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公益林护林合同

2024-10-01

社旗县公益林护林合同(精选3篇)

1.社旗县公益林护林合同 篇一

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先进材料

**,男,**人,**年**月出生,现年**岁,中共党员,**年*月成为**林场护林员,**年任**林场场长,**年兼任支部书记,从事护林工作**年,从事公益林护林工作*年。每年护林工作,经县、乡林业部门组织的月度、季度、考核均为优秀。

该同志政治思想好,热心林业工作,认真履行护林员职责,积极参加林业局、林业站组织的政策法制培训、森林火灾扑救演练、营造林及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业务知识培训。工作责任性强,为人正直,有丰富的护林经验和基层工作经历,群众基础好,护林工作出色。主要先进事迹如下:

一、宣传教育方面

该同志认真做好护林范围内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乡规民约的宣传工作。每年上门宣传护林公约、森林防火知识、森林病虫害防治等知识*次;对临近林区的户主、山土田主、坟主和智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累计登记造册***人次,并进行宣传讲解,加大了护林宣传力度,与护林范围内林农建立了和谐鱼水关系,为护林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群众基础;认真维护公益林保护管理的警示牌、标示牌、宣传栏,使护林防火知识内容时刻显现在林农的日常生活中,做到警钟长鸣,防患于未然。

二、巡山看管方面

该同志每月巡山检查**天以上,全年巡护山林**天以上,并认真登记当日巡山情况,巡山记录登记完整、清楚,记载的内容真实可靠。

三、森林防火方面

该同志严格管理看管责任区内野外用火,防火期内严禁带一切火种上山,*年来及时制止各种野外用火**余次,做到防微杜渐,责任区内无火警、火灾发生。

四、林政管理方面

该同志认真协助县、乡林业部门做好林木采伐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乱砍滥伐、盗伐及非法使用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十年累计**余次,责任区内未发生滥伐、盗伐林木,乱挖野生植物,非法采矿、取土、开垦、砍柴、烧炭、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破坏森林资源现象。

五、森防森检与生产监测方面

积极配合县、乡林业部门做好森林病虫害监测和防治,管护区内出现松毛虫、松茎象等病虫害和有病死林木现象时能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危害情况并协助处理;协助抓好责任区内造林规划及公益林资源监测,对责任区内的采伐迹地更新、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疏残林地和低产林改造、未成林地的抚育等营林生产工作进行认真规划并予以落实;协助专业技术人员上山采集数据,搞好责任区内国家级公益林资源监测工 作。

总之,该同志是一名责任心强,为人正直,有很强的农村工作基础,有丰富的护林经验,热心林业工作,勤于学习,身体健康,并在*年公益林护林工作中成绩显著,是一名思想好、业务专的优秀护林员,县林业局全力举荐他为公益林管理优秀护林员。

************

**年**月**日

2.护林员公益林资源管护责任书 篇二

甲方:

乙方:

为了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加强护林员的管理,有效地保护森林资源安全,做到“责、权、利”三落实。经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定期组织乙方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及局制定的各项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2、定期组织乙方进行培训,提高乙方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能力。

3、及时解决乙方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改善乙方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4、确定乙方管护责任区制定乙方辖区巡护线路,定期检查乙方巡护情况。

5、负责管理乙方的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6、根据护林员管理办法,对乙方日常管护工作进行考核。

二、乙方责任

1、认真学习《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实施细则》、《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林场森林资源管护的各项规章制度。

3、服从林场领导,服从管护站工作安排,管好辖区森林资源自觉接受林场监督、检查。

4、按时巡山,认真填写巡护日志。以管护站为单位开展,积极开展集体查山活动。

5、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预防森林火灾。对辖区内各种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乱挖、乱占林地行为坚决予以制止将各种林政案件线索及时汇报林场,并配合林场、公安机关查处案件。

6、按时完成林场临时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 

乙方 

3.社旗县公益林护林合同 篇三

发布时间:[2005-06-09 15:34:19.0] 作者:[] 来源:[] 点击率:[786] 有关省辖市林业局,巩义市、固始县林业局: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二○○五年六月三日

河南省重点公益林护林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益林护林员队伍建设,规范护林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林员是指从事重点公益林资源保护的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护林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热爱林业,责任心强,身体健康,能适应公益林区野外工作环境。

第三条 管护单位是指有重点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村集体、集体林场等。管护单位按照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原则,公开选聘护林员,确定后报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护林员既可在本单位职工中产生,也可向社会公开选聘;村集体护林员应在重点公益林所在地就近选聘;林农个人所有重点公益林的护林工作可由林农个人承担,也可由村、组推选护林员统一管护。

第五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护林员选聘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并负责对受聘护林员进行政策法规、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有关重点公益林管护知识的岗位培训,对培训合格的护林员颁发统一印制的岗位证书。乡(镇)负责林业工作的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和检查护林员的业务工作。管护单位须建立管护组织,负责护林员的日常管理,定期组织召开护林员例会,并搞好护林员的考勤及巡护日志的检查工作。

第六条 管护单位应合理划分管护区域。国有林场和自然保护区原则上按每1000—3000亩配备1名专职护林员。集体林护林员的数量根据当地实际合理配备。对地点分散、面积较小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兼职护林员。

第七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森林资源和相关保护标志、设施的保护工作;

(二)定期巡护责任区,对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占滥用林地、违章野外用火以及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护林员应当制止并报请当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护林员每月巡护时间不少于25天(防火期内应坚持每天巡护),并据实记录巡护日志,记载林业生产、管护等方面的情况;

(三)协助管护单位开展森林防火宣传、火灾调查、林木病虫害测报与救治;及时报告火警和病虫疫情。

(四)协助有关单位开展责任区内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封育和监测工作。

第八条 护林合同执行一年期满,管护单位应将护林员名单、管护面积及范围、劳务费或补偿费金额以及管护任务完成情况等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短于1周),由所在单位考核、群众评议。对考核合格的护林员应优先续签护林合同,考核不合格者终止护林合同。

第九条 管护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向护林员发放护林报酬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护林员的报酬从中央、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的补偿性支出部分中列支。

第十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责任区内无森林火灾、盗砍滥伐、乱捕滥猎、侵占林地等案(事)件发生,重点公益林资源管护成绩显著者;

(二)勇于制止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使重点公益林资源免遭重大损失者;

(三)在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监测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者;

(四)拯救、保护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有功者;

(五)在保护重点公益林资源工作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一条 护林员在聘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并由管护单位给予解聘:

(一)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者;

(二)擅自同意违法用地的单位或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遭受破坏者;

(三)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不制止、不报告者;

(四)责任区内有森林火灾隐患,不报告又不采取消除措施,导致森林火灾发生者;

(五)责任区内发生较重林木病虫害不及时报告者。

第十二条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国有林场根据本办法制定护林员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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