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收入管理制度

2024-11-27

酒店收入管理制度(共6篇)

1.酒店收入管理制度 篇一

收入会计工作职责

1、审核营业日报表,账单,并作出前一天全店营业日报

表,并于晨会前半小时报送财务总监,总经理。

2、及时编制收入凭证,保证酒店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准

确性。

3、随时与前厅加强信息往来,了解住店人结算情况,协

助前台做好结算工作。

4、发现前厅入店资料和结算资料有误差,应及时与有关

负责人或部门取得联系,并协助解决。

5、对核算不及时或金额出现误差的客户,及时报告财务

总监,督促回收资金,保证应收余额的正确性及合理性。

6、做好账单、营业日报表的保管工作。

7、负责各种发票,收据等票据的收、发等登记工作。

8、负责解决应收帐的结算工作及往来函件,佣金结算和

分析工作。

9、每月向财务总监报告应收账款的发生,回收和结余情

况,并提出有关建议。

10、负责监督住店客人签订合同的执行情况,如发生违反

协议的形象,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1、检查旅行社住店的订房资料,包括团队名称,住店时

间,结算方式及结算内容。

12、每月月初编制酒店收入分析,根据客源,消费项目进

行分析。

收银主管工作职责

1.监督收款情况,严格执行酒店的规章制度。

2.掌管零用现金及备用金的换零工作。

3.监督各收款点的备用金使用情况,严防现金损失。

4.与日审核对收款员的收入是否正确。

5.负责监督外币兑换工作。

6.审核收银员所做的团队结账资料。

7.监督本班员工如实做长款记录。

8.定期整理前台积压的账目,向收入主管及财务总监报

告。

9.定期检查所押支票情况,防止支票过期。

10.负责申领收银员需要的各种办公用品及单据,检查其

使用情况。

11.负责办理追帐事宜,定期向收入主管报告。

12.编制员工排班表,做好员工出勤考核及当班情况的记

录。

13.督促检查所属员工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等规章管理

制度。认真按照银行规定手续办理业务,防止出现假钞。

14.检查收银员的仪容仪表及所属工作区域卫生情况,服

务态度,当班情况等。

15.随时检查旅行社,团队,签约单位及长住客人住店传

真,订单,户籍及账单是否符合要求。

16.主管负责人安排的其他工作。

17.无权私自改单,报废单要有相关人员签字。

18.对营业额的准确,安全性负责。

19.保守经营秘密,不得随意透露经营状况。

2.酒店收入管理制度 篇二

一、统一数据管理,增强数据共享性

(一)财政部门与执收单位的数据共享。

一是建立财政专网。为保证财政数据的安全,必须建立财政部门与各部门、执收单位和银行之间的财政专网,通过与外网的隔断和防火墙的设立确保数据的安全性。二是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非税收入的有关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在非税系统中建立非税收入项目库,同时按照相关收费文件的规定,制定各项收费的标准,并根据物价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将收费项目与各执收单位建立关联,统一本地区的收费项目内容。

(二)财政与各商业银行的数据共享。

在非税收入改革实施过程中,要求缴款人在缴款时将资金连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一般缴款书”)共同缴入银行,并通过一般缴款书上所记录的信息明确资金的归属。一是反缴业务,缴款人将转账支票和一般缴款书直接缴入非税收入专户,收款银行在收入资金的同时通过一般缴款书上反映的信息明确资金的归属,这种情况较易处理;二是顺缴业务,缴款人在自己的开户银行递交转账支票和一般缴款书,转账资金可以及时缴入非税收入专户。由于银行截留票据或不能及时将一般缴款书转入收入银行,就会导致资金流与信息流无法匹配。因此,可以针对一般缴款书号码唯一性的特征,在银行的协助下,在同城清算系统中增加一般缴款书号码传递业务,通过清算系统将付出行收到并录入的一般缴款书号码在资金划转的同时传递到收入行,实现数据共享下的非税收入及时到账。

(三)跨部门、跨业务系统的数据共享。

非税收入收缴整个流程完成后,需要提供数据查询和分析报表供核对参考。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完成数据处理后,可以根据需要通过专门开发的接口软件实现本系统与各种账务系统的连接,完成账务系统的凭证录入工作,并通过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收入项目编码编制完整的收入记账凭证,提高工作效率。此外,各个执收单位在收费时需要出示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上面列示了该单位可以收取的各项费用,所以也可以通过与《收费许可证》发放系统之间建立数据共享,实时更新执收单位的收费项目库。

