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

2024-11-05

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共8篇)

1.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 篇一

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重拳反腐,从严治吏成为常态,但也有少数领导干部怕出错、怕出事、怕问责,“为官不为”。为此,总书记强调要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以坚持“三个区分开”为原则,鼓励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形成允许改革有失误、但不允许不改革的鲜明导向。加快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科学规划,搞好全面而细致的制度设计,具体来说,就是坚持“五个必须”。

必须坚持正确的思想导向。构建容错纠错机制一方面有重大的实践价值,另一方面又是十分复杂而敏感的话题。容错纠错机制的构建有利于消除干部干事创业的思想包袱,以制度为干部改革创新保驾护航;但是,也容易给社会公众造成一种假象,认为干部是犯了错不受党纪国法处罚;即便处罚,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基于此种逻辑,坚持正确而鲜明的思想导向尤为重要。具体说,就要坚持三个说清楚和三个做到。一要说清楚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宗旨是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改革创新、谋事创业,是保护敢于担当实干干部的一种制度手段。二要说清楚有错必追究,失责必问责,这是基本原则。三要说清楚有些错误可能无法避免,而有些错误通过提升工作能力和工作方法,则可以避免,即应以不犯错误、少犯错误为鲜明的导向。三个做到是做到绝不故意犯错误、不犯重复性错误、不犯原则性错误。

必须精准界定容错的范围。构建容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是精准界定容错范围,坚持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原则,明确错与非错的标准,划定容与不容的界限。坚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容的是因公敢为和改革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明确敢作为和乱作为之间的界限,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以及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

必须严格规范的操作程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容错纠错机制,必须按照法治体系的思维框架,明确容错纠错机制由谁来建构、由谁来认定、由谁来实施和监督。从地方探索情况看,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是容错纠错机制建构的主体,担负着确定容错范围和具体操作程序的职责;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则是实施主体,担负着执纪问责的职能。规范并遵守容错纠错认定程序是保障容错纠错机制正确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因此,要制定科学化的机制,不断健全容错认定的具体操作流程,强化程序保障。

必须确保机制运行公开化。在法治社会,政府公权力应该在阳光下运行。因此,要使容错纠错机制落到实处,关键在于公开容错纠错过程,主动接受各方监督。第一,容错纠错机制制定过程要公开,尤其是针对容错范围的确定,要广泛征求各方的合理化建议,充分论证,确保机制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第二,容错纠错机制运行过程要公开。机制正式启动后,该公开的信息要公开,促使各方评价机制更加客观地对待改革创新者出现的失误或错误,依法用权、秉公用权,使其作出的评价更加公正、合理。第三,容错纠错实施结果要公开。在互联网时代,人人都是“自媒体”,政府须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及时、全面、准确地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申请人、单位的相关信息,妥善引导舆论,保障制度的公信力,给人民一个满意的交代。

必须确保强有力的保障机制。要充分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有效的保障机制十分重要。容错纠错机制一旦从制度层面建构起来,相关保障机制也要同步跟进,相关部门更要增强政治勇气,敢于为担当者担当。纪检监察机关对于申请容错纠错机制的干部要认真调查、科学分析,对确属容错范围的务必启动容错纠错程序,同时,不管是组织人事部门,还是干部所在单位,都要增强担当意识。对于改革创新、锐意进取的干部,应积极鼓励,并提供必要和足够的保障机制。如果干部因大胆探索,经验不足犯了错,则应启动容错免责程序,符合免责条件,所在单位仍应继续委以重任,鼓励其“戴罪立功”。当然,在机制上,还应确保干部在今后的绩效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不受不利影响,真正免去干部的后顾之忧

干部容错纠错机制的辩证关系

【摘要】“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厘清干部容错纠错的辩证关系,既对建立合理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具有一定理论意义,也对调动和提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着重要实践价值。

【关键词】改革创新容错纠错机制 辩证关系

【中图分类号】D262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这一举措对于激励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中勇于担当、大胆创新、积极作为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容错”和“纠错”是干部干事创业保障机制的“一体两翼”,“容错”是前提,是手段;“纠错”是根本,是目的。两者共生于机制之中,密切联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相互贯通,有机统一,相辅相成。而要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就必须明晰这一机制的内涵,从而运用辩证法进一步厘清机制中“容错”和“纠错”之间的关系,系统思考,辩证施策。

