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诊病历书写制度(7篇)
1.急诊病历书写制度 篇一
病历书写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的书写要求:
1.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轻、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2.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3.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急诊病历应加填时间。
4.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5.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6.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7.门诊医师对转诊病员应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四)、住院病历的书写要求:
1.新入院病员必须填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庭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2.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填写。
3.病历由实习医师负责填写,经住院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另写住院记录(入院志)。如无实习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填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4.再次入院者应写再次入院病历。
5.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6.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一般应每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7.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8.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9.各种检查回报单应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10.出院总结鄂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2.病历书写管理制度 篇二
一、病历书写规范
1、病历书写应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下列规范。
2、病历书写统一应用兰黑墨水或中性笔或电脑打印。
3、各项记录时间统一使用公历,按照“年、月、日、时、分”顺序记录,时刻统一采用24小时制式或标准AM、PM。
4、病历书写应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及通用的外文缩写,尚无正式译名的外文可用外文原文。简化字按照1964年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文化、教育部联合公布的“简化汉字总表”规定执行。数字一律应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5、药名使用中文书写,确无译名可使用拉丁文或英文书写,不能用代替性符号或者缩写,一组药品不能中英文混写。
6、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血压可以应用mmHg或者kPa。
7、凡过敏史明确时,直接在过敏史栏中填写过敏药物或者过敏原名称,如果病人认定无过敏史则填写“未发现”,如果病人昏迷或者监护人无法确定无过敏史时填写“不详”。
8、病历中由患方提供的现病史和既往史中的疾病名称应加引号表示。
9、疾病诊断名称、编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书写,手术操作名称依照ICD-9-CM-3书写。疾病名称应主次分清、顺序排列,不可书写不恰当的简称。
10、诊断名称使用“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与“出院诊断”。住院医师入院记录时的诊断为“初步诊断”,主治医师首次查房时确定的诊断为“入院诊断”。若“初步诊断”与“入院诊断”一致,主治医师应在“初步诊断”后签上姓名和时间;若不一致则在“初步诊断”后写出“更正诊断”并签上姓名和时间。
11、入院体格检查者或者其他医院拟诊某疾病入院复查经检查未见异常者可诊断为“健康”或“排除某疾病”。如肿瘤已行切除手术再次入院治疗者,可将原有肿瘤诊断作为本次入院诊断,并在其后注明“(术后)”。
12、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时间顺序粘贴,报告单小于A4规格的呈叠瓦状整齐粘贴。
13、表格式病历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实施。试施的打印病历符合“医疗文书书写规范”要求,按照现行书写要求打印,签名在打印名字后应用手工签全名。
14、病程记录中三级医师查房应根据我院实际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记录,即医疗组长为高级职称人员按照实际具备的医疗技术职称(主任医师或者副主任医师)记录,主管医师、经管医师职务(包括高职低聘者)分别按照主治医师、住院医师职称记录。行政领导履行行政职责参与组织会诊抢救、行政查房时,按照行政职务记录;履行三级医师查房职责时,按照聘任的技术职务记录。
15、根据要求实施知情同意手续时应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或者因病无法履行签字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签字,在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到达现场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通过电话等便捷通讯工具与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关系人取得联系,征求意见,并根据其答复的意愿执行。如果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患者紧急抢救需要时可由院长或者授权处理医疗事务的业务副院长、医务科、总值班签字。
16、门(急)诊病历由接诊医师书写,一般项目由患者本人或者家属陪同人员填写,药物过敏史由接诊医师填写。住院志由经治医师书写。
17、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在学习期间,轮转的每个专业应书写完整大病历不少于5份,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基础上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实习医务人员书写的日常病 1 程记录,带教医师应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修改并签字以示负责。
18、病历书写、记录者均应由相应的医务人员签署全名,字迹应清楚易于辨认,不准冒用或者临摹他人签名,不准采用编码代替签名。上级医师修改后签名应在下级医师签名的左侧,实习及试用期医务人员应在签名左侧划一斜杠,带教医师修改后签名修改时间在斜杠左侧。
二、病历质量控制
1、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对病历质量进行全程监控,并指定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根据病历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对全部出科病历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列为各级医务人员的业务考核内容,作为晋级、竞聘考核的必备项目。
2、医务科、护理部每月对各科住院病历质量进行抽查,并与科室病历评价结果进行对照,以了解科室的质量管理工作。门诊部、医务科每月对各科室的门诊病历进行抽查。
3、病案科负责对入库病历质量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完善,并对各科病历缺陷进行登记。
4、各职能部门的病历检查结果报质量管理办公室,质量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全院通报,并列为科室管理质量的考核内容,作为年终考核的必备项目。
5、质量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组织对全院的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出院病历进行抽查,并对院、科两级抽查结果进行质量分析,定期通过不同形式向全院反馈。
三、病案管理制度
(一)病案管理组织
1、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院长、医务、护理、质量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医疗护理专家及病案信息科科长等组成。
