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2024-06-29

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精选10篇)

1.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一

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1]3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镇乡村医生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印发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健全卫生服务机构,理顺管理体制,完善工作制度,将村卫生室的服务经营管理直接纳入乡镇卫生院的管理范畴,完善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功能,使农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满足农民看病就医的基本要求,逐步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

通过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努力实现以下六个目标:

1、农村卫生室资源配置更趋合理,卫生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2、卫生室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逐步得到改善;

3、乡村医生业务素质不断提高,基础医疗卫生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

4、乡村医生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技能进一步提高;

5、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水平逐步提高,队伍更加稳定;

6、农村基本健康需求得到进一步保障,为全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二、“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的主要内容

(一)村卫生室的设施

村卫生室的设施遵循“优化结构,合理布局”的原则,每个行政村设一个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村委会原则上不设卫生室,全镇规划设置卫生室12所,由于清平村委会茨竹园自然村地理环境特殊另设1个医疗点,但必须归卫生室统一领导和管理,距离村卫生室5—7公里范围内不设分室,在该范围内执业的乡村医生必须合医合药,共同开展工作。

村卫生室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每千人口1名、山区1—1.5名的比例配制。每个村卫生室一般不少于2名乡村医生(原则上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全镇共设置14个村医岗位。

(二)办医模式

村办院管:卫生室完全由村集体办,村卫生室所有权归卫生院,使用权为村卫生室,卫生院对其行政、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采购等实行统一管理。

(三)职能职责

村卫生室的基本职能和职责是以保护农村健康为目标,承担辖区内农村居民的疾病预防与控制、艾滋病综合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多发病诊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完成上级卫生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安全、价廉、有效、方便的基本医疗服务。

(四)管理模式

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三制”、“四有”“七统一”的规范管理。

1.三制

(1)人员聘用制。按照《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县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确定人员编制,实行聘用制,聘期暂定为两年。

村医退岗规定:男村医年满60周岁,女村医年满55周岁的按照有关规定解聘退岗,退岗后不得再从事医务工作。

(2)补助浮动制。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补助和业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乡村医生的分配实行同工同酬、多劳多得的原则,个人收入与工作任务和村卫生室效益挂钩。

乡村医生补助: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人均150.00元/月的经费补助,并列入财政预算,补助标准根据防保任务轻重及对边远山区乡村医生适当倾斜的原则由卫生院核定。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补助制。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补助。乡村医生补助:对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绩效考核,考核合格者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补助标准根据防保任务轻重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量的多少而定,对边远山区乡村医生适当倾斜的原则由卫生院核定。

2、四有:

(1)看病有登记。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门诊日志登记工作,及时报告传染病及疑似病人。对重症病人要做好转诊工作等。

(2)用药有处方。乡村医生开展医疗工作时,必须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处方,并保证处方的书写正确、内容真实,并存档备查。

(3)收费有依据。乡村医生开展医疗服务收取费用时必须统一使用收费收据,要做到使用正确、内容真实、管理规范。

(4)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卫生室要积极做好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和艾滋病防治、健康教育等工作的统计工作。

3、七统一:

(1)统一机构建制。卫生局负责村卫生室的统一规划、布局、设置和资源配置等工作。

(2)统一行政管理。村卫生室行政事务、人员聘用和配置、发展规划、规章制度、考核、职称评定等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3)统一管理。村卫生室的医疗、预防保健人员培训等业务活动由卫生院统一实行综合目标管理。

(4)统一财政管理。村卫生室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三管一统”(管账册、管药品、管药价,统一财务核算)的管理办法,对卫生室的财务收支进行管理。乡镇卫生院对每个村卫生室的药品、固定资产(建成的卫生室属国有资产,产权归乡镇卫生院、使用权归村卫生室,为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村卫生室能够长期合理使用)、流动资金等建立专账,村卫生室必须定期每月向卫生院上缴业务收入,有卫生院统一建账、核算,统一审核和分配乡村医生工资,统一提取村卫生室的事业发展基金。根据上级的文件、通知精神“政府财政投资建盖房屋、配发的医疗设备、和妇幼保健设备有卫生院建账管理,每年提取1%的维修费”;“村卫生室的业务收入实行提成分配,提成比例根据卫生室业务收益及劳务补贴的多少来决定。原则上以当年收人的纯盈余额计算:10%作为集体福利基金,用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和劳保福利;10%作为业务发展基金用于卫生室扩大再生产;80%用于乡村医生的报酬”

(5)统一药械管理。村卫生室需要进够药品时,必须先把购药计划报卫生院,由卫生院统一网络采购,再发自村卫生室。

(6)统一收费标准。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要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统一机构名称。县卫生局统一制作村卫生室的标牌。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xx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更改。

三、组织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向全民 镇政府副镇长(文教卫生)

副组长:赵长江 卫生院院长

成 员:姚国成 卫生院副院长

李明媛 门诊医师

李化芝 妇幼专干

姚国成 防疫专干

肖艳秋 财务管理人员

高喜云 新农合办人员

赵春红 药局管理人员

各村民委员会支书、主任

负责对各村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督导、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和处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卫生院,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赵长江兼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培训阶段(5月20日—31日)。主要任务是抓好组织发动,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相关会议、文件精神。制定本乡镇《乡村医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并上报县“一体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第二阶段:清产核资和规范管理阶段(6月1日—6月底)。主要任务是完成村卫生室清产核资,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工作队,深入各村,对村卫生室现有房屋、设备、药品、资金进行全面清点,分别造册登记,并组织好资产移交工作.从2015年7月一日起全面实施规范的“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对不参加乡村医生“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及时上报领导小组经核实后,按相关规定注销乡村医生资格。

(三)第三阶段:督导验收阶段(7月1日—31日)。7月10日以前领导小组组织对各村卫生室工作进行自检自查和验收,并写出自检自查报告和验收申请,上报县“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15日-31日接受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对其进行督查验收。

五、考核与奖惩

(一)对聘期内的乡村医生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由卫生院组织考核,考核结果报县卫生局备案。对考核成绩“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解聘。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新农合有关规定按相应法律法规及新农合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医疗事故者按《医疗事故管理条例》予以处理。

(四)对不服从管理,工作能力较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解聘。

六、本实施方案由县卫生局或镇卫生院负责解释

2.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二

1 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与方法

将济宁市所辖县区按照经济发展水平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别抽取1个样本县(区),再从3个样本县各抽取1个样本乡镇,分别为高新区柳行街道、嘉祥县仲山乡、曲阜市尼山镇,辖区110名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300名乡村医生作为调查对象。

1.2 主要内容

包括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实施现状、两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实施现状的评价与建议,以及一体化管理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的影响。问卷由经过培训的调查员现场调查并进行核查收回。本次调查对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发放并收回问卷110 份,有效问卷107份,有效率97.3%;对乡村医生发放并收回问卷300份,有效问卷290份,有效回收率为96.7%。

