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2024-11-01

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共10篇)

1.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一

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1、“三预想”、“三不动”、“三不离”安全工作制度 三预想:

(1)工作前预想:联系、登记、检修准备、防护措施是否妥当;

(2)工作中预想:有无漏修和只检不修及造成妨害的可能;

(3)工作后预想:是否检和修都彻底,复查试验、加封加锁、消记手续是否完备。

三不动:

(1)未登记联系好不动;

(2)对设备性能、状态不清楚不动;

(3)正在使用中的设备不动。

三不离:

(1)工作完了,不彻底试验良好不离;

(2)影响正常使用的设备缺点未修好前不离;

(3)发现设备有异状时,未查清原因不离。

2、处理故障“三清”、“三及时”、“三不放过”基本原则 三清:

(1)时间清、(2)地点清、(3)原因清。

三及时:

(1)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赶到现场按“故障处理程序和注意事项”分析、处理故障;

(2)若不能立即修复或原因一时不清应及时采取倒代措施;

(3)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不放过:

(1)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

(2)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3)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通信电路纪律“十不准”:

(1)不准任意中断电路或业务;

(2)不准任意加、甩、倒换设备;

(3)不准任意变更电路;

(4)不准任意配置数据;

(5)不准任意切断告警;

(6)不准借故推迟故障处理时间和隐瞒谎报故障;

(7)不准任意泄漏用户信息;

(8)不准任意泄漏监控系统口令;

(9)不准在监控系统上进行与维护无关的操作;

(10)不准业务联络电话无人接听。

2.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二

一是要坚守制度底线。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 这就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性质是保险型, 而非福利型。坚守制度底线, 就是要坚守保险型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安排。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是保险型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 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 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决不能走公费、劳保医疗制度的老路, 也决不能走西方福利型医疗保险制度的邪路。

二是坚守责任底线。任何保障的责任都是有限的, 无限责任的保障是不存在的。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就是要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责任。这个责任既能够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又能够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效用最大化, 最大限度地避免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国际经验表明,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对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充分使用是有效的, 超过这个比例, 容易刺激医疗消费, 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浪费;低于这个比例, 又容易出现保障不充分, 造成参保人员医疗负担过重。因此, 75%左右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报销比例就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底线。

3.化工企业的安全制度问题 篇三

关键词:企业;化工;整顿;生产工艺;安全制度

中图分类号:X9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09)18-0175-01

化工企业正逐步影响着人们的正常生活环境,已成为人们心中的安全隐患。从而,企业的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各地方政府机构所关注。

首先,环保作为企业最重要的一项安全措施,是很多企业应该考虑的头等问题。政府对于化工区的选址,需确保附近居民生活环境的安全。据环保局调查,很多化工企业存在选址不当,没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等问题。特别是很多企业沿江河而建,一旦发生事故,将对居民饮用水构成严重威胁;有些企业甚至把没有经过处理的废水直接倒入河道,不但污染了河道,还使大量鱼类生物死亡,影响了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而存在一些治标不治本的方法,他们造高烟囱应付有关部门的政策法规,敷衍了事。不经过废气处理而直接排入大气的有害气体,不仅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环境,特别引起人们的呼吸道疾病,还会破坏大气臭氧层。城市化进程中,工业污染,尤其是化工工业污染所带来的危害往往是难以估计的。一旦处理不当,就会带来灾难性后果。

其次,在化工领域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而难以执行。有些地方采用地方法规对化工行业进行治理整顿。根据法规要淘汰一批生产规模小、技术落后、安全性低、经济效益差的传统小化工企业。特别是一些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方案不完整、操作性和工作性差,在防范事故的同时,缺乏保护环境的措施,企业安全性责任没有明确到具体个人或部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完善的企业。并且,大部分职工素质低,没有安全意识。政府应当将符合产业规划导向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联合控制,将其迁入专辟的化工园区。除此之外,根据产品的危险程度、工艺深度、污染程度等指标制定科学的准入制。现代化化工企业必须采用比较先进的、安全性高的自动化生产线。按照生产工艺要求,采用现代化生产用控制电脑和相关的控制系统。对于信息化项目实施的各种产业,比如最常见的油、气等化工产品的生产性质决定了对产品的批次质量的要求严格,不能出现半点差错。而且,油气等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储存和运输时要特别注意安全防范,务必要做好防火、防雷措施。