2、病案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制定本院病历书写、病案管理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为临床医疗、教学和科研服务;
(2)定期对病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和病案科严格执行关于病历借阅、查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相关制度;
(3)根据有关材料讨论和确定疾病诊断和手术名称的统一命名,制定病案书写标准,及时提出对临床医师、护理人员写好、用好病案的要求;
(4)组织各种形式的病案书写质量检查,评选优秀病案,交流书写和管理经验;(5)审核科室申报新的病历书写内容、项目、格式以及表格式病历报告,提交相关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组织病历书写与病案管理有关的教育培训;
(7)在临床医师和病案管理人员之间发挥桥梁作用,推进相互间的密切协作,收集科室对病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病案书写和管理质量的不断提高;(8)定期听取病案信息科对病案管理的情况报告;
(9)定期向质量管理委员会及院长提交病案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病案管理
1、病案信息科工作职责
(1)在科长的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做好病案科的管理工作,并逐步实施计算机网络管理和电子病历管理;
(2)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按时收取出院(包括死亡)患者的全部病案;对出院病人病案进行整理、查核、登记、编码、装订以及保管;
(3)把好病案书写质量初查关。督促有关医师修改、填补病案书写中的缺项和错误,及时反馈病案书写信息,促进病案书写质量不断提高;
(4)根据临床、教学和科研需要,配合临床随诊工作,负责调阅病案的供给和回收工作;(5)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查询,受理病历的复印、复制病历资料等工作;
2(6)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7)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保管和病案内容的适当保密工作,采取防护措施消除危害病案安全的各种因素;
(8)做好制定和增印医疗表和印刷前的审核工作;
(9)承担病案信息管理专业实习、进修人员的教学工作,开展相关科研课题研究;(10)每月向质量管理办公室报告病历归档、初查病历质量和病案借阅及归还情况,定期向病案管理委员会报告病案科的工作情况。
2、病案信息科质量管理
(1)病案实行个人唯一编码制,每个住院患者每次住院使用同一编码,如办理入院手续时出现两个编码,病案归档是应合并为一个编码;
(2)应用ICD-10进行疾病分类,应用ICD-9-CM-3进行手术操作分类;(3)出院病历72小时回收率100%;(4)疾病、手术操作分类编码正确率≥90%;(5)住院病历准确提取率≥100%;(6)病历借阅归还率100%;
(7)病历示踪卡正确填写率100%;
(8)病历遗失率0%;
(9)粘贴各类检验/检查报告单归档率100%;(10)病案服务满意率≥95%。
3、病案管理制度
(1)门(急)诊病历管理
① 门(急)诊病历实行患者负责保管制度;
② 门诊病历应明确告知患者保管须知或者注意事项; ③ 患者住院时门诊病历应附住院病历之后,出院时连同出院小结交患者保管,住院病人死亡后其门诊病历应随同住院病历一并送病案科统一保管。
(2)住院病案管理
① 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各科室负责保管,病历应保持整洁、排列有序、符合要求,科室应对住院病历严格管理,严防丢失,不符合规定或未经批准住院病历不允许查询或者复印、复制。
② 患者出院时科室质控医师、质控护士应对病历质量进行评价,由科室指定专人送住院处,并通知家属办理结算手续;
③ 出院病历在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后由病案科及时收回,死亡病历在7天内收回(科室完成死亡讨论),病案科质量管理员对病历及时审查并通知相关人员根据规范及时改正后入库存档,至少不低于30年,教学需要、特殊情况、特殊保健对象病历和涉及重大医疗过失或者医疗事故处理终结后病历单列保存; ④ 患者出院后收到的检验、检查报告由科室统一送病案科,由病案科按规定对号粘贴到患者病历中;
3.《病历书写与管理制度》 篇三
(一)病历书写制度
1.病历书写应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浙江省病历书写规范》和《绍兴市病历书写规则》的相关规定。
2.病历书写应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本原则。
(二)病例质控制度
1.病历质量主要由经管医师负责;转科的病历质量实行分段负责。
2.上级医师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例应及时进行修改、审核和签名。病历首页上有负责该病区工作的科主任签名。
3.科内质控医师和质控护士应对全部出科病历进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报告科主任、护士长;科主任护士长应经常督促、检查病历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整改。
4.质量管理处、护理部、专家组每月应对各科住院病历质量进行抽查,并与科室病历评价结果进行对照,以了解科室病历质量管理情况。质量管理处会同门诊办公室每月对门(急)诊病例、留观病例、门诊手术病例的病例质量(包括各种申请单、报告单、处方等)进行抽查。
5.病案室负责对归档病历质量进行初步检查,及时督促有关医师修改、填补和完善病历中的错误和缺项,对病历中的缺陷按科进行登记和反馈,定期向质量管理处报告病例质量情况,不断促进病历书写质量的提高。
6.质量管理处、护理部应按月对病历质量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
7.医院对病历质量实行“零缺陷”
管理,对日常病历质量检查、查房及其他医疗质量检查活动中发现的病例质量缺陷,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病历保管制度
1.严格执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凡在医院就诊的病人,统一由医院注册室和住院处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标注页码。
3.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但住院时应附在住院病历后,出院时连同出院小结交病人保管。住院病人死亡后其门诊病历归入住院病历内由医院统一保管,医保病人的门诊病历若医保部门要收回,可复印一份留存。
4.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患者的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等应在收到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住院病历不得带出医院。
5.出院后由患者所在病区负责将住院病历及时上交病案室统一保存与管理。出院后收到的检验、检查报告单由科室统一送病案室,由病案室对号粘贴在相应的病历中。出院病历回收率100%,有关病历资料归档率100%。
6.病案室应按时收取出院(死亡)病人的病历,负责对病例进行整理、查核、登记、编码、装订、归档及保管,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做好病例的安全保管和内容的保密工作,定期向医务处报告,病例归档、借阅、归还及病案室的工作情况。
7.病区和病案室应严格管理病历,应保持病历整洁、完整、排列有序,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
8.住院病历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年。
(四)病历查(借)阅制度
1.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医院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借)阅病历的,应说明目的并填写申请单,经病案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阅。不符合规定或未经病案室负责人同意者,不允许查(借)阅住院病历。
2.病历原则上应尽可能在病案室就地查阅。一般情况下,医疗工作需要借阅时间为2周,科研工作需要借阅时限为1个月,确需延长借阅时间的,应在到期前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注明理由,经科教处审核,医务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续借手续,但最长也不能超过1个月。
3.借阅的病例数量超过10份应提前2天预约,借出的病例应按规定时间归还,中途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4.借阅病历室管理人员应做好登记(包括借阅日期及归还日期),病例借出后要在病历架上使用示踪卡,并及时催还;病历归还时应认真检查是否损坏、缺页、篡改等,发现问题应及时追究;归还的病例应及时上架、归位。
5.病历借阅归还率应达100%。对逾期不还而又不办理续借手续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对丢失病历者,还应承担因病历丢失所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病历复印制度
