立法者的注意。就目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高发状态来看,要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起到良好的一般预防的作用。

2、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政府要通过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加大对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的宣传力度,使人们及时了解到犯罪分子通常的诈骗手段,从而提高警惕,不再受骗。并且要提醒民众注意保护自己的信用卡信息资料,不要让这些信息轻易外传。

4.美国人对成功的定义的看法 篇四

仍有27%的美国人认为拥有更多财富是人生成功的标志。当然在人生成功的22个标志中,“有很多钱”被民众列为第20位,这反映出“有钱能使鬼推磨”这类的观念并未深入美国人之心,拜金主义也不是社会的潮流。人的一生有追求、也会有挫折,有梦想也会遇到噩梦,这也许就是人生。因此,94%的美国人认为,敞开心扉坦然接受改变对成功的人生至关重要。

那么美国如何定义人生是否成功呢?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次来看,一是如何定义自己的成功,二是如何看待他人是否成功。在定义自己是否成功上,85%的美国人给出的答案是健康,人活一生,什么叫成功,如果钱有了身板没了,钱还有何用。所以中国人常说,钱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那个赫赫有名的中国防火墙之父辞去校长之职时真的说出了一句真理,健康最重要啊。

美国人还把和谐的夫妻伴侣关系视为人生成功的重要标志,人活着的有个家,男的需要个老婆,女的得有个丈夫。据说中国到XX年的光棍人数会达到3000万,这比整个宝岛台湾的总人口还多。人活一辈子只是个光棍,这绝对不能算作是成功。但即使有老婆、老公的人也不见得就是成功的人生。要想成功,夫妻关系要和谐,要白头偕老其乐融融。雷振富家庭没和谐好,在外面“错找了个女人”,结果把自己送进“篱笆墙”里了。

作为成功的人生,还有一点是人们常忽略的,但美国人却把它当个宝,这就是能够有效理财。理财这玩意说着简单但做起来难,中国人讲会过日子其实就是在说理财。平民百姓收入不高,但如何让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还真有点学问。能在有限的收入条件下,能把日子操持的有条有理、最后做到不差钱,应当算是成功的人。

能够平衡生活与工作的关系也被美国人看作是成功的标志,这一点实际上是打工族最烦恼的。在工作的年龄很多人等于把自己的身心都交给了工作,而家庭生活往往成为牺牲品。能够做到平衡两者关系的人不见得很多,能做的者那就是要有点本事。美国人定义成功的要素有22点,这里只介绍以上几点。

那么在美国人眼里,别人成功的标志是什么呢?挺简单也挺切合实际,那就是看这个人的人生是否快乐,如果这个人的人生犹如悲惨世界,肯定不会被人们视为成功。快乐的人生说起来好像挺容易做到,即使是穷人不是还有穷欢乐吗。但真正做到有一个快乐的人生其实蛮难的,人一辈子要操心、要拼命工作,即使是有钱人,金钱也未必能保证就一定会有个快乐的人生。

美国人看待他人是否成功的第二个标志是家庭生活是否美满,这点蛮有道理的。人要有家庭,夫妻吵架拌嘴是常事,夫妻离心离德也不稀奇,同床异梦的家庭生活是人生失败的一个标志。家庭生活也包括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和万事兴就是讲的这个理。中国把子女常回家看看父母列为法律要老百姓执行,如果没有那个心,回了家又有何用。

生活经历也是美国看待他人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志,名人、有钱人在很多美国人眼里并不见得是成功的典型,反而是那些有着与众不同人生经历的人更容易成为美国人眼中的成功人士。当然也有一部分美国人把他人能够挣更多的钱看成是成功的标志,的确在现在的社会,金钱可以让人们生活的更好,也可以让人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而且能够有高收入,也是一个人知识和能力的表现。

根据以上的定义,有多少美国人认为自己成功呢?60%参与调查的美国人认为自己已经是成功人士,在余下的人群中有83%的人称自己正在走向成功之路。看起来,在美国做个成功人士还不是件很难的得事,这里的关键是你怎么看何为成功,而更关键点则是,这种成功标准能够被社会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一种社会价值。

