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精选5篇)
1.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篇一
成立业主委员会相关手续
成立业委员会的程序。
(一)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备案登记。
一、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一)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组成的依据。根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规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人员名单在小区内公示。
(二)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1、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
3、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4、确定业主委员委员侯选人具体要求及产生名单并公示。
5、发放、回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的会议内容:
1、由大会筹备组成员代表筹备组介绍大会筹备情况。
2、筹备组成员代表介绍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情况,候选人也可自我介绍。
3、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4、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5、审议、通过与物业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
三、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1、确定业主委员委员侯选人具体要求及产生名单并公示后召开业主大会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2、发放、回收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选票。
四、业主委员会备案程序。
(一)应提交的材料。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局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表(一式三份)。
2、业主大会筹备期间的有关公告、通知。
3、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选票及得票情况统计。
4、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5、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程序。
房产局审查材料----备案登记-----刻制印章
2.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篇二
关键词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社区自治;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公司
一、社区业主经济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产生的社会背景
实现城市社区依法自治。是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倡导和努力的战略性目标。随着中国住房体系公有住房占主体地位的解体和私有住房社会群体的兴起,社区的依法自治才具有了真正意义上的经济内涵和历史必然性。而物权法的出台和实施,则为社区业主的经济自治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民安则国泰。在新的历史背景下,政府如何顺势而为,依法规制和引导以社区业主共有产权为纽带而建立起来的业主自治组织,充分尊重和发挥其自治组织的社区自组织功能,以最大限度地节约政府公共管理资源,并取得首都社区治理中政府与业主互动的最佳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重要的历史课题。
二、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现状有悖于实现社区的和谐和经济自治
社区业主自治首先表现为经济自治,经济自治是业主自治的前提和基础。实现社区业主经济自治,即居住区业主大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通过制定业主公约,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选举产生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对其居住区的共有财产和资源,行使当家作主的管理权力,使其家园文明、有序、保值、增值。这本是人类社区管理的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更是国家、社会和业主均受益的社区治理模式。自然,作为社区自治的重要主体-业主委员会的存在和有效运转,是推动和实施社区经济自治的主导力量。具体表现为:①业主委员会的存在使得全体业主整体利益的表达和诉求变得更加有序、理性,业主有了表达自己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乃至决议的合法平台,有利于社区的和谐、稳定;②在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建立良性的沟通互动机制,很大程度上化解和规避了分散的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对抗所产生的经营风险:③通过依法规定业主委员会在社区事务中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使政府由原来的对社区的直接管理,变为通过法律程序制定规则对社区的自治进行间接调控和监督。社区在法律框架下的真正自治将极大激发广大业主参与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主人翁积极性,有利于提高社区管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将极大地节约政府管理的公共资源;④业主委员会作为较业主更为专业的物业管理组织,能够更好地对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指导,有利于业主共有权益的保障和物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换言之,没有业主经济自治组织的存在,实现业主的经济自治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北京目前社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现状却令人担忧!