现代企业制度的产生与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传统的近代企业主要是靠管理者个人能力、经验等进行的经验型管理。随着企业形式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的内部管理也日益复杂,传统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就相继步入了经济舞台。

除此之外,还需要有完备的法制和政府作用的合理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和法制建设有着内在的联系。特别的化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的正常运转要求具备相应的法制环境。而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法律的制定,规范企业的地位,以及企业的内外部关系。

影响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执行,违章作业;安全设备和设施不齐全,应准备不配备,仪器的防护、保险及信号灯装置缺乏或不良;安全责任不明确,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需要资金不投入;安全教育不开展,员工安全意识差;有毒、有害物品存放超定额或保管不当,无急救或保险措施,厂房常年失修,厂区污染严重。还有,员工为很好地学习操作方法、技巧和规程,未按规定操作等。

当然,国家和政府给化工企业制定的一系列安全制度,它的功能就是保障目标的实现,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达到最优的经济效益。化工企业制度的形成,就是企业的创新过程。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于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的出版,标志着“创新理论”的形成。随着技术变革和技术推广位研究对象理论的形成,“创新”得到了发展。在改进生产工艺,企业创新之际,主要做到以下三点:

①企业运行机制的创新。运行机制也即决策机制,该机制的中心环节就是决策主体的确立,它是企业能否良性运作的关键条件。②企业激励机制的创新。它是激励者根据自己的目标刺激呗激励者采取某种经济行为和不采取某种行为的机制。其中心问题是激励者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和手段达到激励的目标。③企业约束机制的创新。其机制是企业在追求目标实现过程中受到各种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的牵制的机制。内部的企业制度和外部的法律、法规政策使化工企业保持合理的经济行为,并对自己的经济行为承担全部责任的机制。这样能从反面激励企业主体高效而且合理执行自己的职能协调和发展各方面利益。最后,不管是化工企业还是别的企业在追求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要做到与政府决策、法律和企业制度同步,绝不违规执行。政府要全力支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参考文献:

[1] (美)M.阿姆斯特朗.企业行为管理[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

4.生产车间基本规章制度 篇四

生产车间基本规章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须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准备开早会;

2、用餐时间:各线用餐时间不一,具体见附表;

4、加班时间:根据季节具体安排;

5、上班时间须穿厂服,6、上班时间穿拖鞋者,7、上班时间在车间大声喧哗者,8、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9、上班时间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10、上班时间不能随意走动、串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须向线长说明情况;

11、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2、上班时间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13、上班时间使用移动电话者

14、上班时间禁止吃零食,15、车间内禁止吸烟,16、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整洁,17、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18、上下班代打卡者,19、服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20、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21、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22、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及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进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浙江芯特科技有限公司

5.企业基本工资制度主要有 篇五

(1)结构工资制度是把职工工资划分成若干组成部分,构成动态性的工资结构模式,用“工资分解”的方式,确定和发挥各部分工资各自不同的功能,克服原来等级工资制将劳动者工作年限长短、技术水平高低、劳动态度的优劣、贡献的大小等因素混杂在一起,用混合式方式确定工资等级而带来的某些弊病。结构工资一般有四部分组成:A.工资;B.(岗位、技能、职称)工资;C.平均工资;D.奖励工资。

