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论文

2024-06-25

再保险论文(精选8篇)

1.再保险论文 篇一

再保险合同模板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侧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篇二: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

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2.再保险论文 篇二

财务再保险有别于传统再保险的关键,在于它除具有传统再保险的风险移转功能外,还可以通过财务安排为保险人提供财务上的融资等帮助。财务再保险为财务风险提供保障本身并无不当之处,但是如果认可财务再保险作为再保险处理的话,会影响到保险人应纳的税赋和应提的责任准备金,从而使其偷漏税款并粉饰其财务报表。因为在很多国家,营业税是以自留保费为基础计缴的;责任准备金的提存也是就自留保费计算的。如果财务再保险并没有移转保险风险,而只是一种财务安排的话,原保险人就不应该以此减免税赋,更不能减少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因此,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也即能否被认定为属于再保险合同,对于原保险人来讲至关重要,保险监管和税务机关也非常重视。

一、国际上的监管思路

纵观各国情况,对财务再保险实施有效监管的关键环节,无一例外都是对财务再保险的合同性质进行认定,分析各种财务再保险合同究竟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如果属于,原保险人就能够以此来抵减责任准备金或法定偿付能力额度,达到改善财务状况的目的,并且可能因此而减免部分税赋;反之,则不能。

但是,如何界定财务再保险是否属于再保险,也即采取什么样的评判标准,是个难题。鉴于财务再保险合同对保险人的财务状况会产生显著影响,西方国家多从会计处理的角度入手,设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该标准为准绳来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

1992年,美国的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公布了“短期和长期再保险契约的会计和报表准则”,称为FAS 113号公报。该公报规定如果财务再保险合同符合相关条件,就可视为再保险合同,从而可以享受再保险合同的相关待遇。FAS 113公报规定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原保险人要有显著的风险移转;再保险人要承受显著的损失。如果一个合同没能满足这样两个条件的话,该合同就不属于再保险合同,原保险人支付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费只能被看成是原保险人的存款,不得享受再保险的相关待遇。

此后,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也纷纷发布相关法规,对财务再保险进行监管,其监管的具体措施虽有出入,但都采取了美国这样的监管思路,也即:规定再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财务再保险合同只有符合这些要件,才能被认定为再保险合同,进而在会计处理和税赋缴纳方面享受再保险相关待遇;反之则仅仅是一种财务安排,不能享受再保险合同的抵减准备金提取、减免税赋等待遇。

二、我国监管财务再保险的设想

我国的保险公司目前尚未大力开展财务再保险,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融合和相互影响,开展财务再保险业务只是个时间问题。因此,与其回避问题,不如采取适当措施,主动疏导业务的开展,防范潜在的风险。

笔者认为,针对我国的具体情况,要想对财务再保险实施有效监管,必须在现有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中明确再保险合同的认定原则,换言之,就是要建立和明确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

通过对比分析美英的做法,笔者建议采用以下风险移转标准,即再保险合同必须符合以下两个要件:保险人需有显著的时间风险或核保风险的移转;保险人或再保险人需有遭受显著亏损的合理可能性。

确立风险移转标准后,就可以以此为准绳,衡量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界定它们是否属于再保险合同,进而确定能否享受再保险的相关待遇。

对于那些不属于再保险合同的业务品种,从监管者的角度看,有三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首先,由于此类业务不属于再保险业务,进而不属于保险业务,保险人如果从事的话,就会抵触保险法第92条2款中关于业务范围的规定,有违法之嫌。因此,如果经过考察确信该业务品种利大于弊,有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则应由保监会另行颁布行政规定,以核准方式允许保险业从事此类财务再保险业务。

其次,也是监管非再保险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关键,是明确规定这些非再保险类合同品种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方面不得享受再保险待遇,以免不法从业者假借再保险之名,行美化报表之实,甚至转移资金、偷逃税款。

另外,鉴于该类财务再保险并没有转移风险,而仅仅是一种财务上的安排,故要特别重视再保险人的担保能力,建议制订相应规范,要求我国保险人向再保险人索要相应的担保,如信用证、信托基金、现金担保、有价证券等,以确保保险人的利益能够实现。

对于那些符合风险移转标准的财务再保险合同,原则上讲,在会计处理和税收待遇上能够作为再保险合同对待。但是监管者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它毕竟不是普通的再保险交易,它往往只是承担了有限的保险风险,而占比重较大的则是它所承保的财务风险,因此依然不能将其混同于普通再保险交易而掉以轻心。近年来美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出现了很多与财务再保险相关的案件,他们的教训说明,在他们的监管制度中,正是由于没有对符合再保险风险移转标准的合同施加额外的监管,从而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不论财务再保险合同在性质上是否已经属于再保险合同,保险监管者都应作出如下要求:

首先,监管者应出台规定,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必须选择信用评级在一定等级以上的再保险人作为合作伙伴。因为如果再保险人信用不佳,财务状况不良,原保险人很容易受到再保险人失去偿付能力的拖累。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接受分入财务再保险业务,也须经信用评级机构评级,必须为一定等级以上者方可接受分入业务,以确保其偿付能力。

其次,鉴于财务再保险有调节保险人财务状况的功能(保险人财务报表上显示的财务状况并不一定反映真实情况,从而很容易误导监管者和消费者),为确保被保险人、投保人和投资大众的利益,应要求保险人在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时作出信息披露,披露的范围主要以保险人财务信息为主。为使监管者在监督保险人财务再保险合同时有法可依,建议在相关法规中加列保险人订立财务再保险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定,并授权监管机关订立披露的具体内容与范围。