二、统一票据管理,从源头上规范非税收入的收缴过程

(一)统一票据种类。

在非税收入改革前,允许使用的财政票据多达几十种。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首先必须清理票据种类,除保留少量其他票据以外(医疗票据、捐赠收据等),取消各种专门收据,按照管理的需要合并原有的通用收据,规范格式、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

(二)统一票据管理。

一是一般缴款书的全程监控管理。第一,根据向上级财政部门的申请,取得允许印制票据的票号段,录入系统作为基础数据管理;第二,票据印制完毕后,通过票据的入库功能,将票据实物登记入库;第三,执收单位票据专管员通过非税收入系统填制《领用申请单》,明确需领用票据的种类、份数等,并向财政部门提出领用申请;第四,票据专管员向每个开票人员分发票据,实行正常开票;第五,缴款人缴款后,财政部门经过与银行核对数据审核资金到账并与信息匹配后,确认收入,票据自动核销。二是其他票据的监控管理。非税收入管理中,有些收入需要开具专门的票据,会导致一笔收入需要开具两种票据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单位申请领用票据时将专门票据同一般缴款书建立关联,专门票据正常使用后不能自动核销,只有在一般缴款书缴款到账并核销后同时核销。同样,其他经批准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票据也可以在非税收入系统中进行管理,只要票据设置时的属性区别于非税收入票据即可。

(三)非税收入的退付功能。

3.收入管理制度 篇三

第二条: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扶持基金拨款,即学院从中央和地方财政取得的事业经费,包括教育扶持经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学生奖助学金,征兵补助等经费。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教育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

1、学杂费收入,包括:通过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

2、科研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作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在新生入学收取时,学院财务处配合银行收款员采取票款分开形式收取,当日款项当日存入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日结。在收取老生

学费时财务处采取票款分开形式收取,当日款项当日交给出纳员存入银行帐户,做到日清日结。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收入发生时采取款到即开票形式及时入帐。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4.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区*财政局是负责牵头组织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区非税收入收缴政策的制定,负责设立和管理本区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负责对本区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代理银行是指经资格认定后代理*区*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区*财政局签订的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第五条 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区财政。

第六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缴款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多笔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对每一笔所收款项当场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本区财政专户。

第八条 按本办法收缴的纳入本区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后,由*区*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定期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本级国库。第二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九条 *区*财政专户是*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本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 代理银行按财政局要求,对执收单位收入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和进行网络信息传输。

第十一条 财政局与代理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第三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和单位收取非税收入应使用*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第十三条 代收网点按规定将缴款人在缴款时所持的《*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在当日营业终了后负责将每日代收的资金及时划转本区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缴款人缴款后,执收单位凭银行受理盖章后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据以登记收入台账,*区*财政局凭财政专户开户银行报送的非税收入日报表,对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专户银行与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节 直接解缴

第十六条 非税收入实行直接解缴的,由执收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向缴款人开具《*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缴款人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就近到财政专户银行的代收网点缴款,资金直接缴入本级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执收单位负责填写,只用于向财政专户缴款。《*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联,由银行代收网点收款签章后退执收单位记账;第二联:由缴款人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试点期间可暂作相关记账凭证的附件);第三联:由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第四联:执收单位给缴款人的收据;第五联:执收单位存根留存。

第十八条 缴款人缴款时,持《*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至第三联到银行代收网点缴款。缴款人缴款后,由缴款人或银行代收网点将加盖银行收讫印章后的第一联退执收单位,执收单位确认后在第四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人作缴款收据,并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九条 缴款人可采用现金方式缴款,也可采用转账方式缴款。采用转帐方式缴款的,代收网点待收妥资金后,按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缴款人与执收单位不在同一城市的,缴款人可以在各代理银行的疆内各代收网点将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三节 集中汇缴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由执收单位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或使用《*区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向缴款人收取款项。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使用专用收据的,每日应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使用《*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向缴款人收取款项的,由执收单位将当日所收款项缴入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节 收入退付及更正

第二十三条 非税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后,需要办理退付的,必须在规定的退付项目范围内,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属于下列范围,可以办理收入退付:(一)因政策调整,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三)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四)改变隶属关系办理财务结算需要退付的;(五)经财政厅核定的其他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二十四条 非税收入退付分为从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国库退库两种。第二十五条 己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的退付,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通过财政专户按原归集渠道退还缴款人,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第二十六条 已缴入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区*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

