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2024-07-16

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共8篇)

1.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篇一

浙江大学大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成教学生、攻读第二学科学位的学生和专业学位的研究生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勒令退学;

(六)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一级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者。

(四)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者(考试再次作弊除外)。

(五)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减轻一级处分:

(一)公安机关认定有自首情节者。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八条 经公安机关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勒令退学及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或剥夺政治权利,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上述行为为首或组织者,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较小(300元以下)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两次偷窃(包括两次)者,不论作案价值大小,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及抢劫公私财物者,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帐号或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处理。

(六)共同作案的,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四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七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者,容留、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者: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网络进行“黑客”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七)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3周以上,不满4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周以上,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违纪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内容的纸条(或书本、笔记本,在考试用桌上、身体上涂写)、违纪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者(或试卷)、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进行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替他人考试或由他人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窃取试卷,偷改分数,再次作弊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违反其他考试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

(一)男女非法同居,非法混宿,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品德恶劣,道德败坏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其他有损学生形象、品行恶劣者,经教育无效,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期为1年(研究生毕业班学生可酌情缩短但不得少于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表现差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本科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学园)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和学生所属学院(学园),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部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

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四)对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3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学生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视情况,安排听证会,允许学生到会申辩。

(五)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勒令退学以上的处分,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三份,一份送达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学生在接到处分通知后,对处分决定有异议,15日内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学生拒绝在送到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以学校公布之日算起。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谓的“以上”,除特别注明外,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部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原《浙江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大发学[1999]21号)和《浙江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1999]3号同时废止。

2.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篇二

关键词:大学生,处分,思考

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 尤其是高校建设的快速发展, 在针对学生处分的具体规定、处罚标准、处罚程序等各个方面均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与冲突。如何进一步规范高校学生处分工作, 加快高校依法治校的步伐, 完善高校处分的制度, 营造出公平的校园环境, 值得广大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认真的思考和研究。

一、现行高校学生处分的基本状况

各高校现行的学生处分规定, 基本上根据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时, 为了保证学生的正常学习权利, 对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违纪行为, 特别规范为以下七种情况:

1) 违反宪法,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 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 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替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 情节严重的;

6) 违反学校规定, 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在此基础上各高校又详细规定了对大学生处分的实施细则, 虽细节各有不同, 但各高校把处分看作是大学生教育的一种必要工具和手段这一点上, 是完全一致的。

二、现行处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一) 用处分代替司法制裁问题

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 会发现一些学生有从中违法犯罪的行为, 许多高校往往从学校声誉, 学生前途等角度考虑, 只是对其进行校纪校规的处罚。应该说学校和老师的出发点是善意的, 但从更深层次上讲, 这样的做法却严重违背了高校依法执法的思想, 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甚至也触犯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大学生大都已经是成年, 首要的身份是一名普通公民, 作为一名大学生, 其行为一旦触犯了法律, 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 必须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对违法犯罪的学生决不能姑息、包庇, 必须将其送交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在司法部门对其行为进行确定后学校再从司法部门的处理意见为依据对学生进行处理。但是这么做并不是对违法犯罪的学生一推了之, 近年来, 国家对在校大学生非常重视, 出台了一系列挽救违法犯罪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操作中, 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学生尽量考虑缓刑, 免除刑罚等, 以利于其改正。学校也应配合司法机关减少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 积极为违法犯罪的学生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真正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

(二) 处分标准问题

虽然全国各个高校对本校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罚规定均是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根本依据, 但是由于各高校的传统理念, 所在地域等各方面因素均有很大的差异。各高校根据本校地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的处罚规定上存在很大的不同, 不同大学生的同一性质和程度的行为在不同的高校往往会受到不同的纪律处分, 甚至在同一高校的不同二级学院或者不同的时间也同样会出现不同处分结果的情况发生, 这样就很难保证学校制度的真正的落实。

不可否认现在要求出台全国统一的大学生处分细则并不现实, 但是各高校在处理本校的学生违纪行为过程中, 必须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这是高校学生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要做到对学生的处罚真正公平, 首先必须要制定细致的具有强的操作性的处分细则;其次, 要有一批熟练掌握细则具有强烈责任感的学生管理干部, 同时还要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学生处罚工作体制, 确保对学生的处分标准一致、力度相同;最后还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申诉机制, 对学生处分处分过程中的意见、建议应予以及时采纳, 防止不公平事件的发生。

