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精选9篇)
1.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一
武永委„2013‟16号
2013永胜乡人才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各党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我乡人才考核工作,全面反映我乡人才工作实际,为我乡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根据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目标责任制考核的要求,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人才开发公共服务(15分)
(一)积极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组织参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完成各项任务的,计3分;企业接纳鄞州籍未就业毕业生(在人事部门登记备案,下同)见习的,计2分;推荐未就业毕业生就业的,每推荐1名加0.5分,推荐困难大学生就业的加1分,最高加3分;新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并且有人员进行未就业见习的,计2分;采取促进毕业生 1
就业相关措施的,加1-2分。
(二)制定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人才引进、培养、使用以及奖励等政策措施的(上报书面文件材料为准),计4分。按时做好高层次人才工作生活津贴补助的审核、申报和发放工作,计4分。有好的政策、做法,被县里认可的加2分。
二、人才引进与紧缺人才开发(36分)
(一)积极参与各项大型实体招聘活动,完成指标的,计6分;超指标完成,省外加1分/家、省内加0.5分/家,最高加分不超过4分,未完成指标,省外扣1分/家、省内扣0.5分/家。参加小型招聘及校园招聘活动完成指标的,计3分。各支部自行组团招聘的(到人事局备案的为准),每次加1-2分。组织企业通过网络平台招聘,完成指标的,计5分,超过部分0.2分/家,最高加2分。
(二)完成全年引才总量指标的,计6 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超目标完成的,酌情加1-2分;完成高素质人才引进指标的,计 7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超目标完成的,酌情加1-5分;上报各项资料规范、及时、准确,当年引进高素质人才的资料齐全、查验原件及时(人才季报在每季度末的20日前上报,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上报),计3分。高素质人才引进奖评选,根据各支部类别,综合各单位实际引进高素质人才数量和其他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确定。
(三)大力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推荐领军拔尖人才或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计3分,被认定为领军拔尖人才或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前者加3分/人,后者加2分/人,最高加5分。推荐创新团队的,计3分,被上级或区级部门认定的加2分/队,2最高加4分。
三、智力合作(16分)
(一)认真做好企业技术难题征集工作,按分类,征集有效难题项目分别不少于6、4、2项的,计6分,对于通过人事部门组织的洽谈会,最终达成协议的(以协议复印件为准),每一项加3分,最高不超过6分。各支部自己组织外出项目对接活动的(到人事局备案的为准),加2分。
(二)按时上报研究生实习需求,并协助做好研究生实习工作。按各支部分类,上报研究生实习需求分别不少于6、4、2人,实际接收研究生实习的企业不少于3、2、1家,计5分。各单位实际接收实习研究生超过指标数,每超1名加0.5分,最高3分。
(三)认真做好国外智力引进调查摸底和跟踪服务工作,当年9月底前上报下一的国外引智计划项目,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引智项目,计5分。项目被立项的加1分,项目执行成功的再加1分,最高加4分。
(四)促成其他校企项目合作的,每1家加1-2分(以协议为准),最高加5分。
四、实施人才培养,努力提升人才队伍素质(33分)
(一)大力开展培训工作。选送规模以上企业中层经营管理骨干,到相关培训机构开展能力拓展培训,完成指标的计2分。配合做好区企业经营管理者高级研修班,完成指标的计4分。重视企业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培养,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人才攻读硕士、博士的每名计0.5分,最高计2分。积极推动我区企业培训基地建设,被批准设立培训基地的,计2
3分。配合实施“百场培训进企业计划”,推荐并组织企业培训1场的,计2分。培训工作推荐及时,组织到位,可得奖励分,最高计4分。
(二)重视职称评定工作。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评、参考各类技术职称。推荐参加首次确认的,每4人计1分;推荐参加工程、经济等专业技术考试的,每2人计1分;推荐参加中、高级评审的,每2人计1分,共计9分。配合实施“高职称人员培养引导计划”,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职称专业服务,每推荐1家计0.25分,最高计2分。超额完成获奖励分,最高计4分
(三)积极做好专家工作。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储备库”,推荐企业入库的计1分,被批准设站的每家计1分,建站后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每名计1分,最高计4分。推荐人才申报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专业人才、省市级特级专家、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等各类人才选拔评比活动的,每人记0.5分,最高计2分。掌握现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状况,建立并及时上报本地高层次海外人才信息的,计2分。配合开展“企业高层次人才免费体检”,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每人记0.25分,最高计2分。专家工作推荐及时,组织到位,可得加分,最高为4分。
中共永胜乡委员会
2013年3月8日
2.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二
【发布日期】2004-02-10 【生效日期】2004-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 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 北京市鼓励和吸引优秀文化体育人才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京政发[2004]6号)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03]2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应从工作需要、优化结构和加强队伍建设出发,与人才的培养、使用、吸引相结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第三条 办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人才引进手续:1.国际、国内文化艺术名人、名家和民族传统艺术专家、体育明星;2.在国内外重大赛事和评奖活动中,荣获国际大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奖励或成绩优异的专业人才(国家级是指中央、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委托各行业协会承办评比的各类奖项);3.业内公认的制作策划、编辑出版、体育科研人才以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才;4.本市紧缺的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且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优秀中青年人才;
5、有良好发展趋势和培养前途的优秀体育后备人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身体健康者,可申请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1.获得过国家级二、三等奖及省部级一等奖以上奖励的优秀文化体育人才;2.综合素质高、发展潜力大、有良好前景的优秀中青年文化体育人才;3.具有中专(含)以上学历,从事从业早、淘汰快、艺术青春(运动生命)短等特殊专业,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优秀人才;4.符合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条件的其他文化体育人才。
第四条第四条 设立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由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1、2、3、5和第二款1、2、3规定的人才进行测评考核。测评考核意见作为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第五条 办理程序
(一)办理人才引进的,可由聘用单位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渠道,向市人事局申请办理。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由聘用单位或文化体育行业主管部门向注册或住所所在地区县人事局申请办理。
第六条第六条 报送材料
(一)办理引进人才需要报送的材料
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人才引进申请报告、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3.拟引进人才情况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个人档案,组织鉴定,近期体检表。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调或随迁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同意调出函、接收函,独生子女证等;4.按要求填写的《引进人才审批表》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二)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要报送的材料1.由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委员会各分会签署认定意见的《北京市优秀文化体育人才资格认定申请表》;2.聘用单位证明资料,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申请;3.拟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情况证明材料:(1)学历、学位、职称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在京固定住所证明;(3)聘用合同;(4)近期一?同版免冠彩色照片四张;(5)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随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独生子女证等。
第七条第七条 实行引进优秀文化体育人才及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责任追究制。签订聘用合同,约定引进单位在使用、培养方面的具体责任、目标和给予的待遇,明确引进人才的服务期限、岗位职责以及保守技术秘密等有关责任。
第八条第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市人事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九条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3.浦东新区人才户籍引进实施办法 篇三
第一条(制定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支持鼓励人才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所在单位注册(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浦东新区,并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
