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问责

2024-09-28

程序问责(共7篇)

1.程序问责 篇一

学习《问责条例》讲话稿:贯彻《问责条例》 强化责任担当

学习《问责条例》讲话稿:贯彻《问责条例》强化责任担当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继《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之后,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制度创新,解决了问责的进一步规范化、具体化这个难题,旨在以问责推动负责,更好地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要从政治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切实增强贯彻落实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精神实质

《问责条例》汲取了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体现了管党治党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学习贯彻中,要注意把握好三个方面。

一要把握好问责的对象。《问责条例》规定,“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这一规定,意味着问责既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也针对党的各级组织和部门;党员领导干部不仅是《条例》的执行者,也是《条例》的问责对象。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要求。我们要明确问责的对象,谁的责任谁来负,谁出问题就问责谁,做到真担当、真问责、真追责,以问责到位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到位、党纪党规执行到位。

二要把握好问责的情形。《问责条例》明确了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6种情形,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六项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这6种情形,前5种是主体内容,第6种是兜底条款,直指管党治党的宽松软现象,聚焦问责发力的准星,体现了强烈的问题导向和解决问题的坚定决心。我们要严格对照6种情形中的具体内容,坚决严肃问责,真正问到关键点、要害处,推动党的建设全面加强、全面过硬。

三要把握好问责的方式。《问责条例》坚持纪法分开,与行政问责事项区分,对引咎辞职、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等已有明确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不再重复,将问责方式调整规范为7种,其中对党组织有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有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贯彻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运用。《条例》特别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彰显了我们党决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的鲜明态度。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敢于动真碰硬,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问责方式,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切实维护《条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严格贯彻落实,以问责促担责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一个案例,胜过一打纲领。我们要以“眼里不揉沙子”的认真劲向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刀,向一切失职失责的现象说不,敢于亮剑、敢于问责,真正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一是铁面问责,真正让铁规发力。总书记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叫板”。各级领导干部要敢于唱“黑脸”、当“包公”,坚决破除好人主义、一团和气,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对于性质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要言出纪随,铁面问责,达到“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震慑效果。要严格执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要严肃问责。各级领导干部都要摒弃侥幸心理,切实把制度当成约束自己的铁规。

二是压实责任,确保执纪问责全覆盖。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把问责的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党的各个工作部门,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工作局面。各级党组织既是问责主体,也是被问责的责任主体,凡出现不敢问责、问责不力的都要被问责。纪委要把自己的职责摆进去,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职责所在、使命所然,失职失责更要严肃问责。我们常说,纪检监察机构就是“监控探头”,要让干部习惯于在监督下工作,时刻肩负着监督的责任,如果纪检机关监督责任缺失、“探头”作用没有发挥,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去问责而不问责的,就要问纪委书记(纪检组组长)的责。

三是督查考核,推动制度长久生效。市纪委要加强对《问责条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看看该问的责有没有问、是不是都问责到位,及时发现问题、督促纠正,防止“制度空转”、问责不力。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三、认真学习宣传,推动《条例》精神入脑入心

一要加强学习,确保学深学透。要原原本本学,沉下心学习,钻进去思考,逐字逐句精研细读,要与学习党章、党内法规结合起来,特别是要把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学习理解《条例》的钥匙,在融会贯通中加深理解和认识。要带着问题学,紧密结合岗位职责及思想、工作实际,把《问责条例》规定与当前存在的管党治党突出问题有机衔接起来,特别是要与今年换届工作相结合,把营造风清气正换届环境作为贯彻落实《问责条例》的一次生动实践。

二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部署。要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具体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坚持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学习与理论研讨相结合,采取常委会、中心组学习会等形式深学细悟,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市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同时,认真履行组织推动责任,充分发挥带学促学作用,推动学习层层深入、全面覆盖。要把《条例》列入各级党校教学培训计划,帮助党员干部更好地认识理解、消化吸收。

三要大力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宣传方案,开展多角度、全方位的立体宣传。要坚持正确导向,聚焦主题,精心策划,大力宣传《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大力宣传干部群众的热烈反响,大力宣传各地各部门学习贯彻的做法,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深入宣传阐释,围绕《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创新举措,推出一批有深度、有分量的评论报道,领导同志要带头撰写学习体会,形成一批研究成果。要注重宣传实效,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把《条例》宣传好阐释好,提高广大群众对《条例》的知晓度熟悉度,更好地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加大问责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以鲜活的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功能,使广大党员干部警醒起来,知敬畏明底线,履好职尽好责,发挥引领示范作用。

权力就是责任,有责就要担当。我们要以《问责条例》的出台为契机,增强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气,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履好职尽好责,以更优良的工作作风,更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第四次党代会的顺利召开。

2.程序优先: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 篇二

摘 要 近年来,我国从上至下刮起了一股强烈的行政问责风暴,使“责任政府”理念深入人心,然而这场风暴也暴露出问责程序随意化和简单化的问题。本文从程序优先原则出发,说明程序优先作为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对于完善问责体制、促进问责规范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行政问责 程序 实体

