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申请书

2024-11-05

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申请书(共3篇)

1.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申请书 篇一

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仲裁协议,对行为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仲裁庭在查明上述事实后,能否直接判定行为人是仲裁协议的签订人,裁决其承担因其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权代理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该民事责任为因侵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即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由于行为人始终未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仲裁协议,故行为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其自身无约束力。如果相对人要求仲裁解决其与行为人之间的赔偿纠纷,应当与行为人另行签订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该赔偿纠纷无管辖权。

二、在外贸代理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外商签订的外贸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国内被代理人是否有约束力?

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对外贸易活动中一项特别的法律制度,不属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委托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对被代理人没有约束力(合同法中规定的委托合同除外)。

三、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在哪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依照仲裁协议的原则,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只对合资的股东之间或者合作方之间因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争议有约束力。如果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股东之一或合作方之一发生争议,该仲裁协议对双方均无约束力。

四、主合同未生效,仲裁协议是否生效?

虽然仲裁协议在合同中只是一个条款,但该条款与其所从属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仲裁条款作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法律对其生效的条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主合同的生效条件亦对其无约束力。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五、下列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无效:

(一)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合同,合同中的仲裁协议作为被胁迫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产物,应当无效。

(二)仲裁协议中同时约定仲裁委员会管辖和人民法院管辖,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如:“发生纠纷,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三)仲裁协议显失公平。如:“发生争议,由卖方选择其认为适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该协议直接剥夺了一方当事人寻求解决纠纷途径的权利。

六、如何理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在合同中签订仲裁条款的,应当认定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是明确的,除非仲裁协议对合同列明的某一具体事项予以特别约定,该合同所列明的任何事项都应当属于仲裁范围。

当事人另行签订仲裁协议,必须在协议中明确需要解决纠纷的具体内容,如:合同的具体名称,否则,即为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七、一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合同自始无效,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原则,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采取欺诈手段的一方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对方有胁迫行为,应当认定该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八、当事人同时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如果当事人对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约定都很明确,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以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

九、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仲裁条款,但合同条款中援引其他文件中的仲裁条款,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

援引仲裁条款亦表明当事人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协议有效。如:中蒙双方当事人在订立的外贸合同中约定,“合同未尽事宜适用中国与蒙古国之间的交货共同条件”,该“条件”是指1988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供应部关于双方对外贸易机构之间相互交货共同条件的议定书》,该议定书规定了因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在双方达不成协商解决的协议时,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并规定了具体解决办法。据此,应当认定当事人已经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纠纷,该类仲裁协议应当认定有效。

十、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临时仲裁是否有效?

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仲裁法》只确认了机构仲裁制度。根据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十条第二款对临时仲裁的确认,我国作为公约国有义务对外国临时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我们认为,当事人约定在我国国内临时仲裁,并同时约定或依法推定适用中国仲裁法的,因违反我国法律之规定,应当认定无效。当事人

约定在国外临时仲裁,应当首先审查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点或者临时仲裁机构所在国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或者当事人选择一致的法律是否承认临时仲裁,如果上述国法律承认临时仲裁,则该仲裁协议有效。

十一、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理原则是什么?

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的规定,涉外案件只审查程序问题,国内案件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十二、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未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且进行了实体答辩,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如何审理?

仲裁协议是仲裁成立的前提,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明示的。《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赋予了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后以没有仲裁协议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权利,在法律未规定允许当事人以默示方式接受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不论当事人是否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效力提出异议或者进行了实体答辩,均不影响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所提事实和理由依法进行审理。

十三、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如何认定没有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应包括三种情形:第一、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第二、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第三、当事人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因约定不明确,又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而无效。

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况应属没有仲裁协议:

(一)合同一方当事人将载有仲裁条款的合同部分转让,受让方未书面明示同意接受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仲裁庭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纳入仲裁程序,第三人与仲裁双方当事人均无仲裁协议。

十四、超范围仲裁包括哪几种情形?

超范围仲裁包括两种情形,第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第二,依照《仲裁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超范围仲裁的法律后果是裁决被撤销。有的裁决中存在范围内裁决和超范围裁决并存的情况,对此应如何审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参照《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有关规定,从尽快实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出发,如果超范围仲裁事项可以与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裁决事项分开,应当只撤销超范围仲裁部分的裁决。

十五、仲裁裁决超出仲裁请求,是否属于超范围仲裁?