只有容错才能保证持续创新

在容错纠错机制里,“容错”是与“纠错”相对应的一种制度性设计,有错是要纠,但首先要容。如果只有纠而没有容,就会严重挫伤干部的积极性,导致更多干部“为官不为”。在实施“容错”时,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内在边界。如果把“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归纳为因公用权出现的失误和错误的话,那么“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就属于因私用权导致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凡属“明知故犯”“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仅应该排除在宽容之外,而且还要以党纪国法加以严惩。所以,“容错”决不能成为“违纪违法”的保护伞。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容”的应有之意。容错不是对干部的过错和问题一味地进行无原则、无根据、无要求的包庇、纵容和偏袒,也不是容许干部蛮干乱干,更不是可以容忍探索性失误或是偏差无限恶性循环地发生。容错之“容”重在强调宽容失败,鼓励干部干事创业。通过制度兜底,让那些敢于创新、勇于担当、求真务实、主动作为、尽职尽责的干部卸掉种种思想包袱和顾虑,轻装上阵,直面改革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就工作中出现的错误问题,及时采取防范和挽救措施,继而实现预期改革发展目标。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容错”的问题。根据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干部的一贯方针,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正确对待犯错误的干部,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不得混淆干部所犯错误性质或夸大错误程度对干部作出不适当的处理,不得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有错必纠才能保证正确创新

我们当然也要有错必纠,容只是一种前提,纠才是根本。如果只有容而没有纠,就会纵容无度,既害了干部,又毁了事业。在实施“纠错”时,也需要从界限、目的和方法三个角度进行充分把握。

所谓界限,就是要把握住“错”的性质。也就是说,要弄清“错”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当然,不管是因公用权而出还是因私用权而犯,只要是错,都要坚决纠正。因公用权出的错,要先容错而后纠正,改正就好,干部即使受到了处分,该重用还要重用,该怎么用还要怎么用。而对因私用权的违纪违法行为,要零容忍,对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对造成的错误要坚决纠正,对人要依纪依法严惩。

所谓目的,就是要把握住“纠”的应有之意。一是要注意,要以善意纠错,不能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利用干部所犯错误泄私愤、打击报复;二是要注意,要纠正错误,而不能以“错”纠“错”,否则会导致错上加错;三是要注意,纠错要实事求是,力戒“矫枉过正”,纠错过头的后果有可能出现纠缠不清的历史错案,不仅伤害感情,而且贻误事业;四是要注意,对干部要以教育为主,务必使干部深刻认识到自己为什么犯错误、犯的是什么错误以及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纠正错误的必要性,从自身查找病因,力戒再犯类似错误。

所谓方法,就是要把握住怎样“纠错”的问题。也就是说,要弄清以什么方法去“纠错”。首先要防纠结合。错误出现前要防患于未然,对干部尤其是有魄力的干部要力戒“一言堂”,决策要注意科学化、民主化、程序化,有效把控决策风险;在工作中要及时发现问题偏差,认真查找症结所在,纠正错误倾向,消灭问题于萌芽状态,避免问题扩大化;一旦出现重大错误,要将影响和损失限制在最小范围内,对错误进行认真分析,对人和事进行果断处置。其次要组织纠错和当事人个人纠错相结合。组织纠错固然重要,但是当事人纠错更重要,因此组织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更加重视对当事人的教育工作。再次要纠正错误与严格管理相结合。在纠正错误的同时,要严格遵循法纪和政策规定,该处分的给予纪律处分,后果严重、触犯到法律的还要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处置。

建立干部容错纠错机制要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

首先要坚持“三个区分”标准规范容错范围。总书记的“三个区分”标准既为容错纠错机制的建立提出了要求,为全面厘清容错与纠错的关系指明了方向,还为进一步做好容错纠错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都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处理好容错与追责之间的关系,既坚持反腐的高压态势,又要允许推动发展中出现的无意过失,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其次要对各级干部提出新要求。各级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大业中要明确身份,摆正位置,落实责任,积极作为,光明磊落,敢于担当。要不断改进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提高领导水平和工作水平,增强使命感,提升抗摔打能力。对中央和上级的原则性要求,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使原则进一步具体化;在遇到改革方案的空白点时,要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在遇到思想阻力和工作阻力时,要努力排除,不能退让和妥协,不能松懈斗志、半途而废;在碰到问题、出现失误时,要担当责任,解剖自己,虚心接受批评,勇于纠正错误,轻装上阵。再次要做好防错纠错的基础工作。各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要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完善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机制,形成权责对等、用权担责、滥权追责的制度安排。同时加大问责力度,无错防错,有错纠错,守住底线,不忘初心。要完善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准确把握政策尺度,在思想、理念、作风、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操作上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要求进行调整,尽快扭转当前一些干部“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能力不足的“不能为”、动力不足的“不想为”和担当不足的“不敢为”三大具体问题。

