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24-07-02

桦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精选4篇)

1.桦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一

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献县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切实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河北省决策部署,以推动全县生态文明建设为主线,以改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安全利用,明确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促进土壤与大气、水污染协同治理,严控新增污染,减少污染存量,提升土壤环境承载力;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重点,系统实施分类别、分用途管理,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强化技术、政策、法治和组织保障,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县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为建设经济强县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县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此指标为省考核指标,以市下达为准);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

一、加强基础监测调查,全面掌握土壤污染状况

1、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在分析整合相关调查成果的基础上,以农用地和石油开采、化工、电镀、制革(以下简称重点行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县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3月底前,配合市编制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方案;2018年底前,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2020年底前,全面掌握重点行业在产企业用地和关闭搬迁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及污染地块分布,初步掌握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情况。建立10年为一个周期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制度。(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县卫生计生局等部门参与,以下均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农场落实,不再列出)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6年底前,完成全县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启动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工作。2018年底前,结合土壤详查情况,在产粮(油)重点乡镇、蔬菜产业重点乡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交通干线两侧等重点区域,补充设置省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综合考虑农用地利用方式、地形地貌、集中连片度、土壤类型、区域产业结构布局等因素,逐步完善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实现全县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加强全县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整体规划,整合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现有资源,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相关部门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装备水平,引导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县土壤监测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推进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相关部门土壤环境数据整合集成,2018年底前,利用各部门相关土壤环境监测、农产品质量检测、耕地质量监测、污染源排放、土地利用现状等数据,建立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促进构建县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存储、大数据集成等信息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2019年底前,实现数据实时查询、动态更新。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编制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逐步扩大共享范围,提高大数据在土壤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资源利用和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水平,2020年底前,建立较为完善的全县土壤资源管理决策支持系统。(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农业局等参与)

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5、科学划分农用地质量类别 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要求,将农用地按污染程度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县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结合土壤详查结果,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2019年底前,完成全县耕地土壤质量类别划定。2020年底前,逐步建立全县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省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依照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农用地面积、分布、质量等信息进行更新,并对各乡镇不同类型的耕地面积变化情况开展评估。(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

6、加快建立优先保护制度

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结合土地整治规划,加快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依法修改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选址特殊、国家、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优先保护类耕地的,按规定报批。根据省市文件内容,我县既是产粮(油)大县又是蔬菜产业重点县。2018年底前,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推广实施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标准农膜使用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确实保障优先保护类耕地质量。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受让方和出让方要对土壤环境质量及修复保护工作进行约定,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7、着力提升安全利用水平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要根据土壤和农产品的污染类型与程度,结合当地主要农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耕地安全利用规划和工作方案,因地制宜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轮耕休耕等有效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的风险。(县农业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8、全面落实严格管控措施

制定严格的用途管制措施,加强重度污染耕地风险管控。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乡镇,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2018年底,完成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到2020年,完成省市下达的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目标任务。(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9、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

严格控制林地、园地农药使用量,鼓励推广生物农药、引诱剂等鼠虫病害绿色防控技术,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立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定期检测制度,检测超标的禁止进入食用领域,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确保林地、园地安全利用。(县农业局负责)

三、推进建设用地用途管控,防范城乡人居环境风险

10、开展建设用地调查评估

对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状况进行排查,建立已搬迁、关闭企业原址场地的潜在污染地块清单,并及时更新。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2018年起,对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1、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

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2017年起,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实施动态管理。加强建设用地用途管理,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住建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12、强化土地利用监管责任

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县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负责)

13、严格用地审批管理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县国土资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进行修复,未经修复或者修复后不能满足新的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应的规划、供地、建设等审批手续。(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参与)

四、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促进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4、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并列入环保“三同时”管理。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对排放镉、汞、砷、铅、铬5种重金属的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完善重金属相关行业准入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提供土地。(县环境保护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15、加强未利用地开发管控

未利用地的开发,应当符合土地整治规划,经科学论证与评估,依法批准后方可进行。拟开发为农用地的,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拟开发为建设用地的未利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方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国土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16、加强未利用地环境保护

加强盐碱荒地等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加大对向盐碱地、荒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对油田等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责令有关企业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受污染的未利用地,采取隔离、阻断、清理、修复等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逐步减缓污染程度;暂时难以修复治理的,应明确监管的责任主体,禁止农业生产、商业开发等活动。(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7、强化空间布局优化与管理

