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询说明

2024-09-03

函询说明(共5篇)

1.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及函询制度 篇一

一、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是贯彻落实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的重要举措。

二、分管纪检工作领导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由党组书记进行诫勉谈话。

三、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故意引发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

4、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四、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和目的,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责其提出改正措施。

五、诫勉谈话之后可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干部诫勉谈话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由诫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直至处分。

六、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党性品质、廉洁勤政、内部管理和经费开支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七、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对函询问题未说明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可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要求实行一票否决。

八、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地区纪委批准后进入程序。

九、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如实坦诚回答问题,不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任何人无权追查举报和打击报复猜想对象。违者应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十、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签名材料,由诫勉谈话和函询的主体机关归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留存备查。

十一、凡参与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2.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篇二

谈话函询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处置问题线索方式之一和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谈话函询在“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方面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丽江市纪委在开展谈话函询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把如何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纪律戒尺贯穿到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同时也发现一些存在问题,引发一些思考。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坚持抓早抓小,实践“四种形态”要求。一是通过信访、案管、明察暗访、执纪审查等多种线索来源,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进行分类筛选,将反映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线索列入谈话函询,提出处置意见报告分管领导研究确定。二是及时启动程序。对确定列入谈话函询类的问题线索,坚决做到不留存、不压办,迅速启动谈话函询程序,及时处置问题,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错,积极践行“第一种形态”要求。

(二)规范操作程序,严格责任落实。一是严格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确保有章可依,有章必依,防止了谈话函询作为一种线索处置方式的简单性、随意性、形式性,保证执纪监督的严肃性。二是谈话函询的审批备案、组织实施、党委(党组)及纪委(纪检组)签字背书、分类处置、审核归档的一系列流程都按照要求文书制度化,做到规范可行、全程留痕。

(三)强化教育理念,层层传导压力。谈话函询的目的就是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治病救人”的理念传递给函询谈话函询对象,从而恢复良好的党内政治生态,保护整片“森林”的健康,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在这一过程中把被谈话函询党委、纪委(纪检组)的责任明确、担当强化,形成齐抓共管、层层落实的良性循环,把“两个责任”的压力传导下去。在谈话函询过程中要求被谈话函询对象在按照所列问题进行说明的同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核查背书签字,并按照时间要求回复市纪委。

二、谈话函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谈话函询是一种新的监督执纪手段,没有较多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对于纪检监察部门来说也是“摸着石头过河”,需要边实践、边总结、边完善提高,从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现在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谈话函询对象和问题“面”的把控上还有待精准。什么样的对象,反映领导干部线索的哪些问题、什么样的程度应当进行谈话函询,《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并没有给予明确的定义。现阶段谈话函询工作的开展是根据问题线索的具体问题根据经验进行分析研判以后来进行的,有些问题多是比较笼统或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凭借函询书面材料进行了结,可能存在把握不精准的情况出现,导致谈话函询的执纪手段难以进行常态运用。

二是对谈话函询内容“度”上的确定还有待提高。谈话函询谈什么?函询问什么?在实践中还在进行探索。有些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在不涉及具体问题的情况下可以进行较为明确的指出、提醒,并要求对象进行说明。但是对于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在谈话函询过程中可能被对象轻描淡写的带过去,但实际上已经是比较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方及时就开始进行补救,反而变相告诉了对方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了一些什么问题,导致后续的调查工作难以开展。

三是对谈话函询程序的“点”的把握上还有待抓牢。谈话函询工作作为监督执纪工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如纪检监察机关处置线索的信访、案管部门,发函通过办公室发给被反映人和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然后背书签字后发回纪检监察机关,这样经办人员过多后,难免保证在此过程中问题线索及被反映人回函的保密,会不会导致问题线索扩散和谈话函询工作难以正常有效的开展。

