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协议书

2024-08-28

商标代理协议书(共11篇)

1.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一

商标代理注册协议书

甲方:

乙方: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 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甲方有权检查核对乙方向国家商标局报送的申请资料。甲方的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商标注册用于企业资料,并且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资料真 实、合法有效,如果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违法等原因致使注册被驳回,乙方不承 担法律责任;

2、方须向乙方提供所需要注册商标的标样和按照《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 选取的项目;

3、甲方按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所需的费用,按合同总额一次性付清。

二、乙方的权利: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应的报酬

乙方的义务:

1、如需查询,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详细的商标查询服务,并向甲方出具查 询结果,并帮助甲方对查询结果进行分析。

2、查询通过后乙方应及时将甲方的注册申请报送国家商标局。

3、乙方为甲方办理一切注册手续及相关文件,并负责为甲方出具乙方公司 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可使用该商标,可在商 标的右上角打英文字母“TM”。

4、乙方须将国家商标局正式的《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及时交给甲方。

5、乙方负责为甲方领取《商标注册证》并及时交给甲方。

6、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各种商标方面的法律咨询。

7、甲方提供的图样和字样,国家商标局经过商标审查委员会审查不符被驳 回,乙方不承担退费或相关责任,乙方并告知甲方被驳回的理由。

三、费用支付:

1.注册商标名称为:,注册类别类。

2.本协议的费用包括国家商标局收取的规费和乙方的代理费,共计项,费用总计为元。

3.甲方应在2日内将上述费用一次性付于乙方。乙方在确认收到甲方的款项后及时为甲方递交文件。

四、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如甲乙方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途径解决,不能达成一致协议时可用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发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传真、邮件有效)。

甲方:乙方: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2.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光突发交换网络,信令协议,移动代理,分布式呼叫和连接管理

传统的光网络采用的是集中式的信息处理,随着用户的需求和带宽的迅速增加,迫切需要实现快速、灵敏的分布式网络资源管理,信令消息的有效执行也有赖于分布式主动网络的实现,因此,移动代理被应用于通信网络以实现链路的快速建立。本文提出一种基于移动代理和光突发交换(OBS)的光链路信令建立方法和协议方案。

1 传统的OBS光网络中链路的建立过程

在SDH和DWDM网络中,光连接的管理主要依靠管理系统,光路的配置是靠手工控制。而信令消息的功能还不明显。即使网络中的一条光路请求通过光连接信令消息而建立,网络流量也需要在传输了信令消息并预留了足够资源以后才能正式传输。

以自动交换光网络中分布式呼叫和连接管理(ASON DCM)为例,建立一条光路有如下步骤:

(1) 呼叫节点通过光路向下一节点发送呼叫建立请求和连接建立请求。

(2) 接收节点接到上游节点的请求后,通过查询本地存储信息来决定是否有足够资源转发建立请求信令消息和相关数据流。

(3)节点确认反馈消息(包括在收到查询后对呼叫和连接建立的确认),有时确认消息也通知源节点发送数据流时哪些信道波长是可用的。当无法进行转发时,节点会发送建立失败通告消息。在源节点要设立一个延时机构来掌握失败情况。

(4) 如果路径上没有发生阻塞,建立请求消息最终到达目的节点,目的节点会准备接收传入的数据流。在收到连接请求消息后,目的节点会发送一个确认消息,表示已成功连接。

(5) 一旦一条光路被建立,保持连接状态至关重要,目前多采用周期性发送消息的方法来实现路径或资源刷新。

(6) 路径拆除可以是显式的(如果使用释放消息进行拆除),也可以是隐式的(如果使用超时消息进行拆除)。

2 新型的信令协议方案

我们提出一种基于移动代理和OBS的新型信令协议方案。在此方案中,移动自组织网络(MANET)中主动包的结构特点是代码和数据被压缩到一个突发包头(BHP)中,以实现分布式解决一些特殊问题(例如通告其他节点网络拓扑的中断改变或向其他节点分配繁重任务)。同时,我们设想将建立消息和一部分最初的数据流也压缩到同一个BHP中,以便在光路请求建立时缩短建立时间。发送节点技术与OBS基本一致。

本方案中,BH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310 nm波段,突发包(B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550 nm波段;采用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复用器和解复用器;1 310 nm波段波长范围为1 270~1 350 nm,1 550 nm波段波长范围为1 520~1 610 nm,相隔超过30 dB。

传输过程如下:

(1) 不同类型的数据流被压缩到 BP中,在1 550 nm波段(ITU-T建议的DWDM标准波长上)传输。BP被 DWDM多路复用器复用。

(2) 由信令消息和一部分数据流组成的BHP选择1 310 nm控制波段。然后1 310 nm和1 550 nm波段信道被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复用器复用并注入到单模光纤中。

(3) 通过单模光纤传输到核心交换节点后,宽带1 310/1 550 光波分解复用器又将其解复用为1 310和1 550 nm波段,BHP中1 310 nm波段载波光信号被转换为电信号。当一个光路被请求建立时,信令消息就被发到控制模块以控制核心交换矩阵进行路由或交换 BP。数据部分被毫无更改地暂时保存在缓存中,这部分数据的传输和其他数据流一样对于网络实体是不透明的。

(4) 在BP由核心交换矩阵选择路由后,1 550 nm波段信道被光耦合器耦合到单模光纤中,再被掺铒光纤放大器(EDFA)放大,然后1 310 nm和1 550 nm波段信道被宽带1310/1550光波分复用器进行复用,最后所有信道注入单模光纤传输。

