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2024-07-18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精选5篇)

1.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篇一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检查程序

一、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 ①

出示证件 ② 说明来意 ③ 现场检查 ④ 作出记录 ⑤ 交换检查意见

⑥ 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⑦ 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⑧ 整改复查

二、检查人员应当遵守被检查单位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自身和被检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

三、被检查单位因故不能提供有关书证材料的,检查人员可以书面通知被检查单位后补。

被检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场所查,或者不予配合、拖延、阻碍正常检查,或者拒绝签字、签收相关文书的,可以认定为拒不接受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等及时作出记录,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原始记录表》。检查原始记录表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放在案卷中。

五、检查人员将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等信息汇 总后,制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检查记录应当由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和检查人员双方签字。签字前,检查人员应当就检查情况与被检查单位参加人员交换意见。

六、有证据表明生产、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在用设备存在以下严重事故隐患之一的,应当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① 使用非法生产的特种设备。

② 使用的特种设备缺少安全附件、安全装置,或者安全附件、安全装置失灵的。

③ 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参数范围的特种设备的。

④ 使用超期未检或者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⑤ 使用有明显故障、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或者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的。⑥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当场能够整改的,可以不予查封、扣押。

七、查封、扣押可能引起被检查单位停产停业的,检查人员应当事先向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报告,并取得同意。

在用特种设备因连续性生产工艺等客观原因不能实施现场查封、扣押的,可由被检查单位在检查记录上说明情况,暂不实施查封、扣押,待被检查单位正常停用后予以查封、扣押。其间发生事故的,由被检查单位承担责任。

八、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九、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① 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② 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③ 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十、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十一、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① 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② 妨碍监督检查的。

③ 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④ 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⑤ 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十二、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①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②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③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④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十三、被检查单位以下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① 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② 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③ 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十四、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十五、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以记录在案;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方式进行送达。有条件的,可以采取邀请第三方作证、照相、录音、摄像等方式取证。

十六、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2.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篇二

生产靠设备、设备靠管理、管理靠制度、制度保安全、安全出效益, 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意义十分重大, 要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 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和防范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采取有力措施, 抓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 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认清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中的问题

在特种设备维修和管理上存在严重的片面性、主观性、盲目性, 只侧重于追究人员的操作责任或只抓“违章”, 而忽视了创造本质安全。如在企业中广泛使用的厂内机动车辆, 部分管理和维修人员存在着厂内机动车只在“厂内跑跑, 能动则好、以修代保”, 年度检验也是为了应付, 车辆的安全运行没有根本的安全保障。有的特种设备如压力容器没有开展预测工作, 没有进行事前的系统安全评价, 工作重点是处理已发生的事故, 而忽略了从使用、维修阶段就开始抓安全。

对特种设备的管理没有明确的目标。凭经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盲目性大。无数次的事故教训一再告诫我们:管理的疏漏、人为的失误、设备的缺陷、安全技术的滞后、规章制度的不健全, 往往是企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 也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危害, 而管理的疏漏又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企业对特种设备监控、预防事故及减少事故损失的措施不够完善。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维护、维修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亟待提高。

制定安全管理与监督管理的措施

健全特种设备的基础档案管理。

严格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保证特种设备档案收集齐全。结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实际, 制定相关档案管理规定, 明确特种设备档案收集归档的基本内容:设备设计文件及全套图样、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强度计算书, 省或市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检验报告、使用许可证和审批意见等。

明确管理职责, 督导使用单位加强特种设备档案管理。应明确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直接领导责任, 并把特种设备的管理纳入经济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内容,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信息平台, 将特种设备的相关信息及技术参数纳入计算机网络管理,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明确责任, 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有协助档案管理人员做好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登记和保管好档案资料的责任。设备管理部门采取动态管理的方式, 建立健全设备检修记录、改造记录、每年的检验鉴定记录等, 以不断充实特种设备档案内容, 实现档案资料与运转设备的真实对应, 真正使特种设备档案为设备使用、检修提供准确依据。实施特殊管理, 提高档案利用率。提高特种设备的档案在企业管理工作中的利用率。如安全检查工作, 可使广大技术人员利用网络信息平台查阅档案资料, 及时处理潜在隐患, 提高运行设备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降低事故率, 保持正常的生产秩序。

