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2024-07-14

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6篇)

1.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一

各位尊敬的领导:

大家好!首先,我代表县安监局对各位领导亲临我县非煤矿山及尾矿库检查指导工作和对我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就我县的非煤矿山及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监管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我县共有有效采矿证矿山企业68家,地下矿山5家,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24家,探矿企业24家,尾矿库企业80家(其中有证企业41家),尾矿库80座,其中山谷库38座(四等库14座、五等库24座),平地库42座(均为五等库)。今年以来,我县认真贯彻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落实市局2011年的工作要点,认真围绕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安全生产承诺书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以及“一会一卡”、“三定一表”等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文件要求,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一、关于重点工作

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涉及面广,范围大,人员多,必须从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善于把握关键环节,防患在先,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

一是要严把矿业开采准入关。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备案审查,严格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的监管和备案审查,提高非煤矿山开采的准入门槛。

二是要严格非煤矿山动态管理。随时掌握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动态变化。特别是对各矿山安全生产制度的贯彻情况、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和正常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严格检查。不放松每一个环节、每一个部位,制定事故隐患监控和治理方案,落实责任,做到事事有人抓,隐患有人管。

三是狠抓隐患整治。要对查出的隐患逐一登记造册,分类处理。对于允许开采作业的企业,要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对于安全管理滑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

尾矿库安全问题由来已久,原因是无序建设、粗放管理、重视不够积累到一定程度的集中体现,要按照市里的会议精神,把尾矿库隐患排查及综合整治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会议要求,制定计划,细化任务,树立了闭库治理典型,采取有力措施,推进了闭库治理工作。同时以暑期、汛期为契机,按照“七个一律”的要求,实施了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完善尾矿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伍建设、夯实责任、备足应急救援物资,为确保尾矿库安全运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关于主体责任落实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抓生产经营是第一责任人,抓安全生产也是第一责任人。既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又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共同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责任。

一是落实安全投入的责任,资金投入保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安全需要投入,安全是要付出成本的。工伤保险要提取提足,而且一定要保障安全投入。

二是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责任。加强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求可靠、求安全。对于任何一项工程,在施工之前,都要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保证。

三是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的责任。强化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责任意识。加强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完善培训教育机制。以今年 “安全生产月”活动提出的主题(安全生产,重在落实)为契机,把各项责任直落到实处,尤其是对于一些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掌握,认真贯彻。

四是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责任层层落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总责,其它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操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岗位特点,按照“一岗双责”确定其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做的工作和应负的责任,确保责任制有效落实。

五是抓设施完善,提高企业本质安全度。严格执行安全预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确保安全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杜绝先天性隐患,从源头上遏制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是抓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制度和隐患排除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对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并采取登记建档、评估监控、制定预案等安全保障措施。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发现重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三、关于承诺书签订

狠抓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制定各类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建章立制,把安全生产责任逐级分解延伸落实,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人。目前,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的承诺书签订率要达到100%。

并要求企业在全县承诺书签订大会之后,召开企业安全生产承诺动员暨职工大会,企业负责人宣读承诺书,并就落实承诺进行动员;在企业内部组织各部门召开专题会议,对安全生产承诺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部署;制定计划,每季度召开一次防范安全事故例会,每月召开一次厂务安全例会,每周按照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进行一次厂区安全隐患排查。

这里特别强调,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不仅仅只是个形式,更重要的是提醒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时刻牢记并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非煤矿山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四、关于标准化建设

开展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落实企业责任主体、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根本途径。采用“安全、健康、环保“的现代管理方式,推进企业安全制度化和规范化,要督促企业从组织领导、工作规划、规范标准、制度建设等基础环节入手,抓紧制定修改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标准体系,组织开展建标、对标和达标升级工作,把这项工作广泛地开展起来,扎实持久地坚持下去。

目前我县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目前我县已有31家非煤矿山企业达到了安全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其中:三级1个,四级3个,五级27个。要加大力度推广中深孔爆破技术,非电起爆技术,尾矿库干式排尾和尾砂综合利用以及在线监测系统等先进技术。结合国家总局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标准》,按照市相关文件要求,年底前所有已许可的地下矿山企业要完成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井下通信联络系统的建设,2012年底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2013年完成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达到“设施完备、系统可靠、管理到位、运转有序”的要求。推动地下矿山“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工作有效开展。

五、关于复工验收

按照市有关文件指示精神,并结合易县实际,制定我县复工验收工作方案,同时给企业下发了明白纸及验收表。成立了由安监、国土、公安、环保、电力、有关乡镇参加的非煤矿山复工验收联合检查组。严格按市安办制定的程序,进行现场验收,同时结合复工验收,抓好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工作,对不按要求存储风险抵押金的企业,不予复工验收。

六、关于各项政策落实

1、无论企业是否持有采矿手续,只要是没有进入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的矿山企业,一律停止对其火工器材的供应。对选厂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2、对进入安证办理程序的企业在未取得安证的,经现场检查,确实需要现场整改的,按工程量和供应量限期供应火工材料和整改用电。

3、对现场管理达标,且取得安证的,按国家规定供应其生产所需火工材料。选厂供应生产用电。

4、对不按安证办理要求整改的,立即停止供应火工用品,停供生产用电,并立即立案查处。

2.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二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局党组煤矿安全“1 + 4”工作法总体要求,进一步推动全国煤矿矿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认真履行矿长安全生产职责,促进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近日启动新一轮“千名干部与万名矿长谈心对话”活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煤矿安监局领导同志、 部分老领导、机关各司局负责同志将与新增50个重点县辖区煤矿矿长进行新一轮谈心对话。同时,各产煤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将与新增50个重点县以外的煤矿矿长( 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进行新一轮谈心对话。