最后要推进容错纠错机制的常态化和法治化发展。容错纠错不是短期的权宜之计,要在整个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长期落实。各省市区、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治理特点和需要,在国家宏观法律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指导下,从微观层面来加紧制定和落实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具体运行机制,借以解决各自的改革发展问题。同时还要向社会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条列和细则以及机制实施的具体结果和个案,借助社会的广泛监督来规范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积极运用容错纠错的经验成果,进一步完善干部选人用人激励机制,从而激发干部干事创业、大胆作为的热情。

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为保护作风正派、锐意进取的干部,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不担当、不作为,观望多、实干少,顾虑重、动力弱的情况以及“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中央部署“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和部署,亟须从责任追究、绩效管理和判断标准的系统化、精准化、法治化、一体化等方面构建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想改革、敢改革、善改革的良好风气,将改革进行到底。

改革本身就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人的有限理性以及改革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决定了相关决策和工作很难不出现失误,而人又有趋利避害心理,因而需要加强绩效评估和责任追究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保障公平、激发动力。在实际工作中,领导干部“怕而不为”“为而出错受伤害”等现象时有发生,表明执纪问责和容错纠错的体制机制还不够健全。例如:纪律处分、行政问责与绩效管理分离,一体化、法治化程度低;缺乏精细化的绩效管理基础制度,追责情形不够严密、追责范围不够全面、责任判定标准不够具体明确、追责触发机制缺乏刚性,导致责任追究难;权力不清、责任不明,“领头羊”有可能成为“替罪羊”,敢作为的领导干部容易受到伤害。为了保护领导干部改革的积极性,亟须构建科学有效的容错纠错机制。

夯实责任制度基础。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需要不断完善决定公共权力结构的党政权力配置体系、横向权力配置体系、纵向权力配置体系,健全决策责任制度,不断推进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个部门、各个岗位权清责明;不断推进绩效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在健全组织绩效管理和个人绩效考核制度基础上,实现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岗位责任追究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协同联动,做到容错纠错不纵错,奠定赏罚分明、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

健全指标体系和判断标准。一是根据关键要素确定职务行为类别。根据行为动机(为公为私)、行为过程(遵守还是违反规则)、行为结果(增进还是损害公共利益)、因果关系(行为与结果的相关性)等关键要素,将领导干部职务行为分为怕而不为、该为不为、权变善为、为而出错、善作善成等主要类别。二是根据职务行为类别确立容错纠错主要判定指标。根据职务行为类别,从任务难度(改革创新、常规与非常规)、时空条件(时间紧迫和距离远近程度)、行为结果的主观心态(故意、过失、意外)、行为表现(作为、不作为)、行为后果(危害程度)、信息可信度等方面确立主要指标。三是根据主要指标分级分类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根据主要指标的不同程度,并区分领导岗位还是非领导岗位、正职还是副职、集体决策还是个人决策、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常规决策还是非常规决策、紧急决策还是非紧急决策、滥用职权还是决策管理失误以及服务民生还是开发建设、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还是推动发展、市场监管资源环境保护还是简政放权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等类别,构建容错纠错参考标准。

建立健全实现机制。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重在落实,必须把建立健全实现机制放在重要位置。这主要包括岗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常态化监管机制,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保障机制,容错纠错、责任追究、绩效管理一体化常态化启动机制,容错免责认定审核救济机制,容错免责第三方评价、监督、风险防范机制,决策执行效果跟踪评价和及时纠错机制,正向激励与反向鞭策双重发力机制,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部门、党委与人大协同联动机制等

2.干部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 篇二

一是提高认识,着力解决“不敢容”“不愿容”的问题。

县纪委认真学习领会中省市纪委精神,统一思想、狠抓落实。采取集体研学、业务培训、干部自学等多种形式加强学习宣传容错纠错机制的力度,认真讲解容错的申请、核实、认定、反馈、报备的相关程序和要求,使党员干部深刻领会掌握容错纠错机制的精神实质和本质内涵,也使其在工作中卸下了包袱、打消了顾虑。成立了容错纠错机制建设推进领导小组,由县纪委书记任组长,纪委分管副书记任副组长,案件审理室具体负责此项机制的督促落实、分析研判、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等工作,为推进落实容错纠错机制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同时,通过明察暗访、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容错纠错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单位精准使用、规范使用、大胆使用。

二是制定措施,着力解决“谁来容”“对谁容”的问题。

3.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个人心得体会 篇三

为维护政治生态,激发全市党员干事创业的热情和激情,近日,太仓市从制度层面出台了《关于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党政干部争先创优、干事创业的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探索建立防错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想干事、能干事的党员撑腰鼓劲。

