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抚养协议(共13篇)
1.遗赠抚养协议 篇一
遗赠抚养协议书 遗赠人(称甲方):XXX,性别,年龄,民族,住XXX 抚养人(称乙方):XXX,性别,年龄,民族,住XXX。甲乙现共同生活但并非夫妻关系,甲方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现经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衣、食、行、医疗、殡葬等费用,保证悉心照顾,让甲方安度晚年,直至甲方“百年”为止。
二、乙方在甲方去世后享有受赠甲方财产的权利。甲方自愿赠与乙方位于号楼房一套(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房产证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
三、甲、乙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干涉甲方自由意愿。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和XXX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遗赠人:抚养人:见证人:
年月日
2.遗赠抚养协议 篇二
亲生女儿远在美国,母亲晚年好孤独
王琳和丈夫谢爱民都是北京朝阳区一所小学的老师,1977年4月,25岁的王琳生下了女儿陈虹。1999年,陈虹从北京一所大学毕业后,考取了美国纽约大学的研究生。2000年谢爱民因车祸去世后,王琳倍感孤独。
2002年,陈虹拿到了硕士学位。她告诉王琳,自己交了个美国男友,准备结婚后在美国定居。2003年底,女儿打电话告诉她,她和詹姆斯结婚了。因为双方工作都太忙,没有时间回国了。放下电话,王琳不禁泪流满面,她真后悔当初不该让女儿出国念书,现在只剩下她孤身一人。
在对女儿的思念和期盼中,2005年5月,王琳终于等来了女儿生子的消息,并邀请她去美国。王琳激动极了,立即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从北京飞到了美国纽约,女儿开车到机场将她接回了家中。一进家门,王琳就抱起外孙子亲个不停。詹姆斯在一旁不高兴了,嫌她没换衣服,说儿子戴维还小,怕她把病菌传染给他。
王琳对外孙子疼爱极了,可詹姆斯却看不惯她带孩子的方法。渐渐地,王琳与女婿的关系越处越僵。陈虹夹在中间很难受,常常劝了这边劝那边。詹姆斯的脸色越来越难看,王琳也越来越觉得呆不下去了。她只在美国呆了半年,就回了中国。
回国后,王琳又开始了一个人的生活。她白天无事可干,只好到公园瞎逛,和邻居聊聊天。晚上,她就窝在沙发上看电视,看困了就睡觉。平时吃饭她更是没有规律,饥一顿饱一顿的,身体每况愈下。
孤独和寂寞吞噬着王琳,每当看到别人一大家子人热热闹闹的,和她差不多年龄的人牵着孙辈的手出去玩儿,她就羡慕得不得了,更加觉得自己的生活太凄凉了。她经常对朋友们说:“还是子女在身边好啊,哪怕他们没什么大出息,但可以享受天伦之乐啊。哪像我,女儿出国了,在别人眼里出息了,可我却落得个孤身一人,连个说话的人都没有啊。要是有个病有个灾的,那就更惨了。”
看王琳生活得不容易,有朋友劝她再找个老伴。王琳心动了,在朋友的介绍下,也见了几个人。可是,却没遇到双方都看上眼的。只有一个姓魏的退休工程师还令王琳满意,老魏对她也很有好感。但一接触老魏那几个蛮横的子女,王琳就打了退堂鼓。如果再婚给自己惹来一大堆麻烦,还不如一个人过呢。慢慢地,王琳再也不考虑再婚的事了。
干女儿孝顺,幸福生活重现
2006年8月,王琳因胃出血住进了医院。孤单单地躺在病床上,想起自己含辛茹苦地将女儿培养成人,可到了晚年,自己却孤苦伶仃,王琳不禁潸然泪下。
2007年4月的一天,王琳去菜市场买菜回来,不小心被一块石头绊倒了。这时,有个20多岁的女孩走过来,轻轻扶起她,陪着她去了医院。拍了X光片后,医生说没骨折,只是软组织挫伤,上点药,休息几天就没问题了。女孩忙前忙后地帮着交钱、取药,又一直将王琳送回了家。
看王琳还没吃饭,女孩手脚麻利地为她做了面条,炒了个青菜,端到王琳面前。两人边吃边聊,女孩告诉王琳,她叫孟洁,25岁,山东济南人,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目前在一家广告公司做文案。她的父母在她很小时就去世了,她是跟着舅舅长大的。孟洁对王琳说:“我特别渴望母爱,看到您后就有一种亲切感,您长得很像我的母亲。”说着,孟洁拿出一张发黄的全家福,王琳接过来一看,照片上孟洁的母亲果真与自己有几分相像。
照顾王琳吃完饭后,孟洁又利索地刷了碗,端来热水让王琳泡了脚,安顿她上床躺下才离开。孟洁走后,王琳觉得这个善良、懂事、勤快的女孩很招人喜爱。她突然冒出一个念头:“我要是有这么个女儿该多好啊。她的父母早就不在了,我不如认她做干女儿。这样,她在北京有个家,我也有个伴儿了。”
第二天下班后,不放心王琳的孟洁又买了菜跑了来,帮她做饭、刷碗。孟洁这么懂事,让王琳更加喜欢了。一天,王琳拉着孟洁的手问:“我觉得咱们娘俩挺有缘的,我想认你做干女儿,你愿意吗?”孟洁激动地说:“真的吗?我做梦都想有个妈妈呢。”她甜甜地叫了声 “干妈”,王琳满心欢喜地答应着,紧紧把孟洁搂在了怀里。
从此,孟洁每天下班都跑来陪王琳,无微不至地照顾她,而王琳也像对待亲生女儿一样地疼孟洁。接触中,王琳发现孟洁有爱心、真诚、朴实,工作也认真勤快,母女俩的感情越来越深,王琳让孟洁搬到了自己的两居室家中。
2007年11月,陈虹来电话时,王琳将自己认了个干女儿的事告诉了她。没想到,陈虹却说:“您怎么不和我商量就认什么干女儿?您有我这个亲生女儿,却去认干女儿,让别人怎么想?”女儿的话令王琳很不高兴,她问女儿:“几年了你来看过我几次?我病了你在哪里?”说完,就挂了电话。
亲生女儿告干女儿,情与法谁来评说?