(5) 再一次被单模光纤传输后,光信道中的数据包到达另一端边缘节点,宽带1 310/1 550光波分解复用器将所有光信道解复用为1 310和1 550 nm波段信道。用1 310 nm波段控制信道传输的BHP被BHP接收器接收,用1 550 nm波段信道传输的BP被光波分解复用器分为N个信道并被BP接收器接收。

2.1 新型方案中信令协议的设计

假设网络中节点之间信息交换已大大改进,光路建立时间也大大缩短。下面将介绍该方案中的信令协议流程和信令消息格式。

2.1.1 信令协议流程

信令协议流程的描述参考基于流量工程的资源预留扩展协议(RSVP-TE):

(1) 路径(Path)消息用来在源节点和目的节点间建立连接。

(2) 在偏移了一段时间后,BP接着BHP发送并包含Path消息。

(3) 到Path后,如果交换节点能够预留波长等通信资源来实现数据流的转发,它们会反馈一个预留(Resv)的确认消息。如果光路不能建立,交换节点会反馈一个路径错误(PathErr)的失败确认消息,此消息基本上等同于路径拆除(PathTear)消息。

(4) 一旦光路成功建立,源节点就会周期性地发送一般消息。我们称之为路径请求(PathQuery)。

(5) PathTear消息用来移除Path状态以释放光路。

针对一条光路的消息流如图1所示。在本方案中所有节点都是可执行信令协议的波长路由器,然而终端是真正的发送端,用来发送数据流,在终端与源节点之间必须能够通信,这可以通过源节点对终端的确认通告来保证何时及哪些波长可用来发送 BP。

每个节点中有两个定时器,Path消息发出后两个定时器同时启动。一个叫延时计时器(DelayingTimer),它的功能是延迟一段时间以获得本地存储的网络资源信息。若DelayingTimer到时却没有收到确认消息,则表明一些不确定因素使传输信令消息的网络阻塞,必须释放连接。另一方面,如果收到了任何Resv确认消息,就可以确定消息来源节点和本节点之间的连接已成功建立。当收到一个释放消息时,本地节点应该向上游节点转发该消息然后将状态更新为PathTear。另一个定时器称为偏移量定时器(OffsetTimer),用来计算BHP和BP间的偏移量,其间隔要比DelayingTimer小得多。当OffsetTimer到时,就发出BP。第3个只运行在源节点的定时器称为查询定时器(QueryTimer)。QueryTimer的功能是周期性询问消息、查询网络状态。

2.1.2 信令设计格式

由于用户数据报协议(UDP)是无连接的,而且在IP上几乎没有作任何增加(UDP有更小的包头),考虑到本方案中所有包都被压缩到IP数据报中,建议采用UDP段来传递信令消息。UDP每段只有8字节头部,其中后面4个字节(包括两字节的长度字节和两字节的校验和字节)不需要考虑,因为有规则来计算其结果。前4字节的值在本方案中有特殊用途,包括两字节的源端口和两字节的目的端口。在本信令协议中将源端口值设为2 005。信令消息的全部内容都压缩到UDP有效载荷中。UDP数据格式如图2所示,具体描述如下:

(1) 路径标识(PATH_ID)确定BHP属于哪条光路,需要两字节。

(2) 消息标识(MESSAGE_ID)确定分组包含哪些信令消息,需要1字节。信令消息总数为5。每条信令消息可以选择0到4。该字节不仅标识了信令消息,而且当其值为5时表示进行分布式处理特殊操作。每个消息标识的含义见表1。

(3) 波长标识(WAVELENGTH_ID)确定BP的传输波长,需要1字节。在本方案中1 550 nm波段有8个波长,波长标识范围为1~8。信令消息并不总是在 BP后,那样波长标识值为0。

(4) 上游相邻节点IP(UP_ADJACENT_NODE_IP)确定最近的上游节点的IP地址,数据包从上游节点转发到本地节点。该IP地址需要4字节,每个字节相当于IP地址的一小部分。例如,192.168.1.2被表示为C0 A8 01 02。

(5) 长度(LENGTH)表示有效载荷的总长度,包括信令协议包头部分和数据。总的来说,LENGTH的值只有12字节。但数据长度不为0时有两个特例。

· 当发送信令消息Path时,数据流部分也同时发送,此时数据长度的值被固定设为400字节。

· 当需要分布式处理特殊操作时就没有固定的数字,因为代码和数据不确定。

(6) 校验和(CHECKSUM)按IP数据报中一般规则进行计算。

(7) 偏移时间(OFFSET_TIME)和突发包长度(BP_LENGTH)用来表示时间偏移量和突发包长度。

(8) 数据(DATA)。

如上所述,一般情况下没有数据部分或者说其长度为0。当发送信号消息Path和部分数据流时,数据长度被设为400字节。一旦通过消息标识(MESSAGE_ID)确定分布式处理,这部分代码就被取出并加载,这有可能修改后面的数据。

2.2 新型方案与传统方案的比较

以图1为例,在传统方案中,如果终端A想要与终端B建立光路,源节点会发送一个hello包到目的节点。在收到目的节点传回的确认消息并将光路建立好后,数据流开始传输。然而,在新型方案中,源节点会将hello控制消息Path和部分数据流一起发送。同样需要反馈确认消息Resv通知源节点光路是否准备好。如果当DelayingTimer到时而Resv消息仍没有收到,表明所尝试的路由存在问题,此时源节点路由表和其他几个可达节点的路由表会被刷新。对问题的处理与传统方案一致,一旦源节点收到确认消息,目的节点同时收到数据流,那么光路建立时间在某种程度上会得以缩短。