最后,由于财务再保险项下,原保险人存在对损失补交更多再保险费的可能性(如经验账户、纯益佣金回报、会给原保险人造成损失的注销条款和抵偿条款等),建议要求原保险人针对这种或有负债的数量提取特别准备金。目前很有必要展开研究,讨论如何评估和计提特别准备金的问题。虽然这样做在开始时会增加监管成本,但从长远看能够有效消除财务再保险的负面影响。相应的,审计部门、税收部门、保险监管部门等机构之间也要提高合作水平,加强沟通和信息交流。

总之,与财务再保险在世界范围内的蓬勃发展相反,目前中国再保险监管制度中没有任何针对财务再保险的监管规定,这个空白需要尽快弥补。监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再保险合同的风险移转标准,以便认定各类财务再保险合同的性质。同时,还应发布相应的法规文件,对财务再保险合同提出担保、信息披露、特别准备金等额外的监管要求,以达到既能限制那些纯粹为转移资金、逃避税收而不具备基本风险移转功能的财务再保险的蔓延,又能使财务再保险纳入正常的发展轨道,为我国保险业的长足发展铺平道路。

参考文献

[1]FASB, Statement No.113,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for Reinsurance of Short Duration and Long Duration Contracts[R].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 1992

[2]ICA, Accounting for Non-life Financial Reinsurance:A Discussion Paper[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2

[3]ICA,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5[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3

[4]UK, ICA, Application of FRS5to General Insurance Transactions, FRAG35/94[R].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 1994

3.带你进入“再保险” 篇三

再保险公司实际上就是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担保的公司,当遇到飓风或者是地震,保险公司将支付大量的赔偿,这时他们会向再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普通人对再保险公司知之甚少,因为他们不会和这些公司打交道。再保险公司一般都资金实力雄厚,他们主要关注那些从没发生过的、如果发生就损失巨大的灾难。有时候再保险公司也会被突如其来的灾难搞得手足无措,再保险公司要对这些新出现的风险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近十年来再保险公司的损失逐年增加。为了减少风险,再保险公司正在努力缩减那些上帝条款。

在再保险业的行话里,如果发生一次灾难就被称为“亏损事件”,如果一个灾难损失之大需要几个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理赔则称为“行业亏损事件”。再保险公司既害怕又需要这些灾难。

世界上第一个再保险公司是德国的科隆再保险公司,它的成立是因为1543年的一次火灾,那场大火烧毁了汉堡四分之一的城区。一次损失事件的发生,可以提醒保险公司再保险的意义,这样再保险公司可以提高收费,同时吸引更多的资金。

911袭击以后,再保险业利润率上升,又有8家再保险公司成立,总资产达到86亿美元,而随着卡特里娜飓风、丽塔飓风以及威尔玛飓风的先后发生,又有5家公司进军再保险业。行业内成员的增加摊薄了利润,再保险公司不得不低估风险。在这种时期,即便保险公司知道可能存在巨大的灾难,他们也不会增加保费。人们总是根据可以感觉到的事实来衡量风险,而不是根据对未来可能发生事情的预测。通常通过模型预测的结果会和人们的感觉存在很大出入,仅仅通过可怕的数据不可能让保险公司支付更高的保费,除非发生一次大的灾难。

再保险公司通常只承担他们能够确认的风险,但市场常常会迫使他们赔偿所有的风险。模型可以预测一些小概率的风险,比如飓风、地震或者原油泄漏,为了使模型更加准确,许多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都被邀请进行模型测算。

再保险行业有两个目标:一是更好地理解社会因素,以及他们承保的风险;二是在不得不赔偿前,让人们更好地保护所投保的资产。

保险业和再保险也存在这样一个微妙的平衡,如果风险不频繁或者损失不够大,那么人们就不会购买保险,可是如果风险发生太频繁或者损失太大,保险公司将无法承担赔偿费,这对保险公司和被保险公司都不利。因此保险公司会推行他们所称的“减少损失”:就是鼓励潜在的客户防止自己的财产遭到破坏,或者说是传递一种信号,有些行为非常危险,如果继续下去,就不会得到赔偿。

4.再保险合同范本[推荐] 篇四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

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篇二: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篇三: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 方(转出方):

乙 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五、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本合同是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协议。

甲 方(转出方):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 方(受让方):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年。

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最好约定明确,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管辖。第六条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再保险论文 篇五

关于印发《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7〕50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各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促进我国再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会制定了《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九日

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

“十一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自2006年“十一五”开局之年,我国彻底取消了法定分保,全面实行商业分保,再保险市场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再保险市场作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直接保险市场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是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再保险市场的发展也将在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方面,为直接保险市场的发展提供可靠的支持与保障。科学规划和培育我国再保险市场,构建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再保险市场体系,促进我国再保险市场与直接保险市场的协调发展,对于加强我国保险市场风险管理、扩大保险市场承保能力、促进和保障我国保险业整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确保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所确定的总体目标实现,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实际,借鉴国际经验,特制定《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方向、预期目标和政策措施,引领我国再保险市场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再保险市场的基本情况

近十年来,特别是“十五”期间,在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保监会的正确领导下,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再保险市场主体稳步增加,业务规模较快增长,承保能力进一步提高,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市场化程度显著增强。

(一)主要成就

“十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

1、再保险业务稳定发展

2006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338.97亿元(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同比增长14.82%。其中,产险公司总分出保费291.42亿元,同比增长13.46%,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85.97%;寿险公司总分出保费47.55(不包括9.18亿元财务再保险业务)亿元,同比增长23.92%,占直接保险公司总分出保费的14.03%。