第二十七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基本内容包括原缴款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征收机关、原缴款书日期、编号、预算科目、缴款金额、申请退付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退付金额等),经*区*财政局审核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开具《非税收入退付书》或《收入退还书》,交代理银行或国库办理退付。非税收入收缴系统作退付记录,执收单位下载退付信息。

第二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不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各执收单位、代理银行及其网点、*区*财政局在办理非税收入的收缴、退付时,都应认真办理,事后发现的个别错误及其它需要更正事项,使用《更正通知书》,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1、非税收入缴入国库前,按照“谁出错,谁申请”原则,提出申请送*区*财政局更正。

2、*区*财政局在办理入库时出现了差错,由财政局负责更正;

3、代理银行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错误,由代理银行填制更正通知书,并进行更正。更正错误均应及时办理,并在发现错误的当月办理更正,不再变更以前月份的账表。对于对账中发现的差错,应在年终整理期内办理更正,逾期不得办理更正。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区*财政局是*区*财政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财政票据的发放、核销以及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十一条 财政票据由各执收单位向*区*财政局领购,并实行票据领购登记制度。

执收单位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财政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批准收取的非税收入的有关文件复印件,经财政局审核后,发给《票据领购记录簿》;再次领购票据时应出示《票据领购记录簿》,经财政局审核后,方可继续领购。

第三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领购使用登记制度,票据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应建立票据台账进行登记,并定期向财政局报送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填写票据。票据填错的,应加盖作废戳记,并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丢失的,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报*区*财政局。收入票据丢失的,按规定要给予当事人一定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五年。对于个别使用量特别大的票据,经批准,可适当缩短保存期限。

第三十四条 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领用单位应认真清理,确保票据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额一致,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报*区*财政局核准后按规定销毁。第五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在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和监督中的主要职责:(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非税收入收缴项目、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及时将非税收入项目、标准的变动情况以适当方式通知财政专户银行。

(二)协调与财政专户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

(三)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健全其他各项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非税收入,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二)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三)监督检查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四)收款时必须向缴款人开具缴款财政票据。

(五)采取集中汇缴方式收款的,执收单位应分设开票和收款岗位,并由专人负责,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三十七条 缴款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缴款义务。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财政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款,并有权向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财政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资金的,追缴违法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擅自改变非税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权限或者法定程序缓收、减收、免收非税收入的;

(三)自行开设非税收入账户或者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款项,或者将非税收入款项存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四)滞留、截留应当上缴的非税收入资金的;

(五)违反规定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上缴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的;

(六)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的;

(七)违反规定发放、销毁非税收入票据,或者保管不善造成非税收入票据毁损、灭失的。

前款第(一)项行为所取得的款项,限期退还缴款人;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伪造或者擅自印制非税收入票据的,由*区*财政局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区*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非税收入管理工作中获取非法利益的;(二)包庇或者纵容违反非税收入管理行为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四)对承办的举报、投诉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处理的;(五)违反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5.非税收入管理(三) 篇五

(三)监督检查机制规范 1.人大监督 2.政府监督 3.财政监督 4.其他有关部门监督 5.社会监督 【资料】

武汉向人大常委会报非税收入

市财政局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去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使用情况,其中,全市去年罚没收入3.99亿元。据悉,这是市政府首次就该问题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我市市级政府收费、罚没总收入24.37亿元,其中专项收入里排污费收入0.63亿元,教育附加收入6.74亿元,城市水资源费收入0.04亿元,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12.97亿元,罚没收入3.99亿元。据了解,我市市直执行收费职能的部门有61个,具体执收单位293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318项。其中,公安、交管、工商和质检部门项目数量靠前。这些收入花在何处?市财政局介绍,包括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预算外财政专户支出三部分。其中,—般预算支出37.96亿元,主要用于—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等。基金预算支出77.40亿元,主要用于—般公共服务、教育、社保就业及其他支出。预算外财政专户支出25.99亿元。【资料】

海南省出台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海南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非税收入的管理,此举标志着我省非税收入管理新制度体系的正式建立,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财政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过去,我省除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政府令可以依据外,其他非税收入并没有政府以立法的形式作为依据。因此,此次《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有助于规范我省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办法》共有23条,主要内容包括非税收入的征收、项目管理、票据使用、监督检查和奖惩等方面。《办法》出台后,有关部门将加大对执收部门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应收不收,擅自减免以及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对于违规违纪问题,省财政厅将抵减市县和省直有关部门相应资金,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财政监督主要内容

