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2024-09-11

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共11篇)

1.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一

广东教育出版社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2.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二、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教学过程 导入

近段时间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农民工在找职业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要清楚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要与用工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要与用工单位议定工资待遇,等等。为什么要提醒他们这些事项呢?(为了民工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用工单位去履行义务,不出现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授课内容

(呈现课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广东教育出版社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资格、自由和利益。公民的义务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或不得从事的行为。)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4.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学生阅读教材,将相关内容划出来。)

●判断并说明

阅读教材P12—13,思考: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分析讨论

有人说:“既然宪法和法律给了我的权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认为对吗?为什么?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分析讨论

有人这样认为:“享受权利是我的事,履行义务是别人的事”。你是如何评价这种看法的?为什么?

1.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如何理解“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分析讨论

有人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想上学就上学,不想上学就不上学。”(学生分析)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分析讨论

小李同学因为家庭经济困难,书读到初二就辍学了,家长送他到工厂做工,以便增加家庭收入。

对这件事,你持什么态度?(学生分析讨论回答。教师简要小结:我们每个公民都应 广东教育出版社

该懂得法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要履行义务)

三、积极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1.积极行使权利

(1)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以合法的方式行使自由和权利。●思考分析

春节期间,有些群众在家里进行娱乐活动,吵吵闹闹,严重影响了邻居的休息,而且还理直气壮地说:“娱乐活动是公民的权利,谁也管不着。”对此,你是怎么看的?

2.忠实履行义务

(1)法律鼓励做积极去做;(2)法律要求做必须去做;(3)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课堂总结

提问: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懂得了哪些道理?今后,你会怎么做?

板书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 2.公民基本权利的内容:(1)公民的平等权利;(2)公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3)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4)公民的社会生活权利;(5)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3.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1)公民对国家的义务;(2)公民对社会的义务; 广东教育出版社

(3)公民对家庭的义务。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

三、积极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 1.积极行使权利

(1)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利和自由。(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3)以合法的方式行使自由和权利。2.忠实履行义务

(1)法律鼓励做积极去做;(2)法律要求做必须去做;(3)法律禁止的坚决不做。

2.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二

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内涵

通过对它的概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权利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简单地说就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一定的社会关系能够做的事情,这些事情是不会侵害其他公民利益的,这样的事情称之为合法的,具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义务就是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公民生活在社会环境中,不能一味地索取权利而不付出一定的努力履行自己的义务。只有公民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享受。权利和义务是两个有区别的概念,他们并不是完全孤立的,是彼此相互依存的。

二、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方面,他们是对立的,一个是公民的权利,享受的好处,而另一方是公民应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应该做的事情,他们是完全不同的。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们是完全对立的,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作自己应该做的事情,使权利和义务可以统一起来。公民只有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后,才能够最大化地享受到自己的权利。如果只想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是不可能的,他们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两方面。

例如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时代,“常回家看看”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利保障法》规定:“与老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通过这个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看望和赡养老人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履行的义务,而回家探亲则是公民应享有的权利,应受到保障。从这个事件中可以看出共鸣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统一的。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不可分离。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在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时,公民要认识到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使用法律。为此,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收到保护,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同时也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不能把二者割裂开来,两者相辅相成。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只有公民行使了自己的义务才能够享受到自己的权利,他们彼此联系,密不可分。可以说义务是前提,没有公民形式义务的保证就不可能享受到权利。义务占主导地位,没有法律的约束和限制,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证,形同虚设。义务人正因为履行了义务才能够保证自己的权利,使得法律的地位得以提高,自己的权利得到了保护。例如繁华的大街上过往车辆络绎不绝,有时在车行道上就会出现堵车的情况,这是很多司机最为苦恼和郁闷的事情了。有些司机为了方便自己,快速走出车道就会绕上人行道。司机的这种作答就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它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让他的权利也没有得到保护。如果在人行道上他不小心刮伤了行人或者是撞到了行人,他的权利是不受保护的,因为他首先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看到这种情况出现时,人行道上的行人应该主动地制止司机,不让他在人行道上行走。行人只有履行了这样的义务才能够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保护,给自己以及他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

权利和义务在法律关系上相对应而存在,并且相互依存。他们都是社会主义环境下保证公民合法地位的表现。公民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公民不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都要把权利和义务结合在一起,清楚地认识两者之间的关系,用义务来保证公民的权利,在权利中履行义务,使公民可以感受到法律的作用。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他们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界限和不同,不能混淆两者,应该把他们看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他们有着不同的本质和内涵,混淆概念是法律上的错误。公民在享受权利的时候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范围,不能超越权利的范围和限度。如果滥用权利就会造成违法,构成滥用职权和越权;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是做出了自己应履行的义务范围以外的事,都是非法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他们的界限。公民应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做损害国家或者是集体权利的事,要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作为一个纳税人,只有在纳税人依法进行纳税,履行了他的义务后,才能够享受到他的权利。决对不应该先享受权利,而不去履行自己的义务。不纳税就是一种违法行为,当纳税人出现这种行为后就不应该享受到他所享受的权利。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独立的,不能混为一谈。

权利和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他们等同起来是不对的。权利和义务之间有严格的界限,不能等同,不能认为权利即义务,义务即权利。不能对权利和义务抱有先后论的观点,认为先享有权利后履行义务,这种认识实际上割裂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也不能对权利和义务抱着侧重论的观点,认为享有权利比履行义务更重要,他们之间不能说哪一个更重要,也不能说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使完全等量的。