2008年6月14日,孟洁被单位派到外地培训一个月。她走后第二天,陈虹突然出现在了王琳的面前。吃完饭,王琳和女儿拉起了家常。陈虹问:“您是不是打算把财产以后都留给孟洁?”王琳一愣:“这个我还真没认真想过。不过,她这么照顾我,将来要是真把我养老送终,我肯定不能亏待她的,人要有良心。”
陈虹一听,脸就拉长了:“您和我爸就我这么一个女儿,可您却要把财产送给外人,我爸的在天之灵能安息吗?”王琳说:“我就这么一套小两居室,存款也没多少,你在美国住着别墅,薪水也不低,这些对于你就那么重要吗?”
陈虹在北京的那几天,母女俩经常因为这事而不愉快。后来在陈虹的坚持下,王琳去公证处做了一份遗嘱公证。内容是:她去世后,所有财产都归女儿陈虹所有。拿到这份遗嘱公证,陈虹笑了。几天后,陈虹回了美国。孟洁回北京后,王琳只告诉她陈虹回来过了,但没有提遗嘱公证的事。
2008年12月19日早晨,王琳突发脑出血,孟洁急忙将她送到医院。经抢救脱离了危险,但落下了半身瘫痪的后遗症。王琳醒来后,让孟洁帮着拨通了远在美国的女儿的电话,想让她带着外孙子回来看看她。陈虹却说:“妈,我真想马上飞回去,可是戴维病了,詹姆斯又要出差,我实在是脱不开身啊。这样吧,我给您汇笔钱过去,您在医院请个护工吧。”自己都快死了女儿也不肯回来,王琳不禁流下了伤心的泪水。
王琳卧床不能动,大小便失禁,需要人24小时护理。孟洁担心护工照顾不好,就从单位请了假,寸步不离地守在病床前。她给王琳喂水喂饭,没事就给她按摩右半边身子。王琳大小便在床上,她一点儿也不嫌弃,总是给她换洗干净,医生、护士和病房里的其他病人家属都羡慕王琳有一个好女儿。
孟洁为自己所做的一切,令王琳非常感动。2009年1月6日,王琳让孟洁给北京公证处打了个电话,希望他们能到医院为她做一份公证。了解到王琳的身体条件后,两天后公证人员赶到了医院,为王琳做了一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大致内容是:孟洁为王琳养老送终,王琳去世后,她名下的两居室和23万元存款全部归孟洁所有。
2009年5月20日,王琳的病情突然恶化,最终抢救无效而死亡。孟洁打电话通知了陈虹,两天后,陈虹赶了回来,并和孟洁一起料理了王琳的后事。
王琳下葬后,陈虹礼貌地请孟洁尽快搬出去,她准备把母亲的房子卖了。孟洁没想到陈虹这么绝情,只好拿出了那份公证书。这时,陈虹也拿出了母亲的遗嘱公证书。陈虹觉得遗嘱公证书在先,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在后,她手上的公证书应该是有效的。但她的看法孟洁并不认可,两人协商不成,陈虹决定起诉孟洁。
2009年8月6日,陈虹将孟洁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孟洁返还母亲的房产和存款,并提交了那份遗嘱公证书,而孟洁也向法院提交了那份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11月20日,法官对双方进行调解,并向陈虹解释了有关《继承法》的规定:当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继承及法定继承相抵触时,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办理。无奈之下,陈虹只好撤了诉。
3.遗赠抚养协议书 篇三
遗赠人: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以下简称甲方)
抚养人:XXX,性别,年龄,汉族,住XXX。(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现因年事已高,需乙方代为照顾日常起居生活,经与乙方协商,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达成本协议,内容如下:
一、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衣、食、行、医疗、殡葬等费用,直至甲方“百年”为止。
二、乙方享有受赠甲方全部财产的权利。包括位于XXX***号房屋五间,西房三间以及其他附属建筑;甲方的全部生活用品及存款等。
三、甲、乙双方应信守承诺,自觉履行本协议书的权利义务,永不反悔。
四、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立遗赠人:签字
抚养人:签字
见证人:XXX***
4.遗赠抚养协议书(范本) 篇四
遗赠人:
抚养人:
XX因年老,患支气管炎、肺气肿等病,身体衰弱。有一子,已在国外安家。我家中无人照料,长期以来依靠内侄XX照顾。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并请村长向XX,村调解委员会主任XX作证,请XX县法律顾问处律师XX代书,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XX愿将自己的瓦房三间、猪圈一个,建筑面积为117平方米,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计有大床一张、小床两张,大小方桌各一个、大小立柜各一个、木凳六个、水桶一挑、粪桶两挑、小农具若干件)全部赠给XX。XX在XX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XX保证继续悉心照顾XX,让老人安度晚年。至XX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康XX的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XX的饮食起居的一切照顾由XX承担。XX去世后由XX负责送终安葬。
三、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XX、XX各执一份,村长XX保存一份。
立遗嘱抚养协议人:XX(签字盖章)
XX(签字盖章)
证明人:XX(签字盖章)
XX(签字盖章)
5.遗赠抚养协议 篇五
遗赠抚养协议是怎么回事?“五保户”的遗产怎么处理?
