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2024-07-09

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共9篇)

1.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一

吉安县机构编制核查工作情况汇报

根据江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省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赣编办„2011‟53号)精神,我县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稳步推进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现将机构编制核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机构情况:本次核查的对象包括全县所有的行政事业

单位。全县行政单位xx个(党委xx个,政府xx个,人大xx个,政协xx个,检察院xx个,法院xx个,群众团体xx个,乡镇xx个)、事业单位xx个。

(二)编制情况:全县行政编制xx名(其中乡镇行政编制

xx名、政法专项行政编制xx名),工勤编制xx名;全县事业单位编制数xx名(部分单位未定编),其中全额拨款事业编制xx、差额拨款事业编制xx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xx名。

(三)人员情况:全县行政人员xx人(其中乡镇行政人员 xx人,使用政法专项编制的行政人员xx人),工勤人员xx人;全县事业单位人员xx人,其中全额拨款人员xx人,差额拨款人员xx人,自收自支人员xx人。

(四)其它情况:全县行政机关核定领导职数xx名,配备领导人数xx人,编外聘用人员xx人,编外借用人员xx人;全县事 1

业单位核定领导职数xx名,配备领导人数xx人,编外聘用人员xx人,编外借用人员xx人。

二、主要做法

依照省、市的相关文件精神,县编办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领导指示印发了《关于在全县开展机构编制核查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要求首先进行自查,填写好《吉安县党政群机关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查表》,县编办根据各单位自查情况,通过“四个结合”,积极稳妥地推进机构编制核查工作。

一是机构编制核查与机构编制日常工作相结合。为确保核查工作准确、全面,县编办对照机构编制管理册、个人编制证以及机构编制台帐,对各单位所交的编进行全面核实,对未及时上下编的单位,督促其办理上下编手续。对于机构、编制有所调整的单位,督促其持相关材料,进行调整。

二是机构编制核查与事业单位清理规范相结合。为确保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同时也是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全面验收,此次县编办在机构编制核查过程中重点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中明确整合、撤销的单位进行核查,对个别整合单位存在人员安排滞后的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领导汇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确保人员合理安排。

三是机构编制核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对于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对存在擅自设立内设机构、超职数配备领导的情况予以纠正。

四是全面清查和实地核查相结合。县编办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一些单位进行实地核查,通过查阅档案资料、听情况介绍、个别谈话了解等方式核对相关内容。核查后的信息资料由部门或单位负责人和实地核查人员签字,以示负责,实有人员信息在单位醒目位置公示七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三、存在的问题

县编委办积极围绕省、市的核查内容和要求,全面梳理、认真排查。发现如下问题:一是由于退居“二线”岗位,但是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占单位编制,进而使一线工作人员不足,部分单位采取向其他单位借用人员的办法解决,导致部分单位有混编混岗现象。二是县直行政机关存在超编的现象,致使近7年内县直机关都没有办法通过公务员考试进人,部分单位出现青黄不接现象。

吉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八月十四日

2.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二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27日】 【来源:原材料司】 【字体:大 中 小】

针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工信原公告105号),9月20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简称《通知》),对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环保要求符合性审查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审查工作的程序、时间及内容等。《通知》的出台为全面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管理工作提供了配套条件,对促使规范管理工作按计划推进具有积极作用。现转刊在我部网站上,请各地工业主管部门和钢铁企业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文件精神,按照我部发布的《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和环境保护部的《通知》的要求,积极开展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工作。

附件:1.现有钢铁企业环保核查办法(环办[2010]128号).doc

http:///gkml/hbb/bgt/201009/t20100921_194880.htm

索 引 号: 000014672/2010-00726 分类:环境管理业务信息污染防治

发布单位:污染防治司生成日期:2010年09月20日

名称: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文号:环办[2010]128号主 题 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0]128号

关于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我部决定开展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现将《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将依照《办法》定期分批对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开展核查。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辖区内第一批钢铁生产企业预核查结果及相关材料(附光盘)报送环境保护部。我部将于2010年11月底前审查发布第一批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王晓密

电话:(010)66556277,(010)66556244(传真)

信箱: wang.xiaomi@mep.gov.cn

附件: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钢铁 核查 通知

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华北、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各有关钢铁企业。

附件: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要求,提高现有钢铁生产企业污染防治水平,指导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现有钢铁生产企业”)。

