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金融创新

2024-08-21

机构金融创新(共8篇)

1.机构金融创新 篇一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问题研究

陈惠玲

内容摘要:金融创新是推动银行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也是商业银行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根本途径。中国正式成为WTO的成员国,外资银行纷纷进入中国市场,这不但会导致中国金融市场竞争格局的变化,而且会导致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对我国金融业形成一定的冲击,因此,中国银行业应当不断的进行业务、市场和制度等方面的金融创新,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迎接入世后的挑战。

二.关键词:金融创新提高盈利防范风险重视效益鼓励创新

1、金融创新的紧迫性

当前,国有商业银行加紧金融创新,不仅可以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而且可以在入世后面对世界金融市场,寻求发展机会,具有较为积极的时代意义。

①、金融创新能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能力。

金融创新是建立在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的,加强金融创新就意味着关注市场变化,以跟踪客户需求为导向。商业银行为了应对加入WTO后银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和实现金融业务国际化,为了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和提高自身的资产质量,就必须加大创新产品力度,努力通过金融创新来提升国有商业银行的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国有商业银行整体运营效率、使客户享受到快捷、便利、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以增强优质客户对银行的忠诚度,以便在与外资银行和新兴商业银行的竞争中争得更多的市场份额,确保其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②、金融创新可提高盈利能力。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仍局限于传统业务,经营渠道狭窄,长期依赖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业务收入来源单一。面对如此局势,国有商业银行势必通过金融创新拓展新的发展空间,获取新的利润增长点。由于新的金融工具、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方式具有成本低、使用便捷和效率高等优势,这些金融创新内容的推出,不仅能够满足客户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多样化需求,拓宽经营活动范围,而且能够扩大国有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收入,使其组织和运用资金的能力大大提高,为国有商业银行扩大资产规模、提高盈利水平创造了条件。③、金融创新能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能力。

随着中国经济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经济形态,商业银行已越来越重视能够支撑自身业务高速、健康发展的客户群体,愈加关注培育和发展一批优质的基本客户群。商业银行与企业均以普通的市场参与者身份融入市场,商业银行对客户特别是大型优质客户的依赖程度大大加强。各商业银行间目标客户的交互使其对客户的竞争加剧,迫使国有商业银行及时研究客户需求以及当前金融需求的新动态,及时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手段,并推出满足客户需要的新型金融产品和特色服务,以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能力。

④、金融创新能增强商业银行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经济全面融入国际经济体系,使我们充分感受 1

到当代国际分工的比较利益。但是不容忽视的是,长期处于政策壁垒保护下的中国银行业,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避免地面临外资银行的全面冲击。因此应该审慎对待,加快改革创新,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加快构建高效、有序的金融市场运作体制和监管机制,把商业银行建设成为真正的商业银行,建立起现代金融制度和健康的银行体系,提高商业银行的整体运营效率,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影响金融创新进一步深化的因素

近几年金融创新活动比较活跃,尽管有些创新是偷偷摸摸,不敢大胆宣传,有些创新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严密。但从总体上分析,应当承认当前我国金融创新确实推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我国的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不可抹煞的积极意义。当然,我国金融创新尚处于初级阶段,有待于进一步深化。当前影响我国金融创新因素有四点:

①、监管政策不协调,使得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无所适从。在最为典型的委托理财市场上,曾一度监管银行、证券、信托机构的政策各不相同,各唱各的调,不断出现“叫停”的局面。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别监管方式与以功能为主的业务发展模式逐渐出现矛盾。

②、监管政策落后于创新实践,直接妨碍了创新活动向深层次发展。当市场出现了大量监管部门不得不面对的新的组织架构和新业务现象,如金融控股公司等,与这些业务紧密相关的法规却迟迟难以出台,现有的法规对此又没有解释,在没有规定就是不允许的习惯逻辑下,金融机构对其中的灰色地带只能畏手畏脚、偷偷摸摸地干。对于一些有益的金融创新,由于监管部门事先研究不足,或不同监管部门协调不够,又怕不予以阻止,规模做大后不好收拾,不得不先采取叫停措施。更经常出现的现象是,对有些创新活动,有的监管部门往往先采取默许和观望的态度,不给予明确的说法,却观其发展,保留对其进一步采取行动的主动权,对市场创新预期的形成极其不利。

③、市场本身发展的不成熟。目前金融工具、交易方式的不完备既是形成金融机构创新的动力,却又极大地限制了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空间,使得许多创新工作无法顺利开展。特别是由于债券市场、货币市场、衍生品市场不成熟,卖空、保证金交易的不完备,使得金融产品不同投资风格的形成和不同风险管理模式这一层次的创新,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④、金融机构基础性条件的薄弱。主要受有些金融机构信息技术特别是对信息的深加工与管理水平的限制,跨行业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缺乏,员工考核机制以及利益分配机制的限制,妨碍了现有创新潜力的挖掘。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基本已经实现了电子化与网络化,但还仅仅处于信息的初步收集阶段,对于信息的进一步整理与运用,以及建立在信息处理基础上的管理与创新基本上还没有实现。严重束缚了金融机构从以往的业务积累中发现商机,对客户实现更进一步的细分和进行更加细致的成本收益分析。

3、如何鼓励进一步创新

⑴、必须正确处理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的关系。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中要解决的问题和矛盾确实很多,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化解不良资产风险又是我国金融业的第一要务。但是,解决金融领域中的问题与矛盾,化解不良资产本身不能因循守旧,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进行创新性的解决。近25年的整体经济与金融改革经验与教训告诉我们,发展是唯一的出路,解决历史的问题要在发展中解决。具体的途径是通过不断改革、不断创新。存量改革必须要有增量改革的配合才能得以成功。因此,在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关系上,一方面,对于一切在当前极易大规模引发金融风险的新的业务行为,要坚决制止;对于一切尚未建立风险控制措施的新的业务行为同样要予以坚决制止。另一方面,对于一切有利于增强金融机构盈利能力但稍有风险,只有措施得当,风险能得到控制的新业务行为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对于一切有利于直接改善风险控制的新业务行为,同样要予以坚决的支持。必须看到,如果继续维持原有金融资源的组合方式,既不利于存量风险的化解,也不利于增量风险的防范。只有改变原有的组合方式,只有在把蛋糕做大的过程中,才能进一步达到化解和防范风险的目的。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创新本身确实会带来一定的风险,但如果因此而不创新,就难以进一步改善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与效率。因此,目前的关键问题不是能不能创新,创新有没有风险的问题,而是如何创新,如何控制好创新中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如何制定好创新的制度安排等问题。⑵、监管部门要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

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处理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关系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对于监管部门来说,提高对创新与违规的识别能力,显得至关重要。因为,任何一项创新活动都不可能是与原有制度的合丝合缝,而原有制度安排的出发点往往是为了防范风险和防止违规。因此,在严格要求金融机构遵纪守法的同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每一项新业务方案,监管部门不能简单拿现行制度进行衡量,相一致就批准,相抵触就不批准;也不能以自身研究准备不足而不批准;或者采取默认态度,允许其打擦边球,任其发展,搞糟了再亡羊补牢。积极的态度,应该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每一项新动议、新业务方案要及时认真研究。只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体现帕累托改进效应,又基本符合金融稳定的原则,就要及时修订原有的监管制度,予以积极扶植。如果确实由于监管经验的原因、部门间协调的原因或者时间来不及等原因,一时看不准的或者一时难以普遍推行的,只要条件许可,可允许其先局部试点。总之,简单的反对和放任不管的默认态度都是错误的。

⑶、要提高对创新和违规的识别能力,必须尽快建立猫鼠对话机制。过去的金融创新特别是十几年前的金融创新,基本上是自上而下的创新,从创新动议到实施方案几乎都是先由管理部门提出并组织实施。当前,随着各类金融企业法人地位和盈利动机的真正确立,创新的动力再也很难来自于上层管理部门,创新的过程肯定是自下而上而不是自上而下。因此,追求市场稳健的监管部门和不断追逐利润的微观企业肯定是一个矛盾体,但同时却又是市场经济体系的合理的支撑架构。要使这一架构充分发挥作用,共同推进市场经济发展,猫要监管老鼠,同时要善于倾听老鼠的诉说,要了解老鼠的苦恼。特别是在我国决策机制尚需进一步科学化和监管人员素质尚需进一步提高的背景下,必须共同向市场学习。因此,要做到:

①,废除官办行业协会的模式,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本来的功能,做到行业协会为行业说话,搭建猫鼠对话平台,推动整个行业的金融创新行为,提高行业创新效率。行业协会在目前至少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行业创新服务:

1、通过建立与主管部门的对话机制平台,定期和不定期地向监管部门反映行业创新的呼声和要求;