1.医务处负责受理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及保险机构复印或者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2.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出示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由医务处予以协助。
3.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包括体检表)、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4.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若医患双方认为必要,可由医务处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或启封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处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六)电子病历管理制度
1.总则
(1)
为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提升医院的管理运作水平,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决策的正确性,实现病历质量的网上监控和疑难复杂病例的网上远程会诊,方便病例的检索,诊疗数量、质量的统计与分析,使病历更好的服务于临床,科研、教学和医院管理工作,医院实行电子病历。
(2)
电子病历必须执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电子签名法》、《病历书写规则》等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应符合“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基本原则。
(3)
信息处、医务处、护理部和质量管理处依据其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计算机系统的安装与维护、电子病历流程的监控与协调、医疗文书格式的审定与规范、医疗人员的操作培训与用户确认,以及制定和完善电子病历相关制规章制度。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逾越信息处、医务处、护理部和质量管理处,修改程序或增减功能。
(4)
使用计算机制作病例的医务人员,应接受计算机书写病历的操作培训,经考核合格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使用范围,经科主任、护士长审核,报医务处、护理部审批同意后,由信息处开通用户。因工作需要,经有关职能部门同意进入电子病历系统的其他人员,应在相应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工作。医务人员或管理人员调离岗位或较长时间外出或停止授权范围工作后,有关职能处室应及时向医务处、护理部提出注销其使用电子病历权限,信息处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办理注销。医务处、护理部应建立电子病历使用人员明细账,内容包括批准人、开通或变更日期、使用范围、注销日期,注销人等。未经医务处、护理部审批同意,其他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私自开通、变更、注销电子病历使用权限,一经查实按医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5)
所有用户应严守个人工作密码,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及时、正确地完成病历、医嘱及其他医疗文书,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做到不泄露病人的隐私,不泄露医院的医疗统计信息。
(6)
为满足临床、科研、教学和医院管理工作需要,电子病历系统必须保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安全运行。
2.电子病历的制作与修改
(1)
病人就诊时由挂号处或住院初开始建立电子病历,随后由有关医务人员,按照电子病历的规定格式及病历书写的有关要求制作病历。即:病人的基本信息由住院处工作人员输入;病人的病史及相关记录由临床医师输入;护理信息由护士输入;协助检查由相应科室工作人员输入;诊断及手术分类编码由病案室工作人员输入;住院费用由住院处输入;处方记录由门诊接诊医师输入。
(2)
在《电子签名法》尚未全面推行期间,当事的医护人员应依法制作纸质病历,并按规定亲自做好手工签名。已归档的电子病历和纸质病历,应充分体现病历的客观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科学性和法律性等特点。
(3)
经管医师休息期间,病人的病情有变化或有新入院、转出、转入情况时,应由值班医师通过自己的工作站进入该患者的电子病历,记录有关内容并亲自手工签名。
(4)
住院期间的病历如有必要修改,其修改必须符合有关规定。除所属上级医师外,严禁修改非本人建立的病历内容。上级医师对所属下级医师用计算机记录的病历和其他各种医疗文书应及时、认真地审核、修改,在打印的纸质病历上应用红笔修改和签名,同时应注明修改时间。
(5)
在病例制作过程中,任何作假行为致病力不真实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输入者或修改者本人承担相关责任。
3.电子病历的保管与留痕
(1)
为确保病历的恒久保存,信息处应对每一份病历做好灾难备份,为患者的病史、诊疗经过和治疗效果等的查证提供一项永久记录。
(2)
每一位出院病人,应有一份完整的纸质病历,有关科室应按出院病历归档程序,将该病例及时送病案室存档。
(3)
为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在处理医疗事故、判定法律责任时有据可查,信息处应做好电子病历的书写和修改痕迹保留,包括书写人、书写时间、书写内容和历次修改人、修改时间及修改内容,同时建立安全日志保存在数据库中。
4.电子病历的查阅与传递
(1)
电子病历实行分级保密制度,即按市级干部保健对象病历;医疗纠纷病例;疫情、灾害、特殊事件病例;死亡病人病历;一般病人病历等,分为五级,医、药、护、技及行政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查询。
(2)
参与制作和使用电子病历的当事人,在工作时间和权限范围内,可以查阅和共享相关病人历次就医的病历资料、处方/医嘱内容、检查/检验结果、医学影像/图文报告以及整个诊疗过程的费用等各种有关信息。
(3)
因临床医疗工作需要,经审批后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电子病历的内部交换。
(4)
因远程会诊或医疗事故鉴定的需要,经批准后可将当事患者病历的部分或整体内容,通过拷贝或刻录后向有关医疗单位或主管部门递交。
(5)
公安、司法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因公务需要查阅病历时,一律凭证明通过医务处在医院病案室查询纸质病历。
(6)
在查阅、传递中,有关人员应注意做好保护病人隐私和防止系统敏感信息外泄工作。
(7)
参与制作和使用电子病历的当事人,未经同意和授权,无权进入他人电子病历工作系统,否则,所造成的不良后果责任由违者自负。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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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4.病历书写规范与管理制度 篇四
1.病历书写规定
(1)病历书写应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
(2)病历记录应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各种记录均应注明年月日,记录人签全名。门诊病历由挂号室或首诊医师填好一般项目,由医师书写主诉、重点病史、体检、初步诊断及处理意见。
(3)新入院病员的入院记录,由经治医师认真地书写。实习医师、无执业资格的医师可书写入院病历及日常病程记录。入院病历不能代替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
(4)要求入院记录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5)实习医师书写的病历,由经治医师审查,以红墨水笔修改及签名,修改三处以上应重抄。
(6)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意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更改治疗理由、安排某些检查的目的,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入院前三天及术后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7)科间会诊由邀请科室提出会诊目的和要求,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并签字,集体会诊及疑难病例讨论,应做详细记录。
