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

2024-09-03

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共9篇)

1.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 篇一

关于开展监外执行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情况院监所处:

根据淮检发业〔2006〕29号通知精神,现就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贯彻落实“关于开展监外执行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有关要求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驻市第一看守所(含上批准留所和自然留所)留所服刑人数93人,被减刑6人,占留所人数的6.45%,被减刑的6名罪犯中,已有4人刑满释放,另有1人到市第二看守所服刑,现有1人仍在所服刑;内有3名罪犯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二、做法及特点

1、领会精神,把握重点,执法水平有新突破。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活动中,驻所检察室始终从维护在押人员(罪犯)的合法权益出发,强化对减刑程序的监督力度。驻所检察室,能从看守所实际出发,坚持“服务大局”方向,认真研究管用、好使的并具有创新性的招法和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制,对留所和自然留所的罪犯,充分利用看守所管理系统,定期和不定期的实施动态监督,确保驻所检察监督的工作质量。对留所服刑人员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工作,严格程序管理和监督。通过专项检察,增强了监所检察干警严格、文明执法的自觉性,同时也带动了广大管教干警法制观念和政策业务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在押人员和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为看守所监管改造秩序的持续安全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加强学习,强化责任,综合素质有新提高。通过对开展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驻所检察干警增强了对驻所检察业务知识学习的紧迫感,责任感,在实际工作中,驻所检察干警基本达到熟练掌握法律条文,准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对留所服刑罪犯减刑过程中,做到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树立了驻所检察官良好形象。驻一所

检察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意识,努力实现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增强素质,在强素质中提高执法监督水平,在提高执法监督水平中达到维护公平正义执法要(新世纪范本网http://,原创范本免费提供下载基地。)求。

3、注重信息,强化运用,驻所检察有新方法。为适应新时期驻所检察工作需要,驻所检察室注重强化新手段的应用,注重发挥微机管理、网络监控的动态监督。利用网络办公手段,及时把减刑人员、被判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登记造册,实施台帐管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发挥微机和网络监控在刑罚执行监督方面的有效办法和途径,建立了“二〇〇六减刑名册”台帐和“二〇〇六暂予监外执行名册”台帐。驻所检察室,对每名在押人员(包括留所服刑罪犯、监狱拒收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呈报,坚持“三公开”和“三监督”,即条件公开、名单公开、结果公开,干警监督、在押人员(罪犯)监督、社会监督。对留所服刑的减刑人员采取:一是在押人员个人申报;二是在押人员民主评议;三是看守所通报初审情况;四是审核公布减刑名单;五是监区公示方法,保证减刑工作的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在押人员(罪犯)的合法利益,避免个别人员和在个别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三、问题与对策

(一)1月12日,涉嫌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xxx,因患癌症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8月28日,涉嫌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xxx,因精神分裂症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0月16日,涉嫌贩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的xxx,因怀有身孕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从3名被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来说,均没有在《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中明确暂予监执行期限,给执行机关执行带来一定的不便,也给监督检察带来不可避免的困难,在执行中也可能会出现个别罪犯长期脱管及漏管。只要决定机关严格执行国家的相关法规,就能弥补执行中的弊端。

(二)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中,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监管单位呈报的减刑、保外就医材料,需要驻检室监督。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只是口头跟驻所检察室打个招呼,驻所检察室即不参与研究,更无人审查,不知详情,事前难以进行有效地监督。只要有决定权的部门,在审查服刑的罪犯时,只要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预先征求在一线工作的驻所检察官的意见,就能避免因处理不当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才能真正使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前移到事前把关。

附:

1.二〇〇六年留所服刑减刑人员名册

2.二〇〇六年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名册

此致

驻市第一看守所检察室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中 国 文 秘 网 《关于开展监外执行及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工作情况》来源于新世纪范本网

2.监外执行思想汇报 篇二

“自从司法所里的领导到社区了解了我的状况后,街道领导和司法所的同志对我的帮忙更多了。我会把你们的话深深地记在心中。做人要有目标,我就快要解除刑期了,以后的人生出路更加重要。我要用所学到的知识去回报社会,用自我的力量感激社会对我的信任。更加用心参加各项活动,尊老爱幼”这是矫正对象郑晓军思想汇报里的一段话。像这样的思想汇报,他每个月都要交上一篇。