加强空间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推进重点行业统一规划、集聚发展,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实现园区化、专业化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2018年底前,依法搬迁或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酸蓄电池行业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五、突出重点领域监督管理,综合防控土壤环境污染

18、实施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测

结合全县污染源普查等工作成果,根据企业分布和排污状况,结合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管理。2017年起,列入名单的企业,要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其企业用地每年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编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报告,监测数据和报告向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重点监测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县环境保护局牵头组织)

19、深化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优先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及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对涉重金属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强制审核。工业锅炉在实施脱硫、脱硝、除尘提标改造中,加强对重金属、苯系物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协同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 县发改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参与)

20、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完善信贷、用地、环保准入要求和淘汰资金奖补政策,鼓励过剩产能企业主动退出。全面清理整顿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污设施差的小型工矿企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依法取缔。2017年起,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制定并组织实施分淘汰方案,于每年12月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备案。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禁止落后产能向农村地区转移。(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1、提高工业废物处置水平

全面整治工业副产石膏以及脱硫、脱硝、除尘等产生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2017年6月底前,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并报市环境保护局备案,2018年底前完成整治任务。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轮胎、废塑料、废旧机械等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 县国土资源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2、规范危险废物处置行为

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要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内容,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严格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把关,科学规划全县总体利用处置布局与能力,控制危险废物入境利用处置规模。建设危险废物信息化监控平台,规范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和利用处置活动,强化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活动的管理。鼓励开展废氧化汞电池、镍镉电池和含汞荧光灯管、温度计分类回收和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等参与)

23、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

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在拆除前,要制定原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中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出具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报告,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待生产设施拆除完毕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拆除物,须按照有关规定安全处理处置。(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县安监局等参与)

24、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

鼓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结合美丽乡村建设,统筹规划、管理村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扩大农村环境连片规模整治成效。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点),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2017年底前,全县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规范有效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卫生计生局、县爱卫办等参与)

25、推进污水污泥同步治理

加快推进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严格监控重点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物等特征污染物指标,防范对土壤造成污染。开展全县城镇污水处理厂(站)污泥处理处置情况排查,规范污泥处理处置,杜绝违法倾倒污泥等现象。严禁将污泥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不达标污泥就地堆放,结合污泥处理设施升级改造,逐步取消原生污泥简易填埋等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2017年底前,县建成区范围内现有污水处理厂全部完成污泥处理设施达标改造。(县城市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业局等部门参与)

26、合理使用农药化肥

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县农业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7、严格控制灌溉用水水质

加强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防止未经处理或处理达不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废(污)水进入农田灌溉系统。加大农村坑、塘、沟、渠污染治理,落实灌溉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2018年底前,全部实现农田灌溉水质稳定达标。(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参与)

28、强化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农户参与、市场驱动,探索实施农药包装废弃物押金制度,建立健全基于市场机制的回收处理机制,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1月底前,选取1个产粮重点乡镇,组织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试点建设;2020年底前,试点规模扩大到全县所有乡镇。按照有利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要求,制定和完善农药包装相关技术规范。逐步推行使用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逐步淘汰铝箔包装,鼓励使用水溶性包装;逐步淘汰小容量和非标准型包装,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县农业局牵头,县环境保护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29、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

推广高标准加厚地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农膜的行为。因地制宜设置农用薄膜废弃物回收点,支持建立一批残膜回收利用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2018年起,在产粮(油)重点乡镇和蔬菜产业重点乡镇开展农膜废弃物回收试点;到2020年,力争实现全县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各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农业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质监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0、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9年底前,全县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实施废弃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县农业局牵头,县发改局、县环境保护局等部门参与)

六、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3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参与)

3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解决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2018年全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监测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加强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定期更新入库项目信息。(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33、组织开展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受污染耕地为重点,确定辖区治理修复重点区域,通过试点示范,有计划地推进治理与修复工程项目实施。2017年起,根据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需要,分组织实施耕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项目。2020年底前,全县完成市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目标任务。(县农业局、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七、创新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构建污染防治政策体系

34、加大土壤污染防治财政投入

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修复和国家和省确定的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完成和试点示范工作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增加的乡镇予以适当奖励。健全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替代种植或者实施轮耕、休耕、禁种、结构调整等措施导致的农户损失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各乡镇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必需的业务经费,由县财政预算统筹保障。(县财政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农业局、县水务局等参与)