一、行政问责的基本内涵

近年来,我国从上至下刮起了一股强烈的行政问责风暴,从“非典事件”、“松花江事件”到“三鹿事件”,伴随着一批重要官员的引咎辞职或免职问责,“责任政府”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行政问责日益成为我国行政体制中的重要部分。然而行政问责竟被称为“风暴”,可见问责程序的随意化和简单化,说明行政问责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理性、程序设置尚待完善。

所谓行政问责,是指行政问责主体按照一定程序,为确保行政机关尽职尽责而针对其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责任追究并使其承担后果,是一种旨在全面追究和实现政府责任的监督机制。这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依赖于完善的运行程序,它包括问责发起、问责启动、责任判断、责任追究、问责救济五个步骤。

二、程序优先的内涵及其适用性

程序优先是相对于实体而言,是指程序正义置于实体正义之前,追求实体正义必须以追求程序正义为前提,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程序原则,以程序正义为首要选择。我们常说“过程重于结果”,程序强调的即是过程与步骤,实体强调的则是目的和结果。程序优先于实体,是因为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根本保障,它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正义;同时,程序相对于实体,具有可复制性、重复性,程序作为实现实体正义必不可少的手段被不断保存下来,在长期的适用过程中反复地实现着实体正义;而且程序中包含着无限的实体,同样的过程可以实现多个目的,一旦程序出现问题,也将影响同类活动的处理。如果生产汽车的程序出了问题,那么生产出将不只是一辆不合格的汽车,而是一批需要召回的产品。有学者用马斯洛需求理论来分析人们对于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人们对实体正义的追求是源于动物的本能,是与安全、生存等低层次的追求相联系的,而程序正义则是与人们要求平等自由、实现自我价值等高层次的需求相联系,这从某种程度证明了程序优先的合理性①。

程序优先这一准则源于英国古法,他们的法谚这样形容程序的重要性,“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然而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人们将程序视为达成目标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在制度制定和行政执行的过程中常常遵循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的作用,造成我国程序制度与实体制度明显不平衡。在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实现善治目标的过程中,程序优先原则对于解决当前改革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我国行政问责程序中的问题

自2003年非典之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逐渐建立起来,这对监督官员行政行为、更新政府服务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在政策制定及其执行的过程中缺乏对行政问责程序的重视。

(一)问责发起程序

行政问责的发起源于行政系统内部和外部,内部问责是行政机关对其公务人员的问责,外部问责是指司法机关、人大代表、新闻媒体等主体对政府部门的问责。目前我国问责发起程序存在的问题是过分依赖系统内部问责,且系统外部的问责又表现出较强的随意性。这表现在,一方面,我国主要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这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效力,导致问责程序缺少公平公开,外部问责的功能也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在力量有限的系统外部问责中,问责发起的程序则显得过于随意,当某一事件、事故被舆论广泛关注时,就可能掀起一阵问责风暴,使一批官员落马。而一旦社会反响不强烈,就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出现重大工作失误也能照常担任行政职务。

(二)问责启动程序

由于目前我国缺乏行政问责程序的统一规定,各地政府对于可以启动问责的具体事由做出了不尽相同的选择,甚至有些地方对此尚未作出规定。《公务员法》第82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是行政问责的两种主要方式,由此来看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情况应当启动问责。然而一些地方政府还做出了诸如“在公众场合的言行与职务身份不相符合”、“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应当予以问责的规定,可见行政问责启动程序缺乏合理的标准,导致公务人员缺乏对行政行为的预见性②。同时,我国行政问责的启动多针对影响力较大的或安全生产、经济投资等重要领域的违法行政行为,而缺乏对于未引起广泛关注的日常工作疏失或行政不作为事件的行政问责。启动程序的缺失导致许多问责只是为了给公众一个“交代”,违背了行政问责监督政府部门建设法治社会的根本目标。

(三)问责实施程序

在我国,问责对象承担问责后果的主要途径是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而公众常常发现曾被免职的官员在淡出人们视线不久之后,又在另一部门另一岗位走马上任,而新担任职务甚至比免职前的职务更高。这类问责官员复出的现象透射出行政问责公平公开程序的缺失。如果程序中确定免职官员能否复出、在何种条件下可以复出以及如何复出,那么公众也不会再对行政问责疑虑重重。行政问责实施程序公平公开是公众和媒体监督行政问责过程的前提条件,更是保证行政问责效能的重要因素。由于目前行政问责制基本上采取了行政系统内部的问责方式,特点集中表现为内部性、非公开性,公众难以了解到问责相关信息和调查具体过程,这使“暗箱操作”“潜规则”成为可能,从根本上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和行政问责的影响力。

(四)问责救济程序

问责结果常常对行政官员的职业生涯具有重要的影响力,一旦问责中出现问题,极有可能挫伤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积极性。因此在做出最终处理结果前,救济程序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给予问责官员陈述和申辩机会、维持程序正义的重要防线,官员可通过复议、申诉、诉讼等行政司法途径来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然而我国行政问责过分强调对责任的追究,缺少救济程序的合理使用。一旦进入问责程序,免职几乎成为必然结果,官员缺乏为自己申辩的机会。近几年出现了会议上打瞌睡被免职、公文上出现错别字被免职的情况,尽管这些被免官员自己叫屈,但仍无力改变责令辞职的命运。