2006年,全国总分保费收入216.90亿元。其中,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210.67亿元,同比下降7.58%,直接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6.23亿元。专业再保险公司的分保费收入中,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168.21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79.85%,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42.46亿元,占专业再保险公司总分保费收入的20.15%。

1996年至2006年,全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为9.16%,低于国内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速度2.23个百分点,低于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年平均增长速度12.76个百分点。1997年至2006年,专业再保险公司分保费收入与同期直接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之比在4%-9%之间。其中,2004年至2006年,这一比例一直保持在4%左右;2004年至2006年,财产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财产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1%-14%之间,人身再保险总分保费收入与同期人身险保费收入之比在1.05%-1.67%之间。

专业再保险公司资产实力增强。截至2006年底,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312.08亿元,同比增长了5.06%。其中,专业再保险法人公司275.82亿元、外资再保险分公司36.26亿元。

2、顺利实现了从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转变

履行入世承诺,从2003年起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递减,国内再保险分保费收入曾一度呈现负增长。此后,随着中、外资专业再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相继成立,我国再保险市场以商业分保为主的竞争格局逐步形成。2005年商业分保费收入超过法定分保,达到总分保费收入的67.94%。我国再保险市场逐步完成了由法定分保向商业分保的市场化转变,再保险业务的商业化运作标志着中国再保险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3、改革开放深入推进,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我国再保险市场初步形成了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股份制公司和外资公司多种形式并存、专兼业经营相结合、公平竞争、多元化发展的市场格局。截至2005年底,我国专业再保险公司共6家,其中,中资公司3家(1家集团公司、2家股份公司)、外资分公司3家。2003年,中国再保险公司完成了集团化改制,控股了中国财产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保险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六家子公司,并参股了保险职业学院。通过改制,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成为一家集再保险、直接保险、资产管理、保险中介、行业传媒、保险职业教育于一体、涵盖保险上中下游产业的多元化经营保险集团。保险业认真履行入世承诺,全面开放再保险市场。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科隆再保险公司等国际知名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先后在华开设了分支机构,劳合社获准在中国设立了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的全资子公司。此外,法国再保险公司和汉诺威再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分公司,分别经营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和人身险再保险业务。再保险中介市场的多元化竞争格局开始形成,再保险经纪人发挥了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市场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有力地扩大了再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促进了再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与技术实力的提高,加快了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同时也对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发展提供了积极的支持。

4、再保险功能作用不断增强

再保险在分散风险、扩大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的安全稳健运行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再保险通过和直接保险之间的技术传导,提升了保险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促进了行业规范与标准的健全完善;通过提供替代资本的产品及其增值服务,使直接保险公司的业务结构得以优化,风险得以有效控制。特别是,再保险有力地支持了交通、通讯、水利等基础设施和能源、钢铁、电力等基础工业的大规模投资以及其它为数众多的大型项目的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航天事业与和平利用核能事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协助直接保险公司推动医疗健康保险试点,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医疗体制改革、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服务“三农”、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在我国遭受地震、台风等巨灾侵害较多的地区,再保险的及时赔付有效地弥补了直接保险公司的部分巨灾损失,极大地缓解了受灾地区灾后经济衰退的压力,为我国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5、再保险监管迈上新台阶

为适应入世后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形势,中国保监会加快了再保险监管体系建设的步伐,颁布实施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专业再保险业务监管法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奠定了我国再保险专业化监管的基础,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证。此外,还颁布了《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财产险危险单位划分方法指引》、《外资保险公司再保险关联交易的审批规程》,建立了外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共保业务流程,探索有限再保险的监管政策,完善再保险统计分析制度,研究制定再保险业务的现场以及非现场检查办法。再保险监管逐步步入了专业化监管道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近年来我国再保险市场在业务发展、主体培育以及监管制度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再保险市场起步晚、基础弱,功能与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还不能适应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一是再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少,竞争不够充分。二是再保险市场供给结构性不足,再保险公司的产品有限且创新能力不足,不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对再保险产品和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高精尖、高风险、新型业务在国内难以获得充足的再保险支持;服务性业务刚刚起步。三是法定分保取消后,短时间内国内商业分保市场承保能力不足以及存在一些不利于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因素,出现再保险贸易逆差。四是直接保险公司风险意识薄弱,对再保险分散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认识不足,再保险在风险管理和改善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五是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尚未建立,亟需国家政策支持。六是再保险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监管体系有待完善。七是再保险基础建设薄弱,再保险统计制度不完善和会计核算不规范;再保险信息化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落后。

二、再保险市场面临的发展形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保险业的快速增长,再保险市场将进入重要的战略发展期,机遇与挑战并存。

(一)国内社会经济环境良好

社会转型加速。近几年,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发展日趋多元化,法制建设日益完善,公众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保险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十一五”期间,我国提出2010年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目标,经济增长速度预期保持年均7.5%左右。经济总量、投资总额、进出口贸易规模将不断扩大,人均可支配收入进一步增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为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保险业的功能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保险业“十一五”规划提出,2010年全国总保费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业的服务领域将更加广泛,在国家基础建设、企业年金管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力量。保险业功能作用充分有效的发挥,需要再保险市场的强力支持,需要再保险提供更加多样化、专业性的风险保障服务。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着巨大发展空间。

