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4-07-16

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精选7篇)

1.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一

违纪案件查办的难点及对策

对违纪案件的查办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案件查办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违纪案件显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掌握这些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水平,加大对腐败现象的打击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根据这次培训班学习了解的一些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我们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基层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腐败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是作案手段智能化。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 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三是办案阻力人情化。现在纪检监察干部几乎每查处一起案件,都有人说情干扰。有的是老同学、老朋友、老乡讲情;有的是自己的亲属为别人求情;有的是上级领导打招呼,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人际关系,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夭折”、“搁浅”、“流产”,严重影响了正常办案。

四是办案专业人员匮乏。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另一方面,专业办案人员严重匮乏,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讲究方法策略,提高办案成效。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面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实行“四定一包责任制”,即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明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并要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三个“突出”。一要突出一个“快”字。确定案件线索后,为避免违法违纪者串供、订立攻守同盟、转移赃款赃物,就必须加快办案进度。二要突出一个“巧”字。在具体工作中,要因人因案而异,巧妙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抓住关键人和关键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突审作案人,用确凿的证据摧毁其侥幸心理,最终促使整个案件的有效查办。三要突出一个“用”字。要充分运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等赋予的权限办案。首先要准确地用好“两规” 措施,提高成案率。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涉案人员,一旦掌握确凿证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迅速采取“两规”措施,防止串供、毁证。其次要用好封帐权。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采取先封后查的措施,从财务帐目中寻找线索,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人员作弊以及毁账等事情的发生,又为深入调查案件打下基础。再次要用好建议停职检查权。一些担任领导职务和掌握实权的涉案人员,他们利用关系对抗查处的手段很多,致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

二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办案合力。随着改革的发展,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中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加大部门协同办案力度,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在突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审结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明显触犯刑律的案件时,要及时通报司法机关,并在案件基本查清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司法机关要及时地把查办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及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已构成违法的案件移交过来,追究党纪、政纪处分。在查办一些重大案件时,纪委一定要搞好组织协调,将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经济监督部门 的人力、信息、职能、手段等资源组织起来,综合运用,形成整体合力,这样,不仅有利于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克服在查办案件中存在的“条块分离”倾向,而且有利于一些案件的快查快结。

2.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二

(一) 反贪工作方面

一是当前职务犯罪活动日趋技术化、高智能化,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 犯罪人员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 但现行法律授予检察机关的侦查手段却依旧比较单一, 我们只能依靠传统调查方式办案, 严重制约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能力。二是反贪队伍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尤其是侦查专家型、复合型人才缺乏, 干警发现、侦查、推进、突破案件的能力有待加强。三是对当前贪污贿赂犯罪特点、规律和反贪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 解决不及时。四是办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重点有待进一步突出。五是办案的科技含量亟待提高, 办案装备亟待加强。

(二) 反渎职工作方面

一是目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危害性以及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高, 重视不够, 相当多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被忽视、被容忍、被“谅解”。二是一些部门个别领导存在不正确的政绩观, 错误理解保护干部的政策, 对渎职侵权犯罪采取袒护、纵容态度, 瞒案不报、有案不移, 用党政纪或罚款处理代替刑事处罚。三是部分干警对反渎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这项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认识不足, 工作上存在畏难情绪, 不敢坚持原则, 缺乏排除干扰、阻力和深入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勇气和魄力。四是部分检察干警业务素质尚不能适应工作发展需要, 对渎职侵权犯罪特点和侦查规律研究不深, 把握不准, 侦查办案水平不高, 突破案件能力不强。

(三) 预防综合工作方面

一是预防工作亮点不够突出, 预防工作模式缺乏创新, 缺乏动员全社会参与预防工作构建“大预防”格局的力度。二是预防人员的业务素质需进一步加强, 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以及预防职务犯罪对策的研究和探索不够深入。三是预防工作开展不平衡, 预防范围过窄, 发案后相关单位、部门科室之间协同联系减少, 缺乏建立预防工作的常态化机制。在一定时期内, 对重点领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相对比较重视, 人员更多、范围更广、影响更深的非重点部门领域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却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同时, 预防部门没有与控申、公诉、侦监等业务科室形成预防合力, 加强联席预防工作的协作与沟通。

