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2024-09-22

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共12篇)

1.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篇一

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一、概述

我局按照中央、审计署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规定》精神,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从提高依法审计能力和水平出发,以规范审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为着力点,积极主动公开重大政策落实、重点领域监督等人民群众关注、党委政府关心、舆论媒体关切的审计信息,接受群众的查阅和监督,推动审计工作公正、公开、透明。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区党政机构改革后,在 10 月新组建了区审计局,由于我局在机构改革前与纪委合署办公,因此,我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通过廉政网公开。区审计局成立后,现正申请办理门户网站的开通。

(一)10 月前,我局主要通过区廉政网主动公开审计结果公告、审计工作动态、审计专题、审计要闻、经验交流等政务信息。

(二)对部门预算、人员招录等信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发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举报受理情况

(一)我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宗。

(二)我局接受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咨询共 0 条。

(三)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接受群众监督举报共 0 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费用情况

我局没有收到依申请公开事项,未产生相关支出。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没有与我局相关的、因政府信息公开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案件。

六、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新成立区审计局后,我局将稳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继续做好门户网站功能建设,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提高审计监督效能和审计工作透明度,及时、准确地回应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需求。

2.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篇二

一、内地与香港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现状分析

(一) 内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审计署网站公开的审计信息范围分析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 内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取得了不少成绩。在其主动公开的信息中, 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关于政府审计部门日常运作的信息, 如第1、2、4、5、6条;第二类是关于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信息, 如第7、8条;第三类是关于理论研究和职业教育类的信息, 如第9、10条;第四类是关于互动方面的信息, 如第12条。通过比对可以看出, 现阶段内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已经在“广度”方面有所突破, 基本上涵盖了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各个层面。然而, 同样可以看出, 内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在“深度”方面尚需要加强。如:在属于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审计信息中, 关于政府审计工作进程的信息、政府审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部分底稿、政府审计的项目管理和政府审计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并没有进行公开, 当然除了工作需要必须进行保密的信息之外, 其他信息应该主动公开, 因为这些信息是评价政府审计部门工作效率的重要依据。依据信息的类型以及各信息栏目下辖的信息等相关内容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 审计署网站信息公开的内容是比较全面、丰富, 并且更新速度也是较快的。但是仍存在一些不足, 在内容方面, 有一部分内容在目前的审计署网站没有公开, 如政务公开栏目中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廉政建设等信息。那么究竟该部分内容是该主动公开呢还是依申请公开, 公众是很难把握的;政策解读和人事管理方面的内容更新速度较慢, 不能满足公众对相关信息获取的及时性;还有部分信息, 由于公众无法看到相关的支撑性的材料, 故难以对已公布的信息的准确性做出有效的判断。

注:此表是对审计署网站公开的审计信息所做的信息统计。

注:此表通过对审计署网站公开的审计信息所做的信息统计。时间截止2009年10月1日

(二) 香港审计机关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

具体如表3所示。

(根据http://w w w.aud.gov.hk/sc/hom e/hom e.htm相关资料整理)

二、内地与香港审计机关审计信息公开比较

(一) 政务方面

香港审计署网站方面显示的内容有:审计署的审计公告、环保报告、增值计划等主要内容, 而内地审计署关于政务公开方面的内容有:机关概况、审计法规、行政公文、政策解读、人事管理信息、财务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计划规划、统计数据、行政复议。从中可以看出内地审计署公开的信息比香港审计署公开的信息更丰富, 更全面。但从中也不难看出双方公开的模式和风格存在天壤之别, 这种差异一方面说明了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文化背景存在很大的差别,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内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在制度上缺乏统一性, 并且公开的内容很随意, 缺乏统一的公开的标准。笔者认为香港审计署审计信息公开的栏目虽没有内地丰富, 但就其公开的内容而言, 抓住了重点, 内容精炼, 更有利于公民了解香港审计署的最新工作动态, 言简意赅, 看后没有罗嗦累赘之感;内地方面就公开的栏目而言, 虽数量众多, 但感觉很华丽, 如公共信息包括了天气、航班、列车以及审计署交通图等内容, 虽然这些内容很重要, 一般情况下, 公众如想了解这些内容, 通常情况下不会到审计署网站上去查询, 而是到更专业的列车时刻查询系统中查阅, 从某种程度上说这些内容可能不是公众所想了解的;有些内容如廉政建设和人事管理方面等相关内容, 广大公民在一定程度上是想了解的, 但网站上只有相关栏目并无实质性的内容。所以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内地应该借鉴香港审计署的信息公开模式, 不能只片面准求网站界面设置的华丽, 而要更注重内容设置的实用性。

(二) 专业工作方面

内地和香港的审计署公开的信息, 从专业方面看, 公开的主要内容都是有关的审计结果公告, 但内地审计署审计公告主要是专项资金审计、预算审计以及极少数的绩效审计, 而香港审计署公开的审计公告基本上都是衡工量值式审计 (即内地的绩效审计或效益审计) 。当前审计的发展趋势是大多数国家都在进行效益审计, 所以香港审计署信息公开顺应了当前审计发展的潮流, 而内地政府审计的发展速度与先进国家相比则略显滞后。究其原因, 一方面内地政府于1983年才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政府审计开展比较晚;另一方面内地政府审计体制的内生性障碍,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审计职能的发挥。因此, 不管是从审计理论方面来看, 还是从审计实务方面来看, 政府审计发展步伐有待进一步提升。而香港由于其特定的历史环境注定了其审计发展步伐总是紧跟世界发展的步伐的。从内地和香港的审计机关公开的审计公告的具体内容来看双方也存在巨大的差异, 内地审计署公开的内容虽然很多, 但涉及绩效审计的数量与香港审计署相比差异很大, 内地审计署公布的审计公告中关于绩效审计的数量从2003年到2009年虽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但截至2009年底, 据统计数据显示有关绩效审计的公告内地各省级审计机关累计公布仅11份。而据香港审计署网站资料显示, 仅从2004年开始至今, 每年公开的年报中都包含了衡工量值式审计 (即内地的效益审计或绩效审计) 。