四、程序优先对行政问责的现实意义

程序优先原则源于英国的令状制度和经验主义哲学,对世界各国法制化进程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程序缺失的现实背景下,程序优先原则作为行政问责的基本理念,对完善问责体制、促进问责规范化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针对我国行政问责发起程序、启动程序、实施程序及救济程序在实践中的现实情况,程序优先原则既是行政问责制度的精髓和灵魂所在,更是解决实践中所暴露问题的必由之路。首先要树立起必要的程序意识,严格遵循程序法律规定,形成在各个阶段都努力保证程序公正的自觉观念和认识。同时要进行统一标准的程序立法,明确规定行政问责的具体程序,加强人大、新闻、公众对行政问责的参与程度和参与水平,完善行政问责事由,实行行政问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健全行政问责救济机制,保障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再者要优化行政问责环境,实现行政问责常态化、制度化,使行政问责不再依赖于突击式的风暴力量,而成为政府部门经常性长久性的监督和改进手段。

参考文献:

[1]陈力予,陈国权.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及其对问责程序机制影响的研究.行政论坛.2009.

[2]赵蕾.行政问责制度模型——基于运行程序的规范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06.

[3]毛寿龙.行政性问责与程序性问责.决策咨询.2004.

3.程序问责 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来深学习、抓落实。

一、要充分认识《问责条例》出台的重大意义

《问责条例》作为党内法规,全文共13条内容、1000多字,简明扼要。《问责条例》逐一明确了出台的目的和依据、问责的指导思想、原则、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和方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问责条例》的出台,体现了我们党从严治党,常抓不懈、一抓到底的决心,体现了党中央把从严治党的政治承诺转化为制度与行动的坚强意志,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具有威慑力。

《问责条例》确立了“终身问责”的制度,督促党员干部绷紧责任的弦,践行自己的承诺,真正做到从一而终,坚守初心,终身负责。分行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领会《问责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深刻内涵,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从严履职尽责,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做忠诚、干净、担当的表率。

《问责条例》唤醒党员“初心”。习总书记在建党95周年“七一讲话”中号召全体党员“不忘初心,继续前进”。当前,我们的少数党员干部忘记了“初心”,存在党员意识不强、作风不实、脱离群众等问题,影响了党组织的战斗力。针对这些“病症”,《问责条例》就是一剂祛病良方,通过学习《问责条例》,严守规矩,警醒自身,已达到祛病强身,让党员的初心历久弥新,从而唤醒党员心中党性意识、责任意识,进一步坚定党员的理想信念不动摇,做到严于律己、勇于担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问责条例》以党章为基准,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问责主体、对象,强调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作为党员,要深刻领会《问责条例》的内涵,充分认识《问责条例》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尽心尽力履好职、担好责。

二、要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内涵,争当贯彻落实的模范

一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宣传员。要深刻领会党中央颁布《问责条例》的意图,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把学习问责条例纳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重要内容,同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采取集体学习、专家辅导、专题党课、座谈讨论、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营造浓厚学习贯彻氛围。

二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监督员。《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不能挂在口上、停留在报告里,要以《问责条例》为重要依据,及时完善配套衔接制度,进一步用好问责“杀手锏”,强化责任和压力传导。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三是做好学习贯彻条例的执行员。党员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忘初心、继续前进,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纪委的要求,切实把问责条例贯彻执行好。要建立常态化的督查机制,将《问责条例》纳入督查重点,依纪监督、从严执纪,真正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用压力推动落实,实现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要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充分发挥“问责一例、警醒一片”的作用,持续形成强有力的震慑警示效应。

4.问责制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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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起源于现代西方,是西方政党政治的产物,经历了长期了发展后,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进行着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市民社会的发展进程。

问责制的特点是:问责的主体既包括行政领导又包括选民,并以选民的评判为主导,体现了现代政治的民主性;问责制的前提是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体现了现代政府的责任性和行为的透明性;问责制通过法定程序,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问责制对失职的官员来说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司法责任,对通过政治任命的官员来说,而且要承担政治责任,体现了权责相当、追究责任的普遍性和法定性。

行政问责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2001年4月21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正式实施,2003年非典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此后,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的制度化。进入2008年,各级党政部门继续积极推进问责制。2008年5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中,强调加快实行问责制。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确实这次中央问责的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可以说中央在这次问责风暴当中显示了他们治党理政的一个决心,也是对民意的一个尊重和交代。

今年是一个“不平凡”的一年,先是波及全国的奶粉事件,后是山西溃坝事件,三起灾难又接踵而至:黑龙江鹤岗煤矿大火,深圳龙岗特大火灾,河南登封煤矿瓦斯突出事故——数百生命逝去让人痛惜,暴露出的问题让人惊心,曝光出的政府失职和官员渎职让人愤怒。惟一让人稍感欣慰的是政府迅速掀起的问责风暴:继孟学农引咎辞职和山西官场地震后,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引咎辞职了,石家庄市委书记免职了,深圳火灾相关责任官员迅速免职,河南登封市市长矿难后第二天就被建议免职。这些因或重或轻、或大或小事由而丢官的现象正形成一股强烈的惯性思维冲击:对过错责任人就地免职已成为行政问责的必然。