《暂行办法》重点围绕“防错容错纠错”三个方面建章立制:一是防错于前。从强化日常思想教育、规范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机制以及坚持依法依规办事等方面入手,坚持抓早抓小、注重预防,民主集中、科学研判,切实做到“防范于未然”。二是容错定心。首次明确了10种情形可以申请容错及5种不属于容错范围的情形,并强调单位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经认定后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这不仅给党员干部一颗“定心丸”,鼓励干事创业,更提醒党员做到心中有戒,不能“任性”用权。三是有错必纠。对符合容错条件,存在过错失误,但达不到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有错必究、抓早抓小原则,运用“第一种形态”开展纠错,消除党员干部懈怠心理和解决为官不为现象。

“防错容错纠错不是违规违纪的‘挡箭牌’,而是让党员干部做到事前防错及明白容错的范畴,”太仓市委、市纪委书记邹洪凯说道,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以合理容错、及时纠错来澄清保护党员;另一方面也不会以防错容错纠错为违规违纪的党员干部开脱,而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确保防错容错纠错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4.学习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精选 篇四

明晰容错纠错的内容。一是明确容错纠错的原则。容错纠错要以支持实干、鼓励创新为原则,树立和强化为创新者容、为担当者容、为实干者容的鲜明导向,其保护的对象是作风正派、敢作敢为的好干部。不违反党纪国法的禁止性规定、符合中央大政方针、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出于公心、善意履职、积极担当作为等,应成为各地确定免责的一致原则。二是明确容错纠错的界限。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过程中,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改革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区分开来。“三个区分开来”清楚地划分容错机制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哪些错误和失误是可以纳入容错机制的,哪些错误和失误是要接受处罚的,为我们提升容错机制的科学性提供了根本遵循。因此,对干部容错免责,核心是要划清因乱作为而犯错与因敢作为而失误的界限,划清干部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行为的界限,为干部干事创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与政治生态。三是制定完备的权责清单和负面清单。在坚持容错机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各地各部门应该结合具体情况,厘清哪些错误能容、哪些错误不能容。要细化容错情形,明确免责措施,把因独断专行、违背程序和规律、违背科学而作出的决策排除在免责范围之外,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都要严肃追责。通过权责清单明确什么该干,通过负面清单明确什么不能干,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追究责任,对未列入负面清单的决策失误一般不追究责任。

制定规范的容错纠错程序。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容错免责,应有严格的认定程序,通过规范的程序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完善操作流程,细化申请、核查、认定、实施、答复等步骤和环节,保证程序公开,阳光运行。容错机制的最终裁定,应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相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失误受到追责时,可向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免责申请,纪检检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受理申请后,及时开展调查核实,作出容错认定结论并反馈给申请单位或本人。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确保容错纠错机制的严肃和权威。

容错纠错要公开透明。一是容错纠错机制的制定要公开。在制定容错纠错机制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民众和专家的意见,尤其是对于容错范围的确定,应该广泛讨论,听取不同的意见和建议,最大限度地细化具体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保证制定内容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二是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要公开。容错纠错机制虽然针对的是领导干部,但是这项机制启动后,除了按照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政府应公开容错纠错机制的运行过程,让容错纠错在大众的监督下进行,调动全社会监督和参与改革实践的热情。

5.党员学习容错纠错机制心得体会 篇五

“失败是成功之母”。我国培养的第一批舰载机飞行员,在完全没有舰载机飞行员训练经验的艰苦条件下,历经艰辛、历经风险,硬是闯出了属于自己的路,他们是“勇敢者的游戏”,更是“刀尖上的舞者”;药学家屠呦呦,归纳总结前人经验,大胆创新,经过成千上百万次的试验,终于提炼出青蒿素,挽救了无数人的生命,获得诺贝尔生理医学奖。上述成功者的经历表明,在成功的道路上,总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不经历风雨,哪能见彩虹。

当前,部分敢干敢闯敢试者取得骄人成绩,获得了“战狼”的称号,但也受到了居心叵测者的嫉妒,遭到他们的诬陷、暗算,甚至总是上门“找茬”,穷追猛打,导致“领头羊”变“替罪羊”。二者,的确有一部分党员干部,前怕“虎”后怕“狼”,徘徊观望,这种心态与担心“中枪”或许有一定关联。再者,一些党员干部,因工作失误而受到追责处分,相反那些碌碌无为的干部却“官运亨通”,仕途通达。于是有的党员干部因怕犯错误干脆少干事,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甚至将不干事不出事奉信为教条。当下,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顾虑多,不敢创新,本本主义盛行。