新一轮谈心对话将重点围绕宣讲新《安全生产法》、宣讲全国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落实各级地方政府煤矿安全“五级五覆盖”和企业“五个全覆盖”等内容,采取“一对一谈心、小范围谈话、集体座谈相结合”方式开展。要通过谈心对话,进一步掌握煤矿实际情况,推动矿长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深入推动“双七条”的落实,切实履行好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职责。

3.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三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向大会通报2009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2010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意见。

一、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防范各类事故为目标,以推进“三项行动”,加强“三项建设”为抓手,安全生产持续保持了持续稳定的态势。

2009年,全区共发生各类事故79起,死亡7人,受伤65人,直接经济损失100.95万元,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22.5%、50%、31.6%,直接经济损失同比上升102.5%,未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好地实现了市控目标,区政府连续6年被市政府表彰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区,县域经济涉及的安全生产位居全省第四名。回顾2009年工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2009年重点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创造安全环境为切入点,深入开展“三项行动”。

——深化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共排查各类隐患3189项,完成整改3188项,整改率达99%。对3个市级重大事故隐患全部整改销号;35个市级重大危险源全部得到有效监控。同时,深入开展了高危行业安全专项整治,按时完成了市安办下达4家非煤矿山企业的关闭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2009年,现场监察企业300余家,查处各类安全违法行为435起,立案查处58家次,依法关闭4家,责令停产整顿45家。受理并查处举报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违法行为12起。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出击,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20余处。

——深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先后开展了“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4期,培训安全管理人员500余人,特种作业人员200余人。坚持不懈地开展安全教育进厂矿、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等“六进”活动。制作安全生产专题片,并在区电视台开设《安全天地》栏目,在全区营造了“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安全舆论氛围。

(二)以夯实安全基础为切入点,强化安全保障能力建设。2009年,区安委会把“四个创建”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1家企业达到省级标准化,5家企业达到市级标准化,创建合格乡镇1个、先进社区1个,基础达标企业6个。

(三)以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为重点,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将安全监管网络向基层进行了延伸。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所有高危企业都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配备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13个镇都设立了安委会,专职安监干部办理了《安全监察员证》,每个村、组配备一个安全协管员,基本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四)以提高应急能力为突破口,强化应急管理建设。督促175家企业完成了应急预案的网上报备工作。修订完善了高危行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进行了一次化工行业应急救援演练,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五)以警示教育为目的,从严追究事故责任。依法严厉查处各类事故,警示教育并震慑各生产经营单位。区安监、公安、监察、检察和工会密切配合,对发生的3起工矿商贸事故进行了严肃查处。特别是去年对一起瞒报事故调查核实后,依照规定按上限对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较差。一些中小民营企业撤销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设施设备老化,工艺水平落后。二是工业园区建设项目、重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力度不够。三是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还不够完善。安全监管经费不足,技术装备缺乏,手段落后。四是安全生产管理严不起来,落实不够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五是多数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视不够。隐患排查不及时,治理不到位等等。

三、2010年全区安全生产目标和重点工作

今年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各类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3%,控制在14人以内。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2010年必须扎实抓好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4.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四

20xx年,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的总体工作部署,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深化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现危险化学品领域和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形式的进一步稳定好转。

一、强化源头管理,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一)严格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加强现场核查。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现状进行评估、论证,提出整改意见、措施,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督促企业进一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省局现场核查率分别不少于30%和40%,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现场审查率要达到100%。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8号令。落实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的跟踪监管制度,按照主动、便利、效能的原则,指导督促企业健全完善审查、备案、许可手续程序,依法查处未按规定申报审批的违规问题。重点监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三许可一备案”执行情况,主动向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汇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存在的问题,争取政府领导支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

(三)严格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省烟花爆竹生产和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问题的批复》。按全省控制指标的企业布点,全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196家以内,批发经营企业数量控制在114家以内,并逐年有所减少。

(四)从严审批涉及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和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等吸入性剧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不再批准设立生产过程中涉及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的企业。确保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采用“十五种危险化工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按要求安装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新建项目和安全改造所用涉及安全的管线、板材、零部件、元器件、仪器仪表等,须采用质量可靠、安全保证的产品。对全省119家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自动化控制改造进行跟踪评价考核,年底前未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企业,一律视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化工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五)改造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内部布局不符合标准规范、生产储存设施落后陈旧、安全保障水平低的,须通过提升技术含量、设备更新,实现工艺技术先进、装置安全可靠、dcs和安全联锁控制、重大危险源电子监控等,现有剧毒化学品生产系统应实现管线封闭连续生产。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每年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送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纳入监管范围。各地要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现状进行排查、评审,对达不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立即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改造提升;对排查出的属于淘汰工艺和设备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提请发证机关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加快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建设。各地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汇报,加快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编制、论证和审查工作,确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的。新设立企业、新建项目未入园区或集中区域的,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原则上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安全审查申请。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域外现有的化工生产企业,不得进行扩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等扩能改造建设,只允许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等相关技术改造。涉及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工艺的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须依法自建专职消防队。饮用水水源地上游区域,严禁新建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与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在安全防护距离内不得建有任何建(构)筑物。