现有钢铁生产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核查。

二、申请及核查程序

钢铁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预核查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核查,并进行现场检查。对辖区内预核查符合条件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出具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附一),附现有钢铁企业生产及环保设施基本情况表(附二),一并报告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列入环境保护核查合格钢铁生产企业名单并予发布。

三、核查时间和频次

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两次现有钢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核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应依企业申请定期对辖区内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并于每年4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核查结果报送环境保护部。

四、环境保护核查内容和核查规则

钢铁生产企业应当同时满足下列八项条件,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预核查合格证明。

(一)依法执行了建设项目(包括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验收制度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建设项目竣工后,取得相应级别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

3.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钢铁生产企业需要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并取得相应级别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二)达标排放

1.过去一年废水、废气、厂界噪声等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附近居民无关于噪声或无组织排放等环境问题的投诉,或投诉问题已得到解决。

2.排放执行行业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进行全指标监测;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地方环保部门指定的指标监测。

3.废水、废气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初次申请核查的现有钢铁生产企业,还应提供三个月以内由省级或地市级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三)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利用或处置

1.钢铁生产企业产生的含锌废物、含铬废物、废酸、废油和焦化产生的焦油渣、再生器残渣、生化污泥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需要转移的,应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自行处置或利用危险废物的,其专用设施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的,须提供处置单位资质证书。

3.钢铁工业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须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进行鉴别。属于危险废物的,应按第1款要求进行处置或利用。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应当提供最终排放去向说明或与综合利用单位的合同。

(四)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要求

1.企业排污量符合所在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给该企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2.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

(五)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主要污染物产排污强度符合以下要求:

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m3,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kg,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kg。

(七)近三年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八)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

1.实施了清洁生产审核,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通过了清洁生产评估验收;

2.根据《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中规定,每三年滚动实施一轮清洁生产审核。

五、监督管理

对于未通过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地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各督查中心应加强对其监督检查力度。

环境保护部定期对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钢铁生产企业进行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本核查办法的,将取消其环境保护核查合格资格并予发布。

附一:环境保护预核查钢铁生产企业推荐表

3.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三

(第0066号)

◎标题:关于利用市场化机制解决钢铁产能过剩问题的提案

◎提案者:民革中央

◎回答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去年国务院提出5年内压缩8000万吨钢铁产能,其中6000万吨的压缩任务落在钢铁第一大省河北。摆在地方政府面前的首要难题是,谁去谁留的行业门槛问题;其次是花费大量资金进行设备投入,一旦停产这些设备的补贴问题,以及企业负债偿还问题;最后还有压缩产能之后,带来的失业人员安置问题等。

此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河北省唐山市调查时发现,由于存在以上种种问题,一些钢铁企业将化解产能障碍的“皮球”踢给政府。

对此,民革中央建议,解决钢铁产能过剩问题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化的优胜劣汰手段激活竞争,实现产业升级。其核心内容是,减少政府干预,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建立过剩产业退出补偿和救济机制,降低企业退出成本。

提案特别提到,由中央政府统筹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或类似的专项基金,分担企业退出过程中的社会安全成本。

国家发改委在答复中指出,发改委、工信部正会同有关部门起草《化解产能过剩矛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案提出的有关建议已在《总体方案》中采纳和吸收。

其中,发改委同意提案中有关“减少政府干预,建立公平透明的竞争环境”的建议,指出在起草《总体方案》时,明确提出要充分尊重市场规律,通过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市场公平竞争长效机制。

然而,对于“由中央政府统筹建立不良资产管理公司或专项基金,由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承担过剩或淘汰企业的退出成本”的建议,发改委认为,不符合市场竞争的风险自负原则,也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反而易对遏制产能过剩造成不利影响。

4.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四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4年4月23日(星期三)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工程师、新闻发言人张峰介绍2014年第一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我们知道,钢铁等原材料工业属于中间行业,受到下游行业如机械制造、汽车、房地产行业等影响较大。当前工业和房地产行业的增速普遍下降,今年一季度作为产能过剩行业钢铁行业也面临了需求下降的局面。我的问题是,国家对于这种需求下降的容忍底线在哪里?我们所说的微刺激的政策对工业而言,将集中在哪些方面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钢铁工业确实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材料行业。目前钢铁工业的运行状况可以这么概括,产能严重过剩,市场需求不振,环境约束加剧,效益大幅度下滑,行业亏损比较严重,有人说是进入到第三个冬季。一季度我们粗钢的产量2亿多吨,同比增长2.4%,总体上还是增长的。但是由于价格连续下降,行业总体运行状况比较严峻。对于钢铁行业目前存在的困难,工信部采取几个措施:

第一,化解钢铁的严重产能过剩。钢铁大致形成10亿吨的产能,过剩问题比较严重,能否化解产能过剩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行业的整体运行效率。我们要严控钢铁的新增产能,对违规建成的项目进行清理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李克强总理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提出,今年要淘汰钢铁2700万吨的落后产能,这个任务已经分解下去。

第二,对重点地区进行结构调整。所谓的重点地区,河北是钢铁产能比较集中的地方,山东也是比较集中的地方,开展唐山钢铁产业的转型升级试点,加快区域的兼并重组,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第三,要进一步推进钢铁行业规范管理。

第四,推广应用高强度的钢筋,对产品质量有一定要求,对质量好的产品加快推进应用,促进钢材的升级换代。

5.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五

国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原材料产业,投资拉动作用大、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关联度高,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近年来,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钢材市场需求回落,钢铁行业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暴露,其中产能过剩问题尤为突出,钢铁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剧、亏损面和亏损额不断扩大。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任务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钢铁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中央支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 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标本兼治,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建立市场化调节产能的长效机制,促进钢铁行业结构优化、脱困升级、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提高有效供给能力,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

坚持地方组织、中央支持。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取消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和对企业的地方保护。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积极有序化解过剩产能,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突出重点、依法依规。整体部署、重点突破,统筹推进各地区开展化解过剩产能工作,产钢重点省份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地区率先取得突破。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化解过剩产能,切实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好各项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处臵好企业资产债务。

(三)工作目标。在近年来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的基础上,从2016年开始,用5年时间再压减粗钢产能1亿—1.5亿吨,行业兼并重组取得实质性进展,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产能利用率趋于合理,产品质量和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提升,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市场预期明显向好。

二、主要任务

(四)严禁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对违法违规建设的,要严肃问责。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有关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不得用于臵换。

(五)化解过剩产能。

1.依法依规退出。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依法依规退出。

——环保方面: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能耗方面: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质量方面: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安全方面: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技术方面: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2.引导主动退出。完善激励政策,鼓励企业通过主动压减、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搬迁改造、国际产能合作等途径,退出部分钢铁产能。

——企业主动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发展需要,调整企业发展战略,尽快退出已停产的产能。鼓励钢铁产能规模较大的重点地区支持属地企业主动承担更多的压减任务。

——兼并重组压减产能。鼓励有条件的钢铁企业实施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减量化兼并重组,重点推进产钢大 省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退出部分过剩产能。

——转产搬迁压减产能。对不符合所在城市发展规划的城市钢厂,不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鼓励其实施转型转产;具备搬迁价值和条件的,支持其实施减量、环保搬迁。

——国际产能合作转移产能。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结合“一带一路”建设,通过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部分产能,实现互利共赢。

3.拆除相应设备。钢铁产能退出须拆除相应冶炼设备。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设备,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臵,封存冶炼设备,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主管部门网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

(六)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环保执法约束作用,全面调查钢铁行业环保情况,严格依法处臵环保不达标的钢铁企业,进一步完善钢铁行业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体系,覆盖所有钢铁企业。加大能源消耗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调查钢铁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臵生产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钢铁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钢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对重组“僵尸企业”、实施减量化重组的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优化程序,简化办理。严 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全面调查钢铁行业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公布钢铁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钢铁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七)推动行业升级。

1.推进智能制造。引导钢铁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紧密结合,实施钢铁企业智能制造示范工程,制定钢铁生产全流程“两化融合”解决方案。提升企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建设一批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推广以互联网订单为基础,满足客户多品种小批量的个性化、柔性化产品定制新模式。

2.提升品质品牌。树立质量标杆,升级产品标准,加强品牌建设,全面提升主要钢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和性能一致性,形成一批具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