美国人如何定义自己的成功

那么美国人如何定义人生是否成功呢?这个问题需要分两个层次来看,一是如何定义自己的成功,二是如何看待他人是否成功。在定义自己是否成功上,85%的美国人给出的答案是健康,有道理没?如果按照伟大理想来衡量,美国人这是目光短浅,为什么不想着全天下还有多少劳苦大众在吃苦受难,连点解放全人类的想法都没有,纯粹是“井底之蛙”。但人活一生,什么叫成功,如果钱有了身板没了,钱还有何用。所以中国人常说,钱是生不带来、死不带去。有中国网络防火墙之父之称的方滨兴先生,够成功了吧,全中国只要上网的人几乎没有不知道他的。而他辞去校长之职还成了网络上的热门话题。但这位方先生有句话最中肯——健康最重要啊。

美国人还把和谐的夫妻伴侣关系视为人生成功的重要标志。人活着得有个家,男的需要个老婆,女的得有个丈夫。据说中国到XX年的光棍人数会达到3000万。人活一辈子只是个光棍,这绝对不能算作是成功。但即使有老婆、老公的人也不见得就是成功的人生。要想成功,夫妻关系要和谐,要白头偕老其乐融融,但真正做到这样的家庭又有多少呢?可以说,和谐的夫妻关系是人生成功的一大标志一点都不夸大。

作为成功的人生,还有一点是人们常忽略的,但美国人却把它当个宝,这就是能够有效理财。理财这玩意说着简单但做起来难,中国人讲会过日子其实就是在说理财。平民百姓收入不高,但如何让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还真得有点学问。能在有限的收入条件下,能把日子操持得有条有理、最后做到不差钱,应当算是成功的人。

能够平衡生活与工作的关系也被美国人看作是成功的标志,这一点实际上是打工族最烦恼的。在工作的年龄很多人等于把自己的身心都交给了工作,而家庭生活往往成为牺牲品。能够做到平衡两者关系的人不见得很多,能做到工作家庭都不耽误那就得有点本事。还有一点,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和有时间做些自己有兴趣和爱好的事也被美国人看作是成功的标志。

美国人如何看待他人的成功

在如何看待成功的人生时,美国人看自己是否成功与别人是否成功的标准不一样。这不能说是孩子自己的好,老婆别人的棒,但这种看待成功上的差异也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大部分美国人将身体健康看成是自己人生成功的一个主要标志,但在看别人是否成功上身体健康排不到第一位,这就叫身板是自己的,所以自己才Care。那么在美国人眼里,别人成功的标志是什么呢? 挺简单也挺切合实际,那就是看一个人的人生是否快乐,如果一个人的人生犹如悲惨世界,肯定不会被人们视为成功。快乐的人生说起来好像挺容易做到,即使是穷人不是还有穷欢乐吗?但真正做到有一个快乐的人生其实蛮难的,人一辈子要操心、要拼命工作,即使是有钱人,金钱也未必能保证你一定会有个快乐的人生。

美国人看待他人是否成功的第二个标志是家庭生活是否美满,这点蛮有道理的。人要有家庭,夫妻吵架拌嘴是常事,夫妻离心离德也不稀罕,同床异梦的家庭生活是人生失败的一个标志。家庭生活也包括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家和万事兴就是讲的这个理。中国把子女常回家看看列为法律要老百姓执行,如果没有那个心,回了家又有何用。

生活经历也是美国看待他人是否成功的一个标志。名人、有钱人在很多美国人眼里并不见得是成功的典型,反而是那些有着与众不同人生经历的人更容易成为美国人眼中的成功人士。有的单亲妈妈含辛茹苦,将孩子拉扯大,让孩子接受良好的教育,有个好的前途,这样的女性虽然没有大富大贵,也可能一生都在艰难地挣扎,但美国人还是会视这位女性为成功人士,因为她付出的代价有了值得人们尊敬的回报。当然也有一部分美国人把他人能够挣更多的钱看成是成功的标志。的确在现在的社会,金钱可以让人们生活得更好,也可以让人生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而且能够有高收入,也是一个人知识和能力的表现。

