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报告交给谁

2024-07-02

辞职报告交给谁(5篇)

1.辞职报告交给谁 篇一

辞职报告交给哪个部门

首先,辞职您应该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起算时间:交给上级之日。

2、交辞职书的证据问题:可以写两份,一份让主上级签字后自己留着。也可以发一个邮件上级和人事部。交辞职报告要交给能代表公司的人,按照公司领导要求办理即可,其实不必这么麻烦的,发个特快同时保留好单据就解决了。

辞职程序:

你想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劳动人事部门递交辞职报告〔切记:要求公司在你的“劳动者送达、移交(文书、材料)签收单”签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征得公司的同意。你继续上班满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权要求公司办理辞职的`手续,公司应该予以办理,同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给您出具辞职证明(《劳动合同法》第50条),否则公司就是违法。

涉及相关法律:

《劳动法》第31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注意保留好公司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2.证明你的价值交给谁 篇二

任务需要

x 1

你好,17173网友!你的绰号――嗯,没错――“金手指”,在军团中可是十分有名呢。

我们正需要你的技术来完成一件大事。但首先得确定你就是我们需要的那个人,然后我才能告诉你详情。

随着战斗的进行,你会进入永恒之眼,我要你帮我从缚风者哈格拉身上偷一枚地火操纵者的解码环。你能完成这个任务吗?

任务奖励

3.人生翻盘的决定权交给谁美文摘抄 篇三

“如果一辈子永远重复某一天,你愿意吗?”那时我还在读高一,来实习的男老师也不过20出头,第一堂课,他问了我们这个问题。

“我愿意。”我说。他微笑着鼓励我继续说下去。“我会选择世界上最幸福的一天,然后永远过下去。”

全班都笑了,老师也笑了。

后来我考上大学,参加了工作,在进入传媒圈之前,每次在电视里看到有趣的节目、有观点的新闻、胸有成竹的主持人,就会在心里默默问自己:我什么时候才能和他们成为朋友啊?可当我终于如愿以偿成为娱乐记者后,突然发现,好看的新闻似乎永远不是自己能够做出来的。

没有知名的采访对象,也没有劲爆的独家新闻,每天主编告诉我第二天有怎样的娱乐新闻发布会,有哪些人参加,我要做几分钟新闻。于是提前一天约司机和摄像,第二天一早借磁带,上午赶到发布会现场,签到,领200块钱的车马费,接着在观众席坐两个小时,等待媒体群访时间,每家记者问一两个问题,然后结束。回来拿着主办方给的新闻通稿,花一个小时编辑一条新闻,然后播出。

刚开始我还会积极争取第一个提问,后来一想,反正其他媒体记者也会提问,被访者也会回答,我就直接用他们的采访算了。刚开始还会交代摄像一定要拍摄什么镜头,后来约不到摄像也没关系,反正其他媒体的记者都在,大不了直接去向他们拷一份现场的素材。

再后来,连坐都懒得坐了,签了到,领了车马费就走人。反正一条主办方希望的娱乐新闻,无非就是根据他们的通稿,配上雷同的画面,播出就行。就像很多公关公司的同仁说的那样:任何节目、任何记者对我们来说都没什么区别,都是宣传工具罢了。

听到这样的评价,我愣了好一会儿。想起过去为电视做的白日梦,想起为进入传媒圈所做的努力,这一切都是希望能有一个“不一样”的工作。没想到,多年的努力最后却被刻上了“宣传工具罢了”6个字。

我把这些疑惑告诉当时的节目制片人小溪哥,他问我:“你昨天与今天有区别吗?你觉得你的今天和明天会有区别吗?”

我仔细想了想,摇摇头。

他继续问我:“如果你未来能在这个行业中出头的话,靠的是什么?”

“待的.时间比别人长?资历比其他人老?”当我说出这样的答案时,有些不寒而栗。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已经把人生翻盘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时间或他人。

小溪哥看着我,笑了笑:“如果你自己每天没有进步,只是等待命运垂青的话,10年后的你与今天唯一的区别就是,你老了10岁,与思考诀别的日子更长了一些而已。”

我突然想起高中实习老师问的那个问题,而现在,我却迷惑了,因为不管快乐还是难过,如若沉溺于某一刻,无论是重复每一天的枯燥,还是重复每一天的幸福,对于人生而言,一辈子也仅仅是活了一天。

