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论文(精选8篇)
1.国际私法论文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将自2007年8月8日起施行。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当事人未选择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合同争议应适用的法律时,应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以及某一方当事人履行的义务最能体现合同的本质特性等因素,确定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17种合同争议应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形: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住所地法,如果合同是在买方住所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住所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买方住所地法;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以及其他各种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工承揽人住所地法;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地法;不动产买卖、租赁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住所地法;动产质押合同,适用质权人住所地法;借款合同,适用贷款人住所地法;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住所地法;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建设工程合同,适用建设工程所在地法;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住所地法;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法;委托合同,适用受托人住所地法;债券的发行、销售和转让合同,分别适用债券发行地法、债券销售地法和债券转让地法;拍卖合同,适用拍卖举行地法;行纪合同,适用行纪人住所地法;居间合同,适用居间人住所地法。
2.国际私法论文 篇二
法律国际化是现代法律制度不断发展的产物, 也是全球各国经济、政治、文化等交流的结果。国际间私人的交往越来越密切, 无论是跨国贸易, 跨国婚姻, 涉外财产等, 越来越频繁。而调整这类私法行为的法律, 正是以冲突法为本位, 解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国际私法。它的产生源于不同国家对上述相同的法律内容或法律关系等做出不同规定, 使各国法律在解决同一民事案件时产生了法律适用的冲突。但这些法律间的冲突在不断缩小, 甚至出现了趋同, 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一方面, 各个国家的法律规定都有一定的价值体现, 而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影响下, 各国对基本价值的认识逐渐趋同, 因此法律的规定逐渐趋同。另一方面, 各国之间法律的差异易导致涉外案件的判决在外国法院难以得到承认和执行, 各国法律的协调和退步必不可少, 法律规定渐趋一致从一定程度上能维持判决的权威性。
(一)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融合
国际私法中,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中, 不同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不点发展, 在一些领域, 普通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规定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
1. 属人法之争
国际私法上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关于属人法规定的冲突由来已久。关于属人是指支配自然人的身份与地位的法律。 (1) 大陆法系主张属人法是自然人的本国法, 而普通法系则主张自然人的属人法是住所地法。两大法系不可调和的属人法冲突的产生由其本身的历史原因所决定。
属人法的表述最早属于巴托鲁斯的“人法”的范畴, 在当时也仅指住所地法。到19世纪, 属人法中住所地和国籍已经形成了鲜明的两派。为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引入了新的属人法连接点即“惯常居所”。惯常居所与国籍和住所地不同, 它被宣称为事实概念。国际私法会议在其公约中使用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国际公约开始采取该概念, 一些国家的立法也开始接受惯常居所作为属人法连接点。而我国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属人法采用的经常居所地的概念, 应认为与惯常居所属于同一概念。
2. 合同领域的融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为促进商事贸易方便有效地进行, 在合同领域, 普遍接受的意思自治原则所受的限制越来越少。在强制规则许可的范围内, 最大限度地促进当事人合理安排自己的交易, 从而促进国际间交易的法律稳定性和经济效率。 (2) 两大法系都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予以广泛的认可。一些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出现, 更加强了两大法系在合同领域的趋同。各个国家直接适用合同领域的统一实体法越来越普遍。
(二) 国际私法价值取向的国际化趋势
国际私法中的冲突规则的转变, 由传统的侧重形式正义追求的冲突规则, 一直转变至当代的追求实体正义的冲突规则, 这是国际私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也体现了全球法律发展的大趋势。实体正义体现的是结果的正义, 追求实体正义与当今社会对人权保护理论息息相关。而在国际私法中, 体现人权恰是国际私法实体价值追求的体现。各个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 纳入实体正义的价值考量, 顺应了全球法律保障人权的国际化潮流, 也是法律的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1. 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传统的国际私法冲突规则主要限于追求“冲突正义”, 即适用那个国家的法律才是最正当的。 (3) 传统的冲突规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即追求法律的形式正义。该种思想更体现于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的理论中。萨维尼提出, 每一个法律关系, 按其本质, 都是要归向一个特定的地域, 这就是法律关系的本座, 适用于该法律关系的, 就是这一地域的法律。 (4) 这种传统的法律选择规则, 必然会导致涉外民商事案件需要按照单一、机械的连接因素来决定应当适用的法律。而随着时代的变迁, 越来越不能适应当代的发展需要, 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判和否定。
2. 当代国际私法的价值取向
传统国际私法的弊端显露无疑, 只强调形式正义的法律选择规则必然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和法律发展的需要。当代的国际私法是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融合。表现在内容定向, 结果定向和政策的考虑。当代的国际私法最主要是通过扩大当事人在国际私法案件中的积极作用来加强国际私法的内容定向;结果定向是指引法院选择适用那些促和进或实现某些特定实体目的或结果的法律;而政策的考虑是对立法者所作的政策判断或价值判断的比例逐渐增大的社会经济现实的积极回应。 (5) 当代国际私法对实体正义和冲突正义的融合体现了对秩序、正义、公平、人权等基本价值的追求。而这些基本价值正体现了全球法律所共同追求的普遍价值。
二、我国国际私法的国际化趋势在侵权领域的现状
各个国家国际私法的内容都在趋于一致, 这是国际私法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在侵权领域, 过去我国要求, 涉外侵权必须要符合“双重可诉规则”, 即在侵权行为地和法院地均承认该行为为侵权行为。但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一改过去的做法, 它不要求“双重可诉规则”, 而是给予当事人完全的意思自治。这与国外做法保持一致, 但没有限定的意思自治的范围又超前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双重可诉规则”最早于英国的菲利普案中确立, 直到1995年在《英国国际私法 (杂项条款) 》中主动放弃了双重可诉规则。 (6) 在侵权领域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并有限制的适用意思自治, 既确保了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保护, 又能在一定程度上更加侧重受害人的利益, 这是各个国家在侵权领域立法的共同目标。我国的涉外侵权立法也体现了该共同目标, 但无限制的意思自治又脱离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因为, 过分自由的法律选择可能会造成强者欺凌弱者, 或损害第三方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对此欧美法有针对性地限制当事人不当的法律选择。 (7)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仅以条文的形式陈列了法律选择的规则, 对于出现的不利是否要规制等只字未提, 在新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中, 也未予以进一步的解释。
三、结语
国际私法的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不仅表现在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广泛适用, 更表现在两大法系的融合。债权、婚姻家庭、侵权等领域的共同的价值追求也使得各国国际私法的立法趋同。另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 为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扩大国际贸易交往, 一国国际私法与国际市场密不可分, 国际私法保护这些利益的方式也必然要与国际社会的上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当然, 法律的国际化仍然承认不同国家间的法律差异性, 并非所有法律完全一致。法律的国际化应是体现各国国内法律间的冲突不断减少, 各个法律不断趋同和融合。我国的国际私法的规定已体现的国际化趋势, 为我国促进国际商事交往以及有效解决涉外民事纠纷等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注释
11 宋晓.属人法主义之争与中国道路[J].法学研究, 2013 (3) :189-208.
22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M2004:213.
33 李双元.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94.