(三)保险监管力度不断加强

随着直接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保险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保险监管力度也将进一步加大,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防范保险业风险的五道屏障更加巩固。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结构和市场行为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将促进保险业调整业务结构,转变增长方式,提高风险意识,从而更加重视再保险机制的应用,加强风险管理,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改善偿付能力状况,从而刺激再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化为有效需求,为再保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四)保险市场日益国际化带来机遇与挑战

“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水平将进一步提高,将会有更多拥有强大技术和资本实力的国际知名保险和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中外资保险公司在全面开放的条件下,将充分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公平竞争、共同发展。这一局面,既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进程、广泛参与国际竞争、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专业技术与服务水平、提高创新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再保险市场开放性、国际性特点,也给我国再保险市场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需要我国再保险主体加强合作,整合力量,共同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需要国内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协调、健康发展;需要我国再保险市场深化改革,不断创新,学习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利用国际资本、技术和人才,提高发展的能力和水平;需要与国际再保险市场加强交流合作,实现互惠共赢。

三、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思路、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一五”期间,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健全完善我国保险市场体系、加强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为出发点,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国再保险市场。科学规划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布局,优化配置国内再保险资源,调整再保险市场结构,重点解决好国内再保险市场发展和直接保险市场发展之间、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和有效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之间的关系;大力推进我国再保险市场改革、创新,着力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技术水平与资产实力,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加快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的步伐;积极借鉴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的经验,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为我国保险业实现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再保险支持。

(二)基本原则

我国再保险市场要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必须按照“速度、效益、诚信、规范”的要求,着力深化再保险改革、拓宽服务领域、调整优化结构、防范化解风险、夯实发展基础。再保险市场应遵循以下发展原则:

1、坚持改革开放、协调发展原则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改革,逐步完善再保险市场的宏观管理体制和微观运行机制。转变增长方式,培育核心竞争力。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和质量,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技术进步,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2、坚持市场导向、创新发展原则

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对再保险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提高再保险资源的配置效率。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再保险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高再保险的自主创新能力。通过再保险产品、服务和管理创新,不断提高再保险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再保险服务的附加值,为直接保险市场提供灵活多样的再保险支持及风险管理服务。加强再保险监管制度和手段创新,提高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发挥再保险在改善直接保险市场偿付能力、分散风险、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科学经营与创新发展等方面的作用。

3、坚持防范风险、健康发展原则

按照完善偿付能力、公司治理和市场行为监管三支柱的现代保险监管体系要求,加强和改善再保险监管,完善再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多层次的风险防控体系,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强化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内控机制建设,提高抗风险的能力。加强再保险业务合规性监管,运用再保险风险管理机制,分散直接保险市场风险、规范直接保险公司经营,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4、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有效利用两个市场原则

我国再保险潜在需求很大。要坚持立足国内市场、服务国内市场的原则,立足中国保险市场的实际与发展趋势,通过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创新,将潜在需求转变为有效需求,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形成直接保险市场与再保险市场的良性互动。同时,要处理好再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与防范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关系,在用好用足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市场的资源优势,积极拓展海外业务。

5、坚持立足全局、有效发挥风险分散与社会管理功能的原则

发挥再保险市场作为风险分散主渠道的作用,利用再保险机制,推动国家风险保障体系的建设,特别是在农业、巨灾等特殊风险领域,充分发挥再保险的损失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与和谐社会建设。

(三)预期目标

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的总体目标是:用5年时间,把我国再保险市场建设成为市场主体数量适宜、经营行为规范、承保能力与偿付能力充足、竞争实力较强、业务结构合理、产品服务丰富多样、风险有效分散、再保险保障机制健全、监管制度完善、能够引导和支持我国直接保险市场发展的现代再保险体系。

业务发展目标。2010年,全国直接保险公司分出保费争取达到660亿元,直接保险公司境内分出保费争取达到400亿元。

综合竞争力目标。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本土的大型再保险集团和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形成主体多元化、竞争差异化的再保险市场格局。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充足、业务结构合理、产品种类齐全、服务方式多样,风险管理技术较强,基本能满足直接保险市场多元化、专业化的风险保障需求。再保险从业人员素质明显提高,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功能作用目标。充分发挥再保险的资本融通、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三大功能。

在资本融通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改善直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扩大承保能力、缓解资本约束等方面的作用,保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管理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机制在管理保险业务组合、便于从整体上分析和把握业务风险状况和特征的优势,采取积极的风险管理措施,督促和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加强承保、理赔管理,改善业务质量,提高风险管理技术,降低经营风险。

在技术传导方面,充分发挥再保险人在数据积累、风险识别与防范、风险定价等方面的技术优势,探索新的风险转移技术,从而推动保险业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的全面提升。

现阶段重点是要强化再保险的风险管理和技术传导功能,不断提高再保险对直接保险市场的覆盖面与渗透力,引导和支持直接保险市场稳健发展。

风险防范目标。专业再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高,偿付能力充足;风险防范体系和制度基本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基本完善,内控制度有效发挥作用。

直接保险公司充分重视再保险机制的有效运用,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订再保险方案,从制度上强化再保险在直接保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监管部门全面推进偿付能力动态化监管,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水平不断提高,市场运行规范有序,风险得到有效防范和控制。

基础建设目标。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数据交换机制初步建立,重点解决再保险财务制度执行不到位、再保险业务核算以及统计管理不规范、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再保险专业化监管体系初步形成,再保险专业监管制度更加完善;再保险市场体系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和谐诚信的再保险市场环境逐步确立。

四、实现再保险市场发展目标的政策措施

为实现上述发展目标,将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市场主体结构,扩大国内再保险供给能力