全面深化改革已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困难和矛盾相互叠加,不断试错、不断纠错是不可回避的过程。党中央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挺身而出,明确发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保护创业者,给干事创业者披“铠甲”,添信心,提勇气。

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应当充分履职尽责。激励干部干事创业的容错机制建立,更是解开了其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思想束缚。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坚持从自我做起,既要干好工作、做好表率,又要不畏艰险,敢啃“硬骨头”、敢踏“地雷阵”。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这套“铠甲”,广大党员干部要始终坚持把规矩和纪律挺在前面,坚决避免七种可追责的情形,始终把勇于担当、勇于创新作为一种觉悟、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精神,真正做到做“事”不躲“事”,闯“险”不惧“险”,担“责”不推“责”,担“忧”不惧“忧”,不断加强学习,不断增智强本领,努力在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与时俱进,闯出一片新天地。

然而,容错免责机制规定了清晰的界限,那就是要切实增强政策意识、规矩意识、程序意识,坚持集体研究、集体决策,注重客观依据和事实支撑,杜绝独断随意和主观判断。容错免责机制绝保护不了那些“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干部,也不是胡作为者的“保护伞”、“护身符”,更不是违法违纪干部的“挡箭牌”。广大党员干部更不能因为有了容错纠错机制而放松对自己的管束要求,不顾底线界限任意非为;执法执纪部门也不应该放松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对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一味包容。

6.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 篇六

2016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笔试成绩将于6月上旬公布,笔试折合总成绩和职位排名于2016年6月20日前由招录机关公布,考生也可通过四川人事考试网进行查询。

【背景资料】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全国政府工作报告时说:将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坚决整肃庸政懒政怠政行为,决不允许占着位子不干事。“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

【标准表述】

容错纠错机制意为在一定范围内,宽容失败、允许试错、有错必改,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改革攻坚和事业创新发展达到新高度,更好、更优质地服务于人民群众。机制的建立,是给改革创新者吃下定心丸,让“不作为”领导干部没有了瞻前顾后、畏葸不前的遮羞布。这是当下从无到有的一种尝试,更是对社会、对人民的一种责任。

建立纠错机制是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责任是一种新型的政府形象,是现代政府的基本特征。如果政府缺乏责任机制,决策失误、执行不力、行为偏差等现象就会大量出现。

【具体措施】

第一,严格程序,要经得起考验

实施容错纠错机制要谋定而后动,从申请、核实、认定、公示和报备等流程要严格细化:符合申请的事项要具体不能空泛;核实要纪检监察机关会同多部门通力合作,依申请事项开展调查,完成初步调查报告;认定要实行“一票否决”,对有问题的事项要再次核查;公示是动员社会、群众、部门对公示信息积极监督、反映情况;报备是对最终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相关申请资料、调查报告、公示信息等装档成册,便于后期监督管理。

第二,公开信息,要及时全面、有据可依

在第一时间用事实说话,拿数据和材料证明,公示可查可推的信息,让广大人民群众认可、支持容错纠错机制相关工作的开展,才能让此机制长盛不衰。

第三,多方监督,要搭好台子、建好渠道

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都需要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事单位和人民群众等多方积极参与,一定要搭好多方参与的网络平台,建好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积极推动参与者发现问题、提供策略、督促工作、监督成效,营造一个宽松、宽容、和谐的干事创业环境,为改革创新鼓劲加油。

(来源于网络整理)

7.容错纠错机制专题报告 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三个区分开来” 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广大干部积极作为、勇于担当、迎难而上、开拓进取,根据中央纪委驻国资委纪检组《关于中央企业纪检工作贯彻落实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的指导意见》(驻国资纪发〔2016〕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电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对单位和个人在推动发展、改革创新、维护稳定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实施容错纠错,必须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实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第四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守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部门、事业部和各子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及全体党员干部。非中共党员的容错纠错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党委、纪委和各企业党委、纪委。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七条 贯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重要思想,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支持实干、鼓励创新。坚持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误的良好氛围,让党员干部卸下思想包袱、放开手脚干事,鼓励各企业研究制定符合“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符合工作实际的创新思路和改革举措。

(二)把握政策、区别对待。坚持“七看”标准,合理划定容错界限:

一看初衷,是出以公心还是源于私利,是为了公司整体利益及企业和职工合法利益,还是为本人、他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看节点,是在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尚未明令禁止前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看方向,是符合中央、国资委和公司决策部署,还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四看程序,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是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程序,还是利用职权独断专行、搞暗箱操作;