2、为本行业内金融机构提供必要的基础性行业数据,供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业务创新研发所用;

3、提供外国同行业的经营与管理经验并与其他相关行业开展合作;

4、培训本行业经营管理与创新性人才;

5、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定,协助监管部门惩处害群之马。

②,采取一定的措施,包括人才交流、公开招聘和保留市场人才相应的薪金

水平等措施,鼓励、选择一批有实务操作经验的人员充实监管队伍,提高监管队伍的水平。

③,一些金融监管政策、措施的出台,应广泛征求业内人士、相关监管部门、包括律师等中介机构的意见,多听取有实务操作经验人士的意见,让大家畅所欲言、有充分的时间讨论,力避决策的失误。

④、完善金融创新的审查制度,提高金融创新的鼓励效率。

要加快和鼓励金融领域创新,必须提高监管部门的工作效率。对每一类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和金融业务、金融工具的创新,一定要有规范的审批程序和要求,要有规范的逐项申报材料要求,没有的要“补课”。在这方面,监管部门目前对有些金融机构的审批要求很清晰,对有些金融机构的审批基本仍处于个案研究范式。同时,监管部门对被监管部门的业务申请报告,应该要有基本的判断标准,要有明确的答复内容和时间限制,要建立真正的受人监督的问责制。防止个别工作人员、个别领导审批无制度约束,防止创新领域中的工作拖拉和腐败行为。为此,监管部门必须依法行政,必须公开政务信息,必须制度上网,以利于形成创新工作的市场正确预期。

5、以渐变性创新方式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如上分析,社会上众多的金融创新活动其实质是要避开利率管制和分业经营。但受制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当前又不可能完全采取利率自由化政策和混业经营政策。从总体上说,由管制利率向自由利率,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转化,是改革的方向,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因此,在当前基本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既不能轻易放弃利率基本管制和分业经营的基本原则,但也不应该简单排斥在建立风险控制措施、保持金融秩序稳定前提下的渐变性创新。只有通过不断的渐变性创新,才能逐步推进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

例如,对于日趋丰富的各种方式的理财产品,只要市场能够接受,只要是体现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原则,就应该予以积极鼓励。因为这是充分代表了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的需求。具体说,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各种基金品种、各种信托产品的出现,其好处,一是减轻存款集中于银行,增大银行风险的压力,有利于我国分散风险的融资格局的形成;二是逐步培育市场经济下投资人应有的风险意识;三是有利于全社会资金实现有效配置。

又例如,对于信托投资证券、银行投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跨行业的投资,算不算混业经营?我们认为,混业经营是指在一个法人主体下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不同业务。跨行业投资是指某行业的企业投资于另一行业企业股权。但被投资的不同银行、证券、保险等企业,分别受不同监管部门和不同法律监管,分别从事不同的业务范围。混业经营与跨行业投资根本不是同一个经济范畴。为此,为了体现市场公平原则,不仅不应该阻止正常的跨行业投资,而且应该鼓励金融领域内的跨行业投资。要落实这条政策,又必须梳理目前相关的监管政策:一个银行、信托、证券、保险公司能否入股控制同行业中另一个公司?能否入股控制非同行业的另一个公司?对于后一个问题,只要承认混业经营和跨行业投资不是一个概念,则不应该有法律政策障碍。对于前一个问题,必须承认,随着市场的发展,同类金融机构中一机构收购另一机构是必然的市场竞争行为,是应该予以鼓励的行为。特别是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逐渐进入,市场准入的资本规模是最低资本限制,目前我国又无反垄断法,若市场上出现巨大资本规模的外国公司欲收购国内同类公司,怎么办?行政拒绝,不符合市场原则。因此,当前重要的是确实要抓紧研究制定监督关联股东、关联交易的有关条款,但不能因监管工作的难

度而扼杀市场竞争力的培育。正确的态度应该是抓紧研究相应的措施,修订有关法规,明令公布,取消监管部门“内部掌握”的行政性限制条款,同时加快确立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及其实施细则。

6、创新中应充分重视效益与风险分析。

要使金融创新活动具有持久的生命力,金融企业自身必须冲破简单的“模仿型创新”的框框,克服以争夺市场份额为重点的创新思路。微观金融企业的金融创新是为了获取核心竞争力,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争夺市场份额。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客户和产品日益细化,各金融机构的创新应该有所为,有所不为,应该有整体的战略安排,有战略重点,同时结合中国现有的制度约束,注重对创新的效益与风险分析。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要重点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和创新产品风险分析。在股权、组织创新方面,要重点进行资源重整的成本分析、协同效益分析和风险传递分析。具体来说,目前金融机构在创新中可以着手考虑以下四个方面:①在现有信息化与网络化的基础上,加强对信息的加工处理,实现内部成本收益核算,包括将内部成本收益核算细化到客户、业务层次,在扎实做好严格的成本收益管理基础的同时,竭力为发现创新利润来源创造条件。

②目前金融机构的创新基本是以本机构内部的部门为主,往往存在一定的部门利益冲突。因此金融创新活动应该跳出机构内部部门利益的局限,从整个金融机构的层面研究金融创新,计算创新的成本收益。具体计算时,应该使用金融创新产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即计算创新引起的整个金融机构成本减少或收益增加的情况,特别要注意到有些创新会引起其他相关业务的增加,而有些创新会导致其他业务的萎缩,有些创新还会受到其他金融机构的模仿从而导致收益(本业务或其他业务)减少等因素。

③在推出金融创新前,要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目前国内的有些金融创新在推出前尽管进行了一些市场调研,但这种调研仅是一种简单的销售层面的调研,而不包括风险收益层面的调研。在市场调研中应该了解与该业务有关的其他金融行业密切配合情况,取得可借鉴的数据。前些时候汽车信贷保险的叫停,明显说明保险机构没有与相关银行进行充分的交流与调研。

④在进行股权、组织创新时,要特别谨慎。股权、组织的创新,其影响是渐进的、长远的,具有战略性意义。因此,这方面的创新要有战略安排,应该将控制、管理与资源整合、业务发展结合考虑,充分考虑其可能产生的摩擦成本、协调成本、公司文化及对今后业务发展的影响。

三.参考文献:

[1] 朱从玖.《用金融创新推进市场发展》.中国证券报.2003年版

[2] 夏斌.《中国金融创新总体评价》.中国证券报.2003年版

[3] wind.《金融创新期待四大突破》.资讯信息中心.2003年版

[4]陈惠玲.《金融机构业务创新问题研究》,《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2.机构金融创新 篇二

1. 金融机构与风险管理的概念阐述。

金融范畴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可以理解为资金的融通, 也可以理解为货币与信用相互结合、相互联结、相互影响的范畴。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等要素构成了完整的金融体系, 近年来, 金融领域的改革与创新极大促进了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是金融发挥作用的载体与中介, 在我国为人们所熟知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 它们通过不同的方式与工具推动着经济的发展。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是指金融机构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衡量和风险控制方法的选择与实施从而分散、转移经营风险的一系列过程。

2. 金融机构面临风险的种类。

金融机构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金融风险的种类大致可分为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类别。信用风险也可以被看做是履约风险, 即交易对手不履行契约的风险, 如商业银行的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市场风险也被称为价格风险, 金融机构在金融相关价格的形成机制中发挥作用的同时又面临着许多市场风险, 利率、汇率及其他资产价格的变化都有可能给金融机构的运营带来损失。操作风险既包括内部事件导致的风险, 如内部管理不到位、员工操作失误等, 又包括外部事件导致的风险, 如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二、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金融体系不够完善, 金融市场不发达。

高效的金融体系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场所, 为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了多种手段与工具。然而, 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 可供借鉴的经验不足, 科学、完整、高效的金融体系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比如,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待进一步深化, 票据市场、国库券市场的发展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资本账户的还需要逐步开放等。

2.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法规建设不健全。

法律法规是金融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直接依据, 是其开展风险管理工作的总章程。法律法规的建设包含了宏观与微观两个层级, 宏观层面即国家立法部门或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法规, 微观层面即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 我国法治进程进一步加快,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法治建设必须受到更多的关注。

3. 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相关的信息系统落后。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的建设主要包括会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等, 目前, 我国信息系统的建设仍处在起步阶段。例如, 一些分支机构的账务处理并不符合相关的监管要求、风险管理相关信息的传递效率低下等都是信息系统落后的重要体现。

4. 我国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缺乏专业人才。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方法众多, 可以使用的工具也十分丰富而且常常使用到电子信息技术。然而, 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过程中仍然离不开工作人员的参与, 金融风险管理的专业人才甚至对风险的科学处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 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方面的人才仍然十分匮乏, 对分支机构而言形势更为严峻, 人才的缺乏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三、加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举措

