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协议书

2024-09-18

交易协议书(精选8篇)

1.交易协议书 篇一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为保证本协议标的交易成功,甲、乙双方均愿意以现金方式实行交易责任对保(以下简称责任对保),特订立本协议,以恪遵守。

一、责任对保事项:

(一)甲、乙双方进行本协议项下标的准备工作;

(二)甲、乙双方正式订立《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

(三)甲、乙双方全部履行《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

二、责任对保的约定:

(一)甲方以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担保本方应全部履行的责任风险;

(二)乙方以现金人民币壹仟万元(¥1000万元)担保本方应全部履行的责任风险;

三、责任风险的约定:

甲、乙双方正式订立本协议并完成责任对保金的对押后:

(一)甲方确认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期限,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确认按照《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及履行期限,完成全部合同义务。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三)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土地使用权交易合同》无法履行而中止,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甲、乙双方自行对本方所提供的且完成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所必需的证照、文件、公章、签字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五)如发生不可抗力(例如:重大自然灾害、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甲、乙双方均无责任。

四、责任对保协议签订时需提供的证照:

(一)甲方须提供贵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并加盖甲方公章;不少于人民币 万元的资金证明。

(二)乙方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并加盖乙方公司印章;不少于 万元的资金证明。

五、责任对保金的对押方式和处置方式:

(一)甲、乙双方共同指定 银行 支行作为责任对保金的监管人,责任对保金(现金)汇入监管人的专门账户。订立本协议的当日内,甲、乙双方的责任对保金汇入监管人账户。

(二)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出现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4款之一种风险时,若是甲方的风险责任过失,则乙方收回本方的责任对保金并全额获得甲方的责任对保金人民币壹仟万元,甲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追索权;若是乙方的风险过失,则甲方收回本方的责任对保金并全额获得乙方的责任对保金人民币壹仟万元,乙方放弃一切抗辩权和追索权。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风险,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甲、乙双方收回各自的责任对保金,互不究责。

(四)全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的责任事项,甲乙双方收回各自的责任对保金。

(五)风险责任过失方造成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易中止,由风险责任方向责任对保金监管人发出按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处置责任对保金的通知书,风险自认过失方物条件履行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的义务。如果拒绝履行,则通过人民法院裁定,其责任对保金在原定款项额的基础上双倍支出,甲、乙双方均同意。

六、监管费用的承担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监管费用,由风险过失方承担。未发生风险责任过失,则由合同双方各承担监管费用的50%。

七、本协议生效、存续、终止

(一)本协议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且完成责任对保金对押手续之时起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之时起至本协议项下标的的交易各事项完成之日止,为本协议的有效存续期。

(三)全部完成本协议第一条的责任对保事项,本协议自行终止。

(四)因甲方或乙方的责任风险过失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在按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处置后,本协议终止。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项下标的交易中止,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其他

(一)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甲乙双方各执二份,责任对保监管人一份。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协议执行中产生异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2.交易协议书 篇二

1 SET的改进方案

1.1 对支付模型的改进

该协议在设计上不能够保证非实体的电子产品在交易中的安全性, 现在原SET交易模型中增加建立一个电子交易中心。交易的主要步骤如下:

1) 用户浏览商店物品后选择需要购买物品并发出购买请求;商家响应买家购买家购物请求并向该买家发送数字证书;用户若对所要买商品的价格等无异议系统生成交易的订单消息, 并把该次交易的订单消息和用户的数字证书发给卖家;

2) 卖家接收到发来的订单消息后在证书链上查阅用户数字证书, 使用买家公钥解密信息, 确保是用户生成的订单信息。卖家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得到对称密钥, 使用卖家随机生成的对称密钥加密数字商品, 同时, 卖家根据订单信息产生付款信息, 并对付款信息用数字签名加密, 最后把密钥和自己的数字证书发给电子交易中心, 已加密的数字商品、签名的数字信息一起发给买家。

3) 用户收到商家发来的消息后, 使用卖家公钥解密付款信息, 并验证确是由买家发出。用户随即按照解密得到的付款信息来生成相应的支付指令信息, 并对支付指令信息做数字签名加密, 最后, 将签名的支付指令信息与用户自己的数字证书发送给电子交易中心去。

4) 分别通过私钥解密和使用用户提供的公钥进行解密后, 电子交易中心对商家发来的数字证书做验证, 并同时产生相应的支付授权请求, 该授权请求支付网关发给用户的发卡行, 若用户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发卡行将此应付款拨入一个临时使用的账户中, 并等待后续处理, 同时发送消息告知收单行应付款项已经从用户卡中扣除并存入临时的信用账户中, 收单行随后对此回应生成授权响应信息并发回给电子交易中心去。