(四) 调研信息工作方面

信息调研工作滞后, 探索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的积极性、主动性还不够, 查办和预防实践和理论调研未有机结合。创新决断力不强, 不能有效总结查办和预防经验。工作中不能及时跟踪办案进展和预防动态。改革创新执法办案和预防工作的动力、方式、效果、应变能力、综合素质离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总体要求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期望值还有一定距离。

二、加强和改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对策建议

(一) 加大举报宣传工作力度, 广辟案源

举报宣传与“检务公开”有机结合, 使宣传经常化、制度化。除定期举行大规模的上街宣传、发送宣传材料外, 还要采取宣传典型案例、增强举报透明度;增强保密措施、提倡署名举报;深入重点行业主动接受群众举报、网上举报和电话自动举报等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方式, 鼓励群众举报。同时注意在办案中深挖细查、扩大案件线索, 确保有充足的案件来源。

(二) 加大领导协调力度, 靠前指挥

一把手亲自抓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 主管副检察长抓每个案件的具体查办, 部门负责人从初查到侦查终结全过程一抓到底, 形成“三长”全力抓自侦案件的局面, 同时加强与上级院的联系, 增强指挥协调的主动性。

(三) 加大初查工作力度, 规范机制

坚持实行“检察令”制度, 整合案件资源, 统一分配案件线索。对于举报内容详细可靠、署名举报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线索, 集中力量、优先办理;对初查后的案件, 全面审查涉案证据, 严格把握立案标准, 做到界限不清的不立、法无明文规定的不立、暂时没把握的不立;以事立案和以人立案并用, 防止盲目追求立案数。

(四) 加大证据搜集力度, 确保质量

通过全面搜集、固定和完善证据, 确保案件质量。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全面认真地搜集基本证据, 理清相互间的关系, 扩大证据范围, 形成证据链条。运用视听资料等证据, 截断嫌疑人的反侦查退路, 减少翻供、翻证现象的发生。严明办案纪律, 加强办案安全防范, 严防办案事故的发生。

(五) 加大职务犯罪预防力度, 强化服务

坚持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重、打击与防范并举, 努力实现办案效果的最佳统一。围绕履行检察职能, 查办案件开展预防工作, 认真落实“六个一”的预防措施, 做到办理一案总结一次发案原因, 召开一次座谈会, 提出一份书面检察建议, 上一堂警示教育法制课, 制定一项完善整改措施, 进行一次案件回访考察。围绕广东省“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工作大局开展预防, 主动加强与重点项目、重大工程指挥机构的联系, 开展“工程优质、干部优秀”、工程合同、廉政协议同签的“双优、双签”活动, 有效防止“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现象的发生。

(六) 加大干警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力度, 强基固本

在检风建设、执法思想上下功夫, 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 积极开展理想信念、公正执法、爱岗敬业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业务建设, 强化业务能力, 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 逐步实现由学历教育为主向岗位培训为主;由临时性、应急性培训向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转变;由普及性教育向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转变。加大科技强检的投入, 更新装备设施, 探索高科技侦查手段的运用;开通检察网站, 创办电子图书馆和电子阅览室, 有效利用信息资源, 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

(七) 加大化解社会矛盾力度, 把群众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人民性是其根本的政治属性, 根本任务就是为人民群众服务。检察机关不仅是司法机关, 同时也是群众工作机关;检察干警不仅是司法工作者, 而且还是群众工作者。检察机关必须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 在执法办案和化解矛盾过程中把群众工作做细做实做好, 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 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一是建立健全群众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民意收集机制, 通过在镇 (街) 建立检察联络室、定期下基层、进社区、听民意、察民情等制度, 深入了解民情, 汇集民意, 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建立健全民意转化机制, 善于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进行汇总、分析, 将其作为检察工作决策的重要依据, 作为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二是进一步提高群众工作能力。研究和掌握群众工作方法、技巧, 端正对群众的工作态度, 提高与群众进行沟通、疏导群众情绪、说服引导群众、处理群众诉求的能力, 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树立优良的执法作风, 强化执法为民的理念, 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 及时、高效、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坚决纠正对群众漠不关心、不负责任的官僚习气和作风, 努力营造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和谐关系。