44 徐伟功.从自由裁量权角度论国际私法的最密切原则[J].法学评论, 2000 (4) :34-39.
55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142-147.
66 宋晓.当代国际私法的实体取向[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171-172.
3.论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中适用 篇三
【关键词】国际惯例;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
一、国际惯例含义
1、一般意义上的国际惯例
说到国际惯例,有必要对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进行辨析。两者的分歧主要缘于对英文“international custom”和“international usage”的理解不同。王铁崖认为“international custom”指国际习惯,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社会习惯。而“international usage”指国际惯例,是一向的做法、常规,不具有法律的效力。周鲠生先生在论述国际法渊源时,认为国际法渊源仅限于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但是他所指的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是可以混用的,而未进行区分。然而以上观点均站在国际公法角度论述,那么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惯例又是指什么呢?如下文进行分析。
2、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
由如上所述的我国立法可以看出,在国际私法领域内国际惯例的含义并没有进行规定。而学者们依照自己的研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李双元认为,讲到国际私法的法源时所称的国际惯例是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那些国际习惯法,另一部分是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统一实体法作用的国际商事惯例。而国际私法中所讲的国际惯例,主要是在贸易、海上关系中通常所称的商事惯例(commercial custom or usage)。肖永平把国际惯例划分为狭义国际惯例和广义国际惯例,前者即各国长期普遍实践所形成的尚不被各国认可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通例”。后者即不仅包含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而且包括了不具法律约束力的“通例”。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国际惯例指广义上含义,而较多的就是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任意性实体法惯例,即通常说的国际商事惯例。
以上学者观点可以看出,对于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内的含义,普遍采取国际惯例既包含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习惯又包含没有法律效力的国际常例观点。此外还有学者主张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习惯或者国际惯例即国际常例。
二、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上适用方法
由上可知,在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内所讲的国际惯例主要是指国际商事惯例,从实践角度看,国际商事惯例在我过国际私法上如何适用,关系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关系到法官如何找法对案件进行判决。国际惯例在我国国际私法上主要通过如下方式适用: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一般而言,依据合同基本原则,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双方合意选择适用国际惯例后,该国际惯例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种适用方式,我国法律也给予确认。《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里的法律,应当做扩大的解释包含国际惯例在内。《民法通则》第150条关于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来看,在法律效力方面,国际惯例处于同外国法同等、并列的地位,与根据冲突规范援引的外国法效力是相同的。
(二)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
默示选择是指在缺乏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情况下,依一定事实认定当事人已默示同意对其国际商事合同关系适用特定国际商事惯例。这常常体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对于商事合同适用的沉默,可能会被认为是当事人默示同意适用某合同的准据法。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从中可以看出,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即主观上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客观上被同领域的当事人知道且遵守,那么就可能由于当事人的沉默而适用国际惯例。
我国已经加入该公约,但是,我国法律中目前还没有默示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规定。
(三)将国际惯例与国内法结合起来适用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这种方式适用国际惯例。《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两个法条相比较可知,当国家法律没有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惯例,不是适用国家政策。以此将国内立法、国家政策、国际惯例紧密联系起来适用,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同时指明国际惯例具有严格的解释价值。
(四)限制对国际惯例的适用
为了更好保护国家利益免于损害,一些国家会制定一些规则以限制国际惯例的适用。
我国《民法通则》第150条规定"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就是借公共秩序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对此,我国很多权威学者是持否定态度的,如李双元先生、黄进教授等国际私法学者。
黄进教授在论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五大缺陷中的"不科学性"时,也强调指出:"现行法律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不仅将外国法律,而且也将国际惯例作为可依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排除的对象。这种做法不仅在世界上绝无仅有,而且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因为在民商事领域存在的国际惯例,实际上是国际商事惯例,它们实在长期的国际商事活动中反复实践而形成的国际商事行为规则,不涉及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一般依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不会发生违背一国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对比之下,李双元先生更加乐观些,他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4条:"适用外国法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该外国法律不予适用,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以及《法律适用法》第5条也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审查对象限于"外国法的适用",没有继续将"国际惯例"包括在内,这已经是很明显的进步了。
三、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内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形如下:(1)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有选择适用国际惯例的,那么直接适用国际惯例。(2)若某民商事关系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统一实体法条约中有规定的,应当直接按照该国际条约的规定解决。(3)若以上情形没有对应条约规定,需要适用冲突规范的,首先适用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没有统一冲突规范的,适用国内冲突规范。国内冲突规范的,适用国际惯例。(4)若依据冲突规范指引的中国法律对此没有对应的实体规范的,适用有关实体规范的国际惯例解决。(5)以上的情形下适用国际惯例都不能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文献:
[1]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李双元、欧福永主编:《国际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3]徐冬根著:《国际私法趋势论》(国际法论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版。
[4]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李雙元著:《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周鲠生:《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7]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8]肖永平著:《国际私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4.法学专业国际私法 篇四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 单一制B.区别制C 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
2.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的连接点是(B)。
A.侵权行为B.侵权行为地C.侵权行为法律D.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
A.采用反致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D.采用循环反致
4.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D)。
A.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其国籍 B.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的国籍为其国籍
C.由法院确定当事人的国籍D.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
5.对商标权的取得,我国采用(A)。
A.注册在先原则B.使用在先原则 C.混合原则D.审查在先原则
6.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适用于(A)。
A.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B.具有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C.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D.管理中心所在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
7.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D)。
A.丈夫的本国法B.妻子的本国法C.夫妻双方的共同住所地法D.婚姻举行地法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对反致制度的规定是(B)。
A 排除反致、排除转致B.排除反致、允许转致C 允许反致、允许转致D.允许反致、排除转致
10.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仲裁协议和申请人的申请,当事人之间无仲裁协议或仲裁协议无效,则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机构也无权受理案件,这是仲裁协议(B)。
A.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B.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C.对法院的法律效力D.对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C)。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A)。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
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D)。
A.有关人的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冲突B.不动产物权方面的法律冲突
C.行为方式有效性方面的法律冲突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4.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B)。
A.把外国法看作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证明B.把外国法看作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
C.原则上把外国法视为法律,由法官查明,必要时要求当事人协助D.由法学专家负责查明外国法的内容
5.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C)。
A.具有美国国籍B.具有日本国籍C.具有中国国籍D.具有美国、日本、中国三国国籍
10.法院地给予外国人什么样的诉讼权利,由(A)决定。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四、单项选择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A)。
A.投资国的法律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卡弗斯提出了(D)。
A.政府利益说B.最密切联系说C国际礼让说D.结果选择说
3.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C)。
A.鲍富莱蒙离婚案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C.福果继承案D.特鲁弗特继承案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6.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7.我国加入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贴偿责任的责任期间足(A)。
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B.货物从启运地机场到到达地机场
C.货物从装上飞机到卸离飞机D.飞机运行的整个期间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D.共同制
10.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城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
A.属人管辖B.属地管辖C.协议管辖D.平行管辖E.专属管辖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C)是国际私法渊源的最早表现形式.