问责不是一种政治表演,不是为了做给舆论看和讨好公众,不是为了安抚死难者家属和平息公众愤怒,而是让官员为自己的失职承担代价,在高调问责中震慑官员,从而避免悲剧的重复发生。杀鸡儆猴,问责更多是做给官员看,强化官员的责任意识,所以我更关注官员对这场问责风暴的反应。公众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烈,媒体又对问题紧追不放,问责制在舆论推动下日益制度化和常态化,看起来问责威慑的强度已经很大了。不过细想起来,这场问责风暴还没有真正形成制度性威慑。

问责缺乏一种“违规即追究”、“失职即问责”的内在驱动机制,而是依赖于媒体和舆论的外在驱动。确实,许多事故发生后追究相关官员的责任,已经成为一种惯例——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问责很多时候并非制度自动驱动的,而是外在的舆论监督驱动的,是舆论关注的压力迫使问责制度运转起来。这种舆论依赖的表现是:只有某个事件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和激起很大的民愤时,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相关部门启动问责制,处理几个官员给舆论一个交待。如果缺乏舆论关注或压力很小,问责程序很难会正常运转起来。在问责制成熟的国家,问责与事件影响大小和民愤没有多大关系,问责制的运转依赖的是“失职就必须担责”这种责任伦理的驱动。这种“舆论依赖”让官员对躲避问责心存侥幸。如果某种失职能够瞒过媒体,也就能躲过问责。即使不幸成为舆论焦点而被问责了,当某一天淡出舆论视野的时候,也许一样可以瞒着媒体悄悄地“带病复出”。

问责并没有常态化,并没有贯穿到日常政治的始终。发生了重大事故才会启动问责制,而像被审计署审计出违规审批了哪个项目,违规乱花了纳税人多少钱,错误决策造成了多大浪费,乱设许可侵犯民权这些细琐、庸常、普通的“政误”,则很少被追究责任。重大安全事故毕竟不会经常发生,只要不出大事自己就不会被问责。事实上,许多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正源于日常问责缺乏下一点点问题的缓慢积累——一次违规审批不了了之,一次监管失职轻松过关,一次乱设许可没有追究,久而久之就给大事故埋下了隐患。大事故后再严加问责,可能只有暂时的震慑,好了伤痛忘了 1

疤,当风暴慢慢淡出舆论视野后官场会故态复萌。

提到问责,大家都会想到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故,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引咎辞职,这是他在他的从政史上的第二次引咎辞职,第一次是大家都知道的2003年的非典期间从北京市长位置上辞职。上次丢官,不到五个月之后,他就担任了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正部长级)、党组副书记;您会发现,引咎辞职的他在短期内奇迹复出,而职位级别仍然是正部级,似乎问责并没有给他的仕途带来什么重大。而国家统计局前局长邱晓华被革职后,近期以中海油高级研究员的身份露面,舆论因此对不透明的高官复出制度提出广泛质疑。一些官员因问责被免职后不久换个岗位继续干的例子,已经让不少人对“免职”这一“处罚”能在多大程度上警醒当事官员和警戒后来者产生了怀疑,这些一免一任的现象的确值得人们深思。作为一个公共权利的掌握者,如果出现了一个伤害公共权利,伤害公共利益的巨大事件,没有一个具体的人去承担责任的话,既让民心不顺,同时也代表着对给予你权利的民众的一种不尊重。透过这些人一波三折的官运,高官问责制呈现得很复杂,从向上级领导负责转为向社会民众负责犹有难度,特别是对改革深层次的行政目标似乎力有不逮。

今年,一轮问责风暴自上而下,席卷中国南北,且覆盖面呈现扩大趋势,官员被问责原因多种多样,问责方式也各有不同。可以预见,如果能够走向健全成熟并能在制度上加以配套,问责制度将继党内民主和村民选举而成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最新看点。但是,在中国,要求发展出一套真正的问责制度,首先必须对问责制度有深入的了解。在目前的讨论中,对问责制度还有不少的误解:

第一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等同于引咎辞职。其实,引咎辞职仅仅是问责制度的一个方面,问责制度的内容不止于此。也不能把问责制度仅仅理解为责任追究制度,问责制度的确涉及到追究责任,但又不是简单地表现为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

第二个误解是把问责制度简单理解为上问下责。如果问责制度仅仅是上级追究下级的责任,那么,如果上级失职谁来追究上级的责任?如果问责制度就是上问下责的话,那么在最关键的地方,恰恰无人问责。这样的“问责制度”也未必能带来责任政府。

