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恢复

2024-10-06

环境恢复(共8篇)

1.环境恢复 篇一

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情况

(2013)

地 测 科

二○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 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情况

2013工作总结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和《山西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及国土资源厅有关文件要求,积极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职能,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力度,及时将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贯穿于国土资源工作始终,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严格依法行政,对地质环境管理工作长抓不懈,将地质环境管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本矿2013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坚持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原则

⑴遵循“以人为本”原则,确保人居环境的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

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据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保护”原则。

⑶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原则。⑷坚持“总体部署,分期治理”原则。

二、明确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目标和任务

1、目标

通过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危害;减少矿山开采对含水层、土地资源和地形地貌景观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修复矿山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达到保护和恢复矿区地质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目的。规范采矿活动,实现资源开发利用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自然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2、任务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旨在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控制或消除矿山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建设、生产等活动对地质环境的破坏。结合本矿实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任务主要包括:

⑴实施土地复垦工程:本着宜农则农,宜林则林的原则开展土地复垦工程。

⑵实施植树造林、绿化工程:在道路两侧、矸石堆及工业场地内,本着保护、美化环境的原则,实施植树造林、绿化工程。

⑶实施地面塌陷、地裂缝填埋工程:对矿区内采煤引起的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进行填埋。

⑷实施不稳定边坡防护工程:对新出现的具危险性的不稳定斜坡(崩塌、滑坡)及时进行治理。

⑸开展地质灾害预警监测工程:包括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首采工作面的地表变形监测、地表水、地下水水环境、地下水水位、水量的动态监测等内容。从而掌握矿山地质环境动态变化,对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开展预测预报工作。

三、部署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

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服务年限14.5a,目前正处于基建阶段,根据矿山服务年限和矿山特点,本方案的适用期为5年(2012-2016年),在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等条件不变的前提下“治理方案”应每5年修编一次,如果矿区范围、生产规模、开采方式等条件发生改变“治理方案”应重新编制。

近期工作部署:方案适用期2012年1月-2016年12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规划和计划,此项工作由专人负责,制定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落实人、财、物的保证措施,保障各种设施正常进行;初步建立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网,布设各类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点48个;填埋2012-2016年采动影响范围内出现的地面裂缝、塌陷,局部平整恢复部分土地的使用价值,面积约70.47h㎡亩;其中,耕地平整治理21.32h㎡,林地平整治理24.71h㎡,草地平整治理20.94h㎡。现有采空区影响面积为417.41 h㎡,其中耕地117.07 h㎡,林地155.12 h㎡,园地2.4 h㎡,草地142.82 h㎡。

四、2013实施计划完成情况

2013恢复治理面积10.75hm2。

其中对道路两边进行栽植松树1000余棵,铺设草坪20余亩,地面裂缝、塌陷通过就近取土及时填埋,局部平整,恢复耕地等120余亩,合计投资治理费用85万元。

五、完成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措施

⑴为了防止该方案的实施流于形式,必须成立专职机构,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组织管理和行政管理,建立以井田主要领导为组长的综合治理领导组,成员包括:生产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地质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使领导组工作能正常开展,不能流于形式。领导组要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井田重要议事日程。把综合治理工作贯穿到各种生产会议当中去,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落实到井田生产的每个环节,确保治理效果。

⑵矿山开发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国土资源监督部门配合,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肃查处矿山建设及生产运营过程中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违法行为。

2、技术保障

⑴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写设计,依据本矿批复的“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因地制宜,因害设防,要优化防治结构,合理配置工程与生物防治措施,使工程措施与生物防治措施有机结合。

⑵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实施应有充分的技术保障措施,因此,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队伍,并有针对性地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应强化施工人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意识,提高施工人员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技术水平,以确保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⑶施工单位应采用先进的施工手段和合理的施工工艺,施工实施

各工序层层报验制度,监理单位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相关技术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及验收标准对工程各部分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后签字。矿山建设开发单位应严格控制施工进度,确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措施按时完成并取得成效。

⑷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DZ/T0218-2006《滑坡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19-2006《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T0220-2006《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规范》、DZ/T0221-2006《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等规范要求开展井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煤矿测量手册》开展有关矿山地质环境监测工作。

3、资金保障

⑴为保证这些综合治理工作能落到实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保证金制度,确保资金足额到位。

⑵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⑶应派专人进行监管,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⑷接受专业审计部门的审计,做好内审,按照方案进行恢复治理,保证资金的安全运行、规划运行。

⑸要列支专项经费进行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必须高度重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按该方案制定的治理规划分期,把治理资金纳入每个预算之中,确保各项治理工作能落实到位。

总之,山西怀仁峙峰山吴家窑煤业有限公司对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是高度重视的,切实领会了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恢复治理

工作的重要性,保证了队伍组织到位,资金落实到位,措施管理到位,保证了方案稳定有序开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八日

2.环境恢复 篇二

开展此项工作的目的任务是:对301国道绥芬河段两侧废弃的22个旧采坑, 进行1:2000水文、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调查工作。为环境治理、恢复生态环境提供基础资料。

野外调查工作开展前, 首先进行了实地踏勘, 对工作区的地质、水文、气象、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资料等进行了广泛的收集。对22个调查点全部进行了拍照, 采用GPS定位描述, 对开采遗留的掌子面和废石土堆进行实测, 对水文、工程地质及环境地质问题进行了详细编录, 同时对灾害地质、生态环境、物理地质现象进行调查。

工作中依据的标准是:《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法》, 1:5万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 (GB/T14158-1993) ,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工作中严格执行了上述规范和标准, 所取得的各项成果质量均满足规范设计要求。

1 地质概况

1.1 地层岩性。

工作区内出露的地层主要为中生界侏罗系下统绥芬河组的一套中———基性熔岩及火山碎屑岩。上段为安山玢岩、安山质凝灰岩、凝灰砂砾岩组成;下段为玄武岩、凝灰角砾岩、流纹斑岩组成。在谷底部位上部有第四系全新统坡洪积层, 层宽200~1000m, 厚度一般2~5m, 岩性为灰黄色含碎石粉质粘土。在北寒葱河与绥芬河的谷底含碎石粉质粘土层的下部有砂砾石层, 厚度一般1~3m。

