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程施工范围

2024-10-12

道路工程施工范围(精选9篇)

1.道路工程施工范围 篇一

【项目名称】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增加经营范围

【法定实施主体】各城近郊区管理处,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

【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二.《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三.《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五.《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办理机构】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事代理室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申办条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已取得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分公司已取得合法、有效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一)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二)车辆其他要求

1、车辆应符合本市环保标准和要求。

2、申请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集装箱专用运输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3、申请从事冷藏保鲜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冷藏保温专 1 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4、申请从事罐式运输的,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罐式专用运输车,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臵。车载终端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以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通过有关专业机构的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并在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以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公布的为准,道路运输车辆应当在货运车辆公共平台上正常显示。

6、申请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7、除牵引车外,禁止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三)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1.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2.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四)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条件

(1)一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2)二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2 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3)三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 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4)四类大型物件运输: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

(五)不得使用危险货物运输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

(六)禁止使用放射性物品运输专用车辆运输普通货物,但集装箱运输车(包括牵引车、挂车)、甩挂运输的牵引车以及运输放射性药品的专用车辆除外

三.持有合法、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件 四.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已配发道路运输证件

五.拟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承诺的,增加运输范围的车辆应与承诺投入的车辆一致,并应按承诺情况实际聘用驾驶人员

六.车辆增加运输范围后不能超过企业所取得的运输经营范围,并与之对应

八.企业已取得相应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申办材料】

一.《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货运车辆变更登记表》

二.企业已取得相应经营范围,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企业增项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分公司初次增加车辆运输范围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分公司增项的《代理事项告知书》、《北 3 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挂车可不提供)四.从事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的,还需提交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车组等说明材料

五.车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技术档案》(大件、专用车辆需附专用设施、设备或容器照片)

七.企业落实车辆承诺的,需提供完善后的工商执照及复印件 八.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需提供符合交通运输部标准的卫星定位装臵安装凭证和通过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备案的监控平台服务企业出具的道路运输车辆入网证明。

十.企业落实人员承诺的,需提交聘用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一.车辆三寸彩色照片一张,危险或放射性物品运输车增加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还需提供车辆四寸彩色照片一张(照片要求:汽车从前方左侧45度角拍摄,挂车从车后方左侧45度角拍摄;影像应占标准照片的三分之二;照片内容原则上与车辆行驶证照片一致,且应当明确辨别机动车牌照号码和车身颜色)

十二.原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还需提供外商投资立项批复文件,车辆规模、经营范围不能超过批复限定

【办理流程】受理——审查——审定——告知 一.受理

【受理条件】符合申办条件,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4 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受理人员

【详细流程】

(一)按照申办条件,核实相关信息。符合条件、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服务)受理专用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录入申办人详细信息,签署受理意见,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查人员

(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填写不正确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指导申办人当场补齐补正;不能当场补齐补正的,受理人员当场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材料补齐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三)对不予受理的,受理人员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受理申办人材料为即时,受理人员录入信息为1个工作日)

二.审查

【审查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审查人员

【详细流程】对受理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审定人员

【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三.审定

【审定标准】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审定人员

【详细流程】对审查人员转至的材料进行审定,签署审定意见后,连同纸本申办材料一并转至告知人员

【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四.告知

【承办人】各城近郊区管理处运政管理科,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全程办告知人员

【告知时限】1个工作日 【出具文书】

予以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不予许可的,向申办人制发加盖本单位“行政许可专用章”的《不予许可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并告知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等

【制发证件】

予以许可的,按下列情形制发证件

(一)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增加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的,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制发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正、副本),并收回原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

(三)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者落实车辆承诺的,应为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换发4年有效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为分公司换发与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截止期一致的《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并收回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具体换发情形如下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除外)落实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承诺的, 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由区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运政科(全程办)换发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经营者落实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除外)承诺的,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北京市交通运输经营备案证》(正、副本)由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行业发展处换发