四是对被反映人回函内容和背书签字内容仍待加强。被反映人谈话回函中仍然存在对反映的问题避重就轻、有闪避之嫌,只谈成绩、谈客观因素,不谈主观、谈具体问题的情况,导致谈话函询的过程中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同时背书签字党组织负责人还存在“老好人”思想,觉得一个单位或者一个班子的同志问题不是特别严重就能够应付过去就可以了的思想,没有发挥好党委(党组)管党治党主体责任。

五是个人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还待完善。《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明确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现阶段主要档案是以问题线索处置的档案为主,个人廉政档案建设工作尚没有具体的规范和参考,需要进一步完善。

三、对策和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规范谈话函询的制度建设。结合云南省纪委《关于贯彻实施监督执纪规则的实施意见》和单位正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把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方式、内容、时限、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梳理,使得制度程序上严密规范,既防止小题大作,又防止跑风漏气、线索流失,既最大程度减少谈话函询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二)强化学习宣传和教育引导。通过多形式、多方位对谈话函询执纪监督方式进行学习和宣传,营造一种正确舆论导向,引导党员干部摆正心态,理性对待组织作出的谈话函询决定,坦诚向组织作出说明。即使反映的问题线索有出入,也要让其相信组织能够审慎调查、甄别问题、公正处置。对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回避问题,阻碍或对抗调查的行为,要从反面进行教育宣传,真正体现出抓早抓小、挺纪在前的理念,发挥“第一种形态”的预防效果。

(三)注重谈话函询“后半篇文章”的处理。作为处置问题线索的一种方式,谈话函询不能泛泛地谈,更不能草草地结束,只有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完善后续工作,正确运用结果,才能确保效果最大化。对反映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的,建议予以了结澄清,提醒被反映人时刻绷紧纪律弦,让谈话函询成为一次很好的纪律教育。对问题轻微或者在谈话函询过程中避重就轻等情况,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采取问责等方式处理。让被反映人在未来的工作中一定不跟组织耍小聪明,养成向组织如实报告的好习惯,时时处处体现对党忠诚。对涉嫌违反纪律,需进一步调查了解,可建议对该问题进行初步核实,查清问题。