第三条(激励措施)
为符合《上海市吸引国内优秀人才来沪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办理上海市户籍,其中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及其它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的单位高管、主要研发人员、主要技术骨干、学科带头人和为浦东做出一定贡献的得到市场和社会认可的特殊人才,优先办理上海市户籍。
第四条(申请及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用人单位向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或市民中心受理窗口提出人才户籍引进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2、人才交流中心初审后报新区人事局审核;
3、新区人事局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报上海市人事局审批;
4、上海市人事局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到原申请点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申请(应如实写明申请引进理由);
2、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申报另提供由市相关部门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企业的证书(以上证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填写完整的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引进人才登记表》(调出单位与申报单位分别签署意见并盖章);《引进人才登记表》中调出单位未签署意见和盖章的,由调出单位(须具有人事调动权)另行出具本人政治表现及同意调动函(商调函);
4、引进人员及随调人员的学历、学位证书及学历、学位验证证书(核对原件,留复印件;验证需留原件);
5、调动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批复(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6、引进人员的业务考核证明,并附加能反映其业务能力的材料,如奖励、专著、论文职务任命书等(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7、引进人员(及随调、随迁配偶、子女)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如配偶已在沪,须提供在沪方的户籍证明(原件);
8、引进人员的婚育证明材料:
未婚者:由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调出单位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
已婚无子女:结婚证书、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委出具的已婚未育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已婚有子女:结婚证书、子女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9、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的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近期体检证明(原件);
10、引进人员(及随调配偶)与调入单位签订的聘用期不少于3年的聘用(劳动)合同(核对原件、留复印件,试用期内暂不受理);
11、反映引进人员落户何处的落户证明:
申请落户自购房处:房产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并提供所属派出所名称;
申请落户在沪直系亲属处:落户处户口簿与产权人身份证(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住房产权人签字同意落户及亲属关系证明;
申请落户单位集体户口:单位集体户口户口簿复印件或证明、单位同意落户证明;申请挂靠服务窗口集体户口:服务窗口集体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的意见;
12、其它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附则)
4.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四
大公办发[2011]56号
签发人:祁广殷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公安(分)局:
经市局同意,现将《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引进人才落户工作,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11‟76号)及户籍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我市新区各类人才户口迁入主城区、新市区的按市外引进人才落户规定执行。
第四条 按本办法落户我市新市区的引进人才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本办法施行前,已落户我市新市区、虽然不满5年但符合本办法落户条件的人员,也可按市内户口迁移管理规定迁入主城区;
第五条 属于政策性审批落户的引进人才(配偶系我市主城区、新市区常住人口的除外)、常住户口性质为农业人口的引进人才(全日制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除外)、在国(境)外已取得长期或合法居住资格的引进人才不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已婚的引进人才申请落户,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同时办理户口随迁,有职业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应同时办理工作调动。第七条 引进人才落户地址只限于其具有房屋产权或使用权的合法稳定住所、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及亲友家户口的行政地址。
第八条 引进人才落户由其居住地或工作地的区市县改善城市人口结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主城区、新市区统一由大连市人口结构办负责审核手续),公安(分)局派出所负责办理落户。
第九条 引进人才申请落户,不得提供虚假手续。否则,一经发现,将取消其落户资格。已经落户的,由公安部门将其户口予以注销。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主城区是指中山、西岗、沙河口、甘井子、旅顺口、高新园区;新市区是指金州新区、保税区和普湾新区;新区是指由长兴岛、瓦房店组成的渤海区域,由庄河、花园口、长海组成的黄海区域,普兰店。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条件
第十一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下列引进高级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选。
(二)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
(三)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
(四)在国(境)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以上职务的专家学者。
(五)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前两名完成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
(六)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3年以上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十二条 与我市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下列引进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或者高级职称及取得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在国(境)外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研究生学历除外)、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
(四)具有中级职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取得三级、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技能人员。
(六)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在20周岁以下(特殊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人员。
第十三条 被我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服务及劳务派遣企业除外)按照《大连市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招用、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具有四级国家职业资格,且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在我市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的、年龄可适当放宽)的技能人才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四条 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且工作满1年、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五条 在我市自主创业并经营满1年,且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人员可在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十六条 与我市新区各类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具有全日制普通中等专科学校学历、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的引进人才可在新区居住地或工作地申请落户,配偶及未婚子女可随迁。
第三章 引进人才落户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落户的引进人才除应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户口迁移证》)、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件外,还应按下列条件提交相关凭证:
(一)高级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荣誉)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二)具有普通高校专科以上学历或全日制普通中专学历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提交相应的职称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四)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人才应提交《毕业证》、《报到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五)取得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应提交相应的经我市人社部门鉴定的《职业资格证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取得四级国家职业资格的技能人员应提供缴费满1年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
(六)被我市各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录用为公务员(工作人员)的人才应提交所在机关(单位)录用审批手续及试用期考核合格、已完成公务员(工作人员)登记的凭证。