(8)手术病员的术前小结或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首次病程记录及术后3天内手术者或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均应详细手写,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手术者书写,特殊情况可由第一助手书写,手术者必须修改、签名。
(9)医师轮换时,应书写交接班记录。住院时间较长的,每月应写一次阶段小结。(10)凡决定转科或转院,必须书写记录,前者由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后者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11)出院记录于病员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各项检查要点、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和出院医嘱。死亡记录应在病员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除写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病情演变及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上述两项记录均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做尸体解剖者,应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例要讨论,应做详细记录。凡死亡病历必须有家属签署是否同意尸解。(12)凡有药物过敏史,或皮试阳性者,应在医嘱单及病历首页以红笔注明禁用药物名称。
(13)病历纸每页均应填写病人姓名、住院号及页数。
(14)化验单应按日期顺序粘贴,并在顶端露出部分写明检查项目及名称,检查时间。其他报告单另用纸粘贴。
(15)各科要认真检查病历书写质量,评定病历质量等级,作好检查记录,不断总结经验,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2.病房病历管理规定
(1)出院病历3天内、死亡病历1周内应及时回收到病案科,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科办理。
(2)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收到病案科的检查结果单,要到病案科补贴。
(3)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4)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例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5)严禁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理。
(6)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患方提出病历封存→报投诉办公室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房或病案科留复印件)封存病历复印件→病案科盖章→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房或病案室保留原件)
封存的病历由投诉办公室保存。3.归档病历管理规定
(1)出院病历3天内、死亡病历1周内应及时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2)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病案只限于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须本人申请,科主任同意,质管办审批后方可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
(4)病历装订时要认真检查,首页填写有漏项的、疾病诊断不符合ICD-
10、有缺页、没有按要求书写或书写不清楚的,按整理不合格,一一登记,并通知科室重新补充或书写。(5)在病案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问题应视为差错:①玩忽职守泄露病案资料内容。②无借条或批准手续,擅自出借病案。③处理病案资料内容张冠李戴。④疾病(手术)分类编码书写或计算机录入中错误或泄漏。⑤病案责任性丢失、粘污、挖补、涂抹、水浸、雨淋等。
(6)在病案管理工作中,发生下列问题可视为缺点:①写错或计算机录错病案号。②归档病案排错、插错。
(7)严格执行病历保密制度,不得泄露病人的隐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4.病历质量管理规定
(1)实施科室病历点评制度。每周星期三15-17时或每周六上午10-12时,由科室病案管理小组成员主持病历点评会,检查科内病历并做好记录,点评病历总数不低于病案总数的10%。质管办定期考察科室病历点评会并收取会议记录。(2)建立住院医师病历质量个人档案。档案内容包括终末病历质量,运行病历质量,根据上述情况完成医师病历质量评估和考核。
(3)一次丙等病历和三次乙等病历直接定为病案考核不合格。医师病案评估考核不合格者,工作考核定为不合格。住院医师晋升前病案评价不合格者不得晋升。
(4)对病历不合格者每周由医务处检查至合格。并作为每季度病历检查的重点对象(除经济处罚外)。
(5)病案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片包干制度,完成相应的病历检查和管理职能。(6)病案管理委员会每月必须有一次病历检查(运行病历或出院病历),病案管理委员会委员成员必须参加。全年的病历抽查不留书写医师死角。参与病案检查的成员对检查的病历负责。对拒绝完成病历检查任务和对检查工作不负责者年终考核定为不合格。
(7)病案管理委员会每年进行一次全院病历评价或展览。(8)质管办负责监督,采用抽取病案管理委员会委员成员、教学秘书或住院总参与,进行交叉病历检查。
5.病历复印和查阅规定
(1)复印病历需要提供的证件和资料:
①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②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③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④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患者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⑤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统一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限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⑦ 计划生育部分检查落实情况时机社会残疾人评定机关级别评定时,需要复印的可参考公安、司法机关的福音管理规定。
5.病历管理制度及书写规范要求 篇五
1、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2、医院应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历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3、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4、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5、病员离院后当日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诊疗项目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6、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借用病历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
京州口腔医院门诊病历书写规范要求
一、病历书写总要求
1、在病历印刷边框线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体工整、能够辨认,无自创字,错别字;更正笔误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审查修改病历,应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2、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姓名、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诊断、治疗应按照疾病和诊疗分类名称填写。
3、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每次诊察,均应填写日期、时间,急诊病例精确到分。
4、书写内容要简明扼要。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应填写完整。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5、语言通顺、完整、简练、术语正确,绘图标记正确。发现病历误、漏时应于篇尾补记并说明情况,禁止在误、漏原位处修改。
6、增加附页应在页眉处标记姓名、页码。
7、牙片袋上注明病人姓名、病历号。
8、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的诊断,并应写明“初诊”字样。