(2)岗位工资制度按照不同工作岗位的工作难易、劳动轻重、责任大小以及劳动环境确定工资标准,同一岗位规定一个或几个工资标准的一种工资制度。(3)岗位技能工资制度以劳动技能、劳动责任、劳动强度和劳动条件等劳动要素的评价为基础,以岗位工资和技能工资为主要内容,按照职工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确定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制度。

(4)等级工资制度根据劳动的复杂程度、繁杂程度和工作责任大小等因素,将各类劳动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并按等级规定工资标准的工资制度。等级工资制度又分为即使等级工资制度和职务等级工资制度。

工资形式

工资形式是指计量劳动者和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计时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时间和工资等级以及工资标准检验和支付劳动报酬的工资形式。

(2)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生产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价计量和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形式。计件工资有直接无限计件工资、间接计件工资、累进计件工资等形式。

(3)定额工资按照劳动定额完成的情况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工资形式。(4)浮动工资劳动者劳动报酬随着企业经营好坏及劳动者劳动贡献大小而上下浮动的一种工资形式。

(5)奖金奖金是对超额劳动的补贴,以现金方式给予的物质鼓励。(6)津贴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条件下的额外劳动消耗或额外费用支出给予补偿的一种工资形式。主要有岗位津贴、地区津贴、生活津贴。

工资保障

工资保障,是指保障劳动者依法获得工资,维护其基本生活的法定制度和措施。它主要包括两部分:

(1)最低工资保障

最低工资保障是国家以法定形式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综合参考各种因素确定和调整,并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工资支付保障

这是劳动者获得的全部应得工资及其所得工资支配权的保障。

具体表现在:

一是严格执行工资支付办法。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二是严禁非法扣除工资。除下列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的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除工资:

①劳动者违纪赔偿金,每月扣除金额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20%;

②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20%;

③依公安机关决定扣除,对劳动教养者停发工资,改发生活费;

④依审判机关判决扣除,依照人民法院判决,从应负法律责任的劳动者工资中扣除其应负担的扶养费、赡养费、抚养费和损害赔偿等款项;

⑤代扣代缴的税费和费用,包括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他费用。

加班工资应当如何折算

标准:(1)延长劳动时间

正常工作日安排劳动这延长劳动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此中情况只能“给钱”,不能“补休”。

(2)休息日(周六、日)加班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此中情况可以“补休”,也可以“给钱”。

(3)法定节假日加班

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此中情况只能“给钱”,不能“补休”。

基数:在确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时,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员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在集体合同中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上述约定的,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办法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低于最低工资的,则要按最低工资计算。折算: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工作时间20.92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是否适用加班工资?

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法定蕨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加班,用人单位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怎样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人员,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其工作的,也要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值班算不算加班?

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因为加班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劳动法对节假日加班工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法对延长工时的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于工资方面的行政处罚标准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至1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随意加班加点的,按该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

6.施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1、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施工平面布置图要求。

2、安装地基是否坚固,机械是否稳固,工作棚搭设是否符合要求。

3、传动部分是否灵活可靠,离合器是否灵活,制动器是否可靠,限位保险装置是否有效,机械的润滑情况是否良好。

4、电气设备是否安全可靠,电阻摇测记录应符合要求,漏电保护器灵敏可靠,接地接零保护正确。

5、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安全、防火距离符合要求。

6、机械工作机构无损坏;运转正常,紧固件牢固。

7、机手持证上岗。

二、机具的保养、维修是杜绝机械事故的关键工作,必须按规范标准和有关规程办,这里总公司补充强调几点,要求项目部做好。

1、各种作业施工机械必须由专人负责保养、维修,并落实责任制,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维修。

2、严禁机具带病运作,杜绝不安全因素。

3、不懂机械性能者不准从事保养、维修的工作。

4、电器设备,特别是塔吊、卷扬机、拌和机等下班前应拉下闸刀,关闭好电箱,上班前持证上岗者必须检查试车正常后方可运转作业。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也是监督、指导、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杜绝不安全因素的方法途径和有力措施,各级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紧抓好这项工作。

