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报检制度

2024-09-28

定期报检制度(共6篇)

1.定期报检制度 篇一

电梯定期报检制度

1.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电梯于每12个月进行安全检验。2.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西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申请电梯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由工程部负责保管,作为电梯管理档案保存。

4.对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要求,及时督促维保单位进行整改,如需要复检的,在整改结束后,及时通知检验机构前来复检。对于无需复检的一般整改项目,要督促、落实维保单位整改到位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监护使用。5.收到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张贴到设备的显著位置。

6.电梯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如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7.电梯经较长时间停用,但尚未超过一年时间的,须经电梯维修人员严格检查或修理后方可重新投入运行,必要时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8.使用情况需要变更的(如报停、报废、拆除等),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抄送安全检验机构。

9.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2.定期报检制度 篇二

不定期信息披露是针对定期信息披露而言的, 指不定期地对无法事先确定披露时间的信息进行披露。不定期信息披露往往是由于发行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重大变动或重大变化而引发的, 这种重大变化有时虽然是经过策划处于发行公司掌握中的, 如收购其他的公司, 有时是突然发生而无法控制的, 如公司发生重大生产事故或法律诉讼。但无论如何, 这些事件决不可能周期性地发生或以完全相同的形式再次出现。不定期信息披露主要包括重大事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公告以及符合重大性标准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不定期信息披露制度并不是一开始就产生的, 它的产生经历了相当长的过程。最初的信息披露制度始于英国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 该法采纳了以格莱斯通为主席的特别委员会提出的由法律规定招股说明书内容并将其提交注册从而有效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建议, 首次确立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原则。该法规定有关发起人的情况的某些信息和每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副本必须向贸易委员会注册办公室注册及提交备案, 该法还要求所有的注册公司必须公布其年度报告, 提供给股东的年度报告中至少要包括一份由一名或多名审计员审计的完全充分且公正的资产负债表。可见, 1844年的《合股公司法》规定了发行披露与定期披露。

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始于英国, 该制度的巨大发展与完善却是在美国。美国是当今世界证券监管最完善最发达的国家。其关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最初源于1911年堪萨斯州的《蓝天法》, 《蓝天法》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公布财务报告并接受银行专员检查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然而, 各州的分别立法被实践证明不能有效地同欺诈活动作斗争, 许多证券发行者利用州与州之间法律的不同和州与州之间的竞争, 逃避证券法律的管理。股市投机诈骗大行其道, 泡沫越吹越大, 最终导致了1929年美国股市的大崩溃。股市的大崩盘点燃了信息披露制度在美国证券法中的显著发展的导火索。公众开始意识到证券市场需要联邦政府的统一立法。1933年, 罗斯福总统坚持认为证券发行中的种种不法行为与不道德的行为, 可以通过实行彻底的公开、由公众监督来加以控制和遏止。正是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 罗斯福总统促成了在世界证券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的出台。根据《证券法》规定, 除了“豁免证券” 和“豁免发行”外, 任何证券发行都必须向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 在提交的注册声明中披露相关的信息。但1933年的《证券法》并没有建立一个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 它只是建立了发行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而未对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加以规范。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弥补了这个漏洞。该法规定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 其发行公司必须实行连续的信息披露, 包括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从而初步建立起了持续的信息披露制度。此后SEC即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加以具体化并进行了延伸, 为报告公司制定了一系列报告格式。1968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威廉斯法并于1970年进行了修正, 要求公司在现金标购、交易所拍卖、大规模股权购买业务中实行信息公开。至此美国形成了从发行信息披露到不定期信息披露的完整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对世界各国的证券立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2 不定期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内容

2.1 重大事件公告

(1) 重大事件的定义。

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 并予公告,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见, 《证券法》对重大事件的定义是“上市公司发生的,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除了对重大事件进行概括式的规定以外, 我国法律还对重大事件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

(2) 确定重大性的标准。

通常确定重要性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根据该标准, 一个事件是否重大取决于其是否对投资者作出决策产生影响。如果该事件的公开披露将会影响到投资者买入、卖出或持有证券的决策, 那么该事件就是重大事件。二是股价敏感标准, 根据该标准, 一件事项是否重大取决于其是否会影响上市证券价格。如果该事件的公开披露将会影响到证券价格, 那么该事件也是重大事件。在各主要证券市场中, 美国对重大性标准采用比较宽泛的双重标准, 即同时将影响投资者决策和影响上市证券市场价格并列为判定信息重大性的标准, 两者之间只要符合一项便构成重大事件。日本采用投资者决策标准来界定重大性, 将重大信息定义为上市公司任何关于管理、营运、财产的严重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事实。英国、德国、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对于重大性采用的是股价敏感标准。而我国对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采取的是投资者决策标准和股价敏感标准二元标准。有学者认为这两个标准所体现的内容仅仅是文字上的差异。如果一个事件影响了投资者的决策, 那么投资者通过自己在市场上的买入和卖出或者持有证券的行为也将影响证券价格。反过来, 如果一个事件影响了证券的价格, 那么价格的变化无疑也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但无论采取什么标准, “任何希望确定一种简化的事实或事件从而一劳永逸地成为判断那些诸如重大性这种在本质上是个案化的做法必然导致范围过宽或者范围过窄。”因此有学者认为在重大性的判断这一问题上, 不能将其转换为一种既定公式, 而应在实践中以个案分析的方式考虑事件的重大性。