(七)获得体育项目国家级正式比赛前6名或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及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才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凭证。按比赛成绩条件申请落户的还应提交荣誉证书原件及其签发部门出具的荣誉证书证明原件;国家一级运动员还应提交资格证书原件及其颁发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原件。
(八)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人才应提交《毕业证》、《营业执照》证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还应提交由工商部门出具的《私营企业注册内容查询卡》证件。
第十八条 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引进人才和随迁的未婚子女应提交婚姻状况凭证,已婚的提交《结婚证》证件,未婚的提交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或经大连市公证处公证的未婚声明公证书凭证;有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工作调动手续凭证;无职业的随迁配偶及未婚子女应提交失业证明凭证;随迁的未婚子女还应提交《出生医学证明》凭证。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户口落在其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由其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地址确认单》凭证;落在其所在单位集体户口的,应提交单位《户口簿》首页凭证;落在人才管理中心集体户口的,应提交《人事代理手册》凭证;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应提交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凭证。
第四章 引进人才落户程序
第二十条 户口拟落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的引进人才应先持房屋产权证书或房屋使用权证书到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地址确认单》,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亲友家户口的引进人才先办理由亲友家户口户主签字、公安派出所盖章的《同意落户意见书》,然后再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户口拟落在其它集体户口的引进人才持单位《户口簿》首页或《人事代理手册》凭证按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第二十一条 申请落户主城区、新市区的引进人才按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网上申请。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事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按网站提示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和《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填写完后提交;
(二)网上审核。大连市人口结构办对申请人提交的《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过网上《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中“审核意见”项反馈申请人;
(三)网上下载。申请人再次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浏览审核结果。经审核同意落户的在网上下载(打印)《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四)办理落户。申请人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要求的手续原件(含复印件1份)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持《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手续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二十二条 申请落户新区的引进人才按非网上办理落户程序办理落户。
(一)填写申请表。申请人登陆“大连市人民政府网上审批平台”网站,注册并登陆后,点击“网上申报”栏,进入“人口结构办”窗口,选择“户口核准”项,再选择“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子项,下载(打印)并填写《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
(二)递交申请。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递交《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及相关落户手续;
(三)审核手续。区市县人口结构办对申请落户手续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及意见通知申请人;
(四)办理落户。经审核同意落户的申请人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区市县人口结构办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和辽宁省生源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领取《大连市引进人才落户申请表》,直接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再凭《准予迁入证明》回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证》。之后,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居住地或工作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市公安局及直属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公安 引进人才 落户 办法 通知 抄报: 抄送:
市委组织部,人社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存档(共印20份)
大连市公安局办公室
5.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五
深人规〔2008〕6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新区人力资源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事局
二○○八年四月十日
深圳市引进人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才引进工作,大力引进优秀人才,促进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的若干规定》(深府〔2002〕5号)、《〈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深府〔2005〕125号)、《关于实施 1 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和《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深创业的若干规定》(深府〔2000〕70号),以及国家、省、市有关干部调配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市外以入户形式调入符合干部调配规定的国内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在职人员”)、留学人员和接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应届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出国(境)留学生,或在国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到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办理用人单位和个人申请人才引进工作。
区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市人事部门的指导下办理用人单位申请引进在职人员。
第四条 市人事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需求情况,结合人才存量、结构、需求,定期制定并发布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和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目录。
第五条 引进人才数量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纳税(创汇)额较高的企业、本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本市直通车服务的企业、承担本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经营主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需要重点扶持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引进人才需求。
第二章 人才引进条件
第六条 拟引进的人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城镇户籍;
(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正常工作;
(三)具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工作技能;
(四)未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五)未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及其活动;
(六)不属于正在接受监察、纪检部门调查或者仍处于处分期内的人员。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调入:
(一)两院院士;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
(三)广东省和国家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四)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高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8周岁以下的;
(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七)具有本科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八)具有本科学历且来深工作并在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九)留学人员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
(十)具有大专学历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一)具有大专学历,所学专业为本市紧缺急需引进专业,来深工作并在深缴纳社会养老保险3年以上,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十二)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所在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0万元以上;
(十三)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合伙)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累计分摊企业已缴纳税额60万元以上;
(十四)在本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24万元以上;
(十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最近连续3个纳税内累计纳税30万元以上;
