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2024-10-26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通用10篇)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一

我院临床教学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文件

作者:广中医一附院 2010-3-17 关键字: 点击数:489

1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临床教学楼

2、工程地点:广州市机场路16号大院内

3、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57152㎡,共31层(地上29层,地下1层),其中:地下2层为设备、非机动停车库层,1-8层为医技影像临床教学区,9层为架空层,10-28层设22个临床教学区(900张床位)。

4、投资规模:约2.5亿人民币。

二、招标内容:临床教学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周围环境检测、公众意见调查、评估及审批。

三、招标方式:院内公开招标。

四、投标人资格要求:

具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及以上资质,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环境评价能力的独立法人;

需提交资料(可传真):营业执照副本、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工期要求:从合同后不超过3个月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获环保有关部门批文。

六、投标文件应由技术标和经济标组成。

1、技术标书须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及具有法人签名或盖章的法人代表委托证明书;

(2)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质量认证,资信证明情况;

(3)完成受委托工作内容实施计划、所需时间,承诺及质量保证体系。

2、经济标书(报价书):

各投标单位参考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号《环境影响咨询收费问题通知》收费标准,结合企业自身力量及市场行情就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咨询费用自行报价。

本次报价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公众意见调查、评估专家费、场地费、评估费…等费用通过环保部门评估的所需所有费用。

八、付款方式:提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成果,支付30%咨询费,其余70%待本项目经环保部门审批后一次付清。

九、评标方式:评标小组由医院建设办成员组成,采取综合评标,报价优先的评标方式。

十、投标时间:2010年3月23日9:00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广州市机场路14号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门诊南楼八楼基建科,联系电话:36591849,联系人:徐静,容文丹。

广州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010年3月19日

2.安全评价技术文件的编写 篇二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包括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状况综合评价报告和专项安全评价报告等。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编写 安全预评价报告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的简称。其技术文件有“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表”两种。采取哪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确定。在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写前,应先编制“预评价大纲”,对预评价大纲进行评审、修改后,开始预评价报告的编写工作。

1、安全预评价大纲的内容 预评价大纲的主要内容包括编制依据、建设项目概况、生产工艺简介、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评价对象及评价方法的选用、评价单元的初定、预评价报告书结构的设想、安全对策措施、预评价工作内容及工作进度计划等。预评价大纲编写完成后,要组织有关安全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修改和补充,为预评价报告的编写做准备。

2、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内容 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应依据专家审定通过的安全预评价大纲进行编写,同时应充分考虑专家在预评价大纲审定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安全预评价报告书的编写过程中,如遇建设项目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在预评价报告书中应反映出来,如评价方法和评价单元需要作变更或作部分调整,在预评价报告书中应说明理由。预评价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生产工艺简介,主要危险和有害因素分析,评价方法的选择和简介,定性、定量安全评价,安全对策措施,评价结论和建议。

二、安全验收评价技术文件 安全验收评价技术文件包括:《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和《安全验收评价 报告》。

1、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 《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是正式开展安全验收评价前,向被评价企业说明安全验收评价依据、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检查方式、需要企业配合事项及评价日程安排的技术文件,使企业预先了解安全验收评价全过程,以便有计划地开展评价工作。安全验收评价计划书的基本内容包括:(1)安全验收评价的主要依据(2)建设项目概况(3)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4)安全验收评价单元的确定(5)安全验收评价方法选择(6)安全验收评价工作程序(7)预验收工作的进度安排(8)现场检查方式的说明(9)需要企业协助的事项

2、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是安全验收评价工作过程形成的成果。通过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帮助企业查出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以达到安全要求;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的依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 ①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依据; ②建设项目所在单位的简介; ③建设项目概况; ④平面布置总图说明; ⑤生产工艺流程简介; ⑥主要安全设施与技术措施。(2)评价单元划分和评价方法选择 ①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②评价单元划分; ③评价方法选择; ④评价方法简介。(3)评价单元在安全上的符合性和配套安全设施的有效性检查(4)生理、人机、女工保护、个体防护等措施检查(5)安全管理制度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检查(6)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检查(7)安全对策措施落实情况检查(8)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现有安全措施的检查和评价(9)企业总体安全状况评价(10)安全验收评价综合意见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三

