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2024-10-25

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共10篇)

1.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一

河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激励和调动广大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培养选拔高层次会计专业技术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改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大型企业、本科院校、三级医院中取得并担任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在岗总会计师、财务(或审计)部门负责人以及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

第三条评审工作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单位推荐的原则,注重对会计专业人员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与工作业绩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五条评审工作实行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必要时可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

(二)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三)近五年来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四)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七条学历和任职年限具备下列条件:

大学本科(或学士学位)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毕业,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累计满5年。

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专业,但业绩特别突出的人员可以破格申报。破格申报人员须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并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满8年。

第八条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有会计不良行为记录者。

(二)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三)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九条专业理论水平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学研究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相关专业政策理论水平,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能够为本部门或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条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二)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并在其它公开发行的财经类专业刊物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

(三)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财经类)上发表学会计或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并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1部,本人撰写6万字以上。

第十一条工作能力和经历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主持大型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二)担任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累计满5年,主持完成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具有解决审计业务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主持本科院校或三级医院财务(或审计)工作累计满5年,具有综合解决实务工作中关键性业务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第十二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及以上(破格申报人员需符合业绩中三条以上):

(一)国家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7名、二等奖限前5名、三等奖限前3名;省、部级研究成果奖(财经类)的主要完成人,包括:一等奖限前5名、二等奖限前3名。

(二)主持省辖市及以上批准的重点工程、技改项目、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论证,项目通过论证并实施,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三)完成2个省辖市及以上重大经济项目融资、投资论证,并全程参加项目建设管理的财务负责人。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参与起草的财务会计等方面政策性文件被省级主管部门采纳,并印发实施。

(五)主持企业上市或大型企业改制重组等方案制定,企业上市或改制重组成功,近3年来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主要经济指标持续优化。

(六)主持单位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强化经济核算和管理,使本单位资产规模、成本、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七)从事执业注册会计师10年以上,承担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从事过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多项重大财会咨询、清产核资等专项审计业务,且近5年来每年出具的相关报告在2份以上。

(八)制订全省行业系统或较大规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九)业绩突出,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被评为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会计工作者等学术技术荣誉称号。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评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任职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得再参加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

第十四条确需对申报人员进行实地考察时,由评委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考察小组,实地了解申报人员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依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

第十五条本《条件》中专业技术工作能力和经历、论文著作、业绩成果均为申报人员担任高级会计师职务以后所取得。

第十六条本《条件》中的“相关专业”包括财务、财政、税务、审计、金融、工商管理、保险专业。

第十七条本《条件》中所担任职务应提供有关部门的任职文件等证明。

第十八条本《条件》中涉及的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等经济指标应提供近3年来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

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指大中型企业依据工信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通知》界定;较大规模会计师事务所是指上一被中注协列入《会计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信息》目录或近3年来综合经济效益在我省排名前15名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本《条件》中相关概念的解释:

(一)研究成果奖:指国家级、省(部)级财经类研究成果奖,成果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须附获奖证书。

(二)科研课题、项目须附立项批复文件和鉴定验收报告、结项证书等。

(三)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须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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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二

总则

一、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工作能力和教育教学水平,充分调动其教书育人的积极性,促进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推动我省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和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制定本条件。

二、本条件为中小学教师申报和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掌握的基本条件,评审委员会可依据本条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中学、小学、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学、幼儿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教师。分则

一、申报条件

(二)取得相应教师资格。

(三)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或教研工作任务。任现职以来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四)担任中学、小学、幼儿园校、园级行政职务1年以上的,须取得相应层次的校、园长培训合格证书。

(五)小学教师(不含厂、矿所属小学)申报小学高级教师及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六)学历和任职年限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任职资格者,须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2、申报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专科毕业,担任小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在初中任教,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学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4、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10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3)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小学高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七)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幼儿园教师除外)晋升中学高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应有1年以上在农村中小学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或完成当地教育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

二、评审条件

(一)中学一级、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系统的教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一定的现代教学技术。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毕业班教学工作。结合教学工作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教学基本功扎实,熟练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材体系、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并在教学中正确运用。教学效果优良(任现职以来至少1年为优秀)。讲授过校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良好以上等次。

(4)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学生在各方面得到较全面的发展。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具有一定的教研能力。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县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县、市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或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2篇以上(均获市二等奖以上);或获市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县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县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