A.国际条约B.国际惯例C.国内立法D.国内判例
2.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这条冲突规范是(D)。
A.单边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选择型冲突规范D.重叠型冲突规范
3.《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个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这是一条关于(D)的规定。
A.识别B.反致C.法律规避D.公共秩序保留
4.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D)为标准确定其国籍。
A.法人住所地B.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C.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D.法人注册登记地
5.实用新型专利优先权的期限为(C)。
A.3个月B.6个月C.12个月D.18个月
6.卖方负责提供货物、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租船、货物保险,这一价格条件是(A)。
A.FOBB.CIFC.CFRD.FCA
7.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一般适用(A)。
A.船旗国法B.致害人国籍国法C.受害人国籍国法D.法院确定适用何国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离婚适用(C)。
A.当事人的国籍国法B.当事人的住所地法C.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 D.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或法院地法
9.外国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适用(B)。
A.法院地法B.当事人属人法C.行为地法D.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10.国际商事仲裁可仲裁的事项是(C)。
A.婚姻、家庭、继承纠纷B.收养、监护、抚养纠纷
C.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D.政治争议纠纷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A)。
A.单一制B.区别制C.分割制D.联合财产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这条规定表明,我国(B)。
A.采用反致B.不采用反致 C.采用转致D.采用循环反致
7.在我国,侵权行为事实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不一致时,由(B)确定侵权行为地。
A.当事人B.人民法院C.致害人D.受害人
三、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内)
1.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A)。
A.投资国的法律 B.文明国家的法律C.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国家的法律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给予外国人(A)的规定。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普遍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C)。
A.行为地法B.船舶所有人国籍国法C.船旗国法D.船舶所在地法
6.从自然法的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认为整个世界是一个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的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L.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国内法学派
7.我国加人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是(D)。
A.《瓜达拉哈拉公约》B.《海牙议定书》C.《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D.《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8.《华沙公约》规定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是(A)。
A.货物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整个期间B.货物从启运地机场到到达地机场
C.货物从装上飞机到卸离飞机D.飞机运行的整个期间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规定了(C)继承制度。
A.区别制B.分割制C.同一制一D.共同制
10.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以地域为联系因素,由该地域所属国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B)
A.属人管辖B.属地管辖C.协议管辖D.平行管辖E.专属管辖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属人法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结点的系属公式,主要解决(CD)等方面的法律冲突。
A.物权方面的B.行为地方面的C.人的能力、身份、家庭财产方面的D.财产继承方面的2.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3.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如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首先由法院查明外国法的内容。法院不能确定外国法的内容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查明。(ABCDE)
A.当事人提供B.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提供C.该国驻我国的使、领馆提供D.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E.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4.对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各国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
A.意思自治原则 B.属人法C.最密切联系的法律D.婚姻登记地法
5.我国法律规定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ABC)。
A.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送达B.调查取证C.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D.协助当事人之间进行和解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与物权有关的法律冲突,具体说来,物之所在地法(ACD)
A.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B.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
C.决是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与区分D.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一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3.外国法的内容通过各种途径仍不能查明,各国采用的解决方法有(AD)
A.以法院地法代替应适用的外国法B.法院强制性要求当事人之间和解
C.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作为判案依据D.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
4.我国加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
A.商事保留B.民事保留C.协议保留D.互惠保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ABCD).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四、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相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B.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另一国法律的域外同时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的域内效力与法律的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同一法律概念,相关国家作出了不同的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2.识别的依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识别,学者们的主张主要有(ABCD)。
A.依法院地法识别B.依准据法识别C.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D.按不同的情况依据不同的法律进行识别
3.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主要有(ABCD)制度。
A.国民待遇B.最惠国待遇C.优惠待遇D.不歧视待遇
4.仲裁机构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时需要审察的事项主要有(ABCD).
A.是否有仲裁协议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B.申请仲裁的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
C.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属于可仲裁事项D.诉讼时效是否已经超过
5.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包括(BCD)。
A.司法文书送达的豁免B.司法管辖的豁免C.诉讼程序的豁免D.强制执行的豁免
五、多项选择题
1.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的准据法,而该国是一个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各国一般采取(ABD)方法确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确定准据法B.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确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的法律适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2.国际私法上,排除外国法适用的制度有(ABCD)。
A.反致制度B.公共秩序保留制度C.法律规避制度D.外国法查明制度
3.“双国籍国民待遇”中的双国籍是指(CD)。
A.出版单位的国籍B.销售单位的国籍C.作者的国籍D.作品的国籍