(十六)符合《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其他人员。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第(十六)项所规定人员,连续在深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者,办理引进手续时,其年龄界限可按进入深圳工作并在本市首次办理社会 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时的实际年龄计算,但其在满法定退休年龄时,必须达到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本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所规定人员,连续3年以上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时其年龄在50周岁以下,纳税额超过以上规定纳税额一倍以上的,引进时其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第八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
(一)具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三)近5年内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者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四)《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特殊类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属于当年发布的深圳市人才引进目录紧缺类或者特殊类人才,近2年连续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
(六)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七)符合第七条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规定且连续3年以内在同一企业,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者,迁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具有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及以上学位的;
(二)毕业院校符合深圳市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院校名单范围,具有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所学专业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
(三)本市高等院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毕业生。
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两年以内,从海外直接来深创业和工作的出国(境)留学生,可视为应届毕业生办理接收。
第十条 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届毕业生,可以个人身份申办接收:
(一)具有博士学位的;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毕业院校属于当深圳市接收毕业生个人申办院校名单范围,所学专业属于当深圳市人才引进专业分类目录中的重点引进类专业,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0分以上的(体育类、艺术类等特殊专业毕业生除外,外语小语种专业毕业生应达到相应的外语考试级别)。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可以夫妻分居形式申办引进。
以夫妻分居形式引进的人员,如本人不符合引进条件,由人事部门根据政策性迁户指标总量、本人及配偶情况审批。
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其配偶可同时引进。
第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但具有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技术技能,用人单位急需引进的,由市人事部门参照人才引进目录,并根据引进指标总量、用人单位及个人实际情况审批。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办理引进人才须在市、区人事部门办理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四条 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批准成立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可以申办人事立户登记。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办理人事立户登记须进行网上申报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人事立户登记(申请)表;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验原件);
(三)批准设立文件或者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验原件)。从事人事代理、人才(劳务)派遣的中介机构,还须提供许可证明;
(四)工商营业信息登记单(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五)国税、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企业用人单位);
(六)单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人事部门对登记立户的用人单位发放《人事立户登记证》。
本条第一款
(二)、(三)、(四)项的内容发生变更的,用人单位应当在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立户登记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报调入人员,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引进人才(录用)呈报表》和《商调(录用)人员审查表》;
(二)现实表现、政治鉴定;
(三)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四)半年内本市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五)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非全日制学历须提交文凭验证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适用于以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业资格作为申请条件的人员);
(七)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八)人事档案;
(九)证明拟引进人员身份、工作经历、学习经历、获奖和受表彰等情况的其他材料。
已婚人员除提供前款规定材料外,还须提供婚姻证明材料,以及其配偶的基本情况及学历、学位、现实表现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以夫妻分居形式调入的,须提供结婚证书和已迁入一方的调动 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或者毕业生介绍信、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验原件)。拟引进人员及其配偶已生育或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十一)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最近三年连续在深圳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至第(十五)项条件的人员除提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相应的纳税证明。第十七条 以个人身份申办调入的,须提交第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符合第八条第(五)项条件的人员还须提供最近两年连续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接收应届毕业生须凭《人事立户登记证》提交下列材料:
(一)《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呈报表》;
(二)《接收院校应届毕业生基本情况表》;
(三)毕业生推荐表;
(四)毕业生成绩单;
(五)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毕业生,须提供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证(或者成绩报告单)复印件(验原件);
(七)已婚的毕业生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计划生育证明,其生育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拟接收毕业生及其配偶已生育或者已怀孕的,须提供本市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八)深圳生源毕业生(含市内院校深圳生源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出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个人申办接收须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及毕业证和学位证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申办引进或者接收留学人员,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留学人员信息采集表》;
(二)作为毕业生接收的提交《申请接收留学生登记表》,作为引进的提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和《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人才引进: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1至3月办理人事立户登记,并向市人事部门申报人才引进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
(二)用人单位负责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并认为符合引进条件的,向其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索取档案或毕业生材料。
按国家规定无干部人事档案保管权的用人单位须委托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商调人事档案等相关手续。
副厅(局)级以上人员引进本市,须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引进手续。
以家属随军形式引进的,须先经市军官转业安置管理部门批准后,再到市人事部门办理引进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个人申办人才引进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市人事部门认可的人才服务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协议,委托其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人才服务机构向委托人人事行政关系所在单位商洽转递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查拟引进人才的有关材料,并在网上申报拟引进人员信息,由经办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到人事部门办理本单位的引进人才业务。
第二十四条 市人事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经过初审,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接收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