5) 电子交易中心收到授权响应信息后, 得知买家已完成付款给商家, 电子交易中心随机发送信息通知商家, 商家随后查询自己银行信用卡账户中户款是否已划拨到账, 并将该信息发回给电子交易中心。

6) 卖家发送确认收款信息后, 将加密数字商品的对称密钥先使用电子交易中心的私钥加密, 然后再使用买家的公钥加密, 最后将此加密信息发送给买家。

7、买家使用自己的私钥解密信息后, 再使用电子交易中心的公钥解密, 最后得到商家的对称密钥, 使用商家的对称密钥即可解密得到购买的电子商品。并验证该商品是否与欲购商品一致, 若一样则向中心发送买家确认信息, 同意支付商品款项, 则电子交易中心随后将已经划入临时设置的账户中的付款转到商家账户里, 否则, 买家发送信息给电子交易中心告知拒绝付款, 电子交易中心收到买家信息后, 就会将临时资金账户中的付款冻结, 再做进一步处理, 直到买家收到指定物品否则支付中心将临时账户中的资金再划到用户的账户中。

1.2 身份认证过程做简化处理

使用以下几种方案可实现对身份认证过程的简化:

1) 建立临时身份数字证书

由于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在用户、卖家和支付网关间做多次传递和验证对方的数字证书从而造成时间上的较大耗费。故为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时间开销, 可以在通信双方在第一次做了相互的身份认证后, 由通信双方商定建立一个临时使用的双方都同意的身份数字证书, 这样就可大大减少在后面发生的数字证书传递和做验证的次数和时间。该临时身份证书应该规定一个使用期限, 这个使用期限应该是根据交易中通信的双方根据此次交易而限定的, 过期即失效, 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该身份证书的可信任程度。

2) 本地缓存证书

建立本地缓存证书, 减少电子证书的验证时间。在一次交易中第一次发生对地区CA的验证后, 就将这个已做验证的证书缓存, 这样若在本次交易中再次做CA证书认证就首先如缓存中已做验证的证书比对, 从而节省了对同一证书的反复认证, 减少了在证书认证上的耗费时间。同时一次交易的时间一般都不长, 这样会发生证书作废的几率也较低, 所以也是较可行的。

1.3 对加密算法上的改进

1) 密钥长度的改进

交易过程中频繁使用了对称和非对称算法进行了数据加密, 加密开销的时间在交易时间比重较大, 如果每次对数据加密不是使用固定长度的密钥, 而是可以根据安全性要求对不同的数据使用不同长度的密钥加密, 如交易中金额不大, 可以使用较短长度的密钥, 否则就增大密钥长度来提高安全性, 这样不是固定长度的密钥位数, 就使得交易过程比较灵活, 也更加符合实际对安全的要求, 提高了交易效率。

2) 使用椭圆曲线加密算法

在协议中使用计算更快的椭圆曲线加密算法也是一个有效途径。我们知道在SET交易中是通过RSA算法来完成数字签名和数字信封的, 而RSA算法与椭圆曲线算法相比, 显然没有椭圆曲线算法执行的快, 椭圆曲线算法与RSA算法在计算复杂度上分别是完全指数级和亚指数级的, 采用椭圆曲线算法可以实现更高的安全性要求。

1.4 对交易软件做改进

我们知道SET交易是基于信用卡实现的, 持卡买家如果需要进行交易就要先在用户计算机上安装一个客户端软件, 即电子钱包软件, 它是电子商务中进行网上购物常用的一种大小为几兆工具软件。它主要用来实现电子安全证书管理、辨认用户身份、发送交易信息、保存交易记录及在线交易等功能。但是电子钱包软件却由于所占空间较大, 功能多杂使得用户在安装和使用过程中都遇到了很大不变。鉴于此, 我设想提出电子钱包服务系统。用户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中, 可以直接使用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 该软件与用户银行帐号相连。或者直接从网络上调入使用。电子钱包服务器作为电子钱包系统的最核心部分, 可以为客户实现电子钱包应具有的各功能, 如储存和管理用户帐号信息、保存交易记录、发送用户的购买请求以及管理数字证书和私有密钥等。

2 对改进后的SET协议安全性分析

1) 改进后的交易流程中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保密和不可否认性, 使用了加密算法、数字签名、DS签名、身份认证等技术实现整个交易过程的安全可信。