3 新型方案的实施

波长路由器也被称为节点,一个节点包含5个主要模块:路由算法模块、ARM CPU控制模块、PC网络管理模块和包组合、分解模块。执行结构如图3所示。

(1) 路由算法模块和ARM CPU控制模块。

这两个模块都由一个ARM CPU实现。控制模块负责配置底层设备状态,具体配置包括测试光通信信道、读写设备状态。路由算法模块帮助找到一个转发路由器,通过读写路由表和开放式最短路径优先协议(OSPF)算法建立光路。

(2) PC网络管理模块。

在该模块中实现了新型的信令协议。当该模块接收到来自包分解模块的信令消息时,将会呼叫特定功能进行分别处理。其过程按照本文中提出的信令协议,在分析BHP消息后执行具体操作,包括刷新路由表、配置设备状态和协同完成一些任务等。当一个BHP包含Path消息时,不需要处理后面的数据,仅仅和处理载有数据流的BP一样。但当网络状态有改变时,网络节点也必须及时刷新其路由信息,这个通告可以采用分布式处理方式。这样每个节点都能够获得整个网络的拓扑结构和状态,并能独立主动地发送控制消息。

(3) 包组合模块和包分解模块。

当数据(DATA)的长度为0时,数据和标识字节都通过包组合模块被压缩到一个BHP中。数据从该模块的缓存中获得,而控制消息来自于PC。包分解模块实现将BHP一分为二的功能,该模块需要将数据放入缓存然后向PC发送控制消息。这两个模块都用FPGA实现,参考相应光接口,IP排队策略和先进先出(FIFO)算法同样包含在该模块中。

4 结束语

本文提出的基于移动代理和OBS的信令协议方案中,BHP传输波长信道采用1 310 nm波段, BP传输波长信道使用1 550 nm波段,信令协议信息被压缩到UDP段中,对每个信令消息的含义和格式都作出了具体描述。定义了信令消息流,在一条光路的单播数据流中,仅仅建立一条连接来发送包含信令消息和部分数据流的BHP,这样光路的建立变得更快更有效。同时,我们采用将代码和数据压缩到一个BHP中的格式,按照移动代理来实现分布式处理。因此,每个节点都能够更快地获悉网络拓扑结构和状态的改变情况,以实现分布式管理和计算能力的支配,使整个网络变得更主动有效。

参考文献

[1] Zhang Jie .Automatic Switched Optical Network (ASON) [A]. Posts & Telecom Press, 1st Edition [C]. Beijing:Beijin University,2004.

[2] Tennenhouse D .A survey of active network [J].IEEE Communications Magazine,1997, 35(1):80-86.

[3]Alexander D.The switchware active network architec-ture[J].IEEE Network Special Issue on Active andControllable Networks,1997,12(3):29-36.

[4] Wang Ruchuan.The research and realization on the model of mobile agent technology [J]. Journal of Computer Engineering and Application, 2000, 36(3): 145-147.

3.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三

但公司的成人休闲服饰营收下滑并未改变,中高端战略转型困境依旧。其收购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的计划泡汤后,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的代理协议目标也较难达成。

目前,森马服饰的童装业绩表现亮眼,童装业务将成为森马服饰的未来战略重点。

成人休闲服销售不佳

森马服饰2013 年实现营业收入72.9 亿元,同比增长3.3%。其中成人休闲服饰收入为46.8亿元,同比下滑4%,占比65%。

作为国内休闲服饰的领军企业,森马服饰于2011年3月上市,首发市值达449亿元,一举超过美邦服饰和雅戈尔,拿下国内服装行业市值第一宝座。

但上市后,森马服饰的业绩和股价却呈一路下滑的态势。上市前的三年(2008年~2010年),森马服饰的营业收入分别为33.2亿元、42.5亿元和62.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2.3%、27.9%和47.9%;上市当年营收和净利润分别为77.6亿元和12.2亿元,增长率分别为23.4%和22.3%。随后,森马服饰的业绩一直在低谷徘徊,2012年~2013年营收仅分别为70.6亿元和72.9亿元,其中成人休闲服饰的营收仅分别为48.8亿元和46.8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2.6%和4%。

休闲服饰销售状况持续不佳,森马服饰开始大规模关闭低效店铺。2011年森马服饰门店净增1400余家;而到了2012年,森马服饰在全国的门店(休闲服饰)已经达到4420家,2013年,这一数量变为4029 家。也就是说,2013年,森马服饰关闭门店近400家。

森马服饰休闲服饰类产品销售下滑的原因除了网购的冲击,来自洋品牌的冲击同样巨大。近年来,国外快时尚品牌优衣库、Zara、H&M相继进入国内发展,这些品牌除了设计、品牌等软实力远超国内品牌外,供应链系统的硬实力也远超国内同行。国内森马服饰和美邦服饰的供应链系统均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其前导时间(产品从设计出来到销售的时间跨度)大概在2个月~3个月,而Zara和H&M的前导时间只要2周。

坎坷的中高端之战

面对成人休闲服饰的持续下滑,森马服饰在2013年动作频频,对代理、合资、收购等多种模式进行尝试,努力向中高端市场延伸,并加速布局多品牌战略。

2013年6月,森马宣布与宁波中哲慕尚签署了框架协议书,拟以19.8亿元~22.6亿元收购后者的中高端休闲男装品牌GXG71%的股权;2013年9月,森马服饰宣布与韩国视锬时装成立合资公司,运营视锬时装旗下“it MICHAA”品牌,并欲引入其他韩国品牌;2013年11月28日,又与德国高端休闲服饰品牌Marc O'Polo签订总代理协议。