1.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 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必须坚持金融体制的改革, 进一步发挥金融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撑作用。在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实践中, 需要针对各个金融分支制定合理的措施, 如针对商业银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针对证券市场展开股票期权的试点, 针对保险市场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等。

2. 健全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

健全相关法规建设需要法规制定者深入实践、广泛调研, 制定既有利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又能够提高金融机构运营效率的科学法规。法规的制定只是金融机构依法经营的初始环节, 法规制定以后更需要金融机构的严格执行, 依法经营, 维护法律的权威, 合法分散、管理风险。

3. 加快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

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建立在金融机构充分的管理风险的意识基础之上, 在信息系统建设中应该完善管理信息系统, 提高信息系统的运行效率和传递效率, 建立信息系统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4. 培养专业人才, 提高从业者素质。

风险管理还是要靠人来最终完成, 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具有其特殊性, 涉及众多金融领域的专业知识, 这就在客观上要求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从业者必须具备专业性知识。要培养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专业型人才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将教育资源适当的倾斜以支持风险管理领域人才的培养。

四、结语

金融机构的稳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 我国金融机构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责任, 因此, 金融机构必须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事关发展稳定的全局, 必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方面开展工作, 既完善金融体系、金融法规, 又要提升从业者的素质, 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 促使金融体系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3.机构金融创新 篇三

[关键词] 贵和文化;近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

[DOI] 10.13939/j.cnki.zgsc.2015.08.008

1 导 言

近年来,中国金融机构盈利能力、经济效益得到快速提升,整体实力稳步增强,但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金融机构在内部和谐、外部协调方面却有较大改进提升的空间,表现在:金融机构内部员工的积极主动性、主人翁精神未充分发挥,部分退休员工发出不和谐声音;对外,数量众多的中小微企业群体难以获得金融支持,相反,少数低效率的大中型国有企业占有了绝大多数信贷资源,金融资源配置呈现不合理。同时,宏观层面,金融体系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发挥仍然有较大空间,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不和谐、不协调的地方表现得日渐明显。种种现象,指向一个重要问题: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中国金融机构如何更好地营造内外部和谐发展的良好氛围,如何更好地树立以和为贵文化,如何真正发挥贵和文化对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推动作用?

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了贵和文化的源起、沿革与核心内涵,探讨了贵和文化与金融机构本质特性的统一性、适应性,继而从四个层次分析了基于贵和金融文化的近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最后,指出了贵和金融文化对当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四方面启示。

2 贵和文化的源起、沿革和核心内涵

2.1 贵和文化的源起、沿革

贵和文化,即以和为贵,是起源于孔子思想的重要范畴。贵和文化讲求主体与外部构建稳固、和谐、协调的关系,继而促进主体行为的作用发挥和目标达成。贵和文化深深植根于传统中国社会,是中国人几千年以来的一整套特定的思维范式和行为准则,潜移默化地影响个人、群体、组织的行为。

孔子思想的核心是仁爱和中庸。他认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立身处世的标准应当是忠义、诚信、礼节、德政,以此建立一种稳固、和谐的人际关系,实现“天下为公”“讲信修睦”的大同世界①。 孔子弟子有若说:“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孔子亦说:“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儒家认为,包含人类在内的自然界基本上是和谐的。《中庸》云:“万物并有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这正是儒家所构想的“太和”景象。孟子提出“人和”,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人和是获取成功的关键性条件。

孔子思想后,汉代董仲舒和宋代朱熹沿袭发展了孔子思想的贵和理念,提出了“天人合一”思想;明清时期浙东学术同样对和谐、贵和的理念的进行了延展扩充。“经世致用”是浙东学术的基本学术精神,而追求“和谐”则是浙东学术的基本价值观念。尤其是王守仁和黄宗羲,他们立足于自己所处的社会现实,为实现社会和谐,终身孜孜不倦地作探索:王阳明把自己的“致良知”学说最终归结为“万物一体之仁”的思想,提出所谓“万物一体”、“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思想,创新了儒家的“和谐”理念。黄宗羲学说则形成了一个具有启蒙意义的、试图引导社会重新走向和谐的思想体系。他们的学术思想,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的贵和文化。

2.2 贵和文化的核心内涵

贵和文化核心内涵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即自身与自身的贵和,表现为内在性;第二层次即自身与外在的贵和,表现为外部性;第三层次为外在与外在的贵和,表现为环境性。

一是自身与自身的贵和。自身内部各要素和谐共处,有机组成,相互支持,进而促进自身整体功能的提升与发挥。

二是自身与外在的贵和。自身在与外在自然、其他个体、外在社会间的交流作用中,呈现和谐运转,促进自身、自然、社会功能的合理有效发挥。

三是外在与外在的贵和。外在自然与外在社会和谐,为自身发展创造提供和谐环境,促进自身功能发挥。

3 贵和文化与金融机构本质特性的统一性、适应性分析

金融机构的本质特性是利用货币、信用,调剂资金余缺,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支持,促进其发展,同时,从支持的对象中获取利息收入、中间业务收入。金融体系发展的本源在于贸易、经济的发展对资金融通、资金跨时空转移、风险管理提出了需求,在此背景下,如何迎合客户需求,真正与外部环境、要素相和,实现内外统一,是金融机构能否取得发展的根本路径。这就需要金融机构在内部整合发挥好各要素的功能,促进内部和谐,进而发挥统一协调能力,与外部环境、客户协调,在协调中更好地服务客户,增强客户满意,进而获取利润。

因此,可以说金融机构本质特性与贵和文化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和适应性。金融机构本质特性要求内外部贵和文化的支持作用,同样,贵和文化的作用在金融机构、金融体系中也能够得以充分发挥。

近代,以晋商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深知贵和文化的重要性。例如,晋商认为,中为道,和为本,经商能否成功,实际是与人打交道,与物打交道,处人、理事、经营,坚持道御经营,和贯始终。晋商商谚说:“义是生财道,和是化气丹”;“与人到处无非议,生意之间即是春”;“仁义礼智信信中取利,温良恭俭让让内求财”等,其例数不胜数。

4 基于贵和金融文化的近代金融机构制度创新分析

4.1 机构内的贵和机制

以票号为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普遍重视机构内员工和谐合作,形成贵和机制。票号很尊重“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古训。重人和,首要是重视金融机构内部的人的团结,人的凝聚,人的群体价值。晋商的组织制度创新——两权分离和人身股制度就是这种和谐精神的充分体现。他们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出钱为股东,出力者为伙计,“东伙共而商之”。在具体经营管理中,掌柜全权负责,东家不问号事,东家“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掌柜“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相互信任,伙计尽心竭力工作,东家、掌柜、伙计各司其职,共同支持①,充分体现了企业内部“和为贵”的精神,充分发挥机构内部各主体的积极主动性,促进票号整体的效益提升。

4.2 机构与客户间的贵和机制

金融业的业务活动,每天都要与人打交道,存款人、贷款人、汇款人、贴现人、提款人等,经手的都是钱,必须执两用中,以礼待人,和贯始终。明清货币商人始终坚持“仁义礼智信信中取利,温良恭俭让让内求财”,笃信“和气生财”,重视与客户的和睦相处。他们还互相认定诚信交往的老客户为“相与”。对于“相与”,诚信合作,世代相传,即使无利可图,也不中途绝交,必善始善终,同舟共济。

4.3 同业贵和的机制

同业合作机制。明清时期,广泛地流行晋商创造的银钱拨兑和转账结算,可以归化城的宝丰社为例。“边地银少用巨,乃因利乘便,规定谱银,各商经钱行往来拨账,借资周转,此谱银之所由勃兴也。其作用虽如货币而无实质。……拨兑行使情状亦与谱银相类,所不同者仅为代表制钱而已,市面通称为拨兑钱,即前之城钱也。周使惯例,数至一吊即可拨兑,吊以下使用现钱。各商均在钱行过账,营业始能运用。”其时“钱行及各商行均可发行号帖,以资周使。”①同业转账结算与银行划拨清算,使得商号之间结算效率大大提升,资金往来的成本大大降低。在此过程中,同业机构之间相互信任,互相支持,同业合作得以深化。

同业竞争的行业自律机制。近代金融机构注重行业自律,兴建关帝庙祭祀,以其信义教育同行;修建会馆,建立同乡会、行会,定期和不定期聚会,商量会事,制定行规,处理商务纠纷,办理商务立法和执法事宜,维护同业竞争的公平正义。如在包头归化城三贤庙有一块“严禁沙钱”的铜碑,是山西货币商人行会宝丰社为维护正常货币流通,搜缴私铸沙钱熔毁后立下的严禁沙钱流通的“永久性布告”。②