二、病历首页
⒈记载姓名、性别、年龄;存档病历应记载电话、通信地址、初诊科别、日期、X线片号。
⒉药物过敏史注明过敏药物或记为“否认”。
⒊诊断或初步诊断:部位+诊断名称。
三、主诉
⒈部位+症状+发病时间(或病程日期)
⒉有些主诉可不含症状或发病时间(如要求修复缺失牙或拔除残根等)。
⒊复诊:同一患牙或疾病写治疗后自觉症状。
四、现病史
主诉牙(主诉病)病史的发生、发展、曾经治疗及目前情况。
五、既往史、家族史、全身情况(病历手册可合并至其他项或省略)
六、检查
(一)牙体牙髓专业、口腔儿科专业
1、初诊
⑴主诉牙的牙位或与主诉、症状相符的牙位、龋坏牙面、龋蚀度数、探诊、叩诊及松动度。
⑵拍X线片者,需正确描述根吸收、根尖周、根分歧、恒牙胚等情况。
⑶正确记录疑有病变的非主诉牙牙位、龋坏牙面及其它异常情况。
⑷必要的牙髓活力检测。
⑸正确记录牙周情况和与主诉相关的其他情况。
2、复诊:详细记录主诉牙(主诉病)上次治疗后反应及本次检查中所见。检查项目应记录。检查项目中如未记录的则视为阴性结果。
(二)牙周专业
⒈正确记录牙垢、牙石度数、牙龈组织变化、牙周探诊、牙齿松动度、咬合创伤存在与否、牙列缺损等。
⒉牙周系统治疗病人应详细填写牙周专科检查表:探诊深度、龈退缩、出血指数、松动、牙石、根分歧病变、颌关系、菌斑指数、签名日期、治疗设计。
⒊正确记录X线片及其他辅助检查所见。
⒋正确记录其他口内、口外、修复、正畸科阳性所见或无前述情况的记载。
⒌复诊详细记录上次治疗后反应及本次检查中所见。
(三)粘膜专业
⒈正确记录
⑴粘膜组织的病损部位、大小、性质、表面及基底情况。
⑵与粘膜专业有关的皮肤及全身情况。
⒉记录必要的血液检查、涂片检查及活体组织病理检查。
⒊详细记录上次治疗后反应及本次检查所见。
(四)口腔外科
⒈详细记录需拔除的主诉牙:牙齿松动度、龋坏、牙周表现及外伤所见。
⒉正确记录邻牙、其它非主诉牙和相对牙列的口腔外科阳性所见。
⒊口腔颌面外伤。
⑴伤位、伤情、失血量及全身情况。
⑵紧急伤员需记录生命体征(T、P、R、BP)。
⒋关节疾患、炎症、肿瘤。
⑴详细记录口腔、颌面、唇舌、颊粘膜情况,淋巴结表现及全身一般情况。
⑵开口度、开口型、咀嚼、合压痛点、关节弹响、咬合功能等。
⒌正确记录X线片、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
⒍正确记录其他阳性所见。
⒎复诊:详细记录上次治疗后反应及本次检查中所见。
(五)正畸专业
⒈完成病历首页的正常程序书写,检查栏内必须填写“详见正畸病历”。
⒉详细记录口腔正畸专科病历(不含关节病正畸外科正畸及牙周病正畸)。
⑴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籍贯、身高体重、病案号、记存号、X线号、医师、开始治疗日期。
⑵按要求填写口腔一般情况。
⑶正确描述正畸专业所见:
合类型、磨牙关系。前牙覆合、前牙覆盖、前牙开合、牙列拥挤、错合畸形、中线、颌体、齿槽座、面部健康情况、关节情况、家庭史、诊断、因素机制等,无阳性所见时记录“-”。
⑷正确描述和记录X线片所见。
⒊复诊:详细记录上次治疗后情况及本次检查所见。
(六)修复专业
⒈正确记录牙体缺损所见:基牙位置、形态、有无缺损、治疗情况、松动度、牙龈、牙周袋、咬合关系。
⒉正确记录牙列缺损所见:缺损部位、数目、咬合关系、余牙健康情况。
⒊正确记录牙列缺失所见。
⑴牙槽骨情况、粘膜、拔牙创及骨尖骨突。
⑵咬合:正常、深覆合、深覆盖、对刃合、反合、锁合、偏斜。
⑶垂直距离、颞颌关节、口腔粘膜情况。⒋X线片所见:龋、牙周膜、根尖周、牙槽骨、根充情况等。
⒌正确记录非主诉(主诉病)的修复正畸阳性所见。
⒍正确记录其他口内口外阳性所见或无前述情况的记载。
⒎复诊:治疗后的修复体形态、固位、边缘伸展、密合度衔接关系、咬合、美观及修复效果。
七、诊断
⒈诊断依据充分、诊断名称正确。
⑴主诉牙(主诉病)的诊断。
⑵其他病的诊断。
⒉诊断不明确时应记录“印象”或“待查”。
⒊三次就诊仍不能确诊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并做出详细记录。
八、处置
⒈治疗设计
⑴简明设计方案。取得患者或其监护人的同意。
⑵治疗设计合理,必要时附以图示。
⑶正畸科治疗设计应详细记录患者或患儿家长要求、治疗目的;活动矫正器设计图示、日期、签名。
⑷专科病历中详细记录治疗设计。
⒉临床技术操作
⑴详细记录治疗过程、治疗操作、用药及手术、(记录根管数目、部位、长度、牙髓状态及冠髓情况)。
⑵按照质量控制指标完成治疗过程。
⑶疑难病治疗超过疗程,应及时请上级医师会诊并详细记录,必要时由会诊医师填写会诊意见。
⑷主诉牙预约或阶段治疗结束后定出复诊日期。
⒊临床用药
详细记录用药名称、剂量用法等情况,合理用药,正确用药。
九、签名
经治医师、指导医师签全名,签名字迹清晰。
6.急诊病历书写制度 篇六
第十七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来源:
第十八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 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病史陈述者。
(二) 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四)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药物过敏史等。
(五) 个人史、婚育史、女性患者的月经史、家族史。
(六) 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省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来源:
(七) 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八) 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当写明检查日期,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
(九)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
(十) 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第十九条 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其特点有: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来源:
第二十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一条 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第二十三条 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 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来源:
(二) 日常病程记录是指对患者住院期间诊疗过程的经常性、连续性记录。由医师书写,也可以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表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三)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是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的记录。
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四)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的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五) 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极,交班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六) 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情况除外);转入记录由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来源:
(七) 阶段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较长,由经治医师每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入院日期、小结日期、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
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7.病历书写规范 篇七
⑵、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⑶、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⑷、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⑸、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⑹、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⑺、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⑻、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⑼、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⑽、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2.住院病历包括哪些内容?