35、拓宽土壤保护融资渠道

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应用,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衔接相关金融机构统筹安排设立相关专项建设基金,倾斜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鼓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研究制定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在农药、化肥等行业,开展环保领跑者制度试点。(县财政局、县金融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农牧局、国税局、地税局、县供销社等参与)

36、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序,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加大对未投保企业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罚力度。对重点行业中今年发生的环境污染及风险事故企业进行备案登记。2018年底前,列入河北省、沧州市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投保率不低于50%。建立完善的环境鉴定损害评估机制,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时,科学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价,按规定启动赔偿程序,确保赔偿补偿资金及时到位。到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起范围全面、费率合理、赔付及时、管理完善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体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金融办参与)

37、强化金融信贷杠杆作用

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企业环保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信用等级公布。对于“绿牌”、“蓝牌”企业,给予金融信贷支持;对于“黄牌”企业,严格贷款条件;对于“红牌”企业,不予新增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者发行企业债券。(县环境保护局、县人民银行牵头,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银监局等参与)

八、完善土壤环境法治建设,提升污染防治管理水平

38、加强土壤环境执法能力建设

提高环境监管执法效率。依托全县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信息化等高科技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提升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水平;根据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制定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培训计划。(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财政局等参与)

39、加大土壤环境执法力度

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开展环境保护、公安、国土资源、农业、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之间以及不同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向农田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固体废物、非法转运及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对严重污染土壤已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惩处。自2017年起,对重点行业企业每年开展1次土壤环境专项执法工作,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公开曝光违法企业名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等行为。(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等参与)

40、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

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土壤污染防治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依规公布信息。重点行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并定期开展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以危险品倾倒、化学品泄漏、地表水污染等突发环境事件为重点,加强土壤污染物种类鉴别和快速检测、土壤污染事故损害鉴定与评估、应急装备和物资保障等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能力建设。(县环境保护局、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九、明确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建立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41、明确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有关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直相关部门、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全县土壤污染防治重大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任务,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等。各乡镇政府是落实本工作方案的主体,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制定辖区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确定重点任务和治理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抓好工作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县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壤污染防治职责,建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快推进各项工作落实。组织环保、国土资源、农业、水利、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成立献县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咨询委员会,借助和发挥专家智囊作用,提高科学决策、精准治污水平。(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参与)

43、严格目标评估考核

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以及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县财政局等参与)

对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要约谈有关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由县政府负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监管职责的工作部门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者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等参与)

44、落实企业治污责任

自2017年起,县人民政府要与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有关企业要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认真履行污染治理责任,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按照规定要求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风险排查、评估和防控,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要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国有企业要以身作则,带头落实。(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参与)

45、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结合各类环境保护主题宣传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依托中小学粮食安全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保护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土壤环境保护社会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土壤环境专门课程;支持民间环保机构、环保志愿者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宣传活动,组织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减少含镉汞电池、含汞荧光灯、含汞体温计等对土壤环境有害的生活日用品消费。(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团县委、县妇联等参与)

46、强化土壤环境信息公开

县人民政府要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区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聘请环保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活动。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县环境保护局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47、鼓励社会公众监督

鼓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群众健康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或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对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支持。检察机关要做好支持起诉工作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工作,法院、检察院要做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工作。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探索两法衔接平台的建设与使用,以便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互通并监督其履职尽责。(县检察院、县法院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县环境保护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等参与)

附件:献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2.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6‟63号)精神,全面掌握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环境安全,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为统领,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人居环境、农产品质量和饮用水水质安全为重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加快“一区一城”新房山建设提供重要保障。

(二)防治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

— 1 — 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防治任务

(一)开展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

1.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按照全市统一部署配合开展本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7年4月起,按照全市关于土壤污染详查的要求,启动土壤环境质量调查。2018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重点查明本区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完成本区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掌握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配合市级部门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评估制度,每10年开展1次。(区环保局、区农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卫生计生委、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商务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配合建设本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配合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臵,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2018年底前,配合完成设臵市控监测点位,基本建成覆盖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根据本区工作需要,补充设臵区控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全面建成覆盖本区各种用地类型的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全面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规划、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建立健全专业土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相关行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协助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土壤环境数据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市级部门逐步整合集成环保、规划、国土、农业、水务等部门掌握的土壤环境质量、土地利用类型及分布、农药化肥施用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布、土壤地质环境等相关数据。2018年底前,配合构建市级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本区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充分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水资源保护中的作用。(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 3 — 区财政局、区住建委、区发改委、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公布土壤环境状况信息。根据土壤环境调查和监测结果,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统一要求和部署,定期公布本区土壤环境状况信息。(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土壤污染源头管控