同业相处的和谐文化。晋商笃信“和气生财”,重视与同业的和谐相处。在同业往来中,既要保持平等竞争,又要相互支持和关照,主张“和为贵”,善待相与。建立“相与”关系,须经过了解,认为可以共事,才与之银钱往来,否则婉言谢绝。“相与”之间鼎力支持,长期合作。

4.4 与政府间的贵和机制

以山西票号为代表的近代金融机构在制度创新时非常注重构建与政府间的贵和机制,甚至于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异常紧密的关系,以致畸形发展,丧失商业金融性质,后期受此拖累。政府方面,山西票号代理了清政府的国库,代汇公币、代存公款,代收捐税、代垫军饷,资助政府平息内乱、应对外患;私人方面,票号创新了士子应试借款、官员外放垫款、捐纳垫款等业务,拉近了与官僚间的关系,以致形成“上至公款如税款、军饷、边远各省丁漕等,下至私款如官场之积蓄,绅富之储蓄,无一不存票庄之内”。③为达成此目标,票号上下非常注重与政府的关系往来,分号经理往往与王公大臣、督抚、官员结交密切。

5 对当代金融机构的重要启示

5.1 金融机构应创新机构内的贵和机制,促进内部和谐

当代金融机构应在产权制度、组织模式、企业文化等方面着力创新,构建机构内和谐机制。一是建立完善员工持股制度、高管期权激励制度,激励高管、员工发挥主人翁精神,全身心投入工作,奉献企业;二是完善内部和谐的组织建设,推进工会、员工之家等平台建设,为员工交流合作、和谐共处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积极推进和谐企业文化建设,营造公平、民主的管理氛围,鼓励员工发挥主观能动性,建言献策,集思广益,主动工作、能动工作,激发员工创造性,促进企业发展。

5.2 金融机构应塑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真正做到与客户和谐

当代金融机构应在经营中牢固树立并着力践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从目标客户定位、客户需求分析、产品服务创新、流程效率提升、营销服务改善等方面入手,多措并举,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真正做到与客户和谐。坚持执两用中,以礼待人,赢得客户的忠诚支持,构建起与客户的长久合作关系,同舟共济。

5.3 金融机构应加强同业合作,完善行业自律,促进同业和谐

当代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功能,加强同业交流沟通,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深化同业在业务、产品、人才、对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共同发出行业声音,增强行业影响力,共同维护行业利益;完善行业自律,加强行业内监督,打击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次序,促进同业和谐。

5.4 金融机构应构建与政府、宏观调控部门、监管部门的和谐关系

金融机构应加强与政府间的交流合作,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金融支持;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调整信贷结构,引导促进政府融资结构、经济结构调整优化。着力构建与“一行三会”等宏观调控部门、金融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积极落实央行窗口指导、利率政策、行业信贷政策,监管部门业务监管政策、风险监管政策等,加强交流沟通,营造良好沟通氛围,赢得支持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孔祥毅.金融贸易史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

[2]孔祥毅.金融票号史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3]孔祥毅.晋商与金融史论[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4]卫聚贤.山西票号史[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5]陈其田.山西票号考略[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

[6]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4.机构金融创新 篇四

银监办发〔2012〕189号

为推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体系,立足“三农”需要,坚持市场导向,兼顾发展差异,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帮助广大农民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加快实现富民惠农奔小康,现就实施富民惠农创新工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目标

顺应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格局和农村金融服务需求变化,围绕富民惠农目标,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服务创新,积极创新符合农村经济特点,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满足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需求导向原则。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三农”金融服务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量体裁衣”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持续提升创新工作的针对性。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兼顾不同主体服务需求的差异性,不断适应“三农”金融服务需求新变化,积极创新易于为百姓理解接受、操作性强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三)成本合理原则。坚持市场化原则,紧扣国家和地方出台的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有效开展。加强创新产品服务的成本核算,实行保 本微利,保证业务开展的商业可持续性。

(四)风险可控原则。妥善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防控的关系,严格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做到制度先行,强化人员培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

三、工作内容

(一)理念创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将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作为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不断创新和丰富服务“三农”和社区的经营理念。以专业化的经营、特色化的产品、差异化的服务、精细化的管理作为农村金融理念创新的基本原则。

(二)组织创新。按照“流程银行”要求构建以农村金融服务为核心的组织架构,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层级的良好信息沟通和紧密业务协作机制,鼓励通过专业支行或事业部方式,加强对区域支柱行业和特色产业的金融服务。

(三)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服务对象、行业特点、需求差异,细分客户群体,积极开发符合农村经济特点和农户消费习惯的金融产品。加强融资产品创新,满足不同客户的融资需求,科学运用微贷管理等先进技术,开发多样化有特色的农户、商户贷款产品,积极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探索与银行卡授信相结合的小额信贷产品;创新涉农科技金融产品,切实加大对农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的信贷支持;立足区域经济特点,围绕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及其核心企业、产业集群开发产业链信贷产品,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开发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信贷产品,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和产业升级;加快结算产品创新,根据农村金融客户的融资特点创新结算产品,开发适合农村客户需要的结算工具,提高农村客户结算效率,降低资金在途成本。

(四)担保方式创新。在有效防范信用风险的前提下,创新开办多种担保方式的涉农贷款业务,有效解决担保难问题。扩大抵押担保范围,鼓励法律法规不禁止、产权归属清晰的各类资产作为贷款抵质押物;要因地制宜灵活创新抵押、共同担保、产业链核心企业担保、专业担保机构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商铺承租权质押、自然人保证、信用、联保和互保等贷款担保方式;积极鼓励以政府资金为主体设立的各类担保机构为涉农业务提供融资担保;加强与保险机构合作,探索开展涉农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等业务品种。在全面调查农户信用状况等“软信息”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门槛和抵押贷款比重。

(五)商业模式创新。着力打造适应农村金融服务特点的商业模式,以全面满足“三农”客户需求、实现客户价值最大化为目标,整合内外部金融服务资源,探索“信贷工厂”、“金融管家”等不同形式,形成完整、高效、具有独特核心竞争力、可持续经营的运行系统,实现对农户、商户、农企的标准化、批量化、规模化的营销、服务和管理。

(六)业务流程创新。积极开展流程再造,合理配置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审批,动态管理授信额度,建立透明高效的信贷流程。探索推行在线审批等方式,对专业化市场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风险特征类似的客户群体可以探索采用集中授信方式。

(七)服务渠道创新。拓宽授信业务申请渠道,利用通讯、网络、自助终端等科技手段广泛受理客户申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推广农户贷款“一站式”服务,开办自助循环贷款业务。加快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探索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灵活、便捷的服务方式,逐步扩展服务功能,延伸服务范围。

(八)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完善区域信用评价体系,创新农户信息采集方式,建立农户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农户经济档案,全面记录农户贷款还款情况,加强各类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工作,引导增强农户信用意识,为开展产品服务创新打造良好外部信用环境。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省级联社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各相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制订金融创新规划,指导开展相关培训和经验交流,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及时为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提供全方位的业务指导以及IT系统等技术支持,研发推广区域性的农村金融服务产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由主要负责人牵头负责本机构富民惠农金融创新组织实施工作,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各项工作的牵头与协办部门。

(二)制度保障。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围绕富民惠农金融服务创新,积极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成熟的业务管理技术和经验,对各业务条线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总结和优化。对于新推出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三)机制保障。一是创新风险机制。坚持“内控先行、简便有效”原则,采取“人防+技防”方式,创新风险管理技术方法,规避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通过创新担保方式、银保合作等,有效缓释和转移信用风险。二是创新定价机制。要按照收益全面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要,针对不同客户群体及其风险特征,实行灵活的差别定价,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三农”客户,可采取贷款利率优惠方式进行正向激励。三是创新激励机 4 制,建立富民惠农金融创新专项奖励制度和免责机制,充分激发员工创新潜能。监管部门要从实际效果出发,建立农村金融创新科学评价机制,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支农服务评价和监管评级的重要内容。

(四)人才保障。积极引进、培养创新人才,建立高效实用的营销队伍,在人力资源方面对金融创新工作予以倾斜,为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金融创新体系奠定基础。省级联社要加强对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业务培训,集中辖内创新人才资源,建立一支熟悉“三农”和现代金融业务的复合型创新专家团队,充分发挥省级联社的金融创新平台作用。

(五)科技保障。要建立先进的客户信息管理系统,开展数据分析与挖掘,细分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要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相适应的创新型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新业务顺利推广,风险监控及时到位。

5.机构金融创新 篇五

发表时间:2013-09-29 发布者:Admin 点击率:1904 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