1、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检查应根据施工(生产)季节、气候、环境的特点,制定检查项目内容、标准,一般的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思想、制度、机械设备装置、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教育、培训、操作行为、劳保用品使用、文明施工、伤亡事故处理等等。

2、检查评定标准。

7.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七

税收优惠制度的构建、运行应该遵从基本的法律原则, 因税收优惠制度属于税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认为应在税收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讨论税收优惠制度应遵从的原则。事实上, 税收优惠制度作为税收法律制度的子范畴, 其基本原则也是在整个税收法律制度基本原则的范畴之内的。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是税法本质的具体体现, 是税法宗旨的本质要求, 是整个税收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背景下, 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的基本指导思想应是在遵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注重公平, 同时注重效益。突出重点, 其实是指在具体的税收优惠上有所导向, 并非普惠式的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 而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的各中小企业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提供税收优惠;注重公平, 实际上是一个各市场经济法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的问题。主要是处理好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享受特定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和未享受该税收优惠的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问题。因此, 本文认为, 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的基本原则应包含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优惠导向原则和便利高效原则。

(一) 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也称税收法定主义, 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依据, 没有法律依据, 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1]具体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中, 税收优惠法定原则应包括三个子原则, 即优惠措施法定原则、优惠措施明确原则和依法实行优惠原则。

优惠措施法定原则要求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优惠主体、优惠对象、优惠依据、优惠税率要素以及与此相关的征纳程序的立法权应由立法机关行使, 行政机关未经授权, 无权在行政法规中对优惠课税要素作出规定。

优惠措施明确原则要求优惠课税的要素必须由法律尽量作出明确的规定, 以避免出现歧义。为此, 制定有关税收优惠方面的规范在内容、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方面必须予以明确, 使得纳税人能够预测相应的税收负担。

依法实行优惠原则要求税收行政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征收, 不得擅自变动法定课税要素和法定征收程序, 因此该原则也称合法性原则。依据该原则, 没有法律依据, 税收行政机关无权决定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2]

(二) 量能课税原则

量能课税原则实际上为税收公平原则的子原则, 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的基本理论。税收公平原则是指税法应当在全体纳税人之间公平分配税收负担。税收公平包括横线公平和纵向公平。其中, 横向公平, 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纳税人应当缴纳数额相同的税收。纵向公平, 是指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强的纳税人, 应当缴纳较多的税, 而经济能力和纳税能力弱的纳税人则缴纳较少的税, 经济能力非常弱, 以至于没有纳税能力的纳税人不纳税。税收公平原则有其具体的标准, 从税收本质的角度来说, 包括“受益原则”与“能力原则”。“受益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从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中获益的多少来分配税收负担, 多受益者多纳税, 少受益者少纳税。“能力原则”是根据纳税人承受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来分配税收负担, 能力大者多纳税, 能力小者少纳税。在上述两个原则中, 又有“主观说”与“客观说”两种不同的标准。“主观说”主张以纳税人自己感受到的受益大小或能力大小为标准;“客观说”强调按照社会的、客观的原则来确定纳税人受益的大小以及税收负担能力的大小。现代各国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学者的观点以“客观能力原则”为主导。[3]事实上, “客观能力原则”之下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量能课税原则”, 即根据纳税人承担税收负担的能力向纳税人课征不同数额的税款。

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要遵循税收公平原则, 即税收优惠公平原则, 这要求同时注重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实际上, 税收优惠制度的公平原则强调的是对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相同的中小企业纳税人提供程度相当的税收优惠;对于经济能力或纳税能力较弱的中小企业纳税人提供更多的税收优惠的“量能优惠”的基本原则。