(二)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本学科系统、坚实的教育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的相关学科知识。系统担任过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胜任本学科各年级的循环教学,进行过学科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独立指导学生积极开展课外(实践)活动。

(2)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和教学任务。中学教师年均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教师不少于400课时,班主任不少于180课时。

(3)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采用科学的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是本学科公认的教学骨干。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至少2年为优秀)。讲授过县级以上公开课、示范课等,获得优良以上等次。

(4)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积极实施素质教育,因材施教,注重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发学生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所教班级形成良好的班风、学风,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学生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5)积极参加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课程)改革实验和校本教材开发研究,并在其中发挥组织领导和骨干作用,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指导和培养青年教师成效显著,是学校骨干教师。

2、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

城市学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以上),其中1、2条中须具备1条以上: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独立撰写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在CN刊物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N刊物上发表1篇并另有2篇在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活动中交流(均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奖;或教育科研项目、教改课题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

(3)直接指导的学生在市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规范的本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同时本人被评为优秀辅导教师。

(4)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被评为市以上文明班集体或本人被评为优秀班主任。

(5)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部门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校长、教学副校长教学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表彰。

小学高级教师(不含教研员)申报中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者,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条以上(其中第1条为必备条件),破格申报人员具备4条:

(1)讲授过市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并获市一等奖或省二等奖以上)、观摩课、示范课。

(2)在省级以上CN学术期刊上独立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3篇以上。

(3)主持的教育科研项目、教学研究课题、教改实验成果通过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或获省优秀教学(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

(4)教师节期间,获得市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或获得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工作以后取得国家承认的学历,其所学专业应与现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取得合格学历证书满2年后,达到相应的任职年限,可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本条件中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历能力、教育教学水平和工作业绩的要求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情况。

三、教学效果须附学校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优质课、观摩课、示范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通过鉴定的项目须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成果奖须附研究报告、获奖证书(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章)。班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获奖须附奖励证书,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上注明表彰文件的发文字号。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四、论文均限独著。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五、本条件中所称“市” 指“省辖市”,“县”指“县、县级市、区”;“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以下的学校。

六、本条件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级。

3.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三

重庆市工程技术正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程技术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条 申报基本条件

㈠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现行规定执行:

1.近3年内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3年。

2.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满5年。

㈢外语条件

能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一门外文资料,按规定参加全国或全市职称外语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㈣计算机条件

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按规定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应科目(模块)考试或全市职称计算机相应级别考试,并取得有效成绩。

㈤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应不少于100学时。第三条 破格申报要求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2年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㈠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㈡获得全国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鲁班奖”“市政工程金杯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㈢获得省、市(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

㈣获得省、市(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一等奖3项以上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或主要专业的第一名)。

㈤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工程类著作或高等院校工程技术专业使用的教材(独著或本人撰稿20万字以上)。

㈥在国家一级或SCI级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论文6篇及其以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或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以上(第一作者)。第四条 评价标准

工程技术正高级工程师应具有系统、广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现代管理的发展趋势,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法律法规,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及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有主持和组织重大工程项目的能力,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或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高级工程师的工作能力;能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熟练地将计算机技术应用于本专业技术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㈠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完成一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2.独立完成市(部)级科研项目或工程项目,或市(部)级科研项目1项及区县(局)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3.主持过2项市(部)级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设计、引进、实验、示范,被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予以推广,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具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社会经济效益。

5.具有丰富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实践经验,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或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研究、设计成果。

6.组织过国家重要工程项目或解决过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问题,取得了显著技术成果或经济效益。

㈡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市(部)级科技成果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下同)。

2.获得相对应的行业部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

3.获得市级优秀设计奖、优秀勘察奖、优秀工程奖(“巴渝杯”优质工程奖、“三峡杯”优质结构工程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前三名或主要专业的第一名)。

4. 主持过3项以上特级、一级设计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5.获得区县(局)级科技成果奖一、二等奖奖项的主要完成者(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中的第一名)。

6.主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成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明。

7.主持解决了设计、施工、安装中长期未解决的复杂疑难技术问题,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其技术成果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书。

8.成功地推广应用有较高水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出具相关证书(排名第一名)。

9.主持编制、审核的国家、地方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经市级以上专业主管部门审定并采用。㈢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专业著作(独著或本人撰稿5万字以上)。