,郑晓军帮人卖煤气罐,为了所谓的“江湖义气”,在不知不觉中与其他三人参与了盗卖公司煤气的活动。郑晓军对记者说,当时自我只想着朋友需要帮忙,自我就就应去帮,完全没有意识到自我是在犯罪。在看守所关押了半年后,晓军被法院依法判处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执行,每个月要去派出所报到一次。

郑晓军说,那段时间自我真的很压抑,每次去派出所都有一种强烈的负罪感。8月,郑晓军被东安区新安司法所接收,正式开始了社区矫正。

东安区新安司法所司法助理辛丽告诉记者:“矫正对象到我们这儿报到,我们七天内要到他们家里走访,了解矫正对象的家庭状况,安排监护人(监护人一般是配偶、父母、兄妹),一个月矫正对象要到我们这汇报一次最近一段时间的状况,我们也会安排两名社区志愿者帮忙矫正对象改造。每周我们通一次电话,及时了解他们的生活和工作状况,及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向,也会根据矫正对象存在的问题,每月有目地的开展集中教育,比如看电影、讲政策法律、技能培训、参观学习。为他们将来顺利回归社会,起到用心的正向引导作用。”

正是在这种春风化雨般的感化下,郑晓军发生了可喜的变化。由于是单亲孩子,郑晓军从小就缺少亲情的温暖,新安司法所就帮忙他解决实际困难,思考到他没有生活来源,社区为他申请了低保,并跟有关部门联系了一个公益岗位。郑晓军住的是公房,由于没有经济来源,已经十年没交房租,司法所的同志帮忙他协调有关方面,减免了他的房租。

正是司法所的一项项工作,不但温暖了郑晓军的心,也让他开始有目的地回报社会。支矫民警马丽领着记者看望了一位孤寡老人。她告诉记者,自从去年末,郑晓军开始帮忙老人,一有时间,他就主动帮忙社区做一些有好处的事情,个性是汶川地震他还交了50元捐款。马丽深有感触地说:“本来他就是个需要帮忙的人,而在我们的亲情化感化下,他不但转变了自我对社会的看法,并且开始回报社会、服务社会,此次汶川大地震,我们所9名矫正对象全都主动为灾区捐款,这是我们最值得欣喜的。”

牡丹江市司法局矫正办曾庆忠主任告诉记者,思考到矫正对象的保密,他们从来不

组织大型的公益劳动,尽量不让矫正者的身份曝光。在每个司法所的公示板上,矫正对象的名字全部由编号代替。一些保外就医的矫正对象身体不好,他们就将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量减少,社区志愿者甚至去帮他们劳动。一些矫正对象没有什么文化,写不出思想汇报,就改用嘴说。“只要他们是真心改造,形式并不是唯一标准。”曾庆忠说。

除了人性化管理,办低保、找工作、平时多谈心,逢年过节都要去探望,矫正对象时刻感受着来自社会的关怀。杨柳(化名)是一名下岗工人,几年前因为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刑罚给杨柳带来了巨大的心理负担,20,随着杨柳成为一名社区矫正对象,他的生活也发生了变化。矫正工作者常常去他家和他谈心,给他讲道理,帮他恢复以往的信心。同时,了解到杨柳有电焊专长,经过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司法所在一个单位帮他找到了一份电焊的工作。同时,还帮忙他向民政部门递交了低保申请,使他成为我市第一个获得低保救助的矫正对象。

3.监外执行一年半思想汇报 篇三

一年年时光飞逝,转瞬间又是岁末临近。一年多前发生的事故犹如昨天的场景历历在目,让我久久不能忘却。现在一切后悔都晚了,因为时间不可逆,生命是不可挽回,我只能用我的后半生来偿还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同时我也要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能给我一个赎罪的机会,不然我也会在自责中煎熬我的余生。