摘要: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是检察机关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决策部署, 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 紧紧围绕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针对影响国计民生、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开展一系列专项工作, 依法严肃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 立足职能加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坚持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 深化检察改革, 强化对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外部监督制约, 规范执法行为, 加强队伍建设, 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 把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3.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三

众所周知,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的社会。互联网是当今受众最广泛,信息传播最快捷的手段之一。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依托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可以在互联网上及时、全面公开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积极回应群众关切,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力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自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陆续在全国3000多个检察院开通运行,该网承载的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法律文书公开“四大平台”同步投入使用。案件信息公开在促透明、保廉洁、提公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性作用。

但是,毋庸讳言,我们也应该看到,案件信息公开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不足。这些问题不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就会受到影响,因此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解决。

一、案件信息公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难点

1.思想滞后,对案件信息公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怕麻烦的心理

案件信息公开实行“承办人审核、承办人负责”的机制,这导致部分干警思想上存在对案件是否公开存有异议,甚至存在:多公开多错,少公开少错、不公开不错的思想,尽可能不公开、少公开、慢公开、或者只公开不痛不痒的案件,大大降低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实效。

2.承办人难以承受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根据检察工作实际,当前公开案件信息主要涉及侦监、公诉、反贪、反渎、民行等业务部门,每年需要公开的案件数量较多。仅法律文书公开工作中有很多工作需要案件承办人把关、操作。特别是目前案件信息公开自动屏蔽软件还未投入实际应用,这无疑增加了承办人的工作量。

3.可能引发当事方“过度关注”

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虽然满足了更大范围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同时少数案件也引发了当事人(尽管已经做了隐私处理)“对号入座”,乃至被监督部门的“热情关注”,给检察机关及工作造成一定压力,从而对于检察机关推进公开的积极性产生一定影响。

4.可能引发的案件争议较难掌控

由于受办案时间紧张、人员业务水平等制约,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说理比较简单、用语不严谨等问题客观存在。由于案件公开、文书上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可能在接受专业人士细究,某些办案瑕疵(标点不正确、用语不准确等)一旦被网络、媒体放大,可能给办案人员乃至检察机关带来不可控的负面影响。

5.案件公开的范围不明确

在检务公开中,案件通常是公开的主体,实践中,案件信息查询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是案件公开的两个方面,群众最为关心的是案件的办理情况。案件信息公开网的建立,为群众查询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要案件信息提供了服务平台。但是,究竟哪些案件是重要案件、涉密案件、其他不宜网上公开的案件等,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此种情况导致案件信息公开可能存在泄密的风险,弱化了案件公开在检务公开工作中的主角地位,容易给群众造成只公开文书,不公开案件,公开只走形式的错觉。

6.案件信息公开互动性不强

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四大平台”,其功能各有侧重。法律文书公开平台和重要案件信息公开平台面向社会大众,不需要申请即可浏览查阅。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面向特定人群,具有办事功能,属于依申请公开。但目前存在的情况是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平台和辩护与代理预约申请平台,查询和预约申请的人员较少,从而导致案件信息公开互动性不强,便民服务功能较弱,没有完全实现从“信息平台”到“服务平台”的角色转变。

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努力的方向和对策

1.进一步提高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必要性的思想认识

案件信息向社会公开,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案件信息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和廉洁公正办案。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而案件信息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案件信息公开,让办案信息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法律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杜绝案件暗箱操作,是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正的必然措施。检察人员应当首先要树立正确的公开心态,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2.加强指导,注重培训,着重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

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首先要加强现有检察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的思想指导,使其充分认识到案件信息公开对检察机关廉洁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等的重要性;其次加强检察干警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检察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公开信息的审核、屏蔽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发布等方式进行培训,使每一名检察干警都能熟练掌握,规范操作;同时,加强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性和说理性,真正让文书的释法说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群众的评判;此外,还应培养检察干警接触新媒介,应对媒体的能力、礼仪,增强检察干警的抗压能力。

