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精选6篇)
1.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篇一
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赋予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
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2.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篇二
新修改后的《消法》有何亮点?3月11日, 北京市一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张家华、梁睿两位法官结合案例进行了解读。
亮点 商业欺诈三倍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进一步加大了惩罚性赔偿的力度。
新《消法》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 为五百元。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 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 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张家华法官指出, 新《消法》增设了精神损害赔偿, 即当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 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 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
去年, 张某从某藏品公司购买了国宝九龙金币两套, 向藏品公司支付货款19998元。国宝九龙金币包装盒上记载:此套货币系委托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铸造, 并宣传九龙金币为国家法定流通纪念币。之后张某以国宝九龙金币并非我国法定货币, 某藏品公司构成欺诈为由, 请求某藏品公司双倍赔偿。
■解读
本案中, 藏品公司作为经营者, 隐瞒九龙金币的真实情况, 多次使用“国家”的主体概念进行宣传, 让消费者陷入对金币的错误判断, 故某藏品公司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已经构成欺诈, 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这是修改前的《消法》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案件, 在《消法》修改之前张某仅仅可以要求经营者增加其购买金额一倍的赔偿, 但在《消法》修改之后, 张某可请求增加购买金额三倍的赔偿。
亮点 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修改后的《消法》在规范新型消费方式的另一亮点就是赋予消费者在一定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 除特殊情况外, 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 承担退货运费。
按照国际惯例, 7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为了平衡经营者的利益, 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做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
梁法官说:无理由退货并不意味着无条件退货, 适用上述退货条款的条件即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案例
刘某系某网络平台卖家, 黄某于去年通过该网络平台向刘某购买了一款价格2499元的数码相机。收货后黄某认为该相机不是自己喜欢的产品, 遂向刘某提出要求退货, 遭拒绝。
■解读
修改前《消法》对于通过特定的购物方式购买商品未规定7日内无理由退货。能否退货, 主要看国家对此是否有规定, 当事人对此是否有约定。
依据修改后的《消法》的规定, 除特定情形外, 消费者均可以无理由退货。因此, 黄某以自己不喜欢该产品为由要求退货, 不论刘某出售的相机是否有质量问题, 刘某都必须满足黄某退货的要求。
亮点 汽车、装修等纠纷商家举证
维权难历来都是消费者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而在维权难中消费者反映较多的问题就是举证难。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 消费者要证明其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较为困难, 尤其是针对大型、精密、高技术含量的商品。
对此,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 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 发生争议的, 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
2012年, 杨某购买奥迪A6L轿车一辆, 购车后第七天, 杨某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现变速箱仪表盘出现故障, 后又发现空调不冷, 杨某多次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交涉未果。经鉴定, 轿车与新车车况不符。杨某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解读
依据修改前的《消法》, 杨某只要证明购车后的车辆存在瑕疵即完成了初步的证明责任, 本案中杨某是通过鉴定完成的。
而如果在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 杨某则不需要证明其购买的新车存在瑕疵, 而直接由经营者承担证明杨某主张的瑕疵并非真实存在瑕疵, 而且即使存在瑕疵, 也要由经营者承担该瑕疵在销售时不存在并且该瑕疵是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造成的证明责任。
亮点 虚假广告宣传代言明星有责
近年来, 借助明星作为代言人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 已成为一种潮流。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陈某在广告上看到某明星为某保健食品代言, 该明星称该产品使用效果良好。于是陈某分两次购买了该品牌的保健品二十盒。陈某服用保健品后, 出现了头晕、恶心、厌食等副作用, 住院治疗。于是陈某向有关部门进行了举报。经北京市药监局海淀分局对该保健食品进行检查, 发现两种保健食品均为未经批准的保健食品。
■解读
本案中, 新《消法》实施前, 陈某只能向商家索赔, 向该明星主张赔偿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如果该案发生在修改后的《消法》实施后, 陈某可向该保健食品的代言人主张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亮点 网购纠纷可告交易平台
新《消法》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假设陈某通过某网络交易平台上的卖家购买了某品牌的电视机, 使用3个月后, 发现出现黑屏现象, 陈某联系厂家后, 被告知不属于该厂生产的产品, 不予保修。陈某联系卖家时, 发现网店已关。
■解读
本案中, 该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该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因此陈某可以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亮点 消费者隐私须严格保密
新《消法》规定,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应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案例
假设丁某网购后, 快递公司将丁某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出售。丁某购买个人隐私物品的行为直接显示在网站上, 被丁某同事发现, 丁某因此患上精神分裂症。
■解读
3.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篇三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法条:新《消法》第23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某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迷你型小冰箱,使用了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某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某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某免费修理。张某无耐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此次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的问题。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于消费者反悔权
法条:新《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购买了一双高跟鞋。收到货后,王某觉得这双高跟鞋的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相差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表示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于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新《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
法条:新《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某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某不堪其扰。吴某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吴某听了很无耐。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使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新《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新《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受到怎样的处罚,还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
法条:新《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某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杜某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某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杜某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某到法院起诉。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某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新《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上述案例中,根据新《消法》,杜某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单一的消费事件,只能由消费者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
法条:新《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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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吴某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实际收到货后,吴某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吴某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应。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某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方式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有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为此,新《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赔偿责任。上述案例中,根据新《消法》,吴某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消费者事先要了解清楚。
亮点六:加码消费欺诈赔偿