(三) 促进发展原则

优惠导向原则是指对中小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应以国家的整体产业政策为依据, 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和支持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 从而引导中小企业沿着国家总体的经济产业方向发展。如前所述, 对中小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不应当是普惠式的, 而应当是有所导向, 在不同行业、地区和产业方面应有所倾向。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导向依据应是根据国家当前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其他国家宏观的产业政策。如根据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国家发改委2011令第9号) , 对于从事与农林业、水利、煤炭、电力等鼓励类产业相关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税收优惠, 而对于从事限制类、淘汰类产业相关的中小企业则适当减少税收方面的优惠。

(四) 优惠效率原则

优惠效率原则是指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设计和运行应当符合效率原则。优惠效率原则本质上是税收效率原则在税收优惠制度之中的具体落实, 该原则包括税收优惠行政效率、税收优惠经济效率和税收优惠社会效率。其中税收优惠行政效率包括纳税效率和征税效率。纳税效率是指纳税人以最小的成本履行纳税义务;征税效率是指征税主体以最小的成本完成征税职责。税收优惠经济效率是指税收优惠的征收和缴纳应当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发展。税收优惠社会效率是指税收优惠的征收和加纳应当有利于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 有利于实行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二、中小企业税收优惠制度设计的基本思路

对于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立法的基本思路, 目前主要有三种:一是将目前散布于各税收立法和相关政策措施中涉及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具体规定剥离出来, 编制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法》;二是由立法机关根据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 结合现阶段已有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 重新制定一个独立的、系统性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法》:三是采取系统立法模式, 即在已有《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指导下, 逐步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 包括各种专项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国家相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并出台上述相关配套办法, 将比较成熟稳定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逐步以立法的形式纳入中小企业相关法律体系, 完善具体措施, 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完善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实施办法。[4]

本文认为, 上述第一种思路只是技术上的重新整合, 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活动, 而且即使按照该思路实行, 势必造成针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内容的重复规定, 形成税收优惠适用上的混乱, 同时也是资源的浪费。事实上, 该思路可以稍作转变, 不是通过立法的形式, 而是由权威机关定期发布《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指南》的方式, 对一段时期内有效适用的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进行整理收集即可, 编制成专门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法》实属没有必要。

对于第二种思路, 本文认为, 虽然这种单独立法的方式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针对性更强、范围更广、措施更全面的保障, 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背景下还略显超前。这种超前立法在目前的中国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是法律滞后性的难题。由于我国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而政策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相应调整的, 具有不稳定性, 这就与法律要求的稳定性相矛盾, 即使出台独立的《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措施法》, 也难以解决法律滞后性的难题;二是立法技术的难题。我国目前有二十多个税种, 每个税种基本都能找到与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 即使是单独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法, 也不可能完全与这些优惠措施无关, 若将这些税收优惠措施按照系统的、符合立法体例的方式进行编排, 将是对立法技术的重大考验。

本文赞同第三种思路, 但理由阐述略有不同。本文认为, 以现有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基本法, 辅之以相关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的系统立法模式, 除了基于可行性和立法成本的考虑, 还体现了《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立法初衷。《中小企业促进法》将中小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待, 不区分所有制形式, 对各种经济成份中的中小企业采取统一协调、公平公正和适当倾斜的政策, 实际上属于产业政策法的范畴。《中小企业促进法》作为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门立法, 内容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支持、创业扶持、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以及社会服务各方面, 税收优惠只是其组成内容之一。

参考文献

[1]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3, (5) :33.

[2]张守文.税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3, (5) :33~34.

[3]翟继光.税法学原理——税法理论的反思与重构[M].立信会计出版社, 2011:26.