2) 简化身份认证过程, 提高交易效率。通过设置临时身份数字证书, 使用缓存证书, 并且撤去CA认证机构等途径, 有效的降低了交易时间, 提高了交易速度。

3、灵活使用数据加密方式, 根据需要变换加密密钥长度以及使用椭圆曲线加密技术, 同时也设计使用组合的加密算法进行数据加解密, 从而使交易过程更加灵活和人性化, 也增强了交易过程的安全程度。

3) 在改进的方案中用户可以直接登录电子商务系统服务器上的电子钱包软件完成原电子钱包客户端完成的各个功能, 给用户在安装使用和维护上带来很大的便利, 更有利于应用和推广。

3 总结

以上对原有的SET协议做了一定程度的完善, 改进了协议中存在的缺陷, 更加满足实际需要。虽然SET协议到现在还是有其不尽人意的地方, 但我相信, 通过对协议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做深入研究, 协议会不断得到改进的, 不断改进后的SET协议将会在安全电子商务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SecureElectronic Transaction SPecification:BusinessDescriPtion.May, 31, 2007.

[2]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 Internet Reports2005[R]:The Internet of Things, 2005.

[3]张爱萍等.电子商务安全技术[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0.

3.交易协议书 篇三

近日,湖北武汉的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天九)诉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原名中国高速,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港交所股份代号:149)合同纠纷案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湖北高院)做出一审判决,这场旷日持久的“官司”虽有了最初的判决书,尽管判决结果似乎让人有点看不懂,但中国农产品交易涉嫌伪造假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真批文的事实总算是给了关注此案的人们一个明确交代。

关联交易遭实名举报

6月中旬,湖北省的王秀群女士委托其律师向《中国证券期货》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在2007年收购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下称大市场)过程中伪造协议骗取中国商务部的外资并购文件,并以此文件为依据变更了王秀群、武汉天九在大市场的股权。

王秀群举报中称,自己是大市场公司的股东,占股70%; 武汉天九占股20%。2007年5月2日,我和天九公司分别将所持共计90%的股权折价11.56亿元港币转让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并分别签订了股权买卖协议(11.56亿协议)。由于这份11.56亿元的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法律,(不符合中国大陆外资并购法律规定)另协议中约定中国农产品交易以自有股票抵扣3.6亿元的股权转让款需经过股权并购的特殊审查,中国农产品交易认为以真实协议的情况难以顺利通过国家商务部的审批并获得批文。于是,中国农产品交易欺负我不懂国家的上述政策,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我的签名,炮制出90%的股权转让价为0.89亿元现金收购的假股权转让协议(下称0.89亿协议),报送商务部并最终获得商务部的前述批件。其后,该批件导致我的股权被变更过户,给我造成重大损失。

王秀群的代理律师章帆告诉《中国证券期货》,0.89亿协议是为了规避法律适用和股权并购的审批障碍,骗取商务部的批文而制作,属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鸳鸯协议”。

章帆还表示,0.89亿协议既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将真实的转让价11.56亿元缩小12倍为0.89亿元报批,将会导致国家近2亿元的税款流失。王秀群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也向商务部多次实名举报此情况。

祸起上市梦

举报人王秀群自称农民。据媒体报道,王秀群企图夺回的白沙洲公司,是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的控制实体,于2003年12月在武汉成立,注册资本5000万元,当时王秀群持有该公司70%的股份,其丈夫周九明控股的天九工贸持股20%。

王秀群称,公司发展壮大后,2007年4月,同是湖北人的杨宗霖找到她。说可以用港股“中国高速”的壳,让白沙洲大市场在香港上市。当时杨宗霖称,上市公司出一部分现金,再通过股票置换的方式,购买白沙洲大市场。等白沙洲大市场进入上市公司后,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会将股票卖给她,让她成为实际控制人。

2007年5月11日,中国高速(农产品公司前身)在港交所发布公告,分别和王秀群及天九工贸签署了买卖协议。王秀群和天九工贸分别以9亿港元和2.56亿港元,出售两家持有白沙洲大市场的70%和20%的股权。合同约定,9亿港元分三种方式支付:以现金的形式支付4.1亿港元;3.6亿港元通过发行可换股票据支付;余款1.2亿港元将通过承兑票据支付。天九工贸的2.56亿港元则全部通过承兑票据支付。总共的收购价格为11.56亿港元。