3.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改变以往以单向宣告为主的传统做法,实现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积极探索推进与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双向互动。在“检务公开需求收集和分析机制”方面,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不断创新丰富检务公开的方式方法。探索引入第三方调查机构调查,增强民意调查、收集和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客观性。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权利义务告知文书等途径,做好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部署、使用工作的宣传。各个检察机关网站要以醒目方式,建立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链接。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系统,使用系统,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理,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系统在强化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

4.在推進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明确标准,理清界限。比如,哪些案件是应当保密的,何谓重大案件,何谓绝密案件,何谓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等,都应当予以详细规定,以便操作。

5.建议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承办人执法档案

完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其促使检察机关转变工作方式的重要作用。案件信息公开是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和廉洁公正办案。检察人员应当要转变思想,积极主动做好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而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纳入承办人执法档案的同时,要着重提高执法办案的规范性。通过教育培训、岗位练兵等形式提高干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以此促使办案人员不断加强法律文书制作的严谨性和说理性,真正让文书的释法说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群众的评判。同时,也可以明确奖惩机制,强化检务和案件信息公开责任追究。按照“谁办案谁审核、谁发布谁负责”的要求,对于应当公开不公开、违反规定选择性公开等不按照规定严格执行案件信息公开的,进行批评教育、责成公开等责任追究,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效果的坚决追究领导责任。未经审核自行发布、违反公开范围公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形象的,严格追究责任。

6.积极探索多种信息公开方式

案件信息公开网与微信、微博、新闻客户端的协同互动,把案件信息公开网“大而全”的优势与两微一端的“短平快”优势有机结合起来。为群众了解检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更多、更便捷的窗口和渠道。

7.进一步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优势

通过使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智能提取数据、使用技术软件辅助对案件的敏感信息进行处理等手段,进一步减轻办案人员的工作量。

4.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四

难点及对策

近年来,我们针对辖区实际,把查办商品侵权案件作为执法重点之一,办理了近百起商标侵权案件。从这些案件来看,商标侵权行为出现了日益隐蔽化、形式也日趋复杂化、查办难度逐渐加大的特点,这对基层工商部门尤其是一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基层查办商标侵权案件存在的难点

(一)案源发现难

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中列举的十种形式。但由于多年的严厉打击,最初那些非常直接、非常明显的商标侵权行为越来越少,商标侵权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通过一般的巡查方式难以准确发现。

一是侵权商品的制作、面料、标牌等逐渐向精品化发展,销售价格也日渐提高。如以前几十元钱一件的“金利来”、“梦特娇”等商品已不多见,单纯从销售价格上发现疑点的传统巡查方式很难起到作用。二是有些商标权利人为了使注册商标不被假冒侵害,经常变换注册商标防伪标志, 使执法部门难以了解其变换情况,增加了执法难度。三是有些违法当事人把眼光投向国外,通过伪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等文件,侵犯国外知名品牌,工商部门辨别上述文件的真伪、发现商标侵权行为难度大。四是一些商标权利人对商标使用许可、转让的行为复杂,对工商部门发现违法造成难度。例如分局查处的一起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中,其商标经过了多次转让、授权,注册授权使用情况相当复杂。五是商标注册的复杂性和违法当事人对商标侵权使用方式的隐蔽性,造成现场发现的困难。在我们查处的一起案件中,注册商标既有“Teenie Weenie”字母组合,又有带小熊的图案,还有小熊图案与字母“T”“E”的组合。同时,小熊图案又分为站姿、坐姿、以及侧身、正面等不同姿态。违法当事人通过字母组合的细微变化、图案姿态的细微变化来进行逃避。如不是厂家打假人员的配合执法,很难准确的发现、查获侵权商品。

(二)调查取证难

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一般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时常给工商部门的调查线索、获取证据带来了麻烦,执法办案效果也大受限制和影响。