(三) 服务信息方面

从内地与香港的审计署网站不难看出, 双方都提供了一些服务方面的信息, 如为了方便公民了解更多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 都提供了一些申请表, 便于公众申请有关信息, 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 有利于提升公民参政议政的觉悟和意识。比较而言, 香港审计署没有公告有关审计知识方面的内容, 这一点不如内地审计署做的好, 笔者认为该部分内容应该公开, 因为一般的公民是没有审计意识, 而审计是一门理论与实务极强的学科, 通过公开一些关于审计方面的基本常识, 可以在很短时间内使公民对审计方面的内容建立初步的感性认识, 从而增强其对审计在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的认识。但香港审计署公布了公民获取审计信息的申请程序, 而内地审计署则没有公布这方面的内容, 缺少这一获取审计信息的申请程序的规定, 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公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不利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功能的发挥, 也不利于扩大审计在社会当中的影响。

(四) 信息公开的类型方面

从内地审计署与香港审计署公布的审计信息来看, 就依据主动公开审计信息公开的范围而言, 双方公开的信息与公开的标准都有一定的差异:关于政府审计机关的体系设置、人事安排、职能分工、办事规则方面, 内地审计署基本都做到了, 但香港审计署的有关这方面的信息却没有公开;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动态, 逐步扩展对审计工作进程等信息的披露, 双方均公布不到位, 没有对审计工作进程方面的信息公之于众;政府审计机关的工作程序、规则要求、通用的表格、索取表格的地点、对各种文书、报告书、检验证书的说明, 虽然内地与香港均提供了相关服务, 包括了一些常用表格的下载, 但更多的有关审计机关的工作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内容却没有公开;政府审计机关的规章制度、审计准则、相关的政策说明和解释, 内地审计署在这个方面要比香港审计署做的更到位些;关于政府审计工作过程记录, 包括有关的政府文件、记录、资料和档案等, 由于种种原因, 双方均没有公开;政府审计机关已经完成的典型审计案件双方均公开;关于政府审计理论研究动态和前沿, 内地审计署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公告, 而香港审计署却未曾提及该内容;关于政府审计机构管理、职业管理、项目管理、审计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内容, 内地审计署只公开了有关审计教育和培训方面的内容, 香港审计署关于审计机构管理、职业管理、教育和培训等根本未曾提及;关于政府审计知识以及面向社会的调查信息以及政府审计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双方均未曾提及。

通过上述分析比较, 可以看出内地审计署与香港审计署在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在一些具体的方面双方都有值得对方借鉴的地方。双方应相互借鉴, 取长补短, 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具体制度进行优化, 更好地履行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义务。

参考文献

[1]马蕾:《论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范围》, 《中国审计》2006年第18期。

[2]刘明辉、常丽:《政府审计结果公开机制评析》, 《审计研究》2005年第2期。

3.论高校信息公开制度 篇三

关键词:高校信息 公开制度 监督 救济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882(2015)05-059-01

一、高校信息公开的含义

根据2010年4月2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高校信息,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高校信息公开是指高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其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办学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和社会公众公布。

二、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认为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政府层面来说,高校信息公开的内容上缺乏统一的信息公开标准和制度;2,从法律层面上来说,高校信息公开存在法律障碍;3,从高校自身来说,高校信息公开的现状主要表现以下四个层面:①高校信息公开的意识淡薄。 ②缺乏独立的高校信息公开机构和人员,责任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不够完善。③缺乏必要的物质技术保障。④高校财务信息公开的渠道不够科学;4,从公民个人来看,公众获取高校信息的目的以维护自身的知情权和了解相关情况为主,用于学习、监督高校和参与高校管理为辅,仅少量用于满足好奇心、科研及工作需要。

三、我国高校信息公开现状的原因分析

1.公开意识浅薄阻碍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实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出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顺利进行的需要,对国家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活动多强调的是保密;2.高校信息公开的执行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由于高校信息公开意识淡薄,又由于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规范者的统一,高校的自利性显现,不愿施行有关制度来规范自身行为。在高校信息公开过程中我们缺少了相应的救济制度,这就使得更多的监督无法进行,而此时,信息公开更多的就流于形式;3.高校信息公开对公开内容的规定宽泛且随意性强。相关的行政法规制度尚未建构。目前我们可以依据的法律法规只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校信息公开办法》,这样就会缺乏了必要的救助和保障途径,我们无法很好的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也就是说在信息公开领域我国的法律还处在相对空白期;4.高校信息公开实施机构错位。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未实际发挥其职能。《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规定了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能,以确保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得以有效的运行。实践中,部分高校或是仅明确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机构,但未提供该机构具体的联系方式、具体的负责人,很少有高校发布了本校信息公开具体工作开展的情况汇报,社会公众对高校相关信息的获取率是相当低的。;5.配套制度设备尚未建构。高校信息管理不到位。高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管理组织,在运行中会产生大量的信息,涉及教学、人事、务管理等方方面面,没有现代技术支撑的信息登记与管理是难以屡清大量的、庞杂的信息的。目前高校信息管理中现代数据库系统的运用并不到位,使得大量的信息难以保存和记录。