2009年2月,农产品公司第一大股东将所持的27.14%的股份,转让给香港一家第三方公司。王秀群的上市梦落空。

王秀群介绍,随后农产品公司通过武汉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动警察,清退了其在白沙洲市场的工作人员,农产品公司委派人员掌控了白沙洲大市场。

王秀群称,在准备诉讼时,律师去工商部门查询公司档案时发现,商务部是基于另一份转让合同(0.89亿协议)才批准该次收购的。

律师陆群威对上述媒体记者介绍,境外公司在内地收购时,制造阴阳合同,从而规避监管并逃税并不罕见。但上市公司大型收购行动都必须公告,所以很少敢伪造阴阳合同。像本案这种上市公司伪造阴阳合同并成功完成收购,实属罕见。

假协议打赢真官司

在王秀群起诉中国农产品交易三年后的2014年5月30日,她终于拿到了湖北高院的一审判决书,结果却令她愕然,湖北高院的判决结果为驳回王秀群、天九公司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也就是说,此案原告完败。

对于这一结果,王秀群无法接受。上述代理律师也表示,0.89亿元的协议是他人伪造王秀群的签名,这已经过司法鉴定确认。另外,农产品公司的董事也承认了伪造该协议的具体经过和骗取批文的目的。王秀群从未授权他人代签此协议,更未追认。 对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均应对0.89亿元的协议效力作出否定。

《中国证券期货》记者在王秀群提供的湖北高院判决书中看到,经湖北高院审理查明,王秀群和中国农产品交易确实签有总价11.56亿港币的股权转让协议,和0.89亿协议签订日期为同一天,“两协议针对同一标的的转让价款、价款支付方式、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做出不同约定,不符合商业常理。”因此,两协议“并非主从关系”。

湖北高院认为,就涉案股权转让事宜,0.89亿协议系基于报批之目的而订立。湖北高院还查明,在实际履行中,双方是依据11.56亿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的,此事实,《中国证券期货》通过中国农产品交易当年发布的公告也获证实。

《中国证券期货》还获知,中国农产品交易向商务部所提交的“收购协议”中的“王秀群”签名确属伪造,经有关部门鉴定,不是王秀群本人签名。根据上述律师提供的资料,中国农产品交易原董事、此次收购协议签订的见证人杨宗霖也证实“收购协议”系伪造。endprint

尽管查明以上事实,但湖北高院还是以“虽然0.89亿协议仅系为报批之用而订立,但不能因此否定整个股权转让交易的效力”为由对王秀群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湖北高院判决书还称,“当事人(王秀群、天九公司)在《0.89亿股权转让协议》中仅为报批而订立相关条款的行为是否影响商务行政主管机关对涉案股权转让事宜的审批,属于商务行政主管机关的商务审查范畴,本案不予审理。”

案件结果意义重大

《真假美猴王》是中国传统四大名著《西游记》里的精彩章节。在《中国证券期货》报道了王秀群实名举报中国农产品交易造假骗取商务部批文后,引起各界人士对此案的关注,更有法学界人士将此案比作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称虽然0.89亿协议和11.56亿均是为达到大市场股权转让之目的,但毕竟妖就是妖,0.89亿协议终不能成为取得“真经”(批文)的道理。若此案成真,那以后将会有更多的企业模仿、套用此办法获取商务部甚至其他部门的批文,一旦此风扩展开,我国有关法律将形同虚设,不但是国家利益受损,还有可能威胁到国家安全。况且,11.56亿协议没有向国家审批机关(商务部)申请报批,客观上并未“生效”。即使已经实际履行,也并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

法律人士分析认为,该收购2007年5月在香港资本市场公告,商务部是当年11月审批通过的,一份差别巨大的阴阳合同能被批准通过,并有可能造成国家2亿元的税收损失,说明相关部门的审查程序存在纰漏,有关当事人难辞其咎。

另外,有法学人士还表示,湖北高院的判决有“踢皮球”的嫌疑, 即使王秀群参与造假0.89亿协议,按照法律规定,这份0.89亿协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在接受《中国证券期货》采访时表示,诚实信用原则是由商品经济活动中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民法准则的,也是在民事审判中经常用到的原则。股权转让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日常交易活动应充分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在与王秀群、武汉天九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涉嫌造假,造成双方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意思表示的外在体现,本案的焦点涉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就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存在造假,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是如何进行约定,双方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问题进行全面的考量。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湖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书并未就两份股权转让协议的关系及效力进行充分的说理,亦未对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进行必要的审查,有避重就轻之嫌。法院的判决具有引导社会价值观念的作用,因此,在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遵循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更应注重市场诚信精神的培育,从而有效引导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运行。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地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