三、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在了解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并且明确了他们之间的关系后,每一个公民都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适当行使法律权利,正确履行法律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公民应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自己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和破坏,但与此同时也要尽自己的义务,把自己应该做的事情做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相互统一的,使公民能够以主人翁的姿态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义务,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高素质公民。只有每一个公民都履行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才能够保障法律在社会主义环境下的地位和作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保证公民的生活。只有公民有了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公民才可以在这里遵纪守法,明确哪些事情该做,哪些事情不该做,从而通过大家共同的努力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保证公民的安居乐业和幸福生活。

总之,法律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并且遵守的,在社会活动中公民应该以法律为依据,践行法律的庄严和神圣,牢记依法治国。公民可以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会成为一个积极主动的社会人,用自己的实际行动来维护法律的权威,营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摘要:法律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行为规范。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公民享受到的权利,同时也指出了公民的义务,使公民可以形成正确的意识。本文主要探究了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概念,分析了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并且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形成一个和谐、团结、充满正气的社会环境。

关键词:法律,权利,义务,关系,统一

参考文献

[1]陈建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伟大胜利[J].人民司法,2011(01).

[2]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我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篇三

⒉遵守宪法和法律。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是公民爱国主义精神的具体表现,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职责。

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公民的光荣义务。为了保卫祖国,我们要自觉履行这项义务。

㈢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⒈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⑴基本内涵: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即在守法和司法上的平等,而不是在立法上的平等,因为法律具有阶级性,在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⑵内容:国家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和依法实施处罚方面,对任何公民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⒉坚持权利与义务统一的原则。

⑴原因: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①二者不可分离。权利与义务在法律关系上是相对应而存在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实现人民利益的手段和途径;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权利的实现需要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确保权利的实现。

②二者相辅相成。一方面,国家保障公民充分享有和行使权利,使公民真正认识到自己是国家的主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公民的义务;另一方面,公民自觉履行义务,必然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为公民享有和行使权利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⑵要求:一方面要树立权利意识,珍惜公民权利;另一方面要树立义务意识,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4.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四

章节名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课程类型:理论课

学时:1学时

授课教师:

授课班级:

教材名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三维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目标:通过本节课与上节课内容,掌握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义务。

2、过程与方法目标:通过社会事件的导入和讲解,结合民航机场和航空公司的现状及发展前景,深入浅出地讲授知识。

3、情感与价值观目标:通过知识的讲解,让学生树立保护自身权利、遵守法定义务的理念;引导学生认同和遵守学校的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培养学生为标准的军人;使学生认识到生命、健康的可贵,各民族同学之间互相尊重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和睦相处。

教学重点: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教学难点:人身自由的边界,引导学生遵守军事化、标准化管理模式。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设备,教学课件和教案,学生作业本,纸条等。

教学方法:使用多媒体设备进行课堂讲解,以教师讲解、学生互动探讨知识、回答问题为主的方法;采用启发的方法,结合实际案例和练习,巩固知识。教材分析:

本学期教材为吉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课程,是法律条文的照本宣科和空洞乏味的理论说教。我校是民航职业院校,培养学生为标准化的军人、高端职业化民航员工;本课结合社会事例、民航发展现状及未来发展前景,积极引导学生了解民航知识和社会基本常识。

学情分析:

难点分析及解决方法:

学生对于学校搜查寝室、没收学生违章用品的行为抱有很大的抵触情绪。为了能够积极引导学生认同、遵守学校军事化标准化管理,在授课的过程中,需要循序渐进地通过民航安检搜身合法化的导入,结合成都“一环七纵”道路车辆限

行等社会事例,使学生树立权利和义务并举的理念,防止权利的滥用而产生极大的破坏作用。

同时,通过课堂讲解和作业题等形式让学生引起持久和广泛的讨论,最好能够形成全校性的大讨论,从而让学生从心底里接受对于搜查、没收寝室违章物品的做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尽量从根源上杜绝违章电器的使用,尽可能避免由于使用违章电器而触发的火灾事故。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在学生的引导和管理过程中,更应该发起出现火灾如何自救逃生、合理使用灭火器、发生事故时如何疏散人群等急救宣传。通过事故前预防,发生事故中的积极合理处理,事故后的反思、学习,使火灾事故发生的几率尽可能接近零点。

教学内容及过程:

课堂内容导入:

回顾上节课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在重点讲授“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身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内容之前,通过上节课知识的回顾,起到承上启下和加深记忆知识的作用。)

新课程讲解: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一)通过图片形式,展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习近平在全国人大的选举过程,引入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通过图片的介绍,向同学们宣传课堂外的知识,如莫言及其作品,诺贝尔奖文学奖,习近平的孝道,国家主席当选的条件等。

(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法律规定

宪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提问?

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学习知识后,迅速让学生总结)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规则:留出思考题,并提问学生回答

年满18周岁精神病人,是否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答案: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没有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能力。(随着医学的发展,精神病人被治愈后,依然有能力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人身自由

(一)宪法37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

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提醒学生在课本的空白处记笔记,并思考:法律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合法搜查需要什么条件呢?(讲解展示搜查证等)

遇到紧急情况可以不用搜查证!

(1)身带行凶、自杀器具的;

(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品的;

(3)可能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二)机场安检搜身

链接机场安检小知识:

机场安检三难

(1)由于航班延误而导致旅客第二次安检

(2)对于醉酒旅客安检的苦恼

(3)冬季由于旅客穿着厚重引起的安检麻烦

通过“6岁女孩机场被搜身,母亲交涉遭拒”的视频,引发学生的思考: 机场安检搜身,是否违法?并提问学生回答

答案:个人的人身自由不足以对抗公共安全,因此不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只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公民。

(三)学校搜查学生寝室,收缴违禁物品,是否违法呢?