一是基层执法人员知识面窄、深度不够。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中,往往会涉及到商标许可使用、违法经营额的统计计算等,就自然牵涉到合同、财务等专业知识,基层执法人员要通过现象看本质,获取有力证据线索实属不易。二是工商部门执法权限不 够,在一些证据的调取上受到限制。特别是在进销货来源、数量、价格的相关合同、单据等材料的获取上,一定程度上完全靠当事人主动配合提供。如果当事人拒不提供或未如实提供,执法人员几乎束手无策。三是获取侵权认定证据存在局限性。在商标侵权案件查办中,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是调查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则商标侵权案件难以定性。但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取得鉴定报告的途径、方法存在局限。特别是涉及外地、外国的知名品牌商标侵权案件,要与商标注册人取得联系较为困难,取得商标权利人的鉴定报告就更加困难。

(三)定性处罚难

由于商标侵权案件的案情逐渐复杂化,对执法人员具体定性处罚造成难度。

一是商标近似认定的难度较大。虽然《商标法》明确规定了“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但在具体是否近似的认定标准上并无明确规定。基层具体执法办案中难以把握。二是商标使用许可混乱、商标许可合同真假难辨。一些商标注册人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后,未履行许可人应当负有的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相关情况的义务,不报商标局备案并公告,默认被许可人无限期的使用,甚至根本未签订许可合同,只是口头答复。有的被许可人 擅自再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以至于造成该注册商标的使用主体混乱,层层追查下去,始作俑者甚至竟是商标注册人本人。更有甚者,侵权案件发生后,还存在商标注册人和侵权人私下和解,达成“私了”协议的情况,对我们工商部门的案件办理非常不利。三是罚款数额易出现不准确的现象。确定罚款数额的主要依据是非法经营额,但目前工商部门只能根据当事人陈述材料和提供的帐目来确定非法经营额,容易造成定罚偏轻。

二、查办商标侵权案件的对策

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尽管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诸多困难,但我们仍应积极应对,采取有效对策,切实履行职责。

(一)建立培训交流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建立常态化的业务培训机制。采取针对性强、贴合实际的方式方法,强化对一线执法人员办案能力的培训、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商标理论知识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执法人员对商标案件办理的法律水平、注册商标判断能力和文书制作能力。二是建立常态化的案件研讨交流机制。针对实际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组织研讨交流,统一思路,明确措施,充分交流案件查办技巧,及时解决问题,形成执法合力。三是注重平时积累,不断丰富商标信息知识。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注意收集、整理驰名、著名商标相关信息,做到多学习、多掌握,这样才能 在查办商标侵权案件时得心应手。

(二)建立案源发现机制,不断拓展案件来源渠道 一是建立投诉举报机制。积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结合受理消费投诉、举报等情况,收集案件线索,对违法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查办。二是建立商标使用登记备案机制。在日常巡查中,对辖区经营者商标使用情况、商标注册人或被许可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合同、联系电话、生产厂的厂名、厂址等信息进行收集、登记、建档,以备今后执法工作中快速查用。三是建立案件总结机制。不断总结商标侵权案件发生、使用手段的规律性,将已办案件中所获得线索与经验运用到实际市场检查中。

5.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五

案件查办情况汇报及2014年工作计划

一、2013年的工作回顾

(一)、强化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领导重视是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关键,镇党委、政府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镇党委主要领导定期听取镇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超前对纪委工作安排,并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镇党委、政府在安排部署每项工作的同时都将信访举报工作贯穿进去。各包村干部及各村支书是第一责任人,包片纪委委员具体负责监督落实,将矛盾激化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坚持领导接待日制度,每天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坐班,接待群众来访,批阅群众来信。

(二)、完善信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建立畅通便捷的信访举报系统,镇纪委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全镇23个行政村和镇直单位都配备有专职信访专干,建立起上下畅通,反应敏捷的信访举报系统,对全镇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早知道、早掌握、早处理,发现有案件苗头,及时届入。二是完善接待设施,镇村都设有举报箱,镇纪委设立固定的接待室,配齐办公设施,坚持每天有人值班,及时收接电话,接到举报认真填写簿卡等记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三是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在广泛讨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资金管理制度》、《财务审批制度》、《来客接待制度》、《重大问题汇报制度》等,又专门出台了《关于全镇各站所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以此来约束每个党员干部的行为,强化监督,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是我们常抓不懈的核心任务,在加强领导的基础上,对廉洁自律工作研究制定的招待制度、用车制度、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以文件形式发到各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单位负责人手中。根据年初县纪检工作会议精神,着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好民主生活会,使每个班子成员都能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严明纪律,狠刹歪风邪气,使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四)、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2013年,我们以维护稳定为目的,查处了4起案件: 一是围绕稳定,认真实施责任追究,严肃查处工作失职,截留、挪用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案件1起,我们把信访监督作为促进社会和谐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紧盯不放,紧查不拖,常抓不懈。2013年的4月上旬我镇薛家村的群众反映,2011年薛家村的玉米保险理赔资金6200多元一年多时间一直没有兑现,我们经过初步核实基本情况,决定立案查处,最终查清了事实,为群众兑现了玉米保险理赔款,并对负责该项工作的村会计进行了党内警告处分,在广大党员干部中起到了警示作用。