按照集团化和专业化并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增加再保险市场主体,形成以专业再保险公司为主导,再保险集团、兼营再保险的直接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的专业中介机构、自保公司以及特殊风险保险联合体等多层次、多类型、多功能主体并存,中外资再保险公司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再保险市场格局。支持具备条件的保险集团、特别是以经营风险业务为主的保险集团设立再保险公司;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再保险公司;积极引进资本实力雄厚、技术优势明显,特别是在健康险、农险、责任险、风险保障型寿险产品、年金保险、医疗保险、次标准体、财务再保险等领域有业务优势的境外专业再保险公司;引导直接保险公司科学、适度参与再保险市场供给,扩大再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培育和发展再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引入国际保险经纪人或中外合资等形式,提高国内再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技术水平。鼓励再保险公司专业化、差异化经营,改善国内再保险市场的承保结构,满足多元化的再保险需求。鼓励通过多渠道、多种方式开展再保险交易活动,构建多层次的再保险交易平台。合理利用国内、国际再保险市场,扩大我国直接保险市场的承保能力,改善偿付能力。

(二)巩固传统再保险业务,拓宽产品及服务领域

巩固和扩大传统再保险业务,充分发展传统再保险服务功能,满足市场基本的再保险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直接保险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求,不断创新再保险产品和再保险业务管理模式,积极研究并合理使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ART)在扩大“可保风险”范围,在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借助资本市场的强大资金实力扩充保险人承保能力与市场容量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不断扩展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使再保险在社会转型与城市化进程、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新农村建设以及社会风险保障体系健全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加大对农业保险、责任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等产品与技术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强与直接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保险产品的开发,推动和支持直接保险公司不断提高技术与管理水平,提高产品创新能力,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步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提升整个保险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承保技术与创新能力。

(三)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内部控制

专业再保险法人机构要以优化股权结构为基础,加强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健全制衡机制为关键,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和股东合法权益。加强与战略投资者的深度合作,逐步形成国有、民营和外资优势互补、风险共担、互相约束的多元化股权结构,不断提高创新能力、服务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盈利能力。强化董事会职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董事会决策机制,严格董事任职资格,落实董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精算责任人和合规负责人、首席核保师等关键岗位职责。强化监事会的监督作用。规范管理层运作,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建立分工合理、职责分明、奖惩严明、制衡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

外资再保险分公司要着力提高内控执行力,规范分公司营运框架以及内部职责划分,规范管理层运作,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在总公司的授权下,严格依法合规经营。

直接保险公司要科学、规范地安排再保险分出业务,审慎开展再保险分入业务。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体系,并纳入公司治理结构考核中。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要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发挥科技的推动作用

以提升客户服务品质为中心,以控制风险为重点,加强再保险业务信息化建设,全面优化企业资源配置,实现业务集成管理。健全再保险统计制度,推动再保险数据标准化建设,规范再保险数据统计口径、采集标准,建立统一的再保险统计指标、财务监管指标和业务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的数据交换平台与共享机制,实现行业数据集中。加快再保险监管信息化建设,实现保险公司再保险信息系统与再保险监管信息系统的有效衔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

(五)全面推进专业化监管,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创新再保险监管思路和方法,健全再保险监管制度。完善再保险公司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加强对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定性的监管,探索建立再保险业务风险监管方法,指导直接保险公司审慎选择再保险人。加强对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以及实质风险转移的监管,使新型风险转移技术得到合理、有效利用。加强对跨境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建立对境外再保险人的风险监督、结付监控与评价机制,防范金融风险。完善再保险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再保险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加大对再保险市场行为的检查力度,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加大对直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力度,完善保险市场风险防范机制,建立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督促直接保险公司及再保险公司不断改善偿付能力状况。推动再保险经纪人提高技术水平,规范再保险经纪行为。

(六)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和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及和谐社会建设总体要求,积极探索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有效利用再保险资源,研究符合中国实际的巨灾风险模型,提高巨灾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全国性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再保险公司探索利用新型风险转移工具,促进再保险市场、直接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发展,降低巨灾事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冲击。

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再保险市场,优化农业风险组合,抵御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特别是农业巨灾风险,保障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经营。

(七)完善政策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入世后,我国再保险市场已成为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境内再保险公司直接面临着国际性竞争。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管部门在制定再保险监管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特点和环境,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快发展再保险,促进再保险市场和直接保险市场协调发展。因此,要按照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运行规律和行业惯例,结合我国法律环境以及市场条件的变化,优化再保险市场发展环境,加快再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完善再保险专业化监管,提高再保险监管政策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为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

(八)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深入开展再保险理论研究

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对再保险发展至关重要。从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再保险业务的技术含量越来越高,要求再保险人有较高的精算水平、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技能。特别是航天保险、核保险、电子产业、信息产业、网络保险等新兴高科技领域,都需要熟悉和了解相关领域风险性质和特点的专业人才。因此,要加快再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保险公司自主培养、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再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组织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国际人才交流等方式建立多层次、多形式的再保险专业技能培养机制。重点加强再保险精算、再保险核保核赔和再保险产品研发等方面的培养力度,加强对再保险人才的系统化教育,逐步形成良性发展的再保险专业人才成长机制。加强再保险监管队伍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与我国再保险市场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监管队伍。

(九)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合作共赢

6.再保险论文 篇六

(地震)强度-梅卡利仪测量破坏程度

(earthquake) magnitude

(地震)烈度-里氏仪测量震感强度

after shock

余震

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新型风险转移

anti-seismic design

(房屋)抗震设计

business interruption

营业中断险

capacity

承保能力

car

construction all risks 建工一切险 或:建工险

catastrophe xl

巨灾超赔

cea

加州地震局

ceding company

分出公司

contingent liquidity

或有流动性

co-related risks

关联风险

coverage

受保范围

deductibles

免赔额

ear

erection all risks 安工一切险 或: 安工险

earthquake exposure zone

地震风险区

eq - earthquake

地震

excess of loss (xl)