(三) 处分的“终身制”问题

学校秉承教书育人的宗旨, 对收到处分的同学, 往往给予其解除处分的机会, 一些学校还规定了解除了处分的具体期限, 根据学生所受处分的等级给予几个月到一年左右的改正时间, 规定除开除学籍的学生, 只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表现良好, 遵守学校的校纪校规, 不再发生违法的行为的, 经本人申请和学校的各级管理部门的批准就可以解除其处分。该项规定给受处分学生以改正的机会, 其出发点是良好的, 但是实际工作中, 该项规定却有一个重大的障碍, 即“按照教育部的规定,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 学校是要完整地归入学生的档案中, 所以即使是解除了处分, 在实际操作中, 也仅仅是将解除处分的文件放入受处分学生的档案。这样就仅仅是在形式上解除了学生的处分, 而实际上学生的处分将仍会放入其档案“伴其一生”, 严重地仍将影响受处分学生毕业后的发展。这对那些能够及时认识并改正自己错误的同学是非常不公平的。

学校不应该有替学生一辈子定性的权利, 所以从这个角度上来讲, 对于处分“终身制”要进行改革。一方面, 学校应慎重对待学生的处分;另一方面, 学生的处分放入学生的档案的规定必须予以改革。学校对那些在处分后表现良好, 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同学, 可以考虑在其毕业前, 及时将其处分材料从档案中撤去, 同时为保证高效的管理工作的完整性, 应将学生的处分材料归入学校自己的管理档案, 并加以保密。这一举措必将对受处分学生改正其错误起到积极的意义。

三、综述

随着高校学生工作的不断深入, 学生的管理也势必要与时俱进。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应该加强自身学习, 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学生工作, 充分利用现行学生管理规定, 勇于改革, 不断创新, 以人为本, 以学生为本, 将处分作为一种警示教育的有力工具和手段, 使其真正起到促进高校的建设发展, 监督学生日常行为的作用, 从而实现和谐校园以及和谐管理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士俊, 李奇.论高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 .2006.

[2]朱宏伟, 吴钊.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生处分制度的几点思考[J].中国高教研究.2005.

3.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研究 篇三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学生处分程序;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经济全球化、社会大变迁、文化大繁荣所引出的社会关系深刻变革面前,历经长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与探寻,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设方面我国已经有了长足进步。逐步向发达国家靠拢的目标,使我国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体系,与此同时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环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学生的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事关学校和学生的权益,初见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设又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完善程序正当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的提出

根据相关立法和学校本身的管理规定以及制度,学生违反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要件,校方依其情节轻重,可对学生行为做出违纪处分。以教育管理者为身份的高校,对于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相关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性行为,我们称之为学生违纪处分。国家赋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权来管理在校学生,这种行为的作出也是对裁量权的一种限制。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3条要求,以下五种违纪处分的种类在规定中明确指出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诸多规定中程序性规定较少,实体性内容规定偏多。重实体、轻程序,这一顾此失彼的问题,正如程序性规范从我国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难找到。2005年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一共有69个条文,其中勉强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规定得只有6条。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在定性准确的情况下做出合理适当的处分,在第55条中已做出明确规定。我国高等教育法规第一次引入程序正当的概念,正是从此开始,它有利于减少高校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随意性,有助于高校处分学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问题,环环相扣,主要经过以下三个阶段:调查取证——决定送达——事后救济。在这三个环节当中,每一个环节学校都必须认真应对。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况下,任何一个环阶段出现了问题,它都会对整体的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对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严苛执行,才能使得处分结果的合理与公正,保障法律关系中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之学理分析

(一)从调查取证视角分析

大多规范性文件偏重事后处罚规定,忽视事前调查取证。在对高校学生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程序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学生的何种行为应由什么部门进行调查取证。学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学生如考试作弊等方面的调查取证。学生违纪行为的多样性,使得负责调查取证的部门和单位也应有所不同。如果学生参加了重大违法乱纪活动,那必定要动用学校的保卫部门,情节严重者,甚至还需当地警方出面调查。这充分体现了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则。只有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部门调查清楚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下一个环节并实施。

(二)从决定送达视角分析

处分结果的送达方式考虑欠妥,存在不合理之处。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这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8条明确做出的指示。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只是简单说明送达规定,没有具体的过程解释,“公告送达”这一在诉讼法里出现的名词,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将其合理细化地写入规范性文件。“公告送达”的实行对象主要针对:不在学校的学生,学生拒绝签收送达报告,因见不到本人而无法送达的情况。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理念,应该按照处分方式的分类,来规定“公告送达”适用情形:对于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可以考虑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学习。剩下的四种处分方式,不建议采用公告送达。