四、怎样推进高校信息公开

(一)从政府的层面来说:1.建立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监督是保证。没有监督的信息公开必然会出现走过场,流于形式,时断时续,随意而为;只有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才能持之以恒;只有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才能深入开展;只有加强监督,信息公开工作才能不断提高;

2.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建设。目前我国在信息高开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比较缺乏的,我们应该加强立法建设,做到有法可依,应该公开哪些内容,高校信息公开又应该本着什么样的原则,这些都应该有明确的表示,这样才能很好的推进我国高校信息公开建设,积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积极借鉴国外高校信息公开的改革案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高校信息制度。目前世界上在高校信息公开方面做得比较好的以英国为首的欧洲国家以及美国,我们应该借鉴这些国家成功的改革案例,结合本国国情,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这也是我们国家建设世界一流大学所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从高校的角度来说

1.加强高校信息公开的硬件设施建设。要紧跟信息公开化时代的新形势,对高校信息公开的载体进一步加以创新,运用现代化手段改造硬件设施,特别是加强校园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开载体的建设,确保高校信息公开制度落到实处;2.加强执行者的信息公开意识。为了促进高校信息公开,必须加强高校信息公开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高校信息公开的意识,尤其是执行者的信息公开意识。

(三)从公民的角度来说

4.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篇四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首都之窗-XX 审计”网站(http://XX)下载。由于篇幅有限,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 XX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系(地址:XX市丰台区菜户营街甲 2 号;邮编:100054;电话:XX;电子邮箱:XX。)

一、概述 2014 年,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强化了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职责定位,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责任,确保审计结果公开工作的规范有序。

(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党组(扩大)会和局长办公会多次研究公开事宜。2014 年全市审计工作会上,局领导强调要不断推动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丰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逐步加大审计信息依法公开力度。

(二)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我局成立了审计结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组书记、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为小组成员。进一步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审计信息公开工作做出专门部署,研究、协调、决定、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切实负起责任。

(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督办。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了督办事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和工作要求,确保了审计结果公开质量,确保了各阶段计划任务推进和按时完成。

二、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2014 年我局公开了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部门审计结果等信息 1000 余篇,发布审计结果公告 43 篇。

1.2014 年 9 月 23 日,我局第三次公开了 38 个市级部门和单位 2013 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单项审计结果及本局 2013 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初步整改情况。今年的公开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保持了往年的程度。我局审计结果公开涉及的部门由第一次公开的 31 家,逐年提高到 38 家,数量稳步增长。

二是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的内容更加细化。此次部分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内容更加细化,督促被审计单位积极采取措施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整改,有的已经取得了成效,我局将按规定在年底前及时提交关于审计查出问题处理结果的书面报告。

三是公告的形式和做法更加成熟。在以前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完善了审计结果公告的相关流程,公告工作趋于常态化,审计结果公告公开的流程和要求更加清晰、明确,公告平台专栏更加醒目、内容查询简易便捷,使得公告工作开展更为顺利和规范。

同时,我局公开了中德财政合作“京北风沙危害区植被恢复与水源保护林可持续经营”项目 2014 年公证审计结果、XX 市对口支援新疆和田地区等 2013 年发展资金和项目跟踪审计结果。

2.我局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以及审计工作情况公开工作及时合规。

根据全市统一部署,2014 年 3 月和 8 月,我局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在网站公开了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情况,公开工作依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公开及时,内容全面、数据准确,得到公众和有关部门的认可与肯定。

3.推动机构职能、政策法规等便民信息公开工作常态化。

2014 年,我局按照成熟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不断调整一些固定栏目信息内容,保证信息的准确及时,让社会公众更加了解我局的工作情况,加强了与社会的联系,强化了社会监督。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情况。

2014 年,我局共受理依申请公开 3 件,其中:通过互联网上申请 1 件,到我局信息公开接待室当面申请 2 件。

(二)依申请公开答复情况。

我局按照《XX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和《XX 市审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流程操作,按期对依申请公开的 3 件申请进行了答复。

(三)依申请公开收费情况。

2014 年,我局无依申请公开收费事项。

(四)依申请公开咨询情况。

2014 年,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咨询有 5 件,其中:现场咨询 2 件,电话咨询3 件。

四、复议和诉讼情况 2014 年,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申请 0 件;针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 0 件(其中:有 1 件提出行政复议后,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有 0 件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总结我局 2014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要存在三方面不足:一是主动公开工作尚需进一步深化,继续推动我局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二是依申请公开工作需进一步加强沟通讲解,增进社会公众对审计工作的理解。三是信息公开平台的搭建需进一步完善,公开内容供需进一步丰富,信息更新需更加及时。2015 年,我局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积极稳妥,进一步扩大审计结果公开范围。

2015 年我局将在维持 2014 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审计结果公开。继续做好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公开工作,丰富公开内容,有效利用公开成果。扩大社会对审计结果的知情权,将审计监督与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机结合,促进有关单位主动、迅速抓好审计整改措施落实。

(二)抓住契机,不断推动审计结果公开工作规范化。

2015 年,我局将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当前不断加强审计工作为契机,结合审计工作实际特点,稳步推动我局主动公开工作,依法依规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审计结果公开有章可循、有

法可依,促进审计结果公告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三)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平台和渠道作用。