4.代理交易协议书 篇四

甲方:乙方:

住所:住所:

邮编:邮编:

业务电话:业务电话:

传真:传真: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为乙方提供黄金交易代理服务的有关事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

1、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现

货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的指令,为乙方进行在交易所的现货交易。

2、甲方根据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执行乙方指令。甲方有义务将交易结果转移给乙方,乙方

有义务对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

3、甲方将乙方的资料在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取得乙方在交易所的客户编码,乙方通过甲

方在交易所的全部交易行为,以该客户编码为唯一标识。

二、资金与实物

4、乙方的最低开户资金为万元。(1-3万元)

5、乙方卖出实物前,需委托甲方将实物入交易所的指定交割仓库,取得仓库的入库单;

乙方买入实物前,必须将与成交金额相当的货款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三、指定事项

6、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指令下达人

姓名身份证号

7、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清算确认人

姓名身份证号

8、乙方授权下列人员为乙方的资金调拨和黄金入出库执行人

姓名身份证号

9、乙方的以下地址为乙方与甲方业务往来的唯一有效地址

邮编地址

10、如需变更上述指定事项,须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未及时书面通知,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四、指令下达

11、乙方通过甲方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乙方交易指令可以通过书面、电话

等方式下达,书面指令须有指令下达人签字,电话下单方式甲方需保留录音记录。

12、甲方有权审核乙方的指令,包括资金或实物是否足够,内容是否齐全明确,有否违反

交易所规则等,以确定指令有效和无效,当确定乙方指令无效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指令。

13、乙方在指令发出后,可以在指令未成交或未全部成交前,向甲方要求撤单。

14、甲方的交易结果不符合乙方的交易指令,应当重新执行乙方的交易指令,并赔偿由此

造成的直接损失。

15、乙方需要入库或提货必须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实物入库、提货及出库等工作,具体操作办法按交易所仓储交割业务规则执行。

五、通知事项

16、甲方在交易日闭市后,采取以下第种形式,向乙方发出成交确认单和清算单:

a)乙方或其授权人到甲方营业场所领取。

b)按约定的号码以传真的方式发送:传真号

c)其它形式:

17、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乙方发出清算单后,乙方如未及时领取或未及时收到当日成交单和清算单,应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向甲方索取,否则视为甲方已经送达。

18、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成交单和清算单上记载的事项有异议,应在次日开市前向甲方提出,在次日收市前不提出异议,视为乙方对记载事项的确认。

19、甲方或者乙方要求变更通知事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经双方确认后生效。否则,由

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责任方负责。

六、账户管理

20、甲方在交易所指定银行开设交易专用账户,代管乙方交存的资金;在交易所指定的交

割仓库代管乙方交存的黄金。甲方为乙方设置资金分户明细帐,并在每日交易清算单中报告可用资金和可交易黄金的余额及划转情况。

21、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从乙方的资金账户中划转资金和黄金

1.依照乙方指令成交的货款或黄金;

2.为乙方支付的仓租和运保费;

3.乙方的交易手续费;

4.乙方未履约的违约罚款;

5.甲乙双方签订的双方同意的划款事项。

22、乙方有权随时查询自己的原始凭证,有权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情况,甲方应当予以积

极配合。

23、乙方用于交易的资金和黄金属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资金和黄金用于自身经营

活动或为他人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甲方因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从事黄金代理业务时,乙方的资金和货款不得用于抵偿甲方的债务或挪作他用。

24、甲方有责任如实向乙方提供自身的资信和业务情况,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作获利保

证。

25、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交易行情及其它信息,并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七、费用

26、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代理黄金交易的手续费。手续费的收取标准按附表执行。

27、乙方支付给交易所的各项费用以及乙方的税项由乙方承担,前述费用不在乙方支付给

甲方的手续费之内。

八、免责条款

28、由于地震、火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交易中断、延误等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29、由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交易所规则的改变、紧急措施的出台而

导致乙方承担的风险,甲方不承担责任。

九、协议生效和修改

30、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后,于乙方开户资金汇入甲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1、本协议如有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2、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若发生本协议未列明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政策及交易

所章程、规则执行。

十、账户的清算

3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对乙方账户进行清算,并解除乙方的委托关系。

1.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

2.乙方在甲方的账户被提起诉讼保全或扣划;