(三)从事后救济视角分析

违纪学生的事后救济程序缺乏,导致学生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诉讼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调节方式是帮助学生的法律救济手段:一般作为最后的救济方式出现的是其中的诉讼方式。运用最为广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赔偿等。对于学生事后救济,行政申诉中的学生申诉制度是最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指出,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5个工作日,是学生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的期限,它从接到校方出具的处分决定书之日算起。过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应配套机制,使写入高校规范性文件中的学生申诉制度难以实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内学生申诉制度为主,展开对高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讨论。

三、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问题之思考

(一)调查取证方面

调查取证的职能部门。专门的职能部门应完成高校学生处分调查取证的工作,最后做出处分决定的部门应与调查取证部门相分离。学生处应对学生日常行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进行调查;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应分别对学生的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进行调查;保卫处应对涉及治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学生所属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辅导员、班主任应予以积极合作、协助调查。如学生行为恶劣,已构成犯罪,则应交公安部门予以调查,学校同时展开相关配合。

调查取证工作的开展。高校应当依法、及时、客观、公正、全面的搜集证据,展开调查。法律依据是事实证据的前提基础,它们相辅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观事实证据,也要搜集对受处分学生有利的或者能减轻其受处分程度的证据,证据的调查收集离不开这两个方面。

调查取证工作的完成。在保证证明违纪事件发生经过证据的真实性,查明违纪事实后,还要使得最后的处分行为必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就需要明确违纪行为所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等规范性文件。如果在调查取证环节,发现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在事实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轻微触犯相关法律规定,应及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终止后续程序。视情况而定,没有必要给予处分时,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决定送达方面

1.合理期限内送达处分决定书

对于送达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并没有明确指出,因此可以参照《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于可以当场进行交付学生处分决定的,应当场交付给被处分学生;对于不能当场交付的,校方应当在7日内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处分决定一经送达便产生,被处分学生要履行处分决定里的内容,秉承着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学生提起校内申诉的期限应从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算起。

2.处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要全面

处分决定书应由以下事项构成:校方认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条规的事实行为;基本资料包括被处分学生的专业、学号、姓名等;适用相应处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被处分学生应享有的权利,如申诉权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后,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这是法定的程序。

3.送达方式要符合规范

正式的书面形式是送达一般应采取的方式,口头告知不能视为已经向被处分学生送达。如被处分学生本人不在,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可以签收。如被处分学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属都拒绝签收时,视为送达的情况应满足以下条件:送达人、见证人都在场,事实情况明确。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学生的收发室或住所,送达回执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处分学生下落不明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三)事后救济方面

1.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与受理机关

依据我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提起申诉的内容和对象包括如下方面:对于高校给予的处分,学生不服;学生对学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受教育权的行为;学生对于学校或者教师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学生对教师侵犯其合法权利的行为,包括其人身权和财产权。以上范围均可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是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机关,旨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保证学校管理的客观公正。

2.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和法律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以下申诉:违规、违纪的处分,对取消入学资格或者退学的处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结构包括:校方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师生代表等。还有一些学校为了保证申诉公正,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中加入执业律师的名额。在处理申诉案件时,若违背法定程序,没有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执行相关法律规范,申诉处理委员会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也正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急需完善与改进的内容。

3.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

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经由三环节,申诉申请——申诉的受理与审理——申诉决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2条明确指出,学生提起申诉,得出复查结论并告知本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算起。需要改变原决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处理,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事项提交。为了被处分学生的受教育权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学生提出申诉后,在学校做出复查决定前,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停止执行。同时赋予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原决定的变更和撤销权,使其真正成为拥有撤销权和变更权的独立机构,增强其复查决定的公信力。

四、结语

4.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篇四

(2005年7月修订)(浙大发学〔2005〕2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建设文明校园,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浙江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其他类型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育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造成调查困难,制造障碍,妨碍调查取证。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处分。

(三)对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四)发生群体性违纪事件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五)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待违纪错误,如实坦白违纪事实。

(二)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第八条 经司法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学校贷学金,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停止发给未发的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离校,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煽动闹事或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轻微,经教育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司法、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司法机关处以罚金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被司法机关剥夺政治权利、判处管制以上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掷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九)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容留校外人员在学生宿舍住宿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代理旅游业务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端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乱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第十四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