对特种设备安全进行有效监控。

加强特种设备的选型购置, 对设计、制造与安装各环节应严格控制。首先设计上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生产制造特种设备的单位, 在人员素质、加工设备、管理水平及质量控制等方面必须达到应有的条件。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可制度, 只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才能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对生产制造的特种设备, 必须出具制造质量证明, 对其质量和安全负责。对某些特种设备的安装, 如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电梯等设施, 必须由取得安装资格证书的安装单位安装, 安装单位必须对其安装的特种设备的质量与安全负责。

加强特种设备的使用与运行管理。加强对运行中特种设备的监测, 掌握设备运行参数和性能变化, 及早防范突发事故。同时, 有效使用设备状态监测仪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能起到重要的保护作用。对主机设备和重要附件进行巡视检查或在线监控, 特别是重点检查安全附件系统保护装置的完好状态和灵敏性等。一旦发现异常情况, 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遇有紧急状况, 随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 如发现危及人身和有可能造成重大设备事故的情况则立即停机。设备物资管理部门对重要的安全设施, 应储存型号规格相同、质量可靠的关键备件, 以备紧急状态下更换。

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进行记录, 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 是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 是在出现问题时有据可查、便于分析, 利于合理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 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 要做到在生产中每隔一定时间对主机设备的运行参数作完整的记录, 每班将设备状况、有无故障、检修内容全部记录在运行日记中, 做到班班交接。

积极组织开展状态监测, 使设备现场管理和事故预防手段趋于科学化和现代化。对关键岗位的特种设备, 如锅炉、压力容器和管道, 应采用先进的状态监测技术对其在线监测、离线监测或无损检测。通过状态监测和诊断技术的应用, 可及早发现特种设备技术参数的变化, 准确判断故障发生的范围和时限, 为制定抢修方案, 防范事故的发生提供可靠依据。

加强具有重大危险源 (或危险因素) 特种设备的紧急预案演练。认真准备防范突发事故的应急措施并做好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以便在发生事故时, 能果断、准确、迅速地将影响范围缩小到最低程度, 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而无应急措施, 确保将事故程度、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因表现为人的不安全行为或者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对人为因素, 应通过培训教育来纠正。对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 包括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人员, 应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能从事相应的工作。只有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提高,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才会有保证。

加强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

3.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 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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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与监督,规范鉴定评审活动,保证鉴定评审质量,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满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鉴定评审工作,对鉴定评审结论负责。

鉴定评审工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严禁在鉴定评审中弄虚作假、牟取私利。

第三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应将鉴定评审程序、鉴定评审细则等材料报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备案。

第二章 鉴定评审机构和人员的条件

第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考核合格的鉴定评审人员,且每个评审项目至少有3名鉴定评审人员。

(二)鉴定评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有5年以上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经历。

(三)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工作设施、文件资料保存设施等工作条件。

(四)建立与鉴定评审工作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质量手册、工作程序和指南,建立人员管理、文档管理等制度。

(五)具有满足鉴定评审工作需要的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

(六)不得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销售活动,不得与被鉴定评审单位存在资产、业务、管理等方面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鉴定评审人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特种设备安全质量管理,掌握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了解与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生产、检验检测工作管理要求、工艺流程、检验试验方法。

(三)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有5年以上与所从事鉴定评审项目相关的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或安全管理工作经历,了解国家和北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相关规定,能够根据鉴定评审情况做出符合性判断。

机电类鉴定评审人员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

(四)鉴定评审组长应当具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并有5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鉴定评审组长由具有3年以上评审经历的人员担任。

(五)不参与特种设备生产和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七)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八)符合《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等其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章 鉴定评审人员的聘用

第六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鉴定评审人员申报的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及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请从事鉴定评审工作的人员,可以通过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两种方式申报。在职的人员,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并推荐(鉴于鉴定评审工作需要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非在职人员(含退休人员等),可以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申请人员只能申报一个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由鉴定评审机构推荐,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考核。对于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考核合格人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鉴定评审机构与其签署聘用协议后,将其纳入鉴定评审人员专家库。