8.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八

关键词 煤矿安全管理 以人为本 意义 具体措施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不乐观、安全生产体系不完善以及煤矿生产面临的困难多是严重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障碍,也是我国煤矿行业存在的基本现状,违背了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治理念。

煤炭作为我国现阶段主要的能源,不仅是老百姓的生活必需品,同时也是重要的生产燃料和化工原料。但是,无论它的重要性有多大,都不应以矿工的鲜血和生命来换取。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我们的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我们一切的工作都必须以人民群众作为核心,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以人为本”。

一、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及现状

1.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意义。安全生产不仅关系着煤炭企业能否持久健康发展,而且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平安幸福,安全生产是人们不断关注和思考的焦点,更是煤矿生产工作的重点。一次次的矿难让我们失去了多少宝贵的生命,在每次事故背后,人为因素是事故原因中的一个主要因素。因此,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正是“安全第一”这一指导方针的基本手段,对人的管理,是煤矿安全管理中的重中之重,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2.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施现状。(1)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有利因素。首先近年来煤矿企业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指导思想,在实践中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水平普遍得到了提高。其次,通过常抓不懈的安全教育活动,特别是煤矿三大规程的《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策支持,为推进人本管理创造了良好的大环境。

(2)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不利因素。煤矿企业并不缺乏管理制度,缺的是能持续保持并能不断提升的执行力。而且煤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偏低,大多数是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生产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意识薄弱,在生产过程中不能自觉的执行安全生产相关规定。以上种种,不利于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实行。

二、实施以人为本安全管理的措施

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本,安全不仅仅是为了生产,首先是为了人,为了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不受损失。而现实中安全生产仍然是我们煤矿发展过程中最大的“拦路虎”,根治矿难、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已经是刻不容缓的第一课题。我们必须要采用思想教育与培训、管理和装备等相结合的手段,让安全管理深入人心,提高安全管理效率,实现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

1.思想教育以人为本。人既是安全工作的受益者,又是事故发生的受害者。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首先就是要加强矿工对安全工作的认识,从根本上认识安全与煤矿生产之间的关系,意识到安全其实是关系到自身生命安全的事,这样才能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长治久安。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放弃过去生硬死板的安全教育方式,大力推进人性化思想教育模式。在教育中把个人的平安健康与家庭生活联系起来,深刻领会个人的安全与家庭的幸福息息相关,使职工发自内心地重视安全。

2.安全培训以人为本。进一步强化对职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现在煤矿井下作业工人中有相当一部分人不具备必备的文化程度、安全知识和技术素质,这既拖了煤矿发展的后腿,也给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了难度。要根据培训对象的年龄结构、文化层次等因人施教,因材施教,丰富课堂活动,增强培训的趣味性,通过各种形式的教学方式让职工达到应知应会,提高自身技能。有针对性的培训各岗位员工,不走过场,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加强实践学习的力度,不但会说,更要会做,提高职工的学习积极性。

3.装备和技术创新以人为本。要努力改善职工的劳动和环境条件,加大安全投入,淘汰落后的装备、技术、材料、工艺,提高矿井的安全性。采用先进的技术,提高煤矿装备现代化、系统自动化、管理信息化水平,用现代化技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矿工安全。让职工在体验新科技新装备带来的工作方便之余,更能体会其带来的最大效能和安全保障。

4.管理以人为本。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将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一切工作都是为了人的根本利益,一切工作都是靠人去完成的,要充分调动人在安全生产全管理中的积极性、主动性,推进安全生产的人性化管理,突出人在安全管理中的核心价值。培养职工安全生产的良好习惯,杜绝冒险蛮干和各种违章行为,把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与培养良好行为习惯有机结合起来,提升职工保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5.后勤服务中的以人为本。后勤服务的以人为本,就是以人的需要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不仅要做好企业内部和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更要做好职工生活、住房、交通、学习等后勤服务工作,为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充分感受企业大家庭的温暖,从根本上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最大限度的解决好职工生产生活上的困难和问题,从而获得职工对安全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6.企业安全文化以人为本。安全文化是企业与职工在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企业的各项工作应竭力让安全文化融入到每个职工的思想和行为中。企业文化在本质上属于人的范畴,其推行的效果,也要看其员工的文化层次、接受能力和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因此,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和完善,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这是党和国家坚持“以人为本”的最真实体现,我们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积极为构建和谐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结束语