(一)偷窃初犯者,作案价值不足600元,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600元以上,不足1000元,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或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或情节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屡次作案者,从重处分。

(二)诈骗公私财物4000元以下、侵占公私财物10000元以下、抢夺公私财物1000元以下、敲诈勒索公私财物1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或单位帐号、各类通讯卡帐号和密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轻伤但未受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者,从重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七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制作、复制、传播或者聚众观看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有害的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十九条 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条 发生不正当性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一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1)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2)盗用他人名义冒领他人钱物者,除返还冒领的钱物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六)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第二十三条 网络违纪者:

(一)盗用他人IP地址、网络帐号与密码,进入、窃取或破坏他人信息系统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利用校网非法营利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蓄意制作和传播病毒、垃圾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私设代理、私接外网等破坏校网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利用网络煽动非法游行、集会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作伪证者:

(一)违纪事件目击者故意作伪证,并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纪事件参与者故意作伪证,从重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教学管理规定,旷课或擅自离校、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

(一)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3周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十六条 考试作弊和违反考场纪律者:

(一)夹(携)带与考试课程内容相关的物品,在考试用桌上或身体上涂写任何与考试课程内容有关的文字和符号、违规使用电子工具和通讯工具、抄袭他人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有意将自己试卷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及传递纸条、试卷、答卷、草稿纸、交换试卷或考位、借故暂离考场或用其他手段的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在开卷考试中,携带禁止的资料或工具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采用其他考试形式中出现抄袭行为,对于抄袭者和主动提供抄袭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替他人参加考试或由他人代替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窃取试卷、偷改分数等再次出现考试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发出后继续答题,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影响考场秩序,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将试卷、答案、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违反考场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情节较轻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九条 留校察看期为半年或者1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表现,察看期满后,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继续违纪或重新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班学生在校离毕业时间不足半年的,原则上不作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1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进步显著,经用人单位鉴定和学校审查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条 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发生违纪事件,一般情况下由所在学院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处分意见。本科生处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研究生处分意见报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1.对违反国家和学校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保卫部门查清事实,进行治安处罚和其他处罚以后,将有关材料转到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和学生所属学院,按本条前述处分程序进行处理。

2.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本科生由校区教务部门查清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经所在校区学生工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定。对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场纪律的研究生,由监考教师和考场检查人员或研究生所在学院报告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由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3.对在宿舍内违纪的学生由宿舍管理部门根据违纪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定。

4.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二)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及相关部门牵头,召集学生所属单位有关的主管领导,按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再由有关单位按照处理意见提出处分报告,按规定处分程序呈报处理。

(三)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属学院应在一周内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

(四)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两种处分,在学校处分前,处分部门应告知学生有权申请听证,学生申请听证的,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管理处组织召开听证会,学生本人及代理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听证部门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处分决定。

(五)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定后,起草处分文件,主管校领导签发。对于开除学籍的处分,需经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六)处分决定作出后,学校可对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予以公布。处分文件一式3份,一份送交给学生本人,一份送交学生所在学院,存入学生档案,另一份留学校备案。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时,必须在处分决定接收单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由处分决定送达人员记录在案。学院在收到学生的处分决定后要做好相应的教育工作。处分决定无法送达的,在校内予以公告,公告期为5日,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七)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不得撤除。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后,违纪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违纪学生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由于特殊原因处分决定文件无法送违纪学生的,申诉期限自公告期期满之日起起算。学校接到学生申诉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作出答复。对学生的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相关部门对违纪事实进行复查后,报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清楚,处分恰当,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及时通知申诉人。如认定原处分依据有误,处理不当,须及时按处分程序,重新处理。

(八)学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九)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解除条件者,解除留校察看的呈报程序与一般情况下的处分呈报程序相同。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中第十二条至第二十九条是指未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违纪行为,由学校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浙大发学[2003]47号)同时废止。

5.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篇五

深大〔2014〕147号

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

2014年7月9日 深圳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2014年1月16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按国家规定的招生程序,经我校正式录取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以及按国家成人高考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的夜大学生、专科脱产班学生。已经入学报到,尚处在学籍审查期内的新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受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内没有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资格。留校察看期跨两个学的学生,在两个学内均没有评优评先资格。