图片展示之后,安排三分钟的讨论时间。分法纸条,让学生书写观点,每一条观点的背后写上姓名,最后由学生收集后交到教师处,并由学生书写至黑板。(只要言之有理,不论对错,酌情作为平时成绩)

在学生书写过程中,带领学生讲解成都“一环七纵”道路限行的规定和加油站抽烟可能引发的灾难,并讲述“过失纵火罪”,过失引起火灾,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回到学生板书,并公布正确答案。学校发起集中销毁违禁电器做法的合理性。

三、宗教信仰自由

1、宪法第36条之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展示图片,介绍几个宗教常识,讲解中介绍学生了解宗教常识,风景名胜,著名人物等。

2、介绍伊斯兰教,转而介绍清真饮食之南航的“新疆航食”。

我们学校新疆学生众多,特别是有独特民族习惯的回族和维吾尔族,他们禁

食猪肉、血液,曾经在四川有“猪是回族祖先”的错误说法,不同民族和宗教的学生住在一起,可能由于平时开玩笑而引起打斗事件,甚至上升为民族仇恨。穆斯林学生与汉族等其他民族同学共同生活学习,同学们应该互相尊重信仰、民族习惯,和平共处。

3、机场和航空公司为不同信仰人群提供礼拜、祈祷场所

图片展示:银川机场、香港机场、迪拜机场建立礼拜或起到地点。

四、知识总结

1、公民的基本权利

2、公民的基本义务

五、练习和巩固

单选7道,判断题5道。

六、上次作业回顾

高考状元拒录事件

2009年,因重庆市高考文科状元何川洋少数民族身份作假,北京大学决定放弃录取。此前,由重庆市监察局牵头,公安局、重庆市民宗委、重庆市教委和重庆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在对事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纠正了包括何川洋在内的31名考生的少数民族身份,31名考生被取消录取资格。

点评:

1、少数民族加分。《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平等权”,“各民族平等”。因少数民族身份而在高考分数的基础上可以加分,是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民族平等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精神相符合?高考加分是否构成对其他非少数民族考生的反向歧视?

2、受教育权。《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权”。国家民委等部门基于弄虚作假的情况取消考试资格,或者是录取资格。对何川洋进行处理是否侵犯了何川洋的受教育权?

七、作业(作业1必做,作业2、3中选做一题)

作业1(必做)

1、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必须具备什么条件呢?

2、宪法规定“执行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3、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4、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什么?

作业2

夜里凌晨2点,寝室同学都在熟睡。突然附近寝室有人大声疾呼,“着火了,赶快逃命啊!”门外火势凶猛,大烟弥漫。

住在六楼的你遇到火灾,应该怎样自救?

作业3

你现在是一名首都机场安检员,正在给即将登机的乘客进行安全检查,这时走过来一名酒气熏天的乘客。经过多次提醒,但都拒绝接受安全检查。

请想办法说服醉酒乘客接受安全检查。

要求:(把你的办法详细写在作业本上,100字以上。

并与你的同桌分别扮演安检员和醉酒乘客,下节课上课进行“情景模拟”演练。)

八、教学反思

高尔基说,“爱孩子是老母鸡都会做的事情,可是要善于教育他们,这是国家的一桩大事,需要才能和全部的生活知识。”给学生讲授知识,不仅仅只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传授做人的道理和如何正确生活的常识。

5.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教学反思 篇五

政治心理学组 胡雪君

在高一《职业道德与法律》课上,我给学生讲有关《宪法》中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知识时说:“我们每个公民既是权利的享受者,还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履行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我们每个公民都应以主人翁的责任感自觉地履行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在学校是这样,到了社会上也是如此”。此时,我发现有几位同学若有所思,好像有所触动,于是我就让他们发言,不听不知道,一听吓一跳,原来同学们的想法这么丰富,德育课的作用还真不小。

一位姓姜的女同学说:“我在家从来都是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凡事都有父母包办,只要我看书做作业就行,其他不用我瞎操心。在家庭生活当中,我感觉到权利处处围绕着我,都是享受、只有获得,没有义务、也不用付出。通过今天这节课的学习,我觉得那样的生活不完整,从今以后,我要彻底改变“公主”的形象,自己能做的事,坚决自己做,决不要父母包办,承担必要的家务劳动、孝敬父母,履行一个家庭成员的职责和义务。

一位姓黄的男同学说:“在家我还做得好,可是到了学校,我就脱胎换骨,不再是家里的那个人人赞赏的乖孩子。上课不认真听讲、睡大觉梦见周公、作业敷衍了事;一下课,我来了精神,走廊打闹总是少不了我的;给同学起外号更是我的拿手好戏;说起劳动我是拈轻怕重;学校花坛总有我的身影,摘果子、采桂花是我的绝活。学了今天的知识,我才如梦初醒,原来引以为豪的“绝活”,没有一个是学生的职责和义务,在校没做一个好学生,我决心改改,接受大家的监督。

不少同学在上述两位学生的带动下,你一言,我一语诉说了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决心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履行好自己在家、在校、在社会上的职责和义务,立志在家做一个好孩子,在校做个好学生,在社会生活中做一个好公民,为营造良好的班集体,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为一节常规德育课,本应该按教案进行教学,教师按教案施教,可实际教学中,经过一番问答后,把一节知识传授课,上成了德育探讨课,虽然没有完成自己的教学任务,但本节课把德育课知识与学生德育教育有机结合,让同学们得到了更大的收获,让教者也收获了快乐和喜悦。

6.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六

党章中规定党员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党员的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员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和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负责的答复。

7.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篇七

在此,我们首先要明确,区别于人民,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一)公民和国籍

1.公民指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这里应该注意的是确定一个自然人属于何国公民的标准是国籍。