中国商品房社区的兴起至今有十年的历史,根据2008年12月23日北京晚报提供的数据,北京市目前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仅占20%左右。即还有80%的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即使在业主举步维艰终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中,大多数组织在行使业主物业管理主体权利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阻挠、处境艰难,有些业主委员会已流于形式或形同虚设,难以有效地正常开展工作。
如果没有一个代表业主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组织的存在和有效运行,社区经济自治的合法基础和制度前提也就无从谈起。如此实现社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经济自治也就变得扭曲和异化。经济自治主体的缺位和弱化,导致社区业主共有财产自治权出现真空地带,然而社区的管理和运行又不可能处于无人监管和实施的无政府状态。因此,出于不同动机的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组织或利益集团的越位介入、或错位替代社区经济自治便“十分自然”地产生和形成了。由于物业服务公司等与业主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博弈关系,业主委员会的缺失必然导致业主的整体利益诉求难以通过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内实现;由于社区内部架构中自治决策和管理主体与服务主体关系的失衡或单一服务主体的存在,必然导致社区内部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的非理性冲突不可避免;由于业主缺乏自己的利益表达诉求组织,必然导致业主只能以分散的个体和独特的方式进行抗争,使游戏规则被漠视、社区管理变得混乱和无序;由于物业服务公司在社区“管理”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必然导致社区的管理和自治仍然变相处于一种无政府状态之中。其带来的后果是政府、业主、物业服务公司三输的结局:①政府在管理成本加大、管理效果不佳的同时,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受到严重影响;②业主的经济权利被剥夺的同时,社区的安定和有序管理受到严重影响;③物业服务公司在求得短期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其可持续发展的前景和行业信誉受到严重影响。
三、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的政策环境分析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过程中,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配合责任界定不明确
按照北京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社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按其规定必须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准备十余种不同种类的文件,并负责做好召开业主大会的前期组织准备工作。然而向小区办办理备案手续需要提供的重要文件如《产权清册》、《小区规划总平面图和规划批准文件》等建筑批准文件,均掌握在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手中。由于现行政策缺乏对相关单位的不配合的处罚规定,导致开发商或物业服务公司相互扯皮推托或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造成业主委员会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筹备组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业主联系方式的花名册、需要在小区公告、或将会议通知投入业主信箱等都受到一些物业服务公司的变相阻挠,开发商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不合作行为,使之本来十分困难的群体性组织工作变得难上加难。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规定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时,其权利和相应责任的界定不对称
由于中国基层社会缺乏民主的传统,更无开展民主工作的经验。从社区稳定和业主的整体利益出发,从业主委员会筹备初期,政府就对业主委员会筹备组进行规范,要求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筹备组的成员要求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等几方组成,从整合社区各种资源,充分取得各方的理解和大力支持看,政府的初衷和良苦用心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十分困难:①有关基层部门人力资源和经费有限,参加筹备组的指导监督过程在时间上难以协调和落实;②有关部门的人员对物业管理法规和规程的知识缺乏系统的了解和学习,难以发挥指导和监督作用;③政府规定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对其推诿、拖拉造成业
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的延误没有明确的罚则,也未将推动和促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纳入重要的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导致相关部门的动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实际上掣肘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进程,加大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成本。有的部门甚至不是支持、指导和协调,而是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制变成了审批制。
(三)筹备组业主成员的确定,其行政色彩浓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推举背离了业主民主自治的原则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规定:入住率已超过50%的小区,产权人、使用人要求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各区县小区办“应当”向该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发出通知,限期一个月内开始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逾期不组建的,区县小区办“可以”指定产权人、使用人成立筹备组。
这种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行政干预,虽然对早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会有积极作用,但对贯彻业主“自治管理”无疑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①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主导权应当由业主来掌握,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公司应当负有配合的义务;②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人选的推举应充分体现广大业主的意愿,物业使用人并不具有物业产权人在物业管理自治权力的同等法律地位。如果没有代表业主意愿的业主代表主持筹备组的工作,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的公信力将会大打折扣,业主参与和配合的积极性自然会受到很大影响。
北京物业管理有关文件还规定:筹备组应与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协商,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这里存在两个政策误区:①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的推荐权力实际上由筹备组、物业产权人代表、物业使用人代表以及居委会代表共同掌控,这是对业主民主选举权利的一种分割和削弱,与业主的自治精神相背离,难以得到业主的响应和认同;②剥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自荐权,使真正具有参加业主委员会工作意愿的业主丧失了通过民主程序而当选的渠道,而被推荐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却未必有着强烈的工作意愿,这种带有指定性质的“选举”机制,使之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很难对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负责。作为一个理性的业主,业主对选举工作的漠视和不配合,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四)《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力机制设计存在缺陷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之一是必须有业主自愿参与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意愿,并作为自荐候选人表达自己的竞选理念。从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性质和特点看。作为业主委员会的成员,不仅要求有较强的责任心、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还要有一定的物业政策水平、政治智慧、任劳任怨的品德和顽强的韧劲。而这样的复合型人才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十分稀缺,自然,其机会成本是很高的。
业主委员会的本质实际上是居住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的理财机构或组织,她肩负着居住区业主共有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对业主委员会的付出和工作业绩,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原则,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这也是对业主委员会工作价值的肯定和尊重。