五.档案制作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使用黄色行政许可封皮,制作档案

2.道路工程施工范围 篇二

我国《建筑法》第62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 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 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 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 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 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从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关系来看, 是一种合同责任。如果由于质量不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害, 则发生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 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 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所以, 建设单位可以从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 对由于不同责任而产生的不同请求权作出选择: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仅造成建设单位的财产损失, 如修理、重建等, 应按合同纠纷处理;如果由于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建设单位的人员伤亡及其精神损害的, 应按侵权责任处理。至于因工程质量缺陷给建设单位以外的其他主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则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而不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责任。它不以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而是基于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这一事实而产生的, 是对法律的直接违反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3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可见, 责任主体包括了上述五个单位。因这些主体的原因产生的建筑质量问题, 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这些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件》第1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 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受到损害的除建设单位以外的受害人, 可以直接向建设单位要求损害赔偿。建设单位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 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 再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其蒙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问题, 按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约定处理。

质量保修期届满以后, 意味着另一种责任期间的开始, 即进入损害赔偿责任期。保修期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期限因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不同而不同。如:法国规定了10年责任期。该10年责任期的责任指以下缺陷引起的损害: (1) 影响道路、主要管道、基础、承重结构的坚固、隐蔽工程、与建筑物不可分的设备 (其他设计要求有不少于2年的合同保证期) ; (2) 工程不符合使用目标。

与保修期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 保修期内如发现有瑕疵, 不管有无损害, 承包商均有义务修复, 不修复将承担一定的后果;但在保修期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期内, 出现的质量问题要有损害才可主张赔偿, 而且并不是所有的损害都可以获得赔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 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 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 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 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 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 可以这样的理解, 在保修期内, 只要发现质量瑕疵, 不管有无规定, 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 如果造成损失, 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 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 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 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 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 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 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 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 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 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 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 房屋所有的、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其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 (1) 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2)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3.道路工程施工范围 篇三

【关键词】交强险 被保险人 交强险中的第三者

近些年来,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赔偿案件中,遇到多起被保险人在自己投保的保险车辆外受到其投保车辆伤害的案件。这引起了学术界对交强险中的“第三者”的范围的思考,尤其是对被保险人能否纳入第三者的赔偿范围问题的探讨。

关于交强险中的对于交强险中“第三者”的界定及其范围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争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各方之外的人才可以称得上是“第三者”,在交强险合同中,合同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第三者”则应该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不特定的人。有学者运用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对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如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民法研究室副主任邹海林先生认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是指“责任保险单约定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以外的、对被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这种观点似乎将被保险人排除在“第三者”之外,因为其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是不能同时作为第三者拥有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责任保险的第三者其实质内容在于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对受害人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则在于弥补真正受害人的损失,只要该请求权存在,无论其行使与否都应当给予保障。

也有学者认为所谓“本车人员及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应该区别不同情况而定,不可笼统而言,在“车撞人”的情况下,因此而致害的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无疑是“第三人”。然而,在“车撞车”的情况下,造成损害的有时就不止是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极有可能还包括肇事车辆即被保险车上的驾驶员和其他乘员,依《交强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显然算不上。但事实上,在“车撞车”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各自都投了“交强险”,因此,被保险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时,双方对于对方而言,都应该是“第三人”的身份,此种情况下的“第三人”,既包括对方的驾驶员,也包括车上的其他乘客,还包括车下的其他无辜受害者。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交强险’中第三人的范围比较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立法经验,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被保险人圈缩小,与被保险人视为一体,而将机动车的驾驶员,其他人员,包括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以及车上的其他乘员也都应列入“第三人”之列。更有学者认为.“第三者”应当包括除驾驶人之外因驾驶人的肇事行为而遭失的所有受害人,包括车外受害人及本车乘坐人员。肇事车辆上的乘坐人员本车之上的乘坐人员包括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因本车交通事成损害后均应包括在受害第三人的范围之内。未驾驶车辆时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如果不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人员,则也应该属于第三人,因为他们对机动车的行使没有控制力,只有真正的驾驶者才是合同的被保险人。此时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事故车辆之外受到损害,则应当属于“第三者”。

还有学者从侵权法的角度认为被保险人无论在事发时其所处位置如何都不能成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纯属本车的过失,则本车上的驾驶员则属于事故加害人,不具有受害人的身份。至于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论事故当时其所处身份为驾驶员、乘客,还是车外第三人,如果在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当然也有可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但该种受害人不可能对自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他们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承担受害人赔偿责任的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

对于被保险人在特殊情况下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笔者对此持肯定的观点。首先将在特殊情况下的被保险人作为“第三者”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而是在对相关法律的灵活适用和对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的基础上对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之处的弥补。其次,尽管我国的相关法中对被保险人能否成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基于交强险以保护受害者作为最主要的立法目的而言,当被保险人满足交强险中交通事故受害者所有实质要件时,就有必要将被保险人身份作为“第三者”对待,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再次责任保险是一种广义上的财产保险。作为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是政策性的、法定的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是为了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改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特别是为了保障在交通事故中受害的第三者的财产及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因此对第三者的界定应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为准,凡在事故发生的时候处于被保险车辆之下的车上人员、被保险人,都应当认定为第三者。对其进行补偿符合交强险的设立宗旨,符合法律与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姜惠琴.《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中第三人范围研究》.《理论界》,2007年第6期.