2.2 上市公司收购公告

上市公司收购公告通过强制收购要约人及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所有受要约人获得充分的信息来实现对全体股东正当权益的保护。上市公司收购公告可根据上市公司收购方式的不同分为要约收购公告和协议收购公告。

(1) 要约收购公告。

《证券法》第86条第1款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 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 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通知该上市公司, 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规定被称为大股东权益公开规则。第86条第2款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 其所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 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 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这一规定被称为台阶规则。

以上两条规则共同构成了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中的持股预警披露制度。该制度的功能在于, 一是通过披露上市公司大股东的大宗股份买卖行为, 防止其从事操纵市场行为, 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律基础;二是使目标公司及时了解这种具有收购基础或具有市场敏感性的交易, 以对可能发生的收购产生合理预期, 以避免收购要约的突然公布给目标公司的股东和管理层带来的措手不及。正因为如此, 各国证券法均以此规范通过公开市场购买从而实现或可能实现的收购行为。

(2) 协议收购公告。

在协议收购中, 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股东通过私下商谈的方式, 就收购各项事宜达成一致, 最终完成收购方对目标公司的股份收购。因此, 协议收购具有秘密性。而中小股东很可能对该收购事宜一无所知, 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知情权, 法律规定了协议收购中收购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即协议收购公告。

《证券法》第94条规定:“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 达成协议后, 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 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第100条规定:“收购行为完成后, 收购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并予公告。”

2.3 关联交易信息披露

关联交易, 顾名思义, 即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活动。关联交易仅仅是一种促进交易完成的方法手段, 是一种中立的事实状态。但关联关系的存在为公司控制者或影响者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利益提供了可能, 因此, 为了保障关联交易的公正和公平, 充分的信息披露是非常必要的。

但充分的信息披露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关联交易都要进行不定期的披露。有些关联交易具有可预见性和重复发生性, 其发生已经属于投资者预期的范围, 对投资决策或股价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而一律将关联交易视作重大事件而进行及时地不定期披露不尽合理。法律一般只对符合重大性要求的关联交易要求进行及时地不定期披露。对可预见的具有周期性发生的关联交易仅要求定期披露, 而对零星关联交易则不须披露。

3 我国证券市场中不定期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

3.1 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取得了很大的成就, 但问题之多亦不能忽视, 仅在不定期信息披露中, 便存在以下问题:

(1) 披露不充分、不完整。这主要体现在重大事件和关联交易的披露上, 上市公司往往对有利于公司的信息进行过量披露, 而对不利于公司的信息却遮遮掩掩, 沉默不语。如蓝田股份将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由8370万股改为6696万股, 对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数额作了相应缩减, 却一直未公开披露这一缩减公司股本的重大事件。兴业房产长期隐瞒对关联企业的担保事件, 致使投资者损失惨重。与此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

(2) 披露不及时。不定期信息披露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披露要及时, 这是因为需要不定期披露的信息都是一些能够影响投资者决策以及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在证券市场上, 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 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信息披露不及时, 就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 而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 无疑是极不公平的。重大事件的披露不及时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屡见不鲜。其中最普遍的一种表现形式便是临时报告的“定期化”。即将本应于临时报告中披露的信息放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等广大投资者得知这一信息时, 该重大事件早已过去数月之久。如中科健公司在2004年半年报中方才披露6月18日证监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董事兼总裁以及原董事会秘书处以警告及罚款的重大事件。

3.2 完善措施

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有很多种, 如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 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薄弱, 信息披露监管不力,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等等。但信息披露监管不力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不完善是最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足够有力的制裁, 便对违规者没有威慑力量, 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救济手段, 也不足以保障受害的投资者。通过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和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可以迫使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规范自己的行为, 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缺乏独立性和上市公司内控薄弱等问题也会随之得到解决。

(1) 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我国虽然号称实质审查, 但实际上证券监管力量十分薄弱。有关报告显示, 深交所公司管理部负责上市公司监管的有17人, 平均每人监管30家左右的上市公司。证监会负责持续披露阶段监管的上市公司监管部有24人, 其中信息披露监管处总共才7人, 很难实现对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的“持续”的监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行《注册会计师法》所赋予监管职能的监管部的工作人员仅为9人, 各省、市地方注协的监管人员则更少, 多则4人, 少则1人, 。而美国AICPA有700余名专职职员;加拿大的CICA仅有5.5万余名会员, 就有160余名专职工作人员, 每年还有700-800名来自于大学、会计公司、企业的独立自愿工作者参与协会工作。可见, 我国证券信息披露监管的力量是如此薄弱以至于有效的监管变得十分困难, 更不要提及时的处罚了。执法力量的薄弱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违法成本, 纵容了违规行为者。因此, 当务之急便是增加监管人员, 扩大监管力量。证券监管者必须经常性地检查和调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只有在管理者不断地用实际行动表明他们监督、检查、执行法律和强制能力的决心的时候, 可能的违规者才会三思而后行。

(2) 完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

证券法中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三种, 三者都起着维护证券市场良好秩序的作用。但前两种责任仅仅具有教育和制裁的功能, 并且行政责任的处罚往往与其所获得的利润不相称, 刑事责任除了在极端的情况下又很难被适用。而民事责任则兼具补偿和教育、制裁的功能, 能够有效剥夺违法者通过不法行为所获的非法利益, 补偿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害, 所以它应该在证券法律责任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或者“至少放在与行政责任同等重要的程度上”。但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对证券民事责任的规定少之又少, 大都是以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为主。实践中相关执法机构也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如果投资者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不能从民事求偿制度中得到有效的补偿, 那么, 再多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对投资者而言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我国立法必须改变证券法律责任中的“重行轻民”现象, 完善民事责任, 切实保证民事侵权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的救济。