二、严格安全监管,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突出加强重点时段的安全监管。加强上海世博会、夏季高温、恶劣气候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节后复产验收等重点时段安全监管工作,落实重点监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专项督查检查,着力消除各类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突出加强重点企业的安全监管。根据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生产工艺及产品的危险特性,对企业实行分级管理,把监管的重心放在容易发生群死群伤等恶性事故的企业。省局继续实行对省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各市、县安全监管局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重点企业定期安全检查,并将生产过程中或事故状态下产生有毒气体的企业、剧毒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品企业列为定期检查的范围,对现有3家液氯、2家光气、2家氰化钠、25家合成氨等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三)规范安全监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监管部门“一企一档”制度,实现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基础工作台帐管理。完善安全监管工作统计报表制度,严格基础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准确性。加强信息报送工作,通过“金安”工程一期建设项目建立的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加快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月报制度,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要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化工企业、化学制药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并将分析情况报送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处)。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掌握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情况,督促指导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辩识申报、建立档案、落实监控管理责任、安装警示标志、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器材,并对安全设施的完好、有效性进行定期检查,检查情况应有连续记录,存档管理。健全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监督企业做好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预案、应急信息等基础工作,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并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及队伍建立联动机制,中小型企业应就近与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签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监管工作。主动与相关部门配合,帮助和指导化工园区建设,提高化工园区整体布局、内部功能分区设置、项目建设的安全水平。以化工园区安全发展为载体,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改造现有生产线,及时更换安全系数低、技术参数落后、已近老化的装置、管线、监控元器件等,提高安保能力。推进地方政府或化工园区主管部门设置区域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园区消防站,逐步配备化工事故应急救援装备,组建化工专门应急小分队,实现化工园区内应急资源共享。

(六)继续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严格落实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人监管制度、季报和年报制度、信息填报逐级审核制度。完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和备案工作,加强颁证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推进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一期项目实施工作。监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实行台帐管理和产销报表制度,保存完整的原始凭证。积极配合公安、工商、卫生、药监等相关部门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监管工作,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会,及时通报情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经营和使用剧毒化学品企业、有固定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或医药生产的企业都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稳步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年内争取完成危险化学品二级达标企业50家、三级达标企业50家。力争年底前,使用危险化工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都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全省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都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活动,对全省不超过10家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试点;对批发经营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强制性实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员工统一着全棉工作服或防静电工作服,有药工序岗位穿防静电鞋。

四、深入排查治理隐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一)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持续改进机制。监督企业完善定期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公司分级隐患排查制度,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建立企业定期专家排查隐患制度,督促企业聘请专家,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解决企业专业人员缺乏、技术基础薄弱、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不全面深入等问题。实施政府分级挂牌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制度,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各地政府及其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治理。通过企业自查、专家排查和政府检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机制,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二)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加强教育培训,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开展经常性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活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开展反“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改变工房用途)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自觉性,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三)切实加强班组建设和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管理,强化岗位培训。对进入受限空间、装置开停车、动火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采取有效手段严格执行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并在作业前开展危险辨识;要认真组织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监控措施和应急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防止危险作业环节事故的发生,杜绝因盲目施救导致伤亡扩大。

(四)深入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各地要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全面开展化工企业专项整治。严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准入关,督促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购买、销售、运输、储存、废弃处置的安全保障条件,加强日常安全管理。鼓励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不设储存场所,直接购销发运,减少重大危险源数量。鼓励支持成品油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埋地双层储罐,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水平。发现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存在内外部安全间距不足、安全设施配备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须立即采取措施整改,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以中小化工生产企业和化工集中区外的生产企业为重点,加大安全专项整治力度。对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尤其是安全距离、自动化控制水平等不符合要求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化工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要限期整改;有条件搬迁的,督促落实搬迁计划,尽快实施搬迁;无法整改或搬迁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五、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严厉查处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强对已关闭企业、已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和危险化学品转产、退出企业的核查工作,核查关闭、注销、转产和退出企业是否停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关键生产装置储存设施是否拆除,涉及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是否办理撤销手续。对企业关闭前后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对比照片等影像资料和相关材料进行建档。对未经安全许可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的,要联合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从严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违生产经营行为。查处的重点:一是超限量生产、储存;二是超定员生产;三是超许可范围生产、储存;四是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特别是在危险等级低的工房从事危险等级高的工序作业;五是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或违规采购、销售含氯酸钾的烟花爆竹产品;六是8种危险工序从业人员无证上岗;七是违规在同一厂库区边改造边生产;八是分包、转包、租赁工(库)房或生产线组织生产、储存。九是违法假冒、借用他人商标、品牌组织生产。十是违法采购、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

5.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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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安监发〔2010〕79 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 文件的通知

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滨海新区安监局: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关于做好非煤 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87 号)转发给你们,请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 《意见》 《通 和 知》尽快贯彻到辖区内各矿山企业,结合各自的实际,抓好 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要认真汲取各地事故教训,且加强重 点环节、重点部位的安全管控,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 1 鲁安监发〔2010〕87 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近期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相关文件 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 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关 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 中毒窒息事 故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关于加强金属 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0〕 110 号)、《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 20”透水事故 的通报》(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转给你们。请将以 上《意见》和《通知》尽快转发至县(市、区)安监局 及 2 辖区内各矿山企业,并结合山东省非煤矿山重特大生产安全 事故预防措施,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六日 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

安监总管一〔2010〕7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 系列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吸取近期一些矿山企业接连发生 重特大透水事故的教训,促进金属非金属矿山(含尾矿库,以下简称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 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 转,现就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和紧 迫性 我国地域辽阔,矿产资源丰富,地质构造和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 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在矿山水害预测预报、防治 水措施落实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促进了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矿山企业存在对矿区水文地质工 作不重视,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防治水工作制度 不健全、执行不严格,安全生产尤其是防治水责任不落实,4 部分地区盗采或私挖滥采老空区、废弃矿井周边的矿产资源 现象严重,异常或恶劣气象条件下防治水害措施不完善,对 矿山防治水工作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矿山水害事故时有发 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进一步加强矿 山防治水工作是强化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是有效遏制 矿山重特大水害事故发生的根本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 矿山企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的重要性 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危机感,采取切实有效措 施,大力加强矿山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责任制,切实落实防治水各项措施,坚决防范重特大水害事故,促进 矿山企业安全发展。