多数美国人认为自己人生很成功

根据以上的定义,有多少美国人认为自己成功呢?60%参与调查的美国人认为自己已经是成功人士,在余下的人群中有83%的人称自己正在走向成功之路。看起来,在美国做个成功人士还不是件很难的事,这里的关键是你怎么看待“成功”,而更关键的则是这种成功标准能够被社会多数人所接受,并成为一种社会价值。

在生活上,美国家庭更多地强调享受生活,当然这种享受不是纸醉金迷、让生活变得奢靡。除了工作、吃饱穿暖外,美国人家庭生活计划中排在第一位想做的事是旅游。美国人酷爱旅游主要是为了调剂生活与工作上的压力,一年彻彻底底地放松十天半月,身心得到调整,对生活的看法也会发生正面的影响。生孩子是美国家庭计划中的第二大要务,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细胞,没有孩子的家似乎有些不完整。美国人生孩子的目的不是为了传宗接代,而是要享受抚育孩子过程中所带来的快乐,这就叫家庭生活。

美国人还把追求自己的爱好和职业当作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人们为了生活,很多时间是花在从事自己并不喜欢的工作上,为了生存人们又不得不为此付出代价。所以人的一生能做自己喜欢做的事还真不容易,到了退休的年龄事件有了,但兴趣可能也减弱了。做义工、为社区服务已成为美国人的一个特色。从孩童时期这种观念就被传输,这也许是美国人在精神世界中的一种感恩和回馈。怀有爱心自然会让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和色彩斑斓,让人生变得更有意义。

自己动手,丰衣足食。曾是一个响亮的口号。现代社会为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可谓饭来张口、水来伸手。美国人在生活中比较推崇的是用自己的双手去做事,清理房间、整理院子、住宅的修修补补,能自己做的就不花钱请人来做。劳动创造了人,在家庭生活中的这种劳动也会让人创造一个舒适的家庭生活环境。在美国人家庭生活中,成为富人在家庭要务上排在第八位,还不如成为一个烹调高手的地位高。看起来,人生有很多追求,成为富有之人也是追求之一,但在美国人心目中,这种追求并不是最高和唯一的追求。

美国人如何看财富与成功

那么什么是成功的人生,什么样的人又是成功人士呢?像科技界的比尔•盖茨,乔布斯,商界的巴菲特以及娱乐、体育界的大腕,无疑会被人们视为是成功者。但对于普通民众,如果用比尔•盖茨那样的标准来衡量是否成功似乎有些太苛刻,也不现实。在某种观念中,一个人的成功似乎与财富分不开的。很多国人到美国看到华人最常说的一句话是,你是个成功人士。为什么这么说?因为你能住300平方米、价值百万美元的房子,因为你开的车是奔驰、宝马等豪华车,因为你有好的工作,年薪至少在10万美元以上。这也许是很多国人看待一个人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志。但在美国人眼里,成功并不是与拥有众多财富密不可分。在1980年代,多数美国人把拥有更多财富看成人生成功的一个主要标志。而在一项最新的调查中,对于美国人来说,财富不再是成功的最重要组成部分。调查中22个成功人生的潜在组成因素中,“有很多钱”仅排名在第20位。

美国人把人生道路分成四个类型,每一种类型都会反映出人们的不同选择。第一种类型是人生有明确的目标,但会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调整方向,也就是能屈能伸。第二种类型是人生没有明确的目标,走一步是一步,人生随着感觉走,就像河流中漂泊的船漂到哪是哪。第三种类型是人生目标明确,但不论外部环境如何改变,仍会固守信念,有点一条道走到底的味道。第四种类型是摇摆型,随时调整自己的人身目标,不断地投资加码力求改变。

更多的调查表明,今日的美国人更看重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丰富多彩的生活以及健康的人生比拥有更多财富更能表明人生是否成功。美国人对成功人生观念为何发生这样大的转变,研究表明经济危机给民众生活造成了巨大冲击,很多人的生活发生变化,而如何适应这种变化也是对人们生活的一种考验。因此,94%的美国人认为,敞开心扉坦然接受改变对成功的人生至关重要。美国人讲究务实,人生的成功有追求、也会有挫折,有梦想但也会遇到噩梦,这也许就是人生。