受留校察看处分且毕业时未能解除处分的学生,学校不授予学位。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被国家机关处罚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刑罚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其他处罚的,学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从事非法活动,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组织煽动闹事,张贴有碍社会稳定或国家安全的宣传品,或进行其他扰乱社会秩序活动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破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的,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给学校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学生,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对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违纪行为的,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散播妨碍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制造或散播虚假信息、辱骂他人、制造混乱或煽动闹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恶意散播计算机病毒,侵犯他人通讯自由、通讯秘密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使用校园网电子资源时,有违规下载、私设代理、转让账号、非法牟利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校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行为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实施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公私财物,系首次作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作案两次及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盗用他人证件(学生证、身份证、校园卡、工作证等)、信用卡、存折等,冒领或冒用他人财物的,除追回被冒领或冒用的财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一)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唆使、诱导他人提供伪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故意提供伪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二)打架事件处理终止后有打击报复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四)捏造事实诬陷、诽谤、公然侮辱或严重骚扰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偷窥、骚扰、胁迫、调戏、侮辱、猥亵等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对偷拍、偷录他人隐私并加以传播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校禁止赌博。凡有赌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对参与赌博的,初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再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持有毒品、吸毒、介绍他人吸毒、贩毒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组织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参与传销活动、非法宗教活动或邪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考场纪律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011

(二)累计达到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到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到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到5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六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影响较恶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禁学生酗酒。对酗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借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禁学生高空掷物。对高空抛掷物品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高空抛掷物品致人受伤或损毁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有关费用,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对办理离校手续后违反校规校纪的毕业生,通报接收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及各类奖励评选中弄虚作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同时中止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造成非婚生育、无证生育、计划外生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影响学校声誉及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侵害他人正常生活学习秩序的其他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留校察看以下处分决定由分管校领导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门、研究生管理部门和继续教育学院分别是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的主管单位。相关学生的处分建议分别由各自的主管单位提出。

第三十六条

对存在违纪事实的,学生所在学院(部)应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学生本人可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

6.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法、违纪、违规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系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特殊情况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可酌情减期(至少半年)或给予记过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故意造成调查困难者;

(三)有意包庇其他违纪行为者;

(四)共同违纪为首者;

(五)纠集校外人员违纪者;

(六)威胁恐吓、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证人或工作人员者;

(七)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者;

(二)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者;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者;

(四)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第十条 经鉴定为限制责任能力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第十一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助学金;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担任的应免职;

(二)造成经济损失者,应依法赔偿;

(三)受处分者,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授予学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或通过其他手段,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它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六)组织进行宗教、迷信活动,或宣传、参加邪教组织的。第十四条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刑事处罚或送劳动教养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开除学籍;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盗窃、诈骗公私财物者:

(一)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共同盗窃、诈骗,为首者从重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帮助窝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帮助者,比照作案者处理。第十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重,并造成一定危害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七条 肇事、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提供凶器、持械斗殴、结伙斗殴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结伙斗殴,持械斗殴者从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其他参与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或变相赌博者:

(一)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多次赌博,屡教不改,赌资较大者,或为赌博提供场地、赌具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十九条 侵犯他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公共安全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侵犯他人住所、工作场所,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非法扣留、冒领和毁弃他人信件(含拆阅)、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者,视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恐吓、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蓄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侮辱他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投放有毒、有害物质,蓄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敲诈、勒索、抢劫、抢夺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名义,侵害学校利益,损毁学校名誉,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未经学校允许,擅自组织学生进行非法打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给学生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学生宿舍或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校园秩序,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高声喧哗、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起哄过程中燃烧杂物,掷砸物品,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直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拉接电线、使用热得快、电热毯、功率转换器等违规电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在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使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五)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留异性在宿舍同宿或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居住,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八)携带或藏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酗酒者:

(一)酗酒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酗酒引起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第二十二条 严重违反社会风纪者:

(一)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吸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扰乱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学校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二)破坏电源线、广播线、网络、电话等公共设施的;

(三)因成绩、评优评奖、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的;

(五)男女交往行为举止不文明,有损校风,经劝阻无效的;

(六)提供伪证、伪造或涂改证件、证明、证书等弄虚作假者的;

(七)破坏绿化、环境卫生,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八)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九)在接受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五条 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现代通讯工具时,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和学校稳定的;

(二)散发恶意信息或信息垃圾、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或者冒用他人名义发布信息的;

(三)宣扬邪教、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的;

(五)冒用校园网服务器IP地址或他人IP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及各种网络设备的;