[2] 王俊霞.《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及除外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 第 38 卷 ,第 6 期.

[3] 龚鹏飞.《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产业经济报道》2008年第9期.

[4] 万晓运.《“交强险”中赔偿对象之我见》,《时代法学》2009年8月第7卷第4期.

[5] 金慧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受害第三人研究》,《中国商界》200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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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道路工程施工范围 篇四

交通事故律师觉得,从《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来看,真正意义上的交强险制度应当包括两项基本制度:一是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进行法律性强制;二是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弥补强制保险的不足。两者应当是一个完整的制度整体。然而,交强险建立以来近四年的时间里,救助基金一直处于缺位状态,导致交强险存在的问题被放大,实践中引发不少理赔争议。

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救助基金制度有望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些争议。下面从救助基金垫付的三种情形与垫付内容作一论述。

垫付情形《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条例》将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规定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并且授权中国保监会对每一个赔偿项目都分别做出了责任限额规定。根据《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实践中,由于医疗费限额相对较少,交强险保险公司的垫付往往不能弥补第三者的损失,救助基金的建立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车主(被保险人)在造成第三者较重人伤的情况下,可积极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交强险保险公司与救助基金出具垫付通知,并积极联系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参与作补充赔付。第三者现实损失的及时弥补,不仅是可能引发的交通肇事罪的酌定减刑情节,而且也有利于今后相关赔偿的处理,而不至于引发民事诉讼。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救助基金的建立,使此种情况下第三者的部分损失有了先予承担的主体。

但需要强调的是,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属于违反法律的行为,这意味着此种车辆肇事后不能得到交强险理赔,救助基金也仅为先予垫付第三者部分损失,车主、驾驶员须自负侵权赔偿责任。并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逃逸会带来无法核实标的且无法核实是否有交强险免责事由,对于交强险保险公司而言,此种情况是否应赔付交强险,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的现实原因在于逃逸后受害人权利保护有现实需要,保险公司因无法核实标的且无法核实是否有交强险免责事由无法赔付。交通事故律师觉得认为,基金的出台,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矛盾。机动车肇事逃逸后,受害人的部分损失可以得到救助基金的垫付。车主(被保险人)非肇事驾驶员的情形下,务必说服驾驶员,令其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交通事故基本事实与责任,以确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可核实标的并核实是否有交强险免责事由,从而进入交强险理赔程序。此种情形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不能得到商业车险的赔付。

垫付内容(一)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根据《办法》规定,丧葬费用是指丧葬所必需的遗体运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务费用。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有所区别。救助基金垫付的丧葬费用应依《办法》确定,而交强险赔付依据应为高院司法解释。两者可能出现实际冲突的情况仅限于机动车肇事逃逸,但救助基金丧葬费采用实际损失原则,故车主(被保险人)支付救助基金垫付款后,在无其他交强险免责事由情况下,应可正常获得赔付。

(二)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根据《办法》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以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发生的费用作原则界定。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办法》有关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

5.建设工程范围 篇五

福建省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海天公司”,是经福建省建设厅批准核定的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

福建华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组建于1990年,注册资本7998万元。经营范围涉及桥梁、隧道、公路、铁路、市政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装潢、装饰工程等。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二级及路基、隧道、桥梁工程专业二级资质,是集公路、桥梁、工业民用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商品混凝土销售、房地产开发、道路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性企业。

福建闽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成立于二00八年八月二十五日,注册资金518万元。具备建筑

工程一级劳务分包资质,可承接施工各类分项工程,具有土建、装饰、脚手架、模版、钢筋、油漆、水暖电安装、混泥土、焊接、抹灰作业等十个专业施工班组

具有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房屋建筑、公路、水利水电、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以及多项专业承包资质。经营领域涉及铁路、公路、市政、城市轻轨、地铁、水利水电、机场、电力、通信、信号、电气化接触网、高层建筑、粮食筒仓