(二)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且无法当场补正的,退回申报材料,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退回申报材料,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注明不予受理原因。
第二十五条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申请之日。
市人事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告知要求补交申请材料的,市人事部门接收补交申请材料,出具受理回执,受理之日从接收补交申请材料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 市人事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申报材料和人事档案。拟引进人员的身份、行政职务或者技术职称,以其人事档案记载为准。凡档案从原工作单位发出后录(聘)用的身份、提拔的行政职务或晋升的技术职称等不作为引进条件。
第二十七条 在职人员或留学人员调入的,市人事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调入决定;接收应届毕业生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收的决定。
对于情况特殊的,审批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市人事部门对人才引进申请作出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
市人事部门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应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市人事部门审批同意后,用人单位或者有人事代理权的人才服务机构到市人事部门领取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并转交引进人员;
引进人员凭调动通知书、留学人员行政报到介绍信、留学人员入户介绍信或接收院校毕业生函在有效期内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报到手续,由市人事部门签署入户意见,领取户籍迁入指标卡后,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第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九)项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引进计划申报和引进指标限制。
第四章 引进人才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已办理人事立户登记的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办理人才引进直至该情形终止:
(一)未按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年检的;
(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未及时申报的;
(三)用人单位被申请破产的;
(四)逾期未申报引进人才计划和人才统计信息的;
(五)未依法纳税的;
(六)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有严重欠薪行为的;
(八)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难以正常开展人事管理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确保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在引进人员报批过程中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人事负责人和单位经办人共同签字负责制。引进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事部门不予办 理当人才引进业务,并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企业征信系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空挂办理引进人才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拟引进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引进手续,将其行为记入深圳市个人诚信征信系统,并在2年内不再受理其引进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门在引进人才审核工作中实行经办人签字负责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后给予相应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引进人员如属超龄调入人员,用人单位须按规定为其补交超龄养老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引进人员的18周岁以下子女(大中专院校在校生除外),或者年龄在20周岁以下且仍在中学就读的子女,以及出国(境)留学人员配偶可一同随迁。
第三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从市外录(聘)用工作人员需要办理入户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区人事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引进市外在职人才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执行。
6.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六
2017-03-29 03:04:00 作者: 点击次数: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大力加强学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加快推进特色鲜明高水平农业大学的建设步伐,依据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是指从国内外引进学校重点特色学科、重点建设学科、新兴学科以及紧缺学科建设所需的高层次人才或高水平学术团队。
第三条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用”的原则和“公开招聘、分类引进、按岗聘任、重在使用、合同管理”的选用机制,突出“德才兼备、注重业绩”的选才要求。
第四条引进人才(团队)的方式。人才(团队)分为全职引进和非全职引进两种类型。对暂时不能采取以上两种方式引进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可以采用“名誉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等形式,邀请其来我校兼职、咨询、讲学、研发。
第二章 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
第五条引进人才(团队)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事业心和责任感强,身体健康。第六条引进人才范围
(一)一类人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外国家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
(二)二类人才
1、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外专千人计划” 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2、国家级教学名师,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三)三类人才
1、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入选者,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负责人,教育部创新团队负责人,年龄一般不超过五十周岁。
2、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项目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四)四类人才
1、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入选者,农业部农业科研杰出人才,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获得者,安徽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皖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2、国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助理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优秀人才,国家级科研机构研究员或成绩突出的副研究员,国内知名大学教授或成绩突出、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3、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中科院分区,下同)学术论文6篇以上,或发表SCI论文影响因子之和达到35上,其中SCI影响因子不低于10.0的学术论文2篇,或单篇SCI影响因子不低于7.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2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6篇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周岁。
(五)五类人才
具有海外留学背景、业绩突出的博士、博士后,或业绩突出的、学校急需的国内博士、博士后;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一区学术论文4篇以上,其中单篇影响因子大于6.0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单篇影响因子大于4.0的学术论文3篇以上;人文社科类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SCI二区以上或A&HCI刊源刊物上全文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前30%的CSSCI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年龄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岁。
第七条引进人才团队条件和范围:团队带头人达到三类以上人才条件,具有博士学位的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
第三章 引进人才(团队)待遇
第八条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一)一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3000万元,人文社科类350万元;
2、提供500万元-8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不低于200万元(税前);
4、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在配备学术助手梯队和开展国际研究、交流等方面给予特别优惠;
5、配偶随调。
(二)二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0万元-20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0万元-200万元;
2、提供200万元-4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80万元-12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三)三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500万元-1000万元,人文社科类50万元-100万元;
2、提供150万元-30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60万元-10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配偶随调。
(四)四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200万元,人文社科类30万元-50万元;
2、提供80万元-15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税前);