1.2 地质构造。

绥芬河市区地质构造较为复杂, 整体上看, 市区属于一近南北向的中生代槽地, 以沉积绥芬河组及罗圈站组地层为特征, 主要褶皱构造有小绥芬河向斜, 轴部走向近东西, 核部地层为绥芬河组, 两翼为罗圈站组, 产状较平缓, 轴部略向西倾伏。断裂构造多沿现代水系展布, 绥芬河断裂为市区一条规模较大的逆断层, 沿绥芬河 (近东西向) 展布。沿该断裂两侧次一级北北东向和北北西向断裂发育, 规模较小, 多为正断层, 包括黑瞎子沟断裂、建东村断裂、建设断裂、北沟断裂、头道沟断裂、朝阳沟断裂等。

2 水文地质条件

经调查了解区内的含水层按埋藏条件和富水性及含水介质的不同可分为:第四系砂砾石孔隙潜水、侏罗系凝灰岩风化裂隙潜水、构造裂隙脉状水。现分述如下:

2.1 第四系砂砾石孔隙潜水。

主要分布于绥芬河与北寒葱河的谷底, 呈条带状展布, 宽200~1000m, 上部为黑灰色腐植土, 厚度0.5~0.7m;中部为灰黄色含碎石粉质粘土, 厚度2~5m;下部为砂砾石含水层, 厚度一般1~3m, 富水性弱, 水质化学类型多为重碳酸钙镁型。

2.2 侏罗系凝灰岩风化裂隙潜水。

主要分布在山地中的地势低洼处, 在谷底部位常隐伏在砂砾石孔隙潜水之下。该种类型的地下水, 呈面状赋存于弱风化带中的下部。由于地下水埋藏相对较深, 调查的22个旧采坑, 均未揭露该层水。富水性弱, 水质相对较好, 水化学类型多为重碳酸钙镁型。

2.3 构造裂隙脉状水。

在广大基岩分布区, 断裂构造较发育, 地下水呈线状赋存其中, 在海关沟和绥芬河谷底构造带与风化带复合的部位, 单井出水量在5~20t/h, 有开发利用价值, 水质相对较好, 水化学类型多为重碳酸钙型水。

本区地下水均接受大气降水的补给, 向其下游低洼处进行经流排泄。

3 工程地质条件

3.1 岩土体工程地质特征。

据22个调查点的岩土体类型, 岩体结构, 物理力学性质及水理性质划分为两个岩组。

a.坚硬岩组 (Ⅰ、ⅡA区) :主要分布在山地上, 岩性由侏罗系上统凝灰砂岩、凝灰砾岩和三叠系英安质火山岩和花岗岩组成, 块状结构, 接近于均质弹性体。抗压、抗剪强度较高, 裂隙密度一般在5~15条/平方米。岩石坚硬性脆, 抗风化能力较强, 较稳定。b.松散岩组 (ⅡB区) :主要分布于沟谷的底部和人工堆积物, 岩性由第四系坡洪积含碎石粉质粘土和采场人工剥离堆积的粘性土及碎石、块石组成, 呈散体结构。抗压、抗剪强度低, 亲水性强, 稳定性较差, 特别是人工剥离堆积体极不稳定。

3.2 节构面的工程地质特征。

在旧采坑掌子面中调查结果:次生结构面较发育, 对岩体稳定性有直接影响。

a.风化结构面:在掌子面的弱风化带中选有代表性的部位进行了统计, 并绘制了走向玫瑰花图、统计结果走向280~330°±的结构面较发育, 已把岩体切割成块状单元体, 块径一般在0.20~0.80m。给岩体稳定性带来影响。b.强风化带:在掌子面上进行了实测, 由地表向下0.5~5.0m, 岩石风化成砂土状、碎块状, 呈散体结构, 物理力学强度低, 不稳定。c.弱风化带:分布在强风化带的下部, 厚度大于30m, 有少量裂隙将岩体切割成20~80cm的块状单元体, 在裂隙面上有风化迹象, 对岩石的力学强度影响不大, 岩体坚硬, 性脆不易击碎, 较稳定。

4 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综合评价

本次调查的22个废采坑, 均为采石场废弃采坑, 对原地貌、植被 (林地) 、地质环境均有程度不同的破坏作用, 特别是在301国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的旧采坑、开采掌子面直接裸露在外, 影响了绥芬河窗口城市的投资环境及301国道的整体形象。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破坏地质环境的问题:

4.1 废弃的旧采坑:据本次调查统计共有22

个废弃的旧采坑, 采石切坡形成的临空面高度一般15~30m, 面积一般多在700~31000m2, 坡角一般在45~60°, 掌子面岩石直接裸露, 寸草不生, 与周围的景观极不协调。特别是对301国道过往车辆及行人视觉上是满目疮痍。有16个掌子面存在危岩体极易产生小型崩塌地质灾害。

4.2 废弃的土石堆:

经现场调查有19个废弃的旧采坑, 堆放着开采剥离出的废弃土石堆。这些土石堆呈松散状态, 强降雨时极易引发水土流失, 破坏周围的地质环境, 特别是21号废弃采坑, 已成为当地居民倾倒垃圾的场地, 给当地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5 治理方案的选择

根据301国道两侧的地质环境现状, 按照“以人为本、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积极保护”的原则进行恢复治理。

5.1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保护目标。

针对301国道两侧地质、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 在对其进行水、工、环综合调查的基础上, 对高陡边坡, 采取削坡、建挡土墙的办法进行治理, 以消除灾害隐患。对采矿、采石、开挖土石料所造成的废弃采坑及岩石裸露地段, 采取喷浆加固、平整采坑、回填客土、植树的办法进行治理, 使其尽量恢复原有的生态面貌, 改善现有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