3.函询说明 篇三

【实务】看过来!“五问工作法”将谈话函询落实到位

谈话函询,即针对线索反映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一般性的问题及时处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此举对于提供线索者而言,固然是一种闻报即动的及时回馈;对于被反映的干部而言,也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当前,随着各级纪委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越来越精准完备,谈话函询作为将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重要手段之一,其运用数量也呈“爆发式”增长。那么,如何引导基层纪律审查人员会用善用、用活用好谈话函询这一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纪律戒尺,是摆在各级纪委面前的现实课题。一问 疙瘩怎么解谈话函询是不是“谈了也白谈”、“问了也白问”?2014年,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分类处置标准进行调整,去掉“留存”环节,增加“谈话函询”环节,要求对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的线索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置。对此,一些基层纪律审查人员在思想上曾有过这样的疙瘩——“对于有违纪问题特别是重大违纪问题的干部,谁会这么轻易承认?”“如果不能收到红脸出汗的效果,很有可能成了走过场,甚至打草惊蛇。”等等。其实,这样的担心大可不必。运用谈话函询过程中,即使有党员干部没有如实交代违纪情况,也比把问题线索留存拖延强得多,谈话函询对大多数人起到的敲打警示作用显而易见。从实践情况看,相当数量的党员干部都会如实回答、讲清问题,一些党员干部面对组织的谈话函询,不仅实事求是地回答陈述,还会主动交代组织上未掌握的一些违纪问题;有的即使不存在被反映的问题,仍然把谈话函询正确看待为一次提醒、一次教育,诚恳接受并一再反思。如此看来,谈话函询不仅是“谈了不白谈”、“问了不白问”,而且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取得越来越好的效果。二问 对象怎么分谈话函询适用哪些情形、哪些对象?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五类处置方式之一,既不是“万金油”,更不能“包治百病”。因此,开展谈话函询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哪些情形可以谈”、“哪些情形不能谈”、“与谁谈”的问题。实践中,“三个可以谈”、“三个优先谈”、“三个不能谈”为我们因人制宜、因情施策开展谈话函询,划清了基本的标准和尺度。“三个可以谈”:反映的违纪问题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的可以谈;反映个人勤政方面问题的可以谈;反映轻微违纪问题的可以谈。“三个优先谈”:初次反映且问题轻微的优先谈;反映新提拔的领导干部思想工作作风问题的优先谈;发展潜力较大的年轻干部,且反映问题比较笼统的优先谈。“三个不能谈”:属于反映权钱交易问题的不能谈;反映问题具体、可查性强的不能谈;信访举报多、反映问题多的不能谈。把握住了这样一些原则,既有利于我们准确筛选开展谈话函询的有关问题,避免案源流失,更能有效避免跑风漏气、放纵违纪问题发生,避免“一问就没”、“一谈就了”。三问 内容怎么定谈话函询问什么、怎么问?在确定好谈话函询对象之后,问什么、怎么问至关重要。实践中,有些同志在拟定谈话提纲或者函询问题摘要时习惯就事论事,要么揪住问题线索不去延展,要么只用纪律底线衡量不用道德标准引导,使效果打了折扣,甚至达不到“咬耳扯袖、红脸出汗”的效果。谈话函询同样功夫在事前。要认真分析每个谈话对象的岗位特点和性格特征,细致梳理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制定详细的谈话方案和具体谈话提纲,对什么问题可以问,什么问题不能问,什么问题先谈,什么问题后谈,敏感问题怎么把握分寸,都要心中有数。谈话函询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四问”,即一问学习遵守党章的情况、二问学习《条例》和《准则》等党纪条规的情况、三问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树木”和“森林”情况、四问结合实际履职尽责情况。“四核”,即一核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情况、二核是否存在“四风”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三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四核反映问题线索情况。“一提醒”,即提醒党员干部要强化“四种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廉洁自律。在谈话函询中,只有进行了深刻的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才能让谈话函询对象真正知道错在哪里、差距有多大,才能把组织掌握的和未掌握的问题都谈清,才能真正体现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让整个谈话有刻度、有力度、有温度。四问 结果怎么办谈话函询是不是“一谈了之”、“一函了之”?谈话函询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发挥谈话函询综合效应,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每次谈话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室都要就谈话函询对象是否对全部问题进行说明、说明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与反映问题相吻合、是否手写签名、是否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签字背书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该初核的初核,该暂存的暂存,该了结的了结。特别是为了防止谈话函询流于形式,还应当建立以下两项机制:建立健全抽查核实工作机制。将涉及“四风”问题的、谈话函询后群众仍不断重复举报的、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与组织掌握的情况明显不符或存有重大疑点的问题线索等,作为抽查核实的重点,坚持定期按一定比例进行专项抽查核实。建立健全被谈话函询干部个人廉政档案制度。谈话函询的内容记录、相关印证材料、本人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及纪检组织对所述内容属实情况的书面承诺等材料,都要一并归入被反映人个人廉政档案,作为今后考评任用的依据,供出具党风廉政意见、核实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查阅。谈话函询件经审查或抽查核实,发现被反映人不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严肃追究纪律责任。五问 方法怎么用谈话函询怎么才算不走过场、不空谈?当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落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需要对谈话函询的基本原则、启用情形、操作流程和后续处置作出明确规定,以此规范谈话函询工作。明确启用情形,规范谈话函询适用范围。明确在反映问题线索处置过程中,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函询的处置方式,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处理,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深入分析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特点,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具体区分为适用谈话还是函询,以及谈话、函询交叉实施的情形。基于问题线索和初步分析,对反映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一般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对反映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以外,一般采取发函的方式要求被反映的党员干部实事求是作出情况说明;答复函未说明清楚问题的,再采用谈话等形式进行深度了解。明确操作流程,规范谈话函询程序要求。建立分级审批制度,根据被反映人的单位、职务,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负责谈话函询工作的审批。对谈话工作的提起部门和分级实施的主体进行规范,探索制定谈话人员的人数、层级、回避、保密等相关规定,明确相关谈话函询工作严格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的有关规定执行,既防止谈话、函询主体混乱,又突出涉及问题线索的谈话、函询的统一管理原则。同时,总结日常工作经验,统一谈话的记录形式,规范函询文本的格式,并对函复的期限、形式以及函复需要提供的材料作出具体的规定。明确分类处理,规范谈话函询后续处置。加强对谈话函询结果的处置管理,探索将谈话函询相关情况形成完整的材料,根据后续监督工作开展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列入个人廉政档案。对谈话函询后发现有问题的问题线索区分情况稳妥处置,及时跟进后续工作;对于函询答复没有问题但经核实后发现问题,从重处分并予以通报,增强谈话函询的纪律性和严肃性。谈话函询结束后,适情适时将谈话函询情况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通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并与干部使用、考核相结合,强化谈话函询结果的运用。(作者孟旭飞单位:江苏省扬州市纪委)觉得不错,请点赞↓↓↓ 小编将更加努力!↓↓↓