6.工程总监工作职责范围 篇六

1、负责墙面装饰工程部的总体运营。

2、负责制定部门工作计划,并带领团队完成指标;

3、负责制定工程交付标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

4、负责团队建设和人员培养。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21、根据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体系、流程有效监督、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和工作流程;

2、参与公司各项目工程的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图纸会审、招投标等工作;

3、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合理统筹安排各项目工程的各种资源调配,并及时进行检查和督导,使工程管理目标达到公司要求;

4、负责项目工程计划、运营管理工作,监督项目工程的开发报建、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竣工验收等,确保各项目达成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目标;

5、负责解决各项目工程管理中出现的技术及管理问题;

6、完成上级领导和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3

1.负责工程的质量、以及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且承担责任;

2.负责检查、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3.负责督促、检查承建单位严格按图纸及技术规程施工,做好安全生产,确保工程质量;

4.审核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

5.熟悉本专业各项技术规范和工艺流程;

6.熟悉工程的成本构成、项目预结算、项目招投标的程序、合同法的基本内容;

7.熟练操作办公软件,并精通CAD制图;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41、全面负责公司工程管理工作,负责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及现场文明施工、成本控制等进行全过程督导与监控;

2、主持审查施工图,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参与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

3、组织全面分析项目工程的特点与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工程的技术难点和控制要点,制定相应的针对性措施和重点控制流程;

4、负责公司项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检查,处理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质量和安全问题;

5、负责审核项目工程管理计划和施工组织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参与产品前期定位与规划设计;

6、负责审核工程组织管理体系与施工运营流程,协调施工总包方、分包方、供货方等相关协作单位,确保工程按计划完成;

7、负责与工程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专业管理部门及其工程实施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协调工作;

8、负责办理项目验收及备案等相关手续;

9、完成上级领导交付的其他工作。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51、依据工程项目规划,组织制定工程进度计划,包括项目总体计划、计划、月度计划;

2、负责对项目部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管理模式及项目进度、质量、成本、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单项或综合检查,并开展纠正、预防措施;

3、组织项目施工设计图纸、施工方案、设计变更、甲供材料、甲供设备、整改方案的会审工作。组织对重要材料、设备、工程的验收及备案工作;

4、监督项目部对工程承包、专业分包、监理、供应商的履约管理,全面掌握各项目履约情况,必要时约谈工程承包、专业分包、监理、供应商领导或报请主管领导召集专门会议,及时解决履约中存在的问题;

5、负责公司工程资源的统一协调与调度,确保项目的顺利运行和资源优化利用;

6、负责按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流程审核、签署公司有关工程技术文件,参与公司重大合约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6

1.负责项目工程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带领部门人员完成部门绩效任务指标;

2.负责公司暖通项目(变风量空调)的售前支持,包括设计、投标,预算,审核等管理工作;

___组织对外工程项目承揽、项目跟踪,现场管理;

4.负责竣工工程的设备和运营维修保养;

5.控制和监督项目施工质量、交期、成本、安全;

6.负责部门团队建设,对人员进行合理调配与管控。

工程总监工作职责71、全面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指导及管理工作,负责公司项目的计划与实施,对项目质量、进度、成本、安全等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2、负责公司项目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项目施工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及工程移交与结算的全过程管理;

3、审核项目相关图纸,并对图纸中存在的技术性问题,提出审核意见;

4、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技术、质量标准的制定,协助对现场质量进行监控和指导,制定具体项目的技术与质量管理标准;

7.铁路范围内施工保证措施 篇七

⑴ 施工前先与产权部门取得联系,积极排迁。并签订安全协议。影响路基稳定的施工,施工前先报告所属工务段、电务段等有关部门,征得其书面同意,签订安全协议,并备足施工和抢险材料后,方能动工。

⑵ 桥梁施工时按规定设置防护,昼夜安排防护员值班,并配备必要的养护人员和工具。施工过程中严格按规范和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桥涵基坑成型后,迅速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尽量缩短基坑暴露时间。

⑶ 从基坑内挖出的土、石等物投放在距离坑边2m以外,基坑边缘不得放置重物。在土质松软不稳定有坍塌危险的地段挖基坑时,必须设置安全边坡或采取防护措施。在铁路路肩和两线路之间开挖时,设专人防护,列车通过时停止作业并迅速撤离。