(3)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约束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要得到良好的遵守, 不仅需要外部的监督, 也需要上市公司的自我控制。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一股独大的现象普遍存在于国家控股的企业以及家族控制的上市公司中, 大股东在公司的事物中一手遮天, 对公司应该披露的信息, 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披露, 甚至披露虚假信息, 损害其他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 完善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美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十分值得借鉴。独立董事参与公司的管理过程, 具有事前监督的优点, 同时拥有一定的否决权, 可以及时制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防患于未然, 形成第一道安全屏障。值得注意的是, 美国公司文化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是指独立于公司管理层, 而不是独立于股东, 要精心设计独立董事在公司中所应持有的股份, 以激发独立董事的监督动力。

参考文献

[1]齐斌.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

[2]郭锋.虚假陈述证券侵权赔偿[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

[3]杨亮.罗斯福新政:从证券市场的信息公开开始[M].载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编.金融法苑.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4]张瑞彬.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制度研究[M].证券市场导报, 2002, (2) .

[5]廖凡.钢丝上的平衡:美国证券信息披露体系的演变[M].法学, 2003, (4) .

[6]陈启清等编著.信息披露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

3.定期报检制度 篇三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云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其他行业所属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含派驻民办学校的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教师)。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人教育的学校和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包括各级教研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少年宫)教师的定期注册工作暂缓。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厅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六条 首次注册合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被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须在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注册时,对于低证高聘、高证低聘以及一人多证、科证不一等特殊情况,按下列办法执行:

(一)低证高聘,即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在编在岗的教师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的(包括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书在其他学段或岗位任教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教师资格首次注册后低段高聘时间不得超过规定年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各校对新聘任教师不得再“低证高聘”。

(二)高证低聘,即持有高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低学段任教的,视为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三)一人多证,即对持有两种及以上(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教师资格证书的,且现在小学、初中、高中或中职任教的,在一个注册周期内,申请人只能自行选择与现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最相应的一种教师资格进行注册。

(四)科证不一,即现任教学科与所持教师资格证书上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可对所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五)对拥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教师在普通高中学校任教的,或拥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教师在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可相互通用。

第八条 首次注册合格后,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标准;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获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360个培训学时;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培训学时的;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以及遵从国家法律执行的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原则上给予两年过渡期,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册:

1.因未完成规定的培训学时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内参加相关培训,补齐学时并取得合格证明;

2.因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暂缓注册的,在过渡期内,恢复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年后,由所在学校进行考核,提交年度考核合格证明;

3.因某一年度考核不合格暂缓注册的,应在过渡期后,由学校组织考核并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教师资格暂缓注册者在两年过渡期满后,仍未达到注册条件的视为注册不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内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者,注册有效期自动终止。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请。

第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报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2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定期注册周期内5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所在学校出具的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教师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后重新申请的人员,还应提交情形消失证明或者有关情况改正补齐证明。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省直管县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暂时也是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出注册结论并公示7天;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盖章。《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可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进行调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实施,具体时间与步骤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七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4.浅谈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 篇四

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是提高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率、控制动物疫病、防止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的重要措施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之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检疫,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国家实行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这些政策法规为动物检疫报检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那么,如何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实现动物卫生安全,下面就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建立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1、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意识

宣传是各项工作的基础。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必须向全社会特别是养殖者、运输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经销人进行广泛宣传,引导广大动物和动物产品养殖经营者树立自觉报检的意识。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利用新闻媒 1 体进行宣传,在养殖区张贴标语,发放“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者明白纸”,“运输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明白纸”,“动物养殖生产者明白纸”,也可对规模养殖场下发“报检通知书”等方式,告知广大养殖生产经营者报检是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以及报检方式、电话等。二是要加强培训,对养殖户、动物及动物产品经纪人,动物产品经营者进行培训,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告知并公示管理相对人报检的环节,促使其依法报检、主动报检。明确其在动物离开饲养地之前,动物到达肉联厂、定点屠宰场(厂)、动物中转场之前,动物屠宰时,动物产品离开肉联厂、定点屠宰场之前,动物离开动物中转场之前,参赛、参展和演出的动物在启运之前由货主或厂(场)负责人在当地的场地交易报检点或驻场检疫室报检:合法捕获的野生动物,货主必须到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跨省、市、县、乡镇引进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到达输入地后,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检;出县回到产地后,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的承运人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再次加强车辆的消毒;外县的动物及其产品运载工具到 产地收购动物,必须到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申报检疫,车辆消毒合格后方可承运动物,严防车辆带毒。严把每一个关键环节,以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三是要逐步建立动物产品建立动物产品报检登记制度和管理相对人备案制度。对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经营、运输、仓储等的管理相对人,区乡两级实行管理相对人登记备案制,记录其一年之内从事动物防疫活动经营情况,并作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重要的依据,具备动物防疫条件的,纳入动物及产品等经营的范畴。

2、科学布局,建立方便于民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 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是受理动物检疫的窗口,因此,建立报检制度,必须科学合理建立报检点。按照有利生产、促进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控制动物疫病的原则,科学设立报检点。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合理规划本辖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报检点,并加强报检点的建设,组织开展报检点的各项工作。报检应按照农业部“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使用规范”的规定悬挂标志,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报检电话。3 报检点应上墙公示报检程序、报检电话、动物检疫员姓名与证号,检疫制度、消毒制度、无害化处理制度。同时,报检点应建立规范的检疫记录、消毒记录、无害化处理记录、证章领用记录等。