2.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下同)。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4.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以获奖证书和宣读证书为准,下同)。

5.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和在全国性学术会议宣读论文2篇以上。

6.市级及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为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分析(论证)报告5篇以上,并得到同行专家的书面评价。第五条 附 则

㈠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工程技术专业或相近相关专业的学历。

㈡本条件中要求的经济指标将随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适当调整。

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㈣本条件由市职称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4.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四

任职资格评审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完善经济系列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与水平评价机制,推动高素质经济人才队伍建设,结合黑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经济、国际商务等。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经济和国际商务贸易工作并具有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经济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六条 晋升经济系列研究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或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7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二、具有硕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2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学位学历,从事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工作28年以上,受聘高级经济师或高级国际商务师专业技术职务7年以上。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研究员级高级经济师、研究员级高级国际商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全面掌握和熟练运用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方法,具有较高的经济学专业领域政策理论水平,并在经济学某一领域具有独创性研究。

(二)熟悉国内外经济动态和经济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经济活动中重大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通晓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国家的对外贸易政策及相关的国际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三年以上主持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经济管理工作,或作为主要业务工作骨干连续五年参与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经济工作,或连续五年主持小型企业的经济工作。

(二)主持或主要参与国家、省(部)级、市(厅、地)级项目的前期论证、建设管理、后评估等工作,并达到预期目标。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获一项国家级专业成果奖或二项以上省(部)级专业成果奖等。

(四)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或经济政策、重点行业规划以及重要规章制度等。

(五)2次以上主持或主要参与市(厅、地)级以上课题的调研(研究)工作,并形成相应的调研(研究)报告。

三、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一)工作业绩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的经济管理工作期间,获得省(部)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一项以上,或获得市(厅、地)级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奖项二项以上,或为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取得显著经济效益作出突出贡献,或为企业的扭亏增盈作出突出贡献。

2、主持一项以上国家、省(部)级或二项以上市(厅、地)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大中型企业的中外投融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管理创新、企业文化创优等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评估及组织实施。

3、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4、主要参与制定市(厅、地)级以上国民经济中长期规划或从事行业规划、经济政策研究5年以上,主持制定的重点行业规划、重要经济政策、重要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等,经主管部门批准付诸实施。

5、主持省级以上调研课题二项或市(厅、地)级以上调研课题五项,分别形成调研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用。

(二)学术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第一作者,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技类或社科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每篇字数1500字以上;

2、作为作者,正式出版有ISBN统一书号的本专业著作或译著一部,或为大中专院校采用的本专业教材一部,字数8万字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评审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必须同时具备。

第十二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第十三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各级任职资格均指本专业的。

第十四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学术成果均为本专业的,且为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后取得的。

第十五条 本评审标准中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第十六条 本评审标准中规定的高级任职资格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考试或评审年限要求。

5.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五

豫人社职称[2014]10号(8月20日发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深化职称改革精神和我省经济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对原《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8]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0日

河南省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和能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积极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等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高级经济师实行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二)任职年限内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五条学历及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2年,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二)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4年,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

(四)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须通过考试取得经济师资格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5年,其中大学专科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1年以上,中专毕业须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

(五)已具备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现在经济专业岗位工作,并取得经济师或相关职(执)业资格满1年以上。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业务工作能力和经历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系统、扎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熟悉与本

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

(二)及时了解、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理论、方法和发展趋势,在实际工作中,能够运用现代管理方

法和手段,指导和改进本单位、本部门经济管理工作。

(三)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能发现和解决经济活动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能从理论上

加以分析、判断、归纳和总结。

(四)业务工作经历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骨干参与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

3、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

4、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以上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题调研报告。

5、作为业务骨干长期从事经济工作,取得突出的工作业绩。

第七条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和学术水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公开出版经济或相关专业学术著作1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二)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3篇;或在省部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经济专业论文2篇,并在省部级以上经济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2篇。

本条中所有论文均要求为独著或第一作者,论文每篇不少于3000字。

(三)主持编写经济、管理或相关专业培训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正式出版发行,并在

实际工作中应用。

第八条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以上:

(一)在经济工作中成效显著,研究成果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一、二等奖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省辖市(厅)级一等奖2项以上。

(二)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3年以上,企业的经营管理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企业资产规模、销售收入、利润、上缴税收、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持续稳定增长。