由于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缺乏对业主委员会权益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的运行费用来源更无相关的规定,现实中很多业主委员会的费用都是业主自掏腰包、或部分业主赞助。而大多数业主的理念是业主委员会是一个公益性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费用应收支平衡,委员们领取少量的工作津贴也就可以了。而业主委员会从成立伊始,不仅耗费了大量时间承担繁重枯燥的策划和组织工作。而且还面临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风险,所承受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不是少量工作津贴就能弥补的。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提出更多要求和责任时,当业主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要求监督时,当业主委员会做出不俗的业绩时,当业主委员会收入和支出、责任和义务明显不对称时,有什么样的制度保证业主委员会的权益?有什么样的机制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积极性的可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已有五年之多,但在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实践中,确实存在着物业产权人、物业租用人、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之间在政策层面上权力界限模糊、权力与责任不对称、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这是造成业主委员会成立缓慢、乃至处于停滞状态的重要因素之一。现提出如下政策建议,希望为北京市物业管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参考。
(一)政府有关部门行使指导权的同时,应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建议成立业主委员会时由规定一定数量的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在规定的时间内牵头,负责组织小区办、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和业主发起人等代表,就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需提供的指导性政策和相关服务举行联席会议,明确参会各方的具体义务和责任。街道办事处具有协调参会各方配合筹备组开展工作的权力和责任。
建议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情况,如从发起到正式成立的时间、是否有过投诉、是否与物业服务公司发生冲突、筹备组对街道办事处的工作评价等,纳入街道办事处业绩的考核指标体系。
由于《物业管理条例》没有授权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予以审查批准。建议明确小区办备案不是审查性备案,而是一种告知性备案,故该备案不是行政审批,亦不具备行政管理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二)应明确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配合是开发商售后服务的一部分
应明确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小区业主共有财产的管理主体和责任主体是开发商,物业服务公司只是服务提供商。成立业主委员会过程中,开发商应履行将小区业主共有财产、全部图纸材料文件等按监管审查程序全数移交的义务。如不合作,应明确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进行监管处罚并责令开发商履行义务。
(三)建议依法明确物业产权人、物业使用人、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委会之间的定位和权责边界
建议明确物业使用人在拥有物业产权人的书面授权后,方可具有在小区共同财产管理权方面的表决权和被选举权资格,否则,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仅限于与物业产权人签署的“房屋使用和租赁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物业使用人的权力和义务。
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业主代表人选,应充分体现大多数业主的意愿,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以及机会均等的原则,通过推举和自荐,选举业主代表。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垄断或干预筹备组代表人选的产生过程,以避免损害业主的整体利益。
筹备组涉及外部有关各方的协调工作,应明确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督办,筹备组中由街道办事处派一名代表参加,主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保证整个筹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对筹备组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街道办事处和小区办应书面依法提出异议,如筹备组仍不改正,则提请司法诉讼裁决。
(四)建议政府倡导建立业主委员会动力与责任相平衡的激励与督导机制
建议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予以监
督的同时,明确业主委员会具有对全体业主共有财产进行理财、保值、增值的经营性质,倡导业主委员会所取得的成果全体业主分享之余,应按照市场原则给与小区经营者们公平合理的报酬,并使之制度化、科学化、市场化,以保证业主委员会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五)建议成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积极有序参与相关政策的制定
国家面对新生的、且不断发展壮大的业主社会群体,如何从政策、法律和制度体系的改革上科学、积极、主动适应已经深刻变化了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与时俱进,依法保障广大中产阶层的合法权益,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持续发展,是我国当代政治的重要课题。
建议通过北京市立法,建立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对其经济权利主张、社会责任和义务明确界定,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和责任约束机制,将物业产权人有序纳入依法治理城市和社区管理的轨道。北京的社区建设、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精神文明等公共管理政策的制定,离开了广大业主的有序参与和支持是不可能得到有效实施的。政府在制定与业主利益和责任有关的一系列城市公共管理政策过程中,通过业委会协会作为与政府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参政议政,将会极大地改善政策质量、政策执行效果,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真正建立和谐、文明的居住社区。
(六)北京市物业管理相关政策的制定,应遵守科学组织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首先应明确参与主体的构成。考虑到物业管理权是业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涉及到业主权权和物业服务公司利益的重新分配问题。为避免有关部门管理职能的局限性,建议由行政地位更为超脱的北京市法制办或民政局牵头,会同北京市政府研究室、北京学术界、法律界、北京市业主委员会推举的代表、北京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北京市物业服务协会等单位或团体进行研究制定。
北京市各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抱有极大的关注和热望,其政策的出台是否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取决于是否得到广大业主的理解和肯定。因此,物业管理政策的研究和论证应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广泛吸取民智、尊重民意,认真听取和分析不同的意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郑重接受社会各界的质询。建议政府牵头部门应积极利用北京市各大媒体就拟出台的政策草案以充足的时间进行公开讨论和答辩,并举行由各界代表参加的公开听证会。
(七)鼓励业主进行自营管理模式的试点
据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对京、沪、穗500名公众的调查统计,有49%的被访者表示希望采用业主自营式管理办法管理自己的物业。这个数据表明,有半数业主要求自己管理物业,不同意交给物业服务公司管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各个居住区的群体特征、经济水平等多样性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因此,应当允许多元化的物业管理模式并存,如果简单地搞“一刀切”,不仅不利于社区物业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和创新,更重要的是,严重违背广大业主意愿,侵害业主的选择权,得不到广大业主的拥护和支持,从而不可能达到预期的政策目标。
3.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程序 篇三
为了进一步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社区管理中的作用,促进业主自我管理、民主管理机制的形成,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业主大会成立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 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30%以上50%以下,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12个月的;商品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建筑面积不足30%,但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24个月且业主总数在30人以上的。
首次业主大会成立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小区内3名以上业主提议并征得入住20%以上业主签字同意,将书面申请提交所在地的县(市)、区房管部门,房管部门3日内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5日内协调居委会开展筹备工作。