当事人依据仲裁协议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最终裁决可能高于或低于所请求的具体数额,这种情况与法律规定的超范围仲裁属于不同的两个范畴,在此不应当将法律规定扩大解释。

十六、如何理解“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因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

上述几种表述是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时通常采用的表达方式,而一旦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时,又往往成为当事人提出裁决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理由,将“执行”“履行”的内涵给予狭义的解释。我们认为,合同的履行(执行)是一个延续性的行为,包括履行中的各个阶段及一方违约后产生的各种法律后果。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仲裁范围仅限于合同履行中的某一具体阶段,如:“赔偿引起的纠纷”,“合同解释引起的纠纷”等,有关该合同的任何事项都属于仲裁范围。

十七、仲裁裁决结果正确,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应当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程序是仲裁法律制度的核心。违反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直接法律后果是剥夺其法定权利,在法律上的意义应该高于某一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只要有充足的证据证明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结果是否正确不影响对仲裁裁决的依法撤销。

十八、哪些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后果?

《仲裁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因为证据问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一是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二是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导致仲裁裁决被撤销的证据只能是直接决定裁决认定事实错误,从而使裁决结果错误的证据。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将证据范围扩大化,对许多与裁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裁决结果无实质联系的证据从程序上提出异议,对这类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十九、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涉外案件的审理与国内案件的审理有哪些区别? 《仲裁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与《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相比较可以看出:

(一)法院对国内仲裁的审理既包括程序问题,也包括某些实体问题--证据问题;对涉外案件的审理只审查程序问题,不审查实体问题。

(二)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审理,国内仲裁与涉外仲裁相比较有细微的区别,法定程序对国内仲裁是强制性的,对涉外仲裁有一定的灵活性,即《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二十、如何理解“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陈述意见”是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依据《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享有的程序权利,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包括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答辩的权利、选定仲裁员的权利、质证的权利、对鉴定结论提出意见的权利等等,有证据证明由于不属于当事人负责的原因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即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2.申请撤销确认调解协议裁定申请书 篇二

我与丈夫李某共有两处住房,分别为120平方米和90.6平方米。最近我们打算将90,6平方米房屋出售。为规避“国五条”房产税,双方经协商达成假离婚协议,约定90.6平方米房屋归我所有并由我出售;120平方米房屋归李某所有。双方到当地婚姻登记部门自愿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竟然与马女士建立特殊关系,准备结婚。我以种种办法强烈要求复婚,却遭到李某的拒绝。为阻止李某。我打算以离婚有假为由起诉,申请法院确认协议无效。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读者 高晓溪高晓溪读者:

尽管你与李某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假离婚,但实际是真还是假,只有你们双方当事人知道。对于当事人签字订立的“假离婚协议”,上面也没有写“假”字,人民法院自然应依法视其为有效。事后若一方反悔,提出离婚协议是假的,要得到法律的支持,必须提供能够足以推翻原协议的证据来证明离婚协议确实是假的,是为了规避“国五条”之房产税而签订假离婚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当初签订假离婚协议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难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老人同居新增财产,分手后财产是否“一人一半”?编辑同志:

现年72岁的郭玉兰与“老伴”是从2002年3月起开始“搭伴养老”的。此后,郭玉兰为“老伴”洗衣做饭、照顾“老伴”的孙子孙女等,可谓终日劳碌不停,甚至所有的退休工资也全部补贴了家用。2011年元月,“老伴”用包含同居内所攒积蓄,购买了一套价值80余万元的商品房。由于儿子儿媳担心父亲死后,房子被郭玉兰占去。遂常常在郭玉兰与“老伴”之间挑拨是非。由此导致“老伴”对郭玉兰也越来越不信任,终于在2013年2月选择了与郭玉兰分手。郭玉兰虽万般无辜,面对此情此景,只好无奈答应,但要求分得一半房屋,却也被断然拒绝。请问,郭玉兰能否得到一半房屋?