五看缘由,是无心过失还是有心之过,是遵守党纪和法律前提下的工作失误还是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经验不足而造成的失误或失败,还是主观故意、失职渎职、贪污腐败; 六看后果,是轻微负面影响,还是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

七看处置,是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还是掩盖过失、知错不改。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辩证历史地看待和处理改革发展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问题,尊重企业发展历史,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执纪效果的统一。

(四)严守底线、精准量纪。严守党纪“高压线”,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正确辨别失误过失与违纪违法的情形,在支持和保护改革创新的同时,坚决惩治借改革创新之名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利益输送以及严重侵害职工群众利益等行为,坚决杜绝保护变庇护、宽容变纵容,保持监督执纪严、紧、硬。

第三章 容错适用条件和范围

第八条 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建立容错机制,容错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和纪律没有明令禁止,或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公司和公司党委决策部署精神的。

(二)经过民主决策程序,不是个人专断、一意孤行的。

(三)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的。

(四)没有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

(五)主动纠错,及时挽回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未直接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或未引发严重群体上访事件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研究认定可以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

(一)在决策中严格执行了民主决策程序、“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充分评估和积极防控决策风险,进行探索性试验而出现失误的。

(二)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出于担当尽责,紧急情况下临机决断,事后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的。

(三)为增强企业活力和竞争力,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在体制机制等改革创新中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但由于缺乏经验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四)在依纪依法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工作出现偏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因国家宏观政策等影响,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产业升级、资本运营等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六)因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政策变化,致使企业项目投资等重大事项未实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七)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抢占市场先机,但受市场因素变化等影响,导致对行业和市场研判出现偏差,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损失的。

(八)境外投资由于受所在地法律不完备、法律环境复杂、政治风险不可控等原因,虽然经过努力仍出现法律诉讼或造成损失,其中无主观故意且不涉及个人违纪违法行为的。

(九)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方位推进科技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品牌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生产经营紧密结合过程中,出现失误的。

(十)在化解矛盾焦点、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和干部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或在应对群体性事件中采取临时性措施有瑕疵,但事后补正并及时向企业党组织报告的。

(十一)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适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公司有关规定等明确追究责任的情形,不属于容错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容错机制:

(一)从事非法或明显超出经营范围的经营投资活动。

(二)违反程序决策或个人决定重大事项。

(三)超越权限擅自作出决策,或应报告、报备而隐瞒不报乱作为。

(四)违反信息公开制度暗箱操作或不听取不同意见一意孤行。

(五)在企业改革和经营投资活动中,存在关联交易不报告、不回避。

(六)假公济私,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特定关系人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七)有法不依、有规不行,明知故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明显损害职工群众合法利益。

(八)不作为,放任国有资产损失或职工群众利益受损。

(九)作出违背常识常理的经营管理行为。

(十)个人违反法律、纪律和党内规矩的行为。

第四章 容错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三个区分开来”情形、要求免予责任追究或者从轻减轻处理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党组织研究后,由纪检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的,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出具明确意见。

(二)核实。纪检组织受理申请后,报分管纪检工作的领导批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意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全面、客观、准确地作出认定,形成调查报告。

(三)决定。纪检组织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报同级党组织研究,作出处理决定。

(四)反馈。纪检组织及时向申请单位或个人反馈处理决定,并送达有关部门,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评价、提拔交流、年度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于认定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纪检组织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并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容错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对容错的单位或个人,在以下方面不受影响:

(一)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称晋升。

(三)干部年度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奖金发放。

(四)党代表、职工代表和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四条 经认定不能容错免责,但可以容错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六章 纠错工作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建立纠错机制,对符合容错情形,存在过错或失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以下程序实施纠错:

(一)启动纠错。党组织在作出容错决定的同时,一并作出启动纠错程序的决定。

(二)发送通知。纪检组织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书,说明纠错事由,提出纠错要求,责成纠错对象限期提出书面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完善制度。在督促纠错对象整改的同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认真分析原因,深刻吸取教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堵塞漏洞。

第十六条 建立澄清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澄清:

(一)对受到诬告、错告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对恶意中伤诬陷、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查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责任体系,确保容错纠错工作取得实效。

(一)各企业党委要切实担负起容错纠错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推动工作的重要举措,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为下级担当,有序推动落实。

(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把握政策界限,将“三个区分开来”要求落实到执纪审查工作中,树立正确执纪导向,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及时容错,对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干部及时澄清是非,对必须纠错的干部要抓早抓小、坚决纠错。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干部要及时予以容错,客观评价、宽容理解、大胆任用。