5.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新建、扩建排放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或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进行土壤环境本底调查和监测,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区环保局牵头,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的论证和审批管理,严禁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和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等周边新建化工、制药等存在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的工业企业。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存量企业。引导工业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臵、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房山规划分局、房— 4 — 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严格保护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安全。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预警机制。2017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实施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配合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状况及变化趋势评估。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监测发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饮用水质量时,区水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立即采取防控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2017年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制定区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农业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进一步优化水源地农业种植结构,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减少农药化肥施用量,防止土壤环境污染。(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组织开展未利用地调查,摸清本区未利用地面积、分布及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控制未利用地

— 5 — 开发利用,原则上作为生态涵养用地。未利用地确需开发为农用地的,应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与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利用;可以开发利用的,应采取防治措施。加强对未利用地的巡查和保护,防止矿山资源开采等活动造成土壤污染。(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依法严查向沙荒地、滩涂、沼泽地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和向未利用地倾倒、遗撒、丢弃、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牵头,房山公安分局、区市政市容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9.严控工矿污染。2017年底前,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并公布本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监测发现有重金属、病原体、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和监管发现有危险废物贮存、处臵等潜在污染土壤行为的企业,全部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实行动态更新。列入名单的企业应制定用地土壤环境监测方案,设臵监测点位,并自2018年起,每年开展土壤环境状况监测,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同时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区环保部门每两年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开展至少1次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送市环保局,作为— 6 — 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区经信委、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监管。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制药、汽车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危险化学品贮存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应按国家有关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制定残留化学品、物料等清理和安全处臵方案,报区经信、环保、安全监管部门备案,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安监局牵头,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控制。(区经信委牵头,区安监局、区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控制农业污染。切实开展农药、化肥、有机肥等农业投入品的安全质量监管,确保质量安全。科学施用农药化肥。全面禁止施用列入国家名录的高毒、高残留农药,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精准高效植保机械。全面推广科学施肥技术,引导农民施用配方肥、缓释肥、有机肥,加快实现水肥一体化利用。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2019年,全区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生态涵养发展区域全部施用环境

— 7 — 友好型农药,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到2020年,全区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5%以上,化学农药施用量减少1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物化落地率提高到98%以上,化肥施用量降低20%以上。(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质监局牵头,区农业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自2017年起,在蔬菜生产重点区开展试点并逐步推广。(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供销合作总社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本区禁止新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育种、科研用途除外)。严格落实已划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2020年底前禁养区外保留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并全部配备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区农委、区农业局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灌溉水水质管理。禁止污水灌溉。严格管理再生水灌溉,建立再生水灌溉水质、土壤土质、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历史污灌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对因历史上曾使用污水灌溉或长期使用再生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区食品药— 8 — 品监管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减少生活垃圾污染。全面实施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臵。2017年底前,区级及以上垃圾填埋场全部完成防渗处理工程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建设,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全面整治非正规垃圾填埋场。集中收集家用废旧电池,送有资质单位处臵。(区市政市容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在2015年基础上再完成27个建制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区市政市容委、区农委、区水务局牵头,区新农村办、区环保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防止污泥污染土壤。推进污泥无害化处理处臵,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强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煤矸石、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大宗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对可能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区经信委、区环保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及处臵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臵企业每5年要对厂区及周边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

— 9 — 防控或治理修复措施。评估结果和防治措施及时报市、区环保部门。(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科委、区教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3.深化重金属污染防治。按照减量臵换原则,严格限制新建、扩建涉重金属项目。落实《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淘汰退出电镀等重金属污染行业和工艺。明确本区重点监管的重金属排放企业名单,列入名单的企业每两年开展1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强化重金属污染全过程控制。本区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下降比例达到本市要求。(区经信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4.稳妥处臵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防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土壤污染,督促事件责任方及时处臵残留物及已污染土壤。事件责任方不能及时有效采取处臵措施的,由区环保部门组织代行处臵,并向事件责任方追缴处臵费用。(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建设用地环境风险管控