4.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各国一般主张适用(BCD)。
A.当事人国籍国法B.碰撞发生地法C.法院地法D.船旗国法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985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规定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的法律可以是(ABCD)
A.合同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B.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时,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设有营业所国家的法律
C.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买方订立合同时营业所所在地法律D.在当事人没有选择合同的准据法时,如果合同明显地与B、C国家的法律以外的另一法律具有更密切的联系,则合同受该另一国的法律管辖
2.广义的反致包括(BCD)。
A.循环反致B.间接反致C.狭义反致D.转致
3.下列物权关系中哪些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解决(BE)。
A.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B.物权的保护方法
C.船舶、飞机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D.与人身关系密切的动产问题E.物权客体范围的决定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不调整的货物买卖关系有(ABCD)。
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货物的买卖 B.以拍—卖方式、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C.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D.船舶、飞机或电力的买卖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同采用的冲突规则主要有(ABCD)。
A.婚姻举行地法B.当事人本国法
C.以婚姻举行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D.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行地法为例外
五、多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至少有一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2.识别可以基于以下(ABC)原因产生。
A.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性质B.有关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情况划归不同的法律范畴
C.与案件有关国家之间,一国法律上的概念是另一国家法律上所没有的D.受案法院法官对同二事实情况依与案件有关国家的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解释
4.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ABCD)。
A.特别认许制B.一般认许制C.相互认许制D.分别认许制
5.对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各国作了不同的规定。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可以(ABCD)。
A.适用知识产权原始国法律B.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C.适用行为地法律D.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上述A、B、C
6.涉外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有(ABD)。
A.意思自治说B.客观标志说C.合同自体法说D.最密切联系说
7.国际许可证协议根据许可人授予被许可人使用范围的不同可分为(ABCD)。
A。独占许可证B.排他许可证C 普通许可证D.可转让许可证
8.航空器发生碰撞,各国一般主张适用(ABCD)。
A.被碰撞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B.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记地法
C.被碰撞一方也有过失时,适用法院地法D.碰撞双方的航空器在同一国家登记,可适用其本国法
9.我国加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提出的保留有(AD)。
A.商事保留B.民事保留C.协议保留D.互惠保留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我国法院享有专属管辖的案件有()。
A.不动产纠纷案件B.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的案件 C.遗产继承纠纷案件
D.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案件
七、案例题(12分)
中国公民忻某与中国公民曹某1944年在中国结婚,婚后生育二女。曹某1949年去台湾,1991年加人美国籍。双方分离后,常有通讯联系。忻
某1975年赴美与曹某共同生活。1984年以后,曹某每年回国一次,并购买、翻建了三套住宅。1989年,忻某与曹某在美国发生矛盾,曹某独自来中国并与一妇女同居。忻某知道这一情况后,要求曹某与同居妇女断绝关系。曹不听,反到美国法院起诉离婚并获准。1991年3月,曹某又来到中国,于8月17日与原同居妇女到宁波市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办理了婚姻登记。
1991年12月14日,‘听某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曹某离婚,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要求判令曹某支付生活费和抚养费。
问: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能受理这一离婚案件?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何国法律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这一离婚案件。曹某在美国法院离婚并获准,曹某与忻某的婚姻关系在美国解除。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并不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在中国向中国法院提出承认与执行的请求,中国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与中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中国法院作出裁定,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发生法律效力,该外国法院的判决才能在中国生效。曹某未在中国法院提出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请,故该美国法院的判决在中国未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中国法院有权受理忻某提出的离婚诉讼。(8分)
2.中国受理离婚诉讼案件后,应适用中国法律为准据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离婚活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分)
七、案例题(12分)
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一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由于死者未留有遗嘱,所以本案适用法定继承。对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七、案例题(12分)
王钰、杨洁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允许离婚,夫妻二人于1984年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就该案给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的复函指出:我国驻外使馆办理中国公民间的有关事项应当执行我国法律,该分居协议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故不能承认和协助执行。该分居协议系按照阿根廷法律允许的方式达成的,故只能按照闪根廷法律规定的程序向阿根廷有关方面申请承认。如果当事人要想取得在国内离婚的效力,必须向国内原婚姻登记机关或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办离婚手续。
问:请用国际私法理论解释我国为什么不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
答:王、杨二人的分居协议是按照阿根廷法律达成的,阿根廷不准离婚的法律与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承认和协助执行王、杨二人达成的分居协议有悖我国的公共秩序,所以我国不能承认工、杨二人分居协议的效力。
一国法院及一国驻外使馆承认与执行的只能是一国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而不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八、案例题(15分)
甲公司与乙公司同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企业法人。1986年3月,乙公司与广州市丙公司签订了合作经营广州某酒店合同。为筹措合作经营的资金,乙公司与甲公司于1986年9月在香港签订贷款协议,合同中约定,贷款协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后乙公司多次拖欠到期贷款和利息,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还贷不成,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应诉,并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处理本案。
请问:
(1)对于本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说明理由。
(2)法院处理本案时能否以我国的实体法为准据法?说明理由。
答:(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本案的管辖权。由于当事人双方均为香港法人,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也为香港,当事人也无选择内地法院管辖的书面协议,本案本不属内地法院管辖。但乙公司取得的贷款投入了在广州的合作企业,甲公司向广州市的法院起诉,乙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第245条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乙公司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和视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2)应适用我国法律。原、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争议适用香港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但在诉讼中,双方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5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的规定,本案的准据法为我国的实体法。