答: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体温单、医嘱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内容。
3.入院记录中一般项目包括哪些内容?注意事项?
答:内容: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民族,职业,出生地,工作单位,住址,病史陈述者,入院日期(急危重症患者应注明时、分),记录时间。注意事项:⑴、出生地:具体到省+县(市)、直辖市只需写市名。⑵、部职别(职业):军队人员填写部职别,具体到部队番号及身份;地方人员填写与疾病有关的要记录具体工种,如电焊工患电光性眼炎,记录职业:电焊工,而不是“工人”;小儿科患者填写居民或学生。⑶、病史陈述者:应注明与患者的关系,如“患者母亲”,并注明可靠程度(可靠、基本可靠、供参考、不可靠)。⑷、以上内容需逐项填写,不可空缺。
4.入院记录中主诉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内容:指促使患者本人就诊最主要的原因(症状或体征或化验检查结果异常)及持续的时间,一般1-2句(不超过5个症状),20字左右。
要求: ⑴、基本原则:症状或体征+(部位)+时间。可做主诉的有:感觉异常、功能障碍、化验检查异常结果、形态改变。⑵、能反映出疾病特征、性质、轻重缓急、哪个系统器官病变,提供诊断线索。一般情 况下,好的主诉能导出第一诊断。⑶、要用医学术语。可用诊断名词做主诉的情况:①诊断和入院目的明确。②当前无症状表现。③入院目的是为了进行某项特殊治疗(手术、化疗)。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时可用诊断名词做主诉。⑷、按症状发生的前后顺序写。⑸、文字必须简明扼要。⑹、因同一种疾病再次入院的主诉,记录导致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5.入院记录中现病史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内容: 起病情况(1)时间:患病时间、起病缓急、前驱症状(与时间无关)(2)病因或诱因:外伤、感染、中毒、气候环境变化、情绪、饮用水、食物等。关于病因,医师应根据疾病的常见病因进行询问,确实无病因可寻,应有疾病常见病因的询问记录,可记录在症状描述之后或病后一般情况记录之后(3)起病情况:尤其外伤要注意记录致伤原因、性质、暴力大小、着力点、作用方向、受伤时姿势、环境等,以便更准确判断伤情部位、性质、范围、程度,避免漏诊、误诊。
病症(1)特点:包括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加重或缓解方式(2)发展演变:主要症状的变化、新症状、伴随病症等(3)慢性疾病要注意描述有无常见并发症的症状,全面了解病情轻重及病变范围,这对制定诊疗计划和治疗方案非常重要,病史记录中不应遗漏这方面的内容。
诊治经过(1)应记录何时、何地、做了何种检查、检查结果是什么、诊断是什么、接受何种治疗、取得何种疗效(2)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 ” 以示区别(3)诊治经过避免只记录外院诊断名词,遗漏诊断依据。
鉴别诊断资料:要有的放矢,记载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资料。
病后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要求: ⑴、现病史不是病人的口述记录,是对搜集到的所有病历资料(口述材料、检查结果、化验结果等)的整理记录,详细记录发病到本次就诊时疾病发生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能体现本病的症状学与鉴别诊断为主要内容。不要遗漏与诊断和鉴别诊断相关的阳性及阴性症状的描述。要求真实客观、脉络清晰、概念明确、术语准确、系统、全面。⑵、现病史与主诉要相符合(时间符合、内容一致)。⑶、凡与现病史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⑷、转入记录的现病史中要有在他科的诊治小结,包括:入院时主要症状和体征、主要检查结果、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及疗效反应、目前症状、体征、阳性检查结果转科诊断和转科理由。⑸、再次入院的现病史。①因同一种疾病再次入院的现病史要求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先进行小结,加上末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时的病情变化情况,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②新病再次入院,按第一次入院的入院记录要求书写,上次(既往)住院疾病写入过去史。③住院后仍需治疗的其他合并疾病或与主要诊断相关联的合并疾病,在现病史另起一段给予记录,否则写入既往史。
6.入院记录中既往史的内容和重点要求有哪些?