第三个误解是把问责制看成是上级对下级某个已知的具体过失的惩罚。这种误解把政府与官员的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包括施政的重大失误,特别是重大责任事故,或“政治”责任事故。好像不发生事故,就不发生责任。这样的问责制追问的是具体问题的具体过错,变成一种纯粹的惩戒措施。问题的关键是,只有平时认真负责,才能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问责制度关键要解决的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平时就充分承担责任。而对官员因过失作出的惩戒,通常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已为时太晚。所以问责制度关注一切责任,惩戒则只关心事故的责任。

对于重大公共危机,一些政府部门已经养成了一种遮掩和压制的“本能”。假如让相关官员能够以免职顶罪,这种“本能”就不会得到真正改变。其实,中国的许多政府部门何尝不是以“隐瞒本能”应对重大危机?公开危机将被追究责任,很可能要被免职。而隐瞒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则可能蒙混过关,即便最终败露,最坏的结果也不过是免职。推进依法行政的同时,依法严究刑事责任可能是扭转官员这种“隐瞒本能”的唯一办法。

问责在制度设计上还有缺陷。问题严重到何种程度会撤职,追究责任会追到哪个级别和何种程度,除撤职外还须承担何种责任,以后又如何复出——这些都似乎还没有制度化和规范化,而只有这一切成为稳定、必然的制度,才能给官员确定的预期。否则官员只会对同僚被问责充满“碰上了就自认倒霉”的同情,而不会兔死狐悲地反思自身的职责。被问责者也会对被撤职毫无愧疚之感,满含“那谁谁谁怎么就没事”的委屈和悲愤,认为自己不过是一只平息民怨的替罪羊。

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化的不断推进,尤其是近年来,人们对政务公开、透明的呼声日益高涨,以及对廉洁、高效政府的要求不断提升,问责制成为反腐倡廉中的一个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责制是现代国家,由选民和行政上级依法追究因失职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政府官员、特别是失职的政府高官责任,以强化和明确政府官员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克服行政权力可能带来腐败的一种政治制度。问责制要求行政机关提高行政效能和效率,注重加强执行力和公信力建设。建设责任政府,对

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现代政府发展的取向,一要各级政府官员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基本理念;二要各级政府官员始终具有宪法法律的现代意识,并通过自己执掌一定公共权力的有利条件,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理政;三要各级政府官员勇于承担风险,勇于承担责任,始终保持一种想做事、敢做事、能做事、做成事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为官一任,造福一方;四要各级政府官员努力学习,不断进取,通过自身思想理论素质和专业知识素质的不断提高,以应对现代复杂局面下的公共管理;五要各级政府官员当好人民“公仆”,公正廉洁,艰苦奋斗,诚实面对公众,接受人民对其行为的监督。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方法。

首先,要注重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岗位责任制。因为问责制是建立在官员职责明确,政府行为透明基础之上的。我们要使每一位国家官员明确自己岗位的职责和所肩负的法律责任,克服传统政府中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职责不清、职责不明、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工作失职,不予追究、也无法追究的现象。从而建立精干、到位、负责的政府工作机制。

其次,必须健全和完善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如果选民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职责和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美国宪法规定,国会必须就其每次会议的内容、辩论、表决、国会的开支等方面的情况向公众定期发布。美国总统也必须到国会发表国情咨文,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政府官员如果犯法,司法过程要公开,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我们也要健全政府政务的公开制度,规定:按时、按地、按方式公布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级政府政务的事项和内容、行政或司法追究失职官员的过程和结果。同时我们还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公民的知情权,公民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渠道获得政务知情权的救济,我们也有必要加大新闻监督的范围和力度,以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

再次,必须建立和完善问责的程序制度,这是保证问责制实现的重要途径。问责必须是合法的主体,如人大、选民、上级行政机关等;问责的事项必须是有法律意义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等;问责必须通过法定的程序,如提案、立案、调查、申辩、审议、决定、复议、申诉等,这些程序都必须以法律具体规定。问责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运作,违反程序规定的问责是无效的。

而要保障问责制的实现,加强各级人大的问责权是关键。人大是我国人民参政、议政、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机构,也是实施问责制的最具权威的国家机构。各级人大也应切实履行自己的问责权,以保证民众问责权的实现,人大可以将质询权、特别问题调查权等固有的人大监督制度融于问责制之中,以健全和完善人大自身的问责制。

加强有关问责制的立法工作是健全和完善问责制度的重要方面。问责制必须有健全的法律制度,目前我们各级立法机关应将有关健全和完善问责制的立法列入立法规划,从立法方面积极探索、支持问责制的健全和完善。

5.问责制度 篇五

工作责任问责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责任管理体制,强化工作责任制,严格管理,坚决减少和杜绝各类职务失职行为,建立“爱岗敬业、格尽职守、创新务实、奖罚分明、和谐高效”的管理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是根据“有职就有责、任职要负责、失职要问责”的原则,对责任问责对象在其所在部门和在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造成经济合同纠纷、安全事故、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都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追究过错与责任相结合,责任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问责对象追究责任时,必须坚持“责任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和“谁经办、谁负责、主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对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事故或损失的,都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条 责任问责对象:公司全体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责任追究:

1、经济合同方面:

(1)在合同(协议、合约等)执行过程中,疏忽懈怠,把关不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2)违反《合同法》等法规,在合同(协议、合约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内外勾结、泄漏或窃取公司机密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3)未经任何合同(含事项)审批流程,擅自对外签订协议或私自处置资产、资金等,造成资产、资金损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

(4)在出差、办事、物品采购等工作过程中,虚假报销,经公司查实的;

(5)收受客户、下属贿赂,牺牲公司利益为其谋取好处的。

(6)对经营工作中所产生矛盾处置不力,导致后果扩大或造成次生矛盾的;

(7)未完成“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和公共目标”的(不可抗力除外)。

(8)业务部门对所负责相关闲置资产未尽到维护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给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2、行政人事方面

(1)对领导布置的任务,不及时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2)日常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受窃、被盗等,造成财产损失的;

(3)对公司行政人事和其他档案管理不善,导致遗失、外泄的;

(4)对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准备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

(5)在员工考勤、晋级等日常工作中,有失公正,被员工投诉、举报,经公司查实的;

(6)擅自违规使用公司印章、车辆及相关证照,使公司利益遭受侵害或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的;(7)擅自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资产、资金和形象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第四条 责任问责追究方式:

(1)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年累计3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2)通报批评,扣除当月绩效100%。年累计2次(含)以上扣除当年绩效100%;部门领导做出书面检查,扣除当月绩效50%;分管领导进行情况说明。

(3)留用察看。在留用察看期间,当事人只发放基本工资,停发所有的绩效;部门领导扣除当月绩效100%,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进行相关说明,扣除当月绩效50%;如问责人员为部门领导,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4)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在调离岗位、停职、撤职处理期间,只发600元生活费,停发所有基本工资、绩效100%;部门领导扣除当月基本工资、绩效100%,并做出书面检查;分管领导扣除当月100%绩效并做出书面检查。

(5)责令辞职。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6)追究民事责任,对造成的损失部分或全额赔偿;问责人所在部门领导扣除全年绩效30%,取消年终评优资格;分管领导所需承担相关责任报上级主管公司处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8)以上责任问责追究方式,可单款或多款合并执行。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1)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2)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3)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4)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5)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或加重处罚:(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由个人主观原因所致的;

(2)拒不承认错误的;

(3)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欺上瞒下的;(4)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作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第九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公司在作出问责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问责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处理应当制作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十一条 公司宣布问责决定时,由总经办与问责当事人谈话,并将处理决定送达问责对象。综合管理部应将相关处理决定存入公司档案。

第十二条 问责当事人对问责处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5日内向公司总经办申请复核。在复核期间,问责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 问责处理应同时要求责任人分析事件原因,提出解决方案以及后期预案,并书面报告给公司领导班子成员。

第十四条 为保证问责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项工作必须有书面或电子记录,便于对相关工作责任进行追溯和责任界定。对于缺乏相关记录无法准确界定责任的情况,所有相关责任人将被一起问责。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西出版集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6.“问责”回放 篇六

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监察部关于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北京市密云縣“2·5”特大伤亡事故和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25”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的汇报,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

去年底至今年初,先后发生了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等三起特大安全事故。经查明,这三起特大事故都是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管理不严格、安全措施不落实,有关领导干部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三起事故涉及的68名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55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马富才在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发生后,多次表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并提出引咎辞职。会议经过讨论,鉴于这三起特大事故人员伤亡和损失惨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为了严肃法纪、政纪,教育干部,对国家和人民负责,同意接受马富才辞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总经理职务的请求,决定给予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分管质量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任传俊记大过处分,责成北京市、吉林省和中石油集团分别对北京市密云“2·5”特大伤亡事故、吉林省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和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井喷特大事故负有重要责任的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4月15日,北京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发出通报,对14名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密云县委副书记、县长张文,作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因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市委同意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同时免去其县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密云县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张文辞去密云县县长职务。2004年2月5日,北京市密云县在举办迎春灯展过程中,由于领导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云虹桥上人员拥挤、踩踏,造成37人死亡、37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经查,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灯展安全保卫方案没有落实,负责云虹桥安全保卫的值勤人员没有到岗,现场缺乏对人流的疏导控制。

4月17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出通报指出,吉林市中百商厦“2·15”特大火灾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吉林省委同意刚占标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和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请求。通报指出,今年2月15日,吉林市中百商厦发生特大火灾事故,54人在事故中丧生,70多人受伤。经调查认定,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中百商厦“伟业电器”员工于洪新将点燃的香烟掉落在库房中,引燃地面纸屑、纸板等可燃物发生火灾。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中百商厦没有严格落实《消防法》关于法人单位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火灾应急疏散预案没有落实且未组织过演练;违章将商厦北墙外的自行车棚改建为简易仓库后,没有落实消防部门下达的限期整改通知要求;经营管理混乱,超范围租赁经营舞厅项目,忽视对该舞厅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火灾发生后,安全保卫人员没有组织三楼和四楼人员疏散,有关人员没有及时报警。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对中百商厦管理不力,对商厦在消防安全管理和企业经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失察。吉林市消防、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职责,对中百商厦存在的火灾隐患、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没有严格督促落实整改。吉林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