二、严格落实矿山企业防治水责任制和各项工作措施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矿山企业主要负责 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并层层建立责任制,保障防治水 工作投入,组织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建立健全防治水组 织机构和各项工作制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 掘、先治后采的原则,组织落实防、堵、疏、排、截的水害 综合治理措施。

(二)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露天矿山要设置防、排水机构,其中大中型露天矿山要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 有水害隐患的地下矿山,必须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 5 业探放水队伍(其中:水害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 构、配备专职水文地质人员;水害不太严重的中小型矿山,也可采取签订技术协议聘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

(三)完善并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矿山企业要在建立 健全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的基础上,健全完善防治水技术 管理制度、水害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探 放水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工作制度。

(四)加强矿山水害防治基础工作。矿山建设前要进行 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表水系和汇水面 积、河流沟渠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积水区以及水利工程的 现状、规划等情况,了解当地日最大降水量、历年最高洪水 位等气象情况。地下矿山还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小矿 山、废弃矿井、老采空区,现有生产井中的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为 防治水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基础资料。与此同时,要查明矿 井水的来源,掌握矿区水的运动规律,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判断矿井突然涌水的可能 性。矿山防治水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五)完善矿山排水设备设施。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有关要求建立排水系 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6 露天矿山要按设计要求设置排水泵站,在矿山上方和山坡排 土场周围要修筑可靠的截水沟; 排土场内平台要设置 2%~5% 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拦截平台表面及坡面 汇水。地下矿山主要泵房进口处要装设防水门,水文地质条 件复杂的地下矿山还要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水门要 设置在岩石稳固的地点,由专人管理,定期维修,确保其经 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 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出一昼夜 的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水泵应能在 20 小时内排 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装备 2 条相同的排水管路,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 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连通,斜 巷上口应高出泵房地面标高 7 米以上,泵房地面标高应高于 其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 0.5 米(浅没式泵房除外)。井下水 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 水仓应能容纳 2-4 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一般矿井主要 水仓容积,应能容纳 6-8 小时的正常涌水量。由地面到井 下中央变电所或主排水泵房的电源电缆,至少应敷设两条独 立线路,并应引自地面主变电所的不同母线段,确保井下水 泵正常供电。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和工程,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 恢复生产。7

(六)立即组织排查治理矿山水害隐患。所有矿山企业 要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从 今年下半年开始,用半年时间,对前期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工 作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该补工程的要补工程,该补资料的要补资料。在此基础上,露天矿山要对周边截排 水沟进行全面的清理检查,确保排水系统通畅;要加强矿山 边坡稳定性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渗入边坡岩体的 软弱结构面或直接冲刷边坡,边坡岩体存在含水层并影响边 坡稳定时,要采取疏干降水措施; 矿床疏干过程中出现陷坑、裂缝以及可能出现的地表陷落范围要及时圈定、设立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排土场范围内有出水点时,要在排 土之前采取措施将水疏出。地下矿山矿井井口标高应高于历 史最高洪水位 1 米以上,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以历史最高洪 水位为防护标准修筑防洪堤,井口要筑人工岛;矿区地面塌 陷、裂缝区的周围,要设截水沟或挡水围堤;对废弃的矿井、钻孔,要及时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凡井下与周边矿 井有连通处的,要严格按照“堵疏结合”原则,及时进行封 堵和疏排水。

(七)严格落实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工作措施。地下矿山 企业(包括探矿企业)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江、河、湖、海、沼泽、含水层、岩溶带和流砂层等附近开采时,应 留设防水矿柱或划出安全地段,制定防透水安全措施;相邻 8 的矿井或矿块,存在一个有透水危险的,则应在矿井或矿块 间留设隔离安全矿柱,矿柱尺寸必须在初步设计中明确规 定。采掘作业过程中,凡遇到接近水淹或积水的井巷、老采 空区或相邻矿山、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和导水陷落柱、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或尾矿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 断层破碎带、有出水可能的钻孔等其他可能出水的区域时,必须确定探水线,编制探放水设计,探放水设计经矿山相关 职能部门、总工程师及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审批后,由副 矿长以上负责人带班组织有经验的班组实施。探水前,要检 查钻孔附近巷道的稳定性,在工作地点或附近安装电话,并 在巷道的一侧悬挂绳子或利用管道作扶手。钻凿探水孔时,如果发现岩石变软,或沿钻杆向外流水超过正常凿岩供水量 等现象,要停止凿岩,立即报告主管矿长采取安全措施。放 水钻孔要安装孔口管及闸阀,按照排水能力和水仓容积控制 放水量;在可能出现大水的地层中探水时,探水孔也应设孔 口管及闸阀。对老采空区、硫化矿床氧化带的溶洞、与深大 断裂有关的含水构造进行探水,以及被淹井巷排水和放水作 业时,要事先采取通风安全措施,并使用防爆照明灯具。

(八)落实矿山水害事故应急措施。要不断完善水害事 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各种排水设备、物资和队伍,做到机构、人员、装备、责任四落实,确保抢 险救灾工作及时到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水害 9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水害事故的能 力;要加强对矿山通讯、报警系统的建设,确保井下发生紧 急情况时所有井下作业人员能够迅速取得联系;采掘工作面 出现“出汗”、顶板淋水加大、空气变冷、产生雾气、挂红、水叫、底板涌水等透水预兆时,要立即停止工作,报告有关 责任人采取措施,如果情况紧急,要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 有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