征收或收取:项目标准,多收少收,罚没处理,现款收取,违规委托或转委托 资金管理:资金缴存,帐户设立,分成清算,解缴,退付 票据管理:票据来源,印制、领购、使用、保管、缴销、审核 财政监督的形式

日常监督: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所进行的经常性监督。专项稽查:可以对管理中某一方面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中国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历史沿革 1982—1994 征收“两金” 1.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预算调节基金

1994—1998 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1.出台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收费基金规模膨胀,政府收入分配机制不规范 3.形成与一般预算并行的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1998—至今 预算外资金管理向非税收入管理转变 1.全面清理整顿收费基金 2.打破了预算外资金管理体系 3.加快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法制建设 明确了非税收入概念和管理范围

概念:除税收以外,由各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范围: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建立了非税收入审批制度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

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财政部审批; 罚没收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收取; 彩票公益金按照国家批准的发行额度、种类及游戏规则向社会筹集等。实行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

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全部缴入国库; 中央批准的收费项目约90%缴入国库;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一部分缴入国库,一部分纳入财政专户;

彩票公益金等其他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采取行之有效的非税收入收缴方式

大部分地方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收缴方式; 有的地方成立了专门的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

有的地方设立了收费大厅或政府办证(服务)中心,由缴款人直接申报和缴费; 有的地方将部分非税收入委托税务机构代收;

2002年以来,财政部在中央部门和单位推行了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编制了综合财政预算

将非税收入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实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

在预算安排上,根据非税收入的不同类别和性质,分别实行了基金预算、专项预算和一般预算管理。

2002年以来,中央财政先后对41个中央部门和单位实行了“收支脱钩”管理。健全非税收入监督检查制度 建立了非税收入稽查制度; 中央部门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各地财政专员办进行专项检查; 地方开展收费基金的稽查工作。

第三节 非税收入管理的问题

一、规模膨胀

各地对非税收入的规模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数字。对非税收入的总额也无法准确统计,但粗略计算,非税收入占当年财政收入的20%,非税收入的规模明显偏大。

二、非税收入征管过于分散

目前,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基本上由财政部门制定或参与制定,而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是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执法主体过于分散,形成了多方征收、多家使用、多头管理的格局。因此,在非税收入征管过程中,部分征收主体因部门单位利益的驱动,收费行为不规范,乱收、乱罚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非税收入征管的严肃性。

2009年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149.23亿元,地方财政收入1 165亿元,当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为12.81%,比上16.42%降低3.61个百分点,行政事业性收费额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持续下降。降幅较大的项目主要有:垃圾处置费、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使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学校住宿费、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等。

三、非税收入征管存在不确定性因素

在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时,部分部门单位轻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非税收入,收入填报不真实、少报、漏报,而对预算内资金很重视,出现了“重预算编制,轻收入管理”的倾向。同时,实施以零基预算为基础的综合财政预算后,个别部门单位支出范围、标准都是统一的,非税收入的多少与支出的预算安排已完全脱钩,挫伤了少数部门单位非税收入征管的积极性。加之非税收入征收标准浮动幅度过大,少数人员擅自减、缓、免,收“人情费”,造成了财政性资金的大量流失。

四、少数部门单位收费和票据管理混乱

主要表现在少数部门单位对收费和罚没票据管理松懈,不按规定使用财政统一收费票据,有的开票收款长期不结账,有转让、代开、串开、遗失票据等现象,有的罚没款不用规定罚没票据,直接坐支罚没款。

五、非税收入的使用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政府对预算外资金等非税收入实施了集中收支管理,并进行了资金统筹,但是大量资金依然是谁征谁用,部分部门单位经费开支比较浪费、数额较大,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措施,从而降低了非税收入使用效益,没有真正发挥出缓解财政困难、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

六、收费行为不够规范,违规收费问题时有发生 在现行条件下,政府非税收入还是依靠各部门、各单位执收执罚,财政部门只是起到监督作用。目前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部门和单位,一般或多或少存在收费项目或罚没收入,在同一个单位既有行政性收费,又有事业性收费,还有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和个人要办成一件事,在涉及的每个部门、每个环节几乎都要过“交费关”,而且程序较多,手续复杂;一些部门和单位甚至将某些管理职能置于下属事业单位或团体协会,从而增加收费环节,或将一些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在现有收费项目中,除了按合法程序设立的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外,还有省以下政府和部门越权批准或擅自出台的收费项目,包括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重支出,轻管理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非税收入支出管理,虽然编制了支出预算,实行了综合财政预算,但由于没有建立规范的绩效评价机制,业务部门审批拨付非税收入后,非税收入的使用情况如何,很少有人跟踪过问。同时,非税收入被占用、挪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非税收入未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案例】