⑷ 桥涵施工高空作业和双层作业时,作业人员扎安全带、戴安全帽。施工用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绑扎牢固,严格执行安全交底。

⑸ 桥涵在风季施工时特别注意高空安全,配备劳动保护,戴好防风镜,系好安全带。六级及其以上风力,禁止支拆模板和绑拆脚手架等高空作业。

⑹ 提高所有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熟悉各项安全规定和作业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顺利完成施工生产任务。

⑺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减少盲目事故。对于电工、焊接工、架子工、场内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⑻ 施工中按规定配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具,否则不准进行作业。施工现场设立安全标志。危险地区悬挂“危险”或者“禁止通行”或者“严禁烟火”等标志,夜间设红灯示警。如遇雷雨、大风或其他情况威胁到施工人员的安全时暂停施工。

⑼ 悬空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高处作业点的下方必须设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网质量由专人检查使用。所有在高处工作的起重工、电焊工、墩台作业人员等均符合高处作业人员的健康规定。工作前严禁喝酒,并有充分的睡眠。在较高的桥梁墩台施工时,必须搭设脚手架,铺脚手板,装栏杆和扶梯。在脚手架与墩台身之间挂安全网。

⑽ 挖坑深度大于1.5m时,坑内人员戴安全帽。坑底面积不大于1.5m2时,只准一人在坑内工作。在安装桥梁摸板时,上部工作人员的安全带必须栓于可靠地点,穿拉杆时,听专人指挥,内呼外应。

⑾ 作业人员使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中。上下传递料具时,禁止抛掷,大型工具应放在稳妥的地方,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防止掉落伤人。作业人员上下通行经由人行斜道,不得攀登模板、脚手架、绳索上下。

⑿ 夜间作业,作业的区域内保证足够的照明。⒀ 施工设备和机具使用时,确保设备状况良好,杜绝违章作业。大型机械的保险、限位装置防护指示器等保证齐全可靠。

⒁ 现场所有用电设备的安装、保管和维修由专人负责,非专职电工值班人员,不得操作电器设备。在检修、搬迁电器设备时(包括电缆),切断电源,并悬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示牌。

8.工程技术部职责范围 篇八

一、负责公司生产技术和施工管理工作,编制工程项

目的施工设计,制定施工技术措施、方案、并提

出具体的技术要求。

二、负责处理建设方、监理方在技术方面提出的问题

和建议,并及时修改技术方案。

三、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原设计方案需要修改时负

责向建设方和监理部门提出工程洽商。

四、督促和检查施工生产技术规程、施工要求、施工

措施的贯彻实施情况。

五、施工中遇到较大问题或处理比较复杂的施工技

术方面的问题时,要及时召开现场技术会,做好

技术指导工作。

六、负责公司施工项目工程监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工程项目竣工交验前有关资料的编录、整

理的验收和保管、存档工作。

八、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

人的技术培训、知识更新、技术业务考核工作。

9.公路工程文件归档范围 篇九

第一部分 综合文件

一、竣(交)工验收文件

(一)竣工验收文件(附件6、7、8相关内容及竣工验收委员会各专业检查组意见)。

(二)交工验收文件(附件3、4相关内容)。

(三)工程单项验收文件(环保、档案等)。

(四)各参建单位总结报告。

(五)接管养护单位项目使用情况报告。

二、建设依据及上级有关指示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三)水土保持批准文件。

(四)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准文件。

(五)文物调查、保护等文件。

(六)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七)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八)设计变更文件及批准文件。