3.乙方出现其他法定或约定解除协议条件的情况。

34、甲方因故不能从事在交易所的代理业务时,经乙方同意,甲方可以将客户资金和实物转

移至其他乙方认可的可经营代理业务的会员,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35、乙方可以通过注销账户的方式,终止与甲方的代理协议。双方终止委托关系,甲方必须

及时向交易所办理乙方在甲方名下的注销手续。

十一、纠纷各处理方式

36、甲乙双方发生交易纠纷或者其他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采取下列

方式解决

1.提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本协议诉讼管辖地为

十二、其他事宜

37、甲方的《开户登记表》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8、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授权签字:授权签字:

盖章:盖章:

5.期货交易合作协议书 篇五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投资金额:(人民币)

甲方开户期货公司:

甲方期货帐户号码:

甲方转帐银行:

甲方转帐银行帐号:

甲方和乙方经互相了解、信任,双方协商后同意,甲方自签字之日起将自己的投资资金(本金)及期货帐户交给乙方管理_____年,全部资金用以投资中国期货市场,乙方以技术合作形式参与投资。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顺利,特制订以下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须遵守的条款。

第一条:双方职责

一.甲方提供期货投资账户与资金,委托乙方进行交易与操作。

二.双方必须保证在合作期间投资资金能正常运作而不被挪用或者变更资金投向用途。

三.在本合同签字后,甲方提供投资资金、期货帐户及帐户密码给乙方。

第二条:利润分配

以季度为单位,进行分利。在每季度末,帐户的累计纯利润在50%以内,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5:2。5分成,即甲方收取总投资收益的75%,乙方收取收益的25%,如果在每季度末时,帐户的累计纯利润在50%到100%,甲乙双方投资收益以7:3分成,即甲方收取总投资收益的70%,乙方收取收益的30%。如果在每季度末时帐户的累计纯利润达到100%以上时,利润额按5:5分成,双方各得50%。

其中总投资收益=帐户总资金-本金。如果在本合同期内或期满时投资为亏损时,若亏损额度≤25%,亏损金额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监督

为了解甲方资金进出情况和了解乙方的操作过程,保障双方权益,在每季度末分配利润时,即本合同签字之日起每季度末的第一个期货交易周到甲方开户的期货公司打印出甲方帐户的交易清单和甲方转帐银行存折的资金进出资料作为甲乙双方结算资料和保存资料。

第四条:合同终止结算

自本合同签字之日起年后的同一天为本合同终止之日。如果甲乙双方无意继续合作,双方可在此日期之后进行盈亏结算,盈亏结算方法按第二条的利润分配条款执行。当双方有

一方提出异议经协商不能解决异议时,或着双方有一方未按合同要求履行职责时,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条:后续

一.如双方满意互相的合作,可继续签订合同。

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年,本合同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三.如果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条款,可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终止本合同甚至诉诸法律途径解决双方争议。

6.二手车交易协议书 篇六

甲方卖车方: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甲方身份证地址

乙方(买车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地址

车主根据《旧机动车辆交易管理规定》,与买方就下列车辆的交易达成如下协议:

一、车辆情况

车类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 身 颜 色: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车牌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 驶 公 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燃 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初次入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车辆具备下列证件及备件(在方格里打“√”为示)

行驶证正、副本 □购置税(费)证 □路费收据 □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营运证 □备胎 □千斤顶 □钥匙

三、确认所购车辆的目前实际状况,不得以车况为由中途退车。

四、甲方保证该车的来源合法,手续齐全、真实有效,并承担因该车和手续不合法引起的法律责任。

五、成交价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元)

六、付款方式(现金当面交易方式。签订完本合同即代表已付清全部车款)

七、办理过户:买方应主动积极按卖方的要求备齐过户所需资料,由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办,取得过户受理;回执或行驶证(取证时间以车管所受理回执所规定的时间为准,包括顺延时间)

八、违约责任:

1.卖方在收到买方购车款项后,将积极协助买方办理过户手续,如未能将车辆过户手续办妥(车管部门造

成的延误除外,届时双方协调解决),买方有权提出退车,但应维持该车交付时的状态,卖方将已付的购车款如数退还给买方。

2.买方应在提车后____日内卖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___元。

3.如买方逾期未交清余款,卖方有权将该车另作处理不须通知买方,所收定金不再退还。

九、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前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原车主或转让人负责,该车在20 年 月 日 时 分以后发生一切交通事故、经济纠纷、法律责任均由承买人负责。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当该车从车方名下过户到买方名下,买卖双方办理完移交手续后,本协议即执行完毕。