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可见,接受遗赠抚养协议的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组织,不过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法定抚养权利义务关系。
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 “ 五保户 ” 实行 “ 五保 ” 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 “ 五保 ” 费用。根据《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6.结合“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 篇六
摘 要:我国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空巢老年人口规模大、问题多,失独家庭老人养老现状更是不容乐观,现有应对老龄化措施不足以解决目前的社会养老难题。文章针对我国实际情形,提出了结合“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建议,并设计了具体的方案,以期作为现有养老保障体系的补充,增强老年人自我养老能力。
关键词:老龄化;失独;遗赠扶养协议;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117-04
一、中国老龄化现状
根据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截至2013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0243万人,占总人口的14.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3161万人,占总人口的9.7%。由此可见,我国已步入老龄化社会,且老龄化程度日趋严重,养老形势比较严峻。此外,我国的人口还具有以下特征,使我国的养老问题更为复杂。
(一)空巢老年人口规模大、问题多
根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10年的全国调查数据显示,当时中国老年人口空巢比例为49.3%,其中夫妇户比例为39.6%,独居户比例为9.7%[1]。有专家预测,至2050年独居和空巢老人将占54%。空巢老人大量涌现,成为一个时代新名词,一是由于社会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加快,大量年轻劳动力在农村与城镇之间、城镇与城镇之间流动,其中一部分年轻人会在远离父母的地方安顿下来,这部分父母就成为空巢老人;二是由于计划生育实施多年,中国进入了人口低增长时代,加之观念的转变,导致家庭趋向小型化、核心化,两位年轻人不可能同时与四位老年人共同居住,空巢老人家庭数量大幅增加。
在发达国家,空巢老人十分普遍。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传统文化观念的不同,空巢老人给中国带来的社会问题远比发达国家要复杂。首先,相比较发达国家,我国属于“未富先老”,现在的老年人工作时工资水平不高,积蓄相对较少。老年人又是多种慢性病的高发人群,一旦发病,空巢老人就将面临着经济压力、看病就医无人陪同、回家无人照料的不便。其次,传统的中国家庭结构是家长制,作为家长的老年人掌握经济大权,享受着子孙同堂的天伦之乐。现在代际关系的失衡导致老年人家庭地位边缘化,子女离开家庭给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困难、生活上的不便,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空虚。近几年老年人、特别是空巢老人自杀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引起社会的关注。
(二)失独家庭中国特有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至今,中国有多少失独家庭,目前没有确切数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采用的数据是: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且每年以约7.6万个的数量持续增加[2]。相比较空巢老人,失独老人问题更多。首先,空巢老人精神上尚有寄托,平常会有子女电话,逢年过节还能享受天伦之乐,而失独老人承受着巨大的失子之痛,精神濒临崩溃,一般自行封闭,远离正常社会。其次,按照现行的政策,入住养老院一般要有监护人(多为子女)签字,失独老人失去了唯一的子女,老无所养,他们中一些年纪大的在寻找养老院时多被对方以“无人签字”为由拒之门外。最后,按照现行的政策,住院手术也是需要监护人签字的,失独老人在生病时不但身体遭受折磨,这些规定也同时给他们带来精神上的打击。
失独,百度百科上作如下解释:是指独生子女意外亡故,家里老人父母由谁来养老送终引发的社会问题。笔者认为这个概念定位很准确,失独是社会问题,不是某几个失独家庭的。自古以来,中国讲究儿孙满堂、多子多福,如果不是响应国家政策,这些老人不会处于现在的境地。“国盛家破今日,老无所依明天”,这是一位失独母亲写的祭词,国家和社会应当对此感到惭愧,应当尽快采取措施帮助失独老人,逐步改善他们的精神状态、经济现状,兑现国家老有所养、老有所医的承诺。
二、现有应对老龄化措施及其不足
不可否认,国家已经意识到老龄化的严重性,也积极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来保障老年人权益,积极寻找各项措施解决养老难题。但是,正如上文所述,我国进入老龄化速度快、规模大、复杂程度高,老龄问题形势严峻,现有的解决措施尚不足以解决所有问题。
(一)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这一规定表明,在加速进入老龄社会、家庭养老弱化的今天,政府建设多元化老龄服务体系的步伐也在加快。
1.目前已经有部分机构针对居家老人开展诸如生活照料、个人护理、术后康复等服务,但其普及率并不高,没有承担起“基础”这一重任。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国老年人经济收入水平不高,购买力有限。有数据显示,目前城市老年人能够接受上门做家务的平均价格为12.6元/小时,能够接受“老年饭桌”的平均价格为9.7元/份,而目前城市地区这两项服务的平均价格分别为20元/小时和10.2元/份[3],存在一定价差。而像个人护理、术后康复、专业护士等一些需要专业知识的老年服务项目价格更高,多数中国老年人承受不起。
2.社区养老,从理论上说是一项比较适合中国老年人养老的服务模式。首先,它可以作为居家养老的依托,社区服务站可以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料、护理等服务。其次,社区服务站还可以开展日托服务,老年人白天在服务站活动,服务站提供各种娱乐设施、一日三餐,还有老年人可以互相交往。但是,调查显示,现在政府承办的多数社区服务站叫好不叫座,老年人日间照料室床位闲置,食堂冷清。究其原因,专业护理人员和社工的短缺是个难题,虽然有些社区引进了社工,开展了志愿者服务,但是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和内容非常有限。而一个社区人口众多,琐碎的工作繁重,仅靠十几个工作人员,实在没有余力去照料老人。