然而,森马服饰在2014年春节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便发布“解除购买股权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司收购宁波中哲慕尚控股有限公司(GXG母公司)71%的股权交易正式终止。

收购中哲慕尚的失败让投资者的目光都聚集在与Marc O'Polo签订的总代理协议上。

协议显示,双方首次合作时间15年,Marc O'Polo 选择森马服饰作为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总代理,经营该品牌休闲服饰产品,授权森马服饰在区域内独家使用该品牌知识产权和商标,引入其特许经营体系。

除了代理权限的约定,协议对开店数量也做了细化,协议规定,第一年开设2 家Marc O'Polo特许经营店,第二年开设10家,到第五年开店数量为43 家。其中,第三年底前开设的所有特许店均应为公司直营店。

另外,协议对前5个合同年度内最低采购额也做出了详细规定:第一年320万元、第二年1600万元、第三年4000万元、第四年8000万元、第五年为1.36亿元。

这意味着到第五个年头,平均每家店的最低采购额将超过300万元,以目前森马服饰近40%的毛利率计算,平均每店的年销售额超500万元,而据2013年年报计算,森马服饰成人休闲服饰的单店销售额刚过100万元,森马服饰要想完成协议规定的目标,难度可想而知。

除了外延式扩张,森马也尝试通过提高自身的设计能力来提升品牌影响力。不过,目前其措施并未带来显著效果。

童装成为战略重点

森马服饰2013年财报显示,童装业务收入占比得到一定提升,收入规模达到25.4亿元,同比增长19.9%。

除了自身品牌巴拉巴拉,森马服饰还通过代理意大利中高端童装品牌Sa raba nda 和Minibanda进入更为细分的中高端童装市场领域。

目前,森马服饰旗下的童装品牌巴拉巴拉已经成为国内最大的儿童服饰品牌。对于国内的童装市场,业界普遍看好,资本市场给出的估值也高于一般成人品牌,这也是目前森马服饰的市值超过美邦服饰两倍的原因之一。

目前森马服饰也逐渐将投资重点转向儿童市场,希望凭借儿童服饰进入儿童用品市场。除了童装,森马服饰的母公司森马集团已经推出“梦多多”儿童业态品牌,未来儿童服饰由上市公司森马服饰主营负责,服装外的儿童用品业务则由梦多多主营。

儿童服饰的良好预期也吸引了越来越多的重量级玩家。Zara、H&M、优衣库等多家服装品牌均设置了儿童专区或童装店。而奢侈品牌Gucci、Dior等也在品牌旗舰店设立童装专区。随着重量级玩家的先后介入,未来童装市场的竞争也将加剧,然而对于现阶段的森马服饰而言,童装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童装战略的成功与否将直接影响资本市场对其的估值。

4.商标代理合作协议 篇四

甲方:北京恒嘉天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乙方:常州轩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共同提高的宗旨,为了进一步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经相互协商双方就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和互惠互利的原则,为对方提供业务上的便利,包括业务咨询、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及提供法律援助等。

2.甲、乙双方在各自的业务活动中,任何一方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声誉。

3.在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资质、地址、电话等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4.甲、乙双方一方在征得另一方同意后,有权将对方作为业务协作单位,用于对外业务的合作推广。

5.双方对各自的经营信息、公司内部电脑软件及其他重要的文件资料互相承担保密义务。

6.甲方在收到乙方商标申请文件后,保证在1—2天内报送商标局办理注册申请,文件送达官方后当日通知乙方,并于2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文件寄送乙方。如因甲方延误申请时间造成的客户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7.甲方保证将乙方的商标反馈文件(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证)在2个工作日内寄送乙方,乙方收到后需及时通知甲方。

8.甲方负责全程协助乙方办理工商及相关登记事宜。

9.甲乙双方互有忠实于客户利益并为客户保密的义务,因甲方或乙方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造成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

二、合作方式

1.甲、乙双方作为业务合作伙伴,在保持各自业务独立的前提下,利用业务协作的横向联合优势开拓相关业务。

2.乙方承接有关双方合作项目的业务后,应及时委托甲方办理,并指定专人联络,甲方对乙方承接的业务应建立单独档案管理。

三、收费标准

1.如以甲方的名义递交文件的话,甲方收取费用RMB1300元/件计费,若有图形另加图形查询费200元(其中包括查询费、公告费、申请费、领证费、邮寄费、监测费)。

2.今后合作中,甲方在收到乙方的注册委托后,双方以电话方式确认总价,先由甲方出具正规发票(以快递形式送达乙方),乙方在收到发票当日即向甲方汇款并将汇款证明单以传真形式交甲方确认,经电话确认后,甲方予以立即走案。

四、操作程序

1.乙方接到合作项目的业务后,必须及时同甲方联系,并委托甲方代理相关工作。(关于业务方面的确认工作应以传真件或电子邮件为准)。

2.甲方确认收到合作项目款汇款单(传真件)后,立即办理承接业务。文件送交官方后,当日通知乙方。在甲方接到官方受理文件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寄给乙方。乙方收到后,应及时告知甲方。

3.在官方处理案件过程中,如发出的处理意见(包括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授权或驳回通知书等),甲方在收到该文件的二个工作日内寄出或传真给乙方,并提出答复参考意见。

4.乙方收到甲方传送的官方处理意见后,当日告知甲方,同时立即通知委托人,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

5.甲方或乙方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由造成过错方承担相关责任。

五、六、本协议履行期间,上述条款中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本协议履行期间,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协议履行的期限为一年,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期满后根据双方