挪用体彩公益金

山东省审计厅日前公布的《关于山东省2012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全省2009至2012年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存在不规范的情况,山东省及8个市、62个县体育部门将应用于资助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整修和增建体育设施的体彩公益金3 447.28万元,用于办公经费、办公楼维修及车辆购置等。

山东省体育局31日下午在其官网《关于切实加强体彩公益金管理使用的通知》中说,报告中指出的3 447.28万元体彩公益金使用不规范的问题,涉及山东省体育局的为267.1万元。

第四节 加强非税收入管理的思路

一、进一步明确非税收人内容

除基金、罚没收入外,各类收入所包含或包括的具体内容仍不详,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国有资本收益三项内涵不清。比如,关于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取得的规定:利用国有资产(资源)通过出租、转让和其他方式取得的收入。所指不清,是自营呢?还是对外服务,有待明确。再如高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罚没收入外,其他各类非税收人项目没有明确规定认定部门、认定政策依据也不明确。

二、深入开展国库集中收费制度

确保各项非税收入按财政级别直接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在“票款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基础上,深化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深入落实集中收费制度,将部分二级单位纳入会计核算中心实行集中核算,建立财政国库单一账户,通过财政资金核算中心结算,取消各部门单位开设的基本账户。在收入征解方面,通过银行代收网点直接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在资金使用方面,人员经费实行工资统一发放到个人;公用经费实行均衡拨付,从结算中心账户直接划转到商品供应商或劳动提供者的账户,业务费实行“收支挂钩,比例拨付”;部分单位只从结算中心提取限额现金作为零星支出的备用金。

三、加大预算编制改革力度,提高公共财政支出效率

进一步深化预算编制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及其管理制度,将非税收入纳入政府统一预算管理。同时,构建科学而高效的公共财政支出运行机制,有效克服现行财政支出中存在的“越位”、“缺位”和“错位”问题,改进和完善财政各项基础管理制度,从而不断提高地方理财水平和公共财政支出效率。【新闻背景】

建立全口径预算监督遏制非税收入过快增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委)就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赵冬苓代表等提出的议案作出处理意见。在处理意见中,预算工委提出收费、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通过制定法律的方式设立。

十八大报告已经清晰地提出“全口径预算”,即中央政府在向全国人大提交政府预算报告时,应该将全部资金纳入预算体系。应当按照建立全口径预算监督的思路,尽快通过完善具体配套制度将其落到实处,不让非税收入成为预算监督的“制度性漏洞”。

四、部门单位主动入位,加强内部核算与审计监督

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负责管理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活动。对所属事业单位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要严格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并与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分开核算。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行为。

【案例】达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展非税收入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一)自查内容

1.自查我局是否自立项目违法违规收费; 2.自查我局是否截留、坐支非税收入;

3.自查我局是否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4.自查我局是否违规开设账户,私设“小金库”; 5.自查我局是否应缴尽缴非税收入; 6.自查我局是否违规使用票据等。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

(三)巩固治理清查成果

(四)建立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五、强化财政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6.酒店收入管理制度 篇六

一、政府非税收入和预算外资金辨析

(一) 预算外资金的概念

在计划经济时期, 将预算外资金定义为:根据国家财政财务制度规定, 不纳入国家预算, 而由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提自收、自行支配的财政资金。这一定义包括了以下几点含义:一是预算外资金是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的;二是预算外资金是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自提自收、自行支配的资金;三是预算外资金根据国家法规制度收取的, 属于财政性资金, 是国家预算的必要补充;四是预算外资金是一个管理上的概念, 是一定财政体制下的产物。当时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包括三大类: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主要是各项附加收入、地方财政集中的企业收入和地方财政统管的事业收入等;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如养路费收入、学校基金、咨询服费收入等;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如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和各种形式的利润留成等。

改革开放特别是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来, 政府职能和社会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 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 规模不断扩大, 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 预算外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为此, 199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 (国发1996 (29) 号文件) 。指出:预算外资金,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强调了预算外资金是指不纳入预算管理, 但却用于满足政府履行其职能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二) 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