3、提供年津贴25万元-50万元(税前);
4、配备科研助手,提供工作室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五)五类人才
1、提供科研启动费:自然科学类40万元-100万元,人文社科类10万元-30万元;
2、提供50万元-80万元购房专项补贴和安家费;
3、提供年津贴15万元-30万元;
4、提供必要的工作室、实验室,配备助手及配套设施;
5、根据工作需要和配偶的具体情况商谈配偶工作调动事宜。
第九条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享受下列待遇: 原则上非全职引进人才必须是本规定的三类以上人才。非全职引进的人才依据实际来校工作时间,按照月薪3-5万元发放工作津贴;每年报销一次来校往返差旅费,配备科研助手,提供来校临时住房、工作室及配套设施等。一般不提供科研启动经费,特殊情况采取“一人一策”进行协商。
第十条引进的人才团队待遇,按照团队人员组成和合同任务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对引进的人才,按照我省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条件,可以优先聘任,享受校内待遇,再按正常程序评审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或竞聘相应的岗位。
第十二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成员,需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以及合理的年龄结构和专业结构。
第四章 引进人才(团队)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制定计划。各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订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发布招聘公告,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应聘人才(团队)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申请表》,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代表其学术水平的论文、论著、获奖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履历及其配偶、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才(团队)进行全面考核并向学校人事处(人才办)提交引进论证报告;学校人事处(人才办)对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团队)论证报告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校内外同行专家对拟引进人才(团队)的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价,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同行专家评审通过的应聘人才(团队)进行答辩评议,形成评议意见。四类、五类人才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三类以上人才报学校常委会审定。
第十六条签约。引进人才(团队)由学校、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团队)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和目标。人事处(人才办)按照有关政策办理全职引进人才(团队成员)的人事接收与调转等手续。
第十七条对特别优秀人才的引进,可依据学院、专家组意见,由校长直接审批后,再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引进人才(团队)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管理方式
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团队)实行聘期制,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期5年,第3年进行中期考核,5年期满进行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引进人才(团队)履行聘用合同中的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学校人事处(人才办)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聘期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团队)的考核和日常考核,报人事处(人才办)审核。
第十九条考核结果运用
中期考核合格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聘期考核合格者,可以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续聘申请,对有突出贡献者,学校给予奖励。对于中期考核、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和不合格者的,依照聘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服务期要求
引进的全职高层次人才与学校签约后,按照《安徽农业大学教职工服务期暂行规定》,在校服务不少于8年。在服务期内,学校原则上不予批准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辞职、自费出国、调离我校等申请。若个人坚持要求离校,学校按照聘用合同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科研经费资助办法
由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带头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院同意及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人才办)具体实施。科研经费使用结束后,申请者需做出书面总结,并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科研资助项目结题报告书》,由人事处(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章 引进人才(团队)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才工作责任制。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引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进一步完善“党委领导、党政协同、部门协调、学院主体”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学院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院在引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建立引才工作联动机制,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建立人事处(人才办)、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国际交流合作处、总务处、生物技术中心等部门以及用人单位联系会议制度,理顺职能,规范程序,推进引才工作专人服务、跟踪服务与“一站式”服务。
第二十四条完善“一人一议、一人一策”引才机制。对各类人才在本规定的标准内,依据其业绩给予相应的待遇;对于业绩特别突出的人才,可以依据人才市场的情况,经学校同意后,可适当提高其待遇标准。
第二十五条完善同类人才同等待遇机制。凡学校培育的人才达到三类以上条件的,依据本人意愿,按照其达到的人才标准,兑现其本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履行本规定相应人才应承担的工作目标与任务。其中享受学校特殊政策培育的人才,应扣除其享受政策期间的待遇兑现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设立人才引进特别贡献奖。对推荐三类以上人才到学校全职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引进人才的层次,给予5-10万的奖励。对全职引进三类以上人才的教学单位,考核直接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包括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经学校审批后归入相应类别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高层次人才聘任合同者,仍按原合同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原《安徽农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校人字„2013‟1号)同时废止,依据该文签订的合同继续执行。
7.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七
遵医院发〔2012〕4号
遵 义 医 学 院
关于印发《遵义医学院“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遵义医学院“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遵义医学院“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人才 引进 办法 通知
抄 送:各基层党委、各党总支、党群各部门。
遵义医学院办公室 2012年1月16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件:
遵义医学院
“候鸟型”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人才强校、科研兴校”战略,吸引、遴选和造就我校学科建设、专业发展所需的高层次人才,参照贵州省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十一五”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有关精神,现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我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要同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规划相一致,坚持“科学评价、按需引进、适度超前、择优录用”的原则,既要满足学科建设规划、创新科研平台和特色专业发展的需要,又要加强对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成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考核与考察,确保聘任高层次人才的质量。
第三条 要创新人才观念,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超常规、创造性地开展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校情的人才管理模式,通过智力引进与人才引进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动态平衡的高层次人才队伍。
第二章 引进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我校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学科和领域首先考虑有潜力和条件在较短时间内取得博士点授权的重点学科和已经获得硕士点授权并对我校教学、科研、医疗等有重要促进作用的重点学科或领域、新建学科和交叉学科等,同时也应考虑带动落后的学科,提升总体水平与能力。
第五条 我校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该对学校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对我校科研、临床和教学有领衔、示范、激励、凝聚和辐射等作用,如对该学科的科研有领军作用,能够解决科研、临床、教学上的瓶颈问题,能够带动并催生我校科研、临床上的新理念、新项目、新技术,能够引领教学团队的壮大和发展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引进”是指学校因学科建设急需,从国内外吸引高层次人才以灵活方式(或“候鸟型”方式)到我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我校学科建设急需、在学术技术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和突出成果的长江学者、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以及全国教学名师等。