1.3 统计方法

运用EpiData软件录入数据,采用SPSS 19.0软件对进行分析和处理。

2 结果

2.1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和乡村医生基本情况

乡镇卫生院平均年龄为35.5±9.21,乡村医生的平均年龄为44.0±11.12,其他特征见表1。

2.2 基层卫生工作人员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认知

对于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关系,72.90%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55.17%的乡村医生认为有促进作用,对于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中理想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中有51.40%认为是隶属关系,48.60%认为是平等关系,均支持实行一体化管理;乡村医生中有30%认为是隶属关系,52.41%认为是平等关系,13.79%不支持实行一体化管理。见表2。

2.3 基层卫生工作人员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优点与缺点的评价

两组调查对象对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巩固发展三级预防保健网”、“提高卫生机构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认同率较高,见表3。

46.7%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认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存在“卫生院借一体化牟利变相销售药品”,30.0%的乡村医生认为存在“卫生院收取村医管理费用和“套取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的弊端,见表4。

2.4基层卫生工作人员对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实施现状的评价

两组对象对于一体化管理中的“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实施现状评价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见表5。

3 讨论

200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首次提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目标,并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列入国家新时期卫生改革发展的框架内容[3]。随着时间的推移,新医改赋予一体化管理更多内涵,一体化管理既是落实新医改任务的条件,又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的基础。没有一体化,均等化项目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而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既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和生力军[4]。

注:本结果由秩和检验方法计算获得。

基层卫生工作人员对乡村卫生一体化的认识以及态度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影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服务的质量及均等化政策的推进实施。调查发现,对于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关系,两类人群的认知存在差异,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有72.90%认为有促进作用,7.84%认为两者几乎没有关系;乡村医生中有55.17%认为有促进作用,12.19%认为两者几乎没有关系。对于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中理想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关系,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中有51.40%认为是隶属关系,48.60%是平等关系,乡村医生中有30%认为是隶属关系,52.41%是平等关系;两类人群的观点存在明显差异。调查发现乡镇卫生院在一体化管理中,基础条件与村卫生室相比优势并不明显,同时乡村医生在一体化管理中没有得到足够的信心和福利保障,对于一体化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消极态度明显,反而更趋向于自主经营模式。

在一体化优缺点调查中,两组人群对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巩固发展三级预防保健网”、“提高卫生机构技术队伍整体素质”、“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的认同较高,对于“促进药品的流通”、“乡村医生在卫生室之间的调配”以及“缓解乡镇卫生院人员短缺”的认同感均较低,说明一体化管理在这些方面的优势还没有显现出来,不能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的需要,43.73%的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认为一体化管理有助于“卫生院借‘一体化’牟利变相销售药品”,30%的乡村医生认为一体化管理有助于乡镇卫生院“收取村医管理费用”以及存在“乡镇卫生院套取基本公共卫生补助”的缺点,而一体化管理是一项关乎卫生事业未来发展的系统工程,涉及内容较繁多,制约因素较广泛,与广大乡村医生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一体化管理需要得到乡村医生的支持配合否者不会有长久可持续的生命力。最终将影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顺利实施。

乡镇卫生院工作人员与乡村医生对于 “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的实施现状的评价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乡村医生对于“统一药械购销”实施好评率为37.4%,好评较低,调查时村医反映药品统一管理后用药品种受到限制,一些常用药不能得到保证,而药品监管是我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重点和难点,乡镇卫生院作为一体化管理中的关键衔接点,我们一定要加以指导和监管。同时组织专家对农村用药进行研究不断增加常用药的种类,满足村医行医需求[5]。

促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以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实施是一项长远的制度安排,这不仅仅需要基层工作人员的努力实施践行,更需要各级卫生管理人员的辅助监管,首先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了解一体化管理建设的意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涵和势在必行[6],其次要加强领导,组织人员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实施工作,再次要积极探索村医养老保险工作,可研究利用财政补助和公共卫生补助,对村医养老保险作出有益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同时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为一体化的实施提供健康有序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刘伊凡,马才辉,项远兮,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村两级职责分工现状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13,32(9):72-75.

[2]傅明芬,高斌,李志芳,等.桐庐县乡村公共卫生服务状况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4,34(7):781-783.

[3]代涛,王芳,李永斌.我国基层卫生综合改革实施效果[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5):1-8.

[4]沈骥,赵晓光,钟新秋,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规范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J].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3(3):164-166.

[5]孙希望,陈和利.江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用药情况的调查[J].江西中医学院学报,2010,22(6):80-82.

3.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三

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实施方案

各乡镇卫生院、管区医院: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能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县决定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创建活动。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为载体,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加强村卫生室建设,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全面落实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创建目标

落实各项创建内容,加快工作实施进度,到2012年9月底前完成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组织管理

1、县卫生局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有专人负责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县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和相关配套文件。

2、做好组织管理和落实工作,全县所有乡(镇)和行政村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

四、创建内容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卫生局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单位,对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人员、业务、器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中,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农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等综合服务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和指导,对村卫生室实行行政事务、人员聘用、业务技术、药品器械、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六统一”管理,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等工作。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统一行政管理

1、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每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合并设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命名规范,统一标牌。

2、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设备配置符合《国债项 目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要求。8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标准化要求,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上,诊断室、治疗室、药房三室分开,配备35件基本设备。

3、乡(镇)卫生院对所属行政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承担对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

(二)统一人员管理

1、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公共卫生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非卫生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卫生技术人员原则上应占人员总数的90%以上。

2、乡(镇)卫生院院长公开选聘,人员实行全员聘用。

3、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必须具备法定执业资格,《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

4、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由村民委员会推荐,乡(镇)卫生院考核,县卫生局批准,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聘用,签订聘用合同。乡(镇)卫生院可在本乡范围内对乡村医生进行调配。

5、县卫生局定期组织对乡、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和医德医风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业务档案。

(三)统一业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和诊疗规范。

2、门诊登记、病历、处方等各种医疗文书按规定全县统一。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做到门诊有登记、住院有病历,用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并书写规范。

4、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按照省卫生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各自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5、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安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6、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加强服务质量管理,严格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医疗安全,无医疗事故发生。

(四)统一药械管理

1、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

2、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配备使用药品,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

3、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使用的《国家基本药物 目录(基层部分)》和《河北省纳入基本药物管理的非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

4、县卫生局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卫生人员合理用药的教育、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

5、县卫生局将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政府配备给村卫生室的医疗器械,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统一验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并及时分发到村卫生室投入使用。

(五)统一财务管理

1、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村卫生室要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2、要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

3、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专账管理,建立村卫生室固定资产、药品购销等账目。

4、村卫生室建立财务账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六)统一绩效考核

1、县卫生局依据《河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试点办法》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成立考核组织,负责考核工作。

2、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绩效考核,乡镇卫 生院在县卫生局的统一组织下,做好对村卫生室的考核工作。

3、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考核结果作为政府补助经费的发放依据。

五、实施办法与步骤

(一)安排部署

2012年3月底以前,县卫生局制定下发《文安县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实施方案》。召开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启动会。确定文安镇、孙氏镇为首批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乡镇,2012年7月底前完成创建示范任务。