在我国, 政府非税收入这一概念最早是在2001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3号) 中出现的, 以此文件为标志, 政府非税收入正式取代预算外资金成为财政管理范畴中的一个重要概念。2004年,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 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界定: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以外的, 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三) 预算外资金与政府非税收入的联系与区别

从预算外资金到政府非税收入这一概念的转变, 标志着我国在建立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政府收入机制上认识的深化。政府非税收入与预算外资金相比较, 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政府非税收入是按照收入形式对政府财政收入进行分类的结果;预算外资金是相对于预算内资金而言的, 是按照资金的管理方式对政府财政资金进行分类的结果。预算外资金所包含的内容是政府非税收入内容的重要部分, 是规范政府非税收入行为, 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核心内容。根据概念和范围来判断, 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要比预算外资金广得多, 政府非税收入的一部分纳入了预算管理, 属于预算内非税收入;一部分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渠道和方式,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这样看来, 预算外资金和政府非税收入之间并没有本质的区别, 它们都是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是政府公共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沿革

非税收入的范围和规模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体制的改革而逐渐扩大的, 其管理制度也是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和制度的逐渐完善而确立的。我国非税收入 (预算外资金) 管理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建国初期至1979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 预算外资金的数额极小, 项目也较少, 主要是机关生产收入 (主要用于机关零星开支) 和乡自筹资金 (主要用于乡村文教卫生和行政经费) 。20世纪50年代初, 一些地方为了解决城市维护的需要, 自行设立了一些收费项目, 不纳入国家预算。主要是:工商业税附加, 屠宰税、交易税和娱乐税附加, 政教事业税等。1958年, 我国对财政体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 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 财权大幅度下放, 预算外资金迅速增长, 到1960年预算外资金数额达到117.78亿元, 相当于国家当年财政收入的20.6%。3年调整时期, 为了集中国家财力, 在采取了一些措施之后, 预算外资金数额有所减少, 到1963年, 预算外资金只有51.85亿元, 相当于当年国家预算收入的15.1%。十年内乱时期, 大量企业事业单位下放, 财权也随之下放, 预算外资金的规模又逐渐扩大。1978年1月, 经国务院批准, 改变了一部分单位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的办法, 将折旧基金的50%留给企业, 30%上交中央财政, 20%留给地方统筹安排。经过近30年的调整, 预算外资金基本上形成了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管理和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三个部分。1978年预算外资金达到了347.11亿元, 相当于政府预算收入的31%。其中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为252.61亿元,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为63.41亿元, 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31.09亿元。

(二) 第二阶段 (1979年至1996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为改变以往过分集中的经济体制, 并以财政管理体制为突破口, 主要实行了企业基金、利润留成和以税代利制度。其基本精神是, 扩大企业自主权, 改变过去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管得过死的状况, 使企业的经济权力、经济责任、经济利益相结合。这一系列放权让利措施的实施, 使预算外资金的项目迅速增加, 规模迅速扩大。到1985年底, 全部预算外资金已达到1 530亿元 (其中属于国营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为1 253亿元, 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233亿元, 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44亿元) , 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76.32%。这一时期,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政府履行职能方式的不断调整, 预算外资金的规模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 各种违规出台的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乱摊派不断出现, 支出方面的混乱现象也日趋严重。为此, 1986年4月, 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 明确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财政审批, 银行监督;对企业提留的各项基金实行计划管理, 政策引导。针对预算外资金的膨胀, 这一时期, 先后进行了三次大的清理整顿工作。第一次是1987年开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产资料价格管理制止乱涨价、乱收费的若干规定》 (国发[1987]44号) 要求,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 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切实制止乱收费。第二次清理整顿, 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违反国家规定, 任意增加收费项目, 提高收费标准, 随意对事业单位和群众进行罚款, 强制集资摊派等现象, 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 各地开展了长达两年的治理“三乱”工作。第三次是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的几项工作的决定》, 要求各部门、各地区把治理乱收费工作提高到惩治腐败、端正党风和社会风气、加强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关系的高度来认识, 作为加强中央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工作来抓, 明确责任, 组织落实。在三次清理整顿的基础上, 1993年财政部对预算外资金做了一次大的调整, 国有企业折旧基金和税后留用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 因而, 预算外资金口径及其范围缩小了。调整前的1992年, 我国的预算外资金收入达到了3 854.92亿元 (其中国有企业和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2 878.59亿元, 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885.45亿元, 财政部门的预算外资金90.88亿元) , 相当于当年财政预算内收入的110.6%。调整后的1993年, 全国预算外资金收入1 432.54亿元, 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到了92%, 达到了1 317.83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得出) 。