第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治学严谨,开拓创新,善于合作;
2、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突出的学术成果,在本学科领域有较深造诣、有较高的学术知名度与影响力,与国内外同行有着广泛的学术联系;
3、具有承担高级别、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及主持我校重点建设项目的能力,胜任研究生培养及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4、能带动和促进我校学科建设与发展,具有较强的学科组织管理能力;
5、两院院士、“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同时承担国家层面上的重大项目如863、973项目等,身体健康,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
第三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按以下程序进行:
1、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核与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论证引进的必要性并提出引进初步方案及可行性报告等;
2、向领导小组提交经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的聘请报告,并附上聘请人员的相关资历材料,明确提出拟聘请人员的工作任务、工作方式、工作时间、考核办法、工作报酬以及我校需提供的工作条件等;
3、领导小组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各学科发展的轻重缓急,会议决定是否审批,并研究确定引进的具体事宜;
4、获得审批的部门向领导小组提供合同范本和工作任务书,领导小组审核合同及工作任务书的内容并就有关法律问题征得律师认可后与人才签署协议书并下发聘任文件、聘任证书等。
应聘者需要提供的应聘材料为:
(1)反映学术水平和科研成果的论著目录及学术论文检索号(学术论文目录包括作者排名、题目、杂志或会议名称;著作目录应包括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日期和本人执笔内容)。
(2)重要科技成果获奖情况(包括奖项名称、级别、、本人排名和获奖证书复印件等)以及重要社会学术团体兼职情况。
(3)已完成的和在研的科研项目,包括项目名称、本人作用(主持或参与)、项目来源(国家级、省部级、国际合作等)、经费总额、研究意义及在本学科专业领域的学术地位。
第四章 聘任岗位职责与待遇
第九条 高层次人才应完成的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1、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引领学科迈向更高科研、学术目标;
2、引进国内外最前沿的科研成果,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扩大我校对外影响,提升办学能力和该学科在国内的影响力;
3、协助申报并获取国家级课题与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临床工作并协助增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
6、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或保送学校骨干教师外出攻读博士学位。
第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我校工作期间所接触的各种科研、实验的相关论文、文件、资料等信息,均属我校科研秘密,高层次人才有义务对其保密,不对外扩散。
第十一条 高层次人才以我校为依托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高层次人才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十二条 为保障引进高层次人才各项政策的落实,学校将设立“高层次‘候鸟型’人才引进专项基金”,列入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工作报酬、科研启动费、生活补助及往返路费等,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控制使用。获得省厅资助的专项经费按照贵州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或学科根据人才在我校的工作时间、内容及目标,结合我校的工作要求,与高层次人才共同协商,以合同条款的方式与专家协商确定其待遇。我校提供专家来校的必备工作条件和一定科研经费保障,并比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专家进行科研奖励。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作为高层次人才在遵期间的工作联系人,全面负责该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与我校有关部门的协调和联系等。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在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引进高层次人才计划的审定、引进对象的考核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待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落实、上报以及配套经费的计划、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全校各单位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引进的人才要做到政策到位、关心到位、服务到位,使引进的人才能尽快发挥作用。要建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机制,确保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十六条 对于各院系需要且符合引进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不受院系编制及进人计划限制,随时报批;对于学校层面工作需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学校直接确定引进,各单位应配合安排好工作。
第十七条 根据贵州省的相关政策,我校将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中每年选拔优秀并具竞争力的高层次人才推荐上报“贵州省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参加贵州省高等学校高层次(候鸟型)人才的选拔评选,争取贵州省的相关资助。
第十八条 我校引进高层次人才均实行合约管理,按照责、权、利一致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约定岗位职责、待遇和聘任期限等具体事宜。聘期满后不再需要聘任的应解除聘约。若需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若有违约,按协议办理。
第十九条 引进专家聘任期满后,根据高层次人才来校工作签订的合同,领导小组汇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部门对该专家进行聘期评估考核,并对通过考核的专家兑现相应待遇;对不能履行职责、未通过考核的专家,应及时予以解聘;人事处对人才建立专门档案,考核材料由人事处存档;人事处应不定期了解高层次人才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8.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 篇八
根据《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本区优秀人才住房工作体系,优化集聚人才、留住人才的综合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条件
(一)单位范围
驻区高校、科研院所,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注册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
(二)个人条件
上述单位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优秀人才: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上海市居住证及有效积分;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聘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
3、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离合同终止日期6个月以上,并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本市职工社保和个税;
4、在嘉定区域内租赁商品住房居住。
(三)经认定的其他单位和优秀人才。
二、补贴标准
(一)具有本科学历或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800元的租房补贴。
(二)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聘任副高及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且在相对应岗位上工作的人才给予每月1200元的租房补贴。
三、额度管理
优秀人才租房补贴实行额度管理,每年初公布当额度分配方案,若申请人数超过当补贴额度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贡献大小、工作年限、租赁情况等因素进行排序,实行轮候制度。
四、办理程序
(一)发布信息。用人单位获得租房补贴分配名额后在本单位内公开发布信息。
(二)个人申请。申请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
(三)初审。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并核实住房、租房情况后,按照各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租房补贴申请人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若申请人数超过当单位补贴分配名额的,内部实行轮候制度。
(四)审核。所在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报送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高校、科研院所报送区科委审核。企业报送区经委审核。区属国有、集体企业提交所在集团公司审查后,再报送区国资委审核。区属事业单位、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提交主管部门审查后,分别报送区人社局、区农委、区民政局审核。以上企业、现代农业组织、社会组织等根据税收注册地,如注册在街镇的,需经所在街镇审查后,再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审核。
(五)复审。审核后的材料报送区人才服务中心(区优秀人 才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住房中心”)进行复审。
(六)审批。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该批次补贴人员名单。
(七)公示。拟补贴人选名单通过嘉定区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10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区监察局或相关部门反映。
(八)补贴发放。租房补贴按季度打入指定银行的个人账户内。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承诺授权书》。
(二)《嘉定区优秀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
(三)单位公示材料及公示结果。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需户口簿首页)。
(六)非上海户籍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上海市居住证复印件及积分通知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七)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应届生需提供就业报到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任材料、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认定材料。