(二)组织实施

2012年4月1日—8月31日,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要求及《文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考核评估标准》,组织实施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三)考核验收

2012年9月1日--9月30日,按照《文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考核评估标准》对各乡镇逐一进行自查考核评估,对标查缺,保证创建质量,迎接省级考核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充分 认识开展创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示范县活动对于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管理,强化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功能,促进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做到领导负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狠抓落实。

(二)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创建实施计划、保障措施和检查考核制度,创建实施计划要报县卫生局备案。各单位在开展创建活动中,要扎实工作,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确保创建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加强督导,严格考核评估。县卫生局将对创建活动组织定期和不定期的督导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创建中存在的问题,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严格按照《文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创建质量。通过开展创建活动,把我县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建设及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附件:

1、文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2、文安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考核评估标准

4.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四

执业承诺书

我是受聘在乡(镇)村卫生室工作的一名乡村医生,为规范自身医疗执业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我自愿承诺在聘期内做到以下几点,并请监督: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依法执业。

二、遵守村卫生室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相关技术操作规程,服从领导,接受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爱岗敬业,认真履行乡村医生职责,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五、恪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六、讲团结、讲奉献,积极配合村卫生室负责人开展工作,加强与村卫生室其它人员的协调配合,不计较个人得失,不搞“小派别、小团体”,自觉维护村卫生室集体利益。出现问题及时汇报,不与村卫生室其它人员发生无原则纠纷。

七、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八、如因本人在工作中违章操作或疏忽大意、缺乏责任心等情况导致医疗差错、纠纷甚至事故者,本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及后果,并自愿接受相应处罚。

九、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自愿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5.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汇报 篇五

为了合理配置和利用我镇卫生资源,有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切实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根据盐山县人民政府和卫生健康局关于《盐山县推进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为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顺利推行,现已成立xx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

二、为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按现有行政村,进一步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我镇要求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实行“八统一”,即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准入退出管理、统一绩效考核、统一信息化管理、统一健康教育阵地建设。村卫生室法律责任和财务核算独立。

(一)统一人员管理。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负责人负责制、人员聘用制,卫生院与乡村医生签订聘任书及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上有资质的乡村医生。

(二)统一财务管理。要求卫生院对村卫生室实行财务监督。卫生室按照国家医药卫生体制,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票据,并对医疗服务做到收费有单据、日志有记录、支出有凭证。同时要求卫生院对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进行有效监管,对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业务收支、固定资产等

(三)统一药械管理。要求镇卫生院和各村卫生室的药品,由药材公司配送中心配送到乡卫生院、各村卫生室,实行全镇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实行零差率销售。同时要求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私自进购药品的,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报县卫生局药监等部门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外,同时取消其一体化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四)统一业务管理。要求卫生院对管辖的一体化卫生机构,由卫生院进行行政、业务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档案管理,下达各项工作任务,并切实加强对日常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五)统一准入退出管理。要求对新进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进行注册,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对于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允许开个体卫生室。

(六)统一绩效考核。要求卫生院实行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和群众满意度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调动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为重点。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促进乡村医生全面履行职责。

(七)统一信息化管理。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要求2020年实现卫生院、村卫生室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化管理,合理规范纸质档案,定期对健康风险人群进行查询、指导等。

6.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六

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要求,为优化乡村卫生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能力,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75号)、《湖南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湘卫农卫发„2012‟3号)、《湖南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湘卫医发„2011‟109号)、《湖南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湘卫妇社发[2011]13号)和《汝城县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方案》(汝政办函„2012‟54号)等精神,制定本责任书。

一、乡镇卫生院职责

1.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履行本辖区内卫生管理职责,在向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同时,承担对村卫生室的管理和指导职能。

2.乡镇卫生院要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文件),加强财务及资产管理。对上级财政拨付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专项经费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制定专项经费分配方案,经费分配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并予以公示。

3.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 1

疗服务工作的统一监管。合理划分行政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指导行政村卫生室建立健全门诊日志、处方书写、转诊记录、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消毒管理、医疗废弃物处理、药品使用、新农合报销等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规范,做到门诊有登记、发药有处方、转诊有记录、疫情有报告,公共卫生服务有台帐。

4.乡镇卫生院要对加强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管理,要建立并落实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的要求,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确保用药安全。同时要指导和规范行政村卫生室加强基本药物的购销管理,设立药品进销台账,定期盘点,月报月结。要积极引导行政村卫生室使用中药饮片和草药,开展针灸、推拿、理疗、康复服务等中医中药服务。

5.乡镇卫生院要制定行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视频教学模式培训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技术水平。

6.乡镇卫生院对各级财政配置的行政村卫生室器械设备拥有所有权,并建立管理台账、统一调配。

7.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统一聘用制,聘用有效期为3年,签订责任书,并根据卫生部《乡村医生考核办法》规定,做好乡村医生从事基本公

2共卫生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及基本医疗工作等工作的考核(实施卫生信息化后,将借助信息技术对乡村医生服务行为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聘用和下拨经费的主要依据。

二、村卫生室的职责

1.各行政村设置一所由村委会举办的行政村卫生室,行政村卫生室法人代表由村委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纳入一体化管理范畴。

2.行政村卫生室承担行政村的公共卫生服务及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主要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开展农村卫生信息化建设。

3.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4.行政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因年事已高、身体健康状况及基本技能不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和信息化管理工作需求的,不再继续聘用。在政府尚未建立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机制的前提下,可保留其

村卫生室设置,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如暂无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接替,由乡镇卫生院统筹调配。

5.行政村卫生室要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统称为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原则上每月向乡镇卫生院报送药品采购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从网上代购,并到乡镇卫生院领取代购药品、交纳货款,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不得违反规定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和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乡镇卫生院为行政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6.行政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销售报表要每月上报乡镇卫生院进行统筹核算和管理,并接受乡镇卫生院的监督检查。

7.行政村卫生室对各级财政配置的器械设备只拥有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但要负责器械设备的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各设备设施均能有效使用。

8.实施卫生信息化后,行政村卫生室全面推广应用涵盖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及管理、基本医疗服务及收费、新农合门诊统筹报销补偿、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为一体的农村卫生信息软件系统,并使用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三、考核评估和处罚措施

1.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和标准,每半年对乡镇卫生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等情况等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分配和核拨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的主要依

4据。对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以任何形式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公共服务项目专项资金的,除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外,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2.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行政村卫生室进行考核评估。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扣减项目经费或经济处罚;责令暂停执业;解除聘用合同;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等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①不服从安排,拒绝执行卫生院、村民委员会交给的工作任务和不承担社会卫生工作任务者。

②未能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③不遵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相关规定,从其它渠道私自购药;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弄虚作假套取农合资金者。

④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未按照规定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及县级医疗机构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未严格按照临床诊疗和护理常规、规范进行诊疗活动,发生医疗事故者。

⑤未按规定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或逾期不校验《医

5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者;或暂缓校验期仍从事诊疗活动者。

⑥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及违反其他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者。