汪文峰

何烨磊

【内容提要】近年来,由于受全球经济下行的影响,以出口外贸型经济为依托的我国经济也出现出口增长放缓、内需不足的困境,企业经营环境日趋恶劣,从而导致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急剧上升,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剧。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改变不良贷款处置的被动局面,一些银行在清收处置措施上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开始尝试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对于该金融创新举措,本文将从贷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受让主体的适格性、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和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非金融机构受让后能否主张全额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债权转让后管辖、诉讼或执行主体如何变更、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等方面阐述在实施这一金融创新措施过程中所遇到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非金融机构

贷款债权

债权转让

我国的经济主要以固定资产投资和外贸出口经济为主,但因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的出口外贸出现疲软,整体经济形势出现下行趋势,企业经营日益困难,到期银行贷款无法清偿的现象不断增加,这直接导致银行的不良贷款急剧增加,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剧。为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改变不良贷款处置的被动局面,一些银行在清收处置措施上采取了一些创新措施,开始尝试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通过这种方式不仅能使已经采取金融制裁和法律诉讼等方式均清收无果的不良贷款得到处置,而且能够提高资产处置的效率,降低处置成本,有效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质量。应该说,这种创新是符合不良债权处置多元化发展趋势的[i]。但是,这种创新必须合法合规。笔者在从事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法律服务过程中,主要遇到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在这愿抛砖引玉,共同探讨:

一、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能否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即合法性问题。

对于金融机构能否向非金额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的问题,在实务和理论上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不能转让的观点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融业是一种特许行业,放贷收息是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一项特许权利。因此,由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只能在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之间转让。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

2、如果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不良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受让债权的企业成为新的债权人,对原借款人享有债权,原来贷款合同的主体将变更为非金融机构,将构成企业间借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如果认定商业银行与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将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规定相悖。

3、商业银行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时,违反国家规定或超越法定权限,将国有资产低价出让或无偿转让给非全民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国有资产权益损失的”,属于国有资产流失行为。部分商业银行存在国有股权,贷款债权转让价格过低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认同可以转让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所享有的不良贷款债权亦是普通的债权,应当适用《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商业银行将其不良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目前尚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对此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债权的转让不在上述禁止转让的情形之列,即应当认定转让行为有效。即便中国人民银行对此作出了相关的规定,由于其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也不应影响转让行为的效力。而且,银行转让具体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也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再者,商业银行将其债权等值或以公开的合理价格转让给受让方,不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不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最后,“就债权转让行为的性质而言,商业银行直接转让不良贷款债权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次转让不良贷款债权并无本质区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可将其从商业银行受让来的金融债权转让给其他非金融机构或个人,最终仍将形成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最终持有债权并向债务人进行追索的局面。不同之处仅在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行为已经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认可。”[ii]

笔者倾向认同第二种观点,即金融机构可以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转让的时间是在银行按约发放贷款之后,作为金融贷款合同的当事人,银行已经履行完毕贷款合同规定的发放贷款的主要义务,此时银行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与一般的合同债权关系没有区别,非金融机构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行为不属于经营商业银行的业务,因此受让人不需要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而且,从法律性质上讲,这是一种合同权利转让,而不是合同的概括转让,不会导致非金融机构取代金融机构在合同中的地位,因此,不会构成企业间的借贷关系。

2、从立法层面上讲,确认转让行为无效必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银行对外转让贷款债权并无禁止性规定,“法无禁止则自由”,同时,《合同法》第79条对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已有概括性的规定,这就为金融机构将贷款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奠定了法律基础。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已在西安市商业银行与健桥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0号)[iii]中对商业银行将到期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的合同的效力问题作出了明确肯定的答复。

3、从政策层面看,银监会已在2009年2月5日下发的银监办发(2009)24号文件中明确:“(1)对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没有禁止性规定,转让合同具有合同法上的效力;(2)转让具体的贷款债权,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虽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曾作出批复:“未经许可,商业银行不得将其债权转让给非金融企业”。但是,该批复时间早于银监会的规定,从时间上讲,应适用新的规定。而且,从部门职责上看,银监会是负责金融监管的部门机构,而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故从这点看,适用银监会的规定更为妥当。

但是,并非所有的贷款债权都能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禁止转让的几种情形:“(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二)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涉及国防、军工等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以及其他依法禁止转让或限制转让情形的;(三)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转让不良债权的;(四)转让不良债权公告违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处置不良资产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五)实际转让的资产包与转让前公告的资产包内容严重不符,且不符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规定的;(六)根据有关规定应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但未经评估的;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评估机构、评估机构与债务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务人、以及三方之间恶意串通,低估、漏估不良债权的;(七)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处置,但未公开招标、拍卖的;或者公开招标中的投标入少于三家(不合三家)的;或者以拍卖方式转让不良债权时,未公开选择有资质的拍卖中介机构的;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进行拍卖的;(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报批或者备案、登记手续而未办理,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未能办理的;(九)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十)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十一)存在其他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转让情形的。”因此,在涉及债务人具有国有背景的贷款债权时,必须考虑该债权转让是否因具有上述情形而损害国家利益。

二、受让主体的适格性。

对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债权的处置以往主要是通过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处理的方式,因此,之前对于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的受让主体主要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那么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非金融机构,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否也可以作为金融机构贷款债权的受让主体?这一点主要从上面笔者对贷款债权转让的合法性的阐述中可以得到解答。首先,我国法律中对于债权的受让人的条件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次,贷款债权的受让主体无需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也不会全部取代商业银行在贷款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不会构成企业间的借贷关系。再者,银监会在(2009)24号文件中明确“社会投资者”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此,笔者认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作为受让主体受让商业银行的贷款债权。但是,要注意的是在这其中有一部分主体被排除在外,主要有: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或者与上述关联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的转让。

除非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最高额抵押权必须待其所担保的债权特定后方可随同主合同债权一起转让,否则发生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则成为脱离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普通债权。

现有些贷款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而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可能发生的一系列债权而设定,这些债权有可能成立,也有可能永远成立不了,并且这些债权债务关系即便成立,也处于不停的增减变动之中,具有很明显的不确定性,由此导致被担保的债权本身也是不确定的,因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所以从保护受让人利益的角度考虑,受让人最好在主债权确定后再进行受让。

最高额抵押权在如何随同其所担保的主合同债权发生转让的问题上,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那么只有一个条件才能发生最高额抵押权随同主合同债权一同转让情形,即主合同债权发生特定化情形。[iv]如何认定主合同债权已经特定?这一点在《物权法》第206条已经作了列举式说明,包括:“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实践中遇到的大多是在主合同债权已经法院诉讼确定,或是主合同债权确定期间届满的情形。

四、抵押权转让后是否需要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一般都附属不动产的抵押担保,那么在主合同债权转让时,作为从债权的抵押担保物权是否一并转让?这一点,《物权法》第192条已经明确:“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会遇到一个问题,那就是不动产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那么在转让时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登记?有观点认为,重新办理变更登记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一是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征得抵押人同意后才能进行变更登记。由于一些抵押人下落不明,或者抵押人可能以不同意为由逃避原有贷款抵押担保责任,从而无法重新办理抵押变更登记手续;二是因我国登记制度还不健全,登记部门不统一,使得变更登记成本很高,更甚者直接不予办理变更登记;三是重新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工作量大,任务重,办理抵押登记将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将严重影响不良资产的处置效率。[v]笔者认同上述观点,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对这个问题作出了清晰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鉴于该规定是对抵押登记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定,其他案件应该也可参照适用。由此可见,无论是实践操作的层面,还是法律规定的层面,抵押权重新办理变更登记都是不被认同的。

五、非金融机构受让后能否主张全额债权。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是指非金融机构受让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贷款利息,具体又可分为普通的贷款利息和罚息、复息两类。

(一)对于普通的贷款利息,即贷款合同约定的无违约情况下的正常利息,一种观点认为不可以收取,主要理由还是基于只有金融机构才能行使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vi]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曾表明该观点“至于地煤总公司能否就借款本金利息向升平煤矿主张债权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取银行贷款利息的权利只能由金融机构行使。地煤总公司系企业法人,非金融机构,其无权享有金融机构享有的收取贷款利息的权利。”[vii]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收取,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故金融机构收取利息的权利也应当随之转让。且金融机构约定收取的利息一般不会超过四倍利率的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幅度标准,因此可以认定受让人有权按照金融借款合同的约定继续计息。[viii]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笔者在第一个问题中已经对债权转让的法律性质作了分析,而发放贷款和收取利息均是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贷款债权的转让不要求受让人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那么收取利息的权利转让自然不限制于金融机构。而且,银行发放贷款的目的主要在于收取利息,如果只能转让贷款债权而不能转让收取利息的权利,那么对于受让人而言也是不公平的。