3.研发高端品种。加强钢铁行业生产加工与下游用钢行业需求对接,引导钢铁企业按照“先期研发介入、后续跟踪改进”的模式,重点推进高速铁路、核电、汽车、船舶与海洋工程等领域重大技术装备所需高端钢材品种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4.促进绿色发展。实施节能环保改造升级,开展环保、节能对标活动,加快企业能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所有钢铁企业实现环保节能稳定达标,全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下 降。

5.扩大市场消费。推广应用钢结构建筑,结合棚户区改造、危房改造和抗震安居工程实施,开展钢结构建筑推广应用试点,大幅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稳定重点用钢行业消费,促进钢铁企业与下游用户合作,推进钢材在汽车、机械装备、电力、船舶等领域扩大应用和升级。

三、政策措施

(八)加强奖补支持。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按规定统筹对地方化解过剩产能中的人员分流安臵给予奖补,引导地方综合运用兼并重组、债务重组和破产清算等方式,加快处臵“僵尸企业”,实现市场出清。使用专项奖补资金要结合地方任务完成进度(主要与退出产能挂钩)、困难程度、安臵职工情况等因素,对地方实行梯级奖补,由地方政府统筹用于符合要求企业的职工安臵。具体办法由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完善税收政策。加快铁矿石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将营改增范围扩大到建筑业等领域。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统筹研究钢铁企业利用余压余热发电适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十)加大金融支持。1.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钢铁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参与钢铁企业并购重组;对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

2.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臵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完善金融机构加大抵债资产处臵力度的财税支持政策。研究完善不良资产批量转让政策,支持银行加快不良资产处臵进度,支持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打包转让不良资产,提高不良资产处臵效率。

3.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并购重组。鼓励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创新产品和投资方式,参与企业并购重组,拓展并购资金来源。完善并购资金退出渠道,加快发展相关产权的二级交易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地方政府建立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臵协调机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支持金融机构做好企业金融债务重组和不良资产处臵工作。

(十一)做好职工安臵。要把职工安臵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通过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多措并举做好职工安臵。安臵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臵方案,不得实施。1.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培训转岗等方式,稳定现有工作岗位,缓解职工分流压力。支持创业平台建设和职工自主创业,积极培育适应钢铁企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扩大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提升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培育接续产业集群,引导职工就地就近创业就业。

2.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经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3.依法依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企业确需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于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一次性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4.做好再就业帮扶。通过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方式,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予以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

(十二)盘活土地资源。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臵费用。钢铁产能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职工安臵和债务处臵;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

四、组织实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相关部门要建立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综合协调,制定实施细则,督促任务落实,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要成立领导小组,任务重的市、县和重点企业要建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分别对本地区、有关中央企业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要根据本意见研究提出产能退出总规模、分企业退出规模及时间表,据此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全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目标任务和时间要求,综合平衡,并与各有关地区、国务院国资委进行协调,将化解 过剩产能任务落实到位。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国资委据此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十四)强化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地区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各地区要将化解过剩产能任务完成情况向社会公示,建立举报制度。强化考核机制,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区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完成任务的地方和企业要予以问责。国务院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十五)做好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贴近企业的优势,及时反映企业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引导和规范企业做好自律工作。引入相关中介、评级、征信机构参与标准确认、公示监督等工作。化解钢铁过剩产能标准和结果向社会公示,加强社会监督,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6.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六

(总第94期)

中煤平朔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相关政策研究

为做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2016年4月7日,人社部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与企业相关政策如下:

一、总体要求

把握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企业主体、地方组织、依法依规,更多运用市场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有序、积极稳妥地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维护好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失业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兜牢民生底线,为推进结构性改革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 ㈠ 支持企业内部分流

1.支持企业利用现有场地、设施和技术,通过转型转产、多种经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培训转岗等方式,多渠道分流安

置富余人员。支持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更多吸纳原企业职工。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可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双创”,利用“互联网+”、国际产能合作和装备走出去,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新产业,在优化升级和拓展国内外市场中创造新的就业空间。对工艺技术较为先进、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灵活工时等,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稳岗补贴。

㈡ 促进转岗就业创业

1.对拟分流职工的钢铁、煤炭企业,要提前摸清拟分流职工底数,了解就业需求,制订再就业帮扶计划。对拟分流安置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要举办专场招聘活动。

2.对依法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失业登记,免费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咨询等服务,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对失业人员和长期停产职工,要普遍开展转岗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助。