5.2 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内容。

根据总体治理方案, 在2006年工作已完成的基础上, 对11个治理点进行掌子面清洗、喷浆、场地平整, 14个治理点回填腐植土, 对16个掌子面危岩进行了清除及20个治理点的植树工作, 恢复植被。

6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a.通过本次调查, 基本查明了工作区水文地质条件, 确定了水文地质类型, 分布特征, 初步查明了含水层的富水性、水质及地下水的经流补给、排泄条件, 并对其综合利用进行了评价。b基本查明了测区内的工程地质条件, 划分了工程地质岩组, 实测了结构面、结构体。编制了节理裂隙玫瑰花图。进行了岩土体工程地质分类, 对风化程度进行了划分, 对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及稳定性做出了评价。c.收集了工作区的自然地理、水文、气象、地质、水文地质, 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资料。d.对废旧采坑破坏的植被、地貌物理地质现象进行了详细调查, 评价了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易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 提出了治理方案及治理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项目。

6.2 建议:

3.矿山环境治理的恢复策略 篇三

关键词:矿山环境;治理;恢复策略;可持续发展

现代化建设中,国家对矿山环境治理给以了高度重视,在环境保护方面采取了很多措施,使得矿山环境质量得到一定改善。因此,对矿山环境质量的恢复策略进行探讨,对于进一步完善矿山环境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矿山环境受到的影响

根据我国采矿情况来看,矿业是一个高污染行业,因此,矿山环境受到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量土地被占用和破坏

从相关数据来看,我国采矿造成的土地破坏达到了1.5万平方千米以上,基本上是我国建设用地和其它破坏用地的50%,给个区域生态环境平衡发展带来极大影响。而采矿带来的土地占用和破坏主要是由露天采矿、尾矿垃圾和矿渣等造成,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二)地下水和地表水遭到破坏

在进行采矿时,要将矿井的水排干才可以进煤矿开采,致使地下水位大面积下降,严重破坏矿区水源系统的均衡。由于泉水干枯、水源逐步枯竭等,河水出现断流,地表水下渗情况严重,甚至出现土地塌陷等情况,导致水荒现象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矿区周围的生态平衡,使矿山环境受到巨大破坏。

(三)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由于采矿会引起山体结构发生变化,使斜坡的稳定性遭到破坏,最终出现断裂、垮塌和滑坡等地质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巨大人员伤亡,最终影响矿区的正常生产。

(四)土地沙化、水土流失和矿震等严重

由于采矿会对地质结构产生较大的扰动,使地质出现剥离现象,并且煤矿的搬运和堆积都会给地质结构地阿卡一定影响,致使大量植被和山坡土体受到破坏,而废渣和废石等会造成水土流失,最终导致土地沙化和矿震等恶劣情况。例如:我国四川自贡的盐矿平均每年发生的大小不等的地震有45次左右。

(五)产生大量废水、废渣和废气

采矿时会产生大量的尾矿、煤粉尘和易挥发的气体,使大气受到严重污染,最终产生酸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而采矿产生的废水和废液等,给水源平衡带来极大影响。

二、矿山环境治理的恢复策略

(一)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

随着环保与节能政策的不断推广和实施,我国生态环境已经得到一定控制和改善,但是,矿山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因此,在进行矿山环境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针对性的制定和完善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的专门条例,认真贯彻和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方针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加强矿山工作人员和矿山环境治理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和恢复的重视,使矿山环境治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确保矿山环境质量得到真正改善,使矿山环境质量得到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建设

想要提高矿山环境治理的工作效率和实施效果,相关部门必须加强矿山环境治理管理机制的建设,将各个环节的责任制定到人头上,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工作有序、顺利进行。尤其是水利、林业、环保部门和安全部门的相互协调工作能力必须快速提高,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绩考核,使环境治理管理体系得到有效构建。采矿企业在进行采矿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注重先进科学技术的应用,节约生产资源,以确保矿山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改善。

(三)提高矿业准入要求,规范矿业生产秩序

早期矿区的开采秩序比较换乱,使企业的生产成本不断增加,严重影响开采效率。因此,矿山环境治理必须提高矿业转入要求,对企业进行严格审核,在秉持开发与保护原则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违规违纪事件发生,并且必须对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惩处。为了保证国家和合法权益和人们的生活质量,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破坏,矿山环境治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不断规范矿业生产秩序,从而使矿山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发展,避免更多矿山环境遭到破坏。例如:让企业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在企业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与恢复职责时,将其作为治理恢复的资金投入,并且,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合格后才能将保证金退还企业,以保证矿山环境治理得到真正落实。

(四)加强宏观调控,健全废弃矿山矿地治理机制

近年来,我国实施了《关于生态补偿》的相关条例,国家加强了矿山环境治理的宏观调控,不断提高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科学化和规范化。与此同时,健全废弃矿山矿地的治理机制,通过不同部门的相互协调,促进矿山生态环境循环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在组织相关人员制定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编制治理相关方案之后,可以实行治理工程投标操作,并在工程治理完成后进行及时验收,以保证矿山环境得到真正改善。现代化建设中,矿山环境治理需要坚持“谁投入,谁得益”的原则,采取多元资本投入的形式,建立有效治理资金投入和利益补偿机制,增强本地居民参与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的积极性,让他们主动参与到环境保护和治理中,从而促进区域矿山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结束语:

综上所述,矿山环境治理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必须根据矿山的实际情况,制定最合适的恢复策略,才能取得有效成效。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各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以确保矿山环境治理得到真正落实。

参考文献:

[1]王顺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的财税处理分析[J].会计之友,2014,05:90-92.

[2]马嘉铭.矿山环境治理绩效评价与预测研究[D].中国地质大学,2012.

[3]陈国庆.我省首个矿山环境治理恢复项目保证金已顺利返还[J].资源导刊,2012,11:32.