3.作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支撑的机构养老,也是问题重重。首先,养老机构床位总体上来说比较紧缺,一床难求,有些老年人为了公办养老机构的一张床位,甚至需要提前十年排队。据老龄委公布:截至2013年底,全国各类养老服务机构42475个,拥有床位493.7万张,折合每百名老人仅拥有养老床位2.44张,远不能满足现有老龄化需求。其次,相对公办养老机构的一席难求,民办养老机构两极分化比较严重,空床率较高。一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资金不充裕,选址偏远,环境差、设施差、工作人员素质低,老人不愿意去;另一部分民办养老机构走高端路线,收费动辄每月万元,老人去不起。最后,不管公办民办养老机构都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缺乏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目前我国老龄人口中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数量持续增加,他们需要更为复杂的精细照料和特殊护理,然而我国相关的职业培训不足,具有职业资格水平的服务人员较少,无法满足高龄老人、失能老人的特殊需求。
(二)遗赠扶养协议
1985年《继承法》明文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其作为一个特殊的双向、有偿合同,可以有效盘活被扶养人资产,解决社会养老难题。但是《继承法》颁布多年,遗赠扶养协议并没有被有效地利用起来。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设置不完善。
1.现行法对遗赠扶养协议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扶养人的义务仅“生养死葬”四字,这不足以明确扶养人、被扶养人的权利、义务,容易引起纠纷。
2.现在的一些高龄老人由于年龄问题,判断力减弱,他们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能代表其真实意愿,这个问题法律没有明示,导致在被扶养人身故后,其法定继承人和扶养人产生纠纷;作为主体的扶养人,我们一般认可需要有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如何鉴定扶养能力,理论界认为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缺乏一定的经济保障的,不具有扶养能力,不能作为扶养人。对此,笔者认为存在一大问题,除非家有恒产,否则与固定生活来源相对应的应该是稳定的工作。一方面,有固定工作的人无法确保有足够的时间照料老人,特别是对协议后期高龄、失能老人的照料;另一方面,照料老人是个吃力活,公民如果有固定工作,一般不会愿意辞职来签订这一协议。
3.制度的缺失还表现在缺少保障性措施。遗赠扶养协议履约时间长,中间容易产生矛盾,法律应该对此协议多做约束,确保其顺利实施。而现行法律除了对遗赠扶养协议的权利义务规范笼统外,对于其违约后果也仅有“解除协议”和“补偿或不补偿扶养费”,此外,再无其他保障受害人利益、惩戒侵权人的保障性措施。
综上,笔者认为,在中国老龄化日趋严重的今天,遗赠扶养协议可以作为解决养老难题的一个措施来利用,只是,在实施之前,需要更为完善的制度来保障其可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结合“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
以房养老,是近来比较受关注的金融养老产品,开展以房养老,可以有效利用占据老年人最多积蓄的房产,缓解老年人经济压力,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但是,对于一些高龄、失能老人来说,仅仅有现金流入还是不够的,他们需要有专人照料、护理。鉴于此,笔者尝试给出一个结合“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建议,希望能同时解决老年人两方面的难题。
(一)方案设计
虽然关于“以房养老”的主办机构,理论界认为银行、保险机构、社会养老机构都可以,但基于目前只有保险机构正式开展了试点工作,此方案设计中,笔者以保险机构为“以房养老”的主办机构。
图1是老年人与保险机构开展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环节。首先,老年人在决定与保险机构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向政府设立或认证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详细了解各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产品所代表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借方贷款成本总额,并结合自身情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其次,应聘请双方认可、中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老年人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结合老年人年龄、身体状况,预测年金发放年限,确定年金发放数额;最后,借贷双方签订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反向抵押登记,借款人去世之后,房产过户给贷款方保险机构。
图2是老年人与遗赠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环节。首先,政府下设街道部门调查辖区内有意向从事扶养老年人的居民,经审查认为具有扶养能力的上报市、县民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对备案人员做有关老年人扶养的相关培训;其次,有此意向的老年人与备案的扶养人进行接触、交流,并最终选择合适人选达成初步共识;再次,由法律援助机构协助双方制定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并对合同不能顺利进行时双方的保障措施作出说明,此协议经公证部门公证有效;最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老年人定期向扶养人支付扶养费。笔者此处设立了扶养费环节,是对传统遗赠扶养协议的改革。老年人通过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获得收益,并把收益部分作为扶养费支付给扶养人,有利于减轻扶养人的经济压力,提升其晚年生活质量。
(二)借款人(被扶养人)选择
设计结合“以房养老”的遗赠扶养协议,主要是针对社会养老难题,作为合同主体之一的借款人(被扶养人)应具有以下特点:
1.年龄。申请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的老年人需要有一个合适的年龄起点。鉴于预测房产未来价值和老年人预期寿命,期限越长其准确性越差,所以申请人起始年龄不宜制定过低。现阶段美国的平均寿命为78.2岁,申请人的最低年龄限制为62岁;日本的平均寿命为82.1岁,申请人最低年龄限制为65岁[4]。而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4年1月份公布,现在我国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已到了75岁。综上,笔者认为,我国申请人的最低年龄定为60至62岁比较适宜。
2.行为能力。理论上说,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都是复杂的双向、有偿合同,需要签订该协议的老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在征得其监护人(一般为子女)的同意后,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签订。根据现有法律,以下两个问题难以解决:一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其子女不具有赡养能力、具有赡养能力不赡养却不愿意签订协议或者子女本身也是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签订有效协议的;二是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是失独者、无子女户,无人代签协议的。对于这两类老人,即使其拥有不菲的房产,却不能用来改善其老年生活,这是不公平的。鉴于我国目前尚未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对上文提到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由居委会牵头,公告推选出10-20位与老人较为熟悉的社区居民作为老年人的指定监护团成员,并由他们共同代表老年人签订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维护老年人的利益。
3.房产限制。由于目前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农村自建房限制流转和抵押,无法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所以作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客体的应当为城镇房产。而且,为保证其流通性,对于单位集资建房、保障性住房等产权可能有所限制的房产也要慎重考虑。同时,考虑我国七十年产权问题,老人的房产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可能会存在政府征收、拆迁还原等情形,为防止纠纷,要提前制定好物上代位、增值共享等相关条款。
(三)扶养人选择
《遗赠扶养协议公正细则》规定: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5]。笔者在此只针对公民扶养人作讨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是扶养人需要具备的基本要素。由于方案设计中老年人会定期支付扶养费,所以能履行扶养义务应主要考虑扶养人时间、精力以及针对特殊老人的护理技术等,对于扶养人本身经济能力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细则剔除法定继承人作为遗赠扶养协议主体的资格,笔者认为不妥。根据《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分,覆盖面从配偶、子女到兄弟姐妹、(外)祖父母等,范围比较广。被继承人选择认为比较合适的某个法定继承人对自己进行扶养,并通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把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本身就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合法处分,不应予以限制。
(四)协议
在此方案中,作为借款人(被扶养人)的老年人需要签订两份复杂的协议。这两份协议是否能有效制定、顺利实施切实关系到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如上文所述,遗赠扶养协议虽存在多年,但相关法律规定非常笼统,操作性不强,易引发纠纷。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更是处于试点阶段,与其相关的理论研究较多,法律规定尚处于空白。鉴于此,笔者在方案设计中对两份协议作出比较多的限制,希望有助于其顺利实施。
1.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协议,建议采用格式合同。因为其比较复杂,要求老年人与保险机构业务员逐条商议,最终得出对自己有利的协议不太现实。保险机构经过市场调查、细分之后,结合老年市场,制定出几款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产品,并用格式合同确定下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注意事项,对老年人来说更为便捷可行。
2.老年人在签订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协议之前,必须向政府设立或认证的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咨询机构针对老年人实际情形,为其详细解说各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产品的利与弊,老年人为各产品所需支付的实际费用以及获得的实际收益,使老年人在全面认识产品的基础上,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一款。
3.由于住房反向抵押保险协议履行期限长,履行期间会面临房价风险、道德风险等,建议以房产评估价值的70%作为住房反向抵押部分,剩余30%作为扶养人遗赠部分。同时,协议中约定增值共享条款,对于房产增值部分,遗赠扶养人与保险机构可按约定比例共享,这有助于扶养人在扶养老人的过程中对房产尽到良好的维护义务,防止房产因维护不当而引起的价值损失。最后,约定不可追偿条款。无论借款人寿命多长,其债务总额都以约定部分的房产价值为上限,超过部分保险机构承担,确保任何情形下,借款人都不会被迫在生前离开住房[6]。这就是保险机构需要承担的长寿风险,作为业务风险之一,保险机构可以用“大数定理”来化解。
4.由于各被扶养人房产价值不同、身体状况不同、生活追求不同,面对的扶养人条件也不尽相同。遗赠扶养协议采用格式合同,不太可行。而遗赠扶养协议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详细约定才能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大多数老年人,包括部分扶养人,很难具有制定这样一份协议的能力。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少数扶养人利用协议对老年人实施诈骗,建议政府下设的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协助制定遗赠扶养协议业务。双方当事人到法律援助机构与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交流,工作人员根据双方意愿,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制定出相应的协议。被扶养人、扶养人、该工作人员在协议上签字,该法律援助机构盖章,负责人签字。签字盖章后的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公证机关须对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特殊情形参见上文)、协议是否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进行公证。