意愿重新签订协议。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年月日

5.代理协议书 篇五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销售甲方康达灵系列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在()省区域内独家代理销售甲方XXX系列产品.其规格为XXX.甲方以每盒()元.XXX()元.XXX()元的价格向乙方供货.乙方首次提货省级代理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市级代理不低于一万元人民币.从第三个月开始.乙方每月进货量不少于20件4800盒.如乙方超额完成销量(省份不同销售定额不同).超过部分甲方应对乙方实施5%的货物奖励.年销量达到三十万盒.甲方奖励乙方现代轿车一辆(车型为1.6排量).2.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市场及销售保证金(代理费)每个品种二万元人民币.二年后.如乙方未发生串货.并完成销量.保证金返还或充当货款.如乙方有串货行为.或未能完成销量.则甲方有权扣押保证金.如乙方未交纳保证金.甲方只承诺保护市场.不承担乙方被窜货的赔偿义务.如乙方交纳保证金后被串货.甲方有义务对串货行为进行查处.并对乙方损失进行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乙方保证金数额为限.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产品.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除乙方保存不当外)甲方应负全部责任.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全套合格的销售手续及相应的宣传品.并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5.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底价税票.如乙方对单价.金额另有要求.需按规定缴纳税金.6.甲方收到乙方货款后.必须在十日内发货.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十日内发货.应提前向乙方说明.乙方收到货物后.如发现破损或缺失.应及时和运输部门交涉.并将情况向甲方反映.甲方应积极协助处理.必要时.可退回重发或弥补部分损失.7.甲方向乙方发货的费用原则上由甲方承担.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如邮政特快专递.中铁快运等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8.乙方应在本协议授权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宣传销售活动.如因乙方原因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乙方承担全部责任.9.乙方在宣传销售活动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10.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从事约定产品以外的销售活动.如有违反.其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11.乙方有甲方其他产品在约定区域的优先代理权.12.乙方如因特殊原因造成货物积压.经过努力仍无法售出.可在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向甲方提出退.换货.但甲方只负责整件货物的退.换.另外.有效期在二年以上的不在此例.如三个月内未提出退.换货.则视为放弃退.换货权.乙方要求退.换货.甲方将按供货价的20%扣除包装及运输费用.13.本协议签定后.乙方若未能在七日内汇款进货.视为放弃.本协议自动失效.若乙方连续三个月未能完成本协议规定的销售要求.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另寻经销商.14.当发生不可抗拒因素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如因乙方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约定产品在约定区域无法销售时.本协议自动终止.本协议终止后.甲方提供的一些法律文件同时废止.1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有效期二年.期满后.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可续签新协议.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6.代理协议书 篇六

运营商:(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加盟代理甲方品牌产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运营商品牌代理情况

1、甲方授权乙方在 地区,开设“XXX品牌”公司,并指定乙方为“品牌名称”上述地区品牌加盟运营商。

2、除乙方上述区域代理上述品牌产品外,甲方不得将上述品牌授权区域合作其他运营商;

4、乙方须自觉维护甲方及其产品的形象和声誉,乙方未经甲方授权不得在任何场所以任何方式冒用甲方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 合同代理期限

本合同代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有效期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非本合同已提前终止,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延长本合同有效期。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品牌加盟代理费

品牌加盟代理费元(大写:圆整)。付款方式:银行转账 ,合同签订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品牌加盟代理费,不得拖延。

2、履约保证金

乙方于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交纳品牌保证金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合同期满或双方正常解除合同后三个月内,在乙方无违约且注销加盟公司、撤除其店面招牌、工作物品等其他与甲方相关营业象征后,由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如乙方有拖欠甲方款项(包括货款、惩罚性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甲方可由品牌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的经营指导。

2、甲方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新服务项目研发和创新。

3、凡未经甲方公司盖章确认的,甲方相关人员无权处理甲方的债权、债务。

4、甲方为乙方提供提供完整的人员及技术培训,包括技术培训、产品培训、销售培训、标准化管理培训等。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方案进行终端生动化形象和规范化营销推广。

2、乙方必须保持与甲方的发展、营销战略相一致,以负责的态度积极维护公司品牌与产品形象,避免任何有损品牌与产品形象的行为产生。

3、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的营销政策及价格体系,在加盟代理区域内全力以赴进行市场推广。

4、乙方须接受甲方的市场指导不得跨区域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并取缔其代理资格。

5、乙方每月及时向甲方回馈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售情况、客户档案数据、同类竞品信息、辖区市场可利用的资源信息、辖区市场经济环境和与行业有关的信息等,并按甲方要求及时填报各类市场调研报表,月度销售报表等,执行甲方的有关市场运行管理规定及操作规范。

6、乙方终止合同时,在终止合作之日起7日内,乙方不论任何理由必须注销加盟公司、自行拆除该店装修。乙方均须放弃使用甲方授予的物品使用权并及时将物品归还甲方。

7、甲方品牌属专利保护,乙方有义务在所属区域内协助甲方打假,对甲方产品形象进行维护,发现假冒、仿造等产品应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甲方对举报人员进行适当奖励。