15.严格用地准入标准。土地开发利用应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 10 — 16.建立关停企业污染地块筛查工作机制。自2017年起,对关停企业原址用地,环保部门根据其停产前原材料使用及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污染筛查,建立疑似污染地块档案,作为地块环境风险管控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区经信委牵头,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7.落实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自2017年起,对工业企业用地和加油站、汽车修理等服务业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或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明确污染物、污染范围和程度;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土地收储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属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保、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区环保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8.实施污染地块清单管理。根据疑似污染地块筛查及地块调查评估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动态更新。清单信息纳入全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作为土地规划利用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不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

— 11 — 要求的污染地块,可优先实施绿化并封闭管理,严格限制开发利用。确需开发利用的,须经治理修复后方可开工建设。暂不开发利用或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由区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必要的土壤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0.落实监管责任。规划、国土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保部门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活动的监管。建立规划、国土、环保、住建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现联动监管。(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21.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以土壤环境调查结果为基础,根据国家有关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2018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报市政府审定,并定期更新。(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 12 — 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乡镇(街道)倾斜。对辖区内优先保护类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乡镇(街道),区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区农委、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3.着力推进安全利用。辖区内发现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定实施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全区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和治理修复面积达到市级要求。(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全面落实严格管控。辖区内发现重度污染耕地的,区农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得到全面严格管控。(区农委、区种植中心、区水务局牵头,区农业局、— 13 — 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实施受污染耕地综合治理。加强受污染耕地治理,因地制宜采取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等技术,逐步实现安全生产。特别是对重度污染耕地,积极开展耕地休耕轮作试点,加大对结构调整的政策扶持力度。(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农药施用量,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建立有机肥重金属含量、施肥土壤重金属污染、农产品质量协同监测与评价机制。加强生产食用农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应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区农委、区种植中心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序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修复

27.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以影响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针对拟开发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和游乐场等建设用地,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规划,2017年9月底前,报市环保局备案。根据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有序推— 14 — 进治理修复。(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环保局牵头,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8.明确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承担治理修复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乡镇(街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29.防止土壤污染治理修复二次污染。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按规定进行处理处臵,并达到国家和本市环保要求,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治理修复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应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环保部门应对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治理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臵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的区环保部门报告。修复后的土壤,可以综合利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 15 — 30.确保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效果。治理修复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组织开展治理修复效果抽查,未达到修复目标要求的,责任单位应继续开展修复工作。落实土壤污染治理修复终身责任制,并按照国家有关责任追究办法实施责任追究。(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监管体系

31.健全监管机构。区环保部门要明确设臵专门机构负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并充实土壤环境监管人员。自2017年起,将土壤污染监管工作纳入网格化城市管理平台,将土壤污染监管职责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并明确监管责任人。(区编办、区社会办牵头,区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2.严格监管执法。以土壤中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和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污染物为重点监控指标,以石油加工、化工、制药、固体废物集中处臵等污染源单位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监管对象,落实双随机抽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切实加强土壤环境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贮存或非法处臵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区环保局牵— 16 — 头,区经信委、房山公安分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住建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安监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3.加强区域协调联动。配合市级部门建立跨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京津冀地区受污染土壤治理修复资源共享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科委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能力建设

34.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增加土壤环境监测人员力量和监测仪器设备。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区环保局、区编办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5.提升土壤环境执法能力。改善基层土壤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组织环境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每3年开展一轮的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增强土壤环境污染应急能力。将突发土壤环境污染应急纳入本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处臵队伍,提升应急保障能力。(区环保局、区应急办牵头,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

— 17 — 37.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配合市级部门开展土壤中各类污染物监测和评价方法、土壤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科学研究。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类科研项目支持力度,促进国际合作研究与技术交流。(区科委、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8.推动土壤治理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农委、区农业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多元投入

39.加大财政投入。区级财政统筹用好现有各项相关资金,切实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的投入,重点支持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监测网络和信息平台建设、受污染耕地和污染地块的风险防控和治理修复、涉重金属生产工艺和设备技术改造及落后产能和工艺淘汰退出等。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等涉农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区域。(区财政局、区发改委牵头,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经信委、区水务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0.发挥市场作用。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18 — 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功能,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加大政府购买土壤环境监测与评估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社会监督

41.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市级制定的土壤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方案。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正确解读法律法规政策,切实增强公众保护土壤环境的意识。(区委宣传部、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牵头,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商务委、区教委、区广电中心、区科协、区种植中心等相关单位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2.引导公众参与。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等途径,对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结合实际需要,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对土壤污染引发的社会热点问题,及时开展调查评估,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3.推动公益诉讼。支持依法对污染土壤等环境违法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建立信息共享和工作协作机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