9.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九

安全用药知识培训

为使广大医务人员和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接受并支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优先使用,进一步推进药品安全示范县建设,10月18日上午,我局联合阔什比克良种场开展了“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安全用药知识”培训。

会上,阔什比克良种场卫生院院长就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做了详细说明。党委书记李芸就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二是各村队要开展药品安全宣传活动,发放药品安全宣传手册,加大安全用药宣传力度;三是落实基本药物质量安全责任。

10.企业安全生产基本制度 篇十

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自劳社发„2006‟1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自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自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自劳社发[2006]8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将•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在贯彻•实施办法‣时一并按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

自贡市完善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7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自府发

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职工,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我市实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按我市统筹办法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六)企业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

企业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七)职工个人按本人上月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8%,由所在企业在发放工资中代扣代缴。企业应为职工设立工资收入台帐,逐月进行登记,经职工签字确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和企业的全部职工缴费工资总和。

(八)职工个人缴费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月平均工资的60%。

(十)个体参保人员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到位办法,即从2006年至2010年,缴费基数可在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100%范围内确定,缴费基数档次为60%、70%、80%、90%、100%,具体办法按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一)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或缴费基数计算到元。

(十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论因何种原因变动工作岗位,包括通过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卖、租赁等方式改制以后的企业和职工,以及跨统筹地区流动的人员,都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三)企业在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由清算组组织生产自救或留守继续发放职工工资期间,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十四)企业和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本年底仍未补缴(个体参保人员当年补缴截止时间按我市社保经办机构的规定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结算缴费情况时,应按规定记载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和利息。利息按照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

(十五)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其发出•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对拒不缴纳的,由劳动保

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可继续延长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十九)兼并、破产等企业原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以下规定补缴或处臵:

1、企业实行兼并的,对于实施兼并后不再保留法人资格的被兼并企业,其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兼并方负责补缴。

2、企业分立的,由分立各方按协议分别负责补缴。

3、企业被拍卖、出售或实行租赁的,其欠费不得免除,并应在拍卖、出售、租赁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补缴欠费的办法。

4、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其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应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2005年底以前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外,区县属企业经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审后,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市属企业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核销。

(二十)企业破产财产收入,按法定的顺序清偿债务时,应按•企业破产法‣(试行)、•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优先支付所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属于第(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加收滞纳

账月份,且1≤n≤12)

职工、个体参保人员退休(或领取基本养老金,下同)或死亡,终止缴费前的当年未做实个人账户本金,按本年记账额利息计算办法计算利息。

(二十四)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死亡时未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利息的计算,除按第(二十三)项规定办理外,对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死亡时不足一年的利息计算办法为:

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当年不足一年的利息=死亡时上年底为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年记账利率×死亡时当年缴费月数÷12。

计算利息时,如本年记账利率尚未公布,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二十五)做实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收益率每年计算一次收益。具体办法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六)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在按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增加养老金的一定比例金额后的余额部分继续计息。利息计算办法为:

计算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本年记账利率×1.083×1/2。

个人账户年终余额=个人账户年初余额-当年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总额+年利息。

月积数法: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余额×本年记账利率-本支付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全部储存额资金。

1、转移资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规定计算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以及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个人缴费工资8%建立的个人账户累计本息。

2、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调出地区只转本金不转当年利息;职工调转后,由调入地区对职工调转当年未做实的记账额一并计息。

(三十一)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从1996年1月1日起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的规定(2005年12月31日前个人账户比例为11%,2006年1月1日后个人账户比例为8%),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已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在转移的个人账户基础上进行补建。补建的个人账户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十二)企业中的农民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其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省内企业重新就业或跨省统筹范围就业的,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中的全部储存额资金。

2、回农村且自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以后重新就业时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3、回农村不愿保留养老保险关系,户籍所在地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所在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其基本养