⑦未建立门诊日志、开药处方、收费发票、出诊记录、传染病报告等工作台帐者。

卫生院(盖章)院长(签名):

村卫生室(盖章)乡村医生(签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7.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七

关于印发《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

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xx市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1】19号文件精神,理顺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的关系,逐步建立起宏观调控有力、微观运行有序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新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乡村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卫生资源的利用率,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巩固和发展,根据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冀卫农基(2010)13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是指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局主管,乡镇卫生院受卫生局委托对村卫生室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对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行“六统一”(统一人员聘用、统一行政事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品器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绩效考核)和“两独立”(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的管理原则,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三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是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机构。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市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及其执业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等相关部门要在xx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卫生局负责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项实施细则;乡镇卫生院在卫生局和本乡镇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具体工作实施;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认真履行相应的义务、职责同时享受政府相关补助。

财政局负责有关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资金的下拨和使用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药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物价局负责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

各乡镇政府要成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乡镇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六条 乡、村卫生机构应认真执行国家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成辖区内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第二章 服务功能与范围

第七条 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中心卫生院、一般卫生院和一级综合医院,主要服务功能如下: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落实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及服务。

2.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形成有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指导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3.落实国家免疫规划接种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应急接种、强化接种工作任务。

4.及时发现、登记并报告辖区内发现的传染病例和疑似病例,参与现场疫情处理。

5.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健康指导。

6.开展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产后访视,进行一般体格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

7.对辖区65岁及以上老年人进行登记管理,进行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一般体格检查,开展健康指导。

8.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进行指导,对确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病例进行登记管理、定期随访和健康指导。

9.对辖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登记管理、治疗随访和 康复指导。

10.协助处理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1.协助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

12.接受卫生局委托,对辖区内传染病防治、学校卫生、饮水卫生、职业卫生以及村级预防保健工作进行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

13.卫生局规定的其它公共卫生服务。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1.使用农村适宜医疗技术和中医药技术,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的处理与转诊。

2.临床科室重点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中医科等,加强急诊急救等建设承担乡村现场应急救护和转诊服务。

3.健全消毒、隔离制度,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做好医疗废物处理和污水无害化处理。

4.认真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药品集中采购和实行国家基本药品零差率销售。

5.卫生局批准的其它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其它职能

1.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履行定点医疗机构职责,做好有关的政策宣传、监督及服务工作。

2.深入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对村卫生室实行 以“六统一、两独立”为基本内容的规范管理。负责村卫生室的技术指导和乡村医生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纳入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要按照“六统一、两独立”的规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除履行一般卫生室的职责外还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

(二)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四)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

(五)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

(六)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

(七)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八)参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八)完成上级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建设 第九条 根据行政区划、服务半径、服务人口等情况,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的原则,合理设置乡村卫生机构。每建制乡镇设立1所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目前非乡镇所在地的乡镇医疗机构按照一级综合医院管理。

鼓励“一村多室”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举办模式进行整合,合并为一所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不设村卫生室,其功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空白村其服务任务可由乡镇卫生院或邻村卫生室代管。

第十条 城中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村内街道上。城中村内设置诊所,设置人员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并且取得助理医师资格后从事同一临床专业三年以上,诊所应设在村内居民居住相对集中地位置。

在城区内的主、干道设置诊所的人员必须达到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相应专业5年以上。

第十一条 不纳入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机构不享受政府扶持和补助政策。达到个体诊所标准的可自愿转为个体诊所,按营利性医疗机构对待。

第十二条 不是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的卫生室暂不纳入一体化管理。

第四章 行政管理

第十三条 xx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卫生局承担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负责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乡镇成立本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领导小组,并在乡镇卫生院设立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卫生院院长担任,具体负责本辖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村卫生室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各项规章制度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公示、药品配伍禁忌等悬挂于相关科室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村卫生室校验期满前3个月要向卫生监督所提交校验申请。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诊停业。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 卫生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统一乡、村两级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

(一)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标准化卫生院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并上墙。村卫生室要建立村级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会诊转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使用统一病历、处方笺、门诊登记、传染病登记、计划免疫等各种医疗文书和统计报表。

(三)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和技术操 作规程,做到防保有卡证,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消毒有记录、财务有帐目、宣传有固定栏。

(四)乡镇卫生院负责统一辖区内村卫生室的印章、牌匾、工作人员标牌、隔离衣、帽等。

第十七条 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应诊制。对急、危重病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对限于设备、药品或技术条件不能满足诊疗活动的,应及时护送至上级医院诊治。

第十八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超范围执业。

第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必须配备灭菌设备。

第二十条 乡镇卫生院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级医疗机构的指导、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切实担负起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职责与任务。

(一)检查督促村卫生室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减少医疗纠纷。

(二)监督村卫生室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规定和各项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实行村卫生室统一价格,收费标准一律上墙公布;村级医疗机构按照上级要求的药品目录品种储备,凭处方使用,禁止使用毒麻药品。

(三)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乡村医生例会,总结、安排部署工作。

(四)对村卫生室各项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并向卫生局汇报考核结果。

第二十一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服务质量。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由村委会推荐,乡镇卫生院初审,卫生局审查备案。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与从业人员签订聘书,聘期二年。

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原则户籍为本村乡医,如本村无注册乡医经村委会同意后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

(二)身体健康,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者或已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资格者。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四)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第二十四条 村卫生室内两名以上从业人员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村委会组织村民代表选举,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后,由乡镇卫生院聘任,任期二年,每任期与乡镇卫生院签订任期目标责任书,明确其责任、权利、义务和奖罚办法。村卫生室主任聘任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作风正派,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遵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勤奋务实,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应在50岁以下,从事农村医疗卫生工作五年以上。

村委会推荐村卫生室主任必须遵循民主、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乡镇卫生院根据以下情况提出解聘乡医申请,报卫生局同意后与乡村医生解除聘任合同。

(一)因意外事故伤残,不能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者。

(二)因病不能执业或死亡者。

(三)个人申请,不再从事乡医工作者。

(四)村委会及村民代表提出合理辞退理由,经卫生院核查属实者。

(五)经过乡镇卫生院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

(六)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使用目录外药品,或 不按规定私自采购药品者。

(七)违反新农合管理政策,骗取新农合资金的。

(八)其它不能正常担任乡村医生工作的情形。第二十六条 对未聘任的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学校毕业考取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想进入乡村医生队伍的人员,由所在乡镇卫生院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人才库,在本乡镇的村卫生室执业人员出现缺额或自然减员后推荐上岗。

第二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建立村卫生室执业人员考核奖惩制度。考核结果记入执业人员档案,作为年终考核、奖罚、聘任的主要依据。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要建立健全收费、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收支有凭证。

第二十九条

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收入、支出、财产物资进行有效财务监管。

(一)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财务实行监督管理统一设立账目。

(二)乡镇卫生院对各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收入、业务收支账册。

(三)村卫生室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做到日清月结,及 时公布。每月初须公布上月财务收支整体情况,增加透明度,实行群众监督。