— 19 — 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监督工作。(区法院、区检察院牵头,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组织研究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区编办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

乡镇(街道)是组织实施本工作方案的责任主体,对属地土壤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本地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细化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工程项目,并逐一落实到部门、村(社区)和重点企业。各部门以及各乡镇(街道)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本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环保局牵头,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经信委、区园林绿化局、区种植中心、区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区环保局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国土、农业、园林绿化、经信、住建、水务、市政市容、种植等部门按— 20 — 照职责分工,完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切实做好相关领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牵头,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科委、区安监局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土地使用权人或管理人守土有责,发现违法排污行为和土壤污染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排污企业要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造成土壤污染的,应承担损害赔偿、治理修复等责任。土壤污染评估、修复、监理、检测企业逐步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工作。(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环保局、区经信委、区国资委、房山工商分局牵头,区农委、区农业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考核问责

实行目标责任制,区政府与重点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重点企业应按进行任务分解,抓好落实。(区环保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国资委、区农业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经信委、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建立考评机制,将受污染耕地、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指标

— 21 — 和土壤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分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2020年对本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区国资委将市、区属国有企业落实本工作方案情况,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区环保局、区国资委、区政府督查室牵头,区委组织部、区审计局、房山规划分局、房山国土分局、区农委、区农业局、区住建委、区市政市容委、区经信委、区财政局、区种植中心等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约谈有关负责人。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乡镇(街道),约谈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予以诫勉、组织调整或处理、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区监察局、区环保局牵头,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 22 — 附件

房山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 长:陈 清 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 组 长:陈广利 区政府副区长

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发改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市政市容委、区住建委、区教委、区商务委(区粮食局)、区卫生计生委、区国资委、区科委、区法制办、区编办、区社会办、区新农村办、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审计局、区监察局、房山国土分局、房山规划分局、区园林绿化局、区水务局、区城管执法监察局、区农业局、区安监局、房山工商分局、房山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区质监局、区种植中心、区广电中心、区科协、区供销合作总社、区政府督查室、区应急办以及各乡镇(街道)。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措施;研究、审议我区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政策、规划、计划和措施;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办公室主 任:刘 金 区环保局局长

副主任:孙爱华 区环保局副局长

— 23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区土壤污染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工作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承办领导小组各项会议并督促落实议定事项;汇总、分析并报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组织相关部门研究提出解决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工作要求

(一)要权责明确,对各项工作情况、进度负总责。重大事项要集体决策,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二)要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各项工作任务和日常业务工作。

3.桦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三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正式发布,方案明确规定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规定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和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江苏版“土十条”正式发布 明确土壤防治时间表

1月3日下午,《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土十条”)在宁正式发布。省环保厅给出了江苏土壤污染防治任务书和时间表: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五年内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全覆盖

“土十条”中指出,下一步将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实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20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此外,底前,省环保厅、农委牵头将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土十条”中明确提出: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相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省国土资源厅、农委牵头牵头,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五年内实现污泥处置设施全覆盖

据了解,生活垃圾对土壤污染的棘手问题在“土十条”中也有明确的规范。建立政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统筹建设建筑垃圾、餐厨废弃物、农贸市场有机垃圾、园林绿化垃圾等末端处理设施及收运体系,通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全面排查简易垃圾填埋场,全面治理积存垃圾,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的,应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加快建设区域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设区市全部建成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处理处置设施,年底前县(市)实现污泥综合利用或永久性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全覆盖,污泥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100%,省住建厅牵头,鼓励污泥厌氧消化沼气用于发电上网、汽车加气或城市燃气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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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加强土壤环境保护,不仅为未来30多年江苏土壤改善规划了时间表,也完成了国家对大气、河道、土壤三面治理的蓝图。方案中提出了土方污染防治的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去年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战略部署。本次江苏省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中,对这十条细化为40项措施,也体现了我省对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决心和信心。记者了解到,与省内“水十条”、“气十条”注重谈污染治理措施不同,江苏“土十条”更加注重谈管理体系建设。由于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薄弱、家底不明,更加强调全方位、立体式的夯实各项基础工作,强基固本。主要工作内容有:土壤污染详查、推进地方立法、完善标准体系、加强联动监管、强化科技研发等。