2我国国籍法关于国籍取得的规定

(1)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一旦取得中国国籍,就不得保留外国国籍;一旦具有外国国籍,即不具有中国国籍。

(2)国籍的出生取得(《国籍法》第4-6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注意国籍法第12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二)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一.平等 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平等权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或被选举为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权利。在我国,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但是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各种语言形式,针对政治和社会中的各种问题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不限于口头形式,还包括书面形式、广播电视等。

2.言论自由的限制:不得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他人隐私。

(三)出版自由

1997年国务院通过的《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统一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民族团结的、泄漏国家机密的、有黄色或暴力及不道德内容的、侮辱诽谤的和其他有害出版物不属于出版自由保护的范围。

(四)结社自由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社会团体的成立实行核准登记制度。我国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二,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对社会团体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注意《集会游行示威法》的下列条文:

第6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7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第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宗教信仰自由

第3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五.人身自由

(一)人身自由的概念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三)住宅不受侵犯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4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

第13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三)休息权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生活保障权

生活保障权是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达到一定年龄和一定工龄后离职休息,并依法享有相应的生活待遇的权利。

(五)物质帮助权

第4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六)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七)文化权利和自由

第4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七.特定主体的权利

(一)妇女权利

第4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二)婚姻、家庭、母亲、儿童、老人的权利

第49条【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三)华侨的正当权益、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四)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第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8.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教案 篇八

【教学目的和要求】

保护人权是宪法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以人权为基础形成的宪法权利是宪法教学的最重要内容。学习本章内容,要求学生全面掌握人权和公民权基本理论,把握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强化权利意识和宪政民主观念。【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1.人权和公民权基本概念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教学难点: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关系 【司法考试考点】

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公民与人民的区别;八大基本权利;五大基本义务;人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教学方法、学时】

教学方法:讲授式教学;案例式教学 教学学时:1学时 【教学内容】

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国籍

(一)国籍是自然人被确定属于某一国家成员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身份,是区分本国人和外国人的惟一标准。国籍具有对内和对外两种意义。对内的意义是,一个人一旦取得某一国家的国籍后,就可以享受该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对外的意义是,具有某一国家国籍的人,其合法权益受到该国家的外交保护。

(二)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

1、出生取得国籍方式:有三种。

A、血统主义原则,就是一个人出生时以父母的国籍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B、出生地主义原则,就是以一个人的出生地所属的国家为依据确定其国籍;

C、采用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确定其国籍。

我国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混合主义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的,他依然具有中国国籍;但若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且定居外国,本人出生即有外国国籍的,则不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且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2、继有取得国籍方式: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申请加入中国国籍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申请人须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二是须出于本人自愿。且同时必备以下条件:①申请人是中国人的近亲属;②申请人定居在中国;③有其他正当理由,例如享有在中国政治避难的权利等。只要具备上述前提并符合上述条件,就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若本人未满18周岁,可由监护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手续。在国内,可以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在国外,可向中国外交代表机关或领事机关申请。上述机关负责受理申请并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然后由中国公安部审批。公安部批准并由有关公安机关发给证书后,申请人取得中国国籍,就丧失了外国国籍。

二、公民

(一)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各国普遍的做法是,将取得国籍作为取得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公民的概念在我国的使用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解放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使用的是“人民”和“国民”两个概念。1953年的选举法开始使用“公民”作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主体。1954年宪法正式使用“公民”作为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体。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沿用了这一称谓。1982年宪法也使用了这一称谓。根据本条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在宪法学上,我国的“公民”与“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属性不同。公民是法律概念,他是和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的一个法律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对应的词是敌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依据《宪法》序言第10段的规定,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所以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属性的词。

2、范围不同。公民和人民所指的范围不同。二者是一个包含关系。公民的范围大?还是人民的范围大?当然是公民的范围大,公民当中不仅包含了人民,还包括了取得了这个国家国籍的犯人、精神病患者、未成年人,当然还包括拥有我国国籍的敌对分子。他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大。并且公民的范围固定,只要具有中国国籍,你就是中国公民。

因为不同的历史阶段,由于不同的政治任务和政治需求,人民的概念是发生变化的。比如抗战时期所讲的人民和解放时期所讲的人民,是不是一个范围呢?抗战时期的政策是减租减息,地主实际上是包含在人民的范围当中的。到解放战争时期,地主是作为斗争的对象的。所以公民和人民的范围是不同的。

3、引起的法律后果不同。公民当中的人民,是完全的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而公民当中敌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到限制。比如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不享有政治权利当中的选举被选举权。有些义务是不能承担的,比如说为国家服兵役的义务。

4、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集体概念。

三、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权利,就是人们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在国家生活中享有的最主要的最基本的权利。特点有:A、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权利体系中的基础。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普通法的立法依据,普通法律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那宪法当中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成为一个国家其它法律规定公民具体的权利的立法依据和基础。B、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因为宪法本身具有稳定性,所以宪法本身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具有稳定性,不会轻易改变。C、基本权利具有不可转让性。宪法里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体现了公民的法律身份、公民的法律地位,不可转让,只能被剥夺,不能自动放弃。

2、义务也就是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的某种责任。基于这种责任,公民必须为一定行为,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这里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例如: 法律要求消防人员在火灾现场必须救火,这就是对消防人员提出作为要求,那消防员的义务就是积极救火,如果消防人员不作为,那就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作为。咱们再说说不作为,法律规定不得假冒他人注册商标,A的义务就是不得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那如果A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之行为,就是触犯了法律。理解了作为与不作为,大家还要知道,公民义务是基于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公民对于义务的履行不具有选择性。法律强执行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必须这样做,不能这样做的条款,具体体现为“应当怎样怎样”、“不得怎样怎样”,例如“转让房屋所得应当依法纳税”,这是要求作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不得结婚”,这是要求不作为。这些都属于法律强执行规定。