5.审计部信息公开规章制度 篇五

全文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情况、依申请公开情况、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首都之窗”门户网站-丰台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审计局(http://***************/)下载。由于篇幅所限,如对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 XX 市丰台区审计局办公室联系(地址:XX 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 6 号 XX 市丰台区审计局;邮编:100071;联系电话:***-********)。

一、概述 2017 年以来,XX 市丰台区审计局始终坚持“依法公开、服务大众、有利工作、保守秘密”原则,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 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丰台区 2017 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内容,并按照市、区工作要求及我局信息网站管理办法,依托丰台区审计局门户网站和区政府信息公开审计分站,做好审计信息的公开工作。

依托互联网将机关机构设置、领导及科室职责、通知公告、审计公告、法律法规、综合动态、党建廉政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为群众监督提供便利;同时注重加强自我管理与监督,设置审计业务流程图公开栏、公务员职责公开栏、审计廉政纪律公开栏,审计投诉箱等,搭建和完善内部监督平台。线下,积极参加区信息公开办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依托具体政务公开工作实践,不断增强信息公开人员处理和解决复杂情况和问题的能力水平。

(一)坚持信息逐级审核签发 为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有效,使之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既有利于宣传审计工作又坚持保守国家秘密。局所有公开信息,都严格按照局管理办法,经由科室直至局长进行逐级审核签发。

(二)处理好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在涉及社会稳定及民生的重点审计项目审计期间,做好保密工作或按内部事项管理。全年开展了 2 次全局范围的保密检查工作,审计结束后,按照管理期限经领导审批后方可公开。同时做好一般信息和工作动态的公开工作。

(三)拓宽信息公开渠道 以丰台区审计局网站和区政府政务信息公开审计分站为主要载体,在进一步加大审计公告力度的同时,积极联系 XX 市审计局网站管理处室,积极主动在 XX 市审计局网站丰台分站中公开审计建议和整改类信息,积极拓展信息公开渠道。

二、主动公开情况 按照《条例》有关规定,XX 市丰台区审计局不断深化主动公开内容,拓展主动公开渠道,强化监督管理,扎实推进主动公开工作。

通过“首都之窗”丰台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信息 58 条,其中规划计划 3 条(部门预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法规文件 1 条;业务动态 49 条;机构职能 5 条;全文电子化率为 100%。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2017 年受理办结依申请公开事项 10 件。根据依申请公开人的申请信息事项,在规定时限内,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相关信息资料收集、整理和答复。依据《XX 市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要求,我局本年度未收取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

四、复议、诉讼及举报情况 全年发生行政复议 1 项,区政府作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五、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2017 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更新频率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政府信息公开渠道、途径、方式和范围还需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形式还有待于进一步拓展,以及满足公众获知信息的需求性上还需下功夫。

6.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篇六

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促进信息公开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内蒙古青山文化旅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对本公司拟公开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

和“一事一审”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涉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涉密,切实加强保密防范。

第五条 公司党务(或企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公司保密委员会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六条 审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还应依据行政机关与权利人的有关约定或者权利人的事先声明;认为需要公开的,应征求权利人的意见。

第七条 保密审查应按要求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并妥善保存。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内容摘要、不公开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

第八条 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部门经办人员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二)由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信息内容涉及其它部门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三)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党务公开和企务公开)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司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涉及到重大问题、敏感性信息等内容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

信息产生部门的负责人是拟公开信息保密审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保密审查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经保密审查的公开信息,由公司相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外公开。

第十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其他信息。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应当征求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信息所有权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经法定程序解密或删除涉密内容,经保密审查后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对是否公开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信息,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按规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审定。

在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时,应当提供申请确定信息的文本、不明确或争议事项的文字说明。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一)各部门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

(二)未经保密审查程序而公开信息的;

(三)未履行保密审查义务或保密审查程序不规范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致使国家秘密泄露或公开了不宜公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篇七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必要性,问题,对策

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期也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 在建设的几十年时间里取得令人瞩目成绩的同时, 其存在的问题也应引起各方的重视。

一、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信息公开程度较低

在美国等拥有相对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 公开是一般原则, 不公开才是例外, 除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少数信息外, 绝大部分信息都是公开的。在我国, 政府掌握的绝大部分信息处于封闭、闲置或半封闭、半闲置状态。许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不向利益关系人和公众公开, 只被政府部门作为执法的内部规定。

2、政府为社会提供信息的方式和渠道过少

最主要的问题是公众自由获取政府信息的经常性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较为单一, 只有政府主动通过公报、新闻媒体、发布会、布告等方式的信息公开, 还没有建立和实行依公民申请而公开信息的机制。公民和社会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或申请提供信息一般很难得到满足。

3、公民获得政府信息的程序方面缺乏保障和救济

国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较为严密, 主要有公民申请公开的程序、行政会议公开的程序, 同时明确规定公众在其获取公共信息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的途径来获得救济。在我国, 即便是在有关于政府信息公开零散规定的法律中也鲜有信息公开的程序性规定, 同时在公民无法正常获取信息时也没有任何救济手段和途径, 程序上的保障极其匮乏。

4、政府网上公开信息的作用较弱

政府上网工程的迅速发展为信息快速传播提供了先进手段, 也为加速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硬件条件。但目前已暴露出一些问题:有的政府网站角色错位, 承担了商业网站或专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有些政府网站则在重复媒体的新闻报道。而且, 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网站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信息陈旧、动态信息更新不及时等问题。政府上网的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