3.对有创业意愿的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规定提供创业培训,有针对性地提供创业指导、项目咨询和跟踪服务。支持创业平台建设,积极培育适应钢铁、煤炭行业职工特点的创业创新载体,将返乡创业试点范围扩大到矿区,通过加大专

项建设基金投入等方式,提高创业服务孵化能力。对从事个体经营或注册企业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场地安排等政策扶持。

4.对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企业较为集中、就业门路窄的地区及资源枯竭地区、独立工矿区,要加强工作指导,开展跨地区就业信息对接和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对其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㈢ 符合条件人员可实行内部退养

1.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再就业有困难的,在职工自愿选择、企业同意并签订协议后,可实行内部退养。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2.上述人员因破产等原因无企业主体并无出资控股企业的,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可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对于选择预留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费的人员,企业主体消亡时应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工资增长等因素的基础上,经过测算一次性预留出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活费,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生活费并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职工继续缴纳,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办理退休手续。

3.对上述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退养人员,企业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

4.退养人员应在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通过时一次性确定。㈣ 运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

对就业困难人员,要建档立卡,提供“一对一”就业援助,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以及从事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各地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信息服务,根据服务成效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提供托底帮扶。

三、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㈠ 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吸纳原企业职工的,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企业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形的,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企业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职工在企业合并、分立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在现企业的工作年限;职工在企业内部转岗安置或内部退养的,双方协商一致后依法变更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㈡ 企业在被依法宣布破产、责令关闭或决定提前解散等情形下主体消亡的,应与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㈢ 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偿还拖欠职工在岗期间的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㈣ 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要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妥善处理好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方的权利义务。

四、加强社会保障衔接

㈠ 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社保经办机构应做好相应的权益记录。

㈡ 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㈢ 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重新就业的,新就业单位要为其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关系及档案转移接续手续,原企业及存档单位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的人员,符合规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㈣ 对于工伤人员,各地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规定,妥善解决工伤人员的待遇问题。

五、政策适用范围和实施期限

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涉及企业及分流安置职工。除另有政策规定外,实施期限暂定为2016年至2020年。各地可根据国务院推进化解过剩产能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部署,统筹需要与可能,确定本地区涉及行业、企业和职工范围。

六、加强组织实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职工安置工作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升级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整体改革方案。要建立政府主要领导牵头,人社、发改、经信、财政、民政、国资、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职工安置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调度,督促落实职工安置政策,及时处置突发问题,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的预案。

㈡ 指导企业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各地要指导督促相关企业加强厂务公开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应明确涉及职工情况、职工分流安置方式、劳动关系处理、经济补偿支付、偿还拖欠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职工安置资金来源渠道、促进再就业等内容。方案制定过程中,企业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建立各层级职工协商沟通机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职工安置方案应按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对职工安置方案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职工安置方案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不得实施。

㈢ 落实资金保障。对企业拖欠的工资、社会保险费、退养费用、经济补偿金等,应由企业或所属集团公司筹集资金解决。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解决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专项奖补资金结

7.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七

低保工作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是构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如何把低保政策落到实处,把有限的“三农”资金切实用在刀刃上,民政局党组高度重视,把城乡低保工作作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严把关口,规范运作,精心打造“阳光低保”,为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今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低保对象全面核查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提高了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晓率和村(居)委干部执行低保政策的准确率,进一步规范了低保工作规程,提高了低保工作的透明度,在群众的积极参与和监督下,全市共取消已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1835户(其中低保户主死亡462人,村干部亲属63户,离任村干部46户,孤儿成人5户,企业退休人员128户,生活好转脱贫1131户),取消率7%。将符合条件的1340户及时纳入低保。社会反应良好,群众比较满意。现将核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民政局主要领导非常重视低保核查工作,亲自参与核查方案的研究和部署。一是召开3场专题会议(全市民政工作会议,局机关会议,民政办主任会议)。亲自动员部署,为全市上下步调一致、同心协力做好核查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成立低保核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副职领导任副组长,全体正股长为成员,实行分片包干负责,为核查工作提供了强大的人员力量。三是制订了低保核查工作方案,明确了核查的工作方法、工作任务、工作时限和工作内容。同时,市政府成立督查组(由市府办、纪委、财政、民政等部门成员组成),对全市低保核查工作进行督查,保证了低保核查工作高质量、高效率完成。