十二、本协议地式贰份,买方一份,卖方一份,交易后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备注:如需注明车辆营运或非营性质和车辆某一系统或某一部件的质量情况,请在条款中补充说明。

买方:(签章)卖方:(签章)

7.交易者如何摆脱交易困境 篇七

在震荡起伏较大的市场中, 追涨杀跌是交易者经常犯下的毛病, 特别是在趋势中后期, 市场存在着寻找方向或突破市场原趋势的选择, 这使得交易者对市场趋势的判断开始犹豫不定, 于是在市场震荡不停的时候总是频繁下单买卖。其实, 这样忽上忽下的市场容易给交易者带来错误的趋势判断, 而当趋势真正走出时, 交易者已经被市场搅得晕头转向, 从心理上已无法做出正确的判断, 因而失去挽回损失的时机。

在趋势市场中, 市场有了明确的走势方向, 但是交易者却容易陷入逆势操作的困境。“跌久必升, 升久必跌”的心理始终影响着那些做错交易的交易者, 甚至还在趋势明确的市场中逆势加码, 等待回调扳回“老本”。可是, 当市场价格回调时或许并没有想像中的理想, 甚至在回调一小部分空间后又翻转方向开始新一轮的行情, 而这时的交易者只能眼睁睁地看着亏损的加大。

无论是震荡起伏的市场还是单向的趋势市场, 随着起伏不定的市场波动, 交易次数的增加和对市场了解程度的增加, 无不让交易者深深地陷入交易困境。但有的交易者虽深陷其中却仍然“斗志昂扬”, 非要用自己有限的交易资金和市场拼个“你死我活”, 这种交易者最终的结局只能是“死马”一匹。也有不少交易者喜欢采用锁仓的办法来解决燃眉之急, 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在维持原来错误的同时, 又开始了新的交易。在市场大幅波动后, 交易者的心态已经遭到严重破坏, 再加上新增的锁仓无疑为自身戴上了双重的心理枷锁, 使交易者带来更大的资金亏损。

其实, 只要交易单屡屡亏损或持仓量逐渐减少就应该保持警惕, 做出“交易陷入困境”的正确判断, 从而停止开新仓、减少频繁操作或者利用“止损”、“获利”价格交易指令完成交易, 这是走出困境的不二办法。而对于因逆势操作而陷入困境的交易者来说, 首先应该做的就是减少头寸, 只有这样才能把交易仓中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最大程度上避免全军覆没的厄运。在头寸减少后, 交易者的心理压力会有所减轻。这时, 可以将剩余的头寸当成一次新的交易来处理, 并为这些头寸设立新的“止损”, 在价格回调或触发新的止损后全部清仓。

8.交易协议书 篇八

近日,市场传得沸沸扬扬的中国农产品交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农产品交易”,原名中国高速,股票代码:00149.HK)假协议骗倒商务部案似乎狠狠扇了“依法治企”一记耳光。事情的来龙去脉简单明了:即中国农产品交易凭借一份不真实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演了一出投资界的“真假美猴王”,不但顺利的拿到了商务部的批文,还变更了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大市场有限公司的股权并经营至今,当事人历经三年的诉讼和实名举报无果而引发社会各界关注。

在媒体刊发的有关稿件中,有专家学者就直言办理好中国农产品交易骗取商务部批文案意义重大,它涉及到国家的税收、司法的公正,案件的结果意义重大。如让造假者侥幸逃脱,不仅不能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还会让国家蒙受巨大损失,司法公正和国家行政权力的尊严也会受到侵害,法律也就形同虚设。否则,依法治国在市场、企业层面的践行将会更加困难,让“依法治市”、“依法治企”沦落为一句空话。

法治经济 市场经济升级版

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表面上看属于政治范畴,实际上这些法治建设部署,与我国经济改革和企业发展直接相关。只有通过法治规范政府行为,才能够从制度层面上预防公职人员的道德风险和腐败现象,对经济改革和企业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依法治国在经济的层面上,最终是为了确立政府权力与市场的边界。权力与市场关系的模糊不清,最终会导致分配不公、市场扭曲、权力滥用、腐败盛行,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沦为空话。对于资本市场而言,依法治国有利于给企业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纠正企业正常经营中所面临的制度不确定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全球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均是以良好的法治著称,比如欧洲弹丸之地荷兰,总人口不过1000万,却凭借良好的法治,成为世界公认的高度法治化的国家,令世界人民尊重。因此,我们只有尊重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打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代治理体系,用健全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人们的市场经济行为,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达到建设法治政府、完善法治经济、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重任。