答:内容: 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写出基本内容);外伤、手术、输血史(不能缺如,要详细记录具体时间、地点、输血量等);过敏史(药物、食物等);预防接种史(写出基本内容)。
要求:疾病史(既往健康不能代表系统复习,避免遗漏病史资料):(1)记录与目前诊治有关、入院后还需继续治疗、写入初步诊断的过去疾病,不能仅写病名或“详见第一次入院记录”。应详细询问诊断时的主要症状体征,记录确诊时间、写出诊断依据、目前治疗效,为入院后继续治疗提供确凿的诊治依据(2)过去疾病不是一律记录在过去史中,应分析过去疾病与本次疾病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需记录在现病史中,无因果关系可记录在既往史中(3)与目前诊治无关的过去疾病,记录确诊、治愈时间。婚育史、月经史:(1)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2)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每次持续天数、经期相隔天数、闭经年龄或末次月经曰期,记录来潮时有无疼痛、每次月经量、色泽及其 性状。有无早产流产、节育或绝育史。记录格式: 每次持续天数
初潮年龄
经期相隔天数
闭经年龄或末次月经日期
家族史:一级亲属的健康情况(父母、兄弟、姐妹及子女的健康情况,有否患有与患者同样的疾病)。(2)有无家族性、遗传性、传染性疾病史。(3)应询问家族中有无类似病患者,特别遇有遗传因素及生活因素有关疾患时,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乙肝、恶性肿瘤、某些自身免疫性疾病或先天性疾病等,更不能遗漏。
7.入院记录中对体格检查的要求有哪些? 答:⑴、全面、系统、真实、客观、确切。
⑵、查体记录顺序不要颠倒并按视触叩听顺序记录。顺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发育、营养、面容、表情、体位、神志、语言、合作)、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专科情况。⑶、阳性体征不能遗漏,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体征不能省略。阳性体征尽可能详细描述,如:不要笼统记录“肢体活动受限”,应详细记录关节活动度,如“屈肘45度”,用数字将活动受限具体化,以利疗效对比。
⑷、注意根据疾病体征特点的不同,酌情修改常规体检记录模版,避免遗漏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体征,如急性颅脑外伤,应记录耳鼻有无水样或血样分泌物,以判断有无颅底骨折,如仅套用模版记录“无脓性分泌物”将遗漏重要的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体征。
⑸、术语要规范,用词要正确,不能用诊断名词.不能症状体征混写。例:是“两侧胸廓”呼吸动度
一致,不是“两肺”呼吸动度一致。
⑹、专科检查要求:重点突出.详尽、真实、系统地描写该专科有关体征。7.入院记录中对辅助检查的要求有哪些?
答:⑴、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⑵、应有与诊断相关的检查内容的扼要摘录,如疾病的影像学或血液学改变特征,只写结论,等于遗漏诊断和鉴别诊断依据。⑶、检查项目分项、分行记录。
⑷、注明检查日期、检查机构名称、检查项目名称。8.入院记录中有关诊断的要求有哪些?
答:⑴、诊断书写原则:主病在先、本科病在先、急性病在先、原发病在先。⑵、诊断名词:要规范,符合国际疾病分类和手术操作名称规定(ICD-10或ICD-9-CM-3),病名一律用中文,无中文译名的可用外文;诊断名称先写病名,然后可记明类型、部位、分型、分期;诊断名称尽量包括病因、病原、解剖、病理、影像学、细胞学诊断。
⑶、关于“待查”诊断的问题:一时难以明确诊断,可暂以某一突出的症状或体征“待查”,但应根据综合分析,按可能性大小,提出可能性最大的1-2个诊断,反映诊断的倾向性,以便合理安排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以利早日确诊,如未提出诊断的倾向性,仅“X X待查”,等于未做诊断。
⑷、最后诊断记于病历纸左侧,与初步诊断平行。由住院医师记录,主治医师审核加签。注意:在
与确诊日期相对应的病程记录中应有确诊记录。
⑸、入院记录的初步诊断、首程的初步诊断。出院小结中的入院诊断,三者要一致。
9.有关医师签名的要求有哪些? 答:⑴、入院记录由本院住院医师记录并签名,进修住院医师记录并签名的病历,带教医师审修后签名于进修医师姓名前斜杠的左侧,如:带教医师姓名/进修医师姓名。⑵、实习医师不能书写入院记录,只能书写入院病历(大病历)和一般病程记录,书写签名后,必须经住院医师审修后并签名。
⑶、所有住院病历应由住院医师记录,主治医师审核并签名。
⑷、电子病历一定要有印刷体签名,电子病历打印出来后,必需按法规要求,医师本人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在印刷体签名后再次手签名(不能覆盖电子签名),以负法律责任。手签必须字迹清楚端正。
⑸、严禁摹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出院时科主任不在时,可否由副主任代替签字)。
10.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1)、病例特点: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
内容:一般项目;起病急缓、病程;简明病史;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既往史、个人和家族史;查体:重点记录阳性体征,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阴性体征;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辅助检查结果。
要求:简明扼要,清晰明了,取舍得当,写出诊断依据和鉴别诊断要点;确切反映病情特点,不是简单复制入院记录;与诊断和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和阴性症状及体征无遗漏和差错;症状、体征、辅助检查、诊断应与入院记录中的一致。(2)、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椐: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为入院后制定诊疗计划提供依据。
要求: 诊断明确的:写出确诊依据;写出入院目的或入院后诊治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诊断不明确的:写出诊断和鉴别诊断要点。“待查”的病例:分析待查症状或体征的可能病因或可能性质。确诊诊断及补充诊断。(3)、诊疗计划: 内容:一般护理项目:护理级别、饮食;诊断计划:写明拟查具体项目,执行诊疗常规,要与医嘱一致;治疗计划: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的安排;对病人的健康宣教计划等。
要求:根据初步诊断及诊疗常规制定,详细书写检查项目(完成日期)及具体治疗方案。要有针对性,不可以用“完善各项检查”“完成术前准备”等笼统性词名。主治医师必须亲自审定、并监督实施。11.日常病程记录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内容:⑴病情变化情况,包括患者情绪、饮食、睡眠、大小便等基本情况,症状、体征的变化,分析发生原因;有无并发症及可能原因。⑵三级医师查房记录。⑶对原诊断的修改及新诊断的确定,并简要说明诊断依据。⑷各种检查结果的记录、分析及临床意义。⑸所采取的治疗措施及理由,取得的效果以及不良反应。⑹记录各种诊疗操作的详细过程。⑺记录各科会诊意见及本科采取的建议。⑻定期分析病情;如属长期住院病例,应每月做一次阶段小结。⑼患者思想变化,对治疗和护理的要求,已做了何种解释。⑽行政领导的意见,向患者及家属进行病情谈话的内容及家属签字,同时注明谈话日期并签署谈话医师全名。要求:⑴病程记录是继入院记录后,对患者在住院期间的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变化的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病历讨论记录、所采取的各种操作(如换药、拔管、拆线)及结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等重要事项。⑵由经治医师书写。也可由实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须有上级医师的审改和签名。⑶格式:先表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⑷对病危患者应根据病情变化随时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两天记录一次。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手术前一天记录术前准备情况和病人情况,术后前3天应至少每天记录一次。会诊当天、侵入性操作的当天和次日、病人出院前1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⑸病程记录应根据每一病人特点,写出特有的临床表现、观察要点与治疗计划,切忌记流水账。⑹记录要客观、实事求是,成功与失误都要如实记录,以便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医疗质量。1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的内容和要求有哪些?