超赔分保

experience fund

经验基金

exposure

暴露面

exposure rating

风险评估

facultative reinsurance

临时再 保险 (可选择的保险,非强制性的)

fas 13

no. 13 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

fault

断层

financial quota shares

成数分保

financial reinsurance

财务再保险

finite risk reinsurance

有限风险再保险

finite risk transfer

有限风险转移

gnpi

gross net premium income 总净保费收入

holistic risk transfer

整体风险转移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

保险 证券 化

insured

被保险人

insured loss

保险损失

isoseismal

等震线

limits

投保限额

liquidity support

提供流动资金

market retention

市场自留额

natcat

natural catastrophe

natcat pooling

自然灾害共保

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

pml-possible maximum loss

可能最大损失

pool

共保组合、合保

pool administrator

共保组合 管理 人

post-financing

后融资

post-funding

后融资

pre-financing

先融资

pre-funding

先融资

priority (deductable)

优先(免赔额)

proceeds

收益

property covered

受保财产

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比例再保险

rate on line

premium expressed as percentage of the limit

it means that if the limit is 2 million usd and the premium is 100,000,

then the rate-on-line is 10%; if the premium is 200,000, then the rate-on-line is 20%.

recovery

追偿金

reinstated

继单

retention

自留额

risk

风险

risk carrier

风险承担人

risk modeling companies

risk premium

风险保费

run-off

securitization

证券化

spot contract

现货 合同

spread

利差

subsoil

下层土

sum insured

保险金额

tariff

费率表

written premiums

承保保费

xl

超赔分保

cxl

7.太仓“大病再保险”的实践与思考 篇七

(一)差异缴费、公平待遇,探索“ 大病再保险”保障效应的城乡均等化

太仓市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已统一纳入苏州太仓市“ 大病再保险”的参保范围,统一享受同样的保障待遇。 为切实减轻参保群众的经济负担,减少“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太仓医保与中国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经过研究论证,反复精算厘定,确定了“ 大病再保险”在基本医保“ 保基本、广覆盖”基础上,为参保群众(单次住院治疗自负1万元以上、 年度住院自负累计超过1万元) 提供53- 82%分级累进补偿,上不封顶。 具体“ 大病再保险”保险金补偿标准如表1。 当然,有些自费医疗费用是得不到 “ 大病再保险”的补偿,例如,病人主动要求的较奢侈、高消费等10项自费医疗费用就不在报销范围内,以规避道德风险。

资料来源:《太仓市医保知识问答》,太仓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编

在确定“ 大病再保险”补偿方案后,太仓医保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共同细化了“ 差异缴费、公平待遇、倾斜补偿”的保障方案,最后决定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分别按每人每年50元和20元的保费标准向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缴纳,购买“ 大病再保险”。 虽然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存在差异性缴费, 但他们享受同样的保障待遇,甚至在相同医疗总费用负担下居民从“ 大病再保险”获得的补偿金额高于城镇职工,实现“ 大病再保险”保障效应的城乡均等化

(二)联合办公、专业运作,探索基本医疗保险与“ 大病再保险”的管理服务一体化

按照“ 政府主导、联合办公、专业运作、便捷服务”的原则, 苏州太仓医保中心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实行联合办公,为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和“ 大病再保险”提供一体化的专业服务,实现了管、办分离,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太仓医保中心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联合办公管理服务一体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建立一体化的专业队伍。 一方面,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项目中投入了专业人力,这些专业人士通过医院巡查、床前走访、患者慰问、政策宣传、咨询服务、信息沟通等环节,积极参与到基本医保涉及的各个环节。 另一方面,通过规范大额病案审核制度,整合医疗审核专家队伍,大大提高了审核效果的权威性。 二是建立一体化的结算平台。 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市社保办公大厅设立服务窗口,为参保对象办理保险金补偿提供便利。 三是建立一体化监管机制。 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成立了医院巡查队伍, 在太仓市医保中心的指导下, 联合医保中心稽核部门对医疗机构进行风险管控。 通过驻院代表走访定点医院,利用医保中心信息系统与医院住院登记信息详细了解医保住院病人的数量、科室分布等有关信息,如发现挂床及冒名顶替、冒名就诊取药、串换药物以及其他不严格执行医保规定的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填写《 医院巡查记录表》 并及时汇报,有效控制了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三)主动理赔、以民为本,寻求理赔服务的便捷化

为了让“ 大病再保险”这项着力改善民生的工作在理赔过程中体现以民为本, 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在太仓医保中心设立了结算窗口, 并与太仓医保中心共同开发了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管理系统。 该系统改变了保险行业的传统做法———被动“ 上门索赔”,创造性地实施了“ 主动理赔”流程,对符合“ 大病再保险”报销条件的医疗费用实现自动结算。 当大病患者的自负比例达到报销标准,联合办公室就立即启动“ 大病再保险”程序。 情形一:对于单次住院自负费用超过1万元的情形, 以太仓社会基本医保结算后的数据为依据,系统生成理赔数据后,由太仓社保管理系统及时通知到受益群众,在“ 大病再保险”结算窗口即时受理日常案件,受理后经确认,理赔款汇入受益群众银行卡。 情形二:对于单次住院自负不满1万元但年度累计超过1万元的情形, 由太仓医保中心信息系统与人保 “ 大病再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对接,合并统计数据,在结算年度完成后,一次性结算,通过社保管理网络系统集中受理、集中通知、集中赔付。 整个理赔流程高效、快捷、便利, 体现了“ 以民为本”的核心理念。