(五)政府支持
由上图可以看出,不论是在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环节,还是在遗赠扶养环节,政府的支持都十分重要。
1.政府的支持首先表现在监管层面。该方案中参与主体众多,需要协调的利益关系复杂,其中一方又是抗风险能力和维权意识相对薄弱的老年人。如果政府监管不到位,保险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专业咨询机构等相互勾结,损害老年人的正当权益,影响将是十分恶劣的。当然,为了更有效地监管,制定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也是十分必要的。
2.政府的支持还表现在费用减免方面。对于老年人申请住房反向抵押保险环节所必须的咨询环节以及协助制定遗赠扶养协议环节甚至于公证环节,建议由政府承担相应费用,对老年人免费,尽量降低老年人成本。住房反向抵押保险产品涉及风险多、资金周转时间长、开展前期费用高。保险机构为了盈利,势必会将一部分成本转嫁给借款申请人。为了防止老年人承担过高的申请费用,建议政府对保险机构予以部分费用减免。
3.政府的支持还表现在兜底层面。如果房产出现大的政策性波动,或由于保险机构自身原因,无法继续向借款人支付年金,将由政府继续支付。这种支付是无偿的,老年人无须为此额外支付费用。
遗赠扶养协议、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协议或者如笔者所设计的两者的结合,都有其特定的目标人群,不可能解决我国所有老人的养老问题。但是它们可以作为我国现有养老保障的有益补充。政府在完善我国现有养老保障体系的前提下,适当鼓励、扶持这些业务的发展,能够增强我国老年人的自我养护能力,减轻日益增强的社会养老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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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2〕〔3〕吴玉韶.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172,3,160.
〔4〕张茜,任燕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运作机制探讨[J].求索,2013(2):8.
〔5〕周瑜.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9.25.
〔6〕孟晓苏,柴晓武.反向抵押贷款[M].人民出版社,2009.110.
7.遗赠扶养协议范本 篇七
甲方(遗赠人、被扶养人):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
乙方(受赠人、扶养人):姓名、性别、籍贯、年龄、职业、现住址身份证号 :
甲方愿意将本协议第一条中所有的个人财产遗赠给乙方,并由乙方承担扶养甲方义务;乙方愿意承担扶养甲方义务,并愿意接受甲方遗赠的财产,为此,就遗赠扶养相关事宜,在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所有的如下个人财产在甲方去世后赠与给乙方:(1)房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7号楼1门121室或北京市朝阳区鼓楼外大街17号楼1门141室;
(2)机动车:(3)存款:
(4)其他财产:
第二条 乙方抚养义务的约定
乙方负责甲方的吃、穿、住、行、医疗、养老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是指在生活上照顾、经济上给予帮助,精神上给予慰藉。具体为:
饮食安排:乙方负责甲方一日三餐,饮食上应照顾甲方年纪和习惯。生活安排:保证甲方四季穿衣保障,衣物、被褥整洁、常洗常换。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 元。
医疗安排:乙方生病应及时安排治疗,住院等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医疗补助费 元。
其他安排:
第三条 遗赠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乙方在甲方生前不得转移、处置甲方个人财产,乙方应在甲方去世之后30日内办理遗赠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不需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乙方占有即视为已取得遗赠财产。
第四条 遗赠财产的保管、管理和维护责任 甲方应负责对遗赠遗产的保管和维护责任,不得单方处置上述第一条列明遗赠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遗赠的财产损坏或者甲方单方处置给第三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因管理遗赠财产发生的费用以及遗赠的财产确需维修的,首先从甲方财产中支付,甲方财产不足于支付上述费用的,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丧葬事务办理及费用承担 甲方过世后的丧葬事务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按照当地政策和风俗办妥甲方丧葬事务。办理甲方丧葬事务的费用首先由甲方去世后留下的财物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遗赠抚养协议的执行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指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监督本协议书的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的解除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协议内容,另一方可以本协议。3.如果乙方在甲方生前未经其同意处置(包括但不限于赠与、买卖、设置抵押等)甲方的个人财产,甲方有权解除该协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单方处置遗赠的财产导致本协议解除,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已支付的扶养费;
2.乙方无故不履行抚养义务导致本协议解除,不得享有受遗赠的财产,已支付的扶养费也不予退回。
8.遗赠协议书 篇八