(二)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产权单位代表、居委会代表、辖区派出所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人数为7-11人单数,业主代表可以通过业主推荐或选举产生,也可由居委会征求部分业主意见后推荐产生。其中筹备组组长由居委会代表担任,业主代表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1/2。县(市)、区房管部门主要负责业主大会成立的业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
(三)将已确定的筹备组人员名单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后在小区内书面公告7日以上。
(四)开发建设单位及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单、物业总建筑面积、分户建筑面积、共用设施设备清册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资料。
(五)筹备组做好以下筹备工作并在召开大会15日前在本区域内公示: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参考示范文本);
3、确认业主身份;
4、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六)筹备组应当于成立之日起45日内,按照会议议程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内容包括:
1、表决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
3、其他需要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
(七)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应充分考虑物业类型、楼栋(单元)平衡等因素,并依据下列原则产生:
1、筹备组成员半数以上提议;
2、居委会推荐并经筹备组成员1/3以上同意;
3、20名以上业主联名推荐(限荐1名);
4、必须是本小区常住业主;
5、采取差额选举方式的,其差额比例不低于20%。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以得票多少排序,得票多者依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组成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自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主任、副主任等,并进行成员分工。
(九)将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及业主委员会成员任职情况在小区内进行公示。
(十)筹备组应当依法确定业主身份,发放业主大会选举证明并写明业主及其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性别、住址、有效的联系方式等基本内容。业主大会选举证明用于核实业主身份。
(十一)业主大会会议采取实名制表决(受委托人应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等证件),1名业主有1份表决权。表决票上应标明业主的姓名、楼栋(单元、门牌)号、建筑面积、表决事项,赞成、反对、弃权选项及示范符号,有效、无效票的提示及本人签名等内容。
二、业主委员会备案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一)提交材料: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示范文本);
2、业主委员会成立情况的书面报告;
3、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已通过的管理规约;
5、选举和表决结果统计表(筹备组成员签字);
6、业主委员会成员基本情况及分工;
7、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提交上述材料一式三份装订成册, 县(市)、区房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业主委员会各一份。
(二)备案程序: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查;
2、县(市)、区房管部门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不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退回,出具《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通知》,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3、业主委员会持《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刻制印章,并将
印模报县(市)、区房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要求
(一)县(市)、区房管部门要加强对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备案工作的政策支
持和业务指导,抓好各项工作的协调,不断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确保业主大会成立的数质量。
(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要树立“服务第一,业主至上”的理念,主动配合业主大会的成立工作,积极提供必要条件,促进业主自我约束、民主管理机制的早日形成。
4.关于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篇四
XX镇政府、XX社区:
小区是
开发建设的,位于
,计划总占地面积
平方米,规划建筑面积
平方米,(一期)工程于
年
月交付使用,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绿地面积占总面积的 %,建有(多)层住宅楼
栋,办公楼
栋,共有住宅()套,配备物业管理用房
平方米,入住率已达
%。
小区的全部物业管理现由
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根据建设部《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
特此申请,请批示。
申请人:
****年**月**日
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员公告
为规范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筹备成立XX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如下:
姓名
职务 组 长: 副组长:
姓名
成 员:
筹备组办公室设在特此公告
住址 联系电话
XX小区筹备组 年
月
5.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的流程简介 篇五
--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的流程簡介
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物业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要想成立业主委员会,首先要了解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要求和法律赋予业主的权利:
一、成立业主大会
这是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提。按照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按照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
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按照本市规定: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四、业主大会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
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幷告知相关的居委会。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做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
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为了便于广大业主具体操作,刘宏诚先生列出了组建业委会的如下八个步骤: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然后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幷在业主大会成立十五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幷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则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得到反对票少的业主即可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六步,业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幷可以开展工作。
第七步,将业主大会成立简要过程、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业主委员会章程报送区、县小区办备案,幷请接收人签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时间。
第八步,备案十天后仍没有收到区、县小区办的备案意见,可要求他们尽快发出 1.选票设计
亲爱的业主:您好!
现将XX小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和资料发给您,如果您反对其中任何人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请在其名字后面画×,您也可以提出您建议的候选人,然后将您的选票在月日之前投入XX小区选票箱,根据XX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第X条规定,如果您未投反对票将视同您赞成其它业主意见,请您珍惜自己的权利和支持我们的工作!
谢谢!
____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____年__月__日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
姓名业权单位和所占建筑面积
姓名业权单位和所占建筑面积
我提议__号楼座室先生/女士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___小区____号楼门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注:请将您拥有的产权全部建筑面积在选票上注明,无房号或无签名的选票将视为无效。
2.收条设计
以下是笔者根据所在小区设计使用过的收条改写,仅供参考:
收条
本人/本人代表产权人收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送来的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业主资料、选票、成立业主大会的通知。