[4]赵维全,王昆,刘明阳,胡引翠.矿山环境治理系统的设计与开发[J].测绘通报,2012,S1:670-672.

[5]许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理工大学,2010.

4.煤矿关闭退出后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篇四

一、煤矿基本情况

该矿区属中低山侵蚀斜坡地貌,地势北东高、南西低,区内最高点高程为+350m,最低点+145m,区内地形高差+205m,地势较平缓,森林成片,植被茂密。矿区地势总体为南高北低,坡度角10~35°,一般25°,地下水主要赋存于灰岩层中,为岩溶水。据观测,开采区只有少量的滴水和淋水。由于矿井浅部有大量采空区,构造裂隙及采动裂隙成为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联系通道,大气降水通过裂隙进入矿井,成为矿井的补给水源。

二、井田范围内的地表塌陷沉降现状

煤矿已开采近25 年,矿山开采薄煤层,多年来采矿未诱发地质灾害发生,未引起地面开裂和地面下沉现象,塌陷裂隙等不良地质问题。该区现状整体稳定。

三、矸石山现状

煤矿已开采近25年,地表已形成矸石山堆填物。矸石山由井下生产产生的矸石堆积而成。矿井目前的排矸量主要为掘进时的矸石,量少,年排矸量为0.6万吨。掘进时产生的矸石临时堆积在工业广场的南侧,现矸石场高约15m左右,宽约50m。矸石山无截排水沟,矸石山前已建挡矸墙,并在矸石山山种植了树木和草种,在雨季受雨水的冲刷,不会污染矸场旁的林地,而且不易造成水土流失。

四、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煤矿开采过程中引起的生态破坏,主要包括下述三个过程:

过程一,开采活动对土地的直接破坏,如开采会直接摧毁地表土层和植被,从而引起土地和植被的破坏;

过程二,矿山开采过程中的废弃物(如煤矸石、废弃泥土等)需要大面积的堆置场地,从而导致对土地的过量占用和对堆置场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

通过上述对煤矿开采及开采期满后可能破坏生态环境的途径分析,该煤矿生产营运期间、闭坑后造成的生态负面效应对植被、动植物、土地利用和景观等方面的影响是很小的,现简要分析如下。

1.地表塌陷预测

地表变形深陷裂缝影响因素很多,涉及面广,既有自然因素的控制,又有人为因素的影响,但不论何种原因,最关键的是环境地质基础。如果地质条件好,构造简单,岩性组合以坚硬岩层为主,单层厚度大,岩石力学指标强,则难以发生地质变形,即使发生,其影响程度也较轻,反之则易于发生,影响程度比前者严重。该矿地质构造简单,经多年采矿未诱发地质灾害发生,未引发地面开裂和塌陷变形。该区现状稳定。

煤矿井田范围内无居民居住。据实地调查,该煤矿采矿未发现民房墙体开裂和地面裂缝等破坏现象。

2.水土流失和土壤侵蚀的影响

煤炭开采、施工带平整、道路开通、生产服务设施等工程,会造成施工区域内地表植被的完全破坏,使土壤的结构、组成及理化性质等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土壤的侵蚀状况,新增一定量的土壤侵蚀。临时性占地,也将破坏植被和扰动原地表,使土壤变得疏松,以及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弃渣等,不会新增一定量的水土流失。

3.对植被的影响

尽管煤矿建设会使原有植被遭到局部损失,但于本矿建设的规模很小,占用的土地十分有限,不会使评价区植物群落的种类组成发生变化,也不会造成某一植物种的消失。且该矿已开采25年,经现场调查并询问当地居民知道,地表植被未发生根本性变化,据此也可类比认为,煤矿的开采对地表植被影响很小。

五、本矿对于闭矿期生态恢复,现拟定以下几点: a、矸石渣场停止使用,对于不能外运进行综合利用的部分应立即压实覆土,栽种树木、花草;

b、工业广场内所有建筑物全部拆除,并对场地进行平整,然后覆土植树;

c、生活区所有建筑物拆除,绿化地和树林留存,其他土地植被采取其自然恢复方式,但必须将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净。

六、结论

本区域三个矿井规模都为4万t/a,采动对地表的影响较小,预计在采空区和采动影响范围内产生大的地表塌陷及地裂缝等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良破坏影响的现象可能性很小。

5.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 篇五

一、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制度建设

1.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法规及部门规章中的激励制度

涵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内容的法规及部门规章主要有2009年颁布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201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第592号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以及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等。在这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立秉承的原则、对象、治理的主体等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落实。[1]2005年,《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明确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明确治理责任,保证治理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新建和已投产生产矿山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方式,加快治理与恢复的进程;并要求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尽快制订矿山生态环境恢复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等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据此,2006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共同下发了《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对《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的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的有关政策作了进一步落实,并提出了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的具体要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第44号令)的出台,弥补了《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不足,增加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的具体管理法规和可操作性措施,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具有重大指导作用。其在第三条和第六条中规定“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或者个人投资,对已关闭或者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谁投资,谁受益”。2011年发布的《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9条规定“对在土地复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进行复垦,或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吸引社会投资进行复垦。土地权利人明确的,可以采取扶持、优惠措施,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许多地方性法规中也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保护作了相应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地解决矿山环境保护具体法律制度弹性较大、稳定性不强的风险,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规章制定的灵活性。

2.地方相关制度建设 部分省份出台的政策法规中,也包含了对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政策。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资金补助”。《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规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第二十九条规定:“投资治理已关闭或者废弃的矿山,投资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资收益,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一条规定:“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从废石(矸石)、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可以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治理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地质灾害多发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地质环境治理活动,并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一条规定:“由社会资金投入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可以根据治理的难易程度和投入产出比率给予投资人一定年限的治理成果使用权。”《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地质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二十条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能够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督促其依法恢复和治理;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矿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废弃矿山的地质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另外辽宁等其他省份也提出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治理。虽然大多数省份在政策法规中提出了鼓励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意见,但具体的激励机制尚未健全,有些省份甚至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激励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