第三十条

村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执行统一收费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做到常用药品价格和医疗收费标准上墙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第八章 药械管理

第三十一条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应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乡镇卫生院确需使用其他药品的,按规定在我省增补的非基本药物范围选择使用。村卫生室药品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规定的乡村医生用药范围执行。

第三十二条 自2012年6月1日后达到村卫生室“标准化、规范化”要求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制度的纳入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所需基本药物列入所属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卫生局定期通过省医药集中采购网统一采购。供货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进行交货验收并出具签收单;乡镇卫生院按照村卫生室购药计划分拨到村卫生室。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付款制度,确保村卫生室及时支付基本药物货款。严禁乡镇卫生院向村卫生室加价 配送药品、器械、卫生材料、一次性用品等。村卫生室严禁从其它渠道购药品及其它医用材料。

第三十四条 村卫生室药品要有专人负责,并按要求落实防盗、防鼠、防潮、防霉变等安全及质量保证措施,严禁将药品分散保管。

第九章统一绩效考核

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按照《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2011)41号文件执行。

第十章 监督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要及早发现和报告违法违纪行为,并协助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办公室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对徇私枉法、不负责任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现岗。

第三十七条 乡镇卫生院指导、管理、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村卫生室私采药品,或使用目录外药品一经发现,按照《乡村医生管理条例》从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村卫生室担任卫生室主任的各乡镇卫 生院要根据考核情况制定奖励政策。

第四十条 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或医务工作者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卫生局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8.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八

我县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根据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南涧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村卫生室的建设,提高了村卫生室的医疗质量,落实了乡(镇)、村防疫保健工作及其人员,促进了农村卫生工作的发展,巩固了农村卫生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建设。近年来,我县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开展在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的缓解了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现将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总结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组织领导。

县卫生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县卫生局基妇股,具体负责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督导检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并按地域划分,建立了局机关领导班子及相关人员联系乡镇,县级医疗单位挂钩联系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包片联村的一体化管理格局,定期分别对所联系的乡镇、村进行工作督导,形成上下联动,相互学习,相互促进的良好工作氛围,极大的调动了基层卫生系统的工作积极性。

(二)明确目标,稳步推进。我们将此项工作的工作内容进行认真学习研究,细化分解后分三个阶段逐步全面推开。第一阶段是宣传动员及资料准备阶段,卫生局召开了卫生院院长会议,卫生院也及时召开了乡村医生例会,明确了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以及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开展等方面带来的好处。卫生局和乡镇卫生院按照工作要求制定各自的工作职责、相关制度、资料统一模版及要求,做到县、乡、村统一管理。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各乡镇卫生院组织本单位及辖区内所有卫生室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 五统一”和“两独立”的管理,具体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对各种资料整理归档、上墙,做到工作扎实、资料整齐,统一有序。并要求在工作中紧密结合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的硬件设施建设及软件建设,真正做到乡村卫生服务的整体性,从而来体现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意义。

第三阶段为评审验收和整改阶段,县卫生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验收,对未完成的单位要求限期整改,按期完成,并按照所签订的责任书予以责任追究,将所有验收及检查结果在全县通报。

二、工作开展情况及成效

(一)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情况

全县各村卫生室实行了村卫生室的规范化建设,新建的各村卫生室均设立三室,并相对独立,布局基本合理。治疗室内的急救药品配备齐全,消毒设施具备齐全。要求各村卫 生室要各项制度上墙,严格执行村卫生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为村民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

(二)统一行政管理和统一制度建设情况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方案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各乡镇与村卫生室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对村卫生室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药品及材料集中采购供应、统一考核;要求各乡镇卫生院每年度安排对各村卫生室的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实行目标管理,统一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业务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任务。实行每月一次乡村医生例会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统一门诊登记、医疗文书,做到“八有一上墙”即:①看病有登记;②用药有处方;③收费有凭据;④收支有账证;⑤工作有制度;⑥岗位有职责;⑦疫情有报告;⑧业务有考核;⑨主要工作制度、岗位职责、防保数据、图表、服务、药品价格公示等上墙。

(三)统一财务管理情况

各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账务原则上要求统一会计科目、统一账号,设立总账与分账,村卫生室同时设立账簿。村卫生室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实行相对统一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诊疗收入必须统一使用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收费专用票据。乡镇卫生院对各个村卫生室的财产、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药品调拨、业务收支账册。各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

(四)统一药品采供情况 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药品,统一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由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到各村卫生室,实行村级医疗机构药品按统一价格销售。卫生院根据各村卫生室用药计划负责药品的调拨,做好药品的进出库管理,保证医疗用药需要。对于不认真执行规定药品销售私自加价的,一经发现,进行处罚;乡村医生不得私自进购药品,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报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按相关法规严肃查处,同时取消其乡村医生聘用资格。

(五)建立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情况

县卫生局依照《南涧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主要内容包括:1.公共卫生服务指标的完成情况;2.村卫生室的医疗服务质量;3.村卫生室的内部管理;4.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情况;5.药品零差价实施情况等;考核评分结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费用兑现的标准。

(六)对乡村医生业务适用技术指导培训情况 县卫生局、乡镇卫生院不断加强对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培训、指导,结合各自实际开展相应的适宜技术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更好地为当地群众服务。

(七)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经常性的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发现村卫生室有违法违纪行为,就立即报告县卫生局及时处理。村卫生室违反规定及制度要求,县卫生局根据情节轻重,将予以处理。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应秉公执法,对村卫生室的执业资格予以取缔。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一)存在的问题

多数乡镇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中未给村卫生室建立规范的台账,也没有及时按要求提取村卫生室事业发展基金,未能指导村卫生室建立收支明细账。部分卫生院没有积极主动开展一体化管理工作,对一体化管理仅仅停留在应付卫生局工作的层面,没有适时开展对村卫生室一体化运行和规范化管理的检查和指导,对于村卫生室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及时监督整改。村卫生室消毒管理工作仍存在较多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次性医疗废物不能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紫外线消毒、器械浸泡消毒灭菌、消毒液的配置和更换不规范,治疗室有菌区和无菌区不能相对独立。传染病管理、转诊等各种登记不健全。

(二)下步工作打算 1.提高认识,强化管理。

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是贯彻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具体措施之一。规范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既能净化乡村医药市场,又能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更能有利于进一步落实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乡村两级医疗机构要提高对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认识,强化各项管理,促进我县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2.加强学习,规范行为。

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在我县才刚刚起步,所要求的内容多,是一个新鲜的课题,参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各类人员,尤其是县卫生局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 人员、乡镇卫生院院长和村卫生室负责人要加强学习,了解乡村一体化管理工作的各项政策,规范各种行为。