(二)罚息、复息。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借款利息业务的管理机关,其制定颁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20条、第21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从上述规定看,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关于借款计收复利的合同约定符合国家关于金融机构借款利息的相关规定。

但是收取罚息、复息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利,即非金融机构可否受让收取罚息、复息的权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与地方法院的看法也不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中提出“对逾期债务收取罚息,是金融机构依据央行规定享有的专有权利,金融机构之外的一般民事主体没有收取罚息的资格。本案债权之表外利息,含有的罚息部分,富朗公司无权享有,应当从接受的债权中剔除罚息部分。”[ix]在另一份判决中该院又指出“依据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上诉的,原则上法院不应审查,但特殊情形除外。本案中,佳林造革公司对该问题并未提起上诉,应认定其对该利息的给付予以认可。但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由于收取复息是金融机构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DAC公司并非金融机构,无权享有该权利,故关于利息的给付,本院予以调整,在本案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后,DAC公司请求佳林造革公司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x]

同时提到罚息、复息问题的,如“原审判决关于外运公司应向信达公司成都办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借款逾期付款利息、罚息至其偿还所有债务时止的认定并无不当,本可予以维持。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国资公司在原审判决作出后,通过受让信达公司成都办债权的方式成为外运公司的债权人和本案的当事人,其受让的债权范围除本金之外,能否包括罚息和复利。对此,本院认为,从计收罚息和复利的权利性质来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息系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权利。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作为非金融机构的国资公司,其自信达公司成都办受让本案不良债权,并不能取得专属于金融机构的向债务人外运公司收取罚息和复利的从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和精神,国资公司作为金融债权的受让人,其所能主张的债权范围应限于本金及以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其受让不良债权之日的利息。”[xi]

由上述案例可见,地方法院的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并不一致。在当事人对利息问题未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主动审查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罚息、复息的判项并改判。

笔者认为,收取罚息、复息是否是金融机构的专有权利,并无明确法律规定。从本质上来看,罚息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收取的较高利息,复息是对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的部分收取利息,均有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并不因贷款人是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而有区别。借款合同作为《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之一,自然也可以约定违约责任,例如逾期归还借款要支付违约金、逾期归还利息要支付违约金等,这些约定与罚息、复息本质上是相同的。换言之,“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高于一般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设定表现了逾期利息的惩罚性,支付逾期利息即具有承担因违约逾期还贷而应支付违约金的性质。”[xii]如果非金融机构主张违约金,法院予以保护,主张罚息、复息,法院则不予保护,这种处理结果难免有形式主义之嫌。从借款人的角度而言,向金融机构借款违约时需要承担罚息、复息,一旦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给非金融机构,则无需支付罚息、复息,这种后果有损于合法债权受让人的利益而有益于违约的借款人,与民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理念也格格不入。

相反,地方法院的执法探索值得肯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指导意见[xiii],针对复息问题规定“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出示的借据系双方对前期借款本金和利息进行滚动结算后重新出具,计算复利的,折算后的实际利率没有超出四倍利率的,借据确认的欠款金额可以认定为本金;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出四倍利率,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从本金中扣减。”针对罚息问题规定“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从其约定。超出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的利息,法院一般不予保护。逾期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仅约定借期内的利率,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参照约定的利率或者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罚息利率的规定,以约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可以予以支持,但均以不超出四倍利率为限”。上述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认可了罚息,部分认可了复利(息),实质上否定了罚息、复息是金融机构专有权利的观点。笔者认为上述指导意见的观点是正确的。

六、转让后通知债务人。

合同权利的转让,是否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各国的立法有三种不同的规定:一是自由主义,德国民法典是主张债权原则上可以自由转让,不以取得债务人同意或通知为必要要件;二是债务人同意主义,法国民法典主张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为必要条件;三是通知主义,如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必须履行通知义务,立法目的是要打破债权转让双方当事人与债务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僵局,在确保受让人的债权得以尽快实现的同时,不致使债务人履行错误。因此关于通知的方式和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可以作从宽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62号民事判决指出“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向债务人通知方式并没有具体规定,因此,从法律规定的精神出发,应当强调对债权的保护,债权转让只要通知了债务人,就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论该通知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或者有证据能够证明的其他形式。同理,对履行债权通知义务的主体也不能仅仅限于原债权人,债权受让人在提供了债权转让合法依据同时,也可以履行通知义务,对债务人也同样具有效力。” 笔者认为,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时,一般应由金融机构向债务人进行通知;如果金融机构因某种原因未通知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作为履行通知义务的主体在法律上也是可行的,但是需要在通知时提供债权转让的合法依据,例如债权转让协议。

一般情况下,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并无不利,但不排除特殊情形下会影响债务人利益。比如可能增加债务人的负担(如履行成本加大),影响债务人原本可以向原债权人行使的抵销权,甚至基于感情因素债务人不愿与受让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等。因此,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是债权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发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前提。通知是必要的。目前的问题在于,如果债务人恶意逃债隐匿或拒收转让通知,如何采取变通方式。如以公告方式通知是否可以?[xiv]笔者认为,可以通过登报方式公告通知。鉴于债务人恶意逃债隐匿或拒收转让通知,债权受让人必然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债务人仍有足够的程序行使其抗辩权。考虑到债权受让人债权的实现,在债权转让的通知上采取变通方式,不会明显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七、债权转让后管辖、诉讼或执行主体的变更。

根据实践情况,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其相应的担保合同对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均有约定。主债权经过转让,相关的债权转让当事人均未与主债务人和保证人约定新的管辖法院,也没有排除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的,各原始借款合同和相应担保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对当事人仍然有效。

金融机构在遇到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贷款后,往往最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因此,在实践中的金融机构贷款债权在转让时往往是处于诉讼或者执行的阶段,如不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受让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行使[xv]。这就涉及到受让人受让债权后能否申请变更诉讼主体或执行主体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追加当事人制度,追加当事人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对诉讼标的具有共同权利或义务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时,依照职权追加其为案件的原告或被告的诉讼行为。而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观点,如果发现原告或者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应当通知符合条件的原告或被告参加诉讼,更换不合格的当事人。因此,在诉讼、执行阶段变更受让人为原告、申请执行人,有相应的依据。[xvi]值得注意的是,最高院的规定中用了“应当”而不是“可以”。因此,人民法院必须依据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人或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

八、律师可以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笔者认为律师在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过程中可以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审查服务。这包括审查作为债权人的商业银行是否具有国有股权,审查债务人为该债务担保的资产中有无涉及国有资产,审查受让主体是否适格,审查债权转让的条件是否具备,审查拟转让的债权是否属于禁止转让的范围,审查转让的价格、方式是否合法,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税费承担等。这些直接关系到债权转让的是否有效,是债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2、尽职调查。这包括调查拟转让的债权是否附属抵押权,是否是最高额抵押权,以及该抵押物上是否存在租赁、查封、重复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形。这些情况将直接影响以后债权的有效实现,如抵押财产已经存在租赁的情形,则对于抵押财产拍卖的价格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这是受让人在受让债权时必须考虑。

3、起草、修改、审查相关法律文书,包括债权转让协议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交付清单、债权转让通知书、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这也是律师在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机构贷款债权中从事的最主要的工作。

4、其他后续工作,如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后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或执行主体时,律师可以以自己的专业优势予以协调受让人与法院之间的工作。

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作为当前处理银行不良贷款的一项金融创新措施,对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和盘活企业优质资产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对我国经济的稳定发展也有一定帮助。但是,可以看到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却仍存在一些分歧。对此,可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研究探索。《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转让贷款债权问题初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943ddb0100fauu.html 2 徐宇辉、杨振伟:《金融危机下的金融债权风险》,http:///***.htm。3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1卷第394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1月第1 版。4 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5 金剑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6 奚晓明主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8年第3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208—217页。

7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金融债权处置若干问题讨论纪要》,http:///Item/Show.asp?id=1501&Page=2。9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10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11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12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1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

1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及金融债权处置若干问题讨论纪要》,http:///Item/Show.asp?id=1501&Page=2。15金剑锋:《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民商事审判指导》,2004年第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6.入会申请书-金融机构、中介机构 篇六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经认真阅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中国银行间

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及相关规定,我单位现自愿申请加入

协会,并郑重承诺:成为协会会员后,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各项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自觉拥护《中国银行间市场

交易商协会章程》,遵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管理规则》

等各项自律规则及规章制度,正确行使会员权利、充分履行各项会员

义务。

特此申请。

7.机构金融创新 篇七

关键词:农村银行业结构,农村经济增长,赫芬达尔指数 (HHI)

一、引言

本文主要研究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提出这一议题的研究背景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地区一直存在的金融机构网点少、信贷供给不足的问题, 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2007年开始的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允许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从而在县域农村地区建立起了一个多层次、广覆盖、适度竞争的金融组织体系, 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 并导致农村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那么, 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变化是促进还是抑制了农村经济增长?