二是查办违法占地、私自买卖土地搞建设,扰乱村庄规划的案事件1起,切实维护好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8月,我镇国土、建房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小集村7组村民王某,没有经镇国土、建委等管理部门人员审批,就私自在本村7组、8组耕地上施工建房,共占地面积4.1亩用于办驾校训练场地,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政策,影响极坏,性质严重,经我们立案查实,对该村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员(1名村干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监控制止不力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同时根据有关条例,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挽回了在广大干群中的不良影响。

三是围绕基本国策,积极协助计划生育部门,严肃查处老君庙村民申某再婚夫妇计划外生育4胎男孩,严重违反了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按有关政策对该户处理到位,并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和计生专干进行责任追究,做出党内警告处分,维护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威和严肃性。

四是严肃查处机关站所向群众乱收费。2013年1月至8月,贾宋镇建委在农户建房中,按村镇规划农户建房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外,另向每个建房户征收1000-2000元不等罚款,在广大干群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后,按照纪律处分有关规定,我们对建委主任进行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总之,我镇2013年的纪检监察工作虽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案件查办工作与其它乡镇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二是对党员干部的培训教育不够,三是在查处案件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查处力度不大,立案层次较低,办案程序不规范等,我们决心在2014年的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案“二十字”要求,慎立案,快查案,速结案,保质保量完成查办案件的任务,从而推动纪检监察各项工作的扎实开展。

二、2014年的工作计划

我们主要从5个方面查处案件,抓好落实:

1、严肃查办发生在机关站所和基层干部中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失职渎职的案件;

2、严肃查办少数干部滥用职权、涉黑涉恶、侵占惠民资金、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强制征地拆迁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

3、严肃查办涉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套取骗领农村良种补贴、农村低保资金、惠农富民资金、扶贫救灾救济、上级拨款等专项资金管理的违纪行为,着力查处惠民资金使用中的腐败问题,防止截留、挪用、挤占、挥霍、贪污国家对农民直接补贴资金、扶贫和救灾救济资金物资的行为发生;

4、严肃查处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厉查办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侵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案件;

6.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六

民事案件庭审笔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而庭审笔录是以文字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书,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对就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谈一孔之见。供大家在实践中参考。

一、庭审笔录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从笔者阅卷的112件民商事案卷看,庭审笔录符合规范性要求的42件,占37?75%,不符合要求的70件,占62?25%。存在的问题表现为:

?一 法庭开庭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单位的全称、又名、别名、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或者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当事人未到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没有注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注明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能否代表当事人的意志,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都会受到严重影响。

3?询问当事人是否接到开庭传票记录不详。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经法院传票传唤,法院不得缺席判决。没有是否接到传票的记录,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记录不详。有案件在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时已送达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通知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有记载各方当事人对“两书”是否收到,对权利义务是否明白;有的案件没有向当事人送达“两书”,但在庭审笔录中没记载审判人员向当事人告知其享有诉讼权利或者承担的义务以及法律后果。

5?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一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 法庭调查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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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的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是当庭举证还是庭前提供的证据,是否超过举证期限没有说明,特别是对证人是否到庭、证人出庭作证与证人证言的内容有无变化没有详加记载,使证据的效力大打折扣。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以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4?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 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 法庭辩论阶段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的重点、焦点;有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 法庭调解阶段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 休庭核对笔录阶段的问题。