(九)加强矿山防治水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的研究和应 用。要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技术优势,依托矿山 企业加强对矿井水文地质、突(透)水机理、采矿诱发的导 水通道形成机理、老空(硐)积水探测手段等技术的攻关和 研究,利用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在露天矿山推广应用边坡和排土场监测监控等技术,在大水 地下矿山推广应用物探技术、预注浆堵水和帷幕注浆隔水等 技术,有效防范水害事故发生。

三、切实做好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工作 各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基建矿山和改扩建矿井防治水 工作,从源头上消除水害事故隐患。要落实建设单位、施工 单位、监理单位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必须对矿山建设项目实 施统一的协调管理,积极组织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 督促落实工作,对施工安全进行全方位监督;施工单位要切 实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严格现场安全管理,严禁层层转包、10 分包;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 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 工单位立即整改。要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完善矿山防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探放水制度,同时要加 强水文地质观测,全面收集、整理、分析水文地质资料,发 现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要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 报告,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相关方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组织 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

四、强化汛期水害防治工作

(一)建立健全汛期防灾工作机制。要成立企业主要负 责人为组长的汛期防灾领导小组,编制汛期防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工作;要建立灾害性 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掌握危及矿山安全生产的灾害信息,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的 预报预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时主动采取措施,并加强 与周边相邻矿山的信息沟通;要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安排专 人负责对矿井、尾矿库、露天矿边坡、矿区道路、通讯、电 力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裂隙和 可能影响矿山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 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特别是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 报后,要实施 24 小时不间断巡视;要建立紧急情况下人员 撤离制度,发现灾害严重可能引发事故时,要立即撤人,在 11 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要建立健全汛期安全 检查制度,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措施的落实 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限定在汛期前完成整 改。

(二)加强汛期水害预防工作。要查清矿区及附近地面 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当 地水库、水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树木和障碍物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存在隐患 的要采取积极的防范和整改措施;汛期来临前,要组织力量 对防排水设施、蓄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挖、泄流,位于地表 河流、洪水部位、水库等附近的矿井,矿坑、尾矿库、工业 场地等应当修筑堤坝、开挖沟渠等截流分洪设施,有效防止 地表洪水倒灌;要定期对供电、防排水、防雷电设备设施进 行维护检修,并进行防排水试验,保证汛期各种防汛设施可 靠运转、发挥作用;要对地面采空区裂缝及时充填加固,对 采矿后形成的塌陷坑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充实填死关闭废弃 的矿井井筒。

(三)认真开展汛期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点检查 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库、山洪附近的矿山、尾矿库的防 洪设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与矿区连通的采矿塌陷 坑是否填平压实;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 采取提高井口标高的措施;责令整改的违法违规开采安全防 12 水隔离保护矿柱的矿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关 闭废弃矿井是否充满填实;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存在山体 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灾及可能导致溃坝、溃堤、淤积河 道等自然灾害威胁的,是否落实了防范治理措施;尾矿库坝 体是否稳固;露天矿边坡是否稳定;预防暴雨洪水预警机制 和制度是否建立等。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分类定级,制定专门治理计划,落实责任、方案、资金、人员、物资、期限和预案,并在当地汛期来临之前完成整改并组织验收,确保整治到位。

五、加大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综合治理。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矿山企业要把防治水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在不断总 结经验、剖析问题的基础上,强化对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建立有效机制。要把加强矿山防治水工作与深入开展安全生 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采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综合治理,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二)强化基础工作,严格行政许可。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对辖区内存在重大水害隐患的矿山登记建档,重点跟 踪,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安 全监管。要督促各矿山企业认真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 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现场管理、技术管 理尤其是水文地质工作,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制度和各项工 13 作措施,排查治理水害隐患。要加强源头管理,严格矿山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核准,对新、改、扩建矿山 建设项目,凡防治水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不得通过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对矿山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督 促、引导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防治水工作。要重点检查企业防 治水机构是否健全、防治水工作制度是否完善、水文地质资 料是否齐全、防排水设备设施是否运转正常、水害事故应急 预案是否完善。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补做水文地质勘察,查明 水害情况,补齐相关资料,在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 采掘活动;对防治水工作制度、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责令 限期整改;对防排水设备设施运转不正常、防治水工作措施 不落实,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不认真、敷衍了事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 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于导致事故发生的,要 严厉追究责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 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9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深刻吸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地下矿山中毒窒息 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加强地下 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地下矿山通风是保证向井下连续输送必要数量的新鲜 空气、稀释并排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矿尘,为矿工创造安全舒 适工作环境的根本措施。矿井实行机械通风、合理设置通风 构筑物、正确布置局部通风机及风筒是控制中毒窒息事故发 生的前提。加强通风系统维护与运行管理是杜绝中毒窒息事 故的保证。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企业认真贯彻 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以及(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大力开展机械通风专项整治,在通风安全管理、预防中毒窒息事故等方面取得很大成效,15 促进了地下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是,由于部分地 下矿山企业存在通风系统不完善、通风安全管理措施不落 实、应急管理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中毒窒息以及因盲目 施救导致死亡人数增加的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人民群众生命 财产重大损失。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地下矿山企业要高度重 视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把加强机械通风作为通风安 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摆上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组织 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组织研究、部署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要经常深入地下 矿山企业调查研究和检查指导,深入分析本地区地下矿山通 风安全管理现状,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和重大隐患,细化工作 方案,强化对策措施,建立有效机制。要落实责任,强化监 管,严格执法;尤其要严肃查处中毒窒息事故,严厉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责任和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通风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负责人具体负责,各部门安全负责人直接负责。要实行通 风安全目标管理,层层分解指标,将通风安全管理纳入安全 生产经济承包责任制中,并定期检查考核。要建立健全各级 领导、职能机构、岗位人员通风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通风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通风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16