1、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

我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愚民”政策在封建帝王的统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以民为本, 治国必先安民”, “愚民”作为“安民”政策的一种被历代帝王广为采纳, 秦始皇“焚书坑儒”和历代“文字狱”就可见一斑。老子、孔子等人关于治国安民的论述中更是充满了“愚民”思想。道家儒家的思想深深影响着以后几千年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思想, 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官员仍然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观念, 不少官员仍把信息看作是特权和等级的象征, 担心信息公开之后将政府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甚至担心信息公开会带来特权的丧失。

2、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

造成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的原因有很多, 具体有以下几点:第一, 我国公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与公众自身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漠不关心, 更不会利用知情权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第二, 我国公民头脑中仍然残存着封建思想, 公民没有认识到现代政府官员的职责是服务大众, 而仍然把政府看作是统治者和管理者, 官民之间地位不平等, 政府信息不公开也是合理的。第三, 我国政府在推行信息化,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 很少考虑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接受情况, 很少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地获取政府信息, 更没有对公民进行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3、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2007年4月, 国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并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从内容来看仅仅是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 许多规定不够细致具体, 甚至还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冲突, 很难指导操作层的执行, 一些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官员仍然能够轻易找到拒绝公开的诸多借口, 相应的法律亟待完善, 为政府信息共提供法律保障。

4、我国目前信息化水平的限制

在目前所倡导的政府信息化中, 网络无疑成为最主要的发布政府信息的手段, 同时也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因特网的普及率。在我国, 虽然网络用户的绝对数量在逐年递增, 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 网络的普及率还很低。即便是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很好, 但如果大部分的群众缺乏现代化的信息接收工具, 又如何去获取政府信息。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对策分析

1、转变观念, 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观念落后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最主要的障碍之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要由害怕信息公开会导致权威减低的旧观念转变到认为信息公开是民主法制基本元素的新思维”。政府应当树立一种开放、服务意识, 实现公共服务理念的转换, 把人民视为服务对象, 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的实现。其次要改变公民观念, 让他们明白政府信息公开的合理性, 维护并重视自己的知情权, 督促政府信息公开。

2、完善信息公开法律体系, 进一步明确信息公开范围

适时修改《国家秘密法》和《档案法》。我国是一个保密传统较为悠久的国家, 《保密法》、《档案法》都是计划经济条件下行政法制的产物, 国家秘密的范围非常广泛, 如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经济危机、社会动乱等都作为国家秘密, 有些该解密的不解密, 该公开的不公开, 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为此, 修改《保密法》、《档案法》, 逐步与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衔接, 已经成为时代的需要。

3、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救济途径

我国目前的监督机制局限在政府部门内, 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微妙关系等因素会影响监督的客观性和主动性、透明性, 信息公开是为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群众满不满意, 只有群众心里明白。因此, 建立完善、高效的监督机制, 关键在于建立社会监督, 充分体察民意, 真正发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根据“无权利即无救济”的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 否则信息公开制度无法有效地执行。

4、促进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化的主要媒介是互联网, 但是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还处于较低水平, 特别是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国家和政府应加大信息技术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互联网, 通过网络了解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其他政府信息, 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提供基本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万高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J].福建法学, 2009 (2) .[1]万高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与应对之策[J].福建法学, 2009 (2) .

[2]温芳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J].兰台世界, 2008 (3下) .[2]温芳芳.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J].兰台世界, 2008 (3下) .

8.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篇八

狭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仅指“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广义上讲,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指的是所有特定主体掌握的、不为普通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由于气候变化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多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各主体均掌握一定的温室气体排放和管理信息。因此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信息公开制度中的“信息”应该是广义的,既包括国家政府作为公权力主体应依职权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也包括企业、社会团体等私权力主体依法公开的自身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甚至从国际层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各缔约方提交并公布国家自主贡献、全球环境基金公布捐资国的捐资信息等行为,也属于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范畴。

二、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一)信息公开顺应简政放权的改革方向

简政放权、减少新增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是建立“大市场、小政府”的改革方向,传统上依靠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管理社会公共资源的模式,不能够充分调动民智民力,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而信息的充分透明是调动公众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客观要求。信息公开制度能够对政府管理和排放主体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政府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制度实现管理温室气体排放的行政目的。

我国预计将于2017年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政府管理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排放配额分配和使用方法等信息,有利于降低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构建公平合理的良性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的作用。

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管理领域存在着“上大下小”的政府资源配置情况,国家层面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体制机制较为健全,省级居中,而市、区、县级政府则缺乏专门应对气候变化的机构、人才和资金配置。中国气候变化治理还没有形成环境监察大队、安全生产监察、城市管理大队这样能够进行现场检查的行政执法队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于全国各类分散的排放源的管理能力受到很大限制。而如果通过立法赋予重点排放主体将温室气体排放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义务,就可以有效解决行政管理中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重点排放主体公开的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可以通过社会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核查,以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气候变化领域中独立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审计公司、律师事务所类似,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则提供专业服务的公司,比在政府体系中新增一系列执法监察组织更为专业、经济,更加符合“大市场、小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方向。

(二)信息公开有利于监督政府行使温室气体管理权力

我国2008年施行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了针对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总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附则五部分,规定了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关于信息公开方面的规则。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无疑应适用该条例规定。

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政府管理分为国家、省、市县三个层级,承担着制定减排目标、分配减排配额、编制气候变化规划、管理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统计核算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监管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防灾减灾等职能。这些政府针对温室气体的管控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尤其涉及到公共资金、财物、以及碳排放配额这些权属的分配,应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公开。

公开政府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信息,一方面有利于彰显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努力与成效,另一方面有利于监督政府在阳光下行使公权力,杜绝腐败现象。