3.强化督导,积极整改。

各乡镇卫生院要以县卫生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督查为契机,落实好各项工作措施,切实开展好辖区内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督导,对照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各乡镇卫生院院长是该乡镇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村卫生室负责人是该村卫生室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明确职责,强化职能,积极主动的开展好一体化管理工作。特别要全面落实“人员统一管理、财务统一管理、药品统一管理、业务统一管理”的有关要求,全面建立村财分管账目,按月提取事业发展基金,切实做到药品统一配送,实行“同乡同价、合理低价”。要合理调整人员,落实“近亲属回避”制度。县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的监管,对不按规范运行的村卫生室要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对于问题突出,影响全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进程的乡镇或村卫生室,我局将实行责任追究。

9.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意见 篇九

(2011年11月 日)

同志们:

今天召开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暨新农合筹资工作会议非常重要。刚才,就我县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筹资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大家紧密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完成各项任务。下面,在 讲话的基础上,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工作的认识

五年来,我县扎实推进这两项工作,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绩。特别是新农合工作,我县被省政府表彰为“全省新农合工作先进县”。下面,用几组数字盘点一下这两项工作特色:

一是参合率处于高位递增。2007年为91.27%,2011年,参合农民50.7万人,参合率提高到99.64%。13个乡镇达到100%。二是参合农民受益不断提升。五年来,共收缴农民个人参合金4700万元,中央、省、县三级政府补助2.26亿元,截止2011年10月底,参合农民从新农合获得的补偿金高达2.2亿元;新农合实际补偿比,2007年为39.2%,2011年提高到50.08%;住院补偿封顶线从2007年的2万元,提高到2011年20万元。三是县政府投入不断增大。从2007年实施新农合开始,五年来,县政府累计配套新农合资金3150万元(其中2007年每人5元,08年10元,09年10元,2010年15元,2011年23元,2012年还要增加),为五保户、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缴纳参合金累计达到265万元;安排专项启动资金、新农合信息平台建设专项经费、表彰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经费等200多万元。经费的及时到位,保障了新农合工作的顺利开展。四是实施了多项便民措施。扩大了省、市级医院及时结报范围;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顺利开展;新农合信息平台实现了省市县乡村五级全覆盖;参合农民做到持卡就诊;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民政救助和新农合补偿实行“一站式”服务等等。五是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全面竣工。全县16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已经全部完成房屋建设任务。截止现在,全县有9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和2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已经规范运行,信息化建设同步开展,新农合信息平台联网率达到100%。参合农民在定点村卫生室门诊量达到13.4万人次,占全县门诊人次的60%。

近些年,我县通过实施民生工程,村卫生室面貌虽然有所改观,服务功能有所增强,乡村医生队伍素质有所提高,但整体工作不容乐观,新农合门诊统筹没能实现村级100%全覆盖:一是重视不够。少数乡镇(村)甚至产生了麻痹松劲和厌战畏难情绪,个别地方至今没有完全交付建成的村卫生室,部分村卫生室也没有整合到位。二是缺乏内涵。村卫生室人员、财务、药品未管理到位。三是工作基础薄弱。服务能力与农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差距还很大,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造成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思想认识没有到位。这里有必要再讲一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和新农合工作同步推进的重要意义。

(一)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有助于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一是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扩大了参合农民就医的范围。“五统一两独立”的管理模式,即统一机构设臵、统一人员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药械管理、统一财务管理,将村卫生室全面纳入了乡镇卫生院的管理之中,使乡村卫生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实行乡村卫生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将列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开通新农合门诊统筹结报系统,实行一般诊疗费制度,医疗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补偿范围,参合农民可以就近看病,就近报销。二是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提升了村级卫生机构服务质量。统一人员聘任制,对乡医进行一次全面筛选,从而改善村卫生室人员素质状况;统一业务管理可以有助于规范村卫生室的诊疗用药行为;统一药品采购制度能够确保村卫生室药品质量,有效防止不“治”病反“致”病的假药流到农村居民手中。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使村卫生室成为乡镇卫生院的有效延伸,让参合农民一方面可以享受到更高质量的医疗卫生服务,另一方面,到村卫生室就医,提高了卫生服务可及性,可以促使农民自愿参合。三是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可以减少参合农民经济负担。实行省政府药品招标平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实行零差率销售,切断了村卫生室药品的高额收益,避免了参合农民的不必要支出。乡村两级的双向转诊机制,不仅可以减轻参合农民的经济负担,更能保障农民群众的医疗安全。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广有助于改善乡镇卫生院的状况,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进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实 施增强了参合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卫生服务利用率。农村卫生服务需求的增加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的不同报销比例,都会对改善乡镇卫生院的生存状况产生一定作用。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后乡镇卫生院在人员素质、基础设施、手术、管理及人员报酬方面都明显提升,一些卫生院因此逐步走出了困境。因而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也提升了乡镇卫生院的综合能力,有助于加快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进程。两项工程同时配合实施,将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把握重点,切实做好2012年新农合筹资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决定,2012年新农合继续提标扩面。在这里,提醒大家四组数字:2012年农民个人筹资标准为50元,比2011年增加20元;以乡镇为单位参合率要达到99%,力争100%;完成筹资任务时间是11月底前;12月底前完成所有村卫生室的整合和规范运行工作。这是刚性数字,到月底,我是要看筹资进度合村室整合进度通报的。年内时间有限,工作多、检查多,任务重,要把握好五个方面工作重点,统筹安排好新农合筹资和村室整合工作。

一要继续提高参合率。参合率是民生工程考核最重要的指标,如果工作措施不力,参合率就可能下滑,直接影响民生工程考核。省里统计2012年参合率基数调整为县统计局统计年鉴上乡镇农业人口数,我县增加了1.6万人。各乡镇的压力将进一步增大,只有做到应保尽保,才能保证参合率,才能保证按时按质完成筹资任务。二要把握好政策。注意两个方面问题,参合对象要明确,已经参加县内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参加新农合,其余人员,都可以参加新农合;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和重度残疾人的参合金由民政部门代缴,这四种人的身份必须核对准确。

三要及时入库参合金。严格遵循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将筹集资金足额上缴县新农合财政专户,做到人帐相符、应缴尽缴。

四要准确导入参合信息。各乡镇要在12月20号前准确做好参合信息的登记、核查、录入、上报及存档工作;县新农合管理中心验收后要及时导入县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012年1月1日补偿接轨。信息出错直接影响参合农民的利益,也是重要的不稳定因素,要高度重视。对已交参合金,却因信息遗漏不能获得补偿的患者,严格按“谁出错谁负责谁赔偿”进行处理。同时各定点医疗机构、县新农合管理中心要认真做好结报工作,方便广大参合农民患者。要加强对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维护政策权威,保障农民利益,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保证基金安全,严厉打击骗保等违法行为。

五要按时完成村卫生室人员竞聘工作。全县已建成的165个行政村标准化村卫生室,2011年12月31日前必须全部实行一体化管理,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规定集中采购、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省补充药品,取消药品加成,实施零差率销售。这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是村卫生室人员竞聘上岗和村卫生室的整合。各乡镇 和村,要严格按照要求,按照人员资质条件,准入标准,核定配备好村卫生室人员,选配好村卫生室主任。