2009-04-14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2004]164号)、《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粤府[2006]122号)、《关于建立土地管理共同责任制度的通知》(粤府[2008]100号)、《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穗办[2009]1号)及其他地方有关法规

二、办理条件:

1、项目选址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与现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不抵触;

2、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3、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

4、符合产业政策及清洁生产的要求;

5、项目的建设不引起污染投诉;

6、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须履行了行政处罚和相关整改要求。

三、办理程序:

区投资服务中心环保窗口申报(网上申报)→填写《项目建设环境许可咨询表》→预受理→审查(包括现场踏勘)→审批经办人拟制“拟办意见”→审核人审核(包括局项目联审会议制度领导小组讨论)→出具《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形式咨询意见》→投资者委托具资质的环评单位按咨询意见规定的环评形式编制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环评文件审查→环评文件通过初审→受理→签发人核准签发→批复

四、报批需提交的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报批项目环评文件的申请书。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一式三份。

3、建设单位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前,通过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形式征求的有关单位、专家或公众的意见。

4、污染防治方案(须由具设计资质的环境治理部位编制)一式两份。

5、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功能的证明文件:①土地使用证或区国土部门出具该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意见;②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又或区规划部门出具该项目符合规划要求的意见(属部队场地的,要有相应使用功能的部队后勤部对外经营许可证和部队土地权属证明)。

6、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的备案。属外商投资项目,提供外经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属技术改造项目,提供经贸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7、三产(包括:餐饮、商业、娱乐业、汽车维修、加油、加气站等)服务业类项目,应提交工商部门对项目的核名核准通知书。

8、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图(一式两份)。

9、属租用场地的项目,应提交出租和承租双方已签署的租用合同或意向书。

10、项目建设环境许可咨询表(一式两份)。

11、凡委托申请的应提交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的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名称、权限、委托事项(申报、领取批文等)及委托期限。

12、如项目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需提供已接受处罚处理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材料。

13、基层环保部门预审意见(按项目要求)。

其他部门意见:项目建设地点在市政集水范围内,必须提供市政部门排水方案咨询答复;涉及水土流失的项目,须提交有审批权的水利部门审批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审批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2、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3、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七、审批结果查询方式:

http://

或致电36913528查询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四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石油蜡、石油沥青、润滑油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石油炼制工业项目,以及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原料、合成纤维原料、合成橡胶原料等的石油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石化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设施。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城市建成区的新建、扩建项目。

第四条 开展了厂址比选,原则上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游、城市上风向,与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具有一定的缓冲距离。

第五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根据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现状、国家油品质量升级要求和油品质量标准,优化工艺路线及产品方案,提升汽油、柴油油品质量。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特征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相应的控制指标要求。

第七条 加热炉等采用清洁燃料,采取必要的氮氧化物控制措施;催化裂化装置和动力站锅炉等采取必要的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工艺废气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优化设备、储罐选型,装卸、废水处理、污泥处置、采样等环节密闭化,减少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储存、装卸、废水处理等环节采取高效的有机废气回收与治理措施;明确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动力站锅炉烟气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或《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要求,其他废气排放源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规定执行。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已有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利用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中水、海水淡化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废水采取分类收集、分质处理措施。提高污水回用率,含油废水经处理后最大限度回用;含盐废水进行适当深度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要求;生产废水、清净下水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测系统。废水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均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国家和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九条 根据地下水水文情况,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 50934)等相关要求,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妥善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应通过项目自身或园区内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无法综合利用的就近安全处置。大型炼化一体化等产生危险废物量较大的石化项目应立足于自身或依托园区危险废物集中设施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系统应满足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 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制定完善的覆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噪声、生态等各环境要素、包含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项目所在园区建立覆盖各环境要素和各类污染物的监测体系。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五

报告书:申请→核实→现场检查→审查→公示→批复 报告表:申请→受理→修改报告表→审批 登记表:受理→审批 缴交资料

(一)含土建的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书、办理行政事项委托书(张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1份及电子文档)、登记表(1份)];

3、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或备案准予文件;

5、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和土地预审意见;

6、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的项目,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函;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租赁经营场所的项目

1、建设单位盖章的委托书、申请书、办理行政事项委托书(张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影响报告书(1份及电子文档)、环境影响报告表(份及电子文档)、登记表(1份)];