(六)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的。

第二十六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中,有抄袭、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由他人代写毕业论文(设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无故旷课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考试违纪者,按照《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学校勤工助学活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办法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或其它紧急情况下,学校可参照本细则对出现的相关违纪行为加重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处负责研究生的违纪处理;教务处负责本、专科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的处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学生除违反教学管理规定与考试纪律外的违纪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核,并报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学校印发处分决定书。

第三十五条 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提出处理意见,相关职能部门、院主管领导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按照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权限,有关职能部门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七条 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院、系负责调查,原则上应在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查清事实。涉及多个院、系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纪事实查清后,学生所在院、系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分意见,并按处分管理权限做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对违纪学生的违纪行为调查完毕后,由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处理意见,同时,应当书面告知违纪学生,学生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纪学生应当在告知书送达回执上签字。如不签字,视作放弃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如受处分学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下达。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按处分管理权限在院、系范围内张榜公布处分决定。

第四十三条 处分决定做出后,由学生所在院、系把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及一名相关工作人员签字证明,院、系办公室记录在案。如有必要,可将学生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学生家长应当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按《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五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及其它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中所指的“以上”处分,均包括本数或本处分档次。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大学生违纪教育途径探析 篇七

一大学生违纪行为的表现

高校学生违纪是指其行为在没有智力迟滞或精神失控症状的情况下, 与其所处的社会情境及社会评价 (主要指高校制定的《大学生手册》) 相违背, 其状态显著地异于常态, 并且妨碍他们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的现象。大学生违纪行为多种多样, 在日常生活中, 如晚归旷寝、擅自离校、酗酒打架及在学校正常的教学及考试秩序中出现的迟到、早退、旷课, 考试作弊等违纪现象。其次频率较低出现的思想道德和心理精神方面的违纪行为。前者违纪行为多在道德素质的下降, 不注重自我修养的提高, 主要表现在不讲礼貌、诚信缺失、损害公物、诈骗传销等。后者违纪行为隐蔽性强, 常伴随学生情绪精神方面异常, 导致心理失衡引发的自杀、谋杀、伤害他人、自残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 产生危害及影响较大。

二违纪现象的成因剖析

学生违纪行为的产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 深入探究违纪行为产生的原因, 有利于我们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教育和帮助, 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一) 客观因素

造成学生违纪的客观因素是指学生在不得已或未刻意经过主观意识思考的情况下, 造成的违纪行为的客观事实。包括社会因素、学校因素和家庭因素。

1社会因素

第一, 网络信息时代对大学生的影响。绝大多数学生更喜欢选择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等特点的网络来感知和认识外部世界, 但网络海量传播信息的同时, 也存在着暴力游戏和淫秽色情等内容, 一旦学生沾染这些不良信息, 将对其身心造成巨大影响, 也将成为诱发违纪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二, 社会上不良现象对大学生行为的影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旧的模式已被打破, 新的模式又尚未完善, 社会上存在着以权谋私、金钱至上的观念, 浸染着在校学生, 影响着他们的价值观, 使学生易于失去正确的行为方向。

2学校因素

第一, 高校扩招的影响。高校扩招以后, 学生数量急剧增加, 大学生的整体质量下降。同时, 学生人数的增多, 使学校的教学条件和管理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出现教育监管不力的现象, 违纪现象增多也在情理之中。

第二, 学校德育教育欠缺。从高中阶段来看, 学生面临的主要任务是升入大学, 学生学习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好坏的全部标准。学生升入大学以后, 大学面对的是德育教育缺失的学生, 虽然有思想政治工作者来引导和管理, 但学生基本处于被动接受教育的状态, 德育教学效果欠佳。同时大学给学生提供宽松的人文关怀, 广阔的自由空间, 使学生缺乏德育养成的外在束缚力。

3家庭因素

家庭作为孩子成长的重要环境, 对孩子品德行为的影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如果学生生活在一个充满关爱, 父母品行端正, 与孩子沟通较好的家庭环境中, 则易于形成自律性强, 积极向上的良好品行。反之, 容易形成散漫、孤僻等不良习惯, 致使产生违纪行为。

(二) 主观因素

学生违纪的主观因素是指学生对某种客观事实的认知能力产生一定歪曲或者心理状况处于亚健康的状态, 形成的违纪行为。包括认知因素和心理因素两个方面。

1认知因素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形成的关键时期, 看待问题不能透过现象看到本质, 辨别是非能力差, 意志薄弱, 易产生不良行为。