(二)广泛宣传,全面自查。根据工作方案的要求,各镇(街道)、市直单位将低保核查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召开各类型会议,传达低保核查的要求,并在一个月内(4月份)完成辖区范围内的所有低保对象自查。一是组织人员力量,分组进户调查,要求进户调查率达到100%;同时填写下发的《低保对象调查登记表》,将所有低保对象的现有情况尤其是家庭收入情况如实填写,并附上调查人的签名确认及户主的签名确认。二是村(居)委、基层单位将现有低保对象全部进行上墙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有异议的对象再一次进户核实。三是召开集体会议(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对进户调查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根据低保政策确定退出低保对象的人选。四是对拟取消户做好细致的政策宣传工作,说明退出的理由;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时按程序纳入低保。五是对重新审核后符合低保条件的所存有对象进行分类建册登记。具体分为三类:孤寡户、病残户、有劳动能力户。登记表由户主签名,进户调查人签名。民政办主任,分管民政的领导签名并加盖村、镇公章确认后,如期送市民政局备案。

(三)加强督查,工作到位。为了确保低保核查不走过场,由市政府组成的8个督查组利用一个月(5月份)的时间分赴20个镇(街道)、17个市直单位,开展督查。督查工作组随机抽取3-5个村(或基层单位)进行复核。复核的方法:一是召开各类型座谈会,听取该村对本次核查工作情况,及本村低保工作情况的汇报;二是走访群众,了解对该村低保对象准确率的反馈及有无违规拿低保、办低保以及村干部私拿低保款等行为情况;三是到低保户家中实地调查,了解低保款发放情况,了解低保户对低保工作的意见。督查组到镇(街道)、市直单位的督查率达到100%。随机到村督查率20%,抽取村到户督查率50%,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强化监督,保证质量。本次低保核查工作得到了市纪委驻民政局派驻组的全程参与。同时,在各村公示栏上也公布了市、镇、村举报电话,可以说是一次全程阳光操作的过程,在村级基层涉及面也比较广泛,取得了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如大坪镇鸽池村,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低保户,这样的形式准确率高,群众满意,使原来的问题村转化为平安村,取得了非常明显的社会效益。

二、存在问题

(一)低保的核查还存在空白村,原因是村干部怕得失人情,不敢大刀阔斧地开展工作,畏难,怕得罪人。

(二)低保政策宣传有待广泛深入,群众对低保政策领会不够,村干部也不能把好低保准入关。

(三)村委一级在动态管理工作上,不够大胆仔细,造成未能及时取消应该退出的低保对象。

(四)各镇(街道)民政办干部人手不足,入户调查面不够广泛。

三、今后工作计划

根据目前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今后主要做好如下工作:

(一)扩宽核查到村工作面。民政局将对未开展自查的空白村重点进行跟踪督查,确保100%的村通过核查。

(二)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

1、将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等有关文件在民政网站公布。

2、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通过组织媒体宣传、设立固定公示栏等方式,广泛宣传低保政策及其实施成效,提高公众知晓率。

3、加强对镇、村低保工作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理论与业务培训班,为基层培训高素质的业务骨干,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三)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兴宁市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兴市府[2006]47号文件)和上级民政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严格按文件有关申请、审核、审批的规定,把好低保对象进出关。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按程序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对低保户主死亡和家庭生活好转的低保对象及时取消;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做好解释工作。

(四)认真落实监督检查制度。要经常开展低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进行入户抽查。完善谁调查、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追究制。建立举报检查制度,对群众举报事件,举报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八

情况汇报

全乡集中开展以“三进、三创、三查、三树”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治理主题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召开以后,我乡研究制定了《惠农资金落实、村组财务清理清查实施方案》和工作行事历,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抽调乡财政所、农财中心共xx名工作人员,负责对全乡xx个村,xx个村民小组共计xx个会计单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惠农资金落实和村组财务进行清理清查。现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村组财务清理清查

本次核查清理采取查阅原始凭证,核对账证、账账、账表、账实全面清理的方式方法,对各会计单位进行了核查核准,尤其对涉农、惠农资金进行了重点校对。至目前已完成xx个村的集体财务清理清查工作。占全乡xx个村的xx%,xx个村民小组运转至12月底的xx个,占xx%。