3、我们把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称做基本权利和义务,它是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享有其他法律规定的具体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

(二)我国公民的八大基本权利:

1、公民的平等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监督权;

5、人身自由;

6、文化教育权利、7、社会经济权利

8、特定主体(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和利益。)

(三)我国公民的五大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四、公民权与人权(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是指作为自然的、社会的人所固有的权利,包括生存权、发展权及公民人身、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享有的权利。

人权在法律上往往表现为具体的公民权利。公民权是公民权利的简称,与我国宪法中的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是一致的,只不过公民基本权利是8个最基本的权利,公民权的涵义更广泛些。案例:上海“钓鱼执法”案件

今年10月14日晚,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驾驶面包车行驶在路上时,遇到一男子衣着单薄恳求搭车,男子上车几分钟后,孙中界的车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随即孙中界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被罚款1万元。

孙中界回公司后遭遇指责。他认为自己遭遇了“钓鱼”执法,他无法接受自己做了好事反被冤枉,遂用菜刀切断左手小指以示清白。此事引发极大关注,一时间,针对“钓鱼执法”的追问占据各大媒体头条位置。

10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处理意见。浦东新区区长姜木梁在会上表示,“10·14”事件中确实存在使用不正当取证手段,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0月20日公布的调查结论与事实不符,浦东新区政府为此向社会公众公开道歉。■点评: 法治建设为何要靠血的代价来推动?这促使我们思考今天的法治建设,应当由个案的纠错转向健全宪法人权保障机制、确立良好的宪法运行机制和制度安排,充分尊重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案例:江苏先育后婚考公务员者遭拒录事件

徐州女考生王莹于今年2月,报考了江苏省的公务员考试,王莹在笔试、面试、体检阶段都顺利通过,但在政审阶段由于此前“未婚生育”,属非婚生育,最终被组织部门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淘汰。9月7日,王莹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诉状,分别将铜山县委组织部以及徐州市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至法院。徐州市中级法院认为“铜山县委组织部并非行政主体”,裁定对该案不予受理,同时告知王莹到徐州市泉山区法院起诉泉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点评: 《公务员法》规定了录用公务员的条件,以及不能录用的情形。本案当事人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在政审时把她刷掉了,我理解主要是认为她未婚先育、品行不良好。将一个本属于个人私生活的隐私问题作为考察职业能力的条件,本身即构成了歧视。

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一)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广泛性表现在: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绝大多数人是国家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以及其他服从国家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政治权利、人身权利、宗教信仰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随着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二)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平等性表现在: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国家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歧视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

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比如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三)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现实性表现在:第一,实事求是的精神。具体表现为:

1、现实中迫切需要的,就明确予以规定;

2、坚持价值性与现实性相统一的原则;

3、虽应规定,但根据我国国情在长时间内做不到,就不予确认;

4、权衡利弊,不适合规定的就不规定。

第二,具有物质和法律的保障性。任何权利和自由的实现都离不开物质和法律作为后盾,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同时又采取许多措施来保障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四)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致性表现在: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

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六、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原则

宪法确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保障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和受到尊重的权利和自由,这是民主宪政的基本要求。但应当注意,权利和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任何权利和自由的行使都需要一定的物质基础和其他相应的条件的限制。

我国现行《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是防止滥用权利的限制性规范,也是我国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一条总的指导原则。

总之,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会受到限制,但我们也要注意,限制不是为了消灭权利和自由,而是必须适当且不涉及权利和自由的本质内容。

小结:通过本节课我们知道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最主要的、必不可少的和最低限度的权利和义务,在公民权利义务体系中处于核心和基础地位,是公民在国家中所处地位的反映。

知道了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规定了我国公民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对于这些权利和义务,我们了解了其特点是: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一致性。【课堂训练】

1、如何取得一国国籍?

2、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

3、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9.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九

摘 要: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中职德育教材《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说课教案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作者从设计理念、教情分析、学情分析、教法学法、教学准备、教学过程、板书设计意图与教学后记八个方面全面、完整地设计了这堂课。

关键词: 课程改革 探究性学习说课

一、设计理念

本课依据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教学目标,以学生的“探究性学习”为主,采用“案例分析、图片分析、列举事例、讨论、讲述和实践活动”等教学方法。在设计本课的教学过程时,特别关注从思想上引导,帮助学生真正从内心树立正确的公民意识、国家意识、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在这一过程中,借助多媒体,集图文、案例、视频综合功能于一体,有效调动学生的视、听等多种感官,使学生从课件中深入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增强法律意识与公民意识,当好国家公民。

二、教情分析

(一)教材特点。

《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高等教育出版社《职业道德与法律》第七课第二框的内容。该课目的是让学生进一步了解宪法,知道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通过澄清一些模糊的概念,增强学生的公民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法律意识和国家意识,当好国家公民。该课图文并茂,引入较多容易使中职学生产生思想误区的观点去辨析;插入一些现实生活图片帮助学生理解;增加相关链接的内容补充说明;摆出西方某些国家恶意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使学生懂得辨是非、明真理,澄清模糊概念的同时增强爱国意识与公民意识;设置名人名言,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迫切性;“互动在线”中,结合案例使学生深刻认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学会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后增设“体验践行”,给学生创造参与、体验、感悟、提升和外化的机会。

(二)教学目标和教学重难点。

1.知识与技能目标。(1)通过列举事例,观点辨析,知道什么是公民意识。(2)了解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与履行的义务,懂得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好守法的国家公民。(3)抨击西方某些国家对我国人权问题攻击的事实,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4)提高公民享有权利与履行义务自觉意识时,应正确认识并坚持的三大原则。