(三)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有2种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或适销新产品面市,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主持企业经营管理工作期间,重视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工作,改善经营管理,调整产品结构,促进技术进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专项工作中,大胆改革,积极创新,为提高单位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了主要贡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受到上级部门表彰。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省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重点攻关项目、重点工程项目,投产后达到设计指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并通过有关主管部门验收。

(七)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制定2项区域或行业发展规划,得到采用,并正式印发实施。

(八)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承担1项省部级或2项省辖市(厅)级科研课题、专题调查研究报告,被相关部门采用。

(九)长期从事社会中介工作,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职(执)业资格,主持完成5个以上大型企事业管理咨询报告,或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评估报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且业绩突出。

(十)长期从事经济工作,成绩突出,获得省辖市以上“五一劳动奖章”、“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件中的“相关职(执)业资格”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为经济师的职(执)业资格。

第十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有关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当年年底。

第十一条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

第十二条本条件中有数量级别概念的,凡是某数量级别以上或以下者,均含本数量级别。

第十三条本条件所列企业经营管理的“主持人”,是指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骨干”是指具体承担项目的调研、立项、项目实施、综合研究报告的编写等全过程的负责人或者是具体从事生产、经营等某一方面的负责人,“主要完成人”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排名须在前5位“省部级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调查报告、发展规划、管理咨询报告、建议等均须有原稿、原件和相应部门(单位)鉴定意见,个人排名须在前5位,被采用的须提供有关单位采用证明。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提供原件、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批复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本条件中提到的效果、效益,是指直接的效果、效益,须交验所在单位鉴定意见和省辖市以上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企业上缴税收以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为准。

第十五条公开出版的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科普类、手册类、论文汇编等不在此列。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特刊、旬刊、半月刊。宣读论文须提交宣读证书。以笔名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及本人撰写的字数,须由所在单位和出版部门同时出具证明。

6.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年,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以上简称《条例》)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章

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第二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贯彻执行党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遵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条

任职期内,按招聘约完成岗位职责.第四条

学历和任职年限符合《条例》规定。晋升正高级卫生技术职务应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第五条

在任职期间,申报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须4次良好以上,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考核须5次良好以上。

第六条

符合宁政发[1997]71号、宁人劳(教)字[1998]044号和宁人劳(教)字168号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

第七条

外语水平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能吸收最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须提供实例),达到国内水平或填补区内空白。

(二)在我区有一定的影响和知名度,技术高超,是同行认可的专业技术带头人。

(三)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解决处理重大复杂疑难问题,具有组织和知道本专业 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和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的具体解决疑难病例和重大技术问题的实例5个人以上)。

(四)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2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1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5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成过奖(不同)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刊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人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其中1篇须发表在国内核心卫生学术期刊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均为第一作者);2篇须发表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卫生专业学术期刊(第一作者)。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或和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国家级四等奖以上1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审计部门提供的审计书为准)

第九条

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一)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学术发展趋势,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须提供实例),并达到区内先进水平。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指导急、危、疑、难病例抢救或处理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下级卫生 技术人员工作和科研的能力(须有本单位提供具体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实例3个以上)。

(三)业绩成果(论文、论著、科研)。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区、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省、部级以上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第一作者2篇,第二作者1篇)或2篇(国内核心学术期刊1篇,第一作者;省、部级学术期刊1篇,第二作者)。

县(市)医疗卫生单位人员须在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1篇,第二作者1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或合著1部(本人须单独撰写3万字以上)。

3、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2项(均为第二名完成者)。

4、在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展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签定办法同上)。

乡级及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2篇(均为第二作者)。

2、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第二名完成者)。

3、医疗卫生工作中,有发明创造,获国家技术发明专利并取得明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鉴定办法同上)。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和从事护理、检验工作满30年的中专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大学专科毕业生,须取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十条

主治医(药、护、技)师。

(一)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和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独当一面,了解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作为主要成员参与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新疗法。

(二)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本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工作认真负责,努力钻研业务知识,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2、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2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二等奖以上一项,且为前三名完成者。

固原地区六县,同心、盐池、陶乐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卫生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第三作者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交流论文1篇(第二作者以上)。

3、获地、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均为前三名完成者。乡级卫生机构专业人员申报中级职务不具备第十条第(四)款规定条件者,须交1篇代表本人业务水平的业务总结。