2心理因素

由于社会、家长对大学生寄予较高期望, 加之就业市场竞争的严峻和学生心理调节能力的缺乏, 使大学生面对较大的精神压力, 极易出现不良心理的心理状况, 进而心理失衡, 导致违纪行为。

三大学生违纪教育途径

任何行为发生都有它的过程, 笔者认为违纪行为发生应包括:违纪前预防、违纪中处理和违纪后教育三个阶段, 必须从整个体系入手, 注重连续性, 把每个阶段的违纪教育做好, 才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一) 违纪前预防阶段

1发扬民主, 建设合理的制度

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一般是学校的管理人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多是从专家学者角度征求意见, 没有全面体现大学生实际诉求和想法, 并且很多学校的管理制度严重滞后于时代的要求, 致使学生对校规有抵触情绪。只有大学生参加讨论并适应其需要的校规才使学生信服和遵守。

2加强宣传, 营造守纪氛围

学校的规章制定后必须在全校师生范围内广为宣传, 深入人心, 得到认同, 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通过校院网络、宣传橱窗、板报条幅等形式营造舆论氛围, 通过班会、团活等形式深入组织学生学习, 推进制度落到实处。

3打好基础, 做好新生的预防违纪教育工作

大学新生面对宽松管理, 身心全面放松, 违纪率较高。一年级是大学的起点, 学生的基础决定着他们四年的大学生活状况, 加强对新生的预防违纪教育直接影响大学后期违纪率的高低。

第一, 做好纪律教育工作。在学生入学后, 通过宣讲、考试、竞赛等形式, 使学生明确学校纪律内容, 充分发挥新生入学教育、军训教育的作用, 规范大学生活的纪律性, 养成良好的纪律习惯。

第二, 加强班级建设。班级是学生生活的基本单位, 班风对学生具有重要熏陶作用, 为此班级建设应从以下着手。首先, 民主选举学生干部, 建立班级核心。其次, 组织开展班集体活动, 发挥班级每名成员的作用, 让每名同学都能尽快融入集体, 得到集体的温暖。再次, 开展班风建设。通过班歌、班徽、班训等征集, 凝聚班级学生的创造力, 形成每个班不同的风气。最后, 把制度宣传融入班级建设中, 营造风清气正的环境。

第三, 强化寝室文化建设。寝室环境影响着学生的学习生活, 利用寝室生活评比等方式, 把寝室建设成为和谐、向上的优良环境, 形成内在的遵纪正气。重点发挥寝室长对学生的监督作用, 发现苗头, 防患于未然。

(二) 违纪中处理阶段

第一, 调查学生违纪事实, 引导学生认知错误。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充分调查, 有利于学生工作者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进行认知错误, 明确学生违纪的主客观原因, 准确把握学生心理。对于学生违纪事实的调查, 也有利于学生明确错误的原因及严重性, 有目的地改正错误, 以达到让学生真正明白“我错了”、“我知道以后怎么做了”的目的。

第二, 创设公平环境, 畅通学生申诉渠道。学生工作者要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处理学生违纪问题, 对所有学生一视同仁。在处理时要充分考虑事实, 注重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建立学校、学院两级学生违纪申诉委员会, 公布申诉途径, 让学生的诉求能够很好的解决, 防止错误处理决定的发生。

第三, 及时公布结果, 教育与警示结合。学生的违纪处理决定形成后, 要及时在校院层面公布, 并转达给违纪者本人确认, 通知学生家长, 同时也是对其他同学的一种警示教育。

(三) 违纪后教育阶段

第一, 借助集体力量, 帮助学生树立信心。违纪学生在违纪后会较为关注老师和同学对其的看法, 容易形成自卑、矛盾、自暴自弃等心理。教育者要注重把违纪学生融入班集体, 让其多参与集体活动, 使其感受到集体的温暖, 树立改正错误的决心。

第二, 借助家长的力量, 合力教育学生。很多家长对学生的管理较为放松, 住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 因此, 在学生违纪后, 要及时沟通家长, 让家长参与到对违纪学生的教育活动中来, 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重要作用, 及时帮助违纪学生改正错误, 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第三, 借助学生骨干力量, 一对一帮助。同学关系在违纪学生教育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可以选择一名与违纪学生生活在一起的学生骨干对违纪学生的学习、生活和思想进行跟踪了解, 有利于学生工作者掌握违纪学生动态, 达到教育及时性的目的。