3、严格检疫,确保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不进入流通环节

建立动物检疫报检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落实动物检疫措施。因此,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人员必须严格实施检疫,这就要求一是要尽快提高检疫人员素质,动物检疫人员的素质到位是动物检疫的基础,加强法律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掌握各项检疫措施和程序。为保证动物卫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要具有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并对检疫结果负责。三是要严格按照动物检疫程序实施检疫。四是要严格检疫处理,严禁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统一检疫合格标志,严格把好检疫关。为便于报检制度的实施,我们首先统一检疫操作规程,对报检畜产品凡有检疫合格证明和标志的一律放行,凡未经检疫的一律补检,检

疫合格的加盖或加封检疫标志。收取检疫费用,对检出的病害肉一律无害化处理。

5.定期报检制度 篇五

通过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检验、管理与控制,保证设备持续、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充装站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定期检验管理。3.职责

3.1充装站站长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工作。3.2充装检查工负责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工作。3.3安全员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4.管理内容

4.1特种设备日常维护保养

4.1.1做好特种设备包机,建立特种设备包机台账。

4.1.2每天上午7:00~8:30对特种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打扫,要做到特种设备表面无灰尘、无杂物、无油污,漆见本色、轴见光。4.1.3严格交接班,设备维护保养不合格,及时整改。

4.1.4严格执行设备操作规程,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使用设备,不准非本岗位人员随意操作设备。

4.2特种设备定期检查

4.2.1操作工每1小时一次认真进行设备点检,检查机体有无裂纹和振动情况、机体连接螺丝连接紧密性及该处有无裂纹。检查管道及阀门是否有泄漏或振动现象,适当的紧固各法兰的螺栓以消除存在的振动,并填写好点检记录。

4.2.2操作工根据运行参数判断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立即汇报并处理。4.2.3操作工每周一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做好记录。

4.3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对特种设备(包括装卸软管)进行定期检验,填写相应档案并妥善保管检验报告。5.考核

5.1充装站站长每周一对各岗位的设备点检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发现少点检或提前点检一次(未按点检标准进行点检),扣罚当班责任人20元/1次。

5.2发现每班出现两次少点检或提前点检,扣罚当班责任人50元。(是否去掉该条款)

5.3点检人未按检查频次及分配的检查点进行检查,当月累计10次以上的责任人直接进入末位淘汰。

5.4不如实填写点检记录、弄虚作假、乱涂乱画者,考核责任人20元/1次。5.5特种设备存在隐患未检查出来,考核充装工20元/1次。

二、充装资料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充装资料的完整齐全,便于管理和控制,做好充装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

适用于充装资料的管理。3.职责

3.1资料管理员负责除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以外充装资料的收集和管理。3.2化验工负责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的收集和管理。4管理内容 4.1管理范围

4.1.1文件包括作业文件(各类规程、标准及支持性文件)和外来文件(主要指法律法规、国际、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以及顾客提供的资料)。

4.1.2记录包括充装记录、台帐、用户档案、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4.2文件的管理 4.2.1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布

作业文件由技术员(有该岗位吗?)组织编写,充装站站长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4.2.1.1文件标识、发放及管理 4.2.1.2文件以现行修改状态、编号和加盖“受控”印章的方法标识,只有“受控”文件才及时予以更新。4.2.2 文件发放

文件发放由资料管理员填写《文件发放/控制记录》,经充装站站长批准,持有者在记录上签字后按号发放。

4.2.3 资料管理员及持有人应妥善保管文件有效版本。使文件内容完整、清晰,易于识别。

4.2.4文件如需查阅、外借或复印,需经充装站站长同意。资料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对查阅完毕的文件要及时收回并放回原位。

4.2.5文件破损或遗失,原管理号注销,复制后补发(破损文件收回后销毁)。4.2.6文件持有者工作调动,要及时收回,由资料管理员在《文件发放/控制记录》上予以记录。4.2.7文件评审

4.2.7.1充装站站长每年年初组织一次文件评审。评审在运行过程中,对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执行的文件,其对充装管理的有效运行是否充分和适宜,同时填写《文件评审记录》,由主管部门保存。以下情况应及时进行修订: a)法规废止、新法规修订颁布 b)工艺技术、装置发生改变 4.2.7.2 经评审认为文件需要修改时,按本程序 4.2.8条款的规定实施修改。4.2.8 文件的修改

4.2.8.1文件的修改分为划改、换页、换版三种方式。

4.2.8.2文件使用者若发现文件不适用可提出修改要求,报资料管理员。若修改则文件修改人填写《文件修改通知单》,由充装站站长批准后实施修改(文件划改则在划改处加盖划改人员印章);资料管理员保存相关的修改手续。4.2.9 作废文件及处置

4.2.10 换版/换页或废止执行的文件,资料管理员要及时回收作废文件/页,并填写《回收文件销毁/作废保留记录》后进行处置。作废文件如保留,加盖“作废保留”印章。4.2.11短期文件,(什么是短期文件?未注明,本条可以删掉)执行期满,资料管理员加盖“作废保留”印章后保留,下销毁。4.2.12外来文件,由资料管理员识别、收集和保存。4.3记录的管理 4.3.1 填写要求

a)记录的填写要做到真实、准确、清晰、规范;

b)记录填写有误时,在错误处划双横线“=”并更改正确,更改人要签字或盖章; c)记录要用圆珠笔或钢笔填写,需复写的要用圆珠笔填写。4.3.2 记录的收集和标识

资料管理员/化验工分别将充装记录(台帐)、用户档案和介质成分检测报告单每月进行一次整理分类装订成册,加上封皮标识清楚,标识内容包括:记录名称、编号、记录的截止日期、保存期限。4.3.3 记录的查阅