依法治国的核心就经济上而言,在于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该管的就管不该管的就不要伸手。对此影响我也曾经撰文指出,中央通过高举法治和大力反腐举措,将给GDP带来0.5个百分点的增长,这是依法治国对经济领域最直接的贡献,看得见摸得着。对企业而言,中央强化法治市场经济,受益最大的无疑是民营经济和外商投资企业。

综合来看,中央厉行法治,将会给中国经济带来两个方面的影响。

第一,说得通俗些就是,打掉经济体制改革中既得利益者的肆意干扰和阻碍,避免地方政府因滥用权力或权利分散,导致扭曲激励机制和资源错误配置,最终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如四中全会推动的司法改革,将会促成更多商业纠纷能够进行公正的判决,有助于境外企业和民营企业在大陆获得平等待遇。

第二,通过制度化反腐,将使政府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下运行,给经济发展带来更公平的机会。需要警醒的是,政府必须确立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以法律制约监管权力,为媒体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市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避免地方政府滥用依法治国名义。

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当前进入增速放缓新常态,但要想从粗放发展阶段顺利迈向科学发展阶段,就必须通过法治克服短期化和功利化倾向,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依法有据。比如在资本市场领域,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提出对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然而在现行《证券法》未修改推出之前,只能够依旧实行广为诟病的核准制。

再比如,来自于上海自贸区的中国第一张针对外商投资的负面清单,通过标准化的审批,来减少自由裁量,并以透明化的办事环境杜绝灰色的“抽屉协议”。依靠严格法治,一年内,上海自贸区新设企业数量超过1.2万家,是过去20年的注册总和,可见企业的积极性来自于法治规范的改革红利。

依法治企 为企业营造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践行在企业便是“依法治企”。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依法治国在企业界的践行无疑会对业界产生正面影响,依法治企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因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能为依法治企提供新的依据。

在依法治企大背景下,企业有权拒绝无法律依据的要求,这无疑等于中央给了企业一把尚方宝剑,以前政府的一些越俎代庖行为将受制于法律的限制。随着市场化扩大,此举企业无疑将更加重视自己的私权自治。本次依法治国带来的依法治企发展红利,将从深层次上改变中国企业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态,为企业发展创造外围和内部两大利好环境。

综合来看,依法治企将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产生两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第一,改善企业的外部经营环境。目前,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不太好,涉及企业有法不依的案件时有发生,只有通过依法治企还权于企业,企业才能够持续发展。企业发展好了,我国经济运行大环境也就会好起来。

如持续发酵中的中国农产品交易假协议骗取商务部批文一案,经过主流媒体曝光后,案件的两个主角中国农产品交易、商务部至今未做任何回应,也没有公开接受媒体采访,竟然集体失语了。更厉害的是,中国农产品交易竟发函警告采访此案的某主流媒体要“遵守新闻纪律”,并拒绝采访和对此案发表进一步消息。案件的另一主角商务部也对媒体致函采访和曝光内容采取了沉默。

第二,约束权力寻租腐败。腐败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尤其是发生政府公职人员扰乱企业经营和国有企业内部的贪污受贿腐败及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两者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突出问题,它严重败坏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损害了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如近期曝光的一些贪腐黑幕,公权力竟然沦落牟利工具。那么,只有通过法律制度来约束这些权力,才可以有效地限制权力寻租的腐败。

企业和企业家要想得到完好的保护,均有赖于法律的确认。在法治不彰的年代,不少企业深受法外特权、有法不依的毒害,企业的生存发展也受到威胁。只有企业和企业家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企业家才能够无须向权贵低腰与权力结盟。

我走访过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有近600多家,发现大多数企业内部治理水平不高,现代企业制度不健全,这些问题均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去解决。但是也发现不少企业人治色彩浓厚,对一把手的权力缺乏制约,这些均可归纳于有法不依,这是个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大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家被逮捕、判刑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涉及到企业家的罪名多达十项,如虚报注册资本罪、抽逃出资罪、私分国有资产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虚报破产罪、非法经营罪等,这些罪名看似距离很远,实则稍不留意就会触犯法律,企业家只有懂得依法治企,提升企业法律意识,规避风险才是企业的长久生存之道。

研究发现,腐败问题多出现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结合处,针对国有企业而言,这个问题则更加突出。国有企业是介于公共组织和私人组织之间的一种组织,国企高管的身份即是商人又是准官员的双重属性,手中权力又过于集中,在监督不畅的治理机制下,结果必定贪腐,因此必须要从法律层面规范国企一把手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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