八、案例题(15分)
1998年初,英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拟在宁波市某公园南大门合资兴建综合娱乐场所“宁波人世界”。乙公司遂要求赴英国就甲公司投资的设施性能等进行考察,费用可由甲公司垫付,待合作后补偿。为此,甲公司于1998年11月15日、1999年1月6日两次向原告发出邀请函,允诺在英
国逗留期间食宿及交通等将予承担。双方经协商,于1999年2月5日达成《关于乙公司赴英考察事宜协议》。协议约定:(1)乙公司派以王某为首的五人小组赴英国考察,由甲公司发邀请函。(2)在英国期间费用暂由甲公司支付,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弥补。如不能合资,乙公司以其它形式弥补甲公司所垫付的资金。(3)根据市政府意见,乙公司在1999年5月动工兴建。(4)由甲公司协助办理考察手续及签证,考察时间为15天,甲公司代理人丁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分别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乙公司公章。1999年3月17 B,高某等一行5人赴英国实地考察,共花食宿、咨询等费用12397英镑。同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英国伦敦市签订了合资兴建“宁波人世界”合同。考察回国后,该合同报批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未获批准。嗣后,双方协商,由乙公司以宁波市富锦小区一套二室商品房偿付该出国考察费用。因乙公司未兑现,甲公司遂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我方与被告乙公司洽谈在宁波市建设大型游乐设施期间,乙公司要求我方发函邀请其赴英国考察,并垫付在英国期间的一切费用,待合资后从利润中提取相应资金支付,或以其它形式给予补偿。被告乙公司赴英国考察后,拒付在英期间由我方垫付的费用12397英镑,要求被告乙公司履行协议,偿付垫付的资金。
乙公司答辩称:与甲公司签订的合资项目合同未批准,应视为无效合同,不发生违约,赴英国考察费用亦不能全部承担。
请问:
(1)本案的性质是什么?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哪国法律?说明理由。
答:(1)本案双方当事人为在中国境内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协商签订了中方去英国考察、外方提供在英国期间的考察费用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由于双方还同意此笔考察费用将来从合资企业的利润中补偿外方,如不能合资则由中方以其他形式偿付,故在双方之间成立涉外合同之债。
双方当事人虽签订有合资兴建“宁波大世界”的合同,此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经报批未获批准,该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争议及遗留问题需要处理,故本案仅是单纯的涉外合同之债争议。
(2)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之债的争议,在合同中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按照原《合同法》的规定,应当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该合同是在中国境内签订的,债务人为中国法人,债务履行地也在中国,债权人又是向中国法院起诉的,故中国法律是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八、案例题(12分)
王某是已取得美国国籍并在纽约有住所的华人,1996年2月回中国探亲期间病故于上海,未留遗嘱。王某在上海遗有一栋别墅和2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在纽约遗有一栋住房、两家商店及若干存款和汽车、珠宝等。王某在纽约没有亲属,其在上海的亲属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继承请求。
问:法院应适用什么法律审理这一案件?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适用的法律包括以下几个:
动产(即存款、汽车、珠宝和商店等)适用纽约州法律。不动产中,上海的别墅适用中国法律,纽约的住房适用纽约州法律。
5.国际私法课堂展示 篇五
案情一:俄籍大提琴手动车上辱骂女乘客
5月14日,北京交响乐团外籍团员、俄罗斯大提琴首席奥列格·韦德尼科夫在休假期间外出度假,当晚乘D8次列车由沈阳返回北京。在乘车过程中,奥列格·韦德尼科夫一度将自己的双脚放在前排座椅靠背上方,引起坐在该座位上女乘客的强烈不满。在由此引发的纠纷中,奥列格·韦德尼科夫未就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向该女士道歉,反而用中文辱骂这位女士。最后在乘警的调解下,此事得到解决。这一事件过程被旁观者录下视频并在网上公布,随后引起公众强烈反响和不满。
在网络上曝光的骂人视频中,奥列格用中文进行辱骂,但他后来却使用英文进行道歉。对此,有不少网民对其道歉的诚意提出了质疑。对此,张晓光解释说,奥列格的中文水平有限,无法用中文道歉。据了解,奥列格已在北交工作10年,他的合同将于今年7月到期,对于北交是否还会继续聘用他为乐团的大提琴首席,目前还不得而知。
周围人的反应,列车长和乘客劝阻女乘客,乘警说“拉倒吧,人家是艺术家”
无人劝阻外国人而是劝阻中国妇女息事宁人
案情二:英国男子当街猥亵中国女孩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的官方消息,2015年5月8号23点左右,一名外籍男子酒后在公共场所对一名女人进行猥亵,路人发现后进行制止并报警,北京警方及时赶到现场,将该男子抓获,随后警方将该男子约束至酒醒,现在已经依法对其拘留审查。经查这名男子为英国籍,持旅游签证,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微博上疯传“实拍老外在宣武门SOGO当街强奸中国女孩遭爆殴”视频。视频显示,2012年5月8日23时左右,在北京市宣武门地铁口往南一百米崇光百货对面一名外籍男子涉嫌猥亵强奸中国女孩被众人阻止并殴打。今天上午北京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发布消息证实该事件。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依法拘留审查,此案正在依法办理中。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杜永浩律师认为,“猥亵”分为一般猥亵和强制猥亵妇女罪,从现有的视频反映,该男子的行为至少可以入刑定性为“猥亵罪”,对于是否能被定性为“强奸未遂”,杜永浩也认为如果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定性可能发生变化。
案例三:中国两名教授组织外国人乱扔垃圾被打成重伤
2008年11月,首都北京,一个小瘪三似的美国人因为乱丢垃圾遭到中国教授的制止,该美国人恼羞成怒将中国教授,博士生导师打成重伤(标准达到重伤,公安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眼睛几近失明。这对于一个以自然科学研究为主的国家级专家来说无异于致命的打击,在该教授被打后其妻子,另一位中国教授前来制止时又被该美国男子拖进屋子里关上铁门打成颧骨骨折。
没判外国人有罪,而且赔付中国人的钱也是学校垫付,网上也没有公布此外国人的任何信息
评论:
中国解放了,租界收回了,三座大山也推翻了,法律健全了。但是我们想不明白的是中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中国司法主权在实际运行中怎么那么艰难,特别是对一个普
通的不能再普通的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美国瘪三,中国警察居然茫然无措。他们不敢对已经构成犯罪的美国人采取拘留或者逮捕措施,他们要一步一步的逐级上报、请示,他们要一遍一遍的斟酌笔录中的文字,他们要一次又一次的给受害人施加压力。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要中国被打伤的教授放弃追究美国人的刑事责任。并告知即便是判了刑,也不会实际执行。的确对于外国人犯罪,可以使用附加驱逐出境,对外国犯罪人判处主刑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如何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外国犯罪人先行执行驱逐出境的情况。但是,驱逐出境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特殊附加刑,当其附加适用时,应该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驱逐出境。目前,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尚未达到完善的程度,外国并不存在承认与执行我国刑事判决之义务,如果在主刑执行之前,将外国犯罪人直接驱逐出境,很可能使其逃避应受的刑罚制裁,严重损害了刑罚的确定性。因此,外国人在中国犯罪后,被人民法院判处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应当在执行完主刑后执行驱逐出境。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国法律的尊严,切实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目的。
这是基本的法学常识,也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中国,早已经不是可以任外国人混行霸道的地方了,可悲哀的是当我们国人在国外享受二等公民的时刻,在他们无端被打、无辜被抓、悄无声息的消失时,我们的政府哑然失声或者装作看不见。唯独不能理解的是在中国本土之上,那些瘪三级的外国人居然也可以将中国的教授打成重伤而不受刑事追究,这真的不是可以用悲哀能形容的。
一年多了,从立案到审查起诉到开庭审理,两位教授历经艰辛,他们饱受了精神和肉体上的双重痛苦,他们的教学科研受到了极大的影响,但是至今,此案依旧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他们拒绝调解,坚持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一大批人依旧在做工作说服两位中国教授放弃追究美国人的刑事责任,并说你一定要坚持,即使判了美国人刑也不会实际执行。
正如另一位教授说道:太多的时候,在发达国家定居的同学和朋友感慨他们是那里的二等公民。可是,我,作为中国本来最应该理直气壮的正式公民和纳税人,却为何常常觉得自己在自己土地上连二等公民的感觉都找不到?到底谁是这片土地的一等公民?
我们要告诉这两位中国教授:咬紧牙关,无论如何要挺下去,如果你能出门,不要遮掩你的伤痕,让百姓看看,让官员看看,一个中国的百姓,在自己的国家里居然受到外国人的侵害而得不到保护,难道我们只能用脸上的伤痕来向世界再次展示我们的贫弱吗?
我们再看看新加坡是如何对待美国人的。1995年美国黑人青年杰克.赖伊在新加坡因为信手在他人私家车上涂鸦,被新加坡法院判处6下鞭刑的经典案例,当时,赖伊的母亲护子心切,同时加上美国国民霸道的思维,恳请美国总统克林顿出面向新加坡政府施加压力,想让她的儿子免于刑责回国,鉴于当时美国在亚洲要遏制中国,新加坡是其坚定盟友,克林顿采取写亲笔信的方式向新加坡方面为赖伊求情,新加坡方面回复说“我国司法独立,而且事关国家独立的司法权和国家尊严,所以看在美国总统亲自求情的份上可以减,但不能免。”于是最后赖伊被判处4下鞭笞刑罚。
给予外国人“超国民待遇”
中国警察面临的难题:对国际法不了解;不知道怎么判罚
外语沟通能力不够,及时是在“三非清理”当中,三里吞的片警;总是认为“外事无小事”,不敢轻易处理
给予外国人特权(经济方面)——给予外国人优越感
“不会管、不愿意管、不敢管”
中国人对猥亵案持续关注,不知道如何判罚。但是08年的教授案至今也未判罚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皮包公司”,用外国人做信誉,外国人真的就崇高吗?