在这一年多中,首先我要感谢公安局~~同志对于我的关心和监督,是他在这个过程中不断教育我,为了摆明了前面的道路使我不再迷茫,也不断警示我,让我不再犯错。我也通过他的教导学习了不少法律知识,并一直在关注社会上大大小小的法律事件,提高了个人法律意识和思想觉悟。其次,我要感谢单位的各位领导和同事们,是他们对我不离不弃,始终没有把我当成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人来避而远之,当然这一切都建立在我自身端正态度,改正自身行为的基础上。他们的关心和劝导,使我能够慢慢走出事故的阴影,重新敢面对他们,面对自己,重新规划自己的人生道路,让我有信心在经历一场重大交通事故之后,重新拥有活下去的勇气。在单位期间,我也经常参加工会和党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主要是为了能够聆听群众们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坚忍不拔的工作作风,洗礼我之前不成熟和独断的思想意识。由于不断的参加学习,我的集体意识也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也提升到了新的层次,特别是在最近,我提出了申请,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虽然我知道这是一种奢望,我还离成为党员的标准差的很远,但是我却是用这些标准来时刻督促自己,警示自己,提高自己,不断修正自己的人生目标。最后我要感谢自己的家人和朋友,从事故刚开始在医院的悉心照料,到我思想出现波动时对我的理解和关怀,都让我有力量重新面对自己的人生,没有自暴自弃。

“人生的磨难是很多的,所以我们不可对于每一件轻微的伤害都过于敏感。在生活磨难面前,精神上的坚强和无动于衷是我们抵抗罪恶和人生意外的最好武器。”我经过一年多监外执行,遇见了很多人和事情,但是我在经历那一场事故之后,对待他们的态度和想法和之前完全不同,我学会了用法律的知识武装自己的头脑,用科学的认识去看待客观事物,用积极的态度去面对挫折与失败。我想这一年多来的学习是对我今后的人生起到了更积极的作用,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政府。从今以后,我会用一个全新的面貌来迎接我今后的人生。

4.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篇四

司发通〔2014〕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10月24日

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分别由下列机关决定或者批准:

(一)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三)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对有关职务犯罪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逐案报请备案审查。

第三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第四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罪犯在监狱、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出监、出所后的医疗补助、生活困难补助等费用,由其服刑所在的监狱、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患有属于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罪犯适用保外就医应当从严审批,对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严重疾病,但经诊断短期内没有生命危险的,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收监执行或者因重新犯罪被判刑的罪犯,需要再次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从严审批。

第七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的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原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在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原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对未成年罪犯、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残疾人罪犯,适用前款规定可以适度从宽。

对患有本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严重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罪犯,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执行刑期的限制。

第八条对在监狱、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

监狱、看守所对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核实其居住地。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

监狱、看守所应当向人民检察院通报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派员监督有关诊断、检查和鉴别活动。

第九条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者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或者检查证明文件,应当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共同作出,经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影像学资料和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复印件。

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情况的鉴别,由监狱、看守所组织有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的鉴别小组进行。鉴别意见由组织鉴别的监狱、看守所出具,参与鉴别的人员应当签名,监狱、看守所的负责人应当签名并加盖公章。

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与罪犯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医师、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

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

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

(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第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需要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立即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

(三)为被保证人的治疗、护理、复查以及正常生活提供帮助;

(四)督促和协助被保证人按照规定履行定期复查病情和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的义务。

第十三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就是否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审议。经审议决定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看守所内进行公示。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保外就医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看守所内公告。

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填写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连同有关诊断、检查、鉴别材料、保证人的保证书,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已委托进行核实、调查的,还应当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监狱、看守所审议暂予监外执行前,应当将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的副本和相关材料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以内作出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原判人民法院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应当上网公开。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将不予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监狱、看守所。

第十五条监狱、看守所应当向罪犯发放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为罪犯办理出监、出所相关手续。

在罪犯离开监狱、看守所之前,监狱、看守所应当核实其居住地,书面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对其进行出监、出所教育,书面告知其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法律和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罪犯应当在告知书上签名。

第十六条监狱、看守所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有关文书材料,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交接手续。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将罪犯交接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

第十七条对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看守所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罪犯的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写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在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送达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不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前,通知看守所或者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并告知同级人民检察院。监狱、看守所应当依法接收罪犯,执行刑罚。

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被羁押的,应当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派员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及时与看守所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罪犯档案;罪犯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由社区矫正机构与执行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罪犯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原服刑地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由其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并及时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

第二十一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身体状况以及疾病治疗等情况,每三个月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复查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

第二十二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因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侦查机关应当在对罪犯采取强制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有关情况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及时将判决、裁定的结果通知罪犯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和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

罪犯按前款规定被判处监禁刑罚后,应当由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原服刑的监狱、看守所与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不一致的,应当由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收监执行。