读者 谢灵谢灵读者:

郭玉兰不能分得一半房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就如何“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鉴于本案“搭伴养老”属“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对商品房的分割也就不能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购房资金来自“老伴”,郭玉兰没有贡献或是贡献较小,自然只能不分或少分。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梅生编辑同志:

2012年9月初,老吴在俄罗斯旅游时给在吉林省长春市工作的女儿买了一套俄罗斯产的价值36000元的皮衣。在通过某快递公司进行快递时,因吴某是老客户与该快递公司的投递员胡某很熟悉,胡某就主动给吴某填写了快递单。意想不到的是,皮衣在投递途中丢失。老吴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36000元,快递公司只同意按没有保价物品的最高额赔偿500元。请问,老吴有权要求快速公司赔偿皮衣款吗?

读者 邢非邢非读者:

老吴有权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皮衣款。

快递运单即为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快递运单是快递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作为消费者的承运人只有订还是不订的选择而没有要求修改某一条款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快递公司不但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还要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款予以说明。

快递运单中的不保价快递物品丢失损毁最高只赔偿500元的条款显然是属于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而在快递公司的快递运单中既没有采用明显大于其他条款的字迹突显出来,其快递员也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的说明,并且连投递人的名字都是由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代签的。本案可以证明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对格式合同中的免除和限制责任的条款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因而该条款对老吴是没有约束力的,给老吴的物品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按实际损失赔偿。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玉文

AA制夫妻,离婚时丈夫应否给予妻子补偿?编辑同志:

结婚后,我和丈夫实行AA制。后来,孩子出生,婆婆生病,既要照料孩子,又要照顾婆婆,丈夫还要上班,我遂辞职回家。如今5年过去,我发现丈夫背叛了我,为了尊严我决定离婚。可是,根据AA制协议,丈夫的财产没有我的份,离婚后我将衣食无着。可我不甘心,我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请问:丈夫应当给我补偿吗?

读者

杨燕杨燕同志:

你和丈夫约定实行AA制,带来的结果便是你挣的钱归你所有,他挣的钱归他所有,一旦离婚,你们之间将无夫妻共同财产可分。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对你而言,显然不利,因为这意味着你没有财产,而他拥有很多的财产。而如果你“净身出户”,对你来说,又不公平,正如你所言,你为家庭的贡献可比他大得多。那么,你为家庭的贡献可不可以折算成金钱,离婚时由他给予补偿呢?

其实,你所思考的事情,法律已经考虑到了。《婚姻法》第40条明确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据此规定,你在离婚时可以大胆地提出要求,他应当给予你一定的经济补偿。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 罗新祥

酒店失火被迫关闭,新来员工也能获得经济补偿吗?编辑同志:

一周前,我通过一家酒店的岗前培训。与该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由我负责酒店餐饮部的部分卫生,月工资2000元。三天后,由于酒店存在火灾隐患且防火、救火设施不完善,导致酒店因电线短路引发火灾而被烧毁并被迫关闭。酒店随即提出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我虽表示同意,但要求酒店给予经济补偿金,却遭酒店拒绝,理由为其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完全是出于无奈,且我上班仅仅数日,无权索要补偿。请问:酒店的说法对吗?

读者 邱欣兰邱欣兰读者:

酒店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其给予经济补偿。

一方面,酒店应当对你给予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其第四十六条同样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即只要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哪怕劳动者已经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无条件地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管用人单位是否出于被迫以及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长短。本案中,虽然你属于新来员工,甚至工作时间仅有数日,但这并不能否定你与酒店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否定双方是经酒店提出、你表示接受才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你完全具备获取经济补偿金的要件。另一方面,酒店应对你给予经济补偿的金额为1000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不仅进一步表明劳动合同履行时问的长短,只是与经济补偿的多少有关,而不能否决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且基于你已在一周前与酒店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决定了你虽然属于新来员工,但符合“不满六个月”的要件,酒店自然必须依据与你所签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向你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即1000元。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米诺)

3.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书 篇三

申请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债务人申请不列此栏)(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申请事项

直接写明申请xx公司破产或申请对xx公司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应当尽量详实陈述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破产申请可依据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写明理由;清算案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

(二)》第七条的规定写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目的,即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权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交有关必要的证据,如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依据,或有效法律文书,或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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