第四, 建立档案, 实现连续动态管理。为了解每位违纪学生的情况, 掌握违纪学生的动态, 建立包括自然情况, 违纪事实、季度鉴定等内容的违纪学生档案, 有利于跟踪记录违纪学生的思想行为变化情况, 实现动态管理。

第五, 采取鼓励方法, 帮助学生进步。违纪的学生多数存在自卑、矛盾的心理, 面对这样的情况, 需要采取适时鼓励的方法, 让学生重新投入到正常的学习生活中, 鼓励学生积极参加校院活动, 鼓励他们进行人际交往, 在实践活动中重拾信心。

(四) 正确引导违纪学生, 提高教育管理者素质

第一, 加强研究, 积累经验。学生违纪教育者的素质高低决定着违纪学生教育的成败, 因此, 作为高校学生工作者要认真地钻研学生违纪行为的特点和规律, 结合实际情况形成自己应对违纪学生问题的方法, 特别是要注重典型案例的研究, 可以把典型案例推广, 为大家借鉴。

第二, 以生为本, 转变角色。学生工作者一般是以师长身份出现, 学生对老师存在敬畏、抵触情绪。在违纪学生教育时, 首先做到以生为本, 正视违纪学生, 不能轻易放弃, 并且发自真心的去关心、帮助他们, 细心的了解、查找学生出现问题的原因, 对症下药的解决问题。其次要转变角色, 实现管理者向教育者的转变, 将心比心, 逐步走进学生的真实内心世界, 查找原因, 尽快解决问题。

第三, 教育的持续性问题。违纪学生教育的过程不是一次谈话就能解决的, 必须经过一个历程。学生管理者应该注重教育的持续性, 切忌中断, 或者偶尔为之, 必须通盘考虑, 长远计划, 因而要求学生工作者要有耐心、恒心完成教育工作。

8.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 篇八

王丽是某三星酒店员工,2013年11月,她在单位工作到凌晨1点多才下班,想到自己第二天一早又要上班,王丽没向领导汇报,自行开了一间客房,在客房里睡了5个多小时。

第二天,酒店发现客房被人打开过,随后进行了调查。在领导的多次询问下,王丽一开始不承认自己开房休息,随后又承认自己私下开了房间,并向单位书面提交了情况说明,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检讨。

酒店调查后将王丽私开客房行为定性为“隐瞒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行为”,开除了王丽。王丽不同意酒店的开除决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裁审结果

在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王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认为,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确实违反了酒店管理规定,但她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的程度,更不符合“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开除条件。酒店将王丽解雇的行为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根据王丽的工作年限,法院最终判令酒店赔偿7.2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王丽的违纪违规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程度。

第一,王丽擅自开客房休息的行为经查实只发生了这一次,其违纪违规行为尚属首次,系初犯。

第二,按照市场价格,该三星级酒店客房一晚的消费价格大约为300-400元左右。假设员工王丽确实因占用酒店的客房导致酒店损失了300-400元的收入,仍然属于较轻微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损害”的程度。而事实上当晚王丽占用的是空客房,并未造成酒店营业额损失(充其量增加了酒店轻微的运营成本,如换洗床被、打扫卫生、更换易耗品)。

第三,王丽下班的时候已经是凌晨,无法立即向领导汇报申请客房一事,情有可原,故将其定性为“故意隐瞒”未必成立。

第四,王丽并没有经常性实施此行为,也没有以此谋求个人私利,而是为了方便个人休息,其行为与“严重危害酒店利益”相距甚远。

综上所述,王丽确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最后判决酒店败诉并无不妥。

建议

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时,应做到合法合理合情;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应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既包括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也包括用人单位内部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是指,(1)规章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合法合规、公平合理、符合公序良俗。企业在撰写违纪违规条款时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明确哪些情形属于较轻的范围(如上班睡觉),哪些情形属于较重的范围(如辱骂领导),哪些情形属于严重的范围(如打架斗殴)。本案中,酒店将王丽的行为定性为“严重危害酒店利益”,明显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2)制定程序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共同讨论、共同确定、公示或告知”之规定,否则规章制度原则上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事实依据是指员工不承认违纪违规事实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举证证明员工确实实施了违纪违规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证据不充分,那么往往会被认定缺乏事实依据,进而要承担败诉等不利后果。

综上,在依法治国、依法治企的今天,用人单位在处分或解雇违纪违规员工时,若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依据,均很可能被认定非法解除劳动关系。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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