成功的人生内涵非常丰富

成功的人生或者成为成功人士很难用一个简单的标准来衡量,用拥有财富多少作为标准最直接也最简单,但多数美国人现在却抛弃了这条标准。在众多成功人生的潜在组成因素中,85%的美国人认为能有时间做一些重要的事才叫作成功。至于什么是重要的事呢?那就是因人而异了,有的人想当总统,那就一辈子奋斗吧。希拉里最典型,最想当总统,现在也没放弃,那就看结果如何。85%的美国人认为有一个美满幸福的婚姻和家庭,那就是有了成功的人生。这一点很实际,家庭或婚姻幸福不幸福这可是大事,忙了一辈子最后家庭没搞明白,人生再成功也是带有遗憾的成功。

人的一生总在忙忙碌碌,到了晚年不少人却糊涂了,不知道这一辈子到底忙了些啥,为啥而忙。找份工作、找个老婆或是老公,生个儿子或是女儿,接下来养孩子,把孩子拉扯大了,又要为孙辈服务,这一生一眨眼就没了。你说这一生成功不?没人知道。所以美国人想明白了,什么叫人生,天天打工上班养家糊口是人生,但这却不是成功的人生。要想成为成功之人,就必须工作和家庭维持一个平衡。81%的美国人认为走向成功之路一定得在工作和个人家庭生活上维持一个平衡,该工作时工作,该享受家庭之乐就得享受。不久前,美国第一夫人米歇尔就来上这么一个简单的理由,说是要照顾女儿,然后就把到洛杉矶与中国第一夫人会面的事给推了。这里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不知道,但米歇尔打出家庭牌,别人还真不好说什么。

5.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篇五

(三)》的有关看法的调查报告

一、导言

婚姻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有一段幸福完美的婚姻生活,与自己的伴侣携手生活,相伴到老。但实际上并不是每一段婚姻都能有一个完美的结局。有的夫妻在结婚之后,双方开始出现矛盾,甚至有的矛盾无法化解,最后到了离婚的地步。结婚离婚涉及到千家万户、千百万人的切身利益,离婚时最难以分割的是财产。《婚姻法》是对夫妻双方的法律保护的重要法律。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即:《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作为一名大学生,我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有着自己的看法,但同时我想知道别的同学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不同看法。就此,我对我周围的一些同学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看法做了简单的调查。

调查的对象:部分大学生(主要以我周围的一些同学为调查样本)

调查的时间:7月20号到8月20号,为期一个月

调查的地点: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调查的范围:广东省雷州市东里镇的一些大学生

调查的方法:本次调查采取了问卷调查、访问调查对象及网上搜寻资料相结合的调查方式

二、调查数据分析

(一)问卷调查

我通过对周围的同学进行问卷调查,再对问卷进行统计,最后显示出来的结果是总共78位同学为我做了问卷调查,其中男生占了大多数,有48人,女生30人。

在问及择偶标准的时候,60%的同学认为人品最重要,36%的同学认为性格最重要,4%的同学看重经济条件,最让人惊讶的是竟然没有同学把外面放到第一位的,这些可能跟我们处在乡镇,而且现在还是学生有着很大的关系。在问第三个问题的时候,几乎所有的女生都认为爱情在婚姻中比金钱重要。而问及男生的时候,有一半的男生认为金钱在婚姻中比爱情更重要。这种答应应该是跟女生爱浪漫,而男生得肩负起家庭的重任有关的!