记录如需查阅、外借或复印,按4.2.4条款执行。4.3.4 记录的贮存和保管

按各项记录期限进行贮存和保管,贮存场所要达到:通风、防潮、防霉、防虫蛀、防火等基本要求。4.3.5记录的处置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记录,由资料管理员确认后,每年经充装站站长批准后进行处置。5考核

5.1因工作失职造成资料遗失或不完整,考核责任人20元/次。

6.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篇六

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一、定期组织施工、技术、安全人员及特种作业班组进行检查,每月至少2-3次。

二、对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每次检查验收的情况必须详细做好记录,以便存档。

四、由项目安全员负责组织抽查,查出隐患,限期整改,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五、各班组长必须坚持每天班前和班中检查制度。班前检查:主要查安全设施和使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牢固完好,工作环境是否有不安全因素;班中检查:主要查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

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和临时线路,必须按照建筑工地临时管理使用条例执行。

安全教育制度

一、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知识的教育,及时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法规及标准,及时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二、对新进场工人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三、对新岗位、新操作学习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四、对特殊工种(如电工、电焊工、载重驾驶员、塔机操作工、架子工、各类机械操作工),必须经过专职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发证后方可进行操作,并健立常年考核制度。

五、结合各工种、各阶段的施工特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日常安全生产教育。

六、对全体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知识考试,并进行事故剖析教育。

门卫制度

一、门卫应坚守职责,不得随便脱离岗位。对玩忽职守者将予以经济处罚,严重失职者将予以开除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对进入工地、办公区、宿舍区人员门卫有权过问并凭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对来访人员必须由各专业人员带入,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三、门卫应协助工地收料员对进场材料进行查对,并在送货单上认可签名。

四、建筑材料或其它物件出门时须持有关部门开具的出门证,门卫应根据出门证明进行核查。有出门证或核对不符的门卫有权盘问及制止。

五、门卫应协助综治主管做好巡查工作;有权对宿舍区住宿人员核对床卡,对人、卡不符的做好记录并将其驱逐出宿舍区。

六、搞好门前卫生;及时做好夜间巡查;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不得对门卫履行职责进行刁难漫骂,违者将按《治安保卫制度》进行处理。

治安保卫制度

为加强建筑工地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根据《苏州市建筑施工工地治安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工地领导要对本工地职工开展法制教育、防灾害、防火烛事故的上岗前教育。动员职工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工地要建立治安组织机构,落实治安责任制,专职值勤管理,防止工地治安事故发生。

三、维护工地内部秩序和治安管理,对职工及时办好登记手续,到当地公安机关办好暂住证。

四、工地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工地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人进行重点帮教,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力争不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及时阻止工地内部打架斗殴及赌博现象的发生。

五、工地发生治安、刑事案件时,有责任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迅速侦破。

六、对敢于检举揭发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的同志,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如有违反治安制度和违法行为的人,视情节轻重处罚款、赔偿、开除、直至送公安机关惩处。

七、工地人员因事外出,须向其所在班组领导请假,不得在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卖淫嫖娼,发生事故自负,并视情节给予罚款、开除或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消防制度

一、消防工作贯彻“消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项目部领导为各级消防工作的负责人。

二、项目部各专兼职安全员为各部门的专兼职消防员。

三、对用火、用电、易燃易爆品、消防器材的维修保养工、要建立安全制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四、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配必须的消防器材(如灭火器、黄砂箱、消防锹)。灭火器要每半年检查一次,换一次药剂,要避免日晒雨淋,冬天要采取防寒保暖措施。

五、对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到处乱放,要远离火源,避免受震、碰撞、冲击、倒置、坠落、摩擦,要指定专人负责装运保管。

六、焊接、切割易燃易爆物品时(如油桶、油气管、有压力的容器等)采用书面形式报告安全部门审查。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操作施工。

七、对施工现场及宿舍伙食房容易着火的地方,应设灭火设备。

班组活动制度

一、各班组在施工前,根据各班组的作业内容及要求对工人作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二、作安全技术交底时,对班组的作业环境,施工方法及交叉作业情况对工人作详细交待,做到施工时“三不伤害”。

三、每天上班对前一天的安全情况作总结,表扬先进个人,指出存在问题,对违章及不守纪律者要当场作出处理意见。

四、各班组在更换新的作业环境及工作内容前,一定要会同施工、安全组共同落实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作出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对工人进行操作规程的教育。

五、特种作业人员施工前要对自己的作业内容及环境作全面了解,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六、特种作业人员更换施工工种一定要经工地负责人、技术组、安全组讨论作出决定。进行专门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才能更换工作。

七、各班组每天的班前活动要有记录,遇有事故隐患整改要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务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否则不予安排其它作业。整改结合班组会同安全组共同检查验收。

八、认真搞好班组“三上岗、一讲评”活动,做好详细记录。

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为贯彻“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自我防护意识,搞好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特制定本制度。

一、新进工地的工人在上岗操作前,必须进行一次本工种的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的书面交底,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共同进行,交底人与被交底人共同履行签字手续,注明日期。

二、施工管理人员在安排班组生产的同时,必须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内容应同班组所承担的工作相适应,防护措施具有针对性,工作内容或操作场地变化,应重新进行一次新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重点部位的施工安全技术交底由技术人员进行,特殊专业工种可由专业技术人员交底。