(二)建立健全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地下矿山企业 必须设立通风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全矿日常通风安全管理以 及通风检测、粉尘测定工作。要按要求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 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要 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风、测尘仪表和气体测定分析仪器。从事 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和挡风墙等)操作及维 护,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培训并 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三)切实加强机械通风工作。地下矿山必须安装主要 通风机,建立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正常生产情况下,主要 通风机应连续运转。当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需要停机检查 时,应立即向调度室和主管矿长报告,并通知所有井下作业 人员实施相应停风应对措施。每台主要通风机应具有相同型 号和规格的备用电动机,并应设有能迅速调换电动机的装 置。要有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 分钟内使矿井风流反向的措 施。当利用轴流式风机反风时,其反风量应达到正常运转时 风量的 60%以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 风路反风后的风量。采用多级机站通风系统的矿山,主通风 系统的每台通风机都应满足反风要求,以保证整个系统可以 反风。主要通风机或通风系统反风,应按照事故应急预案执 行。主要通风机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 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每班都应对通风机运转情况进行检 17 查,并填写运转记录。有自动监控和测试的主要通风机,每 两周应进行一次自控系统的检查。不符合规定的,要立即停 产整改,补充完善有关设备设施、工程及管理制度,经有关 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四)加强建设项目通风安全管理工作。采用坑探的地 质勘探企业,必须编制勘探期间通风安全设计,按设计要求 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采用扩散通风方式和随意停开局部通 风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实行机械通风,并按设计 要求进行施工。基建时期应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确保井下 作业场所获得足够的新鲜风量,在矿井通风系统形成前严禁 投入生产。

(五)强化通风安全管理基础工作。地下矿山企业要根 据井下生产变化,及时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并绘制全矿 通风系统图。要建立主要通风设备设施技术文件、通风系统 图、日常检查维修记录以及通风系统和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隐患排查治理、通风管理安全措施投入、特殊工种培训考核 等记录档案资料。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建、停产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建设、生产。

(六)加大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地下矿山企业 要对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运转及维护保养情况,风质、风量、风速检测情况,炸药库、机电硐室通风情况,通风构 筑物的建筑和维护情况,采空区、废弃巷道密闭情况等进行 全面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治理责任、措施、18 资金和整改期限。发现主要通风机、通风系统等存在重大安 全隐患的,要立即停产进行整改。对由于隐患排查治理不彻 底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加大通风安全投入。地下矿山企业必须安排通风 安全工程、通风设备设施更新和技措专项费用,并做到专款 专用,不得挪用。应当依托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技术力量 进行通风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采用 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技术和装备,提高通风系统的科技含 量。

三、严防重点区域、重点环节发生中毒窒息事故

(一)加强废弃矿井的安全管理。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 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井、采空区等有关情况进行彻 底排查,建立档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措施。地 下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所属的资源枯竭 矿井、废弃井巷等实施闭坑、封堵;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 照关闭标准对关闭矿井进行验收,确保关闭到位。对关闭和 废弃矿井井筒要封闭、填实,平整工业场地,四周设置明显 的永久性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废弃矿井和矿洞。

(二)加强采掘工作面和独头巷道、采空区通风安全管 理。地下矿山企业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 局部通风设备,严禁采用扩散通风的方式。局部通风机风筒 必须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 常维护,杜绝漏风,降低阻力,严禁使用非阻燃材料的风筒。19 人员进入掘进工作面、采场进行作业前,必须用仪器进行检 测,确保风量和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人员进入独头工作 面之前,应开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通风时间应不少于 30 分钟,并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 时,局部通风机应连续运转。暂时或永久停止作业并已撤除 通风设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天井及独头巷 道,应及时用栅栏封闭,并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 若需要重新进入,应先进行通风和空气成分分析,确认安全 后方准进入。采场回采完毕后,要将所有与采空区相通、影 响正常通风的巷道及时密闭。

(三)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管理。爆破作业必须由具有相 应资质的单位或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爆破作业单位必须按爆破说明书和作业规程进行爆破作业。起爆前应认真检查爆破作业地点的情况,确认作业通道和撤 离路线安全畅通、爆破后能有效通风、现场其他人员已经全 部撤离到安全地点后,方可实施爆破。爆破后必须先开动局 部通风机排除有毒有害气体,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 要求后,方可进入作业。作业前,要由技术人员认真检查作 业面有无盲炮、支护是否破坏等情况。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 的回风道。爆炸物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等必须符合《民用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的有关规定。

(四)加强防火安全管理。地下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有关 20 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靠的消防用 水;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主要 扇风机房和压入式辅助扇风机房,风硐及暖风道,井下电机 硐室、机修硐室、变压器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 油库等均应采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硐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 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井下各种油 类必须单独存放于安全地点,装油的铁桶必须有严密的封 盖;井下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应及时处理。井下动力线、照明线、变压器、电动设备等电器设备以及带 式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材料,并经常检查,及时更新。新建 矿井井下严禁使用木质支护材料,生产矿井要逐步淘汰木质 支护。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在井下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 防潮、烘烤、做饭和采暖。在井下进行切割、焊接等动火作 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四、强化应急管理,严防因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一)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地下矿山企业要制定停 电、反风、中毒窒息、火灾事故等情况下的应急救援预案,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要按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应急救援物 资和设备,建立健全井下应急救援通讯联络系统,井口和采 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隔离式自救器,并经常检查维 护,及时更新。