____小区____号楼__门_____室
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管委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可以参考。为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可行和今后工作便于开展,笔者建议业主在起草自己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时写明业主大会用收集反对票方法进行表决,并注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果业主未投反对票将视同其赞成其它业主意见。
金碧雅苑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碧雅苑物业管理活动,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金碧新城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依据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参照《广州市业主大会导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金碧新城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产生、运作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业主是指在本小区内物业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第二章 业主 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通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第五条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是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物业权益的群众团体和物业管理监督组织,也是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自律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本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负责。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是依据业主公约或政府法定程序由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产生,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质价相符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会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本域内物业公共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做出的有关决定。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
(一)代表住在小区内的产权人、使用人,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利;
(二)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三)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措施;
(四)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第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义务:
(一)根据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意见和要求,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三)贯彻执行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
(四)接受小区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五)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与指导,配合社区建设与管理。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首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同物管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组,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公约》草案,确定业主委员会选举的办法;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由 名委员组成,其中 区产生委员 名; 区产生委员 名,每个区当选委员名额不少于 名。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主任1名,副主任 名,秘书长 名。业主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业主代表工作网络和聘任执行秘书 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业主委员会委员或业主。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但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投票权数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定失误给业主或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四)因其他原因却需改选的: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原业主委员会在7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公共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有关物业管理的有关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
(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续筹;(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措施;(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活动,帮助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服务措施;(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
(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
(十)配合公安机关,与物业管理企业、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十一)通过各种形式对业主的宣传、教育和开展有利于业主身心健康的各项文化娱乐活动。
(十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负责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二)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办事公正、负责;(三)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接受物业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培训和指导;(五)业主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负责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
(二)按片区分工,负责分管片区的日常事务和分管的专业组工作;(三)遵守物业管理法规和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协助主任搞好业委会的行政事务;(二)负责组织执行秘书处理好业委会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组织起草、修订业委会有关协议、合约、决议文本和业委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各项会议的记录,财务年度审计的公开告示;(四)按章管理业主委员会的印章;
(五)负责业主房屋、房产、业主名册等有关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六)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
(一)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秘书长负责管理,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施印前必须有规定权数1/2业主委员会委员同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
(三)除业主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业主大会授权范围内的审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查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等以外需使用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
(四)凡违章使用印章,造成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的档案管理
业主大会的文件、资料,由秘书长组织专人负责定期收集、整理、立卷和存档。