三、强化措施,确保全面完成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与新农合筹资工作任务

一是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新农合工作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都是医改工作内容之一。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领导,把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与新农合筹资工作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来抓,作为完善巩固基层医改和下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要吃透弄懂政策,及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结合,加强协作,形成共同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同时,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每星期要对新农合筹资进度进行通报,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进行工作进度督查,督查情况及时通报。

二是要落实包保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在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巩固完善基层医改中,要继续实行责任包保制度,各包保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加强政策学习,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努力提高指导和推动基层医改的能力。尤其是乡村两级的负责同志要强化责任,全程跟踪,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认真研究,积极采取措施,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改革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对可能上访、群访的老村医群体,要包到村,包到人,宣讲政策,做过细的工作。哪个乡镇出了问题,首先找乡镇的主要负责人,找包保 责任人,谁包保谁负责。

三是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新农合筹资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离不开广大群众和基层医务工作者的大力支持。我县这次出台的巩固完成基层医疗改革措施和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方案,含金量高,针对性、操作性强,在很多方面有创新和突破,不仅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也有利于建立长效机制,但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改革措施不可能一劳永逸,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不可能一次性解决医改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不可能符合每一个人的期望。在医改推进过程中,一定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政策,切实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合理引导大众的心理预期。既要坚定改革的信心,又要使大家认识到医改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完善巩固,不可能一蹴而就,努力让群众更加理解医改,更加支持医改,努力营造有利改革顺利推进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10.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实施意见 2 篇十

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

为进一步探索新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的指导意见》(卫办农卫发„2013‟28号),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做好进展情况的上报工作。

附件:

1、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

2、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协议书

3、县市区卫生局与乡村医生签约责任协议书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6日

附件1:

黑龙江省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乡村医生服务内容,转变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的“网底”作用,通过开展我省农村地区乡村医生签约服务,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各项医改工作在农村的落实,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家庭医生(全科医生)服务制度,现就我省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充分发挥乡村医生的优势和特点,创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模式,进一步强化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落实,促进分级诊疗和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不断提升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职责,规范服务。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第一责任人。乡村医生按照明确的服务标准和规范,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能力开展其它个性化服务。乡镇卫生院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对辖区内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领导机关,必须从统领大局,深化医改,创新工作的角度出发,切实为我省广大农村居民的健康保健保驾护航。

(二)规划服务范围、服务人数。试点地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各自然村屯的居民人数、乡村医生人数,公开、公平、公正地制定每个乡村医生签约的人口数和服务范围,要将服务范围和工作量形成量化考核标准,用于事后对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多项工作衡量指标。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期满后农村居民可根据自己的意愿,自动续(解)约或另选签约乡村医生。

(三)先行试点,总结经验。2013年,各地要按要求选择1-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14年,将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实施。

三、服务内容

签约居民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基本医疗服务。乡村医生要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接受居民监督打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将服务卷印发给农村居民,乡村医生服务一次,由农村居民给予乡村医生一张。有条件的地方可利用信息系统,农民接受服务后可在健康卡上标识记录。乡村医生的门

诊日志或健康档案由村卫生室统一存档,乡镇卫生院每月进行审核,作为对乡村医生考核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包户责任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乡村医生要以签约居民需求为导向,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筛查、随访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生活行为干预指导和诊疗路径指导服务;三是为行动不便的签约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家庭康复指导服务;四是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进行规范化治疗,为慢性病、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

(三)健康评估。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乡村医生每年对签约居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方案,使居民既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知道如何进行预防保健。

(四)转诊服务。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院诊疗的病例,乡村医生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鼓励乡村医生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个性化的家庭医生式(全科医生)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提供免费、优惠、特需等类型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也可采取协商等形式,确定服务收费。

四、签约模式

根据农村地区卫生服务的特点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以及乡镇卫生院的职责,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可以按照乡镇卫生院技术人员划片包村指导、村卫生室乡村医生包户包人的原则,建立稳定的契约型服务关系。

(一)签约主体。村卫生室是签约服务的主体,乡村医生是签约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签约居民提供服务。乡镇卫生院采取技术人员划片包村的管理方式与村卫生室结成对子,负责对签约乡村医生进行业务指导。

(二)签约时限。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协议原则上一年一签。乡村医生要履行协议规定的服务承诺,并根据农村居民意见,及时调整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农村居民满意度。

五、保障机制

试点地区要完善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签约乡村医生应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乡村医生主动做好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一)补偿方式。乡村医生服务报酬的经费来源主要按照黑龙江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农发„2011‟289号)执行。签约内容外以及未签约居民的诊疗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绩效核拨。一是制订拨付程序。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拨付程序,确保乡村医生及时足额得到应得补助。二是创新考核制度。考核工作是确保资金有的放矢的关键所在,是通过对乡村医生各项服务后形成的量化评估标准。考核方案的制订过程要确保有乡村医生及村民代表参与,制订后的方案要向全体乡村医生征求意见,再予以实施。配合2013年开展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各地要合理制订乡村医生的服务范围,把签约后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满意程度,记入考核量化指标之中,把群众是否满意做为衡量乡村医生服务的一项标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方案制定后,要对负责村级考核的乡镇卫生院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合格的人员再授权负责对乡村医生的绩效考核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试点工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补助资金配套政策,推动乡村医生签约服务试点工作稳步开展。要加快区域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建立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平台,为乡村医生开展签约服务创造条件。

(二)广泛宣传。乡村医生签约服务模式的推行,对于促进乡村医生规范服务行为,转变服务理念,改善医患关系,以及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卫生服务利用率和医疗保障水平,都将发挥重要作用。各地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告知农村居民与乡村医生签订服务协议的好处,使签约服务工作家喻户晓,让更多的农村居民通过明明白白消费,自觉接受签约服务。

(三)严格督导。各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督查机制,定期进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出现的问题。要将乡村医生签约服务督导结果列入对乡镇卫生院的年度考核考评指标。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为签约服务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附件2:

乡村医生与农村居民签约服务协议书

甲方: 行政村卫生室 乡村医生 个人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乙方: 行政村 村民小组 居民户主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指导单位: 乡镇卫生院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乙方自愿聘请甲方为本家庭的签约服务医生,成为甲方的服务对象。经甲乙双方及指导单位三者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按照指导单位的统一时间安排,负责通知乙方到指定地点接受公共卫生服务。每年对签约家庭进行1次家庭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订个性化的健康规划。

(二)免费发放健康教育处方及医学科普资料。及时将健教材料发放到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份;及时将健康大课堂或健

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信息和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次。

(三)免费为所有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每年免费为家庭中65岁以上成员体检一次,对0-6岁儿童进行预防接种管理,对孕产妇进行产前、产后的系统管理,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及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主动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咨询结果和服务信息及时录入农村居民健康管理信息系统或上报给指导单位。各类人员的体检及管理按照《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