后来,我几乎再也不去这样的发布会,而是自己报选题给制片人,做全省各个节目的幕后花絮。

采访不到省级选秀的冠军本人,我就去还原他的生活环境;无法破解世界级魔术师的实景大魔术,我就通过慢镜头的方式破解他发布会上表演的小魔术。我开始去找各种关系邀约到湖南做宣传的艺人,哪怕是所有媒体都到场的娱乐事件,我也希望自己能做出不一样的新闻来。因为这种“不一样”,我受到过表扬,也受到过批评,甚至节目差点儿因此误播。但现在回想起来,和刚参加工作那几年相比,我真的“不一样”了。

4.辞职报告交给谁 篇四

明阳天下拓展

前几天参加一讲座不少HR说到一个问题,由于社保机构将申报生育津贴的时间进行调整,改在女职工产期到期后用人单位才能申报生育津贴,一般在两个月后社保机构才将生育津贴打入用人单位账户,之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或者与员工进行结算。社保机构对此的解释是督促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但社保机构的考虑与实际情况不同的是不少女职工在产期结束后即辞职走人,由于社保规定在下发生育津贴前用人单位必须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女职工提出辞职后按规定停止缴纳社会保险,社保机构将不支付生育津贴,而要求用人单位承担。

就解决用人单位这一难题HR提出了几个问题,笔者总结归纳为:

1、生育津贴在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承担是否合法?

答复:生育津贴是针对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特别是孕期、产期给予的待遇。只要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产期缴纳了社会保险,即使女职工在产期满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个人流动窗口同样应依法领取生育津贴。

社保机构这一解释与用人单位在“三期”期间不得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宗旨不一致,与女职工在那个窗口领取生育津贴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其核心是要用人单位代为社保机构支付生育津贴,一定程度上或者更多的是减少所在地区社保基金的压力,让用人单位承担社保基金的责任。

2、与员工协商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其社会保险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复:在正常情况下员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其社会保险要么转入新单位继续缴纳,要么转入个人流动窗口缴纳。本案涉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转入个人流动窗口的占到95%以上,因此用人单位的HR与女职工如何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继续缴纳社会保险是重点。

正如有的HR谈到的算账是比较好的办法。通过算账确认在女员工承担社会保险全部费用的情况下,后期她在社保机构应获得的生育津贴进行对比。

事实上女员工也会算这笔账,如果不在单位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即使你在个人流动窗口缴纳了养老、医疗保险同样也不可能获得生育津贴。在这种情况下要么找社保机构主张权利,要么找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即使通过主张获得了生育津贴最长也在2年之后,付出的代价往往得不偿失。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能否规范这一行为?

答复:女职工在“三期”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女员工自行承担全额社会保险费用是一个没有争议的问题。基于人社部门规定上的错误,形成了已离职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因此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上约束这一行为或者在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特别条款。

附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A公司关于生育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由于本市生育保险政策的调整,将申报生育津贴的时间改在女职工产期到期后,形成了在申报两个月后公司才能将社保机构打入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女员工。这期间女职工如果提出辞职不在公司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将无法获得生育津贴。为保障离职女职工的利益公司经研究决定:

一、女职工在产期结束后如果提出辞职,除其社会保险转入新单位继续缴纳外应在公司进行缴纳社会保险至生育津贴发放当月,离职女职工应按照人力资源部的通知逐月缴纳全额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单位和个人部分)。

离职女职工如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公司代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将从离职女职工的生育津贴中扣除。

二、建议女职工产期届满后如果提出辞职,最好选择在领取生育津贴后提出,避免与公司、社保机构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本通知已报工会讨论同意,从2015年X月X日开始执行。

A公司

2015年X月X日 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特别条款

双方约定:基于生育津贴发放时间的调整,乙方(员工)如在生育期满发放生育津贴前提出辞职,甲方为乙方代为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具体交付社会保险费用的时间按照甲方的通知执行。如乙方不交付的,由甲方在乙方的生育津贴中扣除。

4、用人单位不同意承担生育津贴的情况下,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如何应对?