二、各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机制建设经验探索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开发利用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矿业废弃地通过整治复垦可形成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整治后可作为建设用地使用的国有矿山废弃地,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以土地出让收益补偿矿山废弃地的整治资金缺口”。福建省福州市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桃山特大型滑坡治理与房地产开发相结合,区政府通过土地招拍挂政策既消除了地灾,又增加了3000多万招拍挂地价款的收入;清流北山滑坡治理与造地相结合,通过北山滑坡治理,填土造地可开发区域面积1027亩,新增用地将用于清流城市建设,滑坡治理工程竣工后将为清流再造一座城。

2.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余留资源开发相结合

江苏省出台政策明确规定,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时,在整治最终境界的前提下,确定余量资源,余量资源收益进入项目恢复治理资金专户,专项用于矿山环境综合整治,利用的余量资源免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江苏省句容市对市域内的废弃矿山进行治理,利用句容少姑山建筑石料灰岩矿能再利用开发的特性,允许治理者对部分废弃矿山利用余量资源,将其折算为治理费用,政府不再出资用于治理。福建省泉州市针对位于安溪县感德镇潘田村的地质灾害区治理,提出“以矿救灾,整体搬迁”的工作思路,利用废弃矿山的残余资源量折算治理费用,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拍卖采矿权使用费5000多万,引入企业整体承包整治项目,村中余留资源转让给潘田铁矿,人均获得5000元收益,另有1000元作价入股,每年村里可得200余万元的分红。

3.与景观资源、旅游资源开发相结合

各地方政府以旅游景观建设和旅游开发为纽带,以旅游项目开发模式筹措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浙江省绍兴市永兴石料厂治理工程,投入治理资金1100万元,治理面积16.8亩,治理后的项目工程成为镜湖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主要景点之一。福建省厦门集美区出台政策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裸露山体的治理,以闭坑的采石场为基础,建起集志、海翔、仙灵旗等10多家休闲农庄,发展了当地的乡村旅游,壮大了第三产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福建省长乐市将市域内废弃采矿点改造成公园,利用公园设施、景点的冠名权资源,吸引了烟草公司、保险公司、华能电厂、市建筑协会等团体的资金投入用于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4.与税收、金融优惠扶持政策相结合

山东省济宁市本着“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优惠政策。规定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单独投资复垦治理国家已征用的塌陷地,从有收益之年起,10年内免交国有土地使用费,10年后实行减半征收煤矿企业复垦塌陷地的,收益和土地权属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复垦国家未征用的塌陷地进行粮食生产的,3年内免交合同定购任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从事种植养殖业生产的,从有收益之年起,3年内按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照顾,并延长承包经营期限,种植业可延长到30年,养殖业可延长到50年;外商和其他单位及个人投资入股参与复垦治理的,按其投资比例享受收益分配。广西梧州市在出台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激励政策上,针对地质灾害的治理,除加强财政投资外,还积极争取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采用其他融资方式,实现资金的周转。如枣冲小区安置房二期采取先由开发商建设,再转交给政府的BT模式(Built-Transfer,建设-移交)。对治理后适宜建设开发的地块,采取拍卖出让和城市开发等商业化运作方式。

5.与行政、保障民生政策相结合

部分省市(县)出台政策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下山脱贫、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市政工程建设等保障民生的政策相结合,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庆市通过整合土地整理、巴渝新居、新农村建设、危旧房改造、高山移民、退耕还林、扶贫和救灾等资金,结合市级地灾专项资金,采取搬迁避让的方式,将受地质灾害影响的群众撤出危险区域,从而改善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居住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08年至2010年,通过“金土工程”的实施,共计搬迁避让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8811户29543人。宁夏固原市西吉县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搬迁避让治理项目的实施,优化了农村道路、美化了农村面貌,降低了新村建设占地面积,仅马建乡庞湾、台子、刘垴,新营乡玉皇沟村4个搬迁避让点至少净增耕地100亩,人均耕地面积达到4.4亩,耕种条件得到基本改善。

三、存在的困难与问题

1.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所需的治理资金供应和保障庞大

从待治理的矿山数量来看,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报告》(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2008年4月)显示,受调查的113390个矿山中,矿山地质环境受到严重影响的矿山有8457个,受到较严重影响的矿山有54091个,受到轻微影响的矿山有39088个,需要在全国部署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12个,要治理的矿山总数为15678个,其中近期治理的矿山数为7080个,远期治理的矿山数为8598个。从全国矿业开发破坏的土地面积和已恢复治理面积的差距,同样可以看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任务艰巨。据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坏土地面积为165.8万公顷,其中尾矿堆放90.9万公顷,露天采坑52.2万公顷,采矿塌陷20.3万公顷。而我国累计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15.5万公顷,尚达不到破坏土地面积的10%。2007年,11.3万公顷矿山土地被损坏与占用,恢复治理矿山环境总面积仅为3.8万公顷,占年新增损坏土地的33.63%。

2.缺乏多元投资机制

任何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的投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满足人类特定群体的某种特定需要为内在驱动动力。政府投资是为了促使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是为了落实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根本原则,以及落实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缓解约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瓶颈,满足社会福利最大化的要求,社会个人或团体机构投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其本身的投资、需求、效用偏好,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使是社会上的机构或个人的捐赠行为,也是为了实现上述的两种目的或两者之一。目前,针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资金的投入,如何优化配置好政府资金与民间资金的投资活动,如何发挥政府资本的导向、补缺和“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投资机制,如何实现民间资本投资的主导作用,是削减中央政府财政或地方财政的包袱、解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的基础。根据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的行为指向不同,利益驱动机制的差异,可以通过制度创新手段建立法制化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3.缺少引进民间资本可操作性细则

虽然有些省份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但对于引入民间资本投入矿山恢复治理的工作,还没有出台具体可操作性的指导细则。部分市、县积极探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但都各自为政,做法不一,没有统一的政策依据。应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四、相关建议