(三)有利于监督企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生态环境保护涉及全球共同利益,保护生态环境带有“正义”的色彩,而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必然受到谴责。基于这样的道理,超额排放温室气体的行为一旦曝光于公众,都必将受到舆论谴责,一些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的企业有可能因顾忌企业形象而减少排放。

信息公开是信用管理的重要方式。如果通过立法,将企业排放温室气体情况公开,将企业年度配额清缴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则有助于迫使企业努力改良技术、提高能效、提高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从而减少排放。同时很多企业为了提高企业美誉度,种植碳汇林,开展自愿减排,这些行动如果能够及时公开,有利于彰显企业的社会责任,带动其余企业和社会公众来低碳生产、改善环境。

三、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

由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信息公开指的是广义范围的信息公开,因此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包括温室气体管理者(包括各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和温室气体排放者(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

从温室气体管理者的角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具有信息公开的责任。从立法的角度应该明确哪些内容由国家政府部门公开,哪些由省级政府部门公开,哪些由县级政府部门公开。根据与省级发展改革委气候主管处室代表实地座谈发现,应着重赋予国家和省级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的责任,而对于县、市一级政府则只应作原则性的规定。因为目前国内在县、市级政府几乎还没有专设气候变化工作管理的处室,承担该项管理职责的处室大多同时承担着节能环保、区域发展等多项职能,对气候变化难以做到专人负责,如果被赋予过细的信息公开责任实践中难以完成。

从温室气体排放者的角度,温室气体的排放源众多,不可能全部纳入立法的范畴。而由于温室气体排放主要是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绝大部分来工业、建筑、交通几个重点领域。因此在设计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时,应以排放单位的上一年度排放量为标准,赋予某些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公开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义务。当然需要注意的是排放企业属于私权利主体,公布过细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可能会有泄露商业机密的风险,因此应处理好信息公开和秘密保护的关系,对企业公布的信息不能要求过细。

四、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一)应公开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内容

在国际层面,中国作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履约方应该每两年向公约秘书处提交国家履约信息通报,根据公约历次缔约方大会的要求提交相关履约信息。为了向国际社会彰显我国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作出的贡献,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该每年公开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公报、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即白皮书)等信息。例如中国于2015年6月向公约秘书处提交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提出了我国的碳排放峰值目标和强度目标,就是向国际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一种方式。

在国家管理层面,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应该向社会公布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目标、国家对各省碳排放目标的分解及考核结果、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低碳技术目录、重大低碳政策、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分配等信息,这些内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之外,都应该公开。同时,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在履行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职责中,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温室气体种类、纳入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纳入标准、排放配额分配和使用方法,各年度重点排放单位的排放和配额清缴情况,具备资质的核查机构和交易机构名单等信息。

在地方层面,省级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承担着编制本行政区域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分配碳排放配额、将本行政区排放指标进行分解考核、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监督第三方核查机构等职能,这些信息应该主动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进展等信息。

在企业层面,应该建立温室气体报告制度,明确企业达到重点企事业单位排放量门槛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向省级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如实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重点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配额清缴情况。

(二)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的要求

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还包括对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和罚则。在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该明确相关信息的公开时限、公开途径(通过媒体、网站以及公报等)、公开方式(是主动公开还是依申请公开)、与秘密保护的关系等内容。

只有罚则明确才能让一项制度具有可行性。在信息公开制度中,应该分几种情形明确相关责任:一是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当公开的应对气候变化信息未及时公开的,应该不再拖延,立即及时公开。二是当公开的信息出现错误的,信息公开责任主体应立即改正,因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由信息公开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三是信息公开责任主体故意隐瞒、更改或延迟公开重要应对气候变化信息的,相关负责人应该受到警告等处罚,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五、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建议

在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信息公开制度的应重点围绕谁公开、公开什么、公开要求和罚则等内容展开。主要有以下两种立法路径:

一是按照信息公开的主体、内容、要求、罚则的逻辑,在《应对气候变化法》中设定信息公开制度的专门条款。

二是就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问题专门制定法律位阶较低的条例、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研究起草《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条例》或者《应对气候变化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专门对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信息公开制度进行系统规定。在与未来将要出台的《应对气候变化法》和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冲突的情况下,重点规定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信息公开的详细规则。

参考文献:

[1]强化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国国家自主贡献[R].2015

[2]解振华.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4年度报告[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20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Z].2007

[4]田丹宇.中国目前气候治理组织机构评析[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1)

9.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下属企业服务,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大同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财务等重大信息,是指本公司财务、生产经营管理、重大投融资等对企业经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条 本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室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公开企业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公开企业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东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公司领导人员任职情况,薪酬水平及员工收入情况;

(五)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企业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摘要;

(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情况;

(八)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情况;

(九)公司领导人员公务用车配备、运营、维修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公司其他人员车辆使用或车补发放情况;业务招待费、差旅费支出情况;

(十一)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及时公开的重大事项信息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财产购置或处置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八)公司发生诉讼及仲裁情况;

(九)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行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制度,主要通过下列方式:

(一)有关政府部门网站;

(二)公告栏、宣传版报、电子屏、公示牌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室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办公室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室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

1、规范管理和发展改革方面: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机构管理和社工服务相关的文件;机构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2、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事项方面:影响服务对象享受社会服务或者终止某种社会服务的预报,以及其他与服务对象相关的信息。

3、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机构财务预算、决算和实际支出以及审计情况。

4、重大决定草案方面:机构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员工、服务对象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5、机构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以及机构承诺办理事项及其完成情况等。