第二十三条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的,应当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应当进行审查,作出收监执行决定的,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予收监执行而未收监执行的,由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检察建议。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看守所收监执行;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时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由居住地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收监执行。

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

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

监狱、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后,应当将收监执行的情况报告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并告知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五条被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在逃的,由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追捕。公安机关将罪犯抓捕后,依法送交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

第二十六条被收监执行的罪犯有法律规定的不计入执行刑期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收监执行建议书中说明情况,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批准机关进行审核后,应当及时通知监狱、看守所向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不计入执行刑期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依法对罪犯的刑期重新计算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在决定收监执行的同时应当确定不计入刑期的期间。

人民法院应当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七条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后,刑期即将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罪犯刑期届满前一个月以内,书面通知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刑期届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解除社区矫正,向其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原判人民法院。

第二十八条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以内,书面通知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并将有关死亡证明材料送达罪犯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档案的监狱、看守所,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发现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或者批准机关、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第三十条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三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调阅有关材料、档案,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机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或者要求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对罪犯重新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

第三十二条在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工作中,司法工作人员或者从事诊断、检查、鉴别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不能自理,是指罪犯因患病、身体残疾或者年老体弱, 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的情形。

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16180-2006)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三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上述五项日常生活行为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90年12月31日发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同时废止。

5.监外执行决定书格式 篇五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xxx)xx刑初字第117号

罪犯邹xx,男,xxx年5月26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住xx县。xxx1年9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x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xxx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xxx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xxx年9月10日作出(xxx)xx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邹xx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已缴纳)。

在本案审理期间,邹xx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并提供了xx大学华西医院的门诊部病情证明书和出院病情证明书各1份,本院委托xx市人民医院对邹xx的病情进行诊断。xx市人民医院于xxx年9月1日作出邹xx长期患乙肝病史,乙肝病毒DNA定量3.96E+05(高病毒复制),经肝功能检查明显异常,增强CT提示肝硬化并有肝腹水,符合肝硬化(失代偿期)改变。邹xx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严重消化系统疾病中的肝硬化失代偿期,本院于xxx年9月6日征求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于xxx年9月7日进行回复,对本院拟对邹xx进行暂予监外执行不持异议。为此,依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邹xx暂予监外执行。

审 判 员 李xxx

xxx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方xx

6.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 篇六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检察机关已把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工作重点。就如何加强监外执行法律监督加以探讨,甚为必要。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放在社会上交由基层群众监督和派出所执行相结合的一种方式。监外执行罪犯包括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5类罪犯。从总体看,监外执行罪犯为数少,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督管理难度大。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现象,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一、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环节了解的情况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脱节。有的劳改机关未按规定将原判法律文书或抄件、复印件、执行通知书或抄件、复印件、裁定书副本和犯人出监鉴定表,一并送交执行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只是给监外执行罪犯办理出监手续,让他们自己回执行地派出所报到至于罪犯实际是否到派出所报到全凭个人自觉性;有的执行机关在收到罪犯监外执行的有关法律文书后归档了事,接收来报到的罪犯后,又未及时向移交罪犯的监所回复,双方互不通气,交接环节出现漏洞,为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提供了条件。

(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有的执行机关把刑满释放人员列入重点人口管理,却没有将监外执行的罪犯列为重点人口管理,有的没有建立监外罪犯档案,没有成立帮教组织和落实具体的监督考察责任制度,有的监狱给患病罪犯办了保外就医手续,把罪犯交给当地派出所就不管了,(按规定一年应办一次保外手续)对监外执行罪犯的表现、去向无从掌握,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失控等现象。

(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不严。有的执行机关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向罪犯及其原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群众宣布其犯罪事实、执行考验期限,以及执行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的变动情况,未通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期满的未按规定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解除,一方面造成监外罪犯成了“终身制”的“编外公民”,另一方面该收监的不收监,姑息养奸,贻害社会。

二、监外执行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存在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有的执行机关和个别领导对监外罪犯刑罚执行的监督管理重视不够。错误认为监外罪犯不是有病在身,就是罪行较轻或在劳改期间改造较好的,下了锅的“泥鳅”掀不起大浪,思想麻痹,未能把这项工作当做一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大事抓紧抓好,有的认为目前警力紧张,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把对监外罪犯的管理监督当做一种额外负担,没有负起应有的责任和发挥积极作用。