二、苏州太仓“ 大病再保险”取得的成效

(一)实现了“医保普惠”向“大病特惠”的延伸

太仓市为高额住院自负费用提供53%~82%的比例补偿,是在“ 医保普惠”基础上向“ 大病特惠”的延伸。 从太仓“ 大病再保险”第一年的运行情况来看,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第一,参保人员自负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大大提高了,有效缓解了病患的经济负担,见表2。 第二,有效放大了太仓医保的基金效应。 2011年太仓市参保人员超过53万人,“ 大病再保险”筹资2000余万元,相当于太仓医保基金累计结余的3%,而“ 大病再保险”项目为1296名职工、1308名城乡居民,共2604名参保患者提供“ 大病再保险”再次补偿,受益人群占太仓总参保人数的4.9‰。 太仓“ 大病再保险”在解决病患“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作用颇为明显。

单位:万元/%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搜集的资料整理而来。

(二)实现了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互助共济

太仓市“ 大病再保险”改变了传统基本医保制度不同群体间城乡分割存在差异的局面, 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实施无差别的大病保障政策,在筹资、待遇设计等保险理念上充分体现了互助和公平,确立了“ 差异缴费、公平待遇、倾斜补偿”的保障方案。 虽然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的缴费标准有所区别, 但他们享受的大病保险保障待遇是同等的,提升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 从太仓“ 大病再保险” 的参保结构来看, 城乡居民占总参保人数的比例为32.5%,城镇职工占比为67.5%,考虑到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的不同, 城乡居民的缴费占总保费的比例仅为16%,而城镇职工的缴费占比达到84%。 从实际报销数据来看,城乡居民获得的补偿达到总补偿金额的52%, 而城镇职工获得的补偿为48%,这充分体现了太仓“ 大病再保险”城镇反哺农村、向弱势群体倾斜的设计理念,促进了医保服务的均等化。

(三)联合办公提升了医保经办专业化水平、加强了医疗管控

太仓市医保中心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开展联合办公,通过搭建联合办公平台,引入商业保险的科学管理机制,弥补经办力量的不足,对城乡居民的医保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实现管、办分离,提高了办事效率,降低了行政成本。 在太仓医保中心和人社局的指导与配合下,人保江苏分公司投入了一支专业队伍, 积极参与到基本医保经办的各个环节,如政策宣传、稽核、巡查、审核等工作, 有效减少空床、挂床等违规现象,降低不合理费用支出; 并通过实施专家病案审核工作,加强了对药物过度使用、 昂贵药物滥用等不合理现象的管控。 医保中心与人保健康江苏分公司的联合办公平台还开发了医疗费用实时预警监察平台,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参保人员的住院用药情况、住院结算总费用等7项指标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派专业人员去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去调查、核实,及时汇报,建立巡查信息及时反馈机制等,有效实施医疗管控。

(四)实现了多方共赢的局面

首先,“ 大病再保险” 项目是以提高全民大病医保水平、降低病患的经济负担为目标,通过使用良性结余的医保统筹基金,为所有参保人员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 大病再保险”。 在不增加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个人保费负担的情况下,却大大提高了大病住院报销比例,降低了个人医疗费用支出,有效缓解群众“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

其次,从政府层面而言,通过引入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的管理与服务,扩充了经办资源,放大了基本医保的效用,有效改善了民生,提升了太仓医保的服务水平。 太仓市为所有参保人员购买“ 大病再保险”的做法,通过商业保险公司对参保人员的大额自负医疗费用进行再次补偿,有效减轻了病患的经济负担。“ 大病再保险”用小部分的基金, 保障了全市100%的重大疾病参保人员医疗待遇,“ 四两拨千斤”的效果十分明显。

最后,人保健康在“ 保本微利”的基础上,赢得了政府、参保群众的认同,扩大了公司的社会影响,提升了品牌形象,促进了公司发展。 未来,对于大额医保的推广,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设计、风控机制的制定、专业化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专业特色服务的提供等方面多下工夫,做足文章。

三、对太仓“ 大病再保险”工作的思考

(一)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的筹资机制,为项目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太仓医保中心与人保江苏分公司签约时约定, 人保江苏分公司承办当地大病保险的经办服务费为4.5%。 双方约定在“ 保本微利”的基础上结余共享、风险共担,在扣除经办服务费后,当年度有结余时,双方各得50%,返还医保基金;年度出险时,双方各承担50%。 具体从第一年的运行情况来看,2011年人保江苏分公司经办的“ 大病再保险”共筹资2037.2万元,扣除赔付与相关支出后,结余率约5%,实现了“ 保本微利”的设计目标,有利于“ 大病再保险”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截至目前,太仓市医保基金累计结余超过8亿元,若按照2011年“ 大病再保险”筹资约2100万元的水平,此项目的筹资额占医保基金总盘子的2.6%左右,仅用医保基金的利息即可实现支付。 况且这一比例还有进一步下降的趋势, 这样太仓医保基金的安全性、可持续性得到极大保障,参保群众的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也有进一步提升的可能。

在“ 大病再保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各地方应紧密结合当地的经济水平、医保筹资能力、医保补偿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 大病再保险”的筹资标准。 各地应在加强测算和风控的同时,积极探索未来采取医保统筹基金出一点、地方财政补贴一点、群众个人账户释放一点等多元化筹资机制, 保障该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二)切实加强监管,提高风险管控的广度和深度