二、免于公开的机构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机构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机构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分割的;

4、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尚未确定是否是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可以暂缓公开;

6、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信息。

三、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经审核后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1、广播、电视、报纸等公众媒体;

2、机构专门的信息专刊;

3、机构门户网站;

4、机构宣传栏;;

5、机构关设立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

6、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

四、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1、机构各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机构信息通过机构公报、机构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

2、各部门应当在机构档案室、公共接待室设置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机构各项目点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治信息;

4、机构各项目点应当编制、公布相应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五、信息公开时限制度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式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机构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3、其他各类主动公开的信息,各部门应当在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六、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为深入推进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确保机构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可靠、形式合适,特制定本制度。

1、机构各部门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时,对公开的内容和形式必须通过审核后,方可进行公开。

2、机构各个项目点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审核工作。

3、机构信息的公开应重点审核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4、机构信息公开内容审核,主要包括公开内容的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简洁性和通俗性审核,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合法,便于群众了解掌握。

5、机构信息公开形式的审核,主要是对公开内容与公开形式的一致性、公开形式的合理性和公开形式的连续性,以保证公开内容在更加广泛的范围方便群众查询。

6、违反机构信息公开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机构信息公开检举指正制度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构检举指正。

2、检举指正内容。县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政务公开活动过程中是否存在下列问题:

(1)不履行机构信息公开义务的;

(2)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机构信息内容、机构信息公开指南和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机构信息的;

11.简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对策 篇十一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民主法治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与现状及问题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与政务公开工作共同发展起来的。政务公开工作是从乡村基础单位开展的,随后又扩展到各级政府部门。随着政务公开工作的不断发展,公民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我国社会科学院在1999年成立了“信息时代与政府公开制度研究”的讨论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有关立法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在2002年,讨论组经研究起草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意见稿),接着,国务院法制办在2004年完成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草案。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始了政府信息公开尝试。2002年11月,广州市政府制定了《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施行。紧接着,成都、上海、杭州3个城市也分别颁布实施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地方性法规。现阶段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仍然不够完善,公开的力度也不能满足公众的需要。与国外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比较,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当前人民群众缺少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有效途径,在很多情况下不能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如果要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付出很大的代价。公众与政府的官司也是赢少输多。甚至流传一种说法就是与政府打官司“输赢都是输”。要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来赢得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仍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行政机关的保密思想根深蒂固。信息公开是一个信息产生、获取、传播、扩散的过程。因此,它受到整个信息环境的影响和制约。所以说政府信息公开亦是如此,它不仅受到政府内部相关因素的影响,也受到整个外部社会信息环境的制约。我国曾长期处在一个封闭的状态中,封建的保守思想根深蒂固,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仅仅是一种行政行为,而且也是一个国家政治文化的体现。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中,大一统思想下的专制主义长期处于主导地位,中央集权思想统领了数千年,这种传统的政治文化思想在经历漫长的历史过程后,已经深入人心。要想在短暂的时期内彻底排除这种文化思想绝非易事。受这种保密思想的影响,政府机关难免会在行政活动中保留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达不到人民心中的程度。我国现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的规定还不完善,最主要的就体现在保密的范围过广,政府在很多应当公开的信息上贴上保密的标签作为拒绝公开的理由。保密范围过广或过宽的问题已经成为很多政府在信息公开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

1.政府信息公开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其所指的知情权就是公民获得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工作程序的相关信息的权利。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府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且受人民的监督。但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执行行为经常与公众发生矛盾和纠纷。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掌控者,其往往公开对其有利的信息,对于公民真正关心的信息公开很少。只有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真正体验到政府的民主。

2.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建设“阳光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建设“阳光政府”的必要途径。政府信息公开作为联系政府与社会和公众的重要桥梁,各地政府在实施公开的过程中,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使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交流得到加强,也使公众对政府的权威和政策的支持率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加大了政府对公民所需的关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得到增强,政府的治理环境更加优化,政府的公信力得到了大大增强。只有政府公信力不断提高,民众才会拥护政府,才会相信政府是一个“阳光政府”。

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1.提高领导干部打造“阳光政府”的意识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能有效贯彻,信息公开制度得不到强有力的保障信息公开的程度达不到民众心中的要求,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行政人员的执行力度还不够。因此,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一步就是要提高各部门领导干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意识,在不断与老百姓接触交流的工作中,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使他们树立起以打造“阳光政府”为目标的科学价值观。在公开政府信息的实践和成果中认识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到信息公开是促进政治民主、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有利途径。从而转变领导的思想观念,在今后的工作中主动公开政府相关信息。

2.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正确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

世界各国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先概括后排除的方式。如日本《信息公开法》采用概括加排除规定,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报告》则采用概括式规定,美国《信息自由法》第二款规定了9项可以不予公开的信息,并用第3款加以补充等。另一种方式是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进行列举。例如韩国《信息公开法》规定,公开的信息应当是公共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负责的文书、照片、胶卷、磁带、电脑修改的媒体上记载的有关情况,属于概况例举。第一种方式是指先概括指出政府应当进行信息公開,然后采取排除的方法确定不应当公开的事项,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我国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但是在处理例外的秘密事项与应当公开的内容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没有处理好。我国的《保密法》制定比较早,现在实行的仍然是八十年代制定的《保密法》。

因此,政府应当始终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信息公开法原则,加强对保密法的完善,给国家秘密“减肥”,保障公民知情权,加快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

参考文献:

[1]杨亚佳.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人民论坛,2013(3):26-27.

[2]黄学贤,雷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目的之检讨[J].浙江学刊,2012(1).