在问及对《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是否了解的时候,只有32位同学表示了解,为41%。在他们看完调查报告之后,几乎都表示《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不会对他们以后的择偶造成影响的。在问及房子是否是结婚的必要条件的时候,男生跟女生的反响太大,所有的女生都认为结婚的时候必须有房子,而男生的意见则是有最好,没有的话以后双方可以努力的。

在第七个问题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 1

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男生都表示赞成,有40人,女生有25表示不赞成。这可能是以后大都是男生首付,而共同还款有关的。

在第八个问题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几乎是所有的人都表示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

在第九个问题中,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这条规定,同学们都认为这条规定是合理的,包括女生,她们认为即使是生育,双方都应该有过交换意见的。

在最后的一个问题中,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财产关系,结婚前就要考虑好离婚的事,婚姻已经不再是夫妻双方“执子之手”的誓言,而变成了一种社会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有35人表示赞成,32人表示不赞成,11人选了其他答案。

(二)采访调查对象

在调查期间我采访了我一位读法律专业的同学。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第二条说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他认为,如果“小三”一开始并不知道对方有配偶,同居一段时间后才知道,此时为解除同居关系的“分手费”,性质是不一样的,因为这种情形下的“小三”显然也是受害者。但现实实践中这种情形并不少见,但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未考虑这种情形,绝对否定与“小三”达成的“分手协议”,这是对妇女权益保护不利的。

但是,受骗“小三”可以控告男方重婚,并索偿同居过程中男方侵害的财产,进一步说,已婚男人以恋爱为名侵害女性造成女性身心伤害,受骗“小三”理应有索赔的权利。通过对“小三”们进行分类,司法解释应该赋予“小三”索偿的权利;对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的受骗“小三”应该拥有控告权、财产所有权和索偿权。这也就能体现对妇女权益保护有利的。

第六条又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常理,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收益当然归个人所有,这无可厚非,但是如果另一方也对该收益做出了贡献的,应当允许其分得一些的。这条规定是在对个人财产保护的基础上,对夫妻一方的付出做公平的对待,而不是对男权的确立。

第十二条又规定到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也规定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作为双方离婚时的债权予以处理。

总的来说,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扩大了个人财产范围,可别再想当然认为都是共同财产了,今后婚前买的房子和父母赠与的房子都是个人财产,贷款买房房产证上写的是谁就是谁的财产。财产性质也不会因婚姻关系改变而改变,可能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但这样也可以克制那些不良风气危害社会,构建和谐社会。

有了这样的规定,当然还有一点好处:至少不会在离婚时为了财产吵得天翻地覆。也许这样的规定,将婚姻法变成了离婚法,更快地催高离婚率。

三、调查结论及建议

这次的调查只是针对我所在的乡镇的一些大学生进行调查,可能不够全面,但是它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大学生们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有关看法。通过对我周围的大学生进行的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的有关看法,我认识到的是婚姻是人生的大事,择偶需谨慎,要小心谨慎地选择你心仪的对象,与之奋斗终身,过着幸福美满的生活。

像现如今流行的婚姻拜金现象,也许会因为这条法规而偃旗息鼓。但我建议各位女性用更加理性和积极的态度去选择男性。男性亦然。

五、附录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问卷调查

下面选择题均为单选题

第1题:您的性别是A、男B、女

第2题:您的择偶最主要的标准A、外貌B、经济条件C、性格D、人品 第3题:您认为婚姻中,爱情和金钱哪个更重要A、爱情B、金钱

第4题: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了解吗A、了解B、不了解

第5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会不会对你择偶等方面产生影响A、会B、不会 第6题:您是否觉得房子是结婚的必要条件A、是B、不是

第7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关于此条规定,您是否赞成A、赞成B、不赞成 第8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对于此条,您在结婚时是否会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A、会B、不会

第9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于此条,您认为是否合理A、合理B、不合理

第10题: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有人认为婚姻关系变成了赤裸裸的财产关系,结婚前就要考虑好离婚的事,婚姻已经不再是夫妻双方“执子之手”的誓言,而变成了一种社会保障,对此您的看法是A、赞成B、不赞成C、其他

6.对美国司法制度的看法 篇六

关键词:中国特色,司法鉴定,思考

一、司法鉴定机构相关问题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类似于公司法人, 在全国范围内, 各机构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各机构之间应没有等级之分, 有的仅仅是设备业务水平的差别和大小差别。目前我国已经遴选出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有学者已经提出, “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遴选可能会加速司法鉴定机构行政等级化, 同时, 在证据制度上可能会导致鉴定结论存在预定的效力等级。笔者完全赞同该观点。首先,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 不了解设置的原理, 从一般常理看, 公民一般从鉴定机构称呼上就会产生国家级肯定好于省级, 省级有好于普通的机构, 相应机构的意见一个比一个准确的错误意识。因此, 笔者认为不应设定“国家级”、“省级”等字眼, 但可以在相应领域具体的鉴定事项范围内评选相对可信度和准确率高的机构或人员, 作为本领域的领航员, 带领全国本领域内各机构发展和质量建设, 制定本鉴定的全国标准等。