(九)设计中重大技术问题往来文件、会议纪要。

(十)施工许可批准文件。

(十一)上级单位有关指示。

三、征地拆迁资料

(一)征地拆迁合同协议。

(二)征地批文。

(三)征用土地数量一览表。

(四)占地图及土地使用证。

(五)拆迁数量一览表。

四、工程管理文件

(一)招标文件。

(二)投标文件、评标报告。

(三)合同书、协议书。

(四)技术文件及补充文件。

(五)建设单位往来文件。

(六)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

(七)其它文件及资料。

第二部分 决算和审计文件

一、支付报表

二、财务决算文件

三、工程决算文件

四、项目审计文件

五、其他文件

第三部分 监理资料

一、监理管理文件

二、工程质量控制文件

(一)质量控制措施、规定及往来文件。

(二)监理独立抽检资料(注:编排顺序参照第四部分)。

(三)交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资料。

三、工程进度计划管理文件

四、工程合同管理文件

五、其他文件

六、其它资料

监理日志,会议记录、纪要,工程照片,音像资料。

监理机构及人员情况,各级监理人员的工作范围、责任划分、工作制度。

第四部分 施工资料

一、竣工图表

(一)变更设计一览表。

(二)变更图纸。

(三)工程竣工图。

二、工程管理文件

施工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划分,施工组织设计,技术交底文件,会议纪要等。

三、施工质量控制文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文件。

1.工程质量往来文件(质量保证体系,专项技术方案等)。2.工程质量自检报告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3.工程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报告、补救后达到要求的认可证明文件。

4.桥梁荷载试验报告。5.桥梁基础检验汇总资料。

6.施工中遇到的非正常情况记录、处理方案、施工工艺、质量检测记录及观察记录、对工程质量影响分析。7.交工验收施工单位的自检评定资料。

(二)材料及标准试验。

1.原材料、外购成品、半成品抽检试验报告及资料。

2.外购材料(产品)出厂合格证书、检验报告及质量鉴定报告。3.各种标准试验、配合比设计报告。

(三)施工工序资料。1.路基工程。

(1)路基土石方工程。ⅰ.地表处理资料。

ii.不良地质处理方案、施工资料、检测资料。iii.分层压实资料。iv.路基检测、验收资料。v.分段资料汇总。(2)防护工程。

ⅰ.基坑放样、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ii.各工序施工记录、检测、试验资料。iii.成品检测资料。iv.砂浆(砼)强度试验资料。

(3)小桥工程

ⅰ.基坑放样、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ii.基础施工检查、试验资料,桩基检测资料。iii.各分项施工工序检查、成品检测资料。

iv.砂浆强度、砼强度、台背回填压实度等试验报告及汇总表。

(4)排水工程。

ⅰ.基坑放样、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ii.各施工工序检查、成品检测资料。

iii.砂浆、砼强度试验资料。(5)涵洞工程。

ⅰ.基坑放样、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ii.各施工工序检查、成品检测资料。

iii.砂浆强度、砼强度、台背回填压实度等试验报告及汇总表。2.路面工程。

(1)施工工序检查资料。

(2)材料配合比抽检(油石比、马歇尔试验等)资料。(3)压实度、弯沉、强度等试验检测报告及汇总资料。3.桥梁工程。

(1)基坑放样、开挖处理、试验检测资料。(2)基础施工检查、试验资料,桩基检测资料。

(3)墩台、现浇构件、预制构件、预应力等施工工序检查、成品检测资料。

(4)各工序施工、检测记录。

(5)砂浆强度、砼强度、台背回填压实度等试验报告及汇总表。(6)引道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资料。4.隧道工程。

(1)洞身开挖施工、检查资料。

(2)衬砌施工、检验资料。

(3)隧道路面工程施工、检查资料。

(4)照明、通风、消防设施施工、检查资料。

(5)洞口施工检查资料。

(6)各种附属设施检验施工资料。

(7)各环节工序检查、验收资料。

(8)隧道衬砌厚度、砼(砂浆)强度试验检测资料。5.交通安全设施。

(1)各种标志牌制作安装检查记录。

(2)标线检查资料、施工记录。

(3)防撞护栏、隔离栅及附属设施施工、检查资料。

(4)照明系统施工、检测资料。

(5)各中间环节检测资料。

(6)成品检测资料。6.房屋建筑工程。

按建筑部门有关法规、资料编制办法管理、汇总。7.机电工程。8.绿化工程。

(四)缺陷责任期资料。

四、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文件

(一)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岗位责任、安全保证体系、施工专项技术方案、技术交底文件等。

(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文件。

(三)文明施工的有关文件。

五、进度控制文件

(一)进度计划(文件、图表)、批准文件。

(二)进度执行情况(文件、图表)。

(三)有关进度的往来文件。

六、计量支付文件

七、合同管理文件

八、施工原始记录

(一)施工日志。

(二)天气、温度及自然灾害记录。

(三)测量原始记录。

(四)各工序施工原始记录(未汇入施工质量控制文件的部分)。

(五)会议记录、纪要。

(六)施工照片、音像资料。

(七)其它原始记录。

第五部分 科研、新技术资料

一、科研资料

二、新技术应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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