12.建立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 篇十二

1990年9月, 中央政府在《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正式提出“收支两条线”概念。二十几年来, 收支两条线制度加强了我国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然而, 我国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还存在不少问题, 比如一些部门仍然存在预算外资金的瞒报、少报、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等现象;一些部门仍然保留“小金库”, 用“小金库”的开支逃避监管;纳入部门预算的预算外资金与预算内资金进行统一管理但未分开进行核算, 资金容易被改变法定的用途。

自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来, 我国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成绩斐然, 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绩效评价等改革获得较大进展。然而现行政府会计制度仍无法为公共财政制度深化改革提供技术支持。

财政作为政府的收支活动, 它必然要以会计形式加以记录和反映, 同时通过政府会计提供和把握各种财政经济活动信息。财政制度的确立与变迁, 要求相应的政府会计制度。反之, 政府会计制度服务和促进着财政活动的开展, 政府会计制度成为了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会计技术也成为了财政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

市场化改革导致了我国财政的公共化改革, 相应地要求我国政府会计制度从计划型模式向市场型模式转变, 建立起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政府会计制度。财政活动涉及经济、政治、社会等方方面面, 此时的政府会计活动, 作为公共财政活动的记录与反映, 作为其基本信息和资料的来源依据, 财政收支状况, 财政经济乃至政治社会改革状况, 宏观经济运行态势, 社会公平基本格局等问题, 无一不在政府会计上反映出来, 是政府施政和做出重大决策的基本依据之一。从这个意义上看, 政府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直接关系到公共财政制度改革的成败, 进而直接关系到整个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状况。因此, 研究政府会计制度, 尤其是立足于公共财政基点去研究政府会计制度改革, 是有着重大意义的。

随着财政公共化改革的进展, 诸如部门预算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等改革的推进, 财政制度整体改革中愈益凸显的问题, 就是我国政府会计制度改革和建设的严重滞后。这一问题引发实际部门与理论界对政府会计制度空前的关注, 不仅研究者大量涌现, 也带来了大量的相关研究成果。

二、政府会计信息公开制度现状

1. 缺少统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目前, 我国没有实行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主要以预算会计的形式来间接的发布给立法与公众。政府预决算所能传达的预算会计信息非常有限, 政府的债权、债务、资产等财务状况不能得到全面的反映, 在预算编制比较粗放的情况下, 就更为有限。这一缺陷对财政内部管理来说由于缺乏对政府资产与负债的完整信息, 难以对政府财务状况进行系统的分析, 使财政政策的选择和预算编制缺乏充分的依据。对财政的外部管理来说, 预算会计信息发布形式过于简单, 造成政府财务状况透明度不高, 不利于立法机关和公众对政府资金分配与运行的监督与管理。

2. 现行预算会计报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来列报

的, 没有成本核算, 每期所列报的收入与当期实际实现的收入有一定差距, 并且每期所列报的支出与当前实际发生的费用也有差距, 因此收入减去支出后的结余既不能反映政府部门的成本控制情况和投入产出情况, 也不能反映政府单位实际的经营绩效和效率。

3. 在政府报表的现行结构中, 对收入与支出类项目的

反映既体现在资产负债表中, 又体现在收入支出表中, 这样不仅使内容在报表间重复出现, 且导致虚增基金、负债以及资产总额。

4. 对预算外资金缺乏统一的核算方法, 致使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行政事业单位在总账中目前过于简单的预算外收入科目, 在进行核算管理预算外资金时显得有些不利。

5. 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尤

其是日益迫切需要了解政府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公平与效率信息, 并利用政府的财政信息和政策导向做出市场判断和正确决策。所以若要真正对财政预算实施监督, 财政预算信息就不应该只提供给部分相关的政府部门, 更应该提供给政府部门以外的与政府服务和政府收入支出息息相关的广大社会公众。

三、政府会计公开信息制度的措施

1.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等多个政府部门

都对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有所掌握, 这些政府部门应该对掌握到的会计信息先加工、再分析与处理, 并汇总在一个部门, 最终将各类企事业单位一套完整的综合了各项会计信息的资料向社会公布, 以此方便信息使用者的应用。

2. 公布信息时采用的主要载体应选择政府网站, 因其更方便公众进行信息的查询、下载与传播。

3. 因为会计信息时效性的特点, 在政府部门进行信

息更新时就更应该注重及时性, 会计信息的公布需以规定时间为准。

4. 政府在进行公开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时, 所公开的企事业单位涵盖面要广。

要加强公开中小企业以及非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 公众目前难以获取这两类单位的会计信息, 另外进行会计信息公布的非营利性组织也比较少, 给公众对这类单位财务方面的监督造成不便。

5. 在公开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上, 政府应该做得更加详细化、具体化。

列示清晰各单项与汇总的数据, 使数据的来源与构成能够明确的让使用者了解, 并方便其使用。

6. 完善对相关会计信息公布的各项会计法规。

在公开会计信息方面提高质量的基础, 是会计法规系统的科学性与完整性。社会公众与投资者的利益保障、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以及优质会计信息的生成与提供, 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的健全是重要的一项技术标准, 也是各企事业单位基本的会计信息的提供尺度。

财政部在对会计信息公开时应进一步对其公开的实质性内容作出规范, 在进行会计法规与准则的制定时, 自身的一些模糊与不确定性应尽量避免与克服。准则中一些涉及到定义、释义方面的内容要增强解释与分析的精确性, 对可能产生的各种理解详尽的进行阐述, 避免使用者的误解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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