业主大会建立下列档案资料:(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三)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登记的材料;(四)业主、使用人情况目录、清册及业主公约;(五)订立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七)业主和使用人的书面意见;(八)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九)其他有关资料。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 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推选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并及时向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实施。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告知相关业主。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应当同时告知有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有1/3以上委员提议,或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提前三天将会议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一名委员一票表决权,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超过3/5以上同意。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业主委员会主任应召集业主代表会议进行咨询,然后重新进行投票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由秘书长作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可邀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业主中的专业人士等出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互通情况,协商解决物业管理服务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检查管理服务计划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根据华阳佳园的特点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表决投票权,实行一户一票,承租公房投票权由产权单位行使。业主大会须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其他代理出席,但应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注明是否有表决权并对表决事项予以明确鉴定,表明同意或不同意。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做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议,须经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及使用人具有约束力。第五章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对物业管理知识有所了解,具有一定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业主担任。
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并对物业管理有所了解,具有一定威信和组织工作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二)在可预见的未来五年应长期并主要居住在本小区;
(三)当选时年龄应超过 周岁;
(四)具有 以上学历。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继续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一)已不是业主;
(二)年度内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次以上的;
(三)因疾病而丧失履行责任能力的;
(四)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的;
(六)兼任所辖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工作的;
(七)不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或者拒不履行业主应尽义务的;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第六章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和增补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应在三年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上届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如业主委员会丧失组织能力的,由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实施。
第三十六条 换届选举由上届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上届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分别作任期或者聘期内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审议通过新一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和筹备组开展工作,做好换届选举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改选后,须报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备案。
第三十九条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经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任期内所形成的档案资料以及财务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当在下一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予以补选,缺额人数超过1/4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予以补选。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由业主大会补充。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金碧新城业主委员会。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生效。
金碧雅苑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第一条 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地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第三条 业主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面积确定的对物业管理区域公共部分和公共事务进行表决的权利。该票代表的投票权以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接四舍五入处理, 同一物业业主超过一人的,应当推选一人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可以委托他人行使投票权,在业主大会召开前三日内将选票投入到投票箱。
第四条 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由 人组成,其中设主任一名。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 业主代表的产生,应获得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的同意。业主代表的投票权是其所代表业主的投票权的总和。
业主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按投票权的相当比例以栋、片、区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投票箱由会议组织者设立,粘贴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封条。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一名监票人。第十条 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一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 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办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第十二条 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 选举所投的有效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第十七条 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 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动议,并要说明理由。
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第二十条 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一条 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 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
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
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金碧雅苑业主公约(草案)待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执行
为加强金碧雅苑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的法律地位平等,《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二、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有意见或建议时,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业主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利。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鸣喇叭或以其他方式制造超过规定指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
(11)聚众喧闹、嗓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的行为;(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十二、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十三、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企业应收取的各项服务费用。
十四、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十五、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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