(四)各级宣传部门应当统筹运用各类媒体资源,加强正面宣传引导,树立积极作为、敢于担当的正面典型,通报不担当、不作为、不敢为的反面案例,形成鼓励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公司和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体系,结合开拓新领域、发展新业务的需要,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完善制度、创新制度,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负面清单和正面清单,做到规章制度明、政策界限清。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对容错纠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8.浅析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的关系 篇八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政风为之一新,干部“乱作为”现象得到了很大遏制。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干部队伍中“不作为”、“不敢为”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在全面从严治党、严格依纪依规追责问责的新形势下,怎样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发干部的干事创业热情,推动改革不断深化,成为各级党委政府面临的新课题。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以后,各地纷纷出台容错纠错制度办法,为敢担当、善作为的改革者撑腰鼓劲。既强调从严执纪,又提倡容错纠错,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它不仅作为一个重大敏感的热点难点问题,无可避免的摆在我们面前,需要我们作出回答,而且对于我们学习领会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对于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各项事业发展进步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纪检监察工作的角度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探讨和思考。

一、坚持从严执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在全面从严执纪。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这是我们党加强制度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只有真正做到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把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才能使党员干部敬畏纪律、遵守纪律,使党的建设回归常态。要坚持把从严执纪作为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到什么阶段,执纪从严就要跟进到什么阶段,通过从严执纪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净化纯洁党的队伍,真正做到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需要从严执纪。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作风建设这个环节突破,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全面强化党内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但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尚未根本改变,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运用,有些“四风”问题禁而未绝等等,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仍然任重道远。只有继续强化从严执纪,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惩治腐败力度决不减弱、零容忍态度决不改变,才能将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推向深入。

二是从严执纪是落实监督责任的重要手段。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纪检干部既是从严治党的先行者,更是从严治党的执行者,在监督他人的同时更是他人监督和效仿的对象。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坚持铁面执纪,做到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只有严于执纪,才能真正把党规党纪笼子编得更小更密,才能更好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只有严于执纪,才能使党规党纪成为“高压线”,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过,从破纪走向违法。

二、实行容错纠错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需要

201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让广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能干成事”。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全面深化改革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要让探索者不畏首畏尾,让改革者不踟蹰不前,必须加强制度设计,在精神上为其松绑减压,在机制上为其撑腰壮胆,给干事创业者提供宽松的环境和氛围。

一是改革创新无法避免失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知错能改,善莫大焉”。人类在历史前进中,总是伴随着各种各样的失误,总是在实践中不断纠正错误,在不断纠正错误中前进。从改革的性质看,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改革就是“摸着石头过河”,改革本身就是在“试错——纠错”中不断前进的过程。改革中出现一些失误,吃上一些苦头,乃至犯下一些错误,都是很难完全避免的。新中国成立六十多年来,党率领全国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但我们也走过弯路、犯过错误,我们有过“大跃进”的急于求成,有过“十年内乱”的惨痛教训,但最终我们党在实践中不断总结探索出了一条正确的道路。

二是深化改革需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就明确指出:“基层改革要允许试错、宽容失败,营造想改革、谋改革、善改革的浓郁氛围”。当前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遭遇的现实阻力越来越大,对干部的胆略与智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干部积极作为、敢于担当,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啃“骨头”,涉“险滩”,去尝试破解改革发展难题的新思路、新办法。只有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让广大干部敢于“摸着石头过河”,勇于当“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改革才能不断深入。

三、全面理解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的关系

从严执纪是党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保障。容错纠错是在从严执纪的前提下,对其中特殊情况和问题采取的不同处理方式,两者是辩证统一关系,相辅相存、互为因果、相得益彰,绝非是矛盾和对立的。现在有一种不太好的现象,一说到从严治党,有些人就不谈党性修养,不谈干事创业,不谈为民办事,而是大谈什么不干事不出事、少干事少担责等等,这实则是故意混淆逻辑,扰乱视听,甚至别有用心。其实道理很简单,当干部既要讲规矩守纪律,还应该能干事干成事,这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最起码的要求。习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提出了“三个区分”: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习总书记讲的这三个“区分”,高屋建瓴,洞察秋毫,为我们进一步从严执纪和容错纠错指明了方向。一个政党、一个组织、一支队伍,若没有规矩,若不从严管理,必然会一盘散沙,一事无成;在推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甚至走一点弯路无可避免,对其进行一些科学的界定和分析,这是十分必要而有益的。贪腐不是失误,“四风”不是失误,不认真履行职责而导致重大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也不是失误;而一心为民,积极谋求一方发展,不谋私利,造福一方百姓,积极推动改革、推动社会发展进步中出现的失误应该属于容错的范畴。