二、惠农资金落实

自去年10月至2014年年底,对全乡所涉及的2014年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直补及惠农资金、低保、五保资金、危房改造资金、石油补助资金、村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和完善,确保惠农资金全面足额兑现。

三、村组干部离任审计、移交

对xx等村组离职村干部经济责任进行了专向清理审计,对个人手续进行了监交、移交。

四、重点村财务专项审计

结合我乡开展的“保民生,促三农”活动,对个别村惠农资金进行了集中整治和纠错,对xx村一组、三组农户2011-2012年退耕还林误打入村账进行了纠正,督促村委会发放到农户手中;对xx8组多提农户2014年粮食直补xx元,配合乡纪委进行了清理清退;对xxxx农电站在xx、xx在输农电线路时出具的白条xx元,督促供电部门出具税务发票,进行了纠正。督促各村清退庄基押金xxx元。对xx村民陈某通过市长热线上访退耕还林 问题进行了调查取证,对xx村、xx村集体退耕还林补助资金进行了专项治理,并配合财政所对集体退耕还林资金进行了专项清理,配合县农经局对xx村原任干部xx2013年前村级财务收支和债权债务、农户庄基押金进行了专项清理审计。

五、存在问题及工作打算

一是村级财务管理水平有待提高,管理制度虽有但形同虚设,普遍认识较差,村主任审批不严,财务人员把关不力。二是村级开支标准随心所欲,中央八项规定没有引起农村基层干部的警醒和高度重视,个别村有接待费用。三是白条和自制单据太多。四是村组现金流量大,坐收坐支。

9.钢铁产能核查情况总结 篇九

关停1800万吨钢铁产能对近期钢价影响不大

工信部公布了2012年第一批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共涉及炼铁、炼钢、焦炭等19个行业。工信部称,有关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在2012年9月底前全部关停,那么若落后产能企业将在9月底关停,所减少的钢铁产能,对钢市又将产生哪些影响呢?

据了解,2012年炼铁、炼钢、焦炭等行业淘汰 企业的数量目标较2011年已经明显减少。而钢铁产能却是有不断增加,产能已经严重过剩,而钢市需求一直未起,供需矛盾成为抑制钢市反弹的主导矛盾。钢铁 工业不仅是我国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一个高耗能、高污染的产业,在淘汰落后产能19个行业中炼铁、炼钢排在首位。那么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不仅有利于节约 能源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也有利于优化钢铁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缓解钢铁产能过剩的矛盾。

不过,最新公布数据:6月下旬全国粗钢日均产量 预估值为196.5万吨,旬环比下降0.78%。预估6月份全月粗钢日均产量为196.6万吨,较5月份的197.5万吨下降0.46%。而此次公布的 19个行业企业名单中,炼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涉及13个省份,共27家企业,总吨数为1045.6万吨;炼钢淘汰落后产能涉及22家企业,总吨数为 769.4万吨。那么就钢铁行业而言,总计1800万吨的落后产能淘汰,似乎还不及今年新批产能量,那么即使今年9月份对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对钢市产量影 响或许不会很大。

目前刚好处于钢市需求疲软的盘整期,而淘汰落后 产能来的也并不那么猛烈且时间还比较充裕,到九月份关停还有差不多两个月的时间,短期内对市场和商家心态的影响显得比较有限,且在本月钢市需求淡季可能没 有多大的影响。不过长期来看,随着各省市八九月份保障性住房的陆续开工,在淘汰落后产能供应上控制以及保障性住房需求释放的双重影响下,中长期影响或逐渐 显现。

另一个角度来看,如落后产能企业关停,对原料的需求就将减少,因此原料价格高企的局面将得到缓解,从而有利于降低钢材成本,也因此对钢价有一定的影响,不过也不能企望过高,因为铁矿石价格整体不及2011年水平,但是下降空间有限。

据统计,6月社会库存1563.03万吨,同5 月相比下降31.90万吨。三季度内市场不确定性大增,需求进入季节性淡季,库存虽相对上月有所下降,但是仍处于较高库存位置,对未来钢价上行仍有一定的 抑制作用。而产能过剩大环境还在,淘汰落后产能进程虽然一直在推进,但是力度却每每不太明显,想来抱的希望也不是很大,只能说期待九月关停,粗钢日产量数 据降幅会大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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