2.过程与方法。(1)列举事例、案例分析、观点辨析、图片探究、链接辅助、视频赏析、实践外化。(2)了解、列举、讨论、辨析、感悟、践行,学法、知法,辨是非、明真理,思想逐渐升华,内化的理论与信念转变为外化的实践动力。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借助多媒体教学和教师的讲述、分析,使学生了解自己具备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知道两者的辩证关系。通过批判西方反华言论,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并培养学生的爱国精神和公民意识。

4.重点与难点。重点:增强公民意识。难点:树立社会主义人权观理念;公民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三、学情分析

(一)“90后”追求独立但难以摆脱家庭依赖,张扬个性有时显得叛逆,乐于助人又显得缺乏责任心。

(二)热衷网络,但不喜欢关注国家、社会时事,缺乏公民意识。

(三)注重个人形象但又偶尔不遵守纪律及社会公德,做出一些有损个人形象的事。

四、教法与学法

在这堂课中,我尝试采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教法为事例分析法、图片分析法、影片分析法、提问启发法、讲述法、实践活动法。学法为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讨论法。

五、教学准备

根据教学目标,在教师的指导下,让学生课前查找公民享有的权利及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相关的事例;观察或搜集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法违纪的现象; 查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取得的文明进步成果。通过学生的合作、教师课堂的提问,大家讨论、探究、分析实现教学目标。

六、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提出问题(3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导入语:专制独裁的社会只有“臣民”和“奴才”,法治社会才出现了公民。什么是公民呢?(2)提出观点并启发学生进行探究。(提问启发法)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学生思考什么是公民?(2)学生探究:辨析几种观点;让学生列举发生在校园或社会上的一些违纪违法现象。(列举事例法、探究法、辨析法)

【设计意图】通过公民的概念带出什么是公民意识,通过不同观点的分析及列举的违法违纪现象对社会产生的危害,使学生了解到增强公民意识的重要性。

(二)增强公民意识(13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总结归纳:什么是公民意识?(2)提出问题,让学生将课前搜集的公民权利内容进行分析,教师PPT展示相关的图片进行归纳。(3)PPT图片展示:让学生分析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有哪些?(图片分析法、讲述法)(4)名言赏析。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合作探究:公民除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外还有哪些权利?(2)图片分析:了解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合作探究法、讨论法)

【设计意图】(图片分析法)通过图片的展示,使学生直观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从而增强学生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尊严和价值的意识,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

(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16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图片、事例分析法:批判西方某些国家恶意攻击我国人权问题的事例。(2)视频赏析法:观看人权问题的视频,从中得出什么是人权?人权的实质是什么?(3)图片分析法:展示西方标榜的所谓人权图片,批判其虚伪的“人权卫士”嘴脸。(4)提问启发法:引导学生探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意义,我国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问题上取得了哪些成就。(5)讲述归纳法:教师归纳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观的内容,总结得出:中国要在国际社会立足并茁壮成长需要每个公民强化国家意识和公民的意识。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探究法、讨论法)通过教师的分析事例、观看视频及图片,揭露西方某些国家打着“人权卫士”的幌子意图干涉他国内政,分裂他国并阻碍他国的发展。了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义,知道我国在人权问题上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初步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权观理念。

【设计意图】通过对西方某些国家“人权卫士”丑恶嘴脸的揭露,澄清了学生对人权问题的模糊观念,强化了学生的爱国意识,并增强了学生的国家意识和公民意识。

(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11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1)提问启发法:通过提问:我们应如何树立公民意识呢?使学生得出:坚持三大原则的结论。(2)观点辨析:教师给出两种观点,学生通过辨析得出权利和义务是对立而又统一的。举例:受教育者的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3)事例分析法:P87“互动在线”事例分析,了解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不能因享受自身的权利而损害他人的权利。懂得用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名言赏析。(5)图片事例分析法:通过图片展示,了解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是相结合的;通过事例分析得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民真正树立公民意识,并强化公民的国家意识和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的实效性。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1)探究法:对如何树立公民意识进行探究。(2)辨析法:权利与义务的辩证关系。(3)讨论法:对具体事例进行分析讨论,了解权利与义务是同时的,享受了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并强化法律意识。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集体的关系,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在宪法和法律面前搞特权,这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前提,也是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证。

【设计意图】对观点的辨析及具体事例的探讨,使学生意识到公民意识的树立应端正权利义务观;在享受权利及履行义务的同时,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确认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明确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使公民的权利得到保障,才能使公民真正履行其义务,才能确保公民意识的有效树立。

(五)实践活动情感外化(2分钟)。

1.教师活动(教学内容的呈现):“中职生增强公民意识应从做文明公民开始。”“我未来的职业需要有哪些文明习惯?”“我改掉了哪些不文明的行为习惯?”“我培养了哪些良好的文明习惯?”2.学生活动(学习活动的设计):课后践行。

【设计意图】通过课堂学习,将公民意识、国家意识及爱国情感外化为躬行践履,当好国家公民。

七、板书设计意图

重难点突出,条理、脉络清晰,各环节关系明确,使学生一目了然,通过板书了解本课学习的主要内容。

八、教学后记

(一)本节课的设计符合中等职业教育的特点与要求,充分体现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促进者,教法与学法力求协调,注重激发学生的自主意识、问题意识和爱国情感,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判断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育人目标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增强了德育教学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时代感。立足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生活经验,以案例、图片、视频教学为主,做到把理论观点和知识的阐述寓于现实社会及学生在校的学习、生活和未来职业活动的主题中,引导学生增强法治观念,理解掌握并践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