公、检、法对涉外案件都是“大事化了、小事化无”
外国人到中国以每年百分之十的速度增长
2011年 2711万人次
2005—2010年 “三非”外国人,达到12万人,仅在广州,2009年就有10万非洲移民非法入境
北京“三非”治理(非法入境、拘留、工作)
从本月15日起至8月底,北京市公安局将集中开展清理“三非”外国人百日专项行动。其间,市民可对在京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工作的外国人进行举报,构成犯罪的老外将被追究刑责。据悉,此次的专项行动与8日英籍男子猥亵中国女子有关。
据警方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北京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京工作生活,每日实有外国人近20万人,居住地已经遍布北京市所有行政区县。其中,一些外籍不法人员也借机混杂其间,伺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据统计,违法犯罪外国人中“三非”问题较为突出,此类外国人大多无生活来源、无稳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有的甚至专门来华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针对上述情况,北京市公安局将采取重点社区清查、重点部位定期整治、严格审查签证申请等措施。
据了解,举报核查属实后,“三非”外国人将面临罚款或拘留,并处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外案件
2012年3月30日下午,于大学生体育馆进行的斯诺克中国赛8进4比赛中,奥沙利文和马奎尔打了近3个小时,4比4战平。奥沙利文耸了耸肩说,“在英国是禁止在室内抽烟的,在(中国)这边,似乎大家都随便一点。
2009年7月15日下午百余名非洲人冲击矿泉派出所的事件令帕斯特开始感到担忧,“非洲人在广州首先应该学会与警察相处,他们太冲动了,这样只会让我们的日子更不好过。” 调查、跳窗、聚集
广州社科院城市管理研究所所长黄石鼎提出的是管理者们的困惑:“现在广州的黑人每年以30%-40%速度递增,他们已经自然地形成了很多集聚点,同时,贩毒、抢劫等刑事案件上升很快,要不了几年,问题会很严重,现在该是正视的时候了。”
在黄石鼎看来,对黑人管理的难度超过了很多人的想像。这首先与我国对在华外国人士的管理体制有关,“原来统一由出入境管理机关管理,但现在出入境管理机关只管出入境事项,把境内的管理交给了外国人居住辖区的派出所,公安部门大多没有涉外管理经验,也没有相对应的外语人才。”管理机构信息沟通不良,导致很多黑人“一入境后就消失了”。面对如此庞大的“三非群体”,管理者究竟应该怎么办?遣送回国?万人以上的遣送,机票等费用哪
来?根据递解出境的规定,要有人陪同,广州哪来那么多人去陪同?对在华外国人士的管理,还涉及外交、出入境、公安等等十几个部门,任何一个问题的处理都让管理方头痛不已。中国的尝试:
1韩国、日本对非法入境不仅处罚、遣返,而且要入刑化,最后监禁
中国最严重也就“驱逐出境”刑诉修正将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由地、市级下放到区、县级上世纪80年代的外国人出入境管理办法和中国出入境管理办法合并成新的《出入境管理办法》,对外国管理方法有所改变
中国人过分好客就变成软弱
对外国人案件今后要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也不必联想到八国联军、百年耻辱
白岩松评论:
改革开放三十年了,中国人对外国人的态度应该有所改变,“平等才是最大的尊重,既不仰视也不俯视,平等相待才是最好的”
6.法学专业国际私法试题 篇六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中国在加入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外国向中国送达文书的方式所作的保留是()
A.公告送达 B.外交途径送达 C.领事送达 D.邮寄送达
2.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外国法人的本国法是指()
A.其住所地所在国法 B.其营业地所在国法
C.其注册登记地国法 D.其行为所在地国法
3.属于主观连结点的是()
A.住所 B.物之所在地 C.当事人的合意 D.最密切联系
4.国际私法要解决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
A.法律的国际冲突B.法律的区际冲突
C.法律的人际冲突D.法律的时际冲突
5.领事婚姻制度通常适用于在领事驻在国境内的()
A.本国公民与驻在国公民的结婚 B.本国公民与本国公民的结婚
C.本国公民与第三国公民的结婚 D.领事本人与驻在国公民的结婚
6.如果一个在中国为民事行为的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为无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为有行为能力,则适用()
A.该外国人的本国法B.该外国人的住所地法
C.该外国人的行为地法D.该外国人的属人法
7.“外国人的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但在内国有住所者适用其住所地法”,这是一条()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性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8.最有成效、最富影响的从事统一冲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是()
A.联合国B.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C.美洲国家国际私法会议D.罗马国际统-私法学会
9.关于诉讼费用担保的规范,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直接适用的()
A.诉讼程序法规范 B.诉讼实体法规范 C.冲突法规范 D.统-实体法规范
10.一国法院根据该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外国法时,如果适用的是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则会发生()
A.识别 B.法律规避 C.先决问题 D.反致
11.当今西方国家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主要采用()
A.绝对豁免原则 B.限制豁免原则 C.废除豁免原则 D.平等豁免原则
12.用于解决一国内部不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的规范称为()
A.人际冲突规范 B.时际冲突规范 C.区际冲突规范 D.国际冲突规范
13.当代在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方面一种非互惠的待遇制度是指()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14.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所指定的中央机关一般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司法部 C.外交部 D.最高人民检察院
15.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时,有资格提出申请的()
A.只有当事人B.只有外国法院
C.当事人或外国法院均可以D.只有利害关系人
16.识别的目的在于准确地确定应适用的()
A.冲突规范 B.程序法 C.准据法 D.实体法
17.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应当()
A.适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 B.适用侵权结果发生地法
C.在侵权行为实施地法和侵权结果发生地法中选择适用
D.适用损害赔偿地法
18.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A.胡伯 B.杜摩兰 C.达让特莱 D.巴托鲁斯
19.国际私法最早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
A.国内立法 B.国际惯例 C.国际公约 D.国内判例
20.物之所在地法不适用于()
A.动产与不动产的识别B.物权客体的范围
C.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D。物权的保护方法
21.用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其方法属于()
A.直接调整 B.间接调整 C.混合调整 D.自然调整
22.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的国际私法学说是()
A.既得权说 B.法律关系本座说 C.法则区别说 D.本地法说
23.各国法律一般规定反致适用于()
A.合同领域 B.物权领域 C.继承关系 D.侵权行为
24.“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称作()
A.范围 B.准据法 C.指定原因 D.连结点
25.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
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
B.飞机的购销合同
C.专供私人使用的货物的销售合同
D.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26.行为地法原则主要适用的领域是()
A.行为方式B.行为人的权利能力
C.行为人的行为能力D.行为人的行为效果
27.一国法院依据公共秩序保留拒绝适用外国法后,多数国家取而代之的是()
A.当事人的属人法B.当事人双方选择的法律
C.当事人的住所地法D.法院地法
28.进行法律选择时,必须了解和分析法律背后的政策与精神,倡导此种作法的学说是()
A.结果选择说 B.国际礼让说 C.政府利益分析说 D.本地法说
29.各国法院在识别问题上一般以法院地法为依据,但作为例外,不适用法院地法的有()
A.关于某物为动产与不动产的问题
B.关于某事实为侵权或契约的问题
C.关于某事实为实体或程序的问题
D.关于某财产为继续或婚姻财产的问题
30.根据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其本国法的确定标准可以是()
A.最密切联系地 B.行为地 C.惯常居所地 D.营业地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31.在我国,包含有冲突规范的法律是()
A.《票据法》 B.《海商法》 C.《民法通则》
D.《民用航空法》 E.《婚姻法》
32.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关系的主要国际公约有()
A.华沙公约 B.海牙议定书 C.芝加哥公约
D.瓜达拉哈拉公约 E.纽约公约
33.在中国境内履行的涉外合同,按我国法律的规定,不适用意思自治原则的有
()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C.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D.国际技术转让合同
E.国际动产租赁合同
34.国际社会对认领的实质要件一般适用()
A.法院地法B.父母属人法C.分别适用父母和子女属人法
D.子女属人法E.认领行为地法
35.在我国与外国签订的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中,通常规定一方对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可实行征收成国有化()
A.为了公共利益B.按照适当法律程序C.给予补偿
D.不应是歧视性的E.补偿不应无故迟延
三、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
36.我国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是如何规定的?