随着人民法制意识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而, 司法鉴定对于辨明专门性事实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我国对于司法鉴定机构费用的收取虽规定由法院代为收取, 但现实中却常常由当事人先垫付, 如果败诉, 还有可能由自己负担费用。但对于某些但是人来说可能比较困难, 特别是那些鉴定难, 技术要求高, 鉴定费用高的鉴定。

各司法鉴定机构的地位是平等的, 相应的各机构内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之间的效力也是平等的。由于我国鉴定技术标准在某些领域还没有完全统一, 同时科学鉴定存在各种因数的影响, 而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自我知识和所能利用的辅助仪器等按照由一定标准作出的, 故在同一事项上, 各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可能有所偏差。笔者建议在各省市, 挑选出各鉴定类别中经验丰富和可信度高的鉴定人, 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司法鉴定协会指导下组成司法鉴定评委员会, 对此类争议作出最后鉴定意见。笔者认为, 在设定此机构后, 可以规定重新鉴定次数以两次为先, 首次鉴定和第一次重复鉴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无法取舍, 需要二次重新鉴定时, 应将鉴定提交司法鉴定评审委员会, 作出最后鉴定, 意见采用多数人意见为最终结果, 但标明不同意见。笔者相信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重复鉴定问题。

二、鉴定人相关问题

我国鉴定人实行申请从业制度, 由于其专业性决定, 一般要求有工作经验, 才可从事该行业。可以看出, 现在起, 一个刚毕业的人要想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几乎不可能。笔者认为, 可将鉴定人制度参照律师资格及律师执业之间的关系, 实行一个低入门的考试取得鉴定人资格证, 在让其在鉴定机构实习一定年限, 最终获得执业证。

对于鉴定人出庭制度, 笔者认为存在着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 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合理性

我国《决定》规定, 由司法鉴定人做出的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做出的是鉴定意见, 而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证据种类也由原来的“鉴定结论”修订为“鉴定意见”。我国法律规定了当事人拥有质证权, 而鉴定意见属于证据, 当然需要对其进行质证。同时, 鉴定意见又属于言辞证据, 也就是说鉴定意见的鉴定人需要出席法庭并接受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询以完成这种言辞证据的质证。另一方面来看, 鉴定问题本来就是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 当事人和法官可能对鉴定意见都存在看不明的情况, 自然需要鉴定人解释说明, 因此, 鉴定人出庭制度是必须存在的。

(二) 鉴定人出庭作证内容

鉴定人出庭是解答当事人、被告人、法官等对意见疑问和异议的, 但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荷兰的制度, 应回答至少一下问题: (1) 解释使用的司法鉴定方法; (2) 使用方法的可信度的多少; (3) 证明使用方法得出结果的可信赖程度 (4) 司法鉴定人有没有足够的能力做这个司法鉴定。

(三) 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后果

《决定》规定,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 拒绝出庭作证的, 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 撤销登记。可见其后果是很严重的, 但现实中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却落实不够, 诚然, 证人也有不能出庭作证的时候, 我们不能苛刻鉴定人。但笔者认为, 由于鉴定意见的专业性, 鉴定人确有解释的必要, 但笔者认为, 可以不拘于形式, 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比如视频、电话、录音等形式参与出庭, 但务必解释清楚前述作证内容。此外,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 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笔者认为, 应规定为应当返还。

三、总结

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历时20多年但一直没有成型, 这是我国国情所决定的, 虽然我国司法鉴定制度还有一定的问题, 但笔者认为在大的问题上已经形成共识, 也是各学者和司法部门的一致认识, 应早日出台“司法鉴定法”, 并不断统一标准, 出台相应的规章给予支持, 坚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鉴定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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