答:指上级医师查房时对患者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疗意见等记录。
内容:⑴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⑵补充的病史及体征。⑶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要反映本学科的学术水平。⑷下一步诊疗意见。要求:⑴要有标题,不要混同于一般病程记录,也不要每次病程记录都有主任医师查房标题,把病程记录写成主任医师查房记录集。⑵避免书写“同意目前诊断治疗”等无实质内容的查房记录,尤其诊断不明确的,疑难病例等,要有上级医师的诊断分析记录。⑶危重患者的病程一定要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时限要求,记录主任医师查房内容,抢救记录中必须记录参加抢救的上级医师的姓名。要反映上级医师按诊疗常规要求,进行了抢救诊治工作。⑷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在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操作记录、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记录、规范记录各项医疗行为。13.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答: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
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参加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
14.抢救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答: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的记录。
内容: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医务人员姓名及专业技术职称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15.会诊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答:(1)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2)会诊记录内容包括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3)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会诊意见执行情况。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16.死亡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答:死亡记录的内容: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死亡讨论记录的内容: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等。要求: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
17.手术相关记录的内容和要求? 答:(1)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案(规范全称,不可以用缩写或代号〉;拟施麻醉方式;手术时间;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手术预想(术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防范措施,术后并发症及注意事项等)
(2)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内容:讨论日期;主持者、参与者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术前准备情况 ;手术指征及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预后估计;与家属谈话的内容;手术申请报告及领导批示;具体讨论意见;记录者签名,主持者审签。
(3)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
要求: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4)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要求: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5)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
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赴理等。
要求: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术者书写,特殊情况可由第一助手代写,但术者要审修签字;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术中所见:病灶状况、范围、程度、邻近器官情况、肿瘤播散外浸情况等;操作过程:植入异体如人工瓣膜、人造血管、关节,人工晶体、脑室引流管等要记录生产厂家、材质、品牌和型号规格情况,器官移植要记录供体的采集和保藏的方法和时间等。手术标本肉眼观察及送检情况;术中意外:发生时间、情节、处理过程及后果、上级医师临场指导或参与处理的情况。(同抢救记录)
(6)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7)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8)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9)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10)术后病程记录:术后至少连续记录3天,以后根据病情变化情况增减次数,病情变化随时记录,3天内要有上级医师、术者查房记录。内容:各专科的重点内容:如脑外科的神经定位体征变化:骨科的肢体血液循环情况:心脏手术后的心脏功能(脉率、心率、心律、血压、肢体颜色、皮温等),消化道术后消化功能和水电解质平衡等的观察和处理;与术后康复有关的异常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处理;与术后康复有关疾病(糖尿病.冠心病、尿毒症、慢阻肺等)的诊治情况;手术后并发症的发现、诊治过程及转归;术后常规处理事项:如切口、缝线、各种导管引流管的处理、饮食和康复过程等;手术疗效:尽量釆用科学数据表达,并与入院时的症状体征相对照,避免采用“效果尚满意”之类的不明确词句。可对照《临床疾病诊断治愈好转标准》进行评估。18.有关病历书写时限的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入院记录(转入记录)和首程记录:⑴入院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⑵转入记录按入院记录格式书写,应于患者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⑶首次病程记录应于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⑷转入首次病程记录按入院首程格式,在患者转入8小时内完成。上述记录如经治医师不在班,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应由值班医师按时完成。
日常病程记录:⑴病危患者至少每天1次,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⑵病重患者至少2天1次。⑶病情稳定者,至少3天1次。⑷出院前一天必须有病程记录。
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⑴上级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⑵每周必须有一次科主任查房记录。科主任不在位时,指定专人代为查房。⑶抢救记录中一定要有上级医师在抢救现场参与抢救的记录。⑷术后患者三日内每天记录一次,必须有术者和上级医师查房记录。⑸出院前一天病程记录中要有上级医师同意出院的记录。
抢救记录: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⑴交班记录应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完成。⑵接班记录应由接班医师在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⑶转科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完成(紧急情况除外)。⑷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应包括的内容参考阶段小结。
阶段小结:住院时间较长患者,由经治医师每月做一次病情及诊疗情况总结:交(接)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于患者出院或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应在患者死亡一周内完成。手术科室相关记录:⑴术前一天必须有病程记录。⑵术前必须有第一术者看病人记录。⑶术前必须有麻醉师查房记录,由经治医师在术前小结的术前准备中记录其意见。⑷术前必须有术前小结,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本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未写术式的手术,特殊手术等必须书写术前讨论。⑸手术记录必须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⑹术后当天必须有术后首次病程记录。⑺术后必须有连续三天的病程记录。⑻术后三天内须有术者、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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