(二)加强应急知识培训和现场应急演练。地下矿山企 业要对所有下井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 21 知识培训,使下井人员了解通风安全管理基本知识,了解井 下有毒有害气体的产生、分布及防范措施,熟悉所在作业场 所的逃生路线、基本救生逃生方法、事故处理措施,并定期 组织现场应急演练,提高职工的现场应急处置能力,防止事 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施救制度。地下矿山企 业要建立完善并强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施救程序以及施救 奖惩制度。发生中毒窒息事故时,要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有 关区域人员要迅速撤离;在救援队伍到达前,抢救人员要按 照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救援;进入危险区域必须佩戴 防毒面具、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测空气质 量、保持危险区域局部通风机正常开启;严禁擅自进入危险 区域盲目施救。对不佩戴防毒面具或自救器等防护用品擅自 进入危险区域,以及违章指挥盲目进行施救的要从严进行处 罚,造成事故扩大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制止盲目施救,没 有造成事故伤亡人数增加的人员要给予奖励。

(四)加强救援能力建设。各类矿山企业都要建立专兼 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专业救援队伍签定救援协议。同时,要 加强装备建设,配备必要的、先进的、专用的、特殊的救援 装备。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有力、有效施救。

五、严格执法,强化安全监管

(一)严格执行行政许可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新 建、改建、扩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履行“三同时” 22 审查时,要依法依规对矿井机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建设情况 严格审查。凡新建地下矿山初步设计中没有设计机械通风系 统的,掘进工作面以及无贯穿风流的回采工作面没有局部通 风设计的,没有要求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的,一律不得通过安全专篇审查;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没有按初步设计安装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等设备设施,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的,现场没有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 表以及自救器等防护用品的,通风效果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均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三同时”审查验收合格的项目不 得投入生产运行。对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的地下 矿山企业不得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现场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 地下矿山机械通风的基本情况,督促企业完善通风管理制 度,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要制定检查计划,突出检查重点,科学作出安排。要重点检查地下矿山通风管理机构、通风管 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的建立、运行和管理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的配备情况及检测 记录,通风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应急 救援预案的可操作性和职工应急演练及培训记录情况,发生 中毒窒息事故的地下矿山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 范措施情况等。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薄弱环节、重大隐 患等要重点跟踪,进行专项和定期督查。

(三)严格行政执法。对地下矿山企业通风安全管理机 23 构不健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检测记录不完善,检测 仪器和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中 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机 械通风系统不完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及未深刻吸取事故 教训、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 证,责令停产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严肃调查处理每一起 中毒窒息事故,对通风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章指挥施 救,以及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的有关责任人,要严厉追究 责任。要监督指导地下矿山企业认真分析每起中毒窒息事故 的技术和管理原因,及时修订相关作业规程和工作制度,举 一反三,吸取教训,严防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六月八日 2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 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 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 违章建设、生产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水平,遏 制建设项目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多发势头,促进金属非金 属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煤矿矿山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 监管局令第 18 号),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督促和指导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有效遏制了建设项目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但是,部分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 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 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一是部分地区建设项目安全监 管责任不明确,对建设项目缺乏有效安全监管;二是建设项 25 目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部分建设单位以包代管,未对建设 项目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管理;三是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批擅 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边建设边 生产;四是部分施工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挂靠资质施 工;五是擅自变更设计或者不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 工;六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格,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不到 位。为此,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进一 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和安 全管理工作摆上重要日程,认真落实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 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要全面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其主要负 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项目安全全面 负责。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各项安 全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要 认真审核施工单位资质,不得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 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要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建设项目安全 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对安全设施进行 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对其设计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 需要变更设计的,设计单位要对设计变更方案的安全可靠性 进行认真分析,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26 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安全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岗位责任制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工种、岗位操作规 程,做好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 岗。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矿山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的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认真履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切实查明建设项目地质条件 建设项目地质勘查要详细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 条件,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提供可靠 依据。水文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对矿床开采有影响的地表水 的汇水面积、分布范围、水位、流量、流速及其动态变化、历史上出现的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及淹没范围;矿区地下 水的补给、排泄条件,区域地下水对矿区的补给关系,主要 进水通道及其渗透性;矿区含(隔)水层的岩性、产状、分布 范围、埋藏条件,含水层的富水性,矿床顶底板隔水层的稳 定性;对矿坑充水有较大影响的构造破碎带的位置、规模、性质、产状、充填与胶结程度、风化及溶蚀特征、富水性和 导水性及其变化、沟通各含水层以及地表水的程度,分析构 造破碎带可能引起突水的地段,提出防治水的建议;调查核 27 实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老采空区,估算积水量,提出防 治老空水的建议。工程地质勘查要重点查明矿区所处构造部 位,主要构造线方向,各级结构面的分布、产状、规模及充 填、充水情况,指出其对矿床开采的影响;详细查明矿体及 围岩的岩体结构、岩体质量,对岩体质量及其稳定性作出评 价;可溶岩类矿床,应详细查明岩溶发育主要层位、深度、发育程度和主要特征、充水、充填情况及表部覆盖层的厚度、岩性、结构特征。地质勘查报告未经有关部门评审、备案的 建设项目,以及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不清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建设,设计单位不得承担其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 计任务。

四、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报相 应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未备案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后,方可委托 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完成后,要 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对于未经有关 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受 理其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 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遇到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设 28 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 要生产系统需要变更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安全 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对施工组 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 施工边修改。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 延长建设期的,要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 继续施工。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大型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确定的工程内容施工完成后,可以进行试生产,但要 编制试生产工作方案,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备案。试生产期限 原则上不得超过 6 个月,需要延长试生产期限的,要向安全 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但延长期限不能超过 3 个月。建设单位要在试生产结束后,及时向安全监管部门提出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并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后,方可投入生产运行。