8、合同终止时,除本合同特别规定外,乙方均须及时结清所欠甲方的一切债务。

9、在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独立负责解决经营事件,相关经营条件及设备自主负责解决,负责承接业务的质量和安全,如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索赔。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直接或间接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不承担或不及时、充分地承担本协议项下其应承担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守约的一方(“守约方”)有权以书面通知要求违约的一方(“违约方”)纠正其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方之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2、乙方出现私自转让经营场所、泄露甲方的经营秘密、损害甲方名誉或者销售假冒甲方产品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协议,并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及赔偿因此对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3、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经守约方的合理及客观的判断该等违约事实已造成守约方履行本协议项下其相应的义务已不可能或不公平,则守约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守约方将暂时中止其在本协议下的相应义务的履行,直至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充分、有效及时的措施消除违约后果并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而遭致的损失。

4、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应赔偿的守约方的损失包括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遭致的直接的经济损失及任何可预期的间接损失及额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第七条其它约定

1、在合作过程中,若对本合同内容、条款进行的任何变更、修改、补充、终止等,均需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加盖双方公章才有效。

2、除合同外,其它双方间往来之报价资料,补充合同、订单、确认书、对帐单等均应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共同构成双方具体权利义务之依据。

3、未经甲方总部书面盖章授权,乙方不得向甲方任何人员提供任何方式的借款,转货及借货,由此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4、甲、乙双方的通迅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以本合同书确定的为准,如一方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一方按本合同上的通迅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向对方发送文件、有关资料时视为已向对方送达。

5、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本合同引起的诉讼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保留对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

7、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和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传真: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7.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七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以下简称TRIPS协议) 是现有已经生效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中标准最高、保护水平最强、影响最大的国际条约。TRIPS协议第15条第一款规定了可以作为商标保护的客体, 从中可以看出, 协议允许作为商标注册的客体范围很广, 所有标记或者标记的组合, 只要具有可识别性, 均可注册。协议还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之上补充了新的内容, 明确把服务标记列为商标注册的客体范围, 强化了对服务商标的保护, 无疑是一大进步。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 TRIPS协议更显无微不至, 第16条第二款提出了“知名度”标准, 比巴黎公约进了一步。第16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同意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产品或服务上, 也构成侵权, 加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2 我国商标法的修订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 我国分别于1993年2月22日和2001年10月27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对1982年《商标法》进行了修改, 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 扩大了商标权的主体和客体。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人不再排除自然人, 使得我国商标专用权的主体范围扩大了很多, 使我国的商标申请具有了更加广阔的源泉。1993年和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扩大了保护范围,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 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样《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纳入了服务商标和立体商标, 这与TRIPS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是一致的。

2) 保护在先权和禁止恶意抢注, 完善了商标权的取得程序。2001年《商标法》增加两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 明确了商标注册优先权的内容, 解决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的权利发生冲突如何处理的问题。抢注他人商标的现象, 一直是广大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3) 明确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修订后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等明确规定驰名商标保护范围。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 为主管机关认定驰名商标提供了法律依据。

4) 增设了地理标志的保护, 明确了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关系。为了适应TRIPS协议要求, 2001年经修订后的《商标法》增加了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 其第十六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条规定明确了地理标志的概念和保护内容。

5) 强化了商标权的保护, 增加了新的侵权行为类型。修订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扩大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范围, 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同样列为商标侵权行为。

6) 强化了司法保护程序, 法院行使司法终局认定的权力。修订前的《商标法》规定商标评审制度主要采取书面审理,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为终局。为了和TRIPS协议相符, 修订后的《商标法》做了新的规定, 确认了法院对于商标纠纷的终局认定权。现行《商标法》中还新增加了提高行政罚款与损害赔偿标准的条款, 具体体现在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当中。

3 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TRIPS协议的差距和对策

3.1 保护标准和水平方面

出于履行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以TRIPS协议等国际公约为标准, 为了符合其要求, 以适应国际化协调趋势, 不断制定和修改法律制度, 保护标准和水平不断提高, 已经接近TRIPS协议的标准, 但仍有差距。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基础较好, 发展迅速, 虽有差距, 也不能盲目地和国际接轨, 应该针对我国的不同发展阶段, 采取不同的对策。既要考虑到现实利益, 又要立足长远利益。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 适合我国国情的要尽快加入, 否则则暂时等待时机而不急于加入。对于尚处于建设之中的国际公约, 即使总体上对我国不利, 也应积极参与, 使其朝着有利于我国的方向发展。否则, 一旦建立, 我国就面临着或者拒绝加入, 或者无可奈何地加入的两难局面。

3.2 保护内容方面

保护的范围有待拓宽和加强, 增加权利内容。和TRIPS协议相比, 我国保护对象有待增加, 已经列入范围的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加强保护力度。特别加强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这也是TRIPS协议一项重要规定。加强地理标志、商号、域名、商品装潢和奥林匹克标志、希望工程标志等特殊标志的保护。另外对于未披露信息的保护, 虽然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作为商业秘密给与了保护的规定, 但是比较原则, 需要进一步具体化。特别值得提出的是, 在传统知识、遗传资源和民间文学艺术, 特别是中医中药方面, 我国有着特殊的优势, 应纳入保护范围, 加强对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