(四)提供24小时免费电话咨询,给予健康、预防、保健等方面指导。

(五)定期通过门诊、电话、上门等方式对乙方及其成员的健康状况进行调查和管理,为其制定健康生活措施和疾病防治方案。紧急情况时帮助联系转诊。

以上5项服务为基本服务项目,不收取费用。协议双方可通过协商,增加、细化服务项目。对乙方中行动不便的家庭成员,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建立家庭病床。甲方向乙方告知在家诊疗有医疗风险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同意,开展家庭式治疗,其收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标准执行。如涉及特殊收费项目,由三方协商确定。

为了保障乙方及时得到家庭签约服务,甲方在接到乙方的求助申请后,应及时提供服务。在甲方有特殊医疗任务或因其他原因难以保证上门服务时,可以请指导单位指派其他乡村医生上门服务。

二、乙方职责

(一)乙方所有家庭成员主动配合甲方开展上述服务,将身体健康状况、变化情况及与健康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时、准确告知甲方,并保证相关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需甲方上门服务时,乙方应提前与甲方预约。

(三)积极参与、配合甲方开展的与疾病防治相关的各种活动,认真执行甲方或指导单位为其制定的防病治病的相关措施。

三、指导单位应加强对甲方的管理,做好宣传材料印发、体检时间安排等规划,并为甲方在为乙方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乙方如对甲方服务不满意,可向指导单位投诉,也可请指导单位协调解决,乃至申请更换签约医生。

五、甲方给乙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因乙方对甲方隐瞒病史信息、或不执行甲方制定的防治方案、不听从指导意见而影响到服务质量,其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叁份,甲、乙、指导单位三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自动解约。

七、本协议为试点版本,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名):

年 月

日 指导单位法人(签名):

****年**月**日

解约时间:

甲方确认:

乙方(签名):

****年**月**日 解约原因: 乙方确认:

附件3:

县(市、区)卫生局与乡村医生

签约购买相关服务协议书

甲方: 县(市、区)卫生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乙方: 行政村 村乡村医生 联系电话: 家庭住址: 指导单位: 乡镇卫生院

为了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服务水平,充分发挥乡村医生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方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聘请乙方为本县(市、区)内的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医生,成为甲方的管理对象。经甲乙双方及指导单位三者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甲方职责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服务:

(一)甲方要完善与乙方签约服务的补偿机制,鼓励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确保乙方应获得的报酬及时足额到位,调动乙方主动做好签约服务的积极性。

(二)甲方要通过规定的补偿方式为乙方提供及时、足额、合理的补偿费用。甲方要根据黑龙江省乡村医生服务报酬的经费来源主要4条补偿途径来合理安排和确保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的补偿费用主要由一下几个方面组成: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黑政发„2009‟97号)明确规定的县级财政公共卫生服务补助1200元/人/年、国家和省级财政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工作量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各级财政补偿和一般诊疗费收入补助款四部分组成。签约内容外以及未签约居民的诊疗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三)甲方要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及时合理核拨乙方的服务费用。每年年初,甲方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总额的50%通过乡镇卫生院作为基本补助足额发放给签约乡村医生,剩余的年底绩效考核合格后发放;

公共卫生服务补助1200元/人/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0%工作量补助、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各级财政补偿及一般诊疗费由甲方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和当地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总额预付的形式,平均分4等份,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一个星期内足额拨付给乙方。乙方的绩效考核按《黑

龙江省村卫生室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和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考核评估标准执行。

(四)甲方要及时为乙方提供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相关要求,免费为乙方提供相应数量的健康教育处方及医学科普资料。确保乙方及时将健教材料发放到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份;及时将健康大课堂或健康教育讲座等健康活动信息和季节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相关资料发放给乙方,以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告知签约居民,每年不少于1次。

(五)甲方应该主动为乙方免费提供纸质德家庭成员建立健康档案,确保乙方能够及时填写、完善并实施动态管理。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考虑为积极、主动参与签约服务的乡村医生配备电脑等设备,确保相关工作的电子化管理。

(六)甲方应保证乙方的继续学习和提高。甲方每年都要为乙方提供免费的相关公共卫生知识和医疗保健知识的培训,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收取乙方的费用。

(七)甲方应按照相关要求对乙方的相关工作和服务进行监督和考核,此项工作由第三方(乡镇卫生院)来完成,如果乡镇卫生院不能够及时、客观、科学完成对乙方的考核和评估,因此所造成的乙方的补偿不到位等问题,由甲方责成乡镇卫生院为乙方先行垫付。

(八)甲方在对乙方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中,如发现乙方不能够按照服务协议完成规定的工作,应书面向乙方提出,并作出相应的要求,如乙方在甲方的督促下仍不积极主动完成相关工作的,由甲方解除与乙方的协议,并根据情形,可以暂时停止乙方的一切服务行为,进行离岗学习或待岗。

二、乙方职责

(一)乙方要为签约居民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接受居民监督打分。乙方的门诊日志由村卫生室统一存档,乡镇卫生院每月进行审核,并列入乙方考评档案,作为对乙方考核项目的依据之一。

(二)乙方要为签约村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包户责任制。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乙方要以签约居民需求为导向,以为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为基础,以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慢性病人、重型精神病患者等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对居民健康档案进行动态管理;二是开展农村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高血压、糖尿病、重型精神病患者的筛查、随访工作,为服务对象提供健康生活行为干预指导和诊疗路径指导服务;三是为行动不便的签约对象提供电话咨询、上门访视、家庭护理、家庭病床和家庭康

复指导服务;四是运用适宜的中西医(药)技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进行规范化治疗,为慢性病、重型精神病患者提供每年不少于4次的健康咨询和分类指导服务。

(三)乙方要提供转诊服务。乙方在实际工作中如遇有疑难、急重症或受条件限制,需要转上级医院诊疗的病例,要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履行转诊手续。

(四)乙方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健康评估工作。乙方要在乡镇卫生院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每年对签约居民进行1次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量体制订个性化健康方案,使居民既了解自己的健康状况,也知道如何进行预防保健。

(五)乙方要尝试性开展以健康管理为主要内容、以主动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个性化的家庭医生式(全科医生)服务。各地可因地制宜,提供免费、优惠、特需等类型服务。需要收费的项目应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执行,也可采取协商等形式,确定服务收费。此类收费项目和标准乙方应在国家相应的规定下与签约村民采取自愿的方式自行收取。

(六)乙方应及时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乡镇卫生院下发的相关健康教育和知识手册的发放任务,及时完成健康档案的建立和完善,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及时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考核和评估。

(七)乙方有权在完成合同规定的所有服务内容,并在第三方评估和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向甲方索要服务费用的权利、如果甲方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划拨相关的费用,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并采取法律上的诉求。

(八)乙方应该积极主动参加甲方提供的各种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个服务水平。

三、指导和考核单位的管理

指导和考核单位应加强对乙方的管理,做好宣传材料印发、体检时间安排等规划,并为乙方在为村民服务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协议壹式叁份,甲、乙、指导单位三方各执壹份,有效期壹年,期满后自动解约。

七、本协议为试点版本,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者,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

年 月

****年**月**日

指导单位法人(签名):

****年**月**日

解约时间: 解约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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