1.引入市场机制,出台土地使用权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积极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活动

政府以公开、公平、诚信为基础,对需要治理的矿区地块采用定期公开招标公示制度,治理地块的投资底价可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治理地块的底价后,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招投标或挂牌。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的投资人,可通过投标、挂牌的方式获得指定地块的治理权。环境治理工作结束后,经投资人申请,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根据土地用途,提供土地使用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对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从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活动

财政方面,政府可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技术、设备的投入制定一系列财政补贴政策,在预算上对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相关产业实行大额度补贴等;税收方面,对于民间资本可采取免缴国有土地使用费等优惠政策;金融方面,政府可为民间投资商提供一些必要的担保措施,以便在银行取得授信,以及制定民间投资商可获得一定利率优惠、适当延长其贷款期限等优惠政策。

3.加强部门联合,各部门从其职能出发,给予技术支持和产业扶持 财税、金融、农业、林业、畜牧水产等部门要从各自的职能出发,对开展此项工作给予支持,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矿山环境治理的投资人具体技术指导,多个部门联合出台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多渠道资金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在符合产业政策前提下,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区替代和接续产业发展项目给予项目核准、审批及产业扶持政策支持。制定矿山地质灾害治理产业扶持政策,争取国外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

4.尽快出台国家层面的鼓励政策,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利益分配及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

制定和完善矿山开采与土地资源的保护法律、法规。出台激励民间资本参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细则,对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谁治理、谁受益”的鼓励政策。合理分配企业、政府、农民利益,进一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积极拓宽我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投资渠道。尽快出台系列政策,明确恢复治理后土地的相应使用政策,使恢复治理后的土地得到相应的利用。

6.浅谈恶化水系环境的治理与恢复 篇六

**城市依河而建,素有“八山四水”之说,即南龛山、望王山、插旗山、西龛山、莲花山、苏山坪、西华山、塔子山八山雄峙,巴河、后河、南池河,八大王沟四水蜿蜒。可以想象,昔日的巴城四水一定是“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但近年来随着人口的激增、工业的发展、人为的破坏和城市基础设施的日趋陈旧,加上多年来对城市河流的忽视,许多地方大肆填埋、阻截、占用河道,排污淤积、人为减少面积、不合理取土及砂石,甚至有的地方将河道人为盖掉,致使曾经孕育过灿烂文化的巴城水系,目前大多已不堪重负。堤防溃毁,河床堙塞,渐趋枯竭,大量污水排入,使原本清澈的水体大都蜕变为臭水沟,水体周边环境日益恶劣,严重影响人民的生产生活,极大地制约了巴城现代化发展进程。如今南池河已经干枯、断流,只剩污水横流、垃圾遍地,成为一条名副其实的污水沟、臭水沟;后河也因污水肆意排放而愈来愈臭;巴河水位也一年更比一年低,水质一年更比一年差,令人无比痛心。巴城的水系环境已经严重恶化,若不及时治理,设法恢复,后果将不堪设想,也必将影响到我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市的建设进程。

水利部水资源[2006]510号文件中要求:城市水利工作要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按照以人为本、人水和谐和城乡统筹的理念,坚持防治水污染与防治洪涝灾害并重,水资源开源与节流并重,水系整治与水生态系统保护并重,水环境改善与水文化水景观建设并重,工程措施与非工程措施并重,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并重,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统筹城乡、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城市水利基础设施体系、城市水利管理体系与城市水利服务体系,提高水利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这也是城市水系治理工作的思路。笔者认为巴城水系治理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搞好“水”规划

城市水网建设,规划先行一步。我们要抓紧编制巴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以及其它涉水专业规划。要把巴城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纳入到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纳入到国家级生态示范市建设规划中,并作为巴城规划区范围内涉水工程的控制性规划,同时要把城市水面积率、湿地面积绿、透水面积率作为城市规划的重要控制指标,划定城市蓝线并加以严格控制。另外就是要在防止水对城市侵害的同时,更避免城市发展对水的侵害。特别是在城市规划与新城区建设中,要严格执行城市河道控制线和地面标高控制线,防止侵占水域、破坏水系,防止以牺牲水面积为代价换取城市发展的短期利益。

城市涉水专业规划包括城市防洪规划、城市供水水源规划、城市水系整治规划、城市排水规划、城市水景观规划、城市节约用水规划、城市水资源保护规划等。编制巴城涉水专业规划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城市防洪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与水环境安全的要求,以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为指导,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要统筹安排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治理控制和节约保护,整治和建设城市水系;科学确定城市水工程布局及规模;划定水功能区、水工程规划保留区;提出各类水工程设计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二、确保“水”治理

整治和完善巴城水系,要在保证河道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综合治理,把巴城水系纳入巴河流域及区域水系中统筹规划,要积极寻求巴城第二水源,实现城市水系与流域、区域河湖库沟通,增强引排能力,建成“挡得住、排得出、引得进、调得活”的巴城水系网络。

1.保证水量

巴城“四水”近二十年来水位逐年下降甚至枯竭,究其原因,不外乎有以下两点:第一,全球变暖,生态环境逐年恶化,加上巴城“十年九旱”,导致降水减少。第二,人口激增,人为污染,不合理取水等原因导致用水增多。这两个原因综合作用就导致巴城水系水量逐年减少。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从流域内、区域内综合调配水资源,比如利用化成水库、群英水库及区域内其它蓄水设施作为巴城第二水源、第三水源,从而减小巴河取水量。另外就是增强全民节水意识,要抓紧建设循环用水及中水回用系统。如此可以保持巴城水系的水量,让人“有水可亲”。

2.保证水质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水系遭受的污染也是愈来愈严重。巴城水污染也随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而日趋严重,在巴城

7.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浅谈 篇七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是指国家通过颁布实施一系列政策法规, 并运用适当的经济手段, 来实现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外部性的内部化, 让矿山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任者支付相应的恢复治理费用, 将其所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加以恢复和治理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由政府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手段, 落实“谁开发谁保护, 谁破坏谁治理, 谁污染谁恢复”的原则, 使矿山生产者自觉树立生态环境是资源具有价值的观念, 正确处理好贡献与补偿的关系。