四、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单上要编号,写明单位工程名称或建筑物编号,施工的部位或层次,施工时间及班组的实际工作内容,在安全技术交底单中要交有针对性的内容。

五、交底单一式三份,交底人、被交底人、安全员各执一份。

六、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单以单位工程装订成册,以分部分项工程分类,顺序以时间先后排列,以便存档。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一、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和苏州市环境管理暂行条例。

二、文明现场、文明施工、不野蛮作业,增强文明意识、提高环保意识。

三、任何人不得在施工现场和周围大小便,一经发现罚款人民币100-500元。

四、任何人不得在草坪上散步,不准攀折树木花卉。

五、不得将烟头、烟盒、果皮、塑料废品丢入绿化带,一经发现罚款人民币50-100元。

六、工地外围每天应安排专人负责清扫工作,确保环境卫生。

七、工地应设化粪池,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建筑垃圾不得乱扔。

八、减少噪音污染,粉尘材料使用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九、工地材料堆放整齐,成品材料和半成品材料分开堆放。

十、夜间作业应尽量减少噪音污染,不得将作业灯光直射住宅区或工人生活区。

工地卫生制度

一、现场材料按现场平面布置图布置,做到整齐合理。

二、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平坦整洁、场内无坑洼积水。

三、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并集中遮挡,妥善处理。

四、班组作业要做好落手清。工完料尽,随做随清。

五、场地无瓜皮、果壳、木片、纸屑,保持环境卫生。

六、保障茶水供应,茶桶有盖有锁,严格消毒。

七、炊事员有健康证,食堂无蝇,生熟分开,不卖变质食品。

八、工地设男女厕所,专人打扫。

九、浴室保证有水使用,并保持清洁无苍蝇。

十、生活垃圾及时处理清除。

十一、保护好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防止环境污染。

项目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项目经理是本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项目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项目部安全管理组织、配备好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考核。

二、根据安全责任承包书中的安全生产指标,负责制定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并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负责实施对项目管理人员的责任目标考核。

三、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认真组织每周一次安全检查,发现安全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及时解决。

五、抓好职工进场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和考核。

六、负责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要求的临时生活设施,按规定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建立治安防火制度,不扰民制度和环境卫生制度,搞好项目综合治理。

七、组织安全生产活动,抓好安全达标和文明施工,做好场容场貌封闭管理。

八、组织施工现场脚手架、井字架、塔吊、临时用电、外用电梯施工机具等验收检查。

九、发生工伤事故,立即组织抢救,迅速上报,保护好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组织有关管理,技术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负责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二、具体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审查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

三、参加每半月一次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清除。

四、坚持在交施工任务时,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检查督促班组做好安全作业,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五、结合项目部工程特点,负责分部分项工程技术交底。

六、主持安全防护及设备的验收,严格控制不符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七、参加工伤事故调查,从技术分析事故原因。

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安全第一”的安全生产方针,在项目部经理的领导下,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完善项目部施工管理规章制度。

二、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和参加讨论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组织设计,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方案和施工工序的各个环节中,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检查、督促施工人员及时做好有针对性性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督促施工班组执行。

四、熟悉、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具体负责进场职工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和安全知识考试。

五、具体负责施工现场脚手架、井架、塔吊、临时用电、施工机具、施工电梯等验收、检查、并做好验收、检查记录。

六、具体负责每半月一次安全检查,按“三定”要求做好事故隐患的整改、复查验证,熟悉掌握JGJ59-201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七、制止违章指挥作业,督促职工尊章守纪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

八、具体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开展文明施工、治安防火、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督促班组做好班前安全活动,并建立班前活动记录。

九、负责建立工伤事故档案,做好工伤月报,发生事故立即上报,并保护好现场和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项目部生产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参加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和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

二、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做好工程项目、分项工程、每道工序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督促各施工班组按章作业。

三、摆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不违章指挥,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活动,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四、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中小型机械设备及其它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五、发生工伤事故,迅速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

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对工程项目施工中安全技术工作总负责。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对关键、特殊工序,与施工负责人一起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三、主持编制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可靠性,并随时跟踪、检查、监督、落实。

四、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时上报公司,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组织上岗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

六、参加安全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来整改意见和办法。

七、参加职工伤亡事故、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折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意思。

项目部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一、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就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就当立即制止。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做好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四、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整改意思,督促整改。

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达标、创文明工地等各种安全活动。

六、参加审查项目安全保证计划、专项安全施工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做好新、老工人,特殊工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和考核工作。

八、遇到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九、发生工伤事故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同时进行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十、催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安全防护用品。

十一、负责记录、收集、整理、保存安全管理资料。

项目经理岗位责任制

一、贯彻国家的地方行政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执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负责实施公司的有关指令,正确处理好公司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协调好业主、监理之间的关系。

三、为企业的本身需求工程项目提供信息。

四、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的各项内容,承担企业规定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完成企业规定的项目工期、质量、成本、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目标。

五、负责配合专业管理职能部门工作,为专业管理部门提供有关的专业信息并接受专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六、代表企业对参加施工的合作单位作好全过程的计划,组织与管理工作,协调指挥,监督考核专业作业队,并经企业批准对企业外单位分包劳务。

七、按照项目目标的需求参与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生产计划的编制,并对施工项目进行施工和控制。