37.简述“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
38.简述对冲突规范进行“软化处理”的方法。
四、案例分析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39.一英国人到洪都拉斯一家赌场赌博,输钱后向赌场借款10万美元,并将这10万美元又输掉,且未偿还。开设赌场的洪都拉斯人到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借款人偿还借款。英国法律规定经营赌场是犯罪行为,但是洪都拉法律允许开设赌场。问:本案中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英国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40.法国人皮埃尔在20岁时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一份原料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料的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大涨,皮埃尔没有履行合同。中国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皮埃尔承担违约责任。皮埃尔答辩称,法国法律规定的成年人的年龄为21岁,签订合同时他19岁,属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所以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皮埃尔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41.中国公民于某,1980年与妻子离婚,所生两个子女由前妻抚养,1985年,于某到西班牙经商。1991年与一西班牙女子结婚,按照天主教仪式举行了婚礼,按照西班牙婚姻法规定,天主教徒到天主教堂举行结婚仪式为双方缔结婚姻的形式要件。婚后不久,于某将在西班牙经商所获部分利润作为投资,回国内办厂,并购有楼房一栋,另有一些古董及银行存款。1995年2月,于某因车祸去世,未留下遗嘱,他的子女与他在西班牙的妻子之间对于遗产继承发生争执。田的子女认为于某在西班牙结婚他们一无所知,于某的婚姻未登记,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于某的西班牙妻子不是于某的继承人。
问: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否有效?
答案要点
1.D 2.C 3.C 4.A 5.B 6.C 7.C 8.B 9.B 10.D 11.B 12.C 13.C 14.B
15.C 16.A 17.C 18.D 19.A 20.C 21.B 22.B 23.C 24.D 25.A 26.A
27.D 28.C 29.A 30.A 31.ABCD 32.ABD 33.ABC 34.BCD 35.ABCDE
36.(1)我国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2)上述“扶养”-词应作广义解释,包括父母子女之间的扶养、夫妻之间的扶养以及其他有关人之间的扶养。
(3)我国规定,扶养人和被扶养人的国籍、住所以及供养被扶养人的财产所在地(法),均可被视为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37.(1)双国籍国民待遇原则,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规定的,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
(2)它是指,如果作者为某一成员国的国民,则无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果作品首次在某一成员国出版,则无论作者是哪一国的国民,在上述两种情况下出版的作品,在其他成员国都享有各该成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作品的同等保护。
38.(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的僵硬的封闭性的连结点。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以提高可选性。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性质加以区别,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39.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成立的。因为借款合同是在洪都拉斯签订并在洪都拉斯履行的,判断合同的效力应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合同履行地法,即洪都拉斯法,根据洪都拉斯的法律,该借款合同具有效力。然而,洪都拉斯政府允许开设赌场的法律与英国禁止开设赌场的法律相抵触,英国法院可以适用公共秩序保留,排除洪都拉斯法律在美国的效力,驳回洪都拉斯人的起诉。
40.皮埃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不具有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有行为能力的,应当认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的合同是皮埃尔与中国甲公司在中国签订的,合同的履行地也是中国,应认定合同的行为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国法律认定皮埃尔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中国法律规定,18岁为成年人,皮埃尔签约时已19岁,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承担违约责任。
41.于某在西班牙的婚姻是有效的。
我国对涉外婚姻的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为,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无论中国公民同在境外的外国人结婚或同在华的外国人结婚,均依该婚
姻缔结地的法律。
7.《国际私法》网上导学模式研究 篇七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与数字化教学的推广, 网络教育成为广播电视大学实施高等教育的主要方式。《国际私法》这门网络课程的学习形式主要包括学生自主学习和教师导学两种方式, 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在缺乏教师指导的情况下, 学生难以通过阅读课本等自习方式, 来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理论和提升案例分析的能力。即使有教学指导, 如果不注意方式方法, 对学生而言也仅是一门必须学习课程, 而不是能提供给学生解决重大涉外法律学科, 同时学生自主学习难以有效跟踪和检测学习效果。因此, 该课程导学模式可以实现两个方面的意义: ( 1) “导”。该课程导学教师应该立足于主导型地位。通过课程论坛, 创设学习情境, 给学生明确学习任务; 组建互动讨论区, 组织学习, 指出学习重点、难点, 适时点拨; 有效合理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活动, 实现情感互动交流; ( 2) “学”。扫除该课程学习中存在的显性障碍, 学生自觉找出疑难问题, 在导学教师的指导下梳理《国际私法》学习平台上的教学内容, 明确学习目标, 提升其网络课程有效性。
二、《国际私法》网上导学模式
互联网技术发展, 广播电视大学正在逐步完善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国际私法》课程丰富网络教学资源。因此, 该课程网上导学工作已成为是为适应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重要课题。本文通过总结自己在《国际私法》导学工作中实践经验, 坚持“探究─发现”模式、实施《国际私法》的导学工作, 强调师生合作, 突出学生学习主动性, 即教师与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作用相当, 教学民主, 教师通过启发引导学生自主进行意义建构, 主动获取知识、发展能力。
( 一) 《国际私法》课程网上讨论区的建立
由于《国际私法》课程自身理论的涉外性和实践都非常强, 通过在网上建立讨论区, 讨论一些概念如“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 加深学生识记概念; 通过在网络讨论区发布一些最新的《国际私法》案例, 激发学生对于这门课程的学习兴趣, 有助于学生对于《国际私法》中冲突规范的认识和掌握。由于该课程晦涩的地方比较多, 通过课程讨论区, 加强情景设置, 及时提醒学生将不明白的问题及时在讨论区域提出, 引导学生获取该课程教学资源, 不积累问题以免影响学生课程的学习激情。
( 二) 精心选定主题帖的内容引导学生
主题帖的确立、公布, 充分调动学员参与的积极性。《国际私法》导学教师应该注重对于主题帖子内容选择, 根据教学目标确定案例, 通过案例导入讨论问题, 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得出案例启示, 《国际私法》主题帖所发布的案例均系具有典型意义的法律适用案例, 涉及国际私法理论、制度、涉外合同、侵权、家庭、继承、海商、海事等涉外法律方面, 希望通过对这些案例的讨论和学习, 使学生更加形象地理解和掌握该课程所学知识, 同时构建有效的知识体系, 有助于实现该门网络课程的教学工作目标。
( 三) 优化导学内容与流程
《国际私法》网络课程导学教师应该根据课程内容, 提倡不同的导学方式。每次的导学内容应该明确: 学习目标、学习的重点与难点、思考的问题、学习方法指导、学习理论整理、规律总结、知识梳理、专题测验、达标训练、知识体系拓展。导学教师设计的导学流程可以包括: 《国际私法》最新热点导读—课堂探究导学—冲突法知识应用导航—国际私法知识体系思维拓展等。让学生自我初步了解知识点, 在学习过程中, 导学教师进行适当引导, 让学生自己发现学习困难, 提出抑或, 构建师生合作式教学模式。
( 四) 保持与学员的实时联系与有效沟通
《国际私法》网上导学教师应该做好与学员的实时联系, 准备实时答疑, 保证国际私法与学员的需要相关联, 让学生及时掌握《国际私法》课程的重难点与考点, 及时让学员通过参与网上学习充分地掌握知识点及考点。该课程的有效性提高要基于师生合作关系, 建立平等、民主、朋友式、和谐的师生关系, 促进学生信任导学教师, 有效地与导学教师交流, 增强师生之间的互动性, 从而导学教师掌握到学生的学习困难, 以达到教育的最佳效果。
总之, 在《国际私法》的网络教育中, 应该重视教师对学习者的导学, 导学包括学习资源获取的引导、学习内容的辅导、学习方法的指导、以及学习心理方面的支持与鼓励等。本课程导学教师应该根据学生学习的实际需要, 开展一系列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在网上引导学生主动、热情、高效地投入学习, 提升学生的《国际私法》知识理解和运用能力、案例分析能力和实践情感, 提升《国际私法》知识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摘要:《国际私法》这门课程涉及的理论知识面宽广, 案例数量大, 实践性非常强, 2015年秋季开始, 全国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员全部进国家开放大学学习平台学习, 改变传统广播电视大学的教学模式,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的统设必修课导学教师也相应进入国家开放大学学习平台进行网上辅导。本文通过本人对《国际私法》课程的教学反思、总结网上构建的导学模式和一些教学经验进行总结, 希冀为同行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本文首先分析《国际私法》网上导学的意义, 尝试构建《国际私法》网上导学模式。
关键词:《国际私法》,学习平台,导学模式
参考文献
[1]杨文.开放大学网上教学实证探讨—以鞍山广播电视大学为视角[J].科教文汇 (下旬刊) , 2014 (12) .