(三) 第三阶段 (1996年至2004年)

这一阶段, 是预算外资金的调整、规范管理的阶段, 将一些来源比较稳定、数额较大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没有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纳入财政专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6年, 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6]29号) , 要求在1993年将财政部已经规定的83项行政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的基础上, 从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政府性基金 (收费)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税费附加, 从1996年起统一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作为地方财政的固定收入, 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家财政建立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前, 先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专款专用, 加强财政审计监督。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国有企业税后留利资金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这样, 从1996年起, 预算外资金的口径和以前相比有了较大的不同, 这时的预算外资金的口径与此后的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的口径基本一致。1997年底, 财政部会同国家经贸委、计委、审计署、监察部和纠风办联合发布了《关于第一批取消的各种基金 (附加、收费) 项目的通知》, 首批取消了217项预算外资金项目。通过实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改革,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已纳入预算管理, 对绝大多数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

2001年, 财政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化收支两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 (国办发[2001]93号) , 一是将对中央部门分不同的情况, 分别采取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或实行脱钩管理的办法。将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工商总局、环保总局5个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预算外收入 (不含所属院校的收费) 全部纳入预算, 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支出由财政部按该部门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确保经费供给。二是对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证监会、保监会等28年中央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脱钩管理。其预算外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财政部按核定的综合定额标准, 统筹安排年度财政计划, 编制综合财政计划。三是从2002年起, 地方公安、法院、工商、环保、计划生育等执收执罚部门的预算外收费收入全部上缴国库, 纳入预算管理。地方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收费一律缴入财政专户管理, 继续完善和推行收费、罚没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理、财政统管”的征管体制。

(四) 第四阶段 (2004年以后)

2004年7月, 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财综[2004]53号) , 对非税收入的概念和范围作了进一步的界定, 并明确, 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 委托征收所需费用, 由财政部门通过预算予以拨付。政府非税收入要分步纳入财政预算,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一是各财政部门将尚未纳入预算管理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分期分批纳入预算管理;二是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按照国家规定审批权限新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按照本通知规定新的其他政府非税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纳入财政预算, 不得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三是财政部门通过编制综合财政预算, 统筹安排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四是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 实行收支脱钩的部门和单位, 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支出与其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再挂钩, 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部门和单位履行职能需要核定的预算予以拨付。2004年, 我国非税收入规模达到了6 929.97亿元, 其中预算内的非税收入2 230.79亿元, 实行“专户储存, 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非税收入4 699.18亿元 (数据来源: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计算得出) 。2006年3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详细规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审批权限、原则、程序和标准;收费部门和单位的法律责任。公布了《国家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共计40大类183项。2007年1月15日, 财政部发出了《关于公布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公布了2006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共计34类48项。2008年11月, 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 保持经济的平稳较快发展, 实施了成品油税费改革, 提高了成品油消费税的单位税额。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我国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6项收费。

三、税费并存的合理性分析

政府收费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形式之一。我国的非税收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壮大起来的, 其管理制度是随着公共财政框架的建立而确立起来的。税费并存的局面将在我国长期存在, 主要有以下理由。

(一) 税费并存符合公共财政理论的要求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 政府通过收税提供纯公共产品;通过收费提供准公共产品。一是从经济效率角度考虑, 通过收费可以将政府公共服务的受益与成本分摊相结合, 即由受益者承担成本, 从而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二是按照公共服务成本的分摊机制, 对于具有非竞争性、不易排他、受益广泛、偏好差异不大的公共服务, 采用税收机制分摊成本比较有效率;对于大量具有私人物品特征的准公共服务、地方公共服务, 应坚持受益原则, 按照谁受益谁付费, 以公共服务收费分摊成本更好, 它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相适应。三是在不同级别政府中, 收费适用程度不同。一般而言, 级别越低的辖区, 越适合于以收费筹措公共服务资金。公共财政理论认为, 合理的公共收费不失为地方财政的一种收入来源, 而在中央一级, 最佳的收入来源是税收。这样, 从经济意义上考虑, 非税收入在今后一个时期还将长期存在。