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基本理论

(一) 外部不经济性理论

外部不经济性是某种经济交易所产生的成本, 这种成本落到第三方身上交易者只考虑他们私人的利益和成本。私人利益和成本是指决策制定者的利益和成本, 它忽略了第三方的利益和成本。矿山开采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就具有外部性, 它影响了矿山环境不污染、不破坏的第三方利益。外部不经济性是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 会造成经济效率损失, 使经济资源配置不能达到最优状态。

(二) 公共产品理论

按照微观经济学理论, 是否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将社会产品分为公共产品及私人产品两类。公共产品所具有的属性, 不可分割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 矿山生态环境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的属性。

(三) 生态资本理论

生态系统提供的生态服务是一种资源、一种基本生产要素, 这种生态服务的载体是指“生态资本”。从功效论来看, 生态环境与人类是密不可分的, 从财富论来看, 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创造财富的必备条件。整个自然生态系统, 就是通过各种环境要素对人类社会生存及发展的效用, 综合体现它的整体价值。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予以恢复和补偿, 以鼓励那些生态环境保护者和投资者。

三、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的基本原则

(一) 污染者付费

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 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合理治理, 赔偿或补偿因此造成的一些列损失。对于矿山企业, 污染者付费主要是采矿权人对采矿过程中向周围环境排放污染物而支付的环境使用费, 以及对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的费用支出。它作为一种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治理手段, 通过向矿山生产企业征收排污费或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减少矿山生产者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二) 生产者保护

生产者保护是指占用及开发利用资源的生产者, 有责任、有义务对生态环境进行恢复治理和保护的行为。任何一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都可能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 严重者还会对周围的整个生态系统造成不可逆的破坏。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矿山环境保护密不可分, 开发是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 提高矿业产值, 保障地域经济协调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 是为有效地利用环境资源而创造条件, 推动经济社会生产的科学、可持续、协调发展。开发过程中的保护和开发后的环境治理和恢复, 可以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对生态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和污染降低到最小程度, 起到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保持可更新资源的最大增殖能力, 才能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和经济的可持续增长。

(三) 破坏者恢复

“谁破坏谁恢复”, 造成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污染和破坏的责任人, 必须承担对其破坏的环境资源进行恢复和治理的法律责任。明确造成环境破坏的人即使付费了, 也不能免除其恢复治理的责任。我国的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责任。

四、建立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 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治理中一个薄弱环节, 起步比较晚。大多数矿山企业没有履行对生态环境破坏进行治理和修复的责任和义务。虽然实行了各种环境保护性收费政策, 但收费标准低, 使用效率差。另外, 矿产资源管理部门虽然征收了资源补偿费, 但对与矿产资源共存的生态环境资源却没有做出相应补偿规定。已征收的有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也仅仅只有少量投入到矿山生态环境建设中。环境补偿体制的欠缺, 造成大量历史遗留环境欠账的局面, 同时使环境现状继续恶化。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目的就是为了完善和弥补这一生态补偿体系的漏洞。

1)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能够有效的利用经济刺激和社会宏观调控手段, 促进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过程与一般商品再生产过程有机结合, 进而对矿山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恢复与治理进行有效的管理。

2) 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能够从生产源头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同环境保护相结合, 为矿区经济的科学、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可以有效的转变矿山企业无偿使用资源意识, 使矿山生产企业在经济效益分析时, 就将生态环境治理成本考虑其中。为减少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成本, 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就可以保证矿山企业改善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合理利用资源, 减少对生态环境破坏。

3)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 能够有效的解决部分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资金。通过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历史遗留环境欠账的补偿, 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补偿, 社会捐助, 治理项目资源化运作等方式, 多元化吸纳资金, 将零散的资金集中使用, 有效解决治理资金短缺问题。

4)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 有利于树立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通过各种各样的生态环境资源补偿方式, 使生态环保意识深入到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细节之中, 使生态环境保护成为人们的自觉、自发行为。

综上所述, 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是矿业经济走科学、可持续协调发展的战略保障。

摘要:通过对矿山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和分析, 是矿产资源占有者和使用者能够认识到生态环境重要性和现实意义, 自觉维护生态平衡, 保护环境资源。

8.环境恢复 篇八

关键词: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探讨

前言

矿山的环境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中人类活动是最主要的因素,比如地下采空区、露天采挖土地、人类地表建筑物设施等等都会对矿山的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虽然人类的发展现在还离不开矿山的开采,但是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我们都应该加强对矿山环境的保护和恢复治理。这是维持我国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下面我们将对矿山环境保护所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做具体的分析讨论。

1.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是人口大国,对资源的消耗量极大,某些矿山企业往往不计任何代价的开采矿山以求获得巨大的利益。近几年,特别是我国的鄂尔多斯地区煤矿生意火爆异常,但是在当地人民的收入增多的同时,矿山环境和人类生活质量却每况日下,这是一种“竭泽而渔”的行为。首先,矿山的大量开采会造成采空区的形成,即地面的塌陷、地质变形形成的大片地下空间,对于这些空间我们一般采用垮落法或者填埋进行处理,如果这些采空区不进行处理,就有可能导致地面设施、建筑、农田的损坏。更有甚者,矿山会由于乱采乱堆而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这些已经严重的危急到了周边人民的安全。其次,除了开采会对矿山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外,矿山上面的一些正常的采矿作业也会影响到矿山的环境,譬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有毒有害气体、残渣废液等等,这些有害的物质会污染附近的农田,对人类生产、生活以及动植物生存产生影响。矿山的过度开采带给人们的只是一时的利益,有很多的土地由于矿山的过度开采出现了重金属含量超标、土地碱化的现象,可以想象当这里的煤矿被开采完后,这里人民的生活水平将急剧下降,甚至他们已经不能再依靠这里的土地为生。在鄂尔多斯地区,矿山的开采既成事实,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考虑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只有进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才能将矿山开采给人们带来的伤害降到最低,才能让人们的生活更加稳定。这是维持社会安定、保护人类环境的必要手段。