八、作好施工项目内部各项专业管理工作。

九、按企业的规定进行必要的外部协调和各项管理,努力提高施工项目的效益和信誉。

十、自身建设,提高职工的素质,逐步形成一支技术过得硬,思想觉悟高的作业队伍。

项目部施工员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熟悉图纸,熟悉施工规范,负责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对班组进行全面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质量及安全交底,并协助班组按要求具体实施。

三、严格按图纸、设计变更及施工操作规程、标准、要求进行施工。

四、协助项目经理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工作,认真记好施工日志,并做好隐蔽工程的签证工作。

五、做好混凝土浇灌前准备工作及施工中的检查,并建立台账填写记录。协助试验工做好试块制作、保养及送检工作。

六、作好日常施工中各类原始资料的记录填报和积累工作,于工程交工后一月内整理归档交资料员汇总。

七、结合工程施工实际,参加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八、协助质量员做好分项工程验收,组织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验收。

九、帮助队长做好各工序、各工种间的技术搭接工作。

十、及时正确反映质量上存在的问题,发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立即报公司研究解决。

项目部质量员岗位责任制

一、服从公司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顾全大局,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在生产工作中,认真贯彻质量标准,严格把好质量关。

三、努力学习质量管理的基本知识,掌握各种新的质量规范。

四、对照规范要求,跟踪检查确保质量达到要求。

五、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有关提高质量水平的理论学习,技术培训,技术考核和各项劳动竞赛。

六、坚决制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操作,发现质量问题,坚决返工。

七、发现严重的质量问题,立即向公司质检部门报告。

八、熟悉施工图纸,深入施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调整。

九、定期分析队组的产品质量情况,制订改进措施。

十、配合项目部搞好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向队组进行质量教育工作,督促和指导质量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项目部成员,进行分期工程质量验评,核定质量等级,督促检查材料质量,严格把好原材料进场的质量检查,对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予进场,并会同做好各种材料的复试及试块的保养试验工作。

十二、实施关健工序的连续监控,狠抓工程质量,高标准,严要求,消除质量通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

项目部预算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和掌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编制施工预算。上机后按规格品种提出供料计划。

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坚持原则、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做好预算工作。

三、按时办理分段、分部位的结算,年终结算、施竣工决算,及时处理预结算中的问题。

四、根据现场鉴证作补充预算。

五、作超定额的补充定额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六、负责审查项目部的预算和用料计划。

七、按时上报有关表及一次性资料,建立预算台帐。

八、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和数据。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部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认真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安全技术要求,协助项目经理搞好安生生产、文明施工。

二、做好施工现场的教育宣传工作。

三、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向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指导施工队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四、坚持每日到现场巡视,深入现场每道工序,掌握安全重点部位的情况,检查各种防护设施,纠正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执法要以礼服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五、在项目经理领导下,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查出的问题实行“三定”整改,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制止作业,组织职工撤离危险区域,按时上报安全报表。

六、参加现场各种机具、设备安全防护装置的安装验收及拆除。

七、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对安全防护设施及劳保用品的检查及验收。

八、发现伤亡事故,要协助保护现场,及时填表上报,认真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不隐瞒事故情节,真实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项目部材料员岗位责任制

一、协同有关人员全面负责分管工程项目的物资管理工作。

二、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催促项目有关人员及时编制物资需用计划上报有关部门。

三、熟悉定额、工程承包及分包合同,全面负责与业主及分包单位的业务来往、费用结算等工作。

四、落实完成上级和业主主管部门规定或下达的各项管理、降低指标。

五、负责业主提供物资的计划上报、领用及材料转账工作等。

六、物资进场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验收数、质量并做好进场记录及产品标识,需要取样复试的24小时内通知复验员取样试验,合格后及时通知有关人员并做好相应记录及标识。

七、协调有关的各方面关系,负责现场物资按要求搬运、存放、保管及料具使用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处理出现不合格物资、业主提供物资丢失或损坏及物资紧急放行等业务工作。

九、整理保管项目物资的质量技术资料及管理方面的基础资料。

十、负责工程分包商自购物资的供应商评价及监督其物资进场。

十一、负责工程竣工后的料具退场、清理等工作。

十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仓库保管员职责

一、对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周转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机械等的进场,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点好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四验收,凡不合格的材料,按现场布置要求正确堆放。

二、对甲供材料,会同材料员一起清点数量,规格[型号]质保单和材料来源,并办理入库手续;发现质量不合格,及时要求甲方退货;发现数量不符,以实收数据上报项目部,及时递交甲方。

三、仓库应设立材料台帐,分大宗材料(分各班组使用材料)、仓库材料、设备材料三本台帐,帐册分类装订,每月上报项目经理。

四、工地材料,必须经仓库办理手续才能使用。

五、各工种到仓库领用工具,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需要继续使用的,每月底重新办理手续,对易换工具以旧换新,对遗失工具及时上报财务,照价赔偿。

六、实现每月盘存制度,并上报材料报表(甲供材料专门列出)。

七、及时整理各仓库内的物品,分品种、规格堆放有序、整齐,保持仓库内清洁卫生,材料仓库管理达到贯标工作要求。

八、会同财务,及时做好废旧品回收工作。

九、做本本职范围内的ISO9002贯标工作。

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按操作规定作业,无证者不得单独上岗作业。

二、现场施工用高低设备及线路,应按照施工设计及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安装和架设。

三、线路上禁止带负荷接电、断之,并禁止带电操作。

四、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进行急救;电气着火,应立既将电源切断,使用泡泡沫灭火器干砂灭火。