1980年(不含1980年)以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1980年(含1980年)以后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中专毕业生,须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后,符合《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和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的其他评审条件,可申报晋升主治医(药、护、技)师。

第四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十一条 破格晋升指未达到《条例》规定的任职年限或不具备规定学历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一)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第三章第八条晋升主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任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或省、部级二等奖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

(二)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九条晋升副主任医师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副主任(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均为第一作者)。

2.、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四等奖1项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1项(前两名完成者)。

3、独著出版有学术价值的专著1部(8万字以上)。

(三)符合第二章第二、三、四、五、六、七条和第三章第十条晋升主治医师的评审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破格晋升主治医师(药、护、技)师。

1、任现职以来,在本专业中华系列杂志或国外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第一作者)。

2、在医药、卫生、科研及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方面或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或地厅级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前两名完成者。

3、出版一定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5万字以上)。第十二条 破格晋升,原则不得越级申报。

第十三条 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者,须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破格晋升副高、中级职务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第十四条 申报破格晋升者,外语水平须符合自治区职改办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任职年限届满后延期3年方可申报晋升:

1、受警告以上处分者。

2、因造成医疗事故或因发生严重差错导致重大损失者。

3、有抄袭或剽窃他人论著、成果等侵权行为,谎报成绩者。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与自治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七条

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相符的规定,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八条

7.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篇七

条件(试行)

200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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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职改办字[2005] 79号 各设区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

《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已经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省职改办反馈,以便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和调动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对在会计岗位做出优异成绩、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制定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和财政系统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申报评审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资格。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从事会计专业工作,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5年以上。

(三)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和参加全国、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

求。

(四)单位(本人)连续5年以上没有违纪违法记录,并具体下列条件中的一条(均需提供准确、有

效资料及证明)。

1、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精通会计政策,通晓国际惯例,参加过全国统一会计制度、准则、法规、办法的制定;或主持设计、起草、参与制定省级贯彻国家会计政策、法规、制度的具

体实施办法。

2、主持一个地区、行业,或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能够运用现代会计管理方法,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主持和参与单位经营管理、经济预测和决策、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资金筹集、运用等,能够处理财务管理中的较为复杂的问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具备在本单位组织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能力,制定起草过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得以实施并在业内认可。

4、在本专业、本岗位业绩突出,并获得过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省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五)公开出版且独立完成的财会专业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一部(不少于20万字);或在省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发表独立完成的学术论文5篇以上,其中全国核心期刊不少于2篇。

(六)获得本专业省(部)级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三等奖两项以上(以奖励证书为准)。

三、申报数额

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由省职改办统一下达申报数额,各市、省直各部门要依照申报正高级会计师的条件,认真组织申报和推荐。

四、申报程序

申报评审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与其他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同步进行,属市属单位的报市职改办审核把关,属省直部门的报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各市、省直各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省职改办核实。

五、评审工作

正高级会计师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由省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命题并组织考试,考试时间与全国高级会计师一致,评审暂由省职改办统一组织。

六、聘任工作

批准通过的正高级会计师资格人员,属于事业单位的按照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文中财政、经济、审计、统计专业比例确定正高级比例,其中正高级比例可按高级职务的5%——10%核定岗位职数,聘任后的工资待遇比照教授研究员同类人员工资标准确定,属企业单位的,可按企业有关规定的工资待遇执行。

七、资格证书发放问题

凡批准通过具备正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其资格证书仍颁发省职改办统一印制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填写时可冠用“正高级会计师”名称。

8.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八

吉人社联字[2010]21号

吉林省通信工程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通信设备维护、网络维护、线路维护、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生产运营、科研、设计、规划、管理等工作中评审通信工程师、高级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通信专业博士学位;

(二)获得通信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受聘助理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三)通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5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通信专业大学专科毕业7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五)获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位或学历,受聘助理通信工程师

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增加2年。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得通信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获得通信专业硕士学位7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通信专业大学本科毕业10年以上,取得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获得其他工程类专业上述学历和学位,受聘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年限增加2年。

第四条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评审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和发展趋势,对通信工程专业相关领域(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具有相关技术和专业理论知识,有较强的本专业工作经验。

2、熟悉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掌握本专业通信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方法,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程建设和经营项目策划等过程中比较复杂问题的能力。