甲方: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___ 签订地址:XXXXXX_
乙方:XXXXXXXXX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身份证号码:XXXXXX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平等协商,就财产遗赠一事,自愿订立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方所有的XXX________号专利,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其详细信息如下:
1.为XXX(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
2.发明人/设计人:XXX。
3.专利权人:XXX。
4.专利授权日:XXX。
5.专利号:XXX。
6.专利有效期限:XXX。
7.专利年费已交至XXX。
第二条 乙方应于每月____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____元,医疗补助费____元,直到甲方去世。
第三条 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____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遗赠,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
第四条 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甲方拒不修理、更换或者收回的,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逾期给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如果连续____个月不给付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合同各方应严格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本合同未获履行和未获完全履行,违约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守约方遭受的损失,而且守约方有权提前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书。
第七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
本协议—式三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XX编码: XX编码:
9.抚养协议的有效期有多长 篇九
两年前,我与周某协议离婚。抚养协议约定:7岁的女儿由周某抚养,周某自愿承担一切抚养费用。周某是一名公务员,收入稳定;我没有工作,靠低保维持生计。最近,周某突然以女儿的名义将我告上法庭,以其购置了住房,又生育了一个小孩,家庭负担加重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我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200元。离婚才两年,难道抚养协议就过了“保质期”吗?请问:抚养协议的有效期有多长?
胡柳
胡柳朋友:
《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也就是说,你女儿在必要时可以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但必须是合理请求,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个合理请求,决定着抚养协议的“保质期”的长短。
10.遗赠赡养协议书 篇十
遗赠人:李诗伦,男,1934年4月18日生,汉族,现兴义市下午屯街道办事处凹子田组。
遗赠人:赵自华,女,1935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受遗赠人:李文峰,男,1976年2月2日生,住址同上,系李诗伦赵自华夫妇的第六个孩子。
受遗赠人:吴尚敏,女,1974年农历10月29日生,布依族,信址同上,系李文峰之妻。
遗赠人李诗伦、赵自华夫妇生有六个孩子,老大名叫李文渊,老二名叫李文益,老三名叫李文广,老四名叫李文俊,老五名叫李文涛,老六名叫李文峰,现李诗论夫妇年老无力劳去吧,其他孩子无法赡养二老,长期只有老六李文峰夫妇对二老无微不致的关心体贴、问寒问暖,为了今后其他子女不与老六李文峰扯皮。特立遗赠赡养协议书把财产明确给老六李文峰夫妇。具体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如下:
1、李诗伦、赵自华二老决定把现住老房子三间后面约两间平房通道和前院坝右边相间,含院坝后面积约260平方米的家产全部赠送给老六夫妇李文峰吴尚敏。
2、李文峰吴尚敏从2010年11月12日起每年必须支付二老的生活费3600元人民币,直到二老百年归天后,李文
峰、吴尚敏夫妇必须负责二老的生养死葬。
3、李文峰、吴尚敏夫妇必须留出现住严房两间(具体哪两间由李诗伦夫妻自由选择)给二老居住到百年归天后。
4、李文峰夫妻除了每年必须在11月12日支付3600元人民币给二老外,还负责二老平时的生活,二老与李文峰夫妻生活期间,大家吃什么,二老就一起吃什么;在二老百年归天以前,李文峰夫妻不能随意赶走二老和不给一起生活,否则该协议就自动失效,李文峰夫妇就不角受赠二老的房子。
11.协议打掉的孩子谁来抚养 篇十一
刘兵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某公司工作,巨大的竞争压力,让他做梦都想考回家乡去。公务员考试、事业单位考试,每一次的结果都令他失望。年龄越来越大,男大当婚,年迈的父母催得急,刘兵不得不开始考虑自己的婚姻大事。
徐莹出现在刘兵眼前时,他觉得这就是自己想要的姑娘。有了女友,刘兵的生活变得丰富多彩,考试的愿望慢慢淡了下来,他开始准备存钱,打算在这个繁华的城市里安个家。
不久,老家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又开始了,在父母的要求下,刘兵报名参加了。或许是以前巨大的压力影响了他的发挥,或许是爱情的滋润激发了他的潜能,这一次,他竟然一路过关斩将——通过了。
刘兵被家乡的事业单位录取,分手的阴云就笼罩在了二人世界的上空。果然,上班两个月后,刘兵打电话给徐莹,以两地分居为由提出了分手。
徐莹思考良久,同意分手,但告诉刘兵,自己已经有了他的孩子。“那我给你1万元钱,你把孩子打掉,从此我们两不相干。”刘兵提议。一番痛苦的抉择后,徐莹答应了。
一段感情结束了,刘兵留下1万元钱,无牵无挂地走了。然而,徐莹却有些不舍,最终没有做人流。怀胎十月后,孩子珊珊降临人间。
未婚妈妈抚养孩子的艰辛可想而知,徐莹咬紧牙关苦苦支撑着。可是,珊珊的身体不好,经常生病,到医院里折腾了几次,就把她的一点点积蓄消耗殆尽。无奈之下,徐莹想到了孩子的父亲。
听说徐莹把孩子生下来了,刘兵感到很意外。得知徐莹要他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刘兵拒绝了。“我们是有协议的,你违背协议生下了孩子,就不要来找我,我们之间已经两不相干。”刘兵不吝啬钱,可每月支付抚养费,从此就会与孩子“剪不断,理还乱”。一个未婚爸爸,还怎么谈女朋友?