1?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

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3?笔录字迹潦草、错字、别字较多。书写式笔录字迹潦草,无法辨认;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电脑式记录空字、删字太多。数字缺位多,如将10000写成1000,将10000写成100000。

?六 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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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

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3?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出现。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

4?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导致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使用。

二、庭审笔录存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或者审判人员忽视庭审笔录的审查核对有关,但主要是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而导致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防止庭审笔录出现疏漏的措施和方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一是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二是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和观点、意见;三是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

那么如何才能制作出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呢﹖笔者在总结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 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

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0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 》,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问题。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书记管理办法?试行 》,笔者认为要做好以下四个方面:

1?严把进人关。人民法院在选用人员时,应严把进人关,应选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有一定的文字功底、有较熟练的法律知识、热爱法院工作的人员作为书记员,这是基础。

2?强化书记员奖惩监督制约机制。要大力开展争当“优秀书记员”活动,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要通过卷宗评查等各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对庭审笔录进行评议,奖优罚劣,推广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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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带动后进,充分调动书记员的积极性,同时,对工作态度和技能不适应工作需要的书记员,可以解聘或不续签合同,从而增强书记员的危机感和责任心。

3?加大科技投入。要以电脑记录逐步取代用笔记录,提高效率,减少失误,这是发展趋势。

?二 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微录机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全面、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全面、准确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努力,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助于提高打字速度。

?三 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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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备之战。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以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笔录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书记员要掌握好以下“五个字”技巧:

“勤”是指要主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多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全”是指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等的记录要齐全;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分明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实”是指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活动,不可随意增添或减损,只能一是一、二是二地把庭审活动和过程如实的记录下来,决不能以书记员情绪的好恶记载,制作虚假庭审记录。“准”是指必须用准确的词语准确地反映庭审情况。“快”是指记录速度要快,要适合庭审进行的需要,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就要注意锤炼文字功夫,善于抓住庭审的关键和重点,此外,还应掌握以下技巧:

?1 正确记录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

?2 正确掌握并记录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等阶段。在多次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下次开庭?只要没有增加当事人或者更换审判组织 可接上次开庭记录,没有必要每次记录都照搬硬套。

?3 正确把握并记录不同案件的审理特点。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同一种类也可能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也有其统一性,有其法律知识方面的共同点,如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笔录都应当记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情况及对子女抚养的争议、意见、财产分割等情况。

?4 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随意省略和简化,除记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限制外,其它内容仍应按法庭审理笔录一般要求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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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 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感。

7.查办案件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篇七

(一) 查办案件的数量

2009年—2011年我院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41件61人。2009年立案12件16人;2010年立案9件20人;2011年立案20件25人。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反贪部门立案35件52人, 占受案总数的85%;渎侵部门立案6件9人, 占受案总数的15%。

(二)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从嫌疑人的文化程度看, 已查办的61人中, 专科以上文化27人, 占总人数的44%, 中专文化8人, 占总人数的13%;高中及高中以下26人, 占总人数的43%。突出显现此类案件中高学历犯罪所占比重很大。从嫌疑人的年龄来看, 35岁至55岁共49人, 不满35岁的8人, 55岁以上4人。数据显示中青年犯罪比重大。

(三) 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61名犯罪嫌疑人中,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27人, 占总数的44%;国有事业单位人员13人, 占总数的21%;教育系统3人, 占总数5%;银行系统3人, 占总数5%;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15人 (行贿罪) , 占总数的25%。

(四) 涉嫌的犯罪数额

涉嫌贪污罪的数额最高为36.9万元, 最低为1万元;挪用公款罪最高为148万元, 最低为3万元;行贿罪最高为20万元, 最低为8千元;受贿罪最高为47.6万元, 最低为1.4万元。仅我院近三年查办的职务犯罪, 犯罪嫌疑人就给国家造成了1074万余元的巨大经济损失。