1的个人缴费部分的储存额,还应一次性退给本人。

(三十六)职工或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储存额或个人缴费部分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法院判决没收全部财产的除外,下同)。

个体参保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缴纳的全部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按规定计算的继承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个体参保人员原为企业职工的,原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期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还应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

四、关于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三十七)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个体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满十五年。

(三十八)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

3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以上。

2、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本人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书面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可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

(四十三)职工的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职工个人在职工退休前共同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年限,是指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年限。1992年4月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在记载个人账户时按月计算;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换算时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四十四)企业和职工个人、个体参保人员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不得计算为缴费年限。以后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方可计算缴费年限。

职工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未参加且企业和职工个人未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工作)或满15年(1996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

(四十五)符合申报核销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国有破产企业,如

5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4、个体参保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原有军龄或有知青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

5、转业、退役军人和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到企业工作,并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到企业工作后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6、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正式职工分流安臵自谋职业,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7、符合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臵领导小组•印发†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臵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转联[2001]8号)规定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原军龄不视同缴费年限。

8、职工、个体参保人员服刑或劳教之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和刑释解教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原实际缴费年限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开除、除名的,被开除、除名前的原连续工龄按国家有关规定,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其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

718级有关部门(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和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的聘用证书、聘用通知,按其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0.1%的养老金。

5、退休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发明奖、省科技成果奖和国家规定的科技进步奖的人员,原规定退休时可提高退休费5%、10%、15%的,退休时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分别对应增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0.1%、0.2%、0.3%的养老金。其中,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所获最高奖项计算增发比例;不同项目获奖的,增发比例可以累加计算,但最高不超过0.3%。

6、符合以上规定增发养老金的比例,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累加计算。上述增发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

月增发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增发养老金合计比例×缴费年限

7、终身无子女(指职工退休、退职前未生育子女的,不含已有抱养、过继子女,下同)的退休、退职人员,终身无子女的孤寡(指终身无子女人员退休、退职时为孤身一人的)退休、退职人员,每月按现行有关规定增发养老金。其增发标准,以后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十一)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以及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参保人员,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除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外,符合可增发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计算增发养老金。(五十二)参保人员在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在按规定计算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时,均按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五十三)退休人员按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和增发养老金,均为统筹项目的组成部分。按•实施办法‣规定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本人退休时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在此基础上,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计发增发养老金。

(五十四)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治疗半年以上,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提前退休。

上述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实施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上述人员如缴费年限不满10年或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五十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年不满50周岁、女年不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企业职工,1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五十九)计算参保人员当年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当年缴费月数不满12个月的,按当年实际足额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实施办法‣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公式中的N本人缴费年限为本人缴费年份数。

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精确到小数点后三位。

(六十)1995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含调动、分配到企业,下同)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其本人退休前缴费年限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从下列时间开始计算,一直计算到本人退休时的当年: 1、1990年1月1日以前在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1990年开始计算。2、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到企业参加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3、1990年以后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转业、退役后到企业工作或成为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人员,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4、原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以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从转制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已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职工,1990年1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从1990年开始计算;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从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年开始计算。

3本养老金,待正式发布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之后,再为其核定基本养老金标准,预付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或扣减。

(六十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进行核查。在国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含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体参保人员,下同),每年向负责支付其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居住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出国定居的,每年提供一次我国使领馆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出具的居住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六十六)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或在社区进行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普查、认证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普查、认证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从停发之月起补发或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

(六十七)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

5理退休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正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退休人员,以及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退休人员除外),当年退休的人员从下一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七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对象的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按规定办法从原渠道解决。

七、关于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七十一)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死亡的,不发给死亡待遇。

(七十二)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未实行火葬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不火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或其他人员、向医疗机构自愿捐献遗体人员、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人员除外),不支付丧葬补助费。

(七十三)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属于下列情况的,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1、无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法定供养关系人员的;

上一篇:聚焦高质量发展学校下一篇:服务计划书及承诺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