4.函询说明 篇四

鄂纪发﹝2014﹞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函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群众反映或者执纪监督中发现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线索,可以用发函的形式由本人作出解释说明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对省管干部、省备案管理干部的函询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统一进行。对其他县(处)级以下干部的函询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函询,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对反映领导干部有关违纪问题的线索进行分析研究,对须由领导干部本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报经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被反映领导干部发出函询通知(见附件)。

(二)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就函询问题实事求是地逐一作出书面回复,包括对问题的解释说明、具体整改措施等。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函询对象应当报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同意,适当延长回复时间。对未经请示批准,无故不按时回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责令其及时回复。

(三)函询对象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党委(党组)以及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审签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函询对象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对函询问题的书面回复应当经本级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

(四)函询对象应当根据发函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函询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对函询对象回复内容具体清楚的,提出同意函询对象回复意见、进一步调查了解等处理意见;对回复内容模糊,问题解释不清楚,或者整改措施不具体的,可以再次发函询问;对回复内容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情况不一致的,可以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回复函询问题存在隐瞒、编造、回避、歪曲事实等欺骗行为的,由发函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函询对象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对群众实名举报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回告举报人;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发函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将函询结果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第八条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应当及时将函询及有关回复情况整理归档,一式三份,分别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函询的内设机构留存,由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九条 函询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函询对象基本情况及函询主要问题通报相关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条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湖北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5.函询说明 篇五

为加强对公司(集团)各级党员领导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省委办公厅和公司(集团)有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实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对象及范围:公司(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

第二条 诫勉谈话和函询的管理权限:

1、公司(集团)领导班子成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按照公司(集团)规定进行;公司(集团)党委书记或董事长可根据公司(集团)的委托对班子其它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公司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的委托对领导班子其它成员进行函询;

2、公司(集团)管理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公司机关副科级以上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和函询由公司(集团)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上级纪委或组织(人事)部门可委托其所在党委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委托下级纪委、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函询。

3、公司(集团)各单位管理的副科级以上(含队级)管理人员的诫勉谈话或函询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纪委(纪检员)、组织(人事)部门进行。

第三条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应当由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谈话、函询的事由,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公司(集团)、本单位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未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程序,作风专断,或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未认真履行职责,作风飘浮,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顾全大局,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不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及公司(集团)有关廉洁经营、廉洁自律的规定,不能廉洁自律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诫勉一般以诫勉谈话为主。对诫勉谈话后改进不明显,或又出现新的需诫勉的问题,可以进行书面诫勉。书面诫勉期为6个月。纪委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党委的意见,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延长诫勉期(不超过6个月)、或者免职等组织处理。对及时改正存在问题的可以解除诫勉。

第七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针对群众反映的各级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从业、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向被反映的对象进行函询。被函询人员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收到函询的5日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第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回复组织的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条 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并签字)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承办组织或部门留存,装入各级领导干部廉洁档案,承办组织或部门同时相互抄送。

第十条 纪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对非中共党员的各级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公司(集团)诫勉谈话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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