第十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完善鉴定评审人员管理制度规定,加强对鉴定评审人员的管理。

第四章 鉴定评审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许可受理后,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安排。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采取随机抽取的形式,抽取选定鉴定评审人员。

鉴定评审机构应完善鉴定评审人员随机抽取机制,采取信息化等手段,确保鉴定评审人员抽取工作的公开、公正和随机。

第十四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实施日期的7日前,向约请单位寄发《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并抄送市局及相应区县局、分局。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工作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工作程序应包括预备会议、首次会议、现场巡视、现场评审、情况汇总、交换意见、总结会议等。

第十六条 鉴定评审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鉴定评审记录。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结束,鉴定评审组应当向鉴定评审机构提交鉴定评审工作报告、鉴定评审记录及其相关的见证材料,并对鉴定评审工作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实施现场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送交行政机关。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鉴定评审时,向申请单位发送鉴定评审工作征求意见表,以便了解、分析、改进鉴定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工作的管理,确保鉴定评审工作能够按照鉴定评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将鉴定评审工作转给其他机构进行。

(二)不准聘用无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评审工作。

(三)不准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四)不准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五)不准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不准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九)不准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十)不准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或者不按照受理的许可项目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条

鉴定评审人员从事鉴定评审工作时,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二)不准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三)不准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四)不准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五)不准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六)不准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七)不准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八)应当与申请单位没有利害关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可以派代表赴现场监督鉴定评审工作过程,但不得参与鉴定评审工作,不影响鉴定评审结论。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过程、结论有异议时,可以向鉴定评审机构书面提出。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对鉴定评审机构的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书面提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予以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发现鉴定评审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时,应当及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局或市局委托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分局)对鉴定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查。

第二十五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将本的鉴定评审工作总结报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4.特种设备安全检查 篇四

当前,我区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又逢元旦、春节“两节”将至,为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李强省长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冬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生产,结合农批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农批市场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通知要求,通过扎实开展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进一步落实农批市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特种设备行为,推动农批市场认真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并落实特种设备使用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工作安排

(一)成立领导小组

为落实农批市场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工作,有效控制预防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长:周永华

副组长:钱景、梁建中

成员:杜贵苗、王如生、王明铨、陈建荣、郑建锋、吴凯

(二)检查时间及检查方式:

自2013年12月1日——2014年3月31日,采取以农批市场自查自纠为主,质监部门抽查、督查的方式进行。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检查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

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持有上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证书视为有效证件)。

3、特种设备定期保养情况。

4、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日常维护和检查、现场操作记录、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等是否落实并符合要求。

(四)具体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检查 篇五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检查、定期整改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运行状况的定期自查及隐患整改过程。

三、定期自查

1、生产部具体负责落实公司内特种设备定期自查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包括公司每月检查和操作人员每天检查,要层层落实到位,检查要填写检查表,检查人须签名。

2、生产部应每月28日前负责组织各车间等相关特种设备使用和管理部门对公司所有特种设备及附件进行一次现场大检查,由生产部总结对每月的检查结果进行汇总,通报相关部门。

3、特种设备定期检查还可配套采用对相同类型设备所进行的专业检查和不事先通知使用部门的情况下所进行突击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隐患由生产部统一整理,分部门要求在限定时间内完成。

4、所有特种设备检查记录由生产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5、对检查中发现的特种设备安全隐患应该建立隐患整改跟踪表,由生产部门负责隐患整改的落实,确保100%消除安全隐患。

四、自查内容

1、特种设备法规执行情况和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

2、重点监控设备落实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标注情况。

3、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证申办情况和定期检验情况,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宁波市安通机械有限公司文件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5、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情况。

6、特种设备的改造、维修和重大维修情况。

7、员工的安全意识、遵章守纪情况。

8、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试验、检修等情况。

9、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记录的建立、登记和保管情况。

10、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11、上次检查中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五、隐患整改

1、检查人员在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后,应落实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填写《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整改责任人签收,一份由生产部备案。

2、整改责任人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应立即逐项制定整改措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生产部。因故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事故隐患,应将原因、临时措施和整改计划书面报告生产部。

3、生产部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收。发现没有正当理由而又不能按时整改的,按公司安全生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考核。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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