为了孩子,徐莹把刘兵告上了法庭,刘兵应当为珊珊的抚养费埋单吗?
法院认为,刘兵和徐莹未婚同居分手时,约定“做掉孩子,两不相干”的口头协议,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是无效的。孩子已经出生了,作为孩子生父的刘兵有承担养育责任的义务。据此,法院支持了徐莹的诉讼请求,判决刘兵每月承担抚养费450元。
说法:
孩子出生了,肯定得有人来承担抚养责任,父母首当其冲,这是天经地义的。刘兵觉得分手时有“打掉胎儿,两不相干”的约定,还为此付了1万元钱,徐莹就应该遵守约定,擅自把孩子生了下来已经不对了,还要找上门来,就更不该了。
这种“契约论”能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呢?回答是否定的。《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妇女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同时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在生育的问题上,女性比男性有着更大的自主权,女性怀孕后是否生育,只要不违背计划生育的规定,她完全可以自作主张,无需取得男方的同意,也不受任何协议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初的那个协议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徐莹抛之脑后,也不用承担任何的责任。此外,孩子已经出生了,刘兵是孩子的生父,这是无法改变的法律事实。从孩子的角度来讲,他有获得父母抚养的权利;从伦理的角度来讲,刘兵该承担起为人父的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除非合法的送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可能得到豁免。一句话,协议打掉的孩子出生了,父亲得埋单。
12.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告知书 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与本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宜告知如下:
一、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包括集体组织)签订的,遗赠人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按协议转移给扶养人所有,扶养人承担对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的协议。
二、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双方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受扶养人(遗赠人)享有依协议请求扶养人扶养和接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承担在世时妥善管理遗赠财产、不处分遗产财产的义务。受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扶养人享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承担扶养照顾遗赠人、并在遗赠人死亡后将其安葬的义务。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三、遗赠人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遗赠人合法所有并有权处分的财产。双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真实、合法的身份材料、财产凭证等证明材料。如虚构、隐瞒事实(如遗赠人虚构、隐瞒婚姻状况,隐瞒财产存在共有人的情况等),或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将影响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由此给对方当事人或其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发现前述情况,公证处将不予办理公证,预收的公证费按规定不予全额退还。
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应出于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自愿,如有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必须如实告知公证员。
五、如你得过精神病或其它有可能影响到你清醒地处理自己的事务、正确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疾病,请如实告知公证员。
六、遗赠人以前有否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如果立过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请如实告知。
七、遗赠扶养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双方无法履行协议中规定的各自义务,可以协议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协商不成时,可以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确定的争议解决方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扶养人在遗赠人生前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的,有在遗赠人死后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扶养人在遗赠人死亡后,应依法及时办理接受遗产的手续。受遗赠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如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股权等),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不办理或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九、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在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时,公证员就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已向我(们)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我(们)对上述告知书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上述告知书全部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当事人:
13.遗赠扶养协议 篇十三
遗赠人:郑XX,男,1949年8月21日出生,XX市人,现住XX市XX镇XX村XX巷8号。
扶养人:世XX,男,1986年1月24日出生,XX市人,原住XX市XX镇XX村XX7号,现住XX市XX镇XX村XX巷8号。
遗赠人郑XX因母亲年老、兄弟姐妹长期工作在外、自己独身未娶且体弱多病,家中无人照料,近年以来依靠扶养人世XX照顾并以父子相称。经双方邀约,愿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双方承诺履行以下协议:
一、遗赠人郑XX愿将自己坐落XX市XX镇XX村XX巷8号的旧房屋四间,建筑面积五十平方米多,以及房屋中的一切家具杂物等等全部赠给扶养人世XX。扶养人世XX在遗赠人郑XX去世后即受领上述全部财产。
二、扶养人叶世平保证继续悉心照顾遗赠人郑XX,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遗赠人郑XX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郑XX的饮食起居一切照顾由扶养人叶世平承担。遗赠人郑XX去世后由扶养人世XX负责送终安葬。
三、为表达诚意,扶养人世XX自愿在适当时将自已的姓氏由“世”改为姓“郑”(即由“世XX”更改为“郑和平”),并将子女的姓氏改为姓“郑”。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遗赠人郑XX、扶养人世XX各执一份,XX市公证处XX办事处留存一份。
遗赠人:
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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