(一)正确理解错误与违纪的概念。

容错机制所谓的“错”是指在主观动机上出于公心而不是谋私利、经过科学合理的决策程序而不是独断专行、依照国家政策法规而不是肆意妄为、经过科学论证而不是拍脑袋、实施程序合法合规而不是暗箱操作的前提下,由于缺乏工作经验或某些客观条件限制而导致出现的一些失误,既对社会没有大的危害,也没有违反党纪党规和国法。《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指出“违纪是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错误与违纪最大的区别就是“为公”与“为私”的区别,在于是不是触犯了“三条线”——道德底线、法律红线和党纪高压线。

(二)充分认识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的相互关系。

一是目标相同。探索建立容错机制,要求在严格管党治党过程中,既不错究改革者、实干者、创新者,也决不宽容与放任违纪违法、胆大妄为的人,与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相同、方向一致,都是要求各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因此,在当前正风肃纪、高压反腐的新常态下,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重要举措,与从严执纪并不矛盾。二是目的相通。从严执纪和容错纠错都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背景下提出来的。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说过“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严管就是厚爱,治病是为了救人,从严执纪目的是治病救人,防止干部犯错,纯洁党的肌体、净化党内空气、纯洁党员干部队伍,增强干部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好实现党和国家发展的目标。容错纠错是为了鼓励干部改革创新,保护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推动改革进一步深入,也是为了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三是互相依存。容错纠错是建立在严格执纪前提上,没有从严执纪问责,也就不存在从宽容错问题,容错免责只是从严执纪过程中应该考虑和把握的一个特殊情况和问题。两者互相依存,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硬币的两面,既不能过分强调不加分析的严格执纪,也不能过分强调对违纪的容忍和原谅。四是互为补充。从严执纪是为了维护纪律的权威,惩戒“不干事”“干坏事”的党员干部;容错免责是保护“敢干事”“干实事”的党员干部。“问责”与“容错”相辅相成,辩证统一,互为一体,为“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导向提供了根本支撑,既运用好容错,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又发挥执纪问责作用,避免利用容错谋私利、乱作为的情况发生。应该说,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从理论和逻辑上是高度一致的,互为作用、互为支撑,形成的是一种完美的契合。

四、如何落实容错纠错与从严执纪

(一)严格遵规守纪,敢于担当作为。

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从严执纪问责要求党员干部必须担当作为,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为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党员干部既不能为所欲为,也不能为官不为;既不能滥用职权、胡闯蛮干,也不能身居其位、不谋其政。必须是在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的基础上,敢于担当作为。一是要严格遵守党章党纪党规。纪律是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党内任何制度的执行都必须以维护党纪为基础,容错纠错机制也不例外。容错是在纪律底线前的宽容,是对忠诚者的包容、是对改革者的保护、是对探索者的鼓励,绝不是投机取巧者的护身符,更不是违纪违法者的挡箭牌。必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任何时候都不能同党章党纪党规相违背,这是我们干事创业的基础,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二是要勇于担当作为。既要有不怕犯错的精神,面对改革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不躲、不闪、不绕,敢于碰硬骨头,敢于创新和突破,敢于同旧思维方法、旧利益势力作斗争,推动改革不断深入,也要勇于担责,主动承认错误,反思错误,善于总结失败的经验,分析原因,并纠正错误,在失误和纠错中不断前行,推进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强化从严执纪,落实容错纠错。

纪检监察部门要将从严执纪与容错纠错结合起来,要准确把握错误与违纪的界限,既要严格追究违纪违规党员干部的责任,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也要充分保护改革创新中可以容错的党员干部。要辩证地分析干事创业中的失误和偏差,综合考虑问题发生的背景原因、动机目的、政策依据、情节轻重和性质后果等方面因素,认真甄别、准确研判、妥善处置,切实做到五个区分。一是看动机,区分公与私。应容为公之失,不赦为私之罪,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客观原因出现的失误同主观故意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二是看条件,区分敢作为与乱作为。把敢作为却因改革发展过程中受客观条件限制而造成工作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等区别开来。三是看程序,区分科学决策与暗箱操作。决策过程必须是合乎规范,看是否经过科学论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等规范性程序,还是利用职权暗箱操作。四是看政策,区分政策允许与明文禁止。是未有明确规定时积极实施还是明令禁止后有禁不止,坚持把创造性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区别开来。对有禁不止、失职渎职、搞“形象工程”的,不应适用容错免责。五是看后果,区分轻微影响与严重危害。看是否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危害,给国家、社会、群众造成了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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