8.论学说能否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篇八
【关键词】学说;法律渊源;国情
一、学说以及法律渊源概述
关于“学说”的定义,主要有几种观点:1.《元照英美法词典》阐释“法律学说”,是指由官方或法学家发展和阐述的关于法律的原则、规则、案例类型、或法律秩序等。2.有的学者认为:“学说”是学者关于成文法的解释、习惯认知、法理的探所等所表示的见解等。法的渊源回答的是制定主体、效力以及存在形式这三个基本问题。法是约束人的行为规范的,它只有通过一定的表现形式,才能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才能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法律规范能够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约束力,需要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予以确认。从法的效力和法的表现形式两个方面理解法的渊源,更加接近“渊源”一词的比喻意义。法的渊源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要素,一是其与法的效力的直接联系,二是指现行的法律文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表现形式,二者缺一不可。
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作为法的渊源的“法”可以是由有权利的机关提出、制定,也可以不是,但本质上体现着那些经过制定、提出或承认的法的精神或原则。首先,此处的“法”是指一切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不仅局限于制定法,还包括非制定法,如先例、判例、国际条约或惯例等。其次,此处的“有权机关”即可以是立法机关,也可以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是主要制定法的机关,各种基本法律都由立法机关制定,司法机关对立法机关的工作起着辅助作用。再次,有权机关可以通过制定、提出或承认等方式使“法”成为法的渊源,如制定法,提出法的基本精神或原则,承认如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提出和承认一般是一国法院在裁判案件时,为了实现判决的公正或弥补制定法的不足而做出的,这在普通法系国家较为常见。最后,那些虽不是由有权机关制定、提出或承认,但本质上体现着已经制定、提出或承认的法的基本精神或原则的“法”也应该是法的渊源,有权机关制定、提出和承认的法的依据便是它们的精神和原则。
二、学说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
(一)学说的产生不具有强制性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学说是学者的相关见解。法谚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其实这也是对法律效力提出的要求,然而法律要具有效力,强制性是其必须满足的特点,强制性也是成为法的必然要素之一。因此,学说是否具有强制性在此处是需要进行探讨的,虽然学说是由学者制定的,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这种观点是极具私人性的,体现的观点也较为个体化,但法律是相对于普罗大众的,其要体现对大众集体的一般性约束。然而即使学者在研究时会尽量保持客观和公正,但确实难以避免一些个人价值观的偏向,或者说自己的学术偏向,当观点带有色彩时,就容易会具有较多的个人意思表示,想要人民对其信服便很难,人民若不信服,法律的强制性是不能被接受的。由此可见,学者的学说不具有强制性。
(二)学说的本身不具有确定性
学者们虽然在学科内具有权威性,但却有以下两个限制:第一是水平的参差不齐,随着国际私法成为一门越来越热门的学科,研究的学者也越来越多,伴随着人数的增多,学者们的学术水平也处于一种参差不齐的状态,虽然学术界不乏一些造诣较高之人,但也有不少研究未深入的学者,而且当不同学者之间的学说发生争议时,应当引用哪个学者的学说也是一个问题。于是学说本身就具有不确定性,是不可靠的。第二是学说的质量值得考究。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是必须要有其法律的合理性的,而且需要被信服,此时对学说的质量,也就是学者对其的研究深度和准确性要求很高,如果学说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自然是不能作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就算是判例法国家,法官在选择学说时,也是需要进行筛选的,在众多的学说里选择合适的,并且可以令人信服的,且具有合理性的,对法官来说更是提高了要求,更别谈在大陆法系国家,在数量多而质量参差不齐的学说中进行选择,更是难上加难。这个就无疑加大了学说成为国际法渊源的难度。
(三)学说的形式不具有统一的规范性
法律规范是需要有具体的形式的,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法规或者规章,但都需要以一定的形式予以体现,正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条约一样,条约便是其明显的表现形式和载体。以此类推,学说的表现形式便是各个学者的著作,但是著作中不全是表现学说的理论,而是学说通常散见于各个著作,想要对其进行整理,必须要先经过提炼。所以,学说是不具有统一的表现形式的,学说大都分散于各个学者的著作中,其并不以规范的形式所表现。
这其中可能会涉及法律渊源是否一定需要承载形式问题的探讨,像习惯并无成文说明,但亦可成为国际私法法律渊源,但在此需要说明的是,习惯的法律渊源仍旧值得探讨,但我们需要区别习惯与学说在称为法律渊源的地位区别,一是习惯是一种长久以来被人民所认可的行为,或处理问题的方式,学说只是学者对某个问题的见解和看法。二是习惯的形成是长期性的,是稳定的,但学说的形成却是偶然性的,短暂的,不稳定的。习惯长久之后可以记载,学说虽然可以记载,但选择上却是非常困难的。
三、学说成为国际私法渊源不符合我国国情
很多学者认为,学说成为国际私法渊源是我国与其他国家进行交往的一个法律前提,但这个论述基于两个前提,一是与我国交往的国家大部分已经将学说列为国际私法的渊源,或者在其本国法中,他们的国内法律是承认学说的法律地位。二是我国在进行对外交往中,需要利用学说作为法律基础,作为法律依据,与外国进行法律或者非法学意义上的交流。也就是说,学说需要对我国现在的对外交往起到指导作用。但纵观这些年我国的对外交往中,极少或几乎没有用到学说作为法律依据,且在国外很多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的国际,也没有正式承认学说的法律地位,只限于一些国内的判决中会偶尔引用某些学说,在国际私法领域的运用是少之又少的。显然,学说成为我国国际私法渊源是与他国交往的法律前提是不成立的,因为在没有将学说纳入国际私法渊源的这么多年,国际交往仍旧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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