3、具有起草本职工作有关的技术文件的能力。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承担过通信系统相关专业领域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⑵参与完成过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编制工作。⑶参与承担过本专业相关研究课题。

(4)参与完成过工程或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或实施管理工作。

(5)参加过本专业相关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和运行工作。

(6)参加过本专业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工作。

(7)参与完成过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评审高级通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

1、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水平及发展动态,掌握本专业及本专业相关的现代科技知识。对通信工程专业相关领域(交换技术、传输与接入技、终端与业务、互联网技术、设备环境)具有系统而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比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2、掌握本专业的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程,熟练掌握通信系统运行维护与管理方法,具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通信系统设备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开发和经营项目策划等过程中关键复杂问题的能力。

3、能够组织编写大型的技术文件。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⑴主持或主要承担过通信系统相关专业领域设备的运行维护与管理工作。

⑵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过本专业领域的企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的编制工作。并能用以指导系统运行维护,技术管理,项目的立项论证、研究设计、组织实施等工作。

⑶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相关重要研究课题,完成重要工程或经营项目的立项论证、方案设计、实施组织管理工作。

⑷主持或参与主持过本专业相关的重大项目的开发、实施、验收、测试和运行工作。

⑸主持或参与主持过本专业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系统安装调试、实施组织管理等工作。

⑹主持或参与主持本专业领域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工作。

⑺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技术工作,成效显著。

第五条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厅)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主要发明人。

3、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的参与完成人。

4、参加完成大中型通信专业工程项目、生产项目,经省、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产生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5、在通信生产技术工作中,结合实际有所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中较关键的技术问题,并能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6、在国家级或省级通信企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维护管理评比中获得先进企业、先进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或获得技术维护和管理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称号者。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2、市(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3、市(厅)级以上优质工程项目的主持或参与主持者。

4、主持或参与主持完成大中型通信专业工程项目、生产项目,经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设计水平先进、质量优良,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5、在通信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中,理论结合实际有所创新,解决了本专业领域中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并撰写了相应的技术报告。

6、承担通信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技术管理工作,在国家级或省级通信企业、单位开展的技术维护和管理竞赛中获得第一名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或获得省级以上通信企业、单位的“技术业务能手”、“技术业务专家”称号之一者。

第六条论文、著作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编写公开出版学术著作或通信业务、技术培训教材一部。

(二)参与编写公开出版的通信技术方面科技译著。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一篇以上。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或通信业务、技术培训教材一部(主要撰写者)。

(二)编写公开出版的通信技术方面科技译著(主要撰写者)。

(三)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期刊或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二篇以上。

第七条破格条件

一、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六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通信专业领域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

(三)获得省、部级授予的“技术维护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称号。

(四)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

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四、五、六条正常评审条件的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通信专业领域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获得国家级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四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三)有一定价值或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本专业发明专利一项。

(四)主持过国家级重点工程的设计、建设或科研攻关项目,解决了其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且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掌握通信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对通信专业科研、开发、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等工作有所创新并已取得重要成果和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在通信企业网络运行管理工作中有技术创新、业务创新、科技管理创新,对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有显著作用,被国内同行专家认可。

(七)获得省、部级授予的“技术维护先进个人、技术能手”称号。

9.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九

[日期:2014-02-11] 来源: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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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标准:政工师须熟悉党在各时期政治理论的基本有理,熟悉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优良传统。了解新形势下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和方,积极参与大中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用课题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效。公开发表、出版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和指导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工作的能力。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全省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党委的负责人、组、宣、办、研究、统战等部门和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专职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和编制在行政序列的宣传、宣教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工会组织中专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指工会的负责人、宣教、组织、研究、女工部门中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共青团组织中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

二、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学习并了解党在各时期所要求的政治思想理论体系和科学内涵,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任现职期间,考核合格以上。

三、学历、资历条件

获硕士学位,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2年以上,或大学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政工专业工作,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4年以上。

四、业务、计算机条件

(一)掌握政工业务理论。参加全省政工业务统一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二)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计算机考试成绩符合规定要求。

五、思想政治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

(一)努力研究探索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有一定的经验,能够独立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讲解,有一定专业文字能力。

(二)能够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理论和实践结合,正确分析处理现实工作中的问题,创造性地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

六、业绩成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具备下列中的两条:

(一)主持或参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期间,为加强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做出贡献,受到市厅级以表彰奖励。

(二)思想政治工作业绩比较突出,获得过县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荣誉称号,或对所在单位获得同类荣誉称号起主要作用或参与完成思想政治工作课题,并获得县级以上奖励。

(三)思想政治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工作经验或选树和典型在全市或大中型企业范围内交流保护推广,对推进本单位或本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起到较突出作用(附相关证明材料)

七、论文、著作条件

取得助理政工师资格后,公开发表、出版有较高水平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论文、著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出版社正式出版有统一书号(ISBN)的著作,本人独立撰写3万字以上,或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报纸、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文章来源于易贤网http://)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三)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经验介绍。

八、破格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确有真才实学,做出突出贡献者,并取得政工师资格2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破格申报:

(一)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文章3篇以上,且引起一定的社会反响,或主编、副主编由出版社正式出版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专著(不少于10万字),且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二)获得省(部)级以上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荣誉称号。

10.河北省正高级经济师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篇十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探索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和创新为导向,把学术技术的先进性和市场业绩及市场持续能力作为主要评价标准,逐步实行资格考试与评聘相结合、考试考核与同行评议相结合、社会公认与业内认可相结合的人才评价工作体系,不断提高职称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程度,客观公正地评价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根据国家颁发《经济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4号)有关规定,结合重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现将《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以便修订完善。

附件:《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二○○四年二月四日

重庆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保险、财政税收、建筑、旅游、运输、房地产、邮电、人力资源管理、经济研究、经济情报等经济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报基本条件 ㈠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近3年内年度考核称职以上者。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1.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称职”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2.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 “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3.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并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㈡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经济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取得经济师资格满4年。3.大学本科及专科毕业,取得经济师资格满5年。㈢外语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应能熟练地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其外语要求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㈣计算机条件

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者,一般应能熟练地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能运用计算机完成本专业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其计算机要求按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㈤论文、论著条件 任现职期间,公开发表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或撰写有较高价值的专业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证书为准)。

3.在有刊号的正式期刊(含内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4.为解决重大经济问题而撰写有较高水平的专项调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报告等2篇。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不具备上过述规定学历、资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在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㈠从事经济工作,获国家级奖或市(部)级二等奖1项以上,或市(部)级三等奖、区县(局)级一等奖2项以上,或区县(局)级二等奖3项以上奖励(以科技成果奖励证书为准)。

㈡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近3年来连续使企事业单位有较大幅度盈利或实现扭亏为盈,成绩显著(经市级专业主管部门认定)。

㈢直接主持并完成国家或市重点工程、技改项目,并通过项目下达部门的竣工验收。

㈣荣获国家级或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

㈤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经济类著作或供高等院校经济专业使用的教材(主编、副主编或编委)。

㈥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㈦在国际或全国学术会议大会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并获奖,或在市级学术会议宣读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并获奖(以证书为准)。

㈧承担市(部)级以上经济专业研究课题,独立提出和制订过研究方案,并完成重要研究项目,经项目下达部门行文确认。

㈨符合《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渝府发[1999]61号)、《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1999]9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和《关于我市机关机构改革中分流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1998]50号)、《关于实行“五个打破”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的意见》(渝人发[2001]126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的人员。

四、评审条件

高级经济师应具有坚实的经济专业理论知识,系统掌握国内外现代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和发展趋势,对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和有关经济法规,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㈠能主持大、中型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的筹建或从事学科重点课题的研究,独立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难题,在经济研究工作中取得有重大价值的成果,或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业绩显著。

㈡主持小型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为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和主要经济指标达到同行先进水平作出突出贡献。

㈢主持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国家、市重点项目1项以上或区县(自治县、市)重点项目2项以上的筹建、投产等全过程工作。

㈣为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大幅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水平作出主要贡献,并使企事业单位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㈤从事经济专业研究工作,承担市(部)级重点课题1项以上,或区县(厅局)级重点课题2项以上。

㈥在理论研究、经济改革方面取得较大成果,获得市(部)级奖,或区县(厅局)级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以上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㈦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业务骨干,对本专业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建议,对改进本单位(部门)工作,大幅度提高效率(或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对行业的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产生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㈧有组织本专业全面业务、培养专业人才和指导经济师工作的能力。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评审 条件 通知

抄送: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 2004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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