3.3 立法、执法方面

首先, 目前我国商标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存在一些不尽协调的方面, 因此在立法上应该尽力确保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能够提供有效的商标权保护, 并且与TRIPS及其他国际条约保持一致, 确保对现行法律的修改旨在提高质量, 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其次, 提高法律的透明度, 根据TRIPS协议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成员应保证其法律的透明度, 即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有普遍约束力的司法终审裁决或者终局行政裁决, 应当颁布, 至少应以适当的形式使公众能够获得。”我国主要是以行政文件的形式作出有关的批复和说明, 不利于传播。我们应采取更加透明的方式, 监督并公布政府的执法措施, 包括公布每个案件的裁决。扩大中国立法者、专家在修改立法方面的合作, 注重公民的参与, 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草案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再次, 我国的法律措施有待健全, 要进一步促进行政和民事救济, 参照TRIPS协议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其他开支, 其中包括适当的律师费”, 增加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了防止证据丢失, 影响对侵权性质的认定, TRIPS协议规定采取临时措施以保全证据, 这一点中国的法律制度有待于完善。最后, 增强刑事威慑力。大幅度增加刑事处罚案件的数量, 并且予以公布。修改刑法, 解决假冒商标、盗版和侵犯商业秘密方面的不足之处。刑法应当规定, 所有具备“商业规模”的假冒和盗版, 都属于犯罪行为。建立新数据库, 监督正在处理和已经结案的案件, 包括中央和地方移交刑事处罚案件, 以及监督所有处理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S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新世纪初的若干研究重点[M].法律出版社, 2004.

[2]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2.

[3]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OL].www.baike.baidu.com.

[4]汤宗舜.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9.

[5]吴汉东, 主编.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社, 2007.

[6]赵相林, 主编.中国国际私法立法问题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7]邹立刚, 主编.国际经济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 1999.

[8]李双元, 金彭年, 张茂, 欧福勇.中国国际私法通论[M].法律出版社, 2003.

[9]吴汉东, 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8.怎样的商标才是好商标? 篇八

商标注册有哪些优势?

1、商标注册是证明商标持有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最佳证明,而且已注册的商标受到法律保护,遇到他人侵权时可使用法律武器维护商标持有人的利益。

2、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企业可以通过商标将自己的产品同他人分开,消费者可以凭借商品的商标来区分商家。区别作用是商标的本质,对消费者和商家都是十分重要的。

3、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是企业的工业产权,属于无形资产,是企业的财富之一,有知名度的商标更是无价的,会加大企业的财富含金量。

4、商标注册后会成为市场竞争的有力工具。产品的质量好可以扩大商标的知名度,通过产品商标知名度的影响可以增强该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消费者的信任度,同时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提高产品的性能,进一步提高企业对市场竞争力。

5、商标注册可以避免自己设计的商标被他人利用而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也避免企业无意侵犯到他人的商标。

6、商标注册为企业打造品牌基础,提高品牌影响,使企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如何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公司或个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申请事宜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 个人合伙经营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要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合伙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伙协议复印件。

2、 农村承包经营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承包合同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复印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5、 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所要提供的材料与上述材料相同。

9.商标协议书 篇九

电 话:xxxxxxxxxxxxxx 电 话:021-xxxxxxxxx

地 址:xxxxxxxxxxxxxxxxxxx 地 址:上海xxxxxxxx号xx楼

xxxxx单元xxx室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就 《商标案件信息确认清单》所记载 商标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事项:1件商标注册。

二、委托商标申请类别及图样:

三、委托方应向代理方提供商标注册申请的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的资料内容负责:代理方对委托方所提供的商标案件内容负有保密义务。

四、代理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决定是否作商标检索(盲期6个月不能检索),检索结果供委托方决策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委托方如果联络方式或者地址变更,应及时通知代理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代理方不负责任。

六、代理方在未收到委托方应付的有关费用前,有权不履行相应责任;以上委托事项合计费用(含规费和代理费)为人民币(大写) xxxxxxxxxx 整(RMBxxxxxxxx)。

七、开户名:上海xxxxxxxxxxx公司;

开户行:xx银行上海分行xx支行;

帐 号:xxxxxxxxxxxxx。

八、时限:商标初审合格后的公告时间为3个月,如果公告无异议,委托方自公告期满约2月可以收到《商标注册证书》。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商标证书颁发或被驳回之日止。

10.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十

国际商标注册程序的协议书_国际商标约定

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首先应在所属国对该商标进行注 册,然后按规定格式准备有关申请文件。文件必须用法文书写。文

件准备好以后,再交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由本国商标主管机关转 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而不能够由申请人直接提交。申请 人在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的同时,应向本国商标主管部门提交商 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另外,还须交纳 国际注册费用.国际注册费包括三个部分,即国际注册基本费、向

请求保护的有关国家交纳的费用以及附加费.附加费是根据商标 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来确定,如果同一商标要在国际商品 与服务分类表的三个类别以上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则须交纳附加 费.我国企业根据协定规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到地、市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免费领取中文申请书式,填好后交商 标局,由商标局用法文把有关内容按国际局的要求填写到国际局 提供的申请书式上。如果委托代理人代理,则应由代理人直接用 法文填写有关申请文件.国际注册的有关费用应用外汇支付.目 前.我国规定,凡是向国际局缴纳的有关费用。应通过国家商标 局向国际局交纳。另外,申请人在缘纳国际局收费的同时,还须以

人民币向国家商标局交一笔国家规费。

申请人所属国商标主管机关或商标局,收到国际注册申请案 后.要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与本国己获准注册的商标是否一致、申请人是否有资格中请、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正确、是否缴纳了各 项有关费用等进行审查。手续齐备的话,商标局在收到申请之日 起20天内将申请案寄送国际局.申清手续不齐备者,商标局在收 到申请之日起20天内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正.在商标局发出补 齐手续通知之日起30天内,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补齐手续.逾期 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人或其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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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标代理协议书 篇十一

1月8日,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国际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与《中国知识产权》杂志联合举办了“中国、美国及欧盟商标在先使用权及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研讨会。本次研讨会邀请到国内知名知识产权法官、商标局官员、学者以及来自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德国、美国、北京、上海及香港等地域的资深合伙人、高级律师,各方围绕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商标侵权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主题演讲并展开了比较法上的讨论。