2.鄂尔多斯地区矿山现状

2.1矿区地质环境概况

鄂尔多斯地区的地貌形态类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丘陵,另一类是沟谷。地层从老到新分别是奥陶系中下统(O1+2),三叠系上统延长组(T3y)、侏罗系中下统延安组(J1—2y),二叠系下统山西组(P1s)、下石盒子组(P1x)及第四系上更新统马兰组(Q3m)。岩土体工程地质类型分为较硬岩(抗压强度在30~60MPa之间)、较软岩(抗压强度一般在1~30MPa之间)和黄土(天然含水量6.5~8.5%,天然密度16.6~16.8KN/m3,湿陷系数0.015~0.086,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一般小于150KPa)。经多年历史资料显示,整个鄂尔多斯地区虽然近年来发生过几次地震,但是震级低,该地区的地壳还是较为稳定的。

2.2矿区开采现状

鄂尔多斯地区是我国煤炭的主要开采地之一,在全市87000多平方公里土地上,约有6.09万平方公里的地表下储有煤炭,已探明的煤炭资源储量为1501亿吨。这在全国的总的煤炭储量中可以占到16.7%。由于近些年来煤炭开采业的大力发展,该地区的煤炭开采量已经达到了60万吨/天,但是由于煤炭的大量开采,该地区也产生了面积约为25243公里的采空区,其平均采空高度达到了7.3米。根据国家有关的规定,这已经严重的威胁到了周围居住人民的人身安全,急需采取必要的手段进行整治。

2.3矿区周围环境现状

在鄂尔多斯地区,其地形趋势总体呈东北高西南低的地形起伏不平,它的东面、北面和西面都被黄河环绕,南面与黄土高原相连。这是适宜人居住的地方,很多煤矿周围就是城镇。举个例子,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共有6镇、2乡、1苏木,旗人民政府驻薛家湾镇。全旗总人口27万人,主要有蒙古、汉、回、满、藏、壮、达斡尔等民族。在准格尔旗,农民种植的农作物主要有小麦、糜、谷、豆类马铃薯、油料等;并且准格尔旗的水果资源丰富,有“花果之乡”的美誉。但近些年来随着煤矿的大量开采,可耕种土地的面积越来越少,人们的生活环境越来越差。

3.鄂尔多斯地区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建议

3.1矿山治理实施现状

国家在2008年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规范》(DZ/T 0223-2011)和《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后,矿山环境近些年来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治标不治本。当国家相关的监督人员离开矿山后,矿山的环境又会被“打回原形”。

3.2治理矿山环境的建议

要先让人们从思想上重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思想是人类行动的指导,只有让人们了解到矿山环境破坏带给他们的损害,人们才会配合政府进行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这就需要政府的大力宣传,必要时候政府还可以动用媒体的力量进行宣传;第二点,在鄂尔多斯地区还存在着为数不多的小煤窑,这些小煤窑的老板以利益为先再加上其开采技术不过关、对采空区不采取一定的措施,这直接导致地面坍塌,为此国家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加大对矿区的监管力度,对于那些偷偷开采的、没有相关手续的煤窑要进行严格的打击;第三点,我们对于那些大煤矿的监管也不能松懈,政府的各个相关部门要联手合作。大煤矿要制定合理的开采计划,争取以最小的损害为代价开采出最多的矿产,要学会从长远的、发展的角度来看问题;第四点,对于采空区的处理要尽可能的合理,譬如可以进行打孔灌浆处理、废渣回填处理、矿柱支撑处理、爆破回填处理。就是要尽可能的减少采空区塌陷的可能性,避免对当地的人民造成生命财产上的威胁。当然这些方法只是一部分,具体的办法要根据当地的地质地貌进行筛选。第五点,在煤矿开采和运输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灰尘,这些灰尘不仅会危害矿工的健康(会使矿工产生尘肺),还对整个气候环境都有一定的影响。对于这种污染我们一般采取变公路运输为铁路运输、限制公路汽车运输的量的方式来减少污染。同时在露天矿场作业时,我们要考虑到水土流失的问题,选择合适的排土场,例如我们可以借鉴梯田保护水土不流失的经验对排土场进行设计。第六点,我们要加大矿区周围的植被的覆盖率,高植被覆盖率的土地对于防止土地荒漠化有非常大的帮助,我们可以对矿区周围进行设计,争取使矿区达到最大的植被覆盖率,

还要发动周边的群众一起行动起来种植植物。这无论对防止矿区坍塌、滑坡、烟尘污染都有重要的作用。第七点,我们要注意保护矿区的地下水资源,在开采之前对整个地区的地理环境进行调查,明确顶板的结构和煤层所在的位置,注意在开采的过程中不要对含水层产生破坏,否则会对地下水造成污染。如果含水层被破坏了,很有可能造成地下水的重金属含量超标,在人体内堆积会有极大的危害。

从上述的建议中我们可以看出,在矿产的开采方面还有许多可以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从露天矿到矿洞,从矿产的开采、运输到销售都有缺点,但是这些并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我们要想尽办法去改进整个的过程,使整个的过程更加的高效、环保。

4.结语

相信经过了上述内容的论述,很多人对于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有了一定的眉目。如果中国想要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走的更远那么践行本文所提出的建议就显得十分的重要。我们还可以向国外发达国家学习他们的采矿技术、管理技术、环境保护技术等等。

参考文献:

[1]李恩来,李晶,余洋,曾纪勇,苗慧玲,刘坤坤.济宁市煤矿开采诱发的水环境问题探讨[J].金属矿山,2013(05).

[2]翟立娟.华北型煤田煤炭开采对岩溶水影响方式探讨[J].中国煤炭地质,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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