10.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篇十

论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现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是自由公民的大宪章。宪法规定的权利叫基本权利,它决定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最主要、最根本和不可缺少的权利。这些权利理应也必须得到充分的保障,否则将对宪法的权威以及尊严造成极大的挑战。同时也会阻碍我国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目前我国现行宪法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够周密,体系也不完备,许多基本的公民权利并没有被列入宪法典之中,虽经多次修宪但始终为能触及筋骨。所以针对一些案例,对此问题做出一些分析。

首先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采用的是列举的方式,使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更明确,保护起来更方便,可以根据宪法进行立法或者直接适用对基本权利加以保护。但是,由于历史和社会现实等原因,我国宪法对基本权利种类规定还有不足之处,与其他国家宪法和世界公约相比,我国宪法对一些基本权利还没有规定,因此在宪法中增加一些公民基本权利很有必要。记得2009年十大宪法案例中有个“躲猫猫”事件。大致是说24岁的玉溪北城镇男子李乔明死在了看守所,死因是“重度颅脑损伤”。晋宁县公安机关对此事件的解释是,李乔明受伤是由于其与同监室的狱友在看守所天井里玩“躲猫猫”游戏时,遭到狱友踢打并不小心撞到墙壁而导致。结论遭网民一片质疑,后经调查系被牢头狱霸殴打致死。对于这件事,可以反映出一系列宪法本身存在的漏洞。第一,是关于人犯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包括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因为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看守所仅仅是依法羁押人犯的机构,它的任务就是羁押并且保证犯罪嫌疑人的安全和合法权益,人犯一旦进入看守所以后,他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等等都应该受到保障。李荞明仅仅是一个犯罪嫌疑人,即使法院宣告他有罪,他的生命权、健康权仍然要受到保障,而保障人犯的生命权是监管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宪法》第38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尊严权存在具有普遍性,不能因为公民触犯了法律而丧失,也就是说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犯罪人也不能够剥夺其基本的人格尊严权,然而李荞明只是受犯罪嫌疑暂时被羁押而已,他涉嫌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犯罪都没有确定,却遭到了非人的待遇,乃至死亡,其依据宪法所享有的人格尊严,已经在“躲猫猫”事件当中被践踏殆尽。按照云南省检察院新闻发言人的说法,李荞明是被看守所的一个牢头、狱霸,以玩游戏的名义殴打致死,《看守所条例》明文规定,看守所里,有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该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怎么会出现严重的伤及、危及他人生命健康的游戏呢?所以其中反映出坚守工作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其中一个集中的问题是政府的责任担当。比方说,管理层的疏松,以及玩忽职守,基宁咸看守所的管理既不严格,也不文明,而且漏洞很多,缺乏人性化的管理,助长了牢头狱霸的这种恶性事件的出现,而且据说牢头狱霸是我们国家监狱、看守所一个普遍的产物。同时按照《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人犯在羁押期间如果有犯罪行为,看守所应当及时将情况通知相关机关依法处理。但是当时看守所发生此事件后,却回避责任,没有在第一时间将事件报道,而是谎称李荞明受伤是由于玩“躲猫猫”游戏,并不小心撞到墙上致死的,以此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道德感。另外据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平的透露,晋宁县看守所一些监管设备损坏达半年,因为监视镜头损坏半年,看守所没有进行修理,所以无法提供监控录像,这样就使社会和公众永远无法明了事件的真相,无法还原事件的原貌,也许真正的死因也随之被埋没。一个活生生的人在看守所的死亡,所引发的对特定主体生命权的保障问题,虽然与某一个看守所有关,但反映出我们国家目前现行宪法与法律对这一权利保障的盲点。比如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是缺乏对犯罪嫌疑人特殊人权的保护。同时也缺乏相关法律对这一特殊群体的一个具体保障问题。第二,“躲猫猫”事件涉及看守所条例合宪和合法问题。已经做了一个比较详细的说明,非常明确,看守所显然与宪法、法律的规定相抵触。首先是违法的、无效的。关于合宪性的理解,《看守所条例》首先将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界定为人犯。什么是人犯?顾名思义就是一个人犯了罪,这里显然是存在一个先罪后定的问题,是由罪推定的一个体现,违反无罪推定的法治原则与人权保障。第二,既然将人犯界定为犯了罪的人,当然除了羁押以外,《看守所在条例》明确担当起对人犯进行管理、教育、生活、生活、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那么看守所应该对人犯进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形式的劳动教育,同时组织人犯进行适当的劳动等等,集羁押、侦破、教育、奖励于一身的多功能职能,具体涉及到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集权的机构。在权利过分集中的地方,权利就失去了保障,因此看守所定位的混乱和权利的集中,不仅使看守所自身的管理无法法制化,同时也是我们国家刑讯逼供这种现象直接诱发的一个原因。犯罪嫌疑人一旦进入看守所,就好比关进一个黑洞洞的房子里,他们的基本权利很难得到保障。由此可见,在目前情况下应该实现羁押与侦查分离的原则,目的就是约束公安机关的权利,最大程度保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从而使看守所的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宪法人只有活着才能够享受应有的权利和自由,没有生命其他的一切权利根本无从谈起。因此生命权是人的首要权利,也是最高的权利。任何人不得用任何非法手段致其死亡,剥夺其生命权。作为确认和保障基本权益的根本大法宪法,应当也必须将生命权确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将生命权入宪有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生命,完善我国宪法,同时也是我国实施国际公约的需要在宪法上设定生命权一方面意味着当有非法侵害生命的行为或危险发生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御措施,防止侵害生命的结果发生。同时也意味着当公民的生命遭受非法侵害时国家有义务对公民的生命进行救济。建议宪法对于生命权条文可以如下表述:“公民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任何人不得以非法手段剥夺公民的生命,国家有义务保护公民的生命。” 还有就是中国现行宪法中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公民出版自由的合理限制方面做的也不够充分。例如被评为2010年十大宪法案例之一的谢朝平出版作品遭刑事拘留案。事件回放:2010年8月19日,55岁的谢朝平被陕西渭南警方以涉嫌“非法经营罪”从北京家中带走。“非法经营”是因为谢朝平自费在《火花》杂志出版了增刊1万本纪实文学《大迁徙》,其中记录了三门峡移民的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渭南地区的移民是作品主角。2010年9月17日,陕西渭南检察机关对谢朝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谢被取保候审。对此事件,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上官丕亮教授对此做出评说说第一,渭南警方因谢朝平在作品中揭露了真实的情况和腐败的问题,就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追捕和拘留,仅凭这一点就足以断定,警方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出版自由权。第二,渭南警方因为谢朝平的作品披露了真相,批评了当地的公务员,就对作者进行打击报复,这明显侵犯了谢朝平的批评、建议等监督的权利。第三,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有很多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渭南警方没有遵守这些规定,超期羁押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国家工作人员一定要有宪法意识,应当按照宪法的精神来理解法律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法律在执行中不与宪法相抵触,所有的部门法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才不至于成为一句空话。而我国宪法也该对这类特殊言论自由做出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屡屡发生的“因言获罪”、“因言治罪”的冤案不再发生。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中国的现行宪法是从1982开始实行,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漏洞,所以需要修改一部分宪法,以适合时代的发展。亚里士多德曾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方面的涵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句至理名言提示了法律的本质要求:即良法至上。纵观世界上法治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不论他们人口多寡、地域大小以及历史文化概貌有多大差异,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特征:有一部良法并赋予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而宪法权威的确立又有赖于宪法规范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动态和谐。宪法必须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频繁的行使修宪权和制宪权,就无法保持宪法的应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从而损害宪法的权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宪法的稳定性与宪法的权威不一样,后者是绝对的,而前者则只能是相对的。”所以宪法规范又必须有适应性。“经验知识告诉我们,法必须受到人民的尊重,然后才有尊严,然后才会发生作用,但‘法’也唯有能够适应和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然后才会为人们所遵守。”换言之,即科学的宪法是宪法权威确定的前提。一部科学的宪法能够完整的反映人们的宪法观念和价值追求。而使宪法科学性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修改宪法。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宪法必须随着时间和社会情势的变化而变化,宪法不在变化中自变,就会因其不变而为社会所推翻。在这种情景下,更不能奢谈宪法权威和法治。因此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修改机制并保障修宪权的恰当行使,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我国现代宪政建设的必然要求。