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價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孙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此后孙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之前的《消法》,孙某只能要求获得双倍赔偿,即52元;而根据新《消法》,孙某可能获得3倍赔偿,即78元,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提醒:此项赔偿原则仅针对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所谓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安徽 张雪源 陶家平)
4.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例解读 篇四
【解读】近年来,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此次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根据修改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订做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 消费者权益法全文
★ 消费者权益主题
★ 消费者权益日新闻稿
★ 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语
★ 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策划
★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工作简报
★ 315消费者权益日演讲稿
5.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篇五
【专项一】十八大报告解读
【专项二】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解读 【专项三】2012年国内十大新闻
【专项一】十八大报告解读(10大核心亮点)
亮点一:十八大主题
胡锦涛同志在十八大报告中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
亮点二: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
十八大报告提出,“科学发展观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一道,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这表明科学发展观成为指导党和国家全部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报告还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核心立场、基本要求、根本方法等作了深刻阐述。
将科学发展观确立为党的指导思想,有利于全党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对于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过程、体现到党的建设各方面意义重大而深远。
亮点三: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了新阐述
报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内涵作了深刻阐述,同时指出道路是“实现途径”,理论体系是“行动指南”,制度是“根本保障”,“三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
其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首次写入党的报告。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大会讲话中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此次写入党的报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一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亮点四:总体布局:由“四位一体”到“五位一体”
报告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依据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总布局是五位一体,总任务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继十七大报告之后,十八大报告再次论及“生态文明”,并将其提升到更高的战略层面。由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拓展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的“五位一体”,这是总揽国内外大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个新部署。
亮点五:全面小康社会:从“建设”到“建成”
十八大报告确定的大会主题中提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这与十七大主题中“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表述不同。从“建设”到“建成”,一字之变,体现了我国发展阶段的重大变化。小康社会是邓小平同志在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在规划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蓝图时提出的战略构想。在上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的情况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建设”是过程,“建成”是结果。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努力,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已遥遥在望。这一次党的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是对全世界的郑重昭告,同时指明了未来五年非同寻常的历史方位,及其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意义。
亮点六:首次提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10年翻番
为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十八大报告提出:“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为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报告还提出了“两个同步”,即: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充分体现了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思路。亮点七:强调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人民
十八大报告在“必须坚持走共同富裕道路”的论述中提出:“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人们注意到,自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目标以来,我们党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摆到了更加突出的位置。报告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强调“更公平”,是“以人为本”理念的进一步深化和细化,是将以更大力度改善民生和加强社会建设的明确信号。亮点八:对党的建设主线作了新概括
十八大报告谈到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时,首次提出“牢牢把握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这条主线”。中国共产党担负着团结带领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形势的发展、事业的开拓、人民的期待,都要求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外部环境“四大考验”,面临着精神懈怠、能力不足、脱离群众、消极腐败“四大危险”。经受考验、化解危险,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十八大报告关于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有利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亮点九: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政治体制改革重要内容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有利于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把中国特色选举民主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相结合,将有利于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正确方向。
亮点十:24个字分三个层次概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十八大“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是首次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作出高度概括。
6.新修订民法总则八大亮点 篇六
一、彩礼退不退,终于有说法
《民法总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解读: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彩礼钱,虽然法律中对于“彩礼钱”这部分财产并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是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时,可以适用当地的习惯,但是有一个限制性条件,就是不可以违背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就是说,如果当地有“离婚退彩礼”的习惯,那么法律上也会给予支持。
二、胎儿也有继承权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读:根据这条民法总则的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调整为8周岁
《民法总则》第19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解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由原来的10周岁改为现在的8周岁,意味着从今年10月1日起,8周岁的孩子可以在能力范围内从事某些简单的民事活动,但不意味着可以做任何事,譬如要花光家底打赏主播这种情况就要酌情而定了,毕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四、虐待孩子的父母要被“替换”
《民法总则》第36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解读:近年来,虐待孩子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次民法总则规定,出现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由法院指定新的“父母”。同时也可以给不合格的“父母”改正的机会,如果原来的父母被“解雇”后,确有悔改情形的,经其申请,法院可视情况恢复。但是“悔改权”仅限孩子的亲生父母,且是否能恢复,还要看孩子的父母是否确有悔改以及孩子是否接受。
五、个人信息泄露有了保障
《民法总则》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解读: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了电信诈骗时有发生。这次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六、Q币等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115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127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传统观念里,Q币、游戏装备,都是虚拟的东西,虽然也不乏游戏粉们花RMB充值购买,但仍然不能与RMB等同。但是近年来,不少人出高价寻找游戏升级代练,购买Q币,让我们看到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的财产也能真的转换成RMB。这些能换钱的Q币、游戏装备到底受不受法律的保护?民法总则告诉我们,这个当然可以有!换句话说,我们有了更大范围的财产保护法。
七、做好事救人有保障了
《民法总则》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此前因为做好事反而被诬陷的事不少见,让人们不禁感叹“好人难做”。这次《民法总则》给善良的做好事的人们一剂镇心丸,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多个情况进行了明确。譬如: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
2、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八、诉讼时效改为3年
《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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