答复:用人单位在应对时要考虑两种情况:

一、如果用人单位女职工较多类似的纠纷也较多,应当向人社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确认公开具体的文件规定,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一方面中止劳动争议的审理,另一方面通过行政复议、诉讼助成人社部门修改生育津贴申报的时间。

二、如果是单一女职工申请劳动仲裁,要应对全面的拖延时间是第一前提。该案件不涉及其它诉请的话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主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争取在撤裁程序中是否有调解的机会,如果调解不成功,待女职工申请执行后再寻求调解的时机,最大程度地尽量减少用人单位不应承担的生育津贴费用。

5.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篇五

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作者:

来源:《职业》2005年第01期

如果您在工作中遇到了实际问题需要解答,请发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把您的难处告诉我们,我们将请专家予以解答。

本栏联系电话:(010)64919955-2143

电子信箱:zhiyetougao@126.com

Q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吗?

我与某公司约定了签2年期的劳动合同,可是现在已经工作近5个月了(公司承诺试用期为3个月),公司还不给签合同,只是口头说转正了,在这种情况下,我担心如果我工作未满6个月,就被裁员了,那么公司是否会以“试用期为6个月,他还没有转正”为由,拒绝给我缴纳保险和支付经济补偿金呢?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与职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应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北京某软件技术开发公司 胡先生

胡先生:你好!

你询问的问题,应该肯定地答复为:社会保险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也就是从试用期开始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劳动法第21条又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把劳动合同与试用期分割开来的做法是有悖于法律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因此,以在试用期内不具有法律关系为由,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一旦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时间上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无论试用期还是合同期,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受同一个劳动合同的约束,双方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法》及其他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超过60日。现在吴先生与用人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6个月试用期限,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条款。既然2年期的劳动合同不能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为什么要约定6个月呢?其实这是企业为在试用期随时解约创造条件。关于社会保险的问题,单位不为员

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也是错误的。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法定的强制制度,是必须要执行的,没有任何余地,任何逃避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定,而不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合同不能缺少必备的条款,更不能自行约定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73条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故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自行作出与此条款相违背的约定,是违反《劳动法》的。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企业和职工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必须履行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Q :从事业单位辞职后养老保险谁保障?

我是一名1981年参加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在一家县级医院工作,现在想辞职到外地自己开诊所,但因我所在县的行政事业单位目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所以我担心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要作废,不知今后的社会保险怎么缴纳,将来退休金是否

有保障?

江西人民医院 崔女士

崔女士:你好!

你的担心其实是对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的。

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中更进一步明确: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贯彻基本养老保险只能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的原则,为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不断得到改善,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和地区发展水平及企业经济效益的差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大力发展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同时发挥商业保险的补充作用。基本养老金主要目的在于保障广大退休人员的晚年基本生活。

根据劳动保障的制度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流动到企业工作的,或者其他因为个人原因办理辞职手续的,可以把自己的档案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的职业介绍中心或者人才交流中心,参加社会保险。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依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即居民身份证号码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可以自己续缴社会保险费。

包括医务工作者从医疗事业单位转到个体经营单位,虽然你所在县目前在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实行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但是将来社会保障部门在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时候,根据你原先在机关工作的年限,将视其为已经缴纳,这部分保险金由财政一次性划入个人社会养老账户。同时,只

要你自己按照企业标准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前在原单位的工龄与以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这样辞职后,前面二十多年的工龄就不会作废了。

在这方面有一个例子,江西铜鼓县私营业主帅明柎在交了十多年的养老保险金后就享受到了与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完全相同的待遇。刚满60岁的私营业主帅明柎和妻子陈清莲是个体经营户领到社会养老金的第一人。帅明柎夫妇作为江西首例有养老保障私营业主的出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中“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在江西率先被打破。铜鼓县1990年作为江西开展个体户参加养老保险的试点县后,首批吸纳了12户共23人参保,参保人当年1月份起开始缴纳保险金,帅明柎夫妇就是首批参保户之一。根据有关规定,连续缴纳保险金满15年又达到退休年龄者,可以享受国家正式职工退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政策性增加养老金及丧葬抚恤金等;连续缴纳保险金虽未满15年但已到退休年龄者,在一次性补满15年保险金后,也可以享受同等待遇。帅明柎夫妇就是在一次性补齐15年的保险金后,获得了享受国家正式退休职工待遇资格的。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社会保障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职工,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保障面的扩大是必然趋势。“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的参保,意味着„单位人‟与„社会人‟的界限正在打破,保障待遇将与„贡献‟即缴纳保险金额挂钩,而不再与„身份‟挂钩。”

退休后每月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就等于个人账户本息总额除以120。此外还可以领取基础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上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两部分相加就是每月的养老保险金总额。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参保人,还可以根据本人1998年7月1日前的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和退休前上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0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统一按1999年所在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等因素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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