11.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篇十一

导入新课

同学们,在上一节课,我们学习了“学习——成才的阶梯”,由此明确了学习对一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激发了我们的学习热情。这一节课,我们将从法律的角度,来谈一谈学习责任感的问题。先问大家两个问题,我们为什么能到学校接受教育呢?(因为受教育是我们的基本权利)。那么,我们可以不上学校接受教育吗?(不可以。因为受教育又是我们的基本义务)。接下来我们就来学习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课。

学习新课

一、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1、明确权利与义务的涵义、关系

涵义:权利指利益、好处;义务指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是一种付出、牺牲。关系: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既相互依存,密不可分,又互为条件,相互转化。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构成违法。

2、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

出示案例:

期中考试结束后,初三某班召开家长会。刘婷未到校,班主任问其家长。

家长说:孩子学习太差,让她回家帮忙,不上学了。

班主任说:这是违法行为。

家长说:上不上学是我们的权利,是我们自己的事。更何况女孩儿读那么多书有啥用。

(1)提问:班主任说得是否太严重?为什么?

并不是危言耸听。因为①《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②《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权利;③《义务教育法》规定:父母必须使适龄子女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2)分析家长的话: 上学接受教育是否是他们的权利?为什么?

是。因为人不仅要生存,而且要发展;不仅要生活,而且要追求优质的生活。要实现这种高于生存的目标,更是离不开教育。可见,教育对一个人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教育可以改变我们的生活和命运。从这个角度上讲,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3)上学仅仅是个人的事吗?为什么?

不是。因为教育不仅能改变个人的命运,而且决定着国家的未来。在一个文盲充斥的国家里,如何实现现代化?如何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如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所以,是否接受教育,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事,也是整个国家利益所在。常言道: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正是这个道理。所以说,从国家发展对公民要求的角度讲,受教育又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小结:鉴于以上原因,我国宪法确认受教育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又规定受教育是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二、珍惜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

阅读书本43—45页,思考:作为初中生,我们应该怎样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呢?(①坚持使自己受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教育②努力学习,使自己全面发展③争取接受更高程度的教育)

小组讨论、交流:

1、生活中侵犯青少年受教育权的现象都有哪些?

2、如果侵权事实构成,我们应该怎样维护呢?(以刘婷事例论之)

出示湖北某乡政府起诉五位家长义务教育侵权一案,说明依法维权是最有效的方法、途径。

继续关注刘婷一案,提问:若能回到学校,刘婷该怎么做?

引导学生创新思维,与自身实际挂钩;(培养学习兴趣、自觉参加各种教育活动,遵守学习纪律,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自觉维护良好的学校教育环境等。)

三、教学效果反馈

说一说:通过这节课的学习,你有哪些收获?

四、课堂总结

这节课,我们学习了两个问题:一是为什么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二是怎样珍惜受教育的权利,履行受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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