2.负有执行任务的监狱、看守所和公安机关,经办人员调动频繁,业务不够熟悉。有的给刑期未满的监外罪犯办理释放手续,用的是制式的“刑满释放证明书”,弄得执行地派出所无所适从,有的对监外罪犯的有关法律文书该送交的不懂得送交,执行通知该下达的未下达,该指定当地派出所或有关单位执行的不知道指定,造成监外罪犯交付执行上的脱节。

3.罪犯“交付”监外执行的规定不具体,实践中不便操作。这是执行地派出所普遍反映的问题。对需要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交付的问题上,究竟是由监狱或看守所把罪犯交付到执行地派出所,还是执行地派出所到监所接管罪犯,无明确规定。

4.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监外执行工作督促指导不够。有的多年未作检查,放任自流;有的虽有检查,但时紧时松,发现问题不及时,解决问题不得力,监督管理职能很难落实到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流于形式。

5.监外罪犯亲属配合帮教不力。他们中的多数人存在片面认识,错把监外执行和考验当做刑满释放,认为对监外执行罪犯无需帮教。

三、完善监外执行的对策与建议

(一)监外罪犯交付执行应确保到位。有关部门应在现有的交付执行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更为明细的规定,便于各执行机关在实践中具体操作,保证监外罪犯从监狱或看守所到执行地派出所之间的交接到位,避免交接过程中的脱管失控。

(二)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针对有些监外罪犯出监后,不到当地派出所报到接受管理监督,随意出走,脱管失控,甚至流窜外地重新犯罪,给社会造成危害的问题,很有必要建立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这一条文:凡是被判决、裁定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要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保证人应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监外刑罚执行规定;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被保证人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保证人处以一定制裁措施。通过实行监外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促使监外罪犯的近亲属积极参与对罪犯的监督管理教育,实施内部“自治”,在目前警力紧张的情况下,可起到良好的辅助作用,监外罪犯慑于亲属家庭利害关系,不敢随意违规违法,增强守法改造的自制力。

(三)强化监外罪犯监管责任。一是检察机关应强化对监外罪犯执行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监外执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尤其要着重查办牵涉其中的职务犯罪;二是执行地派出所统筹安排,把监管任务分解到片区民警,专人负责;依靠基层组织、单位保卫部门、治保会动员监外罪犯家属进行帮教;三是完善奖惩制度,把这项工作列入考评内容,对于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不能履行职责,造成监外罪犯漏管、脱管、失控或重新犯罪的,追究一定责任。

(四)完善监外刑罚执行程序。目前,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除了如何交付这个程序环节不够具体外,其余比较明确,从判决、裁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到指定单位执行,从接受罪犯应告知的规定,到监外执行期满的宣布解除,均有具体规定,其中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有它应有的作用,不可随意缺漏,有关部门只有严格按程序执行,才能使监外罪犯刑罚的执行落到实处,维护法律的权威。

7.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 篇七

为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生活自理影响程度分为三类:完全不能自主完成(不能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大部分不能自主完成(能够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但十分困难)、部分不能自主完成(完成进食、大小便、穿衣洗漱、行动四项内容中任一项全过程有困难)。

据介绍,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前,因有严重疾病、妇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依法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有关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进行。同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明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的,对其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和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由人民法院依照规定程序组织进行。

据了解,《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对罪犯适用保外就医的疾病范围有明确界定,但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实际工作中难以准确把握适用,为规范对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

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从完善科学标准和便于实践操作的角度出发,研究制定了《标准》,为罪犯是否因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提供了明确鉴别标准和规范判断依据。

据介绍,《标准》共分为范围、术语和定义、总则、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附录A(生活不能自理鉴别基准和方法)、附录B(生活不能自理程度对照表)等6个部分,根据人体系统布局,综

合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相关

标准,对罪犯因疾病、残疾、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的生活不能自理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表述,并对所列情形影响生活自理能力的机理进行了详细的表述,非常便于实际操作。

据法晚(微信公号: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身体机能下降而不能自主处理自己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从进食、大小便、穿衣

洗漱、行动(翻身和自主行动)等四方面来综合评定罪犯的生活自理能力,所参照的考量标准与目前国际卫生组织(WHO)最新公布《国际功能分类》有关“自理”的标准一致,实现了与有关

国际标准的有机衔接。

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条款

1智力残疾二级以上;