五、强化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施工 单位及时排查治理隐患。要确保每天至少有 1 名安全管理人 员在施工现场跟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施工单位进入现场施工前,要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 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否则不得开工;要组织施工人员认真 学习施工组织设计,使其了解并掌握工程特点、施工方案、施工方法和相关技术要求及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过程中,要 29 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其职责,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每班 至少要有 1 名安全管理人员现场跟班检查;要严格执行施工 组织设计制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发现施工条件变化较 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六、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摸清情况,逐一建档。要定期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 责任,认真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强 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 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 质或者挂靠资质的施工单位,要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 对于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未经审批擅自开工或者不 按经审查批准的设计组织施工,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擅自 投入生产或者故意拖延工期、边建设边生产的,要责令其停 止建设、生产,限期整改;对于施工现场无安全管理人员跟 班,以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对于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要依法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3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 20” 湖南省花垣县锰矿区“7·20”透水事故的 通 报

安监总管一〔2010〕12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 年 7 月 20 日 18 时 10 分左右,湖南省花垣县磊鑫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磊鑫公司)发生透水事故,共造成 13 人被困。据初步了解,磊鑫公司锰矿硐在掘进过程中(巷 道标高 327m),与邻近的花垣县中发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中发锰业公司)巷道贯通(该公司已停产 4 个月左右,巷道标高 338m,巷道内有约 3 万立方米积水),大量积水迅 速涌进磊鑫公司锰矿硐,造成该矿硐现场施工人员 8 人被困。因磊鑫公司锰矿硐与另一相邻的文华锰业公司矿硐也相通,又造成文华锰业公司 5 名作业人员被困。磊鑫公司、中发锰业公司和文华锰业公司均属民营企 业,所属矿硐均位于花垣县锰矿区,均为斜井或平硐开拓方 式。磊鑫公司采矿许可证已过期(有效期至 2010 年 4 月),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属整合矿硐;中发锰业公司各种证 照齐全;文华锰业公司无任何证照。这起透水事故暴露出一些地区金属非金属矿山非法违 31 法开采活动猖獗,企业特别是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管理混乱,水文地质工作不落实,防治水工作不落实等问题。为深刻吸 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提出如 下要求: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 118 次常务会议精神和全 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议精神,立即开展“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公安、国土、工商等部 门认真开展联合执法。依法取缔关闭无证开采、私挖滥采、越层越界开采、不同矿山井下巷道相互贯通的矿山;严厉打 击以整合名义逃避关闭、整合期间非法组织生产等违法违规 行为,一经发现,依法处以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提请地方 政府关闭; 认真执行 “一个矿体原则上只能有一个开采主体” 要求,对已纳入实施整合的矿山,遵照“先关闭、后整合” 原则,依法注销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实施关闭的矿山,必须及时吊销或注销企业相关证照,拆除供电、通风、提升、运输等设备设施,毁闭井口,收缴民用爆炸物品,遣散从业 人员,防止关而不死、死灰复燃。

二、着力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及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 门和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防治水工作的意见》(安监总 管一〔2010〕75 号),立即组织力量,对矿山水害安全隐患 进行全面排查治理。要建立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建立健全 32 并严格落实防治水各项工作制度,配套矿山排水设备设施,严格执行采掘工作面探放水措施。尤其是在积水的旧井巷、老采区或相邻矿山等可能出水的区域,必须确定探水线,编 制探放水设计。对水文地质情况不清、资料不全的,要责令 企业立即停产,水害情况未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 对水害隐患实行逐级公告公示、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重大水害隐患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

三、进一步强化对整合矿山和矿区的安全监管。各级安 全监管部门要把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与非煤矿山“打 非治违”专项行动统筹安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要紧紧 盯住小矿山密集、事故多发的重点整合地区和已公告的全国 省级挂牌督办整合矿区,指导编制非煤矿山淘汰落后产能工 作方案,大力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资源整合,淘汰落后开采 能力,推动产业升级。对于整合后的矿山,要督促企业重新 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依法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投入生产。

四、扎实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 企业制订和完善矿井水害及其他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专兼职 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关专业救援队伍签定协议,配备满足抢 险救援需要的各种设备、物资;加强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定 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作业人员、管理人员对水害等事故的 应急处置能力。目前正值汛期,要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 33 预警信息,加强汛期调度和值班,安排专人定期巡查,发现 隐患立即撤离井下作业人员,确认隐患已彻底消除后方可恢 复生产,严防因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

五、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做到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 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尤其要加大对非法违 法生产行为和由此导致事故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实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6.区安监局矿山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总结 篇六

近日,江苏通管局联合河北、黑龙江、湖南、云南、西藏等五省(区)开展的“新常态下信息通信业的发展与监管”培训班在南京邮电大学举办。此次联合培训分两期举行,参培人数达200余人。

培训坚持服务大局、按需施教,紧密联系“互联网+”时代大背景,解读信息通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阐述信息通信领域的最新技术进展,分析新常态下信息通信业发展和治理的新形势,探讨行业监管的新路径和新方法。南京邮电大学的多位教授、江苏通管局的领导、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专家学者围绕通信监管“管什么、怎么管”、互联网+与信息服务业、物联网技术与产业发展、大数据时代的网络安全、法治精神与大数据革命、网络强国下的五年规划蓝图、法治国家下的政府治理能力创新、通信行政执法与监督、机关工作人员养生保健等课题进行了授课。

在为期五天的培训中,六省(区)通信管理局200余名通信监管干部参加了学习。这次培训班,加深了通信监管干部对信息通信监管领域政策、法律的理解,加强了理论修养和创新思维的培养,提升了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促进了兄弟管局之间的深入交流,业务素质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达到了预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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