以Petersen和Rajan (1995) [1]为代表的局部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一般是有利于经济增长。以Ceterolli和Peretto (2001) [2]为代表的一般均衡模型认为垄断的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一般而言是有害的。林毅夫等 (2008) [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认为, 现代的发展中国家的最优金融结构是选择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作为主体;而在现代的发达经济中, 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目前国内已有的大量实证研究发现, 中国银行业结构集中度的下降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如李琼和刘建军 (2005) [4]根据1999年和2000年国家层面上的跨省数据得出银行市场结构发展的不平衡是影响地区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的因素;王红 (2005) [5]基于1986—2003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得出中国银行业较高的集中度对经济增长有负的影响, 但并不明显;谈儒勇等 (2006) [6]基于中国31个省区1999—2003年的面板数据实证分析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影响后, 发现两者之间呈显著的负相关;而且中西部地区各省区银行集中度的提升与东部地区相比较会给经济增长带来更加严重的负面影响。然而以上的研究使用的都是小样本数据, 影响了其结论的可信性。其后, 林毅夫和孙希芳 (2008) [3]运用中国28个省区在1985—2002年的面板数据得出, 在中国现阶段, 中小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的上升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贺小海和刘修岩 (2008) [7]利用样本期为1987—2004年的省级面板数据得出中国各省区银行业结构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为负, 并且东、中、西部区域银行集中度降低将促进经济增长。但以上文献均依赖于省级层面数据, 截至目前尚未见到基于更低层面 (地市级或县级) 数据来分析银行业结构变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基于中国2006—2010年各县域数据所构成的县级面板数据, 本文实证分析了农村银行业结构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为关于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提供一个来自中国农村的经验证据。本文其他部分结构如下:第二部分从理论上分析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第三部分为选择分析变量、设定计量模型、介绍数据来源并对主要变量进行描述统计;第四部分是对计量结果的解释;第五部分是稳健性检验;最后一部分是研究结论及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村经济增长的“最优银行业结构”

目前, 中国农村基本上形成了以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主体的金融体系。由于农业信贷的高风险、低回报与商业银行的经营理念相背离, 所以从1999年开始,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逐步从农村地区撤出, 目前已基本取消了县一级分支机构的放款权。当前县域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主体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 (或改制而来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以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 此外还有其余三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少量分支机构。但是从现有的农村金融机构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仅限于承担国家规定的政策性金融业务, 基本上不直接对农户和小企业办理业务;农业银行在2007年后坚持三农的市场定位, 但其经营中心仍在城市工商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从2007年开始涉足农村小额贷款业务, 但规模很小。农村信用合作社基本上垄断了对农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田杰等, 2012) [8]。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导致了农村正规金融中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之间发生了此消彼长的结构变化。尤其是2007年以来, 中国启动了新一轮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逐步放宽了农村金融市场的准入标准, 推进农村金融组织创新, 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强度。例如2007年开始在四川等6个省区开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改革工作, 并扩大到全国31个省区市, 截止到2010年底, 全国成立了319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而且贷款的80%以上投放于三农和小微企业。

农村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出现与之相匹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 那么, 就中国农村地区而言, 当前的农村银行业结构是否促进了农村经济增长?大量的文献研究了银行业结构变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大多数都是基于林毅夫等 (2008) [3]提出的“最优金融结构”理论展开实证研究的, 本文也同样基于这一理论分析其在农村地区的适用性。根据“最优金融结构”理论, 在现代低收入国家, 区域性的中小银行应当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在现代发达国家, 大银行和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林毅夫等, 2008) [3]。按照这一逻辑, 中国农村银行业市场选择较低的集中度将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增长。但是这一理论在中国农村地区成立必须满足两大基本前提:

1.中国县域农村地区的要素禀赋与比较优势。每个国家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要素禀赋, 其产业选择也应与本国的比较优势相一致, 如在劳动力充裕的国家中, 选择发展劳动力密集型的产业更有利于分工合作及本国经济的发展 (林毅夫等, 2008) [3]。当前县域农村地区集中了中国80%的人口, 吸纳了65%的农村劳动力, 发展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具有比较优势。同时这些劳动力密集型产业中的企业规模都比较小, 且绝大多数设立在县域内。在当前中国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大背景下, 中小企业的发展成为促进中国县域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县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2.农村银行业基于规模的专业化分工。即县域内的大银行主要向大企业提供贷款而小银行主要向小企业贷款, 不同规模的银行分工的形成主要是考虑到以下两种因素: (1) 风险分散。县域内的农业银行等大型商业银行资产规模大、风险承受能力强, 有能力为资金需求大的大型企业和风险较高的创新型企业提供贷款。而农商行、村镇银行等由于资产规模小、风险承受能力弱, 难以为上述企业提供贷款, 它们更倾向于对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提供额度相对较小、回收期较短、风险较小的贷款支持 (田杰等, 2012) [8]。 (2) 信息不对称。大企业一般都能提供财务报表等易于传达的“硬信息”, 而小企业由于规模小、组织结构不健全、无法提供完整的财务报表等“硬信息”, 更多的是关于不易于传达的软信息 (比如企业家个人品质和能力等) 。大企业和小企业由于自身传递信息的差别导致了大银行更适合监督大企业, 中小银行更适合监督小企业。而且县域内的中、农、工、建等大银行组织结构庞杂、信息传递路径长, 难以依赖“软信息”进行决策, 一般要靠财务报表等直观的“硬信息”。相比而言, 县域内的中小银行, 比如农信社、农商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等由于结构简单、信息传递路径短, 在处理“软信息”方面具有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农村信贷需求的特点和要求必须符合农村企业的自身发展状况及融资特点。农村金融供给的分层与多元化由农村金融需求的分层决定。因此, 国家多次出台政策鼓励在县域农村地区设立与农户和农村小微企业信贷需求特点相适应的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 , 明确各涉农金融机构职责, 优化其结构和功能定位, 最终在县域农村地区构建以合作金融为基础, 商业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多层次、多元化、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因此, 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为主体, 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三、分析变量、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一) 分析变量的选择

1. 农村银行业结构。在有关银行业结构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中, 对银行业结构指标的选择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邹薇, 蒋泽敏, 2009) [9]。考虑到数据的可获性, 现有文献对银行集中度的度量主要采用CRn (最大规模的n家银行的资产占所有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本文采用赫芬达尔指数 (Herfindahl Index, HHI) 。HHI同时涵盖了所有银行的数量及市场份额差异程度的信息, 但是要求计算出每家银行所占的市场份额, 对数据的需求量非常大, 中国银监会农村金融图集比较详细的提供了每家银行的存款和贷款总额, 从而使本文能够使用HHI指数进行计算, 弥补了以往文献的不足。HHI指数用一个地区内任一银行的市场份额的平方和来计算, 具体形式为:

其中Dj, k表示第j个银行在第k个地区的分支机构所获得的存款或发放的贷款。HHI指数的变化范围为0到1, 数值越趋近于0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低, 竞争越大;而越趋近于1时表示银行集中度越高。本文中农村银行集中度用贷款集中度 (CRL) 来表示。

2.农村经济增长 (Y) 。用人均GDP取对数的数值代表农村经济增长。

3.控制变量的选取主要是参考了以往文献中关于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 主要包括: (1) 教育发展水平 (EDU) 。教育发展对经济增长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2) 产业结构 (IS) 。用来反映地区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情况, 本文预期其能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 (3) 政府财政支出 (GEB) 。用来衡量地方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参与程度。一般认为政府的参与程度越高, 对经济发展越不利。 (4) 投资水平 (Inv) 。根据经济增长理论, 投资水平的提高能显著拉动当地经济增长。 (5) 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FD)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由于结构和功能失衡, 没有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6) 城镇化水平 (UR) 。城镇化水平的提升能显著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每个变量的含义及具体赋值见表1。

(二) 模型设定

本文设立实证模型主要是分析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的地区差异对各地区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也就是说农村银行业结构变化是否构成农村经济增长的一个影响因素。参考林毅夫和孙希芳 (2008) [3]、贺小海和刘修岩 (2008) [7]的回归模型, 结合中国农村的实际情况及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设立如下的回归模型:

其中, Y表示农村经济增长, HHI表示农村银行业结构 (用贷款集中度CRL表示) , X表示其他控制变量, 包括政府财政支出比例 (GEB) 、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Fd) 、固定资产投资水平 (Inv) 、城市化水平 (UR) 、产业结构 (IS) 、教育发展水平 (EDU) 。