(二) 税费并存符合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求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一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党立足我国基本国情, 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进行了不懈探索, 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管理者, 又是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所有者代表。她可以凭借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不同身份来取得不同性质的收入。作为社会经济的管理者, 可以取得税收收入、国债收入、收费收入、基金收入;作为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的所有者代表, 可以取得国有资产收入 (包括:利润、租金、股息、红利等) 和国有资源收益 (包括:土地出让金收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等) 。

四、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国非税收入管理的对策

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是在构建公共财政的过程中, 不断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但这种管理体制还很不完善, 与公共财政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需要在完善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基础上, 通过合理界定非税收入的范畴, 做好分类管理;强化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主体地位;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建立和健全非税收入的监督体系;加强非税收入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

(一) 改革现行财政体制, 建立完善的转移支付制度

1、改革现行财政体制, 明确界定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

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其重点是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划分, 而与此相适应的事权的划分却没有真正界定清楚。地方政府长期承担过大的事权, 而没有相应的财权保证其行使所承担的事权。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因此,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划分是优化地方政府非税收入规模的前提。只有在合理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 才能真正使地方财政摆脱两难境地, 非税收入的收支才能有规范的基础。

2、改革和完善现行转移支付制度, 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行为。

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财政体制中具有承上启下功能的中间环节, 转移支付的规模和结构的具体情况, 不仅体现着财权的划分和事权划分的相互衔接, 而且是上级政府政策意图的体现。而从中国目前转移支付制度运行的情况看, 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转移支付的结构不尽合理, 一般性转移支付份额增长缓慢, 专项转移支付比例过大, 调节地区差距的功能弱化。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收入增加有限, 只能在非税收入的规模和范围上做文章, 使得这些地区非税收入占GDP和当地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偏高。

(二) 优化政府管理机构, 整合财政供养范围

由于长期以来, 我国实行的是财政广供养、低标准, 财政供养范围上的“越位”与“缺位”并存, 地方财政部门的公用经费定额较低, 财政拨付的经费无法满足单位的支出需要, 从而使有非税收入的单位千方百计地违反规定, 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私自建立“小金库”, 用预算外资金来弥补预算内资金的不足, 在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收费养人”现象非常普遍。所以, 一方面要优化政府管理机构, 把优化政府机构编制和提高政府管理机构的行政效率及行政能力有效地结合起来, 通过政府机构编制立法, 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的自我调节自我约束机制。另一方面要规范财政的供养范围, 该保尽保, 拨足经费, 减少执收单位收费的借口。同时,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 切断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与支的联系, 合理安排非税收入资金使用的方向, 真正实现收支脱钩。

(三) 强化财政部门对非税收入管理的主体地位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在行使职能过程中收取的各项资金, 财政资金性质显而易见, 其管理主体也应只是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的存在是为了公共利益, 而非单位利益, 这就要求非税收入的使用也必须是以实现公共利益, 满足公共需要为出发点, 执收单位仅仅是履行和代行政府职能收费, 其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 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过程中要强调财政部门的主体地位, 逐步变征管主体“多元”为“一元”;各级财政部门内部设立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全面管理工作;重点从政策、票据、专户管理、资金返还四个方面入手, 统一规范, 提高政府非税收入资金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四)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1、在政府非税收入具体制度方面, 针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的机构设置、收缴模式、划解渠道、入库方式、返还比例等各环节具体问题, 尽快出台《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施细则》, 统一各省、市、县的操作模式。

2、建立收入考核机制, 促进收支脱钩管理。制定《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考核目标》, 对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以促使该项改革在各地区间平稳推进, 稳步发展。建立科学规范的收入考核机制。一是建立对执收单位部门的考核;二是保持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对不变的前提下,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 划分政府非税收入级次, 完善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五) 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监督体系

一是规范和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使用制度和财务、会计活动的法规制度;二是建立和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稽查与使用监督制度, 明确监督责任、程序、手段和考核办法;三是逐步建立以部门预算为基础, 以事中监控为中心, 以必要的检查为补充, 相互协作, 相互制约、分工合作的非税收入监控运作机制;四是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 形成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职能部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在监督方式上, 把加强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事后检查和事前、事中监督相结合;个案解剖同重点稽查、局部检查同整体监控相结合, 使一切行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章能循。使监督检查寓于政府非税收入的管理过程中, 真正做到收入有效征收, 资金合理使用, 有效防止浪费和不必要的支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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