3、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复印件;已有营业执照因变更或扩建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

5、经营场所建筑功能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规划工程许可证等);

6、涉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的项目,需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函;

6.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六

武汉市环保局:

我单位的 项目由□国家、□省、□市、□区(含开发区)发改委□审批、□核准、□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式三份)、□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三份)、□环境影响登记表(一式四份)、□技术评估报告(一式二份,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除外)呈报你局,请予以批准。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盖章):

7.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七

(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八

(一)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二)管理权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属市、新区环保局审批权限的,列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内的建设项目。

(三)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四)许可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

4、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硫、烟尘、粉尘、COD、氨氮、石油类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5、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本市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6、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7、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等措施,治理原有的污染源;

8、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五)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除国家涉密项目外,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应参照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专家意见(原件)和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等。

开展公众参与的建设项目,因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同意环评文件全文公开的,提交环评时应同时提交环评文件可公开版本(加盖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公章的原件,pdf格式电子文档)。

3、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为个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4、列入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报送项目建议书批文;列入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明确核准机关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报送备案意见;

5、建设项目用地为划拨的,应提供规划选址意见;用地为招拍挂、协议出让的,应提供土地中标通知书(原件);用地为自有土地且新增建筑面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用地用房为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

6、纳入本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范围的建设项目,应提供总量来源证明(原件);

7、地形图(原件);

8、总平面图(原件);

9、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提供其预审意见(原件);

10、排水许可证,或基地污水纳管证明;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办理程序:

1、申请:申请人填写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提供的申请表,向受理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受理窗口受理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发出补正材料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环保景观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并代局拟办行政许可批件。如需要实地踏勘和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的,由环保景观处组织实施。审查阶段需进行公众参与和听证的,要求和程序参见相关规定。

4、许可决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5、许可送达:受理窗口将批件寄往申请人,或通知申请人到受理中心领取。

(七)办理时限:

1、环境影响登记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2、环境影响报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环境影响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八)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3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如周边环境有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有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调整变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之后,项目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重新进行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重新申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件及pdf格式电子文档,环境影响登记表无需递交电子文档);变更情况说明;与变更相关的图纸;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与首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办理时限规定相同。

(十)延续: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过有效期限的,应当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材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表(格式文本,原件,一式二份);延续情况说明;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文件;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时限: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10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十一)年检(年审):无。

(十二)收费:无。

(十三)受理地址:

说明:

1、地形图:

地形图应为由上海市测绘院绘制的最新版原件。地形图上标注项目轮廓。项目涉及多张地形图时,应按实际位置将其拼接成一张。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要求,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确定环评形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封面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封面上应有专家组长的签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8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

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1条)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九

实旗单位:阿左旗环境监测站

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需持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通知:

2、现场勘察;

3、签订《环境影响咨询合书》及《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

4、交纲咨询费;

5、编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6、主任审核;

7、通知申请单位法人代表在《环境影响报告表》上签名;

8、申请单位领取《环境影响报告表》。

提交资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地理位置图;

3、厂区平面图。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写 篇十

审批规定》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63号

2005-12-2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环保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建设地域环境和项目污染特征等因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二条 投资建设需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三条 列入本规定附录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保局审批。

除附录中规定的“其它项目”外,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的项目中属服装制造;家具制造、木竹藤棕草制品;纸制品、印刷、文教体育用品;农业综合开发、垦荒;植树造林;渔业养殖;畜牧养殖;一般货物仓储;批发零售市场;餐饮和娱乐服务;房地产开发;停车场、长途客运站、驾驶员培训基地;疗养院、专科防治所、卫生站、血站;学校等14类建设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均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条 除附录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结合地方情况提出,报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

化工、酿造、废纸造纸等污染较严重或涉及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由设区市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得下放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国家和省产业、技术和环保政策中,属于限制类的项目,上收一级管理。分级审批规定中属于设区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省环保局审批,属于县级环保局审批的项目上收设区市环保局审批。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有审批管理权的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行政许可文件要求,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后,主动、及时报告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使环境监管工作切实落到实处。

第七条 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的建设项目的不当行政许可和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许可,应当予以撤消和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 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的规定,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该项目审批后一个月内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每半年(6月底、12月底)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辖区域内的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每年(次年1月底前)报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审批管理办法》(赣府厅发[1997]29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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