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刚占标,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刚占标提出引咎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同时辞去吉林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省委同意刚占标的辞职请求。吉林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已审议同意刚占标辞去吉林市市长职务。省委、省政府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吉林市副市长蔡玉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和行政记大过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刘文彬,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和行政降级处分。吉林市商业委员会副主任、党委常委杨开宝,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处分。事故中分别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吉林市中百商厦总经理刘文建等5名直接责任人员已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其他9名事故责任人,也已分别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4月27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在成都通报了对开县“12·23”井喷特大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决定撤销陈应权四川石油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职务,对其他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行政处分。5月中旬,四川石油管理局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川东钻探公司领导班子作出处理,其中公司经理、党委副书记欧书伟被撤职。2003年12月23日,位于开县高桥镇的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罗家16井发生特大井喷,导致243人中毒死亡。这起事故被确认为特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庆警方先后将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吴华等6人拘捕。国务院专家调查组的事故鉴定报告认为,井喷失控以后,指挥决策严重失误,没有及时对放喷管线实施点火,以致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有害气体喷出,造成了这次事故的扩大和恶化。川东钻探公司及有关决策人员,对本井是否应采取点火措施,未能尽快做出果断决策和明确指令,是事故扩大的原因。

“问责风暴”吹落几多乌纱

2004年4月对中石油公司、北京密云县和吉林市三起特大事故所采取的引咎辞职的处理方式,并非结尾,而仅仅是开始。人们很快就看到了此后在更大的范围内采取了这一组织处理措施。

江苏铁本事件,一批官员受处理

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了监察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对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规建设钢铁项目查处情况的汇报,责成江苏省和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经查,这是一起典型的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严重失职违规,企业涉嫌违法犯罪的重大案件。2003年以来,常州高新区管委会、扬中市政府在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批准铁本公司征用、占用土地,并违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导致铁本公司违法占用土地6541亩(其中耕地4585亩,含基本农田1200亩)已无法复垦,造成大量耕地被毁。2003年12月,江苏省国土厅违规批准了常州市涉及铁本公司的14个批次的土地5988亩,致使铁本公司项目部分非法占地合法化。

截至2004年2月末,中国银行常州分行等银行金融机构对铁本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合计授信余额折合人民币43.39亿元,其中贷款25.6亿元。经检查,铁本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银行信用和贷款,挪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20多亿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有关金融机构存在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控不力,严重违反国家固定资产贷款审贷和现金管理规定等问题。

另据检查,铁本公司存在大量的偷税漏税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日前,公安机关已对该公司法人代表戴国芳等10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拘强制措施。

根据检查结果,江苏省委、省政府和银监会对涉及失职违规的8名政府和有关银行的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及组织处理:给予常州市委书记范燕青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依法罢免顾黑郎江苏省常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曹建新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新北区委副书记职务;撤销宦祥保扬中市委书记职务;给予扬中市委副书记经颜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党组成员王明详行政记大过处分,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辞职;撤销秦雁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职务;撤销王建国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职务。专项检查结束后,由公安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将继续深入查处涉案单位和人员的经济犯罪等问题,彻底查清本案,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经济秩序。

“2·15”特大火灾,浙江海宁市市长引咎辞职

4月29日,浙江省委、省政府根据调查结果,依据有关条例、法规,对海宁“2·15”特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职,海宁市委书记冯水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黄湾镇、五丰村等相关责任人也被严肃处理。

2004年2月15日,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部分村民聚众在一所简易草棚内进行“铺堂忏”活动,在草棚门口外焚烧锡纸叠成的“元宝”,因未熄灭的锡纸“元宝”被风吹到草棚西南角,引燃草棚起火成灾。火灾共造成40人死亡。

这起事故也反映了当地领导和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一是在整治迷信活动场所中,重视阶段性专项清理,忽视经常性管理;二是社会管理、精神文明和综合治理等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是农村基层文化阵地建设相对滞后。对此,当地党政领导分别负有相应责任。为此,浙江省委、省政府对这次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海宁市委、市政府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严肃处理;给予海宁市委书记冯水华党内警告处分;同意张仁贵引咎辞职,辞去海宁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和海宁市市长职务。

浙江省委、省政府同时责成海宁市委、市政府对黄湾镇、五丰村相关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给予海宁市黄湾镇党委书记宋新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镇人大主席职务;给予海宁市黄湾镇党委副书记、镇长许林海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镇长职务;给予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党支部书记平建华党内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给予海宁市黄湾镇五丰村村委会主任祝福金党内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建议依法罢免其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

沱江污染,川化集团总裁引咎辞职

4月30日,四川省委、省政府对震惊全国的沱江特大污染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四川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谢木喜引咎辞职,5名企业负责人及环保部门干部被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7.问责条例 篇七

解读:

本条规定了“目的和依据”。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而深化为全面从严治党,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条例》以党章为根本遵循,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目标方向,总结实践经验,健全问责机制,扎紧问责的制度笼子。颁布实施《条例》,就是要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释放全面从严治党的强烈政治信号,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切实把责任扛起来,保证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解读:

本条规定了“指导思想”。党章总纲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开展党的问责工作,必须以此为指导。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指明了党的问责工作的方向,必须贯彻到问责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

“四个全面”是我们党引领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战略布局。加强党的领导是根本目的,加强党的建设是根本途径,全面从严治党是根本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是总书记关于问责工作的核心思想。通过规范和强化问责工作,一方面要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另一方面要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依规治党,必然要求依规依纪开展问责。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问责工作必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条例》是对党章规定的细化延伸,是对党内其他问责规定的归纳提炼,是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党内法规中对有关处置措施已有明确规定的,如申诉方式、问责影响期等,《条例》未作重复,在实践中仍然依照这些法规执行。党的问责工作是严肃的政治任务,实事求是是党的问责工作一贯坚持的原则。要坚持求真务实,是哪一级责任就追究到哪一级,该采取什么问责方式就采取什么方式,不应当问责的就决不能追究责任,做到宽严适度、不枉不纵。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2015年6月26日,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条例》落实总书记讲话精神,将“失责必问、问责必严”作为一条重要原则明确下来,是对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细化具体化,体现了我们党强化责任追究的坚定意志。在问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该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为例、网开一面,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问责的利剑生锈,形成“破窗效应”。

(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历史经验。日常工作中发现了问题就要真管真严。惩治,治是根本,惩是为了治。”在问责工作中,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通过强化问责,使干部真正扛起责任,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这才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最大的关心和爱护。

(四)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管党治党不能有权力无责任。每一级党组织都有自己的责任,这个责任不能替代。对我们这样一个拥有8800多万党员、440多万个党组织的执政党来说,全面从严治党,必须靠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来支撑,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分级负责原则,层层传导压力。党中央从中央部委和省一级抓起,把责任让党委(党组)书记扛上。省委书记再把责任传导给所有班子成员、压给市委书记,市委书记压给县委书记,一直压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这是落实“两个责任”的成功经验,也是压实问责责任的必由之路。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主体和对象”。根据本条规定,问责主体是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解读:

本条规定了“责任划分”。在追究党组织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必须分清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责任。根据《条例》规定,领导班子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体现了“权责对等”精神,不管是党组织还是党的领导干部,有多大的权力就有多大的责任,就得有多大的担当,不担当、乱担当就要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情形”。党章第42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是党章对问责情形作出的重要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在监督执纪问责实践中深化了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认识,深刻体会到:“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集中体现为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必须毫不动摇地贯穿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坚持党的领导关键在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当前,人民群众对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和廉洁问题反映最突出,必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巩固党的执政之基。党的建设有着丰富的内涵,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也不是全部。”这一体会写入了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党中央从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遵循党章规定,总结理论和实践创新成果,在《条例》中规定对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进行严肃问责。其中前5条是主体内容,第6条是兜底条款。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方式”。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3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4种方式。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执行”。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向该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应当向该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为做好衔接,便于组织部门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并按要求报上级组织部门备案。《条例》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规定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写出书面检讨,在有关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这既体现了“严”和“实”的精神,也可以通过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发挥警示作用,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真正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解读:

本条规定了“终身问责”。《条例》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原则,确立了“终身问责”制度,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关于“要实行责任制,而且要终身追究”等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等要求的具体体现,也与《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关于“已退休但按照本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的精神一脉相承,是我们党作出的政治宣誓。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解读:

本条规定了“授权规定”。《条例》从中央的角度提出了原则性、方向性要求,对其他党内法规中的问责内容不重复、不替代,为各级党组织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留下空间,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只有把中央精神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紧密联系起来,制定针对性强、便于操作的实施办法,把问责事项、方式、程序具体化,才能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解读:

本条规定了“解释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条例》的解释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施行日期和法规效力”。《条例》是关于党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党内法规,囊括而不替代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问责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其他有关问责的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这是由《条例》在问责法规中的地位决定的。[3]

制定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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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2013-2017年)》明确提出:“适时修订《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问责情形、规范问责方式。抓紧制定严格做好被问责干部工作安排的有关规定,严格被问责干部复出条件、程序和职务安排等,保证问责制度与党纪政纪处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有效衔接”。但从严格意义上说,2009年6月30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相当于一个党内文件,并非一部更具有权威性、系统性的党内法规。[1]

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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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把问责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

2016年6月,王岐山在北京主持召开部分中央部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并到辽宁省召开座谈会,就制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征求意见。

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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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

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

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2]

问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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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有3种,包括检查、通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4种,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2]

制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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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条例贯彻党章,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对于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都要严肃追究责任,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释放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

问责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制度,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最根本的就在于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担当起来。各级党组织都要把自己摆进去,联系实际、以上率下,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成为常态。要紧紧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强化问责,倒逼责任落实,确保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党的团结统一。[4]

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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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全面从严治党,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的问责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落实党组织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党的领导干部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 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四条 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问责对象是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七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九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或者党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组织部门通报,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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