商标在先使用权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的原琪副主任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张今教授分别对中国的商标在先使用权问题进行了演讲。原琪副主任表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制,2001年《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仅在特定情况下予以保护,如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恶意抢注等,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但对于商标注册成功后注册人能否要求该商标在先使用人停止使用或者损害赔偿却未置可否。新《商标法》确立的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是商标注册原则的一种例外,是不侵权的抗辩事由而不等同于注册商标权,其立法目的和意义在于弥补申请在先和注册制的不足,保护因在先使用而产生识别作用的商标,平衡在后商标注册人和在先商标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关于在先使用的商标必须“有一定影响”,原琪副主任表示,商标在先使用权产生的基础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后产生了商标的识别作用,如果仅仅要求使用在先但不具有一定影响,将会对注册制度造成根本冲击;张今教授认为,“有一定影响”是商标先用权成立的核心要件,对其认定可参考驰名商标的认定因素,但应低于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标准。关于目前争议颇多的在“原使用范围内”使用的问题,根据二位嘉宾的理解,可以从使用人、使用的商标、商品或服务的范围以及地域范围进行考虑和界定。其中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应仅仅局限于在先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至其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而关于地域范围,鉴于现实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前,应在个案中对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区别对待。二位嘉宾还认为,根据《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保护的在先使用应当是善意的使用。

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美国北维州合伙人Timothy J. Lyden先生介绍了美国商标法的商标使用问题。在美国,使用是商标权的基础。一个尚未获得联邦注册的商标可以仅仅通过使用获得普通法(Common law)上的商标权,但该权利局限于该商标使用地域以及所使用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范围,该权利可用以禁止其他注册人使用该商标、对他人的申请提出异议以及撤销他人对该商标的联邦注册。使用人可以对其已经使用的商标进行联邦注册,以进一步在全美国范围内获得联邦商标法保护。美国联邦商标法(the Lanham Act)对“使用”的定义是“use in commerce”(商业上的使用),其意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善意的在正常的交易活动中的实际使用,且非仅仅为了保留一项商标权利而进行的使用。而对于尚未使用的商标,所有人可以“意图使用”(intent to use)为基础进行申请和注册,以获得自申请日起对该商标的优先权,但商标注册证仅仅是注册人商标权的初步证据。Timothy J. Lyden先生指出,鉴于“使用”在美国商标申请中非常关键,在申请中应当谨慎签署“使用声明”,不实的“使用声明”对商标申请和注册是致命的。并且,Timothy J. Lyden先生建议企业在美国进行商标申请前进行尽可能全面的商标检索,包括该商标在美国的州注册和联邦注册情况,以及普通法上的使用情况。

商标侵权赔偿责任

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德国汉堡合伙人Morten Petersenn博士介绍了德国商标法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并分享了相关案例。据他介绍,在德国现行商标法上,侵权赔偿责任应满足以下前提条件(举证责任归于原告):一是商标保护尚有效;二是侵权人的使用未经商标权利人授权;三是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害系由侵权人的使用造成,此外还要求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而法律支持的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侵权人从侵权商品中所获得的利润。关于被侵权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德国商标法规定权利人享有五年的宽限期,在该期间,即使权利人未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亦享有请求侵权赔偿的权利,而五年宽限期满后,权利人应当在侵权诉讼中提供商标使用证据,若未能提供,其请求将不会被支持。而赔偿金额的计算与中国的情况相似。

关于美国商标侵权赔偿责任,据Timothy J. Lyden先生介绍,美国商标法的侵权赔偿责任规定旨在,以公平原则为基础,补偿商标所有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害或失去的利益,法院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的因素包括被告的获利、原告因侵权的实际商业损失、原告自身的利益损失、原告支出的律师费用,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意识情况等。关于“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就商标侵权案件而言,联邦商标法(the Lanham Act)并无直接规定,不过法院在裁判时可根据案情适当提高或减低赔偿额,而在一些仅涉及地方(州)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惩罚性赔偿可能适用;而针对故意的商标假冒,联邦商标法(the Lanham Act)规定法院应当判决三倍于被告的获利或原告的损失两者中较高的金额,并支持合理的律师费。法定赔偿仅适用于假冒案件,在假冒行为系故意的情形下可主张的法定赔偿金额高达USD 2,000,000。此外,美国商标法一方面要求权利人应主动标示自己的商标已注册(如标记?)以便让他人知晓,另一方面亦给予侵权人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而不应以不知为由进行抗辩。

本次研讨会对我国新《商标法》中关于侵权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嘉宾们认为,与美国、德国商标法的规定相似,填平原则仍是我国商标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新《商标法》的规定加大了对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对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有人强调,在确定侵权成立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时要把握好“因果关系”,同时有必要考虑商标注册人是否是善意的权利人。关于一些规定的具体适用,业界仍期待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以及更多的案例。

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是一家世界性法律事务所,就涉及国内外复杂的法律和商业问题的广泛业务向公司、金融机构和政府实体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目前该所在亚洲、美国、欧洲、非洲、拉丁美洲和中东拥有40多家分所或办事处,2800多名律师。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是大中华区最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之一,在香港、北京和上海设有代表处,共有30余名合伙人和140余名律师,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其是首批获得在北京及北京以外地区执业许可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之一。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在亚洲、欧洲及美国等地共拥有近400位致力于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人士,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服务领域包括商标及域名、品牌保护、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及保密技术诀窍、知识产权诉讼及仲裁、战略咨询及组合管理、知识产权交易、技术合同及外包、数据保护及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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