1.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大病保险的监管

第一,相关部门要将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 大病再保险”的相关事宜,如筹资标准、补偿水平、理赔流程和收支情况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通过建立日常抽查、 定期检查、投诉受理渠道等多种监督方式,督促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要求提高医保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包含参保人员的信息安全,保护隐私,防止信息外泄,并对违法违约行为严肃处理。 第三,保险业监管部门要做好商业保险公司的从业资格审查、服务质量与日常业务监管,提高商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加强对其市场行为监管,并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积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更好地推进项目的开展。

2.加强与定点医疗网络合作, 强化对医疗机构和费用的管控

8.跨越式发展再保险市场 篇八

保险业是上海金融市场“短板”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要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就必须确立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地位。因为国际金融中心,往往又是国际保险中心。纽约、伦敦、东京和中国香港是世界上四个最重要的国际金融中心,它们同时又是国际保险中心。

纽约是美国保险市场的代表,雄据世界保险市场之首;伦敦是现代海上保险业的发祥地,数百年历史的劳合社至今仍是世界最大的保险市场;东京荟萃了全日本历史最悠久实力最雄厚的保险公司,虽在历史的变迁中几经盛衰沉浮,终究随日本经济的跃起而迅速发展、繁荣,成为世界第二大保险市场;中国香港虽弹丸之地,却有着200家左右保险公司角逐世界保险市场。可见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必有国际保险中心做支撑。

但目前上海金融业发展很不平衡,保险业的发展还是远远落后金融其他各业的发展,比金融业中的银行业、证券业还有很大差距,可以说,在金融业的银、证、保“三足鼎立”中,保险的一足是最薄弱的,是“跛”足的。管理学上有个木桶理论,说的是一个木桶盛水的多少,并不取决于组成这个木桶的最长的木板,而恰恰取决于组成这个木桶的最短的那块木板。如果这个木桶有一块木板大大短于其他木板,那么这个木桶的盛水量也只及这块短木板的高度,水桶里的水就不可能是满的。

就上海金融市场来说,保险业就是那块短板。上世纪三四十年代上海曾是我国乃至远东的金融中心和保险中心,拥有数百家银行和保险公司。因此要重塑上海国际金融中心,逐步达到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宏伟目标,加快上海保险业发展的步伐,应该使“跛”的一足尽快健壮强大起来。

再保险业为“短板”中的“短板”

自上世纪80年代初保险业恢复,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上海保险业有了飞速发展,到2008年上海总保险费已经达到600多亿元。原保险业的大发展,使风险大量集中,必然产生大量的再保险需求。但上海的再保险业与原保险相比更为薄弱。

保险公司的再保险意识不足。再保险率低,保费自留率过高,寿险的保费自留率更是高达98%至99%,分入业务几乎没有。过高的自留比率抑制了再保险需求。由于我国商业再保险起步晚,积累的数据和信息系统条件也难以为有效风险管理提供基础,多数保险公司对风险的管理仍旧是采用保单保额管理而非危险单位管理,对于危险单位的划分缺少统一的标准,使得保险公司不能合理确定自留额。再保险技术的缺失,难以为上海再保险中心建设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撑。

再保险业务是保险人分散和承担巨额保险风险的保险,技术要求更为复杂,再保险行业,往往令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目前上海的专业再保险机构依然很少,除了由原中国再保险公司分解的产寿险再保险公司各一家外,还仅有两家外资再保险机构,业务发展也很缓慢。一些保险公司虽然具有接受再保险业务的资质,但由于再保险产品的开发需要更多更高要求的数据和技术的支持及人才的支撑,所以再保险供应方的缺乏,使上海的再保险市场,仅仅表现为一个单向的分出业务市场。

按国际惯例,再保险业务大多都是通过保险经纪人安排、撮合成交的,而目前上海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安排成交的再保险业务所占的份额极少,几乎可忽略不计。由于再保险经纪人需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因而专业再保险经纪人才的缺乏,也成为再保险业务发展的桎梏。

再保险市场与航运中心建设相辅相成

上海保险业是建设上海金融中心的“短板”,再保险又是进一步发展上海保险业的“短中之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将可能拖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后腿。但事物是可以转化的,再保险的落后也可以转化为发展的动力,从而具备后发优势。

国务院文件指出,“积极发展上海再保险市场,鼓励发展中资和中外合资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在上海开设分支机构,培育发展再保险经纪人,积极探索开展离岸再保险业务。” 现在离2020年建成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目标只有短短11年,时间十分紧迫。为此,上海保险业的发展不能按常态进行,必须抓住现在的有利时机,走创新发展之路,实现上海保险业的制度创新,才能使上海保险业有一个跨越式发展,建设上海再保险市场为抓紧建设上海国际保险中心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突破口。

这个突破口和制度创新,就是先建设区域性的上海再保险市场,创新再保险交易制度、方式和手段,并逐步创造条件向国际再保险市场发展;以再保险市场的制度创新带动上海保险市场的整体发展,使保险的一“足”,尽快强壮起来。

上海再保险市场的建设将辐射出巨大的经济作用与社会作用。通过再保险市场这一平台及完善的服务体系,可以在短期内聚集国内外资源,促进再保险业务的发展,提高原保险市场的风险承受能力与业务拓展能力,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使上海的保险市场尽快与国际接轨,通过一系列的运作和发展,使之逐步成为远东乃至世界的再保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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