五、架线时在路线的每2-3公里处,应接地一次,送电前必须拆除,如遇雷雨停止工作。

六、电力传动装置系统及高压各类型开关调试时,应将有关的开关手柄取下或锁上,挂标志牌,防止合闸。

七、电气材料或设备需放电时,应穿戴绝缘防护用品,用绝缘棒安全放电。

八、在电压带电区域内部分停电工作时,人体与带电部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需有人监护。

项目部资料员岗位责任制

一、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接收、发放及保管工程部的书函文件、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图纸与设计变更,以及书籍等资料的收集、借阅和管理;签发、分发的工作要做到及时、到位、并注明收发时间。

二、管理施工现场的各种文件、资料、设计图纸等,建立项目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的工程档案;负责与总包公司、监理及公司有关部门的资料收发、借阅,并办理签收手续。

三、及时处理工程往来的报告、函件,并按工程项目与类别进行整理归档、列清目录;对资料、文件往来做好编号登记,经项目经理阅批后归档。

四、收集、建立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标准、文件、建筑材料与设备等资料。

五、负责工程部档案归类管理,认真做好合同编号、归档、分发,统计工程付款情况。

六、负责工程部工程预算、决算、结算、工程量计算清单等资料,以及招投标档案、技术、经济方面的签证的保管。

七、按建筑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收集、检查、核对建设工程竣工资料;会同公司其他部门将项目立项依据性批文、批复、合同、竣工验收文件、现场声像等档案资料进行汇总整理。

八、负责打字、复印及接听电话,接待来访人员并做好记录。

九、参加有关工程会议并做好记录工作。

十、对部门电子文档进行重点备案,避免出现因计算机问题造成重要文档丢失。

十一、负责工程部的日常内务、文案工作。

十二、完成公司及项目部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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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防火须知

一、施工现场未经批准,不得运用明火。

二、焊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三、油漆间、木工间及危险品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规定的禁止区域严禁吸烟。

四、非电工严禁擅自装接用电器具,拉设电线。

五、禁止使用非生产电加热和煤油炉等明火器具。

六、消防器材不得挪作它用,周围不准堆物,保证道路畅通。

十项安全措施

一、严禁穿拖鞋、木履、高跟鞋及不载安全帽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二、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机的吊篮上、下及在提升架、井口或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三、严禁非操作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四、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掷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杂物。

五、严禁在不设栏杆或其他无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单支墙砖线上面行走。

六、严禁挖机在不按规定放坡或不加与撑的深基坑开挖施工。

七、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上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八、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临时家属)。

九、严禁在高压电源的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机操作,严禁用手直接将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用作照明。

十、严禁在有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安全纪律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

二、二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设施的必须扣好保险带。

三、高处作业不准往下或往上乱抛材料和工具物件。

四、各种电动工具设备必须有可靠、有效的安全接地和防雷装置。

五、非电气和非机械人员,严禁使用和玩弄机电设备。

六、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装机械必须完好,吊臂底下,严禁站人。

安全生产技术

一、按规定使用“三宝”。

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一定要齐全有效。

三、塔吊等超重设备必须有限位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

四、架设电线、线路必须符合当地电力局的规定,电气设备全部按零接地。

五、电动机械和电动手持工具设漏电掉闸装置。

六、脚手架材料及脚手架的搭设符合规定要求。

七、各种缆风绳及其设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

八、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予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九、严禁穿高跟鞋、拖鞋、赤脚进入施工现场,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靴。

十、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坝等危险地区有警戒标志,夜间要红灯示警。

环保(建筑施工场地保护)

一、必须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工地环境保护暂行规定》;

二、施工单位场界噪声排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土方阶段:昼≤75dB(A);夜≤55 dB(A); 打桩阶段:昼≤85dB(A);夜:禁止施工; 结构阶段:昼≤70dB(A);夜≤55 dB(A); 装修阶段:昼≤65dB(A);夜≤55 dB(A);

三、禁止夜间(22:00-次日6:00)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特殊需要须连续作业的,须另行向建管局、环保局申报批准。

四、须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水,未经沉淀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生活污水就近排入污水管网。

五、禁止焚烧油毡、油漆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企业宗旨 勇于跨越 铸造精品 追求卓越 缔造完美

公司质量方针 以人为本

追求持续发展 文明施工

争当环保先锋 诚信守法

铸造时代精品

工程名称:吴江捷达名轩二期新建工程建设单位:吴江达观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深圳市国际印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江苏绘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江苏鑫缘项目监理有限公司建筑结构:柜架结构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工程概况

施工管理机构

项目经理:陈

捷 常务经理:郭继平生产经理:徐

建 技术负责人:杨海涛 安全负责人:袁建华 质量负责人:陈新建 财务负责人:顾海勇 施工负责人:朱振辉 材料负责人:周建 核算负责人:张小晶 资料负责人:付仕海

安全帽粘:会标30个

编号001-020

(注:英文和字不要)

绘天建筑(四个字)20个 ① ② ③ 门牌号 宿舍2-2-01 宿舍2-2-02 宿舍2-2-03 宿舍2-2-04 宿舍2-2-05 宿舍 2-2-06 宿舍 2-2-07 宿舍3-2-01 宿舍3-2-02 宿舍3-2-03

楼号牌各一块(尺寸按照你们以往别的单位的)

各一块(就是粘在门上面的)

男厕所(两块)女厕所(两块)仓

库 洗衣房 洗澡间 门

卫(两块)卫生责任人:

30X30 质

团结奉献

求实创新

第 一

第 一

优质高速

信誉至上

所有带南通六建的都改为江苏绘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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