二、职务犯罪案件特点分析

(一) 行政执法人员犯罪日渐突出, 且犯罪手段多样化

随着市场经济纷繁快速发展, 社会管理体制亟待完善, 行政执法机关作为社会管理者被赋予了更多的职能与权力。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现象经常发生。在我院查处的行政执法案件中, 权力相对集中、审批项目涉及社会热点的城建、林业等部门的犯罪比重突出。61名犯罪嫌疑人中, 城市建设管理人员15人, 占总数的25%, 林业部门8人, 占总数的13%;税务部门2人, 占总数3%;公安机关2人, 占总数3%。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表现在利用职权钻法律与政策空档, 以合法名目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行业内部窝案、串案增多, 共同犯罪占较大比例

当今社会, “集体腐败”已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在查处过程中, 往往会一人扯出一片, 揪出一窝, 突出表现了犯罪的从众心理。以行政执法领域犯罪为例, 某项执法行为的实施往往并不是由一个人说了算, 而是需要通过一定的审批制度或领导把关。行政执法人员的犯罪往往表现为基层执法人员与中层领导人员合伙作案, 在某一事项的决策过程中互相联系, 互相关照、互相利用。这样即使出了问题也可以共同承担, 或者凭借厚实的关系网化险为夷。

(三) 犯罪嫌疑人大多身处要职

我院查处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大多是部门中层以上领导或部门骨干人员。61名犯罪嫌疑人中有局长、副局长、场长、副场长、站长、副站长等, 担任领导职务或手中掌握一定行政职权的占54%。当这些权力失去制约机制, 这部分人就走进了犯罪的深渊。4、贿赂罪占较大比重。2009年至2011年, 临河区检察院立案查处贿赂案件18件24人, 占总数的40%。其中行贿罪12件16人, 受贿罪4件6人, 介绍贿赂罪2件2人, 行贿罪最高金额20万元, 受贿罪最高金额47.6万元。某些热点行业和部门, 行贿、受贿已成为一种“潜规则”, 毒害干部, 败坏风气, 形成社会一大毒瘤。部分领导干部既大肆受贿又大肆行贿, 既谋取利益, 又滥用职权。如犯罪嫌疑人吴锦光 (化名) 在担任临河区行政执法管理局局长期间, 滥用职权放纵违法建房户进行违法建筑10000余平米, 严重扰乱了巴彦淖尔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利用职务便利, 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达47.6万元。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 加强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构筑思想防线

要不断强化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的教育, 强化法治观念和道德观念的教育, 提高各级干部的精神情操和廉洁自律的意识。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是从思想上变质开始, 被社会的腐败现象所污染, 所俘虏。因此,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净化其灵魂, 增强责任意识, 不失为一项根本性的预防举措。

(二) 强化监督机制,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任何一项权力都具有天然的腐蚀性。没有监督, 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反之, 如果监督乏力, 形同虚设, 则可能滋生更多更大的腐败。导致监督乏力的主要原因是监督体制不科学, 监督机制运行不畅,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就是要改革国家权力监督体制, 加强监督力度, 形成严密的监督机制。一是要保证各项监督制度的落实, 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 切实强化内部的监督管理。二是要建立畅通的外部监督机制, 加强人大、政协监督, 广开群众监督渠道, 建立一套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力量的外部监督机制。特别要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监督, 把各级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特殊的权力部门作为重点, 把监督渗透在日常管理之中, 涵盖在学习、生活、消费、社交等各方面, 延伸到家庭、亲属之中, 做到超前监督、事前监督, 防微杜渐, 防患于未然, 最大限度地遏制滥用权力的现象这样才能有效地消除腐败现象。

(三) 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在当前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情况下, 必须加大司法打击力度, 通过打击来促进预防。防止和纠正由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影响而造成的以罚代刑、打击不力等情况。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的侦察机关, 必须加强自身建设, 即要有过硬的业务素质, 又要有敢于碰硬的心理素质, 在办案中敢于排除各种干扰, 刚正不阿、执法如山。要坚决杜绝以言代法, 以权代法, 以权压法, 以罚代刑, 以及贪赃枉法的职务犯罪问题的发生, 做到发现一件, 查处一件, 严惩不贷,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没有特殊公民。只要违法的都要依法严惩, 以震慑犯罪分子。

摘要:近年来, 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为主的职务犯罪在某些领域仍有滋生和蔓延之势, 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 就临河院近三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数据、态势分析、成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探讨, 以期对工作实践有所借鉴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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