开展土壤污染普查建立检测网

记者了解到,去年开始环保、农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已经组织开展了土壤相关调查工作。《方案》种明确开展我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的时间表。2017年上半年制定我省详查实施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针对我省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加工、以及农药、铅蓄电池、钢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等重点行业的在产企业用地、尚未再开发利用的已关闭搬迁企业遗留地块,从2017年起开展详查工作,2020年底前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20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以耕地为重点,针对已有调查发现的超标点位区域进行详查,进一步摸清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主要污染物及污染程度;在典型区域开展土壤与农产品协同调查。 另外《方案》中规划2020年底前,建立健全我省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突出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方案》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作为重点,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两个领域分别设计食品安全、居住环境安全、社会关注度较高,能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第四、五两条:“加强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两个标题充分说明了我省土壤污染防治分类管理的思路。文件第(十二)、(十三)项提出要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核心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施安全利用措施,对重度污染耕地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4.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篇四

一、持续实施“蓝天行动”计划项目,对工业企业烟粉尘进行提标改造

工作目标:以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市的标准和要求为总目标,以开展环境治理项目为抓手,通过综合整治,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使全市空气质量得到明显改善,全市空气质量优良率保持在90%以上。

具体措施:制定“蓝天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方案, 以工业企业提标淘汰、淘汰落后产能、烟粉尘综合整治、环境能力建设、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开展五项专项行动,对涉及到的具体项目进行责任分解,明确责任市领导、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 市直相关部门、有关工业企业

二、城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治理

工作目标:根据《昌吉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昌市环字〔〕26号)和7月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划定昌吉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的要求,清理高污染禁燃区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大灶,加强大气污染防治,不断改善空气质量。

具体措施:

1、向各街道办事处下发《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调查摸底的工作通知》,对辖区燃煤锅炉及燃煤大灶进行调查摸底,彻底查清辖区内燃煤锅炉企业(个体)情况。

2、市住建局要根据供热区划,对禁燃区内锅炉及燃煤住户作出并网计划,并实施集中供热。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城区建设工地及交通运输扬尘治理

工作目标:杜绝城区建设工地、道路运输及砂土堆场扬尘污染。

具体措施:

1、全市各建设工地开工前必须安装冲洗装置,对拉运砂土车辆进行冲洗。

2、各建设工地施工道路必须硬化,并采取喷淋降尘措施。

3、施工车辆必须采取全覆盖的方式防止砂土扬尘污染。

4、施工砂土不能随意堆放,临时堆放必须采取覆盖等方式达到环卫标准,防止扬尘污染。

5、加强建设工地扬尘治理检查力度,对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牵头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

四、餐饮业油烟治理

工作目标:要求全市餐饮业油烟达到国家排放标准,杜绝餐饮业油烟扰民

具体措施

1、加大市民的环保教育宣传工作,使油烟治理深入民心、家喻户晓。让群众知道在什么地方、符合何种条件、在什么情况下可开办餐饮服务业。同时,对抗拒治理的业主通过广播、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从正反典型着手,提高治理进度,接受公众监督。

2、制定下发《昌吉市餐饮业管理规定》,对餐饮业油烟、噪声作出明确规定。

3、对群众反映油烟超标排放扰民情况,严格执法,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停业整改,对于逾期未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或整改不到位油烟仍无组织排放的,依据有关法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4、明确将餐饮业登记作为环保审批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于无照经营或者证照不全且不符合污染排放标准的餐饮店,坚决予以关闭。 5、采取疏堵结合,逐步取缔未预留独立烟道,排烟口设在楼顶、处在住宅楼下的餐饮业。同时,严查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餐饮的违法行为。

6、坚决取缔市区露天烧烤,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取缔一起,确保城市环境秩序井然。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配合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五、机动车尾气治理

工作目标: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有效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建立黄标车淘汰报废财政补偿机制,加速淘汰黄标车和无标车。

2、按照205月市政府《关于实施黄标车限行及无标车禁行措施的通告》的要求,在主要城市交通密集区实施黄标车限行、无标车禁止上路。在划定的黄标车、无标车禁行区域,安装电子设备,对黄标车、无标车违章驶入进行处罚。

3、严格机动车尾气检测工作,加大路检抽检力度。

牵头部门:市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经信委

六、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

工作目标:依托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活动,对全市产生废气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实行一企一档。对检查出的环境违法行为,制定整改计划,限期整治,切实控制大气污染。

具体措施:

1、制定《昌吉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分解任务,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完成任务情况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评。

2、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工作要求,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执法到位、整改到位。

牵头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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