(八)在嘉定区域内租房的有效合同和租赁备案登记证明。
(九)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十)申请人连续六个月以上本单位的上海市社保缴费记录和纳税记录(应届生可放宽至享受租房补贴起一年内提交)。
(十一)申请人的业绩、获奖及能力的相关证明。
(十二)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工作经历证明材料。
(十三)已婚的申请人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六、相关事项
(一)租房补贴自审批通过之日的下月起发放。个人享受租房补贴政策累计不得超过36个月。
(二)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或单位统一租赁房屋中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租赁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各级人才公寓的人员不在申请范围内,按照本区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人本人(及配偶、子女)在嘉定地区无住房且在2008年6月19日后在嘉定地区无房产交易记录。
(四)凡在2008年6月18日之前,居住在本区人才公寓或已享受过本区租房补贴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但享受新老政策累计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租房补贴以同一地址住房核发一份计算。居住在同一地址的人员(含家庭成员)有一方以上符合申请条件,以条件相对较高一方申请。
(六)获得租房补贴的优秀人才对所租房源不得转租。
(七)人才住房中心根据有效的租房合同确认申请人的所租住房和该房的月租金。若租房补贴的标准超过实际月租金,则以实际发生月租金数额发放补贴。
(八)申请人凡在嘉定地区购买商品住房的,自网签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九)申请人停租的,从停租当月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因人才流动等原因申请人离开原工作单位的,按以下办法处理:若新工作单位仍在嘉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新工作单位及时上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经审议是否继续享受租房补贴;若新工作单位不在嘉定的,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十一)租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申请人因遗失等原因要更改银行卡号的,须通过所在单位及时上报人才住房中心。
七、其他规定
(一)对出具虚假证明、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以及离开嘉定未履行约定的人员,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将其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追缴其所得。
(二)对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后续管理中未尽责任的用人单位,一经查实,计入单位诚信档案且三年内不再列入享受政策单位范围。
(三)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向嘉定区监察局检举违反本实施办法的组织或个人。
(四)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区人社局负责解释。
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嘉定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嘉定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
海市
嘉定区财政局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民
政
局
上海市嘉定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9.伊吾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篇九
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南阳市委、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引进培养办法(试行)〉的通知》(宛发〔2015〕19号),切实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提供住房保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合同期内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坚持以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建立分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住房保障机制。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住建、人社、财政、监察、发改、国土、房管、审计、工信、农业、卫计、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共同做好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工作。
第二章 保障方式及标准
第五条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采取安家费补助和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
第六条安家费补助。刚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A类、B类、C类、D类、E类)在我市首次购房的,根据人才层级按以下标准发放:
(一)国内外顶尖人才(A类),补贴标准为100万元;
(二)国家级领军人才(B类),补贴标准为60万元;
(三)省级领军人才(C类),补贴标准为40万元;
(四)市级领军人才(D类)和高级人才(E类),补贴标准不低于15万元;
安家费补助按照引进时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每人只享受一次。夫妻双方同属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照补贴标准高的一方全额、另一方减半计发。
第七条创新创业人才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中心城区达到竣工分配标准的保障性住房,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使用,做到“应保尽保”。对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含)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的不受毕业年限限制)的创新创业人才,优先纳入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第八条创新创业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以下相应条件: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且已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半年(含)以上;
(二)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三)在我市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租房且未享受其它住房优惠待遇。
第九条积极扩展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来源渠道。
(一)新建。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财政能力、资源环境状况以及人口规模和结构等条件,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集中新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配建。在我市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拿出一定数量房源用于创新创业人才住房需求。
(三)回购或购买。整合社会存量房源资源,根据创新创业人才实际住房需求,合理回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创新创业人才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配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需市级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其它实施主体(含购买主体)负责落实;需县区安置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创新创业人才租赁住房的价格根据同期同类地段房屋租赁市场价实行差额化确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管理
第十二条安家费补助及住房租赁申请程序如下:
(一)申请。申请时根据需要应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南阳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申请表》;
2.《南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证书》;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如身份证、结婚证),未婚、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4.提供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声明;
5.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全职正式劳动合同和半年以上的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属创业人员的,应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半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6.其它需要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对申报情况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五)发放安家费补助或安排租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给予安家费补助的,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租住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协调所属辖区政府(管委会)按规定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住房保障档案,实行动态管理。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合同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从期满次月起自然终止。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按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退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人才不再履行与我市用才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考核结果不合格或在资助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所享受的住房保障待遇同时终止。
第十四条对在安家费补助和公共租赁住房办理中出现虚报、冒领、弄虚作假的,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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