2精神残疾二级以上;

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完全性失用或失认;

4不完全失写、失读、失认、失用具有三项以上者;

5偏瘫或截瘫肌力≤3级;

6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7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拇指均受累);

8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9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10脊柱并两个以上主要关节(肩、肘、髋、膝)强直畸形,功能丧失;

11手或足部分缺失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150;

12双手部分缺失以及关节功能障碍累积分值均>40并伴双前足以上缺失;

13一手或一足缺失,另一肢体两个以上大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4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5肩、肘、髋、膝关节之一对称性非功能位僵直;

16肩、肘、髋、膝中有三个关节功能丧失或达不到功能位;

17双侧前庭功能丧失,不能并足站立,睁眼行走困难;

18张口困难II度以上;

19无吞咽功能;

20双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失;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22一侧上或下颌骨缺失,伴对侧颌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30平方厘米;

23咽喉损伤、食管闭锁或者切除术后,摄食依赖胃造口或者空肠造口;

24食管重建术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25消化吸收功能丧失,完全依赖肠外营养;

26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27心功能三级以上;

28大、小便失禁;

29年老体弱生活不能自理;

8.假释监外执行思想总结 篇八

来源:南通网发布时间:2012-2-11 13:38:14点击数:63我要评论(0)转发到微博

摘要:备受网络关注的南通“宝马女”交通肇事案于2月10日下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陆露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其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陆露在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怀孕,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但法庭未予采纳。

被告人陆露回答法官提问。记者 李波 摄

南通网讯(记者 李波)备受网络关注的南通“宝马女”交通肇事案于2月10日下午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人陆露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庭审中其辩护律师还提出被告人陆露在取保候审期间意外怀孕,建议法庭适用缓刑,但法庭未予采纳。

2011年9月27日清晨五时许,南通市跃龙路城南新村路段,重庆籍打工男子涂某通过人行横道去上公厕,一辆突然出现的白色宝马轿车将他撞飞在地,导致其重伤不治死亡。肇事后,宝马司机陆露没有下车查看,只是稍作几秒停留,便疾驰逃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6日傍晚,陆露从澳门游玩后回到南通,与亲友在饭店共进晚餐后,于当晚9点多回到家。到家不久,陆露接到好友电话相邀至某酒吧玩,随后于次日凌晨又到某KTV唱歌,直至凌晨4点多。清晨5点左右,陆露又接到好友电话,约其出去吃夜宵,便自己驾驶宝马轿车出门。当轿车行驶至跃龙路城南新村路段时,发生了交通事故。

撞人逃逸后,陆露将车停在其奶奶家门口后便匆忙回到家中,与母亲陈某商量对策。此时,公安民警通过线索找到其家中,陈某声称是自己开车撞人,陆露在一旁没有吭声。然而待民警将其带回公安机关,陈某很快便承认了自己的顶包行为,女儿陆露才是肇事者。当天下午2点多,陆露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公安局对其进行了血液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未测出乙醇成分。

10月11日,在被警方羁押15天后,检察院对肇事者陆露作出不予逮捕决定书,对其取保候审。

庭审中,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部分未有异议。但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于取保候审期间怀孕,建议适用缓刑。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陆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有逃逸情节,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虽有自首情节,且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但鉴于该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且被告人陆露曾有多次交通违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怀有身孕,也不适用缓刑,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相关法律链接:

监外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 1 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执行。

2.罪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限按婴儿出生后1年计算。

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

9.监外执行申请书 篇九

我叫杨光荣,现年56岁,20xx年因经济问题于20xx年9月23日收到贵院判决书。由于我长期患有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综合症,曾于20xx年在北京协和医院就诊,由当时睡眠呼吸专家黄席珍教授确诊,呼吸暂停最长时间达两分多钟,要求每天配带呼吸机睡觉(在纪委和检察院审查期间每天均带呼吸机睡觉),如不使用呼吸机,可致心肺等器官引发并发症,或缺氧导致窒息死亡。10多年来,我已用坏两台呼吸机,每晚还要求家属陪护,以防出现意外。20xx年元月至20xx年元月每年经泰兴市人民法院组织司法鉴定,仍为重度睡眠呼吸暂停症,存在猝死的风险,被批准监外执行。这次仍请求贵院批准准予监外执行,不胜感谢!

申请人:杨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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