(三) 数据来源

本文以上变量的数据时间为2006—2010年, 数据来源于2007—2011《中国县 (市) 社会经济统计年鉴》、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中农村金融图集收集的2006—2010年各个县市的银行类和经济类统计数据及国研网县级经济数据。剔除数据缺失或数据不合格的样本县 (市) , 最终选取了1 868个县 (市) 作为本文的样本数据, 占中国2 070个县 (市) 的90.3%, 能够代表中国农村地区。

在计算农村银行业市场结构 (HHI) 指标时, 本文用中国县域内不同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贷款的市场结构来衡量, 涉及的银行及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信社 (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其他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 其中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是加总后的数据, 这并不影响本文的研究, 可以把它们看作是一家大型的商业银行。其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数据详细。因此本文计算出的农村银行业集中度是可靠的、详细的。

现有文献将市场结构划分为寡占型、适度集中型和低集中度三种类型, 本文用HHI指数计算的中国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可以划分如表2所示的三种类型, 从表2中可以看出, 2006—2010年中国农村银行业结构一直属于寡占型。

四、实证分析

本文选取的各解释变量之间可能出现的多重共线性会影响到结果的精确性, 所以首先要对各解释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进行测定, 然后使用Klein法则进行判别。根据Klein法则判断原理:若两个变量之间的简单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大于回归模型中的多重决定系数 (R2) , 则二者之间可能会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如表3所示, 各个解释变量间的相关系数绝对值都小于多重决定系数0.623, 因而根据Klein法则, 可以初步判断本文选取的变量不存在严重多重共线性问题。为了进一步判断模型中的变量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 本文依次加入变量进行回归。

根据设定的回归模型, 本文使用EVIEWS6.0软件, 以农村经济增长为被解释变量对样本期为2006—2010年的县级面板数据进行分析, 逐步带入变量进行回归, 得到如表4所示的模型 (1) 到模型 (7) , 然后使用HAUSMAN判断表4中的7个模型都在1%的统计水平上拒绝随机效应估计, 因此采用固定效应模型进行估计是比较合适的。但是仅仅进行固定效应模型回归可能忽略了模型存在的异方差性和内生性, 所以必须尽可能将其消除。

首先分析模型中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表4中模型 (1) 对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 但是这个结论是不可靠的, 因为模型忽略了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内生性指的是由于存在解释变量与误差项相关, 所以导致了违背经典线性回归模型的一个假设cov (εi, xi) =0, 这样得出的结果是估计有偏和非一致的, 即使无限增大样本的容量, 估计也是有偏误的。一般来说导致内生性的可能原因有三个:一是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互为因果, 即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降低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同时, 农村经济增长也可能导致农村银行业集中度的下降;二是基本回归模型中遗漏了影响农村经济增长的重要控制变量;三是测量误差。在统计数据中, 误差难以避免。现有文献中处理内生性的方法有三种:一是寻找工具变量。林毅夫等 (2008) [3]选用1994年启动的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政策因素来构造银行业结构的工具变量, 但在本文中选取的数据虽然也发生了2007年的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但是总的样本时期太短, 而且在统计数据时也没找到合适的工具变量, 因此只能尽量地控制住其他因素, 把农村银行业集中度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分离出来, 而且更多遗漏的重要控制变量的加入, 也可以尽量消除内生性。二是用农村银行集中度的前一期或前几期数据。但是本文数据只有5年的时间, 所以也放弃这种方法。三是面板数据模型也能解决内生性。

注:*代表在10%水平下显著, **代表在5%的水平下显著, ***代表在1%的水平下显著。

本文使用的是2006—2010年1 769个县 (市) 的面板数据, 属于宽截面、短序列面板数据, 可能会存在异方差性。因此有必要进行white异方差检验以确定模型中异方差的存在, 然后使用PCSE对异方差进行修正。从表4可以看出, DW值在接近2, 因此可以基本判断不存在严重的序列相关性。

模型2到模型7依次加入控制变量投资水平 (Inv) 、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Fd) 、政府财政支出 (GEB) 、教育发展水平 (EDU) 、城镇化水平 (UR) 、产业结构 (IS) 。模型2中加入投资水平 (Inv) 后, 与农村经济增长成负相关, 这显然违背经典经济增长理论。因此在模型3到模型6中, 去掉了投资水平 (Inv) 变量, 继续加入其他变量进行回归, 结果都表明农村银行集中度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上成显著的负相关。模型7中对所有的变量进行回归, 结果仍然是一样的。这表明农村银行贷款集中度的下降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 从而验证了本文的理论假说:中国农村“最优银行结构”应该是以区域性的农村中小银行为主体, 这将有效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表4也展示了各控制变量的系数及其统计显著性, 农村金融发展水平 (Fd) 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下成显著的负相关, 验证了以往文献提出的农村金融存在功能和结构失衡的观点。政府财政支出 (GEB) 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成显著的负相关, 表明政府干预过多不利于农村经济增长。教育发展水平 (EDU) 的发展、城镇化水平 (UR) 提升和产业结构 (IS) 的优化将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增长。这与以往文献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

五、稳健性检验

为了得到稳健的估计结果, 本文将用其他衡量农村银行集中度的指标做稳健检验。度量银行集中度的指标有CRn指数、H统计值和Lerner指数, 也有学者采用金融机构网点数来度量。考虑到数据的可得性, 本文选用行业集中度指数CRn指数。以往文献在度量这一指数时考虑到中国四大国有银行在贷款市场占据了相当大的一个份额, 所以用四大国有银行的贷款余额占比来表示。而在县域农村地区, 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占据了农村金融市场较大的贷款份额, 因此本文用三家银行所占贷款市场份额来度量农村银行业集中度, 相应的指数表示为CR3。因此计量回归模型设定为:

其中, CR3具体度量值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三家银行的贷款数之和占农村地区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其他控制变量不变, 并进行了同样的检验。具体的回归结果如表5所示。

注:*代表在10%水平下显著, **代表在5%的水平下显著, ***代表在1%的水平下显著。

表5的回归结果显示, 模型 (1) 中只加入农村银行业集中度 (CR3) , 与农村经济增长在1%的水平显著负相关, 然后模型中逐步加入控制变量, 结果仍然是在1%的水平上与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性显著为负。以上的结果充分验证了本文的结论是稳健可靠的。

六、结论与政策建议

随着农村地区金融体系的改革, 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纷纷参与到农村市场, 有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银行业结构, 促进了农村地区金融业发展。基于这一重要的研究背景, 本文使用来自中国2006—2010年1 769个县 (市) 的面板数据检验了农村“最优银行业结构”假说, 研究结果表明农村银行业结构的下降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然后本文使用CR3度量的银行集中度来检验其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 结果仍然是稳健可靠的。

根据以上的研究结论, 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降低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的设立标准, 提高农村金融机构审批效率, 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发起设立农村金融机构, 增加农村中小型金融机构的数量, 建立集中度较低、竞争水平较高的农村金融体系;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坏境, 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制定有利于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国家可以通过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 促进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 改善金融服务, 最终实现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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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机构金融创新 篇八

作为主办方,金融界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王军在论坛上致辞,王军表示:“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网络正以人为核心进行彻底重构。正是在这样的驱动下,去年金融界推出了集合理财服务平台‘盈利宝’,今年8月,在金融界上市十周年之际,推出了能够为投资者进行一站式证券交易服务的‘证券通’;不久前金融界的投资顾问服务平台‘爱投顾’进行公测,经过公测后将在今天正式推出。它的推出,让中国的投资顾问与普通投资者的交互变得直接、实时、全天候。这正是移动互联网服务性质的最佳体现。”

本次论坛的学术支持方,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曹泉伟在致辞中谈到,中国的财富规模已经达到了138万亿元人民币,在全球所占比例在9%左右,面对这么庞大的财富管理资金,传统金融机构无法全面覆盖,因此新金融形态必将应运而生。从政策层面看,混业经营在未来将是大势所趋,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包括小贷和第三方理财公司都在从事资管业务,在这个大资产管理时代,互联网金融也会拥有自己的一席之地。

夏斌随后做主题发言,他表示互联网金融体现了金融改革的方向,客观上改善了社会资金的配置效率。他说:“中国的金融创新活动,其本质动力是为了突破两大管制,一是利率管制,二是分业管制。我们应该充分肯定金融创新活动,但不是金融创新活动都可以无限制地、无边际地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金融就要遵守金融规律、金融运行,要有合适的金融监管。”

王欧在其演讲中指出,未来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要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互联网金融与电子商务的关系;传统金融机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与新型金融业态的关系;金融与教育之间的关系;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互动的关系。他说:“作为监管机构,也需要加快监管转型的步伐,对互联网金融持包容开放的态度,在放松管制的同时,逐步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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